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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1 12: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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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朝祥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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嬗变与整合:公民政治意识和国家意识形态

嬗变与整合:公民政治意识和国家意识形态试读:

内容摘要

国家意识形态是国家的主流政治意识和主导政治意识。国家意识形态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在观念上的反映。从理论上看,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也有中性、褒义和贬义之分;但是,从历史的经验看,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既得的阶级利益,最终必然地要竭力维护从根本上落后于生产力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因而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最终必然要为落后的生产关系和政治上层建筑进行辩护,并长期表现为虚妄和欺骗,企图使自己的统治永恒化,从而表现为对历史的反动。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有着本质的差别。国家意识形态在论证执政的合法性、教化人民、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和作用。国家意识形态功能的实现和政治社会化过程密不可分。通过政治社会化过程,国家意识形态内化为公民的政治人格,从而成为一种巨大的社会整合力量。

公民政治意识是公民对于自身利益的一种自觉,是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以自己的利益为基础,历史地形成的对国家政治系统及其运行产生的一种主观反应。公民政治意识的形成离不开公民意识这个基本条件,同时它深深地受到社会的政治环境、文化传统和文化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公民政治意识和国家意识形态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意识,它们之间存在诸多的差异或背离之处;同时,它们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作用的互动关系,二者可以达到某种媾合或契合,可以形成一种交集空间。国家意识形态功能实现的最大化,决定于公民政治意识和国家政治意识形态之间交集的最大化;从根本上说,决定于公民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交集的最大化。一切剥削阶级的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或社会民众的利益从根本上是对立的;因此,公民政治意识和国家意识形态从根本上也是对立和背离的,国家意识形态的功能实现程度和公民政治意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此消彼长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和广大人民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此,广大人民的政治意识和国家政治意识形态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或者说两者之间存在着最大化的交集。从长远的角度看,随着政治社会化的推进,政治参与实践的拓展和深化,公民政治意识和国家政治意识形态之间的契合程度会不断增加,两者的交集会达到现实的最大化。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在现代化过程中开始了新的社会转型,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等诸多方面发生了极其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公民政治意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动或嬗变。大致说来,社会转型期,公民政治意识的嬗变存在两种基本的倾向或趋势。一方面,转型前公民政治意识的偏差会得到一定的校正;另一方面,公民政治意识的嬗变造成了国家政治权威的减弱,国家意识形态的合法性认同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危机。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意识形态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因此,如何客观准确地把握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我国的当下境遇,并根据不断变化的国内国际的实际情况,调适国家意识形态,建构具有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新时代的国家意识形态,是哲学社会科学界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十分紧迫而又非常重大的课题。

关键词:国家意识形态;公民政治意识;嬗变;整合

ABSTRACT

State ideology is a country’s mainstream and dominant political ideology. In essence,state ideology is gerentocratic ideology and reflects the gerentocratic benefit in concept. Theoretically,gerentocratic ideology is different in neutral,commendatory and derogatory. But in view of the historical experience,to stick up for their vested class benefits,ruling class consequentially does its best to maintain production relation and superstructure which is behind productivity .Therefore,ruling class surely advocates for their old production relation and political superstructure in ideology. To make their government permanent,ruling class will make their ideologies become absurd and deceived,and sequentially manifest counteraction in the history. Socialist state ideologies have essential differences from all exploitation class ideologies. State ideolog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demonstrating valid government,civilizing people and mobilizing social power,which is closely connect with Political Socialization process by which state ideology is transformed into civil political personality and becomes a kind of huge incorporated force.

Civil political consciousness,which is a kind of subjective reaction on state politics system,is a kind of self-consciousness about civil interest of their own. It is based on civil own interest and is historically shaped. The formation of civil political consciousness depends on civil consciousness,and in the same time it is deeply restricted and affected by social politics environment,culture tradition and education level etc. Civil political consciousness and state ideology are different,but alse interactional. Maximizedly realizing state ideology function is determined from the maximization of intersection between civil political consciousness and state ideology,but it is fundamentally determined from the maximization of intersection between civil benefit and state benefit . All exploiting class state benefits are radically opposite to the mass one;therefore,civil political consciousness and state ideology are radically opposite and deviated. All Socialist state benefits are fundamentally consistent with most people,so the mass consciousness is fundamentally consistent with the state ideology and there is an intersection of maximization between them. In the long-term,the agreement degree between civil political consciousness and ideology may be continuously added and the intersection between them can come to realistic maximization,along with the advancing of politics socialization,the developing and deepening of political practice.

In the late 70s and early 80s in the 20 century,profound and broad change in economic,political and social relation etc has appeared in the whole society .and civil political consciousness also has had a prodigious change while china comes into a new social conversion in the course of modernization . Approximately,the change of civil political consciousness has two kind of basal liability and tide .On the one hand,the windage of civil political consciousness before the conversion of social model can be revised in some degree;on the other hand,the change will bring some weakness to the state politics authority and the crisis of valid self-identity with the state ideology will also arise in some degree. During the conversion,Marxist state ideology will face immense challenge and the safe of state ideology will also be enormously threatened. Therefore, how to truly grasp the realistic plight of Marxist ideology in china,how to adjust the state ideology according to the continuously changed fact inside and outside country and how to construct a new state ideology containing vitality and effectiveness is an urgent and important task which philosophy social science must solve now.

Key words:State Ideology;Civil Political Consciousness;Transmutation;Iincorporation

导论

国家意识形态是国家政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论证国家政权体系的合法性、维护政府的权威性和保证国家职能的全面实现以及社会系统的良性循环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独特作用。恩格斯曾经就把国家看成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力量”。列宁把国家的职能比喻为一个是刽子手的职能,一个是牧师的职能。其中,牧师的职能就是指意识形态的职能。马克思则说:“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正因为如此,现代国家的执政党或统治阶级无一不把国家意识形态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领域加以重视,而意识形态研究向来就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基本研究视域。

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存在是现代国家的基石或基础。公民意识的生长和政治意识的形成对于国家政治系统的构建和运作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因为它们是政治系统运作的基础和环境。不论国家意识形态的作用机制是什么,或者说它是怎样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的,国家意识形态的最终指向必然是大众或公民。意识形态所内含的思想、观念和价值理念等必须要内化为受众或公民的自觉意识,意识形态的作用才能实现。意识形态的维护功能只有通过控制大众或公民的思想,进而控制大众或公民行为才能实现。离开了作用的对象,意识形态就什么也不是。但是,意识形态能够完全宰制甚至取代公民的政治意识吗?

亚里士多德说:“人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马克思说:“人即使不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天生是政治动物,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既然人是社会动物,人就必然有社会意识,就必然有政治意识。社会意识和政治意识存在的根据在于社会存在和政治现实。既然人有政治意识,那么人就必然会以自己的利益为基础,根据自己的政治意识来审视、评价和取舍国家意识形态。因此,国家意识形态对公民的作用大小应当取决于公民对国家政治意识形态认知和认同的程度,取决于国家政治意识形态和公民政治意识交集或共识的多少。那么,公民政治意识如何对国家意识形态发生影响呢?公民政治意识和国家政治意识形态的相互关系如何呢?

本书正是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从而把国家意识形态和公民政治意识的关系作为一个基本的切入点进行研究。显然,如果能够透彻、科学地回答上述问题,那么对于有效地发挥和实现我国的国家意识形态的功能和作用,无疑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政治意识是对政治关系的反映,也是对经济关系的反映,当然也是对社会关系的反映。因此,随着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政治关系的变动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公民的政治意识也必然会发生变化。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特别是十六大确定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情况已经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我国已经进入全面的社会转型期。从理论上说,社会转型可以设定为从一种社会型态向另一种社会型态转变和过渡;但现实地看,我们所感知、观察和把握到的更多的是离开过去,脱离过去的模式,而所要趋向的未来具体目标,我们确实很难真正准确、清晰地把握到。因此有学者指出:“中国社会正处于急剧的变革之中,这谁都感觉到了,但谁也没有准确、全面地理解这场变革的过程与方向。”这话虽有点夸张,但也不无道理。另一方面,伴随着社会的全面转型,公民政治意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动或嬗变,其中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从消极方面看,公民政治意识的嬗变造成了政党执政资源的流失,政府政治权威受到了一定的消弱,国家意识形态的合法性认同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危机,马克思主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挑战。因此,深入考察社会转型期我国公民政治意识的嬗变及其对国家意识形态的影响,理性建构具有时代意义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发挥国家意识形态的应有作用,对于确保国家政权和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 国家意识形态的本质与功能

国家照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国家意识形态照例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而任何国家意识形态都是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

国家意识形态是政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国家政权系统或权力体系的有效运行,国家职能的全面发挥和社会系统的良性循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恩格斯曾经就把国家看成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力量”。列宁把国家的职能比喻为一个是刽子手的职能,一个是牧师的职能。其中,牧师的职能就是指意识形态的职能。马克思则说:“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由此可见,国家意识形态对于国家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任何国家要使国家政权体系能够有效运行,社会长治久安,就必须确保国家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确保国家意识形态功能的有效实现。构建科学的国家意识形态已经成为我们党的当务之急。那么什么是国家意识形态?它的本质是什么?它有哪些基本特征?它的基本功能又是什么?

基于问题的研究向度,本章主要把国家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已经生成的意识形态加以预设,重点考察国家意识形态的内涵、本质、特征和功能等方面的理论问题。

一、什么是国家意识形态

国家意识形态,首先是一种意识形态。因此,要正确理解国家意识形态必须要厘清意识形态概念的来龙去脉和深刻含义。伊格尔顿指出:“理解意识形态就是更深刻地理解过去和现在,这种理解有助于我们的解放。”但是,这种理解又谈何容易。自从意识形态一词问世以来,在中外文献中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和定义众说不一,各种各样,甚至互相对立,以至于英国学者拉瑞恩指出,意识形态可以说是社会科学领域能够发现的最有歧义和最难理解的概念之一。而美国学者克里福德·格尔茨曾非常确切地概括了意识形态在理论上所处的尴尬地位,他写道:“对现代认识史而言,略具讽刺意味的是‘意识形态’这一术语本身巳完全被概念化了。”麦克莱伦补充道:“意识形态是整个社会科学中最难以理解的概念……对其定义本身(及其应用)就充满了激烈的争论。”人们似乎公认这一常用的术语充满了贬义色彩。当我们说某人信奉某种意识形态时,通常的含义是他持有一系列带有偏见的想法。当我们说某人“意识形态”观念很强时,通常的含义是此人非常情绪化,而不是进行理性的、平衡的、建设性的辩论。总而言之,一提及意识形态,人们联想到的便是源自狭隘思维体系的只有部分真实性的什么。因此,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起源和演变进行学理上的梳理十分必要。

1.意识形态概念的历史考察

“意识形态”这个词最早是怎样提出和形成的,有不同的说法。有的学者认为“意识形态”一词,来自希腊文Ιοεα(意思是“观念”、“形象”、“概念”)和λοros(意思是“学说”)。就是说,“意识形态”的本义就是一种观念、概念、学说(苏联《哲学百科全书》1962年版第2卷中的“意识形态”条)。《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和邓肯·米切尔主编的《新社会学词典》都认为,“意识形态”(“观念学”、“思想体系”)是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哲学家德斯图·德·特拉西最早使用的。这位贵族出生然而深受文艺复兴以来启蒙精神影响的知识分子提出了建立一门关于观念起源和本质科学的主张。他认为,宗教神学的一个理论基础就是对观念起源和本质的歪曲,这对于科学的发展是巨大的障碍。他试图建立一门科学理论,揭示观念的真正起源和本质,把神学从颐指一切科学的地位上驱逐出去,建立思想自身的统一性,再进一步自下而上地重构政治学、经济学和伦理学,使科学统摄整个精神领域,从简单的感知到崇高的信仰。“Idéologie”就是特拉西给这门科学的命名,它由“Idéo”(观念)和“logie”(学问)构成,意思是“观念学”,这是意识形态的最初含义。

特拉西继承了孔狄拉克的唯物主义感觉论原则,坚持一切精神都来自并且可还原为感觉。如果发现有不能还原为感觉的知识存在,那么我们就可以断定这些知识实际上是谬误与偏见。“意识形态的唯一任务正是这种包罗万象的还原”,以除去谬误与偏见为人类知识的健康发展扫清道路。在特拉西看来,通过唯物主义感觉论基础上的还原,可以建立一种类似于数学一样精确的语言和语法,使词与观念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语法与观念之间建立相互一致的关系。这样就可以避免虚妄的谬误和偏见出现,使资产阶级的社会学说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实现人类知识的彻底革命。所以,在特拉西那里,意识形态被当作人类一切知识走向科学的保证,意识形态研究是人类走向自由和真理的前提。特拉西称自己是“思想科学的牛顿”,企图通过意识形态来揭示社会的基本规律或规则。不仅如此,特拉西还认为,意识形态还具有实践的意义。在他看来,只要意识形态深入人心,人们就会自觉地摒弃各种虚妄的谬误和偏见,服从于自己源于自然的感觉。于是人们的思想就会与科学相一致成为自觉的人。

总之,在特拉西那里,“意识形态”这个名词表示的是一种“思想的科学”或“观念科学”,这种“观念科学”是一切科学的基础。“意识形态”是通过一种关于实际的理智过程的理论批判而形成的,它与那些解释性的理论、体系或哲学是有区别的,是一种负有使命的科学;“意识形态”的目标是为拯救人类和为人类服务,使人类摆脱偏见,而为理性的统治作好准备。按照这种意识形态学说,特拉西和他的信徒曾设计了一种国民教育制度,以期把法国改造成为一个理性的科学的社会。

特拉西和他的信徒一开始深得拿破仑的支持,他们设计的国家计划得到统治者的重视,意识形态学说一度成为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定学说。但是特拉西的自由主义态度和平等的理念与拿破仑恢复帝制的愿望是格格不入的,而且特拉西的唯物主义感觉论和反宗教神学的立场也与拿破仑与宗教联姻的意向直接冲突。因此,当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恢复帝制、立天主教为国教时,以特拉西为代表的意识形态家们就与拿破仑分道扬镳了。1803年,拿破仑下令取消法兰西研究院中意识形态家聚集的伦理学和政治学院部门,其成员分散到研究院的其他部门。拿破仑还嘲笑那些意识形态家只会空谈、玩弄理论和和观念,不仅对社会现实做不出认识,反而破坏社会的秩序、国家的安宁和宗教的魅力,这些人只是一些抽象的空谈家和蛊惑人心的诡辩家。拿破仑甚至把自己战争中的失利也归结到意识形态对人心的扰乱。于是在法语中,意识形态就成了空谈、诡辩理论的代名词,意识形态家就成了空想家和诡辩家的称呼。19世纪初,意识形态概念开始走出法国,在英国、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各国流行起来了。

英国著名社会学家邓肯·米切尔认为,从德·特拉西使用“意识形态”这一术语后,在它流行的过程中,其含义与特拉西使用的就逐渐有所不同了,“意识形态”所指的不再是“观念科学”而是指对于世界、社会和人的思想、感情和态度——公开主张的或缄默接受的信条。的确,如邓肯·米切尔所说,在近代及现代的各国学术著作中所运用的“意识形态”这一术话已经日益复杂起来了。本文试就这种日益复杂的意识形态理论作三个方面的归类概括。

2.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

意识形态理论是马恩全部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马克思唯物主义史观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准确把握马恩的意识形态理论并非易事,这是因为一是不仅在马恩著作中并没有关于意识形态概念的明确定义,而且“观念”、“思想”、“意识”、“思想体系”有时是和“意识形态”交替使用的;二是列宁等第一代马克思主义继承者关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化的理解以及苏联学者对马克思意识形态先入为主的固化解释;三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解上的分歧;四是资产阶级学者从资产阶级的立场出发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曲解和诋毁,等等。因此,理解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必须回到文本,从历史和逻辑的统一性上去把握。正如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三卷的序言中告诉我们,有一种误解“即认为马克思进行阐述的地方,就是马克思要下的定义,并认为人们可以到马克思的著作中去找一些不变的、现成的、永远适用的定义。但是,不言而喻,在事物及其互相关系不是被看作固定的东西,而是被看作可变的东西的时候,他们在思想上的反映、概念,会同样发生变化和变形;我们不能把他们限定在僵硬的定义中,而是要在他们的历史的或逻辑的形成过程中来加以阐明。”

但在对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的文本解析上,国内学者也有不同观点。有学者仅从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出发,认为马克思是把“阶级社会的维护意识”作为意识形态最为基本的规定的,其主要理论体现在:

第一,意识形态属于具有阶级性的观念范畴,是社会的精神现象。意识形态既不包括非观念的东西,也不包括人们对自然、人和自然关系的知识。马克思探讨过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对人民的役使,也分析过国家机器作为资本统治的手段的残酷,但并没有把国家和国家机器称作意识形态。因为它们不是观念形态,而是政治或技术的存在物。细胞学说、物理定律、生物进化论是观念形态,甚至对社会学说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但马克思也没有将它们列入意识形态之列,因为它们是对自然、人和自然关系的知识,属于自由的精神生产活动的产物,不具有阶级利益与价值取向。即使是自然科学中错误的东西也不属于意识形态,而只是一般认识论中的谬误。

第二,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识。意识形态是阶级社会中精神现象,以社会分裂出对立的阶级作为前提。不同的阶级在他们的阶级实践中当然都会产生自己的阶级意识,但是由于这些阶级在社会中地位的差别性,这些阶级意识也不是平等的,其中“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意识形态不是所有阶级的阶级意识,而只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识。在一定的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阶级意识上升为社会的主导意识、主流意识,在现象的层面上取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普遍意识的角色。以社会全体成员普遍意识的面目出现的统治阶级意识是意识形态的一个内在规定性。即是说,如果社会不分裂为对立的阶级,那就不存在意识形态;如果统治阶级的阶级意识不以取得社会全体成员普遍意识的外貌,那也谈不上意识形态。

第三,意识形态是阶级社会的维护意识,其基本功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已有社会地位,维护统治阶级赖以稳定存在的社会。马克思把意识形态称作“观念的上层建筑”,其意思无非是说意识形态与国家机器一样,为自己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执政利益服务,为统治阶级的社会基础服务,它是一种维护阶级社会的“软工具”。所以被称为意识形态的阶级意识对自己阶级统治的社会总是忠心耿耿,体现出保护自身的原则态度,同时竭力排斥异己的思想观念,防止这些意识对社会的冲击。统治阶级总是把意识形态作为自己实施统治的基本内容,并维护它的尊严和不可侵犯性。

显然,上述观点认为马克思完全是在否定的、贬义的意义上进行其意识形态理论研究的,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就是要揭示意识形态的虚伪性、欺骗性和反动性,重点是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批判,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实质就是要超越意识形态。

且不说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和恩格斯的意识形态理论分割开单独探讨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思想是否妥当,就是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完全定格在否定和贬义上来理解也同样值得商榷。因此,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理论既有否定的、贬义的所指,也有中性的意味,其重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意识形态是人们制造出来且又受其支配的种种“虚假观念”,是与历史唯物主义相对立的历史唯心主义。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是为创立唯物史观服务的,是在批判包括“德意志意识形态”在内的以往一切历史唯心主义的过程中最先使用的。唯物史观认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社会存在,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这是历史唯心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水岭。以往的意识形态总是认为:“思想统治着世界,把思想和概念看作是决定性的原则,把一定的思想看作是只有哲学家们才能揭示的物质世界的秘密。”因此,“人们迄今总是为自己造出关于自己本身、关于自己是何物或应当成为何物的种种虚假观念,而人们恰恰又屈从于自己创造的这些‘虚假观念’。”可见,这里的“意识形态”概念是与“唯心史观”、“虚假的意识”联系在一起的。与此同时,马克思恩格斯还进一步揭示了这“虚假的意识”产生的认识根源。恩格斯指出:“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通过意识、但是通过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他只和思想材料打交道,他毫不迟疑地认为这种材料是由思维产生的,而不去进一步研究这些材料的较远的、不从属于思维的根源。而且他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在他看来,一切行动既然都是以思维为中介,最终似乎都以思维为基础……于是我们便始终停留在纯粹思维的范围之中,这种思维仿佛顺利地消化了甚至最顽强的事实。”当然,尽管“虚假的意识”是对客观物质实在的一种颠倒的反映,但它“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像在眼网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物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

第二,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如资产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而编造的“关于自身的幻想”,是与无产阶级意识相对立的思想体系。意识形态是阶级意识和阶级观念,但并非所有的阶级意识和阶级观念都是意识形态。无产阶级在与资产阶级的长期斗争中产生了本阶级的意识,即无产阶级意识,马克思将此称为“根本革命的意识”、“共产主义意识”,而不称其为“无产阶级或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作为共产党人,马克思思格斯“从来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他们公开宣称自己理论的政治倾向和阶级属性,他们把自己的理论称之为“科学”和“科学的共产主义”。在马克思思格斯看来,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的思想,统治阶级的思想家为本阶级编造“幻想”,如资产阶级编造的自由平等等概念。当然,“幻想”并不纯属谎言,它源自错误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源自现实生活中颠倒的主客体、异化的社会关系。与此相反,“共产党人的理论原理,决不是以这个或那个世界改革家所发明或发现的思想、原则为根据的”,而是“现存的阶级斗争、我们眼前的历史运动的真实关系的一般表现”,是彻底革命的意识,而在这一意识指导下的无产阶级革命及其胜利,则会摧毁资产阶级的统治,消灭阶级对立,从而消灭意识形态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只有当阶级对立完全消失的时候才会完全消失。

第三,意识形态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一定阶级社会结构中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并“耸立”于上的“观念的上层建筑”。马克思思格斯在最初阐发唯物史观时就指出,“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因此,必须“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1859年,马克思更明确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这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或意识形式是指与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相联系又相区别的社会意识结构,是指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政治生活相联系又相区别的精神生活体系。当然,并非所有的社会意识、精神生活都是意识形态。科学是社会意识,是精神产品,但马克思思格斯不仅不把它归入意识形态(或观念上层建筑)的范畴,反而还把它与意识形态严格区别开来。“科学”一词在马克思那里,主要指自然科学、思维科学。在他们看来,自然科学、思维科学能正确地反映自然界、人类思维发展以及人类社会运动的客观规律,而意识形态则是以头足倒置的扭曲方式反映着现实世界;自然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被包括在“生产力”中,它不是建立在特定的经济基础上并为之服务的,它可以服务于一切经济基础;而意识形态如哲学、宗教、道德等意识形式,则是在特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并为之服务的观念上层建筑。所以,科学与意识形态两者不能混淆。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认为,如果说意识形态概念的第一、二种含义具有否定性和批判性,那么第三种含义则具有中立性,这三种含义是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概念发展中主要的常见的用法。也就是说,作为一般的社会意识概念,意识形态具有中立性,是一个中性的概念;而作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识,意识形态具有否定性,是一个贬义的概念。实际上,意识形态也可以是一个褒义的概念,在列宁看来,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意识形态,是指导无产阶级革命的强大思想武器。

3.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的意识形态理论

大致说来,西方马克思主义有早期和后期之分或传统马克思主义和新马克思主义之分。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或理论家的主要代表是卢卡奇、葛兰西和柯尔施。在他们那里,意识形态不是一个具有否定意义的概念,而是相反。他们已不在否定的意义上来理解意识形态,而是将意识形态定位于“阶级意识”,即一定阶级对自己的历史地位和阶级使命的自觉认识。同时,他们从无产阶级的角度把马克思的社会学说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即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来思考。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提出了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或工业社会的条件下,与传统暴力革命观不同的无产阶级革命观:意识革命。他们都强调在当代资本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革命的关键是阶级意识即意识形态的成熟:当客观的经济上和政治上的革命条件已经具备,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的觉醒程度就成为决定革命成败的关键因素,无产阶级革命必须首先在意识形态领域展开。卢卡奇指出:“当最后的经济危机击中资本主义时,革命的命运(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是人类的命运)要取决于无产阶级在意识形态上的成熟程度,即取决于它的阶级意识。”葛兰西则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具有现实的实践力量,“在意识形态是历史所必须的这个意义上,它们是‘心理学’;它们‘组织’人民群众,并创造出这样的领域——人们在其中活动并获得对其所处地位的意识,从而进行斗争。”因此,无产阶级革命必须强调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以反对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上的“霸权”。正因为如此,国内有学者将他们的意识形态理论称之为“意识形态革命论”。

20世纪30年代以后,西方马克思主义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形成了人物众多,思想驳杂,流派林立,观点各异的局面。其中最为出名的当是法兰克福学派中马尔库塞、哈贝马斯的意识形态批判理论和结构主义学派理论家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之后法兰克福学派的学者们接过意识形态批判的武器。他们在科学技术日益渗透进资本主义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背景下,从科学技术向意识形态转化中定位意识形态。他们敏锐地洞见到,在当今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意识形态化,看到了意识形态作用方式的转变。他们批判了这种新型的意识形态作为隐性的统治工具,起着欺骗、操纵人们精神的功能,使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丧失了批判、思考的能力,从而盲目地维护现存的存在体系。

明确将技术理性作为意识形态的是马尔库塞,他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科学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在工业社会前一段似乎代表新的生存方式之可能性的那些历史力量正在消失”。社会控制已经由以往的非科学的非理性的东西,转变成为科学所带来“技术形式”,“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学术上的行为主义和社会上的行为主义在共同的基础上汇合了,即在科学和技术进步成为统治工具的发达社会的基础上汇合了”。在马尔库塞看来,西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病态,集中地表现在它的意识形态上:自由思想的沦丧、创造性的消灭、人的主体性的丧失等等;同时,意识形态完全成了扼杀人的个性的工具。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是战后西方社会的一个重要现象。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哈贝马斯就明确提出了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然而,在承认科学技术的第一生产力作用的同时,哈贝马斯认为,科学技术在当代西方社会日益承担着意识形态的职能。因为,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看法,即社会系统的发展似乎由科技进步的逻辑来决定,科技进步的内在规律性似乎产生了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于是,“政治就不是以实现实践的目的为向导,而是以解决技术问题为向导”,人与自然关系的合理化问题代替了人与人关系合理化的问题,实践和技术的差别消失了,政治问题变成了技术问题,相对于目的是合理的手段选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资产阶级把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标准非政治化了,从而确立了技术官僚的统治。所以,科学技术作为一种新的合法性形式,已经成为一种以科学为偶像的新型的意识形态,即技术统治的意识形态。和旧的意识形态一样,这种新的意识形态也是“用来阻止人们议论社会基本问题的”。

将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显然背离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理论,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实质在于揭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虚伪性、欺骗性和反科学性,科学地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因而,哈贝马斯将意识形态等同于科学技术、文化这一点是值得疑问的。阿尔都塞以保卫马克思为己任,试图通过对意识形态和科学两者进行概念上的界定来维护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在他看来,意识形态不同于科学。其突出特点就是,意识形态是“纯粹的假象,一种纯粹的梦想,即虚无”;而科学是对现实的认识,它与意识形态决裂。科学是以新问题为出发点来建立起来的,它以不同于意识形态的方式提出问题并确立自己的对象。任何科学都有一个发生、发展和成熟的过程,有一个“史前期”,意识形态度则是科学的“史前期”。在对意识形态的分析上,阿尔都塞将其置于到整个社会结构中去,认为社会是一个有结构的整体,有三个基本因素即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组成,意识形态只是整个社会总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一文中,阿尔都塞将国家机器分为镇压性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包括宗教、教育体系、家庭、法律、政党体系、工会、出版物、广播电视、文学、艺术和体育等。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多样的、不同的、相对独立的”,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尚未取得统治地位的被统治阶级都把意识形态作为争夺的阵地,意识形态成为阶级斗争的场所。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统一性是由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来保证。这样,意识形态在阿尔都塞那里是和国家相始终的。

总之,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中,意识形态的贬义、中性和积极方面兼而有之,彼此之间的观点并不统一。

4.当代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意识形态理论

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理论颇为繁杂,学派林立,观点迥异,其中有重大和持续影响的当是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但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对意识形态都是持否定的态度。自由主义者卡尔·波普和汉娜·阿伦特等人认为,意识形态是保证社会服从和实现社会控制的工具。基于对法西斯主义的分析,他们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封闭的思想体系”,要求垄断真理,拒绝宽容反对的意见;相比之下,自由和民主的思想是一种开放的体系,允许和坚持自由争论,能够接受任何反对和批评,所以不属于意识形态。波普甚至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就是否定选择自由的历史决定论,科学社会主义的理想就是封闭的乌托邦。

保守主义是在深刻怀疑“理性主义”信念的时候使用意识形态这个概念的。现代保守主义思想家米歇尔·奥克肖特相信,人类的知识理性能力非常有限,世界远远超出了人类所能理解的范围,各种社会救治方案都是夸大知识理性能力的表现。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抽象的思想体系,宣称能够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但实际上,那是对世界的歪曲。保守主义拒绝任何改造世界的意识形态方案。

本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在西方的某些资产阶级学者那里出现了一种“意识形态的终结”的理论观点,这种理论的核心内容是说西方的意识形态已经走上了穷途末路,因此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已经终结了。这种理论观点当然是现代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没落的一种反映,但它的理论根据或理论出发点,却是对“意识形态”范畴含义的否定理解,把“意识形态”作为一个贬义词来对待,认为“意识形态”反映的完全是一种消极精神现象。

在当代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著作中,对“意识形态”范畴的这种否定理解,是相当普遍的。法国哲学家米歇尔·西蒙在谈到“意识形态”范畴时,并没有否定它的认识论意义,但他认为只有否定的意义。他指出,意识形态是“对现实的历史过程无意识的、不确切的、颠倒了的反映”,也就是说这种颠倒的反映是没有意识到的。因此,意识形态是一种“幻想”,是由那些为实现、巩固、维持自己的统治而奋斗的阶级的思想家们雕琢的幻想。把“意识形态”说成是一种人的“幻想”,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它作为一种思想体系的现实性,从而使它完全成为一种主观性的东西了。与这种观点相类似的,还有邓肯·米切尔的看法,他认为思想体系(即“意识形态”)不一定是行动者正式表达出来的,“这样的思想体系在逻辑上不必是完整的或前后一致的,也不必同事实相符。这种思想体系所需要的难一的统—性是感情方面的。”他还指出:“更广泛地说,‘思想体系’用于表示任何关于世界的概念,从本质上说,这种概念非实证科学所能证实,并带有一种与社会行动相关的感情色彩。”把“意识形态”归结为行动者的一种感情表达,这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生活中意识形态现象实际的,并且也给意识形态赋予了一种随意的、神秘的、不可知的色彩。

在某些西方学者看来,“意识形态’不仅是一种充满感情色彩的“幻想”,而且还是一种政治“偏见”。现代新托马斯主义者亨利·福尔克认为,“意识形态”一般被理解为关于现存社会制度的不正确的、半正确的或者至少是不完善的思辨体系,它反映着从事这些思辨的人们的偏袒,这种偏袒是他们的社会地位造成的。世界观肯定某些集团掌握政权或过好日子的要求的合理性,就是以假理论为思想家们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改变的道德和政治目标辩护,它可能会不自觉地,或者甚至是自觉地忽视对现实的正确解释。

总之,在上述这些西方学者看来,“意识形态”完全是一个贬义词,它始终反映的是一种虚假意识,就其实质看,西方学者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等同于意识形态。

大体说来,“意识形态”这个词在使用时主要有三种含义:描述性的、贬义的和褒义的。用它进行描述时,意识形态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它不对现实作误导性的描述,而只是反映社会群体通过它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了解到的客观现实。因此每个群体都有用于指导其成员在现实世界中思考和行动的意识形态。把意识形态作为贬义词处理时认为它曲解了社会行为者同现实世界的关系,令人产生错觉,从而掩盖了统治体系所产生的矛盾。而把意识形态作为褒义词对待时认为它是为实现某一目标而采取集体行动的“驱动力”。在此,一个群体的意识形态对群体有益而无害。

5.国家意识形态概念的界定及其理解

通过上述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起源和理论的考察,我们认为,既然国家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国家利益是一种“虚幻的普遍利益”,那么,国家意识形态就必然是一种虚幻的共同意识。但既然国家照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因此,国家意识形态就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国家意识形态(关于国家利益的观念上的反映)是蕴涵在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之中的,国家意识形态的真正意识主体是统治阶级。于是,国家意识形态就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理论家或阶层创立的反映统治阶级政治主张和政治见解的理论体系;是现实的阶级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等社会存在在统治阶级观念上的反映,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是国家的主导政治意识或主流政治意识;是统治阶级和整个社会的行动纲领。政治和政治意识是意识形态中的决定因素,从政治学上研究,国家意识形态就是国家政治意识形态(state-levered political ideology),即如有学者所说,“意识形态首先及最重要的是一个政治的概念和词汇”。

正确理解和把握国家意识形态概念,应当明确以下几个方面:(1)剥削阶级国家意识形态是虚幻的国家意识。《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恩集中论述国家意识形态的一部重要著作。在那里,马恩认为,国家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而国家利益则是一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既然如此,那么,国家意识形态就必然是一种“虚幻的共同意识”,国家意识形态并没有真正反映国家的共同利益和全民的普遍利益。无疑,这里所指的国家意识形态是剥削阶级国家的意识形态,也就是说,一切剥削阶级的国家意识形态都是虚幻的共同意识,具有“虚幻性”。那么,如何理解剥削阶级国家意识形态的“虚幻性”呢?

我们认为,剥削阶级国家意识形态的虚幻性首先在于,它掩蔽了统治阶级特殊的阶级利益和局部利益,而将其粉饰为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普遍利益。一切剥削阶级国家都是少数剥削阶级对广大多数被剥削阶级的统治,维护的是少数剥削阶级的狭隘利益。但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确保自己统治的合法性,顺利实现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必须把它的狭隘的阶级利益粉饰为国家的利益,并使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巧妙地转化为国家意识;因此,国家意识形态不过是对统治阶级利益和阶级意识的掩蔽和粉饰。马克思恩格斯精辟地指出:“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进行革命的阶级,仅就它对抗另一个阶级而言,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一个阶级,而是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出现的;它俨然以社会全体群众的姿态反对唯一的统治阶级。”而且,在马克思看来,“共同利益的幻想”起初是真实的。这“是因为它的利益在开始时的确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还有更多的联系,在当时存在的那些关系的压力下还不能够发展为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问题在于,当被统治阶级由革命的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由被剥削阶级变成为剥削阶级的时候,剥削阶级少数人的狭隘利益和广大多数人的利益逐渐分离和对立,而剥削阶级依然采取同样的伎俩,从而使得“占统治地位的将是越来越抽象的思想,即越来越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由此,剥削阶级的国家意识形态也日益显现其虚幻性。例如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映资产阶级特殊利益的自由平等等政治口号和要求,在资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以后却具有了全社会普遍价值的外观。在美国学者丹尼斯·K·姆贝看来,意识形态这一功能的实质就是,意识形态通过为具体群体的特定旨趣下定义的过程,它把这些旨趣看做具有普遍的意义。换言之,意识形态提供了一个有利于某些群体的意义环境,同时掩盖了这一意义系统的统治本质,这种意识形态的意义结构是通过含义体系产生和复制的。如果我们把这里的“群体”理解为统治阶级,把“特定旨趣”、“意义结构”等理解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话语,那么,姆贝实际上就极其到位的揭示了剥削阶级国家意识形态掩盖和粉饰功能的作用机制。马尔库塞同样极其深刻地透析了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的这个掩蔽和粉饰功能:“在思想超验力量和永恒效力的高谈阔论后面,掩蔽着美化了的(但完全没有公开说出来)阶级和集团的狭隘利益。……通过把一定的利益转变成好像是人类理性的要求,这些思想体系就使得在社会中取得支配地位的既成关系更加稳固,于是这固定的信仰就成了正统的模式。”其次,剥削阶级国家意识形态的虚幻性还在于,它掩蔽真实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比如说,在资本主义社会,物化或异化成为普遍现象,“物的关系对个人的统治、偶然性对个性的压抑,已具有最尖锐最普遍的形式”然而,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家们却把物化现象解释为“物的自然属性”,而不去透过物的深层关系揭示出真实的社会关系,仅仅停留于在观念领域里以表面性或扭曲性方式对人与人的对立、劳动与资本的对立等各种社会矛盾“进行虚幻的调停”。丹尼斯·K·姆贝则认为,意识形态掩蔽真实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就是否认矛盾的存在或对其进行演变,是指把根本性的系统矛盾转变为社会冲突的更为表面化的问题。通过掩饰矛盾,意识形态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它们可以证明现有的秩序是自然而然的,而且符合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意识形态之所以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是因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专家创造了这些意识形态——有时也许如此,有时未必如此——而是因为掩饰矛盾本身客观上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第三,剥削阶级国家意识形态的虚幻性还指它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之上的,颠倒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在我们看来,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是“虚假的观念体系”无疑是其基本含义之一。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是在批判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错误世界观时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唯物史观认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社会存在,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这是历史唯心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水岭,也是区分“虚假意识”、“错误意识”和“非科学意识”与“真实意识”、“正确意识”、“科学意识”的标尺。以往的意识形态总是认为:“思想统治着世界,把思想和概念看作是决定性的原则,把一定的思想看作是只有哲学家们才能揭示的物质世界的秘密。”因此,“人们迄今总是为自己造出关于自己本身、关于自己是何物或应当成为何物的种种虚假观念,而人们恰恰又屈从于自己创造的这些‘虚假观念’。”也就是说,意识形态的“虚假性”主要是指其“颠倒性”,即它根本颠倒了存在和意识、生活和观念的关系,不是从生产、生活的实践出发,而是从幻想的观念出发,甚至以观念代替现实。而所有这一切不过是剥削阶级对广大被剥削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伎俩。正如马克思思格斯指出:“以观念形式表现在法律、道德等等中的统治阶级的存在条件(受以前的生产发展所限制的条件),统治阶级的思想家或多或少有意识地从理论上把它们变成某种独立存在的东西,在统治阶级的个人意识中把它们设想为使命等等;统治阶级为了反对被压迫阶级的个人,把它们提出来作为生活准则,一则是作为对自己统治的粉饰或意识,一则是作为这种统治的道德手段。”很显然,这里所说的“假”,主要指其没有把观念摆在适当的位置上,说到底是统治阶级的唯心主义世界观的错误,以致从根本上颠倒了主宾、本末、头足关系。这种规定本身无疑地含有价值上的否定意义。但是,这里并没有涉及到这些思想观念的内容本身之正误、真假问题,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意识形态的虚假性等同于“错误的观念”。

上述分析使我们可以较为清楚地看到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虚假性的实质。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一切统治阶级,在其革命时期或上升时期,其特殊的阶级利益还未完全分化为同广大劳动者根本对立的利益,因而总是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登上历史舞台,并以较具人民性的思想观念获得了群众的认同。即便是革命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以后,它们也并没有完全丧失作为社会全体成员和共同利益总代表的角色。从国家的职能来看,统治阶级如果不执行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那么,它实际上也无法确保自己的稳固和长期的统治,“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然而随着统治阶级的特殊阶级利益的形成和扩展,其意识形态观念必定与社会现实形成巨大落差,意识形态的虚假性便应运而生。这种虚假性来源于现存社会普遍利益的虚幻性,来源于大多数人的生存条件与其需要的对立。但是,即便是在这个时候,意识形态的虚假性也不应单纯地理解成一堆骗人的谎言。(2)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与剥削阶级的国家意识形态有着本质的不同。只要有国家的存在,就会有国家意识形态的存在。国家意识形态的基本功能和作用表明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和一切剥削阶级的国家意识形态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

第一,社会主义国家和一切剥削阶级的国家是不同性质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则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这是问题的根本。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公民个人是国家的真正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政权和整个国家的上层建筑根本上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是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利益服务的。正因为如此,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与人民的真实思想具有无间的一致性,它毋需向人民遮蔽什么、隐瞒什么,毋需将外在于人民的思想强加给人民。”即如马克思所说:“只要不再有必要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或者把‘普遍的东西’说成是占统治地位的东西,那么,一定阶级的统治似乎只是某种思想的统治这整个假象当然就会自行消失。”而一切剥削阶级的国家意识形态恰恰相反,它们是为统治阶级的一己之利服务,因此,它们必须要向人民隐瞒自己的真实意图,并将本阶级的私利粉饰为全民的利益。

第二,马克思主义是资本主义社会里无产阶级的革命的意识形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意识形态也指革命阶级的阶级意识,亦即每一个领导革命的阶级借以认清使命,团结群众的思想观念,因而它又必定是每一种革命得以成功的舆论基础。我们可以将革命阶级的阶级意识称之为“革命的意识形态”。一切时代、一切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意识都可以称之为革命的意识形态。由于它们代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正确反映了社会的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真实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要求;它们能够成为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团结起来,推翻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实现自己的利益的一面旗帜,因而又是积极的意识形态。列宁认为,意识形态指的是每个阶级都具有的反映其基本利益的“政治意识”。所以,资产阶级有自己的意识形态,无产阶级也有自己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从其产生的时代背景看,它首先是无产阶级的革命意识形态,是无产阶级的解放学说,因此,它是一种积极的意识形态。正因为如此,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作为无产阶级争取解放的学说,是科学的无产阶级意识形态,我们必须在工人中重视这种意识形态的灌输,否则就是加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对工人的影响。

第三,马克思主义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建设和改革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它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它产生于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同时也会随着无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实践的推进而创新;它不是封闭的僵化的理论体系,而是开放的发展的理论体系,它会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吸取先进的科学成果和进步的科学思想来完善自己。所以,马克思主义不仅可以指导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无产阶级的革命,而且可以指导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着的意识形态。

第四,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意识形态。科学性是马克思主义学说有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意识形态的真理特质。历史上的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在起源和本质问题上不是陷入神学宿命论,就是走向主观意志论,均没有看到由人们自觉活动构成的社会是一个客观存在,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马克思以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探索社会,揭示出人的自觉活动与社会存在的真实基础、社会发展的客观机制之间的辩证关系,把非科学的唯心主义从社会历史领域这个最后的避难所中驱逐出去,使马克思主义建立在坚实的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克服了以往一切剥削阶级的,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上的意识形态的虚幻性和非科学性,成为真实的科学的意识形态。

二、国家意识形态的本质及基本特征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是从贬义的角度去看待国家意识形态的,由此形成了对国家意识形态的种种偏见,也从而造成了对国家意识形态合法性的怀疑。社会主义国家需国家意识形态,也存在着国家意识形态。因此,客观地分析国家意识形态的起源,科学地揭示出国家意识形态的本质,辨证地阐释国家意识形态的性质,对于维护社会主义的国家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无疑十分必要。

1.国家意识形态的本质

从表面上看,国家意识形态体现了国家这个共同体的普遍利益,反映了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识或普遍意识。实际上,任何国家意识形态都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益的表达,它体现的只是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反映的只是统治阶级的特殊意识。正如马恩所说:“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的统治的思想”。

正确理解国家意识形态的本质必须从国家和国家意识形态关系出发,从国家的产生极其本质上去把握。不了解国家的产生,也就不了解国家意识形态的产生;不能正确理解国家的本质,也就不能正确理解国家意识形态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意识形态起源于阶级和阶级对立的形成和国家的产生,阶级和国家既提出了国家意识形态存在的必要性,又提出了国家意识形态存在的可能性;国家意识形态的最根本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国家意识形态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发展的最直接后果是剩余产品的出现,这就使得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成为了可能。同时,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社会分工的出现和发展,在社会分工中处于优势地位的那部分人,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获得了分配上的优势。也就是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分配上的不平等,因而产生了所有制和私有制,“其实,分工和所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

私有制的出现表明,原始社会结构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或剥削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或被剥削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为了维护各自的特殊利益,阶级之间必然要进行不可调和的斗争,即阶级之间的斗争。随着阶级斗争的尖锐化程度的不断上升,为了避免各阶级在激烈的对抗和斗争中同归于尽,就需要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力量和机构来调和阶级矛盾和阶级冲突。社会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剥削阶级凭借自己的经济优势等力量,于是以全社会的名义建立起一个表面上超越各阶级利益之上的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并把自己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具有“公共意志”外表的国家意志,从而使自己成为真正的统治阶级,于是,国家就产生了。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驾驭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就是奴隶制国家。

从国家的产生可以看出,国家表面上看是社会全体成员的代表,是维护社会各阶级的共同利益的。但是,国家的实质是统治阶级这一特殊阶级的代表,是维护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的特殊利益的。国家不过是以“虚幻的共同利益”和“虚幻的普遍利益”表现出来的特殊利益。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不过是在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下进行的各个代表不同的特殊利益的阶级间的真正斗争,只是由于各个具有自己特殊利益的阶级之间的殊死斗争,才“使得通过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因此,国家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和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剥削和镇压被统治阶级的暴力机关。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和实现自己的阶级统治,把阶级对抗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就必须要建立起稳定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就必须要建立起国家的政权机关,于是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机器应运而生。但是,统治阶级如果仅仅依靠强权是不能保证自己统治的长久性的,哪里有剥削哪里就有反抗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铁律,除非统治阶级能够论证自己阶级统治的合法性、合理性。因此,统治阶级就需要一套为自己的统治进行辩护的理论,论证本阶级进行统治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价值追求的终极性。所以,马基雅弗利说,暴力永远没有足够的能力来获得和维护权力,君主应当善于使用欺骗来维护自己服务。老子的观点如出一辙,他说:“民可以使由之,而不可以使知之。”也就是说统治阶级应当对被统治阶级实行愚昧政策,以达到欺骗和长期统治的目的。卢梭也曾说:“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逻辑,就是要论证统治阶级进行统治这一权利的合理性以及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这一义务的必然性,这正是国家意识形态产生的必要性和最直接根源。阿尔都塞关于“国家意识形态机器”的产生和作用理论,说的正是这个道理。

统治阶级和国家不仅需要意识形态,而且也需要创造意识形态的阶层和理论家。社会分工的发展则为这种创造提供了可能性和现实性。当社会分工发展到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出现了专门进行精神产品生产的阶层的时候,意识形态的创造就有了可能并最终成为现实。马克思说:“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才真正成为分工。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现实地想象:它是和现存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东西;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从这时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

也就是说,在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工之前,实践意识的对象是现实和实践本身,实践意识和意识实践是统一的;但是,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以后,实践意识和意识实践也就分离了,意识形态的理论家们完全可以脱离社会物质生活和社会实践本身现实地创造虚幻的意识形态理论了,“这些‘思维着的人’、‘哲学家’、玄学家,……就把一切唯物主义的因素从历史上消除了,就可以任凭自己的思辨之马自由奔驰了。”由此得见,实际情况是: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分工的出现,产生了阶级和国家;国家需要意识形态,统治阶级创造了意识形态。从表面上看,国家意识形态体现了国家这个共同体的共同利益或普遍利益,反映了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识或普遍意识。实质上,任何国家意识形态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表达,它体现的只是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反映的只是统治阶级的特殊意识,是以虚幻的国家利益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利益,以虚幻的国家意识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阶级意识。

对国家意识形态本质的理解,应当辨证地去把握。从意识形态的主体上看,意识形态有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和统治阶级意识形态之分;从意识形态的属性或性质看,意识形态有中性、贬义和褒义之别。

通常,当人们把意识形态视为贬义词时,一般是指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而人们把意识形态视为褒义词时,一般是指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或革命的意识形态。实际上,无论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或是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都有中性、贬义或褒义三种可能。无论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或是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当意识仅仅是对于本阶级的一种现实自在状况的反映的时候,意识就仅仅是一种中性的意识或描述性的意识。但是,当被统治阶级由自在的阶级变为自为的阶级,被统治阶级的自在意识变为自为意识的时候,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就变成为一种“革命的意识形态”。这时,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就具有了积极的、超前的、进步的意义,它是褒义的。从历史发展的趋势和经验看,被统治阶级总是和不断发展的社会生产力相联系,和社会的发展相一致的,因而,他们必然趋向革命,他们的意识也必然会趋向于革命的意识。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的无产阶级是和机器大工业相联系的,是现代生产力的代表,因而,无产阶级是最革命的阶级,无产阶级革命是历史的必然,无产阶级的革命意识是无产阶级解放的重要条件。但是,历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即被统治阶级的意识也会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表现为对历史传统文化的一种毫无批判的依恋,从而拒绝任何社会变革和先进的文化创造。这时,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就具有了消极的、落后的意味,它是贬义的。

另一方面,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总是一种维护意识,维护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但是,历史上,所有统治阶级都是由被统治阶级上升或转变为统治阶级的。当统治阶级刚刚成为统治阶级或者还是新的统治阶级的时候,由革命意识形态转化而来的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还是一种积极的意识形态,它维护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是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并能促进生产力进步的。甚至,统治阶级在其统治的前期也会对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行改良。这时的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应当说是褒义的、进步的。但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最终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表现为根本上的对立和不适应。如果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要竭力维护这种从根本上成为生产力发展桎梏的整个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时,它就会成为一种消极的、落后的意识形态。从历史的经验看,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的阶级利益,最终必然要竭力维护从根本上落后于生产力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最终必然要为落后的生产关系和政治上层建筑进行辩护,并长期表现为虚妄和欺骗,企图使自己的统治永恒化,从而表现为对历史的反动。

2.国家意识形态的基本特征

国家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和意识形态,它具有社会意识和意识形态的一般性特征;同时,国家意识形态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和意识形态,因而,它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方面的属性。国家意识形态的基本特征主要地体现在它的二重性上。

一是阶级性和社会性。阶级性是国家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从意识形态的产生中,我们可以看到,任何意识形态都是一定阶级的意识形态,反映和维护特定的阶级利益,体现的是特定阶级的愿望、情感、意志、要求和价值倾向等,是特定阶级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等在观念上的理论化和体系化。任何国家意识形态都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反映和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愿望、情感、意志、要求和价值倾向等,是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等在观念上的理论化和体系化,所以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也就是说,没有超阶级的意识形态,阶级性是意识形态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方面。只要国家存在,就会有国家意识形态;只要是国家意识形态,它就是阶级的意识形态。但是,任何意识形态这都要反映特定社会的现实社会关系,并且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都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因此,也没有超社会的、超人类的意识形态。这就是说,在阶级的意识形态中,国家意识形态也包含着不同程度的全社会、全人类的因素。阶级性的因素与全社会、全人类的因素以特定的关系并存在于同一种意识形态中。作为意识形态的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时代提出的阶级要求,但同时又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全社会中各个阶级、阶层的共同愿望,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客观要求。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工人阶级的自觉意识,但同时也反映了人类彻底解放的利益,并以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为基础。

二是虚假性和真实性。作为人类社会认识的一种高级形式,国家意识形态本身充分显示了人类认识的自觉能动性,用黑格尔的话说,它表现出了一种“理性的狡猾”。这其中,由于意识形态理论家们为了统治阶级的某种特殊目的,有时会以歪曲的形式来反映自身的利益,这样,就使意识形态中产生了一定的虚假成分,也就是马克思称之为的“虚假意识”。但是,在任何一种国家意识形态中,这种虚假的成分都不可能是唯一的内容,总要有某些真实的、客观的内容,否则也不会以意识形态的形式而存在下去的。这就是说,在国家意识形态中,真实的、客观的成分与虚假的成分是并存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是像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这种科学的意识形态,在某种特定历史条件下,也会产生这种两重性。应当承认在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中,它的固有的因素是科学的。但是,这一学说在其发展中,由于某种历史条件的限制,由于某些思想家、理论家的认识局限性,有时就可能把那些幻想的社会利益反映到其中去,或者以歪曲的形式来反映某种社会利益,这种认识成分一旦附加到原有的理论体系中,也会使它具有虚假成分。如果不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在把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作为指南时,其中那些附加的虚假因素,也会使我们产生意识形态的幻想,引导我们定到邪路上去。

三是理论性和实践性。作为统治阶级的自我意识形式,国家意识形态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它并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由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思想家、理论家基于对社会、对阶级根本利益的认识,自觉创立的观点、学说体系,是他们对社会关系的理论概括。因此,国家意识形态不同于那种低级的、肤浅的、零碎的感性认识和社会心理,而是一种高级的、深刻的、完整的理论体系。

国家意识形态的理论性突出地表现在它的思想性上。思想性是国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它是以一定的哲学世界观为基础的,规定了意识形态的本质和发展的基本趋势,反映了统治阶级整体的原则立场。国家意识形态的宗旨在于以宏观概括的方式,定性地把握社会现象的基本规律,以便给社会群体的实践提供出一种思想指导,或者说给人们的行动以明确的思想性依据。研究意识形态问题,最主要的任务在于努力揭示出它的深刻思想内容。不同的思想性,是各种意识形态质的区别的基本标志。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区别、根本的界限在于它们表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原则。不同的意识形态之间的斗争,最深刻的内容是它们之间的思想斗争。现代西方社会的某些学者竭力贬低意识形态的思想性,给他们的意识形态涂上各种非理性主义色彩,这是一种反科学思潮。实际上,没有了思想性的意识形态将不成其为意识形态,思想是意识形态的生命线。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它的生命力就在于它是具有高度思想性的理论体系,因而它才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思想旗帜。

国家意识形态不仅具有深刻的思想性,而且具有以理性认识为基础的理论上的系统性和逻辑性。国家意识形态的系统性特征表明统治阶级对基于自身根本利益而反映出的需求、愿望、志向等因素作为统一整体思考的一种理论思维能力;而它的严密的逻辑性,则表明了统治阶级认识自身根本利益及社会关系所达到的理论思维水平。

国家意识形态的理论性就使得它区别于那些以感性认识因素为主导的信仰体系,如朴素的原始的宗教意识(而不是宗教理论)。因此,从肯定的意义上说,国家意识形态是研究的对象,是理解的对象,而不是信仰的对象。我们不同意西方有些学者把意识形态作为信仰对象的观点。我们一贯反对把马克思主义偶像化,作为崇拜的对象,而主张把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

同时,任何一种国家意识形态都不是纯粹的理论,都具有强烈的实践性质。意识形态总是要作用于实践的,实践性是任何意识形态的基本特征。作用于社会实践的意识形态不是超社会现实的,而是统治阶级政治集团集体行动的思想观念和理论前提。“它以‘应然’来反对现实的‘已然’,要求人们通过实践努力改变现实的‘已然’,以趋于‘应然’。”也就是说,意识形态是以系统的理论形式表达出的一种实践要求。大量的意识形态现象说明,在意识形态中,实践的因素与理论的因素是互相依存的。因此,任何一种意识形态在社会运用过程中,都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要求理论实践的统一。毫无实践内容的理论,或者那种纯粹演绎式的理论,不能称之为意识形态。意识形态自身中实践与理论并存的这种两重性,是意识形态与一般理论相区别的本质特点。

四是现实性和理想性。国家意识形态从根本上说是要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因此,这些利益必然要现实地反映出来,并在意识形态中被合理化和合法化。另一方面,国家意识形态也必然会一定程度上部分地反映广大被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甚至是政治要求。因为如果广大被统治阶级真正不能生存下去的话,那么统治阶级也不可能真正统治下去。广大被统治阶级最低限度的利益如果得不到反映和维护的化,那么统治阶级的最大利益也不能最终得到实现和维护。统治阶级宣扬和标榜的“清官意识”、“青天意识”,无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被统治阶级对吏治腐败的痛恨。因此,国家意识形态必然要反映一定的社会现实和社会关系。

意识形态不仅包括现实的因素,而且也有理想的因素。理想是对现实的超越,反映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理想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现实的矛盾和不完美或不圆满。因此,在理想中,现实的苦难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美满幸福;假恶丑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真善美。人们需要理想是因为现实需要理想。理想的价值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在于它使得被统治阶级安于现状,顺从统治,从而顺利地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对于被统治阶级而言,它可以从中获得安慰和期盼。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意识形态的欺骗性是隐含在意识形态中的理想因素之中的。由此可见,现实性和理想性是任何意识形态中都必不可少的、互相依存的组成部分。不反映现实,意识形态将失去存在的根据;但是不指出社会理想,意识形态也不会有什么吸引力,真正有生命力的意识形态应当是现实的理论因素与理想的理论概括的有机统一。

五是稳定性和变动性。国家意识形态一经确立,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核心理念和思想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保持不变。中国封建社会长达数千年,历经几十代王朝的变换,但儒家文化作为封建国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始终没有大的变化。“君权神授”思想无疑始终是整个封建国家意识形态中的重要愚民意识。“自由”、“民主”、“人权”等理念则是整个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所标榜的意识形态价值核心。国家意识形态之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关系一经产生,它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性质不变,除非生产力有一个质的变化。也就是说,只要国家形态不变,国家意识形态就不会变。

但是,生产力总是发展着的,社会总是在进步的,社会现实和人们追求良好生活的愿望之间也总是存在矛盾的,因此,国家意识形态也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也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矛盾的积累所造成的压力对社会生产关系作相应的调整,对上层建筑作出细微的改良和完善,这一切必然要反映到国家意识形态中去,并通过国家意识形态的宣传作用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统治阶级所导向的实践活动中去。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资产阶级的国家意识形态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资产阶级的国家意识形态就有很大变化。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科学技术甚至已经成为资产阶级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工具,哈贝马斯就断言资本主义国家的科学技术已经成为意识形态。在我看来,资本主义国家所大力宣扬的全球化思想也是资产阶级国家意识形态中的组成部分,因为全球化是由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全球化,在全球化中,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国家获得的利益是最大和最多的。这可以看成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一种新表现。社会主义国家刚刚建立的时候,首要的任务是大力发展生产力,以满足和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人民又会有精神生活方面的要求,因此,创造优良的精神文化产品以满足人民的精神需要又会成为新的任务和目标追求;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改革政治体制,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又会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新的任务和目标。因此,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不同的历史任务的要求在国家意识形态中增加新的内容,以引导社会舆论并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从事新的社会实践。所以说,国家意识形态既是静态的有时动态的,既是稳定的又是变动的。

六是独立性和继承性。从根本上说,国家意识形态必然要与它所处时代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相适应,但它又不是经济关系、政治关系乃至社会关系的消极的伴生物,它是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一个能动的组成部分。国家意识形态这种能动性就是它的独立性和继承性。国家意识形态一经产生就具有自己的特殊的发展形式和发展规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第一,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又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不是简单的、消极的,而是复杂的、积极的、能动的。恩格斯在批评那些否认精神因素作用的错误观点时说:“这是由于通常把原因和结果非辨证地看作僵硬对立的两极,完全忘记了相互作用。这些先生常常几乎是故意地忘记,一种历史因素一旦被其他的、归根到底是经济的原因造成了,它也就起作用,就能够对它的环境,甚至对产生它的原因发生反作用。”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不同性质的意识形态,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不同。先进的同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态,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落后的同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另一方面,社会意识同社会存在的适应或不适应的程度不同,对社会发展的促进或阻碍的作用大小也不同。第二,社会意识发展与社会存在发展的不同步性。这种不同步性主要有两种表现:其一,社会意识有时会落后于社会存在的变化。有的意识形式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比较直接,对基础的变更比较敏感,因而就能随着基础的变更而较快地变更;而有的意识形式则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比较间接,中间环节较多,对基础变更的反比较迟钝,因而只能随着基础的变更而较慢地变更。其二,社会意识有时会超前于社会存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某些可以进行更一般的概括的问题上,意识有时似乎可以超过同时代的经验关系,以致人们在以后某个时代的斗争中可以依靠先前时代理论家的威望。”确实,以一定的社会存在为客观依据的社会意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预见社会存在变化的趋势,这是社会意识的认识作用和能动作用的表现。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所研究的领域越是远离经济领域,越是接近于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我们就越是发现它在自己的发展中表现为偶然现象,它的曲线就越是曲折。”第三,社会意识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从历史发展的纵向看,同一国家的不同时代相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阶段的某些社会意识形式的发展水平可能较低,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阶段的某些社会意识形式的发展水平却较高。例如,马克思时代的英国经济发展水平是莎士比亚时代所难企及的,而莎士比亚时代的英国戏剧水平却还未能被马克思时代的英国所超越。所以,马克思指出:艺术的“一定的繁盛时期决不是同社会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因而也决不是同仿佛是社会组织的骨骼的物质基础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从社会的横向来看,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相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国家的某些社会意识形式的发展水平可能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而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国家的某些社会意识的发展水平却可能超过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恩格斯指出:“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哲学上仍然能够演奏第一提琴:18世纪的法国对英国来说是如此(法国人是以英国哲学为依据的),后来的德国对英法两国来说也是如此。”尽管造成上述不平衡性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但归根到底,仍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因为经济的发展对意识的发展“具有最终的至上权力”。

任何一种社会意识的产生和发展都以继承前人积累的思想材料为前提,任何时代的社会意识的产生和发展无不蕴含以往时代社会意识有价值的因素。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意识形态继承性的根据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在于文化的继承性。意识形态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衍化或固化为一种内心信念、习惯势力、传统文化或文化传统,沉积在社会成员的精神世界中,这样,当社会存在和经济基础发生翻天覆地变化时,那些长期影响人们心智的旧有意识形态也不会立即让位于新意识形态,而特别是其中那些无损于新意识形态根本精神的部分则更会为新的意识形态所容纳或吸纳。也就是说,意识形态继承的不是特定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价值体系,而是它具有人类特性的那部分价值因素。意识形态的可继承性说明,任何社会的意识形态都是现代和传统的统一体,这种统一是社会进步和稳定的力量。

三、意识形态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从国家意识形态的产生中,我们知道,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确保自己统治的合法性,顺利实现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必须要有为自己辩护的意识形态,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理论家正是根据这一需要创立了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因此,国家意识形态的本质就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意识形态与生俱来的“天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是“意识形态的灵魂”,正如马恩指出:“以观念形式表现在法律、道德等等中的统治阶级的存在条件(受以前的生产发展所限制的条件),统治阶级的思想家或多或少有意识地从理论上把它们变成某种独立存在的东西,在统治阶级的个人意识中把它们设想为使命等等;统治阶级为了反对被压迫阶级的个人,把它们提出来作为生活准则,一则是作为对自己统治的粉饰或意识,一则是作为这种统治的道德手段。”

从宏观上看,国家意识形态的基本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掩蔽和粉饰功能。

首先它掩蔽统治阶级特殊的阶级利益和局部利益,而将其粉饰为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普遍利益。马克思恩格斯精辟地指出:“每—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惟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通意义的思想。”当革命的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时候,它依然采取同样的伎俩,从而使得“占统治地位的将是越来越抽象的思想,即越来越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例如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映资产阶级特殊利益的自由平等等政治口号和要求,在资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以后却具有了全社会普遍价值的外观。在美国学者丹尼斯·K·姆贝看来,意识形态这一功能的实质就是,意识形态通过为具体群体的特定旨趣下定义的过程,它把这些旨趣看做具有普遍的意义。换言之,意识形态提供了一个有利于某些群体的意义环境,同时掩盖了这一意义系统的统治本质。这种意识形态的意义结构是通过含义体系产生和复制的。如果我们把这里的“群体”理解为统治阶级,把“特定旨趣”、“意义结构”等理解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话语,那么,姆贝实际上就极其到位的揭示了国家意识形态掩盖和粉饰功能的作用机制。同时,他还认为,葛兰西的霸权观念或许最好地反映了意识形态的这一功能。但他认为,霸权不应常常被曲解为某一阶级(或阶级派别的组合)对其他阶级在意识形态上的支配。事实上,霸权是指“某一阶级把自己的利益同其他社会集团的利益相联系的能力”。因此,霸权是领导而非支配或控制。它是“通过把具体的社会实践和意识形态规范中的立场联系起来对公众意识或常识进行殖民化”而实现的。因此,“认识和道德改革”产生了“集体意志”。马尔库塞同样极其深刻地透析了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这个掩蔽和粉饰功能:“在思想超验力量和永恒效力的高谈阔论后面,掩蔽着美化了的(但完全没有公开说出来)阶级和集团的狭隘利益。……通过把一定的利益转变成好像是人类理性的要求,这些思想体系就使得在社会中取得支配地位的既成关系更加稳固,于是这固定的信仰就成了正统的模式。”其次,它掩蔽真实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比如说,在资本主义社会,物化或异化成为普遍现象,“物的关系对个人的统治、偶然性对个性的压抑,已具有最尖锐最普遍的形式”然而,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家们却把物化现象解释为“物的自然属性”,而不去透过物的深层关系揭示出真实的社会关系,仅仅停留于在观念领域里以表面性或扭曲性方式对人与人的对立、劳动与资本的对立等各种社会矛盾“进行虚幻的调停”。丹尼斯·K·姆贝则认为,意识形态掩蔽真实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就是否认矛盾的存在或对其进行演变,是指把根本性的系统矛盾转变为社会冲突的更为表面化的问题。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矛盾——私有化的占有(资本)同社会化的生产(劳动)之间的矛盾——被政治和经济领域在意识形态上的分叉所掩盖。工人在工作场所同在其他社会场合享有相同的政治权力这一点得不到承认。因此管理层常常感觉有理由把大部分的劳动力排除在组织的决策之外,理由是他们不够资格或是他们的参与会影响决策的效率从而影响劳动生产率。一般只认为个人同国家的关系属于合法的政治范围.这种将政治同经济的严格区分使得管理层很大程度上能从技术合理性的角度考虑组织行为而把对人的关心降到次要的地位。结果常常是专注于对控制问题,导致劳动过程的非技能化以及工人同他们所处的组织环境的严重异化。总之,意识形态将矛盾和不平等融入社会体系的框架之中。同时,这些不平等和矛盾又被意识形态所掩盖或中和。通过掩饰矛盾,意识形态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它们可以证明现有的秩序是自然而然的,而且符合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意识形态之所以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是因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专家创造了这些意识形态——有时也许如此,有时未必如此——而是因为掩饰矛盾本身客观上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

2.为政治统治“合法性”进行论证的功能。

所谓“合法性”,是以对某种政治共同体、某种权力结构或某种政治秩序的认同意识为基础,使它得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普通承认、普遍支持、普通尊重,从而具有权威性。政治共同体、政权、掌权者的合法性,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保持社会政治统治稳定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思想基础,所以,任何一个比较清醒的政治集团,都要在意识形态上论证它的权力结构的合法性,否则,它将很难长期维持下去。在政治社会,统治阶级对政治统治地位、社会制度、政治权力结构、政治秩序的维护主要靠两种武器:一是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暴力机器及相应的法律;二是靠国民的合法性认同的支持。历史证明,仅靠暴力机器和严刑竣法是不能持久维护统治地位的。在现代社会,政治统治地位的维护,社会制度、政治权力结构、政治秩序的维护以及社会制度的持续、稳定和发展,更需要公民的心理认同和支持,因此就要从理论上论证和阐述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并使公民认同这种合法性。按亨廷顿观点,政权合法性认同包括经济绩效认同和意识形态认同,两者互为补充。但从长远角度看,公民对政治统治、社会制度、政治秩序的认同和支持,主要是通过与社会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占主流地位的意识形态的灌输、宣传和社会化来实现的,因为,经济的无限增长几乎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借助于经济绩效为政治统治获得合法性资源是有限的。一般说来,法律具有使某种制度合法化的功能;但是,如果立法行为没有得到该社会中相当一部分人的赞同、承认,也不能认为已经具有了“合法性”。不具有“合法的权威性”的法律制度(即国家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也不可能长久维持下去。因此,任何一个取得了政权的政治集团或阶级,都要为取得自身统治的“合法性”而继续斗争。

从根本上说,意识形态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就是要论证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权力合法性”无疑是统治阶级整个“上层建筑合法性”的核心,如果统治阶级不能论证其使用权力(国家暴力机器使用的权力是中心)的合理性、合法性,那么,其它一切就无从谈起。因此,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必须不遗余力地为统治权力进行辩护和论证。正如姆贝所指出的那样,“权力和意识形态是不可分离的。……权力是体现在受到系统歪曲的传播和强制形成的虚假一致意见之中的。……权力在被用来把某一形式的组织理性强加于其成员、同时又限制矛盾的、或具竞争性的观点的提出时起了意识形态的作用。”也就是说,权力的来源和使用在意识形态中被巧妙地粉饰和伪装起来,意识形态使统治阶级关于权力的理论合法化并排斥异己的观点。更进一步地说,意识形态被视为表达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现实并使之合法化,就是使统治阶级的理论和价值追求相对于被统治阶级而言具有合法性,同时又蕴涵了转化和变革的可能性,就是说按统治阶级的要求和愿望进行转化和变革,朝着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方向进行转化。意识形态使居支配地位的意义的形成具体化了,在这种具体化过程中,统治结构是通过意义过程的意识形态结构产生和再现的,使统治阶级所创造的社会关系和意义形成被视为、并被体验为“客观”的、并且独立于创造它们的人类而存在,从而成为自然的、合理的事物的秩序,就像事物本来就是那样,而不是人为建立的。这样“真实”的事件就会固定下来而且永远不变。这就是国家意识形态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进行合法化论证的全部秘密所在。

3.国家意识形态的教化功能。

教化功能是指国家意识形态对个人意识的影响,就是指用统治阶级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灌输、教育和改造广大被统治阶级,使之成为他们自己的个人意识,从而完全受统治阶级的支配。离开了对个人意识的教化和同化,国家意识形态的其它功能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统治结构有赖于对人的意识的支配而存在”。国家意识形态的教化功能,体现了统治阶级在意识形态上的“霸权”。葛兰西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他对意识形态统治和文化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描述:我们甚至可以推断出实践(集体)活动中“文化层面”的重要性。只有“集体意义上的人”才能完成历史性的任务,而这又需以取得“文化一社会”的统一为前提,从而使各种分散的意愿和各不相同的目标在对世界的平等的共同观念的基础上融合为一个单一的目标。统治阶级无疑看到了统一个人意识的重要性,所以不遗余力地向被统治阶级灌输自己的意识形态,向社会成员宣传和灌输统治阶级的思想体系,要求其遵守统治阶级制定的共同生活及行为准则,从精神上消灭或瓦解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和斗争意识,从而达到维护和巩固其阶级统治的目的,正如马恩所说:“在资产阶级看来,它所统治的世界自然是最美好的世界。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把这种安慰人心的观念制成半套或整套的体系。它要求无产阶级实现它的体系,走进新的耶路撒冷,其实它不过是要求无产阶级停留在现今的社会里,但是要抛弃他们关于这个社会的可恶的观念”由此可见,教化功能主要不是借助刚性的强力手段,而是借助柔性的道德规范和教育手段来实现的。

4.意识形态的组织和动员作用。

每一个政治系统都是一个动力系统,政治领导人总是要通过这一系统实现特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目标。因此,他们就必须动员人民大众集体努力。国家意识形态正是统治阶级组织和动员人民大众或被统治阶级的最主要的工具。每一种意识形态的目标、实现目标的具体方法不同,但在组织、动员大众共同努力以实现意识形态所渴望的结果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意识形态是行动的导向或向导系统(action-oriented),更确切地说,是一种指向或指令系统。它不仅描述了现实,而且指出了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最重要的是它还提供了达到目标的具体的行动方向和步骤。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识形态就是社会的一种价值体系,它成为社会生活的评价标准,指出了社会活动的价值目标。意识形态的组织、动员功能实际上就是,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共同的价值导向,使人们具有统一的意志、统一的行动,以便实现意识形态的目标。

由此看来,国家意识形态的组织和动员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国家或社会确定共同的价值目标和具体的行动步骤;二是激发起所有社会成员的信心和热情,坚定实现行动目标的决心。正如帕森斯指出的那样,“工作通常意义上不是‘经济因素’促动的,而是内在价值的一种表达”。从历史经验看,成功的意识形态都是经过了理论上、哲学上以至道德上的充分论证,使其成为一种完整的理论体系和价值体系。这种理论体系或价值体系具有思想、价值先导和价值导向作用,往往成为动员、引导人们为某种社会理想、社会制度和社会目标而奋斗的一种巨大力量。尤其是在社会危机或社会转型期,会成为动员人们向既定的方向和目标前进的旗帜。

5.团结和整合作用。

意识形态是对特定的集团或阶级的利益和社会存在的反映,同时又反作用于特定的反映对象,为特定的集体或阶级的利益服务。由于每个集体或阶级都有其特殊的利益,因而,为每个集体或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意识形态也必然有所差异,甚至互相冲突。这种差异和冲突反过来进一步影响着基于利益取向的团体间关系,甚至激化。每个人都是隶属于一定的集团或阶级的,集团或阶级之间的冲突,势必也会导致人和人之间的紧张、矛盾和冲突。更重要的是,这种利益和意识形态之间差异和冲突,必然会影响国家或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社会的和谐,因此,国家就需要用国家利益和反映国家利益的国家意识形态来凝聚社会全体成员和各个集团的意志和共识,采取统一的行动。国家意识形态,作为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拥有的认知体系,它有助于社会全体成员达成认识上的一致与行动上的统一。安德鲁·文森特认为:意识形态就是意在整合民众或个体(to integrate individuals),使他们能够凝聚和团结在一定的目标下(to cohere around certain aims)。葛兰西更是深刻地指出:一个政党要靠争取意识形态的“领导权”,而成为一个“历史集团”,从而使社会成为一个统一体。所以,“在保持整个社会集团的意识形态上的统一中,意识形态起了团结统一的水泥作用”。美国学者曼库尔·奥尔森在《国家兴衰探源》中对国家意识形态规范社会团体间关系的功能作了详细论述。他认为国家兴衰与社会中利益集团的存在有着直接的关系。利益集团的结构、集团之间的关系直接决定着经济的增长或停滞。而不同的意识形态则是决定利益集团结构与关系的一股重要力量。他认为,一般地讲,利益集团越弱,国家经济越能发展。实际上,社会集团或个人意志和行动的离散性和离心力,对国家的影响岂止是经济方面!由此可见,国家意识形态的团结和整合功能和作用的重要性。

第二章 公民政治意识的理论维度

不论国家意识形态的作用过程如何,它的直接指向必然是大众或公民。国家意识形态所内含的思想、观念和价值理念等必须要内化为受众或公民的自觉意识,它的作用才能实现。国家意识形态的维护功能只有通过控制大众或公民的思想进而行为才能实现。

但是,国家意识形态能够完全宰制、控制公民的思想吗?或者说,国家意识形态能够完全取代公民个人的政治意识吗,尤其是在公民政治民主意识普遍觉醒的现代?

亚里士多德说:“人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马克思说:“人即使不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天生是政治动物,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既然人是社会动物,人就必然有社会意识,就必然有政治意识。社会意识和政治意识存在的根据在于社会存在和政治现实。既然人有政治意识,那么人就必然会以自己的利益为基础,根据自己的政治意识来审视、评价和取舍国家意识形态。因此,国家意识形态对公民的作用大小应当取决于公民对国家政治意识形态认知和认同的程度,取决于国家政治意识形态和公民政治意识交集或共识的多少。

那么,公民政治意识究竟如何对国家意识形态发生影响呢?公民政治意识和国家政治意识形态的相互关系如何?公民政治意识和国家意识形态之间的交集或共识如何才能达到最大值呢?

显然,如果能够认真、透彻、科学地研究并回答上述问题对于更好地发挥和实现意识形态的功能和作用无疑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公民政治意识的内涵及其构成

1.公民概念及其本质

什么是公民?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简而言之,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国籍是确定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公民的深刻内涵。

有学者考证,公民一词最早出现在奴隶制的古希腊时期,但在不同时代和社会背景下,公民的内涵不同。在共和政体或类似共和政体的奴隶制国家中,公民就是市民,指社会成员中极少数享有特权的奴隶主和自由民。“公民”是城邦的主人,享有各种权利,有权参加城邦内议事或审判,也要承担保卫国家的义务。而广大奴隶不具有独立性,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奴隶主,只是“会说话的工具”,没有享有任何权利,他们不是城邦的公民。正如恩格斯所指出:“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该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公民”身份是建立在等级制度上的一种特殊身份,不具有平等性和广泛性。到了封建社会,公民历史出现中断。在封建专制等级制度下,封建主享有政治、经济上的种种特权,人们被定位于社会结构中的某一等级,没有独立人格,人与人之间没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是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在“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被大多数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条件下,由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确定下来的公民概念。它以平等性和普遍性而区别于“古代公民”概念。

公民是人类社会发展到把国家当作公有物之后才出现的社会现象,它是民主政治对专制国家或国家专制的否定,是对国家中心论的否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概念是民本理念的产物。公民之“民”,是国家之民,而非隶属于非国家的私民(家奴或子民);公民之“民”,是国家生活中本原性主体。公民之“公”,即公有、公共之意,其对象或客体就是国家或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因此,公民反映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即社会是国家之基础,国家乃是立足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化身或代表。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谈到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时,把人分为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与享有私人权利或人权的私人,使人具有双重身份,也使人的权利有公民权与人权的区别。公民是自然人,但是公民不等同于自然人。公民,是国家的一员,属于政治国家的范畴,公民是一个反映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资格,现代公民不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私人关系而产生的,而是基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而产生。自然人作为公民在享有私人权利的基础上,又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政治权利(亦称为公民权),“这些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自由政治范畴,属于公民权利范畴”公民诚然意味个人对国家法律负有不可选择的义务,但是公民奉行“主权在民”的原则,即国家及其一切权力属于具有公民资格的所有人,而非某一个人或一些人。因此,只有当人类社会发展到把国家视作公有物之时(这在古希腊城邦国家,即民主政治取代王权政治和贵族政治之时,在近代西方,即公法指导思想及表现该思想的宪政制度确立之时;在中国,即中华民国取代清朝专制统治之时),才会出现公民,它是国家与社会矛盾的产物,是社会寻求民主自由和维护自身利益对国家提出的一种政治诉求。在由一姓传至万世的家天下国家里,除君王一人之外,其余皆为臣民。国家是按照不同等级构筑起来的金字塔,臣民视其为君王之私物而与已无干。随着国家的异化和对社会奴役的加深,源生于社会的国家公共权力,就变成与社会相分离的统治者的特殊利益,强权的绝对自由吞噬了社会公众的主体自由,在这样的政治范式下,必然引发社会的反抗,而社会的反抗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暴力手段反抗,直到推翻政权建立新的国家,二是通过和平的斗争对国家进行限制,即民主法治形式,使国家权利回归社会公民手中,依照公众的意义治理国家,从而使公民由国家奴役的对象变成国家的主人。因此,我们只有在国家与社会的矛盾过程中,才能真正理解公民。

公民是否定人按等级划分的关于人的角色的法律表述,它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萌芽于古希腊斯多噶派的自然法思想,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等级特权的斗争被正式提出来,并且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平等使人们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地位,这意味着对等级身份的否定;平等使相同地位的人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对法外特权的否定。法律把人的相同的地位角色概括为公民,把公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为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在基本权利和义务面前不受差别对待。依据现代法理念,承认公民的法律人格地位,就应该肯定,公民不仅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守法上一律平等,而且在立法上也是平等的,否则,这种平等就是不完全的,偏私的。

准确的讲,仅仅停留在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等这一层面的意义上来理解公民还是不够的,甚至是肤浅的。因为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有形式上的,也有实质内容上的,形式平等隐盖下的身份差别和地位特权从未间断过。资本主义社会在平等的旗帜下,“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尖锐地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在资本问题上,不平等恰恰是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之所在,资产阶级的法及其公民概念所要维护的也正是这个不平等的大前提。由此不难看出,权利与义务在形式上的平等,而在实质上的不平等和对立,乃是资本主义社会权利和义务平等关系的显著特征。

总之,公民这个概念包含着不同的社会政治内容,包括两种不同又相互关联内容。一种是法律概念,所谓公民,即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另一种是社会政治定义,它从个人与国家权利义务关系来对个人作最基本的社会成员身份定位。现代公民意识要求每个人把自己从自然的“人”或抽象的“主体”转化为公民社会中的一员,转变为人格平等的“公民”。

在一个多民族、多元的现代社会中,公民身份和公民权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它是一种具有强大凝聚力的、高层次的联系纽带,这种纽带超越了特殊的族属认同和宗教信仰。“在公民社会,公民权明确地表现出这种基本联系纽带,这种联系纽带比任何社会等级都高,比任何种族联系都广,它连接了所有的社会成员,而不仅仅一个特殊的族群。”“公民国家由作为一种独立政治纽带的公民权所联系,公民权独立于族属意识、宗教、文化和种族,是一种与公民个人政治权利相联系的概念和制度。”进一步说,“公民纽带,即普遍的公民权,赋予国家所有成员、国家疆域内所有具有公民资格的个人同等的权利。”它“把所有具有公民资格的个人的法律的、政治身份归结为一种单一的身份:公民身份,而不论其族属、出身、宗教或政治隶属关系。”从而使得国家权力真正回归社会,公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和管理主体,国家真正成为公民之国家。

2.公民政治意识的内涵及其构成

(1)什么是政治意识?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此都有不同的理解。正如国内学者所说“由于各国学者多以本民族的历史、文化和政治环境以及思维方式作为依据来把握政治意识的含义,赋予其特殊的内容,因而关于政治意识的含义存在着多种意见和看法。”就我国学者关于政治意识的界定来看,表述也有不同,这里不妨略举一二:第一、政治意识是政治生活与政治活动的心理反映和精神现象,是人们在特定的社会形成的政治态度、政治情感、政治认知、政治信念、政治习惯、政治价值的复合存在形式。第二、政治意识的研究,主要涉及人们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民主意识、法制观念等方面的内容,核心是对政治权力、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看法、态度和倾向性。第三、公民政治意识,是指国家政治关系、政治制度、政治行为等客观政治现实在人们头脑中的主观反映,主要表现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思想、政治心理、政治道德等方面。第四、政治意识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历史地形成的、对直接影响其利益的客观政治系统、微观政治活动、抽象政治思想以及具体政治行为的反应,主要通过人们的政治心理、政治价值观、政治取向、政治观念和政治态度表现出来。第五、政治意识是特定环境中的政治人对自身在政治生活中地位和政治对象的意义评价,本质上是一种利益意识,是对政治利益的一种自觉权衡和思考。上述关于政治意识概念的界定尽管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但对于我们准确把握政治意识的含义无疑有着重要的帮助。

本文认为,对政治意识概念的界定首先必须要确定一个基本的思路,这就是政治意识的主体即政治主体是什么,政治意识反映的客体即政治客体是什么,政治意识的内容是什么。完整的政治意识概念必须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最基本的问题项。只有揭示政治意识的主体、政治意识的客体和政治意识的内容,才能准确把握政治意识的内涵和外延。依循这一思路,通过逐项分析,我们将会得出政治意识概念的含义。

本文认为,公民政治意识的主体就是公民,即享有公民权的自然人个体。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实际上就是大众,公民政治意识就是大众政治意识,从而把公民政治意识和统治阶级的国家意识形态(当然国家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政治意识)区别开来。本文的主旨之一就是研究这种两极的政治意识的关系,即处于社会或市民社会层面的政治意识和处于国家层面的政治意识的关系。无疑,从发生学角度看,无论公民政治意识还是国家政治意识都遵循意识或政治意识的一般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因此,研究公民政治意识可以从政治意识的一般产生原理出发。现在,我们回到对公民政治意识客体这个问题的探讨上来。公民政治意识的客体就是国家政治体系或政治系统。问题是,什么是政治系统?答案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认为,政治系统就是国家政治上层建筑,它包括国家的政治制度、政治组织、政治权力机构、政治意识形态等。从直接的意义上说,一个国家的一切政治活动无出上层建筑左右,上层建筑是整个国家政治活动的动力源。因此,公民政治意识就是公民对国家的政治制度、政治组织、政治权力机构、政治意识形态等政治客体的意识。从内容上看,公民政治意识包括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观念,而思想观念则既包括公民对政治现象和政治活动的认知和实然认识,又包括公民对政治系统及其运行的评价和应然认识。公民对政治系统及其运行的评价是公民的政治价值观决定的,从本质上说是公民的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决定的。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公民有了自己的利益所在和利益追求,公民有了公民意识,即权利和义务意识,才会有公民的政治意识,公民才会有把国家的政治活动、政治制度等与自己的利益联系起来并对其进行评价。“政治意识首先是一种行为取向,它吻合于人们对特定的政治制度的理解,由此出发,对事物作出其评价、批评和可能的改变。”也就是说,政治意识包含着对政治制度的理解以及对政治制度的理想。

通过对上面所述的政治意识所包含的三个问题项的考察,我们不妨对政治意识作出这样的界定:公民政治意识就是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以自己的利益为基础历史地形成的对国家政治制度、政治组织、政治机构和政治意识形态等构成的政治系统及其运行而产生的主观反应,主要通过公民的政治心理、政治道德、政治思想观念和政治价值观等表现出来。政治意识作为政治领域的精神现象,是社会政治现象中的一个特殊方面,它构成政治系统的基础和环境,同时在人类历史和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公民政治意识构成分析。对公民政治意识的深入理解和把握有赖于对其结构或构成的分析。从意识的指向看,公民政治意识主要包括对政治系统的意识、政治系统的输入意识和对政治系统的输出意识;从意识内容的性质看,公民政治意识主要包括实然性的政治认识和应然性的政治价值观,具体地表现在政治心理、政治道德、政治思想观念和政治价值观等方面。

美国学者阿尔蒙德和维巴影响甚广的政治学著作《公民文化》中,把公民文化定义为政治系统中的个人对于该系统的态度,并用政治认知、情感和评价概念来说明,同时指出这个取向的对象或目标有四个:一、整个政治体系;二、体系的输入功能(在政策流程中,所有个人、团体和程序对政府的需求和支持);三、体系的输出功能(所有政策执行的内容);四、自我的政治角色(指对于个人作为政治系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知识及对于个人应该参与政治生活的信仰)。我们可以依照这一分析模式来分析公民政治意识的结构。公民政治意识作为形成了的意识,它是外指的,虽然也包括对自己或自我的政治角色的意识,但我们宁愿把这种对自我的意识或对公民地位及其利益的认识作为政治意识形成的前提条件。公民政治意识的意识指向就是对政治体系或系统的意识、对政治系统输出的意识和对政治系统输入的意识。由于人们对政治系统本身的意识主要是通过公民的政治输出意识和政治输入意识表现出来的,因此,本文仅从政治输出意识和政治输入意识两方面来考察公民的政治意识。

关于公民对政治系统的输出意识。对政治系统输出的意识主要指公民对政府输出的认识,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多大程度上觉得其政府对他们个人有影响?他们在多大程度上把其自己的生活与政府的活动联系起来?在《公民文化》一书中,阿尔蒙德将公民分为三等,即参与民、臣民和地域民。所谓参与民就是假定既从政府活动方面,也从政治应然方面对系统有一种认知和了解。臣民就是仅仅对行政机关、官僚机构和司法机关的输出活动有所认知并且主要是为了适应政府的输出。而地域民则对于政治系统的所有方面都似乎一无所知或者只有一种模糊的认识。他甚至将对政治系统输出一无所知的人称之为异化的或狭隘的人。在我们看来,在现代社会,纯粹的地域民实在是少之有少,甚至难以理解,毕竟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人即使不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天生是政治动物,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人既然是社会动物,他就必然置身于各种各样的复杂社会关系之中,包括政治关系之中,必然会受到政治活动的影响,受到政府活动的影响,特别是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更是使得政治的影响、政府的影响无处不在。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非常直白地说,“无论一个人是否喜欢,实际上都不能完全置身于某种政治体系之外。一个公民,在一个国家、市镇、学校、教会、商行、工会、俱乐部、政党、公民社团以及许多其他组织的治理部门中,处处都会碰到政治。”阿尔蒙德的五国公民文化的调查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在我们所研究的五个国家里,纯粹的地域民和臣民是很少见的。即使是墨西哥的印第安村民,对特别的政府当局也有过接触,而意大利的家庭主妇,对政治团体也可能有所知晓。在我们所研究的五个民主系统里,狭隘和自我的意向,似乎主要依赖于感情方面的和评估的趋向。墨西哥村民可能对其国家和政府没有效忠或参与的情感,他可能把其看成是一种应该回避的外来力量。他的忠诚和义务感全都属于他所在的村庄、村里的规范与结构。尽管如此,这些感情方面和评价的狭隘与自我诸模式还是有着可以认知的重要性。”也就是说,政治和政府的影响是实实在在的,只是由于感情的原因,有人不承认或回避罢了。但是,地域民确实更多地是把政治或政府影响作为一种外来的力量。因此,即使感受到了政府的输出影响,他们也是持否定的、消极的态度,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参与意识或对政府的输入意识。另一方面,也存在这样一部分公民,他们感知、意识到了政治或政府的政治输出影响,并且对这种政治体系的输出给以完全的肯定和积极的评价,这部分公民就是所谓的臣民或“顺民”。尽管阿尔蒙德声称,“迄今为止,我们所展现的宽广的图画表明,在美国、英国和德国,从输出的角度来讲,人口的大多数都是‘顺民’,也就是说,他们认识到了政府的输出量,并对之给予肯定的评价”。但是,在我们看来,在现代公民社会,绝对的或纯粹的地域民或臣民似乎是不存在的。更符合实际的情况应该是一个人对政治系统的输出意识之中既有肯定的、积极的成分,又有否定的、消极的成分;他既可以是地域民又可以是臣民,也就是说,地域民和臣民可能是集于一身的。当然,这两种成分在一个人的政治输出意识中比例是不同的,在某一个公民的政治输出意识中,肯定的成分可能多些而否定的成分少些;而在另一个公民的政治输出意识中,消极的成分可能多些而肯定的成分却少些。于是,我们可以这样说,公民对政治系统的输出意识包含肯定的认知和消极的认知。参与民是指不仅有政治输出意识,即感知到政府的影响,同时又有政治输入意识,即参与政治活动以影响政府决策的意识。由于它涉及政治输入意识,所以,我们暂且不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参与民、臣民和地域民之分,我们不应当机械地或僵化地去理解,并使之绝对的现实化。实际上,一个人今天是地域民,明天则可能是臣民,后天还有可能成为参与民。公民意识之中完全可以有上述三种情节的同时存在。

关于公民的政治输入意识。按戴维·伊斯顿的观点,政治生活是一个系统,系统的两端连接着输入子系统和输出子系统。“输出”就是政治决策和政治活动的输出,“输入”就是政治系统外的系统环境对其提出的要求,当这种要求受到政治系统内部的支持时,“要求”就成为政治系统决策的材料成分。因此,政治输出是政治要求或输入的结果。而政治输出的结果又会造成下一次要求,政治系统的运行就是要求系统和输出系统的政治互动。戴氏的要求概念包含着人们对政治系统的各种需求和愿望,但要求的方向是明确的,即政治当局。“首先,要求的表达者会认为,那些通常被视作有责任代表社会或以社会的名义履行日常义务的人们,应该以人民的意志为其行动准则。……其次,如果要求的表达者认定现在负有那种责任的角色承担者不愿对要求作出反应,那么,他们就会附议一项倾覆性的要求,即更换这些角色承担者。”

由此可见,要求本身就是政治性的,也就是希望政治系统或政府作出能够满足对系统要求的政治决策,因而要求本身包含着明显的政治参与意识。戴氏也明确说,“通常,意识形态包含着特征不明的所有意向,其中包括只有通过约束性决策才能得以实现的行动纲领,就此而言,可以认为意识形态也是一系列要求。”作为公民个人而言,他们对政治系统的输入要求就是公民的政治意识,而不是意识形态。因此,公民对政治系统的输入意识就是政治参与意识,就是要求政府如何决策意识,比如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等等。既然是要求,就必然具有明确的取向。因此,公民政治输入意识中政治价值观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意识。它要求政府的决策或政治系统的政治输出必须以公民的物质利益和政治利益为本和取向。公民之所以有权要求政府这样做,是因为政府的权力本身就来自人民,政府本身就是代表人民来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

公民对政治系统的输入意识,是测定他们是否关心或者注意政治与政府事务的重要参照变量。正如阿尔蒙德所说,“我们可以没想,如果人们关心政治和政府事务,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就参与了决策的制定过程。”但他同时又说,“毫无疑问,这是参与的最低限度。”也就是说,要使公民对政治决策或政治输出发生实际影响,按照公民的利益愿望进行决策,仅仅有意识显然还是不够的,或者说仅仅有政治责任感是不够的。公民还必须有实际的政治参与行动,同时也必须要有实际的政治参与能力。

关于政治输出意识和政治输入意识的关系。相对而言,政治输入意识是公民政治意识中最根本的意识,是公民政治意识中的核心部分。因为公民政治输入意识中集中地体现了公民的政治信仰、政治理想、政治价值和政治态度等,从而也决定了公民愿意不愿意参与政治。现代政治是民主政治,它的基础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没有公民的参与,整个政治制度就无法运行起来。

另一方面,政治输入意识和政治输出意识之间有着一定的相关性。一般而言,如果公民对政治系统和政府的政治决策输出毫无感知和反应,那么他就不可能产生和形成政治输入意识。相反,如果公民感受到政治系统和政府的政治输出,那么,他就有可能形成积极的政治输入意识,并积极参与政治活动。

当然,也有例外。也就是说,政治输出意识和政治输入意识也存在彼此分离的状态,即有政治输出意识的公民不一定有政治输入意识;有政治输入意识的公民未必对政治输出持有肯定的、积极的政治意识。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国家存在差异,不同的人也存在差别。“一般来说,我们关于政治认知的发现表明,英国人、美国人和德国人从政治和政府两种意义上,都应该明显地取向于他们的政治系统。或者,我们换句术语来说,他们在其输出和输入方面都取向于政治系统。另一方面墨西哥人和意大利人包括着很多异化的,或者是狭隘的人(即对政治系统或政府的政治输出的感知基本上是否定的、消极的,但参与意识或政治输入意识却较强。本文作者注释)。”

在我们国家,上述所分析的情况同样存在。国内学者张明澍在考察我国公民政治意识时曾选择了五个参数,即政府影响意识、政府责任意识、人治与法治偏好意识、结果与程序意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意识。通过实证调查,他发现,如果把“五个方面的政治意识合起来看,可以发现一种相当有趣的联系。”这就是:“在政府影响意识中,政府影响意识强——在政府责任意识中,政府责任意识强——在人治与法治偏好中,偏好于法治——在只重结果与程序结果并重观念中,程序结果并重——在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取向中,取向于制度,这五者大致上是一致的;而在政府影响意识中,政府影响意识弱——在政府责任意识中,政府责任意识弱——在人治与法治偏好中,偏好于人治——在只重结果与程序结果并重观念中,只重结果——在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取向中,取向于伦理性目标,这五者基本上又是一致的。”那么,如何解读这种有趣的一致性?本文以为,上述五个考察项目或指标实际上可以解构为两个方面的政治意识,即政治输入和政治输出两方面。政府影响意识和政治责任意识可以看成是政治输出意识,而人治与法治偏好意识、结果与程序意识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意识则是政治输入意识。从政治输出意识和政治输入意识的关系看,如果公民对政府的影响意识和政府责任意识强,那么他对政治系统和政府的输入政治要求意识也必然强,要求政府民主决策,依法办事的民主法制意识也必然强,同时他参与政治的意识也会较强;反之,如果公民对政府的影响意识和政府的责任意识弱,那么他对政治系统和政府的政治输入要求意识就弱,要求政府民主决策,依法办事的民主法制意识就弱,他参与政治的意识就弱。因此,上述一致性可以理解为政治意识中的输出意识和输入意识、实然性意识和应然性意识的一致。

关于政治心理意识。作为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心理意识“是政治主体在政治活动或过程中的一种非系统的自发反映形式。……是政治主体在政治活动中产生的一种心理反映倾向”。政治心理是政治意识的感性阶段,它是通过个体的心理活动体现的,社会生活中许许多多个体充当了政治心理的载体。进而言之,政治心理是政治主体对一定社会政治现象自发产生的感性的、非系统的、非定型的主观反映形式,具体表现为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意向、政治意志、政治个性等。政治心理既然是对社会生活的直接反映,就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同时又通过政治行为能动地作用于实践活动。自发性和直接感受性是公民政治心理的一个显著特征。

政治心理是产生政治行为的前提和基础。不分析特定的政治心理,就不能理解人在特定社会政治活动中的行为。同时,政治心理也是政治稳定的心理因素和政治变革的一种动因。当某种政治心理的结构、性质与政治体系、政治制度相适应,就对政治体系的稳定起巨大的积极作用;反之,就会对政治体系和政治制度起消极的作用,甚至导致政局不稳。政治心理可以预告社会政治形势变化的基本倾向和发展趋势,是社会政治形势的晴雨表。政治生活中某种倾向的出现,政治形势变化和发展的基本趋势,都会通过人们的心理活动过程反映出来,而代表社会政治心理主流的多数人的政治态度、情绪、价值观,反映了政治生活发展变化的基本倾向及历史发展的趋势和潮流。政治心理还是制定政治策略和政治纲领的基本依据。一定社会的政治纲领和策略的制定,固然要依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及其体系的变化,不同阶层的利益结构以及社会政治生活的个方面状况,但也不能忽略同一时期公民政治心理的动向。占主导地位的公民政治心理,是政治形势的一面镜子,体现着大众的政治态度。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广泛的社会政治心理气氛,根据社会的人心向背制定政策。违背大众意愿,很难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

政治道德意识。大众政治道德是“社会政治领域中的道德,是社会化的公众道德观在政治生活中的推广和应用。当社会公众用自己的道德观来分析评价一定的政治现象,并依据大众政治道德的原则与规范来调整政治关系和政治行为时,就实现了政治与道德的结合,就出现了政治道德”。二者的结合就在于它们具有社会利益关系上的同源性、政治主体与道德主体的同质性以及二者的社会目标的合一性,这是由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决定的。作为一种政治现象,大众政治道德是社会公众用来调整政治关系和政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实质是在一定经济利益基础上,对一定政治关系的道德规定。当代中国的政治道德有自己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以及独特的内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天我们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关键时期,分析研究大众政治道德问题,加强政治道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政治道德问题,从政治学的角度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已是刻不容缓的理论任务。政治学上的政治道德在于其政治性与道德性的结合上。“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结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现代化的公众政治道德是现代化进程的产物,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研究和认识今天的大众政治道德,必须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化和民主化过程的结合上,才能真正科学地把握大众政治道德的内涵,并在这一过程中培育和树立全社会需要的政治道德观。

关于政治价值意识。政治价值意识就是人们对于政治和自身利益关系的意义的认识。“在被政治所支撑的社会里,人人被卷进政治,人们不能置身于政治之外。”而人们处于政治之中,不可能只是完全被动地接受政治中的“是”,即政治的现实和事实,不可能不追问“人类为什么要有政治?”,“我们需要怎样的政治?”,“政治应当是什么?”等问题,并且依据自己对问题的解答来对自己所处的现实政治进行评判。这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所在,“人类所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性就在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它类似观念的辨认”这些问题涉及到的正是价值问题。“‘应当’正是一个反映人类价值本质的核心范畴,它意指一种价值的可欲性和非现实性”。政治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同时也内含着丰富的价值内涵。因此,政治的“价值判断”性质和“应该”指向,决定着政治不可能逃避掉价值的判断。事实上,政治不仅无法逃避价值的选择与追问,而且应该“首先要研究的主要是选择、优先性、价值等问题。尽管制度、程序和权力是重要的,但处于第二位。”也就是说,人们不可能仅仅呼唤一种政治秩序而放弃对这种政治秩序正当性的价值追问。毫不夸张地说,“政治本身就是一个具有浓厚价值意味的概念。”政治价值的价值在于,政治因为价值而具有了方向,政治需要价值,如同航海需要地图和罗盘;没有价值设计方向,我们就无法对古代政治和现代政治的实践进行比较,也不能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的异同,同样不能决定我们未来的取向。正如学者汉弗莱所说:“所有的政治实践的开始,是一种把事物看作是它们应该如何的观念。”那么,人们是怎样确立政治中的“应该”、“应当”呢?或者说,人们是怎样确立自己的政治价值标准呢?“价值是生长出来的”的回答似乎并不能令人满意。问题是,政治价值是怎样生长出来的?价值的选择乃是—个对自我意义的认同。对这种认同的理解必须要到人性、历史和更广阔的文化范围内进行。但从根本上说,政治价值取向的确立和政治价值标准的确定是依据人们的自身利益和生活旨趣的。一种政治价值观是否适合于人类的人性,是否适合于人类追求的“优良的生活”,是这种政治价值观能否成为普遍性政治价值观的基础。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政治是否可欲”的最终判断权在社会民众,政治哲学家们可以表达自己的价值偏好,然而,他们对政治的分析及其“启迪的作用”,最终还是要由社会的普通民众来裁定。社会民众在生活中用他们的一举一动表达他们对政治的喜好与选择。也许社会民众在一定的时期可能会被误导,但对现实政治判断的权利却始终归于他们,并始终是一股无法被消灭的力量。社会民众对政治价值的认同,是以政治是否有利于自己的“优良的生活”作为标准来判断的。这是现实的政治最终是被肯定还是被否定的决定力量。只要我们置身于生活之中,我们就置身于政治之中,也就置身于对价值的探索之中。政治过程充斥着对理想观念的祈求。“人们使他们的政府致力于人的生存、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致力于平等、正义、和平和良好的秋序;致力于根除阶级分化和类似的贵族目标。”人类历史就是一部人们追求公平、正义和善等政治价值和政治理念的历史,充满着人类为追求心中理想的政治价值和理念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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