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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2 0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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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澳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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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研究

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研究试读:

丛书序

四川大学(以下简称川大)是中国近代创办的最早一批高等教育机构中的一个。近十余年来,又经两次“强强合并”,成为学科覆盖面较广、综合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大学。一百多年来,川大的人文社会科学在学校日益壮大的过程中,从国学研究起步,接受现代科学的洗礼,不同的学术流派融合互动,共同成长,形成了今日既立足于中国传统,又积极面向世界的学术特征。

作为近代教育机构,四川大学的历史要从1896年设立的四川中西学堂算起。但具体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则可以追溯到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由张之洞等人创办的四川尊经书院。在短短二十几年的办学历史中,书院先后培养出经学家廖平、思想家吴虞等一大批在近代中国学术思想史上影响巨大的学者,也因此使四川成为国内研究经、史、文章等中国传统之学的重镇。此后,在20世纪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以国学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近代“蜀学”成为川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流,拥有张森楷、龚道耕、林思进、向楚、向宗鲁、庞俊、蒙文通、刘咸炘、李植、李培甫、伍非百等一大批国内知名的学者。

近代蜀学在研究内容上以传统学术为主,在观念与方法上则立意求新。廖平经学思想曾经作为19世纪晚期变法维新的基本理论依据之一,其知识背景上也不乏西学色彩。20世纪20年代成长起来的一批学者如庞俊、刘咸炘等人,更是亲自参与了中国传统学术向现代学术的转变。其中,蒙文通由经向史,同时又广涉四部之学,在晚年更是力图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探索中国社会与思想的演进,最能代表这一学术传统的是包容、开放并具有前瞻性的眼光。

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现代社会科学的深入研究也逐渐在川大开展。1922年至1924年,吴玉章在此教授经济学课程,鼓励学生通过社会科学的研究,思考“中国将来前途怎样走”的问题。1924年,学校设立了10个系,在人文社会科学6个系中,除了延续着蜀学风格的中文系外,教育、英文、历史、政治、经济5个系均着力于新的社会科学研究。这一科系的设置格局一直

川大的另一源头是私立华西协和大学(以下简称华大)。作为教会学校,华大文科自始即以“沟通中西文化与发扬中西学术”为宗旨,而尤擅长于西式学问。其中,边疆研究最放异彩。1922年创办的华西边疆研究学会(West China Border Research Society)及其会刊《华西边疆研究学会杂志》(Journal of the West China Border Research Society)在国际学术界享有盛誉。华大博物馆以“搜集中国西部出土古物、各种美术品,以及西南边疆民族文物,以供学生课余之参考,并做学术研究之材料”为目标,在美籍学者葛维汉(David Crockett Graham)的主持下,成为国内社会科学研究的另一基地。

华大社会科学研究的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国际色彩,二是提倡跨学科的合作,三是注重实地踏勘;而对边疆文化、底层文化和现实问题更为关注,与国立川大校内更注重“大传统”和经典研习的学术风格形成了鲜明对比。双方各有所长,其融合互补也成为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两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趋向。从20世纪30年代中期开始,华大一方面延请了庞俊、李植等蜀学传人主持中文系,加强了其国学研究的力量;另一方面致力于学术研究的中国化。一批既有现代社会科学的训练,又熟悉中国古典文化的中国学者如李安宅、郑德坤等成为新的学术领袖。

1935年,任鸿隽就任国立四川大学校长后,积极推动现代科学的发展。1936年5月,川大组建了西南社会科学调查研究处,在文科中首倡实地调研的风气,也代表了川大对西南区域跨学科综合性研究的发端。此后,经济学、社会学、民族学、考古学等领域的学者组织开展了大量的实地考察工作,掌握了西南地区社会文化的第一手资料。在历史学方面,较之传统史学而言更注重问题导向和新材料之扩充的“新史学”也得到了蓬勃发展,并迅速成为国内史学界的重镇。20世纪30年代后期开始,川大校内名师云集。张颐(哲学)、朱光潜(美学)、萧公权(政治学)、赵人亻隽(经济学)、徐中舒(历史学)、蒙文通(历史学)、赵少咸(语言学)、冯汉骥(考古学、人类学)、闻宥(民族学、语言学)、任乃强(民族学)、胡鉴民(民族学)、彭迪先(经济学)、缪钺(历史学)、叶麔(文艺心理学)、杨明照(古典文学)等一批大师级学者均在此设帐,有的更任教终身,为川大文科赢得了巨大声誉。

在不同学术流派的融合中,川大人文社会科学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一方面具有传统学术通观明变之长;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明的现代学术意识。1952年,在院系调整中,随着华大文科的并入,更使川大人文社会科学进入了飞速发展的新时期。半个多世纪以来,在继续保持传统优势学科如古典文学、语言学、历史学、考古学、民族学发展的基础上,新的学科如宗教学、理论经济学、敦煌学、比较文学、城市史等也成长起来,涌现出了一大批在国内外学术界受到极高赞誉的学者,为川大文科未来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06年是川大建校110周年,为了继续发扬深厚的学术传统,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新繁荣,学校决定设立“四川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川大学者尤其是中青年学者原创性学术精品的出版。我们希望通过这套丛书的出版,有助于川大学术大师的不断涌现和学术流派的逐渐形成,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作出贡献。0导论0.1研究背景

民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获得了飞速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金融危机爆发后,民营经济的发展暂时陷入了困境。以4万亿投资为标志的经济刺激计划对民营经济产生了“挤出效应”:在钢铁行业,亏损国企收购盈利民企;在地产业,国企地王频现;在煤炭业,民营煤矿被强行整合;在航空业,民营航空公司纷纷陷入困境。这些“国进民退”现象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民营上市公司作为民营企业中的优质资产,是全部上市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截止到2009年7月底)A股市场1628家上市公司中,民营上市公司达到633家,占据了全部上市公司的40%左右。创业板开通之后,更多的民营企业将进入资本市场。这些民营上市公司是我国民营企业的精华,它们的发展状况直接代表着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状况。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提高这些民营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并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上市公司发展与资本市场建设是紧密相连的,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诸多制度缺陷导致了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不足,如何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目前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华尔街日报曾有这样的说法:“公司治理是最时髦又是最混乱的领域。”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理论的核心之一,它关乎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配置,进而影响到企业运行。从根本上讲,公司治理受制于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决定和影响着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之间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因此,单纯分析公司治理并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只有从股权结构的角度分析公司治理才能够抓住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更深入地讲,要解决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利益协调,则必须从股权结构着手。对此,国内学界虽已初步意识到,但主要的关注对象仍是国有上市公司,对民营上市公司的相关研究还不够全面和深入。0.2研究目的

本书以研究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为核心和逻辑起点,通过对股权结构相关问题的全面、深入分析,揭示出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影响因素,对公司治理内部机制与外部机制的影响、与国有上市公司及国外上市公司的异同、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完善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对策建议。

尤其需要说明的是,本书的研究不同于以往研究的关键之处,在于它不是单纯以公司治理研究为主,而是以制约和影响公司治理的股权结构为核心和基础。因为只有理解了股权结构,才能从源头上把握公司治理;并且从研究对象上看,本书关注的是民营上市公司而非国有上市公司。因此,较全面地揭示了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及其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立场决定着方向,本书的写作立场是促进民营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加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0.3研究思路

本书共分为9章,具体研究思路如图0-1所示。

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本书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以及研究的创新和不足。

第一章,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文献综述,主要包括: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界定、股权结构特征、股权结构影响因素、股权结构的比较、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和股权结构对绩效的影响等研究现状,以及对当前文献的评价。

第二章,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在对民营上市公司概念做出界定的基础上,依据最新统计数据,分别从股东类型、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三个方面全面、深入揭示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在对股权集中度的统计分析中既揭示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的总体情况,又分别从行业、上市方式、地域和规模等方面分析出各具体特征。

第三章,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因素。影响因素分为微观因素和宏观因素。微观因素是直接因素,包括民营企业的成长因素、上市因素、行业因素、规模因素和股东因素等;宏观因素是基础性因素,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因素。

第四章,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内部机制,主要包括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公司控制权、董事会运行、激励约束机制及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等笔者认为有代表性的相关公司治理问题的分析。

第五章,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外部机制。本书主要选取了资本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市场三个方面,逐一探讨了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以上外部治理机制的关系。图0-1 研究思路

第六章,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本书从股权结构中的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和控制权特征三个方面展开实证分析,揭示出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

第七章,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比较研究。本章是在前面各章分析的基础上,更全面、深入把握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现状的重要章节,主要包括与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比较和与国外上市公司的比较。

第八章,案例研究。本书选取了极具代表性的民营上市公司水井坊(600779)作为分析案例。通过分析其股权结构演变、控制权特征及相关公司治理现状,为本书提供从理论到现实的链接。

第九章,本书的结论及对策建议。在结论部分,根据前述各章的分析,深刻和明确地总结出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并从现实角度提出改善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对策建议。0.4研究方法

在本书的研究中,笔者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作为指导,在借鉴西方企业理论精华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具体国情进行研究。其具体研究方法如下。(1)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

本书是在大量关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研究基础上对民营上市公司的专门化和深入化进行研究,因而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归纳与总结是一个最为基础的研究方法。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研究对象的归纳与演绎、抽象与具体、分析与综合,力求实现逻辑清晰、结构合理、论证充分的理论效果。为了增强论证的充分性,笔者还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收集翔实的一线资料,并运用计量方法得出实证结果,从而增强理论研究的说服力和实践性。(2)系统分析法

本书以股权结构为出发点,对与股权结构相关的重要问题做出分析,如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包括总体特征、行业特征、上市方式特征、地域特征和规模特征等;影响股权结构的因素;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内部机制的影响;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外部机制的关系;股权结构对绩效的影响,以及相关优化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建议。(3)比较分析法

本书重点比较了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与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异同,以及与国外上市公司的异同。通过比较,可以更全面地把握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的基本现状,并从中吸取各方长处,为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公司治理的改善及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4)综合分析法

在本书的研究中,笔者始终坚持经济学研究的学科主线,但为了增强论证的丰富性、全面性和充分性,还借鉴了包括管理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和历史学等学科在内的知识背景和研究方法。(5)案例分析法

对上市公司的研究,离不开典型案例的分析。本书结合研究主题,选取典型案例做出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丰富研究内容。0.5研究的重点和难点(1)对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的把握

这主要表现在对数据的筛选、统计和分析存在较大的工作量。一方面,本书通过相关软件咨询系统和有关渠道收集与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有关的最新数据,力求增强本书研究的创新性和时效性;另一方面,对数据的统计和分析需要投入较多精力,因为本书力求从不同角度展现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现状,这就涉及对收集的最新数据进行各项分类统计和分析。这既是本书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2)对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影响因素的分析

此前的文献对此问题的研究尚不够全面和深入,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当前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国有上市公司,没有对民营上市公司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过专门和深入的研究;另一方面,对这方面问题的分析需要运用多学科知识,如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学等,这就对研究者学科知识的综合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它是本书的难点之一,本书试图对此做出尝试。(3)民营上市公司控制权特征分析是本书的重点和难点

对控制权的分析是对股权结构由表及里进行分析的重要过程,由股权结构展现出来的控制权特征才是理解和把握民营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控制权特征源于股权结构同时又深刻制约和影响着公司治理,要解决民营上市公司治理问题必须溯及控制权。因此,对民营上市公司控制权特征的分析是本书研究的核心。(4)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外部机制的关系是本书研究的重点公司治理效果的改善不仅需要内部机制的作用,同时还需要外部机制的作用。尤其是在当前中国现实环境下,加强外部机制的建设对于改善公司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前的多数文献。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不够,因此它也是本书研究的一个重点。(5)对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分析既是难点又是重点

因为从研究方法上讲,此部分需要做定量研究,而且有较大的工作量;另一方面,股权结构与绩效之间到底有无关系或关系如何一直是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至今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因此,对此问题的分析既存在技术操作的难度,又符合当前理论关注的重点。0.6研究的创新和不足0.6.1 主要创新点

第一,运用最新数据,多角度分析了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包括总体特征、行业特征、地域特征和不同上市方式特征和不同规模特征等,最新、最全面地对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作出了分析。

第二,分析了影响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相关因素。此前的文献对该问题研究较少,专门以民营上市公司为分析对象的则更少。本书对此问题分别从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等宏观因素与民营企业成长、上市、行业、规模和股东等微观因素进行了相应探索。

第三,提出理解和把握控制权才是理解民营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对于民营上市公司而言,不管是公司的权力(利)配置,还是“三会”运行、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等公司治理基本问题,都深刻受到控制权特征的影响。如通过对控制权特征的分析,笔者认为民营上市公司激励约束对象的关键是实际控制人,而不是传统委托—代理理论下的经理层。

第四,认为加强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建设是当前改善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证明,对于中国的现实国情来讲,只有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才能真正促进企业之间平等竞争并引导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才能真正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第五,对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比较分析也是本书的创新点之一。因为此前较少有文献对此问题做出过有意义的对比分析,而本书通过将国有上市公司、国外上市公司与民营上市公司对比分析,能更全面地把握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并在对比与借鉴的基础上实现改善。

第六,提出了优化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的相关对策建议,如应当保持股权的适度集中,加强股权制衡性;构造利益一体化机制;加强对实际控制人行为的监督;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有效性;加强股权激励的力度;加强外部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加强外部治理机制建设等。0.6.2 不足

第一,由于学科知识及研究深度的限制,对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影响因素的分析还不够全面和深入。

第二,由于无法更多地深入上市公司内部,因而在一些资料的获取上受到限制,尤其是对于关键机构董事会的认识与分析,缺乏第一手资料的支持。

第三,在对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外部机制关系方面研究还不全面和深入。

第四,由于缺少企业经营实践经验再加上研究能力所限,提出的部分对策建议可能不符合实践要求。1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文献综述

本章主要从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界定、股权结构特征、股权结构的影响因素、股权结构的比较、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股权结构对绩效的影响等方面出发,对国内外研究现状作出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评价,以此作为本书研究的基础。1.1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界定1.1.1 股权结构界定(1)股权结构

严武(2004)认为,股权结构是由不同性质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构成的企业股权分布状态。对股权结构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它有量的规定性,考察公司股份分布的集中或分散状况;另一方面它有质的规定性,即考察持股主体(股东)的类型及其构成与持股比例。金鑫(2005)认为,股权结构也称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是指公司股东的构成或公司归哪些人所有。股权结构包括股东的类型以及各种类型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也包括股权的分布状况,即股权的集中程度或分散化程度。张天阳(2008)对股权结构的内涵界定同严武,他认为股权结构是指股东产权结构,是由不同的持股主体及其持股比例所构成的企业股权的分布状态。(2)股权结构的衡量指标

当前衡量股权结构的主要指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股东类型、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

①股东类型。股东类型是指公司股票由谁持有或谁享有企业的所有权,它是对持股者的身份界定。就上市公司而言,股东主要包括国家或政府(部门)、公司法人、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A.国家或政府(部门)。在英美等私有制国家,国家或政府(部门)持股比较少,即使持有,也仅仅是少数几家重要的上市公司或因为特殊情况如金融危机等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中国的情况不同,由于所有制因素,中国的上市公司分为国有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从性质上讲主要体现为国有股。在个别民营上市公司中也可能有一定比例的国家股存在。

B.公司法人。这主要指非金融类的工商企业。我国的情况同美国类似,金融类法人由于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其他类型的工商企业法人则是上市公司股票的主要持有者。

C.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以社会投资者的专业代理投资者的身份持有股份的主体,它主要以各类基金形式体现,如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和私募等。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是市场中的主导力量,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较高。

D.个人投资者。广义的个人投资者包括上市公司的内部职工、高级管理人员及社会公众,也就是通常所谓的散户。个人投资者比例也是衡量资本市场成熟度及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因素。

②股权集中度。股权集中度是衡量持股比例位居前若干位的大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之和,即反映公司的股份在前若干位的大股东的集中情况。通常人们研究股权结构集中度主要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TOP3)、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TOP5)和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0)表示。在多数情况下,主要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衡量公司股权集中状态。一般认为,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了50%,则属于股权高度集中,即绝对控股状态;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则属于股权集中,即相对控股状态;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0%,则属于股权分散状态。

此外,赫芬达指数(Herfindahl Index)也是衡量股权集中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它是以前n位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来表示股权集中程度。其计算公式为:i其中S表示第i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赫芬达指数的优势在于:在两家公司前几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同时,赫芬达指数越大,说明其中一家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比另一家公司更高(具体见后文分析)。

③股权制衡度。股权制衡度是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或第二至N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它反映出第二至N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情况。通常用Z指数加以计算和衡量,具体公式为:i

其中,S表示第i大股东持股比例。如果Z值越大,表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对较小,其他股东对第一大股东制衡度大;反之,Z值越小,表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对较大,其他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度弱。如果Z值趋于1,表明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或其他若干位大股东)控制权力度相近。1.1.2 公司治理界定(1)公司治理的内涵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又称为公司治理结构或公司治理机制或法人治理结构等。国内外关于公司治理的概念、定义多达20余种。学者们分别从制度安排、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等方面对公司治理做出了界定。

制度安排说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英国牛津大学柯林梅耶(Myer,1995)教授在《市场经济和过渡经济的企业治理机制》一文中把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经理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钱颖一(1995)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工人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制度安排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张维迎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这样一些问题。”

组织结构说的代表是吴敬琏教授。他在《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一书中指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高级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决策机制说的代表是奥利弗哈特。他在《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一文中指出:“治理结构被看做一个决策机制,而这些决策在初始的合约中并没有明确地设定。更准确地说,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即资产使用权如果在初始合约中没有详细设定的话,治理结构将决定其将如何使用。”

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分别是英美市场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德日关系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和以欧洲大陆及东亚为代表的家族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至于其具体特点,本书将在后文中详细论述。(2)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

对公司治理理论基石问题的探讨首先得从现代企业理论说起。科斯是现代企业理论的鼻祖,其代表著作《企业的性质》从交易成本角度说明了企业存在的原因。之后,经阿尔钦、德姆塞茨、威廉姆森、詹森和麦克林、张五常、格罗斯曼和哈特等人对企业理论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契约理论。因此,现代企业理论通常又被称为契约理论。企业被视为一系列不完全合约的组合,是人们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

现代企业理论有两个主要分支:委托—代理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根据张维迎的定义,现代企业理论主要关心三个问题:一是为什么存在企业?企业的本质是什么?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如何确定?二是什么是企业所有权或委托权(定位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最优安排?企业内谁应该是委托人?谁应该是代理人?三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如何安排?委托人如何监督和控制代理人?而后面两个问题其实就是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因此,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理论的核心内容,其主要的理论基石就是委托—代理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

①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二百多年前的亚当·斯密。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粹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 “疏忽和浪费常为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端”。而在马克思的经济思想中也可以发现其对委托—代理理论的探讨。马克思指出:“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阿道夫·伯利(Adolf A.Berle)和法学家戈蒂纳·米恩斯(Gardiner C.Means)通过发现现代公司的一个普遍现象“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提出了现代企业理论意义上的委托—代理理论。

关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含义,詹森和麦克林认为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斯蒂格利茨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委托他人(如雇主)如何设计一个补偿系统(一个契约)来驱动另一个人(他的代理人如雇员)为委托人的利益行动。

委托—代理理论是契约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对契约理论的重要发展,它主要关注企业内部关系治理,核心问题是如何降低代理成本。代理问题的产生源于信息的不对称及其导致的契约不完善,经理在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影响下可能滥用控制权而出现逆向选择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委托人利益。降低代理成本的关键在于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随着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委托—代理理论发展为两个层面:第一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是最初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是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②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理论最早是由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的。该理论证明了企业与市场的不同以及企业为什么会存在。交易成本理论是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探讨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但它的基本思想对公司治理相关问题同样具有一定的解释力。

在交易成本理论看来,企业是区别于市场的另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区别点在于,企业是一种科层组织,是靠权威而不是价格实现资源配置。权威的拥有来自于控制权,控制权大小及形成方式将导致不同的交易成本,从而影响公司的权利配置,即产生了公司治理问题。

交易成本理论同样可以解释股权结构。按照金鑫的观点,“从交易成本理论来看,股权份额越大意味着单个投资者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份额也就越大,由此引起的交易成本也随之上升(由大投资者分担的交易成本)。如果企业是由若干个有各自优势的股东组成的,自然减少了企业的交易成本。”“每一个投资者在股权结构中所占的份额最终将取决于各自的机会主义倾向的程度,当机会主义动机较为强烈时,股权趋向于分散化;当这种动机微弱或趋向于零时,股权将高度集中,直至一股独大甚至是采取独资的形式。因此,股权结构的选择实际上只能是投资者机会主义强度的一种均衡,‘均衡点’为在企业中追加股权所形成的内部交易成本大于在公开市场组织交易的成本,投资者才会停止对股权的要求;或者说,投资者从总投资规模中获得的边际报酬等于其独立投资或投资于其他项目的边际收益时,无论是大投资者还是中小投资者都将停止对股权的要求,股权结构将趋于稳定。”1.2股权结构特征

LaPorta, Lope-de-Silane, Andrei Shleifer(以下简称LLS)于1999年在J ournal of Finance杂志上发表了题为《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所有权》(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的文章。通过实证研究,他们得出结论:英美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呈分散状态,而德日公司的股权则呈集中状态。在这篇文章中, LLS分别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是否超过20%或10%作为股权集中度的衡量标准。他们发现,美国的情况是:在排名前20的大型公司中,无论以20%还是以10%作为股权集中度的衡量标准,80%的公司的股权都是被公众持有的。中型公司(普通股股本至少等于50亿股、最小的10个公司)的情况是:90%的中型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没有达到20%的标准,50%的中型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没有超过10%。可见,美国上市公司其股权集中度呈高度分散状态。英国的情况是:在大型公司中,按照20%的标准,所有的样本公司都是被广泛持有的;按照10%的标准, 90%的公司是被广泛持有的。中型公司的情况是:按照20%的标准,60%的中型公司是被广泛持有的;按照10%的标准,则被广泛持有的比例较低,只有10%。德国上市公司的情况是:在大型公司中,以20%的股权集中度为标准,则有50%的公司达到此标准;若以10%计,则有65%的公司达到了集中度标准。中型公司的情况是:无论是20%的标准还是10%的标准,都有90%的中型公司股权是高度集中的。可见,德国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较高。日本的情况是:在大型公司中,90%的公司股权集中度没有超过20%的标准;而随着股权集中度标准降低到10%,则有55%的公司属于股权较集中。中型公司的情况是:以20%集中度为标准,则有70%左右的公司属于集中范围;以10%为标准时,80%的公司都属于股权集中。

Claessens, Djankov和郎咸平通过对东亚9个国家和地区(中国香港、印尼、日本、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湾、泰国)的2980家公司在1996年的股权结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在东亚国家和地区,由于典型的家族控制,公司的股权集中度高,在超过2/3的公司里,都存在一个超级控制者。这些公司借助于金字塔结构和交叉持股,导致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更加彻底。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关于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的研究报告(2005)认为,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很高,亦存在“一股独大”现象。民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高达31.93%,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的民营公司占全部民营公司的比例达到34.28%;同时,民营上市公司还存在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较高分离度。

梁彤缨和曹剑辞利用1998—2003年847家民营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特征,同时探讨了股权结构各个指标之间的关系,得出如下结论:A.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流通性不断增强;B.民营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呈下降趋势;C.不同上市方式和控股类型的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显著差异。

宋献忠和李源以2004年沪深两市335家民营控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从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以及控制结构等方面分析了民营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征,发现民营控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32.81%,前三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50.49%,前五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55.19%。

许永斌选取了沪深两市的323家民营公司作为样本,通过层层追溯控制链辨认了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股东,考察了最终控制股东拥有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特征及其偏离程度,分析了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的方式。结果发现,在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中,最终控制股东控制权的集中程度较高,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存在明显偏离。1.3股权结构的影响因素

Demsetz和Lehn 认为,影响股权结构的因素主要有:A.对公司实施控制的潜在收益;B.行业的可竞争程度(是否处于管制行业或金融行业); C.公司的资产规模;D.控制公司是否会给控制者带来其他好处。他们通过对511家美国大型上市公司的数据检验,发现了统计上显著的支持性证据。LLS发现,股权结构与法律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有关,在法律对小股东保护比较好的国家,公司股权结构趋于分散;在法律对小股东保护比较差的国家,公司的股权结构趋于集中。

Boubakri等在研究了私有化后的公司治理问题后发现,除了企业层面的因素,对投资者保护程度、政治和社会稳定情况也是影响企业间所有权集中度差异的重要因素。

熊鹏(2003)认为,家族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产生是基于家族股东作为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

高明华、初蕾认为,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因素主要包括:A.公司个体因素,包括公司规模与公司年龄;B.制度因素,其中主要是法律因素;C.路径依赖,中国的民营企业主要是“家”文化传统。

苏启林和钟乃雄认为,造成我国内地民营上市公司低控制权比例的原因是股权割裂、渐进式转轨经济和东亚管理文化。

许永斌认为,在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中,管理层任命和金字塔式结构是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的主要方式。1.4股权结构的比较

宋力和韩亮亮以2001年末完成上市的112家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运用非参数检验、回归分析等方法对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征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民营上市公司与非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显著的差异性。

苏启林和钟乃雄认为,中国内地上市民营企业相对于东亚地区、欧洲地区和东欧经济转轨地区家族企业,控制权集中的比例明显偏低(但又属于集中形态),而职业经理人控制的比例相对于美国和东欧经济转轨地区而言偏低。

苏冬蔚和陈宇欣对2000年底前上市的1026家公司在2001—2003年间的数据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分析,发现:A.与国有上市公司相比,民营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潜力、资本运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均较低,但其股权结构较为分散,而且其经理层激励方式与国有上市公司差别不大。B.民营与国有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经理层激励、企业规模及地理位置上的差别无法解释两者投资价值的差异。C.民营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和账面价值-市值比显著小于国有上市公司,因而具有较低的投资价值。D.民营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较差的根源在于其盈利能力、发展潜力和资本运营能力较低。

宋献忠和李源指出,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看,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低13%,从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均值来看,民营控股上市公司要低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从股权制衡的角度看,民营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制衡度要高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5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詹森和麦克林(Jensen和Meckling,1976)将股东分成两类,一类是内部股东,他们管理着公司,有着对经营管理决策的投票权;另一类是外部股东,他们没有投票权。而公司的价值则取决于内部股东所占有的股份的比例,这一比例越大,公司的价值就越高。同时,他们还认为,对于股权极为分散的公司,经理人员的利益很难与股东的利益取得一致。单纯的年薪制激励作用有限,实施经理股票期权也不一定能奏效,两者都无法制止经理人员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他们认为有效的办法是让经理人员持有股权,以使他们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Jensen还认为,控制权市场的存在可以促进公司治理中管理人员之间的有效竞争,从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并认为收购可以解决现金自由流问题。

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和Hart,1980)指出,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会成为一个严重问题。由于小股东没有动力或能力支付监督成本,公司的股东监督机制失效;而对于股权集中型的公司,由于大股东具有对经理人员实施有效监督的能力和动力,股东的监督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

张维迎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基本是同义的,或者更准确地说,公司治理结构是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的一个抽象概括。

何浚以截至1996年底,沪深两市的530家公司为样本,从公司的股权结构入手,分不同行业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了分析。其结果表明,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资本主体缺位、股东控制权残缺和经理人员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缺陷。

孙永祥和黄祖辉认为,与股权高度集中和股权高度分散的结构相比,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总体而言最有利于经营激励、收购兼并、代理权竞争、监督机制等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因而具有该种股权结构的公司绩效也趋于最大。

徐晓东和陈小悦以1997年以前在中国上市的508家上市公司1997—2000年4年间的2032个观察值为样本,研究后得出结论,认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同的所有权比例和性质决定着公司不同的代理关系,从而决定公司治理对投资人利益保护的不同;同时,他们还认为,“一股独大”并不是上市公司业绩低劣的根源,适度的“一股独大”有利于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提高企业业绩,是在外部市场对投资人利益保护缺乏的情况下投资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孔爱国和王淑庆认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其公司业绩不同。第一大股东为非国有股股东的公司具有更佳的业绩,在经营上更具有灵活性,公司治理的效力更高,有更多的来自企业内部和市场的监督、激励。同时,他们还发现流通股并非越多越好,股权结构没有统一的模式,这依赖于一个国家特定的环境。他们还认为,在外部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公司可以采取较为分散的股权结构,因为完善的外部监控机制可以弥补股权分散所带来的内部监控不足的问题;而在外部市场程度不高的国家,公司相应采取较为集中的股权结构,以便加强内部监控机制。我国现阶段外部市场仍不发达,因此,保持股权的相对集中对提高我国公司的经营业绩应该是有利的。

朱红军、汪辉通过案例研究认为,股权制衡结构并不能提高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股权制衡模式并不比“一股独大”更有效率。在我国当前市场环境中,股权设置不能解决公司治理中的根本问题,而加强保护投资者的法制建设、约束经营者的具体行为,才是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关键所在。

高辉等认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对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A.“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公司内部组织功能失效;B.委托—代理问题严重,约束激励机制基本不存在,代理成本很高。对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A.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功能发育十分缓慢,难以发挥积极的作用;B.产品市场的优势没有真正发挥,国家和债权人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不足。

李维安、李汉军以1999—2003年的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结果显示,第一大股东绝对控股时,其持股比例越高、公司绩效越好,这时对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无法发挥作用;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0%时,对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也无法发挥作用;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20%~40%时,其持股比例和绩效呈现倒U型关系,这时对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发挥显著作用。不同的股权结构对股权激励和绩效产生不同的影响,设计公司治理机制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王满四和邵国良研究了以股东、董事会、债权人、经营者为参与者的各种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大股东治理与其他治理机制的相关性,结果发现,一方面,尽管大股东治理在民营上市公司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它确实呈现出负的公司治理效应;另一方面,虽然有少数其他治理机制能与大股东治理机制发生相互作用,但并不能对大股东形成有效制约。1.6股权结构对绩效的影响

德姆塞茨(Demsetz,1983)认为,股权结构是股东们寻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内生约束,因而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间不存在相关关系。Levy等人的研究发现,美国公司的股价和股权集中度之间存在正相关性。

Holderness和Sheehan将上市公司按股权集中度的不同分成两组选样,一组股权结构的集中度很高,拥有绝对控股的股东;另一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股东最大持股比例低于20%。通过比较两者的Tobin' Q值和会计盈余后发现,两者经营业绩的差距在统计上不显著。因此他们认为,股权结构与企业业绩无关。

Morck等人的研究结果则表明,企业内部人的股权比例影响公司价值,当企业内部人的持股比例在0~5%时,企业的盈利能力随内部人持股比例的上升而上升;当内部人的持股比例在5%~25%时,企业的盈利能力随内部人持股比例的上升而下降;而当内部人的持股比例超过25%时,企业的盈利能力又开始上升,但上升的速度已变得很慢。这一经验结论后来得到了较多的经验论据的支持(McConnell和Servaes,1990; Myeong-Hyeon Cho,1998)。

McConnell和Servaes认为,公司价值是公司股权结构的函数。他们通过对1976年1173个样本公司、1986年1093个样本公司Tobin' Q值与股权结构关系的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当内部股东持股比例从0开始增加时,即Q值与公司内部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之间具有曲线关系。当内部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从0开始增加时,Tobin' Q值开始增长;当这一股权比例达到40%时,Tobin' Q值开始下降,从而存在一曲线关系,即Tobin' Q与内部股东持股比例成倒U型关系。

Claessens对捷克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股权集中度和该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在二级市场上的表现之间存在正相关性。

Myeong-Hyeon Cho利用《幸福》杂志500家制造业公司的数据,采用普通最小平方回归的方法,得出了股权结构影响公司投资、进而影响公司价值的经验结论。他认为,在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同区间上,即内部股东拥有股权在0~7%、7%~38%,以及38%~100%三个区间上,公司价值分别随内部股东拥有股权比例的增加而增加、减少和增加。另外,他还得出了公司价值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经验证据,认为股权结构是一个内生变量。

Perderson和Thomsen(1999)考察了欧洲12国435家大公司,认为公司股权集中度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呈显著正相关。

许小年和王燕对1993—1995年300多家上市公司的分析表明,法人股比例与公司业绩正相关,而且前5大股东和前10大股东持股比例也与公司业绩正相关,但国家股比例与公司业绩负相关。

张红军对1998年的385家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认为,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社会公众股对公司绩效没有显著的影响,中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着小股东的“搭便车”问题,分散的社会公众股东既无激励又无能力监督和控制公司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法人股东的股权比例对公司绩效有显著的正效应。

施东晖以公布了1999年度财务报告的484家沪市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认为以社会法人为主要股东的股权分散型公司的绩效优于法人控股型公司,法人控股型公司的绩效则优于国有控股型公司。

吴淑琨对上市公司1997—2000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股权集中度、内部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均呈显著性倒U型相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正相关。

杜莹和刘立国认为,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呈显著的倒U型曲线关系,这说明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更有利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发挥,使公司治理效率趋于最大化。

徐晓东和陈小悦以1997年以前在中国上市的508家上市公司1997—2000年四年间的2032个观察值为样本,研究了第一大股东的所有权比例与企业业绩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所有权比例与企业业绩之间存在较为显著的M型“区间效应”;并且这种“区间效应”及其规律性不随第一大股东所有权性质的变化而变化,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孔爱国和王淑庆认为,公司业绩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之间在统计上表现为倒U型结构。股权集中的程度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呈倒U型结构,也就是股权的相对集中而不是绝对集中对于公司来说是有意义的。

孙敬水和俞利峰以浙江民营上市公司为样本,对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法人股比例与公司绩效不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赫芬达指数与公司绩效存在弱正相关,含有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存在正相关;流通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存在负相关;高管人员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存在正相关。

李善民和周小春考察了民营上市公司的不同上市方式下大股东持股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发现间接上市的民营企业的大股东持股对公司绩效没有影响,而直接上市的民营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持股与公司绩效存在正的线性关系,前5大股东持股与公司绩效呈非线性的U型关系。当考虑大股东持股的内生性时,发现间接上市的大股东持股与公司绩效互不影响,而直接上市的大股东持股与公司绩效互为正相关。1.7对当前文献的评价

当前文献对股权结构的研究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因为对该问题的关注最早可以追溯到伯利和米恩斯(Berle, Means)在1932年发表的著作《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而LLS的《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权》更是对该问题的研究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将该问题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更加成熟、全面和深入的境界,对此后研究该问题的学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从国外文献来看,对股权结构的关注几乎都是从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影响因素、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等方面着手进行,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不同国家由于国情的不同,股权结构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而不同特征的股权结构从根本上影响着公司治理,同时也在不同程度上对公司绩效产生影响。

在国内,学者们借鉴了国外代表性文献的研究范式,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征是股东类型多样,股权集中度高、制衡度低,股权结构深刻影响着公司治理和公司绩效等。但是,当前文献还存在一些研究上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当前文献对国有上市公司关注度明显高于民营上市公司,这与民营企业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不相符合。

第二,对股权结构特征的分析不够全面和细化,如几乎没有文献对某一特定所有制类型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展开过全方位的实证统计分析,这不利于全面和深入把握股权结构的特征。

第三,对影响股权结构的相关因素分析不全面。实际上,影响股权结构的因素除了作为微观主体的企业的若干因素外,还包括一个国家宏观层面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等诸多因素。

第四,对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影响的分析不全面和深入。如对股权结构的认识主要停留在最基本的衡量指标(如股东类型、股权集中度等)上,对控制权特征把握不够。事实上,作为股权结构核心内容的控制权才是真正影响上市公司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的最重要因素。再者,大部分文献只考虑到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内部机制的影响,而忽略了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外部机制之间的关系。

第五,对股权结构的比较分析不足。对股权结构的比较既要考虑到不同所有制类型上市公司之间的比较,也要考虑到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下股权结构之间的比较。

第六,在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没有统一的定论。

总体而言,当前关于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文献比较丰富,成果也较突出,这为本书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当前文献中的不足之处则是本书研究所关注的重点和主要创新点。2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

在进行本章分析之前,有必要先对民营上市公司及股权结构的内涵作出界定。

民营上市公司属于民营企业的一部分,要准确界定民营上市公司的内涵,还得先对民营企业的内涵作出界定。民营企业的内涵可以分为三个层面:最广义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等;第二个层面的民营企业是指内资民营企业,是最广义的民营企业减去港澳台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等;第三个层面为最狭义的民营企业,则指私营企业。本书所要考察的民营上市公司属于最广义的民营企业。因此,本书所指的民营上市公司是指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是最广义的民营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其中包括最典型也是数量最多的内资私营企业、少部分的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在这些民营上市公司中,主要以自然人或自然人控制的公司法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此标准并通过Wind咨询统计,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633家民营上市公司。

结合此前文献对股权结构定义的介绍,笔者认为股权结构(Ownership Structure)是指由不同性质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构成的企业所有权分布状态。该概念同严武等的概念大致等同,它突出了股权结构概念所包含的基础性要素,即股东类型和持股比例。持股比例实际上就是股权的分布状态,它可以反映股权的集中程度。所不同的是,本书对股权结构概念的界定突出了企业所有权含义。因为股权从根本上讲是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和反映,用企业所有权概念更能反映股权结构的根本所指,更能从深层次上揭示股权结构的含义。企业所有权实质上包含了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是指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之后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主要表现为投票权。因此,作为反映企业所有权分布的股权结构实质上反映了哪些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可以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尤其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享有程度将直接决定公司治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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