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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7 1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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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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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市场经济 :兼容个人、市场、社会和国家

社会市场经济 :兼容个人、市场、社会和国家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社会市场经济 :兼容个人、市场、社会和国家作者:朱民排版:skip出版社: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版时间:2019-06-01ISBN:9787508686929本书由中信联合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序一“德国之谜”的八年探索之旅——为《社会市场经济》序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是一个令人困惑而又着迷的概念。说令人困惑,因为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理念或理想。它的根源可以追溯到李斯特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其在魏玛共和国时期提出,有很浓的国家资本主义色彩,“二战”之后在备受争议中浮现。过去的70年,对社会市场经济从理论、政治、政策到历史都争议不断。说令人着迷,因为它居然把古典学术中如此矛盾的对立面德国化地和谐在一起,并成为德国战后快速崛起与平稳增长的理论基础。

望文生义,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包含三个概念:德国、社会和市场。将这三个概念合为一体,才有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立体概念。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就是把市场自由同社会平衡结合起来。关于市场的概念比较直接,从古典经济学到新古典经济学都是强调自由竞争。关于社会的概念就比较有分歧,什么是社会的定义?社会公平?保护弱者?政府调控?而如何把两个概念融合在一起,就更有分歧了。市场为主还是社会为主?市场的作用和社会的作用如何融合、协调?此外,市场的社会含义和社会的市场作用又如何交织与互动?这里没有简单答案,只能不断挖掘。

在编译和写作过程中,我们体会到,1949年后第一届联邦德国政府推行的“社会市场经济”的首要内涵是在战后德国经济实践中引入竞争机制、鼓励企业家精神和促进市场自由化。这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基础。“二战”以前,德国经济包括政治和社会要素。“二战”时期,德国实施高度管制的经济体制。“二战”之后,德国社会不乏维护这种管制体制的惯性。但联邦德国政府顶住压力,毅然废除了战时及战后几年的价格管制,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市场自由化。

社会的概念,则有一个发展过程。首先它意味着在市场自由化过程中打破垄断,其次它要求兼顾社会公平和福利,最后就是打破政府片面、孤立地干预市场的德国传统。社会概念中最为重要的理念是包容、保护弱者,帮助那些没有能力自我帮助的人。这就是社会的责任。

对于市场和社会的融合,德国的理解是十分有趣的。这种理解既否定从“计划经济”的角度理解,即从合法的国家干预到乌托邦式的中央指令型经济,也反对把“自由经济”视为放任经济体遵循内在市场机制的调节。德国经验认为,倘若竞争的市场秩序可以避免垄断,那么市场经济本身就是社会的。在这里,德国的概念源自德国的理念、文化和一定意义上的哲学。“社会”概念是德国的完美的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之义,自由竞争是一种精神,是一切的前提。个人责任和个人努力同样是一种精神,是一切的前提和基础。在个人努力的基础上才有帮助弱者的社会救助原则。市场和竞争是实现社会福祉的根本。不过,市场和竞争不会自发形成,需为其构建一个正常运行并且维护人的尊严的制度框架。这里已经超越了竞争秩序,这个制度框架包括社会及社会-政治体制。这就是德国模式。

我们的专业背景大不相同,一位是欧洲历史、政治和人文的专家,一位是经济金融学者,是德国把我们的研究兴趣连到一起。八年前,我们和荣根先生一起,开始了我们称为“德国之谜”的探索之旅。我们首先开始探讨德国货币政策。战后德国的货币政策从管制走向市场化和开放,并在国际化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宏观货币政策和经济调控框架。这个完整的过程是在怎么样的经济和政治大背景下发生和完成的?又是如何促进联邦德国的经济金融稳定和发展的?探索的结果是我们第一本合作的书 《德国马克与经济增长》,这本书已经于2012年出版。书出得很不容易,我们三人,一位在北京、一位在华盛顿、一位在科隆,全靠业余时间的电子邮件和电话沟通。我们先从浩瀚的文献中选出我们认为最重要和最具代表性的文章,然后翻译、编整。有趣的是,相对于德国人,我们是外国人,我们更具有国际视野并能更从容地进行比较。我们从世界各国的文献中挑选对德国货币政策和经济增长的研究和评论,德文、英文、法文,不亦乐乎。该书在国内出版后,德国央行认为这本书很有意义,填补了德国国内对德国货币政策的研究,又由我们组织把中文翻译成德文出版了德文版。真是应了中国“出口转内销”的老话。

在编译《德国马克与经济增长》的过程中,我们又着迷于柏林墙倒塌后的德国统一。这是一段动荡的历史,是一个非常的时刻,是一场危机,也是一个历史的机遇。柏林墙的突然倒塌,骤然间把两个德国重新统一的可能性和两个德国是否要重新统一并如何统一等问题提到了联邦德国与民主德国的政府、政治家和人民面前。人民在议论和猜测、市场在动荡、货币汇率在波动、政治家在激辩、外交家在折冲,各种政治方案层出不穷,各种聚会、示威、游行此起彼伏。整个社会在动荡。风起于青萍之末,风是怎么起来的?329天的疾风暴雨,此前此后的前因后缘,整个过程中的谋略、运作和博弈,这一切都让我们着迷。为此,我们于2015年翻译出版了《德国统一史》四大卷和《329天》。

现在,轮到德国之谜的核心了: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诠释。本书的编整更不容易,时空穿梭。先是从百年文献中找出古典的理论,再找当代的学者,从今天回顾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源起、“二战”后的重生、过去70年的争议。更是不亦乐乎。总算完成了。这样,八年间,我们通力合作出版了七本关于德国的书。

今天,我国的经济改革和开放已经走了40余年,回顾往事,风雨经历,殊为不易。今天在我们建立中国模式和中国道路的探索中,重读德国的经验,不无裨益。我们对参与本书的全体译校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对中信出版社不计盈利出版我们这本书,表示真诚的感激。我们对乔卫兵总编辑的真诚襄助,惶惶不知何以为谢。朱民 周弘2019年2月12日序二社会市场经济的源起

2012年,《德国马克与经济增长》一书出版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组织了一次会议,围绕“德国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为何好于多数国家”进行了研讨。德国政治家给中国官员的回答是:“我们让市场社会化。”显然,这一回答完全曲解了路德维希·艾哈德(Ludwig Erhard)于1948年提出的,由第一届联邦德国政府在1949年推行的“社会市场经济”的内涵。恰恰相反,路德维希·艾哈德决定在经济实践中史无前例地引入竞争机制、鼓励企业家精神和促进市场自由化,这些要素才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

就如何解读路德维希·艾哈德,如何认识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实质,并了解1948年特别是1949年的德国实践,中德双方进行了多次讨论后,达成了共识:出版一部著作,剖析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问题以及路德维希·艾哈德的思想遗产。由此便有了本书。

1949年5月23日,担任议会委员会主席的康拉德·阿登纳(Konrad Adenauer)宣告《基本法》(即德国宪法)生效。40年后的1989年11月,民主德国的民众推倒了柏林墙,为民主德国承认《基本法》,加速与联邦德国的统一进程创造了先决条件。2019年德国宪法颁布70周年。我们也可以借此契机回顾两德统一30年来的历程。2019年必定会有很多纪念演讲,其中必然会提及德国宪法的成功,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成功。

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奠定于此前一年的1948年6月20日,主要标志是德国马克作为新货币开始启用和路德维希·艾哈德废除了战时及战后几年的价格管制。德国由此开始引入市场经济,允许市场对大量的商品和服务自由定价。彼时,德国还未建立联邦政府和议会。如果已存在联邦政府或议会,那么能否选择实行市场经济并废除价格管制就成悬念了。其实,德国美国占领区美军总司令卢修斯·克莱(Lucius Clay)将军曾约见路德维希·艾哈德,告诫他不能更改价格管制的规定。艾哈德回答说:“将军先生,我没有更改,我把它取消了。”卢修斯·克莱说:“艾哈德教授,我的所有顾问都告诫我,在德国实行市场经济行不通。”艾哈德则回复说:“不必担心,我的所有顾问也是这样建议我的。”

不过,市场经济在联邦德国确实成功了。试行之后,商店橱窗里摆满了商品。虽然普罗大众并不是立即就接受了市场经济,但最终联邦德国创造了经济奇迹。梅尔热耶夫斯基(Mierzejewski)写道:“在德国历史的转折点,与所有极端政治派别相比,艾哈德提出的才是切实可行且稳健的方案。”

究其根本,艾哈德引入市场经济,推动市场自由化,并兼顾社会公平和福利。他打破了垄断、卡特尔和政府对市场进行片面与孤立的干预的传统。通过在联邦德国引入市场经济的关键步骤,他实际上改写了联邦德国从未真正实行过市场经济的历史。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成功的秘诀在于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市场自由化。若竞争的市场秩序可以避免垄断,则市场经济本身就是社会的。路德维希·艾哈德70岁时曾对弗里德里希·A.冯·哈耶克说:“哈耶克教授,请您不要误解。社会市场经济其实无须‘社会’二字,‘社会的’是社会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由于社会市场经济比其他任何经济体制都更有效率,因此我们才能考虑帮助那些没有能力自我帮助的人。”按照艾哈德的逻辑,社会市场经济既不庇护工人,也不偏袒企业主,而是捍卫消费者利益。社会市场经济建立在竞争机制、社会救助原则和个体责任的基础上。

市场和竞争是实现社会福祉的根本。不过,市场和竞争不会自发形成,需为其构建一个正常运行并且维护人的尊严的制度框架。这就是德国的“秩序自由主义”,特别是弗莱堡经济学派思想的核心要义。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弗莱堡大学经济学教授瓦尔特·欧肯(Walter Eucken)和法学教授弗朗茨·伯姆(Franz Böhm)。弗莱堡学派另一代表人物莱昂哈德·米克施(Leonhard Miksch)是欧肯的学生,曾在战后艾哈德领导下的经济部工作,起草了1948年废除价格管制法的文件。“社会市场经济”概念是1947年由阿尔弗雷德·米勒-阿尔玛克(Alfred Müller -Armack)首先提出的,他在1965年写道:“我很乐意传承瓦尔特·欧肯及其同僚力求在经济运行中恢复竞争机制的思想。我确实一直认为,过分强调以竞争秩序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手段太片面。因此,除了竞争秩序,我还建议纳入社会及社会-政治体制,但要采取遵从市场规律的措施。”米勒-阿尔玛克的思想来源于基督教教义的社会传播,1946年在他拜访过弗雷登-埃尔维克修道院后得到进一步发展,不过也可能与儒家思想有关。

客观地看,秩序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特别是弗莱堡学派对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建立产生了重要影响。实际上,艾哈德自认为是一个自由主义者,或借用亚历山大·吕斯托夫(Alexander Rüstow)在德国经济学会(German Economic Association)1932年年会上的讲话,与传统自由放任意义上的自由主义相比,更确切地说他是一个新自由主义者。艾哈德是奥本海默(Oppenheimer)的学生,却深受欧肯、洛普克(Röpke)、吕斯托夫以及哈耶克等人思想的影响。不过,由于艾哈德需要获得很多政治集团的支持,他并不像其他德国秩序自由主义者那么故步自封。1966年艾哈德被迫辞职时,联邦德国经济已达到有史以来最繁荣的水平。

20世纪40年代末和20世纪50年代初,大多数西方国家,特别是盎格鲁-撒克逊国家都赞同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提出的“经济短期稳定”的主张,德国却强调通过运用一种新的“秩序政策”(Ordnungspolitik)不断纠错来获得长期稳定。在德国,此举并非历史上首次尝试。米尔顿·弗里德曼在其著作的德文版序言中曾指出,“二战”后的联邦德国是最不可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欧洲国家,反而是战胜国选择了社会主义或计划经济。结果是,联邦德国在经济发展上成为欧洲最成功的国家。在联邦德国,广大民众强烈认同所谓“经济奇迹”(Wirtschaftswunder)的事实。曾担任《法兰克福汇报》(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编辑的尤尔根·耶斯克(Jürgen Jeske)称之为“看得见的繁荣之手”。

发行德国马克最重要的美国支持者之一是爱德华·特南鲍姆(Edward Tenenbaum),他认为自己的想法与当时在弗莱堡研究如何构建战后联邦德国经济秩序的瓦尔特·欧肯如出一辙。特南鲍姆是卢修斯·克莱将军身边的幕僚,而克莱将军曾与艾哈德有过那段著名的经典对话,他还因曾对联邦德国和联邦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可能性的见解而为世人熟知。

中德两国选择了两条有趣的并行发展路径。在联邦德国,路德维希·艾哈德1948年决定快速向市场经济转型。1949年之后,中国决定实行高度集中的国家经济。直到邓小平实行改革开放,中国才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型。如今,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世界上最成功的经济模式之一,而中国是亚洲最具经济活力的国家。中国显然非常了解市场经济在实现国家繁荣和社会福祉中的重要作用。不过,如何构建一个正常运行且维护人之尊严的市场经济制度框架,仍然是包括中国和德国在内的很多国家持续讨论的问题。

在欧盟内,特别是在欧洲货币联盟内,有些成员国并未将德国秩序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和实践真正视为经济成功的基础。相反,秩序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受到严厉批评,甚至有些批评者要求德国政府为在欧元区危机时采取的有害立场承担责任。虽然秩序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可能预见到欧洲货币联盟结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银行业联盟等自身改革问题,但德国政府在欧元区危机期间的经济政策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本国正当经济利益考虑而制定的。

因此,政治科学家和经济学家在公共媒体上有关德国秩序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讨论,也是促使我们编写这本书的原因,我们希望能够借此提高世界各国对秩序自由主义和社会市场经济的认知。我们的研究方法包括为读者提供阐述秩序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原始文本,然后邀请原文涉及的相关领域权威专家撰写简要评论,目的是将原文内容与当代背景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拉斯·P.菲尔德 彼得·荣根2019年1月22日第一章秩序自由主义与社会市场经济作者:拉斯·P.菲尔德艾克哈德·A.科勒丹尼尔·尼安提德导言

与其在当前政治论述中的用法相反,新自由主义一词原本是指那些反对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希望国家发挥更积极作用的经济思想学派。面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混乱的经济局面——包括劳动阶级贫困、大公司掌控权力、多种货币和经济危机,新自由主义者坚持认为,政府应对自由市场进行干预以鼓励竞争。

自由主义的改革是一场国际运动,其最为重要的中心在芝加哥、弗莱堡、伦敦和维也纳。1932年,亚历山大·吕斯托夫在德国经济学会的演讲中首次阐述了德国新自由主义的目标。他概述了介于国家干预(包括苏联式的经济规划)和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吕斯托夫主张政府与各种市场力量采取一致行动,而不是相对抗:“实现我的主张需要居于个人团体和有关各方之上的强有力的国家。顺便提及,即使只想确保自由市场和公平竞争——同一原则适用于所有人,也需要满足这一要求。”

德国的新自由主义运动当前以“秩序自由主义”而著称,其知识基础可溯源至弗莱堡法学和经济学派。该学派由瓦尔特·欧肯、弗朗茨·伯姆和汉斯·格罗斯曼-德尔特(Hans Großmann-Doerth)于20世纪30年代创立。学派成员致力于探索法律制度结构与经济学的相互依赖性。他们与国家社会主义相对立的理论和政策,对德国战后经济制度——所谓的社会市场经济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一制度已被证明是德国经济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成功复苏的决定性因素。

秩序自由主义并非一个统一的理论。为了使大家更好地了解本书收录的秩序自由主义学者的贡献,我们将秩序自由主义思想进行了以下三种区分:第一种是欧肯和伯姆的弗莱堡学派;第二种是以其创建者路德维希·艾哈德和阿尔弗雷德·米勒-阿尔玛克为代表的社会市场经济;第三种是吕斯托夫和威廉·洛普克的社会自由主义。尽管他们在自由市场理论和规范性基础方面有着重要的共识,但其立场在很多重要方面却有所不同。

那么,现今对秩序自由主义的看法如何?完成上述区分之后,我们再来讨论当前引起人们极大兴趣的三种秩序自由主义思想。首先,一般而言,秩序自由主义与以规则为导向的经济政策方法极为相似;具体而言,秩序自由主义又与宪政经济学研究计划有着众多共同之处。正如以下将论证的那样,这些相似之处说明了秩序自由主义思想与国际学术话语的普遍兼容性。

事实上,秩序自由主义在超国家层面可能已经对经济学辩论和经济政策产生了影响。在有关秩序自由主义思想对欧洲竞争法和应对欧元区危机产生影响的两次辩论中,这个问题都是焦点。我们将评论最近出版的一些著作,特别是在政治学著作中出现的“欧洲的秩序自由主义”这一假设。然而,在转向这些最新发展之前,我们首先要讨论秩序自由主义思想在弗莱堡大学的起源。弗莱堡学派

弗莱堡学派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弗莱堡大学法学和经济学学者通力合作的产物。1936年,欧肯、伯姆和格罗斯曼-德尔特在题为“我们的任务”的宣言中首次概述了学派的研究计划。学派创始人为学生组织了联合研讨会,并编纂了题为“经济秩序”的系列出版物。学派的其他成员还包括弗里德里希·A.鲁茨(Friedrich A. Lutz)、弗利兹·W.迈耶尔(Fritz W. Meyer)和莱昂哈德·米克施。为了阐述弗莱堡学派的贡献,我们将重点关注两个方面:理论方法和政策范式。1.理论方法:以经济宪法为研究对象

弗莱堡学派的创始人在1936年的宣言中声称:“处理所有的实际政治——法律和政治——经济问题都必须与经济宪法概念相联系。”经济宪法(Wirtschaftsverfassung)是治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框架。弗莱堡学派着重阐述不同规则框架的影响,而非经济主体在现有规则(例如市场)中的相互作用。

欧肯的《国民经济学基础》是弗莱堡学派理论方法最好的例证。他在该书中用经济制度(Wirtschaftsordnung)一词来描述现实经济体中过去和当前经济活动的模式。如此,他摒弃了德国历史学派的方法——将不同经济体视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或“模式”。

欧肯认为,现实经济制度是由其基本经济宪法——“博弈规则”塑造的。通过分析两种抽象或纯粹的经济制度,即竞争性市场经济和中央计划经济,来说明不同规则框架的影响。欧肯对中央计划经济影响的批判性论证,与和他同时代的学者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各有千秋。2.政策范式:秩序政策(Ordnungspolitik)和竞争秩序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弗莱堡学派的理论重点是经济生活的博弈规则。因此,学派的政策范式表明,经济政策应集中精力完善这些规则。这种经济政策方法被称为秩序自由主义政策(秩序政策),并且与干预政策(Prozesspolitik)有所区别。根据欧肯的观点,立法者应该通过改进其运作的规则框架来间接地影响市场结果。

欧肯在《经济政策原则》(Grundsätze Der Wirtschaftspolitik)一书中提出的政策建议,可以用来诠释秩序自由主义研究政策制定的路径。欧肯在该书中指出,一部理想的经济宪法需要满足两个标准,“既能发挥作用,又必须是人道的”。第一个标准意指经济效率。经济宪法应使市场能够正常运作,以确保消费品供应充足。第二个标准源自欧肯的自由政治观。他认为,人道的经济意味着人们可以在经济宪法的规则内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目标。

欧肯强调个人自由与德国的历史经验有关。正如乌威·达斯(Uwe Dathe)指出的,欧肯首次对自由主义思想产生兴趣是在魏玛共和国时期。曾经是保守派的欧肯就是在那个时期开始接受由古斯塔夫·斯特雷斯曼(Gustav Stresemann)领导的德国人民党倡导的自由主义。国家社会主义(1933—1945)的经验使欧肯更加坚信个人自由的重要性。他与伯姆一起参加了反对希特勒的德国抵抗运动。

坚信自由主义的欧肯建议制定一部特殊的经济宪法,即所谓的竞争秩序(Wettbewerbsordnung)。竞争秩序基于一系列宪法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价格体系的运行。其他原则包括稳定货币、开放市场、保护私有财产、合同自由、个人承担责任,以及经济政策的一致性。欧肯认为这些原则对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必不可少,但与此同时承认这些原则或许尚且不足,因而需要辅以其他规范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包括反垄断法、收入再分配、外部效应内化,以及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社会市场经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弗莱堡学派的观念对构建年轻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制度产生了影响。该学派的成员通过一些方法对经济政策发挥了直接的影响。例如,欧肯、伯姆和米克施都是德国经济事务部学术顾问委员会的早期成员。米克施起草了1948年废除价格控制的法律,伯姆为在1958年生效的竞争法的早期版本做出了贡献。

但更重要的是,弗莱堡学派成员对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间接的影响。负责制定战后德国经济政策的政治家路德维希·艾哈德和阿尔弗雷德·米勒-阿尔玛克都受到了学派成员思想的启迪。

1949—1963年,艾哈德先后担任美英占领区经济管理部部长、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事务部部长。1948年夏天,在他的督导下德国马克开始发行,并终结了价格控制。艾哈德反复强调弗莱堡学派的思想对其观念产生的影响。在回顾1961年的情景时,他写道:“如果有一种理论能够准确地解释当时的情况,而且其见解为竞争和社会经济提供了新的动力,那么就是由这些人创建的理论,即今天被称为新自由主义或秩序自由主义的理论。”

正如尼尔斯·戈尔德施密特(Nils Goldschmidt)和迈克尔·沃尔格穆特(Michael Wohlgemuth)所指出的,弗莱堡学派的研究项目与艾哈德政治思想之间有两个重要的联系。首先,魏玛共和国和纳粹德国的历史经验使欧肯和艾哈德就国家在经济决策中的作用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其次,他们认为国家应该作为一个公正的裁判,执行一套定义明确、普遍适用的规则,而不是为某些特殊利益服务或者制订中央计划。

其次,与此相关,欧肯和艾哈德赞同自由经济不一定具有竞争力的观点。不同于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的拥趸,秩序自由主义者认为,为了取得预期效果——诸如亚当·斯密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所描述的,必须有意识地构建经济制度。欧肯和艾哈德十分清楚,企业有参与反竞争活动的动力,因而认为,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国家应制止这种行为。

社会市场经济这一术语是由米勒-阿尔玛克在1947年首创的。阿尔玛克是经济学教授,后担任经济事务部国务秘书。与此同时,他认为弗莱堡学派对市场运行的关注尚不足够。他在1965年写道:“我心怀感激地采用了瓦尔特·欧肯及其同派学者旨在恢复竞争的主张。但我一直确信,将强调竞争秩序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手段过于狭隘。因此,我呼吁另外建立一套与市场措施相符的社会和社会政治制度。”

阿尔玛克认为,竞争性市场需要得到社会福利和收入再分配措施的支持。原因之一,就是要确保社会市场经济获得政治支持。尽管承认市场能够保证资源的最有效利用,但他清楚这将导致个人所得的不确定性。在阿尔玛克看来,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思想(以及该术语的真正含义)是将市场竞争与缓解经济困境的措施结合在一起。在这个意义上,他将这个术语理解为“协调”或体现经济效率与社会保障平衡的整合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弗莱堡学派和米勒-阿尔玛克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有所不同。弗莱堡学派成员认为,生活条件的改善主要是市场作用的结果。但阿尔玛克采用整合方案这个术语表明,经济效率与社会政策目标之间存在持续的紧张关系。社会自由主义

秩序自由主义的第三种表现形式是吕斯托夫和洛普克的社会自由主义。他们都于1933年逃离了纳粹德国。虽然与弗莱堡学派成员保持着联系,但他们的研究却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吕斯托夫和洛普克承认自由交易和竞争的重要性,但更为关注市场的社会先决条件,或者广义而言,更关注塑造社会的非经济因素。

从经济理论的角度出发,社会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意识到了传统自由主义的缺欠。他们的批评也更为深刻。社会自由主义更为关注的不是现代社会的物质条件,而是它所谓的精神空虚。正如尤尔金·赖恩胡特(Jurgen Reinhoudt)和塞尔日·奥雷尔(Serge Audier)所指出的:“洛普克……致力于无产阶级化和大众化(Vermassung)的社会学批判,指出在一个规模庞大的社会中,任何合理的生存范围界限都会丧失,人们会感到彼此极度疏远……同样,吕斯托夫认为人类并不仅仅依靠经济面包生活,其满足感还有其他来源。他坚持认为,人对团结的需要远胜于自由。”

吕斯托夫和洛普克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来推动“至关重要的事物”或个人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整合。例如,洛普克认为,人类的经济生活需要接受传统的基督教价值观,以及与他在瑞士农村流亡时相类似的生活方式。吕斯托夫和洛普克认为,市场存在于可能会也可能不会为其提供支持的社会结构之中。人们不必因为承认他们观点的普遍有效性,而赞同其建议中隐含的保守的社会哲学。正如帕特里夏·科蒙(Patricia Commun)和史蒂芬·科列夫(Stefan Kolev)所言:“(洛普克)认为经济自由当然是必要的,但对自由社会而言,远不是一个充分的条件。相反,其他结构性因素,特别是根据美德伦理定义的资产阶级文化,对自由社会的稳定却是不可或缺的。”接受秩序自由主义思想的最新进展

鉴于传统秩序自由主义议题之丰富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实际成功,秩序自由主义的观点至今依然是学术辩论的主题便不足为怪。本节介绍了迄今为止备受关注的三种秩序自由主义的背景。1.作为宪政经济学的秩序自由主义

秩序自由主义发展的最新里程碑是维克托·范伯格(Viktor Vanberg)的著作。范伯格强调弗莱堡学派的秩序自由主义与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的宪政经济学之间的相似性。他们的研究项目都侧重于制度规则的运作特性。此外,他们都将社会规则视为一种社会(即政治)选择。然而,就第二个方面而言,宪政经济学优于传统的秩序自由主义。弗莱堡学派的学者无意将其分析扩展至政治进程,而宪政经济学却明确地将政治进程纳入研究范围。

宪政经济学基于两个重要的假设。首先,作为理论科学,它致力于方法论个人主义研究,认为社会现象应解释为(理性的)个体行为的结果。其次,作为应用科学,宪政经济学坚持认为,社会安排的合法性只能来自有关个人的意愿——这一概念称为规范性个人主义。

弗莱堡学派评估市场结果可取性的方法,是查询这些结果是否符合消费者的意愿。与此方法相类似,宪政经济学认为,应通过查询是否符合公民的意愿来评估政治安排。因此,后一个概念—— 范伯格称之为公民主权—— 可视为弗莱堡学派方法论在政治领域的有效扩展。将民主决策纳入秩序自由主义的研究计划,消除了在早期秩序自由主义中存在的合法性来源的模糊性。

一般而言,秩序自由主义与其他基于规则的经济政策方法非常相似。据此可以解释为什么公共选择理论能够在德国很快得以应用,伊丽莎白·里夫曼-凯尔(Elisabeth Liefmann-Keil)便是一个例子。她是欧肯的学生,1972年当选欧洲公共选择协会第一任主席。同样,由于熟悉秩序自由主义,宏观经济学中的规则与自由裁量权争论得以在德国热烈地展开,例如基德兰德(Kydland)与普雷斯科特(Prescott)之争,巴罗(Barro)与戈登(Gordon)之争,以及他们与泰勒(Taylor)之间的争论。这意味着,秩序自由主义的规则取向并非为德国所特有,而且秩序自由主义思想不但没有过时,还往往与国际学术论述完全一致。2.对德国和欧洲竞争法的影响

社会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德国的GWB(竞争法,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änkungen)。这部法律于1958年生效,取代了“二战”后实施的盟军反托拉斯法规。GWB的通过标志着有关如何以及是否应监管反竞争行为旷日持久的辩论的终结。在这场辩论中,秩序自由主义者为了捍卫自身立场,不仅要与经济利益集团辩争,还要与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辩争。

GWB可以视为欧肯反垄断立法原则的实施。该原则是欧肯的监管原则之一。正如大卫·戈培尔(David Gerber)所言,这部法律的具体内容明确地反映了秩序自由主义的思想:“GWB要求禁止卡特尔,因为秩序自由主义者长期以来一直强烈呼吁。该法律还包括各种旨在防止滥用经济权力的措施……法律的程序机制也是秩序自由主义式的(与美国的观念相去甚远)……在机制内设立了一个相对自治的办公室……执行法律,拒绝受理个人反垄断诉讼……”

戈培尔进一步认为,秩序自由主义在欧盟竞争法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从而迄今一直影响欧洲这个重要的政策领域。产生影响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罗马条约》(最初版本)第86条规定禁止滥用市场主导地位。戈培尔指出,在当时的其他欧洲竞争法(或美国反垄断法)中均没有出现过相应的概念。恩斯特-约阿希姆·梅斯特马克(Ernst-Joachim Mestmäcker)通过区分秩序自由主义学者有关竞争法的不同观点,支持了戈培尔的看法。3.秩序自由主义与欧元区危机

最近,秩序自由主义被指责影响了德国处理欧元区危机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备受争议。指责的内容包括安格拉·默克尔政府在公共开支、结构改革和货币政策等问题上的立场。德国政府的立场是否可以视为遵循了秩序自由主义的观念?有关这个问题已经发表的重要文献包括贝克(Beck)和科茨(Kotz)、布里希(Biebricher)和福格尔曼(Vogelmann)、希恩(Hien)和耶尔格斯(Joerges)的论述。

我们认为,“欧洲的秩序自由主义”这一假设只适用于特定领域,应谨慎使用。例如,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通常归因于遵循了秩序自由主义的货币稳定原则。尽管欧洲央行的货币政策可能有效对抗通胀,但是欧肯对中央银行独立却持明确反对意见。同样,欧肯也不赞同不惜代价地整顿财政。

另一方面,或许有人认为,德国的经济政策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受到了秩序自由主义的启发。正如大卫·舍费尔(David Schäfer)所证明的那样,在欧盟银行联盟的建设过程中,欧肯的责任原则对德国偏好的形成起了重要影响。

秩序自由主义在欧洲制度建构和政策制定过程发挥了什么作用?无论研究结论如何,当前的辩论无疑再度引起了人们对由欧肯和伯姆建立的德国传统的关注。第二章1936年的秩序宣言:我们的任务作者:弗朗茨·伯姆瓦尔特·欧肯汉斯·格罗斯曼-德尔特

在今天,这样的批评随处可闻:法学和政治经济学已落后于形势,而且既无像样的贡献,也称不上有什么智慧。无视这样的批评,无异于仿佛未意识到情况的严重性。因为在德国,这两门学科对政治-法律以及经济基本决策已不再具有明显的影响。那些认为情况向来如此的人无疑是搞错了。法学和政治经济学也曾经是影响极大的构建力量——例如,曾对文明国家自18世纪末以来开展的法律和经济体系重建做出贡献。它们只是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才逐渐丧失了引领地位。经济学的式微

毫无疑问,这两门学科的式微已经导致了十分有害的后果。具有专业精神和不受经济利益干扰的科学家,是唯一能够就经济活动中错综复杂的相互关系提出客观、独立见解的人,因而他们的意见是经济决策的基础。他们也是唯一可以凭借对这些相互关系的深刻了解——随着新观念的充实而不断扩展和完善——做出客观判断的人。他们就特定情况下应采取何种经济措施提出的建议完全不涉及自身的经济利益,因而是客观的。

倘若科学家放弃或者被剥夺了发挥这一作用的权利,那么取而代之的便会是那些不大能够胜任、来自利益集团的顾问。这些人虽然是其专业领域某些具体方面的专家,但不具备评估整体经济关系的能力。此外,鉴于他们不可能不顾及自身的经济利益,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将自己专业领域的利益与国家整体经济利益混为一谈。如果国家采纳了这些利益集团提出的建议,那么就政治、经济和法律问题做出的决策——基于对经济活动根本组织原则的准确了解、与经济体系相适应且因此体现出其重要性,将会被那些与系统经济分析结论背道而驰的决策所取代,致使管理良好的系统变得一片混乱。“今天整个世界都在见证,”阿尔布雷希特·福斯特曼(Albrecht Forstmann)于1935年写道,“毫无疑问,那些人采用方法的破产。他们声称可以通过从民营经济中获得的些许经验去解决最广泛的政治经济问题。”

因而,我们认为法学和政治经济学精英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共同努力恢复这两门学科在国民生活中应有的地位。这样做不仅是为了学术,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德国的经济利益。

但是,这个目标如何实现?为了恢复这两门学科原有的地位,什么是必须做的?答案就在这一系列文章之中。学术研究不能替代目前对这个问题进行的具体分析。这篇说明关注的不仅仅是应采取什么样的学术态度来完成这项任务。为了明确这一点,首先必须搞清楚,法学和政治经济学为什么不再能够指导德国民众的生活。

在19世纪,德国的法学和政治经济学受到了一个深入到所有科学和非科学领域的思想运动的影响,即:历史主义。尽管历史主义曾经屡屡遭到批判,但时至今日,其影响依然存在。历史主义远不仅是一个学术观点,而且也代表着一种特殊的学术态度。浪漫主义和历史主义学派摧毁了法学和政治经济学对自然体系的信仰。在它们完全合理地致力于理解现实和生活本身之时,必然会涉及性质不断变化的所有人类组织、观念和思想。而进化论观也渗入了这些学科领域。毋庸置疑,基于历史发展去理解法学和政治经济学极大地扩展了学科视野。这无疑应归功于弗里德里希·冯·萨维尼(Friedrich von Savigny)、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等人的努力。历史主义思想运动还使得这两门学科面临极大的危险。这种最初难以察觉的危险却日益加剧,而现在已经对其地位构成了严重威胁——威胁到了其生存。可以说,它们失去了理解现实的阿基米德支点。“法律,”萨维尼指出,“与国家一同成长和发展,并且会随着国家最终失去其特定身份而消失。”法律应通过“内在的沉默力量,而不是立法者的酌情处理权”进一步发展。萨维尼通过这番话否认了职业立法者存在的必要——不论是在他的时代,还是在其他任何时代。

对“内在的沉默力量”的这种信心看似无害,但正如之后的种种事态发展所证明的,事实上却极其危险。在其基础之上滋生的相对主义和宿命论,决定了几代德国法律工作者的政治-法律态度,直至今天。相对主义和宿命论

法学历史主义逐渐失去了主导地位,只能观察法律性质的历史变迁,却不能继续深入,最终得出法律观念必须遵循法律本质的结论。因此,法律观念也具有了相对性,乃至于失去了尊严。萨维尼所谓的有权制定法律的“内在的沉默力量”,其本质在19世纪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庞大的经济权力集团以史上最大规模成批涌现,并且完全单方面地制定法律。例如,这些利益集团为交货和付款创造条件的方式,致使针对广泛经济部门的“债权法”中的诸多重要条款失去了效用。除少数例外,法律和法律管辖权概念都屈从于这个极端有害的变化。那些技术娴熟的专业商务律师声称,管理经济关系的自创法律似乎是(不可避免地)基于历史发展,不但过去是,而且现在依然如此。但是,认为历史发展具有绝对性的法律制度,为什么不再承认任何根本标准?或者说,为什么这样的制度没有发现这种畸形的变化?面对这样的相对主义,科学家对法律的所有学理批判都变得毫无意义。

致使历史主义学派和法律社会学沦为牺牲品的另一个危险是宿命论。在与自然权利支持者的论战中,萨维尼反复重申,法学家的观点和意愿受其人民的观点和生活条件及其时代的制约。历史证明,就此而言,他的部分看法是正确的——尽管只是部分。在法理学式微的年代,例如,在罗马帝国戴里克先时期,法学家确实无法展现任何创造力。但是在法理学昌盛之际,例如在公元1—2世纪,正是罗马的法学家塑造了他们时代的法律观念和制度,也塑造了他们的人民,从而对人民的生活状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然而,弗里德里希·冯·萨维尼的法律宿命论,却与他自身时代的精神相吻合。特别是,对他那个时代的法学家而言,法律适应经济条件是不可避免的。当时的主流观点是:“在任何特定时间生效的私法,作为管理公民之间私人相互关系的制度,时刻代表着主流社会的精神,反映着当时的经济状况”。政治学和法学学者的任务就是清楚地了解社会和经济的最新情况,然后就法律如何适应这些情况提出建议。但是,持宿命论态度的法学家所能做的就是让法律适应经济情况,而不认为自己有改变这些情况的能力。例如,帝国法院在1897年2月4日通过了一个象征性和具有宿命论意味的决议,将卡特尔组织的形成视为不可改变的事实而予以接受。根本没有人试图根据商业法规条款制定限制卡特尔的法律。相反,法院只是依据公司法裁决,因而致使经济权力集团事实上能够规避严格的宪法。公司法的颠覆,以及德国日后不得不承受的可怕后果,都是法学及其法理原则视“将接受经济发展现状作为基本原则”为理所当然导致的。“资本主义在任何时候都能找到取得成功的方式和方法。De lege, praeter lagem et contra legem。”维尔纳·桑巴特(Werner Sombart)用这句话——正如他经常做的,表达了在那些年代十分普遍的情绪。他是作为政治经济学家发表这番言论的。历史主义在德国亦渗透到了政治经济学领域,致使几代学者都持有宿命论和相对主义观点。更准确地说,在历史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流派中,一些学者受宿命论影响更深,而另一些学者的观点则相对主义色彩更浓厚。然而在很多方面,他们的观点都有重叠之处。卡尔·马克思和宿命论

第一类学者从卡尔·马克思那里受到了更大的启发,尽管他绝对不是宿命论的创始人。马克思坚信现代社会的发展规律,在他的思想中,历史主义和自然主义是交织在一起的。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指出的:“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资本论》旨在揭示资本主义的必然发展趋势,并促进这些趋势的发展,由此加速资本主义的灭亡——不论是科学还是政治都不曾获得更大的胜利。时至今日,宿命论很明显仍然是很多人的思想基础,直到并包括在1933年之前对年青一代具有强大影响力的“环形运动”(Tat-kreis)。他们主张尽早识别推动变革的新趋势的特征,然后等待,并为未来铺平道路。即使这个未来可能并不令人期待,却是唯一被认可的任务。这种历史宿命论使得人们变得谨小慎微,并对英雄人物唯命是从。例如,“预测哪一条是命运选择的道路”就被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Oswald Spengler)视为西方文明的终极伟大任务。宿命论和怀疑论的观点往往十分接近。这种根本性的态度,使得人们对抗导致不幸的事态发展的行动,或者是对某种理念的坚持,变得毫无意义甚至愚蠢。

历史常识使我们足以认清历史宿命论的本来面目:它是某些知识分子弱点的表现。由于感到自己的认知并不可靠,他们不再能鼓起勇气就事态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只能扮演观察者的角色。他们在论证其观点的合理性之时,经常采用历史结构主义和教条主义的观点,而这两者都非常不切实际。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没有认识到,塑造历史的力量是如此多种多样。因此,宿命论者基于预测得出的结论点及其期望总是被证明是错误的,而且绝非偶然。

在他看来,整个社会、政治和精神生活都属于“上层建筑”。所以,马克思的影响远远不止局限于他的信徒。桑巴特写道:“……现在我们必须认识到,政治事件一般不会决定经济发展过程。但(特别是)资本主义的发展,几乎完全独立于过去几个世纪的重大政治变革。”

当然,从历史角度看,这个观点存在问题,体现了他对政治意愿影响力的不了解。例如,从拿破仑一世、海因里希·弗里德里希·卡尔·冯·施泰因帝国男爵(Reichsfreiherr vom Stein)和俾斯麦伯爵(Count von Bismarck)的时代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不论是终止战争的和平条约、政府的结构性改革还是国内外的政治事件,都对经济发展进程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然而,非教条且真正全面的历史观,是正确观察政治经济事件相互关系所必不可少的,也是领悟这种相互关系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不同形态之关键所在——取决于这些力量在政府,以及在经济领域中曾经或者仍然能够发挥多大作用。倾向于将事物任意简化的历史主义没有能力辨析上述情况。我们确实不能根据历史经验来评判历史主义的宿命论。但不幸的是,它致使科学无法成为一种有生力量。如果知识分子将一切都视为“必然发生的事物”,又何以对其加以塑造?古斯塔夫·冯·施米勒的影响

正如前文所述,在政治经济学中,德国历史主义还发展出了另一个强大的分支,我们此前将其简称为“相对主义”。它的拥护者以古斯塔夫·冯·施米勒(Gustav von Schmoller)为首。施米勒直接或者通过他的学生,至今对德国广泛和重要领域的经济思想产生了持久的影响。施米勒的学术兴趣在于政治经济学和社会政策。他试图使政治经济学成为一种道德科学,因而重点关注劳动力、工业法规改革、住房和保护性关税问题。他不认为历史进程具有必然性,也不相信无法成功干预历史进程。施米勒反复呼吁国家进行干预,但显然无法满足其所处时代的要求。政治经济学在德国不再能作为建构性力量发挥作用,对此施米勒要负很大的责任。现在的问题是,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

首先,1872年施米勒和他的朋友在爱森纳赫(Eisenach)针对日益重要的劳动力问题开展了社会政策研究。劳动力问题仍然是他们与社会主流观点产生根本冲突的重大问题,因而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保障了他们的权利和影响力。他们的研究主题涵盖了整个社会制度。然而,他们质疑原则性问题的勇气很快就消失了。例如,施米勒在有关1877年工业法规改革的演讲中,特别提到了自由竞争问题。他的主要关切是如何避免做出触及原则的决定,强调每个问题都应根据其自身情况来决定。此时,根本性原则于他而言似乎只是一种教条,是一个会导致严重后果的错误。历史发展和历史事实的千差万别对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乃至于作为一个现实主义者,他不得不坚持认为,必须避免做出大而化之的结论。在这一问题上,持此观点的并非只有他一人,在他所处的时代和我们的时代都是如此。普遍原则几乎在所有领域都被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做法所取代。因此,施米勒及其追随者认为,采取现实主义态度正是为制定现实的政策铺平道路。

事实上,他们是在摧毁政治经济学家以现实主义精神评判现实经济政策主要问题所依赖的基础。此外,他们涉及问题的范围也过于狭窄。施米勒及其学派对垄断形成的看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19世纪最后的几十年中,垄断在德国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他们虽涉及了“垄断是否会摧毁整个经济体系”这一基础同时也是现实的问题,但没有深入探讨。否则,他们一定能认识到私人利益集团对经济的渗透意味着什么。认识到这一点,他们就可以提出可行的政治-经济措施,将整个讨论提升到另一个层次,并且能预见到之后显现的更为严重的后果。倘若做到了这一点,他们本可以发挥作为科学家的作用。然而,由于采取了纯粹(相对论的)机会主义态度,他们拒绝承认垄断存在的既定事实;回避了本质问题,将讨论局限于表面。因此必然的结果就是,在过去的50年里,垄断组织在德国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针对这一趋势提出的有益且强有力的质疑却寥寥无几。

准确地说,将科学研究与日常思考明确区分开来的,是提出问题的能力。历史主义学派既然不再能够提出根本性问题,那么,他们的看法基本上已无法超越日常的经验。

其次,尽管从未忽略持续性的变革,但在试图理解历史现实的过程中,施米勒不知道如何运用政治经济学的抽象思维工具。他没有认识到,要切实理解经济体系中的相互关系,除采用这种工具外别无他法。诚然,从他经常被引用的一些言论中可以看出,他对理论研究推崇备至,但重要的并不是这些陈述,而是研究本身。最糟糕的是,在他的引领下,德国政治经济学家忘记了如何运用和发展理论,忘记了如何做经济分析。因此,他们也忘记了如何理解经济体系的复杂运行。简而言之,他们脱离了现实——犯的正是他们最憎恨的错误,因为现实并不是由互无关联的事件构成的。如此,德国就有了这样的经济学家(迄今仍屡见不鲜):努力探寻经济现实,却不知如何着手;推崇理论研究,却不知如何进行;想引导经济发展,却不具备这个能力,因为不理解经济体系中的各种相互关系。一旦需要解决经济生活中诸如通货膨胀或转移支付等重大问题时,他们的政治经济学主张就注定要失败。

总的来说,施米勒的政治经济学忽视了相对主义并无站得住脚的依据。但不论出于有心还是无意,因为对总体发展具有普遍的信心,他对相对主义表示了支持。施米勒在其最重要的著作《一般国民经济学大纲》的结尾郑重表明了对进步的普遍信心:“人类的身心和道德已经得到了无限的发展。”就此可以看出,作为那个时代的人,他低估了人类的邪恶欲望和自我本能,而这些是任何经济政策都必须考虑的因素。他相信,衰落的时代不过是未来发展进程中短暂的阶段,而没有认识到混乱局面可能导致的危险后果。归根结底,所有的机会主义都可以通过对进步的根本信念加以解释。根据这种信念,经济制度和经济进程的实际发展最终并且必然带来更好的明天。

德国的法学和政治经济学也曾出现类似的状况,并且依然如此。在历史主义被广泛接受之时,法学和政治经济学失去了立足之地。法律观念和真理观念正在成为相对的概念,适应着不断变化的事实和认知。因此,法学和政治经济学都不再是智慧和道德的力量,不再能阐发独立的见解,致使经济权力集团得以不断成功追求自身利益。科学观念不再能够经由大学逐渐传播至更广泛的人群,例如法官、行政官员,以及其他开始受到学者们机会主义和非根本性态度影响的人。法学和政治经济学只有在抵制历史主义之时,才能表现出自信和效用。必须再度强调的是,这两门学科在德国受到的批判部分源于历史主义精神,因而这种批判毫无价值。我们的计划

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可以定义为进行批判性分析。为了使法学和经济学重新获得其本应拥有的地位,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使自己的批判成为一种积极的力量,并且清楚地制定工作原则。

第一,我们意识到,认为理性思维与创造性行动的对立不可调和的观念,会阻碍我们的研究并最终导致目标无法实现。自弗里德里希·威廉·尼采提出超人和创造性本能学说以来,这一观念变得日益流行。尼采希望人能够英勇地采取“无知且无耻的”行动。但是,如果一个人全然没有理性,必然会屈从于自身的邪恶欲望。

认为理性思维与创造性行动对立的观念是完全错误的,也没有历史根基,因而必定会导致灾难性后果。假如让腓特烈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来评判,他肯定会将“政治家或将军可能将事情看得过分清楚”这样的观点斥责为一派胡言。事实上,每当他未将事情彻底搞清或考虑周全因果关系,定会遇到麻烦。世界军事和政治史上的重要人物皆是如此。他们之所以伟大,正是因为他们以非理性的意志力量和理性的力量克服了种种似乎是难以应对的困难。只有内心软弱的人才会视理性为威胁,才会因此而失去自信、变得分裂,并且出于对世界中既定事实和原因的恐惧,盲目地陷于非理性和狂热之中。然而,内心强大的人在意识到自己有能力以理性的光芒照亮周围的黑暗世界并行使权力之时,会感到自己的力量愈加充沛。以这种基于历史经验的信念作为出发点,我们希望将科学论证——正如法学和政治经济学所展示的那样——应用于经济体系的建设和重组之中。

第二,我们反对历史主义,正如上文详细论述过的,是因为其相对主义和不负责任的态度不符合我们的根本原则——包括将个体经济问题视为更大整体的组成部分。因为经济体系中的所有部门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公正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是采取根本性措施。所有的现实政治-法律和政治-经济问题,都必须以经济法的思想为指导。通过这种方式,便能够克服相对主义的不稳定性和宿命论对现实的屈从。

第三,彻底否定历史主义——彻头彻尾不可救药,并不意味着我们漠视历史事实本身。唯有通过根本性问题去探索历史,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了解历史,而且比历史主义更深入地领悟和学习历史。过去几十年和几个世纪的历史经验应当成为我们的出发点。“那些不愿意了解历史的人,历史也将与其无关。”

我们必须吹散意识形态的层层迷雾,去探讨研究主题的构成因素和要求。经济预言家和教条主义者的意识形态违背了现实,而创造性思想拒绝受理性的控制,这两者与其经常涉及的利益集团的意识形态同样不可行。概念炒作在法学和政治经济学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在今天更是如此。这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因为它们会诱导我们采取教条主义和不切实际的态度。我们应当研究的是事实,而不是法律或经济概念,需要解决的也是非常现实的问题。我们这个研究领域比其他领域更需要克服的是对现实的恐惧——被俾斯麦嗤之以鼻。将现实主义和根本性思想结合在一起,就能够理解和解决经济体系的问题,尽管可能非常困难。

第四,经济法必须被视为一个总体性的政治决定,比如如何构建国家的经济生活。只要坚持这一点,就能够提供真实可靠、明确无误的规则,用以解释公法或私法中多方面的问题。这不仅适用于基本法,而且特别适用于与经济问题相关的特别法。例如,迄今为止,破产法仍主要被视为一种程序法。然而,这个看法无疑是片面的,并且没有体现法律的全部精神。相反,绝对有必要将破产法视为经济法的一部分,而且是很重要的一部分。经济法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将企业从现行的交换经济中清除出去。理解了经济体系的结构性原则,才能理解破产法,而破产法的条款和实施反过来对于经济法的整体运作、生产的监管都至关重要。债权法、房地产法、家庭法、劳动法、行政法,以及经济法其他部分的情况亦是如此。在进一步的立法过程中,经济法的基本思想同样必须铭记于心。

然而,律师必须借鉴经济研究成果,才能解决在理解和起草经济法法律文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例如,法律执业者或法学家在处理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时,仅从商业伦理角度出发,或者仅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就判定一方行为合法而另一方行为不合法,显然是不够的。相反,尤其是在上述例子中,他们必须依据经济法条款去推断问题,因为自由竞争对当前的德国经济来说是基本的结构性原则。自由竞争不得以所谓的不正当行为的错误理由终止。当然,也不能允许情况恶化成不正当竞争。如何区分不正当竞争和合法竞争、是否存在自由竞争、竞争是否受到限制、是有效性竞争还是阻碍性竞争、降价举措是否与经济制度的原则相矛盾,所有这些都只能根据经济学家对各种市场状况进行调查的结果来决定。经济学和法学的合作显然必不可少,但在这方面还有很大改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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