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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0 19: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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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乔刚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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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试读:

引言

文明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社会进步[1]和人类开化的进步状态的标志。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首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任务:“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2]会牢固树立。”这是继提出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之后,首次提出的又一新型文明形态。建设生态文明,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任务,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3]

生态文明,又可称为环境文明或绿色文明。从目前的理论研究来看,生态文明被认为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不同学科从不同层面上对它进行了论证、解释和应用。通常认为,生态文明是依赖人类自身智力和信息资源,在生态自然平衡基础上,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4]协调发展的文明。这种文明,尽管在很大程度上尚处于理论探索阶段,但它已有部分成为现实,且具有强大的政治号召力并且得到公众和舆论的广泛支持和自觉拥护。生态文明理念的提出,是人类对工业文明的负面后果泛滥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它大大拓展了人类文明的含义和内容。

循环经济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也可称[5]之为资源循环型经济。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基于生态学原理,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准则,模拟自然生态系统的运行方式和基本规律的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我国,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以我国传统的高开采、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低产出的经济增长模式带来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为背景提出来的。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内在要求,是缓解资源约束矛盾的根本出路,是从根本上减轻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工业社会及其文明发展在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面临的诸多挑战和困境,催生了生态文明概念和理念的提出,也促成了循环经济这一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产生。因此,生态文明理念与循环经济概念的提出,具有共同的历史背景和时代意义。正是波澜壮阔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在客观上相应地提出了以生态文明理念指导循环经济立法的需求。

有专家深刻指出,当今世界正处在一个巨大变革的时期,它主要表现为“三重转变”,即:人类文明形式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世界经济形态由资本经济和物质经济向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的转[6]变,社会发展道路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在上述“三重转变”中,第一重转变是文明形式的转变,与生态文明直接相关;第二重转变是经济形态的转变,与循环经济直接相关;第三重转变是发展道路的转变,可持续发展也与生态文明直接相关。因此可以认为,“生态文明”是人类“三重转变”的核心范畴和根本标志。

2008年,我国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这标志着我国调整循环经济领域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已经诞生。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首的循环经济法,自实施以来,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形势的日益发展,循环经济系列立法在理念、结构、制度和责任机制等方面也仍然存在或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影响到法律的实施效果,影响到循环经济的顺利推进,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践表明,社会经济发展对循环经济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通过跟踪和把握社会发展的最新趋势,把生态文明理念与循环经济立法结合起来进行专门研究,提取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经验,考察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检讨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在理念、结构、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和具体方案,以期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循环经济法律理念的进步、结构的完备、制度的完善和责任机制的优化提供理论依据和学理支持。这是本文研究的直接目的。希望通过这一专门研究,能够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符合生态文明的要求,更好地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

研究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把生态文明理念与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结合起来,在理论上是一个积极的创新,在实践上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具体而言,开展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具有如下方面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一)理论意义

1.拓展生态文明研究的理论宽度

生态文明是针对工业文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而提出的新型文明。它作为一种新型的文明形态,在本质上区别于人类此前产生的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生态文明的理念,不仅有利于指导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全人类生态环境意识,而且极大地促进了人类文明形态和内容的丰富,促进了人们关于人类、生命、环境、生态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和理解。可以说,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个新的理论高度。

循环经济是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是对生态文明理念的贯彻和落实。循环经济理论是人们在集合了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经济科学等多学科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重大理论主题。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注重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有机融合,强调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生态学等多学科交叉研究,充分吸收技术、经济和制度等各方面的理论成果,从而大大拓展了生态文明研究的理论宽度,延伸了生态文明的研究视野,优化了生态文明理论的研究方法。

2.丰富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

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坚持什么样的发展观,对这个国家的发展[7]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同的发展观往往会导致不同的发展结果。由此可见,发展观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就会对发展的[8]实践产生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影响。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近年来提出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关于发展问题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科学理论和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9]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总结了20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吸取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概括了战胜非典疫情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揭示了经济[10]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总之,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创造性地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关于什么是发展、为谁发展和怎样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初步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系统理论;科学发展观深化了我们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在实践上,科学发展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行动指南,是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与问题、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和根本方法。科学发展观深刻揭示了如何发展、怎样发展等系列问题,是指导发展[11]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

生态文明的理念与科学发展观一脉相承,在精神内核和外在要求上是相通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这些要求和目标,其实正是生态文明理念的要求和目标,是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客观要求。

循环经济既是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经济发展模式,也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经济发展模式。生态文明理论从人类文明的高度认识和解释科学发展观,循环经济理论从经济发展模式的层面阐述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把生态文明、循环经济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既架设了与科学发展观联系的桥梁,又深化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使科学发展观获得了一种全新的解释路径,即从文明、经济和法治相互融合贯通的角度认识和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

3.提升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的思想高度

一直以来,人们对循环经济立法的研究主要是从法律规范层面进行制度化研究,研究视角相对比较单一,很多问题停留在具体制度设计的表层,没有深入制度背后的价值理念层面,从而使得研究深度比较有限。

从生态文明的视角研究循环经济立法,实际上就为循环经济立法的研究寻找到了一个全新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工具。生态文明不仅是一种文明形态,也是一种强大的理论工具,更是一种厚重的价值理念。借助这个理论工具,我们能够更深入地探讨循环经济立法的制度和规范;依靠这个价值理念,我们可以更高层次地研究循环经济立法的定位和原则。总之,从生态文明的角度研究循环经济立法,提升了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的思想高度,夯实了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的理论基础。(二)实践意义

1.有助于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目前,中国相对于世界先进国家而言,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备。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比较完善。其他发达国家也都探索出适合其本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道路并建立起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已经比较完备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相比,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还不健全完善。虽然2002年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2004年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作了原则性规定,2008年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有关循环经济的政策和制度作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但总的说来,循环经济的理念还没有在立法中全面树立起来,许多制度还不科学完善,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还没有出台。另外,许多重要领域还存有立法空白,特别是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等内容还欠缺专门性法律规定,地方立法也亟待加强,等等。循环经济立法理论研究的落后是导致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

因此,加强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研究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把握循环经济的立法理念,更准确地界定循环经济法律的本质属性,更全面地把握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及其结构,更科学地设计循环经济法律基本制度,从而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完善提供有力的学理支持,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法制保障。

2.有利于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环境代价。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国家积极倡导科学发展观,大力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并且开展了有益的试点示范,各地也采取了一些有力措施。

但就总体而言,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据统计,目前,我国经济仍然保持着世界上最快的增长速度,创造的GDP大约占世界总量的4%,而消耗的各种资源比例却几倍增长速度,创造的GDP大约占世界总量[12]的4%,而消耗的各种资源比例却几倍甚至十倍于世界平均值。预计到2010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将比2000年翻一番,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资源投入将同步增长,污染排放也将同步增长,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能源短缺、资源不足、环境恶化、生态失衡等不可持续因素造成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加,其中有些因素将逼近甚至超过极限值。

导致上述局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循环经济的发展缺乏有力的法制保障,而法律制度的缺失在相当程度上又归因于有关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的不足和理论基础的薄弱。因此,加强循环经济立法研究,推动循环经济立法的完善,将有利于推动我国循环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3.有助于促进我国环境立法的转型和完善

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理念是一种全新的价值理念,它们真正实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以往的环境立法,除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少数立法对循环经济理念有零星规定外,大多数立法都没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这些立法基本上主要还是注重在污染产生后如何减少排放的环节,譬如“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甚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而关于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经济的合理布局、资源采掘中的综合利用、产品的清洁生产、生活的绿色消费等作为循环经济理念核心内容之一的“减量化”理念在以往的立法中被忽略或至少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这些立法在本质上都没有把环境保护融入到经济发展的生产和消费的整个经济过程中,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并没有真正融为一体,而是“两张皮”。

2008年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虽然力图贯彻这一全新的价值理念,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认识的狭隘性和制度的不连贯性,在具体操作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方面。

通过对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我们有可能以此为突破点,总结循环经济立法中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先进理念和先进立法经验,进而把这些先进理念和经验应用于我国的其他环境立法或法律修订活动中,从而实现环境立法的转型和完善,进入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一体化的新阶段。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924页。

[2]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3]

王宏斌:《生态文明:理论来源、历史必然性及其本质特征——从生态社会主义的理论视角谈起》,《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9年第1期,第165页。

[4]

李良美:《生态文明的科学内涵及其理论意义》,《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5年第2期,第47页。

[5]

冯之浚:《循环经济导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6]

刘思华:《加强可持续发展经济研究,促进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光明日报》1999年10月8日。

[7]

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4年4月5日。

[8]

温家宝:《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王伟光:《科学发展观领导干部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9]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10]

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4年4月5日。

[11]

郑克清、常志:《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理论研究》2007年第1期,第64-65页。

[12]

肖巍:《不和谐就没有可持续》,《文汇报》2005年9月15日,第3版。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立法,都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兴研究领域。尽管属于新兴领域,理论界已经对此开展了一定的研究,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一)国外研究现状

从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国外目前没有关于“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这一主题的专门研究。笔者分析,生态文明这一概念是中国新近的创举,是中国特有的语境。也许正因如此,国外没有这方面的研究。

但是,“循环经济”一词首先是从国外引进过来的,并且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也借鉴和吸收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如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形成和促进法》。因此,虽然没有从“生态文明”的视角研究循环经济立法,但国外对“循环经济立法”这一主题的研究已经积极开展。

有意思的是,即使是循环经济这一外来概念,国际学术界对它的专门研究也比较有限。世界银行2004年8月发布了题为Circular Economy-A n inter-p retation的经济分析报告,该报告是世界银行应中国政府请求,就中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出建议和帮助。该报告显示,循环经济作为一个概念在日本和德国比较流行,而在其他国家并不为人们所熟知。虽然国际上没有专门就循环经济理论与技术进行研究,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各种制度比较完善,往往以“渐变”的方式逐步解决经济、技术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环境污染和资源循环利用的难题。所以,发达国家在循环经济相关理论和技术上已经得到了发展,并开始运用于实践,这就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清洁生产、绿色设计、生态恢复、环境保护、生态补偿、环境税等,只是没有把它们统一纳入到循环经济的名义下。

总之,一方面,国外对生态文明或循环经济立法的研究成果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一定的文献资源支持,另一方面,这些资源在数量上比较少,在内容上相对比较单一,对本书写作的支持都比较有限,无法替代本书对循环经济立法的全面系统的研究。从生态文明的视角研究循环经济立法,无论从研究视角还是研究内容上来看,迄今为止都属于创新性尝试。(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笔者于2009年2月11日对“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国知网)的四个子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和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自1979年到2008年的收录情况进行了跨库精确搜索,以考察相关主题的研究现状。

首先以题名搜索。以“生态文明”作为题名搜索时,共有记录6011条,其中包括286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以“循环经济”作为题名搜索时,共有记录11699条,其中包括481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以“循环经济立法”作为题名搜索时,共有记录290条,其中包括16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以“循环经济法”作为题名搜索时,共有记录78条,其中包括3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以“生态文明”、“循环经济”和“法”这三个名词结合作为题名进行高级搜索时,有记录1条,为[1]一篇期刊论文。但是仔细阅读该文发现,该文并没有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对循环经济立法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文中没有体现出生态文明对循环经济立法的影响体现在哪些方面。

另外以关键词搜索。以“生态文明”作为关键词搜索时,共有记录4806条,其中包括78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以“循环经济”作为关键词搜索时,共有记录21685条,其中包括919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以“循环经济立法”作为关键词搜索时,共有记录73条,其中包括8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以“循环经济法”作为关键词搜索时,共有记录456条,其中包括7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以“生态文明”、“循环经济”和“法”这三个名词结合作为关键词进行高级搜索时,[2]有论文记录4条,其中包括前述那篇期刊论文。查看论文的具体内容,发现这4篇论文同样没有以生态文明为视角对循环经济立法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论述。

上述搜索结果表明:一方面,理论界已经对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立法这两个相互独立的领域开展了一些研究,并且已经形成了一些研究成果;另一方面,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从生态文明的视角来全面系统地研究循环经济立法的成果。

这是目前国内有关这一主题的基本研究现状。但是必须充分肯定的是,虽然国内外学术界目前均没有对本书主题作全面系统的研究,但他们在相关领域(如循环经济立法、循环型社会立法、废弃物处置与利用立法、资源回收利用立法等)所取得的成果,对于本书开展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

[1]

唐莹莹、陈星言:《我国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立法分析》,《当代法学》2008年第3期。

[2]

另外三篇论文分别是:吴泽荣:《老子哲学与环境文化》,《引进与咨询》2006年第10期;潘岳:《建设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求是》2004年第3期;潘岳:《环境文化与民族复兴》,《管理世界》2004年第1期。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书拟从生态文明的视角全面系统地研究循环经济立法。因此,生态文明、循环经济、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的基本关系、循环经济立法的理念、价值、定位、原则、体系、结构、具体制度和法律责任等,都是本文研究的内容。具体如下:

引言部分是对全篇内容和理路的提示性说明。它简要阐述本项论题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考察国内外有关该主题的研究现状,描述本主题的主要内容,指出本主题主要的创新与突破。

第一章是本体论。该部分对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这两个基本概念的内涵、特征和意义等进行分析说明,解析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的基本关系,创造性地将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历史分为萌芽、成长和定型三个发展阶段。

第二章是借鉴论。该部分对日本、德国、欧盟和美国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循环经济立法的背景、法制进程进行考察与分析。在此基础上,从法的理念与目标、法律体系与结构、法律制度与内容等六个方面揭示发达国家有关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启示,作为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有益参考。

第三章是原理论。该部分以生态文明理念为视角,分析我国循环经济法的理念、价值、定位和原则,确立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的生态利益优先的价值理念,明确循环经济法优先追求社会义务的承担,是环境利益本位法而不是经济利益本位法。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和共同责任原则。

第四章是结构论。该部分拟分析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及其内部结构存在的不足,尤其重点分析循环经济立法外部体系的缺陷,并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从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相邻法律、地方立法和相关技术标准等多个层次提出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结构的建议。

第五章是制度论。该部分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对现行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进行评估,对重点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这些制度包括:重点企业定额管理制度,评价和考核制度,标识、标准和认证制度,产业政策和名录制度,生态设计制度,绿色消费制度等。

第六章是责任论。该部分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现状进行检讨,提出以生态文明理念重塑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完善强制性行为的责任约束机制、强化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强化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激励机制、充实责任内容、建立健全责任社会化机制、完善循环经济法律责任保障机制。

结语部分是对全书的总结。该部分从四个方面对本主题进行主旨总结:生态文明是指导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生态文明是判断循环经济立法优劣的重要标准;循环经济法是推动生态文明的法制保障;循环经济法代表环境立法的新趋势。

在上述内容中,围绕循环经济立法这一中心主题,循环经济立法的理念、价值、定位与原则、法律体系与结构、具体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属于研究重点,其分别对应于本书的第三、四、五、六章。这些重点内容,突出和体现“生态文明”这一独特视角对循环经济立法的深刻影响。通过对上述重点内容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论证,本书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将得以充分彰显。

难点方面,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定位、原则等内容将是写作需要突破的难点。之所以称为难点,原因有二:一方面,这几点内容在原理上直接体现和揭示“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立法”的相互关系,能够反映作者对“循环经济立法”基础理论的独特思考,作者在这几个方面形成的主张和观点与目前已有的主张和观点不太相同甚至可能存在分歧,而这肯定需要足够的论据和强大的逻辑加以证成;另一方面,由于论证对象内容的重大和新颖,从国内外研究现状来看,目前并无相关的直接资料可供利用,对这些内容的论证过程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作者长期的法学素养、资源整合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四、研究的创新与突破

生态文明研究和循环经济立法研究都已经取得了比较丰富的成果,但将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立法结合起来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在国内外学术领域尚属首次。因此,从生态文明的视角研究循环经济立法,是本项研究的根本创新。

本项创新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研究视角的创新

理论界从很多角度对循环经济立法进行了研究,这些视角有法学的、经济学的、伦理学的、生态学的和社会学的,等等。但是,从文明形态的角度来研究循环经济立法,这是本课题的首创。与其他研究视角相比,生态文明这一视角着眼于人类文明的角度研究循环经济立法,立意更加高远,视野更加开阔,理念更为先进,价值更为合理,制度设计更为科学。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研究方法的创新,比如在分析循环经济立法的定位时,拟运用利益分析的方法,阐述循环经济法是环境利益本位法而不是经济利益本位法。这有别于传统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分析标准。(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在内容方面,本项研究至少将在如下几个方面提出并论证自己有关循环经济立法的一些新主张或者新观点:(1)对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法的关系作一框架性描述。研究指出:生态文明是指导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是评判循环经济立法优劣的重要标准;循环经济法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生态文明的法制保障;循环经济法代表环境立法的新趋势。(2)提出“循环经济立法优先追求社会义务的承担”这一命题。循环经济的内在发展要求在制度上外化为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义务而不是个体权利,这是循环经济法的价值转移。(3)从利益分析的角度,论证循环经济法是环境利益本位法而不是经济利益本位法,在部门法属性上属于环境法而不是经济法。(4)在有关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结构体系、具体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也将阐述自己的一些新想法,为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相关立法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从艰巨性来讲,上述内容将是本书的写作难点。因此,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和写作,需要作出更多的努力和付出。但从价值而言,这些内容将构成本书的重要创新之处,因此也是笔者重点关注和倾力研究的部分。

第一章 本体论: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及其立法

[1]

文明代表着进展和发展。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发展的一种新的文明形态。它源于人类对全球性生态危机的反思和应对,是人类社会和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丰富了人类文明的内涵,有力地推动着人类传统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型变革,对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人类社会永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反思环境问题引发的生态危机,人们认识到传统工业经济的非循环性线性增长是导致环境问题的根源之一。而以生态学原理为基础,模拟自然生态系统运行方式和物质能量流动基本规律的循环经济,则是克服传统工业经济的缺陷,应对生态危机,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生态文明理念与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都是人类在历史进程中反思生态危机的结果,具有共同的历史背景和时代意义。生态文明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追求,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生态文明的基本途径。循环经济立法是对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

本体论属于哲学范畴,是西方传统哲学的主流,研究西方传统哲学的思维方式,主要研究本体论的思维方式。“本体”的概念首先由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康德认为,“本体”是与“现象”对立的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我国学者俞宣孟先生认为:“所谓本体论就是运用以‘是’为核心的范畴,逻辑地构造出来的哲学原理系统。它有三个基本的特征:①从实质上讲,本体论是与经验世界相分离或限于经验而独立的原理系统,这种哲学当然应归入客观唯心主义之列;②从方法上讲,本体论采用的是逻辑的方法,主要是形式逻辑的方法,到了黑格尔发展为辩证逻辑的方法;③从形式上讲,本体论是关于‘是’的哲学,‘是’是经过哲学家改造以后而成为一个具有最高、最普遍的逻辑规定性的概念,它包容其余种种作为‘所是’的逻辑规定性。Ontoloty因此而得以命名,即它是一门关于‘是’的学问,其较[2]适当的译名应为‘是论’。”在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研究中,用本体理[3]论来研究法律现象究竟是什么,形成了“法的本体论”。可以说,[4]本体论是关于“是什么”的研究,这已成为很多学者的共同认识。

遵循上述定义模式,本文所指的“本体论”,主要研究生态文明、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立)法这三个现象(基本概念)“是什么”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分析阐释它们的产生、内涵、特征、本质及其相互关系等基本问题。对上述基本问题的分析说明,是关于循环经济法的借鉴论、原理论、结构论、制度论和责任论的基础。

第一节 生态文明概述

循环经济及其立法是在生态文明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研究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必须首先把握生态文明这一历史背景,而生态文明的缘起、内涵、特征和价值是理解生态文明的基本要点。

一、生态文明缘起

文明一方面指人类理性的发展,另一方面又指由此而来的人们对[5]自然的影响和发展。到目前为止,人类文明已经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阶段,目前正在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型过渡。工业文明社会中,传统经济增长模式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及由此引发的生态危机是生态文明兴起的现实基础;而人们在反思生态危机过程中,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省与变革则是生态文明兴起的思想渊源;生态保护运动的发展,推动生态文明思想向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渗透,是生态文明兴起的重要推动力量。(一)环境问题与生态危机

在历史上,原始文明和农业文明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人与自然处于客观上比较“和谐”的状态。虽然那时可能也会出现“环境问题”,但那些问题是局部的、轻微的,属于环境自身可承载能力的范围。到了工业社会,经济社会以历史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发展,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强大,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开始出现紧张甚至“对峙”,由此产生近现代的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

18世纪60年代,纺纱机和蒸汽机在英国的发明与运用,标志着人类社会开始进入工业文明社会。在工业文明社会中,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广泛运用极大地增强了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正如联合国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所指出的:“生存在地球上的人类,在漫长和曲折的进化过程中,已经达到这样一个阶段,即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的迅速加快,人类获得了以无数方法和空前[6]的规模上改造环境的能力。”人类能力的提高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人类在运用科学技术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提升了人类的生活质量。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大气污染引发酸雨侵蚀、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等环境问题;水污染和水资源浪费带来水资源紧缺和土壤盐碱化等环境问题;森林过度砍伐造成土地荒漠化和生物多样性减少;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的处置不当造成大气、土壤和水体的严重污染。在工业革命到20世纪50年代这一期间,环境问题基本上还属于区域性的。到了20世纪50年代以后,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甚至逐渐演变为全球性问题。由此可见,环境问题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广,对人类和整个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越来越严重。各类环境问题同时或交替地长期作用于自然生态系统,使其天然循环过程遭到破坏,不少地域性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几乎丧失,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自我平衡能力也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由此引发的全球性生态危机,使人类发展及其生存环境陷入困境。

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成为生态文明兴起的现实基础,也成为促使人类反思工业文明模式下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良好契机。(二)人与自然关系的反省与变革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人类自发或自觉面对的问题,人类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既影响人类对自然的实践活动,又受人类对自然实践活动能力的影响。从原始文明到农业文明再到工业文明,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大致经历了对自然的畏惧和服从的人与神关系、到对自然的占有和处置的利用关系、再到对自然的征服和掠夺的剥削关系三[7]个阶段。原始文明和农业文明中,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观念及其实践活动基本没有对自然的自我调节能力造成破坏,而工业文明中人类把自然当作征服和掠夺的对象,以及人类大规模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给自然造成前所未有的破坏,从而引发全球性的生态危机。

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使人类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行为的合理性,反思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们认识到,生态危机的实质是人与自然关系的矛盾冲突,这种冲突源于人们把自然作为自己的对立面,作为征服和统治对象的思想,以及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以工业化生产方式对自然的大规模开发、污染和破坏。从反思中,人类逐渐认识到生态危机的实质是文化和价值的危机,而不光是技术和经济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危机,不能只从经济利用的角度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更要认识到自然的非经济价值,特别是它的精神价值,重新定位人与自[8]然的关系。把自然当作人类的伙伴,而不是征服和掠夺的对象,是生态文明区别于工业文明的基本标志,是生态文明的思想基础。人与自然伙伴关系观念指导下的人类活动,是人类克服生态危机走向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正如德国哲学家汉斯·萨克赛所说:“自然的概念对于人类的历史发展,其意义也是变化的,这个变化的历程是:从敌人[9]到榜样,从榜样到对象,从对象到伙伴,这就是答案。”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伙伴关系是生态文明的基本思想。

在这种伙伴关系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并非人类社会的一种外在关系,而是一种内在关系,它把自然、社会与人看成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要求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和谐。而实现这种生态和谐关系的实践基础就是形成一种生态化的社会实践方式,使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不超出自然界的供给能力和承载能力。这就需要对工业化的生产进行“生态化”的改造,从影响人与自然之间的现实力量——[10]物质变换方式上,去克服工业化生产的生态破坏性。因此,人与自然关系的反省与重新定位是产生生态文明的思想基础。(三)生态保护运动的发展

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观念的反省与变革有力地推动着生态保护运动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以前,虽然有亨利·梭罗的《瓦尔登湖》[11][12]、约翰·缪尔的荒野保护运动和奥尔多·利奥波德的《沙乡年鉴》等对生态保护的关注,但他们的思想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对生态保护运动产生影响。1962年美国海洋生态学家雷彻尔·卡逊发表《寂静的春天》一书,该书通过对合成杀虫剂,特别是DDT滥用的生态学调查和研究,揭示了有毒物质对生态环境和人类的深远危害。“《寂静的春天》犹如旷野中的一声呐喊,用它深切的感受、全面的研究和雄辩的论点改变了历史的进程”,它的“出[13]版应该恰当地被看成是现代环境运动的肇始”。

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生态保护运动逐渐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1970年4月22日,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美国公众自发地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环境保护运动。在这一天2000多万人走上街头,人们高举着受污染的地球模型、巨画、图表,高喊着保护环境的口号,举行游行、集会和演讲,呼吁政府采取措施保护环境。这次规模盛大的活动,震撼朝野,促使美国政府于70年代初通过了水污染控制法和清洁空气法的修正案,并成立了美国环保局。该次运动还直接催生了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从此,美国民间组织提议把4月22日定为“地球日”,它的影响随着环境保护的发展而日趋扩大并超过了美国国界,得到了世界许多国家的积极响应。1971年9月15日,工程师戴维·麦格塔格在加拿大发起成立绿色和平组织,它以“保护地球、环境及其各种生物的安全及持续性发展,并以行动作出积极的改变”为使命。目前,绿色和平组织已在40多个国家设有办事机构,是很多国际组织的成员或积极参与者,为实现“一个更为绿色、和平和可持续发展的未来”作出了重大贡献。

生态保护运动逐渐扩大到政治领域。绿党的成立和发展,绿色政治家担任政府重要的领导职务,成为生态保护运动在政治上的突出表现。1972年第一个绿党诞生于英国,1979年一名绿党成员当选为瑞士议员,1983年联邦德国绿党进入议会,1990年立陶宛绿党参加政府,芬兰、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绿党人物担任环境保护方面[14]的部长都是生态保护运动的重要成就。“绿色人物”在各国政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有力地推动了政治生活的生态化和政府公共决策的生态化。

生态环境思想还随着生态保护运动广泛地渗透到经济和文化领域。在经济领域,人们通过对传统工业文明经济发展模式的批判,提出了模拟自然生态系统运行方式和物质能源流动基本规律的循环经济理论,以期消除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无节制的掠夺和破坏;通过控制人口和提倡适度消费,以改变现在的人口过剩和过度消费模式。在文化领域,除了世界观、价值观和伦理观以及生态学、环境科学等自然科学的研究之外,还出现了像生态文学、生态美学等与生态环境[15]的思想和方法有关的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

总之,全球性的生态危机促使人类进行反思,在反思的过程中人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变革传统的生态环境观;在新的生态环境观指引下的生态保护运动,影响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些思想观念和实践活动既是生态文明兴起的缘由,又是生态文明的具体内容,并为生态文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动力。

[1]

[法]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9页。

[2]

俞宣孟:《本体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3]

茅院生:《设立中公司本体论》,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页。法理学方面关于“法的本体”论述的代表性教材可参见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

如有学者认为,“制度本体论研究就是要回答‘制度是什么’和‘制度怎么样’这样根本性的问题,就是要在形而上的纯粹抽象层面研究制度的起源,揭示其本质,辨析其定义,解析其结构、特性和功能,考察其运行、发展和变化。”(杨伟敏:《制度本体论》,中共中共党校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页)。茅院生在其博士论文(“设立中公司本体论”,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页)中也指出:“本文使用‘本体’这一术语,即设立中公司本体论是以设立中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地位、特征和组织构造,并探讨其性质归属。”

[5]

[法]昂利·圣西门:《圣西门选集》(第二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70页。

[6]

王曦:《国际环境法资料选编》,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666页。

[7]

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和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

[8]

徐嵩龄:《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版,第58页。

[9]

[德]汉斯·萨克赛:《生态哲学》,文韬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

[10]

赵成:《生态文明的兴起及其对生态环境观的变革》,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页。

[11]

[美]亨利·梭罗:《瓦尔登湖》,徐迟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2]

[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侯文蕙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3]

[美]雷彻尔·卡逊:《寂静的春天》,吕瑞兰、李长生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前言。

[14]

曹明德:《生态法新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

[15]

赵成:《生态文明的兴起及其对生态环境观的变革》,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页。

二、生态文明的内涵

生态文明反映了人类处理自身活动与自然界关系的进步程度,体现了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是现代文明发展的基本标志和本质体现。(一)不同学者的认识

关于生态文明的内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有的学者认为,生态文明是“把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起[1]来,即建立人与自然相互协调发展的新文明”。这种认识表明了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中,应该以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为价值取向,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相统一,它强调资源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约束,强调社会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的依赖。这种认识是以人类为中心作为思维出发点,把生态系统某些要素当作对人有用的“资源”或者人类之外的“环境”,表明了生态文明是对工业文明下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不相协调状况的“拨正”。

有的学者认为,生态文明是“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又主动保护客观世界,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良好的生[2]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这种认识表明了生态文明是融合了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于一体的一种文明形态,是人类改造生态环境、实现生态良性发展成果的总和。这种认识从人类社会的立场出发,强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要求人类尊重自然、善待自然和保护自然。可见,这种认识仍然是以人类社会发展为视角,以人类理性为中心,强调文明的主体是人类,文明的内容是人类自身物质、精神、政治和生态的文明。

还有的学者认为,生态文明是“地球生态系统中的社会生态系统(依生态主体或社会实践主体的位置而呈现相应的层次性)的良性循环,既指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的社会关系的和谐相济(含整体的和系统分层的以至世代相继的和谐关系),又包容处在这样的自然与社会[3]环境中所取得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一切成果”。这种认识站在人与自然平等的立场,强调社会各种关系的相互和谐,社会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从而使人类的实践活动既能够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又能够满足人在物质、精神和生态等各个层面的需求,它所追求的是人与自然、人与人(社会)相互和谐的境界。这种认识从自然和社会生态系统相统一的视角,把整个生态系统作为文明的主体,把人类之间、生态系统之间、人类与生态系统其他要素之间的和谐关系作为文明的内容。

从不同学者对生态文明内涵的理解来看,主要存在着两种文明形态和两种理论维度的理解。①两种文明形态:一种是从文明的纵向历史发展形态上,将生态文明理解为是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新的文明形态;另一种是从文明的横向构成成分上,将生态文明理解为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政治文明并列的一种新的文明成分。②两种理论维度:一是从自然生态系统的维度,把人及其社会系统看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来探讨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二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维度,来探讨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二)本文的理解

综合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人文科学领域学者更倾向于主张“生态中心主义”,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生态文明的价值追求。而社会科学领域多数学者更倾向于人类社会的视角,主张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把生态文明看成是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新的、更高级的文明形态。这种认识上的分歧其实正反映了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不同取向:前者突出道德伦理的价值理念,体现出一种理想主义的终极关怀;后者突出社会经济的实践要求,体现出一种实用主义的现实情怀。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规范性、应用性、可实践性是其典型特征,因此,法学也主要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现实主义层面而非道德伦理的终极价值层面来理解和把握生态文明。

尽管目前对生态文明的内涵从不同的形态和视角有不同的理解,但大体而言,至少已经达成了如下一些基本共识:①生态文明源于人类对生态危机的深层次反思,同时又表现为摆脱生态困境、寻求解决出路所进行的一种文明探索活动。它以解决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社会)的生态矛盾、实现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社会)之间的生态和谐为核心,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人的思维观念和思维方式的转变为精神支持,以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生态化改造为手段,以相应的社会调控机制为制度保障。②生态文明作为一个复合性概念,在内容上包含丰富的构成,既有物质性的内容,又有精神性的内容,还有制度性的内容。物质性的内容包括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而进行的生产方式、经济运行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造及其成果,如生态技术、循环经济和适度性消费等;精神性的内容包括与生态文明要求相适应的人类精神文化成果,如生态自然观、生态伦理观和生态文化等;制度性的内容包括为有效调控人与自然、人与人(社会)的生态关系而建立起来的重要制度,如清洁生产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综合不同学者特别是社会科学领域学者对于生态文明内涵的理解,笔者将生态文明定义为:人类在遵守自然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符合生态要求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而取得的一切积极成果。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文明的生态化表现,反映了人类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人与社会关系的进步程度,是人类进步的重要标志。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社会的生态关系是生态文明的两大基本关系,生态化的社会实践(或者叫生态社会实践)的形成是生态文明的社会基础,由该生态社会实践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和制度成果是生态文明的具体内容。

笔者认为,这一定义更加体现了社会科学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特点,更容易与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规范性和实践性要求相结合和接轨,因此,本文对于“生态文明”视角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的阐述也是基于这个定义而展开。

[1]

李红卫:《生态文明——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研究》2004年第6期,第114-116页。

[2]

邱耕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1997第3期,第24-26页。

[3]

高中华:《环境问题抉择论——生态文明时代的理性思考》,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页。

三、生态文明的特征

生态文明作为区别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一种新型文明形态,它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一)整体性

与其他文明形态相比,生态文明更加强调整个人类和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统一性。生态文明的系统整体观告诉我们,人类与自然处在同一个巨大的生态系统中,人与其他物种一样都是自然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生态文明的整体性要求从根本上反对对任何生态要素的破坏,反对对任何国家或者地区的生态环境进行污染,反对对生态系统中的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剥削或者压迫。在生态文明理念看来,任何破坏、污染、剥削或者压迫不仅从生态伦理道德角度看是无法接受的,而且从务实的现实角度看也将无法维系环境保护的公平性与完整性。

生态问题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国家之内,生态危机是全球性的,必须以全球视野来思考,采取全球行动来解决。正如学者所言:“没有胸怀全球的思考,便不能树立环保的严正性与完整性。全球责任并非限于考虑全球性的利弊得失,它也意指应用一种整体思维方式,改变公共政策和公民行为中屡见不鲜的支离破碎、见木不见[1]林的思维方式。”因此,建设生态文明,客观上要求人们从整体性和全球性的角度来全盘考虑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环境保护事业。

生态文明的整体性特征,要求我们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必须考虑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法律制度之间功能发挥的整体性,全社会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整体推进作用。(二)平等性

生态文明的理念认为,人与其他物种一样都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具有不可或缺性,并且没有高低之分。平等性是生态文明的内在特征,是生态文明区别于以往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

生态文明的平等性要求消除传统工业文明中存在的诸多不平等,建立新的生态社会平等。这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①努力消除人与自然的不平等关系,建立种际公平。在工业文明时代,人类的发展建立在对自然和生态环境掠夺的基础上,而在生态文明时代,人类的发展建立在人与自然平等相处的基础上,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②努力消除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建立国际公平。工业文明是以少数发达国家奴役、剥削大多数国家为前提建立起来的。他们在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下,谋求经济、政治、军事上的霸权主义和思想文化上的渗透,以实现自身的安全与发展。生态文明着眼于全人类的平等与发展,从人类统一性的高度来认识民族国家的存在,认为人类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任何民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以其他民族的存在与发展为前提。从全球范围来看,生态文明的发展要求建构一个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民族平等为核心的公平、公正的世界政治经济[2]新秩序。生态文明强调世界上各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还是贫富,都属于国际社会中平等的一员,各种文明形式都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各不相同的地区、千差万别的生活经历理应导致全球范围内多[3]姿多彩的文化经历和各具特色的生活方式。”③努力消除国家内部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建立人际公平。生态文明强调全体社会成员公正平等的地位,人人为国家层面的人类社会生态系统创造应有的贡献,同时也拥有公平地享受这个系统的好处。也就是说,“人人都能过上高质量的生活,都有受教育的机会,都能得到卫生医疗保健,[4]都有丰富健康的文化娱乐生活,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④努力消除代与代之间的不平等,建立代际公平。生态文明在追求代内公平的同时,还追求代际公平,要求当代人在追求自身发展时不危及后代人发展的能力,为后代人保留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发展所需的自然资源。

生态文明的平等性要求我们,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必须体现法律的平等性要求,根据政府、企业和公民的能力大小不同,公平分配他们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多样性

生态文明的理念认为,生态系统是由各个不同的要素所组成的,这些要素在性质、结构、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丰富多样,但是它们和谐相处,生生不息。生态文明理念尊重和保护地球上的生态多样性,强调人、自然、社会的多样性存在。多样性是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生态系统内在丰富性的外在表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中,一定要承认、尊重和保护生态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传统工业文明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单一化发展模式,导致人口过度集中于城市,引发有限范围内的过度竞争,造成了资源的相对短缺和环境的严重污染,同时也导致生活方式的同一化和文化传统的丧失。生态文明要求建构多元化共存的发展模式,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在追求现代化的同时,注重保护历史文化的多元性;在追求各国发展的同时,注重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当然,世界各国由于自然环境、民族宗教、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等方面因素的不同,导致社会发展水平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生态文明追求共同发展,但并不要求一律绝对平衡发展,而是正视各国处于生态文明发展进程的不同阶段。生态文明的多样性追求使人类文明在多样性的共存中共同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全球普适性与地方特色性的和谐统一,最终使自然和社会生态系统多样化共享共生。

生态文明的多样性特征要求,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企业和社会等各个层面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作用和功能,即使同样是企业,不同规模、行业的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法律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设计不同的规则,规定不同的义务和责任,重点主体承担重点义务和责任,一般主体承担一般义务和责任。通过这种多样化的权利义务设计,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各个主体的不同作用,共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1]

[美]丹尼尔·A.科尔曼著:《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梅俊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2]

张敏:《论生态文明及其当代价值》,中共中央党校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7页。

[3]

[美]丹尼尔·A.科尔曼著:《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梅俊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页。

[4]

廖才茂:《生态文明的内涵与理论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6期,第74-78页。

四、生态文明的价值

生态文明对人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但对人类思想观念的影响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影响。生态文明的思想价值体现在对人类的自然观、价值观和发展观的深刻影响和变革。(一)促进人类自然观的变革

自然观是人类关于自然的哲学思考和认识。生态自然观是生态文明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对传统自然观理论变革的产物,是当代自然观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生态自然观是在积极挖掘和吸取古今中外传统文化思想中的有益成分,以及现代自然科学特别是生态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为克服机械决定论自然观、解决人与自然的冲突而形成的一种新的自然观。生态自然观以生态学的观点为基本方法,从生态整体性的高度,阐释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以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系统化和非线性的方法,说明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以及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等对人与自然的重要意义;用竞争与和谐的思想,说明作为人与自然之间的主要作用形式——人类实践活动,不仅是人与自然相互竞争的表现,也是人与自然实现和谐共处的根本途径。生态自然观不仅是对自然的本质和一般发展规律的科学总结,更体现为一种属人的特性和价值关怀。生态自然观本质上是一种辨证自然观和人化自然观,它既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当代发展,也是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及其对人类自然观变革的重要成果。(二)促进生态伦理观的形成

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对生态危机的反思和生态保护运动的推动下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人类在反思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中,认识到生态危机的实质是文化和价值的危机,要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危机,不能只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更要从伦理的角度变革人与自然的关系。伦理学发展的轨迹可以说是,从研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扩展到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伦理思想领域的一次革命。人们对人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地位,人的道德关怀扩展的范围以及自然价值的认识形成了环境伦理观。这种伦理观将伦理共同体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动物,再从动物扩展到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至土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1]生态系统。生态伦理观的形成,不仅是对传统伦理观的变革和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反思和道德诉求,更是对人类伦理关系的新要求。生态伦理观不仅体现了人类对生态环境这一人类公共利益的伦理关怀和自身伦理境界的不断提升,同时也展示了人类的伦理潜力和对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追求,是对自身的一种超越,为循环经济的发展、生态文明的建设提供了伦理支持。(三)推动人类发展观的转向

发展观是从哲学角度对发展的诠释,是人们对经济社会发展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的发展观有不同的类型。[2]曾经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人们把发展狭隘地理解为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包括个人收入提高、工业化、技术进步、社会现代化等。[3]随着生态危机的出现和应对生态危机的生态文明的兴起,人类发展观也朝着生态化转向,其直接理论成果就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产生。[4]在我国,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现状,党和政府提出了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对可持续发展观的升华,它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置于整个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之中,同时也把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看成一个整体,用整体的观点看待生态系统各要素和经济社会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用整体的观点去评价我国的社会发展和进步。其以人为本的思想是对传统社会重“物”不重“人”的发展观念的根本性变革。其协调发展思想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协调发展理论的继承,同时也是解决当前我国发展中所面临问题的主要方法和途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更加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在社会永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使科学发展观更具前瞻性和社会进步意义。可见,发展观的生态化转向,对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循环经济的发展[5]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生态文明理念,推动了人类发展观的根本性转向。

总之,生态文明理念对人类思想观念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它促成了人类自然观的变革、生态伦理观的形成和发展观的转向。

[1]

曹明德:《生态法新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2]

在国际上,曾经先后出现了这样几种不同的发展观:经济增长论、增长极限论、综合发展观、循环经济发展观、以自由看待发展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具体可参见:“发展观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国际上的几种发展观”,《求是》2004年第5期,第31-32页。

[3]

[印度]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颐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4]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于1980年3月在联合国大会上第一次使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把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5]

赵成:《生态文明的兴起及其对生态环境观的变革》,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摘要。

五、生态文明与中国

生态文明的概念并不是由西方发达国家首先提出,而是由中国首先提出的。从理论上讲,生态文明既然是世界新潮流,应当首先在发达国家兴起,因为是在那里首先爆发了现代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为什么生态文明理念没有在西方发达国家首先提出呢?一是因为西方强大的技术资金使本国生态危机得以缓解;二是因为西方工业文明的巨大惯性还要持续相当一段时间;三是因为西方资本主义不断向不发达[1]地区转移生态成本。这就导致西方发达国家不可能首先提出生态文明理念。

而中国首先提出生态文明的理念,一方面中华文明的基本精神与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基本一致,从政治社会制度到文化哲学艺术,无不闪烁着生态智慧的光芒。生态伦理思想本来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内涵之一。中国儒家主张“天人合一”,其本质是“主客合一”,肯定人与自然界的统一。另一方面,生态文明也符合并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生态文明首先强调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时反[2]对极端人类中心主义与极端生态中心主义。另外,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一系列政治主张,这些主张与生态文明的理念和要求完全一致。

总之,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固有的生态和谐观,为生态文明在中国的兴起提供了深厚的哲学基础与历史渊源;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和“两型社会”等一系列崭新的政治理念,为生态文明在中国的兴起提供了最直接的政治思想源泉;当代中国的伟大实践为生态文明的催生及其与社会主义的融合提供了最坚实的社会根基。

[1]

潘岳:《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文明》2007年第12期,第8页。

[2]

潘岳:《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文明》2007年第12期,第8-9页。

第二节 循环经济的一般原理

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 Cyclic Economy),是一种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是在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产品生产、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靠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物质循环来发展的经济。研究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既需要准确理解生态文明的缘起、内涵、特征和价值,也需要深刻把握循环经济的产生、内涵、特征和价值。

一、循环经济的历史产生

循环经济思想的提出及其实践与生态文明理念的产生有着相似的历史背景,都是在人类反思生态危机的过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从诞生之日起就不断地向自然索取。尽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农业文明中即有之,但这种污染和破坏只是小规模的、零星的,处于自然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范围之内。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认知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日益提高,逐步形成了以资源的高投入、高消耗为手段,以发展的高速度为途径,以生活的高享受为目的的生存方式。进入工业文明后,人类更是盲目地追求发展速度,过度地从自然攫取物质与能量,同时又向大自然排放大量的废弃物。环境问题随之而来,公害事件不断涌现、生物多样性锐减、自然资源日益短缺,自然生态系统中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被这种生产和发展方式所打破,人类面临前所未有的生态危机。在此历史背景下,人们提出了循环经济概念。

作为学术性概念,多数学者认为循环经济思想萌芽于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鲍尔丁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宇宙飞船经济”(Spaceship Economy)理论。但最先明确提出循环经济(Circular [1]Economy)一词的却是英国环境经济学家戴维·皮尔斯。鲍尔丁受宇宙飞船的启发,认为地球就像是一艘在宇宙中飞行的宇宙飞船,要靠不断消耗自身有限的资源而生存,如果人们不合理地开发资源和破坏环境,这艘“飞船”就会因耗尽自身的有限资源而走向毁灭。因此,人类必须不断重复利用其有限的资源,保持内部良好的环境,人类才可能延长这个系统的运转寿命,并在其中生存下去。20世纪70年代,世界各国开始重视污染物产生后的治理和减少其危害,国际社会开始有组织地进行环境保护运动。此时,循环经济思想更多地表现为先行者的一种超前性理论,人们并没有积极接受循环经济的思想。20世纪80年代,人们开始关注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从生产和消费的源头防止污染产生。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为提高经济效益、避免环境污染而以生态理念为基础,重新规划产业发展,提出循环经济发展的思路。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世界潮流,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治理逐渐成为国家环境与发展政策的主流。循环经济因此在世界范[2]围内崛起。

从实践来看,循环经济的发展大致经历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的微观企业试点阶段、20世纪90年代的生态工业园区阶段和21世纪初的循环型社会建设阶段。由此,循环经济的发展脉络可以概括为从企业层面的“小循环”到区域层面的“中循环”,再到社会层面的“大循环”。“小循环”是指企业根据生态效率的原则,在企业内部实施清洁生产,降低产品和服务中物料和能源的消耗量,在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同时,增加经济效益。“中循环”是指根据生态学原理,通过企业或行业间的物质集成、能量集成和信息集成,形成以“原态物料—产品—废料—废料再生为物料”的“产业链”,把上游生产过程的副产品或废物用作下游生产过程的原料,使企业间或行业间建立起工业代谢和共生关系。“大循环”是指在整个社会的生产、流通和消费层面上,通过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实现消费过程中和消费过程后的物质循环,最终建立起与发展循环经济相适应的“循环型经济社会”。[3]

[1]

徐嵩龄:《为循环经济定位》,《产业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第63-64页。

[2]

诸大建、朱远:《生态效率与循环经济》,《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60页。

[3]

崔兆杰、张凯编著:《循环经济理论与方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

二、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

酸雨侵蚀、臭氧层破坏、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和资源枯竭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引发的生态危机是循环经济缘起的历史背景;而热力学第二定律、生态学原理、生态经济学理论和生态文明思想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理论为循环经济的产生提供了理论支持。

根据热力学第二定律,孤立系统总是自发地朝向使系统熵增加的方向发展。在生产和消费活动过程中,物质被使用、能量对外做功都是增熵的过程。在传统工业社会中,生产和消费所带来的正熵被任意地向自然生态系统排放,致使自然生态系统的无序度增加,造成人类目前所面临的生态危机。因此,要应对生态危机就要减少正熵向生态系统的排放,而循环经济就是根据这一定律,使原本被弃置或将被弃置到生态系统中处于高熵状态的物质重新转变到低熵状态被加以利用,当然这一过程必须付出代价,即负熵转化。

生态学是指研究生物生存条件、生物及其群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其目的是指导人与生物圈(即自然、资源和环[1]境)的协调发展。1869年,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Haeckel)最早提出“生态学”概念。20世纪30年代英国植物群落学家Tansley提出“生态系统”概念。20世纪40年代,生态学的“初级生产”和“营养动力”等概念被提出并发展。这些概念和理论的提出和发展,使科学家们开始集中精力从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角度研究生态系统问题。[2]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当能量和物质的输入与输出大致相等的时候,生态系统处于平衡状态;当外来的干扰超过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时,生态系统的平衡就被打破。人类社会也是地球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也需遵循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一般规律。循环经济即是以此为基础,模拟自然生态系统运行方式和物质能量流动基本规律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

生态经济学是循环经济的直接理论来源。它以生态学原理为基础,经济学理论为主导,以人类经济活动为中心,运用系统工程方法,从最广泛的范围研究生态和经济的结合,从整体上去研究生态系统和生产力系统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揭示自然和社会之间的本质联系和规律,改变生产和消费方式,高效合理利用一切可用资源。

生态经济强调一种新的系统观:生态经济是由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等要素构成的大系统。它要求人类在考虑生产和消费时不能把自身置于这个大系统之外,而是将自己作为这个大系统的一部分来研究符合客观规律的经济原则。生态经济学把资源与环境要素纳入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之中,强调以物质循环、能量转换、信息传递和价值增值作为系统分析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价值的工具,谋求彻底改变古[3]典经济学指导下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系统观的思想,既是生态经济的重要思想基础,也是生态文明的重要思想内涵。

当然,循环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还得到了系统论、消费社会理论和资源价值论等科学理论的支持。

[1]

曹凑贵:《生态学概论》(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2]

崔兆杰、张凯:《循环经济理论与方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0页。

[3]

任勇等:《中国循环经济内涵及有关理论问题探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年第4期,第131页。

三、循环经济的内涵

自20世纪90年代循环经济概念引入我国以来,这一概念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被广泛使用。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产业界和学术界,都对循环经济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和维度对循环经济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了对循环经济内涵的不同认识。(一)不同的认识

在循环经济领域,很多专家学者都对循环经济进行过分析研究,兹以观点发表时间为序,摘录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并加以简单评析。

刘庆山从资源再生角度提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认为循环经济[1]的本质是自然资源的循环经济利用。这是国内较早使用“循环经济”一词,其出发点主要是从自然资源利用的角度加以理解。

诸大建认为,“循环经济是一种善待地球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为‘自然资源—产品和用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式流程,所有的原料和能源要能在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的利用,从而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程度”[2]。该观点将原料和能源的利用作为循环经济的主要内容,并且将经济活动与其环境影响联系了起来。

曲格平指出,“所谓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保护型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质和能量要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3]尽可能小的程度”。该观点将循环利用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物质和能量,并且将循环经济定位于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

陈德敏认为循环经济是,“为保护环境,实现物质资源的永续利用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按照生态循环体系的客观要求,通过清洁生产、市场机制、社会调控等方式,促进物质资源在生产与生活中循环[4]利用的一种经济运行形态”。该观点将循环经济定位于经济运行形态,并且强调了其运行的多种方式。

马凯指出,“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5]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该观点将循环经济理解为以资源的利用为核心,认为它是经济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王明远认为,“循环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的‘资源—产品—废弃物’单向流动的线形经济而言的,是建立在生态学规律之上的一种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资源(特别是物质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以避免、减少、再利用、资源化、热回收、无害化处置作为处理废弃物的次序,构造上高度接近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反馈式闭路循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与[6]经济发展之间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这一定义对循环经济的原则、核心、特征、流程等进行了全方位的说明。

左铁镛认为,“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和实现途径。它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资源和环境容量,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发展经济,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经济系统,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之中,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以期建立与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相协调的生态型社会经济[7]系统”。该观点的特色是将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有机统一,突出社会经济活动(系统)的生态化。

孙佑海认为,“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是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是在我国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的经济增长模式所带来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背景下[8]提出来的”。该定义与《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对于循环经济的定义保持了一致,高度精炼、简明扼要地界定了循环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具体内容。

上述专家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反映了政府部门、产业界和学术界对循环经济内涵的认识不断深化、逐渐统一的过程。(二)本书的分析

本书对循环经济的界定遵循《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的定义,即: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其中,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这一定义是凝聚了有关循环经济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产物,符合法律规范对于概念界定内涵明确的基本要求。

在具体理解循环经济的内涵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循环经济以生态学规律为指导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是模拟自然生态系统运行方式和物质能量流动基本规律的经济活动和发展模式。与传统经济活动和发展模式相比,循环经济的不同之处在于: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废弃物”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而循环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闭循环的环状经济;传统经济的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通过资源不断消耗成废物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而循环经济的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通过物质与能源的循环合理利用来实现经济的质量型增长;传统经济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的老路,而循环经济则行的是“边发展边治理”的“源头控制、分段预防”的新路。

2.循环经济以“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为基本原则“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和资源化(resource)”简称“3R”原则。该原则要求循环经济从输入端开始,就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流程的资源与能源量,并通过反复利用和再生利用尽可能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从而减少资源能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以最小的资源环境代价来发展经济,以最小的经济成本来保护环境,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如下。“减量化”,是指在不影响正常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通过优化布局、产业升级、集约利用、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等措施,不断提高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资源和产品的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地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减量化并不是单纯地减少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数量,更不是要减缓经济发展的速度和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其目的在于提高资源生产率和资源利用效率,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需的资源供给和环境支持。“再利用”,是指将废弃产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直接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等措施后继续使用,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防止过早地成为废弃物。具体而言,“再利用”是指在安全无害、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将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旧物、闲置物、废弃物等物品,在不改变或较少改变原物或其部件性能的情况下,经过修复、翻新、再制造等措施后被原主体或其他主体继续作为原用途或其他用途的产品或其他产品的组件或者部件予以使用的活动的总称。“资源化”,是指将废弃物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原辅材料予以使用,既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具体而言,“资源化”是指在安全可靠、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将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某一工序或某次使用后产生的废弃物,通过粉碎、溶解、熔融、萃取、电解、回炉等措施,将其转变为原用途和新用途的原辅材料,以及将余能和蕴含在废弃物中的能量予以利用的活动的总称。

3.循环经济以节约和循环利用为基本内容

按照“3R”原则的要求,节约和循环利用应是循环经济的基本内容。无论在生产、流通还是在消费过程中,都要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节约资源能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行为应贯穿到循环经济闭循环的各个环节中。为实现资源能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必须做到:从资源能源开采、生产和生活消耗出发,提高利用效率,降低消耗;在减少消耗的同时,通过清洁生产、绿色消费等措施,相应地削减废弃物的产生量;把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但尚未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进行再利用和资源化;把环境中已经存在的废弃物进行再利用和资源化。

4.循环经济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

循环经济是人们对“大规模生产、大规模消费、大规模废弃”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深刻反思的产物。它通过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是克服环境污染、资源短缺之困境,追求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必然反应和有效尝试。循环经济可以很好地协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是一种平衡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之间关系的新型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人类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协调好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可见,循环经济的运行模式和发展结果,内生的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

综上所述,循环经济是以生态学规律为指导、以“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为基本原则、以资源能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基本内容、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的经济实践和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模拟自然生态系统运行方式和物质能量流动基本规律,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设计、技术革新等手段,采用清洁生产、绿色消费和综合利用等措施,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中进行资源的替代利用、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以实现资源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循环经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1]

刘庆山:《开发利用再生资源缓解自然资源短缺》,《再生资源研究》1994年第10期,第24页。

[2]

诸大建:《可持续发展呼唤循环经济》,《科技导报》1998年第9期,第47页。

[3]

曲格平:《发展循环经济是21世纪的大趋势》,《当代生态农业》2002年第21期(增刊),第18页。

[4]

陈德敏:《循环经济的核心内涵是资源循环利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年第2期,第37页。

[5]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宏观经济研究》2005年第4期,第5页。

[6]

王明远:《“循环经济”概念辨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年第6期,第42页。

[7]

左铁镛:《关于循环经济的思考》,冯之浚:《循环经济在实践——中国循环经济高端论坛》,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0页。

[8]

孙佑海:《推动循环经济促进科学发展》,《求是》2009年第6期,第36页。

四、循环经济的特征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增长或者运行模式,它还具有不同于其他经济增长模式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系统性

循环经济把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系统看成是地球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从人类社会是地球生态系统的子系统、资源环境是支撑人类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这一根本认识出发,要求经济政策的制定,要以生态学原理建立的框架为基础;经济活动要放在整个人与环境系统中去考虑,以减少人类经济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冲击,从而实现人类子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协调,实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经济发展的统一。这种系统协调性具体表现在循环经济可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社会生产从数量型的物质增长转变为质量型的服务增长,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还可以拉长产业链,推动环保产业[1]和其他新型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系统性与生态文明的整体性、系统性特征正相契合。(二)循环性

循环经济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经济,体现了物质的闭环流动过程,与“资源→产品→废弃物”单向流动的传统线性经济根本不同。传统线性经济的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通过资源不断消耗成废物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而循环经济的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通过系统内部以互联的方式进行物质交换,最大限度地利用进入系统的物质和能量,实现经济的质量型增长。循环经济中物质循环的特点有两个方面:一是物质在经济体系运行中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二是经济体系运行中排放到自然环境中的废物不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不影响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三)环境友好性

循环经济环境友好性特征是其系统性和循环性特征的必然结果。循环经济按照生态规律组织整个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把经济活动纳入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运行轨道。循环经济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物质闭环流动过程,这使循环经济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扰动降到最低。在生产、流通、消费和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采用先进的工艺和技术,使循环经济产生的污染物能够控制在自然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之内。

[1]

诸大建:《用科学发展观看待循环经济》,《文汇报》2003年3月22日,第3版。

五、循环经济的价值

循环经济是一种发展理念,更是一种经济实践,它对于更新人们的思维观念、缓解资源危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价值。(一)循环经济推动思维观念更新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发展理念,在发展过程中有力地推动和体[1]现了人们新的经济观、价值观、生产观和消费观。循环经济体现了新的经济观,即在传统工业经济的资本循环、劳动力循环的基础上,强调自然资源也应该形成循环,它是质量型经济,通过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来追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别于传统经济“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的数量型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体现了新的价值观,它要求在生产和消费中考虑资源和环境自身的价值,反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体现了新的生产观,它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尽可能地节约自然资源,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循环使用资源,创造良性的社会财富。循环经济还体现了新的消费观,它提倡物质的适度消费、绿色消费,要求人们在消费的同时考虑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有别于传统工业经济“拼命生产、拼命消费”的生产和消费观念。(二)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危机的必然选择

人类从诞生那天起就没有停止过对自然的索取、对资源的消耗。资源的有限性和人口的不断增长,使人类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危机。在资源的总量一定、人类对资源的消耗不断增长的情况下,缓解资源危机、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唯一途径就是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使单位资源的使用价值最大化。循环经济走的就是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的发展模式,通过资源使用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尽可能减少经济发展对资源的消耗。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是节约资源、缓解资源危机的必然选择。(三)循环经济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手段

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对自然资源的攫取;二是向自然环境排放废弃物。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从这两方面入手,在减少对自然索取的同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循环经济“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发展模式刚好契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路径。循环经济在通过低开采和高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索取的同时,又通过高利用和低排放减少废弃物进入自然环境。此外,循环经济遵循生态规律,把生态环境保护渗透到经济活动全过程中,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同时加强对废旧物资和再生资源的再生利用,从而实现污染物的源头控制和全过程治理。(四)循环经济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方式

循环经济科技先导性的特征,使其一方面依靠先进的工艺和技术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其发展又不断开拓技术和生产的新领域,从而开创新的经济增长点。循环经济循环性和环境友好性的特征,使其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仅给生态环境带来最小的扰动,从而确保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统一,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此外,循环经济“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发展模式,有利于产业结构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结构转变,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因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方式。(五)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循环经济是在反思传统工业经济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以高效的方式利用资源,以环境友好的方式生产和消费,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实现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循环经济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以整个经济系统的优化运行为目标,通过对产业结构的重组与优化升级实现系统的整体合理。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和特征使其能够将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很好地结合起来。循环经济以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其基本目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1]《发展观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国际上的几种发展观》,《求是》2004年第5期,第32页。

第三节 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的一般关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这既是对我国多年来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所做工作的经验总结,又是对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生态文明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追求,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生态文明的基本途径。从本质上看,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是一致的,都追求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协调统一和可持续发展。

一、生态文明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追求

(一)生态文明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

生态文明的内涵、特征与价值,所体现出来的尊重自然生态规律、重新定位人与自然关系的崭新视角,正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生态文明是社会文明的生态化表现,它要求人类在遵守人与自然和社会基本规律的前提下,从事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循环经济作为生态化的实践方式,模拟了自然生态系统运行方式和物质能量流动基本规律,体现了对自然生态规律的尊重。生态文明对人类价值观、自然观、伦理观和发展观的变革,不仅推动着社会实践活动的生态化转向,而且推动着生态环境观的生态化转向,即从只关注人类及其社会本身的发展转向既关注人及其社会的发展又关注生态环境的发展,要求重新[1]定位人与自然的关系。循环经济正是在这种思维观念的指导下,走出了传统工业经济把人当作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把自然当作人类征服的对象,疯狂掠夺自然的“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的发展模式,而转向把人类当作自然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与自然平等相处,在生态系统的承载范围内发展经济的“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质量型发展之路。(二)生态文明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价值追求

生态文明的兴起是人类对文明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体现了人类对生态危机解决途径的理性认识。它以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社会)之间的和谐为核心,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人的思维观念和思维方式的转变为精神动力,以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生态化改造为手段。循环经济是生态文明下的具体生态化实践方式,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循环经济以生态学规律为指导、以“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为基本原则、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基本内容的具体生产生活方式,最终都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价值追求。人(社会)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关系是生态文明的基本关系,生态化的社会实践方式的形成是生态文明的实践基础,在此基础上所取得的积极生态环境成果是其本质。循环经济模拟自然生态系统运行方式和物质能量流动基本规律,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设计、技术革新等手段,采用清洁生产、绿色消费和综合利用等措施,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中进行资源的替代利用、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以实现资源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可见,循环经济的运行方式,反映了生态文明的本质追求,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1]

赵成:《生态文明的兴起及其对生态环境观的变革》,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摘要。

二、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途径

(一)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要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要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十七大报告中所提出的上述要求,体现出要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方式进行根本性变革的要求。在这场深刻变革中,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在物质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又好又快地发展经济为基本内容,以实现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者的协调统一,建设好生态文明为基本目标。从循环经济的内涵、特征和价值,不难看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这场经济发展方式深刻变革的必然选择。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为原则,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物的排放,从而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成本,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循环经济需要调整产业结构,运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对物质和能量在生产、流通和消费中的流动予以全程关注;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参与,从管理、生产和消费各个环节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这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二)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实践

生态文明的建设有赖于它的实践基础——生态化生产和生活方式。循环经济正是建设生态文明所需的生态化生产和生活方式,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实践。在生产方式上,生态文明追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而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这就要求经济的发展对生态的扰动必须是在自然生态的承载能力范围内。在生活方式上,生态文明倡导人们追求的不应是过度消费和对物质财富的过度享受,而是一种既满足自身需要又不损害生态环境的生活,这就要求建立合理的社会消费结构,克服异化消费,使绿色消费成为人们生活的新目标、新时

[1]尚。这些要求都与循环经济的实践相一致。

循环经济与传统工业经济质的区别是其作为生态文明具体实践方式的保证。与传统工业经济发展模式相比,循环经济不仅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物质精神需要,而且还要考虑生态环境的动态发展平衡及其实际承载能力;循环经济中的技术研发和应用既遵循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又遵循生态环境规律,从而防止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单向性和简单化;循环经济不仅注重生产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同时强调适度消费和绿色消费。这些都表明,循环经济是一种更能促进自然、社会与人持续、健康、和谐发展的更为先进的生产方式,是建设[2]生态文明的具体实践。可见,发展循环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既是生态文明的实践方式,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选

[3]择。(三)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途径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以“五个统筹”为具体内容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就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这实际上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指明了方向,即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的转变,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如前所述循环经济就是通过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实施“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质量型经济发展模式,以及追求适度消费和绿色消费,来实现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者的协调统一。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途径。

[1]

刘爱军:《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立法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页。

[2]

赵成:《生态文明的兴起及其对生态环境观的变革》,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5-60页。

[3]

刘助仁:《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唯实》2008年第1期,第43页。

三、建设生态文明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共同追求——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紧密联系,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内含可持续发展因素,可持续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共同追求。(一)内涵上的一致要求

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反思传统不可持续发展模式带来的生态危机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以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社会)之间的和谐为核心,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人的思维观念和思维方式的转变为精神动力,以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生态化改造为手段,内含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可以说,可持续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核心。

循环经济是以生态学规律为指导、以“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为基本原则、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基本内容、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的经济实践和发展模式,本质上也内含着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循环经济通过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是克服环境污染、资源短缺之困境,追求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必然反应和有效尝试。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而生态文明也是追求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文明。

可见,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在内涵上的一致要求。(二)实践中的共同追求

在实践中,生态文明对价值观、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追求。首先,在文化价值观上,要求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树立符合自然生态原则的价值需求、价值规范和价值目标。生态文化、生态意识成为大众文化意识,生态道德成为普遍道德并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其次,在生产方式上,要求追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而不是单纯经济增长,将“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工业化生产方式转变为“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循环型生产方式,使人类生产活动沿着与生物圈相互协调的方向进化。再次,在生活方式上,要求人们的追求应不再是对物质财富的过度享受,而是一种既满足自身需要又不损害自然生态的生活。人类个体的生活既不能损害群体生存的自然环境,也不应损害其他物种的繁衍生存。最后,在社会结构上,要求实现高度的民主,强调社会正义并保障多样性。其表现为生态化渗入到社会结构之中,在制定决策上,使科学家和经济学家、人文学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发展战略决策进行生态效益评估,以期[1]维护人类活动对自然的最小损害。这四个方面是生态文明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在循环经济实践中,它以高效的方式利用资源,以环境友好的方式进行生产和消费,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实现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在生产中从传统工业经济“资源→产品→废弃物”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转变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闭循环的环状经济;从传统工业经济的“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的数量型增长,转变为“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质量型增长。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在消费上从“大规模消费、大规模废弃”的过度消费,转变为“适度消费、最小化废弃”的理性消费。

总之,建设生态文明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表明,可持续发展既是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在内涵上的一致要求,又是二者在实践中的共同追求。

[1]

刘爱军:《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立法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页。

第四节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立法是历史和时代的产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循环经济立法是循环经济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进程是在整个环境立法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同时又与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紧密相连。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循环经济立法绝不只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而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法,它包括体现循环经济各项内容的所有立法。对此,本文第四章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有更详细的阐述。

根据循环经济立法在不同阶段的理念变迁、法律文本和具体内容,[1]结合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笔者创造性地将我国循环经济[2]立法的历史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2002年之前的循环经济立法

这一阶段可以称为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萌芽阶段。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就开始注意利用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使用等工作。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拟订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就提出努力改革生产工艺,不生产或者少生产废气、废水、废渣,消除跑、冒、滴、漏现象等要求。1985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原国家经济委员会起草的《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并附有相关的产品和物资的具体名录。资源综合利用,实际上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

1978年修订的《宪法》首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为我国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立法奠定了宪法基础。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这部法律被理论界称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始进入了法治阶段,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法体[3]系开始建立。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增长,各个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同时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也日趋尖锐,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在此背景下,我国加快了环境资源立法的进程。1989年,《环境保护法》由试行法变成正式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污染防治单行法产生。《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等资源保护单行法也先后产生。到20世纪末,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些立法均或多或少地涉及节约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和废物再生利用等循环经济的一些方面,从而成为循环经济立法的萌芽。

这个阶段循环经济立法的特征表现为:(1)指导思想体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环境保护要与经济、[4]社会发展相协调,对环境污染主要实行末端治理,尚未形成循环经济的理念。(2)许多重要环境立法产生,立法内容主要以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为主,属于循环经济的外围立法,基本上没有触及到资源能源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等循环经济的主体内容和实质内容。(3)还没有关于循环经济专门立法的设想,但是出现了清洁生产的试点实践,也开始启动清洁生产专门立法的进程,出现了从末端治理逐步向源头控制和全过程控制转变的趋势。

[1]

官方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02年以前)、起步阶段(2002年至2005年)和大力发展阶段(2005年至今)。具体可参见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资料概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57-462页。

[2]

循环经济立法的三个阶段与循环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在时间上并不完全吻合,而是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即立法进程滞后于经济发展的进程,这是由立法固有的保守性、稳定性等特点所决定的。

[3]

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4]

典型例证是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该条对协调发展原则的立法表述是:“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2002年至2007年的循环经济立法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立法也不断加强。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环境污染加重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生态破坏问题日趋严重,资源能源形势更加严峻。国家已经意识到,末端治理模式显然已经不能真正实现环境保护。在此背景下,国家加速了体现源头治理理念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进程,到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清洁生产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污染预防为主要内容,专门规范企业等清洁生产的法律规范。《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对清洁生产的定义是: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这里明确提到了“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等同时也属于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该法第九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这里已经明确提出了“循环经济”的概念。这也是国家立法首次明确提出“循环经济”的概念。

因此可以说,《清洁生产促进法》属于循环经济立法的重要组成[1]部分。该法的公布实施,表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是以法制化和规范[2]化的清洁生产为开端,这是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性进步。《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出台,一方面,标志着我国环境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型,即污染治理从末端控制向源头控制和全过程控制的转变;另一方面,由于清洁生产属于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因此它的出台在客观上也标志着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随着《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实施,清洁生产成为我国发展循环经[3]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它对引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能源结构向环境友好化方向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同一时期比较有代表性的环境立法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在指导思想上与《清洁生产促进法》具有一致性,均体现了从源[4]头预防污染的理念,特别是该法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从单一的项目提升到政府规划这样的宏观决策层面,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政策发展与环境的决策一体化,有助于形成更加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科学的公共决策。

这一阶段可以称为循环经济立法的成长阶段。在这个阶段,循环经济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循环经济的实践也大量开展,从而为循环经济立法奠定了思想和实践基础。归纳起来,这一时期循环经济立法的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1)立法的指导思想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5],由单纯的末端控制转向源头控制与末端控制相结合,并且更加注重源头控制与预防。(2)立法内容开始触及到循环经济的一些重要方面,主要是清洁生产领域,出台了专门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还首次提出了“循环经济”概念,从而成为循环经济立法进程的重要里程碑。(3)国家提出了循环经济法的立法计划,并启动了相应的立法程序,循环经济法进入实质立法的阶段。

[1]

可以佐证这一点的一个很有意思的例证是,在循环经济法制定过程中,曾有学者主张用循环经济法涵盖《清洁生产促进法》,将《清洁生产促进法》废止。这一观点从侧面反映出,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该观点可参见孙佑海、张天柱:《循环经济立法框架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页。

[2]

冯之浚:《循环经济导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0页。

[3]

冯之浚:《循环经济导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4页。

[4]

详细内容可参见《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章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条款。

[5]

取得这一突破的是2005年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对协调发展原则的表述,即:“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该决定甚至明确指出:“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这种表述与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相比,观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强调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更加突出了“环境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这种转变也为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

三、2008年以后的循环经济立法

这一阶段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定型阶段,以《循环经济促进法》这一法典化成果为标志。

在2008年以前,虽然《清洁生产促进法》相比较之前以污染控制为主要目标的环境立法而言,已经前进了一大步。但是,清洁生产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清洁生产仅仅涉及生产层面,而没有触及社会经济的其他更加广阔的领域,如流通领域、消费领域等。这就决定了清洁生产及《清洁生产促进法》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伴随着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等一系列重大决策的提出,比清洁生产更科学更先进的循环经济理念开始普及,有关循环经济的试点实践也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

实际上,进入2000年以后,循环经济立法的步伐就开始加快。中央领导同志对发展循环经济及其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2005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加快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2月决定将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补充列入立法计划,由此启动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程序。2008年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调整循环经济领域社会关系的基本法、龙头法已经诞生。《循环经济促进法》共七章五十八条。在框架结构的安排方面,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规定基本管理制度,第三章规定减量化,第四章规定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五章规定激励措施,第六章规定法律责任,第七章是附则。

在内容上,《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若干重要的法律制度,包括: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度,总量调控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重点管理制度,循环经济评价和考核制度,循环经济标准标志标识制度,收费和押金制度,政府采购制度,表彰奖励制度,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等。《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正在产生并且还将继续产生重大影响,具体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该法通过促进产业、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衔接和社会各个层面的合作,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通过废物的循环利用,把已经产生的废物通过各种技术措施,进行再利用和资源化,减少自然资源的使用量。

二是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通过实施该法中循环经济的“减量化”规定,废物和污染将会尽可能地减少,这样从源头削减污染,既节约资源,又保护环境。同时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措施,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等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在末端,该法的实施,将促进通过污染治理和废物的循环利用,回收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减少环境中已有废弃物的数量,降低[1]污染程度,从而缓解现实的环境压力。

三是有利于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循环经济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将会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氛围,逐渐让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各方面主体形成一种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行为方式,从而促进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随着《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以该法为主干,以现有的污染防治、资源开发保护、能源节约利用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为配合,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表现形式,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以上三个阶段分别以《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标志性立法,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历史进程作了阶段界分和基本考察。前面两个阶段已经过去,第三个阶段正处于“现在进行时”,并将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处于持续发展状态。

从立法形式上讲,循环经济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法。形式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法即《循环经济促进法》这一专项法,而实质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法是指所有与循环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截止目前为止,这些法律包括如下组成部分:(1)在立法条款中明确提出“循环经济”内容的国家立法。这部分法律至少包括:《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2005年7月28日颁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日颁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2009年8月27日颁布)等。(2)与资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废物回收利用等具体领域相关的立法。如《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2月26日修订)等,也属于循环经济立法的重要内容。(3)国家发布的与循环经济发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2005年7月2日发布)、《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年10月17日发布)、《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7月20日)、《煤炭产业政策》(2007年11月23日发布)等。(4)地方制定的循环经济专项立法或者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其他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如:《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2004年9月29日颁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2005年4月22日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06年3月22日颁布)等。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循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四个组成部分,与《循环经济促进法》一起,构成了我国实质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法的全部内容。这也是本文关于“循环经济法(律)”在外延上的理解和定位。

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首的循环经济法律实施以来,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生态文明建设继续深入,社会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变化,对循环经济立法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此,我们需要在肯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及其他相关立法重要意义的同时,通过积极借鉴国外有关循环经济立法的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而不断完善循环经济法的体系结构、具体制度和法律责任等规定,以更好地保障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1]

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定,为国民经济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的实现增加了一道重要的法律保障。

第二章 借鉴论:国外循环经济立法考察与启示

随着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恶化和资源短缺形势越来越严峻,工业发达国家在对其经济发展模式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认识到不改变长期沿用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耗和大量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单靠一些事后的污染治理和事前的污染预防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环境资源问题。在此背景下,产生了循环经济思想及其立法实践。

循环经济的理念和实践发端于日本、德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并且这些国家和地区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也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法律如同语言,不懂外国法律,也不会深知和悟解本国法律的特征和[1]品格。因此,考察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循环经济立法背景和现状,分析其法律制度,总结其立法经验,对于更进一步地理解和把握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状况,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一节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考察

一、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日本在循环经济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目前,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比较全面,相关法制建设走在世界的前列。了解日本循环经济立法的历史背景及其法制建设的具体情况,对于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启示。(一)日本循环经济立法的历史背景

日本在全世界较早开始发展循环经济并开展循环经济立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这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资源环境问题。这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环境形势严峻

在日本,环境问题因其公共危害性而又被称为公害。在20世纪[2]中后叶发生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中,就有四件发生在日本,日本因而被冠以了“公害大国”的恶名。公害问题不仅危害人体健康,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并且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为了改变严重的公害现状,自1970年年底“公害临时国会”以来,日本进行了大规模的环境保护立法。另外,日本政府认识到经济发展模式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为了改善环境应当抛弃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代之以“最优生产、最优消费、最少废弃”的经济模式,构筑起抑制资源浪费、减轻环境负荷的“循环型社会”。

2.资源短缺严重

日本国内自然资源非常匮乏,但它同时又是资源消费大国,需要消耗大量资源。日本经济产业省在2007年10月预计:到2050年日本对石油的需求量将超过蕴藏量,石油、稀有金属已成为有限资源,其中铜的储藏量也仅能再开采50年,石油、天然气也仅能再开采使用[3]40年。日本资源主要依靠国外进口。为了支撑和促进经济发展,大力发展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的循环经济模式,推出相应的政策及各项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自然就成为日本政府解决经济增长与资源短缺的“供需矛盾”、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4]

3.废弃物问题突出

日本一般废弃物的排放量从1975年的4205万吨增加到了1996年的5115万吨;产业废弃物的排放量从1975年的2亿3600万吨增加到了1996年的4亿800万吨。随着废弃物排放量的增加,废弃物最终处置场所的数量也在增加。对于废弃物再利用率这个重要问题,1996年的调查显示,一般废弃物的再利用率为10%左右,产业废弃物的再利用率为42%;而不能合理再利用的非法抛弃物的次数在1998年已达到[5]了1273次,这个数字是1993年的4.6倍。据初步估算,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社会成本在1965年为4500亿日元左右(不包括政府的公害对策费),到1970年急剧上升到1.5万亿日元。与防止公害相关的公共投资,1960年度为249亿日元,1965年度增加到了1086亿日元,1970年度更猛增到了2224亿日元。公害对策国家预算由1967年度的432亿日元增加到1970年度的757亿日元(国家和地方公害对策预算合计达到3023亿日元)。一方面填埋处置场的可使用年限在逐年减少,另一方面排放的废弃物质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不易自然分解、加工处置和焚烧容易产生有害物质的废弃物越来越多,对环境构成很大的[6]危害。总之,废弃物及其处置已经成为日本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4.环境问题国际压力加大

20世纪90年代以来,酸雨侵蚀、臭氧层破坏和气候变暖等全球性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日本作为资源的进口大国和二氧化碳第四排放大国,面临着承担国际环境保护义务的较大压力。与此同时,日本政[7]府也希望通过开展环境外交来提高自身的国际地位。因此,改变经济发展模式,构建循环型社会,便成为日本协调本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承担国际环境保护义务的必然选择。(二)日本循环经济法制的发展阶段

日本循环经济法制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以公害法为主的末端治理

该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自20世纪50年代始,日本开始出现零星的公害立法,如1958年的《关于工厂排水等的限制的法律》和《关于公用水域的水质保全的法律》、1962年的《煤烟控制法》。一些地方公共团体还制定了公害防止条例,一些为控制公害发生源和解决公害纠纷的和解中介制度等也被零星地纳入立法。然而,公害对策仅仅依靠个别的、零星的行政法律显然不够。为全面综合地推进公害问题的应对和解决,1967年日本制定并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并以该法为依托,制定了众多防止和救济公害的法律,迅速地形成了公害法这一新的法律领域。特别是在1970年末召开的公害临时国会上,日本制定和修改了有关公害的14个法律,基本上形成[8]了公害法的体系。

2.第二阶段: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预防

该阶段主要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在此之前日本的公害对策立法均是以环境的无限性、无偿性为前提,广泛地承认人的经济活动的自由,为预防公害的发生仅对企业活动等的自由课以必要的最小限度义务,基本上属于警察法性质的消极行政法。在公害法体系下,尽管公害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控制,但由于公害对策始终是消极的、局部的、对症治疗式的,以“资源—产品—废物排放”为特征的传统社会,经济流程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20世纪80年代,日本开始从环境保护末端治理的战略和政策转向从生产和消费源头防止污染的源头预防,实现了环境保护发展战略和政策的第一次突破。

3.第三阶段:循环经济法确立及发展时期

这一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推行强有力的政策和法律,公害问题在日本基本得到控制和解决,以公害对策为核心的公害法逐渐淡出了环境法的中心舞台。为顺应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潮流和趋势,1993年日本国会废止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取而代之的是《环境基本法》。这一变化表明,日本环境法的理念开始从消极的、补救性的“公害防止对策”向积极的、全方位的[9][10]“环境负荷管理”转变。《环境基本法》通过“环境负荷”概念的提出和界定,对传统意义上以公害对策为核心的日本环境法进行了延伸和发展。1994年日本内阁制订的环境基本计划,首次提出“实现以循环为基调的经济社会体制”的构想。1998年日本制订“新千年计划”,把循环经济作为构建21世纪日本社会发展目标,发布的《环境白皮书》明确提出了“环境立国”的新战略,并将其作为与先前的“贸易立国”和“科技立国”等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国家战略。在这种背景下,日本环境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新的选择,即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推进社会经济由以往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社会经济体系向“少投入、少废弃、高效利用并循环利用”的社会经济体系转变,成为日本环境法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和现实挑战。

4.建立循环型社会时期

该阶段自2000年开始。这也是日本循环经济立法的第二次突破。2000年被视为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元年”,这一年日本国会召开了一系列被称为“环境国会”的会议,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修改和制定了《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废弃物处理法》、《建筑材料循环法》、《绿色采购法》等多项环境立法。2002年[11]还通过了《报废汽车再生利用法》。由此,日本形成了以《环境基本法》为上位法、以《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为基石的循环型社会法律体系。至此,日本环境法完成了推动国家从在国际上具有不良形象的“公害大国”向为国际社会所推崇的“环境立国”国家转变的历史使命。(三)日本的循环经济法体系

目前,日本是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相对最为完善的国家,其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基本法、部门法和专项法。基本法有[12]《环境基本法》(1993年)和《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2000年);部门法有《废弃物处理法》(1970年)和《资源有效利[13]用促进法》(1991年);专项法主要有《容器包装品的分类回收及再商品化促进法》(1995年)、《家电再生利用法》(1998年)、《建筑材料循环法》(2000年)、《绿色采购法》(2000年)、《食品回收法》(2000年)、《报废汽车再生利用法》(2002年)等。

1.《环境基本法》

该法共三章46条,该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事)业者及国民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构成环境保护政策的根本事项,综合而有计划地推进环境保护政策,在确保现在和未来的国民享有健康的文化生活的同时,为造福人[14]类作出贡献”。该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政策的制定、实施方针,环境基本规划,环境标准,特定地区的公害防治,国家的措施,全球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地方公共团体的政策,费用负担与财政措施,环境审议会等内容。《环境基本法》确立了对整体环境包括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原生环境等进行保护的法律框架,成为第一个完全融[15]合的、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环境基本法》可以说是日本在环境方面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政策、措施方面的法律依据,它以日本对全球环境所负的责任为基本点,以将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流通方式转换为对环境负荷小的发展模式为基本策略,以实现确保资源和环境能够维持公民的健康和高品质的生活为基本任务,以保持环境持续造福于人类的生态功能为根本目标。因此,《环境基本法》不仅局限于公害防止的环节,而且是把法律调整的范围投向社会经济、人民生活的每一个环节。《环境基本法》的诞生是日本环境法走向成熟、完善[16]的标志,是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律化、制度化的好样板。可以说,《环境基本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后来的日本循环社会立法奠定了思[17]想基础和法律基础。

2.《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

该法在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核心地位。它确定了日本21世纪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基本方向——建立循环型社会。它标志着日本环境法理论和实践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该法包括总则、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和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政策共三章,总计32条。该法在内容上主要作出了以下六个方面的规定:①明确了“循环型社会”的概念。所谓“循环型社会”,就是指限制自然资源消耗、环境负担最小化的社会。②明确了“可循环资源”的定义,即对那些没有考虑其价值而被称为“垃圾”的物质,法律要求促进这种可循环资源的回收。③明确了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和不可循环资源的处置原则是:对可循环资源逐步进行分层,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和最终处置。同时指出:对循环资源的循环和处置,必须在技术和经济可行的条件下进行,以能否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负荷为依据。④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循环型社会中的责任。特别规定了企业作为废弃物排放者的责任,以及生产者(企业)的产品变成废弃物以后,生产者承担责任扩大的责任原则(EPR原则)。⑤要求政府制定有关促进建立循环社会的基本规划。法律明确要求政府制定“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计划”,而国家的其他有关计划应按照该计划来决定。该基本计划每隔五年可以按实际情况修改。基本计划的程序如下:首先,按照中央环境审议会议的研究结果,由环境部部长决定草案。其次,跟其他有关部门部长一起研究之后,在内阁会议上决定基本计划。最后,向国会报告基本计划。⑥明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府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减少垃圾产生量,以法规形式规定垃圾产生者责任,在产品回收利用到评估的整个过程中增加生产者责任,鼓励使用再循环产品,对妨碍环境保护、产生污染的企业征收环境补偿费等。

3.《废弃物处理法》

该法于2001年4月最新修订生效。该法在内容上主要规定了:①地方行政部门设立安全适当的废弃物处理设备。②强化废弃物排放企业的责任。在过去,排放企业只对废弃物有中间处分的义务,因此作用不大。(2001年)修改以后,对企业课以最终的处分废弃物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个义务,那么该企业有义务回收废弃物,使其恢复原状。如果黑社会团体参与或者企业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行政部门有权吊[18]销企业执照。③禁止在野外烧毁废弃物。

4.《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该法原名为《可循环资源利用促进法》,1991年开始生效,2001年4月完成修订并更名。该法的目的是将以往单纯作为原材料的再生利用“1R”转变为“3R”,即减少废物产生(Reduce),产品零部件的再利用(Reuse),资源的再生利用(Recycle)。修改的主要内容是由主要强调Recycle(原材料的循环)改为“3R”:一是通过实现提高产品生产过程中资源利用率、提高产品生命周期、控制废弃物的发生(Reduce);二是促使废旧回收产品的再利用(Reuse);三是促使企业回收产品,实施循环利用,加强循环再生(Recycle)。《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是指导性的基本法,《家电再生利用法》、《汽车[19]回收再生利用法》、《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等是它的子法。

5.《容器包装品的分类回收及再商品化促进法》

该法的目的是减少容器与包装物的弃物,促进其回收。该法通过对特定事业者(容器制造者、容器使用者和包装使用者)和消费者课以特别义务,以达到促进废弃物减量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保证废弃物的妥善处理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并有利于生活环境的改善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目的。从2000年4月开始,这个法律的调整范围扩大到纸制容器包装和塑料制容器包装的废弃物,其中,生产者有义务确定[20]容器包装的识别标记。

6.《家电再生利用法》

该法主要规定家电生产企业必须回收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空调四类废旧电器。该法通过对家电制造企业、零售商、垃圾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规定不同的义务,以促进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率。法律规定处理费用由用户和厂家共同负担,明确了生产企业是承担回收费用[21]的主体,家电消费者有配合回收的义务。

7.《建筑材料循环法》

该法旨在推进砼块、沥青块、废木材等建筑废物的再生利用。其主要内容有:强制分类回收拆迁建筑物的建材碎片,强制将建筑垃圾在现场按混凝土、沥青、木材分类,为了保证建筑垃圾的分类与回收的执行,完善发生者和承包者之间的协议手续,拆迁公司到管理处注[22]册,制订回收计划促进回收等。

8.《绿色采购法》

该法目的是通过规范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推进建立环境负荷最小的社会。该法通过指定再生纸张、低污染办公车、节能型复印机等办公产品为环境友好产品,规定国家机构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当积极购买环境友好产品。此外,该法还要求产品生产厂家准确提供所制造产品的环保信息,政府负责整理、分析有关信息并建立合理的信息体制。

9.《食品回收法》

该法通过制定目标、质量标准和处罚责任,以期减少有机垃圾的排出量,减轻垃圾处理的负担,为建设循环型社会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该法分别规定了企业、消费者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地说,食品相关企业(制造、流通、餐饮等)对食品循环资源进行再生利用,食品生产、分送企业以及餐饮业有预防垃圾产生和回收垃圾的义务,消费者除预防垃圾产生外,还有义务使用再循环产品(作为饲料或者[23]肥料),政府负责制定促进食品再循环措施。

10.《报废汽车再生利用法》

该法规定了汽车制造商和进口商要对氟里昂、安全气囊及破碎残渣等进行妥善的回收处理,经销商要将回收的废旧汽车交给拆解企业和汽车制造商进行拆解回收,拆解企业要妥善处理并进行回收利用。[24]

此外,日本还通过政府行政机关制订了大量相关的方针、指南和行动计划。这些方针、指南和行动计划,既具有积极的政策引导性,又大大增强了法律的执行性。其中,重要的政策文件包括:《循环性社会形成推进基本计划》、《关于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基本方针》、《关于促进容器包装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及符合分类标准物的再商品化基本方针》、《特定家用电器废弃物的收集与运输以及再商品化等的基本方针》、《促进特定建筑材料分类解体等以及特定建筑材料废弃物再资源化等的基本方针》、《促进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等的基本方针》、《废弃物处理与回收技术指南》、《报废车辆回收计划》、《促[25]进废旧纸张回收计划》、《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等。

从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可以看出,日本先在污染防治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进行综合立法和单行立法,然后在此基础上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并根据实践的发展将循环经济立法扩展到其他特别领域。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对生产者、使用者和政府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资源和产品的生产、消费和处置各个环节实现全过程控制,真正贯彻了循环经济闭循环的理念。(四)日本主要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根据日本循环经济法律的规定,日本的主要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有:

1.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制度

根据《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必须制订出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以综合地且有计划地推进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措施。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的内容包括:①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措施的基本方针;②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政府应综合地且有计划地采取的措施;③其他政府为了综合地且有计划地推进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基本计划为内阁会议作出决定后,环境大臣应及时向国会报告,并进行公布。此外,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环境基本计划及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以外的国家计划,应以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为基础。

2.事先评价制度

考虑到资源循环利用及处理对环境可能产生的环境负荷,《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事先评价制度。该法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公众的消费活动应避免废弃物产生,尽量实现可循环利用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要求企业在商品的制造、加工或销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时,对其经营活动涉及的产品和容器,就一定事项事先进行自我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设计可以降低产品和容器环境负荷的多种措施,以降低循环和处置带来的环境负荷。同时生产者也应向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减少产品和容器变成废弃物以及在其已经变成可循环资源时对其进行循环或处置。此外,对环境影响的事先评价还需要与地方的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1981年环境评价法案联系起来。

3.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根据《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第11条的规定,生产者不仅应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原材料等变为废物,当原材料等变为循环资源时应自行进行适当循环利用;并且从事产品、容器等生产制造、销售的生产单位有责任遵守基本原则,自行对产品、容器等转变为循环资源的物质进行收集或转让,也可以进行适当的循环利用。

4.环境报告书制度

日本企业通过制定环境报告书,向消费者公开企业的环境管理状况(如企业环境基本方针、环境活动推进计划及其活动效果)、环境监督、环境教育和环境会计等信息,以便消费者监督。环境报告书制度,一方面督促了企业实施环保行为,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企业的“绿[26]色”形象。近年来,编制和发布环境报告书,已经成为日本企业向社会展示企业环境责任、提升企业社会形象的重要方式。

5.经济刺激制度

经济刺激手段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政府援助、贷款优惠和费用减免等。日本非常注意经济刺激手段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可接受性。例如,日本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限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的夹杂物、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三年的[27]固定资产税退还等。经济刺激政策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6.环境会计制度

环境会计是对环保投资和由此获得的经济效益作定量分析和予以公布的制度。企业的环境保护活动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如防止公害费用、资源循环费用、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再循环回收费用等。同时,环保投资也会取得收益,如生产领域、物流领域带来的利润等。环境会计制度已经在日本普及,企业正在增加环保投资,并利用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7.绿色采购制度《绿色采购法》通过指定再生纸张、低污染办公车、节能型复印机等办公产品为环境友好产品,规定国家机构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当积极购买环境友好产品。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促进社会消费观念的更新起着重要作用。

8.教育宣传和科技促进制度

循环型社会的形成离不开企业和公众的理解与协助及科技的支撑。《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第27条规定,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不能缺少生产单位及个人的理解与协助,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兴教、兴学及其宣传工作。第30条规定,国家应致力于循环利用及处理循环资源时对环境产生的压力程度的评估方法、控制产品等变为废物等或适当的循环利用及处理循环资源的技术以及其他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科学技术的振兴。国家为了振兴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的科学技术,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善研究体制,推进研究开发并普及其成果,培养研究人员。《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28]第7条和第8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这些制度规定,对促进日本循环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中译本序,第2页。

[2]

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6页。

[3]

李沛生:《日本循环型社会的现状与展望》,《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8年第3期,第15页。

[4]

杨秋芬、王秀英:《日本循环经济的政策法规特点及其启示》,《日本问题研究》2008年第4期,第

[5]

[日]佐藤孝弘:《日本循环型社会立法》,《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61页。

[6]

李超:《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成效与经验分析》,《现代日本经济》2008年第4期,第25页。

[7]

杨秋芬、王秀英:《日本循环经济的政策法规特点及其启示》,《日本问题研究》2008年第4期,第55页。

[8]

柯坚:《日本循环社会立法分析》,江西赣州: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508-509页。

[9]

本书引用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年)中文全文具体条文时,均引自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78-989页。

[10]

日本《环境基本法》第2条指出:“本法所称‘环境负荷’,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有可能成为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因素。”

[11]

柯坚:《日本循环社会立法分析》,江西赣州: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508-509页。

[12]

该法在中国的其他称谓还有:《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等。笔者遵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叫法,即《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国研网”http://www.drcnet.com.cn/DRCNet.Common.Web/DocViewSummary.aspx?docid=1662863&leafid=14160,2009年6月10日访问。

[13]

此处“部门法”的称谓,其他作者亦有使用,参见[日]佐藤孝弘:《日本循环型社会立法》,《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62页。夏少敏、林锡东:“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探析”,中国环境法网http://www.riel.w hu.edu.cn/article.asp?id=27594,2009年6月10日访问。笔者认为,此处所谓“部门法”,是指介于基本法之下、专项法之上的法律,它与中国的所谓“部门法”并不对应。

[14]

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年)第1条。

[15]

杜群:《日本环境基本法的历史发展及我国对其的借鉴》,《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第58页。

[16]

杜群:《日本环境基本法的历史发展及我国对其的借鉴》,《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第61页。

[17]

柯坚:《日本循环社会立法分析》,江西赣州: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508页。

[18]

[日]佐藤孝弘:《日本循环型社会立法》,《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63页。

[19]

周长益、冯良:《日本发展循环经济及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情况》,《产经论坛》2004年第4期,第2页。

[20]

[日]佐藤孝弘:《日本循环型社会立法》,《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63页。

[21]

柯坚:《日本循环社会立法分析》,江西赣州: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510页。

[22]

廖建凯:《试论日德循环经济法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江西赣州: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596页。

[23]

柯坚:《日本循环社会立法分析》,江西赣州: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511页。

[24]

廖建凯:《试论日德循环经济法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江西赣州: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596页。

[25]

柯坚:《日本循环社会立法分析》,江西赣州:200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512页。

[26]

晋海:《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年第3期,第65页。

[27]

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循环经济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6页。

[28]

晋海:《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年第3期,第65页。

二、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实践的国家之一,其循环经济立法在欧盟以及全世界范围内均居于前列。德国的循环经济起源于垃圾处理,然后逐渐向生产和消费领域扩展与转移。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经历了从1972年的《废物处理法》到1986年的《废物防止与管理法》,再到1991年的《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最后到1994年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的大致发展脉络。[1](一)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历史背景

1.工业高度发达而资源匮乏

德国是一个技术先进、工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但其自然资源非常匮乏。面对自身资源匮乏的劣势,德国除了积极开拓世界资源市场获得必要资源以外,还非常注重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起初,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是尽可能有效地处理废物,从中获得新的资源或能源,“垃圾处理”意即废物得到尽可能的重新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在减少资源消耗的同时,也为德国创造就业机会和进行技术革新提供了动力。

2.强烈的环保理念

德国民众的环保意识很强,各公共场所、居民区都有垃圾分类箱,绝大部分民众都能自觉地将不同的垃圾分类投放,从而保证了垃圾的处理和再利用。在德国,任何生产活动、各种生活行为都以环保优先为原则。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废物经济管理贯穿于整个经济循环之中。德国废物管理政策的目标就是实现一种面向未来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的循环经济,其政策重心是环境和资源保护,且避免再污染和再破坏。[2](二)德国通过法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1.从混沌无序到末端治理阶段(1972—1986年)

20世纪70年代,德国存在着大约5万个垃圾堆放场,其基本处于无人管理的混沌状态。1972年,德国议会通过了一项重要的废弃物处理法律——《废弃物处理法》,开始要求关闭堆放场,建立焚烧厂。尽管如此,当时的做法只是强调废弃物排放后的末端处置,对如何控制排放的问题却未作出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2.从末端治理到全过程管理阶段(1986—1994年)

这一时期,德国意识到,简单的垃圾末端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1986年之前的《废弃物处理法》被修订为《废物防止与管理法》。经过修订后,发展方向从“如何处理废弃物”转变到“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该法对垃圾不再是简单的末端处理,而是试图“减量化”和“再利用”。

3.物质闭路循环与资源循环利用阶段(1994—2000年)

1994年,德国政府颁布了《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现已成为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它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把物质闭路循环的思想从包装问题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目的是彻底改造垃圾处理体系,建立产品责任延伸制度。该法于1998年做了修订。

4.重点向可再生能源方向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这一阶段,虽也有新的有关废物处理的法律法规出台,同时也有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但循环经济的发展重点已经转移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上来。2000年,德国通过了《可再生能源促进法》。2004年8月1日,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生效,为发展太阳能、风能、小水电、生物质能和地热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总之,德国通过法律的手段将发展循环经济从废弃物循环利用入手,通过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循环经济向生产和消费领域扩展。通过物质流管理向区域推进,最终目标是建立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体系。(三)德国的循环经济法体系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到目前为止,全德国大约有8000余部联邦和各州的环境法律和法规,还有欧盟的400多个法规在德国也具有法律效力,德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循环[3]经济法律体系。兹简介如下。

1.1972 年《废物处理法》

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关闭无人管理的垃圾场,代之以集中的由政府严密监管的垃圾场,并确定了垃圾无害化处置和允许私营企业进入垃[4]圾处置行业等原则。由于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处理”生产和消费中所产生的废物,属于环境问题的末端处理方式,因此,严格来说该法尚不属于循环经济的典型立法。

2.1986 年《废物防止与管理法》

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垃圾的焚烧、填埋方式和新建处理厂受到民意强有力的抵制。在舆论重压下,德国政府环境政策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根本性转变——从建设更多的填埋和焚烧厂以扩大废物处理能力转向注重源头削减废物的产生量和进行循环利用。该法在此背景下产生,该法强调采用节约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的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选目标,将立法目的由“怎样处理废弃物”转变为“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该法确立了废物预防和再生利用优先于废物处理的原则。首次规定了石油企业向消费者回收废油、并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处理的义务,这是“延伸生产者责[5]任”(EPR)的雏形。

3.1991 年《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及其修正案

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制定了《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将包装投入市场流通的制造者、包装者和经销者回收和循环利用包装的义务,并设定了包装物再生循环利用的目标:到1994年1月回收全部包装废料的50%,到1995年6月回收80%的包装废料,收集设施必须对被收集回的大部分材料进行循环利用。该条例把包装分为运输包装、销售包装和次级包装三类。1993年以前供应方被要求收回运输包装和次级包装,从1993年开始供应方必须收回所有销售包装。消费者可以把包装物留在零售点或其他收集点,零售商由供应方付费将包装材料送回供应方。供应方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情况下重复使用或循环利用回收的包装材料。该条例还授权制造商和经销商委托第三方替代履行回收利用义务,允许成立生产者责任组织(PRO),以统一收集、利用替代个别履行。它直接促使德国双重体制DSD和绿点标志的诞生。该条例1998年的修正案,为处理包装废物设定了严格的先后顺序要求:首先和最重要的是预防、减少包装废物产生;其次是旧包装应当通过退回生产的闭路循环而重复使用或再生利用;只有不能预防、重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包装废物才可以填埋和焚烧处理。该条例第三次修正案2005年5月28日生效,明确对环境不友好的一次性饮[6]料包装实行强制押金制度。

4.1998 年《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

该法是目前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最主要法律。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物按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7]清除”。该法确立了“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置”的废物处置原则,将循环经济理念从包装扩大到所有的生产部门,把废物处理提升到循环经济的高度。

该法共九章,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明确了立法目的,[8]法律的适用范围,废物、除掉、废物制造者、废物等概念的定义。②规定了循环经济的原则,即:首先要避免产生废物,特别重要的是减少产生的废物量及其危害性。其次是利用和用来获取能源(能源利用),避免废物的措施是设备内的物质循环利用,要生产废物少的产品,要引导消费行为,消费那些废物少和有害物少的产品。该法还明确,循环经济包括通过废物利用的取送系统,运输、储存和处理准备[9]的转让、收集和采集。③该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废物的制造者和消除者的原则和义务。其中规定了循环经济的基本义务有:避免废物的义务、按规定对废物进行无害化利用的义务、按照有利于环境保护规定的方式清除废物的义务;规定了对废物进行物质和能源利用的方式和要求;规定了循环经济的一般要求和在农业肥料方面的要求;规定了设备经营者的义务;规定了对公共福利有利的废物清除原则;规定了废物清除的基本义务、要求,转让义务、土地的宽容义务等。④该法还规定了公共清除人员、受委托清除废物的第三者、协会、经济自[10]我管理团体等主体的义务。⑤该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产品责任,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生命周期管理中的责任,对于某些特定的产品,只有具有明确的回收可能性时,才容许投入市场。另外,还规定了:谁开发、生产、加工和经营产品,谁就要承担满足循环经济目的的责任;开发、生产和使用可多次利用的、寿命长的产品;优先采用可利用的废料或次生原材料;对含有毒有害的产品要有明显的标志;确保产品使用后的废物采取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利用和处置;产品标志上要有回收、再利用的可能性和义务的说明以及抵押的规定;产品回收后拥有者的义务。⑥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计划责任。该法要求,州对其地区按照跨地区的要求制订废物经济计划,废物经济计划应包括法律明确要求规定的内容。该法规定了:建立和经营废物存放地的计划的制订和批准程序;同意制订计划的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制订计划或批准计划之前,废物清除项目可以开始建立和运营等。⑦该法第五章规定了公众的义务,第六章规定了废物咨询义务和向公众报告等信息义务。⑧第七章规定了监测。该章规定了:废物的利用和清除要处于主管部门的监督之下;需要监测的废物的范围;清除废物的自选证明方法;废物利用的证明方法;清除废物必须有主管部门的运输批准;中[11]介交易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等。⑨第八章规定了废物企业组织和受委托者。其中规定了:企业组织向主管部门的通知义务;企业废物管[12]理人员的任命程序及其任务等。⑩第九章是最后规定。其中规定了:该法与欧洲共同体的法律文件的关系;该法在国防部业务范围内的执[13]行问题;罚金、没收等法律责任的规定。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废物清除是德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因此其《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规范的重点内容也是关于废物的清除问题。

5.其他相关立法

在《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的框架下,德国政府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2000年,德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可再生能源促进法》。根据该法,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公司企业可以获得政府的经济补助。在这一法律的鼓励下,许多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德国政府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促进方案》、促进新能源技术开发的《未来投资计划》、《家庭使用可再生资源补助计划》等。为了促进生物资源技术的开发和市场化,德国政府还制定了《再生资源发展法规》等法律法规,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规范了政府、社会、企业和国民的行为。

此外,德国于1998年制定了《包装法令》,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1年制定了《废弃电池条例》、《废车限制条例》和《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和《森林繁殖材料法》,2004年修订了《可再生能源促进法》,2005年制定了《电子电器法》和《垃圾堆放评估条例》,2006年修订了《废车限制条例》、制定了《简化垃圾监控法》等。

总体来说,德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表现出如下主要特点:①在层次上,《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是德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法律法规在该法框架下制定和实施;②在阶段上,《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立法初期是指“物质封闭型的垃圾经济”,后来通过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循环经济原则扩展到生产、消费等领域;③在内容上,德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主要是以生活和工业废物的清除和再利用问题为主线,同时也涉及能源的开发与使用等。(四)德国主要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1.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德国最早在废物管理立法上实践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将其规定到《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等法律中。产品生产者应最大可能地在生产过程中避免产生废物,保证有利于环境的利用,确保在利用中产生的废物得到处置。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包括:①设计、制造、销售的产品必须满足可重复使用、经久耐用、使用后能够安全地再生利用或以环境安全的方式处理的要求;②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优先采用可利用的废物或二级原材料;③含有有害物质的产品要有标志,以确保产品使用后产生的废物能够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利用或处置;④通过产品标签告知重复使用、再生利用的接收、押金支付安排等信息;⑤接受回收的物品和使用后的残余废物,[14]并进行再生利用或处理。该制度极大地强化了生产者在废物清除和循环经济中的法律责任。

2.押金返还制度

为了提高包装品回收率,德国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押金返还制度。《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规定,如果一次性饮料包装的回收率低于72%,则必须实行强制性押金制度。自实行此制度以来,顾客在购买所有用塑料瓶和易拉罐包装的矿泉水、啤酒、可乐、汽水等饮料时,均须支付相应的押金(1.5升以下为0.25欧分,超过1.5升时为[15]0.5欧元)。顾客在退还空瓶时,领回押金。2005年德国《包装废物条例》第三修正案颁行,宣布自2005年5月28日起,对非生态有益的矿泉水、啤酒和充碳酸汽软饮料的一次性饮料包装征收押金;自2006年5月1日起,押金制扩展适用到一切对生态不友好的一次性饮料包装,而生态友好的一次性饮料包装,如纸盒和聚乙烯包装等则免于适用。押金返还制度糅合了政府管制和市场机制双重因素,旨在以价格机制鼓励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饮料包装,减少一次性包装的使用和[16]随意丢弃,这对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大有裨益。因此,该制度现已在很多国家得到推行。

3.垃圾收费制度

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途径有两种:一是向城市居民收费,二是向生产商收费(又称产品费)。就居民垃圾处理费来说,德国的各个城市的垃圾收费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是按户收费,以垃圾处理税或固定费率的方式收取;有的是按垃圾排放量来收取。就产品费来说,它要求生产商对其生产的产品全部生命周期负责。产品费的征收对于约束生产商使用过多的原材料,促进生产技术的革新,以及筹集垃圾处理资金都有较大的益处。德国的垃圾收费制度增加居民和生产商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投入,为垃圾的治理积累了资金,推动了垃圾的减量化[17]和资源化,从而减少了垃圾对于环境的危害。

4.垃圾分类回收与“绿点标志”制度

德国自1985年开始就实行垃圾分类,即根据垃圾的性质和用途(如有机垃圾、无机垃圾、废旧电池、玻璃、纸质制品等),分置多个垃圾箱,再在垃圾箱上用文字和图示提醒消费者将各种不同的垃圾分别投入不同的垃圾箱中。《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有分离垃圾的装置,废纸、玻璃、塑料以及金属等垃圾[18]要分开,以保证他们得到最大程度的再利用。垃圾分类有利于垃圾的处理、加工和再利用,同时降低了处理成本。

5.生产者责任组织制度《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和《包装废物条例》等立法都规定允许企业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产品延伸责任。在德国,该第三方就是生产者责任组织(Dual System Deutschland AG,简称DSD)。企业通过加入DSD(双元回收系统)得以免除产品延伸责任。DSD是一个提供包装废物回收利用服务的公司,基本定位是代为履行EPR,与项目中的所有参与者——生产者、销售者、废物管理产业、地方政府公平合作。它接受企业的委托,组织收运者对企业的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和分类,然后分送到相应的资源再利用厂家进行循环利用,能直接回收的则送返制造商。DSD拥有绿点标志。希望加入DSD项目的企业通过付费取得在其包装材料上使用绿点标志的许可。德国政府对DSD的运营实施严格的监管,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设定了一些限制措施,并对其与原有收集系统的衔接作了必要的协调安排。包括:①设立全国性的赔偿基金。②设定常规的收集明细表,收集箱的设置要便于消费者利用。③整合DSD与州和地方的公共废物收集体系,使之一体化。[19]④强制达到法定的包装物收集和循环利用目标等。DSD的实践表明,该制度以其强大的组织能力和规模化的优势,促进了成本降低、资金筹集、先进技术采用以及与政府和公众的沟通,是生产者个别履行EPR的有效替代方式。

[1]

本部分内容主要参见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德国的循环经济》,引自http://de.mofcom.gov.cn/aarticle/ztdy/200611/20061103600672.html,2009年6月2日访问。

[2]

黄海峰等:《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38-39页。

[3]

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德国的循环经济》,引自该处官方网站http://de.mof-com.gov.cn/aarticle/ztdy/200611/20061103600672.html,2009年6月2日访问。

[4]

徐伟敏:《德国废物管理立法的制度特色与启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年第5期,第143-144页。

[5]

徐伟敏:《德国废物管理立法的制度特色与启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年第5期,第143-144页。

[6]

徐伟敏:《德国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研究》,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主办资源网:http://www.lrn.cn/policy/law research/200701/t20070130¯27924.htm,2009年6月2日访问。

[7]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修订)第1条。该法中文版及具体条文,参见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7-864页。

[8]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修订)第3条。

[9]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修订)第四条。

[10]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修订)第15、16、17、18条。

[11]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修订)第40-52条。

[12]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修订)第53、54、55条。

[13]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修订)第56-64条。

[14]

徐伟敏:《德国废物管理立法的制度特色与启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年第5期,第144页。

[15]

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德国的循环经济》,该处官方网站http://de.mofcom.gov.cn/aarticle/ztdy/200611/20061103600672.html,2009年6月2日访问。

[16]

徐伟敏:《德国废物管理立法的制度特色与启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年第5期,第145页。

[17]

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循环经济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页。

[18]

冯兴元:《德国的废物管理政策与循环经济》,《世界知识》2004年第21期,第54页。

[19]

徐伟敏:《德国废物管理立法的制度特色与启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年第5期,第145页。

三、欧盟的循环经济立法

欧盟是一个特殊的政治经济组织,其循环经济立法也比较发达。目前,欧盟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以推动和保障其循环经济发展,同时彰显其在欧洲乃至全球的环保先驱形象。

欧盟循环经济发展的特色一直是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和处理以及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控制等方面。目前,对欧盟循环经济发展和推动较大的立法主要有:《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指令,简称RoHS指令)、《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指令,简称WEEE指令)和《用能源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2005/32/EC指令,简称EuP指令)。(一)欧盟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历程

欧盟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历程,是与“欧盟环境行动规划”的发展历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体来说,欧盟的循环经济立法实践可以[1]分为三个阶段。

1.雏形期(1973—1993)

1973年,《欧共体第一个环境行动规划》(1973—1976)出台,这一行动规划是欧共体的第一个统一环境政策。1977年通过的《欧共体第二个环境行动规划》(1977—1981)对第一个规划进行了确认和扩展。它确认对水、气和噪声污染领域的控制行为给予优先控制。而且同时强调欧共体环境政策中的预防政策,特别注意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1983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欧共体第三个环境行动规划》(1982—1986)。“综合污染控制”这一概念出现在该规划中,并出现了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原则:预防原则——在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原则。在具体的行动计划上,该规划强调将环境政策纳入共同体的各部门政策的必要性。《欧共体第四个环境行动规划》(1987—1992),在控制污染的思路上有重要突破。比如多种介质方法,从原材料着手的方法,直接针对污染源的方法。该规划重申需要将环保要求纳入到其他欧共体政策(如农业、工业、运输等)中去。由单个企业的末端污染控制,到从源头削减污染,环境法从单独的法律,到在经济社会大政策领域的渗透,到“第四个环境规划”为止,欧盟循环经济立法的雏形已现。

2.发展期(1993—2000)

1993年获批的《欧共体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1993—2000)出台恰逢“世界环发大会”之年,其规划也称《走向可持续性规划》。其中对欧盟的环境管理提出严格要求:“增长必须是环境可持续的增长,共同体必须管理好自己的内部事务,并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做出表率。”欧共体将规定最低要求,各个欧盟成员国可以自由地确定比欧盟标准更高的国家标准,强调改善对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包括与综合的污染防治方法相联系的许可证制度。“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选择五个目标领域来特别关注:工业、能源、运输、农业和旅[2]游。在此阶段,清洁生产在欧盟已经成为环境立法的铁律。

在《欧共体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中,出现了几个特色鲜明的循环经济管理制度,促进了欧盟经济由传统模式向循环经济模式的大跨越:①综合污染控制。1996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综合污染防治指令》,标志着循环经济在企业管理层面,全面运用了清洁生产的思想,是循环经济立法发展的关键一环。②生态管理和审核法案。1993年7月欧共体公布的这一法案成为著名的ISO14000前身,它的出台,证明欧盟在“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期间,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化成为现实,这是循环经济理念向全社会企业推广发展的战略步骤。③“生态标签”制度。欧盟于1992年通过第EEC880/92号条例出台了“生态标签”制度,逐渐推动各类消费品的生产厂家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欧盟生态标签的产品类别,要求都是在欧盟市场上有庞大的销售与交易量的消费品,生态标签条例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从商品流通与市场营销的角度,给“绿色产品”带来了极大的商机。

3.深化期(2000年以后)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通过了《第六个环境行动规划》(2000—2010)。该规划在考虑到经济与社会环境的情况下,把环境放在一个大远景里进行考虑,强调了里斯本和哥德堡的各个目标。在第六个环境行动规划中,欧盟重申废弃物处理的优先顺序是: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置,并提出了具体的废物管理目标是:至2010年,要将最终处理的废物量和有害废物的产生量分别相对于2000年的水平减少20%,至2050年,分别减少50%。

从欧盟(欧共体)六个“环境行动规划”不难看出,欧盟的循环经济立法脉络是从末端到源头,从局部到整体,从各行业到整个社会,这反映了欧盟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稳健推进其循环经济发展。(二)欧盟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在欧盟,废物回收利用和处理一直是其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欧盟成员国每年要产生近20亿吨的废物,并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长,堆存这些废物不可行,焚毁又会带来废气排放和残留物问题。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减少废物产生,在经济可行和生态友好的情况下[3]将废弃物在生产中再次使用。为此,欧盟通过制定有关废弃物控制和处理的法律来解决废弃物带来的环境问题。其先后通过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废油处理指令(1975)》、《危险废物指令(1991)》、《包装与包装废物指令(1994)》、《废物填埋指令(1999)》、《报废车辆指令(2000)》、《废物焚烧指令(2000)》、《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用能源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2005)》、《废物运输指[4]令(2006)》、《综合污染防控指令(2008)》等。这些立法着眼于废物的管理和利用:首先抑制废物产生。其次对废物进行回收使用;最后对废物进行焚烧产能和填埋处理。欧盟及其成员国以预防优先和回收利用作为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国际上被简化为“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这些法律文件对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循环经济发展有着直接或间接的约束力,起指令性或指导性[5]作用,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形成和蓬勃发展。下面重点介绍对欧盟循环经济发展和推动较大的三项指令:

1.RoHS指令

RoHS指令的主要目的是: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显著减少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对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并寻求这些物质的安全有效的替代物。限制这些有害物质的使用也就是提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的可能性和经济利益,并减少它们对回收工厂工人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基于以上考虑,RoHS指令要求2006年7月1日开始,电子电器中禁止使用铅、汞、六价铬、镉和多溴联苯(P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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