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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2 03: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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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绍史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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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双向投资研究与案例分析

一带一路双向投资研究与案例分析试读:

序言

双向投资是一国吸收国际资本来本国投资与输出本国资本到境外投资的能力与水平的反映,是一个国家开放程度与国际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当今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日趋深入发展,双向投资已越来越多地成为世界各国参与国际分工和全球合作与竞争的重要选择。

2014年,在世界经济增长复苏缓慢、全球贸易低速增长、外国直接投资出现下降的形势下,中国经济仍保持7.4%的中高速增长,对世界经济增长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其中,中国的双向投资,特别是对外直接投资取得了令人欣喜的佳绩。

2014年,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1285.02亿美元,同比上年增长3.57%,首次位列全球吸引外资第一。与此同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为1231.2亿美元,同比上年增长14.2%,投资额是2002年的45.6倍,不仅实现连续12年的增长,年均增速高达37.5%,而且连续3年位列世界第三大对外投资国。到2014年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达1.85万家,投资存量已达8826.4亿美元,占全球的份额由2002年的0.4%上升至3.4%,排名从第25位上升至第8位。2014年,中国双向投资可圈可点,具有以下主要结构性特点:

一是从双向投资的产业领域分布看,服务业已成为中国双向投资的重点领域。2014年,中国利用外资的一二三产业比重为1.62∶33.75∶64.63,第三产业已成为利用外资的主要领域,投资金额最多的主要产业领域依次排名是制造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共计占利用外资金额总量的77.96%。201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已涵盖国民经济的18个大类,对外直接投资金额的三大产业构成比为1.3∶25.3∶73.4,第三产业已成为主导。其中,第二产业主要是采矿业,专用设备、汽车、通用设备及金属制品等装备制造业;第三产业主要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零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以及信息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计金额占第三产业的69.1%。由此可见,随着中国服务业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中国服务业的“走出去”也呈现出更快的发展,并已经成为中国对外投资的主要力量。

二是从双向投资的国别地区分布看,发达经济体已成为新热点,但我国香港地区仍是内地双向投资最大和最稳定的来源地与投资目的地。2014年,中国境内利用外资的来源地仍主要是亚洲,新增外商企业数量与投资金额都占七成以上,其中来自我国香港地区的投资高达六成以上(占63.2%)。来自美国与欧盟15国的企业数量分别增长9.78%和3.12%,但实际投资金额同比则分别下降15.9%和4.5%。与此同时,发达经济体已成为中国对外投资的新热点,2014年,中国流向发达经济体的投资达238.3亿美元,同比上年增长高达72.3%。其中,对欧盟投资同比增长高达116.3%,对美国投资同比增长高达96.1%,对澳大利亚投资同比增长17.1%,均创历史最高。中国“走出去”的国别地区已从传统的亚非拉转向发达国家或地区,这表明随着中国经济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以及中国企业发展经营实力的不断壮大,中国参与高端产业国际分工合作与竞争的能力正在大大提高。当然,发展中国家仍是中国“走出去”的主要地区,占中国对外投资的八成,其中我国香港地区占六成。

三是从双向投资的国内地区分布看,东部地区仍是中国双向投资的主要地区,但中西部的作用逐步增强。2014年,中国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数量与投资金额占总量之比分别为86%和76.2%。相比之下,中部分别为9.3%和8.45%,西部分别为4.65%和8.4%,比重都仍较低。但与上年相比,中西部地区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均呈上升趋势。2014年,地方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547.3亿美元,同比增长50.3%,占全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总量的51.1%,首次超过中央企业和单位的对外投资规模。其中,东部占81.8%,同比增长53.2%;西部占11.9%,同比增长78.4%;中部占6.3%,同比下降3.1%。广东、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山东、浙江、辽宁、四川和云南为地方对外投资的前10位,投资总额432.8亿美元,占地方总量的79.1%。

四是从双向投资的企业类型与投资方式看,多元化日益成为双向投资的发展格局。2014年,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股份制等仍是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企业类型,但其中,外商独资企业数量及投资金额分别占79%和73.7%,已成为主导。2014年,中国国有企业尽管在对外直接投资中仍占53.6%,但非国有企业的比重较上年同期增加了1.6个百分点,占比在不断扩大,表明非国有企业在“走出去”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同时,中国对外投资已形成了并购投资、股权投资、收益再投资、债务工具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并存的多元化格局。

综上所述,2014年,中国双向投资取得的成绩主要得益于:一方面,从国内看,在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结构调整任务不断加重的新形势下,适时提出了以“一带一路”及设立自贸区为主要标志的更加开放的新战略,以开放带动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在外需低迷的情况下,着力拓展内需,实施一系列创新驱动战略,借助新科技革命机遇,推进工业4.0,提升制造业,发展新兴服务业,改善国内宏观调控,简政放权,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加宽松、便利公平的宏观与市场环境。同时,放宽各类“走出去”政策,积极倡导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业合作,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更加积极便利的政策环境与金融服务。

另一方面,从国际看,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一直不景气,大量游资需要寻求新的投资机会,而中国巨大的市场及稳定的发展环境对国际资本仍有较强的吸引力。同时,国际金融危机导致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大量产业及企业的资产缩水,这为中国“走出去”提供了更加广阔的新空间。此外,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不同程度地需要中国投资的支持,以促进其加快发展。这些因素产生的叠加效应强有力地推动中国双向投资出现了全面加快发展的新格局。

2015年,在“一带一路”战略强有力的推动下,中国与沿线国家的双向投资也跨入新阶段,正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与发展空间。1~7月,中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沿线的48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合计85.9亿美元,同比增长29.5%,高于同期全国增长20.8%的水平,投资主要流向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老挝、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泰国等。1~7月,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0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1786份,新签合同额494.4亿美元,占同期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44.9%,同比增长39.6%,高于同期全国增长23.7%的水平。截至5月底,中国对“一带一路”64个国家/地区累计实现各类投资共1612亿美元,约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总额的20%。在吸收外资方面,2015年1~5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767家,同比增长14.31%;实际投入外资金额29.19亿美元,同比增长11.59%,均高于同期全国增长8.8%和7.9%的水平。

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中国在双向投资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就“引进来”方面,主要是需要进一步改善国内投资环境,提升外资的质量与水平,吸引与指导外资更好地为促进中国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服务。就“走出去”方面,由于中国“走出去”的时间相对较短,发展经验还有待进一步积累。特别是由于对外投资面临的国家多、领域宽,情况复杂多变,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及市场等多因素交错,更增加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发展的不确定性与难度。对中国各级政府与企业来说,在今后的对外投资发展中还将要面临许多新形势、新问题,特别是对投资国国情、法律、市场等的深入了解与认识。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合作中心组织编写的“一带一路双向投资丛书”,是为推动中国“引进来”与“走出去”双向投资良好发展提供的,以信息服务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一套工具书。此书的主要特点:一是收集了中国国家层面与各地方2014年双向投资的发展情况,为国内外更多了解中国双向投资发展情况提供了大量信息;二是收集了中国最新有关双向投资的政策,特别是关于“一带一路”的政策,向外国投资者展示中国开放的新政策及投资导向;三是收集了“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的国外投资指南,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一定的指导;四是收集了国内外专家对“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双向投资的分析与研究报告,以及不同行业“走出去”“引进来”的典型案例分析。

我相信,本书的出版将对各方面更加全面完整了解中国的双向投资提供有益的信息与情况,将有助于更好地推进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加快实施,促进中国的国际化进程和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合作交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徐绍史2015年11月

研究分析

借鉴国际经验,尽快规范我国企业海外投资

◎曹文炼方正单小童谢琳灿

新世纪以来,中国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外投资快速增长。2014年对外投资流量大约为1400亿美元,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并进入资本净输出的新常态。一些中国企业通过对外投资,积极获取全球资源、市场和技术,成长为具有竞争力的跨国企业,受到各国(地区)的欢迎和认可。

但是,也有不少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行为不佳,破坏了东道国民众对中国的好感与信任,损害了中国的声誉形象,甚至影响了海外重大投资项目和国家利益。从国际经验看,日韩等国在对外投资早期阶段也曾遇到类似问题,但是它们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和有效的监管举措,成功规范了企业海外投资行为,促进了海外投资和国际合作的良性循环,这些经验很值得我国借鉴。为了尽快规范中国海外投资,本文提出了健全法制,完善审批备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信誉监督指导机构,加强驻外使领馆职责,制定海外投资准则,促进国企改革,加快建立海外投资服务组织体系八个方面的建议。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行为不规范的主要表现

我国少数企业海外投资行为的不规范,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不两过”。(一)不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

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项目运作过程不规范,出现各种不了解、不重视,甚至故意违反东道国法律法规的行为。2015年2月,由于忽略中美监管法规差异,阿里巴巴在美国遭遇集体诉讼,原因是未披露公开上市前与中国监管机构就网上假货问题的讨论。另据美媒体报道,中国某知名公司派员工持商务签证非法在美工作,严重违反了美国移民法,被国会调查。一些企业还将过去“人治大于法治”的不良习惯和做法带到了国外,为了规避当地法律法规,不惜采取行贿手段,如某些中国企业在俄罗斯的“灰色清关”行为,影响极差。(二)不重视企业社会责任

一直以来,国际舆论认为,一些中国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不如西方跨国公司。一是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缺失,对从事危险行业员工的安全保护不足;用金钱刺激超长加班,提高劳动强度和延长工时;无视当地法律,雇工不签合同,随意解雇员工。二是对当地环境保护不重视。项目论证缺乏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估,或不采纳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环评准则;不遵守当地环保法规,滥采滥伐或非法走私。2015年1月,中墨“坎昆龙城”项目因砍伐149公顷受保护树林并拖欠罚款,被墨西哥政府叫停。三是对当地社区建设不积极。对社区责任关注不够,缺乏参与社区建设的经验,尤其对一些资源或基础设施类项目,社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极易遭到当地民众的抨击。(三)不尊重当地宗教文化和社会习俗

部分“走出去”企业缺乏熟悉东道国语言、文化、宗教、习俗等的国际化人才,难以融入当地社会,一些不当行为易造成很多误会和隔阂。类似行为在商贸型小微型企业中尤为严重。在博茨瓦纳等南部非洲国家,因小微型企业主语言不通,不善于与媒体沟通,造成当地主流媒体对中国企业的报道多为负面报道。2011年,中铁建承建沙特麦加城铁项目,因前期测算低估了伊斯兰地区宗教因素影响,实际工程量严重超过预算,造成亏损超过40亿元人民币。(四)过度追求短期利益

一些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有较为明显的投机倾向,决策草率,盲目跟风,缺乏长远战略考虑。一是在商业模式上以赚快钱,炒短线,盲目追求高利润为主,缺乏做实业的踏实态度。个别企业为追求短期商业利益,不讲诚信和商业道德,不严格履行合同,甚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引发东道国民众的反感。二是在公共关系上习惯于“关系”思维,目光短视,过于功利。注重对执政党和当届政府进行公关,但忽视了与当地民众的沟通交流,不重视与反对党、民间社团等其他组织建立良好关系。一旦政府换届或政局变化,原有承诺就难以兑现,便成为东道国国内政治斗争的牺牲品。(五)过度竞争忽视合作

一些中国企业在海外过度竞争,已成为“走出去”的重大问题。据美国一份调查报告显示,近1/4在美经营的中国企业认为,其最大的竞争对手还是中国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我国企业虽然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但是由于相互间缺乏沟通合作,恶性竞争时有发生,国家利益受损。有些企业为了中标不断压低报价,缩短工期,导致很多工程质量问题,并且无法按时完工,受到当地政府处罚和媒体诟病。2013年在阿根廷动车组项目招标中,招标双方恶意压低竞价,导致阿政府认为中方企业报价不严肃而取消订单,并表示要暂停中方其他企业已签约项目。2014年年底,两家中国知名企业在俄罗斯某项目竞标时相互中伤,甚至出现恶性故意伤人事件,被当地媒体广泛报道,极大地损害了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形象。必须指出,由于世界范围内大部分优质资源已经被发达国家企业所占据,中国企业被迫到政治风险高、社会制度不完备、经济发展水平低、基础设施匮乏、法制观念和契约精神淡薄的国家寻找机会,投资风险本来就偏高。美国传统基金会统计中国1000万美元以上的海外投资项目发现,相比西方跨国公司,中国企业向高风险地区投资的趋向非常明显。这决定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一开始就处于不利地位,多数项目盈利难度很大。2014年8月,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副会长王文利披露,中国2万多家企业在海外投资,90%以上是亏损的。2014年美国中国总商会《在美中资企业商业环境调查报告》的结果也显示,仅20%的企业处于盈利状态。因此,借鉴有关国家的成功经验,引导和规范我国企业海外行为,关系到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和“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是当前必须重视和解决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问题。二、发达国家规范企业海外投资行为的经验值得借鉴

从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在其海外投资发展的初期阶段,都曾经实施了比较严厉的投资审批和监管措施。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和融入全球化,它们通过相关政策的不断调整,逐渐转向海外投资自由化阶段。即使在放松审批,投资自由化后,政府仍然依法实行有效监管。(一)健全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海外投资立法

早期阶段重视资格审批。在海外投资的早期阶段,为避免企业在海外盲目发展,日韩在为海外投资提供一定政策和金融支持的同时,也立法通过对资本和外汇管制,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利益。20世纪90年代以前,韩国相继发布《外汇管理法》《海外投资许可及事后管理要领》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由韩国银行、财务部、企业企划院、外务部、商工部等部级机构组成的海外投资事业审议委员会,负责制定海外投资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统一管理和协调对外投资业务,并负责审批对外投资项目,执行对海外投资企业的制裁,对海外投资事前审批和事后管理,相关法律对审批机构、审批内容、审批范围,以及主管部门应负的责任、企业承担的责任、对违法者的惩罚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法律将韩国海外投资行业划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其中,禁止投资行业包括:可能对韩国同外国关系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投资,有损国家声誉的投资,违反当地公共秩序、风俗习惯的投资,对韩国经济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投资等。同时,韩国的驻外机构有责任对企业海外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海外企业必须提交关于投资经营情况的报告。违法企业将被央行取消海外投资许可证;或向法院起诉,视情节轻重被警告,终止接受央行支付的资格;作为不良交易者通报,甚至终止央行的金融援助。放松审批后仍强化监管。经过严厉的海外投资审批之后,随着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和国际化水平的提高,日韩先后逐渐放松对海外投资的审批,转而更加强调事后监管。日本改事前审批为事后报告制度,根据《外国汇兑及外国贸易法》规定,当海外日企“给日本经济的运作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国际和平和公共秩序”的情况发生时,必须向财务大臣报告,并在20日内停止运营,并且投资者将会视情节轻重被罚款甚至处以有期徒刑。(二)寓监督于服务的海外投资促进体系

为大力支持本国企业开拓海外投资市场,日韩等国成立了庞大的海外投资促进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在服务的同时,将监管要求通过服务条款传递给海外企业。

通过驻外使领馆提供服务和监督。日本外务省明确规定,驻外使领馆必须响应海外日企的求援,并与企业协商解决方案,特别是受到当地政府不公待遇时,使领馆必须介入,为企业提供支持,必要时报告外务省;驻外使馆须与海外投资促进机构保持密切联系,相互扶持,定期进行信息交流,为企业提供翔实的政治经济情报。借助半官方机构规范企业行为。为减少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济行为,日韩等国设立了多个半官方性质的商务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咨询和中介服务,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指导性管理。日本政府建立了由国际协力机构(JICA)、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国际协力银行(JBIC)及日本贸易保险(NEXI)构成的“四位一体”的海外投资促进体系,在为海外日企提供综合协调、信息收集、融资支持、信贷保险等服务的同时,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其中JICA现有职员1845名,除东京本部以外,还拥有15个国内分部及91个海外分支机构。JICA规定,企业若有违法行为,不但将被终止继续竞标其他项目的资格,而且将征收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若该企业曾向外国公务员行贿,则追加征收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依托海外商会形成同行约束。由企业组成的商会作为官民联系的纽带,是日韩欧等国海外投资企业的最主要服务性组织,也是对企业行为约束力最大的组织。德国工商大会,在7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110多个德国商会和德国经济代表处,当出现矛盾和纠纷时,商会或代表处会运用自身的斡旋能力,或利用当地法律法规协助解决问题,以保护海外德国企业。日本商工会议所的海外机构配合驻外使领馆和JETRO,为中小企业国际化提供包括法律、劳务、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信息支持。这些全球化的商会组织有能力通过停止服务、劝告退会、开除等手段对其会员产生约束机制,规范海外企业经济行为。(三)由政府引导的企业社会责任

严格遵守国际通行准则。不论是欧盟各国政府,还是日本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方面,均以联合国《全球契约》、国际劳工组织《跨国企业关于社会政策的三方协议原则宣言》、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6000、OECD《OECD跨国企业行动指南》等国际主要公约的核心价值为基准。《OECD跨国企业行动指南》是对世界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行为进行规范的指南,涵盖劳资关系、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转移、反腐、竞争、课税等广泛领域内的企业行为原则和标准。为实现《OECD跨国企业行动指南》的顺利推进,各国政府都设立了联络处,与国内企业组织、劳工组织等社会团体充分沟通,解决企业违规等问题。

政府大力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大力倡导企业社会责任,认为社会责任政策可以激发企业创新,增加社会福利,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创造竞争优势。欧盟通过欧洲社会责任基金,资助企业、社会团体、教育机构对社会责任的宣传和管理培训。建立全面质量管理系统,评估各成员国的政策框架和监督机制对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提高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透明度。

行业组织强化对企业社会责任规范。作为日本“经济三团体”之一的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经团联),1991年即出台《经团联企业行动宪章》,以企业社会责任为中心理念,通过与股东、投资者、客户、从业者、社区进行广泛对话,强化对人权问题、贫困问题、消费者安全、环境保护等全球问题的关注力,主动创造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商品和服务。为防止不良事件发生,经团联要求会员企业入会时必须提交遵守《企业行动宪章》的《宣誓书》,经团联事务局设立专门部门对会员企业进行监督,一旦发生不良事件,企业将被按情节轻重处以停止服务、劝退、除名等惩罚。三、关于加快规范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政策建议

经过21世纪初以来对外投资的快速增长,我国已经进入资本净输出的新常态。针对以往企业“走出去”和政府管理存在的问题,当前亟须借鉴国际经验,加快规范企业海外投资,提高我国海外投资效益,以便更好地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一)健全法治,依法加强海外投资监管

尽快出台《境外投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启动《海外投资法》立法研究。以项目备案、外汇管理、投资服务及金融支持为抓手,依法规范企业海外投资行为。规定企业在投资前,必须制定包括法律法规、商业规范、环境标准及社会影响等问题的投资行为规范文件,并在国内与投资目的国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海外投资负面清单,将双边关系、国家声誉、国家经济利益及当地法规、习俗等,纳入企业海外投资和外汇管理审批备案考查范围,禁止企业投资对我国经济安全及国家形象存在潜在威胁的项目。制定对涉及危害国家利益,有损国家形象等的海外投资责任主体的经济与刑事处罚规则。积极推动与各国及国际组织签署双边、多边投资协定,规范海外投资,促进中国企业尽快与国际接轨。(二)完善海外投资审批和备案机制

进一步明确各对外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健全包括发展改革、商务、金融监管及外交(安全)等部门的海外投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建立海外投资“单一窗口”并联审批机制,简化审批和备案手续。为连续3年投资记录良好的企业开设投资绿色通道,实行投资审批备案免核制,优先为其提供政策优惠及金融服务。(三)加强海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在简化海外投资事前审批的同时,应健全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谁备案,谁负责”的海外投资定期报告和问责制度。要求企业定期向备案部门报告项目经营情况、社会责任建设等信息,加强对外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经营情况的跟踪,监督规范企业海外投资行为。对违规者依情节轻重,取消其享受政府、金融等服务资源资格并处以罚款。对不及时报告并在投资期间违反有关法规的企业,加重处罚。对连续3年在外经营良好,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的企业,予以免报告资格,并优先为其提供政府服务及金融支持等。(四)建立海外投资企业信誉监督指导机构

确定我国核心商业价值与竞争力,结合“一带一路”愿景,制定国家形象发展规划,统筹政府、企业和学术界资源执行国家形象发展战略,提升中国国际形象。设立海外投资企业信誉监督指导局,负责企业海外投资记录与信誉评级调查和管理,以及企业海外品牌形象建设指导。强化现有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建设,加强管理与执行,纳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认知度,推出违规企业黑名单予以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后续投资项目申报及金融服务申请等方面设置限制。建立企业信誉评级体系。责成海外投资企业信誉监督指导局建立科学的企业海外投资信誉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评估企业合法规范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当地宗教文化习俗等行为。在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及商业组织中推广信誉评级应用。(五)制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准则

借鉴国际通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顺应中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诉求,制定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国际商业准则,指导企业海外投资行为规范化,促进中国企业行为与国际商业规范接轨。促进东道国的多元、自主、平衡、可持续的发展。设立企业社会责任基金。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东道国的社区服务、生态环保、医疗教育等社会责任建设。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管理机制,依托海外投资促进机构及海外商会,支持海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六)发挥国有和重点企业示范带头作用

将维护国家战略利益和开展国际合作成效纳入国有企业海外投资考核指标。树立企业海外合作典型,推广合作经验,引导企业学习借鉴。建立科学的国有企业国际化运营机制。增强国有企业国际资本投资运营能力,充分给予国企海外机构决策自由,减少母公司对海外经营直接干预,缓解企业管理、文化冲突和中国企业不良印象。打破国企员工国籍及晋升制度障碍,培养一批常年在海外工作,熟悉海外市场与社会的员工,提高海外人才招募比例及员工本地化水平。建立完善的国企海外员工待遇及福利机制。充分利用海外人才与外派干部长期海外生活工作经验,加速中资企业国际化。鼓励国有和重点企业发挥龙头作用,通过开发具有代表性的品牌及产品,整合同行业企业资源,引领国内企业集群走出去。(七)加快建立和健全海外投资服务组织体系

成立准国家级海外投资促进机构。借鉴日韩半官方海外投资机构寓监管于服务的成功经验,成立中国海外投资促进中心,并在重要投资国设立分支机构,承担企业海外投资信息搜集监控、政策研究建议和企业咨询服务等职能。配合国家对外援助政策,通过海外投资促进机构向企业提供海外援助专项资金及贷款,推动企业主动参与当地基础建设、人才培养、技术转移,以及企业成功经验推广,实施贴近民众的对外援助策略,培养投资目的国对我国的认知度、接受度,为我国“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成功实施创造民意基础。发挥海外商会作用。以国内商会行会改革为契机,依托国内工商业社团与我国企业海外商会组织,完善中资企业海外商会机构职能与组织架构。增强国内工商社团组织与海外商会的交流联系,形成统筹协调、独立运行、信息通畅、资源共享的全球中华商会联合会。发挥海外商会同行约束职能,加强公共外交平台作用。

“一带一路”倡议对全球治理的启示——在华南理工学院研讨会上的讲话

◎曹文炼盛思鑫一、“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背景是全球治理失灵“一带一路”倡议是新时期我国对外开放的顶层设计,反映了新一届中国领导人对世情国情的深刻认识。从世界背景来看,在20世纪,以联合国为核心的政府间协商组织,以WTO为核心的贸易促进机制以及以美元世界货币为核心的国际金融体系是推动全球化的三驾马车,但如今这三驾马车都已步履蹒跚。21世纪以来,全球治理失灵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世界多极化趋势导致全球性的权力日益分散,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实力增长较快,同时,权力向非国家行为主体和网络空间流散的趋势也较为明显。这种趋势加大了全球治理的难度。

第二,非传统安全威胁,特别是恐怖主义、流行病和传染病、环境安全、金融安全以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威胁,随着人口、资本和信息在全球的加速流动而日益增加,单个行为体的应对或协调无力应对这些问题。

第三,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进一步加剧,导致各个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利益更加分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依存关系、冲突关系、竞争关系往往并存,这使得传统的治理理念、规则与机制很难有效发挥作用。二、全球治理的基础应是尊重各国需求而形成的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倡议强调要与沿线国家打造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新秩序的基础不应是基于一个或某几个大国主要利益和关切的同盟,而应是全球命运共同体。当前我们正处在世界各国日益依存的发展趋势之中,各国的利益相互交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未来的世界应该是一个命运共同体的世界。习近平主席在最近一个时期的出访中,也多次提出了命运共同体的概念。从“一带一路”的战略思路来看,打造全球命运共同体应该有三个重要的支撑。

首先是利益共同体。共同利益非常重要,特别是经济发展和自由贸易方面的共同利益,这是我们打造全球命运共同体的基础,没有利益的事情谁都不会愿意参与。从这个角度来看,亚投行有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既不是中国的成功,也不是美国和日本的失败,而是构建利益共同体的努力使然。

其次是责任共同体。每个国家作为地球村的村民,都有共同的责任。这种共同责任尤其体现在通过合作与责任分担,共同提供和维护全球性公共品方面。“一带一路”倡议强调在尊重相关国家主权和安全关切的基础上,共同推动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以及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这便是打造责任共同体的具体体现。

再者是情感共同体。不同国家之间的人民需要充分交流、相互理解和情感沟通,这种人文方面的交流对未来构建一个和谐的世界也是非常重要的。打造情感共同体固然需要有对“求同”的努力,但更需要有对“存异”的尊重,重视民心沟通,主张和谐包容和文明宽容,尊重各国文化以及在发展道路和模式上的选择。三、构建新型大国关系是全球治理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主席在多个场合指出,有关国家应通过构建新型大国关系避开大国对抗的修昔底德陷阱。从具体内容来看,“一带一路”倡议关注的核心是经济发展、合作共赢与世界和平,它是我国和平发展战略的继承和发展,是在现有全球治理秩序基础上的增量改革。“一带一路”倡议并非是要谋求建立中国的世界霸主地位,也并非是要谋求对现有国际秩序的根本性改变。事实上,“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积极与俄罗斯、印度、美国等有关的大国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有关大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理解与支持,避免与大国之间的对抗与冲突。

习近平主席曾用三句话对新型大国关系的内涵做了精辟概括:一是不冲突,不对抗;二是相互尊重;三是合作共赢。结合“一带一路”倡议的精神和理念来看,中国不是要与某些大国划分势力范围或是追求与少数几个大国对全球的“共同治理”,而是要实实在在地促进国际关系的良性互动。中国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努力以我国的和平发展推进世界的和平发展,永远不争霸,永远不称霸。

在实践中,“一带一路”战略注重与各国的国际战略沟通衔接,今年以来,已经先后成功地与俄罗斯提出的欧亚联盟、印度的东进战略、欧盟的容克投资计划等达成了不同程度的共识。前不久,我也向来访的美国智库学者提出,共同研究“一带一路”与TPP的共识衔接问题。加强这种大国战略之间的对接,有利于增进大国间的战略互信与合作共赢,促进大国间协调机制的建设以及对彼此核心利益的尊重,有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世界局势。四、陆海统筹是新时期全球治理的重点内容“一带一路”倡议体现了陆海统筹发展的重要思想,这也是全球治理的新方向。从历史来看,美国对海洋的控制以及建立和推动以海路运输为主的自由贸易体系,是传统全球治理中的重要内容,造就了美国在海权论基础上的世界霸权,但也导致了欧亚大陆不少国家的衰落,最终使得全球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日益严重。“一带一路”倡议一方面重视以欧亚大陆为核心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另一方面重视以海上航线为依托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更重要的是努力让二者形成良好互动,统筹发展。这种陆海统筹的治理观念既体现了对传统陆权思想的重视与恢复,也是对现代海权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真正兼顾了陆地国家和海洋国家的发展利益。举例来说,“一带一路”建设主张通过高速铁路和产能合作来加强欧亚大陆的经济整合,同时积极推动海上合作以及贸易投资的便利化,进一步巩固和促进自由贸易体制。

需要指出的是,“一带一路”倡议并非是要否定美日等海洋大国在全球治理中的重要性,而是主张陆地国家尤其是欧亚大陆也应在全球治理中发挥重要影响,全球治理体系应该同时反映海洋国家和陆地国家的利益,全球治理的参与主体应是全球的大小国家。陆地国家和海洋国家需要有效管控领土和领海分歧,有效发挥各自优势,统筹发展,合作共赢。五、机制混合与规则创新是全球治理的重要手段“一带一路”倡议主张多种治理机制混合运用,在“一带一路”的建设实践中,规则创新也应被视为是破解全球性治理难题的重要手段。具体来说,这种混合与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双边与多边机制的混合。“一带一路”倡议既重视加强双边合作,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沟通磋商,努力推动双边关系全面发展,同时倡议也建议强化多边合作机制作用,通过上合组织与G20等多边合作机制,让更多国家和地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双边与多边机制的混合还体现在解决诸如南海问题这样的分歧上:主权议题应坚持双边化,反对第三国干涉;但对航行自由与海洋合作等议题,可以用多边机制进行广泛协商,推动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在贸易问题上,在坚持双边自由贸易谈判的同时,也应努力提升原有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继续推动原有的WTO等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新兴的多边贸易协定谈判(如RCEP、TPP和中日韩自贸区)。

第二,区域和次区域合作机制的结合。“一带一路”倡议提倡区域和次区域合作机制相结合的思路,鼓励发挥沿线国家区域和次区域性的国际论坛和展会等平台的建设性作用。在新时期的全球治理中,在大的区域合作框架下,应该调动各国地方政府和民众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次区域合作机制来落实和推动国家间的区域合作。特别地,对边境地区的合作与争端(比如新疆和哈萨克斯坦之间的旅游合作以及水资源争端),应该在各主权国家授权或默许的情况下,鼓励由各国边境地区的地方政府或民众主要通过次区域合作机制协调解决。

第三,治理规则的创新。习近平主席提出与各国共建“一带一路”,应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金立群在今年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指出,在未来亚投行的决策将基于共识。在有关“一带一路”的一些重点项目建设上,有关方面也正在积极推动PPP合作模式。在“一带一路”有关的国际援助方面,不附加政治条件以及不干涉他国内政也将是我国继续坚持的原则。不断创新治理规则,特别是放弃霸权或少用胁迫手段,尽量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共识和共同管控分歧的原则,承认不同国家在不同国际议题上的领导作用,对不同问题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将会是全球治理的新常态。

总之,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内涵丰富、包容开放,对增进各国之间的互助合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有效途径,也为改善和塑造新的全球治理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的国际司法困境与中国应对

◎田昕清

随着国际法和国际规则日益成为各国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南海问题的司法化趋势使我国在法理维权方面局面被动;同时,我国海外投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也面临司法困境。本文阐述了当前国际事务的国际司法化趋势,分析了在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过程中所面临的国际司法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一、国际事务中的司法化趋势

自古以来,强国制定规则,弱者被迫遵从,决定了权力在国际体系中的分配方式和额度。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法得到了长足发展,人类以惨痛的战争代价认识到了国际法治对世界和平、共同发展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作为协调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成为制定国际社会行为准则的重要工具。

近年来,各国都试图以国际法为武器,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参与或主导新的国际规则制定,维护自身权益。截至2014年,国际法院共受理涉及经济、海洋、领土划界、环境污染等166起案件;国际海洋法法庭共受理涉海争端24起,国际常设仲裁庭共受理国家间以及企业与国家间仲裁152起。此外,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逐渐改变了对国际规则的“回避态度”,着重表现在自愿将自己置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框架下,成为国际争端中的申诉方,有效执行裁决书,并积极改变被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为不合法的政策。自2001年12月至2014年12月,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的争端解决共有157起案件,作为当事方参与的案件共计44起,其中作为起诉方12起,作为被诉方32起。同时,中国自实行“走出去”战略以来,海外投资发展迅速,然而中国企业却面临着增益频发,风险管控能力不足等国际法律困境。例如2010年,中国冶金科工集团与西澳大利亚兰伯特角铁矿项目纠纷案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海外投资法律体系不健全有关。

由此可见,一方面,我国近年来在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企业“走出去”方面成绩显著,另一方面,国际法律维权被动的局面逐渐成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桎梏,如何更好地参与现有国际规则制定,发出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成为我国增强国际竞争力,维护和拓展我国利益的重要砝码。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的国际司法困境“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提出旨在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的互联互通建设、投资与经贸来往,是中国释放投资冲动,缓解内外压力,提升国家形象的系统工程。一方面,倡议的提出使中国与东盟海洋合作不断升温,中国国民海洋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中国海洋执法体系不断完善;另一方面,我国也面临在南海问题上首次成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被诉主体,投资争端不断加剧等国际法律问题。因此,在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同时,应当重视国际社会的司法化趋势,并逐渐引导国际规则制定,使之更好地服务我国利益。(一)南海问题的国际司法困境

南海因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丰富的自然资源,自古以来就是我国开展“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我国的对外贸易,80%通过海上进行,在这80%的海上贸易中有60%经过南海。我国从中东、非洲进口的资源有2/3经过南海通道,南海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出海口和战略通道。因此,保证南海航行的安全和畅通对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经济平稳发展意义重大。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使南海局势趋于复杂,并由最初的岛礁主权和海域管辖权争议逐步演化为争端方和利益攸关方围绕地缘政治竞争、自然资源开发以及航道控制等一系列问题的博弈。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方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的通知和照会,并于2014年3月30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及附件七对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正式提起强制仲裁,要求国际仲裁庭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裁决对此案享有管辖权,正式进入实体审理。无论裁决结果如何,中国被诉一方面有损我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另一方面也成为域外势力介入我南海问题的重要借口。美国曾多次在国际场合指出中国不遵守国际法,越南也对此仲裁持续观望,并正在考虑是否效仿菲律宾将中国诉至国际法庭。

面对南海问题的司法化趋势,我国的国际法维权也在紧张进行。尽管中国声称不接受、不参与中菲仲裁案,但从2014年12月7日外交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可以看出,中国仍在幕后进行着这场法律战,为维护我国主权利益进行着规则博弈。(二)海外投资中的国际司法困境

随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提出,中国着力推动与东盟国家之间海洋经济的发展。

可以预见,在未来的经济合作当中,海外投资将占很大比重。中国在全球直接投资市场中将扮演重要角色,从资本输入大国转变为资本输出大国。与此同时,国际投资法在国内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来说,我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呈现如下特点:第一,合同纠纷是当前企业“走出去”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二,知识产权纠纷呈现上升趋势;第三,劳资纠纷已经成了影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究其原因,全球经济放缓,投资环境日趋恶化,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时间不长,缺乏对外投资的长期发展战略,市场反应滞后等因素都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制约因素。

东盟是我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点国家,也是我国开展海外投资的重点领域。目前,东盟国家除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文莱外,其他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均严重滞后,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中国——东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中国对东盟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得到了快速稳定的发展,先后完成了基里隆3号水电站、那堆——巴蒙公路和会晒——清孔大桥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但也应当看到,《中国——东盟国家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议》是一部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移植的产物,其所设定的制度往往游离于本土实践之外,2011年缅甸总统吴登盛宣布在其任期内搁置密松水电站就是典型案例。

因此,“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的海外投资法律困境在于中国的“无讼”思想以及对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法律制度的不热衷。三、国际司法困境的中国应对

面对国际司法化趋势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带来的阻力,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加强应对。(一)在国际法框架下开展海洋维权与丝路合作

南海作为开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主航道,其航道安全是保证“海上丝绸之路”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近来中国与个别国家在南海摩擦不断,增加了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危险系数。此外,“东盟共同体”的建立,将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产生“双刃剑”作用。一方面,东盟内部的高度整合有利于深化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合作,为中国——东盟经贸合作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创造了良好条件;另一方面,东盟的一体化趋势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南海争端解决的难度。虽然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关于南海问题达成了一系列共识,但根据2013年1月菲律宾单边提出仲裁要求,可看出东盟意在曲解未来《行为准则》,并试图将其塑造成约束中国行为,甚至是作为解决与中国领土主权争议的工具。因此,在国际法框架下开展海洋维权至关重要,将政治途径和法律途径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加以整合才能够更加有效地保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顺利进行。(二)加强国际话语权建设的法律前瞻性

国际话语权的本质,是以非暴力、非强制的方式改变他人的思想和行为,并使一国地方性的理念和主张成为世界性的理念和主张。随着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的实施,中国应认识到话语权建设的重要性。

在中国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过程中,缺乏国际话语权成为制约我国引领国际规则制定的主要因素之一。首先,中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习惯于双边磋商解决问题,而欠缺在多边舞台利用国际法律武器捍卫利益的经验;其次,随着中国综合实力的增强以及地区影响力加大,国际规则和秩序的重构进程似乎将中国推向矛盾的漩涡,一些国家对中国倡导“海上丝绸之路”抱有疑虑,认为这一倡议背后隐含某种特殊的政治意图。可以认为,现在亚太地区的主要矛盾在于区域秩序主导者及其追随者同中国崛起之间存在争议。如果中国无法找到大多数国家都能接受的办法来缓解这样的矛盾,则不利于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鉴此,中国在进一步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应当加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话语权建设,强调与国际的全方位“接轨”,利用规则和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三)善于利用区域性、国际性通行规则“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涉及的沿线国家范围广,遵守国际通行规则,有利于消除东道国对中国投资目的的疑惑。具体来说,应充分了解并运用境外投资法律救济规则,结合东道国救济和外交救济维护自身权益;应重视对外投资企业的国际维权渠道,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应积极参与境外投资企业的投资、投保和参保工作,积极规避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

中日双向投资贸易情况的分析与展望

◎方正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日两国不断扩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虽然途中经历多次困境,但是总体上经济合作开展较为顺畅,两国的经贸合作进入相互补充、平等互惠、互利双赢的良性循环。中国和日本分别是发展中大国和经济发达国家,地缘优势使得两国在市场化的轨道上,通过贸易投资相互促进,形成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紧密的经济关系,成为中日关系发展的良好基础。但是,受中日关系恶化,中国劳动力成本上升和经济增长率下降的影响,日本对华直接投资额连续两年下降。本文将主要考察后金融危机时代中日之间的贸易、投资关系,并对今后中日经贸关系的走向进行展望。一、中日双边贸易的现状(一)中日双边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

中日两国经济总量名列世界前茅。从经济总量来看,中国和日本已经成为除美国之外的经济大国。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中国、日本的GDP分别达到10.36万亿美元和4.8万亿美元,名列世界第二和第三。从人均GDP来看,根据IMF的统计,2014年中国和日本分别为7589美元和36332美元,日本是中国的近5倍。

中日两国是重要的贸易大国。根据WTO统计数据,2014年,中国和日本分别出口2.34万亿美元和0.68万亿美元,分别占世界的12.4%和3.6%,分别名列世界第一位和第四位;中国、日本分别进口2.41万亿美元和0.82万亿美元,分别占世界的12.7%和4.3%,分别名列世界第一位和第四位。

中日两国是重要的投资大国。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4年,中国和日本分别实际使用外资1195.6亿美元和84.7亿美元,中国和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分别为1029亿美元和1197.3亿美元,居世界前列。(二)中日双边贸易在曲折中不断发展

中国是日本第一大贸易伙伴。1978年,中日双边贸易额仅为50.7万美元,随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以来,中日经贸合作关系越来越紧密。1995年,中日双边贸易总额为575亿美元,占日本当年进出口总额的7.4%;2007年这一数字达到2367亿美元,占日本当年进出口总额的17.7%,首次超过日美贸易总额(2142亿美元,16.1%);截至2014年,中日双边贸易总额已达3123亿美元,占日本当年进出口总额的20.5%,中国连续8年成为日本第一大贸易国。

中日贸易呈现增幅逐步收敛趋势。如图1显示,中国与日本的双边贸易,除了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本次国际金融危机以外,基本保持正增长趋势。2010年,中日贸易在金融危机后迅速恢复,达2978亿美元,同比增长30.2%,是近年来最高增长纪录。2011年,由于日本发生大地震,中日贸易总额再次攀升至3429亿美元。不过总体上,中日双边贸易增长率已开始逐渐趋近于零,呈现收敛趋势,早期25%以上的高增长趋势一去不返。特别是2012年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增速下行,中日之间贸易总额也呈现回落趋势。2013年和2014年,中国从对日进口第一大国降为第二大国。图1 中日双边贸易增长情况

资料来源:UNCOMTRADE,日本财务省。(三)中日双边贸易结构的变化

随着中日贸易额的增长,贸易结构也发生巨大的变化。如表1所示,从中国进口结构来看,虽然始终是以机械类为主,但是20世纪90年代的进口商品中,以电视机、金属加工机械、电机等为主,目前已发展成为以半导体、集成电路等电子零部件、科学光学仪器、汽车零部件和整车为主。在表2所显示的中国对日出口商品中,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燃料、服装等发展为90年代后期的收音机、电视机等日用电器,目前已经以电子通信设备、计算机等为主。此外,虽然对日服装出口依然是对日出口商品中最重要的,但是其占对日出口的份额从1995年的29.4%降至2014年的12.0%,仅比通信设备高0.5个百分点。因此,中日贸易结构正在向更高的分工关系发展。表1 中国从日本进口商品按贸易额排序

资料来源:日本财务省“全国贸易统计”。表2 中国向日本出口商品按贸易额排序

资料来源:日本财务省“全国贸易统计”。二、中日相互投资的发展和现状(一)日本对华投资的发展

由于1985年《广场协议》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后期,日元急速升值,由1美元兑换235日元(1985年9月22日《广场协议》公布当日)1年内升值为1美元兑换154日元(1986年9月22日),1988年上半年甚至升值为1美元兑换124~128日元,日本制造业出口遭受严重打击,贸易增长急速放缓。因此,日本政府决定将制造业生产基地转移至海外,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日元升值带来的压力。当时,适逢中国刚刚改革开放,为寻求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日本将纺织、日用品、食品加工等一系列轻工业企业转移至中国,特别是距离日本很近的大连,此为日本对华投资的第一阶段(见表3),带动了中国劳动力从农业部门转移到非农业部门,对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具有重要作用。表3 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阶段变化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中国经济进入快速增长时期,以珠三角为中心,加快引进外资,推进市场经济建设,同时,基础设施建设也快速发展。日本开始将部分电器、电子产品、机械的生产基地转移至中国,对华投资进入第二阶段。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日本对华投资呈现走低趋势。

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中国依然保持着坚挺的经济增长速度,并且,世界进入信息时代,欧美企业开始进驻中国市场。同时,2001年,中国加入WTO,推动沿海、沿江、沿边全面开放,民众消费能力也大幅提高。因此,日本不但将生产基地继续转移至中国,而且将销售网络、市场集散中心等转移至中国,在以深圳、广州为中心的珠三角,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以及以北京、天津为中心的环渤海地区不断扩大投资。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受其影响,世界经济不景气,日本对华投资增长再次趋缓,是为日本对华投资第三阶段。

不过,由于中国依然维持着10%以上的高速增长,并于2011年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为经济衰退世界中唯一有能力带动世界走向增长的动力。因此,日本对华投资很快进入第四阶段(见图2)。这一阶段,日本面临着经济衰退,人口减少产生的需求降低,货币升值,电力价格上升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希望借由中国经济和中国的消费能力提高来解决自身的经济增长难题。但是2012年以来,由于中日关系恶化,中国经济增速下行,日本对华投资再次进入衰退。(二)中国对日投资的发展

1979年11月,北京友谊商业服务公司与东京丸一株式会社合并成为“京和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中国企业对日投资的开始。此后,随着中日经贸合作的发展,中国企业对日投资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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