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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4 07: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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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晋军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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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实务(第2版)

报关实务(第2版)试读:

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规划教材编委会名单

编委会主任:储祥银

编委会委员:(按汉语拼音排序)

白小伟 蔡惠伟 陈春燕 丁黎

段元萍 杜奇华 高凌云 华坚

李嘉珊 李小牧 刘军 罗立彬

缪东玲 田明华 魏景赋 武晋军

谢康 杨坚争 张孟才

总序

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中国经济参与世界经济的程度不断提高,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作为与世界经济联系重要渠道之一的对外贸易,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日趋多样化。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一方面大大拓展了国际贸易的领域,增添了新的国际贸易内容;另一方面,新科技成果运用到国际贸易业务中来,大大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率,便利了国际贸易的运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目标的确立,我国对外贸易经营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一大批各种性质的企业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涌入对外贸易领域。所有这些都促进了对外贸易人才的培养和国际贸易学科的建设,同时也对国际贸易人才培养,对从事国际贸易人才的基本素质和知识结构,进而对国际贸易学科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国际贸易人才需求的增加,促进了高等院校国际贸易学科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大专院校加强了国际贸易学科建设,众多高校设立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设有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高等院校约380所,高等职业学校约490所。这些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设立,大批国际贸易专门人才的培养,满足了我国对外贸易事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基本需求,为我国对外贸易事业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与此同时,各大专院校在培养对外贸易人才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国际贸易学科体系的建设,开辟了许多新的学科领域,引进和开创了许多新的课程和教材,为完善国际贸易学科体系、保障人才知识结构更新、适应我国对外贸易事业发展需要做出了贡献。各相关出版社也配合出版了不少好的教材和书籍。

然而,国际贸易学科建设任重而道远,需要不断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和新的业务领域补充新的内容,开辟新的领域;需要数代学者的不懈努力;需要不断地继承与发展,推陈与出新。为此,电子工业出版社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当前国际贸易事业发展对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出发,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实际需要,从偏重国际贸易运作实务角度,策划了一套教材。首批推出14本。本套教材的主要特点是:尽可能全面反映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学科的发展,注重知识的创新性和前瞻性,吸取目前学科应用领域的最新知识;注重实务性,突出可操作性,兼顾学科理论体系的完整性。

本套教材的所有参编人员均来自教学第一线,有多年的实际教学经验。具体书目的确定和编写体例均经过全体参编人员的集体讨论,切合学科发展和教学的实际需要。因此,本套教材的体例设计基本一致,同时,为了便于教学,我们还增设了一些学习导航、引导案例和前沿话题之类的栏目,以帮助教师使用,便于学生记忆,拓展学生视野。此外,本套教材还配有教学资料包,包括教学PPT、复习题和答案、模拟训练题和答案,以及一些相关的资料,使用者可以随时从网上下载。

教材市场上国际贸易类教材很多,林林总总,各有千秋。编出既有特色,又符合广大教师和学生需要的教材,实属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电子工业出版社和本套教材的编委会组织编写和出版这套教材,主要目的是想在国际贸易教材建设中探索一条自己的道路,为国际贸易学科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但鉴于国际贸易学科的开放性,以及国际贸易理论、实践和业务内容的不断发展,囿于编者和组织者的学识和水平,本套教材肯定会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希望各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及相关专业的师生在实际使用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出版社反馈。我们将认真组织修订,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努力完善国际贸易教材体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分会副会长

第2版前言

自美国发端的金融危机使我国外部环境不断恶化,国际供需容量及交易方式的变化直接威胁着我国进出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于受外部环境、政策影响较大的外贸企业来说,提升企业实力、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单靠企业自身的努力远远不够,还需要各政府部门的支持。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实施监管的海关也起着改善进出口贸易条件、促进外贸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近几年来,海关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新的措施,让企业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如通关无纸化、合同备案风险担保金的减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等。本次修订即是在保持原有教材基本框架不变的情况下,根据海关制定的新政策措施,对某些章节的内容作了修改、补充,删除了过时的内容,增加了新的内容和案例,同时力求表述更准确,文字更加简洁。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1章,主要对报关员资格的取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作了修改及补充。增加了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类别设定标准。

第2章,在“进口关税配额证管理内容”表格中对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证件名称等内容作了修改。增加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内容。

第3章,主要对本章中的部分概念按照海关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按照海关最新的提法对有些表达和描述进行了规范,力求更严谨。同时,对本章中应包括的内容但以独立章节出现在其他章节的部分作了交代。新增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介绍,使读者能了解海关电子化政务的方向。

第4章,在“4.1进出口税费及其计算”一节中,补充了“滞纳金的缴纳”的有关规定。在“4.2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及计算”一节中,对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中增加了“关于公式定价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条件”;对应计入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所涉及的术语和概念作了展开和适当的解释,便于读者理解;在“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中,新增和补充了相关内容。在“4.3进出口税费的减免、缴纳与退补”一节中,对“特定减免税”部分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进行了更新。在“4.4进口货物原产物的确定与税率适用”中,新增了“原产地规则”的内容;在“原产地证书”中,新增了“应用案例”。

第5章,在“5.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概述”一节中,增加了对“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定义说明,对“相关链接”和“前沿话题”中的部分过时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增加了对2007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介绍。增加了对《协调制度注释》的介绍。

第6章,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新的报关单填制规范作了修改及添加。

第7章,对“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分类管理表格内容作了修改,特别对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下的各类商品分类管理加以区分。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作为学生的课后延伸学习内容,在教材中只作了简单介绍。

第8章,对一些特殊货物的报关要求作了修改。

当前,各地海关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不断改进通关模式,为企业提供报关便利,以提高通关实效,降低企业报关成本。今后海关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无纸通关,企业在网上提交有关数据后,数秒钟后就能收到海关的审结回执,通关效率大幅提高。本次修订重点即对电子报关相关内容作了补充。

本书由武晋军主编,负责确定本书框架及统稿,唐俏、于晓云和陈春燕任副主编。

本次修订仍要感谢朱煦、孙家伟的鼎立帮助。正是由于他们丰富的通关知识及工作经验,使作者能对报关业务有较全面、深刻的认识,也使本教材的修订工作能顺利完成。在编写过程中参考借鉴了一些最新书刊及资料,在此也一并向其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疏漏,希望业界专家、同仁及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

中国的经济在飞速发展,而外部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品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我国企业今后的发展方向,更是其生存出路。海关总署明确表示,将密切跟踪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密切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全力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为进出口企业服务。与此相适应,报关涉及的许多政策、规定及要求也会不断出现新的内容,让我们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知识,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作者

第1版前言

目前,许多经贸院校均开设了“进出口业务”课程,学生也了解并基本掌握了进出口业务的程序,但通关方面的知识(如报关资格、各类货物的通关程序等)却相对贫乏,这对今后从事外贸业务的人来说就像是缺少了一条臂膀。如今,各类专业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进出口公司、技贸进出口公司、农贸进出口公司、“三资”企业及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越来越多,我国的对外贸易额也在飞快地增长,国内外对国际贸易与投资中涉及的海关问题越来越关注。可见,为适应并促进我国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本课程必将成为大专院校管理类、国际贸易类学生的核心课程。

联系海关与进出口企业的报关工作,其质量直接影响着货物通关的速度及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我们编写此教材的目的是希望读者了解我国的通关制度,也希望那些欲从事报关工作的人员能更快、更好地掌握通关技巧,更好地为进出口企业服务。

本课程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基础,以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我国海关管理、各类货物的通关制度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综合应用学科。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为学生走向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本教材主要面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生,因此在编写教材时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1)时效性。教材中插入前沿话题、相关链接等,力求向学生介绍最新的制度、政策及现代化的管理方法。(2)超前性。一国的管理政策及方法是随着一国的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因此在讲授中力求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3)系统连贯性。本书在每一章均列出学习目标和框架图形式的学习导航,它们不仅使读者能了解整章内容,还利于读者将所学内容系统化。(4)启发性。高校学生不仅要掌握通关知识,更应该在学习中通过思考提出新的想法,为我国通关制度的改革出力。因此在教材讲解中不断提出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5)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极具可操作性。在每一章节均插入大、小案例及分析,使学生能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此外本教材对各类型进出口货物及运输工具的通关程序、税费缴纳手续、计算方法及报关单的填制方法均有详细的讲解,并通过练习题加以巩固掌握。(6)内容形式力求生动、醒目。本教材语言精练,并插入了大量图表使其知识内容更易掌握,学习变得更轻松有趣。

本书由武晋军主编,负责确定本书框架及统稿,唐俏、于晓云和陈春燕任副主编。各章节编写分工如下:武晋军负责编写第1,2,7,8章;唐俏负责编写第3,4,5章;于晓云负责编写第6,9章。全书定稿后由陈春燕总审定。

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海关官员及报关员资深培训教师的鼎立帮助,在此特别要感谢朱煦、孙家伟的不吝赐教,使作者能顺利完成编写工作。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借鉴了一些最新书刊及资料,在此也一并向其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疏漏,希望业界专家、同仁及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

作者

第1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引导案例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深圳某台商独资企业,从事自行车零件加工,员工大约600人,台籍管理人员有5位,都是技术出身,对于报关工作均无实际经验,因此,有关报关工作全权交由一名湖南籍的报关员张某负责,有关报关所用的手册、清单均由张某保管。张某在1995年6月以每份几千元的价格将该公司210份清单卖给不法分子,该不法分子凭借这些清单走私进口了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轴承,并将此批货物倒卖出去。

海关到该企业进行核销时,因在工厂仓库查不到该批轴承,但实际进口报关清单却有此批货,且有报关员签名及公司公章,因此,海关判定企业涉嫌走私免税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就私自转内销,且金额巨大,于是立即扣押该企业的手册及合同,并要求报关员及企业负责人到海关接受调查。张某在案发后逃逸。

该企业负责人认为是报关员违法,企业实际上并未从事走私活动;而且认为报关员既经海关培训,报关员出了问题,责任不能全由企业负担。但海关认为是企业本身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且报关员是报关企业的职工,企业的负责人平时未做好对报关员的监督,应该对报关员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海关依法对该企业处以1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本章学习目标

◆ 了解报关概念;

◆ 掌握报关单位的类型、行为规则;

◆ 熟悉海关的性质、4项基本任务及其各项权力;

◆ 了解海关领导体制及其机构设置;

◆ 了解海关对报关单位及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 了解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措施。

学习导航

1.1 报关概述

1.1.1 报关

1.报关的含义与范围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运输工具、物品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报关过程如图1-1所示。图1-1 报关过程

可见,报关的范围包括进出口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进出境物品。

进出口货物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和其他进出口货物,以及通过管道、电缆输送的进出境的水、石油、电和无形的货物,如附着在货物载体上的软件等。

进出境运输工具主要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在国家间运营的各种境内或境外的船舶、航空器、车辆和驮畜等。

进出境物品主要包括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其他物品主要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自用物品等。

提示 通关、报关的联系与区别

二者都是针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进出境而言的。

报关是从海关管理相对人的角度出发,仅指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手续。

通关不仅包括海关管理相对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还包括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物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核准其进出境的管理过程。

2.报关的基本内容(1)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关境时,需持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此外还应配合海关对货物进行查验;在按规定缴纳了进出口税费且经海关放行后,报关单位可安排装卸货物。

除了以上工作,对于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暂时(准)进出口货物,在进出境前还需办理备案申请手续,在进出境后还需在规定期限按规定的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等手续。(2)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所有进出我国关境的运输工具必须在设有海关的港口、空港、车站、国界通道、国际邮局交换局(站)及其他可办理海关业务的场所申报进出境。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报关的主要内容。经海关审核放行后,才可以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或者驶往内地、离境。(3)进出境物品的报关。根据《海关法》的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要求。

对于进出境旅客的行李物品,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海关法一样规定旅客采用“红绿通道”制度。即带有绿色标志的通道适用于携运物品在数量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带有红色标志的通道适用于携运有上述绿色通道不适用物品的旅客。

对于选择红色通道的旅客,必须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在进出境地向海关做出书面申报。

对于进出境邮递物品,我国是《万国邮政公约》的签约国,根据《万国邮政公约》的规定,进出口邮包必须由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报税单”或“绿色标签”随物品通过邮政企业呈递给海关。

报关范围及基本内容如表1-1所示。表1-1 报关范围及基本内容

3.报关的分类(1)按照报关的对象,可分为进出口货物报关、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和进出境物品报关。(2)按照报关的目的,可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3)按照报关活动的实施者不同,可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代理报关又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如图1-2所示。图1-2 按照报关活动的实施者不同分类

1.1.2 报关单位

1.报关单位的概念及其类型

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取得报关资格或经海关批准取得报关权的境内法人或组织。

提示 要想成为报关单位,一定要事先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当然还必须是境内法人。

按报关单位的不同性质,报关单位可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见图1-3)。图1-3 报关单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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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现代物流“门到门”的客户服务要求,报关企业必须将运输代理、仓储、配送、报关、报检、报验等环节衔接起来,采用多种经营相结合的方式。2005年6月1日起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不再像过去那样区分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允许报关企业多样化经营,并实行统一的准入“门槛”。(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即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组织或个人经过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后就可以成为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时,可自行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此也称自理报关单位。自理报关单位也可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自理报关单位具体如以下类型企业:①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全国性或地方性进出口公司;③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④ 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⑤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各地区、各部门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⑥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⑦ 免税品公司、友谊商店、外汇商店、侨汇商店;⑧ 各类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油库),外国商品维修服务中心及其附设的零部件寄售仓库;⑨ 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⑩ 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并在特定时期内经营进出口物资的单位;⑪ 其他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进出口服务公司、展览公司和电影、电视合作制片公司等。(2)报关企业是经海关批准,取得报关经营许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从事代理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报关企业并不参与进出口货物的贸易经营,只有当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时,才由其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此称其为代理报关单位,其报关方式称为代理报关。

两类报关单位比较如表1-2所示。表1-2 两类报关单位比较

2.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属性与法律责任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报关企业可采用以下两种不同的形式代理报关。(1)报关企业以其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属于委托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方式。报关企业与委托人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或称委托人)的关系。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的取得、行使和效力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授权,因此,报关企业必须得到委托人的明确授权,才能行使报关代理权,其明确授权的表现形式是向海关递交的《代理报关委托书》。

相关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要求,《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作为代理报关时报关单的必备随附单证使用。其编号为11位阿拉伯数字,是代理报关业务的流水号。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报关时,应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内容包括:

1)出口货物相关情况,如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详细资料,以便进行商品归类和确定货物原产地;

2)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单据,如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据等商业单据,以便确定申报价格;

3)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4)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及其他进出口单证。(2)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是间接代理方式。海关视同报关企业自己报关,其法律后果将直接作用于报关企业。

报关代理的属性与法律责任如表1-3所示。表1-3 报关代理的属性与法律责任

3.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与法律责任(1)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

1)可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如需办理所在关区以外口岸报关事宜的,由所在地海关报上级海关核准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2)在报关时,报关企业需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书。协助海关提供委托人及报关税等有关文字记录资料。

3)不得出借其名义,受其他人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也不得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

4)设立专职报关员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并应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5)申报进口的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应代委托人缴纳税款,逾期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纳金。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的,由海关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6)应依法建立账册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报关单据、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7)报关企业递交的纸制报关单需加盖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表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

8)自理报关单位应在所在地海关关区各口岸为本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不得代理其他企业报关。经所在地海关核准,可申请办理异地报关备案。(2)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1)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发生走私、偷逃税等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取消其报关资格。企业负责人、报关部门主管人员及发生违法行为的报关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从事报关工作。

2)如受委托人的欺骗,向海关报关时发生伪报、瞒报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海关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权: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对报关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拖欠税款和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违反海关规定,有变更未经核准,停业未经备案,出借其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报关纳税,未建立账册和经营记录,未完整保留有关单证、票据、函电,不接受海关稽查等情况的。

1.1.3 报关员

报关员是指取得报关员资格,按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取得《报关员证》后,代表所属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人员。报关业务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因此法律规定报关员必须经过有关考试合格并经登记注册才能从事这一职业。

1.报关员资格考试

我国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的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员资格考试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包括:确定考试原则,审定考试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组织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相关链接

1997年12月21日在全国范围首次举行了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海关总署决定从2000年起,每年举行一次报关员资格考试,时间安排在下半年。海关总署将在统考前3个月对外公告考试办法。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考试地海关公布考试合格者名单,负责对成绩合格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并报海关总署备案。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和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具体范围按照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确定。

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面向全社会。报名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台湾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不能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包括:①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② 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③ 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2.《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取得

达到考试及格分数线的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证件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海关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报关员资格证书》是海关对报考人员考试合格行为的确认,是从事报关工作的职业资格证明文件,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报关员资格证书》专属于个人所有,具有特定的身份性。

提示 成为报关员的过程

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受雇于某一个有报关权的企业——企业为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报关员证》

3.报关员的权利与义务

报关员的权利与义务如表1-4所示。表1-4 报关员的权利与义务

4.报关员的行为规则

报关员的行为规则包括:① 报关员应当在一个报关单位执业;② 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单位授权范围内执业,按照报关单位的要求和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海关业务;③ 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目,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④ 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利用职业之便向委托人索取酬金及其他财物;⑤ 不得转借、涂改《报关员证》;⑥ 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必须先注销原单位,再注册新的单位,具体办理方法为应持调入调出双方企业的证明文件和有效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重新注册手续;⑦ 报关员证件遗失期间,不得办理报关业务。

5.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报关员在报关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海关或其他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资格:① 对委托人所提供的情况未进行审查,造成申报不实或漏报的;② 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出海关准予的报关范围,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报关员从业资格:① 申报严重不实且漏报严重;② 曾被海关暂停执业,恢复后从事业务1年再次被暂停执业的;③ 向海关行贿,取消执业资格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取得报关员资格;④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的,撤销从业资格,并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① 有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的;② 报关员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1.1.4 报关活动相关人

报关活动相关人是指经营海关监管仓储业务的企业、保税货物的加工企业、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以及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部分企业。其中,转关运输是指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地点运往另外一个海关地点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

此类企业需经海关批准,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接受海关监管。这些企业虽不直接参与进出境报关纳税活动,但其经营活动与海关监管货物及海关监控要求有着密切的关联。因而,报关活动相关人对与之有关的海关监管货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理由包括:(1)海关监管货物是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在未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属国家限制进口、未交验进口许可证等情况下,应当由控制货物的当事人承担该货物被用于境内使用或消费时缴纳税款和交验许可证的责任。(2)如果货物在收发货人的控制下,收发货人应承担上述责任。但如果收发货人将货物交由海关监管的仓储企业储存或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加工或境内承运企业转关运输等,则货物应处于保管人或加工人或承运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收发货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防止货物灭失情形的发生,保管人或加工人或承运人应当对海关监管货物的收发货人承担控制的责任;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管人或加工人或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呈验许可证件的责任。(3)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或加工或承运义务的境内企业(报关活动相关人)不仅对货物本身负有保管的民事责任,更应对国家负有不让该货物擅自被投入境内使用的义务和一旦被投入境内使用向海关纳税、呈验许可证件的责任。(4)在某些情况下,海关尚无法知晓货物的收发货人时,更应由货物的实际控制人,即报关活动相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活动相关人违反《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1.1.5 报关行业协会

中国报关行业协会(China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CCBA),是由海关批准的从事报关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

报关行业协会受民政部和海关总署双重管理。其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关总署。其业务范围是:监督指导、沟通协调、行业自律、培训考试、年审初审、出版刊物、交流合作、创办实体。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申请加入协会实行自愿原则。

中国报关行业协会发挥着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一方面,在行业自律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海关执法环境明显改善;另一方面,在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积极参与意见,充分体现了报关协会为商界代言,维护行业利益的立会宗旨。中国报关行业协会已成为中国海关和商界共同推进贸易便利化的助推器。

相关链接

中国报关行业协会

中国报关行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12月11日,拥有5340家会员、全国28万多家报关单位,以及18万多名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并已注册的报关员。

中国报关行业协会成立以后,统一规范了代理报关委托书格式,明确了委托双方法律地位和各自责任,为报关员准确填制报关单并做好“合理审查”,创建了规范统一的提示性范本。并根据报关单填制差错率比较高的情况,要求报关企业都应设定与报关员数量相当的报关复核员,企业的报关单必经报关复核员复核签章后才能报出。这项措施大大降低了报关单删改率,加快了通关速度。

中国报关行业协会分别于2003年、2004年加入亚洲报关协会同盟和国际报关协会同盟。

1.2 海关概述

1.2.1 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1.海关的性质《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海关的性质,其包括3层含义:(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而不代表某个地方或者某个部门的局部利益。(2)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国家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海关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场所。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提示 辨清关境与国境

关境与国境均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包括其领域内的领水、领陆和领空。但关境是各国海关通用的概念,指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国境是一国主权行使的区域。在一般情况下,关境的范围等同于国境。

结成关税同盟的成员国之间,货物进出各成员国国境不征关税。因此对于每个成员国来说,其国境小于关境,如欧盟。

若在国内设立保税区、保税仓库、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定区域,进出特定区域的货物都是免税的,则该国的国境大于关境。我国的国境大于关境。(3)海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也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其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也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2.海关的任务

依据《海关法》,海关的基本任务有4项:监督管理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海关的任务简称为监管、征税、查私、统计。(1)监管。海关监管是海关的4项基本任务的基础,是由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报关登记、审核单证、查验放行、后续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等环节,对进出境的各类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随着对外开放,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出现了多种贸易方式的新格局。海关在认真总结多年货运监管、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一套前期管理、现场监管、后续管理三位一体的科学化、现代化的海关监管体系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1)前期管理是对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进行实际监管之前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主要包括:① 企业注册登记和报关员培训、考核;② 建立企业档案数据库,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③ 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的审查和备案登记;④ 减免税货物的审查及项目备案和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

2)现场监管是海关在运输工具、货物进出境时,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的实际监督管理。它是完成海关监管的关键环节。现场监管包括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几个基本环节,也是海关货运监管的基本制度。

3)后续管理是对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以后的管理,是现场监管的延伸和继续,它包括对各类保税货物核销和暂时进出口货物担保放行的核销法案及对减免税货物和物品在一定时期内的监督使用。对一般进出口货物进行关税稽查也属于后续管理的范围。

此外,海关监管还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

提示 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海关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而海关监管则是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所实行的行政管理。(2)征税。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等有关法规,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征收关税是指对贸易性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对非贸易型的行邮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其他税费是指海关代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代交通部征收的船舶吨税。(3)查私。查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是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海关监管场所和“设关地”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活动。

海关查私的目标是制止和打击一切非法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提示 走私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运输、携带、邮寄属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4)统计。根据2006年3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海关的统计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海关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海关统计范围,是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资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近年来国家通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了海关一些新的职责,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环保、社会安全、缉毒、反偷渡、战略武器控制等也是海关的任务。

提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海关主要承担4项基本任务: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根据这些任务主要履行通关监管、税收征管、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海关统计、海关稽查、打击走私、口岸管理7项职责。

思考 在海关的4项基本任务里面,征税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句话对吗?

1.2.2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是人们利用自己的知识,用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力。随着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的不断发展,进出境货物侵权行为也屡有发生,这不仅给国内外生产优质和驰名商标的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对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和进一步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及文化交流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为履行我国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我国国务院于1994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它规定:“为了履行外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强化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方面的职能,采取必要的边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海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海关总署于1994年9月1日发出公告,宣布自1994年9月15日起,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境。从此,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1995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4年5月海关总署又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为配套。为了有效实施《条例》,2009年2月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实施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②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③ 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④《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2.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程序(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备案是海关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第一个阶段。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需要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口的,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保护备案。

申请备案时应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性质,按海关总署制定的格式分别填写并提交商标权、著作权或专利权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

② 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③ 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④ 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⑤ 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人向海关提出备案申请的,其他共有人无须就同一知识产权重复备案,但可要求海关总署为其颁发该知识产权备案证书副本。

提示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时,应尽可能按照要求将自己和其他共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情况及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情况填写齐全。否则,可能会造成合法使用知识产权的货物被海关扣留的情况。(2)海关对备案申请的受理及撤销。海关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属于海关保护范围,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海关总署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书的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超过有效期需要继续保护的,可在失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海关总署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备案的决定。续展备案有效期也为10年。备案知识产权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3)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拥有知识产权证明和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如已在海关备案的,提供海关备案号。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①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②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③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因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申请时须提供总担保。

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担保有两种用途,一是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二是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向侵权人追偿。(4)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理。

1)扣留与放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具体的执法中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模式。

主动模式是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为前提。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货物有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后,可主动采取扣货措施并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则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海关据此会扣留相关货物。否则海关将终止扣留货物的措施。

海关对其发现的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会进行调查,并在扣留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认定。如果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就会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到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放行扣留货物。

被动模式是因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有侵犯其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即将进出口而启动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侵权嫌疑货物的收发货人。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到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放行扣留货物。

2)没收。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没收。对于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采取3种处置方式:① 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② 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③ 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定被扣留货物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用案例:海关查扣侵权产品难觅“自主品牌”

厦门海关在2005年前3个季度里查获了180余起侵权案件,但由于关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海关在查扣的侵权产品中难觅“自主品牌”。

厦门关区是福建省名牌最集中的地区,聚集了众多国家级品牌和省级品牌。但由于关区内企业对海关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知之甚少或重视不够,收效甚微,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至今仍忽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申请。

厦门海关曾向关区内100家有代表性的企业发放了有关知识产权的问卷调查表,但最后回收的仅有30份。尽管如此,海关还是通过各种渠道对企业进行了摸底,结果发现,80%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从未向海关总署办理过保护备案;60%的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一无所知;30%的企业认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不重要;而高达90%的企业没有设置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及人员。

不仅如此,厦门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还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在侵权事件发生后,一些权利人出于侵权人可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和不用承担侵权货物处置费用的考虑,同意与侵权人和解的现象十分严重。据了解,前不久厦门海关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曾查扣了漳州某粮油进出口公司涉嫌侵犯福建省一家公司商标权的案件,但由于当事人与权利人私下和解,海关最终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批侵权商品流出境外。

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知名品牌的权利人则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争相为海关关员介绍真假产品的鉴别方法。而且在遇到侵权案件发生时,一般不会选择与侵权企业私下和解,而是申请海关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并提请海关对侵权企业进行处罚,以此来打击侵权并震慑其他的侵权企业。

对此,海关提醒企业,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已经在总署备案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办理备案的企业就相当于已在海关“挂了号”,只要企业遇到侵权事宜,就可得到全国各海关的保护。

摘自法制网http://www.FindLaw.cn/2005年11月16日

1.2.3 海关的权力

为保证海关能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能,有效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国家通过立法赋予了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监督管理权。海关权力属于行政权。海关权力的行使有一定范围和条件,并应当接受执法监督。

1.海关权力的特点(1)特定性。即这些权力,除国务院或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外,只有海关才能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具备行使海关权力的资格。同时这种权力也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而不能用于其他场合。(2)独立性。《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即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而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干预。(3)效力先定性。即海关的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应推断其为合法,对海关本身及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被国家有关机关宣布为违法和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应该遵守和服从。(4)优益性。即海关在行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国家为保障海关有效行使职权而赋予海关职务上的优先条件;行政受益权是海关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惠条件,如直属中央的财政经费等。

相关链接

海关关徽

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金色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贸发展和科技文化的交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

2.海关权力的内容

海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除具有一般行政机关所必需的权力(如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等)之外,海关作为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还具有一些特定的、独立的权力,如行政裁定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连续追缉权等特殊的权力。

其中,行政监督检查权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① 检查权;② 查验权;③ 查阅、复制权;④ 查问权;⑤ 查询权;⑥ 稽查权。

行政强制权又包括9个方面的内容:① 扣留权;② 滞报、滞纳金征收权;③ 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④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⑤ 强制扣缴权;⑥ 税收保全;⑦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⑧ 连续追缉权;⑨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以下分别对行政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一部分内容进行阐述。(1)检查权。海关检查内容及检查范围的要求如表1-5所示。

表1-5 海关检查内容及检查范围的要求(2)查询权。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3)稽查权。海关稽查是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提示 海关稽查最显著的特征是海关稽查的相对人是特定的,即是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企业。其稽查的目的是监督检查被稽查人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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