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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3 12: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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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勇

出版社:汕头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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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改革法律法规

税费改革法律法规试读:

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01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2016—2020年)》,简称 “七五”普法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指出,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实施 “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农村的重要保障。“七五”普法规划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不同群体的特点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有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 “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

特别是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多年普法实践证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增强全社会依法办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进行普法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需要。

多年来,我国在农村实行的改革开放取得了极大成功,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广大农民生活水平大大得到了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等原因,现阶段我国一些地区农民文化素质还不高,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现象虽然较原来有所改变,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仍很淡化,不懂、不愿借助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这就极易受到不法的侵害,或极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阻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农村步伐。

为此,根据党和政府的指示精神以及 “七五”普法规划,特别是根据广大农村农民的现状,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特别编辑了这套 《全国 “七五”普法学习读本》。主要包括了广大人民群众应知应懂、实际实用的法律法规。为了辅导学习,附录还收入了相应法律法规的条例准则、实施细则、解读解答、案例分析等;同时为了突出法律法规的实际实用特点,兼顾地方性和特殊性,附录还收入了部分某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非法律法规的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应用表格等内容,拓展了本书的知识范围,使法律法规更“接地气”,便于读者学习掌握和实际应用。

在众多法律法规中,我们通过甄别,淘汰了废止的,精选了最新的、权威的和全面的。但有部分法律法规有些条款不适应当下情况了,却没有颁布新的,我们又不能擅自改动,只得保留原有条款,但附录却有相应的补充修改意见或通知等。众多法律法规根据不同内容和受众特点,经过归类组合,优化配套。整套普法读本非常全面系统,具有很强的学习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非常适合用于广大农村和城乡普法学习教育与实践指导。总之,是全社会 “七五”普法的良好读本。

国家税费改革和税务规划

“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

关于印发 《“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的通知税总发 〔2016〕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加快 “十三五”时期税收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税务总局制定了 《“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2月2日

为加快 “十三五”时期税收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十三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划。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抓住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以约束税务机关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为重点,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促进税法遵从和税收共治,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基本原则

——坚持税收法定。增强税收制度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推动实现税收领域良法善治。

——坚持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牢固树立平等理念,依法平等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征纳双方相互尊重、诚实守信、信赖合作。

——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遵循正当程序,合法合理行政,提高税收执法效能和执法公信力。

——坚持简政放权。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坚持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将税收法治工作与纵合横通强党建、绩效管理抓班子、数字人事带队伍、培育人才提素质等特色工作深度融合,提升税收法治建设实效。(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税务机关,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税收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征税理念牢固树立,税收改革依法稳步推进,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和调控经济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发挥。

——税收制度体系更加完备。税收立法级次显著提升,税收制度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明显增强,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完备规范。

——税收行政行为更加规范。依法决策机制健全,税收征管严格规范,纳税服务优质便捷,权力制约监督严密有效,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有力。

——税收法治环境更加优化。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浓厚,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明显增强,综合治税体系不断完善,税收共治格局基本形成。二、工作任务(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1001b1严格依法征税

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相关法律。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建立健全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坚持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依法防止和制止收 “过头税”,加强税收收入质量考核评价,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坚决遏制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21001b1依法发挥税收职能

贯彻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税收改革,依法制定、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税收政策工作规范化机制建设,做好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和储备,完善政策解读机制,建立税收政策确定性管理制度,健全税收政策协调机制,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着力构建政策全链条管理机制。

31001b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规范和改进行政许可行为。坚持放管结合,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证合一”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协调相关部门推进个体工商户 “两证整合”。探索完善对 “一址多照”和 “一照多址”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

41001b1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落实中办、国办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国办 《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做好税务系统权责清单编制和实施工作。2016年底完成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试点工作任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推行负面清单相关工作。省税务局、市县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和地方政府相关安排开展权责清单制度推行工作。

51001b1推进税务机关及其部门职责规范化

落实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税制改革新要求,适应税源结构新变化,把握税收管理新趋势,优化组织结构、职责划分、资源配置,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促进税务机关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61001b1推动和参与税收立法

推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做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实施工作,推动环境保护税和房地产税立法,把主要税种的征收依据逐步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整合、规范、优化税收优惠政策。

71001b1完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适时修订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逐步提高税务部门规章作为税收行政执法依据的比重。提高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众参与度,落实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出台前征求意见相关要求,做好制定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进一步研究健全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咨询、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税务部门规章草案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探索税收制度建设基层联系点制度。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税务部门规章草案。

81001b1强化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

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税务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税务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税收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告形式公布,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加大合理性审查力度,增强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防范制度性风险。完善合规性评估机制,对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世贸规则合规性进行审查。加大备案审查力度,把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审查制度。

91001b1健全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按照国务院部署,对现行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健全和落实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机制。实行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与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更新文件目录及文本。

101001b1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全面深入参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行动计划,将相关成果融入我国的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协定谈判和执行以及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等实践中,建立健全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机制,防范国际逃避税,推进双边协商,规范税收协定执行。以推动实施 “一带一路”战略、支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为重点,加快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进程,全面加强国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建立与重点国家税务部门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 “走出去”企业有关涉税争端。(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11001b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决策内部机制,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

121001b1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131001b1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研究建立税务机关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141001b1加强合法性审查

建立税务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51001b1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会议集体讨论,由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61001b1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71001b1改革税收行政执法体制

优化各层级税务机关征管职责,完善税务稽查机构设置,根据不同层级税务机关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适当提升管理层级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资源。进一步优化基层税务机关岗责体系,科学定岗定责定编,提高编制使用效益,实现人力资源向征管一线倾斜。

181001b1推进税收业务和内部管理规范化

落实和完善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出口退 (免)税管理规范、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巡视工作规范、税务稽查规范、督察审计规范等。推行数字人事,完善干部考核管理体系。

191001b1完善税收执法程序

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推动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探索扩大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领域。健全税收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文书送达等制度规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点规范税款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完善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健全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完善公安派驻税务部门联络机制。修订和规范税收执法文书。

201001b1创新税收执法方式

深入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建立健全 “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确保稽查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推行重大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和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探索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调解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

211001b1加强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

全面完成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任务,实施 “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建设电子税务局,2017年基本实现网上办税。深入推进信息管税,研究建立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等改革需要的信息系统,推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及时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依法建立健全税务部门税收信息对外提供机制,加强数据管理,保障信息安全。(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221001b1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规范税收个案批复行为。建立和实施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税务机关税收政策咨询服务。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对税务廉政风险进行评估,查找和梳理风险点,依靠科技手段把制度要求嵌入软件设计,做到流程监控、痕迹管理,实现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的信息化防控。

231001b1切实加强内部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党组应当切实履行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税务机关党风廉洁建设负总责。强化政治巡视,发挥巡视监督作用。加强督察内审、督查等监督方式的协调配合。强化税收执法督察,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和税收政策有效落实,重点关注易发生执法问题的薄弱环节。加强对预算执行、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的审计监督。严格执行税收违法案件 “一案双查”制度。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

241001b1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健全纳税人监督机制,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纳税人监督渠道,落实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制度。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监督作用,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

251001b1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以部门规章形式修订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制度规定,在核准、公告、分解税收执法职权基础上,科学确定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261001b1加强纠纷预防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利益表达和协商沟通等机制,引导和支持纳税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探索建立涉税纠纷预警机制,收集、分析和归纳纠纷信息,及时研判纠纷隐患,制定纠纷应对措施。

271001b1完善复议应诉工作体制机制

税务总局设立专门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省国税局应当明确承担税务行政复议职责的机构,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省地税局可以比照执行。完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健全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落实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办案场所以及其他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预算。制定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办法,适时修订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试行)》,建立健全税务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等制度,支持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尊重并执行生效裁判。

281001b1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深入研究税务行政和解调解制度,实现调解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促进投诉管理规范化,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建立纳税人以及第三方对税收工作质量定期评价反馈制度,对部分投诉事项实行限时受理、处置和反馈。推进信访办理法治化,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91001b1拓展公开领域和事项

全面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完善税收征管执法公开内容,扩大纳税服务公开范围,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增强税务机关公信力、执行力,保障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在阳光下运行。

301001b1完善公开工作制度机制

健全完善税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规范依申请公开对外答复和内部办理机制,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监督。落实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涉税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包括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网站信息发布标准要求等。

311001b1加强公开载体建设

利用和整合相关资源,积极运用新技术、新软件、新平台,创新政府公开方式,拓展政务公开渠道。加快推进 “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将税务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和到达率,开展在线服务,增强用户体验和影响力。(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321001b1提升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法治理念

按照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建立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党组书记带头讲法治课等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每年至少安排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省以下税务局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法治讲座。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

331001b1增强税务人员法治意识

把宪法、法律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健全税收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税收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积极探索运用以案说法、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创新方式提高学法热情,提升培训效果。

341001b1加强税法宣传教育

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税收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全面实施 “七五”普法。在国家宪法日、税收宣传月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活动。依托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税务报刊图书、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和方式,实现税法宣传常态化、多样化。支持税法理论研究,推进税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着力抓好税收法治文化建设。开展税收普法示范基地建设。

351001b1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

创新方式方法发挥税务机关在诚信纳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向社会主动公开A级和 “黑名单”纳税人,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依法提供更多便利,对纳入 “黑名单”的纳税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宣传,形成正向激励和反向警示的双向合力,为诚信纳税营造良好氛围。

361001b1促进税收社会共治

推动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支持以地方立法等形式加强协税护税制度建设,努力提升综合治税水平。推动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依法实施涉税中介行业监督管理,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自律,鼓励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涉税专业服务。坚决整治 “红顶中介”,切断税务部门与涉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促进涉税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371001b1健全税务机关法制机构

合理界定税务机关法制机构职责,突出税收法制工作主业。加强法制机构力量配备,强化法制机构人员保障,省国税局应当配强专业力量,市国税局应当配足专职人员,县国税局应当设置法制机构,各级税务机关法制机构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员。各级地税局可以比照执行。

381001b1完善税收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2016年底前,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发放税务检查证,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研究制定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和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数字人事管理体系建设,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391001b1加强税收法治人才培养和使用

根据中央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研究落实相关岗位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要求,加大对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录用力度,鼓励税务干部考取法律职业资格。结合税务领军人才和专门人才选拔培养等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收法治人才培养,探索推进税收法治领军人才建设。

401001b1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全面建立以税务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健全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之间的衔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十)健全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411001b1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议事规则,建立和落实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部署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统筹推进法治税务建设重点任务。

421001b1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用人导向作用,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行政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予以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431001b1建立税收法治建设政绩考核制度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改进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提高法治指标所占比重。

441001b1探索创新依法治税体制机制

开展省以下税务局设立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办法,逐步推广。实行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述法,鼓励主要负责人分管法治工作,倡导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适时选择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依法治税综合试点。三、组织实施(一)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规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推进依法治税第一责任人职责。县以上 (含县)税务局每年第一季度应当向上一级税务局报告上一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报告应当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二)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全面开展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分别命名全国税务系统、省税务系统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三)督促考核

各省税务局应当根据本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列明进度安排,并于2016年12月底前上报税务总局 (政策法规司)。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依法治税年度重点任务纳入绩效管理,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确保依法治税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税总发 〔2016〕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全国税务系统 “六五”普法工作成效显著,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深入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普及,各级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水平明显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进一步提升,有力地推动了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以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结合税务部门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 (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9月7日

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2016-2020年)》,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推广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健全税收普法宣传机制,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发挥税收对 “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制定本规划。一、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对法治宣传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 “七五”普法规划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坚持税收法治宣传教育与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为 “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教育,使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税收法律知识深度普及,普法宣传机制稳步健全,税务人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全面提高,社会税收共治全面推进,进一步形成崇尚税收法治的社会氛围。(三)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结合税收改革发展重大任务,把税收法治宣传教育贯穿依法治税全过程,推动税收现代化建设,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坚持创新宣传,注重实效。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推动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理念、机制、载体和方式方法创新,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不同地区、行业及不同对象的实际和特点,分类实施税收法治宣传教育,从税务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三个方面着力提高税法遵从水平。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把税收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到依法行政、诚信经营、社会共治中,使公民在参与税收法治实践中接受税法教育,增强税法意识。二、全面增强税务人依法行政能力(一)推动税务干部学法用法

抓住税务系统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健全领导干部日常学法机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精神,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自觉做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的模范。健全税务人员学法用法培训制度,把税收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重点内容,开展通用法律知识、税收法律知识、廉政知识等专题培训,积极运用以案说法、税法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干部学法用法热情,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完善学法用法监督考核机制,坚持把依法依规办事作为检验税务人员学法用法成果的重要标准,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税务干部的重要内容。(二)促进税务部门依法决策

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意识,确保决策内容、决策程序于法有据,依法进行。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培育依法行政制度文化,健全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税收法律顾问制度、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为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制度保障。(三)规范税务人员执法行为

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树立阳光执法、文明执法理念,推进税收执法程序规范。严格落实税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大力宣传和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出口退 (免)税管理规范、国税地税合作规范等税收工作规范,推动税收管理服务规范化。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全面梳理税务部门权责清单,清理规范权责事项,并向社会公告。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创新税收执法方式,推行说理式执法。(四)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不断拓展公开领域和事项,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完善税收征管执法公开内容,扩大纳税服务公开范围,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完善公开工作制度机制,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 “三同步”要求,做好对涉税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公开载体建设,加快推进“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将税务网站、“两微一端”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便利的回应社会关切和办税服务平台。三、全面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水平(一)增进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对等观念

积极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宣传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减免税、延期申报纳税,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等,使纳税人全面、准确了解其在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同时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培养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现代法治观念,切实增强纳税人的责任意识和维权意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加强税收法律政策解读

认真倾听纳税人呼声,利用大数据分析,准确把握纳税人合理需求,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着重加强税收政策解读工作。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纳税人,通过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解答咨询、举办专题培训班、发放税法知识读本等多种形式,多角度、分层次开展税收法律、税收政策、税收业务等方面的宣传辅导,在第一时间对重要或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政策进行解读,为纳税人提供统一、规范、权威的政策解读服务,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遵守税法,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水平。(三)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

突出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税法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意识。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税收违法 “黑名单”制度,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和 “黑名单”纳税人,落实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加大奖优罚劣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让诚信守法者畅行无阻,让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用纳税信用推动税收管理创新,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涉税案件的公开曝光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一些定性准确、影响面大的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四、全面推进社会税收共治(一)推进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健全完善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把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当地普法工作体系。要加强与当地宣传、文化、法制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快税收普法教育基地创建活动,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关于开展全国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6〕117号)要求,组织税法普及教育实践活动。要积极协同教育部门,把税收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制定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大纲,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增强青少年税收法治观念。要注重发挥各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和引导高校、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志愿者广泛参与,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推进法治宣传。(二)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

坚持集中性宣传与日常性宣传相结合,普及与群众利益、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增进公民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共识,促进社会纳税遵从。组织开展税收宣传月、“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集中宣传活动。深化税收法治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六进”主题活动。结合社会关切和社会热点,举办税收法律、法规专题讲座。繁荣税收文化法治作品创作推广,广泛开展群众性税收文化宣传活动。(三)选树模范守法典型

通过各种形式,积极适应社会大众的税收法治文化需求,在全社会大力培植诚信纳税、模范守法典型,加强税收法治宣传舆论引导,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全社会对税收法律的认知度。加大税收法制模范守法典型宣传内容原创力度,提高先进典型宣传作品的可视性,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广泛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多形式、多角度增强税收法治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影响力。五、完善税收法治宣传教育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税收普法工作作为法治宣传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加强阵地建设

要积极开展税收普法教育基地建设,争创全国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主流媒体的影响力和辐射优势,办好法治宣传专栏、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特色栏目,积极引导社会税收法治风尚;要强化办税服务厅窗口作用,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咨询服务、纳税辅导;要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及 “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主动推送功能,推进 “互联网+税务”行动,拓展利用微电影、动漫、文学作品等多种宣传方式,扩大税法宣传的受众面和普及率,增强用户体验和影响力。(三)加强基础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税收法治宣传重点项目优先予以立项,进一步强化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鼓励引导司法执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大专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加入普法志愿者队伍,充实和加强法治宣传工作专业力量。要按照国税地税合作规范要求,加强双方协调配合,积极整合宣传资源,形成税收法治宣传合力。(四)加强责任落实

实行 “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强化责任落实,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和督查督办。对任务落实进度和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健全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和督查调研等工作督查督办制度,确保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任务落地生效。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6〕 5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你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将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省,请遵照执行。

请你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试点顺利进行。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16年5月9日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

第三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 (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 (含水库)、雪山融水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

第六条 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地表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下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河北省可以在上述分类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进行细化分类。

第七条 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1001b1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1001b15元。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的税额标准为每千瓦小时 01001b1005 元。

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

第八条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 (不含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取水)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在非超采地区税额标准2-5倍幅度内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超过5倍的,报国务院备案。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

第九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第十条 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除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取用水外,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 (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加征超过3倍的,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 (疏干排水)和地温空调回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第十三条 对下列取用水减免征收水资源税:(一)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二)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第十四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在河北省区域内取用水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审批部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用水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在河北省内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八条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水资源税由调入区域取水审批部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九条 建立地方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取水许可情况和超计划 (定额)取用水量,并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实际取用水的申报信息。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实际取用水量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地方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相关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信息进行比对,并根据核实后的信息征税。

水资源税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地方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后,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0〕 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制定的 《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涉及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法律程序业已完成。为加快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步伐,国务院决定于2001年1月1日先行出台车辆购置税。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燃油税的出台时间,将根据国务院原油价格变动情况,由国务院另行通知。在车辆购置税、燃油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同时,要继续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的乱收费,落实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社会各方面的负担。

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下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通过这项改革,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遏制各种乱收费,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合理筹集公路、城市道路、水路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抓好 《方案》的组织实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2000年10月25日

为治理公路、城市道路和水路 “三乱”,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理顺税费关系,合理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特制定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建设与车辆管理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 (以下统称 “收费”),对于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利益机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当前收费征管中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越权和重复设立了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二是收费稽征机构重叠设置,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的现象普遍存在,征收成本不断加大;三是收费负担不公平,不能体现多用路者多付费,少用路者少付费的原则;四是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缺乏监督,坐支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必须进行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继续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正确处理税费关系,遏制各种乱收费。参照国际惯例,以税收为主体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汽车工业和道路、水路等相关事业的健康发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第一,规范收费管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第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分配关系,建立科学的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投入的资金渠道。第三,多用路者多负担,少用路者少负担,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第四,合理开征新税,进一步完善现行财税体制,增强国家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这类项目包括: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家有关审批管理权限,越权设立的项目;以及虽按审批管理权限规定批准,但现已属于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具体项目由财政中会同国家计委向社会公布。各地区、中部门要层层建立和落实取消乱收费责任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甚至拒绝执行。凡是继续乱收费的,一经查出,要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中央国库,并由中央财政按照查处乱收费金额一倍的数额,扣减对该地区的燃油税转移支付基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已取消的收费,有权举报乱收费行为,有权要求对乱收费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二)将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实行 “费改税”

具体是: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 (包括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用于公路养护、公路运输管理的收入部分,下同)、航道养护费 (包括长江干线、黑龙江和内河,下同)、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及地方用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和建设方面的部分收费。开征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后,相关收费同时废止。(三)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严格按照经营性收费的规定进行管理。具体项目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向社会公布,并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四)保留少量必要的规费,降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

保留的规费包括各级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渡口,以及各级建设部门利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大型桥梁、隧道等,在还款期间收取的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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