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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8 05: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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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小愚,陈琳,姜明刚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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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报关实务与管理

货物报关实务与管理试读:

前言

在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指引下,我国对外经济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进出口贸易的迅猛发展已使我国成为贸易大国,因此与其密切相关的报关工作就变得十分重要。

报关管理是我国海关实施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报关是一项专业要求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因此,培养更多优秀的报关人才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高等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容推辞的责任。

伴随教育改革的深化,国际经济与贸易、物流管理、市场营销、企业管理、国际商务、电子商务等本科专业已经开设有关报关理论与实务知识的课程,尽管目前课程名称尚不统一,但是讲授内容与课时安排却是十分相似。教材是培养人才的基本要素,编写一本适合本科教学需要的报关实务教材既是满足实际工作部门需要的当务之急,也是发展教育的基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代理人),在通过海关监管口岸时,都应该依法向海关申报办理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手续。考虑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进出境货物报关业务量与工作难度最大,进出境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物品间报关活动与管理的很大相似性,教学课时的有限性,本教材仅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活动与管理作系统的撰写,并将教材名称确定为《货物报关实务与管理》。

鉴于报关业务专业化,报关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日益增强,高等教育日益强调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本教材从报关管理机构与报关单位双重角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内容分为基础篇、报关篇和技能篇。在基础篇,着重介绍与报关业务和报关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报关篇,着重介绍归属海关不同管理范畴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在技能篇,着重介绍报关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税费计算与报关单填制的技能。

本书紧紧围绕国务院、海关及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介绍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及对其管理的知识,具有内容新、全面、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不仅适合高等院校财经类、管理类教学需要,而且也是从事对外经贸业务人员和需要掌握报关知识与技巧的人士的良师益友。

本书各章撰写人员为:陈小愚(上海商学院副教授)撰写第一、二、四、九章;王志明(苏州大学教授、上海商学院特聘教授)撰写第六、十章;陈琳(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副教授)撰写第十一、十二章及相关案例;顾建清(苏州大学副教授)撰写第七章;姜明刚(上海久恒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高级经济师)撰写第八章;居民(苏州大学讲师、硕士)撰写第五章;王俊(上海久恒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部门经理)撰写第三章;沈燕(上海久恒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报关员)撰写案例。本教材由王志明拟订编写大纲与总纂定稿。

由于我们理论水平与能力有限、成书仓促,书中纰漏之处亦恐难免,望读者不吝赐教。

本教材的撰写得到了朱文敏、刘家凤、程萍、张谦老师的帮助,本教材得以顺利出版得到了复旦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辑、经管分社社长徐惠平先生,编辑宋朝阳先生的大力关心与支持,在此向他们表示深深的感谢。编著者2010年8月

教学课时与内容安排建议

上篇 基础篇

第一章 报关概述

第二章 海关与报关管理

第三章 报关单位与报关员

第四章 我国贸易管制制度与措施

第五章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

篇头语

报关活动是政策性极强的活动,为了提高报关效率、准确性与合法性,报关单位与报关员首先要对海关管理报关活动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足够的认识与掌握。这是从事报关活动的基础。本篇主要介绍:报关概述、海关与报关管理、报关单位与报关员、我国贸易管制制度与措施、与报关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等五方面内容。

第一章报关概述,强调了报关基本要求,简要介绍了报关程序。

第二章海关与报关管理,主要介绍:海关是国家设在关境上依法监管进出境事务的行政机关,承担监管、征收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等四项基本任务职责;为了保证海关履行职责,国家赋予海关相应的执法权,同时强调海关权力属于公共行政职权,因此其行使时不但要受一定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并且应当接受执法监督等内容。

第三章报关单位与报关员,主要介绍:报关单位与报关员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才能从事报关工作、报关单位与报关员的海关法律责任、报关行为规则、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及其处罚,以及报关单位分类和报关员记分考核等内容。

第四章我国贸易管制制度与措施,主要介绍: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性管理制度,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和国内外政策需要,在遵循国际贸易有关规则的基础上,对本国的贸易活动实施有效管理而制定的各种贸易政策、制度或措施的总称;我国现有的各种贸易管制措施与报关规范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与报关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主要介绍:海关稽查、海关实务、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各种海关行政制度等内容。

第一章 报关概述

导学案例

案情:蓝天公司是一家生产某种阀门的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和了解市场,经省商务厅备案,该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不久,成交了一笔出口业务,为提高办事效率,公司当天就派小李去海关申报出口手续,结果被海关拒绝。这是什么原因?

评析:为了加强对报关单位与报关员的主体资格的管理,规范报关行为,明确报关单位与报关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提高报关效率,我国实施报关资格管理制度。

进出口经营权与报关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审批,后者由海关审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向海关申报报关权,若符合各项规定条件,海关可以授予该企业拥有报关权,该企业才可以从事报关活动;倘若未申请或申报未批准,即没有报关权是不可以开展报关业务活动的。本例中,可以判断蓝天公司尚且没有报关权,因而海关予以拒绝是对的。

第一节 报关定义与分类

一、报关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在通过海关监管口岸时,依法向海关办理报关对象进出境手续;海关对其提交的单证和进出境申请书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缴税费、批准进境或出境放行的全过程。链接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二、报关分类(一)按报关监管对象

按照报关监管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报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作为货物、人员及其携带物品的进出境载体,其报关主要是向海关直接交验随附的、符合国际商业运输惯例、能反映运输工具进出境合法性及其所承运货物、物品情况的合法证件、清单和其他运输单证。

进出境货物报关要求必须由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经海关核准的专业人员代表报关单位专门办理。

进出境物品是指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托运、邮递、速递的物品,因为进出境物品不具有贸易性质,因此其报关采取自用与合理数量为限原则。行李物品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营利;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进出境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使用数量。邮递物品合理数量,是指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规定的征、免税限制。(二)按报关目的

按照报关目的的不同,可分为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

由于海关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有不同的管理要求,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根据进境或出境目的的不同分别形成了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三)按报关实施者

按照报关活动实施者的不同(报关单位),可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主要是针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而言的。

根据《海关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自理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自理报关单位必须是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和报关权的境内企业。

代理报关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手续的行为。我国海关法律把有权接受他人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境内企业,称为报关企业。报关企业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必须经过海关批准,并且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海关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根据是否以委托人名义报关可以将代理报关分为直接代理报关与间接代理报关。两种报关行为的属性与所承担的行为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如表1-1所示。(四)按报关形式

按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纸质报关单报关与电子报关单报关。《海关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纸质报关单报关(简称纸质报关),是指使用传统的纸面单证、文体予以报关的活动。

电子数据报关单报关(简称电子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电子计算机终端或微机,利用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向海关传送规定格式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根据海关计算机系统反馈的信息办理海关手续的报关方式。

需要指出,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是法定申报的两种基本方式。在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履行这两项义务。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海关计算机系统发送电子数据报关单,接到海关计算机系统发送的“接受申报”电子报关后,打印纸质报关单并随附有关单证,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进行申报。对于尚不具备采用电子报关的边远地区,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只能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或单独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均需向海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批准。

第二节 报关基本要求

一、报关单位与报关员应该具备报关资格(一)实施报关资格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报关单位与报关员的主体资格的管理,规范报关行为,明确报关单位与报关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提高报关效率,我国实施报关资格管理制度。链接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可见,报关资格管理制度是指海关依法对报关单位与报关员的报关资格审定、批准,以及对其报关行为进行规范和有效管理的业务制度。(二)报关资格管理制度实施范畴与作用

1.报关资格管理制度实施范畴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报关资格管理制度涉及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审查,报关员资格注册登记、审查,异地报关备案等范围。

2.报关资格管理制度作用

报关资格管理制度是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申请办理通关手续的操作规则,因而也是其报关行为的规范准则;同时,也是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接受报关的办事细则。因此,实行报关资格管理制度在于确保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征收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顺利完成。对维护国家正常的外贸秩序,推动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具体是:(1)规范报关行为,提高报关效率。(2)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3)有利于税费征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4)有利于维护报关企业正常地开展业务,提高经济效益。

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必须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要求填制,并且向海关提交的、申报货物真实状况的法律文书。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最基本的单证,既是海关依法监管货物进出口、征收税费、编制海关统计、查缉走私及处理其他海关事务的重要凭证,也是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外汇收付汇核销、出口退税等活动的重要凭证。因此,准确、齐全、真实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是报关基本要求。

为了提高报关效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在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时,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规范。为了规范进出口报关单的填制,海关总署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2008年第52号公告),根据现行的H2000系统,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48个栏目的填写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真实、整洁。电脑预录入的报关单内容必须与手写预录入的报关单内容完全一致。

三是必须做到“单证相符”与“单货相符”。前者是指,报关单内容与合同及其他各类单证中相对应的内容相符;后者是指,报关单中所申报的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相符。

对于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或申报不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进行处罚。链接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海关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第六条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依据其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的程度和行为性质,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

第三节 进出境货物报关程序

一、报关程序

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申报办理货物、运输工具、物品进出境事务的手续和步骤。

由于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物品监管不同,因而它们的报关程序也有所不同。

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程序

根据海关监管制度,进出境货物分为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含保税加工与保税物流)、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因为海关对它们的监管是有区别的,因此它们的报关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是在进出境阶段开始和完成的,而其他货物报关程序需要在进出境阶段基础上前伸与后延。因而报关程序按时间先后,可分为进出境前期阶段、进出境阶段、进出境后续阶段。(一)前期阶段

前期阶段是指保税货物(保税加工与保税物流)、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之前,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或减免税申请,或报批等备案手续的过程。具体来说,有以下四种情况:(1)保税加工货物的备案:要求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保税货物进口之前,应当办理建立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电子手册或者申领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的申请手续。(2)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备案: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之前,应当办理企业的减免税备案登记、货物减免税申请、减免税证明的申领手续。(3)暂准进出境货物备案:要求暂准进出境货物中的展览品在实际进出境之前,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展览品进出境的备案申请手续。(4)其他进出境货物备案: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在实际出境前,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办理出料加工的备案手续。(二)进出境阶段

进出境阶段是指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时,依次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手续的过程。

1.进出口申报

进出口申报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的申报地点与期限内,按照海关规定的形式,如实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的报关单证,提请海关放行进出口货物的工作环节。海关应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单证认真审核,并确定能否进入查验阶段。链接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

……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2.查验

查验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一种具体行为,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检查,同时确定证单、货单是否一致,有无瞒报、伪报或申报不实等违规行为,从而为征税、统计及后续管理提供依据的工作环节。

在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该到场,协助查验,并且在查验记录上签字。

必要时,海关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链接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其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3.缴纳税费

缴纳税费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接到海关发出的税款缴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用现金或票据,向海关指定的银行办理税费款项的缴纳手续的工作环节。链接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4.提取或装运货物

提取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了进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海关决定放行后,持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进口提货凭证或凭海关通过计算机发送的放行通知书,提取货物的工作环节。

装运货物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海关决定放行后,持海关加盖“放行章”的出口装货凭证或凭海关通过计算机发送的放行通知书,通知港区、机场、车站及其他有关单位装运出口货物的工作环节。

提取或装运货物也称放行,放行是口岸海关监管现场作出的最后一个环节。一般进出口货物在被放行后,即完成了所有报关程序退出了海关监管范围。而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等缓纳税款或未纳税的货物,在提取或装运后并不意味着被海关监管过程的结束,其将被转入后续管理阶段。

进出境阶段适用于所有进出口货物。当然,不同类型货物在进出境阶段的纳税环节上是有区别的,表现为缴纳关税、免税、缓缴,也表现为放行后是否继续需要接受海关监管。(三)后续阶段

后续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储存、加工、装配、使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向海关办理上述进出口货物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手续的过程。

对保税货物(无论是用于加工还是物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核销手续。

对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监管期满,或者在海关监管期内,经海关批准出售、转让、退运、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后,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海关监管的手续。

对于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暂准进出境期限内,或者经海关批准延长暂准进出境期限到期后,向海关申请办理复运出境或进境或正式进出口手续,然后办理申请销案等手续。

对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等,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销案手续。

后续阶段的监管活动又称结关,即海关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管理的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据此,可见后续阶段适用于在前期阶段中经过备案、申领登记手册或减免税证明的货物。至此,我们对不同进出境货物报关程序进行小结,可归纳如表1-2所示。

复习思考题

一、单选题

1.下列对报关理解错误的是()。

A.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B.报关与报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而言,报验、报检手续应该先于报关手续

C.进出口货物应该在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出境,并且办理报关手续

D.报关范围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与进出境人员

2.根据《海关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性质的机关。

A.税收机关

B.检察机关

C.司法机关

D.监督管理机关

3.()不是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时,必须做到的。

A.及时

B.规范

C.单证相符、单货相符

D.准确、齐全、真实、整洁

4.下列货物中,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货物是()。

A.保税货物

B.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

C.一般进出口货物

D.暂准进出境货物

5.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手续的货物是()。

A.保税货物

B.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

C.一般进出口货物

D.暂准进出境货物

二、多选题

1.我国进出口报关的分类为()。

A.进口报关与出口报关

B.货物进出口报关和运输工具、物品进出境报关

C.自理报关与代理报关

D.直接代理报关与间接代理报关

2.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包括()。

A.备案阶段

B.进出境阶段

C.放行阶段

D.后续管理阶段

3.需要核销的货物包括()。

A.保税货物

B.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

C.暂准进出境货物

D.退运货物

4.()属于不同类型货物在进出境阶段中纳税环节上的区别。

A.缴纳关税

B.免税

C.缓缴

D.放行后是否继续接受海关监管

5.加强报关资格管理,有利于()。

A.规范报关行为,提高报关效率

B.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C.有利于税费征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D.有利于维护报关企业正常地开展业务,提高经济效益

三、判断题

1.保税加工货物要求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保税货物进口之前,应当办理企业的减免税备案登记。()

2.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等其他货物,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3.暂准进出境货物需要办理核销手续。()

4.保税货物需要办理销案手续。()

5.保税货物可以分为保税加工货物与保税物流货物两大类。()

四、问答题

1.怎样理解报关含义?

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有何区别?

3.报关程序可以分为哪些阶段?各阶段主要活动是什么?

4.“放行”与“结关”有何区别与联系?

5.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为什么必须规范?

五、案例题

某工艺服装厂承接一万套和服来料加工合同,加工期3年,成品全部返销日本。合同规定外商无偿提供一套价值2.5万美元的专用设备。该合同执行期满时加工产品已全部返销日本。该厂在海关办理了合同核销手续,该设备也随之解除海关监管。问该表述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二章 海关与报关管理

导学案例

案情:深圳某台商独资企业,从事自行车零件加工,有关报关工作全权交由报关员张某负责,同时将报关所用的手册、清单也由其保管,张某以几千元一份将该公司××份清单卖给不法分子,不法分子以该清单走私进口了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货物,直到海关到该企业进行核销时,才发现这批货物已被倒卖掉了,海关依法对该企业处1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对张某予以刑事处罚。

评析:海关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对保税加工货物进行核销目的就是要防止“走私”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海关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显然,本例触犯了第八十四条规定,海关的处置是正确的。

第一节 海关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的性质

海关是国家设在关境上依法监管进出境事务的行政机关。链接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最高执行机关——国务院。除此以外,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其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也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由此可见,海关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海关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措施,对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与之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海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

二、海关的任务(一)四项基本任务

海关监管、征收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是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

1.海关监管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管理制度与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1)监管对象。世界经济一体化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海关监管对象在变化与扩大,由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扩大到对知识产权、与进出口活动有关企业的监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稽查对象作出了规定。链接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2)监管区域,也称海关监管区。《海关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3)监管时间范围:

①进出境运输工具接受海关监管时间范围是从进境开始到出境为止。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②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③暂准进出境货物监管时间范围是暂准进境至复运出境,暂准出境至复运进境。

④对于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时间范围,执行时遵守有关规定。

⑤保税货物(加工与物流)监管时间范围是进境起至复运出口,或者办结海关进口手续。

2.征收税费

海关通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关税与其他税、费,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与市场、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

关税是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准许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其他税、费是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口环节,按照关税征收程序征收的有关国内税、费,目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等。

3.查缉走私

查缉走私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调查和惩处活动,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走私是指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应纳税款、未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行为。链接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察走私犯罪的公安机关,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

4.编制海关统计

为了保障海关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以便为国家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实施海关严密高效管理提供重要依据,根据《海关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海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规定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规定对于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对于部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则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管理的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是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监管工作通过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合法进出,保证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是海关四项基本任务的基础。征税工作所需的数据、资料等是在海关监管的基础上获取的,征税与监管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缉私工作则是监管、征税两项基本任务的延伸和保障,监管、征税工作中发现的逃避监管和偷漏关税的行为,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和打击。编制海关统计是在监管、征税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的,它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准确、及时的信息,同时又对监管、征税等业务环节的工作质量起到检验把关的作用。(二)扩展任务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持续发展与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尤其是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后,国家通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了海关一些新的职责,表现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等。链接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决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由海关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最终裁定倾销存在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征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由海关执行。

三、海关的领导体制与各级机构的业务(一)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海关为了履行其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应海关自身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提高管理效率有力地保证海关各项监督管理职能的实施,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海关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链接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有着以下三方面深刻含义:(1)明确了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行政管理机构,是管理我国海关事务的最高机构。(2)明确了海关的设关原则,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这一设关原则为海关管理从口岸向内地、进而向全关境的转化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海关业务制度的发展预留了空间。其中,对外开放的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允许运输工具及所载人员、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国(关)境的港口、机场、车站,以及允许运输工具、人员、货物、物品出入国(关)境的边境通道。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是指虽非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口岸,但是海关某类或者某几类监管业务比较集中的地方,如转关运输监管、保税加工监管等。(3)“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表明了海关管理体制与一般性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区域划分无必然联系。如果海关监督管理需要,国家可以在现有的行政区划之外考虑和安排海关的上下级关系和海关的相互关系。

根据“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组织机构的设置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直属海关在海关三级业务职能管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一般都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二)三级海关主要业务

1.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国海关正确贯彻实施《海关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行政法规,积极发挥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职能,服务、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强调发挥总署决策、监督职能,不具体管理海关任务所涉及的日常业务。

2.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的主要职责是:(1)对关区通关作业实施运行管理,包括执行总署业务参数、建立并维护审单辅助决策参数、对电子审单通道判别进行动态维护和管理、对关区通关数据和相关业务数据进行有效监控和综合分析。(2)实施关区集中审单,组织和指导隶属海关开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查验、放行等通关作业。(3)组织实施对各类海关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实际监控。(4)组织实施贸易管制措施、税收征管、保税和加工贸易海关监管、企业分类管理和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5)组织开展关区贸易统计、业务统计和统计分析工作。(6)组织开展关区调查、稽查和侦查业务。(7)按规定程序及权限办理各项业务审核、审批、转报和注册备案手续。(8)开展对外执法协调和行政纠纷、争议的处理。(9)开展对关区各项业务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评估。

3.隶属海关

隶属海关的主要职责是:(1)开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验估、查验、放行等通关作业。(2)对辖区内加工贸易实施海关监管。(3)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燃料、物料、备件等实施海关监管,征收船舶吨税。(4)对各类海关监管场所实施实际监控。(5)对通关、转关及保税货物的存放、移动、放行或其他处置实施实际监控。(6)开展对运输工具、进出口货物、监管场所的风险分析,执行各项风险处置措施。(7)办理辖区内报关单位通关注册备案业务。(8)受理辖区内设立海关监管场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的申请。(9)对辖区内特定减免税货物实施海关后续管理。

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海关缉私警察是专司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警察队伍。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查局,设在海关总署。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第二节 海关行使的权力及对其的监督

一、海关行使的权力

海关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一)海关可行使的权力

海关可行使的权力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签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具体指海关拥有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报关员报关从业资格许可,从事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业务的备案、变更、核销的许可等权力。

2.税费征收权

税费征收权是指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拥有稽征关税与其他税费的权力;对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拥有核准减、免征关税的权力;对经海关放行后,但属于少征、漏征税款的货物依法拥有补征、追征的权力。链接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第五十九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3.行政检查权

行政检查权是指保证海关职能得到履行的基本权力,主要包括以下七种。(1)检查权。指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场所,对走私嫌疑人身体拥有检查的权力。其中“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场所”检查,若在海关监管区或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以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需要经过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够检查,但是不能够检查公民住处。“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该在海关监管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2)查验权。指海关拥有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行查验,以确定货物、物品申报是否属实,单证与货物是否相等的权力,以及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予以查验的权力。(3)查阅、复制权。指海关拥有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权力。(4)查问权。指海关对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有权进行查问。查明事实,澄清疑点,分辨是非,保护国家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查询权。指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的权力。(6)封志权。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在没有办妥结关手续时,海关可以加施封志,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的权力。(7)稽查权。指海关拥有对从事对外贸易、对外加工贸易、经营保税业务、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从事报关业务、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的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稽查的权力。具体有:

①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权力;

②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货物的权力;

③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货物的权力;

④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的权力;

⑤经海关关长批准,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权力。链接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4.行政强制权

行政强制权主要包括扣留权,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税收保全权,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连续追缉权,以及其他担保权。(1)扣留权。

①海关有权扣留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

②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有权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③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2)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以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前24小时向海关申报,对超期申报货物征收滞报金。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3)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具体来说,此项权力有以下四条规定:

①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货物进境之日起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出境物品因故暂留海关超出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的,海关有权将有关货物、物品予以变卖(拍卖);

②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逾期未办退运或者进口手续的,海关有权将货物变卖;

③上述两款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④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4)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的,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具体有以下三条规定: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③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5)税收保全权。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6)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罚款,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卖抵缴罚款。(7)连续追缉权。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逃逸的,海关有权连续追缉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8)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①处罚担保:对于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或者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当事人申请先于放行或解除扣留的,海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提供等值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在离境前未缴纳罚款,或者没有缴清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依法被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应当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

②税收担保: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有明显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经海关批准的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收发货人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③其他海关事务担保:在确定货物商品归类、海关估价、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之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须提供与其依法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应的担保。

5.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海关有权处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尚未构成走私罪案件的当事人。(2)有权依法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3)有权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有走私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4)报关企业和报关员违反《海关法》,海关有权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报关资格。

6.使用武器权

海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缉私任务时,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和警械,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及其他经批准列装的武器和警械,并按照海关总署、公安部发布的《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管理使用。

7.其他权力(1)行政裁定权。海关拥有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进出口商品归类、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等海关事务的行政裁定的权力。(2)行政奖励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海关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二)海关权力的特点

1.特定性

海关权力特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上明确了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权,只有海关才享有的行政主体资格;二是规定了使用这种权力的管理领域,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的场合。

2.独立性

海关权力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组织系统上,海关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二是行使职权时,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效力先定性

海关权力的效力先定性表现在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被国家有关机关宣布为违法和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

4.优益性

优益性表现为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国家为保障海关有效地行使职权,而赋予海关的职务上的优先条件;行政受益权是海关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二、对海关权力的监督

因为海关权力属于公共行政职权,因此其行使不但要受一定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并且应当接受执法监督。

海关权力的监督即海关执法监督,是指特定的监督主体依法对海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察、检查、督促等,以此确保海关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运行。

对海关执法监督的特定主体有:中国共产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管理相对人、舆论监督。此外,作为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海关,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是一种有效的层级监督。在海关内部,海关总署机关内部部门之间或者同一级海关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海关领导与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以及海关督察机构的专门内部监督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执法监督形式。

复习思考题

一、单选题

1.海关组织机构设置为()。

A.国务院、海关总署、直属海关

B.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C.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上海和天津特派员办事处、全国海关

D.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上海和天津特派员办事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2.依法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是海关的权力之一,这种权力属于()。

A.行政许可权

B.税费征收权

C.行政裁定权

D.行政强制权

3.我国缉私体制中()是不具备查缉走私权力的单位。

A.海关

B.公安部门

C.税务部门

D.检察部门

4.()是海关不可行使的权力。

A.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可以对走私嫌疑人拘留、扣押,并且进行审讯;对走私货物的运输工具可以扣押与变卖

B.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

C.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D.海关为履行职责而配备武器

5.下列行政行为中,不属于海关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是()。

A.依法提取变卖处理超期未报货物

B.对超期申报的货物征收滞报金

C.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的应纳税款的货物

D.取消有违法情事的报关企业的报关资格

二、多选题

1.()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

A.监管

B.征税

C.查缉走私

D.编制海关统计

2.海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其执法依据有()。

A.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B.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

C.海关总署制定的规章制度

D.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法规与规章

3.有()情形,海关可以扣留。

A.瞒报进口的货物

B.调查违法货物和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等资料

C.认定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D.在监管区的走私嫌疑犯罪人

4.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海关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是()。

A.依法提取变卖处理超期未报货物

B.对超期申报的货物征收滞报金

C.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的应纳税款的货物

D.取消有违法情事的报关企业的报关资格

5.()属于海关行政检查权范畴。

A.检查走私嫌疑人身体

B.查验进出境货物与物品

C.对超期未报货物征收滞报金,对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征收滞纳金

D.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进行询问

三、判断题

1.海关需要监管货物与查缉打击走私,海关是监督管理与司法机关。()

2.在海关监管区内检查走私嫌疑人,需要经过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3.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可以对走私嫌疑人拘留、扣押,并且进行审讯;对走私货物的运输工具可以扣押与变卖。()

4.我国缉私体制中,检察部门是不具备查缉走私权力的单位。()

5.依法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是海关的权力之一,这种权力属于行政许可权。()

四、问答题

1.海关的性质是什么?

2.海关的基本任务是什么?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3.海关的行政检查权包括哪些内容?

4.海关的行政强制权包括哪些内容?

5.海关检查权中的查验权、查问权、查询权有何区别?

五、案例题

1994年四五月间,山东的瑞洪公司持一份商务部签发的进口汽车配件机电产品证明与美国普科公司联系,并委托烟台芝华公司与美国普科公司签订了进口合同。合同规定,到货口岸为烟台,收货人为瑞洪公司。1994年9月21日和10月11日,上述货物运抵烟台港。因进口汽车配件只能在定点海关报关,1994年10月15日,烟台芝华公司向青岛海关报关,申报进口发动机、电瓶、机油和防冻液。海关经审单后决定对货物进行查验。经开箱查验,单、货相符,青岛海关放行该批进口货物。问:海关依据什么法律对烟台芝华公司申报进行查验、征税和放行的?

第三章 报关单位与报关员

导学案例

案情:北方某海关到某外资交通器材公司检查进口生产用料情况,发现该公司从未进口生产所需的铜材,而海关却握有该公司一个月前进口5吨铜材的申报单复印件。据该公司称,它们在深圳设厂后,委托公司的一名报关员代理向海关办理核销、月报等进出口业务,该报关员因此取得了公司的用章、报关章等,他利用从海关领得的进出口业务清单,以公司名义进行进口铜材的活动,而公司却一直不知情。

评析:本例涉及报关员行为规范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报关员在报关时应如实申报,不能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本例中,报关员违反了行为规则也触犯了法律,海关根据其错误情节予以处罚。另外,报关单位对报关员应加强日常管理,促使他们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报关员应尽的义务,规范报关行为。

第一节 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定义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该定义强调了以下两点:(1)“无论是报关企业还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是成为报关单位的必备条件。”(2)从事报关业务,具体是:

①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成交价格,提交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

②申请缴纳进出口税费、补税、退税、减税、免税等事宜;

③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核销和保税监管事宜;

④办理进出口货物查验、放行、结关等事宜。

二、报关单位分类(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具体有两种类型:(1)对外贸易经营者。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凡是依法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备案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均为对外贸易经营者。(2)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质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时,海关也将其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它们需要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该种报关单位主要有:

①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②少量货样进出境单位;

③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④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⑤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等;

⑥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质进出口活动的单位。(二)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管理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报关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另一类是主营代理业务的报关公司或者报关行。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制度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法律文书,申请报关资格,经海关审查核实,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注册登记制度

1.实施备案登记制度

我国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注册登记采用备案登记制度。即凡是依照《对外贸易法》经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批准,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均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2.报关注册登记程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其程序为:提交材料→海关审核→核发证书。(1)提交材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三十四条规定了申请报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见链接3-1)。链接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三)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四)第三十四条(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五)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注:第三十四条(三)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四)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2)海关审核。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齐全性”、“法定形式”进行核对。其中,申请材料“齐全性”,是指海关按照管理规定公布的条件要求申请人提交全部材料完备;“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3)核发证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位凭此办理报关业务。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前述的“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质进出口活动的有关单位”,海关允许其向进出口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对于临时注册登记单位,海关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该证明有效期最长为7日。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与换证管理(1)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之日起在3年内有效。(2)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换证管理。

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应当向注册地海关递交下列资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B.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C.“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D.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E.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F.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③海关行政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关单位由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4.变更报关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5.注销报关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5)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二)临时注册登记单位的注册登记制度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即上述的另外一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拟进出境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临时注册登记单位海关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7日,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各部委、科研单位和军事机构等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可以办理长期临时注册登记,海关比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予以管理。(三)报关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制度

报关企业要获取报关资格,必须按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办妥登记手续。该制度要求报关企业首先获得海关注册登记许可,然后才能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1.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分为一般意义的报关企业需要办理报关注册登记许可与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办理报关注册登记许可两种情况。(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流程。

①一般意义的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具备相应条件的报关企业(见链接3-2),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许可。链接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条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四)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五)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六)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七)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八)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九)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需要申请报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简称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对外公布的受理申请场所提出申请,并且提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需要出具符合规定的授权委托书)。

一般意义的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包括:申请人提出申请、海关对申请的处理与审查、作出行政许可三个步骤。

A.向海关提交材料、提出申请(见链接3-3)。链接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四)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六)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七)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八)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B.海关对申请的处理与审查。企业所在地海关接到企业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后,要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处理与审查,判断申办企业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认为符合设立专业报关企业条件的,要提出审查意见,并随附上述文件资料报直属海关(见链接3-4)。链接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C.作出行政许可。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②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A.具备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报关企业,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材料(见链接3-5)。链接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二)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第十八条 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二)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三)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四)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五)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第十九条 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三)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六)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七)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证明材料;(八)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

B.海关作出行政决定。海关比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作出是否准予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两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3)变更和延续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①变更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注册地海关应当按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并且上报直属海关决定。直属海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并且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海关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②延续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A.提交材料。报关企业需要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在提交材料时,要注意是否已经跨关区设立了分支机构。没有设立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应提交5个材料:一是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二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是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四是“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五是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已经取得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该向分支机构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除了提交上述5个材料外,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所属报关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B.海关审核。海关应当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申请予以审查。

C.行政决定。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没有作出决定则视为准予延续,应依法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海关对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两年有效期的决定。海关对不再具备注册登记许可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报关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不予延长其注册登记许可。

●对报关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登记许可的,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4)撤销、注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①撤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具有以下某种情形的,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

A.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这又包括两点:一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二是若依法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不予撤销。

②注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对具有以下某种情形的,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A.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B.报关企业或其跨关区分支机构依法终止的;

C.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D.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1)注册登记时间与地点。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2)应该提交的材料。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①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③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④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⑥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⑦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⑧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3)注册地海关作出行政决定。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与换证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两年。(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换证管理。

①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关单位由注册地海关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③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4.变更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5.注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4)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5)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四、对报关单位报关证件、专用章、代理报关的管理(一)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管理

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30日内应当予以补发。在补办期间,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二)报关专用章刻制与使用

报关单位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启用前,应当向海关备案。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其中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一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应当按照次序注明编号。(三)报关员证件管理

报关单位所属的报关员离职,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给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向报关单位交还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单位应当在报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四)代理报关的管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得委托未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未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关业务。

对于可接受代理报关的报关企业,有如下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2)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详细记录进出口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3)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4)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5)对于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情事的,应当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进行调查。

五、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对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是指海关根据报关单位遵纪守法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5个管理类别,对报关单位进行评估、分类,以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予以管理。(一)管理类别的适用标准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管理类别适用标准(1)适用AA类管理的标准:

①已经适用A类管理一年以上;

②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在3000万美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为1000万美元以上);

③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④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2)适用A类管理的标准:

①已经适用B类管理一年以上;

②连续一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③连续一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④连续一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⑤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在50万美元以上;

⑥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⑦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⑧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⑨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⑩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1]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检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3)适用C类管理的标准:

①有走私行为的;

②一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一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③一年内有两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④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4)适用D类管理的标准:

①有走私行为的;

②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③一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④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5)适用B类管理的标准:

①首次注册登记的;

②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③AA类管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符合原来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④A类管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⑤未发生适用以上C、D类管理所列情形的。

2.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适用标准(1)适用AA类管理的标准:

①已经适用A类管理一年以上;

②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两万票以上(中西部地区为5000票以上);

③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④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2)适用A类管理的标准:

①已经适用B类管理一年以上;

②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一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③连续一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④连续一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⑤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⑥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⑦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⑧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⑨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⑩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检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3)适用C类管理的标准:

①有走私行为的;

②一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一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③一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的;

④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⑤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⑥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⑦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4)适用D类管理的标准:

①有走私行为的;

②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③一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

④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5)适用B类管理的标准:

①首次注册登记的;

②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③AA类管理报关企业不符合原来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④A类管理报关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⑤未发生适用以上C、D类管理所列情形的。(二)管理类别调整

1.管理类别上调(1)适用上调的管理类别:

①适用A类企业申请适用AA类管理;

②适用B类企业申请适用AA类管理;

③适用C、D类企业申请适用B、C类管理。(2)管理类别上调应该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适用AA类管理需要提交的材料:A.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B.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C.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②申请适用A类管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A.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B.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③适用C、D类管理申请调整为B、C类管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3)管理类别上调海关审核时限:

①企业申请适用AA类管理,海关审核期限为自注册地海关受理之日起6个月;

②企业申请适用A类管理,海关审核期限为自注册地海关受理之日起3个月;

③适用C、D类管理的企业申请调整为B、C类管理,海关审核期限为自注册地海关受理之日起一个月。

海关决定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决定书,由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企业。

2.管理类别下调(1)AA类、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海关重新决定其管理类别。(2)B类企业有C、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海关重新决定其管理类别。(3)C类企业有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海关重新决定其管理类别。(4)对逾期未按照规定报送材料的企业,海关在每年6月30日前和10月31日前重新决定其管理类别。(三)管理类别继承(1)企业只是改变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则原管理类别继续适用。(2)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3)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4)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5)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四)管理类别暂停

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在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六、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报关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向海关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但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委托报关时,应该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应当按照次序注明编号。(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报关员离职后未按规定办理报关员注册注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

②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件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二)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报关企业可以在依法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2)报关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经海关依法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在所在地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3)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履行以下几项义务: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②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详细记录进出口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③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

④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承担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审查内容包括: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以及其他进出口单证等。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⑥对于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情事的,应当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进行调查。

⑦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一枚。

⑧报关员离职、未按规定办理报关员注册注销,报关企业没有在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或者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件,其所在单位没有在报刊上声明作废或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报关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及对其违法处罚

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是指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由海关及有关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实施法律制裁。(一)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2)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3)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二)对报关单位违法的处罚(1)报关单位有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或海关规定程序、手续尚未构成走私行为的,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2)报关单位违反《刑法》、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海关将予以没收;对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海关将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八、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及其处罚(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及其处罚(1)在办理报关过程中,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①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②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③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④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⑤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需要指出:假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上述违法情形,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仍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4)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二)报关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及其处罚(1)报关企业在办理报关过程中,对委托人要报关的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未作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造成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后果,可以对报关企业处以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2)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的处罚:

①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②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

③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④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3)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①一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②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上述第(2)点中所描述的情形的。

③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④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⑤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⑥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报关员

一、报关员定义

报关员是指取得报关员资格,按海关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根据该规定,报关员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取得报关员资格。报关员资格是指拥有报关员考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海关对其颁发了“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二是要在海关注册登记。

二、报关员注册

报关员注册是指对依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由所属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受其委托的隶属海关提出注册申请,海关依法作出准予注册,并颁发报关员证件的行为。(一)注册程序

1.向海关提出申请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有“报关员资格证书”、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者,由其本人或者委托其所属的、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出申请。

需要指出两点:(1)报关单位为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应当到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2)申请人委托报关单位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①委托报关单位的简要情况,包括报关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②代为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递交申请材料、收受法律文书等委托事项及权限;

③委托代理起止日期。链接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报关员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三)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不受理报关员注册申请:(一)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销报关员注册的;(二)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册有效期届满的;(三)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销报关员注册的;(四)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2.向海关提交文件与资料(1)报关员注册时,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与资料:

①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②海关核发的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③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④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⑤身份证复印件;

⑥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需要指出三点:

①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3个月及以上)证明材料;

②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③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3.海关核准与颁发“报关员证”

海关对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单位提交的上述有关文件或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作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的审核意见,并决定是否给予注册。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证”。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颁发“报关员证”的,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和准予报关员注册决定书。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报关员注册的书面决定。(二)报关员注册的变更、延续

1.报关员注册的变更

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报关员注册应该予以变更。

变更程序为:(1)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2)对报关员提出的变更报关员注册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按照报关员注册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并于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的1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换发“报关员证”。可以当场作出变更决定并换发“报关员证”的,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准予变更报关员注册决定书。

2.报关员注册的延续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报关员需要延续报关员注册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申请。(1)应提交相关材料(见链接3-7)。(2)海关受理与发证。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海关应当比照报关员注册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员的延续申请予以审查,对符合报关员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两年有效期的决定。

②海关应当在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依法为其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

③海关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换领“报关员证”的,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准予延续报关员注册决定书;海关对不再具备报关员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链接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二)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三)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四)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五)身份证件复印件;(六)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报关员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书;(二)报关员证复印件;(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文件材料。(3)需要指出四点:

①报关员逾期提出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②报关员未办理注册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报关员注册延续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其报关员注册自动终止;

③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④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三)注册注销

1.注销报关员注册情形(1)报关员申请注销报关员注册。当发生报关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或者辞职,或者报关单位解除与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或者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的情形,报关员应当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注销。假如报关员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的,报关员所在报关单位应当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2)海关依法注销报关员注册。当发生报关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或者报关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报关员注册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报关员被海关依法取消从业资格,或者所在报关单位被海关注销注册登记,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等情形,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报关员注册的注销手续。

2.申请注销报关员注册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

申请注销报关员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材料:(1)注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2)报关员证。(3)报关员资格证书。

需要指出:不能提交“报关员证”的应当提交在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报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不能提交“报关员资格证书”则应当提交报刊声明和说明材料。

3.其他(1)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应当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2)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三、报关员执业(一)报关员行为规范

报关员代表所属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1)报关员应当在一个报关单位执业。(2)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企业或者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执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员,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执业。(3)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单位授权范围内执业。报关员应当按照报关单位的要求和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办理下列业务:

①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目,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②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③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放弃核准、余料结转、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④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⑤协助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⑥应当由报关员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二)报关员执业禁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报关员禁止执业:(1)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2)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虚假报销。(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4)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5)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6)涂改“报关员证”。(7)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三)报关员拥有的权利

报关员有以下权利:(1)以所在报关单位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2)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3)拒绝海关工作人员的不合法要求。(4)对海关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5)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7)参加执业培训。(四)报关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报关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对申报内容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2)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完整填制海关单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报关业务及相关手续。(3)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配合海关查验。(4)配合海关稽查和对涉嫌走私违规案件的查处。(5)按照规定参加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授权组织举办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6)持“报关员证”办理报关业务,海关核对时,应当出示。(7)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和相关文件。(8)协助落实海关对报关单位管理的具体措施。(五)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

为维护报关秩序,提高报关质量,规范报关员报关行为,保证通关效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

海关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依据其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的程度和行为性质,确定一次记分分值。记分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各级海关名义作出。

1.记分类别与事由(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分:

①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有关项目填写不规范,海关退回责令更正的;

②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原因造成申报差错,报关单位向海关要求修改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修改,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③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加盖报关专用章及其他印章,或者使用印章不规范的;

④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签名盖章,或者由其他人代表签名盖章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2分:

①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撤销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撤销,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②海关人员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要求报关员向海关解释、说明情况、补充材料或者要求提交货物样品等有关内容的,海关告知后报关员拒不解释、说明、补充材料或者拒不提供货物样品等有关内容,导致海关退回报关单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5分:

①报关员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者“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没有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导致海关撤销报关单的;

②在海关签印放行后,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因出口更换舱单除外),经海关同意且不属于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性质的;

③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4位数以下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但影响海关统计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0分:

①出借本人报关员证件、借用他人报关员证件,或者涂改报关员证件内容的;

②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4位数以上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的。(5)有如下情形的,记20分:

因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20分。(6)有如下情形的,记30分:

因为走私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30分。

2.记分周期计算与记分消除(1)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报关员在海关注册登记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不足一年的,按一个记分周期计算。(2)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3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3)报关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报关单位或者注销手续的,已记分值在该记分周期内不予以消除。(4)报关员报关时,在同一次报为行为的不同通关环节,或者在非同一次报关行为中出现多次需要记分情况的,应当分别计算,并累加分值。但对于同一通关环节一次性出现多个填制不规范项目的,只按照一次记分,不累加分值。

3.记分告知与异议申辩

海关人员在记分时,应当将记分原因和记分分值以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报关员。海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报关员记分情况的查询方式。报关员应当主动查询。

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电子数据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对记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报关员对答复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4.岗位考核(1)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登记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2)对需要参加岗位考核的报关员,海关应当提前通知岗位考核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3)岗位考核内容为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4)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岗。同时,可以向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将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5)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继续参加下一次考核。(6)拒不参加考核的,直属海关可以将报关员的姓名及所在单位等情况对外公告。(7)岗位考核由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各海关应当结合本关实际,适时或者定期举办岗位考核,每次岗位考核间隔最长不得超过30日。(六)报关员法律责任

报关员在报关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根据情节予以下列处理:(1)报关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2)被海关暂停报关执业,恢复从事执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被海关暂停报关执业,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3)报关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4)报关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5)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6)报关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2000元以下罚款:

①有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的;

②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变更手续的。

复习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

1.报关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内容发生变更,应当()。

A.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B.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C.报关注册注销手续

D.不必办理任何手续

2.报关员异地办理报关手续必须()。

A.已在主管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手续

B.代表所属企业

C.所属报关单位已办理异地报关备案审批手续

D.具备以上所有条件

3.报关企业是指完成()手续,取得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资格的境内法人。

A.工商注册登记

B.税务注册登记

C.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D.海关报关注册登记

4.下列企业、单位中,不属于报关单位的是()。

A.经海关批准在海关临时注册登记的境内某大学

B.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某快递公司

C.海关注册登记的某外商投资企业

D.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转关货物境内运输业务的某承运人

5.下列关于自理报关或者代理报关范围的表述错误的是()。

A.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只能办理本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

B.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报关业务

C.报关企业可以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各种运输承运关系下委托的报关业务

D.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只能在注册地海关办理报关业务

二、多项选

1.根据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现行管理规定,指出下列()行为符合报关单位的行为规则。

A.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B.专业报关企业接受具有报关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代理其报关

C.代理报关企业接受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报关

D.专业报关企业临时借用其他单位报关员代表本企业报关

2.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报关时,应对委托人所提供证明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A.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B.有关进出口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C.有关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D.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者电子数据的)及其进口单据

3.下列关于报关员和报关单位的责任表述正确的是()。

A.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受聘于某个报关单位,且由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登记后才能成为报关员

B.报关单位的进出口货物报关事宜应由报关员代表本单位向海关办理

C.报关员基于所在企业授权的报关行为,其法律责任应由报关员承担

D.对脱离报关员工作岗位和被企业解聘的报关员,报关单位应及时收回其报关证件并办理注销手续,因未办理注销手续而发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报关单位负责

4.关于报关员考核记分表述正确的是()。

A.报关单项目填制不规范的,记1分

B.报关员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者“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没有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导致海关撤销报关单的,记5分

C.出借本人报关员证件、借用他人报关员证件或者涂改报关员证件内容的,记10分

D.因为走私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分,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30分

5.报关单位有以下()情形,海关可以暂停其报关权。

A.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

B.报关企业向海关关员行贿

C.拖欠税款

D.所属报关员一年内有3人次被海关暂停执业

三、判断题

1.报关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2.报关企业受委托人欺骗,向海关报关时发生伪报、瞒报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委托单位的经济责任。()

3.报关企业若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所在地海关暂停其6个月内报关权。()

4.报关企业是指:按照“管理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5.成为报关员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报关员资格证书”;二是要在海关注册登记。()

四、问答题

1.报关资格管理制度有什么作用?

2.报关员申请注册登记为什么要与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3.报关企业进行报关注册登记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4.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如何?

5.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五、案例题

上海力凡进出口公司在上海海关登记注册后取得了报关权,2005年3月该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进口500吨玉米的合同,并约定贸易条件为CIF-SHANGHAI,但由于运输船只途中遭遇飓风偏离航线而被迫停靠在厦门,待天气好转再运往上海,并将情况及时通知了买卖双方,考虑到这样会耽搁很长时间,力凡公司和美国公司商定在厦门交货并通知运输公司卸货,同时力凡公司委派其报关员到厦门为这批货物报关,但厦门海关不予这批货物报关,请问这是为什么,该如何解决?

第四章 我国贸易管制制度与措施

导学案例

案情:2005年1月12日,华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农药一批,总价值人民币50万元。某海关经审查发现,华威公司所进口农药属于国家限制进口货物,该公司申报时未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的有关规定。2005年1月25日,某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华威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同时决定不予放行涉案货物。华威公司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了罚款,并在此后多次向海关申请办理该批货物的通关放行手续。因华威公司一直不能提交涉案农药的进口许可证,某海关对其放行申请未予批准。

评析:本案涉及“无证进出口”行为的处理问题。所谓“无证进出口”,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在没有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出口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擅自进出口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行为。上述行为由于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属于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在执法实践中,“无证进出口”行为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对此类行为的处理原则和处罚标准,现行《海关法》和《处罚条例》均有明确规定。本案中,某海关正是依据海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华威公司“无证进出口”行为作出相应处理的。应该说,某海关对华威公司科处罚款以及不予放行涉案货物的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华威公司不服上述处理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该公司对海关处理“无证进出口”行为的有关原则与规定缺乏深入了解和正确认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并非个别现象,实践中有着与华威公司类似问题的进出口企业不在少数,许多进出口经营单位由于不熟悉海关法律规定,在经营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进出口业务过程中,没有向有关部门申领许可证;在出现“无证进出口”情况后,既不能正确对待海关处理决定,也不能采取适当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给海关执法工作造成困难,对企业自身权益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第一节 我国贸易管制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采用备案管理与国营贸易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见链接4-1)。链接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管理制度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之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在国务院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才可以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国营贸易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能够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授权某些企业享有专营权的制度(这些企业成为贸易企业)。

二、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促进对外贸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政策、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对进出口货物与技术品种(种类)、数量实行全面管制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禁止、限制、自由进出口管理,以及对自由进出口中部分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对技术实行禁止、限制与自由进出口管理。(一)货物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1.禁止进出口货物(1)禁止进口货物。根据《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一律不得进口。

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规定禁止的货物。自2001年12月20日至2005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联合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委发布了六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规定部分商品禁止进口(见链接4-2)。链接4-2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根据原文改写)

第一批与第六批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与资源,也是为了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国际条约与协定,而禁止进口的商品。譬如,在第一批中有四氯化氮、犀牛角、鲜发菜,第六批中有多氯联苯、杀虫脒等。

第二批是涉及生产安全、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旧机电产品。譬如,盛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未列名蒸汽锅炉、家用型热水炉、心电图记录仪、核磁共振成像装置、商品归类中第6、78章的车类货物。

第三、四、五批所涉及的货物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包括城市垃圾、家用电器与计算机废弃物、医疗废物、含铅汽油淤渣。譬如,第三批中的含铅汽油淤渣、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与渣等,第四批中的废轮胎及其切块、旧衣物等,第五批中的电冰箱、计算机类设备、移动通信设备、医疗器械等。

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货物(见链接4-3)。链接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③有关规章规定的禁止进口货物。譬如,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右置方向盘汽车,旧服装,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氯酸钾、硝酸铵等。(2)禁止出口货物。根据《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①《禁止出口货物目录》规定的禁止出口货物。自2001年12月20日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联合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委发布了五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规定部分商品禁止出口(见链接4-4)。链接4-4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根据原文改写)

第一批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与资源,也是为了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国际条约与协定,而禁止出口的产品。譬如,四氯化氮、犀牛角、鲜发菜等。

第二批是为了保护我国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破坏植被,而禁止出口的产品。譬如,木炭等。

第三批是为了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国际条约与协定,而禁止出口的产品。譬如,二恶英等。

第四批是为了保护我国经济建设所需要的、资源有限的、保护航行安全,而禁止出口的产品。譬如,硅砂及石英砂、各种天然砂等。

第五批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与资源,而禁止出口的产品。譬如,未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腐叶、腐根、树皮、树叶等),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树根等)。

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货物。譬如,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而且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原料血浆;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劳改产品;滴滴涕、氯丹;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见链接4-5)。链接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限制进出口货物(1)限制进口货物。限制进口货物的管理,按照限制方式可以分为许可证件管理与关税配额管理。

①许可证件管理。许可证件管理制度是指由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根据《进出口许可管理商品分级发证范围目录》,统一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此验放货物的管理制度。进口许可证是指国家批准经营者进口某些商品的证明文件;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批准经营者出口某些商品的证明文件。

②关税配额管理。关税配额管理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货物规定按照配额税率进口一定的数量,超过规定数量部分则按照高于配额税率进口的管理制度。(2)限制出口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限制出口货物管理有出口配额限制与出口非配额限制两种。

①出口配额限制。出口配额限制又分为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与出口配额招标管理两种形式:

A.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对部分商品在一定时期内规定出口数量总额,获得配额者被允许出口的管理措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通过直接分配方式发放。需要出口配额者提出申请,国务院主管商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效益、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有资格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申请者获取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

B.出口配额招标管理,是指国家对部分商品在一定时期内规定出口数量总额,采取招标分配原则,中标者获得配额并被允许出口的管理措施。中标者获取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

②出口非配额限制。出口非配额限制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经济、军事、卫生、环保、资源等方面发展,以及为了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的需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措施。该种措施通常用于濒危物种出口、两用物项出口及军品出口等货物。

3.自由进出口管理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以外的货物,采用自由进出口方法进行管理。为了满足国家对部分货物进口情况统计与监督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都予以批准进口许可的制度。经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报关前,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经济部门提出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获准后,凭上述机构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1.禁止与限制进口技术管理(1)管理依据、范围与方法。我国对进口技术予以禁止与限制管理的主要根据是于2008年11月1日起实行的《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修订本。

目录规定禁止进口的技术一律不得进口。禁止进口的技术主要涉及下列生产领域: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石油冶炼、石油化工、消防、电工、轻工、印刷、医药、建筑材料。

对目录规定限制进口的技术,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限制进口的技术主要涉及下列领域: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石油冶炼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造币技术等。(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程序。

①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②申请批准后,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该“意向书”持有者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③合同订立后,再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④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企业凭此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⑤进口时,进口人或委托人应该主动向海关递交技术进口许可证件,办理进口手续。

2.禁止与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我国对禁止出口技术管理的主要根据是2008年11月1日修订后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简称《目录》),共列入技术150项,涵盖了农、林、畜牧、渔业、纺织、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电信和信息传输服务。属于《目录》中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我国对限制出口技术管理的主要根据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对凡是《目录》规定的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出口。出口上述限制出口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程序和手续与禁止进口技术相似),经批准后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在出口时,出口人或者委托人应该主动向海关递交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办理出口手续。

3.自由进出口技术管理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需要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技术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上述部门应该在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手续。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含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出入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并给予检验证书的制度。(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构成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组成。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1)定义。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监督管理的制度。(2)检验内容与方法。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为检验进出口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是否符合合同及国家对卫生安全等要求的规定。检验方法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与委托检验四种。凡是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的商品以及其他国际公约、法律法规所定的商品,都必须进行法定检验。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货物是否需要检验,按照贸易合同规定办理,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接受委托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1)定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机构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的出入境监督管理制度。(2)监管方式与内容。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的方式有:注册登记、疫情调查、检测和防疫指导等。检疫内容有:进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国境卫生监督的职能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等。

四、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对各类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监督管理的制度。(一)出口货物收汇核销管理

1.出口货物收汇核销管理的定义

出口货物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外汇管制的要求,通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是否按规定上缴国家,而进行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其法律依据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出口货物收汇核销程序“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出口货物收汇核销的凭证。出口货物收汇核销的具体程序为:(1)出口企业在报关前,向当地外汇管理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2)填写并在报关时,向海关交验“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海关手续后,海关将盖有“放行章”的报关单及“核销单”退还出口企业。(3)出口企业将有关单据和“核销单”交银行收汇,并将该“核销单”存根联和报关单送原签发外汇管理局,由其核对有关单据后,核销该笔收汇。(二)进口货物付汇核销管理

1.进口货物付汇核销管理的定义

进口货物付汇核销管理,是指国家为了防止汇出外汇而实际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为的发生,通过海关对货物的实际监管来监督付汇进口,并对进口单位实行进口付汇核销的一种管理制度。其法律依据是《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外汇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2.进口货物付汇核销程序

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其具体程序为:(1)进口单位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要求海关签章,盖章后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被称为“付汇核销用进口货物报关单”(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2)进口单位凭“付汇核销用进口货物报关单”连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等有关单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3)外汇指定银行办完付汇核销手续后,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第二联退还进口企业。

五、对外贸易救济制度

我国2001年底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形。(一)反倾销措施

倾销是指一国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其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倾销使进口国相关产业遭受损害,给进口国科技与经济发展、劳动就业、社会稳定造成危害。因此,各国往往通过国内立法与WTO所赋予的贸易保护权利实施反倾销措施。

我国依据WTO关于《反倾销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反倾销措施,其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依据WTO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为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而采取WTO所允许的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出决定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

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二)反补贴措施

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财政捐助,以及政府对其收入或价格的支持,特别是出口补贴。补贴与倾销一样,也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措施相同,也分为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三)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指进口国在进口激增,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竞争。

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保障措施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延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进口国可以不经磋商,而采取的临时性保障措施。临时性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并且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临时性保障措施应采取增加关税形式。如果事后调查不能证实进口激增对国内有关产业已经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则征收的关税应立即退还。

2.最终保障措施

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形式。但保障措施应仅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内实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如果仍需以保障措施防止损害或救济损害的产业,或有证据表明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则可延长期限。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期限)不得超过8年。

第二节 我国贸易管制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一)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及进出口许可证含义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是指商务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并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以统一签发“进口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的方式对上述目录中的商品实行行政许可的管理制度。“进口许可证”与“出口许可证”分别指国家批准经营者进口《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或者出口《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商品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二)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与使用

1.申领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列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应该在进口或出口前,按照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其申领手续为:(1)按照商务部规定的要求,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或“出口许可证申请表”。(2)按照国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到相应签发机关办理。2.签发(分级管理)

商务部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级机构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所属企业申领的进出口许可证。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在其联系地区内有关部门进出口许可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及被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签发本地区进出口许可证(见链接4-6)。链接4-6 《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一、2009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50种,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及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以下6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二)特办负责签发以下33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三)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以下11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二、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3.使用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出口的凭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报关时,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证货相符”、“单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三)进出口许可证报关规范

进出口许可证的报关规范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1)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失效。“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有效期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逾期失效。(2)进出口许可证修改,应根据更改内容,提供相应证件。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正面内容。如需要更改,应该在该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根据更改内容,提供相应证件,批准后予以更改,原发证机构应及时收回旧证发放新证。具体规定如下:

①“进口许可证”若更改“收货人”、“贸易方式”、“商品用途”、“外汇来源”、“规格型号”、“商品名称及编码”、“商品数量”,申请单位应提供原审批机关同意更改文件。“出口许可证”若更改“发货人”、“贸易方式”、“规格型号”、“商品名称及编码”、“商品数量”,申请单位应提供原审批机关同意更改文件。

②“进口许可证”若更改“进口商”,应提供收货人的更改申请及收货人与进口商签订的委托代理证书。“出口许可证”若更改“出口商”,应提供发货人的更改申请及发货人与进口商签订的委托代理证书。

③进出口许可证更改其他各项或分割许可证数量,应提供更改和分割书面说明。(3)“进口许可证”与“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批一证”,必要时可以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制度。

①“一证一关”是指“进口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

②“一批一证”是指“进口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只能作一次性报关使用。

③“非一批一证”即不实行一批一证,是指发证机关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时,在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非一批一证”在其有效期内最多可使用12次,使用时,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或出口数量。(4)对进出口实行许可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予以免证;原油、成品油,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货物,在每批货物进出口时,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货物进出口时,其溢装数量按照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免证数额;原油、成品油,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5)凡是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为添加或者混合其他成分、或者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仍然需要按照原来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6)凡是申报出口商品成分中含有(包括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10%),须按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7)国家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见链接4-7)。链接4-7 《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三、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口岸报关出口。企业出口此类货物,须向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口岸报关出口;发证机构须按指定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一)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报关口岸。(二)轻(重)烧镁的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报关口岸。(三)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报关口岸。

……(五)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的:(黑龙江省)指定大连、绥芬河为报关口岸,由黑龙江省商务厅签发出口许可证;(内蒙古自治区)指定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青岛为报关口岸,由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签发出口许可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指定阿拉山口、天津、上海为报关口岸,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福建省)指定福州、厦门、莆田和漳州为报关口岸,由福建省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六)标准砂出口许可证由福州特办签发;对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办签发;对台湾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办和福州特办(分别向广东省、福建省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签发,并在本省口岸报关出口。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一)管理机构

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根据《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进行管理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二)适用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随着贸易自由化在全球的发展,以及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及经济发展目标的变化,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会适时地调整自动进口许可的商品种类,通过制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进行管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中所列商品是分别进行管理的。《目录一》是一般商品;《目录二》是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目录三》是重要工业品。分别由商务部与地方、部门进出口机构进行管理。

以2009年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为例,《目录一》有:肉鸡、植物油、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铜精矿、煤、废纸、废钢、废铝、铜等10类共113个10位商品编码的货物。在《目录二》中,既有由商务部下放至地方机电办发证的机电产品,如光盘生产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烟草机械等共232个10位商品编码的货物;也有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发证的机电产品,如锅炉、汽轮机、化工装置、食品机械等共254个10位商品编码的货物;还有由商务部发证的旧机电产品,如旧胶印机等8个10位商品编码的货物。《目录三》有:铁矿石、铝土矿、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氧化铝、化肥、钢材等8个类别共95个商品编码的货物。

2.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货物

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货物包括以下7大类:(1)除原油、成品油以外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且复出口的货物。(2)除旧机电产品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货物。(3)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5)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6)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货物。(三)报关规范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报关规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中的货物,在办理报关手续时,报关人必须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2)“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跨年度使用。(3)“自动进口许可证”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可以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可以在有效期内分批次报关,累计使用最多为6次,海关应该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予以批注并且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时,海关留存正本。在同一个进口合同项目下,收货人可以申领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4)对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有如下规定:

①实行“一批一证”自动进口许可的。

A.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海关予以免证验放;

B.其他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海关予以免证验放。

②实行“非一批一证”自动进口许可的。每批货物进口时,按照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按照“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即:

A.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以实际剩余数量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B.其他货物在实际剩余数量5%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三、废物进口管理(一)主管部门、管理方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进口废物的主管部门。采用目录管理,对没有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与《自动进口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目录中的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以及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二)进口可用作原料废物的程序

进口可用作原料废物的程序如下所示:(1)废物进口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进口废物申请。(2)国家环保总局审核,核准则签发“废物进口许可证”。该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另一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需要强调指出:“废物进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废物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废物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进口前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3)申请者获证后组织进口。(4)进口废物抵达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受理报验。(5)经审核没有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向报验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验人出具“检验证书”,并且及时以“检验证书”副本通知口岸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海关会同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对废物进行处理。(三)报关规范

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报关规范有以下四个方面:(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者《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该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与“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证据。(2)对没有列入上述两个目录的废物,或者虽然已经列入,但是没有取得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3)“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4)进口废纸可以转关,其他废物进口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四、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其他部门,依法制定或者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口证明书”(“公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非公约证明”)或者“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物种证明”)的形式,对该目录列名的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限制管理。

凡是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申报与审批,并且在进出口报关前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公约证明”或者“非公约证明”,然后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一)“非公约证明”适用范围与报关规范

1.适用范围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2.报关规范(1)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在报关时,应该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非公约证明”与其他有关单证。(2)“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二)“公约证明”适用范围与报关规范

1.适用范围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该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

2.报关规范(1)事先申领“公约证明”,在报关时,应该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公约证明”与其他有关单证。(2)“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三)“物种证明”适用范围与报关规范

1.适用范围“物种证明”的适用范围为: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适用“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和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

2.报关规范(1)事先申领“物种证明”,“物种证明”不得转让或倒卖,证面内容不得涂改、伪造。(2)按照时效,“物种证明”分为“多次使用”与“一次性使用”两种。

①“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的有效期截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持证者应该在次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进出口有关野生动植物标本的情况汇总上报发证机关。“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只能用于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在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

②“一次性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3)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物种证明”规定的口岸、方式、时限、物种、数量和货物类型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违反任何一点,海关均不受理报关。(4)海关对经营者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商品及含有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提出质疑的,经营者应该按照海关要求,向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申领“物种证明”。属于“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的,应该申领“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否则,海关不办理有关手续。(5)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包装或说明中标注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经营者应当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按照实际含有该野生动植物的商品进行监管。

五、进出口药品管理(一)实行指定口岸与依照《目录》进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目前,允许进口药品的口岸城市共19个,即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商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国际公约及国家其他法规,制定与调整《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与《兴奋剂目录》,以签发许可证件的形式予以管理。(二)实行分类管理

1.一般药品进口管理范围与报关规范

国家对一般药品实行目录(即《进口药品目录》)管理。一般药品进口后,报检人(即进口人)应填写“进口药品报检单”并随附发票、装箱单、运单及厂家出具的品质证书,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检所报验。药检所对符合规定及检验合格的进口药品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凭“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验放。(1)适用范围。《进口药品目录》的适用范围包括:

①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该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且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品、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等。

②进口列入《生物制品目录》的药品,包括疫苗类、血液制品类及血源筛查用诊断试剂等。

③首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④对进口暂未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原料药的单位,必须遵守《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有关规定,主动到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2)报关规范。一般药品进口的报关规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①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均应事先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

②报关单位应该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单据。

③在“进口药品通关单”注明的口岸使用。

④“进口药品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修改。

2.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与报关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了制定与调整《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职责。承担以签发“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与“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与“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的形式对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实行限制管理。海关凭证办理放行手续。(1)适用范围。《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适用范围包括:

①进出口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包括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

②没有列入该目录,但是属于该目录的药品可能存在的盐、酯、醚。(2)报关规范。精神药品进口的报关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进出口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均应事先申领“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②报关单位应该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单据。

③“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修改,并且在该证注明的口岸使用。如果需要修改证面内容,应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3.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与报关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制定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了制定与调整《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职责。承担以签发“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与“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的形式对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实行限制管理。海关凭证办理放行手续。(1)适用范围。《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适用范围包括:

①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包括鸦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原用植物及制剂。

②没有列入该目录,但是属于《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可能存在的盐、酯、醚。(2)报关规范。麻醉药品进出口的报关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均应事先申领“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②报关单位应该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单据。

③“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修改,并且在该单注明的口岸使用。如果需要修改证面内容,应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4.兴奋剂进出口管理范围与报关规范

根据我国《反兴奋剂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与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兴奋剂目录》。以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签发“进口准许证”与“出口准许证”的形式,对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货物予以进出口管理。(1)适用范围。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药品包括七类品种,它们是: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麻醉药品、刺激剂(含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以及其他。(2)报关规范。兴奋剂进出口的报关规范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进出口列入《兴奋剂目录》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对《兴奋剂目录》中的其他品种,海关暂时不按照兴奋剂实行管理。

②根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国家对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分别实行“进口准许证”和“出口准许证”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A.进出口单位应该事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

B.“进口准许证”有效期为一年;“出口准许证”当年有效,有效期为3个月;

C.获证后未进行药品进出口贸易的,进出口单位应该在“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有效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将原证退回发证机关;

D.进出口单位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该向海关多交一份报关单,海关凭“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验放货物,在多交的一份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并退回给进出口单位,进出口单位在海关验放后一个月内,将“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的一联、海关签章的报关单退回发证机关;

E.“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制,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因故延期进出口的,可以持原证办理一次延期换证手续;

F.个人因为医疗需要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不能提供处方或者超出处方剂量的,都不准进出境。

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一)管理方法与主管机构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用品管理条例》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相关物项及技术。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依据上述法规颁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列入该目录的物项及技术的进出口统一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务部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程序(1)需要进出口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者,在进出口前,应该获取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监控化学品进口的批准文件为“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由国家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的批准文件是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统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申领时,应该提交:批准文件、进出口经营者公函原件、申领人身份证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若委托申领,则应出具委托公函原件与被委托人身份证件。(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

随着国际与国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我国在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承诺的义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是会调整变化的。2009年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监控化学品64种、易制毒化学品42种等。(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报关规范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的报关规范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1)报关时,进出口经营者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对不属于管制范围的两用物项与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商务部审定。若不能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商务部相关证明,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和“一证一关”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限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发证机构根据原有效期换发新证。逾期自动失效,海关不予验放。(5)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6)“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证面内容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如需更改,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进出口许可,凭原许可证和新的批准文件向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7)“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相一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简称《法检目录》)。规定列入《法检目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必须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出口经营者持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一)“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与报关规范

1.适用范围“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适用范围,包括:列入《法检目录》的商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货物发生短缺、残损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应该由外商赔付的进境货物;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其他没有列入《法检目录》,但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或者特殊货物等。

2.报关规范

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二)“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与报关规范

1.适用范围“出境货物通关单”的适用范围,包括:列入《法检目录》的商品;出口纺织品标识;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及人道主义紧急救助物资;其他没有列入《法检目录》,但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

2.报关规范

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八、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我国对限制进口的农产品与工业品,通过签发“关税配额证”予以管理。(一)实施“关税配额证”予以管理的农产品报关规范

1.关税配额形式与主管机构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其主管机构为商务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

2.关税配额申领(1)关税配额信息公布。商务部、发改委分别在每年一个月(9月份)的申请期内,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及商务部、发改委网站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请条件、税则号列、适用税率。(2)申请时间。每年10月15日至30日(按照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3)分配方式。根据申请者申请数量与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先来先领方式。(4)分配最小数量。根据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数量确定。(5)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每年1月1日前,由商务部、发改委通过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3.报关规范

实施进口配额限制的农产品进口的报关规范,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1)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验放货物。(2)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目中注明“加工贸易”的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手续。(3)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不需要提交“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海关按照现行的规定验放与监管。(4)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海关凭进口关税配额证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5)“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度。(6)“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为年内有效。如果需要延期,应该向原来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延续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7)“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证面内容不得更改,若需更改,应到发证部门换发新证。(二)实施“关税配额证”予以管理的工业品(化肥)报关规范

1.关税配额形式与主管机构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其主管机构为商务部,负责全国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商务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发证、统计、咨询及其他授权工作。

2.关税配额申领(1)关税配额信息公布。商务部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2)申请时间。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其经营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单位),可以向其所在地区授权机构,在每年10月15日至30日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申请。(3)分配方式。商务部根据各地区生产与市场需求,申请者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以往配额利用率、新的进口经营者申请情况、申请配额数量情况予以分配。(4)发放“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商务部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给进口商。

3.报关规范

海关根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按照配额内税率征税与验放货物。

九、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一)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1.管理机构与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为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目录与签发进出口准许证管理。进出口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2.适用范围与报关规范(1)适用范围。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主要涉及:氰化金、氰化金钾(含金40%)、其他金化合物、非货币用金粉、非货币用未锻造金、非货币用半制成金、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金的废碎料、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镶嵌濒危物种制品的金首饰及零件、其他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金制工业用制品、实验室用制品等。(2)报关规范。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的报关规范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进出口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产品,免予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黄金及其产品,应该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1.管理依据与主管部门职责《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是对音像制品实施进口许可管制的法律依据。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制定音像制品进口规划,审查进口音像制品内容,确定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的总量、布局与结构。

2.音像制品进口权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报文化部办理有关进口审批手续。

3.报关规范“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是证明经营者合法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的依据。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凭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母带(母盘)或者音像制品成品的进口手续,海关凭有效的“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办理验放手续。对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三)有毒化学品管理

1.有毒化学品定义

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1989年修正本)(以下简称《伦敦准则》),我国根据《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简称《名录》)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进行严格管理。国家环保总局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机构。

2.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与报关规范(1)经营者进出口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应该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申请,国家环保总局对符合规定准予进出口的,签发“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2)海关对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凭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四)农药进出口管理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农业部制定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所指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另外,根据《条例》规定,我国对《条例》中规定的农药进出口实行许可制度。(1)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实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简称《农药名录》)。进出口列入上述目录的农药,应该事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2)“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海关验放列入《农药名录》的农药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报关单位应该主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3)“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一经签发,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修改证明内容;如需变更,应该在有效期内将原证交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并且重新申办“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4)对一些既可以用作农药,又可以当作工业原料的商品,如果企业以工业原料进出口,就不需要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而应办理由农业部出具的“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海关凭后者验放。(五)兽药进口管理

1.管理机构与方法

农业部是兽药进口管理机构。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简称《目录》),实行目录管理。受管理的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法、用量的物质。

2.报关规范

兽药进口的报关规范有以下三个方面:(1)企业进口列入《目录》的兽药,应向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2)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验放货物。(3)“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在30日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

复习思考题

一、单选题

1.下列产品中,不能免领出口许可证的是()。

A.进料加工项下出口产品

B.来料加工、加工装配项下复出口产品

C.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中提供的试验性货样

D.租赁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

2.()属于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内容。

A.海关监管制度

B.进出口报关制度

C.关税制度

D.贸易救济制度

3.我国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实行()。

A.自动许可证管理

B.进出口许可证

C.合同登记管理

D.配额管理

4.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原则是()。

A.进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与“非一批一证”制

B.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与“非一批一证”制

C.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

D.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非一批一证”制与“一证一关”制

5.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准予延长的期限是()。

A.有效期为6个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不得延期

B.有效期为6个月,需要跨年度时,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C.有效期为6个月,需要跨年度时,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3月底

D.有效期9个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

二、多选题

1.下列报关单证中,属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进出境管理的特殊单证的是()。

A.进出口商检证

B.进出口许可证

C.海关签发的减免税证明

D.货物的原产地证书

2.不需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是()。

A.暂时出口货物

B.展销出口货物

C.租赁出口货物

D.出口样品

3.国家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措施主要有()。

A.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B.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C.出口配额限制管理

D.自由进出口管理

4.下列进出口许可证件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是()。

A.进口药品通关单

B.废物进口许可证

C.“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D.“非公约证明”

5.对出口外汇核销管理的正确叙述是()。

A.企业向海关报关出口货物时,填写与报关单内容一致的“出口外汇核销单”

B.海关核对后,在“出口外汇核销单”上签章,货物出口后出具报关单与“出口收汇证明联”

C.银行收款后,企业凭“出口外汇核销单”、报关单与银行结汇单到外汇管理局核销

D.企业向外汇管理局登记,申领空白的“出口外汇核销单”

三、判断题

1.进口货物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

2.麻醉药品的进出口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

3.某地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发现浅黄色“出口退税报关单”丢失,该公司拟向海关申请补办出口退税报关单,其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外经贸委要求补办证明。()

4.外商独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和物资,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5.出口食品的卫生检疫,应由各出口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四、问答题

1.如何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2.进出口管理制度与海关监管有何联系?

3.怎样理解“一证一关”管理?

4.怎样理解货物、技术许可制度?

5.过境的动植物是否要检疫?为什么?

五、案例题

2001年11月1日,A公司向某海关申报240吨铅锑氢氧化物和130吨铅氢氧化物进口。11月2日,该海关抽取上述货物的样品送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化验。经检验,送检样品为主要含铅化合物的残渣。根据检验结果,并依据《海关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该海关认定本案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废物,并于2001年12月6日通知A公司的代理人到海关办理退运手续。2003年7月19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海关退运决定,准许其货物报关进口。

诉讼中,原告A公司主张:第一,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对于固体废物定义的界定,只有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才属于固体废物。而该批货物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表明,其产生的过程及今后的生产流程均是无毒、无害的,没有产生废弃物和对环境产生污染,因此,该批货物不是固体废物;第二,海关没有对禁止进口废物的认定权。根据《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联[1996]115号,以下简称“国检检联115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禁止进口的废物,应由商检机构检验后通报海关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处理。该批进口货物未经商检机构检验认定属于禁止进口的废物,在商检机构未通知海关处理该批进口废物前,海关无权擅自认定其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终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以普通货物申报进境的,海关有权对其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进行认定。根据《海关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条,《固废法》第二十五条,《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及国检检联115号文第一条、第五条等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一切进出境的货物进行监管;对以“废物”申报进境的,由商检部门按照强制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对以“其他货物”申报进口的货物,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海关有权根据《固废法》及《暂行规定》进行认定,只有海关对申报进口的货物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有疑问的情况下,才需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确定。本案货物是以普通货物申报进境的,海关有权对该批货物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进行认定。第二,该案货物为固体废物。根据《固废法》第七十四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本案的铅锑氢氧化物和铅氢氧化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固体废物的特征,其主要成分为含铅化合物残渣,而铅化合物在《巴塞尔公约》及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均被列为危险废物。第三,该案货物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根据《固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以及《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我国对固体废物的管理是以普遍禁止为原则,以允许限制进口为例外的,凡未列入《暂行规定》附件一《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所有废物,均禁止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明的允许限制进口的废物种类中,不包含本案涉案货物,本案涉案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基于以上三点理由,终审法院判决维持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的行政决定。你怎样看待该案例?

第五章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

导学案例

案情:原告(即伟图公司)与朝鲜七星贸易会社于1994年4月28日在海口签订了一份“易货贸易合同书”。同年8月6日,七星贸易会社按合同约定将870辆俄罗斯产“拉达”牌小汽车运抵目的港海南洋浦港。12月7日海关总署、经贸部发展司会同签发的第376号传真电报,函复海口海关,认为“经审阅有关合同及单证,均符合易货贸易的要求,准予按易货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12月19日,原告在洋浦海关正式报关,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在被告(即海口海关)的监管下及时在海口秀英港组织汽车轮胎出口朝鲜,1995年9月至1996年3月经洋浦海关核准,给予合法提取350辆“拉达”小汽车。后因七星贸易会社要求变更货物规格,经双方协商于1996年11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原告按约定组织汽车轮胎出口朝鲜,七星贸易会社对原告的易货平衡给予接受,被告以琼关业[1997]59号文通知原告称,“经核查,该笔易货贸易进出基本平衡,原易货合同执行完毕”,同时还限期原告办理余下的520辆车的海关手续和提取车辆。该批贸易中,因七星贸易会社拒付第0008号和第0009号正本提单,造成原告无法办理提车手续提取车辆,无奈1997年5月向海口市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在同年11月26日作出判决:“现存于海南洋浦港仓库的第0008号和第0009号正本提单项下的406辆‘拉达’车归原告所有;宣告两正本提单作废。”综上,该批易货贸易项下的870辆“拉达”小汽车的所有权明晰,已向被告申办了报送手续,并核销,提取了其中的部分车辆,还领取了被告已开具出的海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但是被告以无合法进口证明为由,将原告尚未提取的520辆小汽车予以罚没并已拍卖。原告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被告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判决撤销被告海口海关1998琼关违字第40号“处罚决定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449922元。

评析: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该院于1999年12月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被告海口海关于1998年9月10日作出的1998琼关违字第40号“处罚决定书”。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066元,由被告海口海关负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海口海关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后认为:上诉人海口海关1998琼关违字第40号“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3-066元,均由上诉人海口海关负担。

第一节 海关行政稽查制度

一、海关稽查定义与要点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的活动。链接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该定义表明海关稽查具有以下三个要点:一是具有特定的稽查时间。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稽查的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稽查期限不但包括应有的监管期限,而且延伸至其后3年内。二是具有特定的稽查对象。稽查对象是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和单位。三是具有特定的内容。链接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三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单位;(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海关稽查的内容包括资料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活动两个方面。

1.资料

资料包括被稽查的企业和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了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被稽查企业和单位的货物进出口情况,海关稽查对列入被稽查范围的资料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具体是:(1)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和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2)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3)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整保管。(4)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报送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情况的资料。

2.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活动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活动包括:(1)进出口申报。(2)进出口关税与其他税费的缴纳。(3)进出口许可证的交验。(4)与进出口货物有关资料的记载和保管。(5)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6)减免税货物的使用和管理。(7)转关货物的承运和管理。(8)暂准进出境货物的使用与管理。(9)其他进出口活动。

二、海关稽查实施

海关稽查实施包括发放稽查通知书、实施稽查与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三方面内容。(一)发放稽查通知书

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企业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代表人)。

需要指出:遇有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径行稽查,同时递交稽查通知书。(二)实施稽查

海关依法按稽查程序,选择一定方法,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被稽查企业和单位的资料及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检查。

被稽查的企业和单位应该积极配合稽查,包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且按照海关要求配合检查。(三)对海关稽查发现的问题处理

对海关稽查发现的问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及时处理。(1)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

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封存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封存;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3)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4)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5)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6)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海关稽查的法律责任(一)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1)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②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2)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进出境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经海关同意,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函等方式,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海关担保事务的适用范围链接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

……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担保放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要求提前放行货物的,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三)在纳税期限内尚未缴纳税款的;(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第十一条 应当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出境的,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的或者应当予以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不适用担保。(一)担保放行

担保放行可以分为通关事务担保、保税事务担保、涉案事务担保和海关事务总担保等四种情形。

1.通关事务担保

通关事务担保是指收发货人因下述各种原因使进出口货物未办结海关手续,经海关同意提供担保,而予放行货物的情形。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通关事务担保:(1)海关归类、估价、原产地尚未明确。(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3)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缴纳、减免滞报金期间,申请先期提取货物的。(4)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5)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原因,使纳税义务人不能够按期缴纳税款以及在货物进出口前办理相应的手续,而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要求海关先于放行。(6)暂准(时)进出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进境修理物品、出境加工货物(按保税货物实施监管的除外)、租赁进出口货物。(7)进出口货物因为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未放弃,原出口货物未退运进境,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2.保税事务担保

保税事务担保主要包括:(1)申请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特定业务。(2)因涉嫌走私、违规而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但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因为管理混乱而被海关要求整改的,并且还处在整改期内的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3)有以下某种情形,存在较高的监管风险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该缴纳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证函后予以备案的。具体情形是指:

①租赁厂房或者设备;

②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③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申请延期两次以上;

④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4)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货物已经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纳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3.涉案事务担保(强制收取担保)

涉案事务担保主要包括:(1)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纳税担保的。(2)海关稽查中,对有嫌疑的货物无法或者不便封存以及需要追征补征税款的。(3)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其他法人)、主要负责人,在出境前为缴清其应缴的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4)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5)海关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6)经初步裁定存在进口倾销、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作为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货物。

4.海关事务总担保链接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五条(总担保)当事人就其一定期限内多次发生的同一性质海关事务,申请向海关提供一次性担保的,经海关同意,可以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由海关审核确定。

海关事务总担保的常见形式有:(1)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2)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特定业务。(3)银行为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总担保的。(4)在海关登记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前,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计划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的。(5)使用ATA单证册暂准出口货物中,属于国家限制性出口或者需要缴纳出口税的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二)免予适用的范围链接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上列条文是说,如果其他进出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实践需要规定免除担保的情形,按照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这种“免除担保”的特别规范应该优先于“凭担保放行”的一般规范。因此,在这种特别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因为各种原因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免除担保,而将货物先予提取或装运出境。例如,《保证金台账制度》中,根据加工贸易项目的性质和企业的资信级别,对一部分加工贸易项目实行具有免除担保意义的“不设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实行“空转”的措施等情况就属于免于适用的范围。

三、海关事务担保方式《海关法》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以财产或权利作为担保的方式,如链接5-6中所述。链接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海关事务担保实施

根据《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管理办法》,海关事务担保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担保金与保证函的应用

1.担保金的应用

海关依法收取的担保金,根据担保业务性质的不同分为保证金、风险担保金和押金三种。

保证金适用于下列情形: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的;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对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补征税款情事的;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

风险担保金包括: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对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收取的风险担保金;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对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抵押金包括: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对受海关处罚,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当事人收取的抵押金;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收取的抵押金;等等。

2.保证函的应用

除上述须用担保资金申请担保的外,担保人均可以保证函申请担保。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证函验放,免收保证金。(二)担保的手续

1.担保申请

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由海关审核并确定担保的方式。

2.提供担保(1)交付担保金。

①担保资金以人民币计收,对开设外汇(外钞)账户的货币,按照本币收取原币种退还。

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保证金,对于金额较小而又无法办理转账的可用现金交付。

③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有关货物进口税费等额的保证金后,海关应开具“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专用收据”交给担保人。(2)交付保证函。以交付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加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

3.担保的销案

担保人必须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专用收据”或留存的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这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予以解除。

4.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将担保金抵作税款,有余款的,按规定退还原当事人。(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五、担保人资格及担保责任(一)担保人的资格链接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义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具有履行海关担保义务能力是对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作为担保人的基本要求。对于担保人而言,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他(它)应当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公民作为担保人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即使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也不能作为担保人。

同样,基于担保人应当具有履行能力的基本要求,《海关法》对担保人的资格又作了必要的限制。规定如其他有关法律对担保人资格已作出限制规定的,则这种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就不能作为担保人。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鉴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故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链接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1.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担保人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主要是被担保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正确地履行其承诺的海关义务。

由于情况不同,担保内容就不同,这样其承担的责任范围也有区别。例如,仅担保税款,或担保税款和利息,或在担保人与海关约定下将担保扩大至税款、利息及罚款,显然,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也相应地扩大了。

2.担保的期限

这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起止时间。担保人在规定的担保期间内承担担保责任,逾期,即使被担保人未履行海关义务,担保人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责任的解除

被担保人如能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如按时补交单证、按时缴纳税款、按时缴纳罚款等,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则应当依法予以解除,由海关及时办理销案手续,退回有关保证金等。

第三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定义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指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对已受我国法律、法规保护的,与进出口有关的货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实施保护的制度。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1.提出申请与提交备案申请书、文件和证明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该向海关提出申请,并且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及随附文件和证明。

其中,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时,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1)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名称、注册地与通讯信息;

②知识产权名称、内容和相关信息;

③知识产权许可行使情况;

④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情况;

⑤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企业、进出境地海关等情况。链接5-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二)注册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图形,注册有效期,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情况等;作品的名称、创作完成的时间、作品的类别、作品图片、作品转让、变更情况等;专利权的名称、类型、申请日期、专利权转让、变更情况等。(三)被许可人的名称、许可使用商品、许可期限等。(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2)随附文件与证明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②商标注册、著作、专利权证明或证书(见链接5-10)。链接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第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以下文件、证据:……(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一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③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④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⑤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⑥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前款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书。

2.缴纳备案费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或者在备案失效后重新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的,应当通过银行将备案费汇至海关总署指定账号。海关总署收取后,应当出具收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备案续展或者变更的,无需再缴纳备案费。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关总署核准前,撤回备案申请或者其备案申请被驳回的,海关总署应当退还备案费。已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被海关总署注销、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

3.备案受理

海关总署在收到齐全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当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或者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则海关总署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备案时效、续展、变更、注销和撤销(1)备案时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2)备案续展。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续展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续展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续展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备案续展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3)备案变更。向海关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变更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4)备案注销。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转让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注销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放弃备案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注销。

海关总署注销备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注销之日起失效。

未按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或者注销备案,给他人合法进出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主动或者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注销有关知识产权的备案。(5)备案撤销。在备案有效期内,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书、文件、证明存在不实情形,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并予以书面通知。

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自备案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若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另一种情况是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都可以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要求扣留货物的申请,并且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1.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申请海关扣留货物的手续如下:(1)提交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书和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如果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申请备案的要求提供文件和证据)。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注册地或国籍,知识产权名称、内容及相关信息,侵权嫌疑货物收发货人名称,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若侵权嫌疑货物属于知识产权备案的,则应该提供备案号。

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的,以及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的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2)提供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而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或不按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接到通知申请扣留货物的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申请海关扣留货物的手续如下:(1)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2)知识产权权利人回复与扣留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①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

②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3)提供担保或总担保。

①提供担保适用范围与担保金额。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向海关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A.若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B.若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C.若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②提供总担保适用范围、方式、担保金额,无需另行提供担保的规定。

A.适用范围: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B.担保方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供总担保。

C.担保金额: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若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D.无需另行提供担保: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权利人收到海关发现嫌疑货物通知后,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的,无需另行提供担保。但是,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或者未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海关总署又向担保人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的,则仍应提供担保。

③提交总担保申请书与材料。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使用总担保,应该向海关总署提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并且随附银行开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保函”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发生后的仓储处置费的清单。

④总担保保函有效期。总担保保函有效期为总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1.制发通知和扣留凭单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

2.海关对扣留侵权货物的调查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依法对侵权嫌疑货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就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达成协议的,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协议;要求海关解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除认为涉嫌构成犯罪外,可以终止调查。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

3.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海关对以下情形的侵权嫌疑货物可以放行:(1)海关在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2)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3)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4.没收侵权货物及处置

侵权嫌疑货物被海关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可以没收。但是需要制作书面通知,并送达知识产权权利人。(1)书面通知应该包括的内容有:

①侵权货物名称与数量;

②收发货人名称;

③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④侵权货物的起运地和指运地;

⑤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的情况。(2)海关对没收的侵权货物可以作以下处理:

①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②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①项的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应当事先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

③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①与②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四)海关对担保的处理(1)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应当在货物处置完毕并结清有关费用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金或者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2)海关协助人民法院扣押侵权嫌疑货物,或者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放行被扣留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担保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见链接5-11)。海关自协助人民法院扣押侵权嫌疑货物或者放行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担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金或者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协助执行。链接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三)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3)海关根据规定放行被扣留的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处理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应当退还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收发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海关未收到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担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自处理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金或者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协助执行。(五)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该承担的责任(1)海关协助人民法院扣押侵权嫌疑货物或者放行被扣留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货物在海关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2)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货物在海关扣留后的实际存储时间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但海关自没收侵权货物的决定送达收发货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货物处置,且非因收发货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货物处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需支付3个月后的有关费用。(3)海关按照规定拍卖侵权货物的,拍卖费用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海关行政制度

一、海关行政许可制度(一)海关行政许可定义

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二)海关行政许可原则

海关行政许可应该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与便民的原则。链接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第四条 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海关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五条 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三)海关行政许可范围

1.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行政许可范围(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2)报关员资格注册登记。(3)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4)进出境运输工具境内运输审批。(5)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7)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8)暂准进出境货物核准。(9)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2.国务院确定的行政许可范围(1)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2)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的进出境核准。(3)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4)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5)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6)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获益作他用审批。(7)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8)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9)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10)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四)海关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海关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一般的海关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第二种是需要听证的海关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第三种是特别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本节讲述一般的海关行政许可办理程序。链接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海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海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海关在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海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在进出境活动中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事项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赋予公民从事报关业务或者其他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资格,应当举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二)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资格、资质的,应当根据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审查、评定结果,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编者注:本法第三十一条属于听证程序,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属于特别程序)

1.申请(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2)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海关应当提供并将示范文本和填制说明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3)申请人可以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但此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但是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①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②代为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递交证据材料、收受法律文书等委托事项及权限。

③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④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需要强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得委托代理。(5)申请人申请海关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海关处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具体包括四种情况。(1)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海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制发相应的“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并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2)予以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海关应当制发相应的“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对有数量限制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中注明受理的先后顺序。(3)不予受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海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②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海关应当制发相应的“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对作出不予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需要补正或更正。

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②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3.审查与决定

海关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1)审查。海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海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纳入海关行政许可审查范围。(2)决定。海关作出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具有行政许可决定权的海关同意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具有行政许可决定权的海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并且当场制发决定书,并加盖本海关印章,注明日期,同时不再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海关对当场不能够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②需要上报上级海关同意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指出:不论哪一种情况,海关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海关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海关印章的下列海关行政许可证件: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③不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制发相应的决定书,并加盖本海关印章,注明日期,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五)海关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与撤回

1.变更

被许可人在取得海关行政许可后,因拟从事活动的部分内容超过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海关行政许可证件规定的活动范围,或者是发生其他变化需要改变海关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的,可以在该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海关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及时、准确,最长不得超过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期限。

对于不予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变更手续的,应当制发加盖本海关印章的决定书,注明日期,并说明具体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如果申请变更的事项属于另一海关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依法重新申请海关行政许可,海关不得以变更海关行政许可的形式办理。

2.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在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对于不予延续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制发加盖本海关印章的决定书,注明日期,并说明具体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撤回

申请人在海关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撤回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六)海关行政许可的撤销、吊销、注销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1)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另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还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前面的规定撤销海关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吊销

被许可人取得海关行政许可后从事违法活动,依法需要吊销其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证件的,海关应当依法吊销其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3.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海关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海关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七)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与期限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在全关境范围内有效;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海关作出的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注明。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有期限限制的,海关在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一)关行政处罚定义

海关行政处罚是指,海关依法对公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二)海关行政处罚管辖权

海关行政处罚管辖权包括以下内容:(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2)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三)海关行政处罚范围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1)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并犯有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

①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②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③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④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⑤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⑥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2)按走私行为或走私共同当事人论处的情形:

①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行为论处;

③与走私人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为其提供走私货物(或/和物品)的提取、发运、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没有构成走私行为,但是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该类行为也在海关行政处罚范围。链接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四)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

海关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形式:(1)警告。(2)罚款。(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五)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调查终结,海关关长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1)对确有违法行为,并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应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不在现场,应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2)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不在现场,应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3)符合撤销案件规定的,予以撤销。(4)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收缴条件的,予以收缴,应该制作收缴清单交给被收缴人。链接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三)依法应当没收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五)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收缴的其他情形的。

海关收缴前款规定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应当制发清单,由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收缴人无法查清且无见证人的,应当予以公告。(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部门处理。(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执行(1)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当时人应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以履行。(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海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且制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于同意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还应该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3)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采取前两项措施前,应该制发执行通知书,并且将其送达当事人):

①到期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

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也未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担保的,海关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送至出境地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中止执行

符合以下某种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1)处罚决定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须经直属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关长批准)。(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3)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4)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执行的。

3.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

4.终结执行

符合以下某种情形的应当终结执行:(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2)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3)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又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届满超过两年,海关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执行完毕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除外)。(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超过两年仍然无法执行完毕。(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7)其他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制度(一)行政复议制度定义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其错误行为,海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且作出决定的海关法律制度。链接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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