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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2 01: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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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媛

出版社:中国财富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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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创新与治理

军民融合创新与治理试读:

前言

在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之际,军民融合创新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宏伟目标的一个重要措施。据专家估算,国防科技军民融合的能量比可以释放到1∶10014。而决定能量释放的无疑是创新体系。当前,我国军民融合创新尚存在着特有的劣势和障碍,存在军民资源转换率较低、军民融合创新发展不完善、创新产业发展不强、综合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形成一套较系统、完整的军民融合创新与治理理论体系至关重要。本书系统阐述了军民融合创新制度变迁、创新模式、创新体系、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信息共享与治理等内容,力图为军民融合管理者和决策者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本书的特点如下:(1)研究对象的新颖性。立足军民融合国家战略,从最核心的军民融合创新入手,针对军民融合创新困境,从创新模式、创新体系、信息共享治理等内容开展研究,试图改变当前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局面,提升军民融合创新能力与水平。(2)研究内容的系统性和逻辑性。本书在系统阐述军民融合创新内涵、基础理论的情况下,从技术创新制度视角分析了军民融合创新的制度变迁等问题,进而提出军民融合创新模式和创新体系。从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和信息共享两个视角,分析了军民融合创新治理问题。最后,对军民融合创新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并给出治理策略。(3)研究成果的实用性。本书在开展深入军民融合创新理论研究的同时,充分重视创新困境的治理研究。本书抓住军民融合创新中最核心的国防知识产权和信息共享两大内容开展治理研究,并给出治理实证研究,从而增强理论成果的实践性和有效性。

本著作的完成得到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双重知识产权约束下的军民融合创新治理模式与制度设计”(项目号15YJC630019)、航空科学基金(航空工业集成创新的知识治理模式及制度设计,项目号2016ZG55025)和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军民融合国家战略下的河南军地企业合作创新模式与制度设计研究”(项目号13A630396)等项目的资助,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中英文书籍和文献资料,主要参考资料已在参考文献中列出。在此,对国内外有关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若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

由于水平有限,本书难免存在不当之处,敬请同行专家和读者批评指正。冯媛2017年1月1 军民融合创新概述1.1 军民融合创新内涵1.1.1 军民融合内涵

冷战结束后,和平成为世界政治发展的主旋律。在未来和平主导下,世界经济建设进入全球化发展时代。在此背景下,包括英、美、俄等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开始进行国防体制调整与改革,削减国防建设军费开支、裁减军队,为国防工业体系瘦身成为各国政府的关注重点。以国防军事经济带动国民经济建设,让人民充分享受和平发展红利,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关注的美好愿望。

融合是指几种性质不同的事物联合或合成一体。军民融合是军民组织合成一体,二者之间的融合不是某个方面的简单融合,而是包括经济、体制、科技、教育、资源、服务保障等各个方面的融合。它主要反映的是国防工业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国际上比较公认的军民融合定义是美国国会技术评估局(OTA)在1994年9月颁布的《军民融合潜力研究评估报告》中给出的权威性定义,即军民融合是紧密结合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基础和民用科技工业基础,从而组成一个统一的、强大国家科技工业基础的过程(阮汝祥,2009)。这一定义已在西方国家较大范围内达成了共识,包括美国在内的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防预算大幅减少、国际军事武器装备竞争加大的情况下,将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扩展到民用科技工业基础,大力建设与发展民用科技工业基础,以快速促进和提升国家的国防科技工业竞争能力。从定义上看,军民融合是在军转民、军民结合的策略基础上,进一步向军民一体化这一更高层次、更广范围和更深程度的发展,是军民工业逐步采用共同的技术、工艺、人才、设备、材料,以满足国防和民用两种需要的过程,是实现“寓军于民”过程中的重要历史阶段标志。

军民融合的主旨已形成共识,即“军民融合”是“军民结合”向更高层次、更广范围和更深程度的发展,是实现“寓军于民”过程中的重要历史阶段标志;与军民结合提法相比,更加强调国防创新系统和民用创新系统的有机结合,对有关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更高。从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看,军、民两用技术日趋融合,高新技术两用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建立军民融合的创新体制,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共同的政策取向。

军民融合涉及一个核心思想、二个基本目的(徐二明,1998),一个核心思想就是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深深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能利用民用资源的就不自己铺摊子,能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体系的就不另起炉灶,能依托社会保障办的事都要实行社会化保障。军民融合核心思想的科学价值,就在于针对国防和国家历史发展的新阶段出现的新情况进行良好把握,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反映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客观规律(杨四强,王淑平,2008)。二个基本目的就是既要坚持勤俭建军,走投入少、效益高的发展路子,又要协调发展,使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相互兼顾、相互促进。军民融合的核心本质是打破军民分立界限,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合理地优化配置全体的军民资源,将整个国防科技工业寓于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之中,构成统一的国家科技工业基础,使之既能为国防建设服务,又能为国民经济服务。1.1.2 技术创新内涵

创新(Innovation)的基本概念最早由著名的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于1912年提出。他指出创新是将组织各类原始生产要素重新排列组合,形成新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以提高组织效率、降低组织成本(曹景建,姜大立,2009)。现在一般所讲到的创新是指科学发现、创造、发明、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等创造性科学行为,在社会学和组织学意义上表现为对社会组织管理机构或系统内原有旧运行模式的突破或改进。

技术创新是组织从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工艺设想的产生,经过研究、试验、开发、工程化、商业化过程产生,到成果转化、市场应用的活动总和。学者约瑟夫·熊彼特认为,创新包括了技术研发、产生和市场化几个过程。创新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技术函数,其涉及的含义相当广泛,是一个经济而非管理、技术的范畴。它可能与生产技术相关,也可能与技术手段不相关。

一般而言,技术创新涉及各类与新技术研发有关的活动,它涉及组织管理方式的变革,也强调组织内生或外生技术的重要推动作用。著名的美国企业管理学家德鲁克认为,凡能改变组织现有资源创造能力和潜力的行为,都可以归为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为发展组织高技术的目的,各类企业是组织技术创新的主体。具体说,技术创新包括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工业创新、资源利用创新、组织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六个方面。从企业发展角度来看,创新可以是新技术方面的创新,也可以是组织结构方面的创新。组织创新需要变革原有组织结构、形式,并开展相应制度创新,是开展技术创新的前提和保证,而且制度方面的相应创新会促进组织技术创新。

根据技术在技术创新中的先进程度,组织的技术创新可分为高(尖)端技术的创新、先进技术创新和一般性技术创新。按创新所需的组织方式,技术创新可分为独立创新、合作创新和引进创新。其中,独立创新是指开展技术创新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独自进行技术研发活动,它要求组织单位或个人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基础能力;合作创新是由两个或以上的组织单位开展相互合作,进行新技术的创新,它可以使组织更好地发挥各自的技术等优势;引进创新是开展技术创新的组织单位或个人,从本组织所需的技术出发,从国内或国外引进技术以自行进行再创新活动,要求组织对引进的技术认真消化。通过组织技术创新,提高整体研发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素质。

技术创新的内涵有别于技术转移。技术转移是指新旧技术从产生的企业组织转移到需要使用的企业,在某种国际情形下也存在国家之间的技术横向转让、转移。同时,技术转移强调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大学等技术创新主体的民用技术向军民企业的纵向转移。美国硅谷工业园的高速发展在注重技术创新的同时,也强调企业与外界创新环境间的互动过程。

我国国防军工企业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研发创新能力是企业对军事武器研发项目应具备的评价、选择能力和对创新成果的应用、转化能力。国外有名的军工企业都很看重这些能力培养,而我国军工企业往往只注重培养前者,忽略了后者的重要性。1.1.3 军民融合创新内涵

军民融合成为新时期国家建设的核心价值理论,第一次真正意义上打破并实现了军民分离的传统格局。十七大提出的“军民融合”理论将国防经济建设融入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之中,是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的战略性决策,是将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也是实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宏伟目标的一个重要措施,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经过长期的发展具有了强大的研究开发能力,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其中大部分是可以运用于民用领域,民用工业中的研究很多也可以运用于国防科技工业中,而通过构建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则可以实现国防和民用的有机统一和结合。

创新体系是指政府、企业、金融、大学、研究院所和中介服务机构之间,为寻求和实现一系列共同的国家社会经济目标而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相互作用,以技术创新作为社会变革和发展动力的复合系统。创新体系所具有的主要功能是技术创新、知识创新、知识传播和应用(Joseph,1982)。而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发展起来的军民融合创新体系是指在军民两用技术领域,与开展军民两用技术创新相关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和中介结构,都充分发挥其各自的资源独特作用,突破传统的军用和民用界限和屏障,搭建起有利于军民信息共建共享、军民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军民技术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军民人才柔性流动互动、军民利益分享的组织创新、科技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的复合创新系统。这一系统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国防军事工业融入国民经济建设,为有潜力的民用企业顺畅参与军工研发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从而快速提升国防技术储备实力、国家技术创新能力和国民经济的综合建设和竞争能力,达到寓军于民、平战结合、军民一体化的目的。军民整合创新的核心是打破军民资源界限,基本特征是在国家整体利益基础上综合配置军民资源。当然,在建设军民融合的创新体系中,技术创新是最终核心,组织创新是基本保障。1.2 军民融合创新内容

军民融合创新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在国家层面实现军民两用技术上的深度融合。军民两用技术是既能满足国防军事需求,同时又具有市场和商业应用价值的新技术。(2)增强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军民技术转移包括军事技术转民用(Spin-off)和民用技术转军用(Spin-on)两种形式。(3)从军事装备采办过程和管理层次所采用的调整体制和运行机制,来加强军民技术融合度。军民技术融合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主要包括新型国防军事科研管理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运行制度和规则两个方面。(4)从国防产业链上打破军工企业长期的自成一体和封闭状态。以一定的政策、机制做保证,培养开放、有效的军民结合的技术创新主体。

军民融合创新还包括国防军工企业和相关民营企业之间的技术研发合作。目前,更现实的军民融合创新主要是通过将相对成熟的高新技术的民用创新成果经过二次适应性开发,从而转化为国防军用技术。军民融合创新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应从多个层面、多个主体和多个角度去理解,包括技术层面融合、产品层面融合、资本层面融合、市场层面融合和品牌层面融合五个方面。整体来看,战略层面的军民融合创新可归纳为两个大的方面。其一是军民技术层面的融合。各国发展实践证明,民用技术与军用技术结合越紧密,其军民技术资源利用率越高,越充分。其二是市场交易层面融合。总装备部对涉及军品武器装备的采购制度引入竞争机制试点,从而扩大了军品的采购市场。这也加速了国防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的技术等资源融合。从技术层面上看,军民企业是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1.3 军民融合创新的技术基础

军民融合的主要技术基础,包括技术的军民两用性和技术标准的通用性。1.3.1 军民两用技术

1997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国防授权法》中指出,军民两用技术是既满足国防军事技术需求,又有充分市场化、商业化应用价值,并且可以支持军民生产基础的技术。军民两用技术涉及各类具有军事装备价值、商业化用途和产业化发展潜力的技术,常见的军转民技术、民转军技术和军民通用技术均属于军民两用技术发展范畴。

军用武器高技术的应用范围较广,主要分为八大产业领域:军事航天技术、军用信息技术、军事海洋开发技术、军用化学技术、军事生物技术、军用新能源技术、军用新材料技术和军队指挥自动化技术。在武器装备系统中,军事高技术的建设与发展,通常包括两大类型:一类是能够支撑高技术国防武器装备发展的共性基础技术,例如微电子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光电子技术、高性能推进与动力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和仿真技术;另一类是能够直接用于国防武器装备并使之具有某种特定性能或功能的应用性技术,主要包括侦察监视技术、精确制导技术、信息战技术、航天技术、指挥控制系统技术、伪装与隐身技术、核生化武器技术、新概念武器技术等。实际上,大部分的常见高技术都具有军民两用性质。一方面是大部分军用武器高技术都有用于民用品的生产潜力;另一方面是民营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发出的越来越多的先进民用技术也更能满足国防军工企业的需求。

美国20世纪90年代就从国家层面确立了以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为核心,并强调实施军民融合战略是军民两用技术发展的关键,这是改变过去军用技术创新方法的重要途径。打破军民两大工业间的壁垒,让高新技术自由地流动,这对军民双方发展都有利。美国强调努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需要军民双方密切合作,从而制定并颁布了《国防部国内技术转让条例》,使得军用武器技术能够按国防保密要求,转让给民用企业。

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重视军民两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多年来日本政府一直坚持发展和应用军民两用技术,这也是日本的国防武器装备长期处于世界领先的主要缘故。它以全国的工业和技术资源为基础,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民用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方式加强军队与军民企业间的联系。日本颁布《国防装备研发和生产基本政策》,为民营企业的军工装备技术研发与生产确立了基本政策方针,鼓励军工企业和民用企业加强军用、民用技术的融合,并要求在军事武器的技术研发中尽可能地采用先进的民用技术,以争夺军事技术制高点。目前,日本重要的武器承包商都是能军能民的,其保持军用技术资源优势所需的许多关键产业技术都是民用技术中发展最快的先进技术。例如,及时吸收计算机信息技术、集成电路等民用技术进入国防军用领域,有效地提高军用武器技术水平。有些国防军事领域的专门技术甚至无法单独依靠军工企业完成,必须全力依靠民间才能实现突破(郭晨,2005)。日本国防依靠民用企业研发的先进民用技术,对高端军用技术不断“溢入”,实现了“寓军于民”,也使得日本国防武器装备技术有质的飞跃。

一般来讲,开发和创新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是有针对性的市场使用需求。无论是研发军用技术,还是民用技术,都需要分别针对军用需求和民用需求进行相应开发。由于涉及军民两种需求的差异性较大,要想充分实现研发技术的两用效能,一方面应当在技术创新开发初期就要统筹兼顾到军民两种实际需求,另一方面应当在新技术开发成功后,积极有效地推动创新技术成果的转移、应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在提出发展和应用军民两用技术设想时,就着重强调统筹军民技术需求目标和实现成果转移应用等重要问题。在技术构想、研究和发展方面开展工作,从创新一开始就要确立民用需求和军用需求目标,要求该技术既可以在军方领域优先发展,也可以在民用领域率先发展,还可以通过军民主体双方合作一起发展,也可以不要求军民两用同时发展。重要的是要有军民技术双向流动,先由军用向民用领域流动,也可先民用,再向军用领域流动。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不仅仅是简单地把现成的民用零部件、设备和软件用于军事系统,它是技术上的根本性转移。

目前,先军用后转为民用的军民两用技术,数量大,且符合冷战结束后各国军事技术结构调整和技术应用扩散的趋势,成为各国积极发展军民两用技术的主体。例如,美国长期在红外探测器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它在研发新一代红外探测器系统和设备的同时,还积极将前一代红外探测器技术向民用工业领域转移。由于研发的红外摄像机在焦平面阵列的可靠性等方面优于商业摄像机,又无须装备昂贵的机械扫描装置,多家美国公司都开始采用这一技术研制凝视焦平面阵列红外摄像机。美国一些公司还将这一技术用于研制了生物医学自动记录温度计、飞机车辆驾驶员的视觉增强装置和智能车部件、IC板探伤仪器、建筑与结构非破坏性评估仪器和探伤材料等方面的研制。甚至将该技术用于电力系统和机械系统的维护,用于焊接探缝、板材探伤和化学塑料、金属、晶片等热变化的监测,用于地下污染和有毒物质的遥感探测、环境保护评估和管道气体泄漏探测,用于警察部门所进行的监视和跟踪活动。截至20世纪90年代末,该技术每年可收益22亿美元左右。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军民融合创新还缺乏技术合作与转化的平台,这就导致军民两用技术资源的共享程度低,不能形成有效的军民技术互动。我国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1)直接投资进行军民两用技术研究,以确保与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技术基础的关键部分保持领先地位。(2)支持用国防经费开发的高新技术向民用方面转移。(3)促进将民用先进技术引入军事系统。1.3.2 技术标准

冷战结束后,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不断深入,加之国际政治形势趋向缓和,国防经费预算减少,武器装备采购量大幅度下降,各个国家深感无法再用有限的军费支出维持一个庞大的、封闭、独立国防科技工业基础,纷纷打破封闭的军用技术壁垒,并广泛采用民用技术标准来提升国防科技竞争力。

美国在冷战期间,其国防科技工业几乎全是军工企业,绝大多数军品装备都转包给高等院校和私营军工企业完成。为管理这些军品装备的科研生产,美国政府雇用了十几万军职和文职人员,制定了800多项相关法律,签发近万份总统指令、指示、通知和手册,制订了三万多个军用技术规范和标准。这些烦琐的国防管理审查程序,人为地制造了国防科技工业基础与民用科技工业基础之间的“壁垒”,使国防科技工业基础发展能力日趋削弱。冷战结束后,美国政府经过深入反思,提出了进行军民一体化改革设想,将国防科技工业基础与民用科技工业基础紧密结合成统一的国家科技工业基础,并尽量以民用技术标准代替军用技术标准,军品装备尽量采用民品设备生产,以大幅降低生产和研发成本,缩短军品采办周期,提高国防工业发展活力,增强美国经济的综合竞争能力和平战转换能力。美国成功实施这些措施的做法受到各国的肯定和仿效。

积极采用非军用标准是国际武器装备采办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军用技术标准和民用技术标准,在管理上是两套不同的体系,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兼容性。各体系遵循自己的技术标准进行产品设计、研发、试验和生产。军工标准中许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很多还沿用苏联和美国的旧体制、旧规范。但是,我国并未建立对军工标准进行定期修改和补充的制度,国家允许采办部门按照武器装备的实际情况分别使用军工标准和国家标准,这种杂乱的现象既阻碍了民用企业进入军工企业,也阻碍了军工企业自身运用先进的民用标准进行设计。我国目前的军用技术标准已有不少失去了技术先进性,不仅直接影响国防武器装备的现代化,而且成了排斥民用企业的高技术资源进入军品装备市场的标准壁垒。实行军用技术标准和民用技术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的共用,可以节约大量的资源,有利于我国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双向转移。1.4 军民融合创新困境1.4.1 组织制度、机制问题1.军工组织制度问题

由于我国军政分设的体制,我国国防科技工业整体机构及变动情况较为频繁,一共经历了军队管理、军队为主政府为辅和政府管理三个阶段,最终形成了中央军委和国务院两个平级单位为主的组织结构。这就导致一系列多头管理问题:(1)军工企业和民营企业长期受到军队、政府和军工十大集团的三方管理,政府行政调控能力较为薄弱,机构管理层次混乱。(2)国防总装备部作为军工武器装备的需求者和购买者,需要实施一些国防行业管理职能。各军工集团属于国有大企业,仍具有政府色彩,在军品武器研发投资与计划管理上尚未完全摆脱按所属行政关系下达的状态,这就导致在推动军民融合过程中,总装备部无法充分依据市场竞争自主选择性价比高的军事产品,也会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3)我国各地方的国防科工委(办)是在各省委、省政府委托下实施军工行业管理,但只能进行相关“协调服务”职责,没有具体的行政指令行为。(4)缺少高层次的军民协调机构,无法很好地对军民融合战略实施进行管理。2.运行机制问题

在实施整个军民融合创新过程中,军工企业经常与民营企业存在大量矛盾、冲突。例如,军品装备运行的行政计划性质和民品运行的市场化性质相冲突。军品装备计划下达的指令性、垂直性,产品质量监督的严格性、专业性与被动型同类民品管理的灵活性、自主性相冲突。军品装备在分配政策上的制度化和民品应用的灵活性也存在矛盾冲突。这些冲突的真实性存在必然会严重影响整个军民融合创新机制的运行。目前,国防科技工业体系的运行机制仍带有强烈的、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缺少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条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而国防军工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国家政府和军队的双层保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这种情况下必然会造成国家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造成社会效率不高等问题。1.4.2 政策法规、标准问题

目前,我国缺乏一套完善的,有指导性的军民融合创新政策法规标准体系,缺少有利于推动军民融合创新,如国防知识产权、国防军事采购、军民两用技术转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军民结合政策法规由于颁布的时间较长,很多都无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当今国防科技工业的快速发展,这就造成军民融合创新过程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我国虽然在军工武器产品配套和军转民、军民结合方面都有国家宏观政策和计划指导,但是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相互转移和充分利用先进的民用技术发展军用技术,提高国防武器装备水平方面未制订国家层面的计划,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军用武器技术与民用技术的相互转移和军民融合创新体制的建立。民转军制度方面也缺少相关国家政策有效指导,进入军工武器领域的民营企业无法真正享受国家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转军的进程。1.4.3 军工企业相对独立封闭性与军民融合创新的开放性发展问题

近年,我国的国防军工企业仍相对独立和自我封闭,严重阻碍了民用先进技术转军用领域的渠道,并影响着直接与民用企业进行技术合作、交流的机会,从而隔断了社会中军民两大领域之间的技术横向协同和互动,进而会阻碍国防军工企业与自身以外的技术资源的有效交流,致使国防军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无法满足当前国防军工的需要。

在国外,如美国、日本、欧盟等国的军工企业间的相互联合或兼并,是国防军工企业在20世纪末本世纪初的又一明显发展趋势。在美国,有近1/3的大型民用企业与军工武器技术研制有关,包括美国现有最大的军火武器供应商洛克希德·马丁、波音、雷神和通用电气公司等军民兼营的公司,实现了资源优势互补,并形成一种发展潮流,其许多军工技术相关的企业也开展合并或联合经营。谭清美、王子龙(2008)认为当前真正制约我国军工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是国防军工系统的开放度不足和企业自组织能力较低。

当前,我国的国防军工企业仍多采用军民分开经营、管理的模式,加之国防保密性要求使得军用装备技术的研发仍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而先进的民用技术由于信息共享或军工企业的垄断体制原因也很难与军事用途联系挂上钩。因此,打破当前的封闭式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实施军民融合的必然要求。

其实,企业开展自组织视野下的技术创新或实施军民融合实际上是不限于企业自身的开放式创新。应用开放式创新模式可以使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充分利用企业内部和外部相互补充的各类技术创新资源实现技术创新,其高新技术项目的研发也可与国内外合作。由此,逐步扩大军用武器技术协作和配套的范围,吸引更多相关的民用企业带来更多的高新民用技术充分参与军品武器研制。这是耗散结构自组织理论的基本要求。

由于任何包括军工企业在内的技术性企业的技术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开展突破性技术尤其是关键性产业技术的研制都需要军民企业、科研院所和大学等组织的协同研发,各自承担着不同的创新功能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系统开放性原理指出,任何系统只有把自己保持在不断地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状态下,才能具有保持自身动态稳定性的能力(文兴吾,2007)。企业从外部环境获取技术资源,从而加强其技术互补,必须与民用企业的各种社会资源合作,以迅速提升国防军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然而,我国现有的民用先进技术并没有得到国防军工企业的重视。军工企业也没有更现实的办法来得到应用这些技术,这是当前中国国防军工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即使世界大公司也不可能在所有的先进技术前沿领域维持创新的努力,跟上世界技术变革的步伐。著名战略与创新专家蒂斯曾指出,任何技术创新力量雄厚的企业都不可能拥有技术创新所需的全部资源和技术。随着全球化和创新形势的变化,封闭式技术创新模式已经过时。依靠企业内部资源特别是研发创新资源,已很难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任何企业已不再是一个孤立的自组织系统。从根本上讲,企业对其外部技术资源的依赖性越来越大,成功的组织技术创新取决于企业与外部各种研究机构间的有效合作,以共同获得核心技术上的突破(陈钰芬,陈劲,2008)。

企业先发优势并不必然地产生企业竞争优势,从长远角度来看,核心能力对于企业获取长期竞争优势是至关重要的(郭斌,2003)。因此,应重视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间的产学研合作。借鉴美国常用做法,国防军工企业要打破封闭状态,适应开放式的市场发展需要推动军民两用高新技术的发展,重点是先进技术的民转军。这一政策措施为国防军工企业提供可充分利用先进的社会民用技术的便利条件,有助于军工企业保持军用武器技术的领先地位。企业外部技术的充分获取将有助于新技术的发现和开发,以便及时获取和采纳最新技术,从而不用过分依赖于自身能力有限的纯军工体系。要更强调民用市场的作用,来激发企业在实施技术创新和高技术方面的研发力,从而使民用技术从民用转为军用。

与我国军工企业相比,国外强大的军工企业是一个相对开放、自由的系统,它与其他民用企业之间没有绝对的技术界限。企业只有在研发、生产军品时,才会接受国防军工部门的管理,而在从事一般民品生产时,则接受政府相关工业部门的管理。欧洲国家曾因经济危机,以合作方式联合研制军事武器。美国也特别重视与北约国家分享军事技术,并与日本、北约等国家联合发展导弹防御系统。目前,美国75%的军工企业与国外企业有合作关系。俄罗斯也积极参加开展军事国际合作,并成立了对外军事技术合作国际委员会(何玉彬,2010)。1.4.4 军民用技术融合程度不高

军事战争和国家安全的技术需要推动着先进技术应用于军事领域。事实证明,许多先进技术都是在国防军事需求的推动下才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先应用于国防军用领域,然后才逐渐渗透到相关民用领域。目前,由于国防军用技术的保密性等因素影响,我国的军民技术兼容性差(向先登,张翠芳,2009),大量具有民品应用前景的技术成果留在国防军工企业及其相关的科研院所中。同时,大量先进的高端民用技术因国防军工企业的组织、管理体制而被挡在军工企业外,从而使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的各自优势没能得到充分发挥。国防军工企业竞争意识也还不强。尽管我国在《武器装备采购条例》和其他法规的指导下,总装备部对具有技术竞争条件的军事武器装备、分系统、零部件、单项设备和材料进行了招标试点,甚至对涉及国防安全的研发项目,总装备部在采用传统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也开始进行培植行业竞争对手的有益尝试,通过项目分阶段承包的方式开展竞争。总装备部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严格要求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的条例和条件定期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并编制本系统的《装备承制单位名录》,要求从该名录中选择武器装备采购的承制商,对承制单位提高竞争和管理经验意识给予极大推动(王建国,李鸣,2009)。尽管引入了行业竞争机制,但多数国防军工企业仍缺乏自我竞争意识,或竞争意识仍不强。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家军工企业构建自己的高技术园。多数产业园是政府主导建设和政府联办的,必然使得我国军工企业在引入民用企业的先进技术和大学、科研机构的合作时,进行技术创新研制方面的意愿不强,相关军用技术的自主创新动力也不强。即使有自己的内部技术研制,当自己技术研制能力已达极限时不能也不愿意引进或合作研制。1.4.5 军民信息交流问题

长期以来的军民分割状态,使得军民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很少,未能真正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军民企业间协调交流的平台不完善,仅仅是在某些武器型号部分开展交流,没有对整个武器预研全过程进行联合的协调沟通。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之间,军用企业与民用企业之间联合创新研发,都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目前,军事武器装备的技术含量已经越来越高,而先进民用技术巨大的军用潜能也没能得到发挥。各军工集团企业之间没联合技术攻关,也没有通过军民技术的双向转移,以提高军工企业的技术研发力。

信息交流的技术手段远远落后于信息时代,特别是国防科技工业信息的中介机构建设不健全,缺乏对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军民互动能力,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千变万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军工企业和民用企业均无法及时了解对方的技术需求,无法准确确定自身拥有的技术资源是否可以转移到其他相关领域,导致军民两用技术大部分只能作为专用技术,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市场效益,造成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军工企业和民用企业需要运用大量的精力、金钱和时间才能获取有用的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运行成本。1.4.6 人才使用和培养问题

高素质人才是建设军民融合创新体系的关键,是发展国防高科技产业的具体实施者,是进行技术创新和发展知识经济的根基。随着国防科技工业基础的快速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具有更新快、创新频繁等要求,需要企业具有掌握学习能力强、思维活跃、具有创新意识、精力充沛、敢于拼搏的高素质人才。

现有的军民融合创新体制中存在着大量的人才使用和培养方面等问题。一是人才结构方面。现有的人才中低素质和中等素质的人才较多,但缺少综合能力强、具有较强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又熟悉市场经营之道的高素质人才。二是人才激励上缺少能够吸引高素质人才的政策环境,现有的分配和奖励政策没有突破传统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框架,没有充分评估并承认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价值,导致造成了一部分人才的流失。三是人才培育上机制不新,人才来源单一,并未依据我国军民融合需求制订相应的人才培育计划,人才培养风险顾虑过多。2 军民融合创新治理的理论基础2.1 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和竞争优势理论1.国家创新体系理论

国外学者较早提出“国家创新体系”基本概念的是弗里曼、纳尔逊和郎德威尔三名教授,他们三者的研究侧重点各有不同。弗里曼教授的理论侧重于研究技术创新对国家经济建设与发展绩效的影响。纳尔逊的重要贡献则在于将各类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主体与政府之间的相互作用作为研究国家创新体系的核心,他指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与高技术产业发展存在重要联系。而学者郎德威尔的分析侧重于研究国家政治边界是如何影响国家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相互作用以及这种相互作用是如何影响国家绩效等微观问题。他认为制度建设在国家创新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需要植根于整个生产体系之中。

一般来讲,国家创新体系是由各类技术和知识创新相关的组织和机构组成的创新网络系统,其核心主体部分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广义的国家创新体系还包括政府部门、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行业培训机构以及作为创新支撑的基础设施等。部分专家学者在深入分析、研究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时,将其研究与区域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或部门经济学结合起来,从而将国家创新体系分解为区域创新系统、产业创新体系或者部门创新体系,这一分解思想也为构建各地区的区域或产业军民融合创新体系提供了依据。区域创新体系的概念与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较为相似,它是指某个区域内参加新技术、知识研发与扩散的各类企业、大学及科研院所、政府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组成的,能够为储备、创造、使用与转让知识、技术、技能和新产品的相互作用提供平台或媒介的创新网络系统,是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定义可以看出,区域创新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创新主体要素、创新功能要素以及创新环境要素。主体要素主要由区域内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地方政府组成。功能要素包括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等。环境要素包括政府或法制调控、机制、体制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2.竞争优势理论

学者波特在《竞争优势》一书中首次提出竞争优势理论,提出了企业创造和保持竞争优势的方法和关键因素。随后,他撰写的《国家竞争优势》一书,探讨了国家层面的竞争优势问题,力图解释在全球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一国经济能够持续繁荣的源泉。波特认为国家的竞争优势和财富获取主要取决于本国现有的生产率和所能利用的单位物质资源。发挥国防科技工业基础优势,构建军民融合自主创新体系,正是合理优化配置军用和民用两种资源,以谋求国家竞争力和竞争优势的提高。

波特提出的著名钻石理论中指出,竞争环境是由需求条件、生产要素、企业的战略、结构和竞争对手、相关产业和支柱产业的表现四类要素组成的钻石构成的。它揭示了在某一区域的某一特定产业领域,科技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等资源是影响区域生产率和生产率增长的重要因素。一般认为,一国的竞争力主要来源于自然资源、资本、劳动力等物质资源的投入。而波特认为,在全球化高速发展的今天,这些投入要素与生产率没有直接的关系,其作用日趋减小,国家更应该重视对良好经营环境和支持性制度的建设,以确保投入要素的高效使用和升级换代。他认为,只有有利于生产率增长的政策、法律和制度才能加速国家的繁荣,否则只能走向贫穷。2.2 国防工业转轨理论

现代国防经济学认为,国防工业转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防工业转轨,是指将军工企业和国防科研机构直接转变为能够承担民品创新和生产任务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其关键在于技术、产品和功能的替代性。而广义的国防工业转轨,是将国防军工部门中转移出来的多余资源再配置到经济建设与扩张的部门和地区的过程。对任何一个发展的、动态经济体系来说,资源要素的重新配置是一个连续、动态不间断过程,其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整个市场条件和经济概况,也取决于国家相关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广义上的国防工业转轨不仅仅是企业业务上的调整,更是对整个体系的资源和企业的再分配,这一概念更具有实用性和现实性。军工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融合是国防工业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并非所有发达国家都成功地完成国防工业基础的转轨,还有许多国家仍存在军民体系完全分离的状况,这主要是由于国防军工企业的严格保密性及其特殊军事地位造成的。要成功实现国防工业转轨就必须消除军民之间的各种壁垒,这里不仅仅包括制度壁垒和政策壁垒,还包括市场壁垒。现阶段,许多国防武器采购还是采用由国家相关机构直接采购的方式,未形成行业市场竞争,这也是军民融合创新的主要障碍。2.3 治理理论2.3.1 治理理论发展脉络

自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使用“治理危机”分析非洲的发展以来,治理理论已成为管理学研究的热点领域之一,相关研究成果大量涌现,其中的公司治理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仔细梳理治理理论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其遵循科层治理、市场治理与网络治理三种模式的演进路径,主要的理论基础是交易成本经济学(李颖,2007)。应该说,科斯的企业和市场的“两分法”提高了人们对科层治理和市场治理两种形式的认识。然而,传统的“两分法”却忽视了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尤其是企业间的资源配置形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企业间跨边界的合作成为经济生活的常态,网络组织也成为市场竞争的新主体。Williamson(威廉森)(1975)最早关注这些中间组织形态,对网络组织的交易方式展开研究,从而突破了科斯的“两分法”。在此基础上,Jones(琼斯)等(1997)以结构嵌入的社会学理念为基础提出了网络治理的理论模型,以有效遏制机会主义行为。这样,对应三种不同的组织形态,治理模式划分为科层治理、网络治理和市场治理,形成一个连续谱系。自此,众多学者采用网络治理理论(思想)对合作创新这些中间性网络组织展开深入研究。然而,Becker(贝克尔)(2004)认为治理理论仍然存在着残缺性,知识作为价值创造和竞争优势的源泉,知识的拥有、流动和利用已成为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经济活动。知识治理维度将成为治理理论发展的重要方向。因此,本书将治理困境、网络治理和知识治理三大方面,系统分析合作创新的治理研究文献。2.3.2 合作创新治理困境

学者主要从三个角度,对影响合作创新高效稳定进行的问题或困境展开研究。1.机会主义行为角度

最早研究机会主义行为的是交易成本学派。Williamson(1975)从保险契约中出现的“道德危害”引申出机会主义行为的概念。Tripsas(崔普沙斯)等(1995)从合作研发稳定性角度,研究了机会主义行为,认为如果该问题得不到解决,许多看起来很有价值的合作研发项目就不能进行或契约存续期很短。彭本红(2008)指出机会主义行为是影响企业协同创新持续性的主要障碍。Atallah(阿塔拉)(2006)认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合作方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往往难以察觉且不容易受到惩罚,对研发合作的打击十分严重。孙彩虹等(2010)建立的三阶段双寡头博弈模型结果分析也表明机会主义对企业合作R&D(研究与开发)打击巨大。Pastor(2002)研究了合作研发组织成员背弃合作协议的原因,指出合作研发组织不仅要诱导其成员遵守已达成的契约,还要敦促成员进行投资合作,增强信息交流。易余胤等(2005)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对企业间合作研发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演化分析,指出这一行为结果易导致合作R&D失败。2.知识溢出/技术溢出角度

杨玉秀(2008)研究了知识溢出对合作创新具有的双向效应,指出合作创新处于两难困境。郑登攀(2008)分析了内生溢出对中小企业合作创新倾向的影响。研究表明,考虑到技术溢出风险,中小企业倾向于选择保守商业秘密或者提高产品上市速度来控制技术溢出,这样中小企业在选择合作创新之前会陷入“囚徒困境”,降低合作创新倾向。王洋(2010)采用博弈理论分析了供应商和制造商组成的产业链合作创新系统。研究表明由于创新的外溢效应,使得供应商的创新投入不够,制造商和供应商往往会陷入“囚徒困境”,走出这个困境的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合作协议。文守逊(2010)也试图解决创新外溢与创新动力这一对固有的矛盾,指出应通过技术联盟内部的激励模式和政府激励模式进行有效激励。3.知识产权角度

祁红梅(2004)指出以知识合作为主的动态联盟中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垄断性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冲突,是联盟成功构建和健康运行的重大障碍,她提出了基于利益、契约和信任的激励框架。苏世彬(2005)利用冲突分析模型对这一冲突产生的必然性从理论上进行论证。王西京等(2009)结合222家企业的调研数据,实证分析了合作伙伴机会主义行为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对合作研发创新绩效的影响,发现知识产权风险对后续合作、研发创新收益的取得产生负面作用。上述文献表明,由知识无形性、知识溢出等因素引发机会主义、合作困境或冲突等问题是影响合作创新组织高效性、稳定性和持久性的关键,如何有效治理是合作创新组织面临的最大挑战。2.3.3 网络治理理论

网络治理研究主要着眼于合作创新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从治理模式(或结构)和治理机制两个方面进行研究。

1.治理模式(或结构)

Parkhe(帕克荷)(1993)指出联盟治理结构的核心是抑制和消除联盟内部的机会主义。目前,学术界关于合作创新治理模式的研究主要在Das(达斯)和Teng(邓)的股权—非股权二分法基础上展开(2003),即根据合作的股权特点将合作创新组织模式分为股权式和非股权式(又称契约式)。主要研究文献集中在对治理模式选择的研究。Morasch(莫那施)(1995)认为当企业的研发合作不存在协同效应时,股权式合作形式存在较大的组织成本,因此恰当的契约创新可以解决合作中的道德风险问题。骆品亮等(2002)通过博弈模型分析了企业之间合资与合作开发的最优性,并比较了研究型合资企业(RJV)和合作研发(COD)这两种组织形式。陈菲琼(2003)认为企业基本不具备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客观条件时,企业应采用非股权式的治理结构来处理知识联盟行为。Chung(钟)(2003)认为在动态和复杂的环境影响下,企业趋向于选择基于契约的合作类型,而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企业则会建立一种基于信誉和公平的合作类型。上述基于企业视角的研究,有助于深化治理模式的认识,然而,在某种程度上也忽略了合作创新的知识生产基本特征。2.治理机制

治理模式为实现合作创新各方提供了相互制衡的组织平台,但治理问题的解决还需要通过治理机制来进行。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时,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性将会扭曲合作行为并使创新联盟失效(2007)。合作创新治理机制可分为正式治理机制和非正式治理机制两种。

正式治理机制集中于基于契约理论的治理机制、基于利益分配的治理机制、联盟内部的激励约束治理机制和基于政府激励的治理机制。(1)基于契约理论的治理机制。Luo(罗)(2002)指出以法律为基础的契约是促进合作、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郭新燕等(2008)提出通过动态合同以应对成员风险态度的不确定性对合作研发造成的不利影响。(2)基于利益分配的治理机制。胡耀辉(2007)认为利益分配机制作为技术联盟内部治理机制的手段之一,是保证联盟稳定发展、实现高绩效的一个重要条件,要保证将联盟所产生的利益在联盟各成员之间进行公平分配。范波(2010)构建了并行研发联盟的合作研发博弈模型,指出通过选择合理的利润分配方式来降低联盟成员的道德风险。Mody(莫迪)(1993)认为平分收益容易导致投机行为,因此应避免这种利益分配形式。黄波等(2009)研究了并行研发联盟,认为按投入比例分配收益有助于避免搭便车的投机行为,但研发投入的智力资源很难计算,因此实施难度较大。平均分配收益是一种简单易行的分配方式,当投资收益率足够大时,联盟成员会放弃投机行为。(3)创新联盟内部的激励约束治理机制。张坚 (2007)指出联盟组织激励机制的目标是要建立起熵减机制,以克服技术联盟不稳定性。在此基础上,竞争和协同机制、熵流控制机制两者相互作用,实现对联盟各成员的激励作用,使联盟持续发展。孙国强等 (2005)提出双面激励 (经济与人文两个层面)与三向度约束 (互赖关系、自我履约、抵押品三个向度)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有效治理企业合作网络组织。王雪原 (2010)从结构熵理论角度,分析并创新R&D联盟持续约束模型,给出实现联盟可持续的具体方法。阮平南 (2007)认为应建立企业间内在约束机制,例如建立惩罚机制,以加强企业间合作的稳定性。(4)政府激励治理机制。由于创新是一个 “试错”过程,创新本身具有外部性使得政府的政策激励显得异常重要。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日欧等发达国家都将政府政策作为推动企业R&D合作的重要工具。苗芳 (2007)阐述了美国等政府对创新合作给予的政策支持,指出政府对合作创新的重要激励作用。Stenbacka(斯滕巴卡) (1998)研究了R&D补贴和鼓励R&D合作两种政策对于企业创新的影响,发现没有补贴的R&D合作将减少企业的研究强度。Qiu(邱)(1998)研究了本国企业与国外企业进行R&D合作情形下的贸易政策,发现针对协调合作模式 (Coordination),R&D补贴是最优政策,而对于分享成果合作模式(Co1laboration),R&D补贴和征税都有可能是最优政策。

非正式治理机制主要从信任和声誉等方面对企业间的竞合关系进行治理,即关系治理。Uzzi(乌西)(1997)认为企业可以通过关系治理来构建良好的合作关系,嵌入关系的组织间技术合作有利于技术诀窍等缄默性技术知识的流动。(5)基于信任的治理机制。Lundavall(伦德瓦尔)(2009)指出为了减少合作创新中的不确定性,相互间的信任是必要的。Candace(坎迪斯)(2009)指出,较高的不稳定性与依赖性使得成员之间的信任成为技术联盟合作成功的关键因素。Blomqvist(布罗维斯特)(2008)指出,技术联盟成员之间存在较大的核心技术泄露风险,完善的信任机制对于建立稳固的协作关系是十分必要的。Ngowi(恩戈维)(2005)针对关于联盟内部的合作和竞争因素的案例研究发现,信任机制可以降低联盟成员的投机主义,促进参与方稳定合作。Jong(钟)(2008)对荷兰391家高科技企业的技术联盟创新的实证研究表明,信任可以维系技术联盟长期存在并促进技术知识创新。李永锋(2007)建立了企业合作创新的三阶段模型,指出信任降低了长期合作关系中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郝生宾等(2007)运用经济博弈理论,对合作研发组织中企业的博弈行为进行了研究,指出合作研发的次数越多,企业之间就越能够互相信任,从而减少了策略的不确定性,逐步建立稳定、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索玮岚等(2008)指出信任是合作研发风险因素集中最大的风险因素,它对合作研发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通过建立基于合作信息的信任监控体系或“信誉记录”,可以增强合作伙伴之间的相互信任。(6)基于声誉的治理机制。声誉机制不仅是技术联盟形成的基础,也是技术联盟的重要治理机制。Weigelt(魏格尔特)(1998)认为在技术战略联盟中,联盟伙伴良好的声誉可以加强联盟各方有效的技术信息交流,降低联盟管理的监控成本和交易成本,从而提高联盟的绩效水平。王昌林(2005)认为企业声誉具有“双刃性”,它促使联盟企业重视履约造成的声誉成本,以提高联盟的稳定性,克服机会主义行为。朱少英(2008)构建了合作创新的信誉模型,指出在信誉激励下,合作创新是有效率的。

上述文献表明,治理机制能够有效遏制机会主义行为,为合作创新提供有效的制度性保障。然而这种建立在管理和控制视角上的治理机制阻碍了合作的创新性,阻碍了对新技术和新知识的开发(张首魁,党兴华,2009)。同时,交易成本框架中并未包括“知识转移方面的考虑”,很难从制度创新上解决组织如何利用知识进行创新的问题。网络治理只是善治知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王德禄,张国萍,2005)。因此,有必要从新的视角研究企业合作创新的治理问题。2.3.4 知识治理理论

从知识基础观点来看,合作创新是一连串知识创造的过程,其实质是形成知识流动的创新网络。企业间知识互补性是形成合作创新的条件,知识共享和知识转移是合作创新的前提和基础。知识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其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导致了知识生产过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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