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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5 05: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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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沛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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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工作

残疾人社会工作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残疾人社会工作作者:周沛等排版:SEYUE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06-01ISBN:9787509731246本书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第一章残疾人及残疾人社会工作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1]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设施、条件和服务。关心残疾人、做好残疾人社会工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第一节残疾与残疾人一 残疾与残疾分类

有人类就有残疾,有残疾就有残疾人。残疾的概念具有相对性,残疾人的范畴也随着残疾标准的变化而变化。(一)残疾的概念1.残疾概念的界定

残疾现象和残疾问题由来已久,古今中外对此均有所论及。从字义上看,“残”意为“伤”或“废”,而“疾”为“病”也。顾名思义,残疾的意思是因伤病而残废,即因伤或因病而导致器官缺损或功能缺失。由于文化和认识的差异,残疾的定义也多种多样。国外学者[2]汤逊德(Toashsent)曾将全世界23种残疾的定义归纳为5大类。(1)畸形或损失:可以是解剖的、身体的或心理的损失;可能是损失某一肢体、某一部分神经系统或某一部分感觉器官。(2)临床症状:这与改变生理过程、阻碍生理过程或者改变心理过程的疾病有关。关节炎、癫痫、支气管炎、精神分裂症等都属此类。(3)日常活动功能限制:这与无能或至少与能力受限有关,如不能正常地完成本人的活动或社会工作。(4)由于异常而造成的残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与公认的生理标准和健康标准不符;第二,在行为上与某特定的人物身份不符,或与特定集团社会地位不符。(5)由于不利条件而造成的残疾:在等级制社会的某些地方,在分配物资时,残疾人得到的份额经常少于与他对等的正常人,这就使残疾的概念扩大了。

目前,最权威的“残疾”概念是由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在1980年提出的。根据WHO1980年发布的《国际损伤,残疾与残障分类标准》(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Disability and Handicap,ICIDH),残疾的概念分为缺陷、残疾和障碍三层含义。(1)缺陷(impairment):是指心理上、生理上或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或功能的任何异常或丧失。(2)残疾(disability):是指由于缺陷而缺乏作为正常人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正常活动的能力。(3)障碍(handicap):由于缺陷或伤残,个体处于某种不利地位,以至限制或阻碍其发挥与本身年龄、性别、社会与文化等因素相符的正常作用。

其中,缺陷是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后遗症而导致人体结构或功能异常,这是残疾的机能损伤要素;残疾是上述病理要素导致的躯体生理功能或精神心理功能的低下或丧失,这是残疾的生理功能障碍要素;而障碍是因机能损伤和生理功能障碍两要素造成的社会角色扮演上的困难,这是社会功能障碍要素。上述三个基本要素相互关联、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残疾”的完整含义。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残疾”概念第一要素的缺陷,其成因包括遗传、疾病、创伤等。如果缺陷较轻微、不影响个人日常活动,不构成残疾;而如果缺陷较严重(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即便四肢健全也[3]妨碍个人正常生活的,则视为“残疾”。所以,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因疾病造成内脏损伤而植入人工器官的,如人工心脏、人工膀胱等,也列为残疾。而在我国,这类特殊的对象并未纳入残疾的范畴。根据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解读出两层含义:一是心理、生理或躯体的残缺或损伤,即个体层面的功能缺失;二是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应对生活的能力,即社会层面的功能缺失。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政府对“残疾”的界定与世界卫生组织的界定在框架上是一致的,但双方在具体规定上存在着某些差异。出于社会工作实务操作的需要,本书将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残疾”的界定。2.残疾概念的演变

人们对于残疾概念最初的认识仅停留在病理损害与生理功能缺失这一层次上,并将两者直接等同起来。因此,我国早期把残疾人称为“残废”者,意思是社会的“废弃者”,是无用之人。20世纪80年代,我国残疾人事业得到迅猛发展,广大民众意识到残疾人残而不废,[4]逐渐摒弃“残废”的叫法,对残疾概念片面的认识也慢慢得以纠正。[5]国外有学者将人们对“残疾”概念的认识过程分为以下三种模式。(1)医疗模式(medical model)“医疗模式”仅将残疾视为疾病,认为只要通过医疗手段或辅助医疗器械,就可以解决病者的困难。在这种模式指导下,社会工作者需要对现代医疗科技的进展有基本的认识,并在适当情况下协助残疾人取得合适的服务,包括转介病人前往有关的医疗机构,在病人有需要时帮助申请经济援助等。但是,单纯的医疗康复显然存在弊端,部分手术成功的康复者,因心理上不能适应残疾引起的限制,可能采取比较极端的方式加以应对,比如自杀。因此,社会工作者不能过分关注临床医疗而忽视康复过程中个体的其他需要。(2)个人模式(individual model)“个人模式”将残疾视为个人的不幸,认为应把康复的重点放在改善或恢复个人状况上,关注因伤病引起的功能性限制和因缺陷引起的心理效应。在这种模式的指导下,社会工作者应致力于协助个人从心理方面接受残疾的现实,并重新适应环境。个人模式的缺陷在于它将个人置于被动位置,把病人对残疾的反应必然化和固定化,忽视了具体的环境因素。倘若社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接纳残疾并提供充分保障,病人对残疾的反应便会缓和。(3)社会模式(social model)“社会模式”将残疾视为“社会问题”而非个人问题,将残疾问题的焦点由临床诊治或个人调适,转移到客观的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在这种模式的指导下,康复工作的重点在于改善残疾人的周围环境;而社会工作者的任务除了要帮助残疾人恢复功能外,还要致力于消除限制残疾人的外在环境和社会因素,协助残疾人获得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发展机会,以达到自强和自主的境界。

上述三种模式分别代表了从低到高水平不同的三种认识,这一认知过程本质上就是对“残疾”概念不断澄清的过程。通过简单梳理,我们得出表1-1。表1-1 残疾概念的构成(二)残疾的分类

残疾的分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文化的发展而变化。目前,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都对残疾的分类做出了新的调整。1.世界卫生组织的分类

根据WHO1980年发布的《国际损伤,残疾与残障分类标准》(ICIDH),世界卫生组织将残疾概念分为缺陷、残疾和障碍三层含义,将残疾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功能、形态残疾,一般为伤病后遗症而使人体结构或功能发生缺陷或异常;第二类是丧失功能残疾,即个体因身体的结构缺陷和功能障碍而丧失与其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和职业等相对应的能力;第三类是社会功能残疾,主要指个体因身体形态和功能缺陷、异常,影响参加社会活动的能力,或虽具备参加社会活动的能力,但因受歧视而被迫脱离社会(具体的分类见表1-2)。表1-2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残疾的分类标准(1980)

随着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残疾概念的理解也不断深入,原先制定的《国际损伤,残疾与残障分类标准》(ICIDH)暴露出诸多问题,迫切需要根据变化的形势做出相应调整。从1993年起,WHO着手建立新的残疾分类标准,并定名为《国际残损活动和参与分类》(ICIDH-2)。ICIDH-2从身体健康状态(Impairments)、个体活动(Activities)和个体的社会功能(Participation)三个维度去考察残疾的概念,还加入了社会情境这一考量因素,为残疾人工作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与ICIDH相比,ICIDH-2对有关残疾性的信息和社会对残疾性的反应做出了更好的说明,从而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多[6]平等参与的机会,使残疾人能最大限度地参与社会生活。

2001年5月22日第54届世界卫生大会正式通过了《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Disability and Health,ICF),要求中国在内的190个会员国结合本国国情酌情使用这一新标准。ICF从功能、残疾和健康的角度,评估身体结构(body structures)、身体功能(body functions)、活动和参与(activities and participation)、环境因素(environmental factors)以及个人因素(personal factors)五项(见图1-1),并应用字母数字编码系统对每一项进行编码,字母b、s、d和e分别代表身体功能、身体结构、活动和参与以及环境因素。首字母d代表活动和参与。根据使用者的情况,可以用a或p替代首字母d以分别代表活动和参与。图1-1 ICF的概念模型[7]

在ICF的概念模型中,有几个重要的概念需要澄清。(1)身体功能和结构(body function and structure):身体功能是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或心理功能,而身体结构是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它们是两个不同但又平行的部分,有着各自无法取代的特征。(2)活动(activity):即个体执行一项任务或行动。活动受限是指个体在完成活动(如生活自理能力、学习和应用知识的能力、完成一般任务和要求的能力、交流的能力等)时可能会遇到的困难,它具体指向个体整体水平上的功能障碍。(3)参与(participation):即个体参与相关社会活动。参与限制是指个体在参与相关活动如人际交往、接受教育、工作就业、家庭生活、社区参与时可能碰到的困难,它指向个体的社会功能障碍。(4)关联因素:在ICF概念模型中,还包括环境和个人两个背景因素。其中,环境因素包括某些产品、工具和辅助技术,其他人的支持和帮助,社会、经济和政策的支持力度,社会文化等。有障碍或缺乏有利因素的环境将限制个体的活动表现,如没有无障碍设施的超市使肢体残疾者无法购物;有促进作用的环境则可以提高其活动表现,如盲道的铺设扩大了盲人的活动范围。个人因素包括性别、种族、年龄、健康情况、生活方式、习惯、教养、应对方式、社会背景、教育、职业、过去和现在的经验、总的行为方式、个体的心理优势和其他特征等。

随着ICF概念框架的广泛使用,ICF逐渐成为描述功能、残疾和健康状况的国际通用标准。我国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的会员国,ICF的理念也逐步融入我国残疾的概念之中。2.我国对于残疾的分类

1987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残疾人抽样调查,同时制定了《中国残疾分类标准》。该标准将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等五大类。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和残疾概念的不断演变,上述标准已不合时宜。2006年,我国举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并重新制定了残疾的分类标准,2008年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1)视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2)听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言语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疾病程度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4)肢体残疾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主要包括:a.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b.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c.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5)智力残疾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6)精神残疾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7)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与1987年的残疾分类标准相比,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残疾种类增加,从原来的5种扩大到7种,即传统的“聋哑人”被细分为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两种,并增加了多重残疾这一新类型;二是残疾标准的调整,如将“脑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也纳入言语残疾的范畴。虽然这一变化并不十分明显,也未能将许多发达国家已明确列为残疾的不可逆慢性病如内脏缺损、长期失眠等可能带来适应性障碍的致残因素列入其中,但它充分考虑了我国残疾人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借鉴了目前国际通行的分类分级方法,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二 残疾人与残疾人事业

残疾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的社会现象。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特殊的一类人,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更多的关爱和照顾,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程度,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民生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更要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一)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1.我国残疾人的构成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12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总数约为8300万。根据残疾的分类标准,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如表1-3所示。表1-3 我国残疾人的类型及构成

按照性别、年龄、地区分布、受教育程度等要素分类,残疾人所[8]体现的人口学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残疾人口的性别构成

全国残疾人口中,男性为4277万人,占51.55%;女性为4019万人,占48.45%。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42。(2)残疾人口的年龄构成

全国残疾人口中,0~14岁的残疾人口为387万人,占4.66%;15~59岁的残疾人口为3493万人,占42.10%;60岁及以上的残疾人口为4416万人,占53.24%(65岁及以上的残疾人口为3755万人,占45.26%)。(3)残疾人口的城乡分布

全国残疾人口中,城镇残疾人口为2071万人,占24.96%;农村残疾人口为6225万人,占75.04%。(4)残疾人口的受教育程度

全国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人,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人,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248万人,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2642万人。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5)残疾人口的婚姻状况

全国15岁及以上残疾人口中,未婚人口982万人,占12.42%;在婚有配偶的人口4811万人,占60.82%;离婚及丧偶人口2116万人,占26.76%。(6)残疾人口的残疾等级构成

全国残疾人口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为2457万人,占29.62%;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中度和轻度残疾人为5839万人,占70.38%。

从上述数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农村残疾人数量占全国残疾人口的3/4,应着力推进农村残疾人工作;其二,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大学及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残疾人口总数的1.13%,应加快推动残疾人的常规学校教育;其三,中轻度残疾人占残疾人口总数的70%以上,应大力拓展对中轻度残疾人的服务,防止其“被边缘化”。2.残疾人的需要

残疾人普遍经受着生理、心理和社会问题的困扰。根据马斯洛的[9]需要层次理论,残疾人的需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治疗康复的需要

无论是先天残疾还是后天致残,许多残疾人都表现为身体组织构造或生理、心理功能方面的缺损和丧失,需要生理、心理或精神层面的治疗和康复。(2)基本生存的需要

许多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因高额的康复治疗费用,加之就业困难,往往处于贫困边缘,需要社会保障体系的救助以维持基本生存需要。(3)接受教育的需要

教育既是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减轻因残疾带来的社会功能障碍影响的重要途径,因此需要关注并着力解决残疾人的教育康复问题。(4)职业发展的需要

现代社会中,人的职业发展是人的生涯发展中最核心的内容,关系到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家庭生活、价值实现等诸多问题。而在现实生活中,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工作条件、收入水平等都不容乐观,需要予以关注和改善。(5)家庭生活的需要

许多残疾儿童从小遭到父母抛弃,成为社会孤儿;有些残疾青年,因为残疾而无法恋爱结婚;有些残疾夫妻,家庭生活困难重重。这些残疾人对幸福生活的渴望往往超出常人的想象,需要社会的关注和他人的关爱。(6)社会交往的需要

人是群居动物,尽管部分残疾人因为躯体、生理、心理等功能缺失而导致人际沟通困难,但是这并不能阻止残疾人与他人交往、参与社会活动、和被社会接纳的渴望。(7)价值实现的需要

多数残疾人只是身体、生理某一部分的功能缺失,但这并不妨碍个人基本功能的发挥。事实证明,很多残疾人的残疾部位因为长期行使着替代功能,所以能力往往超过常人,很多人在各自的舞台上取得了非凡的成就。这足以说明残疾人的潜能是巨大的,残疾人工作者要协助其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

总之,残疾人的需要是多方面、多元化的。治疗康复的需要可以通过物理训练、心理辅导等方式来满足;基本生存的需要可以通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途径来实现;接受教育的需要可以通过特殊教育、常规教育等渠道来满足;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通过就业辅导、职业训练等措施来满足;家庭生活的需要可以通过社区照顾、社会支持等手段来实现;社会交往的需要可以通过邻里互动、社会参与等方式来实现;而价值实现的需要则可以通过制度设计、环境改造等方法来实现。(二)残疾人事业

我国有8300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十一五”时期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最快、残疾人得到实惠最多的五年。五年间,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更加和谐、国际影响日益扩大,为改善民生、保障人权和加强社会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也为“十二五”残疾人事[10]业发展纲要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1.“十一五”期间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的成绩(1)残疾人康复服务受益面加速扩大“十一五”期间,我国残疾人康复服务总量大幅增加,通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1037.9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残疾人康复服务受益面较快扩大。传统的康复项目扎实推进,新的康复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孤独症儿童康复、白内障无障碍建设、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康复、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业务成为富有特色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康复业务。(2)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得到更好保障“十一五”期间,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得到了更好保障,进一步提高了残疾人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截至“十一五”末,全国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发展到1705所,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2775个,在校盲、聋、智残学生达到51.9万人。(3)残疾人就业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十一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基础上取得新进展。残疾人就业促进和就业保护法规政策日趋完善,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就业服务网络逐步健全,多元化的就业格局初步形成。(4)残疾人社会保障进一步加强“十一五”期间,残疾人社会保障坚持普惠加特惠、一般制度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优先纳入、应保尽保、分类救助等形式,有效保障了城乡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通过政策优惠、资金扶持等措施,帮助残疾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残疾人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等基本保障需求的制度建设初显成效。(5)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取得新进展“十一五”期间,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取得显著成效,贫困残疾人口大幅减少,残疾人家庭收入水平稳步提高,生活状况明显改善。五年间,各级政府安排扶贫专项资金21.6亿元,中央安排康复扶贫贴息贷款40亿元,贴息1.5亿元,累计扶持贫困残疾人932.2万人次,其中618.4万贫困残疾人通过扶贫开发实际脱贫。

尽管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我国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稳定的制度性保障还需要进一步推进;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与服务亟待改善,残疾儿童在接受教育、抢救性康复等方面仍面临一些[11]问题;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2.“十二五”期间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展望“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加强残疾人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系统地开展残疾预防,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使其生活水平总体达到小康。为实现上述目标,残疾人事业发展要坚持下列六个指导原则。(1)坚持以残疾人为本。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生价值。(2)坚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立足国情、讲求实效、加大投入、加快发展,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支持残联依法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4)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5)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政策、资金、项目重点向中西部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促进区域和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均衡发展,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6)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优先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要求迫切的实际困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能力,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在上述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残疾人工作要着力加强在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法制建设和维权、残疾预防、残疾人组织和工作队伍建设、科技信息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统计监测和政策研究、社会环境和残疾人慈善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投入,以实现残疾人事业向纵深发展。三 残疾人观与社会文明

现代国家和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是看其上层人士的生活状况,而应当是看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最困难的群体,其生活状况的好坏能直观地反映出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文明程度。(一)残疾人观的历史变迁“残疾人观”是指人们对残疾人和残疾人问题的总看法和基本观点,是一定历史时期内社会主流意识对残疾人的认识和态度。如何认识和对待残疾人与残疾人问题,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1.西方残疾人观的演变

西方社会对残疾和残疾人的态度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12](1)第一阶段:将“残疾人”视为正常人的对立面

在西方社会早期,残疾人被视为病态的、不能独立的、需要被“治疗”和救济的群体,他们不能以有意义的方式贡献社会,并且个人应该对残疾与障碍负责。社会公共设施与服务都是为满足非残疾人的需求而设计的,残疾人要么通过自身的努力适应社会的要求,要么被安置到单设的机构或者为其提供替代性服务。社会不是改变设施或调整服务以适应残疾人,而是通过医疗卫生服务、社会福利和慈善救助等项目尽力帮助残疾者重建身体功能,以使他们适应“正常的”社会机制。

在这个阶段,社会是本着人道的考虑,将残疾人作为福利与慈善的对象,通过救济与施舍使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有所改善。虽然一些国家也通过了针对残疾人的福利立法,但是这些立法并没有根本上改变残疾人受救济甚至受施舍的地位,残疾人的价值仍然是被忽视甚至是被否认的。(2)第二阶段:将残疾人视为受社会功能障碍困扰的正常人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残疾人所遭遇的困难并非残疾本身所致,而是社会造成的,是不健康的残疾人观念与社会政策共同造成了对残疾人普遍的社会排斥与隔离。在这一阶段,残疾人也被视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社会主张通过改变设施和环境来适应残疾人,主张通过辅助手段帮助残疾人补偿部分缺失机能,消除物质和环境给残疾人造成的各种限制和障碍,促进残疾人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

在这个阶段,社会对残疾问题的处理主要注重消除残疾人融入社区与社会普遍面临的各种障碍,致力于通过改变社会态度和消除环境障碍等支持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3)第三阶段:将残疾人视同为健全人

现代西方残疾人观认为,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与健全人一样应当享有与生俱来的基本人权,不仅是社会的参与者,而且也是各种权利的享有者。残疾人是公民权利主体,国家理应在立法中明确残疾人在教育、就业、选举、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权利以及这些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途径和措施。联合国在2006年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反对将残疾定义为隔离的少数人群的特征,致力于“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

在这一阶段,处理残疾问题的方法是授权以及促进全人类的机会均等,即在法律上确认残疾人是公民权利主体,他们能够而且应当像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决定自己的生活,国家应该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残疾人各项权利的实现。

从救济对象到权利主体,这是社会对残疾人认识上的一个质的飞跃,是一个不断去机构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正常化[13](normalization)和回归主流(mainstreaming)的过程。2.我国残疾人观的演变

我国对残疾人的观念和态度也经历了诸多变化,具体可归纳为三[14]个阶段。(1)视残疾人为“残废人”的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前,残疾人始终处在社会的最底层,被认为是家庭和社会的包袱。在一个依靠体力劳动来维持生存的社会中,健壮的体魄是最有价值的“资本”。残疾人由于其缺陷或特定方面的劣势而不可能成为这场竞争中的胜者,并由此被认为是无能的、是废人,被当成家庭和社会的累赘排斥在主流社会生活之外。尤其是在遇到灾荒、战乱或是政治动荡的时候,残疾人更是首当其冲。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残疾人一直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2)将残疾人视为社会弱者的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后,残疾人的整体生存状况得到了改善,由沿街乞讨、流离失所进入了由政府收养救济的阶段。农村的残疾人分到了土地和生产工具,参加了互助组、合作社。城市的残疾人在政府支持下组织起了生产自救,举办了小型多样的手工业合作社、合作组,后来发展成为福利工厂。一些无依无靠的残疾人、残疾孤儿和残疾老人,分别被安置在陆续建立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敬老院。虽然这一时期残疾人的境遇已有了很大转机,但社会并没有形成对残疾人的正确认识,始终抱持着一种同情和怜悯的态度,更多地把残疾人事业看成是慈善事业。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残疾人仍然是社会中的“边缘人群”,被国家和社会救济或收养。(3)将残疾人视为平等社会成员的阶段

随着对残疾人的认识逐步深化,我国在接受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同时,也引进了“平等·参与·共享”的思想。这一理念要求首先将残疾人视为平等的社会成员,这样才能真正给残疾人以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和空间,而后,以“平等”的资格公平“参与”,使“共享”成为可能。在此理念的影响下,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发生了质的改变。工作内容从单纯的收养救济发展到康复、教育、就业、体育、扶贫、法律服务、无障碍环境、用品用具服务等多个领域。残疾人已不再将温饱作为自己的生活目标,而是作为一个正常的普通人,不断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从上述历史沿革看,中外残疾人观都将残疾人从最初的“不正常人”过渡到正常人,两者基本是一致的;而随着“平等·参与·共享”这一人权思想被广泛接纳,残疾人观日趋融合。(二)新残疾人观

新残疾人观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它是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能有效促进残疾人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新残疾人观阐明了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环境的关系,将人们对残疾和残疾人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有助于残疾人与健全人建立新型人际关系,有助于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增强残疾人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意识,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1.新残疾人观的主要内容

新残疾人观是残疾人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它包括以下七方[15]面内容。(1)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具有与生俱来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康复的权利、劳动的权利、娱乐的权利、爱与被爱的权利以及得到各种社会补偿的权利,并尽自己应尽的义务。(2)通过现代社会提供的各种补偿条件,残疾人能够以适合自己的方式认知世界,掌握知识与技能,在不同层面上达到与健全人一样的认知广度与深度。(3)残疾人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不再是社会的负担而是社会物质与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推动社会前进不可缺少的力量。(4)“残疾”不是造成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原因,主要是为残疾人提供的条件不够,而使残疾成为一个问题。为此,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补偿条件,使残疾人无障碍地接受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参与社会生活,在事实上享有公民权利,是政府及社会的责任。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我国人权普遍化原则的重要体现。(5)残疾是人体的一种遗憾,所以要加强残疾预防,但残疾并不构成人性的差异,奋斗精神的差异,为人类做贡献的差异。相反,由于残疾的磨炼,残疾人往往具有更加坚强的意志,更加宽容的胸怀;他们更加渴望社会祥和、稳定、繁荣。(6)残疾人的残疾是为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付出的代价。要善待残疾人,建立残疾人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相互融和的关系,做到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人人共享,这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7)实现“平等充分参与”的局面是政府、社会及残疾人双向的责任。残疾人要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在社会实践中创造自己,发展自己,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社会价值。

这七个方面回答了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现代社会应当为残疾人做些什么,二是残疾人在现代社会是怎样一种人。这七条内容密切联系,互为前提,不可取代,一项不能少,构成新残疾人观的基本框架。2.新残疾人观的启示

新残疾人观为我国提供了一种认识残疾的全新视角,带给我们一种全新的理念。(1)将残疾视为个人生命历程的一部分以及人类社会中的常态化现象。在现代社会,残疾作为一种健康的减损和社会排斥的结果,已成为个人生命历程的一部分以及人类社会中的常态化现象,而非隔离的少数人群的特征,是个人与社会环境之间动态互动的结果,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去面对、去承担。(2)将残疾人视为人类多样性的表现。残疾人与非残疾人除了机体与功能的差别之外,并无二致,就像男女两性差异一样,残疾人与非残疾人构成了人类的多样性。因为,缺陷和差异也是一种美。(3)尊重和接纳残疾人的尊严和价值。与非残疾人相比,残疾人处于相对劣势,他更需要保有自己的尊严、渴望获得他人的尊重;与此同时,要尊重和接纳残疾人的价值,不要将自己的价值强加于他人,也不要以自己的价值来妄加评判。(4)平等享有与非残疾人一样的公民权利。残疾人和非残疾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而不受歧视。这一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它不是恩赐和被施舍的,而是法律赋予的。

上述四点新理念,已经非常接近和契合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新残疾人观为传统残疾人工作和残疾人社会工作的有效对接扫清了障碍,为两者的最终融合提供了可能。第二节残疾人社会工作定义及原则、特征

我国有8300万残疾人,能否做好残疾人工作将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实现。然而,由民政、卫生、教育等政府部门承担的传统的残疾人工作存在内容单一、质量不高等问题,急需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一 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定义

残疾人社会工作是以残疾人为对象的社会工作实施,它是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帮助残疾人补偿自身缺陷,克服环境障碍,使[16]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专业活动。

残疾人社会工作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素。

一是社会工作者,即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主体,主要是指在社会工作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受过社会工作相关训练,持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士。

二是残疾人,即残疾人社会工作的案主,也即服务对象。这里的残疾人,不仅仅指残疾人个体,也包括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群体。

三是专业手法,即残疾人社会工作的手段,主要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三大直接手法以及社会工作行政与研究两大间接手法。

四是具体服务,即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内容,具体包括康复、教育、就业、心理援助、社会关怀等。

与其他群体的社会工作相比,残疾人社会工作具有特殊性,这种[17]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服务对象的特殊性。除了受社会或者自然条件的限制而使自己生活在困境之中外,残疾人及其群体更由于自己的身心缺陷或损伤而难以像健全人一样生活,他们所遭受的痛苦和不幸是双重的。

二是服务需求的多样性。一方面,我国残疾人数量庞大,因而残疾人社会服务需求的总量巨大;另一方面,残疾人面临着生理、心理和社会三重压力,因而其需求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劳动就业等。

三是工作过程的艰难性。大多数情况下,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通常都是身心健全者,他们一般很难具有与残疾人相似的生活经历或创伤遭遇。因此,社会工作者在具体的实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的“同理心”的表达以及服务需求适切性的考虑,远远比对其他群体的社会工作服务要困难得多。如在工作中处理失当,对残疾人所造成的伤害也更加严重。

正由于上述特殊性的存在,残疾人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帮助,更需要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二 残疾人社会工作主客体系统

残疾人社会工作是以残疾人为对象的社会工作实施,它秉承社会工作的价值和理念,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手法,为残疾人提供在生理、心理和社会层面的相关服务。(一)残疾人社会工作主体要求

要做好残疾人工作,除了要秉持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新残疾人观,社会工作者还应当扩大自身的知识储备、提高自身的实务技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1.秉持正确理念

在这里,正确的理念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如案主自决、助人自助、知后同意等;二是新残疾人观,如与健全人平等的公民权、都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等;三是社会工作伦理操守,如隐私权与保密、价值中立等。2.增加知识储备

作为一名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务必要掌握以下知识:知晓法律规章和政策精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熟悉与残疾人相关的社会工作理论,如社会排斥理论、社会网络理论等;了解与残疾人相关的专业知识,如医学护理常识、心理学知识等。3.掌握科学方法

残疾人社会工作非常重视实务能力,社会工作者应学会熟练运用以下技能和技巧:一是生理层面的,如医疗护理、康复训练等基本技能;二是心理层面的,如心理辅导、社会支持等;三是社会层面的,如资源联结、社会行动等。

除了上述理念、知识和技巧之外,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在实务工作[18]中还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价值观导致的反移情

受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价值观影响,社会工作者可能会对残疾人产生移情反应,导致排斥、拒绝残疾人或过度保护残疾人而不能恰当地给残疾人提供适宜的帮助。因此,社会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要反思自己对残疾人的看法,要敏锐地意识到自己的反应是否会伤害服务对象。(2)文化差异与特定技能

社会工作者与残疾人之间的文化差异可能会给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尤其是当社会工作者对残疾人的生活缺乏了解时更是如此。此外,与残疾人沟通需要特定的技能和工具,如手语、盲文等,需要社会工作者付出更多。(3)职业倦怠

从事残疾人社会工作,需要付出比其他社会工作更大的精力和更多的努力,但难以立竿见影,结果导致社会工作者感觉自身工作没有价值甚至怀疑自己的职业抱负。这是职业倦怠的典型症状,工作者应该敏锐地觉察自己的工作状态,多学习,多与督导交流。(二)残疾人社会工作客体需求

残疾人社会工作对象是指包括残疾人、残疾人家庭、残疾人群体及其所在社区等在内的客体系统;当然,最重要的客体是残疾人。残疾人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能够实现“正常化”,像健全人一样学习、生活和工作。但因为残疾,他们在人生不同阶段都会产生一些特殊需要,面临一些特殊的问题和挑战(表1-4)。表1-4 残疾人的生命周期与个体需要及其问题

从表1-4可以看出,残疾人因存在机能损伤、失能和社会功能等障碍,所以在生理、心理和社会各个层面上产生了一些特殊需求。为了满足这些需求,社会工作者必须在康复治疗、文化教育、心理辅导、劳动就业、社会支持等领域提供相应的服务。除了残疾人个体,社会工作者还应做好以残疾人家庭为对象的个案工作、以残疾人群体为对象的小组工作以及社区工作,它们共同构成了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客体系统。但不管残疾人的工作对象是残疾人个体及其家庭,还是残疾人群体或是其社区,最终目的是一样的,即要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努力提升他们的生活品质,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挖掘他们的潜能,发挥他们的创造性。三 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特征

传统的残疾人工作是由民政、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实施的,行政色彩浓厚、服务手段单一。与传统残疾人工作不同,由专业社会工作者实施的残疾人社会工作呈现以下几个特

[19]征。(一)崇尚专业的社会伦理精神

残疾人社会工作是以社会工作价值理念为指导、以残疾人为对象的助人自助服务。在为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群体服务的过程中,应遵循下列基本的道德理念。(1)与其他服务对象不同,残疾人需要更长时间的护理和照料;(2)残疾人康复服务需要多部门的共同参与;(3)残疾人康复需要多领域专家的共同努力;(4)残疾人服务需要专业社工和残疾人社会支持网络的共同参与;(5)残疾人关心的是外观形象、残存功能和社会角色;(6)倡导勇于奉献的敬业精神。

残疾人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由于身体的残缺而存在形象不好、交流困难和自卑感强等问题。需要社会工作者特别耐心、细心、贴心;加上社会工作者没有经历残疾,很难实现感同身受,这就更需要社会工作者具有坚韧不拔的毅力和乐于奉献的精神。(二)善于利用社会支持网络

对于残疾人来说,常见的困难包括经济、教育、就业、医疗、交通等问题。然而经常困扰他们的是行动不便、听力视力障碍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交往困难。因此,残疾人需要比其他弱势群体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要善于挖掘社会资源、善于利用残疾人社会支持体系,以满足残疾人多元化、长期性的服务需求。(三)有效利用民间调解方式

虽然我国建立了人民调解员制度和相关工作体系,但人民调解员多关心比较重大的、涉及司法问题的调解,而在社会工作领域内的大量社会问题不能都靠人民调解员介入,社会工作者应充分利用本土的社区调解方式加以解决。中国文化历来强调“以和为贵”的思想,这使得民间调解成为解决大量民间纠纷的有效方式。当然,社会工作者除了可以利用社区调解的方式,也可以由自己进行调解。(四)善于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作为社会工作者,要善于利用宏观社会工作的方法营造有利于残疾人生活的社会环境。一方面,工作者可以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精神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工作者可以通过提供政策建议间接影响社会立法,可以通过社会倡导实现社会整体关怀,从而使得残疾人获得更多的政府关怀和社会关爱。四 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原则

残疾人社会工作是以残疾人为对象的社会工作实施,它不仅要解决残疾人个体、家庭和群体的问题,还要解决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面临的诸如教育、就业等问题,甚至还要去探究残疾这一社会现象引发的社会问题。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在残疾人社会工[20]作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相信残疾人的能力或潜质

人都是有能力或者有潜力的,“相信案主的能力”这一理念要求社会工作者充分相信残疾人的能力或潜质。但社会作者不应该站在健全人的角度看待残疾人的能力,而应该从残疾人本身的视角看待其能力和潜质。(二)多从社会层面介入残疾人问题

残疾是一种社会现象,要反对将残疾视为病态、等同残废。残疾人的问题不是其自身的问题,而是由社会造成的问题。社会工作者应多从社会角度看待残疾,将残疾视为一种社会建构。因而解决残疾人问题也应多从社会层面入手,让“社会去适应残疾”,通过消除社会障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多从历史和文化角度理解残疾人

社会工作者多是健全人,很难以常规手段如同理心对残疾人感同身受。因此,作为专业人士,社会工作者应多从历史和文化角度理解残疾人,去体会和感受残疾人群体的社会经历,并且还应通过社会倡导让更多的人理解、善待残疾人。(四)相信残疾人有自身的幸福感

虽然残疾人会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但是残疾人依然乐观向上、热爱生活并努力追求自身的幸福。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必须坚信这一点,并尽力协助残疾人去发现人生的快乐、实现人生的幸福。(五)确信残疾人有权掌控自己的生活“案主自决”的社会工作理念要求社会工作者坚信残疾人有权掌控自己的生活。残疾人有权选择自己的人生、有权安排自己的生活、有权决定与自己相关的一切事宜,这是残疾人自由选择的权利,社会工作者不能包办代替。第三节残疾人社会工作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残疾人面临的是生理、心理和社会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多学科、多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因此,作为残疾人社会工作者,不仅要精通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还应当了解与残疾人问题处理相关的其他学科。换言之,残疾人社会工作应以自身理论和方法为基础,借鉴并吸收伦理学、心理学、康复学等相关学科内容,实现残疾人的全面发展。一 残疾人社会工作与伦理学的关系

从长期的实务工作中,专业人士越来越意识到许多问题并非科学所能解答,它们更多属于伦理学议题。因此,20世纪70年代应用性的专业伦理开始兴起,医学、护理学、社会工作等都将伦理这一主题[21]纳入专业训练中。由于残疾人在生理、心理和社会三个层面上的限制和障碍,残疾人社会工作往往涉及诸多伦理学议题,如医学伦理学、社会工作伦理学、社会伦理学等。

在对残疾人的医学治疗和护理过程中,通常会碰到如下一些伦理问题。一是肢体切除或器官移植与残疾人的心理意愿,如残疾人担心残缺的身体会受人歧视,宁可忍受病痛折磨而不让医生切除;二是辅助器械的配置与医生的医德,如医生为了获取高额回扣,会选择价格最贵的假肢义腿而不考虑残疾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三是护理人员的照顾不周与残疾人的心态不佳,如护理人员对残疾人的照料多集中于躯体和生理,无法顾及残疾人在日常康复中的心理和情绪困扰。

在残疾人社会工作实务中,往往会碰到一些伦理的两难困境:一是案主自决与案主的最佳利益,如残疾人有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的权利,而这一决定却不符合自身的最佳利益;二是知后同意与善意欺骗,如为了能使残疾人安心治疗,其家人要求工作者谎称整个康复过程是免费的并隐瞒举债治疗的事实;三是保密原则与保密例外,如考虑到家庭的经济承担能力,残疾人不愿拖累子女而选择放弃康复治疗,但他要求医务社工替其保密。

残疾人最希望的是能实现“正常化”,像健全人一样生活、学习和工作,然而现实并不如人所愿。在观念上,残疾人仍遭受社会偏见,他们被视为另类;在制度上,福利立法被弱化或虚化,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生活中,无障碍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残疾人无法正常出行;在工作中,残疾人备受歧视,无法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最特殊、最困难的一类,残疾人却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和关爱,这不仅仅是道德与伦理问题,更是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的问题。因此,残疾人社会工作尤其要重视伦理问题。二 残疾人社会工作与心理学的关系

残疾人以其躯体损伤为起点,引起了生理、心理和行为上的一系列问题。其中,躯体损伤和生理问题可以通过医学手术、医疗护理加以解决,而由此引发的心理和行为问题却非药物、手术或辅助器械所能解决的,需从心理学寻求处方。

心理学是研究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活动规律的科学,而残疾人心理学主要是通过研究残疾人的心理现象,掌握其特殊的心理和行为规律,引导和培养残疾人的健康心理和行为的一门科学。因为残疾人的心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日常交往、行为习惯、生活信念和人生价值观,所以心理上的康复往往比生理上的康复更重要,但也更复杂。由于生理缺陷,残疾人有一些特殊的心理特点:情绪上易消沉悲观、焦虑忧郁,心理上自卑孤独、自尊心强,在行为反应上敏感多疑、易抱怨。此外,不同类型的残疾人也有不同的性格特征,如盲人性格内向、温文尔雅、有丰富的内心世界,情感体验深沉而含蓄;聋哑人性格豪爽耿直,情感反应强烈、频度高但持续时间短;而肢体残疾者则多表[22]现出倔强和自我克制。了解和掌握残疾人一般的心理特征和性格特点,有助于残疾人社会工作者与残疾人更好地沟通、更快地建立专业关系、更好地提供专业服务。

在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中,与残疾人社会工作最为密切的主要是医学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医学心理学是1970年代在我国开展的现代医学与心理学相结合的新兴学科,其内容包括在影响人的心理、生理、社会三种因素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中去探讨健康的本质、健康的维护和促进,探讨身心疾病的发生、发展以及治疗、康复。它研究人们从健康到疾病,又从疾病到健康的过程中,个人心理现象的变化及活[23]动规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社会心理学则是研究个体和群体的社会心理现象的心理学分支,研究范围包括个体过程、人际过程和团体过程三个领域。其中,个体过程主要涉及与个体有关的心理与行为研究,如自我认知、态度改变、人格发展等;人际过程涵盖了人与人相互作用的所有领域,如人际吸引、性别角色、社会交换等;而团体过程则从宏观环境与团体的角度研究人类心理与行为问题,如组织行为、社会偏见、健康心理学等。总之,医学心理学处理的是在残疾人医学治疗和康复护理过程中碰到的心理问题,而社会心理学处理的多是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碰到的心理问题,两者虽各有侧重,但都与残疾人实务工作密切相关。因此,社会工作者不仅要学习心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而且要努力掌握医学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的方法和技巧。三 残疾人社会工作与康复学的关系

康复学是一门综合学科,它主要研究如何综合地、协调地应用医学、教育、社会、职业的方法恢复和重建伤、病、残者的身心和社会功能,使其得到全面康复而回归社会。残疾人康复是康复学中一个最重要的分支,它是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服务下,通过各种方法,帮助残疾人改善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以达到回归社会生活主流的目的。由此可知,残疾人康复就是通过医疗、教育、职业和社会等方法实现[24]残疾人的整体康复,从而,它依次对应于四个不同的康复领域。(1)医学康复。通过医学治疗和辅助器械,改善或恢复残疾人的身体功能,减少他们的能力障碍,使他们最大限度地获得日常生活能力,为他们重新参与社会生活提供身体方面的必要条件。(2)教育康复。通过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文化教育方面的支持。教育康复从生理和精神两个层面对残疾人实施援助。在生理方面,它补偿残疾人生理机能的缺陷,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在精神层面,它为残疾人增长知识、开阔视野,弥补他们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缺陷。(3)职业康复。以职业训练为中心,通过咨询服务、职业评估、教育、培训和就业安置等措施,协助残疾人获得适当的职业适应能力,进而实现劳动就业。(4)社会康复。通过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构建社会支持网络,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消除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使他们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并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享有与健全人同样的权利和尊严。

这些领域与残疾人的多种需要和康复的目标相对应,是现代康复学多学科协同工作的体现,社会工作者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除了上述几个学科外,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还与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与这些相关学科的交互影响中,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理论得到了不断充实,残疾人社会工作的方法得到了不断的提高。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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