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详解与实务:条文解读+实务应用+案例详解 (第2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29 14: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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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平准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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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详解与实务:条文解读+实务应用+案例详解 (第2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详解与实务:条文解读+实务应用+案例详解 (第2版)试读:

前言

PREFACE“基础决定高度,细节决定成败”,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它决定了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了帮助广大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更加明确会计职业规范,更准确地掌握企业会计核算业务过程中的基础工作,更高效地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我们编写了本书,以期帮助广大会计从业人员尽快熟悉会计岗位的基础性工作,为日后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书主要内容

在日常财务会计核算中,会计工作者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本书主要目的就是针对财务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本书共11章,结合具体案例,从各个方面,介绍了会计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第1章,介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必要性和会计基础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

第2章,介绍会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职业道德建设。

第3章,介绍规范的账簿体系的建立、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

第4章,介绍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相关事项。

第5章,介绍会计账簿的设置、会计账簿的登记、对账和结账以及登记错误的更正。

第6章,编制财务报告,介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报告的审计。

第7章,介绍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功能与选择、利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方法、替代手工记账,以及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8章,介绍会计档案和会计工作交接。

第9章,介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制定。

第10章,介绍会计监督概念与现状、会计工作相关的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以及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体系。

第11章,介绍常见的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书主要特色

特色一:紧扣法规,规范实用。本书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编写而成,在对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全面和详细地介绍了会计基础工作的全部内容和具体实务操作。

特色二:内容全面,贴近实务。本书在讲解会计基础工作的同时,也把会计实务中的相关内容融合进来,便于会计从业人员理解会计基础工作和进行实务操作。

特色三:案例翔实,讲解细致。会计基础工作是一项实操性非常强的工作,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实操细节,本书列举了大量经典案例,并给予了清晰深入的讲解,让读者可获得身临其境、亲自动手操作的学习效果。

本书对象读者

本书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并与最新的会计法、税收法规保持了同步。阅读、查询本书,将会带给各个层次的读者不同的收获。

初入职场的会计新人: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流程和具体要求。

企业会计管理人员:了解会计基础工作需要把握的关键要点。

会计专业学生:了解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知识。

本书编写团队

本书由平准老师及其团队编写,其中李兵(第1、2、4、5、8章)、刘淑凤(第3章)、许诺(第6、7章)、普艳阳(第9章)、胥彤(第10章)、王婷(第11章)。

本次修订内容

本书自首版问世以来,以其讲解透彻、贴近实务而深受广大读者的欢迎。为了适应国家最新的相关法规的要求,我们对本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第一,2019年3月,财政部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我们对相应内容进行了补充与修改。

第二,2019年5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我们按照新的报表格式和填写要求修改了本书中编制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三,依据会计实务的新变化,对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了修订与补充。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书中难免存在疏漏乃至错误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编者第1章 会计基础工作概述1.1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必要性1.1.1 会计基础工作的内涵

会计基础工作主要是对会计核算与会计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的统称。它的主要内容如图1-1所示。图1-1 会计基础工作主要内容

会计基础工作的概念及其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随着会计职能的扩展而不断发展,必须结合单位内部管理的需求和会计管理职能的发展来理解和界定会计基础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从而不断改进和提高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水平。1.1.2 会计基础工作现存的主要问题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会计基础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同时,通过加强在职会计人员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基本业务技能,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的改善和提高。但是,会计基础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些单位会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造成记账随意,手续不清,差错明显,会计资料丢失等问题;有些单位为了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任意伪造、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除此之外,内部管理的松散也会使数据失真、财产不实、账目混乱等。这些问题不仅在微观上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影响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宏观上也干扰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了较严重的负面影响。

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对会计基础工作认识的不足。会计基础工作对经营管理工作的影响往往是间接的。正因为这样,一些单位领导认为会计基础工作并不是工作重点,只是将会计部门看作是收款、付款的一个窗口,认为会计工作就是收款和付款,没有任何学习业务和更新知识的必要,致使有的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缺乏了解,出现了会计核算工作的环节与制度不符,进而制约了整个会计工作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其次,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不愿意学习。某些会计人员文化水平、学历层次较低,又没有意识继续深造,理不清科目、账簿、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某些会计人员虽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但却长期忽视学习新的业务知识和新的法律规范,行事固执地坚持自己的一套;除此之外,有些从业人员尽管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了解一些基本的会计核算规定,但却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不按相关规则做事,贪图简单,进而造成会计核算工作的不规范。

再次,故意违法违纪造成会计基础工作混乱。有的单位为了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达到偷逃税收、转移资产、私设“小金库”等非法目的,有意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

最后,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某些基层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担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这些单位的会计工作事实上长期处于无人监督的状态。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是否符合要求,财会制度是否健全等,这些都无专人过问,缺乏对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的全面检查。

由此可以看出,许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存在许多薄弱的环节。为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势在必行。1.2 会计基础工作的法律法规

我国财政部门对会计基础工作很重视,曾颁布了多部法规对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了严格全面的规范。当前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介

会计法,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共7章52条,依次是第1章总则;第2章会计核算;第3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4章会计监督;第5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6章法律责任;第7章附则。《会计法》所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规定了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1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这样就确立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也就是说,如果某单位会计信息失真了,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虚假了,首先就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其次才是会计人员的责任。

2.具体规定了会计核算的规则《会计法》对基本记账规则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①对会计核算的总要求;②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③对会计凭证的要求;④对设置、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⑤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要求;⑥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⑦对会计记录文字的要求;⑧对会计资料保管的要求。

3.确立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会计法》对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以及国家监督都进行了如下具体的规定。(1)要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即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法》第27条提出了4点要求,今后要进一步研究如何把它具体化,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的内部控制制度来。(2)重申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会计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3)国家监督主要是指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是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的主管部门,要对各单位实施如下的监督: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各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③会计核算的合法性;④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4.有关会计人员的管理规定《会计法》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等问题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对会计人员的地位和责任做了实事求是的安排。《会计法》解释了会计人员既是单位的会计员,要给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又是国家的监督员,要代表国家进行会计监督的双重身份,避免会计人员处于两难的境地。(2)不再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会计法》第38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上述法规中不再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及教育培训提出了要求。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即会计人员要提高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5.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惩治

在《会计法》的法律责任部分,明确列举了多种会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会计核算中的10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戒手段,主要有罚款;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2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简介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现行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2019年3月14日修订发布的,共分为6章10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1章总则,提出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管理部门。

第2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规定了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等问题。

第3章会计核算,规定了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填制、审核要求;会计账簿的登记要求及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第4章会计监督,规定了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依据及监督方法。

第5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定了单位应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以及内部会计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第6章附则,主要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具体概念及称谓进行了具体的解释。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适用范围

贯彻实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必须首先明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实施范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是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与《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相一致。

3.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

贯彻实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明确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因为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会计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也是政府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条和第5条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管理部门分别做了明确规定,基本要求如下。(1)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不健全或者出现混乱,首先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有序,直接影响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因此,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的一项内部管理行为,也是一项政府管理行为,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引导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1.2.3 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要求

做好会计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需要时时认真地工作。同时,会计基础工作建设还必须与改善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结合起来,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会计基础工作,使会计工作逐步规范化,使会计工作在单位经营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工作人员

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方面,关键是做好机构、人员、制度3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要按照国家的法规及单位业务开展的需要设立会计部门;其次,要配备合格、足额的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取得执业资格是最起码的要求;最后,要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

2.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的教育与培养

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会计工作的效率与工作质量。由于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各项财务法规正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新生事物层出不穷,这就需要相关从业人员经常进行会计业务知识的学习,边学习边运用、在运用中提高、在提高中完善,从而适应工作的需要。

3.一点一滴,从最基本的环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凭证方面最能体现基础的会计行为。会计凭证在收集、编制、审核等环节常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发票不规范、手续项目填写不齐全、原始凭证粘贴单内容不够齐全、出纳人员办理收付款后,未在收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转讫”戳记等。这些问题日积月累,将会直接影响会计基础工作的整体质量,因此,必须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的一点一滴,从最基本的环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4.完整、科学地设置会计账簿,包括全年账簿正确启用、记录准确清晰、按规定结账,做到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较易出现的账表不符现象,发生在“财务费用”科目的使用上,误将利息收入反映在“财务费用”科目贷方,结果导致财务费用总账累计数与利润表项下的财务费用累计数不符。正确的操作方法是把利息收入以负数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与汇兑损益科目一样,收支都在借方分别以正、负数列示。还有错账更正法中的红字更正凭证,在电算化录制凭证时,用负数表示应冲销的会计科目金额,以避免期末结账后账表不符。

5.规范、正确地编制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综合反映传递一个单位经济信息的重要文件,它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关系到本单位一定时期的费用支出的正确归积与否,同时也关系到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亦是对自身管理决策提供可行依据,因此应认真对待。财务会计报告关键是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内容完整、种类齐全、格式正确、报送及时,能满足对外、对内信息需求者的要求。有的单位虽建立了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但并未认真执行,从而极大地影响了会计报表阅读者的正确理解。财务分析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是对财务状况的评价,理应做细做好。

6.信息化建设,逐步、规范地推进会计电算化建设

会计电算化可以大大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人为的干扰,是今后发展的方向。知识经济、网络时代、信息社会要求我们的会计工作必须紧跟形势发展,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努力更新知识,掌握多方面技能,充实完善自我,更好地发挥财务会计的管理作用。所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有待我们的共同努力,从一点一滴细微之处做起,最终实现整个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

7.档案记载着单位以往年度发生的经济行为,应将全部会计资料定期整理成册归档,妥善保管,由专人负责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常有会计资料未定期归档,或资料不全等问题存在,使一些会计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影响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这就反映出内部管理力度仍需加强。

总之,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提高单位会计机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需要,是加强会计监督,促进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石,每个企业的管理者、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工作人员都要重视并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第2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1 会计机构的设置2.1.1 设置会计机构的基本规定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直接完成各项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一定职业道德、技术素质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基础。但是不同的企业会计核算的任务大小不同,其所能承受的会计业务的行政成本也不相同,因此,我国的会计法规并没有“一刀切”地要求所有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设立会计机构,而是因地制宜地按照企业的规模和核算的要求区分为3种情况进行规定的。《会计法》第36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6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通过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企业应该根据自身业务规模的大小,会计核算工作量的多少分以下3种情况解决企业的会计核算问题:(1)设立单独的会计机构,划分职责与岗位进行会计核算;(2)不设立会计部门,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会计核算量较少,可以不设置专职的会计,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2.1.2 设置会计机构的基本要求

通过《会计法》第36条规定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6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因素。(1)单位规模的大小。一个单位的规模,往往决定了这个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也决定了会计机构的设置与否。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如会计部、财务部、计划财务部等,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有些企、事业单位尽管经济业务较少,但其业务的会计核算比较复杂,专业性很强,如金融行业,有必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3)国家法规的具体要求。对于有些行业的企业,国家的相关法规给出过明确的要求,例如,对于证券经纪行业,国家明确要求其必须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4)经营管理的要求。有效的经营管理是以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系统为前提的。一个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就越多,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要求也越高,从而决定了该单位设置会计机构的必要性。2.1.3 不设置会计机构,只配备会计人员的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6条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提出的又一原则性要求。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为了适合这些单位的内部客观需要和组织结构特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允许其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类机构一般应是单位内部与财务会计工作接近的机构,如计划、统计或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是有利于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内部综合部门,如办公室等。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也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手续,其专职会计人员的专业职能不能被其他职能所替代。2.1.4 实行代理记账的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8条规定:“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此项规定的目的,是适应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的小型经济组织解决其记账、算账、报账问题的要求。代理记账,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这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各单位的组织形式、经营规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大量出现,这就产生了现有会计人员的数量难以适应不断增长的各类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要求的问题。一些经济组织很难找到业务素质相当的会计人员;而且,有些经营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配备一名会计和出纳,费用上也较难以承受。在这种情况下,代理记账业务应运而生。

为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1.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专业能力,是指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学历(或学位)证书,或者取得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会计科目合格证明,或者取得财政部认可的其他会计能力水平证明,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1年。”《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代理记账业务范围《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3)对委托人要求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4.代理记账的基本程序

首先,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等。

其次,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定期派人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或者根据委托人送交的原始凭证在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最后,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会计报表,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审阅并签章后,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5.代理记账人员的从业规则

主要内容包括: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人示意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2.2 会计机构人员的配备2.2.1 总会计师《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那么什么是总会计师,这一职务承担什么样的职责,总会计师需要什么样的任职资格等,是我们下面将要讲解的问题。

总会计师不是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同会计员、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不是一个系列的概念,它是企业中的一个管理岗位。通过《会计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总会计师的设置,法律仅限于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而在很多民营的企业中,多数设置了财务总监或负责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这一职位。从职能上讲,财务副总、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这3个职位是基本相同的。

总会计师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因为对于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而言,财务会计工作往往由多个部门协作完成,例如有结算中心,负责货币资金的支付;有会计部,负责账务处理;有计划部,负责财务预算的制定、监督执行等,总会计师需要对以上多个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

综上所述,对于总会计师的概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总会计师是企业最高领导层中负责管理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总会计师协助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1.哪些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9条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根据以上规定,需要设立总会计师的单位包括以下几类:(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而且此类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是强制性的;(2)事业单位;(3)业务主管部门。如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也设置了总会计师这一职位。

2.总会计师具有什么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规定,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3.总会计师需要什么任职资格

根据规定,担任总会计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3)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可被任命为总会计师。企业的总会计师应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4.总会计师履行什么职责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4)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5)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做出决策;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5.总会计师拥有什么权限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2)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4)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对其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6.任免总会计师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条例》第15条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对于其他公司制企业的总会计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来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如《公司法》第47条就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对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条例》第15条规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总会计师,可以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2.2.2 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配备要求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

对于是否要设立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我国的会计管理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6条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2.2.3 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4个方面的素质:经得住金钱诱惑;过硬的专业技能;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熟悉法律法规并坚持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不当,表现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或者造成工作失误,给单位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等。

鉴于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重要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7条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2)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以上规定的具体内容阐述如下。

第一,明确提出了政治素质的要求,即能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财务会计工作直接处理经济业务,经济上的问题必然会在会计处理中反映出来,不能坚持原则,就不可能揭发已经出现的漏洞,就不会去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还可能犯下通同作弊的错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第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这一要求,是通过要求他们“具备履行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来体现的。至于什么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需要具有哪个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如是要有高级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还是要有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没有再做进一步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适应不同类型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同要求。

第三,工作经历。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作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没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显然是不行的,否则不但会“误人子弟”(不能对下级实施有效的指导),更会贻误工作,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政策业务水平。也就是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任何单位的经济业务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有关法律、规章的规范。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不了解、不掌握这方面和相关管理的知识,容易使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走入法律的“盲区”或“误区”,带来危险的后果。

第五,组织能力。组织能力是一种基本的领导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包括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它对整个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十分关键的。

第六,身体条件。会计工作劳动强度大,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适应本职工作。

上述这些条件,是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素质的全面要求。各单位在配置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时,应该坚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这些标准,严格把关,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把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做好,从而为把本单位的整个经营管理工作做好起到积极的作用。2.2.4 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程序

依法任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保证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措施。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要发挥其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中首当其冲。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条件,这样可使他们打消后顾之忧,尽心尽责地去做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维护本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也切实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和会计法规、制度,并在需要的时候,敢于同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斗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6条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其他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有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2.2.5 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的人员一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提出了3个要求,如图2-1所示。图2-1 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1. 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法》第38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0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通过以上的法规可见,对于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强调的是实际的专业能力,而不是是否具有会计职业资格证书。

2.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4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这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因为会计工作不但专业技术性很强,而且政策性、法制性也很强,还需要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与这些基本要求相距较大,不但会害单位、害领导,也会毁了会计人员自己。我国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规范的法制经济,各个单位都应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这个前提下,一个单位的效率、效益怎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单位的主观努力,也就是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内的单位内各个部门和人员的努力以及在单位领导的统筹下形成的合力。显然,对会计人员提出的这些基本要求是十分必要的。至于如何考核和确认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从目前来说,主要通过设置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技术资格考试来进行。(1)会计专业职务种类。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各级国家机关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各事业单位对会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2)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条件。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担任会计员的基本条件是“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并能按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担任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后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4年以上。

担任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或者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或者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3年,或者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

担任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或者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3)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职责。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会计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3.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4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这是因为,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人员中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比例还不高,要使会计人员具备必要的综合素质,对他们进行在职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此外,即使是具备了规定的学历的人员,也还有知识更新的问题,有适应法律的、经济的或者是技术上的新的要求的问题,这主要通过在职培训来解决。

单位有义务支持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4条对此做了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这一规定保证了会计人员能够不断地提高业务技能和进行知识的更新。2.3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一个单位的会计人员的配备,既有数量问题,也有质量问题。就数量问题而言,一个单位到底配备多少会计人员为宜,是一个需要因行业、因单位而做出具体回答的问题。因为会计人员的配备数量,同单位的大小、业务的多少、资产的规模、经营管理的要求、核算的组织形式以及核算手段等,都有密切的关系,这具体体现在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上。2.3.1 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意义

会计工作岗位,是对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具体分工而设置的各个职能岗位。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合理划分各个岗位的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精通会计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加强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还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作用;同时,也是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之一。2.3.2 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原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规定了基本原则,提出了示范性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1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这个规定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6条要求“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是本着同一个原则的。正如在前面对按照这一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所做的分析,由于各单位所属行业的性质、自身的规模、业务内容和数量以及会计核算与管理的要求等不同,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条件和要求也不相同。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有的分设、有的合并、有的不设,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为原则。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2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从近几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审计和会计工作秩序整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不少单位在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上存在岗位职责不清、人浮于事、手续混乱等问题;在一些小型经济组织中,会计、出纳一人兼任,或者出纳与财物保管一人兼任,为徇私舞弊和贪污挪用等违法乱纪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隐患极大,造成损失的也已不在少数,这是很值得各单位重视和引以为戒的。

3.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3条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把轮岗列入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原则要求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一个创新,这样做不仅可以激励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改进工作,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违法乱纪,保护会计人员。

4.有利于建立岗位责任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1条还示范性地提出了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方案,即“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这种设置方法,基本上包括了会计业务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面,为建立岗位责任制提供了比较完整的基础,是单位在具体制定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方案时比较理想的参考方案。2.3.3 怎样设置会计岗位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①会计主管;②出纳;③资金管理;④预算管理;⑤固定资产核算;⑥存货核算;⑦成本核算;⑧工资核算;⑨往来结算;⑩收入利润核算;⑪税务会计;⑫总账报表;⑬稽核;⑭会计电算化管理;⑮档案管理等。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会计业务量和会计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为贯彻内部会计控制中的“账、钱、物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对于企业的会计人员,应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以便会计人员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和熟悉各项会计工作,提高业务水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离岗,要将其经管的会计账目、款项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并由其上级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3.4 会计工作岗位之间的牵制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通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已不在少数。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其必要性已经十分明显。

如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74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亲属关系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他们之间通过“父、母、夫、妻、儿、女、兄、弟、姐、妹、姑、舅、侄”等称谓来表示,他们之间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相互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在家庭生活中表现为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在一般事情上表现为比他人更为紧密的合作与支持;在工作和个人事业上,这种密切关系往往表现为相互提携、相互支持;这就容易滋生用人唯亲、相互利用甚至徇私枉法的弊端。所以,要实行回避制度。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3种亲属关系:(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属于亲属回避的主要内容之一。(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被列入回避范围。(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在防范上的积极作用,其他单位应当有必要对会计人员实行必要的回避制度或参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2.4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职业道德是就职人员的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统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与其特定职业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在其工作中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对于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4.1 重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1.是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的有效途径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工作规范的组成部分。会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不仅同各项技术规范有关,更同道德规范密切相关。因为技术性规范是由会计人员来执行的,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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