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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1 08: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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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琴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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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国家标准解读

社会责任国家标准解读试读:

前言

2015年6月2日,社会责任系列国家标准终于发布了。系列标准包括《社会责任指南》《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系列标准是我国社会责任领域第一份国家层面的标准性文件。系列标准的发布具有重大意义,将统一各类组织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理解,改变以往国内依据不同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混乱局面,为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提供系统、全面的指导,将对提升国内社会责任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我全程参与了国家标准起草过程,感到国家标准内容繁杂、专业性强,普通读者读起来会比较困难,所以决定编写这本解读。

我想既然是解读,是用来帮助读者理解标准的,就想从读者的角度出发,怎么方便读者理解,就怎么写。

第一,在语言风格上,尽量用“大白话”,用最“土”的话,把标准解释清楚。我并不想让读者觉得这本书多“高深”,多“玄奥”,觉得我水平多“高”,我希望读者读起来觉得很“浅”,很“Easy”。所以,我没在书里整出一套故弄玄虚的“理论体系”,没“粘”一大堆毫不沾边的“例子”。所有内容追求的是易懂、实用。有话则长,无话则短,把事情说清楚就行。

第二,在结构安排上。因为国家标准是以ISO 26000为蓝本制定的,其结构是按照西方人的思维习惯搭建的,中国读者阅读起来比较困难。所以,在本书中我对三个标准的内容进行了重新的梳理。其实国家标准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一是“是什么”,即什么是社会责任。二是“做什么”,即履行哪些责任。三是“怎么做”,即如何履行责任。按照这样的主逻辑,将本书分为六章及两个专题。

本书结构安排和国家标准的对照见下图:

由于标准内容非常繁杂,我在解读标准后,在“专题一”中用精练的语言梳理了标准的主要内容,方便读者在较短时间内重温标准的核心内容。

第三,在应用层面。我觉得这本书的读者主要是实务界的同志。所以,我尽量多提供一些管用的东西。在“专题二”中,我从企业的角度,提出社会责任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战略,并给企业制定和实施社会责任战略提出了建议。在附录里,我提供了一些有用的工具。限于篇幅,有些工具性资料,没能放进书里,我都提供给社责观察网(www.chinacsr.net.cn)了,欢迎读者下载。

我也非常愿意和读者进行交流,读者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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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邮箱地址:haoqin@chinacsr.net.cn郝琴2015年6月导论

社会责任的思想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商人的社会责任观。一些有责任感的商人,拿出自己的财富,资助慈善事业,办学校,救济穷人。但一般认为,最早提出现代意义上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是芝加哥大学的克拉克(J.Maurice Clark)。他在《改变中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中写道,“迄今为止,大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责任”,“超越法律的企业责任不仅仅是一种理想,[1]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一个事实”。然而,克拉克并没有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这一任务是由英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完成的。他在对美国企业进行考察后,于1923年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1953年,鲍恩(Howard R.Bowen)出版了《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这是第一部系统论述企业社会责任的著作,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一门学问。从此以后,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越来越多,践行社会责任理念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思潮。一、社会责任发展的思想脉络

每一个理论,都是在不断探索、不断争论中发展起来的,社会责任也是这样。今天我们回头望去,还能看到它一路发展过来的清晰的思想脉络。它一直在拷问自己,不断给自己提出一个又一个“问号”。正是这种对自己的严苛,让社会责任发展为今天的“显学”。(一)有没有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从提出到为人们普遍接受,不是一帆风顺的。期间曾经历无数的争论,其中最有名的是两次论战。

第一次是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Berle-Dodd论战,论战的焦点是企业经营者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Berle认为,企业管理者只是企业股东的受托人,企业的唯一目的是为股东赚[2]取利润,股东的利益远在企业其他潜在利益者的利益之上。此观点一经提出,立即遭到哈佛大学法学院Dodd教授的激烈反对。Dodd认为,企业除了营利的责任外,还有为社会服务的责任。法律之所以允许和鼓励经济活动,并非因为它能为所有者创造利润,而是因为它能服务于社会。企业管理者不仅是股东的受托人,也是股东之外的其他多方利益团体的受托人,理应为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大众承担社会责[3]任。最后,Berle完全认同了Dodd的观点,并认为公司不仅是经营[4]单位,更是一种社会组织。

第二次是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的Berle-Manne论战。1962年,美国著名经济法学教授Henry G.Manne驳斥了Berle关于现代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他不反对管理者个人要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采取对公司长期发展有利的行动。但他认为,如果将这些事情提到公司社会责任的高度,就会带来根本性的改变,即改变了自由经济的基[5]础。对此,Berle认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垄断,往往三四家公司就控制着一个行业,最初由亚当·斯密提出的古典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已经不再适用。两人对公司本身性质的认识不同,Manne认为企业只是一个经济组织,而Berle认为企业是一个社会组织,所以,两人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也是各执一词。

除上述两场论战外,一些主张自由市场经济的学者也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中指出,鼓吹或拥护企业社会责任,是对“自由社会根本性的破坏”。他认为,“企业具有并且仅有一个社会责任——利用资源并从事经营活动以增[6]加利润”。哈耶克也反对企业社会责任。他在《致命的自负》中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有悖于自由制度,企业参与社会活动不仅会导致政府干预的强化,损害企业自由,而且还有可能导致企业将主要精力置[7]于与“正确的目的”不相干的事项上,危及企业的生存。当时的法庭也反对企业承担股东利益之外的责任。否则,就判为“过度活跃”,[8]或侵犯股东的权益。

弗里德曼等人的观点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也对此做出回应。例如,综合社会契约论者Donaldson认为,企业与社会存在一个契约。社会为企业的存在提供了条件,企业应对社会承担责任,社会则应对企业的发展承担责任,[9]企业有责任为社会和经济的改善而运作。

企业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了态度。美国钢铁公司和国际收割机公司董事伯金斯(George W.Perkins)早在1908年就提出,公司愈是大型化,则它对全社会的责任就越重。著名企业家洛克菲勒(John D.Rockefeller)也提出企业应服务于社会的观点。惠普创始人之一戴维·帕卡德(David Packard)把企业社会责任看作一个文明社会的最本质的东西,也是企业战略的核心。他在《惠普之道》中指出,企业负有赚取利润之外的责任,如对员工、顾客、供应商和社会均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他认为,公司是离不开社会的,公司就是一群人聚在一起共同实现个人单独无法实现的事情,为社会做出贡献。通用公司董事长约翰·史密斯(John Smith)指出,只有负担起对社会的责任,才能使一个企业卓尔不群。

关于企业有没有社会责任的问题,争论一直在继续。但人们并没有纠缠在这个问题上,而是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了更深层次的研究。其实,有些问题不必非在理论上达成一致,人们的行动已经表明了他们的态度。(二)有什么责任

1961年,戴维斯(Keith Davis)提出了“责任铁律”,即“商人的社会责任必须与他们的社会权力相称”。基于这个观点,戴维斯认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回避将导致社会所赋予的权力逐步丧失”,因此,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考虑或回应超出狭窄的经济、技术和立法要求之外的议题,实现企业追求的传统经济目标和社会利益”。之后,戴维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社会责任五条定理:一是社会责任来自于社会权力。二是企业应该作为一个双向开放的系统来经营,在接受来自社会的投入的同时,向公众公开其经营成果。三是企业在进行有关活动、产品和服务的决策时应全面考虑和计算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四是社会成本应计入活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中,这样消费者就能支付他对社会的耗费。五是企业作为公民,除了承担社会成本外,[10]还有责任在社会需要的地方尽其所能地参与其中。

1979年,Carroll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进行了总结,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涵盖了在一个特定时点,社会对企业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的期望”。他整合了社会问题、社会响应和社会责任三个方面,提出了“企业社会表现的三维概念模型”(如图0.1所示)。其中构成企业社会表现的第一维度是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第二维度是社会问题;第三维度是社会响应。

此后,Carroll对自己的理论进行了完善,并于1991年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他将企业社会责任从下到上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决定履行与否的责任(也称为慈善责任)。四种责任的权重不同,依次为4、3、2、1。金字塔模型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重要理论基础。之后很多学者提出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基于Carroll的理论框[11]架。

图0.1 企业社会表现的三维概念模型

资料来源:Archie B.Carroll.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79,(4):503.

图0.2 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

资料来源:转引自Archie B.Carroll.The 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Toward the Moral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al Stake-holders[J].Business Horizons, July-Au-gust 1991,39 48.

在Carroll研究的基础上,Wood提出了企业社会表现模型,Wartick和Co-chran则对企业社会表现作了经典定义:“企业社会表现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准则、社会回应过程和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政策之间的相互根本作用,它将企业与社会领域的三大主导方向融合在一起,即主要与社会责任相关的理念导向、主要与社会回应过程相关的制度导向以及主要与社会问题管理政策(包括问题的发现、分析和反应等部分,目的在于最小化‘意外事故’以及制定有效的公司政策)相关的组织导向,通过对社会责任、社会回应和社会问题的综合,公司社会表现为模型全面分析企业与社会提供了一个极具价值的框[12]架”。

1997年英国学者Elkington提出了“三重底线原则”(The Triple Bottom Line),认为一个企业在长期持续发展中要始终坚持企业营利、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三者的统一。与此同时,一些非政府机构也积极探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具影响的是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SAI)对CSR概念的界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于商业责任,它是指除了对股东负责,即创造财富之外,还必须对全社会承担责任,包括保护环境、遵守商业道德、劳工权利保护、公益事业捐赠、支持慈善事业、弱势群体保护等。

基于金字塔模型等理论,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的经济责任。包括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增长,为社会创造财富,为社会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等。二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等。三是企业的伦理责任。包括维护股东权益,维护员工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环境保护,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等。四是企业的自愿性慈善责任。包括积极开展和参与社会慈善活动,支持国家和地方的教育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等。(三)对谁负责任

20世纪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是与利益相关方理论的全面融合。利益相关方理论认为,企业除了要为股东追求利润,还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利益。

利益相关方理论最早是由斯坦福研究所于1963年提出来的,但最早正式使用“利益相关者”一词的是Ansoff。他认为,要制定理想的企业目标,就必须平衡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管理人员、工人、股东、供应商以及顾客等各方的利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Freeman在《战略管理:一种利益相关方方法》一书中,利用利益相关方理论回答了企业应该对谁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他指出,一个健康的企业必然要与外部环境的各个利益相关方建立一种良好的关系,从而达到一种双赢的结果。他还把利益相关方定义为:“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群体和个体”,并将利益相关方归纳为股东、雇员、供应者、消费者、社会和[13]政府六种。

1995年,Clarkson对利益相关者做了进一步细分。他依据对企业运营的影响程度,将利益相关者划分为首要利益相关者(Primary Stakeholder)和次级利益相关者(Secondary Stakeholder)。前者是指企业生存和持续运营不可或缺者,包括股东、投资机构、员工、消费者、供应商、政府、社区等;后者则指受企业影响,或者影响企业[14]的人,如媒体、社会团体等。

利益相关方理论的引入,使企业社会责任明确了负责的对象。按照该理论,不管是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还是政府部门、企业所在社区、本地居民、媒体、非政府组织(NGO)等,甚至是自然环境、人类后代、非人物种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方。企业的决策和活动会影响他们的利益。企业不能只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还要协调和平衡这些利益相关方眼前和将来的利益。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就是这些利益相关方。(四)如何负责任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不断发展,研究的重点从理论探索向实践探索转变,赋予企业社会责任更多的实践意义。一个特点是各类社会责任运动的蓬勃发展。社会责任运动是一类社会运动的总称,主要围绕宣传、实践社会责任理念,包括各类人权运动、环保运动、劳工权益运动等。最初,运动的主要形式是“企业生产守则运动”。该运动要求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必须以国际劳工标准为依据,来制定和实施工资、劳动时间、安全卫生等生产守则。最初,跨国公司迫于外部压力,才制定生产守则。生产守则的实施,完全服从于商业利益。而且,实施的情况社会很难监督。后来,社会各界探索各种方式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其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标准化。

为了推行社会责任,NGO组织、行业协会、标准组织、政府、政府间机构和多元利益相关方联合体制定了各种社会责任标准、倡议,形式涵盖管理体系、报告框架、涉及劳工/人权的国际规范、特定行业或公司的行为守则。这些标准的制定,使社会责任更加具体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可衡量性。

例如,“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AI)于1997年制定了SA 8000标准。该标准是以国际劳工组织(ILO)的12项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原则为基础制定的,是供第三方认证体系使用的,统一的、可供核查的标准。主要针对的是零售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标准把跨国公司作为推广的重点,希望通过跨国公司的价值链,来向生产商、供应商、分包商扩散其影响。一些跨国公司为了树立品牌形象,纷纷响应SA 8000标准,而且也要求产品配套企业和合作企业都要遵守这些守则,从而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扩展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

联合国也在1999年提出“全球契约”计划。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向全世界企业领导呼吁,遵守有共同价值的标准,实施一整套必要的社会规则,即“全球契约”。该契约是完全自愿的,基础是各国签署的联合国一系列重要的宣言或原则,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目前,“全球契约”已经拥有8000多个签约组织,分布在170个国家。

2000年,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简称GRI)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为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了指引。指南向全球免费公开发行,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在其网站上下载该标准,同时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采用。指南并非一种行为守则和业绩评价准则,更不是行为的绩效标准;指南只要求披露正在做什么,至于做得好坏与否,则留给阅读报告的人来判断。该指南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国际影响。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SustainAbility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于2004年联合进行的调查和评分,全球非财务报告得分前50名中的47份,第51至100名中的45份,均采用了该指南。据GRI在2006年统计的数据,有850多家组织依据该指南编制了可持续发展报告。GRI也对指南进行不断更新,目前已经更新到G4版。

在众多社会责任倡议、标准、指南和公约中,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无疑是最受关注的。该标准是ISO首个非技术标准,涉及政治、文化和社会等领域,也是社会责任领域第一个完整意义的国际标准,可以说是社会责任标准化发展的集大成者。在该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世界各国及相关组织给予了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成为ISO有史以来参加起草工作的国家数量、专家人数、组织数量最多,制定周期最长的国际标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主要内容包括与社会责任有关的术语和定义、背景情况、原则和实践、七大主题及如何融入组织。虽然ISO在标准中明确指出,该标准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并不是一个管理体系,也不作为第三方认证的标准,但由于ISO在国际标准化界的领袖地位,该标准无疑将会引领社会责任标准化的方向。

通过回顾社会责任发展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社会责任发展的趋势,是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为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提供统一的指导,从而提高组织的社会责任水平。

[1]Clark J.M.The changing Basis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16,24(3):229.

[2]Adolf.A.Berle.Corporate Powers as Powers in Trust[J].Harvard Law Review,1931.

[3]Dodd, E.Merick.For Whom Are Corporate Managers Trustees[J].Harvard Law Review,1932,45(7):1145-1163.

[4]Berle, Adolf A.,The 20th Century Capitalist Revolution, New York:Harcourt, Brace and Compa-ny,1954:169.

[5]See Manne, Henry G.,“The‘Higher Criticism’of the Modern Corporation”,Columbia Law Re-view,1962,(3):406.

[6]Sheikh, S.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Law and Practice[M].London: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Lond,1996.

[7]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冯克利,胡晋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8]乔治·科斯纳,等.企业、政府与社会[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9]Donaldson, T.&Dunfee, T.W.Ties That Bind:A Social Contracts Approach to Business Ethics[M].Bsoton:President and Fellows of Harvard College,1999.

[10]Bowen H.R.Rationality, Legitimacy, Responsibility:Search for New Directions in Business and So-ciety.Epstein D M, Votaw D.Goodyear Publishing Company, Inc,1978:122.

[11]卡罗尔·卡尔金斯.美国扩张与发展史话[M].王岱,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12]Wartick, Steven.L,&Pholip.L Cochran.The Evolution of the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Model[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85,10(4):758.

[13]Freeman, E.Strategic Management:A Stakeholder Approach[M].United States:Pitman Bowen,1984:123-211.

[14]Clarkson, M.E.A Stakeholder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and Evaluating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5,20(l):92-117.二、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制定国家标准是社会责任领域的一件大事,我全程参与了标准制定过程, 现在将标准制定的基本情况介绍如下:(一)制定背景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重视社会责任的传统,特别是强调商家的道德修为,提倡商家重视商业道德,不取不义之财。要求商家买卖要“童叟无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货真,价实,量足,守义”。商家经营方针应是“诚信为本”,认为商家如果能取信于民,就能发展壮大;如果失信于民,就难有立足之地。总结起来,就是承认“君子爱财”无可厚非,但要“取之有道”。认为“取之有道”才是关系大是大非的问题,商家要按照道德标准去追求财富。

中国传统道德中包含大量的社会责任理念,但现代社会责任理念却是从西方传来的。20世纪90年代初,一些跨国公司(如沃尔玛、麦当劳、迪士尼等),在国际社会责任运动压力下,开始在供应链中实施社会责任验厂和审核,并将社会责任条款纳入采购合同。中国作为“世界工厂”,东南沿海的出口型企业受到巨大的影响。在各类媒体发酵下,“社会责任”一词迅速传到全国,很快成为各界关注的热词。

在此背景下,国家开始关注社会责任问题,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在制定ISO 26000时,国家组建专家组全程参加该标准的制定,使我国的利益诉求体现在最终文本中。ISO 26000发布以后,国家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译制唯一由ISO组织授权的标准中文版,并起草国内首份基于ISO 26000编制的社会责任报告。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社会责任问题,相关专著和论述层出不穷。各类组织也越来越重视社会责任,很多组织建立了专门的社会责任部门,培养社会责任专业人才,有的还制定了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并建立了管理体系。各类组织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8月31日,国内共发布社会责任报告1026份。一些地方、行业开始制定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这些标准的实施为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指导,但由于标准不统一,也的确造成了一些混乱的现象。社会各界开始呼吁制定国家标准,为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提供统一的指导。

2012年,国家标准委正式启动了社会责任系列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标准历时三年,经过多次征求意见,终于2015年6月2日向社会发布。该系列标准是我国社会责任领域第一份国家层面的标准性文件。系列标准的发布具有重大的意义,将统一各类组织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理解,改变以往国内依据不同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混乱局面,给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提供系统、全面的指导,将对提升国内社会责任水平起到重要作用。(二)框架和内容

社会责任系列国家标准由三个标准组成,分别是《社会责任指南》《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第一个标准的内容是“什么是社会责任、包含哪些内容、如何履行”;第二个标准是对组织如何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给出指导;第三个标准为组织评价社会责任绩效提供了指标分类框架。

三个标准中,《社会责任指南》是最核心的标准,其内容基本沿袭了ISO 26000的理念,但也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该标准结构如表0.1:(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社会责任涉及的内容非常繁杂,有的问题在理论界也还没有形成共识。我们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对这类问题也非常纠结,无数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内容进行无数次的修改,才形成了最终发布的版本。在这里,我把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列出来,希望对读者理解国家标准有所帮助。

1.为什么是“组织”社会责任,而不是“企业”社会责任

国家标准调整的对象是组织社会责任,而不只是企业社会责任。如果我们按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把组织划分为两类,那么一类是营利性组织,也就是企业;一类是非营利性组织。显见,组织的含义比企业要广。那么,有人就会问了,现在企业社会责任这么流行,干吗不叫“企业社会责任”,非叫“组织社会责任”呢?

的确,现在对社会产生最大影响的是企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企业的社会行为更令人关注。特别是现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问题频发,使企业社会责任广受关注。人们说到社会责任,往往就是指企业社会责任。但我们也应当看到,非营利性组织也在社会问题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也有很多人呼吁,要关注非营利性组织的行为,特别是要引导他们在社会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另外,国家标准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去规范社会中每个组织的行为,其目的是让每个组织实施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所以,国家标准关注的是行为性质本身,即是否有益于社会。至于这种行为是谁实施的,并不是国家标准关注的重点。

最后,国家标准希望能给各种类型的组织提供行为指引。组织可以根据自己的性质、特点,从国家标准中选择适合的行为方式。如果国家标准一开始就把自己局限于某种类型的组织上,那其他类型的组织想要应用国家标准,就很困难了。

综上,国家标准沿用ISO 26000的做法,将调整对象定为组织社会责任,而不仅仅是企业社会责任。

2.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

自从上海自贸区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以来,“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就深入人心了。这一理念的意思就是,只要法律没禁止的,就是企业可以做的。但真的是这样吗?在法律语境下,的确是这样的。但在社会责任语境下,就不是了。在法律语境下,法律没禁止的,都是企业可以做的。但在社会责任语境下,法律禁止和“企业可以做”之间,还有一类行为。这类行为,虽然不是法律要求的,但社会普遍期望甚至要求企业去做。如果不做,企业虽然不会遭受法律制裁,但会遭到社会谴责。例如,习俗的要求,等等。对这类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要求,但并非完全没有强制性,并非真的是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的行为。

经常听到人说,企业的法律责任,法律都规定了,社会责任国家标准就写法律之外的就行了,不要把属于法律责任的东西也写进去。其实,社会责任是包括两方面要求的:不要做不该做的事,做好该做的事。前者是为了不损害社会,后者是为了给社会做贡献。法律主要规范前者,社会责任国家标准要规范两者。虽然法律已经规范了前者,但并不能改变两者都是社会责任规范对象的事实。而且,即使是同一行为,社会责任国家标准规范的角度和法律也是不一样的。社会责任国家标准说的是“要怎样”,法律说的是“不要怎样”。社会责任国家标准追求的是社会利益最大化,法律追求的是对社会的伤害最小化。法律替代不了社会责任国家标准,社会责任国家标准也不能因为法律从另一个角度规范了一个行为,就对这个行为置之不理了。否则,就是缺位。

另外,即使是法律规范了的行为,企业为或不为这一行为,也未必是因为惧怕法律制裁。比如,企业不随意排污,可能不是因为惧怕法律制裁,而是出于对社会的责任感。也就是说,在排污这个问题上,虽然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起到制止随意排污行为的,不是法律,而是社会责任。所以,社会责任国家标准重申组织的法律责任,对促进组织承担法律责任、做出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有着重要意义。特别是在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监督缺位、执法力量不足的地方,更是如此。

3.谁来确定组织的社会责任

哪些是组织的社会责任,哪些是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哪个是负责任的组织,哪个不是?这谁说了算?

社会说了算?既然是社会责任,就该社会说了算?的确,社会是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的。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对于什么是负责任行为,是有着不同认识的。组织存在于社会中,但它也存在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中。比如,在南方依据风俗认为组织应该这么做,那这么做就是组织的社会责任。可到了北方,风俗就变了,这种做法可能就不是风俗所提倡的了,也就不是组织的社会责任了。

组织自己说了算?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不一样,组织没有这么做的法定义务。但组织可以自愿地去做一些并不为法律要求的事情。那么是否就是说组织就可以按照自己兴趣,确定自己的社会责任了?也就是,哪些是自己的社会责任,就由组织自己定了?恐怕不是这样。从本质上说,社会责任是对别人负责。那你一点儿都不听别人的意见,不管别人的需求,就能确定自己的责任了?显然不是。

利益相关方说了算?有的人说,组织之所以有了社会责任,是因为组织行为对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了影响。所以,组织有什么社会责任,应该是利益相关方说了算。但我们换个角度想想,谁去承担这个责任呢?组织自己啊。如果对于什么是自己的责任,不是自己说了算,而是别人说了算,这显然也不那么恰当。

看来,对这个问题,不是任何一方能确定的。所以,在国家标准中,不但事无巨细地列出了组织普遍要承担的责任,还要求组织了解社会的期望和利益相关方的诉求,从而综合确定自己的社会责任。

4.为什么不适用认证

通过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来确保本国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是各个国家通常的做法,是确保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通过社会责任标准指标化,来衡量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则会使企业只注重满足指标的要求,而忽视将社会责任融入其日常决策和活动之中,融入其行为方式之中。认证方式将企业的注意力引向如何满足认证的要求,而非社会责任本身,这会影响社会责任标准对组织指导作用的有效发挥,会使组织将有限的资源用于获得认证等行为上,从而偏离社会责任的最重要内容。因此,标准的目的只是为组织的社会责任活动提供相关建议和指南,但不用于认证。这也是承袭了ISO 26000的观点。

5.为什么要去掉社会责任自愿性倡议的相关内容

国家标准的第8章“关于将社会责任融入整个组织的指南”,基本承袭了ISO 26000的内容,但是去掉了“自愿性社会责任倡议”(ISO 26000中的7.8节)和“自愿性社会责任倡议和工具示例”(ISO 26000中的附录A)。7.8节与附录A是一体的,7.8节的内容是为附录A做铺垫,没有附录A,7.8节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但附录A的内容不适合在国家标准中体现,原因有二。第一,附录A中列举的社会责任倡议和工具中,很多都属于认证性质的,例如“责任承担AA1000系列”“SA8000”等,与国家标准中“不适用于认证目的”的精神不符,所以,附录A不适宜出现在国家标准中。第二,国家标准致力于在社会责任各个方面,为组织提供相同层次、均衡的指南。附录A的倡议和工具水平参差不齐,有的要求过高,组织难以达到;有的要求过低,会让组织误以为达到这些倡议或工具的要求,就达到了国家标准的要求。所以,在国家标准中没有保留这部分内容。第一章理解社会责任标准原文摘录

·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组织通过透明和合乎道德的行为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担当的责任。这些行为:

——致力于可持续发展,包括社会成员的健康和社会的福祉;

——考虑了利益相关方的期望;

——符合适用的法律,并与国际行为规范相一致;

——被融入整个组织并在组织关系中实施。(见《社会责任指南》3.16)

·社会责任的基本特征是指组织将社会和环境因素纳入其决策之中并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担当责任的意愿。这意味着组织行为既透明又合乎道德,这些行为能致力于可持续发展并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且与国际行为规范相一致。它还意味着已将社会责任融入整个组织,并在组织关系中实施,且考虑了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见《社会责任指南》4.3.1)

社会责任的发展,也是对其内涵不断完善的过程。ISO 26000中对其内涵做了统一界定,并阐述了社会责任的两大基本实践。国家标准沿用了ISO 26000的说法。一、社会责任的内涵

国家标准对社会责任做了如下定义:[1][2]

组织通过透明和合乎道德的行为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3]境的影响而担当的责任。这些行为:[4]

——致力于可持续发展,包括社会成员的健康和社会的福祉;[5]

——考虑了利益相关方的期望;[6]

——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并与国际行为规范相一致;

——被融入整个组织并在组织关系中实施。

注1:活动包括产品、服务和过程。[7]

注2:组织关系是指组织在其影响范围内的活动。

我们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理解这一定义:(一)社会责任是组织的责任(是谁的责任)

按照国家标准,组织是“对责任、权限和关系做出安排并有明确目标,由人与设施的结合而成的实体或团体”。据此,国家标准将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从企业扩展为组织。因为在社会责任实践中,既有企业,也有其他组织开展了社会责任实践,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鉴于此,国家标准采用ISO 26000中的“组织”的定义,将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组织。社会责任是指组织的社会责任,而不是单指企业社会责任。但这里的“组织”不包含履行国家职能(例如: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力,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制定公共政策,代表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等)时的政府。另外,因为组织履行社会责任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中小组织因其规模、经济能力、发展阶段(普遍处于初级阶段)等因素,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应考虑其特殊性。(二)社会责任是组织对其影响承担责任(对什么承担责任)

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是对其影响承担责任。所谓影响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决策和活动所导致或部分导致的社会、经济或环境的积极或消极变化”。首先,影响包括实际影响和潜在影响、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组织履行社会责任应该处理实际影响,管理潜在影响;强化积极影响,避免、消除、减轻消极影响。其次,产生影响的是组织的决策和活动。决策包括组织的战略、决定等,活动包括产品、服务和过程等。最后,被影响的对象是社会和环境。社会是指人类创造的社会,环境是指自然环境。所以,组织的影响是对全球系统的影响,而不仅仅是对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三)社会责任是组织通过行为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组织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体现在其行为中。这种行为首先要体现组织的担责意愿。这种意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组织为影响承担责任的意愿;二是组织将社会和环境因素纳入其决策之中的意愿。这意味着组织不仅要履行法律义务,还要承担道德责任。其次,从行为本身来看,应该是“对社会负责任的行为”(Socially Responsible Behavior),即致力于可持续发展,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将责任理念融入整个组织,且符合法律法规与国际行为规范的行为。最后,行为的方式是透明且合乎道德的。透明指组织真实、诚恳地以清晰、准确、及时和完整的方式,对其影响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决策和活动所进行的公开明示;合乎道德指“符合特定背景情况下被公认为正确或良好行为准则的行为”。

[1]组织(Organization):对责任、权限和关系做出安排并有明确目标,由人与设施结合而成的实体或团体。注1:应用本标准时,组织不包含履行国家职能(例如: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利;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制定公共政策;代表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等)时的政府。注2:关于中小型组织(SMOs)含义的说明可参见4.3.6。(见《社会责任指南》国家标准3.22节)

[2]合乎道德的行为(Ethical Behaviour):符合特定背景情况下被公认为正确或良好行为准则的行为。(见《社会责任指南》国家标准3.4节)

[3]环境(Environment):组织运行所处的自然环境,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和太空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注:在此背景下,环境的外延已从组织内部扩展到了全球系统。(见《社会责任指南》国家标准3.3节)

[4]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注1:该过程为经济活动、环境责任和社会进步提供一种持久、平衡的解决方法。注2:可持续发展是为了将高品质生活、健康和繁荣等目标与社会公平和正义相融合,并保持地球对其生物多样性的支撑能力。这些社会、经济和环境目标既相互依赖又相辅相成。可持续发展可被视为一种对更广泛的社会整体期望的表达方式。(见《社会责任指南》国家标准3.11节)

[5]利益相关方(Stakeholder):其利益可能会受到组织决策或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见《社会责任指南》国家标准3.13节)

[6]国际行为规范(International Norms of Behaviour):源自国际习惯法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以及所有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政府间协议中,关于对社会负责任的组织(3.22)行为的期望。注1:政府间协议包括条约和公约。注2:尽管国际习惯法、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政府间协议主要针对国家,但它们也表达了所有组织可追求的目标和原则。注3:国际行为规范会与时俱进。(见《社会责任指南》国家标准3.7节)

[7]影响范围(Sphere of Influence):组织所拥有的政治、合同、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广度(或)深度。借此关系,组织有能力对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决策或活动施加影响。注1:拥有施加影响的能力本身并不意味着负有施加影响的责任。注2:在本标准中,该术语通常按照6.2.3和8.3.3的指南背景来加以理解。(见《社会责任指南》国家标准3.21节)二、社会责任两大实践

组织理解社会责任首先要弄清两个问题:一是责任是什么,二是对谁有责任。这就是国家标准第6章所说的社会责任两大基本实践:社会责任辨识、利益相关方的识别和参与。

这两大基本实践贯穿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全生命周期。也就是说,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各个阶段和环节,都要时刻践行这两大基本实践。因为在不同的阶段,组织社会责任的内容和利益相关方是不断变化的,所以,组织要不断地辨识自身责任和识别利益相关方。

另外,组织在履行社会责任时,要把两大基本实践与“社会责任原则”(见国家标准第5章、本书第二章)结合起来,共同指导组织的社会责任实践。(一)社会责任辨识标准原文摘录

社会责任辨识不仅包含了对因组织决策和活动的影响而引起的议题的识别,还包含了为致力于可持续发展而对处理这些议题的方式的识别。社会责任辨识也涉及对组织利益相关方的辨识。按照社会责任原则,组织宜尊重并考虑受其决策和活动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就组织社会责任实践而言,利益相关方的识别和参与是至关重要的基础实践活动。(6.1)

组织的决策和活动会对社会和环境产生影响。组织要对这些影响承担责任,尤其是对负面影响承担责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辨识社会责任:

1.通过识别影响辨识责任

就是要弄清楚组织决策和活动的影响是什么。这种影响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社会的影响。组织的决策和活动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所以社会对组织有期望,这被称为社会期望。这些社会期望是通过社会责任核心主题及相关议题(国家标准第7章,本书第三章)表现出来的。二是对利益相关方的影响。每个组织都有具体的利益相关方,组织的决策和活动会对这些利益相关方产生影响。

总体而言,组织在辨识社会责任时,要搞清楚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第一,组织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组织要了解其决策和活动如何影响社会和环境,还要了解社会与此有关的期望。这可以通过研究社会责任核心主题及相关议题来实现。

第二,组织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组织要意识到自己有各种各样的利益相关方。他们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团体,其利益会受到组织决策和活动的影响。

第三,利益相关方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首先,组织要了解各个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其次,组织要了解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与社会期望之间的关系,特别要意识到利益相关方有着特定的利益,可能与社会期望不一致。

2.通过主题和议题辨识责任

在国家标准第7章(本书第三章),我们把组织最可能产生的影响,归结为社会责任七项核心主题: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行实践、消费者问题、社区参与和发展。对各核心主题,我们归纳了组织在辨识社会责任时所需考虑的特定议题。对每个议题,都规定了组织应采取的行动,以及对组织行为方式的若干期望。

这些主题和议题为组织辨识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方法。对每个组织来说,七项核心主题都必定与其有关系,因此,七项核心主题都要考虑。但核心主题下的议题是从社会期望角度列举的,具体到每个组织时,并不是每个议题都与其相关,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另外,组织还要注意对核心主题和议题的重要性进行评价,分清轻重缓急。重要性评价要注意两点:一是利益相关方的重要性,以及对利益相关方影响程度的大小;二是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程度。

3.通过现有义务辨识责任

国家标准规定,组织在辨识社会责任时,既要考虑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又要考虑其他现有义务。其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包含两层义务:一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即法律义务;二是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或环境义务。这两层义务都是法律明文规定或承认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除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外,组织还要考虑其他现有义务。例如,组织在其自身行为准则或企业管理手册中做出的承诺,尤其是有关社会责任的承诺;再如,组织加入某社会团体,自然要遵守该团体的规定,履行应有的义务。

最后,组织除对自身决策和活动的影响承担责任外,还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其他组织施加影响,促进其辨识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当然,社会责任辨识还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组织要不断地辨识自身的责任。

扩展阅读1-1 影响、期望和责任

组织识别自己的责任,要从两个角度综合考虑:一是通过识别自己的影响,尤其是负面影响,从而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二是通过识别社会和利益相关方的期望,从而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但“影响”和“期望”,并不一定是一致的。比如,某企业向庄稼地里倾倒粪便,企业认为自己的行为污染了环境,自己的责任是清除粪便。农民认为企业帮自己施了有机肥,有利于庄稼生长,不但不希望企业清除粪便,还期望企业经常来倾倒粪便。所以,就这个事件而言,企业自己识别的影响,和利益相关方的期望是不一致的。所以,组织在识别自身责任时,要从两个角度去考虑问题。既要主动地识别自己行为的负面影响,也要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从利益相关方的角度识别自己的责任。

虽然我们认为组织应当从上述两个角度识别自己的责任,但也应认识到,上述两个因素,在组织识别责任时的重要程度是不一样的。组织行为的负面影响,可以直接是组织的责任,但利益相关方的期望,未必就是组织的责任。就像上面的例子中,企业倾倒粪便污染环境就产生了责任,但农民期望企业每天去倾倒粪便,这就不是企业的责任。所以,负面影响直接产生责任,期望却未必就是责任。

资料来源:社责观察网(二)利益相关方的识别和参与标准原文摘录

利益相关方是在组织的决策或活动中有一项或多项利益的个人或团体。他们因其利益受到组织影响而与组织之间建立起某种关系。这种关系仅依利益影响的存在而存在,而无需得到正式确认或认可,甚至无需相关各方知晓该利益影响的存在。虽然客观上组织可能无法识别出所有利益相关方,但仍宜尽最大努力去识别各个利益相关方。(见《社会责任指南》6.3.1)

利益相关方是在组织的决策或活动中有一项或多项利益的个人或团体。他们因其利益受到组织影响而成为组织的利益相关方。所以,组织有责任主动识别这些利益相关方并加强与他们的沟通。

1.利益相关方的识别(1)利益相关方有哪些?组织的利益相关方有很多种。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既可以在组织内部,也可以来自组织外部;还有一些环保等公益组织在相关领域也可以成为组织的利益相关方。从识别的难易程度来看,有的利益相关方参加了能代表其利益的团体,较容易识别;有的利益相关方没有组织起来,无法有效表达他们的利益,更需要组织主动识别,例如弱势群体等。(2)“利益”是什么?它既可以是实实在在的东西,也可以是主张某种权利,甚至只是要求诉求被倾听。不同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是不同的,甚至可能会相互冲突。如何判定某项利益是否相关或重要,最佳方法就是通过分析这项利益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来确定。(3)如何识别利益相关方?利益相关方之所以被称为组织的利益相关方,是因为其利益受到组织影响,所以,组织只有弄清这些影响,才有可能识别出利益相关方。具体来看,组织可以通过回答以下问题,来识别利益相关方:组织对谁负有法定义务?谁会受到组织决策或活动的影响?谁在关注组织的决策和活动?以往出现类似关切时,通常涉及谁?谁能帮助组织处理特定影响?谁会影响组织承担责任的能力?谁若不参与就将处于不利地位?价值链中谁将受到影响?

扩展阅读1-2 利益相关方的识别——一个技术活儿

国家标准将利益相关方定义为“其利益可能会受到组织决策或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也就是说,“影响”产生了利益关系,因为利益关系从而有了利益相关方。如果没有“影响”,就根本不会有利益关系,也不会有利益相关方。利益相关方是因影响、利益关系而产生的,无论组织是否识别,这种影响和利益关系都是客观存在的,利益相关方也是客观存在的。所以,组织应尽最大的努力去识别各个利益相关方。另外,由于组织决策或活动是不断变化的,产生的影响和利益关系也会不断变化,所以,组织的利益相关方也会不断变化。组织限于精力和能力,不可能识别出所有的影响、利益关系和利益相关方。因此,被组织识别到的利益相关方,是实际利益相关方;未被识别或被预测在未来会成为实际利益相关方的,称为潜在利益相关方。

组织要辨识利益相关方的重要性,有两条标准:一是其利益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二是组织决策或活动对其影响的程度。当然,组织对重要利益相关方的识别,也会受到利益相关方自身一些特征的影响。如果利益相关方是一个组织或有代表性的团体,识别就会相对容易和准确;如果利益相关方是分散的个人、弱势群体,识别就会比较困难,容易产生遗漏。

资料来源:社责观察网

2.利益相关方参与[1]

利益相关方参与,就是组织与利益相关方的双向沟通,目的是为组织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组织能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1)为什么要动员利益相关方参与?利益相关方参与有很多好处,能使组织:了解其决策和活动给特定利益相关方造成的影响,增加积极影响,减少消极影响;确定其社会责任声明是否令人信服,以便加以改进;协调组织与利益相关方、利益相关方相互之间、利益相关方与社会期望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利益相关方建立伙伴关系以实现共赢;履行法定义务(例如:对员工的法定义务等);提高决策和活动的透明度;通过了解不同的观点而获益。(2)参与的方式:互动式为最佳。利益相关方参与既可是组织主动发起,也可是回应利益相关方的要求。既可为正式或非正式会议,也可为更多样化的形式,例如:单独会谈、大型会议、小型研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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