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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2 0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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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要点解答

行政诉讼法要点解答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行政诉讼法要点解答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排版:Clementine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1ISBN:9787503687792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第一章一般规定01 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有哪些特征?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02 在行政诉讼中应如何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和解决这些不同案件的需要,形成了三类不同的诉讼,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这三类诉讼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具有更多的共同点。所谓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争议的制度。一般说来,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其发展之初往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典之前,于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我国虽然于198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但内容简略,对诉讼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问题如期间、送达、开庭步骤、集团诉讼等未作规定,因而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必然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民事和行政两种诉讼活动都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因此许多司法原则是共同的,如公开审判、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合议制等。03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哪些不同之处?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它们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不同:(1)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等;行政诉讼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3)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发生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行政诉讼只发生在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4)诉讼权利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如一方起诉,另一方可以反诉;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不对等的,如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起诉,行政主体一方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行政诉讼要求以存在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先行条件;民事诉讼则不需要这样的先行条件。(6)是否适用调解不同。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是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之一;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而不可能通过被告与原告相互妥协来解决争议。04 行政诉讼法与其他诉讼法共有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其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类: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作为法院主持下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其与民事、刑事诉讼制度具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主要包括:(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原则的具体内容有: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说,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独立的,上级人民法院不能要求下级人民法院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审理和裁判。审判人员独立。(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4)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5)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进行辩论。(6)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行政诉讼采用合议制,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原则不存在民事诉讼有独任审判的例外。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原则适用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诉讼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7)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为了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在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强调这一原则更具有重要意义。05 什么是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其包括哪些内容?

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简言之,在我国,复议原则上不是进行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当事人自己选择。06 什么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抽象行[1][2]政行为 和具体行政行为 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中的起诉对象,而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起诉对象。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即不适当),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07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当事人即使提起了行政诉讼,仍要按照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有权通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诉讼法》同时也考虑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否则将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注释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就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章受案范围08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确定方式如何?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这一范围,从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而言,是指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角度而言,是指对行政机关中的哪些行政机关不服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寻求司法救济。

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决定着受案范围的宽窄。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列举式,即或者由单行法律、法规分别列举,或者由行政诉讼法典分类列举;二是概括式,即在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上对法院的受案范围作概括规定;三是结合式,即行政诉讼法典对法院的受案范围先作概括规定,在此前提下,再作列举式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确定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时,采用了结合式,但又具有我国的特色。

第一,总的概括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人民法院总的受案范围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排除了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的可诉性。

第二,限定的概括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据此,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又进一步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排除了因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发生争议的可诉性。

第三,肯定式分类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至第8项列举了8类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发生的争议。这一规定又进一步限定了受案范围为明确列举的8类具体行政行为因是否合法而发生的争议,排除了除此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发生争议的可诉性。

第四,肯定式个别列举,人民法院除受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8类行政案件外,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五,否定式分类列举,《行政诉讼法》列举了因4类事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这种否定式列举有两种情况:一是进一步明确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二是在肯定式分类列举中排除对某些事项的司法审查,如内部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09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以上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10 哪些行政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后者主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管辖11 什么是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从受理和审理的角度看,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的分工和权限;从起诉的角度看,它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并不是每一级及每一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合理分工及明确人民法院的内部职责,便于有关国家机关及全体人民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考虑了以下因素:人民法院内部的合理分工,包括上下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合理分工;便于人民法院及时便利地办理案件;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根据不同情况,便于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一般情况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作了便于原告参加诉讼的规定。12 行政诉讼中的级别管辖是怎么回事?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受理和审理的问题。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3 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怎么回事?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主要根据人民法院的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或者与诉讼标的所在地的关系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14 如何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2)经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这一规定的出发点主要是考虑便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适用。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5 《行政诉讼法》中对特殊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以下两种:(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16 什么是共同管辖?当事人如何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有两种情况:(1)经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改变原来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是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具有该三种情形之一的,均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在上述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的一个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17 什么是裁定管辖?其主要包括哪几种形式?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18 当事人如何对管辖提出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四章诉讼参加人19 什么是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与人和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比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更广,诉讼参与人除诉讼参加人以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有以下特征:行政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是当事人最基本的特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区别于诉讼代理人的一个重要特征;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不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20 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各种情况下原告的确定作了以下规定:(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3)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②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④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4)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5)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6)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7)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8)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1 什么是行政诉讼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其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各种情况下被告的确定作了以下规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5)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7)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8)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22 什么是《行政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其分类如何?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即一个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者被告或者原被告双方均为两个以上。其与诉讼客体的合并,即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情况是不同的。

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23 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三人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的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法》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24 行政诉讼中的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怎么回事?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但无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五章证据25 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证据包括哪几种?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学理上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行政诉讼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证据分为以下7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6 哪些证据的适用在行政诉讼中要受到严格限制?(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2)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3)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4)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27 什么是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特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即从立法上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28 对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取证有哪些限制?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29 法院主动调取证据的情形包括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30 什么是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程序如何?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措施使证据价值保存下来的一种诉讼行为。以下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保全:一是证据有可能灭失,如证人患重病命在旦夕,可用作证据的物品将要或者正在腐烂、变质等。二是证据以后难以取得,如证人即将出国,当事人有隐匿、转移有关证据的迹象等。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起诉时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书中应写明证据的内容,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保全对象的证明作用和处所等。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条件时,应作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中应写明保全的证据,保全的时间、地点、方法。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应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并应在裁定中说明理由。另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以及保全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保全的裁定,均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应根据证据的属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对于易腐物品,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依法折价处理,所得款项应交物品所有人。保全证据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并在案件审理阶段由人民法院予以审查,确认其证明价值的有无、大小。31 什么是证据的审核认定?证据审核认定的内容是什么?

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对证据作出的采信与否的认定。其审核认定内容如下:(1)审核认定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猜测和虚构的东西,这是证据的最基本特性之一。(2)审核认定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3)审核认定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对其的形式要求;另一方面是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要求。32 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以下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7)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9)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10)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33 当存在多个证据时,证据效力大小是如何判断的?

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3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如何?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可以表述为:自由选择是原则,复议前置是例外。(1)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3)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35 哪些案件必须先复议再诉讼?

我国法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有以下五种:(1)纳税争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国安拘留。《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社保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1条规定: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4)工伤纠纷。《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①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②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③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④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5)自然资源纠纷。《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上述五种情形外,其余案件都不要求复议前置。36 申请行政复议后可否再申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37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间是多久?实践中如何计算?(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述规定。(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38 行政诉讼中起诉的条件包括哪些?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9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受理?

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原告起诉与人民法院受理是两种不同性质却又有密切联系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受理的前提,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起诉,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受理。但是,受理又不是起诉的必然结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因此,人民法院通过对起诉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诉讼行为。40 哪些情况下不受理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范围的;(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9)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上述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41 对受理中的常见情形如何处理?(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5)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2 什么是对行政诉讼起诉的审查?对起诉审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起诉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原告是否适格;(2)被告是否适格;(3)原告起诉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请求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以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时,是否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以及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6)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的,是否已经过复议;(7)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8)起诉人是否重复起诉;(9)起诉人已撤回起诉的,再行起诉是否有正当理由;(10)诉讼标的是否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11)起诉是否具备其他法定要件。43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起诉一经受理,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这又包括两个方面:

①起诉被受理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暂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有待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只在特殊情况下例外。(2)程序上的后果。

受诉人民法院一旦受理某一案件,该案件的诉讼系属即予确定,受理人民法院取得了依法对该案件的审判权和经过审理解决行政争议的义务,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不得随意解除与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关系;起诉与应诉双方也分别相应取得了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地位,各自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原告不得自行就同一案件再向该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被告行政机关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 一审程序44 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流程如何?

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审前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公开宣判。45 审理前的准备是怎么回事?

审理前的准备是合议庭开庭审理行政案件之前必须经过的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各项:(1)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2)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并案审理或者分案审理;(3)初步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4)决定是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5)准备并研究审理本案所需要依据的法律文件。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社会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46 开庭前应进行哪些准备?

开庭前的准备事项主要有:(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研究确定案件能否开庭审理,是否公开审理,开庭的日期、时间、地点,应当传唤、通知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时应当注意的重点或者主要问题,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分工等。(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的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出庭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或者通知书须写明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地点。(3)公告。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向社会公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地点。47 开庭的具体程序如何?

开庭的具体程序为:(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审查双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如果出现诉讼参加人没有到庭的情况,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延期、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等。(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3)书记员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席;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报告审判长: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到庭的都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4)审判长宣布开庭。(5)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48 行政诉讼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合议庭评议阶段应如何进行?

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的内容是:(1)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2)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3)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4)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5)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

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任何人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辩论时,当事人重复陈述或者陈述与案件无关的内容,甚至侮辱、攻击谩骂对方的,审判长有权制止。辩论中提出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证据的,由合议庭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当审判长认为应该查明的事实已辩论清楚,即可宣布结束辩论。审判长在按顺序征询原、被告最后的意见后,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49 行政诉讼中法庭应如何进行宣判?宣判之后当事人应注意哪些事项?

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能够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在休庭结束、恢复开庭后当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需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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