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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9 0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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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政与税收编写组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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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退(免)税实务操作指南

企业出口退(免)税实务操作指南试读:

前言

我国税法规定,包括内外销在内的所有销售货物都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对出口货物实行优惠政策,即对除国家不鼓励出口的货物以外的其他出口货物,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都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国家现行的出口退税款政策是不拖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做到当期申报当期办理。正常情况下,企业出口货物并收齐单证的情况下当月就可以拿到出口退税款。但是,鉴于出口退税业务的各种特别规定及操作流程,一些企业由于操作的不规范性或者不够了解出口退税政策,导致本应得到的退税被延迟或者无法享受。这种情况在不少外贸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纳税人自己对操作流程不熟悉或没有很好地把握办理退税的技巧是纳税人不能马上获得退税的最直接原因。因此,企业未能尽早拿到出口退税款要查找一下自身的操作问题。

为了保证尽早拿到出口退税款,企业一定要充分掌握各种出口退税政策,做好出口退税前的相关准备工作,这样才能避免走“弯路”。切实地享受到我国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发展对外贸易。

为了让广大读者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步到位,提高退税的效率,降低申报成本,本编写组特编写了本书,以供企业办税人员和其他涉税人员查阅和运用。本书主要分六个章节,首先是把出口退税实务操作内容细化到外贸出口企业、生产企业、来料和进料加工等专项领域;其次是规划了其他相关范畴,如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法律责任规定、通关、稽核与清算,等等;在第5章,还特别添加出口退(免)税的一些节税技巧和方法,使您查找起来有的放矢、一目了然。所谓一书在手,全程无忧,因此,可以说本书是一本名副其实的“退(免)税实务操作手册”!

本书适用于外贸出口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办税人员,税务代理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出口退税研究的相关人员。

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编者参考了大量相关政策法规和权威资料,在此,向其作者表示衷心地感谢!由于编者水平有限,难免有纰漏和错误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者第1章出口退(免)税基础知识1.1出口退(免)税概述1.出口退(免)税的含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货物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不含税,即零税负。出口退(免)税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旨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本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中国对出口货物坚持宏观调控、公平税负的原则,根据本国的实际,采取出口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对外贸易经济的发展。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对货物出口的不同情况,国家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基本原则。

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三种形式:①出口免税并退税;②出口免税不退税;③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免税并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这是把货物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视为同一个征税环节。

出口免税不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对某些出口额小于总销售额50%的企业则采取按进项税额抵扣)。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出口时该货物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2.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1)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①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②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③ 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④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例如第4章的表4-11)的货物。

⑤ 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2) 对出口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3)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4)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例如第2章的表2-6);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例如第2章的表2-8);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5)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并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6)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7) 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1.2享受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

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以下八类。

第一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部门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能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二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商务厅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度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功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功能。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第六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商务部规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这类企业有以下几类。

(1) 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2)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 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 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 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

(6)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 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0)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且符合国家投资产业政策目录项目的国产设备。

第八类是其他形式的企业,包括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其他组织和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人(包括外国人)等。1.3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但由于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1.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及其条件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以及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申报退税。

(1)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的货物。

(2) 必须是在财务上已作销售的货物。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装船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价折算人民币入账。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给外商的礼品、不作销售处理的样品和展品、个人在国内购置自带出境的货物等,不予退税。

(3) 必须是报关离境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已收汇核销的货物。报送出口不离境的货物、在国内销售收取外汇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以及离境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均不能退税。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 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 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 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 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 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 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 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

(1) 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1) 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 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5.视同内销货物

(1)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① 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② 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③ 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④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⑤ 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⑥ 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6.消费税的规定

(1)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2)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7.其他征、退(免)税规定

(1)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3)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4) 卷烟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购进的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 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6)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7) 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1.4出口退税的税率1.出口退(免)税的税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过程中的增值额和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列举的货物而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西方被称为间接税,而且我国的增值税已实行价外税。这种价外税在生产、流通环节是采取价税分别记账,价税分栏开票,价税合计收费方法实施的,它最终转嫁给了消费者。这种转嫁,实际上是由消费者承担了税收。因此,可以说价外税(间接税)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直接或间接地对消费者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出口货物不在国内消费,而是在国外消费,按照国际惯例,应该予以退(免)税。2.出口退(免)税的退税率

我国出口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消费税。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增值税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率主要有17%、16%、15%、13%、9%、5%、3%。消费税退税率与征税率一致。

(1) 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 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 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1.5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表1-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 银行开户许可证。

(4)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无须提供第1、2项的资料。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表1-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表1-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主管其退税的税务部门,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后,一份由区县国税局退税部门保管,一份退出口企业留存。表1-1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续表续表填表说明: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全称。纳税人英文名称: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经营者英文名称填写。海关企业代码:海关注册登记的代码(10位)。纳税人识别号:国税税务登记证上的税务登记代码。纳税人类型: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中选择相应的括号内画“√”。纳税信用等级:按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填写。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按国税税务登记表上的注册类型填写。行业归属代码:按国税税务登记表上的行业归属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有关内容填写。经营者类型代码:1.生产企业;2.外贸企业;3.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4.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01 国际运输服务;02 研发服务;03设计服务。工商登记、法人姓名、注册资金:按工商登记的有关内容填写。退税开户银行、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填写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表1-2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表1-3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第2章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实务操作2.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流程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流程(见图2-1)如下。图2-1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基本程序

(1) 向主管外贸部门申请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2) 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3) 向海关报关出口。

(4) 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预免、抵申报。

(5) 从海关取得出口报关单。

(6) 出口企业收汇核销。

(7) 从外汇管理局取得收汇核销单。

(8) 单证收齐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9)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向国家金库开具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书。

(10) 出口企业从银行收到出口退税款。2.2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的认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确定退税主体资格)

(1)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①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②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③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④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⑤ 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2)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① 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及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② 填表。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10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③ 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3) 一般纳税人的年检。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提供纳税资料,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依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每年一次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查验和管理。

①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整改,并在六个月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领购专用发票。

● 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 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拖欠税款严重,不积极采取措施缴纳税款,经国家税务机关屡催无效的。

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凡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以及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不得领购专用发票,并缴清结存的专用发票。

● 有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 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 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 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2.界定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适用范围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仅指以下四种情况。

(1) 出口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的产品。

(2)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 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对这四种情况的具体解释如下。

所谓“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是指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所谓“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是指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和配件。

② 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 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② 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③ 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 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②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③ 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④ 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常无误后,报经批准后办理免、抵、退税。3.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1) 登记期限。

①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②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③ 如发生变更、注销等情况,应于批准变更、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2) 提供资料。

① 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② 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须提供)。

④ 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须提供)。

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⑥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中标证明通知书、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等。2.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1.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依据

(1) 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3)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2.应退(免)消费税税额的依据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2.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1.申报方式“免、抵、退”税申报采取电子数据申报和纸质单证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出口企业通过申报软件生成电子数据及相关申报表,将电子数据软盘、申报表和相关凭证、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2.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3.申报资料

(1)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如表2-1所示。

②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如表2-2所示。

②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如表2-3所示。

③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如表2-4所示。

④ 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⑤ 下列原始凭证。

●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表2-3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 出口发票。

●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如表2-5所示。

②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③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手册核销。

A.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表2-6),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 采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出口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下同)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由委托方凭代理进、出口协议及受托方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已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的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如发生加工单位、登记进口料件总额、登记出口货物总额、手册有效期等项目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见表2-7),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海关核发的变更后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

B.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表2-8)、《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见表2-9)。

C.采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以结案日期为准,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见表2-10),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在海关办结一个周期的核销手续后,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

企业应根据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调整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4.办理申报手续

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见表2-11),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5.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2.5生产企业计算“免、抵、退”税的计算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和现行的退税率计算“免、抵、退”税额。一般贸易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 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 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① 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实行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② 采用“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下面结合例题详细讲解一下出口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计算方法。例:某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出口实行“免、抵、退”办法,产品销售适用17%的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3%,当期出口600万美元,汇率为1∶8,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为600万元,另外当期免税进口价值200万美元的料件(含关税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没有上期留抵税额。(1) 当期应纳税额>0,说明以当期出口应退进项税额抵顶内销业务应纳税额之后,未抵顶完,还应缴纳一定金额的增值税,即不足抵顶。假设当期的内销货物为3000万元。① 如果当期存在免税购进原材料或者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应先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抵减额,再进一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不存在免税购进原材料或者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时,可略。② 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计算当期准予免税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进一步确定当期的应纳税额。③ 计算当期应纳税额,这一步骤实际上是“免抵”过程,或者称为“抵顶”过程,是以出口货物免退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④ 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⑤ 比较确定当期应纳、应退税额,免抵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不需退税,当期实际抵顶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416(万元);期末实际留抵额=0。解析: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将其与不予免税或抵扣的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出去,剩余的部分就是当期内销产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000×17%-(600-416-128)=510-56=454(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为416万元,所以不足抵顶,而且当期还需缴纳税额=454-416=38(万元)。(2) 当期应纳税额≤0,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大于0但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不需纳税且应予退税,即抵顶有余。假设当期的内销货物为2000万元。则前述第①、②、④步骤不变,③的计算结果变为⑤ 比较确定当期应纳、应退税额,免抵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应纳税额≤0时,要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在本例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免抵退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132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416万元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132(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416-132=284(万元)期末实际留抵额=132-132=0解析:当期应纳税额-132万元小于0,当期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000×17%-(600-416-128)=340-56=284(万元)>0,但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416万元,说明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大于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即抵顶有余。当期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期末无实际留抵额。因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大于0,所以,当期实际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132(万元)。(3) 当期应纳税额≤0,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应全部退还出口应退税额。这时期末实际有留抵税额。假定当期的内销货物为100万元。则第①、②、④步骤不变,③的计算结果变为当期应纳税额= 100×17%-(600-128)=17-472=-455(万元)⑤ 比较确定当期应纳、应退税额,免抵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小于等于0时,要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在本例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免抵退税额455万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416万元。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41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实际退税额=416-416=0当期留抵税额=455-416=39(万元)解析:当期应纳税额-455万元,且内销货物小于0(应纳税额=100×17%-(600-416-128)=17-56=-39(万元),即内销部分无须纳税且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39万元可留待以后期间抵扣,所以不需要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即无须抵顶。当期实际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当期免抵退税额。2.6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1.制度规定

税法上,对“免、抵、退”税有以下三步处理公式。

(1)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2)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3)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1) 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 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 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以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例: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7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8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24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920万元。上期留抵税款3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1) 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如下。(2) 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分录如下。(3) 产品内销时,分录如下。(4) 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5) 计算应纳税额。(6) 实际缴纳时,分录如下。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20万元,其他不变,则1~4步分录同上,其余步骤账务处理如下。(7) 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由于应纳税额小于0,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3.8万元,无须作会计分录。(8)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3.8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88万元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3.8(万元)(9) 收到退税款时,分录如下。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80万元,其他不变,则1~4步分录同上,其余步骤账务处理如下。(10) 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无须做会计分录。(11)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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