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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0 03: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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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茹玉骢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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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实施效率与地区产业比较优势研究

合约实施效率与地区产业比较优势研究试读: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西方世界兴起的历史表明,国际贸易事关一国兴衰,国际贸易的发展意味着国际分工的深化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也意味着各国的福利改进和财富增长。国际贸易始终是各国谋求经济发展和富国强民的重要手段,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无一例外。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全球跨国分工的日益深化,国际贸易理论围绕比较优势的形成原因这一核心命题,经历了18世纪后半叶以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和19世纪初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为代表的古典贸易理论时期。19世纪末到20世纪上半叶,随着一般均衡思想的提出和最终的完善,国际贸易理论进入了所谓的“新古典贸易理论”时代。这个时代最具代表性的是以赫克希尔—俄林为代表的要素禀赋理论。该理论强调要素禀赋结构差异是比较优势的重要来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经济的恢复和长期的和平,深化了发达国家之间的分工,出现了大量的跨国投资和产业内贸易。这迫使贸易理论经济学家放弃了完全竞争假设。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国际经济学家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把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引入到国际贸易理论中,构建了以规模经济为基础的“新贸易理论”,强调规模经济是产业内国际贸易产生的重要原因。到了21世纪,在制度经济学的影响和推动下,国际贸易理论文献开始关注比较优势的制度来源。不完全合约理论和企业的异质性理论被大量应用到国际贸易领域,试图为国际贸易提供更加微观的依据。很多经验研究都印证了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认为产权保护质量、合约实施效率等制度因素都是比较优势的重要来源。

在中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方面随着地方分权的深化,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地区经济相互竞争和相对自主发展,各个地区在经济发展、对外贸易规模和对外贸易产业结构方面都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改革开放30年后,随着要素禀赋结构的调整,人口红利的消失,中国的经济产业也面临结构性调整与转型的压力,探讨产业结构调整的内在规律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另一方面,随着经济转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虽然在法制建设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这种进步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滞后性主要体现在合约实施效率偏低或者合约的选择性实施方面。执法难成为困扰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有多种因素导致合约实施效率偏低,包括公民法治意识的缺失导致违约行为、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如独立性不够)和司法效率低导致的诉讼效率不高。与此同时,在中国国内统一的司法体系下,不同地区的正式合约实施效率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在中国经济市场化早期,非正式合约的实施作为一种自我实施机制,在交易活动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而一旦市场交易范围扩大,正式的合约实施制度(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等正式第三方)将在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即正式机制将逐步替代一些非正式实施机制(声誉机制等)。通常商会、劳动仲裁组织、法律咨询服务发达或地方法院效率比较高的地区的合约实施效率通常比较高。

因此,无论是从国际贸易理论发展本身的内在逻辑,还是从中国经济和制度的现实特征出发,我们都需要回答以下这些问题:地区的正式合约实施效率差异是否是构成地区比较优势的重要因素?如果是,那么正式合约实施效率是通过哪些渠道对比较优势产生影响的?这些作用机制在经验上是否显著?合约实施效率地区差异是否是导致地区贸易规模扩张的重要因素,其微观的作用机制是什么?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可以在理论上为地区产业比较优势差异和对外贸易规模差异的形成提供一个微观解释机制,并且在经验上验证这种微观机制的存在性和重要性。

对上述这些问题进行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一方面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合约不完全实施的情况比较突出以及合约实施效率存在显著地区差异的背景下,系统而深入地讨论合约实施效率对地区产业比较优势形成的作用机制,能够为地区间贸易发展规模与结构不平衡提供机理性的解释;另一方面由于一国内部的跨地区的研究可以控制跨国研究中很多难以控制的因素,利用中国国内的跨地区、跨产业的数据能够对国际贸易主流文献的主要观点做进一步的验证和补充,考察中国地区间比较优势的决定机制和跨国的比较优势决定机制存在什么样的差异。

本研究的实践意义在于:鉴于合约实施问题是困扰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重要问题,本书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地区和全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制度基础提供机理性解释,明确合约实施效率的改善对产业升级、地区之间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有助于对我国外资和内资企业进行区位选择和市场选择,有助于我国对外部市场过度依赖现状的理解。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对产业升级与产业转型的制度环境依赖问题的研究日趋重要,这也使得本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基本思路和分析框架

总体上,本书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运用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对中国地区产业比较优势的形成机制以及地区出口规模差异的制度来源展开研究。其中对于地区产业比较优势的研究主要考虑了三种机制:第一种是合约实施效率通过专用性中间品合约不完全实施的渠道;第二种是合约实施效率对外资企业专用性中间品采购中合约不完全实施及外资区位选择渠道;第三种是企业债务融资中合约不完全实施渠道。其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渠道在建模上有较大的关联,第三种建模相对独立。对于地区出口规模差异的制度来源,我们认为合约实施效率和产权问题两种制度通过企业生产效率作用渠道而影响地区出口。此外我们还研究了合约实施效率的国内外制度差异对于国内中间品生产商企业边界选择的影响,以及合约实施制度质量的提高对于居民福利的改进作用。

在理论分析中,我们突出了合约实施效率的微观作用机制,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展开相关经验研究,使得经验研究和理论模型的基本结论之间具有较好的对应关系。由于比较优势的形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经验研究中,我们强调了对其他可能影响地区产业比较优势因素的控制,另外还注意了制度变量的内生性问题,对经验研究的结论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尽可能增加了结论的可信度。在经验研究中,我们还比较和讨论了上述几种机制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

第1章是文献综述,主要回顾了合约实施与比较优势相关文献,合约实施效率与贸易规模相互关系的文献,以及合约实施效率、金融发展与比较优势文献,强调主流文献中对于比较优势的制度来源的关注。

第2章是对产业特征描述方法的讨论,并对中国地区出口产业结构差异程度加以描述。这一章主要讨论了不同的产业特征描述方法及其相互关系,并利用产业资本弹性指标和产业专用性中间使用密度两个指标对地区出口产业结构的差异程度进行了分析。

第3章是对合约实施效率、专用性中间投入与地区比较优势的理论和经验研究。地区合约实施效率差异会影响到中间品合约签订以后的专用性投资激励,并对企业的生产规模和价格产生影响,因此本章试图回答的问题是:是否合约实施效率高的地区可能会在专用性中间品密集使用产业具有比较优势?

第4章是合约实施效率、债务融资与地区比较优势相关理论与经验研究。本章在垄断竞争市场结构背景下构建了债务融资合约的实施模型,讨论了合约实施的金融扩张效应、比较优势效应两种相互联系的效应,试图回答以下问题:是否合约实施效率高的地区,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而贷款规模相对较大,从而在资本依赖性产业具有比较优势?

第5章是合约实施效率、外资区位选择与地区比较优势相关理论与经验研究。由于外资企业具有高度的出口倾向,因此外资的区位选择会影响地区比较优势。本章试图回答以下问题:是否那些专用性中间品密集使用的外资企业和产业将会选择合约实施效率高的地区,从而导致地区比较优势差异?

第6章是合约实施效率、产权保护与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差异相关理论和经验研究。在前面几章研究的基础上,本章试图在新经济地理的框架下,回答以下问题:相互竞争的地区出口规模的决定因素是什么?合约实施效率和产权保护对地区对外贸易发展起到了什么作用?

第7章是基于国内外贸易制度环境差异的事实,把市场交易制度环境(合约实施效率)这个重要的变量纳入到企业组织选择和上下游企业之间分工合作关系的分析中,具体讨论中间品生产商的一体化选择和国内外市场选择问题,以及合约实施制度的改进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第8章是结论部分,对前面各章进行了总结,并分析了研究结论的政策意义,指出了本书存在的缺陷,进一步讨论了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本书在理论方面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合约实施问题引入垄断竞争模型中,包括专用性中间品合约不完全实施和债务合约实施问题,讨论地区合约实施效率对于专用性投资、债务融资、外资区位选择的影响,并讨论合约实施效率如何对最终品的价格和产业之间的相对价格及地区比较优势产生影响;二是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利用新经济地理模型对地区贸易规模差异的微观机制展开研究,强调了合约实施和产权保护对企业效率和出口规模的影响;三是利用不完全合约理论,讨论合约实施效率国内外差异对于国内中间品生产商边界决策和生产模式选择的影响。

相关的经验研究的方法主要是采用了地区分产业的截面混合数据,用虚拟变量控制无法观察到的地区固定效应和产业固定效应,并通过指标替换、样本替换、工具变量等方法来检验结论的稳健性。在对地区对外贸易规模差异形成机制的经验研究中,采用了四年的分地区的面板数据,并控制了地区和时间的固定效应。

四、创新点

本章提供了制度与地区对外贸易发展的微观分析框架,主要有以下创新点:(1)在垄断竞争模型中,我们构建了一个专用性中间品合约不完全实施模型,讨论合约实施效率对地区产业比较优势的微观作用机制。理论和经验研究发现,合约实施效率会通过对专用性中间品的事前激励作用而对地区产业比较优势产生影响,合约实施效率高的地区将在那些专用性中间品密集使用的产业具有比较优势。(2)在相同的市场结构中,我们构建了一个标准债务融资合约实施模型,讨论合约实施效率对地区产业比较优势的微观作用机制。理论和经验研究发现,合约实施效率的高低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相应的融资规模,导致合约实施效率会通过融资渠道对地区产业比较优势产生影响。合约实施效率高的地区将在资本弹性高的产业具有比较优势。(3)在垄断竞争模型中,我们构建了外资企业采购本地专用性中间品合约不完全实施模型,讨论合约实施效率对地区比较优势的影响。理论和经验的研究表明,合约实施效率通过对专用性中间品生产的事前激励而对外资企业的利润和区位选择产生影响,专用性中间品密集使用产业的外资企业将选择在合约实施效率高的地区投资,从而导致专用性中间品密集使用的外资产业在合约实施效率高的地区集聚,外资企业较高的出口倾向强化了地区的产业比较优势。(4)基于新经济地理框架,我们构造了一个涉及两国三地区的模型,讨论在产业均衡时合约实施效率和产权保护等制度因素对地区出口影响的机制。研究发现,合约实施效率等制度因素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效率,并最终影响到产品的价格和地区的出口规模。制度环境越好的地区出口越多,而且出口对制度因素的敏感性是随时间递增的。(5)我们利用不完全合约理论,研究了在南北贸易中合约实施效率国内外差异对于国内中间品生产商国内外市场选择和生产方式选择的影响,进而分析了合约实施效率的改进对于上下游市场分工和社会福利的影响。

此外,本书强调地区产业比较优势的微观形成机制和跨国比较优势形成机制的差异。就一国内部地区比较而言,由于要素具有国内的可流动性,我们的研究结论认为,要素禀赋并不是地区比较优势的重要来源,而要素禀赋以外的制度因素对于地区产业比较优势和对外贸易发展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合约实施效率的改进有助于国内上下游企业之间形成市场化合作关系和分工的深化,促进社会福利的改进。第1章[1]合约实施效率与国际贸易文献综述

这一章主要围绕制度和国际贸易主题,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讨论了非正式合约实施制度与贸易、正式合约制度与比较优势、正式合约实施制度与贸易流量、合约实施效率与金融发展及比较优势等五个层面的相关最新文献做了梳理,突出了合约实施问题对于一国贸易规模和比较优势形成的重要性。1.1 引言

国际贸易理论围绕贸易模式(trade pattern)如何决定以及贸易流量(trade volume)如何决定两大问题展开讨论,先后经历了传统的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等阶段,分别考虑了技术、要素禀赋结构对比较优势和贸易流量的影响。新贸易理论突破了规模报酬递减和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把规模报酬递增和垄断竞争市场结构引入到贸易理论中,解释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产业内贸易现象,从而使得产业组织与国际贸易相结合的研究蔚然成风。

正经的贸易理论忽视了交易中的合约实施问题,没有把制度纳入分析框架,认为只要存在技术的差异,或者存在要素禀赋结构的差异,或者存在规模经济导致的产品差异,国际贸易就会自动实现。但在现实世界中制度可能是比较优势的重要来源。综观近现代国际贸易史,合约实施制度(正式和非正式合约实施制度)与贸易量的大小或贸易繁荣的程度关系重大(North,1990;Milgrom、 North和Weingast,1990;Schuler,2002;Marin 和 Schnitzer,2002)。为了弥补以前国际贸易理论的一些缺陷,近十年来国际贸易理论中最重要的突破是把企业异质性、产权安排和合约实施制度等引入新贸易理论分析框架中,从而丰富了比较优势理论。随着合约理论的发展和应用,把制度纳入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来重新阐释比较优势的来源和其他贸易现象是目前国际贸易理论的最新前沿之一。

由于分析工具的局限,无论是传统贸易理论还是新贸易理论,都忽视了这样的事实:与国内交易相比跨国交易更容易受到机会主义的干扰。Rodrik(2000)认为跨边界的贸易存在很多其他交易成本,而“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合约实施问题……国家的主权和合约实施纠葛在一起,使得国际交易受困于频增的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Anderson和Wincoop(2003)对贸易成本所做的综述中,也特别强调了签约成本和不安全障碍是引起跨国贸易边界障碍的五大原因之一。Rodrik (2000)、 Anderson 和Marcouiller(2002)、Ranjan和 Lee(2003)发现了合约实施的缺失是决定国际贸易低流量的重要因素的证据。

那么如何避免国际贸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解决关系专用性投资带来的套牢问题呢?合约实施制度如何对国际贸易流量和比较优势产生影响,内在的经济学逻辑是什么?这正是本章所关注的主要议题,而并不是试图对新新贸易理论做全面的综述。通常有两类方法来缓解交易的机会主义问题。一是引入合约实施制度。国际贸易的合约实施制度涉及以下两类:(1)非正式合约实施机制(Informal Contract Enforcement,ICE),这是一种自我实施的机制;(2)由第三方执行的正式合约实施机制。二是通过产权配置的方法,如纵向一体化。它本质上是把合约的第三方实施转化为组织内部的自我实施,只是实施成本和利益分配存在区别。关于第二种机制的讨论主要体现在跨国公司的边界决策问题的文献中,对此Helpman(2006)和Spencer(2005)有比较详细的综述。由于涉及另外一个主题,这里不再展开。虽然合约实施涉及正式和非正式两类机制,由于本书主要围绕正式合约实施效率视角展开,因此本章的重点是对涉及正式合约实施制度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文献做一个梳理。

本章的安排如下:第2节讨论了非正式合约与贸易的关系;第3节是正式合约实施效率与比较优势的相关文献;第4节是合约实施效率与比较优势研究;第5节是合约实施效率与贸易规模关系的研究;第6节主要讨论合约实施效率、金融发展和比较优势方面的文献;第7节是结论。注释

[1]本章的部分内容已经以“合约实施制度与国际贸易文献综述”为题发表在《国际贸易问题》,2008年第2期,119—127页。1.2 非正式合约实施制度与国际贸易

在现代正式合同实施法律制度形成以前人类社会就形成了许多非正式制度(声誉、集体惩罚),使得承诺得到履行、交易得以开展、资源得到有效配置。而且即便是在拥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的现代社会,非正式的合约实施制度依然是必需的,很重要的原因是合约通常是不完备的,如果缺少了声誉等非正式制度,市场交易依然会由于这种不完备性增加的事后不确定性而降低事先签约的可能性。

对于非正式合约实施制度(Informal Contract Enforcement,ICE)的讨论来说,最出色、影响力最大的工作当然要数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支——历史比较制度分析(historical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所做的一系列工作。Grief(1998)对前现代贸易中的非正[1]式合约实施制度(ICE)做了非常出色的综述。在交易中如何保证合约的有效实施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资源能否得到有效配置、交易利益能否实现。Grief(1997)的调查发现,非正式合约实施制度不仅仅存在于前现代社会,即便是在近现代,在发达和不发达经济中都有所反映,是作为对“增进效益的机会的反映而自发出现,但它们是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进程的产物”。ICE的基本理论框架是采用了无限重复博弈分析工具。因为“当合约需要不断重复时,一种声誉机制就能在注重私利的个人之间形成了一个非正式合②约实施的基础”(Grief,1998),所以声誉制度被看作交易者重复博弈的子博弈精练均衡。这意味着,在自己行动和他人行动可能的反馈机制的推理能力上,每个交易者都被赋予一种理性一致的形式。这种理论框架有助于理解制度是如何出现的,这些制度能够方便远途贸易,克服信息问题,减少交易中的机会行为。

Grief(1992)研究了在商业革命(11—14世纪)时期制度的作用,认为正是由于商业革命所带来制度变迁才使得马格里布(Maghrib)和欧洲地区长距离贸易得以复兴,而不是技术进步或要素禀赋等条件使新贸易获利出现所带来的结果。这实际上印证了North(1981;1990)一贯强调的观点。技术和要素禀赋只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必要而不充分条件,传统贸易理论恰恰遗漏了制度对于贸易产生的作用。根据这一观点,商业革命前,是制度而不是技术条件构成了贸易扩张以及商品和资源远距离重新配置的主要障碍。在商业革命时期,海外代理商的出现促进了市场扩张和市场整合,因为海外代理商节约了交易成本,那么当时的人们是如何控制代理商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呢?Grief(1989;1993)对11世纪地中海地区穆斯林地区支配马格里布贸易商的制度进行了考察,发现支配马格里布贸易商之间代理关系的经济制度是基于多边声誉机制的非匿名代理制度,称为“联盟”(coalition),他们相互间建立代理关系,并联合对欺骗了联盟成员的代理商进行集体惩罚(collective retaliation coalition)。每个贸易商都希望只雇佣那些会被别的贸易商雇佣的代理商,使得集体惩罚可以自我实施,均衡的代理工资比较低。在这种制度下,马格里布商人只会雇佣马格里布商人作为其代理人。与联盟制度相反,热那亚商人受制于国家强制实施协助下的双边声誉机制(Grief,1994),因此在热那亚商人中,一家代理商的诚实是源于他担心不诚实的行为会断送他和某贸易商的关系。类似的,Milgrom等(1990)认为12世[2]纪和13世纪香巴尼博览会(Champagne fairs)跨时期合约实施,主要是依靠“合法的贸易商制度”,其中,法庭能通过控制具有适当激励作用的信息来激发一种多边声誉机制。这样,尽管没有可跨区域行使司法权的法律制度,但非正式合约实施制度促进了跨区域的交易。

Grief(1993;1994)对马格里布商人和热那亚商人两大贸易团体采用不同的内部合约实施系统和相应不同的可持续规模做了比较研究。尽管这两个社会面临相同的技术和禀赋,他们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来克服远洋贸易中的承诺问题。属于犹太人团体的马格里布人采用实施和信息分享的非正式规则,依靠多边惩罚的集体组织。而热那亚人采用交流和实施的正式机制,依靠双边惩罚的个人组织。如他所指出的那样,不同组织的作用导致两个社会演化的显著差异。前者创造了一种协调装置,通过节约协商成本以提高效率,允许有弹性的水平型代理关系,并得到低的均衡诚实工资。相反,后者发展了基于垂直结构和正式实施制度的社会组织,尽管在短期中不太有效率(因为更高的诚实工资),但是能够在长期中获得效率,并能培育创新。马格里布人是一种分割的社团,而热那亚人强化了经济和社会的整合,发展出了支持集体行动和交换的正式组织,永久性的法庭最终建立起来,使得在热那亚商人关系中合同法得以制定。

非正式合约实施制度不仅仅在中世纪,在近代和现代贸易中都存在。Clay(1997)认为,尽管墨西哥、加利福尼亚在1830—1846年没有正式法律制度的运行,但是在当地商人中却出现了复杂的贸易结构。留存下来的商人文本和其他历史材料显示,在中间商贸易中代理人的诚实归因于私人秩序和联盟的运作。这种联盟是基于声誉机制的,它使得个体有动力通过联系过去的行为和未来的收益而激励诚实。网络的信息允许商人确定一位代理人的过去行为和监督代理人。默示合约规定了联盟成员的行为标准,代理人的明示合约原则上使得商人确定某个代理人是否受骗了。当代理人被骗时,尽管通常不太发生,其他商人就会替换成其他类型的交易,这个惩罚对于维持诚信的激励是充分的。这个考察和Grief的工作有异曲同工之处。Rauch(2001)在关于社会网络的综述中强调在国际贸易中商业和社会网络通过缓解合约实施问题和提供贸易机会的信息而促进了贸易的发展,认为尽管正式制度的完善和通信技术的进步降低了人们对贸易网络的需求,但是另一方面移民和FDI的增加却增加了贸易网络的供给,而贸易网络对贸易既有创造效应又有抑制作用。关于合约实施,Rauch(2001)的综述也对Grief(1989;1994)的工作做了重点讨论。他把Grief(1989)所强调的集体惩罚制度看成是克服机会主义并使得贸[3]易网络维持的一种必要手段。Rauch和Trindade(1999)也从网络的角度来阐述签约和实施成本,网络通过惩罚提供了另一类实施,从而替代了正式的合约实施。他们发现有参考价格产品的网络使得贸易增加89%,这很难解释为信息成本,而可能是一种签约成本。他们认为当两个国家都有大量的华人网络时,贸易中的信息障碍可能会减少。华裔网络变量的贸易促进效应对于差异产品而言要比参考价格产品明显。它们之间的差异体现了运用网络转移信息的效果。随着贸易的增长,有参考价格产品的网络贸易增加效应体现了网络对于非正式合约实施的价值。

除了上面谈到的Greif(1993)分析有限的合约实施能力和不稳定的交流系统是如何导致地中海商人建立基于声誉联盟,以维持贸易之外,关注国际贸易中信任、声誉的形成机制的文献还包括McMillan 和Woodruff(1999)的研究。他们分析了越南在合约实施缺位的情况下,基于信任的关系是如何形成和产生的。Chisik(2003)的经验研究,检验了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生产者的感知能够变成自我实现,并影响他们的质量选择,于是提出了“声誉比较优势(reputational comparative advantages)”的概念。Araujo和Ornelas (2004)首次发展了两个国家的不完全信息动态模型:潜在的出口商和另一国的分销商形成合作关系,而不知道分销商的类型。模型表明,弱的国际合约实施阻碍了国际贸易,但是,这也有助于声誉(reputation)的形成,这一间接机制缓解了弱的合约实施对贸易的负面影响。因为声誉的建立需要时间,所以当合约恰当实施时,国际贸易量和获得的(声誉)水平保持较低的相关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声誉和充分合约实施是一种不完全的相互替代。他们认为更加严格的合约实施总是在短期中导致贸易伙伴之间更多的贸易,而它的长期影响依赖于它如何影响声誉建立的过程,自由贸易项目的功效依赖于该国的合约实施。他们的结论和Johnson(2002)的数量发现是一致的。基于对转型经济的制造业企业的调查,他们发现关系内的交易量的增长是稳定的,这种“从小的交易量开始,随时间而增加”在进入出口市场的企业中显得很普遍(Egan 和Mody,1992)。这表明当出口商确认分销商没有机会主义行为时是如何增加出口的。Rauch和Watson(2003)把这种行为解释为,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买方搜寻有成本并需要为培训供应商做不可逆转的投资。Luis 和Ornelas(2004)认为即便是不存在买方搜寻成本和不可逆转培训供应商的投资,如果合约不能很好地实施,那么企业也会从小规模交易开始。

Den Butter 和 Mosch(2003)认为,信任(trust)能够降低贸易双方的交易成本而促进贸易。他们的经验研究表明信任程度越高,那么贸易量就越大,所以“贸易消失”现象可以归结由于文化差异、习惯或产品质量的信息不充分所造成的信任缺乏。他们用重力方程对25个国家做了估计,结果显示,正式和非正式信任都能解释双边的贸易量。

另外,Marin 和 Schnitzer(2002)研究了国际贸易中的合约实施问题和前共产主义国内企业交易的合约实施问题。他们将互换贸易(counter-trade)和易货贸易看作是对信用短缺的反应,而不是对硬通货短缺的反应。不是像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易货交易安排的出现是由于外汇短缺、出口促进和市场扭曲、技术转移等。他们构造了可检验的简单模型。运用乌克兰的企业数据所做的经验研究表明,通常认为的软约束、税收规避和易货贸易的相关性很弱,而易货贸易更应当被视为贸易信用的抵押,以便恢复特定交易的信用价值,并且对通常的不支付信用被动问题提供有效的弥补。同时,在实施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这也克服了敲竹杠的问题。乌克兰的数据很好地验证了他们的模型假说。他们得出的结论很有意思:尽管易货贸易能够在短期内保持经济交易的开展,但是如果易货贸易过于普遍,那么它就会发展到出现制度陷阱的程度。因为尽管易货贸易有效率,但是一个经济会锁定在易货贸易中,这就使得市场类型的交易很难建立起来。解决的办法是强调银行系统失败问题的重要性,尽管他们没有分析俄罗斯和其他地区的交易类型,以及税收对于交易类型的影响,但是提供了对于市场交易(即各种类型的易货交易)有益的分析框架。注释

[1]② 请参见《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辞典》第二卷,第319页阿维纳•格雷夫所撰写的词条“Informal Contract Enforcement: Lessons from Medieval Trade”(非正式的合同执行:中世纪贸易的教训),皮特•纽曼主编,许明月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

[2]法国东北部一地区,所生产的酒很著名,统称为香槟酒。

[3]在Rauch(2001)的综述中“经济网络”的概念是基于两种定义:一种是指追求重复的、持续交换关系的一群当事人;另一种是比较弱的概念,指一个知道相互关系特征或能相互学习的行动者集合。而Grief等(1994)在研究前现代贸易时所采用的恰恰是重复博弈的框架,或者说网络关系实际上是在重复博弈中内生的,而且Grief通过地中海地区不同的非正式合约实施制度(ICE)的比较,不仅仅揭示了制度对贸易繁荣的重要性,也强调了ICE对社会正式制度形成的演化意义。而Rauch(1999;2001)的主要贡献是强调了网络在增加贸易机会中的作用,而不是网络对合约实施中机会主义的克服,因为在这个问题上,网络这个概念的引入反而会使得问题的分析更加模糊。1.3 正式合约实施制度与国际贸易

在比较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差异的时候,通常认为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的市场交易成本更高,这种交易成本并不仅仅是外生的交易成本(运输成本),更是制度差异内生的签约成本。所以即使像加拿大和美国这样的贸易国,即便是没有语言和交通的障碍,但是贸易量或一体化程度比模型预测的要低得多(Rodrik,2000),存在所谓的边界效应(border effect)。交易成本经济学把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签约的失败归结为交易成本太高。但是,使用交易费用这个概念过于笼统,妨碍我们对贸易合约实施问题的深入理解,因为国际贸易面临的制度环境的巨大差异导致它更容易受到机会主义的侵扰。在非正式合约制度的基础上,随着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以及通信技术的发展,许多与国际交易密切相关的正式制度的供给成为可能。这类正式制度主要包括各种国际商业仲裁机构(commercial arbitration)、信用证制度(letters of credits )、国际民事法庭。国际商业仲裁提供了争端的私人解决途径,而信用证使得交易方能够把商业信用风险转嫁给发证[1]行,并允许买方在验货以后再付款。Berkowitz、Moenius、Pistor (2002)认为,正式制度(法院、征税机构和官僚机构)实施合约并保护产权,能为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恰当的保证,从而培育互惠贸易。他们还认为:“进出口商协商的合约包括信用证、补偿贸易协议和预付款,它们在国际贸易中广泛而有效地得到应用,以抵消得不到付款的风险。然而,类似的合约不太有效率,并不被广泛用来抵消进口商风险。例如,进口商可以使用接受函,以便在确认货物状态后再付款。确认时间是短的,而难以辨别的瑕疵可能在以后显示出来。因此,进口商主要依靠正式制度,例如法院和仲裁机构来寻求补偿。”

Wolfgang和Streit(2000)在谈到国际贸易合约实施问题时认为:“虽然管制国际商品交易活动的统一准则是由联合国于1980年通过的,然而它并不必然产生有效制度的确定性,因为它有赖于在不同司法管理中运作的国家法庭,而法律诉讼的结果远不是可以预期的。……国际私法并不创造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并常常增加交易成本,因此,没什么贸易冲突是在国际私法的基础上靠政府法庭进行诉讼的。”他们的观点强调了国际贸易不可能像国内贸易那样通过合同法保证合约的强制实施。我们知道由于合约的不完全性,即便是合同法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合约的实施。而国际贸易合约即便是完全的,但由于正式跨国司法诉讼成本高而无法实现,于是民间机构和民间制度在保障跨国合约实施方面的重要性更为现实。

Wolfgang 和Streit(2000)思考了这样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既然在跨国贸易和要素流动中存在这些额外的交易成本,为什么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曾持续相当于世界生产增速的两倍?为什么国际投资和国际移民在不断萌生?”一种解释是较高的利润激励。但他们认为,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增长,超常的边际利润会被削弱,国际交易利润不会整体上高于国内贸易。对此,他们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出发,认为现实的国际交易处于一种复杂的自发秩序之中(Streit,1996; Streit-Mangels, 1996) ,甚至经常没有成文契约,而仅仅依靠一个特殊专业圈子内非正式制度的信任和不依赖任何政府支持的[2]强制执行制度。

Schuler (2002)验证了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市场制度,特别是合约实施的重要性。他拓展了Blanchard和 Kremer (1997)的生产和供给关系的模型,并把它放到一个开放经济的一般均衡模型中。在转轨过程中,复杂产品遭受到套牢问题,资源转移到那些能够自我实施协议的生产中。计量检验发现,这种重新配置反映在国际贸易变化的商品构成上。统计支持了这样的观点,即合约实施制度的缺乏可以解释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总产出的下降。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采用非正式合约实施制度,而在什么情况下更多地采用正式合约实施制度呢?Dixit(2003a)提供了一个远距离交易配对模型来回答这个问题。交易方在交易空间中碰面并选择它们的策略,要么欺骗,要么诚实,在谅解博弈中构造了囚徒困境。模型的主要假设是:(1)配对的概率随距离增加而下降;(2)贸易所得随交易方距离的增加而增加;(3)受第三方监督的概率随监督方和受欺骗方的距离的增加而下降。模型的解是精练贝叶斯均衡,它包括以下最优策略:交易各方如果在第1期遇到的对家在距离x以内就采取诚实策略,否则是欺骗策略。该博弈允许多重均衡,每一个均衡都被明确的预期所维持。有可能得到对于每个L而言最有可能的x(L是交*易双方在贸易空间中的距离),这就是“诚实程度”x(L),这意味着一个特定的交易者,当且仅当他和其他在谨慎距离(critical distance)之内的对家交易时才愿意诚实。进而,,随着距离的扩张,诚信下降。最后,自我实施治理可以和正式的或官方的治理相比。Dixit (2003a)表明,对于小的共同体,自我实施治理是最优的,而在大的共同体中,因为非正式交流变得更加困难,人们就偏好于官方的正式治理。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撇开更高层面的由公共选择意义上形成的与国际贸易秩序有关的制度安排(WTO、国际汇率制度等),那么在国际贸易中那些能够克服合约实施中的机会主义问题的方法主要是依靠市场自发形成的机制。制度的创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交易双方对非正式合约实施制度的依赖,但是非正式合约实施制度依然在国际贸易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使得跨国贸易成本大大下降,提高了贸易双方的交易剩余。因此,正式和非正式的合约实施制度更多的是一种互补关系,而不是替代关系。注释

[1]信用证(LC)的交易方式一般会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初次达成的交易中使用,因为国际贸易中也同样存在相互套牢的问题,即交货不给钱,给钱不交货,又由于双方存在距离问题,不能通过直接的面对面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的方式来避免这种机会主义行为。为此,卖方通常要求买方在其当地的开户银行提供其拥有与货款相应的存款的信用证,当卖方对该信用证审核后,就把货物提单通过银行系统交给买方的开户行,由买方开户行把买方账户中货款支付给卖方开户行后,买方才能获得提单从而可到当地海关提货。这样由于买方开户银行作为第三方合约实施人的介入,避免了陌生双方在初次交易中面临的相互套牢问题,从而使得效率得到改进。当然,如果是老客户之间的交易,由于相互建立了信任关系,通常会采用电汇(TT)等其他成本较低的交易方式,因为信用证交易方式的手续费会比较高。这种对于新老客户之间的区别交易的做法在实际交易中是非常常见的,而且不仅仅是在国际贸易中。但是,与国内贸易相比,国内贸易的第三方介入常常是事后的,而国际贸易信用证交易方式中第三方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是直接介入的,从而大大降低了陌生人之间的机会主义动机造成的事前签约的不可能性。可见LC虽然可以降低交易的风险,但是付出的代价是昂贵的费用。如果只使用信用证形式交易,就可能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低违约风险客户会退出缔约,即使用LC的客户可能是属于风险比较高的类型。Antras Pol和Fritz Foly (2014)利用家禽贸易微观数据,讨论了2008年金融危机后在国际交易中为了避免财务风险,卖方更倾向于要求现金预付(cash in advance)。

[2]参见A. Greif, 1992、1994年的观点。1.4 合约实施效率与比较优势

尽管在以不完全合约理论为基础的新新贸易理论中,许多文献对国际贸易中的产权问题和跨国企业边界予以了关注(Grossman 和Helpman,2002;2003;Antras,2003),但“他们关注的不是南北制度的差异,而是技术或要素禀赋的差异,因此没有强调制度差异作为比较优势来源的结果”(Levchenko,2004)。那么,在理论上制度差异(合约实施和产权保护制度)是如何影响比较优势的呢?目前的文献包括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沿用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思路。由于合约得不到有效实施时,投资的关系专用性将导致投资不足(Klein 等, 1978; Williamson,1979;1985; Grossman 和 Hart, 1986; Hart 和 Moore, 1990),因此如果合约实施制度完善,那么投资不足问题就会得到缓解,因此在需要关系专用性投资的产品生产上,合约实施制度好的国家就会有成本优势。于是制度通过对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专用性扭曲程度来决定比较优势。这类文献包括Nunn(2007)、Berkowitz等(2006)、Levchenko(2007)。第二种思路是认为制度质量会影响劳动分工和企业的技术选择,从而对各国的比较优势产生影响,主要文献包括Costino(2005);Acemoglu、Antras和Helpman(2007)。

在制度与比较优势关系的主流文献中,一般并不是简单地把制度看成和要素相并列的一种新投入要素,而国内一些学者如黄建忠(1999),考察了组织和制度作为国际贸易新要素的特征,即把组织、制度、信息作为和传统的资本、技术、资本、劳动力和土地要素并列的七大要素,将组织、制度原理用于国际贸易比较优势来源的分析,认为组织、制度这两个非传统要素在解释国际贸易现象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他考察了直接生产性组织、制度的要素性质,指出具有相同要素禀赋的国家,由于组织和制度的不同会有产出的差异。他认为组织和制度要素的成本可以通过“机会成本”体现理想制度与现行制度之间的差距。但是这种把组织和制度等同于其他传统要素的理论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1)方法论的错误,即把组织和制度两个概念混同在一起。(生产)组织通常是传统主流经济学考察的核心,而制度(包括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会影响组织的交易成本,从而影响生产组织——企业本身的活动。如果说企业的生产活动具有可控性的话,那么我们宁可称其为理性的决策者对外生制度变化所做出的理性反应,这种反应包括组织边界选择、区位选择等。简单地把组织、制度作为与传统投入要素并列的投入实际上并没有跳出企业黑箱的思维——把企业看成是投入产出函数的窠臼,虽然涉及新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等概念,但实际上是混淆概念,把组织和制度这些重要因素也纳入到原来的黑箱中,变成了一个更大的黑箱,与其说是进步,不如说是倒退。(2)概念含混不清。新制度经济学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重要补充,从理论上重新认识了“生产的制度结构”(Coase, 1995),强调了企业和市场在契约维度上的统一性,但是组织和制度的界线依然是非常清楚的,如果把制度也看成是企业可控的投入品,除非这是一个整个国家意义上的企业组织,否则,企业的边界就彻底虚无了,也就没有组织这个概念的意义了。新制度经济学意义上的组织和古典经济学强调的组织是同一回事,无非换了一个角度去分析。新制度经济学强调的制度是指那些直接影响交易效率和成本的产权保护、合约实施保障的制度,它们通常并不是如黄建忠(1999)认为的那样是“可控”的。这些制度也不是诸如“外贸体制”这样一类笼统的概念。同样,把国际贸易合作组织和制度也纳入到同一个分析框架中也显得不是很恰当。国内生产组织、国内制度和国际合作组织与制度,除了在名称上有相同之外,在经济理论上的关注层面和分析方法都是相去甚远。外贸体制包括外贸政策、外贸税收制度、外汇管理等外生性制度安排,它们会对交易者行为产生新的外生性约束,但实际上并不是新制度经济学所要讨论的对当事人(agents)行为产生激励影响的最本质层面上的制度。对于政策的讨论常常是采用新政治经济学的框架(Grossman和 Helpman,2002),而对于产权、交易费用的讨论则采用合约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等框架,对于国际组织和制度的讨论也常常采用博弈论的框架(Maggi,1999)。(3)缺乏一个明确的分析工具。自垄断竞争模型引入国际贸易理论,使得新贸易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兴以来,国际贸易理论也越来越重视对微观基础——企业行为的研究,主要体现在跨国公司投资和贸易决策一体化问题的研究上,主要沿三条线索进行:一是博弈论的线索;二是一般均衡的线索;三是合约理论的线索。前两条研究思路是希望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企业会进行投资,什么情况下进行贸易,因此本质上是邓宁折中理论的延续,或者为它提供了理论分析工具。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线索主要是讨论MNEs的边界问题,在思想上和新制度经济学是一脉相承的。但是,无论是哪一条思路都有明确的微观主体,而黄建忠(1999)把组织和制度视为投入要素,同时却没有提出一个可行的分析框架对生产组织在国际贸易中的行为加以刻画,并说明其对贸易模式和贸易流量的影响,这样也就缺乏理论的微观基础。

Levchenko认为Grossman-Hart-Moore(GHM)的产权理论中,通过产权配置并不能完全解决套牢问题,因为在合约制度不完善的国家,这种方法可能是没有效率的,对套牢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合约实施和产权保护制度。制度质量越糟糕的国家,其市场中签约和被实施的合同数量就越少,资产专用性造成的扭曲程度就越高。Levchenko(2006)没有区分合约实施制度和产权保护制度,假定不同产业对制度的依赖程度是不同的,他首先构造了资本K和劳动L 两种要素和三种商品的H-O模型,即只用资本K生产的商品、只用劳动L生产的商品,以及两种要素都投入生产的混合商品M。混合商品涉及专用性投资,因此被视为制度依赖性产品。假定M 产品生产中,资本投资中的φ为专用性投资,生产后投资K只能收回1-φ 的比例,变量φ的大小刻画了合约实施和产权保护制度的质量,各个部门φ的取值存在差异,变量φ越小说明制度越完善。由于北方国家的制度质量通常要比南方国家要好,φ>φ,结果如同李嘉图模型中的生产力差NS异那样,制度质量的差异在M商品部门产生作用,使得北方国家生产的M产品价格严格低于南方国家,于是在自由贸易的状况下,北方国家生产M 而南方国家不生产,即北方国家在制度依赖性产品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在考虑制度的情况下,模型还显示,北方国家从贸易中获收益最多,而南方国家的福利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因为不生产制度依赖性产品,有一个正的效率收益;但另一方面由于贸易开放导致高收入部门的消失,会产生一个负的制度租金损失。因此,在特定的参数情况下,南方国家的福利可能反而下降。他用美国进口的四位数产业分类数据,证明制度差异确实对贸易流的决定产生了重要影响,即有较好制度的国家在美国市场上获得制度高度依存性产业的较大进口份额。

同样是在不完全合约的框架中分析制度对比较优势的影响,Nunn(2007)集中研究了合约实施制度对比较优势的作用,尽管思路和Levchenko(2007)有相似之处,但采用的模型和相应的经验研究中的计量方法有所差异。Levchenko把中间产品的生产引入连续产品李嘉图模型中。中间产品涉及标准投入(standardized inputs)和定制投入(customized inputs),其中标准投入不涉及专用性投资,而定制投入品的生产涉及专用性投资。合约实施制度越糟糕,投资就越少,定制投入的生产成本也越高。他构造了一个三阶段博弈的模型:第一阶段委托人和代理人签订合约,付款购买零部件;第二阶段代理人进行专用投资,生产零部件;第三阶段是谈判和法律诉讼阶段。在第三阶段如果委托人违约,那么代理人只能通过法律渠道来保护自己,这里合约实施制度的质量发挥了作用。法官判代理人赢的概率为γ,1-γ 判委托人赢。γ用来表示合约实施制度质量的高低。最后用逆向归纳法求解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可以得到定制型投入品和标准型cs投入品的相对价格与制度质量γ成反比:p/p=2(1-γ),即合约制度质量越好的国家定制产品相对价格越低。模型假定了连续统最终商品z∈[0,1],1单位最终产品需要1单位标准投入品和a(z)单位定AB制投入品。因此如果A国的合约制度质量比B国要好,γ>γ,那么存在一个,对于那些密集使用定制投入品z>那部分产品放在A国生产成本更低,而对于相对密集使用标准投入品z<的那部分产品放在B国生产成本更低。于是得到结论:由于不同最终产品的两种投入比率存在差异,因此合约制度好的国家在定制投入品密集使用的最终产品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而制度差的国家在标准投入品密集使用的最终产品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在跨国经验研究中,Levchenko[1]发现国家层面上生产和出口的平均合约密度(contract intensity)和司法质量以及合约实施水平呈现正相关,在国家产业层面,合约实施更完善的国家,关系专用性投资程度高的产业出口比重较高。根据估计结果,和物质资本和熟练劳动要素对贸易模式的解释相比较,合约实施制度更能够解释全球贸易的模式。

和Levchenko(2004)相同,Berkowitz等(2006)也同时研究了制度的两个维度对贸易的影响,同时增加了产品复杂性的维度。因为复杂产品往往是高度差异化的,它们所包含的许多特性不容易完全在合约中写明。好的制度可以克服由于复杂产品合约实施的困难而导致出口商违约,因此出口国好的制度能促进复杂产品贸易。于是,其他条件不变的话,制度更好的国家在制造复杂产品方面有比较优势,因为这些国家能以相对较低的成本生产和出口复杂产品。Berkowitz等把这些观点嵌入到一般均衡框架中发现,在通常条件下,出口国完善的法律制度提高了在复杂产品生产上的比较优势,但是降低了在简单产品生产上的比较优势。经验研究支持了模型的预见:制度质量对贸易流量有重要影响,出口国制度质量对推动复杂产品市场的贸易最重要,而进口制度质量对于推动简单产品市场的贸易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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