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与产权人的补偿款分配协议的效力问题(征收中租赁权的法律保护)(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29 09: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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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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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与产权人的补偿款分配协议的效力问题(征收中租赁权的法律保护)

承租人与产权人的补偿款分配协议的效力问题(征收中租赁权的法律保护)试读:

承租人与产权人的补偿款分配协议的效力如何?

【分析解答】

民事合同的签订是自由的,只要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的,且不违反合同法禁止性规定的,就具有合同效力,对合同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租赁的房屋被征收的,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房屋补偿达成协议的,此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理应以协议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毁约,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贾某有门面房六间。2002年,贾某将此六间房租赁给仁和中心作商业用房。2005年因市政修路需要拆迁,此6间房正在拆迁范围内,于是贾某与仁和中心签订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按上级指示,企业所租赁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因拆迁所包赔的企业搬迁补偿款,由甲乙双方各得50%。”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企业搬迁补偿款系指企业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7月贾某之夫拿到了两间房的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随后依约将两间房(西数第一、二间)的补助费的50%,共计19,330元的补助费支付给仁和中心。其他四间房的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分别由贾某之夫马某的其他四个兄弟姐妹领取。为取得该四间房的补助费,仁和中心采取诉讼手段,最终经判决获得77,320元。但仁和中心取得这笔补助费之后,拒绝未实际支付其中的50%给贾某,理由是协议签订时有欺诈,是贾某谎称只有她自己才能领取补助费,所以仁和中心才跟她签约。仁和中心请求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另外,仁和中心称,自己在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的四个兄弟姐妹返还补偿款时,贾某夫妇不愿出面作证而表示愿意放弃此笔补偿款,现在又反悔,于法无据。

法院认为:贾某与仁和中心于2005年签订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该协议内容确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对应承租房屋拆迁后的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双方应各得50%。现承租六间门面房之东数第5、6间之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由贾某之夫马某领取后,已依约定将对应的50%计19,330元给付仁和中心。现承租的6间临街门面房中,东数第一至四间门脸房之分别由马某之四个兄弟姐妹领取的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共计77,320元,已经生效判决书认定由该四人给付仁和中心,故仁和中心理应依据协议书之约定,给付贾某50%数额计38,660元。现贾某要求仁和中心给付因拆迁所得停产停业经营性补偿款38,66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房屋征收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相关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首先,贾某与仁和中心签订的搬迁款分割协议依法有效应依约履行。本案中贾某认为双方有协议存在,自己遵守协议约定给付了对方自己一方领取的补助费,而对方却反悔,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拒绝支付自己一方取得的补偿款;而仁和中心认为,协议在签订时就存在欺诈,因而此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所以,仁和中心在本案中以协议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时,首先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证明合同订立时有欺诈的事实存在;另一方面证明此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显然,本案中仁和中心无法举证证明。所以法院判决认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依据协议,双方都应当忠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其次,仁和中心拒绝将补偿款的50%交付给贾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现在贾某诚实地将自己领取的补偿款的50%交付仁和中心,而仁和中心将自己取得的补偿款全部占为己有,直接违反了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法院判决仁和中心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此外,仁和中心称贾某夫妇在自己之前的诉讼中表示过要放弃此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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