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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0 03: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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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成功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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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

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作者:郑功成 [著]排版:追风筝的人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00-09-01ISBN:9787100031073本书由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前  言

在中国历史上,再没有任何一个时代像现在这样使社会保障成为举国上下乃至许多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十分关注的领域。不过,如果我们在全球范围内对社会保障被提到异常重要的地位进行一些历史的考察,就会发现这其实是特定时代背景下的一种相通的情形。如英国颁布《济贫法》的年代正处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和走向现代化的开端;美国制定并实施《社会保障法》以遭遇全球性的经济大危机为特定背景;福利国家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内形势发生急剧变化的英国;日本则是在国民经济刚刚从战后的废墟上复苏并步入成长期时迅速完善了自己的福利制度;而智利的养老金私营化管理,亦是20世纪80年代在军人把持国内政权等背景下出现的。

中国内地在现阶段(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同样处于一个特别重要且意义特殊的社会经济转型时期,旧的体制已被完全打破,新的体制逐渐得到确立,但原有的社会问题如贫困、灾害、疾病、社会福利“真空”等依然存在,新的社会问题如失业、下岗、人口老龄化及国有单位福利社会化问题等也一齐爆发并表现得日益明显。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便不可能有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不对传统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创新式的改革,亦难以解决现有的各种相关社会问题。

对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缘于我的兴趣与职业。一方面,社会保障是我长期视为主题并且兴致不减分毫的一个研究领域。另一方面,从1985年迄今,我的岗位职责就是专门研究和教授社会保障、商业保险等课程,期间最重要的收获便是认知社会保障作为人类社会久远的制度安排,其实是有着自身特有规律的一种稳定、协调与发展机制。各国的社会保障理论既相通、相融,又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差异;各国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其实践亦大多是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产物。

可以肯定,在新世纪到来之后,社会保障仍将是各国政府与国民共同关心甚至会更加关心的一个重要主题,是实现人类社会终极目标必要且有效的途径,并必然会在持续发展中形成更加科学的理论,找到更为理想的实践路径。

在本书出版之际,应当感谢商务印书馆,它作为中国最权威、最有影响的学术著作出版机构之一,在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出了本书;而责任编辑李杏贵老师自1998至今,一直与我保持着经常的联系,并多次反馈回有益的建议,令我很是感动。

我期待着各界专家和读者对本书的批评指正。郑功成2000年6月28日定稿于北京第一章 绪 论1.引言

社会保障作为人类社会久远的福利制度安排,在进入工业社会后,竟然发展成了事关各国国民切身利益,并对许多国家的政党与政治家的前程产生重要影响的客观事物,可以说这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其中也蕴含着一些偶然。就像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制度不是产生于有“日不落帝国”之称的老牌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英国,而是产生于较为薄弱的德意志一样,它本身即表明了这种制度受着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经济、社会、政治、伦理的因素乃至本土历史文化和外来的影响等。因此,研究社会保障问题,便很自然地需要综合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乃至哲学、伦理学等诸学科知识。

当翻阅国内外研究社会保障问题的各种文献时,我们还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对社会保障制度持完全肯定与完全否定的极端观点,竟【1】然在这个时代同时并存;即使是对某一种社会保障模式,也是有【2】人高唱赞歌,有人强烈反对。在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里,有着追求社会公平与大众福利的坚定的社会主义者;而在正统的社会主义国家,亦有人只谈效率而将公平视为提高效率的障碍,进而主张放弃政【3】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因此,对社会保障问题或者对社会福利问题的看法可谓众说纷纭,它客观上与研究者价值观的选择密不可分。自20世纪以后,社会保障成为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必不可少且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追求社会公平与协调发展的价值观便在其中起着特殊的作用。

在著作本书时,有必要首先申明一下作者自己的基本观点:第一,平等与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而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则是我们不断接近这个目标的最理想的方式。第二,公平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和核心,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又不能排斥效率,即它接受着更高层次上的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制约,且在运行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条件来选择效率较高的方式。第三,社会保障的历史悠久,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却是现代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产物,它必定会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继续发展,并在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与历史文化背景下表【4】现出多样性。

我们需要追溯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揭示它的属性,考察它的发展,筹划它的未来;同时纠正对社会保障的一些片面评价,摒弃先入为主和有碍这种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偏见。2.社会保障的一般理论界定

社会保障是一个十分古老的问题。因为自古以来,就总有一部分社会成员需要政府的、社会的或他人的援助才能避免生存危机,各国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缓和阶层矛盾,亦在很早以前就制定并实施过诸如救灾、济贫等社会政策,如英国在1601年即颁布了《济贫法》。18世纪末,德国更适应工业社会的需要,率先建立了现代社会【5】保险制度。但“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的出现,最早却是在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此前虽有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其具体实践,却缺乏一个较为公认的相对统一的名称。此后,社会保障一词即被有关国际组织及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以政府和社会为责任主体的福利保障制度的统称。不过,在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文献中,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或许是阻碍这一学科健康成长的因素;但只要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各研究者的研究视角与价值观选择不统一,我们就不可能指望有统一的社会保障定义。因此,社会保障概念界定的多样化,是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多样化相吻合的一种客观而又合理的现象。2.1 国外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

据已有的文献资料,我们可以选择部分不同的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列示如下:

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的界定。作为以维护劳工权益为己任的主要国际性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在1942年出版的文献中即将社会保障界定为: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并帮助他重【6】新找到工作。

德国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作为最早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主要基于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论,将社会保障理解为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是对竞争中不幸失败的那些失去竞【7】争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英国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亦是西方福利国家的代表。而建立福利国家的理论与政策依据便是1941年由贝弗里奇主持起草的研究报告《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在这份报告中,贝弗里奇实际上勾画出了一幅较完整的现代福利国家蓝图,社会保障被首次赋予了普遍性原则和类别原则,被认为是代表社会进步的可理解的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标被界定为消除贫困,并将其概括为国民在失业、疾病、伤【8】害、老年以及家庭收入锐减、生活贫困时予以生活保障。

美国作为最先采用社会保障一词的国家,其对社会保障的理解通常仅限于对老年、残疾及遗属的生活保障,后来扩展到各项社会保险及家庭津贴等。在美国社会保障总署编写的《全球社会保障制度》一书中,社会保障被界定为“系指根据政府法规而建立的项目,给个人谋生能力中断或丧失以保险,还为结婚、生育或死亡而需要某些特殊开支时提供保障。为抚养子女而发给的家属津贴也包括在这个定义之【9】中”。

日本官方对社会保障的界定可以采用1950年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的解释,即“社会保障是指对疾病、负伤、分娩、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方法和直接的国家负担上,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援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便使所有【10】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成员的生活。”在日本学术界,则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广义的社会保障被看成是政府关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社会政策的统称,狭义的解释如日本学者松尾均衡在《日本社会保障读本》中所言,“社会保障,是指国民在生活上蒙受诸如失业、伤病、高龄等各种事故,而使这些国民的生活源泉——所得出现中断或减少,给国民生活带来困难时,通过社会保障机制进行国民再分配,保障其最低限度的收入所得,由国家来救济国民生活之缺损的制度。”而日本社会福利学者康子教授则将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分离,认为社会保障的对象是经济方面的困难者,它是一种普遍地、平【11】等地实施的制度。

事实上,对社会保障概念界定的差异在一国之内的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学者之间亦存在,因此,我们还可以列举出一些国家官方的或学术界的对社会保障概念的不同界定,这种概念界定的差异表明了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践及研究者视角的差异。2.2 港台及内地对社会保障的界定

由于香港、澳门长期被英国、葡萄牙占领,回归后亦实行“一国【12】两制”,台湾与大陆分割而治已达半个世纪,致使中国一国四地不仅在社会保障实践方面有很大差异,而且对社会保障概念的认知亦存在着分歧。虽然两岸四地在社会福利方面的交流日益增多,但要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完全达成共识却非易事。

在香港,官方界定的社会保障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并通过向有需要人士直接发放款项的方式提供的福利,包括综合保障援助计划、公共福利金计划、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灾民紧急救济。香港学者周永新教授等则认为,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保障国民最低生活需求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包括非供款性的社会救助、供款性的社会保险和普遍津贴制度等。香港另一学者莫泰基也指出,“社会保障可以理解为一个政府设立的制度,运用大众的财富,给予需要的人最基本或应得的援助,藉以维持生活需要,以及配合社会发【13】展,增加国民福利。”由此可见,香港官方的界定范围较窄,仅限于官方的非供款性援助;而学者的界定范围较宽,还包括了供款性的社会保险等在内。

台湾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较香港要健全,对社会保障概念有如下界定,即“社会保障是国家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以及公共服务等各种不同方式,对于国民之遭遇危险事故,以致失能、失依,因而生活受损的人,提供各项生活需求,给其以健康保障、职业保障及收入保【14】障,并从而促进民族健康、全民就业及民生均足。”但总体而言,台湾当局与台湾地区学界更偏好提社会福利或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概念分割界定。

内地对社会保障的认知有其共识的一面,即都以广义的社会保障为对象,但在具体阐述其定义时,却依然存在着较多的差异。官方的看法虽然还不能说已经定论,但肯定社会保障即是国家和社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统称。在学界,陈良瑾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15】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该定义强调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实施的条件是相应的社会立法。侯文若认为,“社会保障可理解为对贫者、弱者实行救助,使之享有最低生活,对暂时和永久失却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行生活保障并使之享有基本生活,以及对全体公民普遍实施福利措施,以保证福利增进,而实行全社会安定,并让【16】每个劳动者乃至公民都有生活安全感的一种社会机制。”尽管亦有某些论著作者将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保险甚至局限于养老保险,【17】但中国官方和学界的主流观点仍然是大社会保障概念。2.3 本书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

前述描绘的是各国政府与港台地区根据本地社会保障实践对社会保障的不同界定,以及学者们的见仁见智,但这种分歧并不表明对社会保障可以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而是根据社会保障的不同实践及论述者的价值选择而论述的。笔者曾经综合考察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实践,以及各种有关概念界定,发现以往所阐述的社会【18】保障所具有的本质特征不外乎如下六个方面:

1.社会保障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或社会,从而需要由国家或社会统一管理,并体现出社会性(或社会化)。

2.社会保障的目的是稳定社会,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从而需要依法(或有关社会政策)实施,并体现出强制性。

3.社会保障的目标是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以确保其不因特定事件的发生而陷入生存困境,并体现出公平性。

4.社会保障以国家财政为基本的经济后盾,其资金既有来源于政府财政的部分,也有企业或个人缴纳的部分,对受保障者而言,社会保障显然体现着经济福利性。

5.社会保障的项目以特定的社会问题存在并需要国家采用经济援助的方式解决为设立条件,从而具有变动性、发展性。

6.社会保障的方式是自成体系的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方式,其运行过程具有自己明显的规律,从而具有特殊性。

概而言之,当代社会保障便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则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医疗保障、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的总称。

经过近几年的考察与研究,发现上述定义还不能完全准确地阐述当代社会保障在发展进程中所展示出来的内涵与外延,从而有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的必要。因此,近年来笔者即采用新的定义来阐述中国的社会保障,即:

社会保障是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19】的统称。

这一定义包括了如下三个必备要素:一是具有经济福利性,即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来看,受益者的所得一定大于所费;二是属于社会化行为,即由官方机构或社会中间团体来承担组织实施任务,而非供给者与受益方的直接对应行为;三是以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为根本目标,包括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等;凡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者均可归入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这一定义阐述的仍然是大社会保障概念,它实质上已包含了社会保障所具有的福利性、社会性本质特征,体现了保障与改善国民生活的目标追求,从而并未背离当代社会保障的本意;同时,考虑到强制性虽然仍是当代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减弱政府责任和降低强制性社会保障水平的发展趋势已很明显,而各种非强制性的补充保障与民营公益事业的发展,以及某些社会福利事业的民营化,客观上表明当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正在发生着一定程度的变化,在实践中亦非一定要以对供给方、受益方的权力和义务进行严格法律强制为必要条件。因此,上述定义显然摆脱了以往的局限性,同时也符合社会保障在当代社会发展进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新特色。

作为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社会保障概念客观上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经济保障,即从经济上保障国民的生活,它通过现金给付或援助的方式来实现;二是服务保障,即当代社会还需要适应家庭结构变迁与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变化,满足国民对有关生活服务的需求,如安老服务、康复服务、儿童服务等;三是精神保障,即属于文化、伦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这是更高层次的保障。

综上所述,本书对社会保障的界定,仍然是大社会保障概念,它包容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其他各种符合上述定义三要素的社会性保障措施,这与中国官方和社会保障界的主流观点基本吻合。不过,在进行国际或地区比较时,则需要看对照国或地区的社会保障范围大小,在某些情况下,这一概念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福【20】利概念范围更加接近。3.若干重要概念的解析

尽管社会保障历史悠久,即使从与工业化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算起,迄今亦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但它作为一门学科的历史却仍然是短暂的,在中国更是刚刚起步,社会保障领域的许多概念仍处于模糊不清状态,这一缺陷使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受到了阻滞,同【21】时亦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障政策的制订与实践。因此,在本书中专题阐述若干重要的社会保障子概念显然不是多余的。3.1 社会救助

谈社会保障制度必然要从社会救助开始。因为社会保障发展到现在虽然已经成为一个项目众多、内容复杂的庞大体系,但它又确实是在历史上的社会救助制度(或慈善事业)的基础上,经过建立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适应社会发展而兴起的各种福利事业而不断发展、壮大的。

社会救助的内涵,是指国家与社会面向由贫困人口与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提供款物接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它通常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或义务,采取的也是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方式,目标是帮助社会脆弱群体摆脱生存危机,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救助的外延,则包括灾害救济、贫困救济和其他针对社会脆弱群体的扶助措施。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社会保障主要是以救灾济贫的形式出现的,其中西方国家既有政府出面组织的救灾济贫事业,也有教会组织的各种慈善事业;中国历史上则主要是政府出面组织。因此,在农业社会里,没有社会保险,也没有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即是救灾济贫事业。进入工业社会后,社会保险开始普及,社会福利亦变得日益重要,社会救助便成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其作用自然有所下降。然而,低收入阶层与各种遭遇不幸的社会成员依然大量存在。据世界银行测定,在本世纪末,全球范围内的贫困问题仍在持续恶化,所有发展中国家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数量已从1985年的10.51亿增【22】加到13亿,到2000年仍会有11.07亿贫困人口无法脱贫;再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9年所提供的图表与数字资料,世界贫富之间的差距在日益扩大,世界上最富的1/5人口的收入与最穷的1/5人口的收【23】入比例已由1960年的30∶1扩大到1997年74∶1。美国是世界头号经济大国,但依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贫困问题,据有关资料,【24】1991年全美有3300万人即全国人口的13%生活在贫困线下;1993年有3900万人即全国人口的15.1%被列为贫困人口,1994年有【25】14.5%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1995年,美国仍然有2676万【26】个家庭领取了政府的粮食救助券。可见,贫困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至于天灾人祸造成的不幸者更是无法避免。因此,社会救助仍是并将长期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占据基础地位的一个子系统。

与历史上的救灾济贫制度或慈善事业相比,现代社会救助除继续保留了历史上救灾济贫政策的政府负责、无偿提供、面向困难群体等基本特征外,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的变化有:

首先,在救助者与受助者的关系方面,提供社会救助已由历史上统治集团的恩赐转变为各国政府的一项法定责任,而享受社会救助亦成为符合法定资格者的一项法定权益,从而表明了社会救助的提供者与受助者之间是一种以相关法律制度为依据的平等的关系。

其次,在救助动机方面,历史上的救灾济贫只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往往不到危及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时,统治者便会对贫民与灾民视而不见,所谓的救助亦大多不过是一些临时性的赈济措施而已,从而并未形成一套经常性的制度;进入现代社会后,政权不再是一己之私,国家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出发点亦转变为保障低收入阶层和不幸者的基本生活条件、缩小贫富差别、推进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并最终消灭贫困现象。因此,现代社会救助制度通常是一种经常性、法制化的社会政策,当法律制度规范了相应的资格条件后,凡符合条件者即可以申请并获得相应的款物救助。

再次,在社会救助的内容方面,现代社会救助仍然保持并将继续保持救灾、济贫等传统项目,但许多发展中国家还针对贫困人口集中的地区实行大规模的扶贫开发政策。在发达国家或地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救助则超越了传统的救助范围,如香港的综合援助制度就有20多个项目,甚至包括了对有需要者的交通费用、电话费用援助等,可见社会救助的内容在不断发展。

此外,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壮大,社会救助的地位虽由历史上社会保障的主体下降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作用依然巨大,并因其面向生活在最底层的社会成员而被视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道防线。3.2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初期的德国。作为工业化的产物,它一产生便呈现出立法强制实施的面孔,成为解决工业劳动者养老、工伤、疾病医疗等诸种问题的有效措施,并在许多工业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迅即占据了核心地位。在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所面向的对象虽然仍然基本局限于城镇劳动者,但从它所解决的问题和基金的收付规模等来看,无疑已经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了特别重要的地位。

对社会保险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通过对各国社会保险的实践的考察来加以总结。社会保险制度起源于德国。德国于1883年5月31日通过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是疾病社会保险法,接着于1884年6月27日通过了工伤社会保险法,到1889年5月24日则以微弱多数票通过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1891年1月1日生效),而失业保险法是1927年7月7日通过的。当时的德国并非世界上最发达的工业国,能够成为第一个建立起完整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显然与德国国内的政治、社会背景密切关联。1871年德国实行了全国统一,加速经济发展和扩大殖民势力成为执政者的基本政策取向,而工人运动的发展、鼓吹劳资合作和实行社会政策的新历史学派(也称为改良学派)的影响,乃至有“铁血宰相”之称的俾斯麦个人的决心,均成了德国最先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影响因素。透过社会保险制度首先产生于较为薄弱的德意志的历史,再联系到作为世界首富的美国迄今仍然有数以千万计的国民缺乏起码的疾病医疗保障的现实,至少表明了社会保障发展进程中的这样一个事实,即:与其说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要依赖经济发展水平,不如说更取决于所在国家的经济政策取向,以及政治的、社会的乃至文化等诸方面的影响。

德国建立起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后,其他工业国家纷纷仿效。到1995年,全世界已有165个国家或地区不同程度地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保险制度,见表1—1。表1—1 全球社会保险制度发展进程表单位:国家或地区个数资料来源:美国社会保障总署,《全球社会保障制度》,英文版,1985、1995。

表1的资料揭示了面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所保障的项目与范围,而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成为多数国家或地区已经建立的制度,表明这些是最应当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保险亦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因此,社会保险制度其实是一个由多个项目组成的体系。

根据社会保险的发展实践,对社会保险可作如下定义: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它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采取的是受益者与雇用单位等共同供款和强制实施的方式,目的是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安定。从全球范围看,社会保险项目除表1列出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外,一些国家或地区还建立有单独的生育保险、遗属保险、护理保险乃至灾害社会保险制度等,每一项目的实施对象、实施范围和项目水平等均由相关法律制度具体规范,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社会保险的待遇虽然亦以保障受益者基本生活为目标,但待遇水平的确定却通常与受保障者的生活消费水平无关,而是与其收入水平直接关联,从而是一种收入关联保障制度;它要求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必须参与并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尽管个人缴费通常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一部分(50%以内),但缴费却是受益的前提条件,这种供款制与劳动者的薪资水平直接关联。与社会救助解决的主要是脆弱社会成员的即期生存危机相比,社会保险解决的则是劳动者(甚至包括其家属)未来的(如年老)和不确定的(如工伤、失业、疾病等)风险,从而是工业社会深得民心的社会安全机制。3.3 社会福利

在社会保障众多的子概念中,社会福利或许是需要多费些笔墨的一个概念。因为在历史上,西方的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和济贫服务同义。在20世纪以前,西方的社会福利是建立在自由主义、个人责任和私人善行基础上的行动,它为少数人提供服务。进入20世纪以后,社会福利才作为一种社会化的行为,在国家的干预下,成为各国国民能够普遍分享的一种或一类社会政策。

中国历史上也有过类似如慈幼院、施药局之类的官办或私人福利机构,但它绝对构不成一项事业。民国时期亦曾有组织地建立过一些福利设施,但规模之小、受益对象之少,均表明其并非现代化的社会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对福利事业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绝大多数城镇居民的福利事务却由所在单位提供,乡村人口有限的福利也由乡村集体举办。所谓的社会福利,即是由政府(主要是各级政府中的民政部门)举办的各种福利院、福利工厂等,它面向的是一些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从而亦是覆盖范围窄小的福利事业。不过,中国的社会福利却一直与救灾济贫事业、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等相提并论,当改革开放后出现社会保障概念时,社会福利便作为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并已经被官方、学术界与国民所接受。

基于中国的上述实践,中国的社会福利其实是专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化的福利设施和有关福利津贴,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服务需要并促使其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的一种社会政策。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第一,国家(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通过从事福利事业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福利的责任主体,国家颁布相关法律对各项福利事业进行规范,如中国就先后颁布过《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若干部法律或法规,政府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福利事业进行监督与管理,并承担着相应的拨款补贴责任。第二,它与其他社会服务相比,其本质主要体现在经济福利性上,从而既属于第三产业范畴,又不同于一般第三产业,是难以采取市场调节的社会公共领域,政府的呵护与政策扶持往往是其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第三,它强调社会化,即福利的提供必须是开放式的,因此,严格而论,由各机构提供给员工的福利并不能算是社会福利。第四,社会福利的供给,采取的主要是提供服务的方式(如青少年教育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老年人安老服务,以及其他各种具有福利性的社会服务等),从而主要处于服务保障的层次,甚至也包括对有需要者的精神慰藉。第五,社会福利的目标,不单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或解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而且还在于促使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如满足社会成员在教育、文化方面的需求等。

在一些国家和一些学者的著述中,社会福利是一个包容甚广的大概念。在美国,流行的定义是:社会福利是为了保证个人以及集团成员拥有平均的生活水准和身体健康而提供的各项社会服务和有关制度的组织体系;著名的弗里德曼教授在其《选择的自由》一书中更明确指出,社会福利包括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公共援助(Public Assistance)、房屋津贴(Housing Subsidies)和医疗保健(Medical 【27】Care)。在英国,社会福利被定义为“是为了保障全体国民的物质的、精神的社会最低生活水准而由政府和民间提供的各项社会服务的总和。”在日本,一些辞典常将“福利”解释为“幸福”,但又将英语Welfare(福利)翻译成“厚生”一词,不过,1972年版的《日本经济白皮书》则明确提出“为生活提供便利就是福利”,但多数仍然采用大福利概念,或者灵活采用其他表达方式,如日本社会福利学会执行会长康子教授就认为,狭义的社会保障是指对存在生活问题的社会成员平均地、常规地给予一定的经济供给,而对于上述社会成员提供个别的或者特殊性措施则叫做社会福利,同时也承认广义的【28】社会保障大多包含了社会福利。【29】

在中国的台湾、香港地区,社会福利亦是一个大概念。曾任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的于宗先就认为广义上的社会福利应当包括医疗保健、国民就业、社会保险、福利服务、社会救助、国民住宅、环【30】境保护等体系。香港也将综合援助、社会服务等均纳入社会福利范畴。【31】

关于社会福利的类型,西方学者有不同的分类。被广为引用的社会福利理论经典作家哈罗德·威伦斯基提出的福利模式二分法,即指社会福利的两种概念——剩余说和制度说,前者主张社会福利只有在正常的供给渠道(即家庭和市场)遭受破坏时才发挥作用,它显示的是对自由选择的价值承诺,要求解决的首先是社会失常现象和补充必要的普及性服务;后者则被视为正常的和第一线的危机预防系统,它强调社会福利优先解决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补充以必要的补救【32】性选择服务,从而在现代工业社会中有必然的重要性。另一著名社会政策专家蒂特马斯,则区分了三种社会福利模式:一是剩余模式(亦称为补救模式),二是成就或成绩模式,三是制度性再分配模式,其中第一、三种相当于威伦斯基的剩余说和制度说,第二种模式则将社会福利界定为经济的附属物,主张资源按成绩、工作表现和生产力来分配。不过,无论是威伦斯基还是蒂特马斯,都不否认在现实社会中,福利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其实是剩余模式与制度模式的混合。此外,亦有人将福利制度分为福利国家模式、斯堪的纳维亚模式等,还有人将社会福利政策分为保守主义模式、自由民主主义模式、社会民主主义模式、费边主义模式、马克思主义模式等。20世纪90年代以后,又有所谓“第三条道路”,其中亦包含着有关福利改革的思想。

上述分析已经表明了这样一层意思,即:中国内地的大社会保障概念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大社会福利概念,其实是基本相通的。西方有关社会福利分类的理论,对研究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无疑很有启发,但笔者更倾向于现代各国的福利制度是多元化的混合模式的观点。

采用大社会保障概念来阐述现代一切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事业,并非固执一端,而是顺应中国已经形成的表达习惯,并与以往的著作保持一致,况且国际学术界对大社会保障概念亦是认同的。因此,在本书中,社会福利仍被当作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并将其目标定位在满足社会成员的社会服务需要和改善、提高其生活质量上;同时,由机构提供的与职业相关的福利虽然与社会福利性质不同,但职业福利社会功能的不断强化以及对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补充,均决定了应当将职业福利纳入整个社会福利系统进行研究,在中【33】国尤其应当如此。3.4 职业福利

职业福利(亦称为机构福利、员工福利)是以企业或社会团体为责任主体,并专门面向内部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它本质上属于职工激励机制范畴,是职工薪酬制度的重要补充。因此,从本源意义出发,职业福利是机构招揽人才和激励员工并藉此赢得竞争胜利的一种重要手段。

如果我们将职业福利与社会福利进行比较,便会发现其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社会福利属于社会政策范畴,由国家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并由公共机构或社会团体举办,从而是政府主导的公共事务;而职业福利却属于企业或社会团体人力资源管理范畴,完全是举办机构的内部事务。

2.目标不同。社会福利的最终目标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并不断改善、提高其生活质量,而机构提供的职业福利的最终目标则是参与市场竞争并促使利润最大化。因此,社会福利的评价指标主要是公众的满意度和社会效益,职业福利的评价指标则是成本核算和工作效率,并确保其为举办机构的最大利益服务。

3.调节机制不同。社会福利的发展,必须借助政府干预和公共资源的分配,并服从于社会需要;职业福利则只能遵守市场规则,是举办者对内部资源的一种调配,其投入产出必须遵循成本核算原则,并服从于市场竞争规律。

4.系统性能不同。社会福利是一个开放的、稳定的系统,它面向所有有需要的社会成员;而职业福利则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系统,它只面向举办机构的员工,其是否继续保持与发展下去要取决于举办者的效益状况和利益需要,从而并非表现为稳定状态。

5.内容不同。社会福利通过提供社会服务的方式来满足社会成员对福利的需求,也包括一定的现金津贴等;职业福利则包括休假、疗养、免费工作餐、旅游等多种方式。因此,社会福利重在满足大众化的需求,职业福利则可以考虑员工的个别需求。

此外,无论在资金来源、实施规模、实施方式还是在福利水平、功能作用等方面,社会福利与职业福利均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西方学者在讨论社会福利问题时,通常将职业福利排除在外。

然而,我们在区别社会福利与职业福利时,亦应当考察其社会功能与发展趋势。一方面,在工业社会里,职业福利事实上具有了越来越大的社会功能,许多机构提供的福利甚至可以满足其员工的多数社【34】会服务需求,从而客观上起到了替代社会福利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负责的社会保障水平的降低,往往需要各机构举办相应的补充保险等来弥补,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项目作为现阶段新兴的职业福利项目,正在占居着职业福利中的重要地位,它通常在国家有关政策的引导并享受优惠的财税政策条件下加以实施,从而亦含有政府干预的因素在内,并呈现出系统开放、制度稳定和走向社会化的特色。因此,将职业福利纳入社会福利范畴进行研究又并无不妥之处。

可以肯定的二种发展趋势是:一是在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直接承担的责任会适度化,即福利国家模式和社会主义模式国家的政府责任会减轻,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却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更加重视建立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无论是福利国家、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或社会团体承担的福利责任均将会更加引起重视并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占居更加显著的位置,因为政府责任的减轻需要寻求替代者,而发展中国家因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亦需要企业与社会团体共同努力。因此,研究当代社会保障的理论与政策实践,不能不对职业福利问题给予应有的重视。3.5 慈善事业

慈善属于道德范畴,慈善事业则属于非制度型的社会化公益事业。在英文中,表示慈善的词有多个,例如,“philanthropy”源于古希腊文,表示“善心”、“博爱主义”之意;“charity”表示“博爱”、“宽容”、“慈善事业”等意思;“beneficence”表示“仁慈”、“善行”、“捐款”等意思。西方的宗教更与慈善密切相关,如佛教胸怀大慈大悲,将“行善”定为信徒“对待亲友”的五事之一,稍后的伊斯兰教将慈善作为信徒的五种义务之一或五个“支柱”之一,犹太教强调“什一捐”,基督教更是将慈善由义务阐述为“爱”,耶稣宣扬“爱人如己”。在中国,《左传》即有“慈谓爱之深也”,善则代表着互助友爱,“仁爱”思想一脉相承数千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等古训,其本质意义不外乎是“推己及人”。可见,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无论是耶稣的“爱人如己”还是中国传统道德中的“推己及人”,揭示的都是共同的意思,即慈善是一种美德、善行和爱心,是人类最需要、最应当具备的基础性道德(也有人将慈善分而析之,强调慈心是动机,善行是效果,亦很有道理)。可见,慈善作为一个古老的概念,不能简单地被理解为上对下的恩赐、富对穷的【35】施舍,其本质是人类善爱之心的表现与标志。

何谓慈善事业?笔者曾经给它下过一个定义:慈善事业是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之上的民营社会化保障事业。首先,捐献为慈善事业的立身之本,没有捐献便没有慈善事业,而没有关爱之心亦不会有无偿捐献的动机与热情。其次,慈善事业是民营事业,虽然封建时代有过官办慈善事业(如西方国家通常将早期由政府举办或教会举办的救灾济贫事业称之为慈善事业),但现代社会政府对国民的保障作为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早已被各国法律制度所规范,并得以强制推行,从而对政府举办的各种福利保障事业便不可能再称之为慈善事业,只有非强制性的民营公益事业才构成现代慈善事业。其三,慈善事业是社会化事业,尽管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社会成员个人之间的互助均是值得倡导的善行,但既然是一项事业,便需要有专门的组织来营运,以保证能够根据需要最有效地运用慈善资源,同时形成面向所有需要慈善援助的社会脆弱成员及其他公益事业,并保持它的经常性、持续性、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其四,慈善事业是社会化保障事业,它的最直接的目的是帮助现实社会中的脆弱社会群体,贫民、灾民、孤老残幼等既是慈善事业的工作对象,同时也是慈善事业赖以存在并得到发展的社会条件,因此,在工作目的方面,它与政府举办的救灾济贫及有关福利事业又是相通的,从而能够得到许多国家政府的支持甚至是直接财政资助。上述分析已经表明,慈善事业起到了社会保障的作用,从而应当纳入现代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研究,且可以归入社会救助或社会福利子系统。

典型的现代慈善事业,是由专门的慈善团体来推动的,募捐与实施救助在发达国家或地区是分离的。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途径既可以是直接对应有需要者(传统方式,目前一般限于亲友与邻里),也可以通过社会化的慈善机构来实现,一些财力雄厚的企业或个人还可以设立自己的慈善基金会来实施慈善项目,但最普遍的还是通过社会化的慈善团体来实施,因为这种机制能够最有效地配置慈善资源。对现代慈善事业的理解,亦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捐款,尽管捐款是常见的参与慈善事业的方式,但捐献尚有使用价值的物和劳务(在美国等国及香港地区等称为义工、在中国内地则称为志愿者)亦成为现代人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同时,对现代慈善事业的理解,还不能局限于传统的救灾济贫领域,因为现代慈善事业所涉足的领域早已扩展到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诸多公益领域。

尽管中国内地的慈善事业因遭受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的禁锢,实际上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被重新正名,但中国当代社会又确实需要发展慈善事业,况且慈善团体在不断涌现,政府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亦在加大。可以预见,中国的慈善事业会得到发展,并会在中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社会保障和弘扬优质社会道德的双重作用。从国外与国内的现实与趋势出发,研究当代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问题,同样地不能忽略慈善事业。

如果要对慈善与慈善事业作出一种价值评估,那就是:慈善是人类美德的源泉,慈善事业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观的直接反映和实践载体,不仅是官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公益事业民营化的典型代表,而且能够起到中国经济社会转型以来发展新的社会道德的基础作用,从而堪称现代社会的道德工程。3.6 家庭保障

从历史纵向的角度来考察家庭,我们可以发现:在氏族社会里,人们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实际上并无家庭的概念。只有当私有经济出现以后,即进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后,家庭才成为社会的细胞和人们最基本的生活单位;尤其是在农业社会里,国家和社会并无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机制,家庭不仅是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而且还承担着生育、抚养和赡养等多种职能,收入水平如何往往成为决定家庭生活状况的经济基础。家庭的这种社会定位,造就了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依赖、相互照顾的内生机制,即人的一生不可能失去家庭的保障(无家者往往处于悲惨境地),而为了提高家庭保障的水平与稳定度,大家庭便成为传统社会的一种常见现象。

理解了家庭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社会定位,再联系到人的生、老、病、死自然规律,就可以肯定,现实生活中其实不可能有鲁宾逊这样的人物,因为在人的一生中,幼年与老年期间、患病期间等是需要他人来照顾和保障的,家庭的存在即提供着这种保障。因此,所谓的家庭保障,是指由家庭提供的对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它同样包括着经济保障、服务保障和精神慰藉等内容。在家庭保障中,家长或成年成员充当着责任主体,但每个家庭成员均会有较为明确的分工,从而在实质上仍含有家庭成员之间长期互惠的内生机制。

尽管产业革命摧毁了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自然经济基础,资本主义大工业取代了一家一户的手工生产而成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传统的家庭结构也逐渐走向解体,由几世同堂缩小到核心家庭甚至单亲家庭,其所承担的许多职能为社会保障所替代,但总体而论,家庭保障仍然是社会成员一生中的重要保障机制。因为在世界范围内,对青少年、儿童的哺育,对老年人的赡养,绝大多数生活服务的提供,仍然主要是由家庭来解决的。正如哈尔·肯迪格、埃基科·哈希莫托、拉里·科珀德所言,“就一些发展中国家而论,家庭以外的照顾即便有,也为数不多;而在一些比较富裕的国家,政策制定者则把家庭视【36】为可缓和财政问题而提供照顾的途径。”因此,宣传家庭崩溃与家庭保障崩溃只不过是一种谬论,西方的社会发展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在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可以没有社会保障,却不可能离开家庭保障;可见,家庭保障虽然在东方国家与西方国家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功能强弱之分,但它确实是超越了文化、政治背景等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因此,在中国改革、发展进程中,过分夸大家庭保障功能弱化或企图以社会保障完全取代家庭保障显然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均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家庭保障对社会成员生活的最大保障作用,而社会保障只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充当着弥补家庭保障功能弱化的一种手段,尽管两者之间存在着彼消此长的趋势,但家庭保障对社会成员而言,仍然是一种内生的基础性保障。

当然,家庭保障客观上属于家庭内部事务,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助或互惠机制,它在理论上不应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但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变迁密切相关,且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是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动力,两者存在着直接的互动关系。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哺幼养老、相互扶持不仅是最重要的传统伦常道德,而且已上升到法制规范的层次,并将持久地存续下去。因此,我们在考察和研究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问题时不能忽略对家庭保障问题的研究。

阐述了家庭保障的内生性、持续性,便很自然地有了如下的一些结论:家庭保障其实是一种非制度型的、非正式的而又是天然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它在保障社会成员的生活方面通常与制度型的、正式的即由国家和社会负责的社会保障并驾齐驱;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并不存在随着经济发展而依赖家庭养活和依赖国家增加的【37】统一模式,而是需要由某一社会环境中对两者的需求或提供的不同程度来确定;在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两个系统之间存在的“灰色地带”亦通常由亲友、邻居、教会及社区慈善组织等提供;只要家庭还存在,家庭保障就必然存在并继续发挥其不同程度的保障功能。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与家庭保障相对应的还有一个家庭社会保障【38】的概念,但后者是指政府为了实施家庭政策而采用的一种政策性、经济性、福利性措施,它以家庭为保障对象(单位),通过发放各项津贴和提供社会服务的形式对有关家庭进行物质或经济帮助,目的在于解决诸如生育、贫困、残疾、青少年教育等家庭问题,使政府的家庭政策得以顺利实施,最终达到家庭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发展的【39】目标。因此,家庭社会保障仍然是以政府与社会为责任主体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事业。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来看,既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如国外的贫困救济制度、香港的综合援助制度、中国内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也有以个体社会成员为单位的(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多数社会服务事业),两者的本质一致,差别则是前者需要与家庭政策(如人口政策)相配合并保障全体家庭成员,后者则只保障家庭成员中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个别成员。因此,家庭保障是不能与家庭社会保障混同的。

此外,商业保险是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并以保险方与被保险方签订合同的形式来实现保险双方利益的一种风险管理机制,它是否应当纳入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主流的意见是商业保险不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但也有部分人士宣称商业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应当纳入当代社会保障体系。按照笔者前述对社会保障的定义,商业保险(主要是人寿保险)虽然也是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但它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子系统或项目相比,却缺乏了经济福利性这一必备要素,加之商业保险的赢利性、自愿性以及由市场调节等,显然不适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当然,这一结论并不妨碍商业保险获得良好的发展。需要引起社会保障研究者注意的是,商业保险确实可以替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部分功能,如财产保险可以减轻政府的救灾责任,人寿保险能够减轻社会养老保险的压力等,因此,推进商业保险的发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适度化显然有益。同时,还应看到,由于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需求并非无限,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如养老、医疗保险等)事实上又存在着互补与互制的关系(如社会养老保险需要人寿保险补充,但前者水平太高就必然影响人寿保险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日本与90年代初期的中国,都曾发生过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论争,但最终都在协调中获得共同发展。4.有关社会保障学的几个问题4.1 社会保障的学科性质

在以往的文献中,对社会保障学科性质的认识存在着巨大偏差。这一方面与研究者不同的专业视角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受到社会保障走过的历程及其多样化实践的影响。

经济学家通常在追求效率的前提下将社会保障视为一种收益分配手段,从而很自然地将社会保障划入经济学范畴;而在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进程中,一些经济学家尤其是像庇古、凯恩斯这样一些声名卓著的经济学家对社会保障的理论贡献,更使将社会保障归属于经济学范畴成为学界中相当多的人士认同的观点。而社会学家则从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将社会保障视为社会学的一个领域,柏拉图的《理想国》、培根的《新大西岛》、莫尔的《乌托邦》、康帕内拉的《太阳城》等一批社会学名著通常被视为社会保障基础性的理论源泉。一个很有趣的例子,就是在学术界不仅能够看到经济学者之间或社会学者之间对有关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问题争论不休,而且经济学者与社会学者之间的争论更为激烈,这种争论并非只是一道学术风景,而是必然对社会保障政策产生直接的影响。一些政治学者也会说社会保障属于政治学范畴,因为实践中的社会保障事关国家的政治稳定,甚至关系到党派竞争和政治家个人的前途;我们还可以举出管理学者、法学家等对社会保障学科性质的不同看法。【40】

现实中的社会保障是否作为经济学或社会学或管理学等学科的一个分支,或者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发展,在不同国家其实是不同的。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社会保障通常不是一个独立学科,研究社会保障的人士及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并不限于经济学科和社会学科,而是来自多个学科,但与社会保障相关的社会工作却是一个受到相当重视的学科;日本的社会福利学科较为受到重视,且属于社会学范畴。在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家标准是将社会保障列入社会学范畴,并归入应用社会学领域;在教育系统,1997年却将社会保障专业归入管理学门类公共管理一级学科,同时又将社会工作(在中国是指各项民政工作,其中亦包括了多种社会保障工作)归入社会学学科。因此,在国际范围内,社会保障并非必然地划归某一传统学科或享有独立学科的地位。

鉴于社会保障独特的性质及其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占有的越来【41】越重要的地位,将其作为任何一个学科的分支均非合适,而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来发展或许更有利于社会保障理论的健康发展。“因为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从基金筹集到支付的过程实质上是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过程,它应当属于经济学范畴:社会保障的直接目的是为社会稳定发展服务,是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社会政策,它又应当属于政治学范畴;社会保障的行为是社会控制,其内容与任务是解决各种特定的社会问题,从而又应该属于社会学范畴;在实践中,社会保障关系只能由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调整和规范,并需要运用到统计学、管理学及保险学等技术。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牵涉面甚广,上述学科均不可能包容它。目前的专业分割式研究正是造成社会保障理论研究表面繁荣、背后危机的深层原因所在。因此,社会保障应当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即是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独立的、交叉的、处于应用层次的社【42】会学科。”

作为当代社会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学科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是因为社会保障在许多国家的发展实践已经表明,它虽然要受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又确实有着自己完整而严密的体系结构和特有的运行规律,从而具备了相对独立地发展社会保障学科的现实基础。社会保障学科的交叉性,是因为它牵涉面广,从而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只能是建立在多学科的基础之上并需要以经济学、社会学等多门学科为理论源泉。社会保障学科的应用性,只不过是揭示了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更多地是作为一门政策学科【43】而非纯理论学科的客观事实。对社会保障学科作如上理解,并不妨碍其他多门学科研究社会保障问题并取得相应的理论与政策研究的成果,同时显然有助于中国现阶段社会保障理论研究走出误区,促使社会保障理论从分散研究走向系统研究,从微观研究走向宏观与微观研究相结合,最终促使其以整体的面目在社会科学中占据应有的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本书所称的社会保障学是不能按照传统的思维定式来理解的,因为传统思维定式对“学”的理解是指在已经被固定化了的、经过周密论证的知识体系之下,去进行论证和诠释并且已经完成了的知识体系。而社会保障学显然不具备这一条件。然而,如果我们只是沿着这种固有的思维去理解学科的发展,就不会有新学科的生长。因此,不能用形而上学的、规范的、超历史的眼光来看待社会保障学,而应当将学科的建立与发展立足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的基础之上,在不断的认识过程中去探究,进而建立和把握它的理论体系。据此,社会保障学仍然是能够成立的,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它不是在已经被固定化的或者封闭化的体系中构筑,而是在多学科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实践去进行探索,并在探索中建立和逐步完善它的体系。4.2 基本的理论框架

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社会保障学所探究的是别的学科无法包容或无法完全包容的理论范畴。它所肩负的任务,不仅是揭示和阐明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而且需要为社会保障政策的制订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使社会保障政策与所处的时代相适应,并保持自身的高效运行。因此,社会保障学尤其强调将理论研究的目标引导到实践中来。

由于社会保障学的体系尚未确立,其理论框架亦未定型。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只能先将社会保障在现实中的具体问题抽象化,然后再进行范畴化的研究。根据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法则、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实践,以及发达国家对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状况,【44】仍然可以从总体上把握社会保障学的基本理论框架。

首先,是社会保障学的基础理论问题。这一层次除社会保障的一般理论原理或规律外,客观上还应当包括福利经济学、社会福利学等和社会保障与其他已经被固定化的知识体系相结合的领域,这些领域堪称社会保障学的理论基石。其中,社会保障发展理论,社会保障结构理论,社会保障心理学与伦理学理论,后备基金理论,社会保障与政治、社会、经济乃至意识形态的关系理论,社会保障学与政策学等相关学科的关系等,是这一层次理论的核心所在。

其次,是社会保障学的专业应用理论问题。这一层次探究的是社会保障各个子系统乃至各个具体保障项目的产生、发展及运行规律,它客观上表现为政策研究。其内容应当包括社会保险政策、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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