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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5 02: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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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双阁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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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背景下中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三网融合背景下中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试读:

序言

博士后制度在我国落地生根已逾30年,已经成为国家人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30多年来,博士后制度对推动我国人事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培养了一批国家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自1986年1月开始招收第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起,截至目前,国家已累计招收14万余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已经出站的博士后大多成为各领域的科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这其中,已有50余位博士后当选两院院士;众多博士后入选各类人才计划,其中,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年入选率达34.3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入选率平均达21.04%,教育部“长江学者”入选率平均达10%左右。

2015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各设站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这为我国博士后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博士后工作提出了新的研究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5月17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既取决于自然科学发展水平,也取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水平。一个没有发达的自然科学的国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个没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不断在实践和理论上进行探索、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发展着的实践。在这个过程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博士后在内的所有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工作者提出的殷切希望!

中国社会科学院是中央直属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在哲学社会科学博士后工作领域处于领军地位。为充分调动哲学社会科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创新积极性,展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博士后优秀成果,提高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整体水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联合推出了《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以下简称《文库》),每年在全国范围内择优出版博士后成果。经过多年的发展,《文库》已经成为集中、系统、全面反映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博士后优秀成果的高端学术平台,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逐年提高。

下一步,做好哲学社会科学博士后工作,做好《文库》工作,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肩负起新的时代使命,锐意创新、发奋进取。为此,需做到:

第一,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离不开正确的世界观、方法论的指导。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内在联系及发展规律,是“伟大的认识工具”,是人们观察世界、分析问题的有力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尽管诞生在一个半多世纪之前,但在当今时代,马克思主义与新的时代实践结合起来,愈来愈显示出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哲学社会科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应该更加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在科研工作中的指导地位,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继续发展21世纪马克思主义、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要继续把《文库》建设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的宣传、展示、交流的平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第二,逐步树立智库意识和品牌意识。哲学社会科学肩负着回答时代命题、规划未来道路的使命。当前中央对哲学社会科学愈发重视,尤其是提出要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治国理政、提高改革决策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从2015年开始,中央已启动了国家高端智库的建设,这对哲学社会科学博士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针对性要求,也为哲学社会科学博士后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应用空间。《文库》依托中国社会科学院,面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博士后征集优秀成果,入选出版的著作也代表了哲学社会科学博士后最高的学术研究水平。因此,要善于把中国社会科学院服务党和国家决策的大智库功能与《文库》的小智库功能结合起来,进而以智库意识推动品牌意识建设,最终树立《文库》的智库意识和品牌意识。

第三,积极推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在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上,我们应该最有发言权,但实际上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在国际上的声音还比较小,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这里问题的实质,就是中国特色、中国特质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缺失和建设问题。具有中国特色、中国特质的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必然是由具有中国特色、中国特质的概念、范畴和学科等组成。这一切不是凭空想象得来的,而是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在参考我们民族特质、历史智慧的基础上再创造出来的。在这一过程中,积极吸纳儒、释、道、墨、名、法、农、杂、兵等各家学说的精髓,无疑是保持中国特色、中国特质的重要保证。换言之,不能站在历史、文化虚无主义立场搞研究。要通过《文库》积极引导哲学社会科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方面,要积极吸收古今中外各种学术资源,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另一方面,要以中国自己的实践为研究定位,围绕中国自己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努力探索具备中国特色、中国特质的概念、范畴与理论体系,在体现继承性和民族性,体现原创性和时代性,体现系统性和专业性方面,不断加强和深化中国特色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

新形势下,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繁重。衷心希望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博士后工作者和博士后们,以《文库》系列著作的出版为契机,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上的讲话为根本遵循,将自身的研究工作与时代的需求结合起来,将自身的研究工作与国家和人民的召唤结合起来,以深厚的学识修养赢得尊重,以高尚的人格魅力引领风气,在为祖国、为人民立德立功立言中,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征程中,成就自我、实现价值。

是为序。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主任2016年12月1日

序一

时至今日,网络已经深入人类社会之中,正改变着我们的生活、生产与交往的方式。我们享受它带来的便利,也要正视其带来的问题。用狄更斯的话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网络的出现,不仅带来信息广泛而便捷的传播,而且成长为经济增长的产业引擎。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1.7%,其中手机网民达6.56亿人。与此同时,我国网络经济规模早已超过8700亿元人民币,且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随着全国信息消费规模增长迅速,特别是基于智能终端的网络信息服务普及加快,移动互联网的信息消费已成为最具活力、增长空间最大的领域。可以说,我国互联网产业的春天已经到来。

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网络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引起版权产业、传媒产业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版权问题已成为网络产业的“阿喀琉斯之踵”,是传媒产业、网络产业发展中必须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在各类互联网应用中,大多数内容都与版权问题密切相关,其中涉及网络广播(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的商业模式更是成为产业利益矛盾的风暴中心。

三网融合技术是人类历史上继语言和文字的产生、造纸和印刷术的发明,以及电报、电话和广播的使用后,出现的第五次信息革命。伴随着这种融合技术的发展与变革,版权制度也实现了从“印刷版权”“电子版权”到“网络版权”的转变。在新的“网络版权”时代,版权制度的内容得到了极大丰富,尤其是广播组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在国际上及世界各国也获得了极大的进步,但同时在我国也凸显出许多新的问题。一方面,在制度方面,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赋予广播组织转播权、复制权、录制权等三项邻接权利,但面对数字网络技术的冲击,在网络广播日益繁荣的今天,广播组织却无法直接适用这三项权利来救济自己的利益,不能完全规制网络环境下的广播行为,因为转播权、复制权、录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都无法控制网络广播行为。另外一方面,在司法实践方面,从各地法院对于有关体育赛事节目网上实时转播判决来看,出现了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侵害体育赛事节目画面的著作权(2014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构成不正当竞争(2015年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的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等不同判决结果。如此一来,恰逢我国启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之际,如何针对网络实时转播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在理论上形成统一的认识,做出明确的立法规范以促成未来司法意见的统一,就成为我们当下值得反思与探讨的话题。

值得欣慰的是,近些年来,我国学者关于广播组织权制度的探讨在不断深化,并趋于理论上的成熟,不仅带来了诸多理论创新,而且为将来的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其中,赵双阁博士《三网融合背景下中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一书契合了当前的现实需要,做出了自己的学术努力:既有对我国现有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反思,又有对三网融合背景下国际广播组织权发展趋势和保护规范进行的考证,还有对完善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具体条款的探索。可以说,该书既有国际视野,实现了对主要国家网络广播规范的比较研究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和世界版权组织会议文件的分析,又有本土情怀,为我国当下系统修订广播组织权制度提出了有实践价值的建议和方案。在学术创新方面,该书在选题及内容上有诸多创新,不仅分析了三网融合技术下的广播及其对广播组织权制度提出的挑战,对比了英、美、法、德、日等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相关条约,还在此基础之上为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提出了修改方案,在专门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开拓意义。另外,该书在制度设计等观点上也有诸多突破。例如主张将广播组织权延伸至互联网领域,将“三步检验法”理论同广播组织权限制相融合等等。

毋庸讳言,面对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给广播组织权制度所带来的挑战,相关理论研究仍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包括该书在内的相关著作不可能涉猎、解决所有问题,尤其是本书中部分观点仍存在探讨的空间,有待学界和司法界的继续分析和验证。

赵双阁是我指导的博士后,拥有跨学科背景,勤奋好学、刻苦研读。《三网融合背景下中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是他从事三年博士后工作的研究结晶。该报告不仅在最初获得了第54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一等资助,而且在出站报告评审和答辩过程中,还得到了各位专家的高度认可。如今该报告入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与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共同组织评选的第五批“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荣获“优秀博士后学术成果”证书,并被全额资助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我感到非常高兴,表达祝贺之余,也希望双阁能够以此为新的起点,勇攀学术高峰,为繁荣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以及传媒产业继续贡献自己的力量。

是为序!于武汉南湖2016年10月16日

序二

探讨融媒时代版权保护的空白

赵双阁博士以其博士后研究成果《三网融合背景下中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见示,我拜读之后,甚有得益。觉得此书选题重要,资料丰富,梳理清晰,论述有据,是一本有价值的论著。

这是一项历史的研究。为说明广播组织权的由来和发展,作者回顾了300年来的版权史,特别是通过对《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布鲁塞尔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重要国际文件有关内容的回顾,使我们看到版权的产生和发展与传媒的发展密切相关,每一种新兴传播技术和传媒的兴起,都会对版权保护提出新问题,形成新权利。书中通过广播组织权说明,随着高科技、高投入的无线电传播的出现,传播者的权利保护势必提上议事日程,作者创作作品的权利固然要得到保护,传播者在向公众传播作品和其他内容过程中的投入和贡献也应该得到保护。邻接权的概念和广播组织权应运而生。这项权利随着有线广播、卫星广播的发展不断丰富。如今进入网络时代,音像传播的载体从电波转为数字,出现了所谓的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把自己各种节目置于网络播放,网络服务商也可以在网上传播音像作品或其他内容,而且网络传播又具有与以往的大众传播不同的崭新特点,比如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他所需要的作品,即所谓“交互式传播”。这就又对广播组织权提出了新问题:传统广播组织的权利可以延伸到网络广播吗?传播音像内容的网络服务商可以视为广播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吗?本书历叙网络广播出现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下属的“版权和有关权(邻接权)常设委员会”、欧盟有关组织以及世界上若干国家就网播提出的所谓“广播组织权扩张”问题进行过各种磋商和探讨,但是至今在国际层面上还没有形成共识。通过这样的历史回顾,本书把版权发展面临的这个世纪的难题如实地摆在读者面前。

这是一项比较法的研究。比较法研究是法学研究不可或缺的方法,它要求研究者把各国有关法律置于相应的历史和文化传统、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等背景下加以考察,从而寻求有关法制发展的规律。版权保护虽然有许多国际公约,但是世界各国版权法还是存在不同的理念和做法。作者指出基于对版权的不同理解,英美法系将包括广播组织在内的传播者的权利同样纳入版权保护,而邻接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将不受版权保护但同版权相关的广播组织权益归入邻接权。邻接权的客体不是作品,而是建立在传播者的传播行为之上,不需要强调传播者的表现是否达到独创程度,只要对作品传播做出贡献就应予以保护。书中以相当的篇幅对德、法、日、英、美五国的广播组织权制度做了比较,辅以考察更多国家的有关法制,发现这两大法系中的不同国家仍然分别存在差异。例如广播组织权是否保护有线广播,至今并无国际公约予以承认,但是许多国家都已经自行立法予以保护。对于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客体,有的定为“节目”,有的定为“信号”,也是各说不一,而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定位于信号在世界上已成为一种趋势。在“广播组织权扩张”中,各国也采取了不同做法,作者列举的有:限定某些网络广播加以保护,如英国把广播扩大到IPTV、同步广播、网播等行为;采用技术中立的定义方法,如新西兰、西班牙等过通过修改广播定义而把网播纳入其中;欧盟若干国家则赋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美国则通过判例对广播直接采用版权保护。美国在若干国际场合多次谋求制定协议将版权保护延伸至网络广播,要求对网络广播与传统广播在法律上一视同仁,但是面对当前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和技术差距,美国的提议并不为多数国家所接受,他们认为这样做会影响世界公众接受信息、获取知识的机会。由此可见,版权和邻接权的界定确实同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具体环境密切相关,难以强求一律。本书所罗列的各国有关资讯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想法。

这是一项现实的研究。研究我国融合媒体背景下的广播组织权是本书的主题。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只有近30年的历史,作者指出,1990年《著作权法》在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第四章第四节列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这里虽然没有对“播放”做出明确解释,但是一些行政法规将广播电视定义为包含无线和有线方式的播放,这表明我国关于广播组织权主体规范同国际上的先进做法接轨。但1990年《著作权法》却规定电台、电视台享有权利的是指“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而“节目”词义含糊,既可以指电台、电视台提供的一切内容,包括对不构成作品的体育赛事、重要会议和庆典、突发事件等的直接播放,也可以指其自己或他人制作的视听作品,这就在保护客体方面混淆了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区别,不利于公平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删除了“节目”一词,改为“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体现了保护其“播放”行为的专有权。而相关权利的内容也从1990年《著作权法》的“播放权和复制发行权”改为国际通行的“转播权、录制权和复制权”。作者指出这体现了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进步。

面对互联网的兴起,2001年《著作权法》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的规定,设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正如作者所言,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略去了第8条作者享有专有权“向公众传播”后面的“包括”一词,只采用了后半句“……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使之成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涵盖的全部内容。这意味着,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能适用于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的“交互式传播”,而不能适用于像传统的广播电视那样面对公众的“非交互式传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大众传播。根据这部《著作权法》制定的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章明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主体是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而不包含广播组织。而从事网播的网络服务商也从未被承认可以成为广播组织。据此,作者尖锐地指出,当前的著作权制度面临网络广播的严重挑战:广播组织权的转播权、录制权和复制权无法控制网络广播,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无法控制网络广播。

作者也对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三次文稿中的有关广播组织权的内容作了评述,指出目前草案存在的缺陷,如在先前文稿中肯定了电台、电视台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节目的权利而后又删去,足以见得立法机构举棋不定。

作者既对法律文本进行分析,也将司法案件作为例证。如2011年浙江嘉兴发生了一家电视公司起诉一家电信公司利用IP网络擅自转播其获得电视台授权转播的节目的侵权纠纷,号称中国首例涉网络转播广播组织权纠纷案,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尚不能将通过网络转播电视台节目信号的行为视为“转播”行为,“如将广播组织权的转播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领域,将不利于三网融合政策的实施”,驳回了原告诉求。

这也是一项对策的研究。我理解作者提出对策,基本立足点是贯彻利益平衡原则。著作权保护作者等著作权主体的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享用科学文化成果、参与科学文化活动的权利,后者涉及公共利益。在著作权主体中,既要保护作者权益,也要保护传播者权益。在邻接权保护中,也要注意兼顾广播组织和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益,这些利益平衡的观点屡屡见于书中的论述。

作者特别提出,广播组织权制度体现了保护公共利益的根本价值。这项制度能够保障广播组织回收广播投入的成本和获取收益,最终也有利于满足民众的需求,实现广播组织、作者和民众相关权益的有机统一。我国电台、电视台都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担负着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传播重大公共事务信息等使命,广播组织权制度蕴含公共利益显而可见。当前我国又正在进行产业化的重大改革。广播电视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制播分离”,除时政新闻外的其他节目制作都将转入企业经营,电台电视台主要是把住播出关口,这样广播组织权对于电台电视台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三网融合”对于我国广播电视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果放任网络上任意盗播广电信号、无偿获取广电内容,而无法采取法律措施,将给广播电视业带来严重的损害,也不利于“三网融合”的健康发展。作者明确表示对将广播组织权扩大到互联网领域将不利于“三网融合”的说法“不能苟同”。

作者认为将从事网络广播的互联网组织纳入广播组织既然在国际上也是尚未达成共识的难题,那么我国首先可以做的就是将广播组织权保护延伸至网络空间,以期遏制无偿且随意使用广播组织节目给广播组织带来的侵害。作者从完善“广播”“广播组织”“转播”的定义、拓展广播组织权客体和内涵、完善广播组织权的限制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综上所述,融媒条件下的“广播组织权扩张”问题作为一个国际难题,目前尚未引起国人的足够重视。这项研究的价值不只是提出了若干建议,还在于指出了网络版权保护存在的法律空缺,足以引起业界注意。

赵双阁博士与我素未谋面,只是做过几次网聊,感到他是一位好学求知的年轻学人。谨此祝贺他的研究成果问世,并继续做出更多的建树。魏永征2016年9月9日于上海

摘要

三网融合技术的产生带来了广播电视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种网络在业务和服务层面的相互进入与渗透,为广播电视节目的传播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它改变了广播电视信号仅通过广播电视网传播这一传统途径,电信网和互联网成为人们收视收听广播电视节目的崭新通道。三网融合的出现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满足人们获取新闻资讯、新闻娱乐、信息服务的需求,人们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以任何方式接入网络访问广播电视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节目的价值也就得到了最大的体现。然而,技术的发展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网络盗播提供了技术支持。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广播组织权制度方面存在不足和缺陷,尤其是在网络转播和网络广播方面的规范存在缺失,广播组织面对大面积的网络盗播却得不到司法支持。自1998年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了28届有关广播组织权保护方面的会议,形成了较为完整、系列的广播组织权制度文件,但是由于与会方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在针对网络广播的规范上分歧较大,至今尚无通过表决的条约。在这样的国际、国内背景下,本书运用法理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较为全面、客观地对广播组织权制度进行了理论梳理和观念创新。特别是,本项研究建立在国外多个国家以及国际文件有关广播组织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和理念之上,使得本项研究具有宽阔的国际视野。

三网融合技术下,广播的内涵得到了空前扩展。虽然网络广播形式多样且深受欢迎,但是各国在著作权法中对其进行保护的却是少数。网络广播的出现必然催生出网络广播组织。当然,从“法人”“提出动议并负责”“安排时间”等特点上判断,并非所有从事网络广播的网站都是网络广播组织。目前世界各国在是否为网络广播提供法律保护上存在争议,且对网络广播提供邻接权保护的国家并不多,这些国家所提供的法律保护形式也不尽相同,如英国保护的是网络同步传输或实时传输,新西兰采用技术中立模式对网络广播提供保护,美国通过授予版权形式对广播组织提供保护,欧盟赋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提供保护等。面对国际条约纷纷无法满足网络传播技术要求的情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各届会议为完善此项内容做出了种种尝试,体现在制度层次就是在广播组织权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方面的拓展。因此,本书将网络广播信号、网络广播组织、网络转播权得到法律保护作为分析的重点。虽然建立在资金基础、技术基础和政治文化基础之上的广播组织权制度具备扩张的必要性,但是,扩张中广播组织权与公共利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之间必须保持平衡,合理使用和保护期限是保持前述平衡的标配制度。不过,三网融合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挑战:公共领域的缩减制约了社会的创新发展,缩小甚至消除了技术保护措施合理使用的应用范围,并质疑“个人合理使用”,且邻接权限制制度必须接受“三步检验法”的严格的约束和苛刻的检验。在本书的最后,笔者通过梳理曾经、现行中国著作权法以及当下第三次修订中的三个著作权法草案有关广播组织权制度的立法思路,归纳它们的不足与缺陷并进行反思,提出现行广播组织权制度改革的定位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坚持利益平衡原则,遵循维护公共利益原则、技术中立原则和保护广播组织原则等三原则,扩充现有的广播组织权内涵,更新完善广播组织权限制制度。

关键词:三网融合 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 网络广播 公共利益

Abstract

Triple networks integration technology has brought three networks of broadcast networks,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s and the Internet network entering into each other and penetration in the business and service level,and has brought the huge change on transmission mode of the radio and television program,revised the traditional way of radio and TV signals transmitted by broadcast network only. Telecommunication and the Internet networks became the new channels people viewing broadcasting and television program. The emergence of the triple play can meet people’s need on news and information,news of entertainment and information service more conveniently and quickly,people can connected to the network and accessed radio and television program service in any way and at any time and place,thus,broadcast television’s value has obtained the maximized value embodiment. However,the technology development brings convenience for us,but at the same time,it provides the technical support for the network piracy. Because of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ects in the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 right system of our present copyright law,especially the anomie in the network rebroadcast or network broadcast,in the face of widespread network piracy,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 cannot obtain the legal support. Since 1998 up to now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held 28 sessions of conference on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formed a relatively complete and serial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 right system files,but due to large disputes in many aspects among participants,especially the wide divergence on the specification of the network broadcast,so far there is no treaty decided by vote. Under such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background,this book uses the complex approach combined jurisprudence analysis and empirical analysis,comprehensively and objectively conducts the theoretical carding and concept innovation on the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 right system. Especially,this study is based on advanced experience and concept of the legislation of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right of major abroad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documents,which provides a broa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for this study.

Through the triple networks integration technology,the connotation of broadcast obtained the unprecedented expansion. Web broadcast has various forms and is very popular,but it lacks protection in copyright law in various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he emergence of the web broadcast will haste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broadcast organizations inevitably. Of course,analyzed from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person”,“proposing and is responsible for” and “schedule” to judge,not all websites engaging in web broadcast are the web broadcast organizations.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argue on whether to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network broadcast,and only a few countries providing neighboring right protection for the network broadcast. Legal protection form they provided is different,such as the United Kingdom provides protection for the network synchronization transmission or real-time transmission,New Zealand provides protection for web broadcast adopting technology neutral pattern,the United States provides protection by granting copyright form,the European Union endows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right and so on. In the face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lagging behind the network transmission technology requirement,each session of SCCR conference made various attempts to improve the content from,three aspects in the system level,which are the expansion of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right subject,content and object. The web broadcast signal,network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and network rebroadcast rights protected by the law is the focus of this books analysis. Although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 right system based on capital and technology has the necessity of expanding,during the expansion period,the broadcast organization rights,public interests and other related obligees’ benefit must keep the balance. The rational use and protection term are necessary to keep the balance. However,the triple networks integration technology poses challenges to fair use,the decrease in the public domain restricts the social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makes fair use impossible and questions “fair use”,and neighboring right limit system must be comstrained by the strict three-step test and be tested by the strict inspection. At the end of this book,the author combed the past chinese copyright law,the current Chinese copyright law,and the legislative arguments on broadcast organization right system of the three copyright law drafts of the third revision,concluded and reconsidered their deficiencies and flaws,and put forward that the positioning of current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 right system reform is to maintain the public interests,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interests balancing,follow the three principles of maintaining public interests,maintaining the technical neutrality and protecting broadcast organizations,expand the existing connotation of the right of broadcast organizations,and perfect the restrictive system of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 right.

Keywords:The Triple Networks Integration;Broadcaster’s Right;Broadcast Organization;Web Broadcast;Public Interests第一章绪论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综述

2010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大网络的融合。这将极大地加快我国媒介的融合进程并促进数字媒体产业的发展。而网络技术以及新媒体的广泛应用,势必对传统的著作权管理模式和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产生深远影响。对此,三网融合下的著作保护,尤其是广播组织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机制、权利结构等问题已引起学界和业界的高度关注,他们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做了初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一定的成果。(一)对于网络广播的研究1.从邻接权视角,研究是否为网络广播提供法律保护

对该问题研究较早、较深入的学者当属胡开忠教授。2007年,他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信息技术发展和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从国际条约层面对广播组织的网络广播权益保护进行了分析,指出广大发展中国家反对对网络广播提供法律保护,并认为我国也应暂不保护。2009年,他又发表了《论网络广播组织权利的法律保护》,对该问题继续进行讨论,指出:“由于立法的滞后,该广播形式尚不能受到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保护。但是,鉴于网络广播迅速发展的事实,国际社会一直在考虑对网络广播组织的法律保护问题,我国应当充分关注国际著作权立法的趋势,关注本国网络广播产业发展的现状,根据本国国情,合理界定网络广播组织的权利,并通过适当的限制制度使其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持相对的平衡。”2.从著作权视角,提出网络广播著作权制度的完善

陈明涛在《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一文中指出,应“建立一个统一的整合了信息网络传播、广播、公开表演等权利的向公众传播权,为不同类型的网络广播提供差异化的许可方案,暂不对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提供邻接权保护”。张伟君发表了《从网络广播看我国网络传播著作权制度的完善》,建议“《著作权法》在将来的修改中,可以合并关于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关规定,增加规定:向公众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包括用各种手段公开传播作品的现场表演,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方式公开广播作品,以有线传播、卫星传输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3.从网络视角探讨传播权制度

梅术文在《著作权法上的传播权研究》一书中指出当代传播权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权利规定分散、制度设计之利益不平衡、权利流动不顺畅和网络服务商行为边界不清晰。现代信息技术革命给著作权法带来的危机,应通过整合传播权体系、促进传播权利用、划定网络服务商的行为边界、重塑传播权利益平衡体系、推进传播权制度的完善和规则自治消解。

通过中国知网,在“主题”项下搜索,同时含有“网络广播”“权”字的文章共有36篇,相关硕士论文只有2篇,为吴怡婧的《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研究》和梁璇的《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广播组织权》。另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博论文库中含以上关键字的论文共有2篇,为刘智鹏的《技术革新对广播组织权利制度变革的推动》和杨占军的《论网络广播组织的权利及其限制》。(二)关于广播组织权研究

国内学术界对广播组织权的系统研究肇端于胡开忠教授,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仅有以下三项。胡开忠教授等出版的《广播组织权保护研究》(2011年版)重点对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邻接权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方案进行了前沿分析。陈娜在其博士论文《广播组织权制度研究》中对广播组织权的产生、发展和相关理论进行了讨论,探讨了广播组织权国际立法的最新进展,并指出了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方法,提炼出一个制度模型。相靖在其博士论文《广播组织权利研究》中尝试着全面探讨了广播组织权的相关内容,包括广播、广播组织的定义以及相关概念的界定,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对广播组织权的限制,对网播组织法律问题的探讨,对中国广播组织立法的建议等。

通过中国知网,在“主题”项下搜索“广播组织权”,共有23篇文章,硕士论文共6篇,未见其他相关博士论文。(三)关于邻接权研究

广播组织权属于邻接权,因此,系统研究邻接权的成果基本上都会对广播组织权进行分析。国内唯一一本相关专著是孙雷的《邻接权研究》(2009年版),其简要阐述了邻接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而且将邻接权保护的思路延伸到了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对新形势下邻接权的保护进行了深入探讨。该专著对广播组织权的起源、主体、客体、内容、保护期限进行了专章分析,对广播组织权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另外,徐伟的《邻接权制度研究》从历史和公共政策的角度对邻接权进行了全面分析,在“邻接权制度的基本范畴”中对广播组织权的产生、内容、限制等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归纳。

另外,郑成思、吴汉东、李明德、冯晓青、梅慎实、陈晓慧、张旭霞、许春明等专家学者先后在论文和学术著作中从不同角度对邻接权的保护进行了阐述。他们或者从邻接权某一主体或客体的保护层面出发进行阐述,或者针对国内外的某一典型案例对著作权法的适用等问题加以阐述,特别是对网络环境下邻接权的管辖、权利归属、合理使用、侵权责任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

通过中国知网,在“主题”项下搜索“邻接权”共有71篇文章,硕士论文共11篇,未见相关博士论文。二、国外研究综述

近代以降,“西法东渐”历程中具有重要影响的英、美、日、欧等国家或地区,在相关领域的学术积累相当深厚,制度体系粲然大备。(一)关于广播组织权研究

目前国外学界对广播组织权进行研究的专著并不多见,笔者只搜到一本专著,是日本早稻田大学学者小川惠(Megumi Ogaw)的Protection of Broadcasters’Right(2006)。她在专著中分析了广播组织权立法保护的形成及后续发展,并讨论了有关这方面国际和国内保护水平提升的法律问题,对广播组织权的国际保护以及在两个司法管辖区(澳大利亚和日本)内具有代表性的两种不同的保护方法进行了重点研究。该书还提供了有关国际条约和惯例以及日本国内立法的详细目录,并提供了有见地的观点,提出了未来保护广播组织权的最佳途径。

大卫·布伦南(David Brennan)在Australia Television Broadcasts as Copyright Property中指出,美国版权法从未承认过广播信号本身享有版权。要使直播内容获得《美国版权法》(1976年)的保护,需适用同时固定原则。根据该原则,由正在直播的声音或图像组成的内容可以被视为已经减少为一种物质形式,就像广播组织边广播边对该项内容制作的录音、录像。这样,现场直播足球比赛的电视广播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正在播放足球比赛电影,电视台录制直播比赛就如同其在广播节目。这样,本质上是建立在对作品的需求基础上的美国版权法律体系避免了形而上学地深入研究广播信号版权的本质属性。同时他还认为,澳大利亚现有的广播利益集团在政治上太强大以至于不可能颠覆产权现状。然而,将广播组织邻接权压缩进版权体系的困难将不会消失,并将继续产生不确定和无谓的争论。

此外,还有Shyamkrishna Balganesh的The Social Costs of Property Rights in Broadcast(And Cable)Signals、Louis G.Caldwell的The Copyright Problems of Broadcasters、Sanjay Pandey的Neighboring Rights Protection in India、Stephen A.Gold的Community Antenna Television v.Copyright Rights,An Unresolved Controversy、Tom Rivers的Broadcasters’Rights:Yesterday,Today and Tomorrow、Lori A.Yarvis的Signal Piracy:The Theft of United States Satellite Signals、David Epstein的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Community Antenna Television Systems等等。(二)关于数字版权研究

美国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保罗·戈斯汀(Paul Goldstein)在其专著《著作权之道:从谷登堡到数字点播机》(2008)中对若干标志性案例:图书馆复印期刊案、家庭录像案、《哦,漂亮女人》歌曲改写案、Napster案进行了精要解读,全面展示了著作权制度如何应对科技变革,以及著作权对于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英国著名学者斯特林(J.A.L. Sterling LL.B.)在其专著World Copyright Law:Protection of Author’s Works,Performances,Phonograms,Films,Video,Broadcasts and Publiched Editions in National,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Law中首先对英美两国对广播组织者权的法律保护进行了定性和分析;其次,从国际条约角度对无线广播组织、电缆传播者的权利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并总结了不足。

意大利学者尼古拉(Nicola Lucchi)在其专著Digital Media & Intellectual Property中从法律和技术两个角度对数字时代美国和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分析,并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四》(以下简称《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进行了对比。M.Sakthivel在Webcasters’Protection under Copyright—A Comparative Study中从技术的视角,研究了第四代P2P文件共享技术,即流媒体技术。文章批判分析了流媒体技术的本质并以网络广播的名义评估了著作权保护下流媒体技术同广播的相似点。此外,文章思考了在著作权广播框架内网络广播的可能性和适用于网络广播的广播组织权的制度。最后,文章提出了如何在著作权保护框架下保护网络广播或流媒体技术的建议。贾可·德·维拉(Jacques de Werra)在论文The Legal System of 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under the WIPO Treaties,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the European Union Directives and Other National Laws(Japan,Australia)中通过国际条约、区域指令和多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了分析,归纳出他们之间的不同和联系,以及特点。

此外,还有安东尼·博金斯(Hector MacQueen)的UK Copyright Law in the Digital Environment;查尔斯·B.戈德法布(Charles B.Goldfarb)在瑞恩·E.摩尔(Ryan E.Moore)主编的Media Industry Programming,Competition and Copyright Issues中发表的论文《卫星电视拓展和地方主义法案如何为广播电视信号转播更新版权和传输规则》;安妮·霍夫曼(Anne Yliniva-Hoffmann)发表的论文《广播组织的法律保护》;等等。(三)有关网络广播研究

概括而言,国外对于网络广播的研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思路。1.创立新的版税方式

丹尼尔·卡斯特罗(Daniel Castro)在Internet Radio and Copyright Royalties:Reforming a Broken System中指出,美国国会需要通过立法改革现行制度。第一,国会应赋予所有广播技术组织相同的表演权。如果地面无线广播不享有录音制品的表演权,那么互联网电台也不应享有;如果国会希望征收这个版税,那么对无线广播和网络广播都应征收。第二,国会应修改法定许可规定,允许版权所有者为每个录音制品规定单独的税率,这一变化将促成更具竞争力的定价并保证市场能够应对国外竞争。第三,国会应允许版权所有者分配单独的版税给小型的、非商业性的网络传播者。这些政策将促进创新、消费者选择和国际竞争。由此,消费者将享受到更多的收听选项,版权所有者将通过他们的作品获得公平的补偿。2.设立强制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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