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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4 06: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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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喜华,马驰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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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廉政建设(谷臻小简·AI导读版)

丹麦廉政建设(谷臻小简·AI导读版)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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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廉政建设(谷臻小简·AI导读版)

张喜华;马驰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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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bookdna.cn目 录1. 前言:幸福和清廉的丹麦2. 上篇 丹麦相关廉政政策与举措3. 中篇 丹麦学者对丹麦廉政建设的研究与思考4. 下篇 中国学者对丹麦廉政建设的思考前言:幸福和清廉的丹麦

在过去20年间,丹麦多次被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网络发布的《全球幸福指数报告》确认为全球最幸福的国家。丹麦的幸福源于他们追求极简主义的生活方式;源于他们的高收入和高福利;免费医疗、免费教育和长效廉租住房使得丹麦民众没有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在这样的环境下,民众就会产生一种普遍的意识——腐败和欺骗是不能被接受的,贪污腐败很难滋生。

丹麦廉政建设经历了300多年的历程,其中许多的政策、举措和设计,都有着自身的发展特点,其政治语境、社会语境和历史语境起着决定作用。上篇 丹麦相关廉政政策与举措00 丹麦议会监察专员与《监察专员法》

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必须法律专业毕业,由丹麦议会选举产生,以调查针对公职部门的投诉。如果有人认为公共公职部门在办理他们的案件中犯了错误,可以向丹麦议会监察专员投诉。

如果监察专员认为公职部门对案件做出了错误决定,他可以批评公职部门,并建议公职部门重新考虑案件,重新裁定。

如果投诉内容包含公职部门以前未曾考虑过的问题,监察专员则会将投诉发送给公职部门,并要求其予以答复。

丹麦《监察专员法》是丹麦监察专员任职、解聘和履职的基本依据。以下为条款的部分内容:第一条 监察专员的选举与解雇等

1. 每次大选后,当监察专员出现空缺时,丹麦议会应选举一名监察专员。

2. 监察专员不得是议会、市委或区委成员。

3. 议会决定监察专员的薪金。第二条 监察专员权限

1. 监察专员监察公职部门的各个领域。

2. 在评估城镇和区域时,监察专员应考虑到其公职部门运行的特殊条件。第三条 与议会的关系

1.监察专员在履行职责时应独立于丹麦议会。

2.监察专员应向丹麦议会提交其年度工作报告,本报告应予公开。第四条 提出投诉

1.任何人均可向监察专员提出投诉公职部门。

2.监察专员应确定投诉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调查理由。

3.如果投诉不给监察专员提供批评、建议等的机会,案件可能得不到处理,监察专员不会提交给有关公职部门做出声明。

4.监察专员可就公职部门的案件处理进行一般调查。第五条 案件调查

1.属于监察专员权限范围内的公职部门有责任向监察专员提供他所要求的资料及文件等。

2.监察专员可要求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公职部门的书面陈述。第六条 评估与反应

如果监察专员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发现公职部门可能有重大错误或遗漏,他应将此事件

报告给议会的法律事务委员会。01 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的反腐行为准则1简介

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反腐行为准则旨在确保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诚信高标准,其目标群体是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的所有员工,包括当地雇员和顾问。

其他规范性、战略性文件包括:指导丹麦外交部内部员工行为一般文件、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援助管理的技术准则。

多数文件为政府官员行为设定具体和正式规则。但是,在现代公共管理中,尤其在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的复杂环境下,这些规则并不足以指导行为。需要明确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对正式制度进行补充,从而指导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员工的工作。

违背准则可能会影响:在未来不允许参加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的活动,或者在一段时间内或永久不能获得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的雇佣合同。2原则

在这部分中,指南将对十例原则分别进行详细解释说明。#2.1利益冲突

有一个事例需要特别注意,从而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个人或财务联系:如与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伙伴或者雇员有任何个人的或家庭的财务

或其他自然联系,并且该联系影响决策目标或者工作内部事宜,应该告知上级部门,对进一步行动作出联合决策。#2.2政治地位和政治资源的滥用

不得出于私人目的利用政治地位或者提供好处试图影响任何个体。同样,不得出于私人目的利用公共财产、设施、服务以及财政资源,除非法律许可。#2.3遵守法律

遵守工作国家的法律。

一些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合作国家的当地法律可能与丹麦法律截然不同,可能经常与个人信念和丹麦政策相抵触。因此,应当避免可能被视为滥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行为的发生。#2.4正确的个人行为

我们将确保个人行为不会对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员工的本职工作产生危害。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尊重员工隐私,不会试图规范个人行为,除非这种行为损害员工工作的圆满完成或与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员工的角色不相符。

但是,对于驻海外丹麦员工来说,基于他们被看作丹麦或者丹麦政府“代表”的事实,他们具有额外的个人行为限制。当被派驻海外,尤其对于当地环境来说,职业生活和个人生活区别不太明显,所以很容易在个人生活中把驻外丹麦员工看作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的丹麦代表。#2.5主动和被动贿赂

一般情况下,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员工不许接受礼品或其他好处,例如免费或减价旅行、车辆使用、门票和大幅度减免。

只有在诚信、正确或独立的前提下,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员工方可赠送礼品和好处。

例如,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员工不允许提供支付便利。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零容忍”原则包含支付便利在内的任何贿赂的支付行为,因此应当避免这类行为的发生。#2.6反腐败

该原则规定所有人有义务遵守并尊重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行为准则以及对腐败的“零容忍”原则。#2.7公开度和透明度规则——必要时须保密

对外部支持者努力实现公开度和透明度最大化。但是,必要时将采取保密措施,以保证合作伙伴、员工以及其他人的权利。#2.8无歧视

工作中,不应出于性别、肤色、宗教、文化、教育、社会地位、种族或者国籍而有任何歧视色彩。#2.9准则的传播

作为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的员工,应当努力向同事、合作伙伴或者对开发署感兴趣的其他人或机构传播该行为准则。作为一个组织,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通过积极公开行为准则,提升遵守守则的意识。#2.10准则的遵守

有义务遵守准则的原则,举报任何证据确凿或者疑似违背准则的行为。02 丹麦计划生育协会反腐政策1简介

丹麦计划生育协会将腐败定义为出于个人利益而滥用权力和手段。2原则#2.1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可能源自以下情况,你作为一名拥有个人利益的丹麦计划生育协会的员工有可能影响你在丹麦计划生育协会或我们的合作伙伴中的职业表现。#2.2滥用权力与勒索

不能利用自身在丹麦计划生育协会或合作组织中的地位谋取私利。#2.3欺诈与挪用公款

禁止通过该行为获得个人利益、职位优势或与丹麦计划生育协会、合作组织或与其他股份持有者有关的财产。#2.4贿赂

我们不会通过接受潜在合作伙伴或供应商的贿赂签订合同。#2.5裙带关系与偏袒

在招聘、采购、提供援助和其他情况下,我们不会偏袒朋友、家人和其他个人关系。#2.6礼品

我们不会直接或间接地给予或接受任何可能影响我们行使职能和履行职责以及危害丹麦计划生育协会的礼物。3投诉机制

对于个人难以解决的利益冲突情况,丹麦计划生育协会将采取立场。丹麦计划生育协会设有常务反腐委员会接收投诉。03 丹麦贸易委员会反腐败政策1引言#1.1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

近些年来,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腐败问题,大量的区域性及国际性公约开始对个体、企业和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出要求。#1.2根据丹麦法律哪些贿赂行为应当受罚?

将主动贿赂和被动贿赂罪行化,包括先前提到的国际义务和作为欧盟成员国的义务,都已被融进丹麦刑法中。#1.3当地习俗/小额疏通费

在一些国家存在特殊情况,即作为感激的酬谢(或小额疏通费)根据具体情形不在惩处范围之内。#1.4贸易委员会的作用

贸易委员会的反腐政策包含了,当贸易委员会工作人员开始怀疑或意识到丹麦企业牵涉进贿赂和腐败中时,关于给企业提预防性建议以及通告和上报此类贿赂案件的指导原则。2零容忍政策

贸易委员会制定了针对腐败的零容忍政策,并且不接受贸易委员会、合作伙伴以及客户中出现的任何形式的贿赂或腐败行为。

零容忍反腐政策要求贸易委员会一旦发现有贿赂或其他形式的腐败行为发生就有所行动。3贸易委员会集体反腐政策#3.1关于预防性建议的指导原则:有助于企业风险管理

贸易委员会反腐政策中的许多服务旨在加强企业在腐败盛行的国家投资时的尽职审查能力。确保反腐政策实施的最实际方法是为丹麦贸易委员会在每个国家的驻外使团履行反腐政策时指定一个焦点。#3.2关于通告及上报贿赂案件的指导原则

贸易委员会会结合外交部国际法律司的咨询意见来决定,是否上报职权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上报给哪些机构。04 丹麦反腐政策——丹麦外交部一、腐败现象零容忍

反腐政策及行为准则适用于在哥本哈根外交部以及丹麦大使馆工作的所有员工。二、什么是贪污腐败?

贪污腐败被定义为为一己私利滥用委托权力的行为。三、反腐行为准则

哥本哈根外交部及丹麦大使馆的所有员工都须遵守行为规范的各项准则。四、公开、透明是规则

关于公共领域的信息一般情况下需根据《丹麦公共管理法》和《丹麦公共管理文件访问权限法》规定对大众开放。五、如何及去哪里检举腐败?

必须立即上报领导或直接上报主管。六、行为准则的实施

外交部员工会定期参加相关反腐培训。05 《公共部门行为准则》概要版一、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价值观及原则

公共部门以下列价值观念为基础:开放、民主、法治、廉正、独立、公正和忠诚。二、发布指令的权力

任务通常由主管和职员相互交换意见后合作完成。三、言论自由

可在个体职员的工作场所公开讨论公职人员的言论自由,并在总体上尝试建立关于工作场所规定的建设性辩论的恰当规则。四、保密义务

对于公职人员所披露的关于自身工作内容的信息有一些限制。五、公正

公职人员必须公正,并且必须基于客观理由作出裁决。六、收受礼物及其他利益

公职人员通常应避免因工作而收受礼物。七、从事其他工作

在特定领域内,关于其他工作可能会有特殊规定,其中包括某些类型的其他工作必须向所属职权部门上报。八、责任

公职人员必须遵守关于其职位及职责履行的相关规定。九、公职人员的应对方法

如果公职人员对某一具体情况的处理存疑或与主管层存在分歧,可以通过公职人员与主管层双方协商。06 怎样预防腐败一、什么是腐败

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和世界银行界定腐败的概念为“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二、行贿(一)公职人员行贿

刑法第122条和第144条规定了公职人员行贿的相关条例。同样,根据丹麦刑法第122条,向欧盟或国际公共组织的雇员行贿将受到处罚。(二)私营部门贿赂

私营部门的贿赂在第299条中被判定为违法。与刑法公职人员的主动受贿和被动受贿相似,第299条不仅包含钱财方面的好处,也包含其他好处,例如非钱财性的个人回报。(三)仲裁人

条款中犯罪行为的描述与刑法第122条的主动受贿和第144条被动受贿相似,唯一的不同是,这一条款涉及的是仲裁员贿赂。三、在腐败面前怎么办?

作为公民或私人企业代表,在公共行政部门或私营部门遇到贿赂,应立刻向警方汇报此事。如果你以支付或其他形式行使贿赂,你个人将被判有罪。07 丹麦国家廉政体系评估

丹麦国家廉政体系的一项研究根据其预防腐败和维护体系廉洁的能力评估机构的法律依据和行为。除了相关研究和二次文献以外,该研究在准备支柱机构报告的过程中对2到5人(至少有1人在机构工作和1个局外人)进行深入访谈。

每一个主要机构报告都经举报人证实并经位于柏林的透明国际秘书处、丹麦透明国际、相关咨询小组和一位外部审查员的讨论。这项研究得出结论:丹麦国家廉政体系“健康”。08 廉政体系的优缺点

国家廉政体系神庙结构中的支柱总体强劲,没有任何一个支柱被评估为真正薄弱。他们都拥有足够的——即使不够丰富的——财政和人力资源。调查机构工作效率很高,并且公开透明、对公民负责。

丹麦廉政体系的最大弱点便是政党。丹麦在政党和议会候选人所获得的私人赞助方面透明度明显较低。这个领域的立法明显不足,而且规避各种要求捐助信息公开的可能性。09 丹麦向欧盟提交的反腐报告1.简介——主要特点与趋势

尽管丹麦没有国家层面上的反腐败战略,但是在应对腐败方面,丹麦拥有完善的立法执法体系以及司法机关。隶属于丹麦外交部的丹麦国际开发署已建立举报腐败行为的程序,提供与廉政问题相关的培训并实施腐败风险管理。2.问题聚焦

政党融资:丹麦国家政府向国家、地区与地方层面的政党拨付大量公共资金。尽管如此,针对政党与个体党员的私人融资管理十分有限。

海外贿赂:政府已经作出努力以提高海外反腐意识,防止海外行贿并推广企业的社会责任。此外,丹麦当局和商业组织已发出若干指导方针和政策文件。3.未来措施

需要考虑欧洲各国反腐集团理事会的建议,进一步加强有关政党融资的预防性措施,以提高政党与个体候选人的融资透明度并完善监管机制。10 联合国反腐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3年9月29日生效,部分精选条款如下: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约应当根据其规定适用于对腐败的预防、侦查和起诉以及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所得的冻结、扣押、没收和返还。第五条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

一、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和执行或者坚持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这些政策应当促进社会参与,并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原则。

二、各缔约国均应当努力制定和促进各种预防腐败的有效做法。

三、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酌情彼此协作并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协作,以促进和制定本条所述措施。第六条预防性反腐败机构

一、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通过诸如下列措施预防腐败:

二、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赋予本条第一款所述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能和免受任何不正当的影响。第七条公共部门

一、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酌情努力采用、维持和加强公务员和适当情况下其他非选举产生公职人员的招聘、雇用、留用、晋升和退休制度,这种制度:

二、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与本公约的目的相一致并与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相符的适当立法和行政措施,就公职的人选资格和当选的标准作出规定。

三、各缔约国还应当考虑采取与本公约的目的相一致并与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相符的适当立法和行政措施,以提高公职竞选候选人经费筹措及适当情况下的政党经费筹措的透明度。

四、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努力采用、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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