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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4 1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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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明芳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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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与增值全攻略

车辆保险与增值全攻略试读: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汽车。汽车到手第一件事就是给爱车购买保险。在众多的保险中,怎么选择保险险种?哪些保险必须上?哪些保险可以不上?什么样的车上什么样的保险?怎么合理搭配保险险种?怎么上保险既经济又实用?这些问题像滚雪球一样摆在了每个车主面前。目前没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方式,保险公司建议全上,车主不想上。所以最聪明的做法就是,不用听取任何人的建议,自己把爱车的所有保险险种认真研究明白之后,根据爱车和自己的驾驶需求合理选择。本书对汽车涉及的所有保险险种进行归纳解释,帮助车主分析每种保险的必要性,极大地方便了车主选择汽车保险。

汽车市场还有一个很大的空缺,一大批车主从拥有第一辆爱车开始就会面临车辆的折旧,怎样使自己的爱车折旧慢一些,怎样使自己的爱车折旧少一点,这就是摆在每个车主面前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如果想把自己的爱车卖掉,二手车的增值问题更是车主首要考虑的问题。车辆增值是个特别必要的工作,但是同样的工作对于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出现。原因是很多人养车和用车的方法还不是很正确,方法不得当,不但对爱车没有好处,而且还会毁了爱车。对所有有车的朋友,不论您的爱车是新买的,还是已经用了多少年的,本书都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希望这本书所提供的可借鉴的、成熟的车辆保险与增值的经验能够帮助更多的人,给自己的爱车合理购买保险,让爱车卖个好价钱!马明芳

第一章 车辆保险基本知识

第一节 购买汽车保险的必要性

汽车保险包括车辆和货物保险,是运输工具保险和运输货物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承保汽车在行驶、停放和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损失。汽车保险分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实施形式。1.汽车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2.购买汽车保险的好处

由于道路交通情况复杂、车辆行驶速度快,或受自然灾害影响,车辆极易发生意外事故,从而导致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尽管安全驾驶的警示随处可见,但车祸的发生仍不能完全避免,给肇事者和受害者带来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保障车祸中受害方的利益(尤其是为了保障第三者的伤者能得到及时医治),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把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机动车辆强制性投保险种。不投保该险种,车辆就无法上牌和年检。对于车辆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如果您为您的爱车投保了车辆保险,在出险后则可获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避免车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第二节 汽车保险种类

根据保障的责任范围,车辆保险又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包括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等。1.车辆保险分类

对于有车族来说,购买车辆保险是必不可少的。车辆保险有九大种类可供选择,要想买得省钱,又能兼顾车辆的基本“保险”,在车辆上保险时该选取哪些呢?现笔者不妨把各种车辆险介绍如下,比比看,有车族按需该买什么险,不需要买什么险。(1)车辆损失险(主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与第三者责任险刚好相反,是顾自己的,如果您爱惜自己的车就要买。(2)第三者责任险(主险)

第三者责任险属强制性保险,车辆年审时需要。指合格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以现在的赔付标准,建议最少买10万元,最好买20万元或50万元。又因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价钱相差不大,总之这个险种买大的自己安心。(3)全车盗抢险(附加险)

如果您的车在使用过程中一直都在比较可靠、安全的停车场中停放,上下班路途中也没有什么特别僻静的路段,就可以考虑不保盗抢险。但如果你的车属于很常见的、丢失率比较高的车型,那一定要保盗抢险。(4)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并不建议买。建议单独考虑人寿保险的产品,保障范围和保险费一般都更低更好。如果你的车经常有朋友坐,那你也可以考虑买一点,不过不用买太多,保障额度在1~2万元/座就够了。(5)玻璃单独破碎险(附加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指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注意“单独”两字,而如是其他事故引起的,车损险里有赔,所以如系国产车,玻璃亦不贵,想省钱的可不买。(6)自燃损失险(附加险)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是新车的建议不买,三年以上的车建议考虑。(7)划痕险(附加险)

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刮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一般新车、新手买。(8)不计免赔率(附加险)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20%),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9)不计免赔额(附加险)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不计免赔额(附加险)几乎是个必保的好险种,建议加上。特别是新手,加上了会有用的,尤其在你碰到大的事故损失时,这个险种可以大大减少你的损失。2.常用基本险(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当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具有强制性质的责任保险。(2)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3)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3.常用附加险

1)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等。

2)在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3)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外,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4.险种的特别说明

1)交强险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具有强制性。

2)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由被保险人自愿选择投保,不具有强制性。

3)决定投保,必须弄清车辆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发动机号、吨位或座位、使用性质等,然后带齐资料到保险公司填写“机动车辆投保单”,经保险公司审核无误后,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并开具“保费收据”。

4)新车可凭销售部门的发票先办保险手续后领取车牌证。

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参与者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1.投保人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中介人

保险中介人是指活动于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通过保险服务,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3.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人的分类: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1)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2)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金融机构兼业代理和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

3)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4.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是保险活动的中介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公民个人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单位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必须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否则,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在再保险市场上则有再保险经纪人,即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5.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第四节 汽车保险参与人的义务

1.汽车保险人基本义务(1)投保人的义务

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一般要以书面的方式,如实告知的范围应是足以影响或变更保险人对风险估计的事项,具体包括:曾经生过的疾病、现在患有的疾病、遗传病、婚姻状况、年龄、职业和参加其他保险的情况。如实告知的时期为提出投保申请开始至保险合同签订为止。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被保险人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投保时,对被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填写投保单,并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保监会固定的其他事项。交强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保险费,如果是期交付款的合同,投保人必须定期按时支付保险费,最迟也不能超过宽限期60天。如果投保人要变更受益人,应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要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使用性质改变(如非营业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交通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投保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2)汽车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固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提供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2.投保人和被投保人的具体义务

很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认为风险或危险都转嫁给保险公司了,自己什么事都不用担心了。事实并非如此,即使购买了保险产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不能高枕无忧,还应承担下列责任,履行以下义务。(1)缴纳保费

投保并不代表着保险合同生效,而只有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公司才对保险责任进行负责。以财产保险为例,财产保险合同生效的关键有两个:一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其缴付保费或终止合同;一个是保险公司签字盖章同意承保,两者缺一不可。投保人在缴纳了保费后,如果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签字盖章,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有理由拒绝赔偿,不承担保险责任。(2)防灾防损

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公司有权对有关保险标的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避免损失扩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若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应尽安全义务时,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3)危险增加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的危险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当投保人意识到危险增加时也要通知保险公司。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

投保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保险标的的情况、保单证号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以利于保险公司迅速及时查清事故真相,确定相应损失和赔偿责任。(5)避免损失扩大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要及时地通知保险公司,还应当在保险公司到来之前,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避免损失的扩大。投保人为防止损失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合理的、必要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投保人未履行施救义务而扩大的损失,应由投保人承担责任。(6)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

投保人在索赔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保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缴纳保费的凭证、有关能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索赔清单、出险证明以及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因发生火灾而索赔的,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因发生暴风、暴雨、雷击、雪灾、雹灾而索赔的,应由气象部门出具证明;因发生爆炸事故而索赔的,一般应由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因发生盗窃案件而索赔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因陆路交通事故而索赔的,应当由陆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如果涉及第三者伤亡的,还要提供医药费发票、伤残证明和补贴费用收据等;对涉及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还应当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发票及支出其他费用的发票或单据;因被保险人的人身伤残、死亡而索赔的,应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伤残证明;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医疗、医药费用时,还须提供事故证明、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用原始凭证,被保险人死亡的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7)保险人追偿

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投保人应当保留对保险事故责任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并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同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代位追偿必要的书面文件;若投保人放弃了对于第三者的追偿权,那么保险公司不会对其履行赔偿责任。在寿险中,人的生命不能由金钱来衡量,故不存在代位追偿。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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