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后子女的探视问题(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27 19: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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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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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后子女的探视问题

夫妻离异后子女的探视问题试读:

【解决路径】

夫妻离异后子女的探视问题

1.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因血缘、收养等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并不因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从利于孩子成长和利于父子或母子感情交流的角度出发,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的权利。不论从人性还是社会角度出发,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都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2.在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与子女利益发生冲突时,未成年子女一方提出中止探视权的,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结合具体案情,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判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前夫阻止前妻探视,前妻可以要求行使探视权

【分析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基本案情】

2002年2月,李某(女)与丈夫冯某因为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法院判决2岁的女儿由父亲冯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离婚后,李某因为探视孩子多次受阻,与冯某纠纷不断。最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母亲李某每月可接走孩子两次,每次8小时。协议达成之初,冯某尚能履行,后不断地以各种理由拒绝李某探视孩子。

2003年1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夫冯某,要求行使自己对女儿的探视权。李某诉称:自己与冯某离婚后, 冯某屡次拒绝自己探视女儿,虽然写下了书面保证,却拒不履行,侵犯了自己做母亲的权利。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自己对女儿的探视权。获得女儿监护权的冯某称:李某每次探视孩子,都把孩子带走好几天,不按时送回孩子。而且,李某现在的生活条件不便于孩子生活,经常在李某探视后孩子就生病。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李某不适宜频繁探视孩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异夫妻对子女享有同等的抚养权利与义务,孩子由父亲冯某抚养监护,母亲李某应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且冯某应该为李某探视孩子提供方便。但鉴于孩子年幼,李某要求每个月接走孩子一周的探视时间过长,对孩子生活规律干扰过大,不利于孩子成长。最后判决,李某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上午9时将孩子接走,星期日晚5点前送回至冯某居住地。

【案例分析】

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常常以各种理由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法院在强制执行此类案件时,亦感到十分棘手,因为探视权执行的标的是一项权利,即探视权及其行使的方式,而不是某种行为或财产,所以不能把未成年子女作为直接的被执行对象,也不能对未成年子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将子女强行直接交给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恐吓等措施将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为避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法院在执行时通常对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阐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以达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稳定的目的。虽然《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现实执行案件中难度颇大,难以实现其强制性。父母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子女的探望矛盾,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教育的原则出发,不得将夫妻之间的积怨与隔阂作为发泄愤怒、不满的方式,来限制对方探视孩子,将孩子的探视权作为砝码相要挟。

【专家提示】

探视权是夫妻离异后非抚养方的一项权利,父子或母子关系与亲情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适当的探视对孩子的成长非常有利,同样,不适当的探视也会对孩子产生不利的后果。

【关联法条】

《婚姻法》第38条、第48条

2.子女对探视权可以提出中止

【分析解答】

探视权,一般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探视权只是父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探视权乃依附于子女最佳利益而存在,其设立宗旨并非为父母之利益考虑,而是从子女利益出发。在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与子女利益发生冲突时,未成年子女一方提出中止探视权的,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结合具体案情,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判决。《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把探视权作为一项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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