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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1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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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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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安全典型案例及评析

中小学校园安全典型案例及评析试读:

校园安全,我们共同的心愿

近年来,有关校园安全事故的报道屡见报端,各种中毒、踩踏、暴力、交通事件,不仅威胁着我们孩子的身心健康,威胁着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同时也牵动着教育工作者的心。看着那些家长救护孩子焦虑的神情以及发生事故后表现出来的种种不冷静、不理智,我们作为教育工作者和教育管理者,心里同样不好受。我们也有孩子,我们也是家长,我们希望自己的学生,能够像自己的孩子一样,在校园快乐学习、健康成长。校园安全,实际上是我们所有家长和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心愿。

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各种各样。有些事故纯属意外、偶然或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例如,学生所得疾病具有家族遗传史、所受伤害系大风吹落物体、有的死亡由于自身有厌世情绪等;有些事故则是由于学校、老师疏于履行教育、监护和管理职责造成的,例如,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学生在拥挤的楼道内发生踩踏、实验室的一些有毒化学试剂防控不严导致外泄等等;还有些事故则是由于缺乏应对校园安全的相应机制而产生,例如,校门把关不严导致社会人员进入学校,或因没有伤害发生应急预案延误学生救护等等原因,不一而足。

怎样认识和识别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把那些看似意外和偶然、实际属于教育、管理和监护职责的因素纳入校园安全的防控体系,是校园安全防控的关键所在。在校园安全管理和防控的各个环节上,我们有着自身的成功经验,具有大量事故处理的相关案例。同时,我们也不回避自己的教育管理责任,希望校园安全事故的防控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让大家都来为校园安全的防控建言献策,将此问题纳入法治的轨道。这也是响应四川省委省政府建设“法治四川”的应然之举。

为此,我们在对所辖校区的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广泛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之上,按照校园安全事故的典型发生类型进行原因分析,以此找到有效防控和妥善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法律方法、响应程序和操作对策。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从校园安全教育、校园制度建设、校园安全事故及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认真的总结和反思,希望能进一步强化"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切实做到学校安全“警钟常鸣,长抓不懈”。在安全问题上,将以已发生的事故为鉴,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做到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

通过本书案例的收集和专家点评,使我们深深地认识到,学校安全事故的有效防控,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还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学生家长的有效参与和全社会对此问题的充分关注。不能仅仅因为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地点在学校,就认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实际上,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学校承担的教育、管理和监护职责范围并不相同,例如幼儿园老师对幼儿具有更多的监护义务,而高中老师对学生的看护随着学生自理能力的提高,会相应的减少,高中老师只需承担相应的教育职责即可。对于特定的校园安全事故,准确查找安全事故发生原因,既是评价学校、学生及家长以及其他人员法律责任有无以及大小的标准,也是学校杜绝安全隐患、建立有效安全防控机制的现实需要。因此,如何在学校管理、学生教育过程中,多一份责任,多一份呵护,多一些用心,完善学校安全管理机制,增加师生及家长的安全救护知识,提升师生的安全防护意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安宁和师生安全,是目前全社会面临的的重要课题。

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葆活力,幸福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具魅力,梦想也只有在安全中才能绚丽绽放。

安全,构筑了我们美好的家园;安全,成为了维系亲情的纽带;安全,让校园成为知识的海洋;安全,让学生迈向幸福的人生。希望本书及书中的案例能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师生带来一些思考,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心,牢固树立“校园安全无小事”的意识,防患于未然,将学生的意外伤害降至最低程度,为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良好保障,让每一所学校都成为名符其实的“平安校园”。编者2013年11月

安全事故篇

编者的话

事故案例最基本的价值在于提供启示。本篇所选取案例的启示性是不言而喻的。所选取的事故案例中,不少事故的发生,或多或少都与学校的管理、教育不到位或保护不力或教育方法不当等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在每一案例回放中,我们保持了最为朴素、简洁、完整的叙述风格。通过这些默不作声的令人遗憾甚至痛心的事故,我们可以看到学校在安全工作中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可以更明确地知道如何有效地避免这些问题再次发生。

书中多数案例最终得到了较为妥善的处理,其处理过程和做法为更多的学校和教育工作者提供了一些成功经验,对同类事故处理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案例的反思既有对事故的发生、处理全过程的自省式思考,也有对一些现实情况的困惑,有的还结合相关法规进行了讨论,具有启发性。

本篇案例的另一个价值是具有指导性。作者分别以案例为事实基础,站在有关法规的高度对案件的回放、处理和反思进行了评述,并提出了建议,比一般的经验感受和总结更深刻,对于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力保护以及对学校安全的科学管理均有较高的指导价值。

本篇选取了40个来自中小学和幼儿园真实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例,从这些案例和学校的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看,由校内设施和物品(包括食品)放置不当引发的事故、学生间的纠纷或冲突造成的伤害、课间与集体活动中的伤害、教育教学方法失当造成的伤害、幼儿的特殊保护不力导致的伤害等,比较具有代表性。我们据此将其分成了5种类型,并将难以专门归类的几个案例放入“校内其他安全事故”,将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事故(而且亦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列入“校外安全事故”。

一、校内设施和物品(食品)引发的事故

典型案例案例1 风吹树欲倒,小小身躯倾力护树意外受伤事件回放

2010年9月21日中午休息时间,城郊某小学一年级五班学生小邱和同学在教学楼附近玩耍。因中午风大,绿化带中有一棵直径约5厘米的树被风吹得快要倾倒,小同学们见树要倒了,有同学跑去叫老师;有同学高喊:把树撑住。于是,小邱和小朋友一起用力去扶住那棵树。由于孩子们力气小撑不住,等到一年级数学老师闻讯赶来的时候,大风已经把树吹倒,吹倒的树正好砸在来不及躲避的小邱的左大腿上。赶来的老师见状,立即将大树抬开。这时小邱已经无法站立起来。老师们预感到可能伤势严重,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同时拨打了120,赶来的急救车将小邱送到附近医院急救。处理经过

事情发生后,学校分管领导和德育处主任很快赶到现场,迅速疏散了围观和受惊学生,派专人对现场进行看守,并立即与该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同时,校长、校医和班主任随即赶往医院。经过医院诊断,小邱大腿并无骨折性伤害,只是软组织受伤较重,还需要住院观察治疗。在小邱住院观察治疗期间,学校分管校长、班主任老师和同学先后多次到医院看望小邱,班主任多次打电话与家长沟通,还在全班开展关爱小邱同学的活动,并把同学们自制的卡片送到了小邱同学手中。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通过学校领导、老师和同学的关心,医院的精心治疗,小邱顺利出院,又与同学们投入到愉快的学习生活之中。在整个过程中学校一直表现出积极主动的态度,家长感到很满意。案例反思

在该案例中,从事故的发生到整个事件处理完毕,学校的领导和老师的态度都是及时、周到和细致的,特别是那位第一时间赶到的数学老师做出了及时、恰当的处置。但还是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反思。

首先,学校在定期进行学校安全隐患排查的时候,不要忘记对学校绿化带特别是乔木树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学校应当定期对学校大树采取培土或者防倒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其次,学校领导和各位老师都要充分理解“安全无小事”的内涵,学校安全隐患的检查还应当进一步强化、细化和不留死角,遇到恶劣天气,除了大树可能导致伤害外,还有学校的围墙、宣传栏、广告牌、路灯等也可能因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任何时候安全检查都要细致、周到和全面。

第三,小邱和同学爱护小树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因为年龄小,完全没有能力撑起快要倒下的大树。因此,大树砸中了小邱的腿部,造成了伤害。从这点来说,这件事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学生对危险情况的认知模糊、防范意识较差,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时要针对一些具体情境,培养和强化学生的危险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小学年级1到4年级的孩子基本都处于10周岁之内,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是我国民法规定的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受到完全和无条件的保护。如果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受到伤害,有关责任人员要承担完全的责任。要通过一定途径和形式,教育孩子只做力所能及的事,在遇到危险的时候,应当及时报告老师或者成人,请求成人或老师帮助,不要擅自采取贸然行动。学校要通过适当的教育和训练,逐步培养孩子识别隐患、报告隐患和力所能及排除或者逃离隐患的能力。案例2 小孩从窗前走过,手臂被玻璃碎片划破事件回放

9月18日,某小学二年级的一个小男孩课间经过窗边。此时,一阵风吹来,伴着“啪、啪”声响起,小男孩一阵尖叫:“啊……我的手臂出血了!”原来是窗玻璃破碎掉下来,正好砸在了小男孩的手上,玻璃碎片割破了小男孩的手臂。这原本就是一块有裂缝的玻璃,却没有引起大家的注意,更没有被及时上报处理。小男孩走过窗边时,正好风吹窗户震动玻璃而导致玻璃破裂,割伤了小男孩的手臂。处理经过

急忙跑来的老师和同学查看了小男孩的伤口,幸好只是被玻璃碎片划破了皮。老师马上把他送到医务室,处理伤口、清洗血迹,消毒,贴上创可贴。老师随后将此事件及处理情况上报了学校相关领导。几天后,小男孩的伤口完全愈合。案例反思

教室的玻璃出现了裂缝,老师和学校有关人员应该及时察觉,进行修复,排除安全隐患。如果因此造成安全事故,学校的责任不可推卸。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或者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例应该属于以上规定的范畴,学校存在过错,如果家长追究,学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教育部法制办负责人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中讲到:凡是有可能发生的,而学校没有注意或没有想到预防而发生的事故,都不属于意外,学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以“意外”为由进行推脱。

这条不起眼的玻璃裂缝,虽未酿成大祸,但类似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学校不仅应对校园内所有玻璃进行检查和维护,还应对类似的学校设施,如教室里的桌椅、门、窗、吊扇、灯具等隐患进行排查,消除隐患。

此外,本案例中事故的发生也反映了学校在安全工作的管理与制度上存在漏洞,建议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强化学校安全意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加强安全工作管理;二是要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层层抓、层层管、层层分解,把责任落实给学校每一个教职员工;三是要实行安全排查制度化,做到定期拉网式排查,不留任何死角;四是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整改,杜绝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案例3 上下铺存安全隐患,小学生意外摔残事件回放

2010年4月的一天,正是午休时间,小学二年级的住校生苗苗正要将一本书递给室友,却不慎从上铺摔了下来,导致脑外伤。生活老师闻讯连忙通知班主任老师,并立即将苗苗送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在近一个月的治疗中,学校支付了近万元治疗费。更为不幸的是,苗苗脑外伤后又引起癫痫发作,后被鉴定为脑外伤后继发性癫痫,其伤残等级为5级,之后在医疗费等其他费用支付上引起家校纠纷而导致对簿公堂。处理经过

事发后,苗苗家长多次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进行赔偿。家长认为自己与学校签订了就读和托管协议,并缴纳了8000多元托管费和学费,孩子作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学校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认为,校方对学生包括住校生,承担的是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监护义务仍然在家长;同时,学校还认为,学校购置的床3面都有护栏,具有防护作用。苗苗之所以从上铺摔下,是因为她在上铺递书不慎而摔下来的,纯粹是一个意外事件,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家长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赔偿41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苗苗还不满8周岁,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小孩难以认识到住上下铺的危险性。而学校采取全日制、全封闭管理,在这方面对在校学生包括住校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让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苗苗住上下铺这种做法本身就存在危险性,苗苗递书时从上铺摔下致伤、致残,学校存在过错,应负全部责任。县级法院审理后认定,苗苗受伤损失共计35万余元,扣除学校已经支付的鉴定费和医疗费,还有33.9万余元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赔偿33.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学校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学校的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反思

从这件事处理的经过和最终结果看,苗苗家长“多次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进行赔偿”,却因双方分歧较大,最终对簿公堂。校方认为自己“是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并且坚称“这是一个意外事件,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这与家长产生了严重分歧,法院最终的判决也与之相距甚远。这表明学校对此事故本身的认识是有偏差的,学校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也显得比较被动,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使情况进一步恶化。这一事件至少有两点值得我们反思:

一是认识问题。目前,不论是在小学还是在幼儿园,上下铺并不少见,甚至一些小孩的家中也为了利用空间购置了上下铺。上下铺对于小学和幼儿园的孩子到底存在怎样的危险,万一出事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在出事之前,学校的确是没有仔细想过。据了解,有关方面曾在工作检查中口头建议学校整改,不要让小学生住上下铺,只住通铺,但学校认为这是比较通行的做法,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实际上,危险性却已经存在。

苗苗同学午休时因“递书不慎摔伤”这一事件,看似是一个意外事件,但让尚不具备相应认知和自我管理能力的小学生住上下铺,这种做法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这起事故从根本上讲是由于学校对上下铺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而造成的。学校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排查设施、设备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加大对这类学生的安全保障力度,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是处理纠纷的立场和态度问题。校方在整个事故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坚持认为“不应该承担责任”,家长多次找到学校协商未果,最终才一纸诉状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使学校处于更加被动的境地。事故发生后,学校对事故责任的认识与对方存在较大分歧,应当本着维护双方利益的立场,向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主动与家长平等协商,积极沟通,使事故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使受到伤害方的心灵得到应有的慰藉,从而双方达成合理的、公平的解决方案。案例4 未按标准施工,学生攀爬单杠致伤事件回放

下午第二节课后的课间休息时间,某乡镇学校七年级一班学生黄某和五六个同学来到教学楼后面的体育器械区,在没有老师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爬上学校明令禁止私自攀爬的单杠(高度为2.2米),和同学一起做出危险动作,在单杠上吊着荡来荡去,还让下面同学用力推自己……由于方法不当,黄同学体力不支摔了下来。班主任老师听说后立即将其送往附近的医院,确诊为左手臂粉碎性骨折,后送到省城医院住院治疗。处理经过

事发后,学校领导和老师多次到医院看望黄同学,并询问病情。黄同学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治疗与康复过程比较顺利。但在对此事的责任划分和赔偿上,家长和学校产生了较大分歧。

家长认为孩子是在学校摔伤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却认为学生因擅自爬上学校明令禁止私自攀爬的单杠而摔伤,是学生自己的违规行为导致的。学校在醒目处设置了大大的警示牌,并进行过安全教育。孩子摔伤后,老师第一时间把学生送到医院救治,学校在教育和管理上尽到了应尽的责任,不应当赔偿。

家长请来的律师又提出,学校提供的场地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原来,该学校新建不久,由于修建时经费特别紧张,按设计标准地面应为软土的体育器械区没能按标准施工。最后,双方经教育局、镇政府、法庭的调解达成协议,由学校赔偿相关费用4000多元。案例反思

本案例促使我们思考: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和设施,是否立一个警示牌就可以完事了呢?

学校虽曾明令禁止,但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应当受到处罚。有单杠,便一定会有学生在单杠上玩耍,学生摔下来的情况也就在所难免;地面未按标准施工,学生摔伤的可能性较大。在这种情形下,学校应该采取更有效的措施,真正防患于未然。

首先,对学校的设备和设施应该坚持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的原则。其次,对于因特殊原因导致场地不符合标准而又不得不投入使用的,学校必须安排教师指导并提供防护措施;在学生课外活动期间要坚持派人值班或巡查,千方百计防止学生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私自攀爬使用。学校不能认为立个禁止的牌子就完事。

安全无小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和设施采取的预防措施必须精细、周全,要落实到位,并且想方设法尽快存在消除隐患的设备和设施。案例5 学校小卖部售出变质酸奶,险些酿成事故事件回放

晚饭刚过,高一6班班主任急急忙忙找到学校保卫科,说她们班上有5个学生在学校小卖部买到了发霉变质的酸奶,并且已经有孩子食用!保卫科值班老师(同时也是学校卫生监督员)立即赶到食堂。餐桌上摆放着5个酸奶盒,每个里面都还残留了一些酸奶,桌面上有一大摊倒出的酸奶,酸奶有些泛黄,上面还有些小而黑的霉点。

原来,5个同学晚饭之后相约到食堂小卖部想再买点东西吃,结果一人买了一盒酸奶打开吃了起来。刚吃两口,其中一位同学就觉得口感不对,还有异味,仔细一看颜色也不对,白里泛黄而且还带有黑的霉点,心里顿时恶心起来,马上问其他同学。另外四名同学一听吓了一跳,仔细一看,情况完全一样,顿时都感到恶心,想呕吐。此时,其中一位男生要喝得多一点,其余四名女生刚喝了一两口。处理经过

事情重大,不敢怠慢。学校相关领导同班主任、食堂负责人一起将五名当事学生送到医院检查。四名女生无异常情况,男生有轻微症状,但不用住院治疗。回校后,学校继续密切观察五位同学的情况。与此同时,学校要求小卖部立即将这个品牌批次的所有酸奶下架封存,并对其他商品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商品质量问题立即撤柜。

学校随后专门召开有关食品安全的会议,就此事件做出初步决定:①做好当事学生的检查治疗和心理安抚工作。②对小卖部、食堂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大检查,尤其是货架,库房的原料商品。③召开食堂和小卖部从业人员的会议,要求大家提高警惕,做好食堂和小卖部的安全工作,并提高服务质量。④对当事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原价退还所购商品费用,每盒2.5元,另给予每个学生人民币100元的经济补偿,医院检查所花费用由小卖部全部承担。⑤根据事态发展和事件的影响情况,按照学校与食堂签订的协议对食堂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责令食堂认真整改。案例反思

虽然此事件没有给学校造成严重的后果,学生的身体也没有受到太大的伤害,学校对此事件处置也很及时,但事情的发生却给学校敲响了警钟:“安全重于泰山”,安全问题忽视不得。

此事件对学校的相关工作有如下启示:

一是食堂工作。进货时不仅要看清食品的生产日期,还要仔细查验货品本身的质量;尽量进行全面抽查,杜绝凭感觉和凭经验判断;做好入库和出库记录,发现不合格的货品要坚决清理。

二是学生工作。对学生要继续而且要更加深入地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教育,培养学生对食品伪劣的辨别能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会保护自己。

三是学校管理。学校加大力度,加强对食堂、小卖部的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安全意识的教育,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应该有高度的责任感,竭尽全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食堂小卖部管理要明确责任,落实政策,严格按照学校食堂所签订的协议办事,杜绝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的发生。专家述评 注重排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和物品的安全使用

校园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中最重要的活动地点,校园内提供的各项硬件设施和物品(包括食品),与学生的人身安全息息相关。学校的举办者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并在日常的校园管理工作中定期检查,防患于未然。从已经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案例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学校没有将校园内建筑物、场地、设施、仪器、食品等其他物品的安全检查日常化、制度化,导致安全隐患遗留;另一方面,学校疏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均是诱发校园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在“树倒致伤案件”中,校园绿化带中种植的树木遭遇大风倾斜欲倒,校方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既没有在日常校园管理中清除隐患,安装必要的树木防风紧固装置,也没能在风后及时排查,对已经存在有明显安全事故隐患的树木进行妥善处理。学生倾力护树,虽表现出优秀的品质,但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未能落实到位,学生缺乏危险防范意识的问题。

在“玻璃碎片致伤案件”中,一块有裂痕的玻璃窗未能引起校方的应有重视,学校没有及时进行修补、更换,导致玻璃在风力作用下破碎,砸在从窗边经过的小学生手臂上,学校对此事件负有毫无争议的责任。

在“攀爬单杠致伤案件”中,学生在学校挂有安全警示牌的情况下,仍违规使用器械,本人固然存在过错,但学校没有在器械区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场地,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变质酸奶案件”中,由于学校有义务向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食物,学校内小卖部销售变质酸奶,学校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所幸以上列举案件,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进行了妥善处理,防止了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关于校园所提供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及生活用品的基本要求,在《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中均有涉及。

在校园设施建设方面,《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提出总体要求:“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进一步细化了要求:“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在校园设施和用品的日常检查、监管方面,《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在第十八条至二十二条相关条款中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此外,根据该法第八条至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卫生部门、建设部门、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也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有监督、检查校园消防设施、卫生状况、建筑设备设施情况、特种设备设施情况的责任。”

在由校园设施和用品所引发事故的责任确认方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九条相关款项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由此可见,学校有义务保障校园内一切设施、用品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否则,将根据当事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判断学校所承担的责任。

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校园设施和用品,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学校举办方的重要职责。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过往积累的经验,学校管理者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注重对设施和用品的日常排查和维护

首先,学校应当把校内安全检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待。一方面,学校应责成内部管理部门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查。另一方面,在大风、暴雨、冰雹、霜冻等灾害性天气或经过其他非常规外力作用后,应及时对相关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其次,学校发现校内设施和用品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必要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和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处理。对安全隐患的排除应当有效、彻底,确保不遗留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因素,对于正在施工的、或短期内不能完全排除安全隐患的建筑、设施等,应依法设置警示标志。鉴于未成年人对危险警示的认识和理解不够充分,建议学校采取加设围墙、护栏等相应方式,彻底隔离危险设施与学生的日常活动区域。

2.提高应对校园安全事故的能力

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学校应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必要时及时上报主管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于造成事故的相关设施、物品,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维修、更换、隔离等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由于学生在使用学校设施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往往具有一定的过错,部分学校对校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疑问或误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学校提供的设施和用品不符合法律、行业规定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一旦发生事故,均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过错仅对学校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产生影响。学校应积极通过与当事人及其家长平等协商等方式,就事故的处理达成一致。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3.强化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我国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亟待加强。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具体到校内设施和用品的使用上,当学校发现校内设施或用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将告知学生的义务落实到位,警示学生在隐患排除前远离相关的设施和物品,从而培养学生对危险警示标志的辨识能力。教育指导学生在发现设施与用品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远离危险源,不要擅自搬动设施和器材,及时告知身边的同学并通知老师。

4.加强与公安、卫生、建设、技术质量监督等行政部门的联系

由于对建筑、设施、设备、药品、食品的安全检查涉及专业性的知识、技术和检测仪器,学校本身并不具备相应的资源和能力。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关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协助职责。学校应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定期对校园进行安全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按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方案,及时加以解决。学校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也应及时与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沟通。

二、课余或课内学生间发生纠纷或冲突

典型案例案例6 课间操后同学起争执,折叠刀险酿惨剧事件回放

2009年3月3日上午,某中学初二学生胡×在做完广播体操后,和同班好友钟××一起去上厕所,途中两人因一点小事吵了起来。在另一名同学的怂恿下,气头上的钟××接过同学递来的折叠刀,捅进了胡×的右侧大腿。胡×被刺后,走出30余米摔倒在操场边不省人事。

有同学立即跑去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及校领导闻讯立刻赶到现场。此时,已有两位体育老师死死掐住该同学的大腿上部,有老师迅即拨打了120。10余分钟后,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到达学校,经紧急包扎后将满身是血的胡×送医院抢救。由于伤势较重,中午12时左右,胡×从县人民医院转院到华西医院。因失血较多,医生下了病危通知书。幸运的是,经过4个多小时的抢救,胡×脱离了生命危险。处理经过

伤害事件发生后,学校主动垫钱救人并第一时间联系了保险公司。学生伤愈后,受害方家长向学校提出了赔偿3万元的要求。学校方认为学校已尽到了应尽责任,抢救措施得力有效,原则上不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家长要求私下解决,学校愿意协商达成协议,但需分清责任,学校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并提供人道主义支援。公安局、派出所认为此案属故意伤害,且造成了重伤,应移交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判决(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赔偿,只针对肇事方)。

历经半年时间,终因各方分歧较大,内部调解无果,此事件的处理走上了司法程序。庭审时,学校与伤者家长争论的焦点在于:伤者家长认为学生一旦踏入校门,监护职责就该属于校方,校方要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校方却认为,学生钟××和胡×的伤害事件纯属意外,学校不知道,也无法察觉和预知,不可能每天搜查每一位进校学生有无携带管制刀具,搜身又有侵害学生隐私之嫌,当然就无法制止;事发时是课间时间,不存在教师和学校管理的渎职问题;并且事发后,学校对胡×的应急处理无过错,尽到了学校应尽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学校应承担没有完全尽到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应承担30%的过错赔偿,对原告提出的学校负全部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由钟××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反思

本次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得很突然也很意外。学校时时刻刻都在强调安全教育,事发前日升旗仪式上学校领导还向全校师生做了安全教育,学校十多年都没有发生过这类事故。事后,面对媒体时,校长无奈地说:“要想知道学生身上是不是揣了一把折叠小刀,对学校来说,有时真的很难。”校园伤害,有时真的让人防不胜防。从这一事件的发生到学校的救治及善后处理,有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在学生受到伤害后,学校抢救(自救)措施有效。两位体育老师最先对其采取的急救措施,是挽回该学生生命的关键。假如当时没有这两位“急救员”及时施救,争取了10余分钟的时间,这10余分钟足以让一个大腿动脉被刺中的人死亡。可见,学校应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急救员数名,最好能普及急救知识,使人人成为关键时刻的“急救员”。

第二,学校应急小组反应迅速,并快速启动学校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拨打120,使学生伤势能得到及时救治,并以最快时间通知了双方家长;同时学校向辖区内派出所、教育局、镇政府及保险公司报案。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防止受伤害方家长或家属因情绪过激冲击学校,也通知了双方学生所在的村社干部,配合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对受害方家属进行心理安慰,做好家属的接待工作。在救治受伤学生时所有费用暂由学校垫付,从将受害学生送往医院并转院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整个过程有学校行政人员、该生班主任及多位同学和家长一起参与陪同,给予关怀和照顾,校内也为其开展募捐活动……学校履行这些义务,在当时起到了缓解受伤害方家长情绪的作用,有利于稳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后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一伤害事件时,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认定学校在胡×同学受到校园意外伤害时“不仅履行了最起码的义务,也履行了最主要的义务,即告知、及时有效救助、人性关怀等义务”。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学校只承担了30%的过错责任。

第三,历时半年多的善后处理过程使各方均精疲力竭,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不只是胡×一方,钟××一方也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同时,学校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不能不让人更加清醒:学校安全,一定要警钟长鸣!案例7 孩子“病”了,原来是被同学踢破了血管事件回放

星期五下午课间休息时,某校七年级学生李某下楼到操场。在二楼楼梯口被八年级学生高某拦住。李某要下楼,高某不让,两人在同学的围观中拉扯起来,拉扯中高某向李某踢了一脚。上课铃响,学生便散了。第二周星期一,李某家长给班主任打来电话请假,说李某生病住院,可能是感冒了。到了星期三,李某家长找到班主任,说医院查出孩子大腿根部血管破裂,是高某用脚踢伤的,住院治疗需要花费好几千元,要求学校出面解决此事。处理经过

由于事发于课间休息时间,上课铃声响后,同学纷纷回到各自教室上课,受伤同学当时也没有向老师报告身体有什么不适,学校对此事件完全不知情。知道此事后,学校当务之急是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班主任立即找到高某及当时在场的学生了解情况,证实高某确实向李某踢了一脚(起因是李某为一个同学打抱不平,放言要与高某放学后在校外打架,高某于课间将正欲下楼的李某拦住……)。班主任同时做了相关记录。学校随即将双方家长找来协商,李某家长主张:保险是自己买的,报销费用属于自己,医疗费用应由肇事方全额赔偿;高某家长显然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买保险不是为了赚钱,自己只能赔偿保险赔付后剩余的部分费用。学校分别与李某、高某的家长进行交流,对学生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做了解释,对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和原则也进行了告知,希望他们能够互相体谅。李某出院后,费用结算花了5000多元,通过互助金、意外保险报销后尚差1000余元。高某家长向对方赔偿了1500元,了结了这次安全事故纠纷。

借此事件,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学校强调,打架斗殴是不文明行为,也是不理智的处理问题方式,极易带来严重后果。学校还特别指出,学生在抓扯中或是因其他意外受伤,要及时检查自身情况,并及时报告,采取救助措施,避免因延误加重伤情或病情。案例反思

得知此事后,班主任及时调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做好了相关记录,这为学校出面协调解决纠纷提供了基本依据。学校借此事件对学生进行了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特别强调了自我观察,及时报告,自我救助,这是很有必要的。从本案例的叙述看,孩子没有及时报告(可能怕家长责备,而故意隐瞒),拖延了几天才“暴露”出来,好在没有酿成更严重的后果,但应引以为戒。

同时,本案例还表明,学校建立课间巡查和楼道值班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学校教师尤其是班主任要及时关注学生情况,学校保卫部门在课间要进行巡查;教师要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化解学生间的矛盾纠纷,避免学生因小事引发纠纷而导致伤害;还要教育学生,如果事故发生,当事学生要主动向老师报告,其他学生不能仅仅围观,也要及时通报老师,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制止伤害的发生。案例8 相互推搡摔断门牙,受害方要把学校推上被告席事故回放

2011年2月25日,某校课间操后,班主任付老师将学生带回教室。学生队伍在行进过程中,包×、王×两同学不守纪律,相互用脚蹬踢对方。付老师发现后,责令两位同学出列,在学校学术厅前站立,等候老师将全班同学带回教室后再来处理。等到几分钟后付老师回来时,已经出事了。

原来,老师刚一走,包×便从口袋里拿出玩具玩耍,王×见状便伸手去夺。争抢过程中,王×一不小心将包×推倒在地,恰恰摔在学术厅台阶上,折断了两颗门牙,一颗牙断了1/2,另一颗牙断了1/4。经医院检查,牙齿根部神经组织未见异常,需要进行补牙治疗,但要到孩子18岁时才能进行。目前医院的治疗价格在3000元左右。处理经过

事情发生后,学校老师积极主动做工作,分别找来双方家长协商治疗费用问题。王×家长只愿意承担3500元的费用,而受害学生家长却索要8000元的赔偿,理由是应该考虑10年之后的物价上涨因素;同时,受害学生家长表示,孩子是在学校出的事,应由学校负责解决,一直不愿直接面对施害学生家长。学校只好分别找双方家长协调。由于双方家长要求差距过大,受害学生家长拟将学校告上法庭。案例反思

在这一伤害事件中,学校逐渐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是比较令人遗憾的。根据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在这件事故中,包×受到伤害,其原因是王×推他所致,理应由王×的监护人承担医疗和赔偿责任,而学校、老师并无责任。学校要向当事双方反复宣传《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合法、积极协调解决此事。如果要走法律途径,受害学生家长也应将施害学生作为第一被告,最多将学校作为连带责任人一同作为被告。

此外,学校对老师也应加强教育。老师对闹别扭的两位同学的处理方式有值得反思之处,如果老师采用更为安全的做法,不将两学生喊出队列外等候,而是一同带回教室处理,也许就不会出现这个意外了。这就要求我们老师平时的工作要做得周到细致,特别是安全方面的工作。案例9 学生被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险酿惨祸事件回放

某校是一所初级中学,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警示并教育学生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校园,建立了违禁物品清查制度、校园值班巡视制度,同时还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不愿发生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2010年11月15日中午,正值学生就餐后的午休时间,某校学生李×(14岁)被同年级学生张×(14岁)喊进学校厕所用刀刺伤。此前,李×多次欺负张×,张×怀恨在心,终于将刀具偷偷带入学校,以解决问题为由将李×带至厕所,伺机将其刺伤。受伤的李×走出厕所后并未向值班教师报告,回教室后出现休克症状。班上同学喊来了班主任。处理经过

班主任迅速报告学校领导,学校马上安排救治,并通知家长,同时向派出所报案并报告相关部门。

经过治疗,李×终于康复,花费治疗费用近3万元。与当事双方家长多次协调,学校支付了1万余元,其余由致害学生监护人承担,可是事情并未完结。

出院后,李×家长提出进一步索赔要求,要求学校和致害方赔偿受害学生后续治疗费、检查费、精神抚慰费、伤残补助费及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0余万元。学校和致害方监护人认为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抚慰费、伤残赔偿无法律依据。后经派出所、学校、当地司法所及当事双方家长多次协商,最终由学校和致害学生家长再次赔付了受害方3万元。案例反思

首先,从事件发生过程看,原本是学生间的一些小纠纷,由于没能及时处置化解,积怨日久,便成了“仇恨”,险些酿成大祸。这表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学校教育不能忽略的一个问题,要教给学生科学有效地处理同学间纠纷的方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其次,从事件处理过程看,学校要尽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分歧。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学生张×恶意报复,张×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导致事件发生的诱因是学生李×的不当行为,李×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警示并教育学生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校园,建立违禁物品清查制度、校园值班巡视制度,经常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事件发生后学校迅速组织救治,学校在整个事件中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当然,学校在类似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往往很无奈。本案中,受害方既不愿意通过司法渠道提起诉讼,又要以事件发生在学校为由纠缠学校赔付损失,多次到学校讨要说法和赔偿,让学校很为难。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求学校尽快平息解决事件,最终经多方协调,学校考虑当事双方都是受害家庭,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做出了让步,此事才得以最终解决。案例10 一次校内群体纠纷事件的爆发与平息事件回放

这是一所多民族学校,汉族学生占大多数,另有122名来自民族地区的学生(大部分是藏族,另外有小部分是回族、羌族学生)。11月3日下午放学后,约17∶40分,一名藏区学生与本校汉族学生在浴室洗澡因淋浴位子问题而发生小摩擦,从而引发了本校在读藏区学生与内地学生的矛盾冲突。17∶50分,在内地学生张强、周东为首和藏区学生倪×、夺吉××为首,两边多名学生在学校运动场打架。学校保卫科值班老师在接到学生报告后及时前往予以制止,纠纷暂时平息。可是,学生在回教室过程中,行至学校中心广场时,两边学生再次发生谩骂,进而演变成双方数十人参与的打架事件。由于参与者人数多,围观者近千人,场面一度陷入混乱。及时赶到的值班老师、藏区带队老师发现事态难以控制,随即按照学校应急预案要求立即进行了报告。学校校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学校校长、副校长、主任、班主任、保卫科干部、保安和其他晚自习值班老师等30余人立即到达现场;同时,110干警,教育局分管领导均随后抵达,打架的场面终于被控制住。在校长的组织下,受伤的4名学生被及时送到附近医院救治。处理经过

事态得到控制后,学校立即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11·3”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从事件调查、重点人头控制、校园秩序维护、信息通报、伤者医疗、通知家长和接待这七个方面开展工作。学校各处室负责人分头负责一项工作,在市教育局、公安局的指导下,协调有关力量,积极处理事件,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至11月20日,整个事件处理完毕,主要参与学生受到相应的处分,全校学生从这件事情中得到教育。学校至今再未发生藏区学生与内地学生打群架事件,学生之间的冲突得到有效控制。藏区学生逐渐适应学校管理,能与内地学生友好相处。案例反思

事件处理后,学校对这起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处理过程和结果等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总结,从这起事件可以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首先,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工作非常重要。事件发生的当天,学校保卫科值班老师在负责巡视的区域,最先发现异常情况,立即跟踪、报告,控制现场。学校相关领导得到情况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达现场,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如果当时值班老师不在岗位上巡视,不及时发现问题,事态就可能失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其次,应急预案的迅速启动,为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有力保证。当天,现场的值班教师及时向相关领导做了报告,学校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可以说,应急预案的迅速启动为这次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第三,公平、透明和及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事件发生后,学校及时报警,在干警的协助下,将两边学生劝导回教室。学校保卫科当即展开调查工作,分别召集两边主要参与学生座谈,在民警协助下进行取证。学校同时连续召开行政及藏区带队老师协调会、两边学生干部座谈会、藏区学生座谈会、全体班主任座谈会,认真研究事件处理的程序、办法。当晚,学校保卫科就将5个表现突出的内地学生送回家里,交给家长监管。对个别领头的藏区学生进行单独谈心和教育,并在第二天继续进行监控。4名政教干部和12名保卫干事,在学生公寓通宵值班,辖区派出所派出一名警察住在学校协助值班。最后,根据在事件中的表现和发挥的作用,对19名(包括7名藏区学生)主要参与者做出了相应处理。按《××市职业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其中3名故意煽动并带头打架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发生此类事件后,要及时公开信息,消除误解,积极干预,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事件发生后,学校要求在校老师和全体团委、学生会、各班班干部要正确认识这次事件的性质以及事件若不加控制可能会带来的严重后果;尤其是要求全体学生干部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首先管好自己,其次是不参与、不煽动闹事并积极配合学校处理好此事件。学校对在调查处理此事件工作中表现好的同学予以表彰奖励。

11月4日至11月10日,学校对部分班级采取行政包班、保卫科老师包学生的管理办法,狠抓学生的稳定工作;政教处组织全体非住校生学生座谈会、团委学生干部座谈会和各班平时纪律表现较差的学生座谈会,抓好两类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藏区同学分别以县为单位,召开学生座谈会,让学生充分了解事件真相。同时,组织内地同学和藏区同学就此事件在小范围逐步开展相互交流,帮助学生消除误解。至11月11日,学校在教育局、公安局的指导和协助下,做了大量的调查和疏导工作,事件基本平息,广大藏区学生情绪稳定;内地学生通过接受多种形式的教育,也都弄清了此事件的真相,从而学生思想能与学校保持一致。

第五,加强学生遵规守纪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事件发生后,学校召开了不同层面的学生座谈会和班会,加强了对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法制安全教育,稳定了学生思想;同时,学校还聘请了14名藏族和在藏区工作过的公务员做校外辅导员,到班上给学生讲民族政策,宣传民族团结。学校安排学生会干部同藏区学生开展一帮一活动,党员干部和学生开展结对子活动,关心藏区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学校利用“12·4”法制宣传教育大会,聘请司法、公安等有关同志到校,进一步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强化学生的法律责任。惩恶扬善,弘扬正气,树立良好的校风。专家述评 积极预防,减少纠纷,化解冲突

同学间的团结和和睦相处是维护校园和谐的重要元素。学生在校内发生纠纷冲突,轻者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重者造成意外伤害事故。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因学生间纠纷引发的事故不在少数。在“钟某伤害案”“张某伤害案”中的两名加害人,均是在日常生活中与同学引起冲突,最终持管制刀具伤害他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而“高某伤害案”“王某伤害案”,均是同学间因生活琐事引起矛盾,在踢打、推搡过程中造成了对方同学腿部血管破裂、门牙断裂的损害后果。在“校内群体性殴打事件”中,两名内地和藏族同学因浴室中的摩擦点燃矛盾冲突,最终演变为群体性恶性殴打事件,严重干扰了教学秩序,影响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由于未成年学生的心智尚未成熟,情绪容易冲动失控,日常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就存在酝酿成伤害事故的隐患。

在同学间引发的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一直是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争论的焦点问题。被害人及其家长通常认为,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有责任防范来自校园内部的损害,学生在上学期间遭受其他同学的意外伤害,说明校方未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义务,学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学校则坚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非有法律的另行规定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学校只要尽到了日常教育义务,履行了常规的管理职责即可。在没有显著征兆的情况下,学校不可能事先预见突发事件的发生并采取相应措施。因此,学校在学生纠纷引发的伤害事故中,通常没有过错,原则上不应承担责任,应由加害人及其监护人承担案件的全部责任。

在实践中,大多数事故的处理与前面列举案件的最终处理办法相吻合:学校与家长通常以协商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学校原则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在道义上给予帮助。在最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案件中,加害人及其代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争议,而对于学校,由于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的规定比较笼统,司法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此类案件,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学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判决学校完全免责的情况并不多见。

对于该问题,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所涉及。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9条第10项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第10条第1、2款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同学间冲突的偶发性,给学校防范相关风险带来了难度,社会不应苛责学校对一切校园事故承担责任。但学校作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领路人,学生的侵害与被侵害的双向问题,既显示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可能存在疏漏,也暴露出学校在日常教育工作中的弱点。在未来的教育管理中,学校有必要防微杜渐,尽可能减少同学间暴力冲突的发生。

首先,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增强学生的守法意识和道德观念。学校应当把培养遵纪守法、具有社会公德和文明生活习惯的公民作为教育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指导学生正确地处理自己与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关系。少数民族生源较多的学校,应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提升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保持乐观向上、积极自信的心态,正确面对竞争,应对挫折,学会与他人合作和分享,培养适应集体生活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其次,学校应当加强与学生的日常交流和心理指导。教师应根据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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