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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0 22: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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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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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凤集——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青年学子优秀论文选集 卷二(咏而归国学新秀丛书)

雏凤集——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青年学子优秀论文选集 卷二(咏而归国学新秀丛书)试读:

春秋时期的礼序问题

——以《春秋》中诸侯国战争会盟次序为中心的探讨

曲祯朋(注:曲祯朋,2012级本科生。指导教师:韩星。)一、礼序(一)礼序概念的提出《礼记·乐记》曰:“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礼”讲究尊卑次序,讲究长幼秩序,由此提出“礼序”的概念来表达这种次序。“礼序”即谓礼仪的次序得以实现,《礼记·礼运》:“故圣人参于天地,并于鬼神,以治政也;处其所存,礼之序也。”孙希旦集解:“故君必正身立于无过之地,而与天地合其德,与鬼神合其吉凶,然后礼序而民治也。”《礼记·礼运》:“故国有礼,官有御,事有职,礼有序。”孙氏集解曰:“所行之礼莫不顺其次序。”“故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礼者,所行有节而不可乱,故言‘序’。”(注:孙希旦:《礼记集解》,605~618页,北京,中华书局,1989。)简单来说,礼序是礼制的基本秩序,也可以泛指礼制,本文所探讨的礼序取前者义。

礼序问题是礼制中十分重要的一方面。陈来先生认为“礼序即是礼的政治化,礼由礼乐文明的体系愈来愈被理解为、强调为政治的合理性秩序,强调为伦理的原则和规范”(注:陈来:《古代思想文化的世界——春秋时代的宗教、伦理与社会思想》,200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在宗法社会中,“血缘关系成为主要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以自然亲情与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具有深厚人性基础”(注:白华:《儒家礼学价值观研究》,25页,郑州,郑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而我们所熟知的礼就是人的社会性及自然性的结合。因此礼既要符合人的自然习惯,也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内在秩序,而这种秩序也就是礼的外化表现——礼序。(二)礼序之作用1.礼序是礼制制度之表征

在儒家的礼制体系里,由礼所形成的差序格局乃“天地之序也”,是符合自然之本性的,实际上这种秩序也就是所谓的“礼治”秩序。“儒家所向往的礼治秩序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外在的规范秩序由一系列符号化的仪式构成,如《礼记》中的日常交往礼节规范;内在的精神秩序则是礼之更高的境界,指对礼之精神的体悟,将那些繁琐的礼的仪式符号转化为一种内在的精神需求。”(注:徐燕斌:《礼·秩序·和谐——礼的法文化思考》,载《兰州学刊》,2006(12),总第159期。)所以礼序是礼制的基本的秩序规范,是礼“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智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荀子·荣辱》)功能的体现。《周礼·地官·大司徒》云:“以仪辨等,则民不越。”贾公彦疏曰:“仪谓以卑事尊,上下之仪有度,以辨贵贱之等,故云以仪辨等也。民知上下之节,不敢逾越,故云则民不越也。”(注:孙诒让:《周礼正义》,2版,705~706页,北京,中华书局,2013。)所以礼之表征为礼序,而其稳定社会秩序价值的实现则需礼序的规范。《中庸》记载:“宗庙之礼,所以序昭穆也;序爵,所以辨贵贱也;序事,所以辨贤也;旅酬下为上,所以逮贱也;燕毛,所以序齿也。”(注:朱熹:《四书章句集注》,2版,27页,北京,中华书局,2012。)这是说在宗庙祭祀时,左昭右穆相分,血统亲缘关系就不会紊乱;祭祀时按公、卿、大夫、士排列次序,助国君祭祀,可以分别身份贵贱等。“旅酬”也是让众宾按长幼以次相酬。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宗庙里祭祀时按爵位排序,还是燕饮时按年齿排序,都是礼仪制度中社会秩序的再现,进而也充分体现了对现实秩序的重视。并通过这种序爵序齿的排序方式,在参与祭祀的人中,强化一种尊卑贵贱的等级观念,从而在社会现实和人们的意识观念中,强化了现存秩序的影响。

礼序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乡饮酒之礼者,所以明长幼之序也”(注: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2305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射礼包括比射、序宾,而序宾又包括序宾以贤和序宾以不侮”(注:袁俊杰:《两周射礼研究》,300页,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可见次序问题一直都是礼的核心问题之一,而且这种次序是按照一定原则安排的。这种影响甚至对于之后的中国社会都有深远影响,刘宗周《证人社会仪》:“证人社会讲,分班序齿,东西向揖。列坐各以齿,绅与绅齿,士与士齿,如士而齿德表著者,仍齿于绅,远方贤者用客礼,不齿。” (注:陈谷嘉、邓洪坡:《中国书院史资料》,708页,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所以在“礼”的规范中,“礼序”即是礼“安排伦理名分以组织社会”(注: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3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功能的体现。2.礼序体现为社会日常伦理秩序《礼记·乐记》言:“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尚书·皋陶谟》:“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郑玄注“五礼”为:天子也,诸侯也,卿大夫也,士也,庶民也。疏引《说文》曰秩为爵之次第也。(注:参见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2版,85页,北京,中华书局,2004。)所以礼治秩序被认为是圣人取法自然、效法自然的结果,即社会秩序与自然秩序是相统一的,因此有其天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礼又被视为“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所以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必须按照礼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否则被视为无礼,是违背天理的。因此礼不只是制度规定,更是对人们日常行为的一种规范,这一点在重视“礼”的《春秋》中自然会有体现,如庄公二十三年传文:“夫礼,所以整民也。故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朝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征伐以讨其不然。”孔颖达正义:“诸侯之序,以爵不以年。此谓长幼,谓国大小也。沈氏云:爵同者据年之长幼,故云帅长幼之序。” 竹添光鸿《左氏会笺》亦云:“礼之先后、位之高下曰长幼……长幼之名,本取于齿,然不必关于老稺,或以国大小,或以年少长,或以同姓异姓,总名为长幼也。”(注:[日]竹添光鸿:《左氏会笺》,310页,成都,巴蜀书社,2008。)这就很清楚地将礼制问题的核心——礼序概念表达出来了。《国语·鲁语上》亦言:“夫礼,所以正民也。是故先王制诸侯,使五年四王、一相朝。终则讲于会,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其间无由荒殆。”(注:徐元诰:《国语集解》,144~145页,北京,中华书局,2002。)这些都涉及到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乃至个人的日常生活。

总结以上皆可以看出,“礼”对于当时的诸侯等贵族的生活都有一定的约束规范作用,而其中礼序问题是“礼”外在表现的关键,是社会基础规范,即表现为按一定的次序来处理日常事务。礼序可视为礼制要求的外在具体表现和基本实现途径。二、春秋盟誓诸侯国次序与礼序问题(一)盟会之事合乎礼(注:本文关注重点在于盟会过程中的次序问题,所以并未对盟和会作进一步区分。)“盟作为一种礼仪,通过集中共同的方式取信于神祇,以期获得有效的约束力而采取共同的步骤。”(注:陈戍国:《先秦礼制研究》,329页,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1。)春秋时期会盟是诸侯国之间十分普遍的外交活动,在化解国与国之间的矛盾冲突中起到很大的作用,大到“国际”争端,小到个人纠纷,都有盟的“身影”,所以其为各国所重视,《春秋》中就记载了很多会盟事件。会盟要依礼而行,自然也最能体现“礼序”问题。如《左传》昭公十三年记载平丘之会:“及盟,子产争承……自日中以争,至于昏,晋人许之。” (注:杨伯峻:《春秋左传注》,3版,1358~1360页,北京,中华书局,2009。) 另,定公八年:“盟以信礼也,有如卫君,其敢不唯礼是事,而受此盟也?”(注:同上书,1566页。)孔子谓:“合诸侯,艺贡事,礼也。”所以对于会盟之事要合乎礼仪是必然之义。

在会盟的仪式中亦注重礼序,“周王大会同诸侯,则周王为盟主,执牛耳。春秋时期的会盟,一般情况下是大国主盟执牛耳(注:此处有人认为是身份低微的小国执牛耳,相关内容详见吕静:《春秋时期盟誓研究》,177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征引诸家之说甚详,非本文重点,不赘述。)……主盟者先歃血,然后参与盟誓的人按尊卑等级次序依次歃血”(注:曹建墩:《先秦礼制探赜》,124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左传》曰:“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隐公十一年)又董仲舒《春秋繁露》中记载:“(盟会)立义以明尊卑,强干弱枝以明大小之职。”(注: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141页,北京,中华书局,1992。)由此可看出礼和盟都需按照尊卑长幼来确定次序,而《春秋》中诸侯国会盟的次序排列正是这种礼的体现,一旦这种次序发生了变化,就可看作是对礼乐制度的一种破坏,如《左传》记载襄公二十七年第二次弭兵之会中晋楚争先即可看出原来的礼之规范已然被人们所废弃,进而根据实力的强弱来争盟,这即是一种对礼序的破坏。(二)《春秋》中对礼序问题重视的体现《春秋左氏传》是《春秋》三传之一,其解经体例严谨,尤其是对于春秋笔法的阐释有着较高的真实性。《左传》中记载的一些实例对于窥探体例严谨的《春秋》中所记载的战争盟会时各诸侯国次序排列的原则,以及理解礼序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滕薛争长:宗盟之长论,“周之宗盟,异姓为后”(隐公)十一年春,滕侯、薛侯来朝,争长。薛侯曰:“我先封。”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薛,庶姓也,我不可以后之。”公使羽父请于薛侯曰:“君与滕君辱在寡人。周谚有之曰:山有木,工则度之。宾有礼,主则择之。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寡人若朝于薛,不敢与诸任齿。君若辱贶寡人,则愿以滕君为请。”薛侯许之,乃长滕侯。2.郑鲁郎之师:因次序先后发生战争(桓公六年)诸侯之大夫戍齐,齐人馈之饩,使鲁为其班,后郑。郑忽以其有功也,怒,故有郎之师。(桓公十年)冬,齐卫郑来战于郎,我有辞也。

桓公十年再论及此事,“鲁以周班后郑,郑人怒,请师于齐。齐人以卫师助之,故不称侵伐。先书齐卫,王爵也”。杨伯峻注:“依周室封爵之次,郑应在后。齐人馈饩,鲁以周班后郑,三国来战,郑虽为戎首,仍以周班后郑,足见鲁虽见伐,而其理仍直,以见我有辞之意。”3.小国争盟为祸论(僖公二十一年)公子目夷论泓之战:小国争盟,祸也。宋其亡乎!幸而后败。4.卿士会盟之制论(成公三年) “……卫在晋不得为次国。晋为盟主,其将先之”。公为上国,侯伯为次国,子男为小国。春秋以强弱为大小。

由此可见,在当时各国之间的排位顺序是至关重要的事情,绝不可大意,否则轻则影响外交关系,重则可引起战争。“由于会盟排序与本国在诸侯国的地位以及盟贡的贡纳等级密切相联,因此必然备受诸国重视,这也是《左传》中多见争长事件的原因。” (注:魏芃:《西周春秋时期“五等爵称”研究》,240页,天津,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且“旧史”在书录的时候也绝不会是随意安排的位次,其中肯定是有某种联系或者原则,即应有其“书法”(注:关于“春秋书法”,学者有不同的意见,一般指孔子修《春秋》时所作的“笔”“削”,表达孔子褒贬予夺(参见赵伯雄:《春秋学史》,149页,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4)。也有学者认为史官根据同类相应的原则,记录同类事情时使用相同的辞、辞序、笔削等(参见刘国民:《论〈公羊传〉对〈春秋〉的解释》,载《湖北大学学报》,2005(3)。),如杜预所言:“至盟乃正其高下者,敬恭明神,本其始也。”(注:杜预:《春秋释例》,卷三,台北,台湾中华书局,1960。)三、《春秋》中诸侯国战争会盟次序的分析《春秋》记载了从隐公元年到哀公十四年总共242年的历史,其中战争483次(注:参见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1卷,1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会盟246次(注:参见徐杰令:《春秋邦交研究》,9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根据整理可大概得出诸侯国战争和会盟时的一种具体的次序:周鲁/晋宋齐/蔡卫陈/楚郑/许邢曹莒邾滕薛杞小邾子 (秦吴单独考虑)。

观察这个排序可以看出,第一部分周鲁在前自不必多说,第二部分为晋宋齐,这可视为北方中原诸侯国集团,第四部分为楚郑,这是以楚国为核心的南方诸侯国集团,而第三部分的蔡卫陈则是游走在两个集团之间的中间派,最后一部分则是无关大局的一些小国或附庸国。我想这样一个顺序绝非凑巧,而应是写史者刻意为之。(一)基本原则《春秋》中诸侯国之间的次序是依礼制来安排的,通过在春秋初期的序列安排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在春秋初期,礼序处于破坏之初,通过这种次序的排列明显可以看出其遵循着一定的原则,只是这种原则随着时间的发展被逐渐地破坏乃至遗忘。根据最初的排列顺序可部分还原排序的一些原则。1. 亲亲原则(宗法血缘原则)

古代礼仪活动与礼学都产生于宗法社会,礼仪活动的重要原则是按宗法组织和宗法等级制度展开,如宗庙制度、昭穆制度、祭祀制度等,这些礼类都围绕宗法制度而建立,使之成为古代礼仪活动的中心内容,以及不同血缘身份的人相互对待的原则。同时宗法血缘制度也成为礼仪规范或仪式行为的基本精神与礼仪规则。

这一原则在《春秋》中会盟的次序即表现为同姓在前的原则。《左传》成公十六年记载:“姬姓,日也;异姓,月也。”杜预曰:“周世姬姓尊,异姓卑。”杨伯峻注:“日月有内外之意。晋为姬姓,故姬姓为内,异姓为外。”(注:杨伯峻:《春秋左传注》,3版,886~887页。)另外还有隐公十一年传所谓“周之宗盟,异姓为后”,章太炎认为:“宗指朝宗、与盟二事。朝宗所以尊王”,“盟之异姓为后,即‘践土’所叙晋重鲁、申以下是也”(注:章太炎:《春秋左传读》,113页,台北,学海出版社,1984。)。“滕薛争长”所依据的即是同姓在前之原则。因周天子为姬姓,且姬姓国占多数,所以在会盟中排序自然一般是姬姓在前。如:定公四年传述践土之盟载书,其班次为晋鲁卫蔡郑齐宋莒,以姬之同姓为先,齐宋虽大,异姓在后。2.尊尊原则

尊尊原则亦可以分为宗族(内部)和社会(外部),宗族的尊尊原则向外推衍即为社会关系中的尊尊原则。家族中的尊尊原则是为了维护家族权力中心的凝聚力而建立的;社会中的尊尊原则是为了维护国家权力中心的向心力而建构的。此外,尊尊原则也是为了在宗法血缘关系基础上,建立血缘关系之外新的社会关系和权力结构。尊尊原则首先是尊君,其主要目标是建立君臣之间的服从关系,形成纵向社会结构中的秩序中心。尊尊原则的第二种表现是尊齿,尊齿是儒家孝亲观念的外推,也是对年长者经验和知识的尊重。尊尊的第三种表现就是尊爵,是对人们(尤其是贵族)身份的认同,这一点在等级社会中是十分普遍的,周代确立的是五等爵制,其在社会秩序中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注:此基本观点源于白华:《儒家礼学价值观研究》,34~35页,郑州,郑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尊尊原则的最后一种表现是尊贤,尊贤主要表现为“善则称人,过则称己,教不伐以尊贤也”。(1)尊君。

此原则可显示出周天子的权威,显然史官对周天子的尊崇是符合儒家观念的。《荀子·正论》曰:“天子者,势至重而形至佚,心至愉而志无所诎,而形不为劳,尊无上矣。”(注:王先谦:《荀子集解》,33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8。)这一原则自然在次序的安排中有所体现,如《左传》成公十六年:“公会尹子,晋侯、齐国佐、邾人伐郑。”又成公十七年:“公会尹子、单子、晋侯、齐侯、宋公、卫侯、曹伯、邾人伐郑。……冬,公会单子、晋侯、宋公、卫侯、曹伯、齐人、邾人伐郑。”可以看出王臣或王人排在诸侯前面,“(王臣)以王命行者,虽下士之微,序乎方伯公侯之上,不以其贱故轻之也。然则班列之高下,不在乎内外,特系乎王命耳,圣人之情见矣,尊君之义明矣”(注:胡安国:《春秋传》,131页,长沙,岳麓书社,2011。)。但有一点需要注意:鲁国君排在王臣之前,鲁国的卿士排在同级别的卿士前。这恐怕是和《春秋》为鲁国的史官所作有关,如杜预所言:“鲁为春秋主,常例诸侯上,非其实次也。子帛,卿也。依鲁大夫之比列于莒上,故传曰:‘鲁故也。’叔孙豹曰:‘宋、卫,吾匹也。’又曰:‘诸侯之会、寡君未尝后卫君。’是鲁在卫上也。宋既先代之后,又襄公一合诸侯,以绍齐桓之伯,宋在齐上,则会次宋也。”(注:杜预:《春秋释例》,卷三。)故而知《春秋》是以鲁国史书为基础的,始终是一种以鲁为中心的结构顺序。(2)尊齿。

此即体现在封国时间先后顺序。在隐公十一年“滕薛争长”中可看出春秋时诸侯排序有此原则,封国时间长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尊齿原则的变形,即是以人的长幼转化成诸侯国的时间长短,但同姓原则应优先于此。又《左传》哀公十三年:“秋七月,辛丑,盟,吴晋争先,吴人曰:于周室,我为长。晋人曰:于姬姓,我为伯。”吴国即是以此为由。另外,如蔡卫陈的排序即是如此,后文亦有阐述,此处不赘述。(3)尊爵。《礼记·王制》记载:“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注: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449页。) 爵位的高低也代表了地位的尊卑,所以在涉及到礼的次序问题时更应该是按照尊卑来排列。

但纵观《春秋》两百余年的历史记载,总的来说,这是一条不断被破坏的原则,甚至“在诸多的争长事件中,目前并没有发现‘五等爵制’原则发挥作用的实例”(注:魏芃:《西周春秋时期“五等爵称”研究》,240页,天津,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另,对于周时是否存在“五等爵制”学界尚有争议,本文姑且认可其有之。)。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一直以来都是存在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君之间,如宋为公爵,所以排在齐前,蔡卫陈皆是侯爵,郑为伯爵,所以郑排在其后。另一方面体现在国君与臣子之间,如文公二年“夏六月,公孙敖会宋公、陈侯、郑伯、晋士縠盟于垂陇”。杨伯峻注:“列士縠于诸侯之下者,以其为大夫也。”(注:杨伯峻:《春秋左传注》,3版,518页。)即知爵位高者在前,皆是明证。(4)尊贤。《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卫侯使祝佗私于苌弘曰:‘若闻蔡将先于卫,信乎?’曰:‘信。蔡,康叔之兄也,先卫不亦可乎?’子鱼曰:‘以先王观之,则尚德也……岂尚年哉……今将尚之,是反先王也。……吾子欲复文武之略而不正其德,将如之何?’苌弘说。告刘子与范献子谋之,乃长卫侯于盟。”同样还有襄公二十七年第二次弭兵之会,是时楚晋争先,楚国自认实力并不弱于晋,当为盟主,而之后晋则“务德”,“无争先”,乃先楚人。但因“晋有信”,所以“书先晋”。因此正义曰:“盖孔子追正之。”由此可以得出不尚年而尚德,不尚力而尚德的原则,即是德为先。3.尊华夏、贱夷狄

中国(华夏)始终排在夷狄之前,并贱称夷狄之君为“子”,这一点从早期楚国的位置上便可看出。《礼记·王制》记载:“九州之长,入天子之国曰牧……其在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曰子,于内自称曰不谷,于外自称曰王老。”(注: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176~177页。)可见,贱夷狄的思想很早就存在,只不过随着中原各国与秦、楚交流的加深,这种华夷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以至于到后期,秦和楚与其他诸侯国的差异性减小,所以这种区分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二)诸侯国会盟次序排列的具体规律

以上为《春秋》中诸侯国会盟次序排列的基本原则,但是具体环境往往要比理想状态复杂得多,导致这种原则的执行力发生变化,所以会出现一些约定俗成的甚至不合原则的情况,姑且定义为排序规律,现列如下:1.称爵位、称名与称人同在(1)称爵位与称人同在者。如: 襄公五年“公会晋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齐世子光、吴人、鄫人于戚”。这里可以看出前面称爵的当为国君,称人者为臣子。(2)称爵位与称名、称人同在者。如:成公十五年“癸丑,公会晋侯、卫侯、郑伯、曹伯、宋世子成、齐国佐、邾人同盟于戚”。又“襄公十六年叔老会郑伯、晋荀偃、卫宁殖、宋人伐许”。可见称名和称人者均为臣,且此时称名者一般为上卿,称人者地位要低一等。又如:成公二年“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于蜀”。《春秋左氏传》此处为:“十一月,公及楚公子婴齐、蔡侯、许男、秦右大夫说、宋华元、陈公孙宁、卫孙良夫、郑公子去疾及齐国之大夫盟于蜀。”杜预注:“齐国大夫不书姓名,因其非卿。”(注:转引自杨伯峻:《春秋左传注》,3版,808页。)由此可知,当称爵位与称名、称人同在时,称爵者为国君,称名者为上卿,称人者非卿。2.世子位置的特殊性

世子地位低于国君而高于臣子,故在二者之间,所以排位亦可看作是依尊卑地位来排序。据《周礼·典命》:“诸侯之嫡子誓于天子,摄其君,则下其君之礼一等。”(注:孙诒让:《周礼正义》,2版,1612页。)而胡安国认为“自天子而言,欲屈远其子,使次乎其下,示谦德也。自臣下而言,欲尊敬王世子,则序乎其上,正分义也。天尊地卑而其分定,典叙礼秩而其义明,使群臣德仲其敬,则贵有常尊,上下辨矣”(注:胡安国:《春秋传》,128页。),足见对于世子位序的重视。3.列国次序中的“东道主问题”

中国传统文化中向来注重主客之分,那么在《春秋》中会盟之时的次序问题上是否存在主客之分呢?朱冠华在《刘师培春秋左氏传答问研究》一书中指出,春秋会盟具有“地主与盟,不序于会”之例。以经僖公十九年齐之盟为例,曰:“九月,及宋人盟于宿。”杜预注:“客主无名,皆微者也。宿,小国,东平无盐县也。凡盟以国地者,国主亦与盟,例在僖十九年。”孔颖达疏曰:“会盟之地,地必有主,举地者,地主之国,或与或否。故地主之国,亦序于列。其《经》举国名以为盟地者,国主亦与在其中,不复序于列,以可知故也。”举僖公十九年齐之盟,曰:“齐人不序于列,而以齐为盟地,是以盟以国地者,国主与盟之例。”所以东道主参与会盟,但往往不被写入会盟的顺序中。4.战争及会盟的主导者列前

战争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国家在前面。如:隐公五年,“邾人、郑人伐宋”,杨伯峻注:“邾国小,且邾仪父此时犹未受王命,尚是附庸;郑国大,且郑庄公正为王朝卿士,而序邾于郑之上者,以邾为戎首,传文所言‘敝邑为道’是也。”(注:杨伯峻:《春秋左传注》,3版,41页。)胡安国也认为:“主兵者,邾也,故虽附庸小国而序乎郑之上。”并进一步解释曰:“凡版序上下,以国之大小,以礼之常也,而盟会征伐以主兵者先,因事之变也。”(注:胡安国:《春秋传》,28页。)此例同僖公二年夏五月,虞师、晋师灭下阳。陆淳《春秋汇纂辨疑》引赵匡:“是明虞为兵主导引而先。”(注:陆淳:《春秋汇纂辨疑》,转引自陈槃:《左氏春秋义例辨》,556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孙复《春秋尊王发微》言:“虞序晋上者虞主乎灭夏阳也。”(注:孙复:《春秋尊王发微》,转引自陈槃:《左氏春秋义例辨》,556页。)

又:隐公四年,“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杨伯峻注引《春秋传说汇纂》云:此诸侯会伐之始,亦东诸侯分党之始。此役以宋为主,故首列宋公,宋与陈皆国君自将,故陈侯次之,蔡卫则是大夫帅师,故称人。(注: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3版,34~35页。)

又:庄公十六年,“夏,宋人、齐人、卫人伐郑”。杨伯峻注:“征伐之事,诸侯之序列,以主兵为先。伐郑以宋为主,故序在齐上。详杜注及孔疏。”(注: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3版,201页。)

然而主兵者未必皆在前,这也要考虑其爵位和地位,如襄公十六年五月经云:“叔老会郑伯、晋荀偃、卫宁殖、宋人伐许。”根据《左传》所载主兵者当为晋卿荀偃,但排在前面的是郑伯,如王樵《春秋辑传》言:“春秋之例,用兵则主兵者为首,大夫虽主兵,不得在诸侯上。”(注:王樵:《春秋辑传》,转引自陈槃:《左氏春秋义例辨》,558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正可以看作是“因事之变”。5.大国的“霸权主义”现象

以上原则可以算是一种制度性的基本规范,但礼制走向崩溃的过程,是一个由“礼”来规范到实力决定次序的过程。至少在隐公时代,还是比较能够按照制度排序的,比如位列公爵的宋国排在身为侯爵的齐国前面,而且贱称楚为“子”,排在中原诸侯国之后。又如:僖公二十八年“五月癸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杨伯峻注:“定四年传述践土之盟载书,其班次为:晋、鲁、卫、蔡、郑、齐、宋、莒,以姬之同姓为先;齐宋虽大,异姓在后。隐十一年传所谓‘周之宗盟,异姓为后’是也。经所书乃会之班次,以国强弱大小为序,盟之班次则从略矣。”(注:杨伯峻:《春秋左传注》,3版,449页。)

随着时代的变化和争霸时代的到来,国力的强弱开始起主导作用,比较明显的变化就是晋国的崛起和楚国位置的前移。最后演变成一种完全依据国力强弱划分并排序的局面,即晋一跃成为仅次于鲁的诸侯国,齐也排在了宋前面等,这些变化都反映了诸侯国实力的变化。

总体来看,以上几种原则和规律只是常规情况下理想化的分析,因此而得出的排列顺序也只能是一种相对稳定的次序,但根据具体实例来看这些又不是单一的,也不是绝对的,且要根据当时具体的环境来看待,如东道主的次序问题。而且这种次序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家实力的变化也在发生着变化,所以绝不可以简单地定其次序,一概而论。(三)几个特殊问题浅析

经过以上的整理和分析,仍有几个特殊的问题需讨论,这几个特殊点或是不符合排序的原则,或是特殊情况下的安排,显然为史官或后世整理者刻意为之,通过对这些特殊点的分析可以看出“礼”在春秋时期的变化过程,即“礼崩乐坏”的体现。1.齐宋位序互换问题

在诸侯国中有几个国家之间的顺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或者实力的变化而发生着变化,齐宋顺序变化是《春秋》中比较明显的例子。如:隐公八年经:“秋七月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杨伯峻注:“此时宋序仍在齐上,自齐桓公以后,齐常序在宋上矣。”(注:杨伯峻:《春秋左传注》,3版,57页。)

鲁桓公十三年之前宋一直排在齐之前,原因在于当时各国秩序还保持着西周之前的状态,即是按爵位高低排序,宋为公爵,齐为侯爵,故宋在齐前,这是符合“礼”的要求的。

齐国第一次在宋国之前是在鲁桓公十三年,之后是在鲁庄公五年到十九年,而且是齐宋两国各有先后。这一段时间,原来的会盟秩序开始发生变化,齐国的力量逐渐增强,原来的均衡状态被打破,这期间主要是按照事件发生的主导国家的顺序排序,故互有先后。

庄公十九年之后基本确定了齐在宋前的位置。这期间齐国在齐桓公之后一跃成为霸主,所以无论是战争还是主持盟会,齐国都保持在宋国前列,可以看出齐国在中原事务中的主导作用在增强。2.陈蔡卫三国顺序问题

相对于宋和齐的顺序变化,陈蔡卫之间的先后顺序变化要复杂得多。按照封国时间排列为陈蔡卫顺序,如:隐公四年,“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秋,翬帅师会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按照同姓在前的原则则为蔡卫陈,如:桓公十四年,“宋人以齐人、蔡人、卫人、陈人伐郑”。只有在桓公十六年出现过一次卫陈蔡的排序,“夏四月,公会宋公、卫侯、陈侯、蔡侯伐郑”。

但陈蔡卫的顺序也有着特殊的规律性,杨伯峻曰:“自隐元年至庄公十四年四十三岁,卫与陈凡四会,卫在陈上;自庄公十五年至僖公十七年三十五岁,凡八会,陈在卫上。终春秋之世,陈俱在卫上。杜预以为陈所以改列在卫上者,由于齐桓公始霸,楚亦始强,陈侯介于两大国之间,而为三恪之客,故齐桓因而进之,以后随著为例,终春秋之世。”(注:杨伯峻:《春秋左传注》,3版,201页。)

据《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卫侯使祝佗私于苌弘曰:‘若闻蔡将先于卫,信乎?’曰:‘信。蔡,康叔之兄也,先卫不亦可乎?’子鱼曰:‘以先王观之,则尚德也……岂尚年哉……今将尚之,是反先王也。……告刘子与范献子谋之,乃长卫侯于盟。”但经文则将蔡置于卫上,可见经文和传文记载有差异,未知孰是。但由此可以看出两种排序方式,一是按照长幼,一是按照德行,而德行更为重要,当然这是含有儒家价值观在里面的。

同时三者的顺序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如襄公二十七年经文:“夏,叔孙豹会晋赵武、楚屈建、蔡公孙归生、卫石恶、陈孔奂、郑良霄、许人、曹人于宋。”杜预注:“楚先晋歃,而书先晋,贵信也。陈于晋会,常在卫上,孔奂非上卿,故在石恶下。”(注:转引自杨伯峻:《春秋左传注》,3版,1126页。)3.吴楚秦的位置问题

对于诸侯国之间的次序问题,楚国、吴国和秦国具有特殊性。楚国第一次与诸侯会盟见于僖公十九年,“冬,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此时楚国排在陈蔡之后,却在郑国之前,按爵位其应在郑国之后,按实力当在陈蔡之前,所以这里可以看到史官或者编纂者刻意对楚国的贬低。后代学者多有此观点,如宋朝家铉翁《春秋集传详说》认为:“盟于齐,齐侯实与盟,不书齐侯与盟,为桓公讳。此楚人始会,故书法特为谨严,不与裔夷以主中国之会盟,此圣人之意也。”(注:家铉翁:《春秋集传详说》(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十一,203页。)但是随着楚国与中原国家的联系加强和对中原事务的主导作用的凸显,到僖公二十一年变成了“秋,宋公、楚子、陈侯、蔡侯、郑伯、许男、曹伯会于盂”。虽然仍贱称“子”,但位置却在陈蔡之前,这显然和楚国主导会盟有关。从楚国的这种位置的变化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当时的这种实力决定排序的原则,或者说对“礼序”的破坏。

相比之下,吴国的第一次出场则显得更加尴尬,成公十五年,“冬十有一月,叔孙侨如会晋士燮、齐高无咎、宋华元、卫孙林父、郑公子鰌、邾人会吴于钟离”。《左传》言“始通吴”,《公羊传》曰“外吴也”,《穀梁传》亦言“外之也”,傅隶朴认为:“先书会诸侯之大夫,然后书会吴,是以诸侯为主体,吴为客体。三者文虽小异,释义全同。”(注:傅隶朴:《春秋三传比义》,834页,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2006。)同样还有襄公五年,“公会晋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齐世子光、吴人、鄫人于戚”,以及襄公十年和十四年。刘师培在《春秋左氏传答问》中说:“《春秋》进吴后于楚、秦,故吴不书盟,亦与行夷礼靡涉。……《经》为中国讳,因亦削盟不书。”(注:刘师培:《刘申叔先生遗书》,383页,台北,华世出版社,1975。)可见这种书法亦是对于吴国的贬低。

总的来看秦国在春秋时期应该算得上是一个大国,尤其到了秦穆公时期,国力强盛,一度出现了与晋国争霸的局面,但是在《春秋》的记载中,秦国的地位一直都不是很高,甚至排在莒、邾之后。秦国参与的第一次会盟是在僖公二十八年城濮之战后,“冬,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陈子、莒子、邾人、秦人于温”。但到了成公二年则为“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于蜀”。可见秦国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升,但秦国处于西陲,参与中原诸侯国的会盟并不多,所以秦国的次序还是不好确定的。

总结以上几个特殊问题,可见礼序之原则在春秋后期已变为理想状态下的排列原则,并未得到真正的落实和贯彻。以晋国为例,一般晋国是在首位的,但是无论是从爵位还是从封国时间先后等都不应是排在首位的,原因就在于在齐桓公之后,晋国长期都是中原诸侯国的霸主,而齐国在齐桓公称霸前后也是排在前面的,所以可以看出这个排序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是考虑国家实力的。作为最初的最基本的原则的“礼”处于不断地被破坏的过程中,也就是“礼”与“序”的分离。四、礼序的确立、演变及其崩坏(一)礼序是如何确立并发展起来的

礼序是一种亲疏远近、尊卑贵贱的等差之序,从社会层面而言即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以宗法群体为本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主轴的网络关系,是一种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下,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结成网络。“这就像把一块石头扔到湖水里,和别人结成社会关系,以这个石头(个人)为中心点,在四周形成一圈一圈的波纹,一圈圈推广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即是“以波纹的远近可以标示社会关系的亲疏”(注:费孝通:《乡土中国》,26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从自我的角度而言则是“焦点——区域式自我”,“由特殊的家庭关系,或社会政治秩序所规定的各种各样特定的环境构成了区域”,而所谓的“焦点”,就是处于“区域”中的个人。(注:参见[美]郝大维、安乐哲:《汉哲学思维的文化探源》,施忠连译,44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所以礼序的建立其基础在于血亲伦理的确立,也就是《礼记·大传》所云:“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注:转引自王国维:《观堂集林》,477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在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这一原则。“亲亲”指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子弟必须孝顺父兄,小宗必须服从大宗,并按嫡长继承制代代世袭下去。“尊尊”指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作为天下大宗的天子和一国宗主的国君;严格上下等级秩序,不得僭越,不许犯上作乱。“长长”指小辈必须敬重长辈。“男女有别”指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其中最基本的是“亲亲”和“尊尊”,即王国维所说:“礼有亲之统,有尊之统”(注:同上书,470页。)。“亲亲”是宗法原则,为“亲之统”;“尊尊”是等级原则,为“尊之统”。“亲亲父为首”,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君为首”,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从这两个基本原则出发,周礼在伦理道德上特别强调孝和忠。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度下,“亲”和“尊”往往二位一体,即“宗君合一”,是“血缘与政治、宗统与君统的合一”(注: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56页,上海,学林出版社,1991。),因此孝和忠也往往两相结合:子弟孝顺父兄、小宗服从大宗,也就是下级忠于上级。

儒家礼学以“亲亲”“尊尊”为家族制度之礼的行为规范,而“孝”是维护家族制度、宗法权力的核心价值观。宗法制度是社会基础,它既包括家族伦理也包括国家(社会)伦理,社会制度层面的礼只是宗法制度的外向推衍,所以礼序问题在社会角度而言则是一套系统的等级规定,包括用乐、宗庙等制度规定。(二)礼序的崩坏

由上文可知,“礼序”确立的基础在于宗法制度,但随着春秋社会的变动,如人口的增加导致宗亲伦序的复杂化和模糊化,造成礼序之亲序基础的丧失。(注:卜安淳持有此论点,认为礼序本源于亲序,但世代传承太久,家族繁盛,人口太多,嫡长一脉与支庶臣民之间距离越来越远,亲缘意味越来越淡薄。亲序基础淡薄以致丧失,礼序就成为仅是源于传统的社会等级制度。当庶民不再能感觉到帝王公侯与自己存在亲缘,当帝王公侯已不明白自己的权位来源于宗亲血脉,帝王公侯就不再把庶民视为子弟,庶民也不再认为帝王公侯之地位来源正当。(参见卜安淳:《礼序·法序,解构·复构——秦汉大变局与社会秩序大变迁》,载《南京大学学报》(法律文化研究专题),2010(1)。)进而宗法关系的原有秩序开始逐渐瓦解。而宗法制度的破坏则体现在宗法政治的破坏,陈来认为宗法政治的破坏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内外”的,即同姓和异姓权力关系的变化,一个是“上下”的,即上下不同权力位置关系的变化。(注:参见陈来:《古代思想文化的世界——春秋时代的宗教、伦理与社会思想》,195页。)首先,周天子的权威衰弱,春秋中叶以后,政权逐渐下移到大夫手中,而各诸侯也不再对周天子毕恭毕敬。其次,诸侯国出现卿大夫大族,如鲁之三桓,郑之七穆和晋国的六卿等,“卿大夫宗族的发展壮大,构成了对公室公族的挑战,酝酿了上下关系的失调”(注:同上书,195页。)。因此在这种背景之下,礼制的破坏也直接导致了礼序的紊乱。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破坏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时间上而言,其中有一个反复的过程,通过春秋时期诸侯国会盟次序的变化也可以看出。例如,齐国和宋国位次互换数次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这是一个新的力量与旧的制度“较量”的过程,原来的会盟秩序也开始发生变化,齐国的力量逐渐增强,原来的均衡状态被打破,旧的秩序也就被颠覆,其中实力的强弱逐渐成为最具决定性的因素。

另外,礼序被破坏的过程在《春秋》诸侯国会盟次序中的反映是全方位的。在空间上而言,可以反映出先大国后小国,如晋、楚等大国依托实力的迅速增长首先对礼序进行破坏。另外是先上后下的破坏,即是这一变化首先源于诸侯乃至天子对礼制的破坏,如郑庄公与周王的葛之战和晋文公请隧,之后则是士大夫对礼制的破坏,如季氏“八佾舞于庭”等。表现在会盟次序问题上则是在诸侯会盟时的次序变化,以及卿大夫开始参与会盟,甚至大国的卿士排在国君之前,这显然是对礼序的极大破坏。另一点则反映在礼制的全面破坏上,即无论是从政治还是祭祀乃至日常生活中等不同角度都有对礼制的违背和破坏,而诸侯国之间的会盟次序显然是一个突出的表现。

以上所列举的次序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实力的强弱逐渐成为决定性的因素。如齐晋两国皆是齐桓晋文称霸之时一跃至前,占据各种盟会的主导位置,是霸道政治的体现,所以说这种变化表面上是礼制的破坏,实际上却是道德的崩溃以及实力的变化。而这也是春秋时期王道向霸道转变的直接体现。

礼在某种意义上便是德,礼治也就是德治,孔子讲:“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又说:“为政以德。”(《论语·为政》)在古代,礼、德、政三者是相互关联的,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讲:“且古之所谓国家者,非徒政治之枢机,亦道德之枢机也。使天子、诸侯、大夫、士各奉其制度典礼,以亲亲、尊尊、贤贤,明男女之别于上,而民风化于下,此之谓‘治’;反是,则谓之‘乱’。是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者,民之表也;制度典礼者,道德之器也。……故知周之制度典礼,实指为道德而设。”(注:王国维:《观堂集林》,475~478页。)王氏此处集中讲论礼制和道德以及政治相互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以尊尊亲亲为基础的宗法制度是道德的外化表现,二者一表一里,而政治的秩序化又是其体现。所以说礼制的破坏不仅仅是政治制度上的破坏,同时更是道德的破坏。

那么“礼序”崩坏的结果如何?我认为主要引起了两个变化,礼崩乐坏的第一个也是最直接的变化就是社会由“礼序”向“法序”的转变,即陈来先生所谓的“礼制国家”向“政制国家” (注:陈来:《古代思想文化的世界——春秋时代的宗教、伦理与社会思想》。) 的转变。在这一点上春秋盟誓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最直接的体现。是时“周礼已遭到破坏,血缘关系已松散,宗法等级制逐渐崩溃”,所以造成“‘盟’与‘誓’从礼制中向下扩散,原来作为周天子特权的‘盟’及其誓约逐渐为诸侯、卿大夫所拥有,‘诸侯擅相与盟’‘不协而盟’,形成了春秋时代特有的一种政治现象”。同时,韩星教授指出:“盟誓制度是由礼到法的过渡的产物。在由礼向法的转变过程中,社会上出现了法制规范的‘空白’区域,盟誓活动及盟书便在从西周礼治到战国法治的新旧转变过程中起了不可替代的、承上启下的政治—法律作用,成为大变革历史进程中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现象。”(注:韩星:《先秦儒法源流述论——兼论秦汉政治文化整合》,100页,西安,西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1。)礼序的破坏和法序的建立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配合的。法序的建立过程就是礼序的破坏之路,而所谓法序的建立则主要表现为制度建构上,即卜安淳先生所说的“编户齐民制、客卿制和郡县制”等制度建构。卜安淳指出“编户齐民制破坏原有的的分类统计制度”,而这种方式则“导致人的礼序等级的丧失”,所以仲山父强调,这样的“料民”“害于政而妨于后嗣”。且“诸侯用人对于礼序构成的最大冲击是客卿的任用”,客卿辅政既“打破了宗亲辅政的礼制”,又“败坏了君臣的礼义”,这也促进了强权的进一步壮大,使得“法序”取代了“礼序”。至于官吏制,其突出特点是“官吏之等级源于事功而不源于亲序”,并且“没有等级承继制度”。这是对宗法制度下世卿世禄之制的重大否定。(注:以上观点见于卜安淳:《礼序·法序,解构·复构——秦汉大变局与社会秩序大变迁》,载《南京大学学报》(法律文化研究专题),2010(1)。)通过以上制度上的重新构建,并随着社会的变化以及强权政治的强化,礼序逐渐瓦解,进而确立起“法序社会”。

而礼序破坏的另一个转变就是从王道向霸道的转变,所谓王道,当是如孟子所谓“以德行仁”,且“以德服人”(《孟子·公孙丑上》)的为政之道。至于霸道则是“以力假仁”“以力服人”(《孟子·公孙丑上》)的政治模式。孔子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注:黄怀信:《论语汇校集释》,1465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春秋时代天子诸侯大夫陪臣关系的变动,打破了以往权力转移和礼仪分配的制度安排——“礼”,全然改变了旧有的礼制秩序,孔子将这种情形称为“天下无道”。(注:参见陈来:《古代思想文化的世界——春秋时代的宗教、伦理与社会思想》,199页。)可以看出在春秋之际,以等级制度为核心的宗法政治已然被破坏。《史记·周本纪》亦言:“平王之时,周室衰微,诸侯强并弱,齐、楚、秦、晋始大,政由方伯。”(注:司马迁:《史记》(第一册),2版,14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2。)足见当时的诸侯不仅蔑视周天子权威,同时也已经是政由己出,不再听从周天子政令。这一点在《春秋》中有直接的表现,如胡安国在《春秋传》中说:“春秋时,礼制既亡,霸者以意之向背为升降,诸侯以势之强弱相上下。夫乱之所由生也,则仪位以为阶。《春秋》防微杜渐,尤严于名分。”(注:胡安国:《春秋传》,70页。)所以《春秋》中这种礼序的变化表面所反映出的是礼制破坏问题,而其背后应是道德衰弱,政治上不再是“任德”,而是“任力”,即为王道向霸道转变之体现。五、小结

本文经过对《春秋》中记载的诸侯国之间会盟次序的整理和比较,可以看出当时的史官记录史实或后来孔子整理《春秋》时对于各诸侯国次序的安排绝非偶然,其中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原则,而这个原则即是“礼”,这种次序便是“礼序”。

孔子看到了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不禁发出“事君尽礼,人以为谄”(《论语·八佾》)的感慨。面对“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的乱象,“孔子惧,作《春秋》”(注:焦循:《孟子正义》,45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所以孔子整理《春秋》时,蕴含了他的价值取向在其中,既是出于对当时社会政治的批判,也是他重建礼制、恢复社会秩序的思想表达。所以,孔子提倡“克己复礼”,所谓“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注:黄怀信:《论语汇校集释》,1060页。)。我认为此处与其说是恢复礼制,不如说孔子想要恢复合理的社会秩序,而礼是符合这个要求的,如《礼记·曲礼》记载:“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所以礼是符合孔子心中理想的。“礼序”是“礼”的内在本质——亲疏远近、尊卑贵贱的人伦次序的外在体现。通过考察《春秋》中会盟时诸侯国之间次序的变化,显然可以看出242年间,礼序在被不断地破坏,进而可推知礼制在被不断地突破和破坏。

礼序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礼制的各个方面,也就关系到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以仅就《春秋》中诸侯国会盟次序来说明礼序所涉及的诸多问题是有困难的。本文意在依据《春秋》经文及《左传》记载来考察春秋时期诸侯国参与战争会盟的次序问题,进而勾勒出春秋时期礼序的确立、发展、破坏等轮廓,认为这正是“礼序”的一种典型体现,进而通过这种“礼序”的变化来审视礼崩乐坏时代的社会变革及其思想底蕴,对此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齐桓公葵丘之会盟约考析

M——以《孟子》的相关记载为中心

李櫹璐(注:李櫹璐,2014级硕士生。指导教师:黄朴民。)一、引言

春秋时期几位著名霸主在历史叙述中,往往与他们各自举行的代表性盟会联系在一起,如齐桓公与葵丘之会,晋文公与践土之盟等。连从边缘地带后起的吴王夫差,也要接踵看齐,不顾后方之忧完成黄池之会,争在晋国之先歃血。至少从齐桓公开始,霸主和盟主,几乎可以等同,这从《左传》中晋国及其同盟国对晋国的“盟主”地位有很强的体认能够看出,霸主也就是盟会上的执牛耳者。故有人将这种现象概括为“盟主体系”,即“在会盟事件前后、数次会盟之间稳定维持着的诸侯国家的联合,而这种联合,又是以召集、主持会盟的某个诸侯国家为中心所造成的。这一个被称为盟主的诸侯国家在体系结构中,具有比其他参与者更为强势的地位,不仅能够以其国力来压服他人,且能借助盟主的名义,率领同盟诸侯对内部成员或外部敌人施加压力”(注:郑立跃:《中国古代政治盟约从盟主体制下到帝国体制下的变迁》,6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而盟会的内容与盟主(可能也包括其他参盟者)的意志,又集中体现在盟约中。因此考察、分析一些重要盟会的盟约条款,从其提出背景到实施情况,是讨论各个霸主霸业的重要一步。

这对于公认的第一位霸主齐桓公同样适用。他的霸业深刻影响了春秋时期中原地区的政治情势,其中组织诸侯举行会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多次会盟的盛况留给了后人诸如“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论语·宪问》),“兵车之属六,乘车之会三”(《国语·齐语》),“衣裳之会十有一,未尝有歃血之盟也,信厚也;兵车之会四,未尝有大战也,爱民也”(《穀梁传》庄公二十七年)之类的回忆。(注:据晁福林统计,齐桓公在位期间共参与主持会盟22次。参见晁福林:《霸权迭兴:春秋霸主论》,103~104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而且与之前郑庄公、齐僖公等“小霸”只同个别国家结盟不同,齐桓公“将中原圈众多诸侯集结在一个盟誓契约之下”(注:吕静:《春秋时期盟誓研究:神灵崇拜下的社会秩序再构建》,115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激发出诸夏身份的自觉,实现了中原诸侯的整合。《左传》僖公元年所云“凡侯伯,救患、分灾、讨罪,礼也”,也需以此为前提,这实际上是齐桓公君臣赋予盟会这一旧有手段的新内涵与价值。鲁僖公九年(前651)的葵丘之会,更是标志着其霸业的顶点,不仅鲁、宋、卫、郑、许、曹诸国君莅盟,更有周襄王委派宰周公赐胙表示对齐桓公主宰秩序的认可。(注:参见《左传》僖公九年、《国语·齐语》等。)因此,葵丘之会的盟约也就成为了齐桓公霸业的基本方针的代表和缩影。

遗憾的是,记事相对可靠的《左传》对此除了“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一句外再没留下其他条款,远不能与践土之盟等晋国主持的会盟相比(注:践土盟约内容零星见于襄公二十五年、三十一年、昭公三年、昭公二十五年、定公元年和定公四年《传》。)。这一方面由于《左传》于齐国的史料来源不足,另一方面也是晋国比齐国称霸长久得多所致。这样一来,《孟子》《穀梁传》等处关于葵丘之会的记载显得尤其宝贵,因此常常为人在讨论齐桓公霸业时所引述。例如徐中舒使用了《孟子·告子下》的说法,根据“以上最后一句总括的话见于《左传》,说明孟子所言当是依据齐国当时流传的资料”(注:徐中舒:《先秦史论稿》,197页,成都,巴蜀书社,1992。其他如晁福林等的著作也取《孟子》说,在此不烦列举。),并进而推断当时的政治社会状况。童书业《春秋史》则采纳《穀梁传》的记载。(注:参见童书业:《春秋史》,171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尽管与之配套的《春秋考信录》已不存,但从他的《春秋史料集》将《孟子》之说标注为“齐桓霸业异闻”(注:童书业:《春秋史料集》,276页,北京,中华书局,2008。),大致可见其倾向。

鉴于目前在葵丘之盟的史料运用上还存在分歧,本文将对文献中记载的葵丘之会盟约作详细的梳理、比对,尤其是影响最大的《孟子》的说法,进而探讨哪些内容可以采信,从而为评价齐桓公的会盟与霸业提供一个更坚实的基础。二、文献中关于齐桓公霸业核心盟约记载异同的比较

各文献记载的齐桓公葵丘之会(或其他主要会盟)盟约对照表(其中《管子·大匡》与《孟子》的对应关系参考焦循《孟子正义》)

从上表的整理可以看到,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以及关于水利、粮食流通的四项是除《左传》外各文献所共有的。只不过《公羊传》记在阳谷之会中,《管子·霸形》系于召陵之盟下。根据《左传》,阳谷之会只有宋、江、黄国参加,又寻盟于鲁,主要是为了准备对楚国采取军事行动,次年就有了侵蔡及示威于楚,故这几条日常化公约,似乎并非阳谷之会的重点。当然从“诸夏亲昵”(注:《左传》闵公元年管仲语。)、理顺和巩固同盟关系出发,完全有可能涉及,但影响不会太大。而召陵之盟关键在于遏制楚国北上,并使其名义上承认周王室的权威(亦即齐国领导下的中原诸侯联合体),重点似乎依然不在于上述四条。不过不排除这样的可能性:这些盟约是齐桓公会合诸侯所倡导的一贯原则,因此在历次会盟上都会不断得到申述。如果接受这一猜测,那么把它们安排在象征齐桓公硬实力极致的召陵之盟或者其序幕的阳谷之会,与安排在象征桓公软实力顶峰的葵丘之盟(注:前文也曾提到,葵丘之盛,除参盟国家多以外(连晋国也有意参加),首先在于不久前齐国稳定了周王室继承人问题,正式获得了周王授权的霸主地位。)上提出,也就没有太大的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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