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下册)(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2 23:24:30

点击下载

作者:(英)亚当斯密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国富论(下册)

国富论(下册)试读:

序论

政治经济学,若被视为政治家的或立法家的科学之一部门,那就要提示两个不同的目标。其一,是供人民以丰富的收入或生计,更确当地说,是使人民能自给以如此的收入或生计;其二,是供国家或共同社会以充分的收入,使公务得以进行。总之,其目的,在于富人民而又富其君主。

不同时代不同国民的不同富裕程度,曾在政治经济学上,引出两个不同的富民的主义。其一,可称为重商主义;其他可称为重农主义。关于这两个主义,我将尽我所能,予以充分而明了的说明,且将从重商主义开始。这是近世的学说,在我国今日又最为人所理解。

第四篇 论政治经济学上之诸体系

第一章 商业主义或重商主义的原理

财富由货币或金银构成的俗见,自然而然的,因货币有两重作用而生。它是通商的媒介,又是价值的尺度。因为它是通商的媒介,所以,我们用货币,比用任何其他商品,都更容易取得我们所需的物品。我们常常觉得,获取货币是一件大事。只要有货币,以后随便购买什么,都不会难。又因为它是价值的尺度,我们常用各种商品所能换得的货币量来估计各种商品的价值。值多额货币的人,被称为富人;仅值少许货币的人,被称为穷人。俭朴的热衷于富的人,说是爱货币的人;不谨慎的宽宏的奢侈的人,说是漠视货币的人。求财富等于求货币。总之,按照通俗的说法,财富与货币,无论就那一点说,都被视为同义的字。

像富人一样,富的国家,每每被假设为有许多货币。贮积金银于国内,被假设为富国的捷径。美洲发现后,有一个时期,西班牙人每到一个生疏的海岸,第一个要问的问题,就是近旁有金银发现吗?他们就根据这种情报,判定那个地方有没有殖民的价值,乃至有没有征服的价值。以前,法兰西国王,特遣僧徒庇亚诺·加宾诺去见有名的成吉思汗的一位王子。据这位大使说,鞑靼人所常常问到的,只是法国的牛羊丰夥吗?他们这种问题和西班牙人的问题,有同样的目的。他们要知道那里的财富是否够得上他们去征服。鞑靼人及一切牧畜民族,大都不知道货币的用处;在他们中间,家畜便是通商的媒介,便是价值的尺度。所以在他们看来,财富是由家畜构成的,正如在西班牙人看来,财富是由金银构成的。在这两种看法中,恐怕还要以鞑靼人的看法最近于真理。

洛克先生曾指出货币与其他各种动产的区别。他说,其他各种动产是这样容易消耗的,故由这等动产构成的财富不大可靠;一个国家,即令毫无输出,亦只要是奢侈浪费,就不能由今年这等动产的富有救济明年这等动产的缺少。反之,货币却是一个可靠的朋友,它虽然会由这个人转到那个人,但若保之不使出国,却就不很容易浪费消耗。所以,照他说来,金银乃是一国动产中最坚固最根本的部分;他还以为,就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增殖此等金属,应该是政治经济的大目标。

别一些人却以为,设若一国能离全世界而独存,则国内流通的货币无论多少,都毫无关系。借货币而流通的消费可能品,将因货币有多有少,而所换货币亦有多有少;他们亦承认,这样的国家的实富与贫,乃取决于此等消费可能品的丰饶或缺少。但对于和外国发生关系,且有时不得不对外宣战,所以,还有在远地维持海陆军的必要的国家,他们的看法却又不同。他们说,除了送出货币来支付他们的给养,即无法在远地维持海陆军,但要送出货币,又非先在国内有许多货币不可。所以,每个这样的国家,都应在和平时节蓄积金银,一旦有事,才有资力对外宣战。

因有这一类的俗见,欧洲各国都尽力研究在本国蓄积金银的方法,虽然没有多大成效。以此等金属供给欧洲的主要矿山的占有者西班牙及葡萄牙,就曾以最严厉的刑罚或苛重的课税,禁止金银输出。往时,我们欧洲,几乎没有几个国家,不曾采用这种禁止政策。就连苏格兰,照吾人推测,是不致有此等规定的,但试考古代苏格兰议会法律,我们就发现了,那里对于金银输出国外,亦曾以重刑为禁。法兰西、英格兰往时,亦都曾采用同样的政策。

当这些国家成为商业国时,商人们在多数场合,总是感到这种禁令非常不便。他们常常觉得,以金银为媒介,向外国购买物品,而输入本国或运往别国,比用任何其他商品为媒介,都要更有利益。他们反对这种禁令,说它有害于他们的贸易。

第一,他们说,为购买外国货物而输出金银,不必会减少国内的金银量。反之,还往往会增加国内的金银量。因为,设若外货消费额不致因此而在国内增加,此等货物即可再输出到外国,而以大利润在那里售去,所以,带回来的财宝,也许会比原来输出去的购买费,更多得多。谟恩氏即以这种外国贸易作用,比于农业的播种期及收获期。他说:“如果我们只看见了农夫播种时期散播良好谷物于地的行为,我们一定会把他看做一个狂人,不会想到他是一个农夫。但若我们再考察他收获期间的劳动,我们就会发觉,他的行为究有何等价值,究有如何丰富的生产。收获才是他努力的目的。”

第二,他们说,这种禁令并不能阻止金银输出,因与价值相对而言,金银的容积很小,极容易秘密输出。他们以为,只有适当的注意所谓贸易差额,才能防止这种输出。他们以为,若一国输出的价值大于输入的价值,外国就欠它一个差额,那必然是由金银支付,故可增加国内的金银量。如果输入的价值大于输出的价值,它就欠外国一个差额,这亦必然是由金银支付,故可减少国内的金银量。他们以为,如果在这场合禁止金银输出,那就不但不能阻止金银输出,且将使金银输出加多一层危险,从而使金银输出加多一层费用。他们以为,比较在不禁止输出金银时,在这种禁令下,在差额上为负的国家将更不利于汇兑。购买外国汇票的人,对于售卖外国汇票的银行,不仅要赔偿其运送货币之自然的危险困难与费用,且因禁止金银输出异常危险之故,须加付一种赔偿。汇兑愈是不利于我国,贸易差额亦必愈是不利于我国。与贸易差额有利之国比较,贸易差额不利之国的货币价值,必愈益低落。譬如,英荷二国间的汇兑,若百分之五不利于英,则在汇兑时,便须以英银一百零五翁斯(ounce),购买荷银一百翁斯的汇票。英银一百零五翁斯,既只与荷银一百翁斯的价值相等,故亦只能购得一个比例量的荷兰货物。反之,荷银一百翁斯,却与英银一百零五翁斯的价值相等,故亦可购得一个比例量的英国货物。总之,售给荷兰的英国货物,将以如此低的价格出售;售给英国的荷兰货物,又将以如此昂的价格出售。这都由于汇兑的差额。英国货物,只能吸引如此少量的荷兰货币往英国;荷兰货物,却能吸引如此多量的英国货币往荷兰。所以,贸易差额不利于英国的程度,遂因而加甚,而终须以更大差额的金银输往荷兰。

以上的议论,有一部分是理由确凿,有一部分却是强词夺理。贸易上金银输出,往往有利于国家的议论,是理由确凿的。在私人觉金银输出有利时,禁令不能防止金银输出的议论,亦是理由确凿的。但他们如下的议论,却是强词夺理。他们说,自由的贸易不必政府关心,已可供国家以适当数量的其他有用物品,所以,要保持或增加本国的金银量,比要保持或增加本国其他的有用物品量,需要政府更为关心。他们又说,汇兑的高价,必致于加甚他们所谓贸易差额的不利程度,使金银输出额越是巨大。这种高价,当然极不利于该欠外国债务的商人。在购买外国汇票时,他们须以更高得多的价格,付给银行家。但是,由此种禁令而起的危险,固可引起银行家的异常的费用,但不必会因此而输出更多的货币。这种费用,大多用在秘密输出的时候,故不致于使国家在所需汇出的数目以外,多输出六便士的货币一个。汇兑的高价,自然会使商人努力使输出几乎与输入相抵,使他们尽量缩小他们的支付额。汇兑高价的作用,必类于赋税,即增高外货的价格,减少外货的消费。所以,汇兑高价的趋势,并不是加甚他们所谓贸易差额的不利,只是减少他们所谓贸易差额的不利,不是加甚金银的输出,只是减少金银的输出。

使人民听了确信的议论,原来就是这般。这种议论,由商人们陈述于国会、王公会议、贵族及乡绅们之前;由那班被假设为了解贸易的人,陈述于那班自认为对于这问题一无所知的人之前。外国贸易可以富国的事实,在商人,在贵族,在乡绅,是同样知道的;但外国贸易如何富国的问题,他们却没有一个懂得清楚。商人们十分知道外国贸易如何使他们自己富裕的方法。这种知识的求得,原是他们的事务。但了解外国贸易如何富国的问题,却并不是他们的事务。除了在他们要向国家请愿改订国外贸易法的时候,他们自来不会想到这个问题。只在请愿改订法律的时候,他们才必须陈述国外贸易的结果如何有利益,才必须陈述现行法律如何阻碍这种有利的结果。他们向裁判官说外国贸易可以带货币回国,但外国贸易法却使外国贸易所带回来的货币比较没有这种法律的时候为少。决定这事件的裁判官听了这个说明,亦觉得十分满足。这种议论,遂达到了预期的结果。法兰西英格兰的金银输出禁令,遂以本国铸币为限了。外国钱币与金块的输出,遂任其自由。在荷兰及其他某几处,这种自由乃得广及于本国铸币。政府的注意遂从金银输出的监视转过来,监视贸易差额,因为只有贸易差额能够促起国内金银量的增减。他们放弃了一个无结果的注意,转向一个更复杂更困难却是同样无结果的注意。谟恩氏题名为《英格兰外国贸易的财宝》的著作,遂不仅成了英格兰政治经济的根本格言,而且成了各商业国政治经济的根本格言。以同一资本可提供最大收入而又能雇用最多本国国民的最重要的国内贸易,却竟被视为外国贸易的辅助物。据说,国内贸易既不能从外国带货币回来,亦不能把货币送到外国去。所以,除非国内贸易的盛衰,可间接影响于外国贸易的情状,那就无论怎样,亦不能以国内贸易为媒介而致国于富或致国于贫。

没有葡萄园的国家,须从外国吸取葡萄酒,同样,没有矿山的国家,亦须从外国吸取金银。政府似乎不必要特别注意某一物品而更不注意别一物品。一个有资力购买葡萄酒的国家,即可买得所需的葡萄酒;一个有资力购买金银的国家,决不至于缺少金银。它们像一切其他商品一样,须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并且,就因为它们是一切其他商品的价格,所以一切其他商品都是它们的价格。我们十分相信,不被政府注意的自由贸易,常可供我们以我们所需的葡萄酒;我们亦十分相信,不被政府注意的自由贸易,常可按照我们所能购入所能使用的程度,供我们以流通商品或其他用途的金银。

人类勤劳所能购入或生产的各种商品量,自然会在各个国家,按照有效需要(生产商品,送商品上市,必须支给地租,劳动,与利润,愿支给这全部地租劳动利润的人们,其需要,便是有效需要)而调节各种商品量。但这种调节作用,特在金银那种商品上最易发生,而其作用亦最准确。因为,金银的容积小,价值大,持易从价廉之处运至价昂之处,从有效需要不足之处运至有效需要过度之处。譬如,假设英格兰需要追加量的金,而此种需要又复是有效需要,那只要一只货船,就可从利斯朋或其他地方运来金五十吨,可铸成五百万以上的畿尼。但若所需为等价值的谷粒,那以五畿尼换一吨谷粒计算,其输入便须有载重一百万吨的船一艘,若一船载一千吨,则须有一千艘。英格兰的海军,亦不足此数。

一国所输入的金银量,若超过于其有效需要,那无论政府怎样注意,亦不能阻止其输出。西班牙葡萄牙的苛法,并不能使金银不外溢。从秘鲁巴西来的不绝的输入,超过了这两个国家的有效需要,使金银在这两个国家的价格低在邻国之下。反之,如若某国的金银量,不足供应其有效需要,那就会抬高金银的价格,使在邻国之上。金银输入全用不着政府操心。即令政府自讨麻烦,想设法禁止金银输入,亦决不能有效。里加尔喀斯的法律,虽要阻止金银输入拉齐顿曼,但斯巴达人的充足的购买力,可以把这一切障碍突破。苛酷的关税法,不能阻止荷兰、哥登堡东印度公司之茶输入英国,因其较廉于英国东印度公司。一磅茶的价格,至高十六先令。以银币付,则一磅茶的容积,约一百倍于十六先令的容积;若以金币付,则一磅茶的价格,尚不止二千倍。茶的秘密输入,其困难亦当加如此倍数。

有许多货物,因容积关系,不能随意由充溢的市场移至缺乏的市场,但金银要由金银丰足的市场运至金银缺乏的市场,却很容易。这是金银价格比较其他大部分货物价格更不常常变动的一部分的理由。当然,金银价格亦不是全不变动,但其变动,大都是迟缓的、渐进的、整一的。譬如,有人假设(也许是没有多大根据的假设)欧洲在现世纪及前世纪行程中,金银因不绝由西领西印度输入,其价值不绝下落,但只是徐徐地下落,要使金银价格突然改变,换言之,要突然使凡百货物的货币价格发生显著的腾落,却非有像美洲那样的发现,致商业上发生那样的革命不可。

这一切姑置不论。如果一个有资力购买金银的国家,竟有时偶然缺乏金银,要想方法补替,比较要补替任何其他商品的缺乏,都更方便。如果制造的原料不足,工业必致停顿。如果食粮不足,人民必致饿死。但若货币不足,既可物物交换,又可记账买卖而每月或每年清算一次,更可用调节得当的纸币。第一方法虽很不方便,第二方法就比较方便了,至若第三方法就不但不会不方便,且有时会觉得更为方便。所以,无论就任何一点说,政府保存国内货币量增加国内货币量的用心,都是不必要的。

货币稀少的怨声,是最普遍不过的。我们对于货币,像对于葡萄酒一样。如果我们缺少购买货币的费用,又没有贷借货币的信用,那是常常会感到缺乏的。否则我们就用不着担心它会缺少。然而抱怨货币稀少的人,又不必常常是不谨慎的浪子。有时,全通商都市及其近邻地方,会一般感到货币稀少。营业过度,是这现象的普通原因。谨慎的人,若不比例于其资本而创营计划,结果就会像支出收入不相平均的浪费者一样,既不能有购买货币的收入,亦不能有借贷货币的信用。在计划尚未实施以前,他们的资财就完了,跟着,他们的信用亦完了。他们到处去向人借贷货币,但到处的人,都说没有货币出借。就连货币稀少的怨声像这样遍于全国,亦不足证明国内流通的金银已失常量,那仅可证明有许多不能支给代价的人在渴望金银而已。在贸易利润较平常为大的时候,那就无论大小商人,都容易犯营业过度的错误。他们送出的货币虽不较平常为多,但他们在国内国外,都用记账的方法买进异常量的货物,而运往远方的市场,希望在付款期前取回货物的代价。但若付款期前不能取回代价,他们手上就没有购买货币的资力,亦没有贷借货币的确实担保品了。货币稀少的一般的怨声,非起因于货币稀少,只起因于求借者难于借得,债权人难于索回。

认真去证明财富非由货币或金银构成,乃由货币所购各物构成(对于所购各物,货币只是用以购买的价值),那未免过于滑稽。无疑,货币是国民资本的一部分;但我们讲过,它通常只是一小部分,并常常是最少利益的一部分。

商人所以觉得以货币购买货物较易,以货物购买货币较难的,并非因为构成财富的更主要的成分是货币,不是货物,那只因为货币是已知的确立了的通商媒介物,一切物品都易于为了和它交换而舍给,但要取得货币来交换货品,却不见有那么容易。此外,有大部分的货品都比货币有更大的消磨性,要把它们保存,亦常须蒙受更大得多的损失。又,有货物存在手上,比较有货物价格纳在金库,特易发生货币需要,为己所不能应付。还有,他的利润,直接出自卖货者多,直接出自买货者少。因此,他大都更热望以货品交换货币,更不怎样热望以货币交换货品。不过,丰富的货品堆在堆栈,不能按时售卖出去,虽有时可成为个别商人破产的原因,但决不能使一国或一个地方破产。商人的全部资本,往往由容易消磨的货物构成,注定了要用来购买货币,但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却只有极小部分能用来从邻国购买金银,极大部分是在国内流通,亦在国内消费。就连送往外国的剩余物品,亦常有大部分用来购买其他种类的外国货。所以,非用以购买金银不可的那部分货物,即令不能卖出以交换金银,亦不至于使国民破产。损失是有的,不方便亦是有的,必须设法以补替货币,亦是不错的。不过,其国土地劳动年产物却是照常一样或几乎照常一样。它的维持,尚有同样多或几乎同样多的可消费的资本可供使用。以货品交换货币比以货币交换货品,虽是困难一点,但放远来看,则以货品吸引货币比以货币吸引货品,却又似乎更有把握。除了购买货币,货物还有其他许多用处;但除了购买货物,货币就一无所用。有了货物,不愁没有货币,但有了货币,却不常有,更不必定有货物。购买货物的人,不必再把货物出售,但售卖货物的人,却常常再须购买。购买人往往为自己消费使用,所以买了就完了;售卖人却非再有购买不为功。不再购买,就仅仅成了事业的一半。人们所以需求货币,不是为了货币自身,却不过为了货币所能购买的物品。

据说,消费可能品,马上会被破坏,金银则因有较大的耐久力,设不继续输出,即可永久蓄积国中,致国民实富,有不能使人置信之增加。所以,以如此耐久的商品交换如此容易消磨的商品,据称,是最不利于国家的贸易的。不过,我国的铁器,亦是极耐久的,设不继续输出,亦可永久蓄积国中,致国内锅釜有不能使人置信的增加。但我们若以之交换法国葡萄酒,却又不被看作是不利的贸易。一看,就知道随便在哪一国,这类用器的数目都须受限制于其使用;随便哪一国,锅釜都是用来烹调食物的,够烹调食物就行了,多也没有用处;但若食物增加了,要增加锅釜是很容易的,那只要用一部分追加的食物量,来购买锅釜,或维持追加数的制造锅釜的铁工。同样,我们一看,就知道随便哪一国,金银量都受限制于这类金属的使用,那或铸成铸币而当通货用,或打成器皿而当家具用。但无论在任何一国,铸币之量都受支配于国内赖铸币而流通的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价值增加了,马上就会有一部分商品,送到有金银铸币的外国,去购买流通商品所必要的追加量的铸币。我们又知道,随便在哪一国,金银器皿的数量,都受支配于国内豪华家族之数与富;豪华家族之数与富增加了,大都马上会有一部分追加的财富,送到有金银器皿的地方,去购买追加量的金银器皿。锅釜虽为家用所需,但非家用所必需的锅釜,虽设法取得,设法保存,亦不能增加其家之食用;同样,金银虽为国用所需,但非国用所必需的金银,虽设法输入,设法保留,亦不能增加其国之财富。出资购买此等不必要的用器,不仅不能增进家庭食品的量与质,且将把它减损;同样,出资购买此等不必要的金银,亦必致减少财富,即减少衣食住的物品,使不能照旧雇用人民,照旧维持人民的生计。我们必须记住,金银无论铸为铸币抑锻成器皿,终与厨房的用具同为器具。增加金银的用途,增加消费可能品(这些商品,都由金银而流通,而支配,而准备),你一定能够增加金银的数量;反之,如果你想由异常的方法增加它们的数量,你就一定会减少它们的用途,又因为金银的数量必须受限制于其用途,所以,甚至于会把金银的数量减少。如果金银量的蓄积已多于国用所需,则因其输运如此容易,其死藏不用之损失又如此浩大,所以,任何法律亦不能防其立即输出。

一国要遂行对外的战争,维持远遣的海陆军,并不一定要蓄积金银。海陆军所赖以维持的,不是金银,是消费可能品。国内产业的年产物,换言之,本国土地、劳动及可消费的资本之年收入,就是在远隔诸国购买此等消费可能品的资力。有此等资力的国家,即能维持对远国的外战。

一国有三个不同的方法,购买远遣军队的俸给与食粮。第一,把若干部分蓄积着的金银运往外国;第二,把若干部分制造业的年产物运往外国;第三,把若干部分常年原生产物运往外国。

真正积贮在国内的金银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流通的货币;第二,私家的金银器皿;第三,依多年节俭而聚存于国库之货币。

一国流通的货币节用不了多少,因为一国流通的货币不能有多大的剩余。无论在任何一国,年年买卖的货物价值,虽必须有一定量的货币来流通,来配分给真正的消费者,但不能使用这必要量以上的数量。流通的通道,必吸引充足的货币额,以充满其自身,但不能容纳必要量以上的数量。在对外战争的场合,固然通例会从这个通道取出若干,但既有许多人遣往国外,国内所须维持的人数便减少了。国内流通的货物既已减少,流通这货物所必要的货币亦必减少。并且,在这样的境况中,通例会发行大批的纸币,如英格兰的财政部证券、海军部证券、银行证券。这各种纸币既可代替流通的金银,遂得有机会把较大量的金银送往外国。不过,这一切方法仍是不够的。对外战争的经费每每浩大,期限每每悠久,要赖这个资源来维持,就极不充分了。

熔解私家的金银器皿,更无济于事。接近战争开始之初,法兰西曾使用这方法,但这方法所得的利益,尚不足补偿时尚的损失。

往时,君王蓄积的财宝,会提供一个更大得多且更耐久得多的资源。但在今日,除了普鲁士王,全欧洲殆无一国君王以蓄积财宝为政策了。

在历史的记录中,现世纪的对外战争,要算经费最为繁重的了。但支持这种对外战争的基金,却只有极少部分出自流通货币、私家金银器皿或国库财宝的输出。前次对法战争,英国曾费去九千万镑以上的经费,其中有七千五百万镑新募的国债,有每镑土地税附加二先令的附加税,以及动用的常年减债基金。这项经费,就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是用在远隔诸地,换言之,用在德意志、葡萄牙、亚美利加,在地中海诸港、在东印度及西印度诸岛。英格兰王没有蓄积的财宝,我们又自来不曾听见有非常量的金银器皿被人熔解。而一向,大家又都以为国内流通的金银未曾超过一千八百万镑。自接近金币改铸以来,大家虽相信那种估计未免太低,但据我所闻见的,则最夸大的统计,亦不过说我国金银合计达三千万镑。如果支持战争的只是我国的货币,则按此统计,至少得在六七年间,把这数目的全部第一次送出,第一次送回,第二次送出,第二次送回,而再送出。按照这个假设,国内的全部货币,定须在短期间内行所无事地作二次的往来。若是,政府保存货币的用心,即如此设想,亦可谓全无必要。何况在这期间内,流通通道并未现出较平常为空虚的模样。有资力换取货币的人,很少会感到货币缺乏。在全战争期间,尤其是将要终结之顷,对外贸易的利润实际较平常为大。这种情形,照例,使英国各地发生一般的营业过度的现象。这种现象引起了货币稀少的呼声,因为这种呼声,常常会伴随这种现象而生。有许多人,既无资力可以购买它,复无信用可以借它,当然会缺少它,但就因债务人难于借得,债权人遂亦难于索回。不过,有价值换取货币的人,大都仍可按价值取得金银。

所以,接近战争的巨大经费,决非主要出自金银的输出。英国若干种商品的输出,是这笔费用的出处。在政府或政府工作人员与一商人订约汇款至外国时,这商人即向国外来往通汇处,出一期票。他为了支付这张期票,与其送金银出国,就毋宁送商品出国。如果英国商品,不为那个国家所需要,他就会设法把商品送往别国,购买一张期票,来付清那个国家的欠款。把商品运往适当的市场,常可取得颇大的利润。但运金银出国,却不见有任何利润可图。商人送此等金属到外国购买外国商品,虽有利润可图,但此种利润之来源,非由于报答品的购买,却由于报答品的售卖。送出去还债的金银,既不能取得报答品,亦不能有利润。所以,他自然会设法,由输出商品的方法付还外债,而不愿采用输出金银的方法。所以,英国现状的作者,便说接近战争期中,英国输出的巨量货物没有取回一点报答品。

上述三种金银之外,在一切大商业国中,都有大量的金块交替着,一次输入,一次输出,以经营国外贸易。这种金银块条,像国民铸币流通特定国内一样,流通于各商业国之间,可视为大商业共和国之货币。国民铸币的流动及其方向,受支配于流通本国境内的商品,大商业共和国货币的流动及其方向,则受支配于流通各国间的商品。二者均为便利交换而设,一则用于同国不同个人之间,一则用于不同国不同个人之间。接近战争的维持,或曾动用这大商业共和国的货币一部分。在大战中,这种货币的运动与方向,自然和太平时节不同。战场周围,将越为此种货币流通之处;交战国军队所需的俸给与食粮,均须在交战地点及其邻邦购买。但英国每年这样使用的大商业共和国的货币,必须年年购买,购买所用之物,或为英国商品,或为英国商品所购得之他物。所以结局仍是归到商品,仍是归到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这才是我们维持战争的终极的资源。设想每年这样大的失费,必须出自巨大产物,是很自然的。一七六一年,失费便在一千九百万镑以上。任何金银蓄积,亦不能支持这样大的常年的浪费。甚至于任何金银的年产额,亦不足支持。根据最可靠的统计,则每年输入西班牙葡萄牙的金银,总共不过六百万镑。就某几年说,这个数目要支持前次战争四个月,亦不大能够。

军队派往远地,其俸给食粮,常须在远地购买。购买此种俸给食粮,或购买大商业共和国货币以购买此种俸给食粮,均须输出若干商品。最宜于为这目的而输出的商品,似乎是比较精巧改良的制造品,因其小容积中包含大价值,故得以小费用遂行大距离的输出。一国产业,若能每年生产多量剩余的这种制造品而输往外国,那么,即令它不输出巨量的金银,甚至于没有如此巨量的金银可供输出,它亦可维持失费极为繁重的对外战争至许多年数。在这场合,这颇大部分的年剩余制造品的输出,虽于私商人,有报答品提供,但于国家,却没有一点报答品。政府曾向商人购买外国期票,备在外国购买军队的俸给和食粮。不过,总有一部分剩余制造品的输出,可继续取回报答品。在战争期间,制造品的需要加倍了。第一,购买军队的俸给与食粮,既然向外国出了期票,则为付清期票之故,自然要制造货品。第二,国内通常消费的外国货物,仍须向外国购买,为换回这种货物之故,又须制造货品。在破坏性最大的对外战争中,大部分制造业往往会大盛起来;反之,在太平时节,却往往会衰落下去。它们在国家衰落时繁荣,在国家恢复繁荣时衰落。试一比较晚近战争期中英国各种制造业的状况及停战后若干期内英国各种制造业的状况,即可例证我们上面所说。

赖土地原生产物输出,而遂行失费繁重或期限悠久的对外战争,是不大方便的。运送大量原生产物往外国,以购买军队的俸给食粮,费用太大了。而且没有几个国家所生产的原生产物,除了足够维持本国居民生活所需,还能有多大的剩余。于是,以大量原生产物输往外国,实无异夺去人民一部分必要生活资料。但制造品的输出,情形就不同了。制造业工人的生活资料,仍保存国内,所输出者仅为彼等产物之剩余部分。休谟氏屡次注意往昔英王不能继续长期对外宣战的事实。那时英吉利除了土地原生产物和粗制造品,即无其他可资以购买远地军队的俸给食粮。但原生产物不能从国内消费节省下来多少;粗制造品和原生产物的运输费,又过于巨大。所以,这种不能的原因,并不是缺少货币,只是缺少比较精巧改良的制造品。英格兰之买卖,今日固依货币而行,往时亦一样依货币而行。流通货币的数量,在今日,固然与通常买卖的次数与价值,持有一定比例,但那时亦持有一定的比例,其比例又必须是一样的。实则,因为那时没有纸币,现在,纸币却已代替了大部分金银,所以,那时所持的比例,还定然比现在更大。在商业制造业不甚发达之国,遇有异常事件发生,臣民对于君主,屡屡不能有多大援助。其理,我将在下面说明。所以,这样的君主,只有努力蓄积财宝,以防万一。并且,像这样的国家,即令没有这种必要,国王亦自然会倾向于积蓄所必要的节俭。在这种简易的状态下,君主的经费决不为虚荣心所支配,以尽宫廷骄奢淫佚之所好;那大都用以周济佃人,款待臣下。虚荣心虽往往流于浪费,周济与款待却绝少有此结果。因之,鞑靼酋长莫不富有财宝。乌拉哥萨克酋长麦齐伯(查理七世的有名的同盟者)的财宝,据云甚伙。梅罗文居安系的列代法兰西王,全有财宝。在他们分封诸儿时,亦以财宝分给诸儿,萨克森诸王及侵服后最初诸王,亦同样蓄积财宝。王位的篡夺,大都以掠夺君王财宝为第一着,似乎篡夺王位,即以掠夺前王财宝为最基本的手段。进步国商业国之君主,却没有蓄积财宝的必要,因为他们在非常的场合可以得到臣民非常的援助。他们蓄积的性向亦没有那样厉害,他们自然会(也许是必然会)追随时代的风尚。他们的经费,遂和领土内各大地主的经费,一样为豪华的虚荣心所支配。宫廷中的无意义的装饰,一天华丽过一天,其用费之大,不仅阻止蓄积,且将侵蚀其他必要用途上的基金。德西利达斯描写波斯宫廷的话,可用来描写欧罗巴诸帝王的宫廷。在那里,看得见许多华美,看不见多少势力,看得见许多婢仆,看不见多少士兵。

金银输入,不是一国经营国外贸易所得的主要利益,更不是唯一利益。经营国外贸易的地方,无论是什么地方,都可从此得两种不同的利益。即输出本国不需要的剩余部分的土地劳动年产物,输回本国所需的别种物品以为报答。以剩余物品交换他物来满足他们欲望的一部分,从而增进他们的享乐品,即是给剩余物品以价值。赖此,国内市场之狭隘,得不致于妨碍各工艺部门之分工,使不能达至最高程度。又赖此,国内消费不了的劳动生产物部分,得开放了一个更广阔的市场,鼓励他们改进他们的劳动生产力,极度增加他们的年产物,从而增加社会之真实财富与收入。这对于国外贸易进行中诸国,是何等伟大重要的贡献,但继续这种贡献的,便是国外贸易。固然,经营国外贸易的商人,会在更大的程度上供应本国人民的需要,输出本国的剩余物品,所以,最受国外贸易的利益的,是商人所在的国家。但通商各国,都将受莫大利益。以金银输入无金银矿山但又需要金银之国,固然是国外商业的事务的一部分,但比较是最无意义的一部分。单为了这种打算而经营国外贸易的国家,一世纪下来,亦怕没有满一船的机会。

美洲的发现,诚然增加了欧洲的富,但致富之由,非输入金银。美洲金银矿山的丰饶,减低了这种金银的价值。与十五世纪比较,今日购买金银器皿所须付给的谷物或劳动,约为当时三分之一。今日欧洲,每年费同量的劳动和商品,所可购得的金银器皿约可三倍于当时。而且,因为商品跌价至原三分之一,不仅原来有资力购买这商品的人,可购买三倍以前的数量,即原来没有资力购买这商品的人,亦将有此资力,所以有资力购买金银器皿的人数,也许会比从前增加至十倍以上,甚至二十倍以上。于是欧洲现有的金银器皿,不仅比从前(即令当时改良程度一如现今,不过美洲矿山未曾发现)多了三倍以上,且恐已较多二十倍乃至三十倍以上。欧洲无疑从此获得了实在的利益,不过那确乎是一种甚不重要的利益。金银价值的低廉,使它们比较往时已更不宜于充作货币。同一购买已需较多货币,往时我们荷包内仅须携带一个“格罗”的,于今已须携带一个先令。这也是一种不便。金银价值高是一种不便,金银价值低亦是一种不便,但哪一种不便最无关重要,却颇难说。不过,这两种不便,都不会在欧洲情状上引起任何根本的变化。然而欧洲情形,确曾因美洲发现而发生非常大的变化,此中理由,究在哪里呢?即为欧洲各种商品,开放了一个无尽的新市场!这样一来,分工进步了,技术改良了。这在通商范围狭隘,有大部分生产物缺少市场的时候,是决不会有的现象。有了这现象,劳动生产力遂改良了,欧洲各国的生产物遂增加了,居民的真实收入与财富遂亦跟着增大了。欧产的商品,对于美洲几乎完全是新奇的;美产的商品,对于欧洲亦几乎完全是新奇的。于是,出人意料之外,有了一种新的交易,那于旧大陆有利,亦自然于新大陆有利。谁料到欧洲人蛮不讲理,竟然使这样一种应该有利于万国的事情,成了若干不幸国家灭亡的原因。

与美洲发现几为同时的绕好望角至东印度的通路的发现,也许可以说是开放了一个更大的国外通商市场,虽然比较远些。美国当时除了两个民族,其余均在未开化状态中,但这两个民族亦在被发现后不久就灭亡了。讲到东印度,则有中国,有印度斯坦,有日本,有其他各国,他们虽没有更丰饶的金银矿山,但在其他各方面则与秘鲁、墨西哥比较,都当称富裕之国,他们的耕种更为进步,他们的工艺亦更为进步。即令我们相信(虽然明明白白不能使我们相信)西班牙诸作家关于往昔秘鲁、墨西哥的夸大的记载,我们亦当视它们不及东印度诸国。与文明富国交易,比较与未开化野蛮国交易,所交易的价值,当然要更大得多。但欧洲由美洲贸易所得的利益,比较由东印度通商所得的利益,却一向遥为巨大。葡萄牙人独占东印度贸易,几达一世纪,欧洲人要把任何物送到东印度去,或从东印度购入任何物品,都须间接经过葡萄牙人的手。前世纪初叶,荷兰人开始侵入印度时,随即组织一个公司,一手包办了东印度的商业。英吉利、法兰西、瑞典、丹麦,又随在后面仿效他们的先例。所以,欧洲无论哪一大国,对于东印度,都不曾享得自由贸易的利益。这种贸易的利益,所以不及美洲贸易的,即因东印度贸易不能自由,而美洲贸易,即欧洲各国对其所属殖民地的贸易,却任一切属民自由经营。除了这个理由,我们实在用不着列举其他。是等东印度公司的排他的特权,深厚的财富,及本国政府的保护惠益,处处皆足引起嫉妒。这种嫉妒心,使人们常常把这种贸易看作有害的贸易,因为经营这种贸易的国家,年年有输出巨量银的必要。当事人之答辩,则谓银的继续输出,虽可致欧洲一般于贫困,但不能致贸易国于贫困,因为,以报答品的一部分输往欧洲其他诸国每年所入的银量,遥大于所出的银量。反对者,以我所检讨的俗见为根据,答辩者亦以我所要检讨的俗见为根据。所以,关于他们任何一方,我们都不必多费口舌,年年输银往东印度之结果,固可略略提高欧洲器皿的价值;银铸币所能购得的劳动和商品,或亦可增加。但在这二结果中,前一结果只是极小的损失,后一结果亦只是极小的利得;二者都太无意义,值不得社会任何部分的注意。东印度的贸易既为欧洲商品开放了一个市场,或者说,为金银(由这些商品而购得的)开放了一个市场,那当然有增加欧洲商品年产额,从而增加欧洲真实财富与收入的趋势。而这种贸易,一向所以增加欧洲财富收入甚少的,那也许要归因于其进行上之处处蒙到限制。

我总以为,对于财富由货币或金银构成的俗见,加以充分的检讨,虽则是一种麻烦的工作,却亦是一种必要的工作。我讲过,照普通说法,货币屡屡表示财富,这种词语的暧昧,使我们熏染于这种俗见之中。我们明明知道这种俗见不合理,但在推理时,我们每每忘记自己的原则,致默认这种俗见为确实不能否定的真理。英国有几个最上乘的著作家,在论商业时,便从如下的观点出发,即构成一国财富的,不仅是金银,而且是土地、房屋及各种消费可能品。但在推理时,他们却把土地、房屋、消费可能品,通统忘记了。在议论的力点上,他们常常假设一切财富由金银构成,常常假设一国工商业的大目标即是增加此等金属。

上述二原则,一为财富由金银构成,一为无金银矿山之国,只能由贸易差额(即由输出价值超过输入)而输入金银。这二原则既经确立,那就无怪政治经济学的职志,在于尽量减少国内消费的外国商品之输入,尽量增加国内产业的生产物之输出了。于是,其富国二大机关,便是限制输入与奖励输出。

输入的限制,共有二类。

第一,本国消费的外国商品,如能由本国生产,那无论从任何国输入,均一律加以限制。

第二,对某外国的贸易,如贸易差额被假设为不利于本国,那就无论是任何种货物,只要从那个国家输入,均一律加以限制。

此等限制,有时采用高率关税的方法,有时采用绝对禁止的方法奖励输出的方法,有时是支还,有时是奖励金,有时是与外国订立有利的通商条约,有时是在远地建设殖民地。

在下述二场合,允许支还。一、在国内制造品课税或纳国产税时,如输出,即允将课税的全部或一部支还;二、输入时已经课税的外国货品,如再输出,即允将课税的全部或一部支还。

奖励金的颁发,或用以奖励新兴的制造业,或用以奖励被假设为应受特别眷顾的产业。

由有利的通商条约,特定国的货物或商人,得在外国,享受其他诸国货物及商人所不能享受的特殊的特权。

在远地建设殖民地,不仅可给殖民地建设国的货物与商人,以诸种特殊的特权,且往往给他们以一种独占。

二种限制输入的方法,四种奖励输出的方法,即是使贸易差额有利,以增加国内金银量的六大手段,为重商主义所倡导。我将在以下各章分别加以讨论。我的讨论,比较不着重这六种手段,能不能有输货币入国的想象的倾向,而着重此等方策,对于其国产业的年产物,究有如何的影响。这诸种方策,既有增减其国年产物价值的倾向,所以亦分明有增减其国真实财富及收入的倾向。

第二章 论限制从外国输入国内能生产的货物

以高率关税或绝对禁止,限制从外国输入国内能够生产的货物,国内生产此等货物的产业,即多少可以确保国内市场的独占。禁止从外国输入活家畜与盐渍食品的结果,英国牧畜业者,遂确保了国内屠肉市场的独占。谷物输入的高率关税(在收获中平时,即等于禁止的高率关税),给了谷物生产者以同样的利益。外国羊毛输入的禁止,同样有利于羊毛制造家。丝制造业所用的材料,虽全系外国产,但接近亦取得了同样的利益。麻布制造业虽尚未取得,但亦有阔步前进以冀取得同种利益的倾向。还有许多其他种类的制造业,同样在英国取得了或几乎取得了有害同胞的独占权。英国所绝对禁止输入或在一定条件下禁止输入的货物,其种类之繁多,在一般不很熟知关税法的人,简直是不易猜测的。

这种国内市场的独占,往往会对于享有独占权的特种产业,予以大奖励,是毫无疑问的;往往会违反自然所向,使社会上有较大部分的劳动及资财流入这特殊用途,亦是毫无疑问的。但这办法能不能增进社会一般的产业,能不能引导产业走上最有利的方向,却也许没有这样显明。

社会一般的产业,决不能超过社会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任何个人所能雇用的劳动人数既须按照比例于他所有的资本,所以,大社会一切人员所能继续雇用的劳动人数,亦须按照比例于大社会所有的全部资本,决不能超过这个比例。任何商业条例,亦不能使社会一般产业之量的增加,超过社会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那不过违反自然所趋,勉强改变一部分资本的用途,至若这个人为的方向,比较自然的方向,是否能有利于社会,却又毫不确定。

各个人都不绝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寻觅最有利的用途。放在他心里的,诚然不是社会的利益,只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检考自身利益的结果,自然会或不如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

一、投资国内用以维持国内产业,若能取得资本的普通利润,或略为少些,但少得有限,那各个人的资本,就都会尽量投在国内,尽量用以维持国内的产业。

如果利润均等或几乎均等,则一切批发商人都自然宁愿经营国内贸易,而不愿经营消费品的国外贸易,但与其经营贩运贸易,却又不如经营消费品的国外贸易。投资经营消费品的国外贸易,资本常常不受自己监视,但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却常受自己监视。在国内贸易的场合,所信托的人,品性如何,情况如何,投资人更容易弄得明白,即令偶然受骗,他亦更知道法律要求赔偿的手续。至若贩运贸易,则商人资本,分散在两个外国,没有任何部分,有携回本国的必要,亦没有任何部分,受他亲身的监视与支配。譬如,阿姆斯特丹商人投资,从肯尼斯堡贩运谷物至利斯朋,从利斯朋贩运水果及葡萄酒至肯尼斯堡,其资本通例有一半投在肯尼斯堡,一半投在利斯朋。没有任何部分,有流入阿姆斯特丹的必要。这时候,这商人自然以住在肯尼斯堡或利斯朋为宜。他所以卜居阿姆斯特丹,不过因为有极特殊的事情为之驱策。然终以资本远隔,极不放心的缘故,他常常把贩运的货物的一部分,不计上货下货的双重费用,亦不计税金与关税的支付,曲道输入阿姆斯特丹。他为了要亲身监视资本的若干部分,遂不惜担负这非常的费用。亦即因此故,贩运贸易占优势的国家,居然会成为通商诸国货物的中心市场或一般市场。但因要省免第二次上货下货的费用,商人往往尽量在本国市场售卖这诸国的货物,即在可能范围内,尽量使贩运贸易变作消费品的国外贸易。同样,经营消费品的国外贸易的商人,当收集货物,准备运往外国市场时,亦常常乐意以均等或几乎均等的利润,尽量在国内售卖货物的一大部分。他要在可能范围内,使消费品的国外贸易变作国内贸易,这样,输出的危险与困难,就省免了许多。于是,虽然有时因有特殊原因而驱资本出国,被迫投于远方,但我们总可以说,无论哪一国,本国总是本国居民所有资本不绝流向的中心,本国居民所有的资本,亦即不绝流通于这个中心的周围。我们讲过,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比较投在消费品国外贸易的等量资本,必能推动较大量的国内产业,使国内有较多数的居民,能够从此取得收入与职业。投在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资本,比较投在贩运贸易上的等量资本,亦有这种较大的利益。所以,在利润均等或几乎均等的场合,各个人的投资方向,大都能给国内产业以最大的援助,从而,给本国最多数居民以收入与职业。

二、投资维持国内产业的各个人,都定然会努力指导产业,使其生产物尽可能有最大的价值。

勤劳的生产物,即是添加于勤劳对象物或材料上的东西。雇主利润的大小,即按照比例于这生产物的价值的大小。投资维持产业的人,既以图取利润为唯一目的,他自然会努力使投资维持产业的结果,能够得到价值最大的生产物,换言之,希望所得的生产物,能交换最大量的货币或其他货物。

但各个社会的年收入,与其勤劳全部年产物之交换价值,常常恰好相等,或不如说恰好是同一的事物。把资本用来维持国内产业,指导国内产业,各尽所能,尽量使其生产物价值达到最高程度,本来就无异各尽所能,尽量使社会的收入加大。固然,他们通例没有促进社会利益的心思。他们亦不知道他们自己曾怎样促进社会利益。他们所以宁愿投资维持国内产业,而不愿投资维持国外产业,完全为了他们自己的安全;他们所以会如此指导产业,使其生产物价值达到最大程度,亦只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们是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促进了他们全不放在心上的目的。他们不把这目的放在心上,不必是社会之害。他们各自追求各自的利益,往住更能有效的促进社会的利益;他们如真想促进社会的利益,还往往不能那样有效。一般为公众幸福而经营贸易的人,据我所知,并不曾成就多少善事。但有这种感情的商人既然不多,所以,用不着多费口舌,来谏止他们这种感情。

什么种类的国内产业最宜于投资?什么种类的国内产业的生产物常有最大的价值呢?关于这问题,政治家、立法家的判断,决没有他个人自己的判断那样准确。因为个人处在当事人的地位。政治家指导私人应如何投资营业,结局不过加重自身的责任,去注意那种最不必注意的问题,从而扩大自身的权力。把这种权力委在迂愚僭越自认宜于为此的人手中,真再危险没有。其实,这种权力,决不能安然委在任何一人身上,亦不能安然委于议会或元老院。

使国内产业上任何特殊工艺或制造业的生产物独占国内市场,即在相当程度上指导私人应如何使用其资本。这种法规,几乎在这一切场合,都是无用的或有害的。如果本国产业的生产物,与外国产业的生产物能一样低廉,则此法规显然无用。如果不能一样低廉,那就一般是有害的。如果购买所费,比较家内生产所费为小,就一定不宜于家内生产,那是贤明的家主都知道的格言。所以,裁缝决不要亲自制作自己的鞋履,而向鞋匠购买。鞋匠决不要亲自制作自己的衣服,而向裁缝购买。农民则既不要缝衣,亦不要制鞋,而宁愿雇用这两种匠人。他们全发觉了,专营一种较优于他人的产业,而以生产物之一部或其一部之价格,购买他们所需要的别种物品,实大有利于他们自己。

于个别家庭为得策者,于全国亦不致为失策。就某种商品说,设本国亲自制造所费多于向外国购买所费,就不如在我们的较有利的方法上,经营我们本国的产业,而输出本国生产物之一部,以向外国购买。国家一般的产业,常与维持产业的资本成比例,所以,像上述匠人的例一样,决不致于减少,却不过放任它,使随意拣选最有利益的用途。如果一种物品,购买所费少,制造所费多,投资制造就显然不曾按照最有利益的方法。不让他投资生产价值较大的东西,却责令他投资生产价值较小的商品,一定会多少减损其年产物价值。按照假设,向外国购买这商品,所费既较少,亲自制造,所费既较多,如果任其自然,则等量资本投在国内,所能生产的商品仅仅有一部分或其价格的一部分,就可把这商品购买进来。所以,规令的结果,不过使其国产业由较有利的用途改到更不利的用途,从而,其国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不但没有顺随立法家的意志增加起来,而且一定会蒙受这种法规的影响,致于减少下去。

固然,有时赖有这种法规,特定制造业,比较在没有此等法规的时候,得更迅速的确立起来,甚至于过一些时,即能在国内以同样低廉的费用或较为低廉的费用,制造这特殊的商品。不过,社会的产业要有利的流入特殊的水道,固可由这种法规,而更为迅速,但产业的总额及收入的总额,却都不能由这种法规而增加。社会的产业,只能随社会资本的增加而为比例的增加;社会资本增加多少,又只看社会能在社会收入中渐次节省多少。这种法规的直接影响,既然是减少社会的收入,那在有这法规的时候,比较在没有这法规,资本及勤劳的使用均一任其自然的时候,社会资本,无论如何,亦不能有更迅速的增加。

没有这种法规,那特殊制造业诚不能在这社会上确立起来,但在社会存续任何期间内,社会亦不致因此而更贫乏。在社会存续一切期间,其全部资本与勤劳,均将投在当时最有利的用途上,虽然对象有各种不同。在一切期间,其资本亦必尽可能提供最大的收入,因之,资本与收入均尽可能以最大的速度增加。

有时,在某特殊商品的生产上,某一国占有如此大的自然的优利,以致全世界皆承认与之竞争,必毫无益处。譬如,如果苏格兰为了要栽种极好的葡萄,酿造极好的葡萄酒,而嵌玻璃,设温室、温壁,致费用三十倍于由外国输入,而所得之品质,至多不过与外国葡萄酒相等,那单单为了要奖励苏格兰酿造克拉雷和白贡地(均法兰西葡萄酒名),便禁止一切外国葡萄酒输入,亦是合理的法律吗?如果比向外国购买,所使用的资本与劳动多了三十倍,而所得的货物,却是相等,那偏如此改变资本的用途,当然是十分不合理的;但若如此,那就使所使用的资本与劳动,仅较多三十分之一,或仅较多三百分之一,亦就不能不说是不合理的。不合理的程度虽则没有那样明显,但为不合理则一。至若一国胜于他国之优利,系出于天然,抑出于后获,在这点上,却又无关于我们的问题。只要甲国有这优利,乙国无此优利,乙国即毋宁向甲国购买,而不宁愿自己制造。譬如某匠人,较从事他业者某人的优利,诚然只是后获的,但利于互相购换,更不利于兼营非分之业,却是两方共有的感想。

从这种国内市场的独占而取得最大利益的人,便是商人与制造家。禁止外国家畜及盐渍食品的输入,课外国谷物以高率关税(这在收获中平的年岁,即等于禁止),虽亦有利于英国的牧畜家与农业家,但这二种限制,对于牧畜家、农业家的利益,就使综合计算,亦赶不上商人制造家由同类条例所得的利益。制造品,尤其是精制造品,比较谷物家畜,更易由一国运至他国。所以,国外贸易,通例以输运贩卖制造品为主要业务。就制造品说,外国人稍微占一点点便宜,就可以使我国工人甚至于在国内市场上贱卖。但就土地原生产物说,非占有极大的便宜,就不能作到这个地步。如果外国制造品,得自由输入,也许真有几种制造业会受其损害,也许真有几种制造业会致于破灭,结果定有大部分资财与产业将离去现在的用途,被迫而改投入其他的用途。但土地原生产物的最自由的输入,亦不能在本国农业上引出这样的结果。

例如,即令家畜的输入,从来就是这样自由,但仅少的输入,决不能有所影响于英国牧畜业。活家畜,怕是海运较昂于陆运的唯一商品了。因为家畜可以行走,由陆运即自己运输自己。但由海运,则被运输的,不仅家畜,家畜所需的食料饮料,亦须费许多钱、许多麻烦来运输。爱尔兰及大不列颠间之海程,距离颇短,故爱尔兰家畜之输入,亦较易。晚近,已许爱尔兰家畜在有限期间输入了,其实,即许其永续自由输入,亦不能大影响于大不列颠的牧畜家的利益。大不列颠沿爱尔兰海峡一带,大都是牧畜地。爱尔兰的家畜,须经极广漠的地方,始能驱入真正的市场,而适于使用,故所费颇为不资,且亦麻烦得可以。肥的家畜,不能行走那么远,所以,只有瘦家畜可以输入,这种输入决不致于抵触饲畜地方及肥畜地方的利益(不但不会抵触,且因其可以减低瘦家畜的价值,从而给其地以利益),仅足抵触繁畜地方的利益。自从爱尔兰家畜输入解禁以来,爱尔兰家畜,运入不多,加以瘦家畜的售价,又依然高昂的事实,似乎证明了,就连大不列颠的繁畜地方,亦不会大受影响于爱尔兰家畜的自由输入。据说,爱尔兰的普通人民,对于家畜的输出,有时曾加以激烈的反对。但是,输出者如果觉得继续输出家畜有任何利益,那在法律又赞助他们的时候,他们要克服爱尔兰群众的反对,是很容易的。

此外,饲畜及肥畜的地方,通例已大改良。但繁畜的地方,却通例未曾开垦。瘦家畜的高价格,因可增加未开垦土地的价值,往往无异于颁发反对改良的奖励金。对于全境已大改良的国家,与其亲自繁殖瘦家畜,殊不若输入瘦家畜为有利。据说,现在荷兰各地,即信奉此原理。苏格兰、威尔士及诺孙伯兰的山地,不能有多大改良,依照自然,似乎就注定了要作大不列颠的殖畜场。准许外国家畜自由输入,其唯一结果不过使这些地方不能利用英王国其他部分的日益增加的人口与改良,不能再提高其家畜价格至于法外程度,不能再向国内更为改良更为开垦的一切地方,课取一种真实的赋税。

像活家畜一样,盐渍食品的最自由的输入,亦不能有所害于大不列颠牧畜家的利益。盐渍食品,不仅是容积极大的商品,且与鲜肉较,其品质既较劣,其价格又因所费劳动及运费较多而较昂。所以,这种盐渍食品,虽能与本国的盐渍食品竞争,但决不能与本国的鲜肉竞争。那虽然是远洋航船所需的食料,虽有许多用处,但在人民食料中,究竟不是任何可观的部分。自从准许盐渍食品自由输入以来,从爱尔兰输入的盐渍食品,为量仍是不多的事实,是我国牧畜者丝毫用不着畏惧这种自由之实验的证据。屠肉价格,并不会显著的受其影响。

就连外国谷物的输入,亦不大能够影响大不列颠农业家的利益。与屠肉比较,谷物那种商品的容积,是遥较为大。以四便士购买屠肉一磅为高价,以一便士购买小麦一磅,殆为同样的高价。外国谷物,甚至在大荒年,亦不过输入仅少量之事实,可以安慰我国农业家,不必担心外国谷物的自由输入。根据最可靠的谷物贸易研究家的报告,平均每年输入的各种谷物量,总共不过二万三千七百二十八卡德,仅及本国消费额五百七十一分之一。但因谷物奖励金在丰年引起了按现耕作状态所不致有的输出,故遇歉岁,亦必致于引起按现耕作状态所不致有的输入。因为有这种奖励金,今年的丰收,已不能补偿明年的歉收。平均输出量,既必致于因这种奖励金而增加,所以,在现耕作状态下,平均输入量,亦必致于因这种奖励金而增大。倘无奖励金,则输出之谷物较少,故逐年平均计算,输入量也许亦较现今为少。谷物商人,换言之,在英国及他国间运贩谷物的人,诚将因此而损失许多生意,致受大损失,但在乡绅们农业家们,则吃亏极其有限,所以,最望奖励金持续的人,不是乡绅与农业家,只是谷物商人。

说句恭维话,在一切人民中,就算乡绅与农业家,最少有卑劣的独占精神。大制造厂的企业家,如果发觉了附近二十哩内新建了一个同种类的工厂,有时就会大惊起来。在阿卑维尔经营羊毛制造业的荷兰人,规定在那城市周围二十哩内,不许建设同类的工厂。反之,农业家与乡绅,却通例愿意促进邻近各田庄的开垦与改良,不但不会加以阻止。大部分制造业都要保持秘密,他们却没有秘密。如果他们发现了有利的新方法,他们不但不会保守秘密,且愿尽其可能,遍告于邻人。里嘉图曾说:“Pius Questus stabilissimusque,minimeque invidiosus;minimeque male cogitantes sunt,qui in eo studio occupati sunt.”乡绅与农业家,散居国内各地,不易团结。商人与制造家,却集居于都市,盛行排外的同业组合的风气,他们既可不顾本市居民而取得排外的特权,自然会努力不顾本国的人民,而求得同类的排外特权。保障国内市场独占的限制外国货物输入的方法,似乎就是他们的发明。乡绅们农业家们,抛弃他们本人地位自然会有的宽大心,起来要求谷物及屠肉的供给独占权,也许是模仿商人制造家,因见他们常常压迫自己,要和他们立在同等的地位。至若关于自由贸易,他们自身利益所受影响,如何遥较商人制造家利益所受影响为浅,他们也许没有费一刻工夫来考虑。

以恒久的法律,禁止谷物及家畜的输入,即规定一国的人口与产业,永远不得超过本国土地原生产物所能维持的限度。

加外国产业以若干负担,以奖励国内产业,似乎只在下述二场合,可得利益。

第一,特种产业为国防所必需。加重外国同种产业的负担,以奖励国内同种产业,颇为有利;第二,一种产业的生产物,虽系本国出产,亦须在国内课取赋税,则加外国同种产业以若干负担,以奖励国内同种产业,亦通例有利。

现在,先讲第一场合。例如,英国的国防,是否巩固,就看他有多少海员与船舶。是则为奖励英国的航运业起见,订立航海法,有时绝对禁止外国航船,有时课外国航船以重税,给本国航运业者以本国航运的独占权,就很是适当了。航海法的规例,大要如下:

一、凡与大英居留地殖民地通商或在大不列颠沿岸经商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及船员四分之三,须为英国籍之臣民,否则,没收其船舶及所载之货物,以示厉禁。

二、有许多容积极大的输入品,只能由上述那种船舶或货品出产国(其中船主、船长及船员四分之三,均为该国臣民)的船舶,输入大不列颠,但由后一类船舶输入,须课加倍的居留税。若由其他船舶输入,则处以没收船舶及所载货物之刑罚。此法令颁布时,荷兰人正是(现今仍是)欧洲的大贩运业者。但从这法令公布以来,他们再不能作大不列颠的贩运业者了,再不能把欧洲其他各国的货物输入我国了。

三、有许多容积极大的输入品,只许由出产国输入,否则,就使用英国船舶运送,亦在禁止之列,并没收其船舶与所载货物。这项规定,也许专为荷兰人而设。那时(现今仍是),荷兰是欧洲各种货物的大中央市场,有了这个条例,英国船舶就不能在荷兰国境内起运欧洲其他各国的货物了。

四、各种盐渍鱼类、鲸须、鲸鬓、鲸油、鲸脂,非由英国船捕获及调制,在输入大不列颠时,即须课以加倍的居留税。那时欧洲以捕鱼供给他国为业者,只有荷兰人(现今,这种渔人主要仍是荷兰人)。有了这个条例,他们要以鱼类供给英国,便须负担一种极重的负担了。

这航海法制定的时候,英荷二国虽实际未有战争,然两国间仇视之剧烈,则已达极点。制定这法律,公布实施这法律的,是长期议会的政府,但不久就在克伦威尔王朝及查理二世王朝,爆发了几次荷兰战争。所以,说这个有名的法令有几个条目,是从民族的敌意出发,亦是十分可能的。但这个法令仍是很贤明的,即令出自最慎重的智慧,所得结果,当亦不过如是。由民族敌意出发,竟得与最慎重的智慧,同其归趋。危害英格兰安全的唯一海军力——荷兰海军力,便从此削减了。

航海法不利于国外贸易,不利于由外国贸易致国于富。一国在对外国的通商关系上,当然以买贱卖贵为有利益。买价求其最廉,卖价求其最昂,那与个别商人的处境是完全一样的。但要买贱,则自由贸易最为适宜。何则?贸易的完全自由,将鼓励一切国家,以他们所需的物品,输入他们的国内。如要卖贵,亦同样以自由贸易为最适宜。如若买者群集于本国市场,货物售价即可尽量提高。航海法,对于输出英国生产物之外国船舶,诚不曾加以负担。往时输出货物输入货物须同样付纳的居留税,亦由以后若干法令,有大部分输出品,无须再纳居留税了。但这一切,均不足减轻航海法对于国外贸易之有害倾向。何则?外国人如果因为受我们禁止,或被我们课取高率关税,致不能来此售卖,亦必致不能来此购买。空船来我国装货,势必致于损失一面的船费。减少售卖者的人数,即是减少购买者的人数。如是,与贸易完全自由的时候比较,我们不仅在购买外国货物时要买得更贵,而且在售卖本国货物时要卖得更廉。但国防与国富相较,则国防居于遥为重要的地位。在英格兰各种通商条例中,航海法也许是最贤明的一种。

其次,再讲第二场合。即一种产业生产物,虽系本国生产,亦须在国内课税,加外国同种产业以若干赋税,以奖励国内同种产业,亦通例有利。在这场合,课外国生产物以同额的税金,似亦合理。这办法不能给国内产业以国内市场的独占权,亦不致使某特殊用途的资财与劳动多于自然所必要。课税的结果,仅促使一部分资财及劳动的用途,略略违反自然所趋,而流入较不自然的用途。课税后,本国产业与外国产业,仍得像课税前一样,尽可能立在近似同一的水平线上,互相竞争。所以,在英国,如果国内产业生产物亦不免课税,那就往往为了要制止我国工商阶级的喧嚣怨声——说他们将在国内贱卖——之故,而对于同种类的外国商品之输入,课以更重得多的税金。

关于自由贸易第二种限制,有人以为,在若干场合,不应局限于输入本国而与本国课税品恰相竞争的外国商品,应该作遥进一步的推广。生活必需品,如已在本国课税,他们就以为,课外国输入的同种生活必需品以赋税,固为应当;即对于输入本国与本国任何产业生产物竞争的任何外国商品,课以赋税,亦属正当。他们说,这种课税的结果,必致于提高生活品价格,劳动者生活品价格提高的结果,劳动价格往往一定会跟着腾贵。所以,本国产业生产的各种商品,虽无直接的赋税,但均将因此种课税而腾贵起来。因生产这各种商品的劳动腾贵了,所以,他们说,这种课税,虽只以生活必需品为对象,但影响所及,实无异加国内一切产物以赋税。所以,因要使国内产业与国外产业立在同等地位,他们以为,对于输入本国,与本国任何商品竞争的任何外国商品,一律课以与本国商品价格提高额相等的税额,乃属必要。

生活必需品税,如英国的石碱税、盐税、皮革税、烛税等,是否一定会提高劳动价格,从而提高一切其他商品的价格,我们将在后来讨论赋税时,加以讨论。现在,我们姑且假定其是吧,一定会提高劳动价格从而提高一切其他商品的价格吧,但这种一般的提高(因劳动价格提高,致一切商品的价格提高),就下二点看,便和特殊的提高(因特种赋税直接加在这特种商品上,致这特种商品的价格提高)不同。

第一,特种赋税可在如何程度上提高这特种商品的价格,往往可以十分准确的判定。但劳动价格的一般的提高,将在如何程度上,影响各种不同劳动生产物的价格,却不能十分确实的判定。所以,要比例于各种国内商品价格的提高额,而课各种外国商品以相当的赋税,亦必不能十分准确。

第二,生活必需品税,对于人民状态的影响,殆类于土壤贫瘠、气候不良。这种赋税提高食粮价格的方法,有如生产食粮已需异常的劳动和费用。在土壤贫瘠、气候不良引起天然的穷乏时,指导人民如何使用其资本与产业,当然是不合理的;在生活必需品课税引起人为的缺乏时,指导人民应如何使用其资本与产业,亦同样属于荒谬。在这二场合,为人民利益,都最好让他们自己度量自己的处境,在这不幸情状中,在国内或国外寻出比较有利的用途,来经营自己的产业。因为他们的赋税负担已经太重了,再课他们以新的赋税,使他们购买其他大部分物品,亦须同样支付过高的价格,当然是最不合理的改良法。

这一类赋税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则其可恶,不仅等于土壤贫瘠,且等于天时险恶。但最通行这一类赋税的地方,偏偏就是诸最富裕最勤勉的国家。其他的国家,决不能支持如此大的倒行逆施。只有最康强的身体,能在不健康的摄生下生存并享受健康。所以,能在这一类赋税下存立而繁荣的国家,其各种产业,均须享有最大的天然利益与后获利益。在欧洲,最通行这一类赋税的国家,首推荷兰,其国繁荣之由来,决非如一般不合理的想象。这一类赋税,决不是荷兰继续繁荣的原因,那只因有别种事情,以致虽有这种赋税,亦不能阻止其继续繁荣。

课外国产业以若干负担,以奖励本国产业,在上述二场合,是一般有利,而在下述二场合,则有考虑余地。(一)在如何程度上,宜继续准许一定的外国货物自由输入。(二)在如何程度上,或在如何模式上,宜在自由输入已中断若干时之后,恢复自由输入。

在如何场合,我们有时会发生第一种考虑——在如何程度上,继续准一定外国货品自由输入,始为适当呢?即,在某外国以高率关税或禁止的方法,限制我国某种制造品输入其国内之场合。在这场合,复仇心自然会迫令我们报复。我们对于他们某种或一切制造品,课以同样的关税或禁止,以限制其输入我国,亦属常情。各国亦通例如此互相报复。法国人,对于一切可以输进来和他们竞争的外国货品,特别喜欢用限制输入的方法,来庇护他们本国的制造业。这似乎是科尔伯特氏政策之大部。科尔伯特氏才能虽不小,但在这里,却似乎为商人制造家的诡辩所欺蒙了。这般商人制造家,常常要求一种有害同胞的独占权。现在,法国最有智力的人,觉得他这一类行为实于国家无利。这位大臣,一六六七年公布关税法,对于大多数外国制造品,概课以极高率的关税。荷兰人请求减轻关税不得,遂于一六七一年,禁止法国葡萄酒、白兰地及制造品输入。一六七二年的战事,有一部分应归因于这次商业上的争论。宁沫根的和平会议,卒允荷兰人之请,减轻了这种种赋税的若干。结局,荷兰人遂亦撤回输入禁令。这次战事,遂于一六七八年结束。但,就在这时以后不久,英法二国又互相倾轧,采用同样的高率关税与禁止政策,压迫对手方的产业。戎首似乎是法兰西。两国间夙怨甚深,故于此事,双方都甚认真,不肯放松一点。一六九七年,英国禁止伏兰德制造的薄纱输入。伏兰德彼时尚为西班牙领地,其政府遂亦禁止英国羊毛输入,以为报复。一七〇〇年,英国撤回了禁止伏兰德薄纱输入之禁令,以伏兰德撤回禁止英国羊毛输入之禁令为条件。

为了要撤废不平的高率关税或禁令而采用的报复政策,如果有达到撤废目的的盖然性,就可说是良好的政策。大外国市场的恢复,通例,对于因某称物品价格暂时昂贵而蒙受的暂时的不便,不仅可予以赔偿,而且有余。但这种报复政策,是否能够达到这种目的,其判断,与其说是立法家所应注意的科学,不如说是流俗所称政治家或政客所应有的技巧。立法家之考虑,应受指导于常常不变的普遍原理。狡猾权谋的动物,即通俗所谓政治家或政客,才只注意于暂时的世变。在没有撤消这种禁令的可能性的时候,为了要赔偿我国某阶级人民所受的损害,再由我们自己,把损害普及于我国一切其他阶级,实在是一个不好的办法。在我们邻国禁止我国某种制造品时,我们通例不仅禁止他们同种制造品,单是这样,罕能给他们以显著的影响,且从而禁止他们别几种制造品。这无疑可给我国某特种工人以奖励,替他们排去了一些竞业者,使他们能在国内市场上,抬高他们的价格。不过,受邻国禁止的我国那一辈工人,并不能得我国禁令的利益。反之,他们以及我国其他各阶级人民,在购买某几种货物时,却都不得不支付比从前更为昂贵的价格。像这一类法律,征课了全国的真实赋税,但受益的不是受邻国禁止令之害的那一阶级的工人,却是其他阶级的人民。

在如何场合,我们有时要发生第二种考虑——在自由输入已中断若干时以后,在如何程度上或如何样式上,恢复自由输入,才算适当呢?即,在本国特殊制造业,因一切能加入本国和它竞争的外国货物,已受高率关税或禁止的影响,而如此扩大起来,能雇用非常多数职工的时候。在这场合,人道主义,可以要求一步一步地,小心翼翼地,时有戒心地,慢慢恢复自由的贸易。如果骤然撤废高率关税与禁止较低廉的同种类的外国货物,即将迅速流入国内市场,把我国无数人民的日常职业与生活资料,骤然剥夺了去。由此而起的紊乱当然很大。然依据下述二种理由,则由此而起的紊乱不像一般所想象的那么厉害,亦是十分可能的。

第一,无奖励金通常亦可输出一部分到欧洲其他各国的制造品,都不大会受影响于外国货品的最自由的输入。这种制造品,输往外国,其售价必与同品质同种类的任何其他外国货品同样低廉。因此,在国内,其售价自必较廉,故依然能控制国内的市场。即令有一些爱时髦的人,有时只因外国货是外国货,便爱好起来,本国制造的同种货物,虽价廉物美,亦为他们所不取,然终以按照事物之自然,那种愚行,殊不能如此普及,致于显著的予人民一般职业以影响。譬如,我国羊毛制造业,我国鞣皮业,我国铁器业,其中,即有大多数部门的制造品,每年不必依赖奖励金而输往欧洲其他各国,然雇用职工最多数的制造业,亦就是这几种制造业。受自由贸易影响最大的,也许是丝制造业;次之,是麻布制造业,但后者所受损失,又遥较前者为浅。

第二,如此恢复贸易自由,虽将使许多人民突然失去他们日常的职业和普通的生计方法,但不能因此便断言他们将无职业无生计。晚近战争停止时,海陆军大减,有十万以上(其数之大,殆与最大制造业所雇用的人数相等)的海兵陆兵,失去他们日常的职业,他们无疑会觉得不方便,但他们并不因此,便被剥夺了一切职业与生计,海兵的较大部分也许逐渐地有了机会,就改业而服务于商船。被遣散的海陆兵士,都被吸入人民大众中,而在各种职业中受雇。十万以上的惯于使用武器的人(其中,尚有许多是惯于劫掠的),位置上经过了如许大的一个变化,却并不会引起大的动乱,亦不会引起何等显著的紊乱。随便什么地方,流氓的数目并不曾因此而显有增加,并且,据我所知,除了商船海员的工资以外,无论何种职业劳动的工资,亦不曾减少。兵士尚可如此改所业务,则制造业工人要改就新业,当然不致于无资格,因为兵士一向赖俸给为活,制造业工人则专赖自身劳动为生。前者习于怠惰与浪费,后者习于实用与勤劳。勤劳方向的改变,仅由这一种劳动改为别一种劳动,当然更容易得多;要由怠惰与浪费改为勤劳,势必较为困难。此外,据我们观察所得,大部分制造业,都有性质相似的旁系的制造业,所以,他们要改变勤劳的方向,很容易就能达到目的。并且,这类工人的大部分,尚有时被雇而为农村的劳动。以前在特殊制造业上雇用他们的资财,仍将留在国内,而在别一种方法上,雇用等人数的人民。国家的资本依然无恙,对劳动的需要亦依然不变,或极近于不变,不过,使用的地方不同,从事的职业不同而已。一旦被遣散了的海陆兵士,有在大不列颠或爱尔兰任何都市任何地方经营职业的自由。国王治下一切臣民,如果都能像海陆兵士一样,恢复其经营实业的天赋自由,换言之,设能摧毁同业组合的排他的特权,撤废徒弟法令(二者都是天赋自由之实际的侵害),再撤废居住法,使贫穷工人于此地此业成为失业者,得于彼地彼业成为就业者,不必担心刑罚,亦不要担心被迫迁移,从而使社会与个人都好像在兵士的场合一样,不致因某特种制造业工人的偶然的解散而蒙受损害。我国的制造业工人,无疑对于他们的国家,有颇大的功绩。但与以血肉保卫国家的人相较,他们并没有更大的功绩,对于他们,亦用不着有更细心的待遇。

自由贸易完全在大不列颠恢复之期望,其不合理,殆如理想岛或乌托邦将在大不列颠设立之期望。不仅公众的偏见,还有更难克服的许多个人的私利害关系,与此种期望极相反对。军队的将校,热烈的一致的反对缩小兵力,制造家亦以同样的热烈与一致,反对在国内市场上增加竞业者人数的法律。军队的将校,往往鼓动兵士起来,以暴力或乱暴,攻击缩小兵力的提案;制造家亦将同样鼓动他们的工人起来,以暴力或乱暴,攻击这种法律。所以,现今,要尝试在某一方面减缩我国制造家已得的危害我们同胞的独占权,其危险殆如缩编军队。这种独占权,已经加大了某一种制造业上的人数,他们会像一个过于庞大的常备军一样,不但可以胁迫政府,且常可胁迫立法院。赞助加强此种独占权的提案的国会议员,不仅可得理解贸易的佳誉,且可在那一个以人数众多财富庞大而占重要地位的阶级中,获得民意与势力。反对这类提案的人,就令有阻止这类提案的权力,有世所公认的正义心,有最高的阶位,有最大的社会功绩,恐仍不免受最不名誉的侮辱与诽谤,不免受人格的攻击,且有时不免受实际的危险。愤怒的失望的独占者,有时会以无理的暴行危害他们。

大制造业的企业者,如果因为在国内市场上突然遇到了外国人来竞争,遂不得不捐弃原业,其损失当然不小。通常用来购买材料支付工资的那一部分资本,要另寻用途,也许不会十分困难。但那一部分固着在工厂及职业用器上的资本,其处分却恐须惹起颇大的损失。为了他们的利益,公平的顾念,要求这种更革,不宜操之过急,但宜徐缓逐渐的,在长期的警告以后实行。立法院之考虑,若能不为片面利害关系之喧嚣的强请所左右,而为普遍幸福之广大的见地所指导,即应为此理由,特别小心,不再建立任何新的这一面的独占,亦不推广已经建立的独占。这样的法规,均可实际扰乱国家的组织,即令后图救济,亦难免会引起别一种骚扰。

至若在如何程度上,宜为征收政府收入,不为防止输入,而课外国商品输入以赋税,却是我后来讨论赋税时所要讨论的问题。但为防止输入,甚至于减少输入而设的赋税,则既可破坏贸易的自由,亦显然可以破坏关税的收入。

第三章 论与某种国家通商,其贸易差额被假设为不利于我国,遂异常限制其各种货物输入

第一节 即根据重商主义的原则,这种限制亦不合理

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增加金银量的第二个方法,是异常限制某种国家几乎一切货物的输入,因为与这种国家通商,其贸易差额被假设为不利于我国。因此,西里西亚的细竹布,付了一定的赋税,即可输入英国,供英国本国消费;法兰西的细葛布及细竹布,却除了输入伦敦港暂停以待输出,便禁止输入。法兰西葡萄酒输入所须负担的赋税,亦较重于葡萄牙或任何其他国葡萄酒输入的负担。依照一六九二年所谓输入税,一切法国货品,均须支纳价值百分之二十五的赋税。但其他各国货物大部分的输入,所纳赋税,却是更轻得多,罕有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法兰西的葡萄酒、白兰地、食盐、醋,诚然不在此例;但此等商品,复依照别项法律或这个法令的特殊条文规定,须支纳别种苛重的赋税)。一六九六年,又认此百分之二十五,尚未足沮害法国商品的输入,遂再课以百分之二十五的赋税。能避免追加百分之二十五赋税的法国货物,仅白兰地一项而已。此外,法国葡萄酒每吨又须纳新税二十五镑。法国醋每吨又须纳新税十五镑。法国货物又决不能省免此等一般补助金,即关税簿上列举的各种货物全须支纳的百分之五税。即令把三分之一补助金和三分之二补助金,算作是全部的补助金,亦有此等一般补助金五倍。因此,在现今战事未开始以前,法国大部分栽培物、生产物或制造品,至少,亦须负担百分之七十五的赋税。但大部分货物,实在负担不起这样重的赋税。所以,课它们以这样重的赋税,无异禁止它们输入。我相信,法国为报答此种待遇起见,亦曾以如此苛重的赋税,加在我们的货物及制造品上。这种相互的限制,几乎断绝了两国间一切公平的贸易,输法国货物至英国者,输英国货物至法国者,主要皆由秘密运输。我在前章所检讨的诸原则,发源于私的利害关系和独占的精神;在这章所检讨的诸原则,却发源于国民的偏见与敌意。我们正可以推测,我在这章所检讨的诸原则,还更不合理。就连根据重商主义的诸原则,那亦是不合理的。

第一,即令英法间自由通商的结果,贸易差额确于法国有利,我们亦不能因此便断言那样一种贸易,将于英国不利,亦不能因此便断言英国全部贸易的总差额,将因此种贸易而愈不利于英国。如果法兰西的葡萄酒,较葡萄牙的葡萄酒为价廉物美,其麻布较德意志的麻布为价廉物美,那英国所需的葡萄酒与外国麻布,当然以向法兰西购买为更有利,以向葡萄牙德意志购买为更不利。从法兰西每年输入的价值,固将大增,但因同品质的法兰西货物,较廉于葡萄牙德意志二国货物,故全部输入的价值必减少,而减少之量,则与其低廉程度成比例。即令输入的法兰西货物全部在英国消费,情形当亦如此。

第二,事实上,输入的法兰西货物全部,仍有大部分会再输到其他国家去作有利润的贩买。这种再输出也许会带回一个报答品,与法国全部输入品的原费,有相等的价值。关于东印度贸易的言论,应用到法国贸易上来,也许亦是真的。东印度的货物,虽有大部分是用金银购买,但由其中一部分货物的再输出所带回到本国来的金银,即较多于全部货物的原费。现在,荷兰贸易最重要诸部门之一,即是运法兰西货物到欧洲其他诸国。英国人饮的法国葡萄酒,亦有一部分秘密由荷兰及锡兰输入。如果英法间贸易自由,或法国货物在输入时,与欧洲其他各国支付同样的赋税,而在输出时,又可同样支还,则于荷兰如此有利的贸易,或须为英格兰分去一份。

第三,两国间的贸易差额究于何国有利,换言之,何国输出的价值最大,那是颇难断定的一个问题。我们判断的时候,不能有确实的规准。关于这一类问题,我们的判断,往往根据于国民的偏见与敌意。而这种偏见与敌意,又常常为特种营业家的私利害关系所促进。在这场合,我们往往会参考两个规准,即税关账簿与汇兑情形。税关账簿,因所评价的各种物品,有大部分的评价颇不准确,所以,现今大家都承认那是极不确实的规准。至若汇兑情形,那恐怕亦几乎同样有这种毛病。

当伦敦与巴黎两地以平价汇兑时,据说,那就显示了伦敦所负于巴黎的债务,恰为巴黎所负于伦敦的债务所抵清了。反之,购买巴黎期票,若须在伦敦支付汇水,据说,就显示了伦敦所负于巴黎的债务,未为巴黎所负于伦敦的债务所抵清。因此,伦敦必须以一定差额的货币送往巴黎。因输出货币颇有危险、麻烦与费用,故代汇者要求汇水,汇兑人亦须支给汇水。据称,这两都市间,债权与债务的普通状态,必然受支配于彼此间商务来往的普通情形。由甲都市输入乙都市的数额,若不较大于由乙都市输出到甲都市的数额,由乙都市输入甲都市的数额,又若不较大于由甲都市输出到乙都市的数额,则彼此间,债务与债权可以抵清。但若甲方从乙方输入的价值较大于甲方向乙方输出的价值,则甲方所负于乙方的数额,必较大于乙方所负于甲方的数额。债权债务,于是不能互相抵清。债务重于债权的方面,遂必须输出货币。汇兑的普通情形,即可标示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亦必然会标示两地间输出与输入的普通情形,因两地间债权债务的普通状态,必然受支配于两地间输出输入的普通情形。

即令汇兑的普通情形,可以充分指示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但亦不能因此便断言:债务债权的普通状态若有利于其地,贸易差额亦即于其地有利。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并非常常完全取决于两地间商务来往的普通情形,且常受影响于两地间任何一地对其他各地的商务来往的普通情形。譬如,英格兰购买了汉堡、丹齐克、里加等处的货物,往往购荷兰期票以支付货物代价。于是,英荷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即不完全受支配于这两国间商务来往的普通情形,且须受影响于英格兰对这其他各地的商务来往的普通情形了。在这场合,即令英格兰每年向荷兰的输出,遥遥超过于英格兰每年从荷兰输入的价值,即令所谓贸易差额大有利于英格兰,英格兰每年或仍须输货币到荷兰去。

此外,按照一向计算汇兑平价的方法,则汇兑的普通情形,亦决不能充分论证下述那一件事:即,汇兑的普通情形,若似有利或被假设为有利于其国,则债务与债权的普通情形亦必于其国有利。换言之,真实的汇兑情形,常常与算定的汇兑情形极不相同,所以,在许多场合,关于债务债权的普通情形,我们决不能根据汇兑的普通情形,而得到确实的结论。

假设你在英格兰支付的一个货币额,按照英格兰造币局标准,包含若干翁斯纯银,而你所得的期票,在法兰西兑付的货币额,按照法兰西造币局标准,其中所舍的纯银量恰好相等,普通就说英法两国间以平价汇兑。如果你所支付的,较多于兑付所得,你就被假设是付了汇水,于是,普通就说汇兑于英格兰为不利,而有利于法兰西。如果你所支付的,较少于兑付所得,你就被假设是得了汇水,于是,普通就说汇兑于法兰西为不利,而有利于英格兰。

第一,我们不能常常按照各国造币局的标准来判断各国通货的价值。各国通货的磨损程度、削剪程度,低于标准的程度,是有多有少的。一国通用铸币的价值与他国通用铸币的价值比较,并非按照比例于各自应含的纯银量,却只按照比例于各自实含的纯银量。在威廉帝时代改铸银币以前,英格兰与荷兰间的汇兑,依照普通的计算法,按照各自造币局的标准,要英格兰贴水百分之二十五。但英格兰当时通用铸币的价值,据洛德斯君研究所示,却低于其标准价值百分之二十五。所以,当时两国间的汇兑,照通常的计算法,虽如此大不利于英格兰,实则有利于英格兰。在英格兰,实际支付更小量的纯银,所购得的期票,却可在荷兰兑得较大量的纯银。被想象为付了汇水的,实际却是得了汇水。在晚近英格兰金币改铸以前,法国铸币比英国铸币的磨损程度更小得多,也许,更近于其标准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如果英国法国间的汇兑,据计算,其不利于英国的程度,若未超过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则真实的汇兑场便可于英国有利。至若金币改铸以来,则有利于英而不利于法的汇兑,就更为常见了。

第二,有些国家的造币费用,由政府支办;有些国家,又由私人支办。在后一场合,持银块往造币局铸造者,不仅要支给铸币的费用,有时,尚须提供政府以若干收入。在英格兰,造币所费,是由国家支办,如果你持一镑重的标准银至造币局,你即可取回六十二先令,内含同样的标准银一镑。在法兰西,则铸币须扣除百分之八的赋税,这不仅足够支办造币所费,且可提供政府以小的收入。在英格兰,因铸造无所费,故通币的价值,比较通币内实含的银块量的价值,不能超出许多。在法兰西,就像制造金银器皿一样,须支给工价,这种工价亦须加在通币价值内。所以,包含一定重量纯银的一定额的法国货币,比较包含等重量纯银的一定额的英国货币,一定有更大的价值,其购买必须付以更多的银块或商品。所以,这两国的通币,虽同样近于各自造币局的标准,但包含等重量纯银的一定额的英国货币,未必就能购买包含等重量纯银的一定额的法国货币,亦未必就能购买在法国兑付如此货币额的期票。如果为购买这张期票,英国所支付的追加货币,仅足补偿法国铸币所费,则两国间的汇兑,事实上就是行着平价,债务与债权自然可以互相抵清,虽然按照通俗的计算方法,这两国间的汇兑是大有利于法国。如果为购买这张期票,英国所支付的追加货币,尚不足补偿法国铸币所费,则两国间的汇兑,实有利于英国,虽然按照通俗的计算方法于法国有利。

第三,有些地方,如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等处,均以他们所谓银行货币兑付外国汇票;但有些地方,如伦敦、利斯朋、安杜蒲、勒格浩等处,则以当地普通通币兑付。所谓银行货币,往往比较普通通币的同一名义的金额,有更大的价值。例如,阿姆斯特丹银行一千基尔德尔(Cuilders),比较阿姆斯特丹地方的通币一千基尔德尔,便有更大的价值。二者间的差额,被称为银行的亚骄(Agio),这在阿姆斯特丹,通常大约为百分之五。假设两国通用的货币,是同样接近于各自造币局的标准,但一国以普通通币兑付外国汇票,他国则以银行货币兑付外国汇票,这两国间的汇兑,即令事实上有利于以普通通币兑付的国家,但按照通俗的计算法,仍可有利于以银行货币兑付的国家。这好比两国间的汇兑,虽然事实上,是有利于以较劣货币兑付外国汇票的国家,但按照通俗的计算法,仍可有利于以较良货币兑付的国家。其中理由,亦正复相类。在晚近金币改铸以前,对阿姆斯特丹,对汉堡,对威尼斯,我相信,对一切以所谓银行货币兑付的地方,伦敦的汇兑,按照通俗的计算法,都是不利于伦敦的。但我们不能因此便断言,事实上这种汇兑确于伦敦不利。从金币改铸以来,那就连与这些地方通汇兑,亦于伦敦有利了。对利斯朋,对安杜蒲,对勒格浩,我相信,除了对法兰西,伦敦对欧洲大多数以普通通币兑付汇票的地方,按照通俗的计算法,其汇兑大都于伦敦有利。事实上,亦未必就非如此。

旁论储金银行,尤其是阿姆斯特丹的储金银行

像法兰西、英吉利那样的大国,其通货殆全由本国铸币构成。如果这种通货因磨损、剪削或其他原因,而降至标准价值之下,国家即可有效的,以改铸的方法恢复通货的旧观。但是,像艮诺亚,汉堡那样的小国,其通货全由本国铸币构成的,殆不常见,那一定有大部分是由各邻国(住民常常与之交接的邻国)的铸币构成。像这样的国家,要由改铸的方法,改良其通货,是颇为困难的。这种通货,因其本身性质极不确实,一定额的这种通货,价值亦甚不确实,故在外国,其评价必然会低于其所实值。所以,如果这种国家以这种通货兑付外国汇票,其汇兑,就一定于它大为不利。

一国商人们必须忍受这种不利的汇兑,那当然是很不方便的。为了要救济这种不方便,这样的小国,如果注意到了贸易的利益,就常常会规定,凡有一定价值的外国汇票,其兑付均不得以普通的通货,只许以一定银行的银票或在一定银行的账簿上转账。这种银行的设立,既得国家的信用,复得国家的保护,其兑付汇票,势须准确的按照国家的标准,以良好真正的货币兑付。其实,威尼斯、艮诺亚、阿姆斯特丹、汉堡、鲁伦堡等地的银行,原来就为这目的而设立(虽然其中,有些是后来为了别种目的而设立的)。这种银行的货币既较优于其国的普通通货,就必然会持着一种亚骄,亚骄之大小,则按照通货低于国家标准之拟设的程度。据说,汉堡银行的亚骄,普通约为百分之十四,这百分之十四,即是国家标准良币与损削低价劣币(由邻国注入的)二者间拟设的较差。

一六〇九年以前,阿姆斯特丹由广阔贸易从欧洲各地带回来的外国铸币,剪削磨损的程度既甚大,而其量又复甚宏。因之,其国通货的价值,遂低于造币局新出良币的价值约百分之九。新出的良币,每每是一经铸造出来,即被熔解,或被输出。货币丰夥的商人,亦不能常常寻得充分的良币量,来兑付他们的汇票;此类汇票的价值,虽有若干法规为之预防,但仍然会显出颇大程度的不确实。

为了要矫正这种不便,遂于一六〇九年在同市的保证下,设立了一家银行。这家银行,既接受外国铸币,亦接受本国轻量的磨损了的铸币,除了在价值中扣除必要的鼓铸费、管理费,即按照国家的标准良币,计算其固有的价值。在扣除此小额费用以后,所余的价值,即在银行的账簿上设下一种信用。这种信用,即所谓银行货币,因其所代表的货币,恰好按照造币局的标准,故常有同一的真实价值,而其固有价值又较多于普通的货币。同时,那里又规定,凡在阿姆斯特丹兑付或卖出的六百基尔德尔以上的期票,均须以银行货币兑付。这种规定,马上就把这一切汇票的不确实除去了。因有这种规定,每个商人遂均不得不为了要兑付他们的外国汇票,而与银行来往。这对于银行货币,当然会惹起相当的需要。

银行货币,除了它固有的对普通通货的优越性以及这种需要所必致附与的追加价值,还同样有几种别的利益。那没有遭逢火灾、劫掠及其他意外的可能;阿姆斯特丹市,须负其全责;其兑付,仅须费一单纯的转账之劳,用不着费神去计算,亦用不着冒险由一地运至他地。因有这诸种利益,它自始就持着一种亚骄。大家都相信,原来储存在银行内的货币,概允留存其地,没有谁打主意要求支还债款,虽然这种债款,在市场上出售,常可得一项贴水费。因为,要求银行支还债款,银行信用的所有者即将失去此项贴水费。新由造币局造出的先令,既不能在市场上比普通的磨损了的先令购得更多的货物,所以,从银行金柜中取出来归入私人金柜中的良好真正的货币混在普通通货中,其价值即不复较高于普通通货,且恐不复为人所易辨识。当它存在银行金柜时,它的优越性是很明白而确定的。当它流入私人金柜时,他的优越性必难于确认,其确认所费,恐亦多于其确认所值。此外,一旦从银行金柜中提出来了,银行货币的其他各种利益亦必随而丧失。安全性丧失了,便易的安全的移让性丧失了,支付外国汇票的用处亦丧失了。尚不只如此。倘非预先支付保管费,那就令想从银行金柜提取货币出来,亦是不可能的。

这种铸币的储金,或者说,银行义当以铸币付还的储金,就是银行当初的资本,或者说,就是所谓银行货币所代表的那种东西的全价值。现在,据设想,那已经只是银行资本的一极小部分了。为了要便利金银条块的贸易,这许多年以来,银行对于金银条块的储金,又会实行在其账簿上,给予一种信用。这种信用,比较金银条块的造币局价格,一般约较低百分之五。同时,银行又附与一种受领证书或收据,内填储金人或持票人的姓名。持此项证书,得于六个月内任何时,再转付一定量银行货币(等于储金时银行账簿上所给信用所代表的银行货币)给银行,并支付百分之四分之一(如果是以银储)或百分之二分之一(如果是以金储)的保管费,即可再把金银条块提出。但同时又规定,若是缺乏这种付款,又或期限已满,则储金应以向时收受的价格,或以向时银行账簿上所给信用所代表的价格,归为银行所有。如此支付的储金保管费,可以看作是一种仓库租金。至若金的仓库租金,如何会比银的仓库基金更贵得多,却亦举出了几种不同的理由。据说,金的纯度比银的纯度更难于确认。在更贵重的金属上,欺骗是比较容易,由欺骗而引起的损失亦比较大。此外,银是标准金属,据说,国家更愿意鼓励以银储,更不愿意鼓励以金储。

金银条块的价格略低于通常时,其储存最为通行;迄其价格腾贵时,即再提出。在荷兰,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大都较高于其造币局价格(这好比晚近金币改铸以前英格兰的情形,而其理由亦正相同)。其差额,据说大都为每马克(Mark)六至十六斯迪维(Stivers),即银八翁斯,其中包含纯银十一分,包含合金一分。对于这样的银(在被铸为外国铸币时,其成色为一般所周知,亦颇确定,例如墨西哥的银圆)的储金,银行所给的信用,换言之,银行价格,则为每马克二十二基尔德尔;造币局价格约为二十三基尔德尔;市场价格则为二十三基尔德尔六斯迪维,乃至二十三基尔德尔十六斯迪维,超出造币局价格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金银条块的银行价格、造币局价格及市场价格之比例,大概类此。一个人,正可为了金银条块的造币局价格与市场价格间之差,而出售其受领证书。金银条块的受领证书,几乎常常有若干价格。至若坐待六个月期满,不去把储金提出来,或忘记付百分之四分之一或百分之二分之一的保管费,而获取别六个月的新受领证书,以致银行得按向时收受的价格而把储金收为己有,却是极不常有的现象。但是,这现象虽不常有,但亦有时发生,而在金的场合又较常于在银的场合,因银的保管费较轻,金则因为是更贵重的金属,其保管亦须支纳较高的仓库租金。

由储存金银条块而获得银行信用与受领证书的人,在其汇票满期时,即以银行信用兑付。至若受领证书是出卖抑是保留,那就看他对于金银条块价格的涨跌,作如何的判断。但此种银行信用的受领证书,大都不会长此保留,亦无长此保留的必要。有受领证书并要提取金银条块的人,可以发现许多银行信用或银行货币,让他以普通价格购买;同样,有银行货币并要提取金银条块的人,亦可以发现许多受领证书。

银行信用的所有者及受领证书的保持者,是两种不同的对于银行的债权人。受领证书的保持者,倘非再给银行以一定额的银行货币,使所值等于被领金银条块的价格,决不能提取受领证书上所记明的金银条块。如果他自己没有银行货币,他就必须向有银行货币的人购买银行货币。但有银行货币的人,设不能向银行提出受领证书,表示自己所需要的数额,他亦不能提取金银条块。如果他自己没有受领证书,他亦必须向有受领证书的人,购买受领证书。有受领证书的人,购买银行货币,其实就是购买提取一定量金银条块的权力。这种金银条块的造币局价格,较高于其银行价格百分之五。所以,他为购买银行货币而支付的那百分之五的亚骄,并非为了一种想象的价值,乃是为了一个真实的价值。有银行货币的人,购买受领证书,其实亦就是购买提取一定量金银条块的权力。这种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大都较高于其造币局价格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所以,他为购买受领证书而支付的价格,亦同样是为了一个真实的价值。受领证书的价格及银行货币的价格合起来,形成了金银条块的完全价值或价格。

以国内流通的铸币储入银行,银行亦会给受领证书,但这种受领证书,通常是没有价值的,亦不能在市场上生出价格。例如,在市场上值三基尔德尔三斯迪维的都克东,存入银行所得信用便只值三基尔德尔,比流通价值低了百分之五。银行虽亦同样给发受领证书,使持票人得以六个月内任何时支付百分之四分之一的保管费,提出存在银行的都克东,但这种受领证书往往不能在市场上生出任何价格。三基尔德尔银行货币,虽大都可以在市场上售得三基尔德尔三斯迪维,即在提出以后,都克东即可复得其完全价值,但因在提出以前,须纳百分之四分之一的保管费,故得失相较,恰好互相抵消。但是,假若银行的亚骄竟降为百分之三,这种受领证书便可在市场上生出若干价格了,便可售得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三的价格了。但现今银行的亚骄,大都在百分之五以上,所以,这种受领证书往往任其满期,或者像他们所说,任其归银行所有。至若储存金杜凯特(gold ducats)所得的受领证书,就更惯常任其满期,因其仓库租金为百分之二分之一,尤较为昂。在这种铸币或条块的储金,任其归银行所有时,银行往往可得利百分之五。这百分之五,便可以看作是永远保管这种储金的仓库租金。

受领证书过期的银行货币额,必然是很大的。银行当初的资本全部,自从第一次储入以来,就没有一个人打主意调换新的受领证书,或把储金提出,因为根据我们上面举出的那诸种理由,那就无论采用这二方法中任何一法,都必然是有损失的。受领证书已经过期的银行货币额,必包含银行当初的资本全部。但这数额无论如何大,对于银行货币的全额,所持比例,据一般假设,终必甚微。阿姆斯特丹的银行,过去数年间,是欧洲最大的金银条块的仓库,但其受领证书却是很少过期的,或者照一般所说,那是不常任其归银行所有。更大得多的那一部分银行货币或银行账簿上的信用,都是过去数年间,由金银条块商人不绝储存不绝提取而创立的。

没有受领证书,即不能向银行有所要求。受领证书过期的那比较小量的银行货币,混在受领证书尚属有效的那比较大量的银行货币中,所以,没有受领证书的银行货币额颇虽可观,但决没有某一部分的银行货币,永远没有谁来要求。银行不能为同一事物,而对两个人负担债务人的义务,没有受领证书的银行货币所有者,在未购得受领证书以前,决不能要求银行付款。但在普通的平时,他要按照市场价格(这种价格,和他售卖铸币或金银条块——受领证书使他有权向银行提取的铸币或金银条块——的价格,大都互相符合)购得一张受领证书,却亦不觉困难。

但在国家多难的时候,情形就两样了,譬如一六七二年法兰西人的侵入。当时,银行货币的所有者,均亟望从银行提出储金,归自己保存,大家都需要受领证书。这种需要可以非常的提高受领证书的价格。有受领证书的人,可以作非分的想望,不再要求各受领证书所记明的银行货币的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他们会要求其二分之一。知道银行组织的敌人,甚至会把一切受领证书收买进来,以防止财宝搬出。在这非常时期,据想象,银行正可破坏通常的规则。即,无受领证书的人,亦可要求付款。无银行货币但有受领证书的人,亦可向银行要求各自受领证书上所记明的储金价值的百分之二或三。所以,有人说,在这场合,银行不宜踌躇片刻,须立即以货币或金银条块,对于有银行货币记在银行账簿上但无受领证书可向银行提取储金的人,支付他们所有的完全价值;同时,对于有受领证书但无银行货币的人,支付百分之二或三,因为这个数目,在这个时候,已经是他们所应得的全部价值了。

就连在普通的平时,有受领证书的人,亦情愿减低亚骄,好以较低的价格,购买银行货币,从而,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受领证书上所记明的可以提取的金银条块,或以轻高的价格,把受领证书卖给有银行货币并望提出银行货币的人。因为受领证书的价格,大都等于银行货币的市场价格及受领证书所记明的铸币或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之较差。反之,有银行货币的人,却大都情愿提高亚骄,好以高价出售其银行货币,或以低价购买受领证书。是等相反的利害关系,往往会惹起股票买卖的诈术。为防止这种诈术起见,近数年来,银行已决意永远以百分之五的亚骄,为通货而售卖银行货币,再永远以百分之四的亚骄,购买银行货币。这种决断的结果,亚骄遂永远不能超在百分之五以上,亦永远不能降在百分之四以下。银行货币与流通货币二者市场价格间之比例,遂得常常极其接近于各自固有价值间之比例。但在未有此种决断以前,银行货币的市场价格,高低往往不一,按照这两种相反利害关系所及于市场之影响,有时腾至百分之九的亚骄,有时又跌而与流通货币平价。

阿姆斯特丹银行,宣告不曾以储金之任何部分贷出;储金账簿上每记下一基尔德尔,即在金库内,在货币或金银条块的形式上,保藏一基尔德尔的价值。受领证书尚未失效,随时可来提取。事实上续出续入的那一部分货币与金银条块,全保藏在金库内,固不容置疑,但受领证书久已满期,在普通的平时,即不能再要求提取。而实际上永远或在联邦国家存立的期限内,常常留归银行的那一部分资本,是否亦是这样,却似乎很不确实。然在阿姆斯特丹,有一基尔德尔银行货币,即有一基尔德尔金银存在银行金库中之信条,在各种信条中,总算是奉行最力的了。阿姆斯特丹市作了这个信条的保证人。银行在四市长的指导下。这四市长每年改选一次。新任四市长,必比较账簿,调查银行的金库一次,宣誓接管,后来,再以同样庄严的仪式,把金库点交给继任的人。在这真诚的宗教国家,宣誓制度迄今未废。有了此种更迭,对于一切不正当的行为,亦就似乎有了充足的保障。党争在阿姆斯特丹政治上所引起的革命,许多次了,但在这一切革命中,占优势的党派,都不会在银行管理那一点上攻击他们的前任不忠。对于失势的党派之名义与信用,再没有第二种事情比这种攻击,还更能给以深切的影响了。如果这种攻击具有根据,我们可以断言,那是一定会提出来的。一六七二年,法王方在乌屈利底,阿姆斯特丹银行付款之迅速,致无人敢怀疑他们契约履行上的忠诚。当时,从银行金库中提出的货币,尚还有些,后为银行设立后邑厅的大火所烧焦。这些货币,必定是从那时候起,即被保留在银行之内。

这银行的金银总额如何,老早就成了一般好事者常常臆测的问题。但所提供的,只是猜想而已。一般都以为,与这银行有账目来往的人,约有二千。假设他们每人平均在账目上有一千五百镑的价值罢(那是最大的假设了),那银行货币的总额,从而,银行的金银总额便大约等于三百万镑,以每镑十一基尔德尔计算,就大约等于三千三百万基尔德尔了。这样一个大的数额,已足经营一极广泛的流通。但比较一般人关于这宗财产的夸大的思想,这又遥为不及了。

阿姆斯特丹市,从这银行取得了颇大的收入。除了所谓仓库租金,凡第一次与银行立一账目,各人均须纳费十基尔德尔;每开一次新账,又须纳费三基尔德尔三斯迪维;每转一次账,须纳费二斯迪维;如果转账的数目不及三百基尔德尔,则须纳六斯迪维,以防止小额的转账;每年不清算其账目二次者,罚二十五基尔德尔;转账的数目如果超过了储金的账目,须纳费等于超过额的百分之三,其请求单亦被搁置。据一般人设想,银行由受领证书满期而归己有的外国铸币与金银条块,储之,待有利时再行出售,亦会获得不少利润。此外,银行货币以百分之五的亚骄出卖。以百分之四的亚骄买入,亦会提供银行以利润。此诸种利得,已足支付职员薪俸,支办管理费用而甚有余。单就储金所纳保管费一项而言,据说已等于十五万至二十万基尔德尔的纯年收入。不过,这机关设立的目标,原来不是收入,只是公益。其目的,原来为要救济商人,补救他们在不利的汇兑上所忍受的困苦。由此而生的收入,是不曾预料到的,简直可以说是一种意外。好了,我为了要说明,为什么用银行货币兑付的国家和用普通通货兑付的国家通汇兑,其汇兑大都似乎有利于前者,而不利于后者,竟无意识的引出了这一列冗长的题外话。现在,是我们归到本题的时候了。前一种国家用以兑付汇票的货币,其固有价值常常不变,恰与其造币局标准相符;后一种国家用以兑付汇票的货币,其固有价值常常变动,且几乎常常多少较低于其造币局标准。

第二节 根据其他诸原则,这种异常的限制亦不合理

在本章的前节,我已竭力说明,就连根据重商主义的原理,对于某种国家——其贸易差额被假设为不利于我国——的货物输入,亦不必加以异常的限制。

然而,此种限制以及其他许多商业条例所根据的整个的贸易差额学说,又是多么不合理啊。当两地通商时,这种学说便想象,如果贸易差额得保持平衡,则两方各无得失;如果贸易差额略有偏倚,就必一方损失,他方利得,得失程度则与离违正密平衡的偏倚程度成比例。但这两种设想都是错误的。像我后面所亟要说明的那样,奖励金与独占权,虽为本国而设立,但由奖励金及独占权所迫起来的贸易,却正可以不利于本国。一般亦复如是。反之,不受强制拘束,自然的规则的两地间的贸易,虽不必同样有利于两国,但必于两国有利益。

所谓利益或利得,我的解释,不是金银量的增加,只是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的增加,或者是一国居民的年收入的增加。

在贸易差额保持平衡的场合,如果两地间的贸易,全由两国国产商品的交换构成,那在大多数场合上,他们不仅都会得利,所得利益且必相等,或极近似于相等。在这场合,对于各自的剩余生产物的一部分,彼此提供了一个市场。甲方为生产及制造这一部分剩余生产物而投下的(分配在其国一定人数间而给他们以收入或生计的)资本,将由乙方补还;乙方投下的这种资本,将由甲方补还。所以,两国的居民都有一部分将间接从别一国取得他们的收入与生计。两国间所交换的商品,其价值若又被假设为相等,则在大多数场合,两国投在这种贸易上的资本,亦必相等,或极近似于相等;而且,因为都是用来生产两国的国产商品,所以,两国居民由此种配分而得的收入与生计,亦必相等或极近似于相等。如此互相提供的这种收入与生计,乃按照比例于商务来往的大小而有多寡。若彼此每年均等于十万镑,则彼此提供于对手方居民的,亦为十万镑的年收入;若等于一百万镑,则彼此提供于对手方居民的,亦为一百万镑的年收入。

设甲乙两国间的贸易,是属于如此的性质:甲国货物输至乙国者纯为国产商品,乙国输至甲国的报答品,则纯为外国商品;两国间的贸易差额,仍假设为平衡的,得以商品为商品而支付。在这场合,两国仍然享有利得,惟利得的程度不等;从这种贸易取得最大收入的,是只输出国产商品的那一国的居民。比方说,英格兰从法兰西输入的,纯为法兰西所生产的国产商品,但英格兰却没有法兰西所需要的商品,遂不得不每年报以大量的外国货物如烟草与东印度货物。这种贸易虽可供两国居民以若干收入,但给法兰西居民之收入,必多于英格兰居民所得。法兰西每年投存这种贸易上的全部资本,是分配在法兰西的人民间。但英国资本,只有一部分,即用来生产英国货物备与外国货物交换的那一部分资本,是每年分配在英格兰的人民间。其资本,有较大部分是用来补还威基尼亚、印度、中国的资本,而对于这诸远国的居民提供一种收入与生计。即令两国所投资本相等或几乎相等,但法国资本的使用,必比较更能够增加法国人民的收入,英国资本的使用,所增于英国人民收入者必较小。因在这场合,法兰西所经营的是对英格兰的直接的消费品的外国贸易;英格兰所经营的,是对法兰西的迂回的消费品的外国贸易。这两种外国贸易所生的不同结果,已经在前面充分说明了。

不过,两国间的贸易,也许既不能双方全为国产商品的交换,亦不能一方全为国产商品,一方全为外国货物。几乎一切国家彼此间所交换的,都是一部分是国产商品,一部分是外国货物。不过,国产商品占交换品最大比例,外国货物占交换品最小比例的国家,依然常常是主要的利得者。

但若英格兰用以报答法兰西每年输入品的,不是烟草与东印度货物,而是金银,那贸易差额便被想象为不平衡,不是以商品为商品而支付,乃是以金银为商品而支付。当然,在这场合,亦像在前一场合一样,能供两国人民以若干收入,但所给于法兰西者,必较多于所给于英格兰者。但英格兰的人民,不是不能从此取得收入。为生产英国货品以购买金银而投下的资本——这资本,乃配分在英格兰一定的居民间,而供他们以收入——必可因此而补还,使其用途得以继续。输出一定价值的金银,比较输出等价值的任何其他货物,不见得会更减少英国的资本总量。反之,那在大多数场合,其实,会增加英国的资本总量。倘非国外对于这种商品的需要,被假设为较大于国内对于这种商品的需要,倘非报答品在国内的价值,在期望中,按大于输出品在国内的价值,那就任何商品亦是不会输到外国去的。如果烟草在英格兰仅值十万镑,但输往法兰西所购买的葡萄酒,在英格兰却可值十一万镑,这种交换就增加了英格兰资本一万镑。如果英格兰金十万镑所购得的法国葡萄酒,在英格兰亦可值十一万镑,这种交换,亦就同样可以增加英格兰资本一万镑。在地室中有值十一万镑葡萄酒的商人,比较在堆栈中有值十万镑烟草的商人,是一个更富裕的人,比较在金柜中有值十万镑金的商人,亦同样是一个更富裕的人。他比较其他二人,可以推动更大量的产业,而以收入、生计、职业,给予更多数的人民。但国家的资本,与其国全体人民的资本相等,一国每年所能维持的勤劳量又等于这一切资本所能维持的勤劳量。如是,一国资本及其每年所能维持的勤劳量,就大都会因此种交换而增加了。为英格兰的利益计,与其用威基尼亚的烟草或用巴西秘鲁的金银,当然毋宁用他们自己的铁器及广幅布,来购买法兰西的葡萄酒。直接的消费品的外国贸易,常常比较迂回的消费品的外国贸易为更有利益。但由金银实行的迂回的消费品的外国贸易,并不比较由其他货物实行的迂回的消费品的外国贸易为更不利。无矿产国每年输出金银,不见得会更容易使金银干竭,无烟草国每年输出烟草,不见得会更难使烟草干竭。有资力购买烟草的国家,决不会长此缺乏烟草;同样,有资力购买金银的国家,亦决不会长此缺乏金银。

据说,工人和麦酒店交易,乃是一种有损的交易。制造业国和葡萄酒产国间自然会有的贸易,有同样的性质。我却以为,工人和麦酒店的交易,并不一定是有损的。就此种贸易本身的性质说,其利益殆类于任何其他的贸易,不过,有时也许比较更有滥用之虞。酿酒家的职业,甚至于小酒贩的职业,与他种职业一样是必要的分工部门。工人所需的麦酒量,一般与其亲自酿造,毋宁向酿酒家购买,并且,如果他是一个贫穷的工人,他购买麦酒,就一般与其向酿酒家作大量的购买,便毋宁向小酒贩作小量的购买。他有购买过度的麦酒量的可能,正好比一个贪食者有购买过度的屠肉量的可能,一个翩翩公子有购买过度的布匹的可能。贸易的自由,固然有滥用的过度的可能,并且,有几种贸易的自由,特别更容易发生这种结果,但无论如何,对于工人大众,这一切贸易的自由,总是有利益的。而且,由嗜酒过度而破灭其财产的个人,固然有时有之,但似乎用不着担心会有这样的国家。虽然在每个国家,都有许多人所消费的酒类超过他们资力所能提供的程度以上,但有更多人所消费的酒类,不及他们资力所能提供的程度。并且,据经验所诏示于吾人者,吾人又应当说,葡萄酒的低廉,似乎不是泥醉的原因,而是节酒的原因。葡萄酒产国的人民,一般是欧洲最节酒的人民,西班牙人、葡萄牙人、法兰西南部诸省人民,可以作证。对于普通日常的饮食物,人民不常致于过度。像淡麦酒那样廉价的饮料,虽然大花大用,亦不能表现一个人的宽宏大量。反之,只在过热或过寒,不能栽种葡萄树,从而,葡萄酒异常稀少昂贵的国家,如北部诸民族、热带诸民族(如畿尼亚海岸的黑奴),泥醉才会成为普通的恶德。当法国军队,从法国北部诸省开拔至南部诸省,即从葡萄酒昂贵区域开拔至葡萄酒廉价区域,据说,当初每每因见良好葡萄酒如此价廉新鲜而耽溺于其中;但驻留数月之后,其中大部分,便像当地居民一样节酒了。同样,如果把外国葡萄酒税、麦芽税、麦酒税、啤酒税一律撤销,或可使英国中下等阶级的人民,暂时盛行泥醉的风气,但不久,也许就会养成一个恒久的普遍的节酒习俗。现今,在时髦的有资力消费最贵饮料的人群中,泥醉已经不是一种恶德了。吃麦酒而泥醉的缙绅先生,已极不常见。此外,葡萄酒贸易在英国的限制,与其说为了要防止人民走入(如果可以如此说)酒店,毋宁说为了要防止人民不能购买价最廉物最美的饮料。那种限制,赞助葡萄牙的葡萄酒贸易,妨害法兰西的葡萄酒贸易。据说,对于我国的制造品,葡萄牙人是更好的顾客,法兰西人是更不好的顾客,所以,我们应当优待葡萄牙人而加以奖励。他们照顾了我们,我们亦应当照顾他们。下贱商人的卑怯的术数,居然在这一个大帝国中设立起来,作为政治设施的原则。其实,那只有下贱的商人,才会把这种术数看作是对待顾客的规则。至若大商人,就常常不问这些小节,而在价最廉物最美的地方购买他的货物。

依着这样的原则,诸国家都认为他们的利益在于使一切邻人乞食。对于与我通商诸国之繁荣,我国辄以不愉快的眼看待,并把他们诸国的利得看作是我国的损失。国际通商,像个人通商一样,原来应该是团结与友谊的纽带,现在,却成了不调和与敌意的最丰沃的源泉。王公大臣们的反复不定的野心,在这世纪及前世纪,比较商人制造家们的无礼的嫉妒心,更加是欧洲和平的致命伤。人间支配者的暴力与不正,自古以来,即是一种邪恶。对于这种邪恶,我恐怕,按照人事的性质,还是难有救药。至若,不是亦不应该是人间支配者的商人制造家们,其卑贱的贪欲,其独占的精神,虽恐不能改正,但要防止他们,使不再扰乱他们自身的安稳,却是极其容易。

最初发明这种原则传布这种原则的,无疑是独占的精神;最先倡导这种原则的,亦并不是后来信奉这种原则的愚人。在任何国家,人民大众的利益,常常是而且必然常常是,在最廉价的人手里购买他们所需要的各种物品。这个命题是非常明白的;费心思去证明它,反而是一种滑稽的事情。并且,如果没有这班商人制造家的自私自利的诡辩,混混人间的常识亦不会成为什么问题。在这一点,这班商人制造家的利益,正与人民大众的利益相反。像同业组合内的自由人,以阻止国内居民雇用其他居民,只雇用自己为利益一样,这班商人制造家,亦以自身保有国内市场的独占权为利益。因此,在英国,在欧洲大多数其他国家,几乎对于一切由外国商人输入的货品,都加以异常的赋税。因此,凡能输入本国,与本国制造品竞争的一切外国制造品,均须课纳高额的赋税,或禁止输入。又因此,对于某种通商国家,如果贸易差额被假设为不利于我国,换言之,如果国民敌意的燃烧,特别对这种国家现着激烈,就会异常限制其国几乎一切货物的输入。

在战争或政治上,邻国的财富,虽于我国有危险,但在贸易上,则确于我国有利益。在战时,敌国的财富,或可使敌国能够维持胜于我国的海陆军。但在平和的通商状态下,亦可使他们和我们交换一个更大的价值,对于我国产业的直接生产物或用这种生产物购进来的物品,提供我们一个更好的市场。勤劳者邻近的富人,比较贫民,是一个更好的顾客;邻近的富国,亦复如是。经营同种制造业的富人,固然是邻近各同业者的危险邻人,但他的费用,可供邻近其余一切人以好的市场,所以,对于人数更多得多的邻近其余一切人,当然是有利的。不仅如此,较贫的经营同业的工人,又将因此而减低其售价,从而,使他们那一切人有利。同样,富国的制造家,无疑会成为邻国同种制造家的极危险的竞业者,但这称竞争却有利于人民大众。此外,如此富国的大费用,必能在其他各种方法下供人民大众以良好的市场,从而使他们得利。一个想发财的私人,决不会想退居于僻远的贫乡中,要住在首都或大商业都市上才对。他们知道,流通财富极少的地方,所可取得的财富亦极少;流通财富极多的地方,一定有些财富可以归到他们手上。指导一人、十人、二十人普通意识的这个原则,应该支配一百万、一千万、二千万人的判断,使全国民认邻国之富,乃是本国获得财富之盖然的因由。想由外国贸易致富的国家,在其邻国均为富裕的勤劳的商业国时,最易由外国贸易而富。一国四周,若均为游牧的未开化人和贫穷的野蛮人,那么,耕作本国土地,经营国内商业,固然未始不可富其国家,但要由外国贸易富其国家,就绝不可能了。由耕作本国土地经营国内商业而致大富的国家,比如古代的埃及人和现在的中国人。埃及人,据说,极不注意外国商业;中国人,大家知道,是极轻视外国商业,不常予以法律的正当保护。以一切邻国陷于贫困境域为目标的近代外国通商原则,如果能够产出它所企望的结果,那就一定会陷外国商业于不被人注意,亦不被人重视的地位。

法兰西英格兰间的贸易,所以会在两国都受到如此多的阻碍与限制,就是此等原则的结果。如果这两国能抛弃商业的嫉妒和国民的敌意,来考察其真实利害关系,则法兰西之贸易将较欧洲任何其他国之贸易,为更有利于英国;同一理由,英国之贸易,亦将较欧洲任何其他国之贸易,更有利于法国。法兰西为英国最近之邻国。英国南部沿海各地与法国北部及西北部沿海各地间的贸易,好像国内贸易一样,可以每年往返四次、五次乃至六次。这两国投在这种贸易上的资本,比较投在外国贸易其他大部分部门上的等量资本,能够推动四倍五倍乃至六倍的勤劳量,所能雇用所能养活的人数亦有四倍五倍乃至六倍。这两国最远隔各地间的贸易,亦至少可以希望每年往返一次。所以,就连这种贸易,比较我国欧洲外国贸易的大部分,亦至少是同样有利。若与夸大的我国北美殖民地的贸易(那大都要三年以上,乃至四年五年以上,才能往返一次)比较,那至少亦有三倍的利益。此外,法兰西据说有居民二千三百万。我国北美殖民地居民却据说不过三百万。法兰西又比北美洲更富饶得多(虽然因为法国分配更不平均,致法国的贫民乞丐远较北美为多)。与我国北美殖民地比较,法兰西所能提供的市场至少更大八倍;再加以往返更为频繁,当更有利二十四倍。英国的贸易,亦同样如此有利于法国。按照比例于两国的财富、人口与接近,则英国贸易对于法国的利益,亦必同样较大于法国殖民地贸易对于法国的利益。然而,这两国智者所认为宜加以沮害的贸易,及最受其偏爱奖励的贸易,其间颇大的差违,便是这样的。

然而,使两国间开放的自由的贸易得如此有利于两国之环境,又惹起了这种贸易的主要障碍。因为是邻国,他们必然是敌国。于是,一方的富强,将增加一方的恐惧。于是,增加国民友情的利益的事情,只足煽动国民敌意的暴力。他们同是富裕的勤劳的国家。这一国商人制造家,常常担心别一国商人制造家的技术与活动会和他们立在竞争的地位。商业上的嫉妒,因国民敌意的暴力而刺激起来,共同燃烧着,又复被燃烧着。两国的贸易业者,均热烈地确信他们自私自利的谬说,宣称不受限制的外国贸易,必然会生出不利的贸易差额,不利的贸易差额,又一定会破灭自己的国家。

在欧洲各商业国内,这种学说的自命的学者,都常常预告:因由不利的贸易差额,国家破灭之期已近。他们由此激起了不少的悬虑,几乎各商业国均曾尝试改变贸易差额,使于本国有利而于邻国不利。但在这一切悬虑以后,在这一切无效的尝试以后,欧洲似乎并没有一个国家,会因此种贸易而贫困下去。反之,对一切国家实行开放门户并允自由贸易的都市与国家,不但不曾因此种自由贸易而致于破灭,且因此而日臻于富。重商主义的推测,殆完全不符于事实。惜哉,欧洲今日,从某几点说,配称为自由港的都市虽有几个,配称为自由港的国家却还没有。最近于此的国家,也许要算荷兰了(虽然仍离此甚远)。那里,国民全部的财富,即由外国贸易而得。不仅如此,那里大部分必要生活资料是得自外国贸易,亦是一般所承认的。

有别一种差额,和贸易差额是极不相同的。这种差额,我在前面已经说明了。那必然会按照其为有利抑为不利,而致一国于盛衰。这就是年生产与年消费的差额。前面讲过,年生产的交换价值如果超过了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的资本每年就必然会按照比例于这超过额而增加起来。在这场合,社会仅以其收入维持其生存,每年在收入中节省下来的部分,自然会加到社会资本上去,并用在如此用途上,俾进一步增加年生产物。反之,如果年生产的交换价值,短于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的资本每年就必然会按照比例于这短少额而减少下去。在这场合,社会的支出超过了社会的收入,那必然会侵蚀社会的资本,资本必然会减退,跟着资本的减退,其产业的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亦减退。

生产与消费的差额,与所谓贸易差额全异。在没有外国贸易不与世界往来的国内,可以发生这种差额。在财富人口与改良均在逐渐增进或在逐渐减退的全地球上,亦可以发生这种差额。

就连在所谓贸易差额大概不利于我国时,生产与消费的差额仍可不断的有利于我国。即令半世纪来,我国输入的价值继续较大于输出的价值;在这全期间内,流入的金银悉数立即输出;流通铸币逐渐减少而以各种纸币为之代;甚至于所负于诸大国的债务,亦是逐渐增加;但我国的真实财富,我国土地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仍可在这期间,按照更大得多的比例增加起来。我国北美殖民地的状态,以及他们在现今扰乱事件发生以前的对大不列颠的贸易状态,都可证明这并不是一个不可能的推测。

第四章 论支还

商人制造家们不以独占国内市场为满足,且进而为他们的货物,要求独占最广大的外国销场。但他们的国家,在外国没有裁判权,所以,他们要独占外国销场,是简直不可能的。所以,他们不得不以请求奖励输出为满足。

在各种奖励中,所谓支还,是最合理的了。允商人于输出之际,支还本国产业上之国产税或国内税的全部或一部,并不会使货物的输出量,较大于无税时候货物的输出量。这种奖励,不会违反自然的趋势,驱使大部分的资本转向特殊的用途,却可以使课税不致于驱使这部分资本中的任何部分转向其他的用途。社会上各种用途间的自然的平衡,不会因这种奖励而破坏;这种奖励,其实有阻止课税破坏这种自然的平衡之作用。对于社会上劳动之自然的配分,这种奖励没有破坏的倾向,只是保存的倾向。在大多数场合,这种保存是有利益的。

输入的外国货物,在再输出之际,亦有支还。关于这种支还,我们可以作同样的议论。在英国,这种支还大都等于输入税的最大部分。规定今日所谓旧补助金的议会法令,又于其附则第二项,规定每个商人,不论国籍,均得于输出时,支还课税之半额。但英国商人,以十二个月为期,外国商人以九个月为期。只有葡萄酒、小葡萄干、精制丝物诸种货物,因已有其他的更有利益的酌量,故不适用此条例。这个议会条令所规定的赋税,在当时,还是唯一的外国货品的输入税。至若把这种支还及其他各种支还的请求期间延至三年,却是以后的事情。(乔治一世第七年法令第二十一号第十条)。

旧补助金以后所课的诸种赋税,有大部分是在输出时支还。但此通则有许多例外,所以,支还的学说,便不像制度初定时那样单纯了。

有些外国货品,输入量会大大超过国内消费的必要量,是早经预料到了的,所以,在其输出时,全部课税概行支还,就连旧补助金亦不保留其半额。在我国美洲殖民地未曾叛变以前,我们独占了玛利兰及威基尼亚的烟草。我们输入烟草约九万六千浩格斯赫德(Hogshead),国内消费据说还不及一万四千浩格斯赫德。这个余额是必须排除出去的。为了要便利这种巨额的输出(如果输出在三年内举行),遂允支还其全部赋税。

我们又独占(虽不是完全的独占,但极近于完全的独占)了我国西印度群岛的砂糖。所以,如果砂糖在一年内输出,则在输入之际所课的一切赋税均可支还;如果在三年内输出,则除了旧补助金的半额,其他一切赋税亦允支还(大部分货物输出之际,至今依然保留旧补助金的半额)。砂糖输入额,虽大大超过国内消费的必要额,但此种超过额,与烟草通常的超过额比,是颇不足观的。

有些货物,因为是我国制造家嫉妒的特殊对象物,遂禁止其输入,以供国内消费。但若支纳一定的赋税,即可任其输入,暂停以待输出。但在这样输出之际,所课的税是完全不支还的。我们的制造家,就连对于这种受限制的输入,亦不愿加以奖励;他们深恐屯栈的货物会偷运出一部分,来和他们自己的货物竞争。我们现在输入精制丝物、法国细白麻布与寒冷纱、绘花印花染色着色的棉布等物,即须受此种条例的拘束。

我们且不愿作法国货物的贩运者。法兰西被视为我国的敌人。我们与其让他们利用我们作媒介而获取利润,便毋宁放弃我们自身的利润。在法兰西货物输出之际,不仅旧补助金之半额不允支还,即第二次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税亦被保留。

根据旧补助金附则第四条,一切葡萄酒输出之际,所许支还之税,比较输入时所支纳之税之半额,遥为多数。似乎,立法院当时的目的,是要比普通一般,多把一点奖励给葡萄酒的贩运业。与旧补助金同时课纳或稍后课纳的其他赋税,有些如同所谓附加税,新补助金,三分之一补助金及三分之二补助金,一六九二年关税,葡萄酒的铸印费(Coinage on Wine),即允在输出时,全部支还。但这一切赋税,除了附加税与一六九二年关税,概在输入时以现钱支付;如此巨大的金额的利息,所费于贩运者甚巨,所以,希望此种货物的贩运贸易有利,就成了一种不合理的希望了。所以,所谓葡萄酒关税,只有一部分;法兰西葡萄酒输入每吨二十五镑的税(即一七四五年、一七六三年及一七七八年课加的赋税),就没有任何部分,允在输出时支还。一七七九年及一七八一年对于一切货物输入而附加的那两种百分之五的关税,在一切其他货物输出时既允全部支还,所以,在葡萄酒输出时,亦允其全部支还。一七八〇年特别课加在葡萄酒上的最后的赋税,亦允全部支还。因为保留的税额太重了,所以,这种恩典也许不能引起任何一吨葡萄酒的输出。这种规定,除了我国美洲殖民地,乃适用于一切依法准许输出的地方。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法令第七号,名为贸易奖励法,即给英国以欧洲一切生产物制造品供给殖民地的独占权。葡萄酒亦包括在内。但在海岸线如此广长的我国北美殖民地及西印度殖民地,我国统治权又如此微弱,居民且许以自己的船舶,把他们的未列举商品当初许运往欧洲各地,后又许运往芬尼斯特岬以南欧洲诸国,所以,这种独占权,恐怕是不大受人尊重的。即是说,无论在什么时候,他们也许都有方法,从运往的国度运回一些货物。他们要从出产葡萄酒的地方输入欧洲的葡萄酒,也许有些困难;他们要从葡萄酒课税繁重,其大部分又不能在输出时支还的国度如大不列颠输入欧洲的葡萄酒,亦是不大方便。但美洲与西印度群岛,既得与玛德剌岛自由交换他们各种未列举商品,玛德剌的葡萄酒(不是欧洲的出产物)便可直接输入美洲与西印度群岛了。一七五五年战争开始时,我国士官在我国全部殖民地所发觉的对于玛德剌葡萄酒的普遍的嗜好(这种嗜好,后来,又为这般士官带回到祖国,在那时以前,祖国尚不大流行此种葡萄酒),也许,就在这样的环境下养成的。后来,战事完结了。一七六三年(依乔治三世第四年法令第十五号第十二条),除了法国葡萄酒,一切葡萄酒均允在输出到殖民地时,支还所课纳的三镑十先令以外的赋税(因为,国民的偏见,不许奖励法兰西葡萄酒的贸易与消费。)。但这种恩惠敕赐的时候,到我国北美殖民地叛变的时间,相距未免太短了,所以,此等地方的风习,卒不能因此而有显著的变化。

在一切葡萄酒(除了法国葡萄酒)的支还上,殖民地由这法令所受恩惠,比较其他各国更大得多,但在大部分其他货物的支还上,殖民地所受恩惠却更小得多。在大部分货物输出到其他各国之际,旧补助金得支还半额。但这项法令,却规定除了葡萄酒,白棉布及棉纱一切欧洲或东印度生产制造的商品,在输出到殖民地时,不得支还旧补助金之任何部分。

支还制之设立,也许原来是为了要奖励贩运贸易。贩运船舶的运费,既概由外国人以货币支付,贩运贸易遂亦被假设为特宜于输金银归国。贩运贸易,虽不应受特殊的奖励,此种制度设立的动机,虽然非常可笑,但这种制度的本身,却似乎很为合理。这样的支还,决不能违反无输入税时的自然趋势,而驱使过大部分的资本,加入这一种贸易。那不过可以防止输入税完全把此种贸易排除。我们虽不应特别奖励贩运贸易,却亦不应加以沮害,我们应该像对待其他各种职业一样,任其自由。这种贸易,对于那一部分既不能投在本国农业,亦不能投在本国制造业,既不能投在国内贸易亦不能投在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资本,乃是一个必要的出口。

关税的收入,不但不会因此种支还而受损,且将因此种支还而得利,因在支还时,得保留一部分的赋税。如果全部赋税均被保留,则纳税的外国商品不能输出,从而,因缺少市场故,亦不能输入。如是,本可以保留的那一部分赋税,便无从纳入了。

有了这样的理由,那就令在输出时(无论是本国产物抑是外国产物),支还全部课税,亦是充分合理的了。在这场合,国产税的收入,诚不免稍受损失,关税的收入更不免受较大得多的损失;但产业之自然的均衡,劳动之自然的配分,(这多少要受扰乱于这种课税),却将因这种规定,而更为恢复起来。

但以上诸种理由,仅足证明在输出货物到完全独立的外国时,支还课税是合理的,并不能证明在输出货物到我国商人制造家享有独占权的地方时,亦是合理。例如,在欧洲货物输出到我国美洲殖民地时,支还课税,并不能使输出额,较大于无支还制度时的输出额。因我国商人制造家在那里享有独占权,所以,即令保留全税额,亦也许不致于减少运到那里去的输出额。所以,在这场合,支还仅足为国产税及关税的收入之损失,决不能改变贸易的状态,亦不能在任何一点上使其推广。至若在如何程度上,这种支还得被认为我国殖民地产业之妥当的奖励,或者说,在如何程度上,允许他们省免本国其他人民所不能省免的赋税,才有利于祖国,我打算在讨论殖民地时,再加以论述。

总之,我们必须常常了解,支还制度只在输出品真正输出到外国的时候有用。如果输出品会再秘密输入我国,支还制度就毫无用处。大家都知道,有些支还(尤其是烟草的支还),就在这情状下,屡屡被人滥用,并惹起了许多既有害于收入,复同样有害于公正贸易家的欺诈。

第五章 论奖励金

英国某种产业的生产物,常常请求输出奖励金;输出奖励金,亦有时真是发给。据称,我国商人制造家,赖有这种奖励金,乃能在外国市场上,与竞业者,以同样低廉或更为低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据说,输出量将从而加大,贸易差额遂亦较有利于我国。在外国市场上,我们不能像在国内市场上一样,给我们的工人以独占权。对于外国人,我们不能像对于本国人一样,强迫他们购买我国工人的货物。于是,想出了其次的最好的方法,即付钱给外国人购买。这个以贸易差额富国富民的方法,乃是重商学说所提倡的。

一般承认,奖励金只宜发给那种无奖励金即不能经营的商业部门。但无论什么商业部门,如果商人售货所得价格,可以偿还此货物制造乃至上市所投下的资本及其普通利润,那就令没有奖励金,亦必能继续经营。这样的商业,与其他在无奖励金状态下进行的诸商业部门,显明是立在一条水平线上,所以,亦不更急求奖励金之颁发。只有商人售货价格不足补还其资本及其普通利润的商业,或售货价格不足抵偿货物上市之实费的商业,才必需奖励金。奖励金之发给,乃所以补偿此损失,奖励他继续经营或开创一种被想象为得不偿费(每经营一次,投下的资本即亏蚀一部分,并且,如果一切其他商业都像这样的性质,全国资本亦不久就会破灭无存)的商业。

据观察,须赖奖励金经营的商业,在两国间,长期经营下去,必有一国常常亏本,即货物的售价少于货物上市的实费。奖励金的颁发,固可使这种商业的经营得以继续,但是,如果没有奖励金来补还商人货物售价上的损失,他自身的利害关系,不将驱使他改变资本用途,寻觅其他(得以货物售价偿还货物上市所用的资本及其普通利润)的职业吗?像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其他各种方法一样,奖励金的结果,亦不过强迫一国商业,使不流入自然的通路,却流入更不利得多的其他通路。

有一聪明博识的作者,著一小册,论谷物贸易,很明白地说出了,自从谷物输出奖励金第一次确立以来,输出的谷物的价格,依十分克己的评价算,已大过于输入的谷物的价格,依非常高的评价算,则其超过额,当遥遥超过于此期间付出的奖励金全额。他想象,按照重商主义的真确原理,这是明明白白的证明了,这种强制的谷物贸易,有利于国家;因为输出的价值如此超过了输入的价值,除了补还国家奖励输出所费的全部异常费用,尚大有余额。他不知道,这个异常的费用,换言之,这个奖励金,仅是谷物输出所实费于社会的极小部分。农业家用来栽种谷物的资本,亦须同样加以考虑。如果谷物在外国市场上所售的价格,不够在补偿奖励金以外,再补偿这个资本及其普通利润,则其间差额便是社会的损失,国民资财亦将减少那样多。但一般人所以觉得有颁发奖励金必要的理由,又使我们假设,谷物在外国市场上的售价,不够作上述那样的补还。

据说,自奖励金设立以来,谷物的平均价格已显著地下落。我曾努力说明,前世纪末叶,谷物平均价格已有多少跌落,在现世纪最初六十四年间,仍继续有此倾向。如果这种事实真如我所确信的那么真确,那就没有奖励金,亦必然会发生这种结果,而其发生似乎并不是奖励金的结果。法兰西不仅无奖励金,且在一七六四年以前,谷物输出尚受一般的禁止,但法兰西的谷物平均价格,和英格兰,是一样低落了。谷物平均价格上这种逐渐的低落,也许,既不能究局的归因于这一种条例,亦不能究局的归因于任何别一种条例,但宜归因于银的真实价值上的逐渐的不知不觉地腾贵(我已在本书第一篇,努力说明了现世纪行程中,这种现象曾发生于欧洲一般市场上),奖励金决不能有助于谷物价格的减低。

丰年,惹起异常输出的奖励金,一定会使国内市场的谷物价格提高到自然的程度以上。但这就是奖励金制度的公言的目标。歉岁,奖励金虽大都停止,但它在丰年所惹起的大输出,一定会屡屡多少使这一年的丰收不能救济别一年的不足。所以,无论年岁丰歉,奖励金都有一种趋势,要提高谷物的货币价格,使多少较高于无奖励金时国内市场上谷物价格所应有的程度。

在现实的耕作状态下,奖励金必然会有这种趋势,我想,那在稍有一点理性的人中,是不会有异议的了。但有许多人,以为奖励金有奖励耕作的趋势,而其奖励之方法有二。第一,他们以为,奖励金可以为农业家的谷物开放一个更阔大的外国市场,所以有增加谷物需要的趋势,从而,奖励谷物的生产;第二,他们以为,奖励金可以为农业家确保一个更好的(比在现实耕作状态下,无奖励金时,所可希望的价格更好)价格,所以有奖励耕作的趋势。他们以为,这个双重的奖励,因在长年期限内,可以增进谷物的生产,致使国内市场上谷价低落的程度,(在此期末尾的现实耕作状态下),除了抵杀奖励金提高谷价之程度,尚大有余。

对于这种意见,我的答复如下。由奖励金惹起的外国市场的推广,必定会在各年间牺牲国内市场。无奖励金便不会输出,但终因有奖励金而输出的谷物,设无奖励金,即可留在国内市场上,以增加消费而减低那商品的价格。据观察所得,谷物奖励金,像一切其他输出奖励金一样,将以两种不同的赋税,课加在人民身上。第一,人民必须纳税,以支付奖励金;第二,国内市场上商品价格必致提高,因人民大众莫不是谷物的购买者,所以,在这特殊商品上,由这种提高而生出的赋税,又必须由人民大众付纳。所以,就这特殊商品而言,第二种赋税远较第一种赋税为重。且假定,逐年平均计算,每输出一卡德小麦给奖励金五先令,只可使国内市场上这商品的价格,较在无奖励金时现实收获状态下所应有的价格,每布奚更高六便士,即每卡德更高四先令吧。这种假定,决不能称为太过。然而,就连在这种十分克己的假设上,人民大众,除了须担负每卡德小麦输出奖励金五先令以外,他们每消费一卡德,亦仍须支付四先令的高价。但根据上述那位聪明的谷物贸易论者所述,输出的谷物与国内消费的谷物之比,平均尚不过一与三十一之比。所以,如果他们所支付的第一种赋税为五先令,他所支付的第二种赋税便一定是六镑四先令。把这样苛重的赋税加在第一生活必需品上,必致于减缩劳苦贫民的生活品,不然,就必致于按照生活品货币价格的提高,而提高货币工资。如果生出第一种影响,必致于减缩劳苦贫民抚养子女教育子女的能力,从而,限制国内人口。如果生出第二种影响,又必致缩减雇主雇用贫民的能力,使他们所雇用的人数较少于无奖励金的场合,所以,又必致于限制一国产业。奖励金所引起的谷物的异常的输出,不仅会按照比例于国外市场与国外消费的推广,而减少国内市场与国内消费,且因其限制一国人口与产业,其最后趋势,必为沮害并抑制国内市场的渐次的推广,所以,长久下去,与其说它会扩大谷物的全市场与全消费,便毋宁说会缩减谷物的全市场与全消费。

又据一般人设想,谷物的货币价格的这种提高,因可使这商品更有利于农业家,必能奖励这商品的生产。

关于这种意见,我的答复如下。如果奖励金的结果,是提高谷物的真实价格,换言之,是使农业家,能以同量谷物,按照当地劳动者的一般生活状态(无论是丰厚,是中平,抑是贫啬),维持更多数的劳动者,情形也许真会如此。但奖励金显明不能有这种结果,任何人为的制度均不能有这种结果。奖励金所能大大影响的,不是谷物的真实价格,只是谷物的名义价格。这种制度所课加在人民大众身上的赋税,于付纳者固为一苛重的负担,于收受者则利益极小。奖励金的其实效果,与其说是提高谷物的真实价值,毋宁说是降落银的真实价值。使等量的银,不仅只能交换较小量的谷物,且只能交换较小量的其他一切国产商品。因为,谷物的货币价格,支配其他一切国产商品的货币价格。

谷物的货币价格支配劳动的货币价格。劳动的货币价格,必须常常足够使劳动者能够购买一定量的谷物,够他在丰厚的、中平的或贫乏的生计状态(那究竟如何,须看社会情状是进步,是停滞,抑是退步而定。社会上的雇主,必须按照社会的情形来维持劳动者的生计)下,维持他自身和他的家庭。

谷物的货币价格,支配一切其他土地原生产物的货币价格。在改良的任何阶段中,这一切土地原生产物的货币价格,一定会和谷物的货币价格保持一定的比例——虽然这种比例,会因改良阶段不同而不同。例如牧草、干草、屠肉、马、马粮,从而内陆运输及大部分国内贸易,其货币价格均受支配于谷物的货币价格。

谷物的货币价格,因可支配一切其他土地原生产物的货币价格,遂得支配几乎一切制造业原料的货币价格。谷物的货币价格,因可支配劳动的货币价格,遂得支配制造艺术及勤劳的货币价格。因可支配二者,故得支配完全制造品的货币价格。劳动的货币价格,一切土地生产物劳动生产物的货币价格,都必然会按照比例于谷物的货币价格而或腾或落。

所以,奖励金的结果,虽可使农业家售卖谷物的价格,由每布奚三先令六便士腾至每布奚四先令,并比例于其生产物的货币价格的腾贵,而支纳地主以货币地租;但若谷物价格这样腾贵的结果,现在四先令所可购得的任何种类的国产商品,均不较多于以前三先令六便士所可购得的,那农业家与地主的境遇,就都不能由此种变化而有多大改进。农业家的耕作不能有多大进步;地主的生活不能有多大改良。谷物价格的这种提高,虽可在购买外国商品时,给他们以些微的利益,但在购买国产商品时,便一点利益也不会有。然而,农业家的费用,就几乎全部用来购买国产商品,地主的费用亦有大部分用来购买国产商品。

由矿山丰沃而起的银价低落,可平均(或极近似于平均)影响于商业世界的大部分,故于特殊一国,不是什么重要的事体。由此而起的一切货币价格的腾贵,虽不能使受者实际更为富裕,却也不能使受者实际更为贫乏。金银器皿的价格,实际会更低落下来,但其他一切物品的真实价值,却必恰如旧时。但若银价跌落的原因,是特殊国家的特殊地位或政治制度,则其影响仅及于一国,就成了极为重要的事体了。这种事体,不但不能使任何人实际更为富裕,却有使一切人实际更为贫乏的趋势。一切商品的货币价格腾贵——在这场合,是这一国所特有的现象——有多少阻抑国内各种产业的趋势,从而,使外国国民能比本国工人,以较小量的金银,提供几乎一切种类的货物,不仅在外国市场上,而且在本国市场上,使本国的工人削价售卖。

西班牙葡萄牙因特占有金银矿山,遂得以金银分配于欧洲其他各国。因之,这两种金属自然会在西班牙葡萄牙略为低廉,而在欧洲其他各国略为昂贵。但其差,不应较大于运输及保险所费。因其容积小而价值大,运输费不成大问题;至若保险费,亦必与任何其他等价值货物的保险费相等。所以,如果这两国不用政治制度,加大这种特殊情状的不利益,那他们由这种特殊情状而蒙受的苦痛,一定是极小的。

对于金银输出,西班牙课以赋税,葡萄牙且加以禁止,以致输出须负担秘密输出的费用,从而,使这两种金属在他国,价值如此高出于西葡二国。秘密输出的费用,概须加在其价值中。设以堰阻流水,迄堰既满,则水必从堰上溢出,好像没有堰阻一样。禁止金银输出,亦类于此。禁止金银输出,不能在本国保留本国所能使用的程度以上的金银量。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限制了这一国在铸币上,在金银器皿上,在镀金上,在金银装饰品上,所可使用的金银量。如果他取得了这个数量,就譬如堰已满了,以后流入的全部水流,均必外溢。于是,西葡二国,虽禁止金银输出,但每年从西葡二国输出的金银,依然极近似的等于其每年输入的金银。好像堰内的水必较深于堰外的水一样,由这种限制而抑留在西葡二国的金银量,与他们土地劳动年产物比例而言,必较大于其他诸国的金银量。堰头愈高愈强,则堰内堰外水深程度的差亦必愈大。所以,课税愈高,禁令所立的刑罚愈严峻,警察官执行法律愈周到严格,则西葡二国金银对土地劳动年产物所持的比例,与其他诸国的这种比例相较,其间之差亦必愈形巨大。据说,其间差额是极可观的。于是,在西葡二国,家家都滥用金银的器皿,而在思想起来,配享此种奢华的其他诸国,反而觉得缺如。此种贵金属的过剩,必然会使金银低廉,或者说,必然会使一切商品昂贵,遂致于沮害西葡二国的农业与制造业,使诸外国得比较二国,在本国的生产制造上,以较小量的金银,供给彼等以许多种类的原生产物,及几乎一切种类的制造品。课税及禁止的作用,有不同的两途。那不仅大大低减西葡二国贵金属的价值,且因其抑留不愿抑留的一定量的金银,致使其他诸国贵金属的价值略高于与此相反的场合,从而,使其他诸国与西葡二国通商,得享受两重的利益。倘能将此水门开放,则堰内之水减少,堰外之水增加,两方不久就会平衡。同样,倘能撤除此种课税与禁令,则西葡二国之金银量大减,其他诸国之金银量得稍增,此等金属的价值及其对土地劳动年产物的比例,不久就会在一切国家间归于平衡,或极近似的归于平衡。西葡二国,由金银的这种输出而忍受的损失,全然是名义上的、想象上的。他们的货物的名义价值,他们的土地劳动年产物的名义价值,诚将跌落,而比较以前,得以较小量的金银代表,但其真实价值必依旧,所能维持所能支配所能雇用的劳动量,亦必依旧。他们的货物的名义价值跌落了,所余金银的真实价值必腾贵,于是,比较往昔为通商为流通而使用的较大的金银量,现今所有的数量虽较小了,但所能应答的目的,则与往昔无二致。流往外国的金银,决非无所谓的流往外国,那必然会带回等价值的某种物品。这种货物,又决不能全然是游惰者只消费不生产者的奢侈品消耗物。游惰者的真实财富与收入,既不能由这种异常的金银输出而增加,其消费亦不能由此而大增。所以,由此带回来的货物,也许有大部分,至少也有一部分,是材料、工具、食料,以雇用勤劳人民维持勤劳人民。勤劳人民,必能再生产他们所消费的全价值及其利润。于是,社会死资财的一部分,得一变而为活资财,从而比较往昔,能推动更大量的产业。其国土地劳动年产物,马上会有一点增加,再过几年,便会大有增加。其国产业现今所受的最苛重的负担之一,就这样除去了。

西葡二国不合理政策,其作用如是,谷物输出的奖励金,其作用亦必如是。耕作的实际状态无论如何,谷物输出的奖励金,总会使国内市场上的谷物价格,略昂于无奖励金的场合,并使外国市场上的谷物价格略低于无奖励金的场合。又因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多少支配一切其他商品的平均货币价格,所以,此等奖励金又会大大减低国内银的价值,略为提高外国银的价值。这种奖励金,使外国人(尤其是荷兰人)能够以较廉(不仅比较在无奖励时他们所出的代价为廉,且比较在同样有奖励金时我们自己所出的代价为廉)的价格吃我国的谷物。关于此事实,有一卓越的权威作者马太·德克尔先生,曾为我们确凿言之。这种奖励金,使我们的工人不能像在无奖励金时那样以小额的银而提供我们的货物,却使荷兰人能以较小量的银提供他们的货物;使我国制造品,无论在何处,均须略昂于无奖励金时,并使他们的货物,无论在何处,均可略廉于无奖励金时,从而,使他们的产业,比较我国的产业,得多享受两重的利益。

这种奖励金,因在国内市场上,所提高的,与其说是我国谷物的真实价格,毋宁说是我国谷物的名义价格;所增加的,与其说是一定量谷物所能维持所能雇用的劳动量,毋宁说是这一定量谷物所能交换的银量,所以,必致于沮害我国制造业,然又无大补于我国农业家或乡绅。固然,这两者的荷包,都会因此而多有一点点货币收入;固然,要使他们大部分相信那于他们并无极大的补益,也许有点困难;但若货币跌价,货币所能购买的劳动量、食料量,各种国产商品量都减少,那么,即令其数量增加,由此而得的补益,亦就不过是名义上想象上的了。

在大社会中,受这种奖励金的实在的益处的,或者说,能受这种奖励金的实在的益处的,也许只有一种人。即谷物商人或谷物的输出者输入者。丰年,奖励金必致于使谷物输出量较大于无奖励金的场合;并且,因为那可以使今年的丰收,不能救济明年的不足,又必致在歉岁,使谷物输入量较大于无奖励金的场合。在丰年歉岁,那都可以增加谷物商人的业务。但在歉岁,这种奖励金就不但可以使他比较在无奖励金时(如此,今年的丰收,即可多少救济明年的不足)能够输入较大量的谷物,且可以较好的价格并从而以较大的利润售卖谷物。所以,据我所见,最热心赞成此种奖励金的继续与更新的,亦就是这一群人。

我们的乡绅,在课外国谷物输入以重税(那在收获中平的时候,便等于禁止),给本国谷物输出以奖励金时,似乎是仿效我们的制造家的行为。由这一种制度,他们取得了国内市场的独占权;由别一种制度,他们努力防止国内市场停积谷物过多。总之,他们是由这两种方法,提高他们的商品的真实价值的。在这一点,他们和制造家所采取的方法,是一样的。制造家亦会同样采取这两种方法,来提高许多种制造品的真实价值。但他们不曾注意谷物及其他各种货物间本有巨大的根本的差别。以独占国内市场的方法,或以奖励输出的方法,使毛织物麻织物得以较好的价格(比无独占权无奖励金时较好)出售,那是可能的,因为由这种方法,不但提高了此等货物的名义价格,而且提高了此等货物的真实价格。你使此等货物等于较大量的劳动与生活品;你不仅增加了此等制造家的名义利润、名义财富与名义收入,并且增加了他们的真实利润、真实财富与真实收入;你使他们能够过较优裕的生活,或在那特殊制造业上,雇用较大量的劳动。你实际奖励了此等制造家,使国内的勤劳量,比较无此制度时,得有较大的数量,导入他们那一方面。但这种制度,如果适用到谷物方面来,那你所提高的就只是谷物的名义价值,不是谷物真实价值。你不能增加农业家的真实财富与真实收入,亦不能增加乡绅的真实财富与真实收入。你不能奖励谷物的栽培,因为你不能使谷物能够养活能够雇用更多数的栽培谷物的劳动者。按照事物之自然,谷物的真实价值就是有定的,不能因其货币价格改变而改变。输出的奖励金,国内市场的独占,都不能提高谷物的真实价值。最自由的竞争,亦不能使它低减。走遍全世界,谷物的真实价值,亦等于谷物按照当地劳动者一般生活状态(无论是丰厚,是中平,抑是贫乏)所能维持的劳动量。毛织物麻织物不是支配的商品。一切其他商品的真实价值,并非最后受测量受决定于毛织物麻织物。谷物却不然。一切其他商品的真实价值,都是最后受测量受决定于各自平均货币价格对谷物平均货币价格所持的比例。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虽有时会一世纪和一世纪不同,但其真实价值却不随此种变异而变异。随这种变异而变异的,只是银的真实价值。

国产商品输出的奖励金,都不免遭受两种抗议。第一,是对重商主义一切方法之一般的抗议:即违反自然趋势,使一国产业,有一部分被迫而流入较少利益的通路。第二,是对这种方法之特殊的抗议:即不仅驱使一国产业,有一部分被迫而流入较少利益的用途,且将被迫而流入实际不利的用途。无奖励金即不能经营的贸易,必然是一种损失的贸易。谷物输出的奖励金,即须遭受第二种抗议。它无论从哪一点说,亦不能促进他们所要促进的那种商品的生产。在乡绅们要求建立此种奖励金时,虽然是模仿商人制造家,但商人制造家完全理解了他们的利害关系,其行动亦往往受这种理解的指导,乡绅们却并没有此种完全的理解。他们对于国家收入,加上了一个极大的失费;对于人民大众,加上了一个极重的赋税;但对于他们自己的商品,却没有在任何可以眼见的程度上,增加其真实价值。且因略为减低了银的真实价值,实际尚在若干程度上沮害国家的一般产业;因土地改良程度必然取决于国家的一般产业,所以,他们不但没有促进他们的土地的改良,且从而加以多少的阻滞。

人们其实应该这样想,为奖励一种商品的生产,生产奖励金的作用,要较输出奖励金为更直接。此外,生产奖励金,只以一种赋税课加于人民,即他们必须纳税,以支付奖励金。生产奖励金,不但不会提高这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且有减低它的倾向。所以,他们不但不会因此而支纳第二种税,他们所支纳的第一种税,亦将因此而至少可得一部分的补还。不过,生产奖励金,是不常颁发的。重商主义听确立的偏见,使我们相信,国民之富,直接得自生产者少,直接得自输出者多。输出,因为是更直接的带货币归国的方法,遂更受优遇。据说,生产奖励金,据经验所诏示,又比输出奖励金更易受欺诈。这种说法真确到什么程度,我不知道。但输出奖励金,往往滥用到许多欺诈的目的上,却是大家都知道的。但这一切方策的发明者,商人与制造家并不情愿在国内市场上,他们的货物,会陷在蓄积过剩的情状下。生产奖励金,有时会惹起这种情状,输出奖励金,却将使过剩部分送往外国,使国内残留部分货物的售价得以提高,所以,实在能够防止这种情状发生。因此,在重商主义各种方策中,输出奖励金便成了他们最爱好的一种了。我就知道,有许多种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荷包里面,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定部分的货物的输出。这种方策施行顺利的结果,虽然大增了国产的商品,却仍能在国内市场上,把他们的货物的价格提高到一倍以上。但是,在这种方策应用到谷物方面来的时候,则因其可以减低谷物的货币价格,其作用遂大异于此。

在某特定的场合,亦颁给类似于生产奖励金的某种东西。盐渍渔业及鲸鱼业所得的吨次奖励金(Tonnage Bounties),或可视为带有此种性质。这种奖励金,据说,有使此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较廉于在无此等奖励金的场合。从别方面看,则我们又必须承认,其结果与输出奖励金的结果相同。赖有它,国内资本,遂有一部分的用途,所提供于市场的货物,其价格尚不足补偿其费用及资本的普通利润。

此等渔业的吨次奖励金,虽无补于国之富,但以其可增加船舶及水手之数,所以,或可被认为有补于国防。用这种奖励金来维持国防(像维持常备陆军一样),比较维持一个大的常备海军(如果我可以用这名词),所需费用也许有时会更小得多。

但虽有这种辩护,下述那诸种考察,仍不免使我相信,至少,在颁给这诸奖励金之一的时候,立法院是大大受了欺骗。

第一,渔船奖励金似乎太大了。

自从一七七一年冬渔开始以来,直到一七八一年冬渔完毕,鲸鱼船的吨次奖励金,为每吨三十先令。在这十一年内,苏格兰鱼船捕捞的鱼总数为三十七万八千三百四十七桶。在海边捕获即行盐渍的鱼,称为海条。但要运到市场去售卖,仍须附加一定量的盐,成为商用鱼,再上包。在这场合,三桶海条,每每改装为商用鱼二桶。所以,在这十一年间,所获商用鱼,计有二十五万二千二百三十一桶又三分之一。在还十一年间,付出的吨次奖励金,总计十五万五千四百六十三镑十一先令,即海条每桶得八先令二便士又四分之一,商用鱼每桶得十二先令三便士又四分之三。

鱼盐渍时,所用之盐,有时是苏格兰产,有时又是外国产,但均可免纳一切国产税而交付给鱼之盐渍业者。但普通,苏格兰盐每布奚,现今须纳国产税一先令六便士,外国盐每布奚须纳十先令。据假定,鱼每桶须用外国盐大约一布奚又四分之一。若用苏格兰盐,平均便须二布奚。如果鱼是输入以待输出,则全免纳盐税。如果是输入以供国内消费,则无论所用为外国盐抑为苏格兰盐,每桶均仅纳一先令。鱼一桶所需用的盐,即令根据最低的假定,亦必需一布奚,然而,苏格兰对于这一布奚的盐,却仅课税一先令。我们知道,在苏格兰,外国盐通例皆用以盐渍鱼类。自一七七一年四月五日至一七八二年四月五日,输入的外国盐,共计九十三万六千九百七十四布奚,每布奚重八十四磅。苏格兰盐交付给鱼渍场之盐量,却不过十六万八千二百二十六布奚,每布类仅五十六磅。这样看,渔业所用的盐,便主要是外国盐了。此外,每桶鱼输出,又付奖励金二先令八便士。渔船捕获的,又有三分之二以上是输出的。所以,综合这一切来计算,你就会知道,在这十一年间,渔船捕获鱼一桶,若取苏格兰盐渍,则在输出时,所费于政府者,计十七先令十一便士又四分之三;在输入以供国内消费时,所费于政府者,计十四先令三便士又四分之三;若以外国盐渍,则在输出时,所费于政府者,计一镑七先令五便士又四分之三;在输出以供国内消费时,所费于政府者,计一镑三先令九便士又四分之三。良好商用鱼一桶的价格,最低十七先令或十八先令,最高二十四先令或二十五先令;平均约为一畿尼。

第二,盐渍鱼业的奖励金,是一种吨次奖励金,按照比例于船舶的载重量,非按照比例于船舶在渔业上的勤惰与成败。我恐怕,有许多开出去的船舶,不以捕鱼为目的,而以捕奖励金为唯一目的。一七五九年,奖励金为每吨五十先令,但苏格兰全部渔船所获,却不过海条四桶。在这一年,海条每桶,单就奖励金一项而言,已须费政府一百一十三镑十五先令;商用鱼每桶,则所费为一百五十九镑七先令六便士。

第三,有吨次奖励金的盐渍渔业,每每用载重二十吨至八十吨的大渔船或甲板船。这种捕鱼法,也许是从荷兰学来的,是更适宜于荷兰地位而更不适宜于苏格兰地位的。荷兰陆地与鱼大批伏处的海相距甚远,所以,这种渔业的进行,非利用甲板船不可,因甲板船可携带充足的水料食料,以备远海之航行。但苏格兰的希伯利德或西部群岛、席德兰群岛及北部海岸西北部海岸,总之,渔业经营的主要邻近各地,却到处都是海湾,伸入陆地,即被当地称为海湖者。此等海湖,即为鱼来游此海时所群集的地方。且因此种鲈鱼(我相信,还有许多种其他的鱼)来游之时期,颇欠常规,所以,小舟渔业乃最适宜于苏格兰的特殊地位。如此,渔人一经捕得鱼,即可携上岸来盐渍或生食。每吨三十先令奖励金,固可给大船渔业以大奖励,但必然会成为小舟渔业的一个障碍。小舟渔业,因无如此的奖励金,故不能与大舟渔业,在同样的条件上,以盐渍鱼提供于市场。于是,在未有大舟渔业以前颇为可观的小舟渔业,之前据说曾雇用不少海员,但现今却几乎全然凋落了。关于此种在今日已经十分凋零且无人过问的小舟渔业,以前曾有若何规模,我必须承认,我不能说出何等十分正确的话。小舟渔业既无奖励金可得,所以,关税吏盐税官,都不曾记下何等的记录。

第四,苏格兰有许多地方,一年内,在某一季节,普通人民所食的鱼,并不见少。可使国内市场上鱼价格跌落的奖励金,对于境遇决不丰裕的同胞民众大多数,也许是一个颇大的救济。但大渔船奖励金,决没有这样良好的作用。最适宜于供应国内市场的小舟渔业,曾为它所破坏;每桶二先令八便士的附加输出奖励金,又使大渔船所捕鱼有三分之二以上输到外国去。在前此三十年至四十年之间,大渔船奖励金尚未设立,我相信,那时盐渍鲸鱼每桶的普通价格为十六先令。在前此十年至十五年之间,小舟渔业尚未完全破灭,据说,那时盐渍鱼每桶的普桶价格为十七先令至二十先令。在最近五年间,平均每桶二十五先令。但这种高价,也许应归因于苏格兰沿海各地的鱼实际不足。并且,我又必须指出,与鱼同时卖却的桶(那种桶价,包在上述各种价格内),自从美洲战事开始以来,已经涨价约一倍,即由大约三先令涨至大约六先令。我又必须指出,我所采纳的往时诸价格报告,并不是完全一致首尾符合的。有一个知识甚正确经验甚丰富的老人,便对我说,五十余年以前,良好商用鱼一桶的普通价格为一畿尼。我以为,那还可以看作是平均价格。但我认为,这一切报告有一个共同点,即国内市场上鱼的价格,并不曾因大渔船奖励金而减落。

此等渔业家,在领受此等丰厚的奖励金以后,如果仍能以往时通常的同一价格或较高价格,售卖他们的商品、他们的利润,便有非常加大的希望了。就某些人说,情形如此,亦并不是不可能的。但一般说来,我却有理由相信情形决非如此。这种奖励金的通常结果,是奖励轻率的企业家,使冒险经营他所不了解的事业,于是,由他们怠惰无智所引起的损失,虽有政府加以非常的优遇,亦不足予以补偿。一七五〇年,第一次以每吨三十先令奖励金奖励盐渍鱼业的法令(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二十四号法令),又敕立了一个合股公司,资本五十万镑,纳资人(除了上述那诸种奖励,如上述的吨次奖励金,如每桶二先令六便士的输出奖励金,如盐税一律免纳)得在十四年间,每纳资一百镑,即可取得每年受取三镑的资格,而由关税征收长官,每半年支付半额。这家大公司的经理及指导员均住伦敦。但除这公司以外,又公布在国内各海港,设立资本总额不下一万镑的渔业公司为合法。这些比较小的渔业公司的经营,虽由经营者自行负责,得利失利都需自己担任,但一样可以取得同一的年金以及各种奖励。大公司的资本不久就满额了,于是,在国内各港,又设立了好几家渔业公司。但虽有这一切大奖励,这一切公司,无论大的小的,几乎全失去了他们资本的全部或大部,现在,这种公司的痕迹,亦一点不见了,盐渍渔业现今几全部由私人投机家经营。

如果某一种制造业为国防所必需,则常常仰给其物于邻国,未必就是聪明的办法。如果这一种制造业非奖励即不能在国内维持,则课其他一切产业部门以赋税,备在国内维持这一种制造业,亦未必就是不合理的。对于英国制造的帆布及火药,其输出奖励金,也许都可根据这个原理而予以辩护。

课人民大众的产业以赋税,备支持特种制造家的产业,得称为合理者,殊属罕见。但虽如此,在人民大众均享有较大收入,不知如何使用其全部收入的极顶繁荣时期,对于所爱好的制造业,颁给如此的奖励金,亦就像作别种无谓的花费一样,不足奇怪。在公的费用上,在私的费用上,大富都屡屡可以作大愚之解嘲。但在一般困难与艰难时期,犹继续此种浪费,其错谬便非普通可比了。

所谓奖励金,有时即是支还,故不能与真正的奖励金一概而论。例如,输出精砂糖的奖励金,即可说是赤砂糖黑砂糖在精制地方所课赋税的支还。输出精制丝物的奖励金,即可说是生丝卷丝输入税的支还。输出火药的奖励金,即可说是硫磺硝石输入税的支还。按照税关的用语,输出时所得的恩典,只在输出时货物形态同于输入时的场合,得称为支还。如果输入以后,其形态曾经某种制造业改造,则因其名称已改,放在新名称项下的恩典,便叫做奖励金。

对专长所业的技术家与制造家,公众所给予的赏金,亦不能与奖励金一概而论,赏金虽可奖励异常的技巧与技能,从而提高各职业上现雇各个工人的竞争心,但不足使一国资本违反自然趋势,以过大的比例流入特种的职业。这种赏金的趋势,不是破坏诸职业的均衡,却是使各种职业的作业得尽其可能而达于完善与完全。此外,赏金所费极轻;奖励金所费极大。单就谷物奖励金一项而言,有时,每年所费于公众者,即在三十万镑以上。

奖励金有时被称为赏金,支还亦有时被称为奖励金。但我们应时常注意于事物的性质,不必管它的名称。

旁论谷物贸易及谷物条例

世人对于确立谷物输入奖励金的法律及与此有关的诸制度,大都加以赞赏。我在未曾指出这种赞赏全然不当以前,是不能把论奖励金这一章结束的。特一考察谷物贸易的性质及与谷物贸易有关系的英国法律,即可充分说明我此说之真理。这题目太重要了,所以,这个旁论,就令长些,亦是正当的。

谷物商人的贸易,包含四个不同的部门。这四个部门,虽有时由一人之身兼任,但按其性质,实在是四种不同的独立的贸易。即,第一,对内商人的贸易;第二,国内消费品的输入商人的贸易;第三,供外国消费的国内生产物的输出商人的贸易;第四,贩运商人的贸易,即输入谷物以待输出。

对内商人的利害关系,无论骤然一看,是怎样与人民大众的利害关系相反,但在极歉乏的年度,却是恰好一致。他情愿按照真实歉收所必需的程度,尽量提高谷物的价格,但若再比这程度更高,就决不于他有利了。价格的提高,可以沮害消费,使一切人,尤其使下等阶级人民节省而经济。但若提得太高了,则消费的沮害过甚,致令一季节的供给超过一季节的消费,以致下次收获物已经进来,上次收获物犹有残余,那他就危险了。他的谷物,不仅会依自然的原因而损失颇大部分,且其残余部分,将不得不以较数月前遥为低廉之价格出售。但若提高的程度不足,则消费的沮害未足,致令一季节的供给,短于一季节的消费,那他不仅会损失他一部分应得的利润,且将使人民在一季节将要完毕之前,遭逢饥馑(不是缺乏的困难)的可怕的恐慌。为人民的利益计,他们每天、每星期、每月的消费,宁愿与一季节的供给,尽其可能,正确的保持着比例。对内商人的利害关系,亦复如是。尽他判断能力所及,以按近于这比例的比例,供人民以谷物,他售卖谷物的价格必最高,所得利润必最大。收获情状如何,其逐日逐星期逐月的售卖额如何,他是知道的。这种知识,使他能够多少正确的,判定人民所得的供给,究与此比例相差几何。于是,他就令只愿一己的利益,全然不顾到民众的利益,就连在不足的年度,他亦一定能够像聪明的船长有时待遇船员的办法一样,待遇人民大众,即在他预先看见了粮食快要缺乏了,他就叫他们减食。固然,有时船长顾虑太过,在实际没有必要的时候,亦使他们减食,使他们感到不便。但这种不便,比较起来,并不很大。他们有时由船长行为不谨慎而蒙受的危险、痛苦与破灭,才真是惊人呢。同样,有时,对内谷物商人贪欲过度,致超过季节不足所必需的程度而提高谷物价格,但人民由此种行为(这可有效的使他们避免季节之末的饥馑)所感受的不便,比较起来,亦是很小的。他们有时由季节开始即行廉售而蒙受的不便,才可怕呢。并且,这种过度的贪欲,于谷物商人自身,亦是很有害的;他不仅会因此而蒙受一般人的厌憎,而且,就令他能够避免这种厌憎的影响,他亦不能避免下述那一种困难。即,在季节之末,必然会残留在他手上一定量的谷物,并且,如果下一季节是丰收的,他这残留额的售价,又必远较贪欲不大过度的场合为低。

如果一个大国的收获物全部,得由一大会社的商人占有,那为他们的利益计,也许真会像荷兰人处置摩洛哥的香料一样,为了要提高一部分存货的价格,便把存货的大部破坏或委弃。但对于谷物,这样广泛的独占,就便凭借于法律的暴力,亦是不易建立的;并且,在法律准许贸易自由的地方,最不易为少数大资本(虽则可以购取谷物的大部分)势力所垄断所独占的商品,就要算谷物。一国收获的全部谷物的价值太大了,少数私人的资本是不能少数购买的;即令其能少数购买,然其生产方法又将使此种购买全然不能实行。在任何文明国家,都以谷物的年消费额为各种商品中之最大者。所以,一国勤劳,每年用以生产谷物的部分,亦必较大于每年用以生产任何其他物品的部分。在它第一次从土地收获出来之后,亦必较任何其他物品分配于较多数所有者之间。这种所有者,决不能像一群一群的独立制造家一样,集居在一个地方,却必然会散居在国内各隅。此种最初的所有者,或直接供给其邻近地域的消费者,或供给其他对内商人而间接供给此等消费者。对内谷物商人的人数(包括农业家及烙面师),必较多于经营任何其他商品的商人;且因其散居各处,要加入一般的团结,又更不可能。在歉岁,如果其中有一个商人,发觉了他所有的谷物,已有许多不能以通行的价格在季节之末售脱,他决不会想维持此价格,坐贻竞业者竞争者以利益而贻自身以损失。他将立即减低此价格,希望在新收获出来之前,把他的谷物售去。支配一个商人行为的动机及利害关系,又将支配其他一切商人,强迫他们都在他们所能判断的限内,以于季节丰歉最为合宜的价格,售出他们的谷物。

关于现世纪及前此二世纪欧洲各地粮食不足与饥馑之情形,有些记载颇为可靠。试在这诸地中,任择一地之经过而细心检考之,我相信,我一定能够发现粮食不足的情形,决不曾发因于对内谷物商人的团结,却只发因于真正的不足。那有时在特殊场合是肇因于战争的浪费,但在最多数的场合,却是肇因于天年的不顺。其次,他又会发现饥馑发生的原因,只是政府强蛮以不适宜的手段,救济粮食不足的不便。

在各部分均得自由通商自由交通的广大产谷国内,由最不顺天年而起之粮食不足,亦不能大至产生饥馑。若能处之节俭经济,那就连最稀少的收获亦可在略为紧缩的情状下(像普通丰收在略较丰泽的情状下那样),维持一样多的人数一年。最不良的天年,莫过于过度的干旱及过度的霪雨了。但因谷物可栽于高地,亦同样可栽于低地,可栽于湿气最重之地,亦同样可栽于易受干旱之地。所以,有害于低地的霪雨,可有利于高地;有害于高地的干旱,又可有利于低地;所以,在大旱与多雨的年度,吾人收获虽均将远逊于气候顺适的年度,但无论是大旱抑是多雨,一国某一部分的损失,都可在相当程度上,由别一部分的利得而抵偿。在产米诸国内,作物不仅需要极湿润的土壤,而且,在稻长期间,尚有时须浸在水里,所以,干旱的影响,遂遥为可怕。然而,就连在这样的国内,干旱亦不见得会那么普遍,以致在政府允许自由贸易时,亦必然会惹起饥馑。数年前,孟加拉的大旱,也许只会惹起极大的粮食不足,而后来所以会转为饥馑,也许因为是东印度公司的职员,曾以不适宜的条例,不审慎的限制,加在米的贸易上面。

政府如要救济粮食不足的不便,遂命令一切商人,以被假定为合理的价格售卖他们的谷物,结果或是妨碍他们提供谷物上市,以致在季节之初,即产生饥馑,或是(假设他们会提供谷物上市)使人民并奖励人民赶快消费,以致在季节之末必然会产生饥馑。无限制无拘束的谷物贸易自由,既然是防止饥馑的痛苦之唯一有效的方法,所以亦是缓和粮食不足的不便之最好的药方。因为真正粮食不足的不便,是不能救济的,那只能缓和。没有一种商业比谷物贸易,还更值得法律之充分的保护;亦没有一种商业比谷物贸易,还更需要这种保证;因为没有一种商业比谷物贸易,更容易受一般人的憎厌。

歉岁,下级民众,辄谓其困苦为谷物商人之贪欲所造成。于是,谷物商人遂成为他们憎恶愤怒的目标。在这场合,他不要说图取利润,他还会日在完全破灭的危险中,其仓库为民众之暴力所掠夺破坏。但谷物商人图取大利润的时候,亦就是谷物价格昂贵的歉岁。他通常与某一些农业家订约,在一定年限内,按一定的价格,供他一定量的谷物。这个契约价格之订定,必按照假设为中度合理的价格,即按照普通平均的价格。那在晚近歉岁以前,普通约为小麦每卡德二十八先令;其他各种谷物每卡德的契约价格,亦按此为准。所以,谷物商人遂得在不足的年度,以普通价格购买而以较高得多的价格售卖他谷物的大部。这是一种异常的利润。但这种异常的利润,只足使其所业与其他商业立在平等地位,只足补偿他在其他场合,由此商品之易腐性或其价格意外变动之频繁性而生的许多损失。这种事实,只要看看谷物贸易比任何其他商业,没有更多的发大财的机会,就会充分明白。他们只能在不足的年度获取大利润,但他受一般人憎恶的年度亦即是不足的年度。因此,稍有品格及财产的人,多不愿加入此种职业,这种职业,遂致于委弃在那一群下流的商人之手。在国内市场上,介在生产者及消费者间的中间人,便几乎只有磨坊工人、烙面工人、制粉工人、面粉经售人以及一大群困苦的小贩了。

欧洲往时的政策,对于一种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商业,不但不曾抑退一般人对它的憎恶,反之,且视此种憎恶为正当而加以奖励。

爱德华六世第五年及第六年法令第十四号,规定凡购买谷物或谷粒,不愿再拿出来售卖的人,应被视为犯法的垄断者,初犯,处以二个月的禁锢,没收谷物的价值;再犯,处以六个月的禁锢,没收的价值加倍;三犯,处以头手枷刑,任皇帝随意处以禁锢之刑,并没收其动产之全部。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往昔的政策,亦不比英格兰昔时的政策为良。

我们的祖宗,似乎曾想象,人民向农业家购买谷物,必较向谷物商人购买为廉,因为他们生怕谷物商人会超过农业家所要求的价格,而为自己需索异常的利润。所以,他们要竭力消灭他的商业。他们甚至于要竭力防制生产者与消费者间有任何中间人存在。他们对于所谓谷物垄断者或贩运者所营商业所加的许多限制,意义便是如此。那时,没有特许状,证明其人诚实公正,即不许经营此种商业。依据爱德华六世的法令,则非经三治安判事认可,又决不能取得此种特许状。但是,就连有了这样的限制,以后,亦仍被认为不足,所以,依据伊利沙白的一个法令,有权颁发此种特许状的,就只有四季治安裁判所了。

欧洲古时的政策,就在这情状下,努力规律农村最大的职业——农业,而其规律之原则,则与规律都市最大职业——制造业之原则,完全不同。这种政策,使农业家除了消费者,或他们直接的谷物经售者、垄断者及贩运者,即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顾客,因而强迫他们不但要经营农业家的职业,而且必须经营谷物批发商人及零售商人的职业。反之,在制造业方面,欧洲古时的政策,却在许多场合,禁止制造家兼营开店的生意,不许他们零售他们自己的货品。一种法律的用意,是要促进国家的一般利益,或者说,使谷物趋于低廉,但行之不得其法。别种法律的用意,却要促进特种人——店老板的利益,因为依照当时人的假设,这种人将为制造家所连累而贱卖,如果允许制造家零售,这种人的生意就会破灭。

但是,即令制造家有开设店铺零售货物之权利,亦不能连累普通店老板,使其贱价售卖。投在店铺内的资本部分,必从制造业上提取出来。因要使其所业与他人所业立在一条水平线上,他这一部分资本既必须取得制造家的利润,所以那一部分资本亦必须取得店老板的利润。例如,假设在他所居住的那特殊市场上,制造业资本及小卖业资本的普通利润均为百分之十。那在制造家自行开店零售的场合,他在店铺中每售去一件货物,即须取得利润百分之二十。当他自工厂搬运货物至店铺时,他对于货物所估的价格,必然是他向零售店老板所能索取的批发价格。如果估价较低于此,他的制造业资本的利润,便失去了一部分。当货物在他自己店铺内售去时,如果出售值格,较低于其他店老板所售价格,那他的小卖业资本的利润,亦就失去了一部分。所以,在这场合,他对于同一件货物,虽似已取得加倍的利润,但因这种货物曾继续充作两个不同资本的部分,所以,对于他投下的资本,他所取得的却其实是单一的利润。如果他所得利润较少于此,他就是损失者,换言之,他投下他全部的资本,不曾与大部分邻人取得同一的利益。

制造家所不许为者,农业家却许在相当程度上为之。即,以一己之资本,分投于两种不同的职业。即,以一部分投在谷仓及干草场上,以供应市场上不时的需要,而以其余部分用来耕作土地。但他投下后一部分,所得利润既不能较少于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所以,他投下前一部分,所得利润亦不能较少于商业资本的普通利润。实际投来经营谷物商人职业的资本,无论是属于被称为农业家的人,抑是属于被称为谷物商人的人,都不免要有等量的利润,来补偿如此投资的这资本所有者,并使他的职业得与其他职业立在同一水平线上,使他不致于见异思迁。被迫而兼营谷物商人职业的农业家,并不能在市场上,比任何其他谷物商人在自由竞争的场合,以更廉的价格售卖他的谷物。

得以全部劳动用在单一的作业上,于劳动者颇有利益;得以全部资本投在单一的职业上,亦于经商人有同样的利益。劳动者将从此获得一种技巧,使他能以同样的两只手,完成遥为多量的作业;同样,经商人亦将从此取得一种便易的顺手的经商方法(买卖货物的方法),使他能以同量的资本经营遥为多量的业务。劳动者一般得因此而以遥为低廉的价格,提供他们的作品;经商人亦将一般因此而得以遥为低廉的价格(比较以资财及心思,用在多式多样的对象物上的场合),提供他们的货物。大部分制造家,都不能像周到的活动的小卖商人——他们的唯一业务,便是批发的购买货物,再零星的售卖货物——那样,以如此低廉的价格,零售他们自己的货物。大部分农业家,更不能像周到的活动的谷物商人——他们的唯一业务,是批发的购买货物,贮集在大谷仓内,再零星的售卖出去——那样,以如此低廉的价格,把他们自己的谷物零售给往往相距四五百里的都市上的居民。

禁止制造家兼营小卖业的法律,加紧了资本用途的这种分割。强迫农业家兼营谷物商人职业的法律,却妨碍了这种分割的进行。这两种法律,都显然侵犯了天然的自由,所以都是不正当的;因为不正当,所以都是愚策。为了任何社会的利益,这一类的事情,都是不应加紧,亦不应妨碍的。以劳动资本兼营无经营必要的职业者,决不能使邻人贱价售卖,从而伤害他的邻人。他也许会伤害他自己,并大都会伤害他自己。谚云,兼营一切事业的不富。法律应该以人民各自的利益,委托于人民自己。人民因处在当地,所以,比较立法官,定然更能够了解他们自身的利益。但在这二种法律中,最有害的,又是强迫农业家兼营谷物商人职业的法律。

这项法律,不仅妨碍了如此有利于社会的资本用途之分割,而且同样妨碍了土地之改良与开垦。强迫农业家不专营一业而兼营二业,即是强迫他把资本分作二部,而仅把一部分投在耕作事业上,但若他有售卖全收获(一经收获,即行售卖)于谷物商人之自由,他全部资本就会立即归还土地,用来购买更多的耕牛,雇用更多的雇役,俾在更优良的情状下改良土地和耕作土地了。如果强迫他零售他自己的谷物,他就不得不全年常常以资本一部分,保留在他的谷仓及干草场中,再不能像无此种法律时候那样优良的,以同量资本耕作土地。所以,此种法律,必要会妨碍土地的改良,不但不能使谷价低廉,且有减少谷物生产,从而提高谷物价格的趋势。

除了农业家的业务,最有助于谷物栽种事业的业务,其实就是有适当保护及奖励的谷物商人的职业,像批发商人的职业有助于制造家的职业一样,谷物商人的职业亦有助于农业家的职业。

批发商人,因可提供制造家以现成的市场,其货物一经制成,即将被他们取去。有时,且在其货物未经制成以前,预先支付货物的价格,所以,使制造家能够把他全部的资本(有时,且较这全部为多)不断地投在制造业上,使他所制成的货物,比较非亲自把货物卖给直接消费者及零售商人不可的场合,遥为多量。批发商人的资本,既一般足够补偿许多制造家的资本,所以,他和他们间的这种来往,会使一个大资本的所有者,情愿支持许多小资本的所有者,并在他们非此即有破产危险的损失与不幸中,予他们以援助。

农业家及谷物商人间的同一种类的来往,设能普遍地确立起来,则所带来的结果亦必同样有利于农业家。农业家得因此而以其全部资本(甚至于较全部为多),不断地投在耕作事业上。他们这种职业,诚然更容易罹受诸种意外,但有了这种来往,那就无论在哪一种意外中,他们亦可寻到他们寻常的顾客——富裕的谷物商人。他情愿支持他们,亦能够支持他们。并且,他们亦不必像现在这样,一味依赖地主的宽容及地主管事人的慈悲。设能(那恐怕是不可能的)把此种来往普遍地立即地确立起来;设能立即把全部农业资本从其他一切不相宜的职业移归相宜的职业——土地的耕作事业;设在必要时,为支持扶助这个大资本的作业,能立即供以别一个几乎同样大的资本,那么,单是这种事态的变更,将在国内的全地面上引出如何巨大、如何广阔、如何急激的改良,就恐怕是不很容易想象了。

爱德华六世的法令,尽量禁止生产者与消费者间有中间人存在,从而努力消灭了一种贸易。这种贸易的自由进行,本来不仅是缓和粮食不足的不便之最上策,而且是预防这灾祸之最上策。除了农业家的职业,最有利于谷物生产事业的,便是谷物商人的职业了。

这法律的峻严,赖后跟数项法规而和缓了不少。这数项法规,一步一步的,允许在小麦价格不超过每卡德二十先令、二十四先令、三十二先令、四十先令,谷物得行囤积。最后,查理二世第十五年法令第七号,再规定在小麦价格不超过四十八先令一卡德时(其他谷粒的价格,以此为准),一切不是垄断者(Forestallers即购入谷物,再在三月内在同一市场售卖的人)的人,囤积谷物或购买谷物以待售卖,都被认为合法。对内谷物商人所曾享受过的贸易自由,总算依据这项法令而完全取得了。

乔治三世第十二年的法令,几乎废止了其他一切取缔囤积及垄断的古代法令,但对于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的法令所设的限制,独未撤废,故仍继续有效。

但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的法令,却在某程度上,把两个极不合理的世俗的偏见认为正当。

一、这个法令,假设小麦涨价至每卡德四十八先令,其他各种谷物亦按此比例涨价,则谷物囤积特易有害于人民。但据我们前所叙述,则谷物显然无论价格如何,对内谷物商人的囤积,也不致于有害于人民;而且,四十八先令虽可视为颇高的价格,但在不足的年度,这价格就连在收获以后那一刻(那时,新收获物尚不能卖出任何部分,所以,就连一个无智识的人,亦不会假设新收获物的任何部分会被囤积以妨害人民),亦是常常发生的。

二、这个法令,假设在一定的价格下,谷物最易为人所垄断,即最易为人所购占,俾不久再在同一市场内出售,以致妨害民众。但是,如果商人会购占谷物,送往特殊市场或留在特殊市场,俾不久再在同一市场内出售,那一定因为依他判断,在这特殊场合,这市场不能全季得到如此丰厚的供给,不久即将涨价。如果他的判断错了,价格并非不久即行上腾,那他就不仅会损失如此投下的资本的全部利润,且因储藏谷物,必须有所费失,所以如此投下的资本亦将损失一部分。如此,他所害于自身的,必遥较重大于民众所受的损害。民众固然会在这特定的开市日,为他的垄断所阻碍,以致不能得到供给,但此后,他就能在任何开市日,以恰好同样低廉的价格,供给他们自身。反之,如果他的判断是对的,那他就不但无害于人民大众,且将提供他们以一最重要的贡献。这使他们更早就能够感到粮食不足的不便,从而,使他们不致于后来痛烈的感到这种不便(如果价格的低廉鼓励他们不按合季节的实际不足,而为急速的消费,那就一定会如此痛烈感到这种不便)。如果不足是真实的,那为人民计,就最好是把这种不便尽可能平均分配于一年的各月、各星期、各日。谷物商人的利害关系,使他研究如何可以尽其可能,准确地去做这一件事。任何其他人,都没有这种利害关系,亦没有这种知识,更没有这种能力,来准确处理这一件事。所以,这一件最重要的商业上的活动,当然应当全然委托于他。换言之,至少,在国内市场的供给上,谷物贸易是应当任其完全自由的。

对于囤积与垄断之世俗的恐惧,可比拟于对于妖术之世俗的恐怖与疑惑。以妖术而被问罪的不幸的妖术者,无涉于不幸事件之发生;以囤积垄断而被问罪的人,亦同样无涉于不幸事件之发生。法律取缔告发妖术,使人们无力为满足自己的恶意,而以此种想象的罪名,控告他们的邻人,亦就取去了奖励并支持这种种恐怖与疑惑的大原因,从而,有效的消灭了这种种恐怖与疑惑。同样,恢复国内谷物贸易的完全自由的法律,也许,亦能够有效地消灭世人对于囤积与垄断之恐惧。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虽有各种缺点,但与法典中任何法律比较,对于国内市场供给的增丰及耕作的增进那两点,亦恐更有贡献。国内谷物贸易所曾享受过的自由与保护,全依这项法令取得了。在国内市场的供给及耕作的增进那两方面,用国内贸易来促进,都遥为有效,用输入贸易输出贸易来促进,都遥为逊色。

根据那位论述谷物贸易的著者的计算,则大不列颠每年平均输入的各种谷物量与每年平均消费的各种谷物量之间,所持比例不过一比五百七十。所以,在国内市场时供给那一方面,国内贸易的重要必五百七十倍于输入贸易。

根据同一作者的计算,大不列颠每年平均输出的各种谷物量,不过占年产额的三十分之一。所以,在耕作的增进(即提供本国产物以市场)那一方面,国内贸易的重要亦必三十倍于输出贸易。

我不大相信政治的算术,亦不要证实此二种计算正确。我所以在这里引述,不过为了要说明,在一个最有思虑最有经验的人看来,谷物的外国贸易与国内贸易比较,是怎样更不重要啊。奖励金设立前那几年的谷价的大低廉,也许有理由,在相当程度上,归因于查理二世的这项法令的作用。因为,这项法令在前此约二十五年的时候颁布的,那已有充分的时间产出这种结果。

至若,关于其他三部门的谷物贸易,我有极少的几个字已可充分说明我所要讲的话。

第二,输入外国谷物供国内消费的商人的贸易,显然有助于国内市场的直接的供给,故在如此程度上,亦直接有利于人民大众。其趋势为略减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非减少谷物的真实价值,换言之,不会减少谷物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如果输入是随时自由的,农业家及乡绅们每年出售谷物所得的货币,也许会比输入常被切实禁止的现在更少。但他们所得的货币,将有更高的价值,将可购买更多量的其他物品,雇用更多量的劳动。他们的真实财富与真实收入,虽被表现为较小量的银,但不会比现在更小;他们所能耕种所愿耕种的谷物,亦不会比现在更少。反之,由谷物的货币价格跌落而起的银的真实价值的腾贵,既可略略减低一切其他商品的货币价格,亦可使其国产业在一切外国市场上取得若干利益,从而,有奖励并增进其国产业的趋势。但国内谷物市场的范围,必与种谷国的一般产业,换言之,必与生产他物、占有他物,或占有他物价格、备与谷物交换的人数,保持着比例。在一切国家,国内市场都是最近的最方便的谷物市场,所以,亦同样是最大的最重要的谷物市场。由谷物平均货币价格跌落而起的银的真实价值的腾贵,既有扩大最大又最重要的谷物市场的趋势,所以,不但不会沮害谷物生产,而且有奖励谷物生产的趋势。

查理二世第二十二年第十三号法令,规定在国内市场上小麦价格不过每卡德五十三先令四便士时,小麦输入,每卡德须纳税十六先令;在国内市场上,小麦价格不过每卡德四镑时,小麦输入,每卡德须纳税八先令。但前一价格,只在一世纪以前,非常不足的时候发生过;后一价格,则据我所知,是从来未曾发生过。但是,这法令便在小麦未涨至后一价格以前,仍规定须课如此的重税;在小麦未涨至前一价格以前,所课赋税,殆无异禁止其输入。至若其他各种谷物,其输入之税率与赋税,与其价值比例而言,亦几乎是同样的重。而况,此后的法令,又把这种税加重了。

歉岁,人民由此种法律的严格施行所受的苦痛,也许是很大的。但在歉岁,此种法律往往由一时的条例而停止施行,即在有限的期间内,允许外国谷物输入。这种暂行条例的必要,充分说明了这普通法律的不当。

歉岁,人民由此种法律的严格旅行所受的苦痛,也许是很大的。但在歉岁,此种法律往往由一时的条例而停止施行,即在有限的期间内,允许外国谷物输入。这种暂行条例的必要,充分说明了这普通法律的不当。

对于输入的这种限制,虽先于奖励金而设立,但所本之精神与原则,则与此后的奖励金,完全一样。但有奖励金制度以后,这种或他种输入限制政策,就无论本身是怎样有害,亦成了必要了。倘若在小麦价格不及每卡德四十八先令或不大超过此数时,外国谷物得自由输入,或其输入仅须纳小额的赋税,那么,假设有奖励金,就一定有人会贪图奖励金的利益,再把谷物输出,不但大有损于公众收入,并且,以推广本国产物市场(非外国产物市场)为目的的制度,亦就完全错乱了。

第三,输出谷物供外国消费的商人的贸易,当然于国内市场供给的增丰,毫无直接的贡献,但有间接的贡献。不必问此供给通常出此何种来源——在本国生产呢,抑从外国输入呢?但若其国通常所生产的谷物或通常所输入的谷物,不较多于通常所消费的谷物,则国内市场之供给就永远不会丰饶。但是,在一切普通的场合,如果剩余额不能输出,则生产者将按度国内市场上仅仅消费所需而生产谷物,决无意生产剩余,输入者亦将按度国内市场上仅仅消费所需而输入谷物,决无意输入剩余。似此,供给此种货品的商人们,殆无日不提心吊胆,恐怕货物不能售脱,所以,市场不大会有存货过剩,只常有存货不足的情形。输出的禁止,限制了其国的改良与耕作,使其供给不超出本国居民的需要。输出的自由,却使其国耕作事业推广以供给外国。

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四号法令,规定谷物输出,在小麦价格不超过每卡德四十先令,其他各种谷粒的价格以此为准时,即不受禁止。帝十五年,又将此种自由扩大,即在小麦价格不超过每卡德四十八先令时,允其自由输出;帝二十二年,就无论价格如何高了。固然,在如此输出时,尚须付国王以磅税,但因一切谷粒,在关税表中,评价均甚低,故此磅税,在小麦仅为每卡德一先令,在燕麦仅为每卡德四便士,在其他各种谷粒仅为六便士。威廉玛利治世第一年,又由确立奖励金的那个法令,规定在小麦价格不超过每卡德四十八先令时,事实上,已不再征收这小额的税。威廉三世第十二年第二十号法令,又公然无论价格如何高,把这小额的税撤去了。

如是,输出商人的贸易,就不仅有奖励金为之奖励,且较对内商人的贸易遥为自由了。依着上述诸项法令中的最后一项,在任何的价格上,谷物也可囤积以待输出;但除了在价格未超过每卡德四十八先令时,谷物是不许囤积以待国内售卖的。据上所述,对内商人的利害关系,决不能和人民大众的利害关系相反。输出商人的利害关系,却可以,也真有时和人民大众的利害关系相反。在本国正愁粮食不足时,邻国亦患饥馑,那输出商人的利害关系,或将使他输往邻国的谷物量,大大加重本国粮食不足的灾难。此等法令的直接宗旨,不是国内市场的供给丰饶;却在奖励农业的口实下,使谷物的货币价格尽量提高起来,从而,使国内市场上的不足现象尽量延续下去。沮害输入的结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时,国内市场亦只能仰给于本国的生产。奖励输出(在价格已高至每卡德四十八先令时)的结果,就连在大大不足时,国内市场亦不得享受本国生产物的全部。在有限期间内禁止谷物输出,并在有限期间内免除谷物输入税的暂行法律,为英国所不得不常常采用。这事实已可充分说明其一般制度之不当。设令其一般制度妥当,则有何种理由须屡屡放弃其一般制度呢。

设一切国家均仿用自由输出自由输入的自由制度,则大陆内所分成的许多国家,必无异大国内所分成的许多省。据推理,据经验,大国内诸省间的对内贸易自由,都不仅是缓和粮食不足的最上策,而且是防止饥馑的最上策;大陆内诸国间的输出贸易输入贸易的自由,亦复如此。大陆愈是广大,大陆各部分间水运陆运的交通愈是容易,其中任何部分受此二种灾难的机会,必愈是稀罕。一国的不足,很容易就能由他国的丰收而得救济。但不幸,完全采取此种自由制度的国家,还极少数啊。谷物贸易的自由,几乎在一切地方均多少受着限制;有许多国家,限制谷物贸易的不合理的法律,且往往加重粮食不足的不可避免的不幸,使成为可怕的饥馑的灾难。这种国家,对谷物的需要,是常常如此巨大而急切,所以,邻近小国,若已同时觉得粮食有些不足,再给他们以供给,怕就会陷自身于同样可怕的灾难。因此,一个国家采用了这种最恶的政策,往往会使别一国不敢采用原来最善的政策,因这一种行为,会在相当程度上因此而成为危险的不慎重的行为。无限制的输出自由,于大国之危险性,是更少得多的,因大国生产遥为巨大,无论输出谷物量如何,供给都不致于大受影响。在瑞士一邦或意大利一小国内,也许尚有时有限制谷物输出的必要。但在英格兰法兰西那样的大国,却不见得会有这样的必要。而且,使农业家不能随时运送货物到最好的市场,亦显然是为了公众功利的观念,国家的理由,而把正义的常法牺牲了。立法院这种行为,除了在迫不得已的场合,是不应该有的,是万难原谅的。如果真要禁止,那就只有在谷物价格非常高的时候,才应该禁止谷物输出。

关于谷物的法律,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可以比拟于关于宗教的法律。对于现世生活的生存,以及对于来世生活的幸福,人民关心太切了,因此,政府必须服从他们的偏见,并且为了确保公众的稳静,而确立他们所是认的制度。也许就因为这个缘故,关于这两种大事,我们就不大能够确立合理的制度了。

第四,贩运商人的贸易,是输入外国谷物以待再输出,亦有助于国内市场上供给的增丰。此种贸易的直接目的,虽非售谷物于国内,但他往住愿意如此做。并且,就使如此出售所得的货币,远较在外国市场上所可期望的数额为小,他亦愿意如此做。因为,如此,他可以省免上货及下货,运送及保险那各种费用。以贩运贸易为媒介而成为他国仓库堆栈的国家,其居民不常感到缺乏。贩运贸易虽可减低国内市场上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但不曾从此减少它的真实价值。那只会略略提高银的真实价值。

在大不列颠,因外国谷物输入须纳重税,而其中大部分又无支还,所以,就连在一切普通的场合,贩运贸易亦是事实上受着禁止。而在异常的场合,粮食不足虽然使我们有以暂行法律停止征课此种赋税的必要,但又往往禁止输出。实施这一类法律的结果,谷物贸易就在一切场合,都事实上受着禁止了。

这一类法律,本与奖励金制度之确立有关,一向被人推称,实则没有被人推称的价值。英国的改良与繁荣,常常被人说是此等法律的结果,其实,很容易就可依据其他的原因,而加以说明。英国法律保证了一切人均得享有其自身劳动的结果。只要有这种保证,那就令有这些以及二十条其他的不合理的商业条例,亦可致英国于繁荣之境。而且,由革命而完成的这种保证,又和奖励金的确立,几乎是在同一时候呢。在可以自由而安全的向前努力时,各个人改善其自身境遇的自然的努力,是一个如此强有力的原理,那就令没有任何的帮助,亦能单独的致社会于富与繁荣,而且,不仅如此,那还可克服无数的顽强的障碍——人为的法律,常常拿这诸种障碍来妨害这种努力的作用,虽然这诸种障碍的结果往往会多少侵蚀这种努力的自由,减少这种努力的安全。在大不列颠,产业是十分安全的;虽不能说完全自由,但与欧洲各国比较,总是一样自由或者更为自由。

大不列颠最繁荣最改良的时期,虽后于这诸种法律(与奖励金有关的法律)的确立,但我们决不能因此便说大不列颠繁荣改良的原因是这诸种法律。那亦后于国债,但能说国债是大不列颠繁荣改良的原因吗?

与奖励金有关的这一类法律,殆与西班牙葡萄牙的政策,有恰好相同的趋势。即在实行此类法律的国内,略为减低贵金属的价值。但是,西班牙葡萄牙也许应该为最贫乏,英国却无疑是欧洲最富的国家。他们境遇上的这种差异,很容易就可由下述二种原因说明。一、输出金银,在西班牙须纳税,在葡萄牙受禁止,而这种法律的施行,复受严厉的监视,所以,在这两个每年有六百万镑以上金银输入的国家,一定比在实施谷物条例的英国,有更直接且更有力得多的作用,使金银的价值跌落。二、在这两国,这种不良政策的影响,无一般的人民自由与安全,为之抵消。在那里,产业既不自由,亦不安全,世间的及超世间的政治又陷入如此状态,即令没有其他原因,即令其通商条例之贤明程度,一如今日他们大部分通商条例之愚谬程度,亦足单独的使他们现在的贫穷状态成为恒久的现象。

乔治三世第十三年第四十三号法令,关于谷物条例,似乎立起了一种新的制度,那在许多方面,都比旧制度更好,但在某一两点上,却也许没有那样好了。

这个法令规定中等小麦价格腾至每卡德四十八先令,中等黑麦豌豆蚕豆的价格腾至三十二先令,大麦的价格腾至二十四先令,燕麦的价格腾至十六先令时,凡供国内消费的输入,均得免纳高率赋税,而代以小额的税。在小麦,仅每卡德六便士;其他各种谷粒,亦以此为准。关于其他各种谷粒,尤其是关于小麦,国内市场得容纳外国供给之价格,就比从前更低得多了。

同一法令,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每卡德四十先令(先前是四十八先令)时,则小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五先令),即行停止发给;大麦价格涨至每卡德二十二先令(先前是二十四先令)时,则大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二先令六便士),即行停止发给;燕麦粉价格涨至每卡德十四先令(先前是十五先令)时,则燕麦粉输出的全部奖励金(二先令六便士),即行停止发给;黑麦的奖励金,由三先令六便士减至三先令,其价格涨至二十八先令(先前是三十二先令)时,奖励金即停止发给。如果奖励金的不当,真有如我上文所说,那就越是停发得早,越是数目减少,就越是优良了。

同一法令,又允许在谷物价格最低的场合,设输入的谷物堆在堆栈,同时用两把锁(一把是国王的,一把是输入商人的)锁住,那就可以为再输出而免税输入谷物。但这种自由,只通行于大不列颠二十五个海港,那全是主要的海港。其余大部分海港,也许没有专为此用的堆栈。

就以上各点说,这项法令就显然改良了旧时的制度。但这法令,又规定燕麦价格不超过每卡德十四先令时,每输出一卡德,即可得奖励金二先令。对于这种谷粒的输出,亦好像对于豌豆蚕豆的输出一样,以前从来不曾发给过奖励金。

这法令,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每卡德四十四先令时,即禁小麦输出;黑麦价格涨至每卡德二十八先令时,即禁黑麦输出;大麦价格涨至二十二先令时,即禁大麦输出;燕麦价格涨至十四先令时,即禁燕麦输出。这几种价格,都似乎太低了,并且,就在奖励金(其发给,以强迫输出为目的)停止发给的那一个价格上,全然禁止输出,亦似乎很不妥当。停止发给奖励金之价格,应当更低得多才对;不然,就应该在更高得多的价格上,尚允许谷物输出。

就以上诸点说,这项法令又较旧时的制度为劣。但是,就令有这一切缺点,我们犹应像批评梭罗法律一样,对于这种法令作如次的批评。即,其本身虽不是至善的,但已经是当时利害关系,偏见,及气质所能容纳之至善的了。这也许会在适当的时机为更好的法制,开出一条进路。

下述二种计算,因要解释并证明本章关于盐渍鱼业所说的话,所以,附录在这里。我相信,读者可信赖它们的正确。

第一个计算,记载了苏格兰十一年间的大渔船数,搬出的空桶数,所捕得的鱼桶数,每桶海条及每桶满装时所得的平均奖励金。

第二个计算,记载自1771年4月5日至1782年4月5日输入苏格兰的外国盐量及制盐厂无税交付渔业的苏格兰盐量。并附录其每年平均数。

外国盐每布奚重八十四磅;英国盐每布奚重五十六磅。

第六章 论通商条约

若有某一国,受条约束缚,只许某一外国某种货品输入,而禁止其他各外国这种货品输入,或课其他各外国某种货品以税,而独免课某一外国这种货品,那商业上受惠之国,至少,其国的商人制造家,必然会从这种条约取得大利益。这种商人制造家,在待他们如此宽宏的国内,享受了一种独占权。这个国家,遂成了他们货品的一个更广阔又更有利的市场。更广阔,因为其他诸国的货物不是排除,就是课以更重的税,故能多多吸收他们的货物;更有利,因为受惠国商人,在那里享受了一种独占权,故比较在一切国均得加入自由竞争的场合,往往能以更好的价格售去他们的货物。

这样的条约,虽可有利于受惠国的商人及制造家,但必不利于施惠国的商人及制造家。由此,他们赐给了某外国以一种有害于他们自己的独占权;比较在一切国均得加入自由竞争的场合,他们须常常以更昂贵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的外国货品。他们用以购买外国货品的那一部分本国生产物,却又必致于更为低廉,因两种对换的物品,其一低价乃是其他高价的必然结果,或不如说是同一回事。所以,其国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大都会因此种条约而减少。但这种减少,不能目为积极的损失,却只是减少他本来可得的利益。他出售货物的价格,虽较无通商条约时所可售得的价格为低,但售价总不致于不及所费;并且,像发给奖励金一样,他所得价格,决不会不足补偿运送货物上市所投的资本及其普通利润。否则,这种贸易就不能长此继续。所以,就连施惠国经营此种贸易亦是有利的,唯有利程度不及自由竞争之场合而已。

有些通商条约,却根据与此很不相同的原理,被假设为有利。有时,通商国给某一外国某种货品以妨害本国的独占权,只因为希望在二国间的全部商业上,本国每年所售,得较多于每年所购,以致金银的差额年年皆有利于己。一七〇三年英葡通商条约,就根据这原理而博得非常的赞赏。以下便是这条约的直译文,仅有三条:

第一条——葡萄牙神圣的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承继人的名义,约定在未受法律禁止以前,以后永远准许英国罗纱及其余各种毛制品照常输入葡萄牙。但须依从以下的条件。

第二条——英国神圣的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承继人的名义,必须以后永远准许葡萄牙产的葡萄酒输入英国,无论何时,亦无论英法二王国是和是战,并无论输入葡萄酒时所用的桶为勃浦(pipes)为浩格斯赫德(hogsheads)抑为其他的凯斯克(casks),均不得在关税或赋税这一类名义下,亦不得在任何其他的名义下,对于此种葡萄酒,直接或间接要求更多的东西。即比同量法国葡萄酒所纳的关税或赋税须减除三分之一。如果将来有一天,这言明的关税上的减除,竟在某一形式上被侵害,则葡萄牙神圣的国王陛下,再禁英国罗纱及其余各种毛制品输入,亦就是正当而合法的。

第三条——两国全权大使相约负责得各自君主批准条约后,在两个月内交换批准的文件。

这条约,规定葡萄牙国王在禁止英国毛织物输入以前,有以同一条件准许英国毛织物输入的义务,即在禁止以前,不得把税额提高。但他没有义务,比任何其他国(比方说法兰西或荷兰吧)毛织物输入条件,以更好的条件,准许英国毛织物输入。但英吉利国王,却有义务,比法兰西葡萄酒(这,最常与葡萄牙的葡萄酒竞争)输入条件,以更好的条件,准许葡萄牙的葡萄酒输入,即减税三分之一。就这一点说,这条约就显然于葡萄牙有利,而于英国不利了。

但,这条约偏偏被称扬为英吉利商业政策上一种杰作。葡萄牙每年从巴西所得的金,都较多于其国国内贸易在铸币及器皿形式上所能使用的数量。如以剩余额抛置或锁闭于金柜中,未免损失太大了,但在其国之内,又不能寻得有利的市场,所以,即令禁止输出,亦必输出以交换在国内有更有利的市场之物品。其中,有大部分,是每年输往英吉利,以交换英国货物,或间接从英国交换其他欧洲各国的货物。巴勒梯君曾得报告,谓平均每周,由利斯朋来的周期邮船带至英国之金,即在五万镑以上。这数额恐近于夸张。果如此,则一年将总计在二百六十万镑以上了,那比较巴西每年所提供的想象的数额,还要更大。

数年前,我国商人曾失去葡王好感。有些特权,非经条约规定,只为葡王自由恩赐(那也许是请求的结果,但结果,葡萄牙人却取得了英王更大得多的恩惠、防御、与保护)者,就或被侵犯,或被撤回了。于是,通常最称扬葡萄牙贸易的人,亦表示此种贸易的有利程度并不如他们通常所想象。他们所说的这样的金的年输入,就有大部分,甚至于差不多全部分,不是为的英国的利益,只是为的欧洲其他各国的利益;每年由葡萄牙输入英国的水果与葡萄酒,几乎抵消了输往葡萄牙的英国货物的价值。

就假设这全部是为的英国的利益,而其总额又较大于巴勒梯君所想象,这种贸易,仍不能根据这种理由,便说比较其他输出品价值等于输入品价值的贸易,为更有利益。

其实,在这输入额全部中,只有一极小部分能被假设,是用来年年增加国内器皿或铸币之量。其余必送往外国,以交换若干消费可能品,但若这种消费可能品是直接由英国生产物购买,那就一定比较先以英国生产物购买葡萄牙的金,再以金购买这种消费可能品,为更有利于英国了。直接的消费品的对外贸易,必较迂回的消费品的对外贸易为有利。而且,要从外国运一定量外国货物至本国市场,在前一种贸易,所需资本必较少于在后一种贸易,而且少得多。设其国产业,仅以较小部分生产适合葡萄牙市场需要的货物,以较大部分生产适合其他市场需要的货物,而英国所需要的消费可能品,便为这其他诸市场所有,那么,不亦于英吉利更为有利吗?在这方法上,英国要获得他所需用的金及消费可能品,比较在现今的方法上,恐怕只须使用更少得多的资本吧。于是,英国便有了一种节省下来的资本,可以用来为其他的目的,用来推动追加量的产业,生产追加量的年产物了。

即令英国完全不与葡萄牙通商,英国在器皿上、铸币上、外国贸易上,所需的金的年供给全部,仍不难于获得。像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凡能给金以相当价值的人,总可以在某个处所,取得他所需要的金。而且,葡萄牙年年剩余的金,是仍须输出的,那虽不必为英国取去,但必为某其他国取去,但其他国又必像今日英国一样,乐以相当的价格,把这部分的金售卖出去。在购买葡萄牙的金时,我们是直接购买;在购买其他各国(除了西班牙)的金时,我们是间接购买,出价必略为昂。不过,这差额太小了,不值得公众注意。

据说,我国的金几乎全部来自葡萄牙。对其他各国的贸易差额,则或不利于我国,或无大利于我国。但我们应当记着,我国既从某一国输入了越多的金,则从其他各国所输入的金,自不免越少。对于金,亦好像对于其他各种商品一样,其有效需要,在任何一国,都有限量。如果我国从某一国输入这有限量的十分之九,则从其他各国输入的金,就不过是这有限量的十分之一了。而且,年年从某数国输入的金,越是超过我国在器皿上铸币上所必要的分量,则向其他各国输出的金,亦必越是增多;近世政策之最无意义的目标——贸易差额,对某些国而言,越是有利于我国,则对其余诸国而言,就越加会显出不利于我国的模样。

英国无葡萄牙贸易即不能存立那一个可笑的观念,竟在最近战争快要完结的时候,使法兰西及西班牙甘冒不违,请求葡王驱逐一切英船离港,并为安全起见,迎法兰西或西班牙的守备队入港。倘葡王竟接纳其外弟西班牙王所提出的不名誉的条件,英国所得而免除的不便,或将遥较丧失葡萄牙贸易的不便为大。即英格兰若可避免下述那一个负担,得以全力向着单一的目的,那就再来一次战争,亦尚可以自卫。但在这次战争进行中,英格兰却有一个国防上毫无设备的极弱的同盟国——葡萄牙,事事得英格兰来扶助。无疑,葡萄牙贸易的丧失,会给当时经营此种贸易的商人以颇大的困难,使他们在一二年内不能寻得任何其他同样有利的投资方法。然而,英格兰从这一个引人注目的商业政策,蒙受的不便,却也许就在于此。

金银的逐年的大输入,既不是为的器皿,亦不是为的铸币,却只是为的外国贸易。迂回的消费品的对外贸易,以这二种金属作媒介,几乎比较以任何其他的货物作媒介,都更为有利。金银既是普遍的商业手段,所以,比任何其他的商品,亦更容易为人接受而换得货品;又因为它们的容积小价值大,所以,由一地到一地,来来往往,运输所费,又几乎比较任何其他的商品为少,从而,其物由运输而减损的价值亦比较小。在一切商品中,殆没有一种,有金银那样,便于在某一外国购买而仅仅为了再在其他外国售脱以交换某种货品了。葡萄牙贸易的主要利益,就在于使英国各种迂回的消费品的对外贸易,更为便易。这虽不能说是首位的利益,但无疑是一个颇可观的利益。

一国在器皿上及铸币上,仅需逐年输入极小量的金银,已可逐年加以补充。那种设想,是十分明白的。我们虽不与葡萄牙直接通商,这小量的金银,亦很容易就能在某处取得。

金匠的职业,在英国虽极可观,但每年售出的大部分新器皿,实皆由旧器皿熔解制成。所以,我国在器皿上每年所需的补充并不很大,那有极小额的年输入就行了。

就铸币而言,亦复如是。我相信,没有谁会想象,在晚近金币改铸以前,那十年间每年八十万镑以上的铸造,有大部分是每年用来增加国内一向流通着的货币。在铸币费由政府支办的国家,就连铸币内含的金银有充分的标准重量,其价值亦决不能比等量的未铸金属的价值,更大许多。为什么呢,因为要以一定量的未铸金银交换铸币内等量的金银,有到造币局交涉的麻烦,且须延迟数星期。不过,任何国的流通铸币,均不免有大部分有多少磨损,或由其他情形而低于其标准。在英国,则在晚近改铸以前,就很有这种情形,金币低于标准重量的程度常在百分之二以上,银币低于标准重量的程度常在百分之八以上。但若四十四畿尼半,包含着十足的标准重量,即金重一磅,所能购买的未铸的金,亦比一磅多不了一点点;那没有一磅重的四十四畿尼半,就不能购买一磅重的未铸的金了,于是,须附加若干,以补不足。所以,金块的市场流通价格,就不复与其造币局价格一致,换言之,不复是四十八镑十四先令六便士,而大约为四十七镑十四先令,有时又大约为四十八镑了。但在铸币大部分均如此低劣时,新从造币局出来的四十四畿尼半,比较其他普通的畿尼,又不能在市场上购买更多的货品;因为当它们流入商人的金柜中,与其他的货币混在一处,即难于辨认。即能辨认,所费亦必多于辨认所值。所以,像其他的畿尼一样,其所值亦不更多于四十六镑十四先令六便士。但是,如果倾入熔锅,用不着有显著的损失,即可产出标准金重一磅,那在任何时,亦可换得金币或银币四十七镑十四先令至四十八镑,而其效用,却又无论就哪一方面说,亦与当初熔解的铸币相等。于是,熔化新铸币,亦就显然有利可图,而其熔化之速,殆又非政府所可预防。因此,造币局的活动,便有些像盆内罗甫(Penelope)的织物了;白昼所作的工作,晚间就消灭了。造币局的工作,与其说是逐日增加铸币,倒毋宁说是补替逐日熔化的最良部分的铸币。

设持金银至造币局铸造的私人,是自己支付造币费用,那就会像加工所费可以增加什器价值一样,增加此等金属的价值。已铸的金属,将较未铸的金属为更有价值。造币税,若非过高,则将以税之全价值,加入金银条块之内。因为,在任何地方,政府都有排他的造币的特权。铸币究以何种价值上市,一取决于政府的想象,再无其他铸币,可以拿比这还要低的价值,提供到市场上来的。如果课税过重,换言之,所课之税,若遥较铸造所需劳费的真实价值为大,那么,金银条块与金银铸币间价值的巨差,也许会鼓励国内外私造货币者,使注入大量的伪币,以致减低官造货币的价值。在法兰西,造币税虽为百分之八,但不见从此发生了什么显著的不便。住在本国的私造货币者,及住在外国的他们的代办人通信人,都到处有受危险的可能,这种危险太大了,不值得为了百分之六或百分之七的利润,就甘于冒受。

法兰西的造币税,使铸币价值,较高于按所含纯金量比例所应有的程度。于是,一七二六年一月即敕令二十四凯勒提(carats)纯金的造币局价格,定为七百四十里维尔(livres)九苏(sous)一德尼尔(denier)又十一分之一(合巴黎八翁斯的一马克)。若酌量造币局的公差,则法兰西金币含有纯金二十一凯勒提又四分之三,及合金二凯勒提又四分之一。所以,标准金一马克,所值大约为六百七十一里维尔十德尼尔,不会比这更多。但在法兰西,一马克标准金,即铸为路易德奥斯(Louis d'ors)三十个(每个共二十四里维尔,故合为七百二十里维尔)。所以,造币税所增于标准金一马克的价值的,就是六百七十一里维尔十德尼尔与七百二十里维尔之差了,换言之,增加了四十八里维尔十九苏二德尼尔的价值。

熔化新铸币的利润,在许多场合,可由造币税而完全丧失,而在一切场合,都可由造币税而减少。此种利润发生的由来,往往是普通通货应含金银条块量与实含金银条块量二者之差。这差额若较小于造币税,则熔解新铸币,不但无利得,且有损失。若与造币税相等,则无利亦无失。若较大于造币税,则虽有利可图,但所得利润必较少于无造币税的场合。倘若(例如在晚近金币改铸以前)铸造货币,须纳税百分之五,则熔解金币,当受损百分之三;倘若造币税为百分之二,则无利亦无损;倘若造币税为百分之一,则虽可获利润百分之一,但不是百分之二。在货币以个数授受,不以重量授受的地方,造币税乃是防止熔解铸币及输出铸币的最有效的方法。被熔解或被输出的铸币,大都是最良而又最重的铸币,如此始可图取最大的利润。

以免税方法奖励铸造货币的法律,最初在查理二世时颁布,但时效有限;此后,屡次延期,直至一七六九年,始改订为永恒的法律。英伦银行,因要以货币补充其金柜,往往不得不持金银条块到造币局;他们也许以为,由政府担负造币费,比由自己担负造币费,要于自己更有利益。也许就因为这大银行恳求,政府才同意将此法律改订为永恒的法律。如果秤金重量的习惯应当废弃——实际上,那亦因为不便,而有被人废弃的模样——英格兰金币应以个数授受——晚近改铸以前,便是这样。那么,这大银行,就在这里,亦像在其他诸场合一样,大大误认了他们的利害关系了。

在晚近改铸以前,英格兰的流通金币低于其标准重量百分之二,因无造币税,故其价值亦较应含标准金块量的价值低百分之二。所以,在此大银行购买金块以备铸造时,所出价格,每较铸成后所有价值,更多百分之二。设造币须课税百分之二,则普通金币虽低于其标准重量百分之二,仍必与应含的标准金块量有相等的价值。型式的价值,在这场合,抵消了重量的减少。银行虽须支付百分之二的造币税,但他们在这全般事务上,所蒙受的损失亦只是百分之二,恰好和现实的损失一样,不会更多的。

如果造币税为百分之五,流通金币低于其标准重量者又仅为百分之二,则在这场合,银行将在金块价格上得利百分之三;但因他们须支付造币税百分之五,他们的损失,在这全般事务上依然恰好是百分之二。

如果造币税仅为百分之一,流通金币低于其标准重量者为百分之二,则在这场合,银行只在金块价格上损失百分之一;但因他们须支付造币税百分之一,所以,他们在这全般事务上的损失,仍像在其他一切场合一样,恰好是百分之二。

如果造币税甚为允当,同时,铸币复包含十足的标准重量,差不多像晚近改铸以来的那样,那么,银行在造币税上所失,必在金块价格上复得;在金块价格上所得,必在造币税上复失。他们在这全般事务上,既无所失,亦无所得。于是,他们在这场合,就像在上述其他一切场合上一样,恰好处在同样的地位,似乎不曾课取任何的造币税。

一种商品的税,若中平而不致于奖励密输,则以输运此种商品为业的商人,虽需垫付此种赋税,但因他可在商品价格中取回,故非真正的纳税者。最后支付这赋税的是最后的购买者,即消费者。但对于货币,一切人都是商人。我们购买货币都是为了把它再行售卖。所以,对于货币,在普通情形下,是不会有最后的购买者或消费者的。所以,在造币税是如此中平,不致于奖励伪造时,虽然一切人都垫付赋税,但没有一个人最后支付这种赋税,因为一切人都可在提高了的铸币价值中,取回各自垫付的数额。

所以,中平的造币税,无论如何,亦不会增加银行或任何持金银条块往造币局铸造的私人之用费;没有这中平的造币税,亦不致于减少他们的用费;无论有无造币税,如果通币包含了十足的标准重量,铸造即不致于使任何人破费;如果不及这重量,则铸造所费必等于铸币应含金块量及其实含金块量之差。

所以,在铸造费由政府支办时,政府不仅要负担小额的费用,且须损失本分应得的小额的收入。但这种无用的政府的宽宏,又不足使银行或任何其他的私人,享得丝毫的利益。

但若你对银行指导员说,造币税的征课,虽不能给他们以任何利得,却亦可保证他们不致有任何损失,他们也许并不会听了这些空话,便同意征取造币税。在金币现状下,货币复继续以重量相授受时,他们当然不能由这一种改制而得利益。但若秤衡金币的习惯,终有一天照现在的趋势被废弃了,同时,金币的状况,又终有一天会坏到晚近改铸以前那样,那征课造币税的结果,银行的利得,或者不如说,银行的节省,却也许会极为可观。送大量金银条块到造币局去的银行,只有英伦银行,每年造币的负担,亦全部或几乎全部是落在它身上。如果年年造币,仅用以弥补铸币的不可避免的丧失与必要的磨损,那是不会常常超过五万镑,至多亦不过十万镑。但若铸币低于其标准重量,就须在此之外,年年造币,以补充铸币由不断熔化及输出而起的大空虚。为这个理由,金币改铸前那十年或十二年间,每年造币,平均竟在八十五万镑以上。但是,倘若当时曾征课金币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五的造币税,那就在当时情状下,恐怕亦可以有效的阻止铸币的输出与熔解。如此,银行所受损失,也许不是所铸金块(铸成货币八十五万镑以上)的百分之二点五,换言之,不是每年损失二万一千二百五十镑以上,而仅仅是这数额的十分之一。

国会指定支办铸币费的收入,不过每年一万四千镑罢了。而所费于政府的真实费用,换言之,造币局职员的俸给,在普通场合,我相信,不过此额之半数。想节省这样小的数额,或者,就连想取得比这更大得多的数额,亦是太无意义的想法了。也许,在有一些人想来,那是不值得政府严重的注意。但是,要节省那并非不能节省,而援往例,据今事,又都似乎可以节省的每年一万八千镑或二万镑,那在如此大的公司英伦银行,就无疑是一种值得严重注意的事体了。

上述那许多道理与议论,有些放在第一篇论货币起源及其效用,论商品有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之区别那诸章内,也许会更适当一些。但因奖励铸造的法律,溯源于重商主义的流俗的偏见,所以,我觉得,更宜于留在这一章。重商主义假设货币是构成一切国财富的东西,那么,最与重商主义精神吻合的事情,亦就莫过于奖励货币的生产了。货币的生产奖励金,乃是重商主义富国诸佳策之一。

第七章 论殖民地

第一节 论建设新殖民地的动机

欧罗巴人最初在美洲及西印度建树殖民地的利害关系,与古希腊罗马树立殖民地的利害关系相较,是没有那样明白判然的。

古希腊诸邦,均各占有极小的领土;任何一邦的人民,繁多到为本邦领土所不易维持的时候,便遣送一部分人民出去,在世界上辽远的地方探寻新的住址。彼等四周的好战的邻人,使他们任何一邦,也难在国内,十分扩大其领地。多利安人殖民,就只有到意大利及西西里去。这两地,在罗马建立以前,为野蛮未开化的人民所占居。伊奥尼亚人及爱奥里亚人(希腊其他二大部落)殖民,就只有到小亚细亚及爱琴海诸岛去。这两地,在当时,似与意大利西西里当时的情形,很为相像。母市,虽视殖民地为儿,但常常与以非常的恩惠与援助,所以,虽视殖民地为未解放的儿,但不要求任何直接的权威或司法权依然能够常常在殖民地取得非常的感谢与尊敬。殖民地可自决其政体,可自定其法律,可自选其官吏,可以独立国资格而向邻国宣战媾和,无需母市之承认与同意。没有什么比树立这种殖民地所奉的利害关系,尚较为明白判然的了。

罗马,像其他大部分古代共和国一样,原建立在一种土地配分法上,即按一定的比例,将所有的公有领地,配分于构成国家的各市民。但人事的进程,结婚呐,承继呐,割让呐,必然会把原来的配分颠乱,从而,把原来派分作许多家族的维持手段的土地掷归一个人所有。为救济此种颠乱起见,有一新法颁布,即限制各市民所得占有的土地量。不得过五百鸠吉拉(jugera),约合英亩三百五十亩。但这法律,据我所知,虽亦施行过一两次,但大都被人忽视或回避。财产的不平均,继续加甚起来。市民的大部分,是没有土地的;但按当时风俗人情,无土地即难于维持自由人的独立。现时,无土地的贫民,若稍有资财,即可借耕他人的土地,或经营某种零售业;即令毫无资财,亦尚充任农村劳动者或工匠。但在古罗马,则豪富人家的土地,悉为奴隶所耕种;奴隶在一监工者的监督下工作,然监工者本身亦为奴隶;所以,贫穷的自由人,殆少成为农民或农村劳动者的机会。一切职业及制造业,甚而零售业,亦都为主人的利益而由奴隶经营。主人们的财富、权威、保护,使一个贫穷的自由人,难于和他们继续竞争。所以,无土地的市民,除了在每年选举时,得诸候选人的赠金以外,就难于有别种生计了。护民官,如果有鼓励人民反抗豪酋的决心,就会设法使人民回想古代的土地配分法,视限制此种人民私产的法律为共和国的根本法。人民吵着要求土地,但我们自然可以相信,富豪们是十分决意不肯分给他们所有的任何部分。但为了要给他们相当程度的满足,他们遂往往提议树立新殖民地。但征服的罗马,就连在这场合,也没有随便遣出市民到广漠世界上去寻求财产——如果可以如此说——的必要。她必须要知道市民究将定居在什么地方。她大都把意大利被征服诸地的土地,指定给与他们。他们在那里,亦像在共和国的领土一样,决不能建树任何独立的共和国,至多只能形成一种自治体。这种自治体,虽有颁发当地附属法律的权能,但仍须服从母市的惩治——司法权及立法权。但这种殖民地的树立,尚不止于为了要满足一部分的要求而已。且常常因为一个地方新被征服,当地人民是否服从尚属疑问,遂借此正当地设置一种守备队。所以,关于罗马殖民地,无论就其性质说抑就其建立的动机说,都与希腊殖民地完全不同。因之,原来用以指示这种建设的字眼,亦颇有种种不同的意义。拉丁字Colonia表示一种耕地。反之,希腊字αποικια则意为离家,离乡,出门。罗马殖民地虽在许多点上,与希腊殖民地不同,但促其建立的利害关系,却是同样明白判然的。这两种制度都溯源于无可奈何的必要,或明白显著的效用。

欧洲人在美洲及西印度树立殖民地,不是从必要而起;树立的结果,虽得了颇大的效用,但其效用亦并不那样明白显著。在殖民地方始建立时,这种效用是没有谁知道的;其树立及其发现的动机,亦不是这种效用。并且,就连到今日,这种效用的性质、范围及限界,亦还不大为人所理解。

十四世纪十五世纪间,威尼斯人经营一种极有利的贸易,即贩运香料及其他东印度货物,而配分于欧洲其他诸国。他们大都在埃及购买。埃及当时尚为马沫鲁克人所统领。马沫鲁克人是土耳其人的敌;威尼斯人亦是土耳其人的敌。这种利害关系的一致,再得了威尼斯货币的援助,遂使两国联络来起,几乎给威尼斯人一种贸易的独占权。

威尼斯人的大利润,诱发了葡萄牙人的贪欲。在十五世纪行程中,他们已努力由海道发现一条路,到摩亚人跨沙漠携象牙金砂所由而来的诸国。他们发现了玛德剌群岛,康那利群岛,阿左尔群岛,凯蒲·德·威特群岛,畿尼亚海岸,罗安哥、康哥、安哥拉、孟加拉诸海岸,最后是好望角。他们早就希望分占威尼斯人的有利的贸易,最后那一次发现,为他们开出了一线可能的希望。一四九七年,达·伽玛又从利斯朋港开航,以四船结成一队,经过十一个月的航行,达到了印度斯坦的海岸。一世纪来以非常的坚毅心,不断的努力,所追求的那种发现工作,就算告了一个结束了。

在此若干年之前,欧洲人对于葡萄牙人的未必就能成功的计划,尚在疑惑之际,却有一个艮诺亚的水手,提出大胆的计划,要向西航达东印度。东印度诸国位置如何,在当时欧洲还是不大清楚。少数欧洲旅行家,曾夸称其地距离,但其议论,也许出自纯朴无知;实际本来非常大的东西,在他们,既无测量之物,遂觉其无限了;甚至,因要夸张他们自己的冒险的惊人,表示自己曾亲身访问过离欧罗巴甚远甚远的地方,遂不惜过于夸大。然而,他们愈是说向东走那一程路是如何如何远,哥伦布便愈有道理的说,向西走那一程路是如何如何近。他提议,这一条路既最近又最稳当,当然要循由这个方向,他的时运,又居然使他说信了凯斯梯的伊萨伯拉。于是,他就于一四九二年八月(较达·伽玛从葡萄牙出发的时候,几乎较早五年),从拔罗斯港出航,经过两三个月的航程,卒发现了小巴哈马群岛(即卢克圆群岛)中若干小岛,后又发现了圣·多明戈的大岛。

但哥伦布这次航海及以后诸次航海所发现的地方,都和他原要访问的地方相异。他不曾发现中国印度的财富、农功与人口,却只在圣·多明戈以及他曾经到过的新世界的一切其他部分,发现一个丛林未垦的地方,仅为裸体的穷苦的野蛮人所占居。但他似乎不愿自己比不上马可·波罗,自己所发现的地方,不是马可·波罗所描写的地方。马可·波罗在欧罗巴人中,是第一个先到中国及东印度去过的,至少,能把当地情形描写下来,他是第一个。哥伦布在欣羡之余,总希望自己所发现的地方,就是他所描写的地方。于是,他偶然听见了西巴(圣·多明戈一座山)的名字,与马可·波罗所述的西巴恩哥有些相像,便以为那是他以前早已放在心里的地方了,虽然并没有明白的证据。于是,他写信给浮迪南及伊萨伯拉,便把他所发现的这些地方叫做印度。他竟相信那是马可·波罗所描写的地方的一端,而与恒河相隔不远,换言之,与亚力山大所征服的地方相隔不远。就连后来辩明了那是截然两个地方,他亦依然自己奉承着自己,说此等富国不隔多远。此后,他还沿台拉·菲尔玛海岸,向德连地峡,进行探寻此等地方。

由于哥伦布这一错误,印度之名遂永为此穷乡僻壤所有了。最后,因发现了新印度与老印度极不相同,才给前者以西印度之名,使与东印度有别。然而,所发现者无论为何地,在哥伦布,都当然要向西班牙宫廷陈述他所发现的地方是如何如何重要。然而,在各国,构成财富的都是土地上动物植物的生产。但若他说那里动物植物的生产如何如何丰饶,那里当时就会没有一件事情可以证明他的陈述正当。

科里(cori)为鼠与兔之间的一种动物。据巴贲氏所设想,与巴西的亚帕利亚(Aperea)为同一的动物。然在当时,科里便是圣·多明戈最大的胎生四足兽了。然其种亦不甚繁。西班牙的犬与猫,或比这还要躯体微小的其他动物,老早就几乎已经绝种。然而,此等动物以及所谓伊旺诺(ivano)伊甘纳(iguana)那一类大蜥蜴,便是当地所能提供的最主要的动物性食物了。

居民的植物性食物,虽因其产业不足,不能十分丰饶,但尚不致像动物性食物那样稀少。其中,主要为印度玉米、芋、薯、香蕉。那些植物,都是欧洲所不知道的,亦不为欧洲人所十分重视。他们并不以为,那些植物和欧洲原来生产的谷类豆类有相等的营养力。

棉花诚然是一种极重要制造业的材料,而在当时欧洲人看来,亦就是这诸岛上最有价值的植物性产物了。但迄至十五世纪末,欧洲各地都极重视东印度的麻斯林(muslin)及其他棉织品,欧洲各地均尚无棉织制造业。所以,就连这种生产物,在当时欧洲人眼里,亦不很重要。

哥伦布见新发现诸地的动物植物的生产,均不足证明他的陈述正当,遂转移眼光到矿产物上来了。他奉承着他自己说,这第三界的生产的丰富,足够补偿其他二界的生产的微薄。他见那里的居民,常在服装上悬着小片的金,并听他们说,那常可在溪流急流中发现。这种河流既从山中来,于是,他便十分相信,那里山间必有最丰饶的金矿。圣·多明戈遂被陈述为金矿丰饶之国,并因此故,按照当时(不只是现时)的偏见,被陈述为西班牙王及其国的无尽藏的真实财富的资源。哥伦布第一次航海归后,即以凯旋的名誉,引见凯斯梯及亚拉甘诸王。当时,所发现的诸国的主要生产物,都很庄重的带在他面前。但有价值的部分,却只是些小金带、金腕环及其他各种金饰品和几捆棉花而已。其余,都是些俗人惊异的好奇的物品,比方,几株极大的芦,几只羽毛极美的鸟,几只大鳄鱼大海牛的皮。但在这一切之前,立着六七个土人,其颜色奇异,相貌怪僻,却大大增加了这次展览会的新奇。

哥伦布陈述的结果,凯斯梯的枢密院,遂决意夺取这诸邦。这诸邦的人民,当然没有抵抗能力。传布基督教的敬虔的目的,又使这种反乎正义的计划成了神圣的事业。但促进此种计划的唯一动机,却是希望发现此等地方的金的宝藏。并为了要加重此种动机起见,哥伦布尚提议那里所发现的金的半额,应归于国王。这种提议亦为枢密院所采纳了。

最初诸冒险家输入欧洲的金,全部也许大部是由极容易的方法,向无抵抗的土人劫掠而得,所以,就连要支付这样的重税也不会很难。但土人所有一旦完全被剥夺尽了(事实上,在圣·多明戈及哥伦布所发现的一切其他地方,不到六年八年,就完全做到了这样),要再发现一些,就必须从矿中掘出时,就不复有支付此税的可能了。据说,这种税的严峻的榨取,曾使圣·多明戈的矿山完全停止开采,一直至于今日。后遂减至金矿总生产额的三分之一,再减至五分之一,再减至十分之一,最后减至二十分之一。银税有一个长期间为总生产额的五分之一。直到现世纪,才减至十分之一。但最初的冒险家似不大关心于银。似乎,比金更为低贱的东西都不值得他们注意。

继哥伦布企图而起的诸西班牙人,在新世界上的企图全都为同一动机所促。使奥伊达,尼苦萨,滑斯科·怒恩斯·德·比尔保到德连地峡,使科推兹到墨西哥,使亚尔马格罗及庇查罗到智利秘鲁的,都是神圣的金的渴望。当这班冒险家到一个不知名的海岸时,第一个问题就是那里有没有金发现。他们就看这问题所得的情报如何,决定他们的去留。

在一切多费的不确定的会使大部分从事者破产的计划中,也许没有什么比探索新金银矿山的事业,更易于使人破产的了。这也许是世界上最少利益的彩票,得彩者的利得,最不能补偿失彩人的损失。因为,虽是有奖的票甚少,无奖的票甚多,但每一张票的普通价格仍是一个极富人的全部财产。掘矿的计划,不仅不能补偿掘矿的资本及资本的普通利润,而且大都会把资本和利润全行吸去。聪明的立法家,如要增加本国资本,那在一切计划中,其实,是最不应当异常奖励这种计划,最不应当违反自然所趋,移过大部分的资本,投入此种用途。事实上,因为人们对于自身的幸运,都怀着一种不合理的自信心,所以,就连按照自然趋势,亦惯常会有过大部分的资本,流到成功希望最少的用途上去。

关于此等计划,真挚理性与经验之判断,虽常常极端不能赞成,但人间贪欲之判断,却一般与此不同。把“仙丹”那种荒唐观念暗示给许多人之欲念,又把金银矿山无限丰饶那种荒唐观念暗示给其他许多人。他们不知道,在一切时代一切国民,此等金属的价值都主要出于其稀少性,而其稀少性,又由于自然所藏之量甚少,且在此少量之周围,包有坚硬难于掘开的物质,致掘开并获取此等金属所必要的劳动与费用,甚为浩繁。他们奉承着自己说,此等金属的矿脉,在许多地方,简直像铅、铜、锡、铁的矿脉那样,是大而且丰的。沃尔特·莱勒夫爵士的“爱尔多拉多”的黄金都市与国土的梦,充分证明了,就连有智之士,亦不免有此种奇异的幻想。而在这位伟人死了之后一百余年,尚有耶稣教徒基米拉相信这异乡的实在,并极其热心,我敢说,还是极其真挚地表明他能对于那种(有如此报酬来酬答他们传道的神圣劳动)人民,普照以福音之光,在他是觉得如何荣幸。

但在西班牙初次发现的那诸地,在现今看来,却实在没有一个值得开掘的金银矿山。最初诸冒险家所发现的金属量及第一次发现人们所采掘的诸矿山的丰沃性,其报告都太过夸大了。但冒险家的报告愈夸大,即愈足燃烧其邦人之贪欲。每一个航往美洲的西班牙人,都希望发现一个“爱尔多拉多”。命运之女神,在这里,亦像在其他极少数场合一样,有时候竟会成就。虔信者的过大的希望,亦竟有时不致于失望。并且,他们所寻求的丰饶的贵金属,亦似乎在墨西哥秘鲁发现征服的时候(一在哥伦布第一次航行大约三十年之后,一在大约四十年之后),从命运女神的手上,送到了手了。

一个到东印度去通商的计划,遂引起了西印度第一次的发现。一个征服的计划,又引起了西班牙人在这新发现诸地建立这一切的殖民地。然激励他们去征服的动机,却又是发现金银矿山的计划。这计划,又卒因由出人意料的事故,居然出乎企划人的合理的期待,大为成功了。

欧洲其他各国最初试到美洲去殖民的冒险家,亦为同样奇怪的见解所鼓动;但成功的程度却颇不均等。巴西自第一次殖民以来,经过百余年,始发现有金、银、金刚石的矿山。在英吉利、法兰西、荷兰、丹麦诸国的殖民地中,却是至今尚未有何等贵金属矿山发现,即令偶有发现,在今日看来,亦没有开采的价值。但英吉利人最初在北美殖民的人,却也须以所发现的金银五分之一献于国王,否则,国王决不愿给予彼等以特许状。沃尔特·莱勒夫爵士的特许状,伦敦公司及蒲里莫斯公司的特许状,蒲里莫斯市会的特许状等等,其发给都曾献国王以所得金银五分之一。此等最初的殖民家,希望发现金银矿山,又希望发现到东印度去的西北路,但都失望了。

第二节 论新殖民地繁荣之原因

文明国之殖民,或占领荒芜的国土,或占领人口极稀疏、土人易让地于新殖民家的地方。但无论如何,此等殖民地,都比任何其他人类社会,得以更大的速度进于财富与强大。

未开化野蛮人千百年独自所能养成的农业知识和有用技术,也敌不过此等殖民家所随身携来的。同时,此等殖民家,又把服从的习惯、正常政府的观念、维持政府的法制的观念、正常司法制度的观念,随身携带来了,他们自然就会把这些再在新殖民地上树立起来。但在未开化野蛮民族中,在保护自身所必要的法律与政府已经确立之后,法律与政府之自然的进步,仍必较缓于技术之自然的进步。每个殖民家所得的土地,都多于他所能耕作的土地。他不须支付地租,且不大要支付赋税。没有地主分享他们的收获;君王所分的,又大都很少。就任何一个动机说,他亦会尽量使生产物增加,因为这生产物几乎全是他自己的。但他所有的土地往往太广阔,所以,尽他一己的勤劳及他所能雇用的他人的勤劳,也不能使土地生产物等于土地所能生产的数量的十分之一。他很热心地,从各地搜集劳动者,而以最优裕的工资为之报酬。但此等优裕的工资,加以土地的丰饶低廉,适足增加劳动者离开他的心意。他们要做地主,从而,以同样优裕的工资报酬其他劳动者。但他们要速离开他们的主人的理由,又正是这其他劳动者要速离开他们的理由。优裕的劳动报酬奖励结婚。儿童们,在婴孩的幼年期中,抚养均佳,迄其既长,其劳动价值又大过于其生活费。迄其成年,劳动的高价格与土地的低价格,又将使他们随在他们的父祖之后,得以同样的方法自立。

在他国,有地租及利润来吃工资,有上二阶级来压迫下一阶级。但在新殖民地,则上二阶级的利害关系,却使他们不得不更宽宏更人道地待遇下一阶级,至少,在那里,下一阶级是没处在奴隶状况中。自然丰度极大的荒地,可以稍稍的破费而得。常常兼为企业家的地主,希望从农功增加其收入。这种收入的增加便是他的利润。在这情形下,利润是一般的极为丰厚。但这种丰厚的利润,除了雇用他人的劳动来开辟土地耕作土地,即无由取得。在新殖民地上,土地的大面积与人民的小数目,往往极不平衡。这极不平衡的现象,使他难于取得这种劳动。所以,工资如何,他是不暇争议的;随便价格如何,他都愿雇用劳动。劳动工资的高昂,是人口增殖的奖励。良好土地的丰饶与低廉,又奖励农功,从而,使地主能支付这样高的工资。土地的全价格,几乎由此种工资构成;故视为劳动的工资,虽觉其高,但视为如此有价物的价格,则又觉其低。奖励人口及农功的进步的,又奖励真实财富与强大的进步。

古希腊殖民地趋于富强的进步,有许多也似乎是非常迅速。在一世纪或二世纪的行程中,就有些能与母市抗衡,甚至于超过母市了。西西里的西拉鸠斯及亚格里根东,意大利的台伦东及罗克利,小亚细亚的爱菲苏斯及米勒达斯,无论就任何一点说,亦至少与古希腊任何一都市相等。建设虽较后,但一切学艺、哲学、诗学及修辞学,却和母国任何部分比较,亦是发生得一样早,进步得一样高。两个最古的希腊学派——达雷斯学派及毕太哥拉斯学派,据说,就不是建立在古希腊。一个建立在亚细亚的殖民地上,一个建立在意大利的殖民地上。这一切殖民地,都建立在未开化野蛮民族所居之地,那里,新殖民家易于取得他们的居地。他们有很多良好的土地,并因他们全然对母市独立,他们还能得按照他们自己的判断,在最合宜于他们自身利害关系的方法上,自由处理他们自己的事务。

罗马殖民地的历史,似乎没有这样光荣。有些,好比佛罗伦斯,经过许多年代,在母市崩溃之后,固曾经发展而为蔚然大观的国家,但其进步却没有一个是非常迅速的。那些殖民地,都建立在被征服的地方,那里,人口早已十分稠密。分给新殖民家的土地量,大都不是很大的。并因殖民地不能独立,他们遂不能常常按照自己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方法,自由处理他们自己的事务。

就良地甚多那一点说,则欧洲人在美洲及西印度所建立的殖民地是和古希腊殖民地相像的,甚至于胜过古希腊殖民地。就附属于母国那一点说,它们虽和古罗马殖民地相像,但因它们还隔欧洲,均得多少缓和其附属国的结果。它们的地位,使它们更不为母国所监视,所支配。在它们循由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它们的行为,或因不为欧洲所知,或因不为欧洲所了解,而往往为欧洲所忽视。有时,即令知道了,理解了,亦只好容忍,因为太远了,难于拘束。所以,就连像西班牙那样强暴专横的政府,亦往往因恐全体反乱,而把已经发下的对所属殖民地政府的命令撤回或缓和。因之,欧洲这一切殖民地,在财富上,在人口上,在农功上,都有非常大的进步。

西班牙王,因可分受金银,故从殖民地初设以来,即可从其地取得若干收入。这种收入亦可刺激人间的贪欲,使非常过度的,希望更大的富。于是,西班牙殖民地,自从初设以来,即甚吸引母国的注意。而当时欧洲其他诸国,却还有一个长时间,极不加以注意。但前者不曾因为有这种注意而较为繁荣;后者亦不会因为没有这种注意而较不繁荣。而且,按所有的国土面积比例而言,西班牙殖民地的人口与成功,尚较欧洲其他各国殖民地为劣。但西班牙殖民地在人口方面农功方面的进步,亦是非常速,非常大的。征服时建立的利玛市,据乌罗亚亚言,将近三十年前,尚不过五万人。居杜仅为印第安一小村落,然据同一作者所言,在他那时,几乎和利玛市有相等的人口。肯茂利·凯勒利——据说是一个自称的旅行家,但其著作,都是根据极可靠的报告——就说墨西哥城有居民十万。所以,无论西班牙诸作家是如何善于夸大,这十万的数目亦较大于孟德朱马时所有居民人数五倍以上。这几个数目,较之英领殖民地三大都市波士顿、纽约、菲拉德尔菲亚的居民数目,都要更大得多。在墨西哥秘鲁未被西班牙人征服以前,那里没有适于拉曳的家畜。唎吗(lima)是唯一的负重的动物,然其力,且较普通之驴为大劣。他们不知有犁。他们不知用铁。他们没有铸币,亦没有任何确定的通商媒介。他们的贸易是物物交换。一种木制的锄是他们农业上的主要用具。尖石是他们切东西的刀斧。鱼骨或他种动物的坚腱,是他们缝东西的针。但这一切就似乎是他们职业上的主要用具了。在这样的状态下,此等帝国,当然不能像现今那样大大的改良,大大的开垦的。因为,现今,那里已有各种欧洲的家畜,已知利用铁,利用犁,利用许多欧洲的技术了。但一切国家的人口,又都须按照比例于其国农功及耕作的程度。所以,这两帝国自被征服以来,土人虽大受残杀,但现在的人口,仍较多于往昔任何时。其人种,自然亦大大改变了。我以为,我们必须承认,西班牙种的西印度人,就许多方面说,都较古印第安人为优。

除了西班牙人的殖民地,就要以葡萄牙人在巴西的殖民地,为欧洲人在美洲的最早的殖民地了。但因巴西发现甚久,尚不见有金银矿发现,故于国王,所能提供的收入亦甚少,甚或绝无,遂有一个长时期极不为人所注意。然就在这种不注意的情状下,它发展而为强大的殖民地了。在葡萄牙尚为西班牙所统领时,巴西为荷兰人所袭击。巴西原分为十四省,荷兰人占有其七。在葡萄牙恢复独立,而拥戴布拉甘查族为王时,荷兰人本来希望立即夺得其余七省。但当时,西班牙人之敌荷兰人,尚为葡萄牙人之友,因葡萄牙人亦为西班牙之敌。所以,他们就同意把巴西其余未被征服的那七省留给葡萄牙;葡萄牙人遂亦同意把巴西已被征服的七省,留给荷兰人。当时,二国尚为良好的同盟,这亦是当然的处置。但不久,荷兰政府即开始压迫葡萄牙的移民了。这班葡萄牙的移民,不高兴止于徒鸣不平,他们还以武装对付他们的新主。他们虽未曾得到母国的公然的援助,但在母国的默许之下,就决然奋起,把荷兰人逐出巴西去了。荷兰人因见自己已难保有巴西任何部分,遂不得不甘心情愿,把巴西全部奉还葡萄牙王。在这个殖民地内,据说有六十万人以上,其中,有葡萄牙人,有葡萄牙人的后裔,有西印度人,有黑白混血种人,有葡萄牙族及巴西族的杂种。没有一个美洲殖民地包含这样多数的欧罗巴系的人民。

十五世纪快要终结之顷及十六世纪之大部分,西班牙与葡萄牙是海上两大海军国。威尼斯虽与欧洲各地通商,但其舰队却几乎不曾出地中海一步。西班牙人因为是美洲的最初发现者,尝谓全美洲为西班牙所有。他们因为恐怕葡萄牙的海军,虽不敢阻止葡萄牙殖民于巴西,但大部分其他欧洲国家,却是不敢染指于这一大陆的。尝试殖民于福罗利答的法兰西人,就悉为西班牙人所谋杀。但所谓无敌舰队的失败,(十六世纪终末之顷)结果,西班牙人的海军力衰落了,再没有能力阻止其他欧洲国家的殖民了。所以,在十七世纪行程中,英吉利、法兰西、荷兰、丹麦、瑞典,总之,一切有海港的大国,都想在新大陆上殖民了。

瑞典人殖民于纽吉萨。那里,现今仍可发现不少瑞典的家族,那充分证明了,如果能得母国保护,这个殖民地亦定能趋于繁荣。但瑞典视之若无睹,所以,不久,就为荷兰人的纽约殖民地所吞并了。荷兰人的纽约殖民地,复于一六七四年,为英吉利人所夺。

丹麦人在新世界上,仅曾占有圣·道玛斯及桑达·克鲁斯两个小岛。这两个小殖民地乃为一排他的公司所统治。只有这个公司有权购买殖民家的剩余生产物,并供他们以所需的外国货物。所以,在买卖上,这公司不仅有权力压迫他们,且有压迫他们的最充分的诱因。排他的商业公司的统治,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是最坏的统治吧,但犹不能停止此等殖民地的进步,不过使其进步较为迂缓而已。丹麦前国王,后谕令解散此公司。从那时起,这两个殖民地亦就非常繁荣了。

荷兰人在东印度西印度的殖民地,原来都受一个排他的公司所统治。故其进步,与旧国相较,虽觉甚大,但与大部分新殖民地相较,则觉甚缓。庶利南殖民地,虽甚可观,但与其他欧洲国家的大部分蔗田殖民地相较,犹为低劣。现今分成纽约及纽吉萨二省的诺瓦·伯尔基亚殖民地,就连在荷兰统治下,亦似乎不久就颇为可观。良好土地的丰饶与低廉,是繁荣的太有力的原因了,所以,最不好的政治亦不能全然抑止其作用。而且,离母国既如此其远,殖民家们正可由秘密输出输入,而多少避免这公司所享有的妨害他们的独占。现今,这公司已允一切荷兰船舶,纳货物价值百分之二点五,领得特许状,即可与庶利南通商(但非洲与美洲间的直接贸易——那几乎全然是奴隶买卖——则依然为其独占)。公司缓和其排他特权,也许是这殖民地今日能如此繁荣的最大原因。苦拉可亚及奥斯达夏——属于荷兰的两大岛——是自由港,各国船舶均得出入。主要就因有这种自由,所以,这两岛虽是不毛的荒岛,但以其周围诸较良殖民地的海港,均仅许一国船舶自由出入,故能繁荣如此。

法兰西在加拿大的殖民地,在前世纪的大部分及现世纪若干年,亦为一排他的公司所统治。在如此不良的行政下,其进步与其他新殖民地较,定然是极迟缓的;但在所谓密西西比计划失败后,这公司被解散了。这殖民地的进步,亦就更迅速得多了。这殖民地后为英国所夺取,但其时人口,较神父查理瓦所述二三十年前情形,就几乎加了一倍。这位耶稣教徒曾游历全国,当然没有故意把它说得比实际更少的意思。

法兰西在圣·多明戈的殖民地,为海贼及草寇所树立。他们有一个长时期,不需要法兰西的保护,亦不承认法兰西的权威。迄后,这一种山寇受了招安,承认法兰西的权威了,那当然仍有一个长时期,受着非常宽大的待遇。在这期间,这殖民地的人口与农功,是进步得非常快的。后来,那里虽亦有一个时期受一个排他公司的压迫,而这种压迫又无疑曾延迟其进步,但其进步迄不曾因此而停止。此种压迫一旦解除,其繁荣之进程又恢复旧观了。现在,那里已是西印度最重要的蔗田殖民地了。其生产物,据说,较全部英领蔗田殖民地生产物总量,犹觉巨大。法兰西其他蔗田殖民地,亦大都非常隆盛。

但进步最速的殖民地,还要首推英吉利的北美洲殖民地。

一切新殖民地繁荣的两大原因,似乎是良好土地之丰夥,及按照自我方法处理自我事务之自由。

就良好土地丰夥一点说,英吉利的北美洲殖民地,虽然不能算坏,但与西班牙人葡萄牙人的殖民地相较,却较为低劣,与晚近战争前法兰西人所有的某些殖民地相较,亦不更好。但英国殖民地的政治制度,与其他三国任何一国殖民地的政治制度相较,都更有利于土地的改良与耕作。

第一,英国殖民地上,未耕地的独占,虽未曾完全防止,但与任何其他殖民地相较,总算更受限制。殖民地法,规定各个地主均有义务在限制期间改良并耕作所有土地的一定比例,而在不履行义务时,即称此种土地为无人照料的土地,得让渡给任何他人。这种法律虽不是极严格的施行,但有相当效果。

第二,在本雪文尼亚,没有长男承继法,土地像动产一样,平均分配于家中一切儿女。新英格兰只有三省的法律,和摩西律一样,长子可得双份。在这几省,虽有过大量的土地,有时为某特殊个人所独占,但只要一两代,就可以把它分散。在其他英领殖民地,虽然像英吉利法律一样,长男承继权是依然存在的,但在一切英领殖民地上,保有自由借地权(free socage)的土地借用权,可使割让更为容易;大块土地的领受人,因仅可保持些微的免役地租,故为其利益,尚不如尽速割让其较大部分。在西班牙及葡萄牙诸殖民地上,凡附有何等名誉称号的大所有地,其承继均有所谓玛加剌左权(Jus Majoratus)。这种大所有地,全由一个人承继,实际上,都是断分的,都是不可割让的。法兰西诸殖民地,依照巴黎风俗,在承授土地时,与英吉利法律比较,是更有利于次儿以下诸儿。但在法兰西诸殖民地中,保有骑士(chivalry)及名誉(homage)的高贵借用权(noble tenure)的所有地,若有任何部分割让了,则在有限期间内,按照购买权,得由领土承继人或家族承继人赎回。国内一切大所有地,既都保有这种高贵借用权,那当然不免妨碍割让。但在新殖民地上,大未耕地的分散,由承继似不若由割让那样迅速。我们讲过,良好土地的丰饶与低廉,是新殖民地急速繁荣的主要原因。土地的独占,事实上,就会破坏这种丰饶与低廉。此外,未耕地的独占,又是土地改良的最大障碍。对于社会,提供最大量最大价值的生产物的,即是用来改良土地耕作土地的劳动。在这场合,劳动的生产物,不仅可支付它自身的工资,支付雇用劳动之资本的利润,并可支付劳动所耕土地的地租。所以,英吉利侨民的劳动,既比较其他三国任何一国,都更用来改良土地耕作土地,故所提供的生产物,就量言,就价值言,遂亦较胜一筹。这其他三国的殖民地,都实行独占土地,从而,多少颠倒了劳动的用途,使流入其他职业。

第三,英吉利殖民地民的劳动,不仅惯常提供较大量又较有价值的生产物,且因赋税适度,这生产物的较大部分还是属于他们自己,为他们所贮蓄,用来推动较为大量的劳动。英吉利殖民地民,自来,对于母国的国防、母国的行政费,不曾有所贡纳。反之,他们自身卫护所需费用,尚全由母国支办。海陆军费既以不可形容的比例,较大于必要的行政费,故其行政费,亦不会很多。内仅包括总督、裁判官及其他若干警察官吏的全俸,以及最有用公共土木事业的维持费而已。在现今扰乱事件开始以前,麻塞鸠塞港的行政设施费,常惯是每年大约一万八千镑。纽·汉蒲夏及罗德岛的行政设施费,各为每年三千五百镑;康纳克弟凯四千镑;钮约及本雪文尼亚各四千五百镑;纽·吉萨一千二百镑;威基尼亚及南卡罗林纳各八千镑。诺瓦·斯考夏及乔基亚的行政费,一部由议会岁出支持。诺瓦·斯考夏每年又仅支出殖民地行政费每年大约七千镑;乔基亚仅每年大约二千五百镑。总之,北美全部的行政设施费(除了玛利兰及北卡罗林纳,这两州无正确计算),在现今扰乱事件开始以前,所费于侨民的,不过每年六万四千七百镑;如此小额的费用,已足统治三百万人,而且统治得很好,那真是永远值得我们记忆的。当地行政费的最重要部分及防御保护费的全部,都是不断为母国所负担。在欢迎新总督及新议会开幕之际,殖民地政府的仪式虽十分隆重,但不常常花费许多来布置装饰。他们的宗教的政府,亦是同样节俭。他们不知有什一税。他们为数不多的牧师,或由适度的薪俸维持,或由人民的喜舍养给。反之,西班牙及葡萄牙的主权者,且须仰给于其殖民地所课之税。法兰西虽不曾从其殖民地抽取任何可观的收入,出自殖民地的课税,虽大都用在殖民地,但其行政费却与其他二国一样,是非常浪费的,其仪式亦是一样多费的。例如,欢迎一个秘鲁新太守,所费就往往不资。但殖民地富民,又不仅在此等特殊场合,支纳赋税,以举行此等仪式而已。此等仪式,又在一切其他场合,使他们养成一种虚荣浪费的习惯。那不仅是暂时的非常苛酷的赋税,且可由此设立一种永久的尚更为苛酷的赋税,即使私人奢侈浪费。而在这三国的殖民地中,宗教的政府又是非常压迫的。那都有什一税;在西班牙及葡萄牙二国的殖民地中,还是抽得非常严格。此外,它们都受一种托钵和尚的压迫。在那里,他们的人数很多。他们不仅允许乞食,而以乞食为宗教神圣事业。贫民们均曾受最深的教导,认布施和尚为义务,拒绝布施为非常大的罪恶。所以,这种事情便成了贫民一种非常苛重的赋税了。此外,在这三国殖民地内,僧侣都是最大的土地并占者。

第四,英吉利诸殖民地,在处分其剩余生产物即自身消费不了的生产物时,比任何其他欧洲国家的殖民地,都要更有惠益,而许有更广阔的市场。各个欧洲国家,都曾努力要独占其所属殖民地贸易,并因此故,禁止外国船舶来和他们通商,禁止他们从任何外国输入欧洲货物。但此种独占实行的方法,又是各国极不相同的。

有些国家,以其殖民部贸易,全部委归一个排他的公司。殖民地必须向这个公司购买他们所需要的一切欧产货物,若有剩余生产物又必须全部卖给这个公司。所以,这个公司不仅心愿使前一种卖价,尽其可能的昂贵,使后一种买价,尽其可能的低廉,且不肯在如此的廉价上,购入更多的后一类物品,因为购多了,就不能在欧洲市场上,以极高价格售脱。它不仅愿在一切场合都降低殖民地剩余生产物的价值,且在许多场合,愿妨碍并抑制其产量之自然的增加。要妨碍新殖民地之自然的发展,在一切有思惟可能性的方策中,自然要以设立排他公司为最有效。荷兰的政策,一向即是如此。虽然在现世纪行程中,其公司亦在许多点上,放弃了这种排他的特权。在丹麦前国王统治下,丹麦的政策亦如此。法兰西的政策,亦有时如此。而最近,自一七五五年以来,欧洲其他一切国家都相率觉察了这种政策的不合理,而把它放弃了,但葡萄牙却仍抱此政策,至少,关于巴西二大省伯南布科及马伦南,仍抱这种政策。

有些国家没有设立这种排他的公司,但限制其国殖民地全部贸易,使仅能与母国某特定港通商,除了一定期节内的舰队,或有特许状(那大都须有极厚的报酬)的单船,一切船舶均禁从此特定之港出航。这种政策,固曾公开殖民地贸易于母国全体属民——如果在适合的港,在适合的时间,由适合的船舶。但投资领发此等特许船舶的商人,仍将全体协商起来,使如此经营的贸易,结果,不免与设立排他的公司,陷于极相近似的境地。这种商人的利润,必几乎是同样非法的压迫的。殖民地决不能有良好供给;往往不得不以极昂的价格购买,极廉的价格售卖。但在这几年以前,西班牙的政策就往往如此,一切欧产货物的价格,据说,在西领西印度上,都是很大的。乌罗亚告诉我们,在居多,一磅铁卖价大约四先令六便士,一磅钢铁售价大约六先令九便士。但殖民地售卖自身产物,主要即是为了要购买欧洲货物。对于后者,他们付价越大,对于前者,他们实得价格就越小。后者的高价无异是前者的低价。在这一点上,葡萄牙对于其殖民地(除了伯南布科及马伦南二省,这二省晚近所行的政策,较此尤为恶劣)所采政策,和西班牙昔时的政策,是完全一样的。

有些国家,许其国全体臣民经营殖民地贸易。母国的臣民,得从母国任何港与殖民地通商,除了税关的普通文件,且不必要任何特许状。在这场合,经商人数颇众,而散居各地,不能共同结合,他们彼此间的竞争,足阻止他们榨取非常的利润。在如此宽大的政策下,殖民地即能以合理的价格,售卖他们自己的生产物,购买欧洲的货品了。自从蒲里莫斯公司解散以来(彼时,我国殖民地尚属幼稚),英格兰即常常采用这种政策。法兰西亦常常采用此种政策。而自从一般英国人所称的密西西比公司解散以来,法兰西的政策就一律如此。所以,英法二国经营殖民地贸易的利润,并不是非常大的,那当然啰,如果准许其他各国自由竞争,利润也许还要低些,但就只要如此,这两国大部分殖民地的欧产货品价格,已经不能算异常昂贵。

在英国殖民地剩余生产品输出时,亦只有一定种类的商品限于输出到母国的市场上。此等商品,因曾列举在航海法及此后诸种法令上,故名为“列举商品”(Enumerated commodities)。其余,即称为“非列举商品”(Non-enumerated),可直接输出到他国,但运输的船舶须为英国船或殖民地船。此种船舶,须为英国臣民所有,其船员亦须有四分之三为英国臣民。

美洲及西印度有几种极重要的生产物,亦包含在非列举商品之中。例如各种谷粒、木材、盐渍食品、鱼类、砂糖及糖酒。

谷物自然是一切新殖民地耕作之最初的又是主要的对象物。法律若准其有极广阔的谷物市场,即奖励他们推广这种耕作,使大大超过于人口稀疏地的消费,从而,预先为不断增加的人口储存着一种丰富的生活资料。

在树木满地的地方,木材很少价值,乃至于没有价值。于是,开拓土地的费用,就成了改良之主要障碍了。法律若准其有极广阔的木材市场,即可使本来很少价值的商品,生出一个价格,并使他们能够从本来单有出费的事业上,收得若干利润,改良就较为容易了。

在人口未达半数,耕作亦未达半数,家畜的繁殖自然会多过于当地居民的消费,因此,家畜每每很少价值,乃至于没有价值。但我们讲过,在一国大部分土地能够改良之前,家畜的价格与谷物的价格,保持一定的比例。法律若准其有最广阔的市场,而无分其形式为死家畜抑为活家畜,即将提高这商品的价值。我们讲过,这种商品的高价格,对于改良是非常重要的。乔治三世第四年法令第十五号,定皮革及毛皮为列举商品,从而减低美洲家畜的价值。这种自由的良好影响,就多少为这个法令所减煞了。

我国立法院,心中常常记着,要由推广殖民地渔业而增加我国船舶及海军力。因此,这种渔业便取得了自由制度所能给予的一切奖励,而大为旺盛了。尤其是新英格兰的渔业,在晚近骚扰之前,也许还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渔业之一。捕鲸业,在英国,虽有异常的奖励金,在一般人看来(但我不要妄作这种意见的证人),其生产物全部比每年所付奖励金的价值,也多不了许多。但在新英格兰,虽无奖励金,却仍营业极广。鱼,是北美洲与西班牙、葡萄牙、地中海沿岸诸国通商的主要商品之一。

砂糖本来也是只许输出到英国的列举商品。但一七三一年,由砂糖栽培者陈请,其输出遂得向往世界各地。但在许与此种自由时,尚附有各种限制,而英国砂糖价格又特高,故这自由仍大部分属于无效。英国及其殖民地,依然几乎是英国殖民地产砂糖的唯一市场。他们的消费,增加颇为迅速,所以,虽有牙买加及被割让诸岛的日益加甚的改良,砂糖的输入在这二十年内仍是大有增加,而到外国去的输出,却据说比较往昔不曾大得多少。

糖酒是美洲与非洲沿岸通商的极重要的商品,而从这种通商带回来的,即是黑奴。

如果美洲各种谷粒、盐渍食品、鱼类的全部剩余生产物,概定为列举商品,强迫输入英国市场,那就未免会给吾国人民勤劳生产物,以过大的冲突了。此等重要商品所以不但不曾列举,而且除了稻米,一切谷物及盐渍食品,还在常态的法律下,禁止输入英国,那也许并非为了关心美洲的利益,只是防忌这种过大的冲突。

非列举商品,原来可以输出到世界一切地方。木材及稻米曾一度列举,此后即定为非列举商品。但关于欧洲市场,仍受限制,仅能输出到芬尼斯特岬以南欧洲诸国。依照乔治三世第六年法令第五十二号,一切非列举商品都受同样的限制。芬尼斯特岬以南欧洲诸国,都不是制造业国。我们比较更不要担心殖民地船,会带回与我们本国制造品冲突的制造品来。

列举商品有二类。第一类为美洲特有的生产物,或为母国所不能生产的生产物,至少,亦是母国所不生产的生产物。属于这一类的,例如糖蜜、咖啡、可可、烟草、胡椒、生姜、鲸须、生丝、棉花、海狸,美洲其他各种生皮、蓝靛、黄颜料及其他各种染色木料。第二类非美洲所特有的生产物,母国亦是生产的,能够生产的,但其产量不足供应其需要,遂致有大部分需要主要须仰给于外国。属于这一类的,例如一切船舶用品:船桅、帆桁、突梁、松浆、柏油、松香油、猪铁、生铁、铜矿、生皮、皮革、泥锅、珍珠灰。第一类商品的最大量的输入,亦不能妨碍母国任何生产物的生产与销售。我们的商人,总希望局限这种商品,使仅能输出到本国市场,而且由这种局限,使自己能够在殖民地上廉价购买,而在国内以较好的利润售卖,并要在殖民地与诸外国之间设立一种有利的贩运贸易。那必然以英国为中心或媒介。此等商品输入欧洲,必须先输到这个国家里面来。第二类商品的输入,据设想,也须妥为支配,使不致于与本国同种产物的售卖相冲突,而仅与外国输入品的售卖相冲突。因为,课以适当的赋税,那种商品必较前者略为昂贵,但仍较后者低廉得多。局限此等商品使仅能输入本国市场,并非要妨碍英国的生产物;所要妨害的,乃是贸易差额被设想为不利于英国的那诸外国的生产物。

禁止殖民地以船桅、帆桁、突梁、松浆、柏油输出到英国以外的任何他国,自然有减低殖民地木材价格的趋势,从而,会加甚开拓殖民地土地的费用,加甚土地改良的主要障碍。一七〇三年,瑞典松浆柏油公司努力禁止其商品输出(除了由他们本国的船,在他们自定的价格上,并在他们自认为适宜的数量上),以抬高其商品到英国去的价格。为了要对抗这一个令人注意的商业政策,并使本国能尽可能的,不仅不须依赖瑞典,且不须依赖北方任何他国起见,英国遂对于美洲船舶用品的输入,赐以奖励金。这种奖励金的结果,是抬高美洲木材的价格,而其抬高之程度,且遥过于局限国内市场所能减低之程度;且因这二个规定是同时颁布的,其连带的结果,与其说是妨碍美洲土地的开拓,倒毋宁说是奖励。

猪铁、生铁虽亦为列举商品,但在从美洲输入时,却比较从其他各国输入,得免纳重税,所以,这规则一部分虽足妨碍美洲制铁厂的建设,但别一部分却可予以奖励,而奖励的作用还要更大。没有一种制造业比熔铁炉还更能引起木材的消费,还更能帮助树木满地的地方的开拓。

这些规定有些可以提高美洲木材的价值,从而,使土地开拓更为便易。但这种趋势既不为立法院所注意,亦不为立法院所理解。其有利结果,虽就这方面说全是偶然的,但并不因此而更不真实。

英领美洲殖民地及西印度殖民地间,无论就列举商品言抑就非列举商品言,都许有最完全的贸易自由。此等殖民地,今已如此人烟稠密而繁荣,故彼此间,对于彼此所有的生产物,已能提供一个大而广的市场。把这一切殖民地合起来看,那对于彼此的生产物,就是一个大国内市场了。

但英吉利对于其所属殖民地贸易,主要限于在生产物尚为原料或所谓第一阶段制造品时,始给以这种自由。至若更进步更精致的制造业,则仍为英国商人制造家所保留,而请求立法院,以高率关税或绝对禁止,使不能在殖民地设立。

例如,从英领殖民地输入粗制砂糖,每百斤量,仅纳税六先令四便士;白糖,纳税一镑一先令一便士;单制或复制的精制糖块,纳税四镑二先令五便士又二十分之八。在课税如此苛重时,英国是英领殖民地砂糖输出的唯一市场,至今,依然是主要市场。这种高率的关税,起初等于禁止漂白或精制砂糖,使不能供应外国市场,现在又等于禁止漂白或精制砂糖,使不能供应那最主要的也许可销其全产量十分之九以上的市场了。因此,法兰西蔗糖殖民地虽有颇旺盛的砂糖漂白精制的制造业,但在英吉利殖民地上,即令有之,亦不过用以供应殖民地本地的市场了。在格伦纳达尚为法兰西人所有时,其地各处几乎都有砂糖精制所,至少也有砂糖漂白所。但一经为英吉利人所有,这一类制造厂就几乎全部放弃了。现今(一七七三年十月)我相信,这岛上至多不过二三厂而已。不过,现今,因为税关宽纵,漂白糖精制糖,若能从块状研成粉末,就大都可以作粗砂糖输入。

英国一方面许猪铁生铁从美洲无税输入(由他国输入,则不能免税),从而奖励美洲这种制造业,却又绝对禁止在任何英领殖民地上,建立制钢厂及铁工厂。她甚至不愿其殖民地民为自身消费而制作这种精制的制造品,却要他们向她的商人制造家,购买他们所需的这一类物品。

她又禁止由水运,甚至于由车马的陆运,把美洲生产的帽、羊毛、毛织物、从一省运至别一省。这种条例,很有效的,使这个殖民地不能为远地贩卖而建立这一类商品的制造业,限殖民地民的勤劳,只许经营那样粗糙的家用的制造业。那通例仅为私家所自用,或供同省的邻人使用。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