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新三板:操作实务+案例分析+税务筹划(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5 05: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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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麦绮敏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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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新三板:操作实务+案例分析+税务筹划

剑指新三板:操作实务+案例分析+税务筹划试读:

前言

写作目的

2015年,不仅是新三板规模迅速扩大的一年,也是新三板在服务、管理和政策方面全方位持续完善的一年。一年来,新三板变得更加透明、更加规范、更加高效,而且政策红利不断。2015年10月21日,股转系统修订“挂牌操作指南”,进一步简化了流程,方便主办券商办理股票挂牌手续;同时还修订了“挂牌企业与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2015年,股转系统挂牌审查的平均时间是38个工作日,而股票发行的备案时间平均仅10个工作日左右。2015年9月22日,股转系统发布“优先股业务指南”,为挂牌企业提供了另外一个融资渠道。

为此,本书编者产生了对新三板企业如何上市操作及税务筹划进行系统梳理的想法,并著成此书。

本书特色

1.内容从零基础入手,兼顾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让读者快速入门

本书从零基础学新三板开始,介绍了新三板的历史、演变及发展阶段,让读者对新三板有一个基本认识。本书在内容结构上非常注重知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这种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讲授方法有利于初学者快速理解。

2.以一家公司挂牌新三板的全程为例进行分析讲解,并提供多个有价值范本

本书在讲解新三板的挂牌实务程序时,以人人乐股份有限公司为例,用简明的实务表进行讲解,其间还提供了多个有价值范本,供读者借鉴。

3.实用性强,讲解和分析了50多个已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案例

本书通过50多个已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的典型案例,分析新三板挂牌上市时会遇到的疑难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对设立及存续期的出资和资产相关问题、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和公司治理机制的经营规范问题等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供了解决方案。这样能让读者将所学知识直接应用到实务工作中,并从真实的已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案例中获得有益的借鉴。

4.独有的特殊行业的企业挂牌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案

本书针对特殊行业——农业企业挂牌新三板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的分析和解决方案讲解,这是本书的一大特色。

5.对挂牌后企业如何利用新三板独特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发展作了讲解

本书单独用一章的内容对新三板的税务架构和税务筹划问题进行了专门讲解,介绍企业在成功挂牌新三板后应如何延伸发展和利用新三板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提供了多个税务架构供读者参考,具有很强的实操性和可借鉴性。

本书内容及体系结构

第1章 零基础学新三板

本章主要介绍新三板的历史、新三板的演变及发展阶段等,让读者对其有一个基本认识。

第2章 新三板的法律制度

本章对新三板的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做市商制度以及新三板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详细讲解,让读者了解和熟悉新三板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挂牌奠定法律基础。

第3章 新三板挂牌操作实务

本章详细讲解了新三板的操作程序:企业改制、挂牌、定向增发等,并以人人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新三板的全程为例,用简明的实务图进行讲解,其间还提供了多个范本,如《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等,具有很强的实操性和可借鉴性。

第4章 设立及存续期出资和资产相关问题与解决方案

本章对已经成功挂牌新三板的股份公司在挂牌过程中所遇到的设立及存续期出资和资产的相关问题或障碍,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或克服这些障碍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梳理。

第5章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解决方案

本章对已经成功挂牌新三板的股份公司在挂牌过程中所遇到的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相关问题或障碍,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或克服这些障碍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梳理。

第6章 公司治理机制与经营规范问题及解决方案

本章对已经成功挂牌新三板的股份公司在挂牌过程中所遇到的公司治理机制与经营规范方面的相关问题或障碍,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或克服这些障碍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梳理。

第7章 农业企业挂牌问题及解决方案

本章针对特殊行业——农业企业挂牌新三板所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了专门的分析和讲解。

第8章 新三板的税务架构与筹划

本章对新三板的税务架构和税务筹划进行了专门讲解,介绍了企业在成功挂牌新三板后应如何延伸发展和利用新三板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提供了多个税务架构供读者参考,具有很强的实操性和可借鉴性。

读者对象

●拟挂牌新三板公司的管理人员

●拟投资新三板的机构的管理人员或个人投资者

●参与新三板上市的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

●财经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

●其他对新三板有兴趣爱好的各类人员第1篇新三板基础篇2015年,不仅是新三板规模迅速扩大的一年,也是新三板在服务、管理和政策方面全方位持续完善的一年。一年来,新三板变得更加透明、更加规范、更加高效,而且政策红利不断。本篇主要介绍新三板的历史、演变及发展阶段,让读者对其有一个基本认识。第1章零基础学新三板

什么是新三板?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又名“北京证券交易场所”,是帮助中小型企业融资的平台,2013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主要目的是为了打通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本章将详细地介绍新三板的相关内容,让读者对其有一个总体认识。1.1 为什么会有新三板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开转让、融资、并购、重组等相关业务提供专业的服务。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市场的成立是建设我国场外市场、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是新三板的运营管理机构,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证监会直属机构。

2006年,我国进入了“十一五”时期,科技部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将“实施促进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和“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纳入重要政策和措施。紧接着,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推进高新企业股份转让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允许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2011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的《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重点谈到了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深化改革,其中,“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研究建立国际板市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在此背景下,2006年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在原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办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基础上,正式启动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报价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2006年1月23日,世纪瑞尔和北京中科软进入代办系统挂牌交易,成为三板市场继2002年以来首次出现的非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自此,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正式成为三板市场的一部分,为了与原先的三板市场相区分,业界称为“新三板”。

2012年7月,国务院同意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在中关村园区基础上,新增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天津滨海高新区进入试点范围;同意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组建运营管理机构。

2012年9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登记注册。

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揭牌仪式举行。这标志着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从小范围、区域性试点走向全国范围内规范运行。

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新三板从试点阶段正式进入全国扩容实施阶段。至此,新三板历时7年之久,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基础上,演进成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1.2 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

证券市场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发行市场为一级市场,交易市场为二级市场。

不过,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与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以及新三板市场是不同的概念。1.2.1 主板市场

主板市场即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一般发行量在1亿股以上。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较高,上市企业也多为大型、成熟、进入稳定成长期的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及稳定的盈利能力。

一般而言,各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代表着各国国内的主板市场。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即为美国主板市场;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内地主板市场。

主板市场也是资本市场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各国经济的发展状况,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1.2.2 中小板市场

中小板即中小企业板,是指流通盘在1亿元以下的创业板,这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有些企业的条件在达不到主板市场的要求时,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中小板是主板和创业板的过渡,中小板的建立是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1.2.3 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是定位于专门协助高成长的新兴创新型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筹资并进行资本运作的市场。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需要满足“五新”“三高”的标准,即“新经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服务”和“高技术、高成长、高增值”。

创业板市场和主板市场不同,主板市场内的上市公司多为成熟的大公司,而创业板市场则是一个前瞻性市场,更加注重公司的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其上市的标准要低于主板市场。由于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因此也更加注重公司的信息披露。1.2.4 新三板市场

新三板是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其定位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公开转让和发行融资,为公司提供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相关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在这个平台上,具有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规范的股份转让服务。

新三板与创业板、主板在主体资格、经营年限、盈利要求、资产要求和主营业务等方面的比较,如表1.1所示。表1.1 新三板与创业板、主板的比较1.2.5 新三板的市场定位及与其他板的关系

新三板的市场定位及与其他板的关系,如图1.1所示。图1.1 新三板的市场定位及与其他板的关系1.3 新三板的演变和发展阶段

从时间上看,新三板分为试点阶段、全国扩容阶段和未来可能实行的分层发展阶段。如图1.2所示。图1.2 新三板的发展阶段1.3.1 试点阶段

为改变“老三板”留下的种种弊端,从2003年年底开始,北京市政府与科技部联合向国务院上报《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的请示》,经过两年多时间,紧锣密鼓地策划和筹备,2006年1月16日正式推出新三板。

新三板的学名非常冗长,全称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以下简称“中关村股份转让试点”)。

新三板推出后的第7天,即2006年1月23日,两家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世纪瑞尔”(300150)和“北京中科软”(430002)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标志着新三板市场的正式形成。

由于科技园区、企业性质、融资功能以及投资者身份的限制,再加上宣传力度不足、覆盖面仅于中关村科技园区一个特定区域等原因,导致市场对新三板的认识不足。新三板成立后,未能得到市场的热烈追捧,主要表现为挂牌企业数量相对较少、融资交易不够活跃。

为进一步提升新三板服务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功能,响应国家关于加快发展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号召,2012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2012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与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湖北省四地政府分别签署了新三板扩大试点合作备忘录。至此,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4个高新技术园区的企业均可以在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

虽然只有4个省或直辖市的园区可以挂牌,但这一动作已经引起市场的关注,一部分原本对此项业务不看好的证券公司也于2012年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报价股份转让系统的业务资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载入的数据显示,在试点阶段,2012年是新三板最活跃的一年。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共有207家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其中7家已转至中小板或创业板)。在207家中,仅2012年一年就有105家挂牌,比2006—2011年6年间累计挂牌的公司数量总和还要多。因此,市场的逐步沸腾预示着新三板市场将迎来爆发式的增长。1.3.2 全国扩容阶段

如前所述,新三板市场形势一片大好。2012年9月20日,在证券市场没有言明的情况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系统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一周后,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了其规范的公司对象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中规定的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三板的挂牌公司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其股票却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基于此,很多行业人士认为,该《办法》是为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正名以及对接《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最重要的文件。

2013年1月16日,系统公司正式揭牌运营,这是全国场外市场建设的标志性事件,也是全国场外市场从试点走向规范性运行的重要转折。从此,新三板的学名由“中关村股份转让试点”变更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性场外市场的运作管理机构也从原来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变为了系统公司,先前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也全部由系统公司承接。

同时,在2012年1月21日,系统公司发布了5个通知、4个细则、4个暂行办法及4个指引。其中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另一方面,国务院加快了新三板试点向全国扩容的步伐。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会议决定,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鼓励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会议指出,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方面,金融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前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的情况下,要逐步有序、不停顿地推进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有力地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更扎实地做好金融风险防范。

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标志着新三板从试点阶段正式进入全国扩容实施阶段。

紧接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系统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日,股份转让系统连续颁布了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和格式指引(试行)》等一系列业务操作规则。

继2013年12月30日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一系列新的业务规则之后的第二天,也就是从2013年12月31日起,股份转让系统开始面向全国受理企业挂牌申请。这表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结束了在国家高新园区的小规模、区域性试点,市场服务范围覆盖全国,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新三板面向全国受理挂牌申请后,在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内,挂牌企业产生了井喷式的发展。2014年1月24日,股份转让系统首批全国企业集体挂牌仪式在北京举行。这是系《国务院决定》之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举办的首场集体挂牌仪式,就在当天,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285家企业闪亮登场,集体挂牌。这标志着新三板在未来10―15年蓬勃发展的春天真正拉开序幕。1.3.3 分层发展阶段

截至2013年11月20日,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达到4,239家,总股本达到2,351亿元,总市值达到1.98万亿元,新三板已初步形成具有特点和特色的体系,市场规格体系逐步完善。挂牌公司覆盖面广泛,科技型和创意型企业日益突出,其中高科技技术企业占比65%。

2015年11月24日,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快完善市场制度体系和服务功能,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市场发展的现状和需求,在官网挂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差异化制度

根据分层方案,挂牌公司分层的本质是挂牌公司风险的分层管理,其实现方式是制度的差异化安排。通过分层,对不同层级的挂牌公司实施差异化的服务和监管,具体内容如表1.2所示。表1.2 差异化制度的服务和监管

2.分层标准

根据分层方案,新三板制定了3个分层标准,只需在满足任意一个分层标准的基础上,再满足共同标准,且最近3个月内实际成交天数占可成交天数的比例不低于 50%,或者挂牌以来(包括挂牌同时)完成过融资的要求,并符合公司治理、公司运营规范性等共同标准,就可以进入创新层。具体标准如表1.3所示。表1.3 分层标准续表

小结:只需满足新三板分层标准的任意一个标准和共同标准,就可以进入创新层。

3.层级调整和维持

对于每年4月30日之后的层级调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会根据维持标准,从创新层挂牌公司中自动筛选出不符合维持标准的挂牌公司,第一年不符合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第二年仍不符合的,则将其调整到基础层。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分层标准,从基础层挂牌公司中自动筛选出符合创新层标准的挂牌公司,并确定创新层的最终名单。具体维持标准如表1.4所示。表1.4 维持标准

小结:维持标准针对不同的分层标准进行评价。1.4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其他作用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除了上述可以直接获取的政府优惠政策和补贴外,对企业来说还有其他作用,具体如下所示。1.4.1 有利于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1.公司在挂牌前可以引进私募基金;

2.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定向发行股票增资;

3.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可以定向发行股票增资;

4.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债、可转债、中小公司私募债等方式发行债券融资;

5.公司挂牌以后,公司的信用增加,股份估值显著提升,银行对公司的认知度和重视度明显提高,公司更容易以较低利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

6.通过股权质押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以挂牌最早的九鼎投资为例,其自2014年挂牌新三板以来已完成了两轮定向增发,募资规模达57亿元,且正在进行第三轮定向增发,募资75亿~125亿元。九鼎投资在国内创新性地推出“基金有限合伙人”变为“挂牌公司股东”这一模式,其旗下一百余支基金的收益权由此转换为挂牌公司的股份权益,募资直接通过股份公司的层面进行,大大地改善了传统私募基金募资的压力。同时,由股份公司层面进入的投资者仅受制于新三板系统的转让限制,相比合伙协议中的转让限制,他们由此获得了更为灵活的退出方式。

此外,中科招商(832168)在短短3个月内进行了3次定增、接连融资95.42亿元就是最好的例子。

相关链接:新三板实行储架发行制度,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另外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或者一年内发行的股票融资总额低于净资产20%的企业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1.4.2 有利于提升公司股份价值

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通过市场化的股份转让定价机制反映公司股份的价值,股份的流动性得以大大增加。在新三板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情况下,将通过券商专业的投资价值判断提升公司的整体估值水平。随着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的增加,由于新三板的制度保障,更多的风投将新三板列入拟投资的数据库,甚至有专门的新三板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出现。股份的价值被放大,股东的身价不断增加。

据东方财富数据显示,新三板协议转让企业市盈率为69.7倍,做市转让企业平均市盈率为46.93倍,全市场平均市盈率为56.13倍。“手上原本有几个企业打算被并购的,听说新三板的融资功能后,就转身准备挂牌新三板了。”深圳一家券商并购部门的工作人员透露,火热的新三板让不少企业改变了被并购的主意,转而投身新三板。对于参与并购的上市公司而言,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由于信息披露透明、企业运作规范,成为他们追逐的目标。

如联讯证券(830899)在2015年6月18日由协议转让变更为做市转让,截至2015年6月24日,其收盘价为3.76元,体现了新三板市场的定价功能。

小结:新三板市场为企业提供了独有的做市商制度,企业登陆新三板后可选择以做市转让的方式交易。做市商为企业提供连续报价,股票供需决定企业最终价格,新三板市场发挥了挂牌企业股权价格发现的作用。1.4.3 有利于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

公司在挂牌前属非公众公司,通过新三板挂牌转型为公众公司。公司在挂牌后提高了引进投资者的议价能力,做市商制度也有效提高了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同时,连续的交易形成公允价格,更好地体现了挂牌公司的价值。

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能够吸引全国优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以及优质供应商和客户的关注,从而让公司在资金、管理、人才、品牌、渠道和经营理念等方面全面提升,拓展公司的发展空间。企业一旦成功登陆新三板,将会拥有一个很好的宣传平台。

明显受益的企业有3D打印第一股先临三维(830978)、PE第一股九鼎投资(430719)、金融第一股湘财证券(430399)等。

小结:新三板作为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为挂牌企业提供了一个全国性的展示平台。另外,企业成功登陆新三板意味着企业同时获得了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投资机构(如果有的话)的信誉背书,对其提升知名度有潜在利好。1.4.4 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管理经营能力

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必须有中介机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参与,以使公司在企业管理方面达到新三板的挂牌条件。在达到挂牌标准的过程中,公司可以初步建立起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从而为公司提供管理、技术、销售等方面的支持,大大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1.4.5 股权激励,留住核心员工

新三板企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人才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远远大于大型企业,企业登陆新三板后可以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留住核心员工。另外,新三板市场的交易和定价功能也为股权流通变现提供了便利,强化了员工持股的激励作用。

如先临三维(830978)于2015年4月2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向激励对象授予460万份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核心业务人员等共计113人;联讯证券(830899)于2015年1月23日公告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该计划的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等合计不超过1,025人,开启了券商股权激励的先河。

小结:企业挂牌新三板后,可以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留住核心员工。1.4.6 有利于企业快速进入主板市场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新三板本身具有对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功能定位,是通往更高层次资本市场的绿色通道。

按照发行与上市分离的理念,证监会负责股票发行审核,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核。已经通过证监会公开转让核准的企业,如果具备任何一个交易所的上市条件,无须重新发行审核,就可以直接向该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

抛开IPO的财务门槛不提,企业要想上市至少需要3年的规范经营,企业挂牌新三板的过程其实就是公司逐步规范的过程,未来无论新三板与创业板的转板机制是否通畅,只要新三板企业通过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做到规范经营、信披合规,以后再进行IPO就会很容易。

小结:通过主办券商后续的持续督导,公司会逐渐了解资本市场的运作规则和监管法规,对公司今后进入中小板、创业板、主板上市起到了热身作用,这将大大缩短公司的上市进程。1.4.7 新三板转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成功案例

新三板的优势之一就是有利于新三板企业转板,并能树立企业品牌,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公开信息显示,最初在新三板挂牌的108家公司中,已有20家公司先后表达了冲击创业板或中小板的意向。其中,紫光华宇、佳讯飞鸿、世纪瑞尔、北陆药业、双杰电气、康斯特、合众科技、久其软件等共计11家公司已实现华丽转身,成功登陆创业板。

如北陆药业(300016)是首家“新三板”企业“转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成功案例。北陆药业长期专注于对比剂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我国对比剂行业的领先者,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在我国放射界及相关领域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公司所处的对比剂市场,在2006―2008年的销售额年复合增长率达18.32%,增长势头强劲。而北陆药业的对比剂产品钆喷酸葡胺注射液在2006―2008年的市场占有率始终保持在40%以上,排名第一;而另一个产品碘海醇注射液在2009年时的销量和市场占有率也已跃居市场第三位。

北陆药业募集了3.04亿元的资金,用于对比剂生产线的技术改造与营销网络建设、九味镇心颗粒生产线的扩建改造与营销网络建设等项目的开展。1.5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从2013年12月3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日接收145家企业的挂牌申请,到现如今的数千家企业正式挂牌,新三板的火爆程度出人意料。新挂牌的企业除了可以获得融资等便利外,还可以得到各地10万~1,000万元的政府补贴,宁波北仑区的补贴高达1,000万元。以下整理了上海地区公司挂牌新三板的财政补贴,如表1.5所示。

此外,本书还整理了全国各地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补贴情况,详见附录——《全国挂牌新三板企业的财政补贴一览表》。表1.5 上海地区挂牌新三板企业的财政补贴一览表第2章新三板的法律制度

目前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条件相对宽松,其中最突出的是新三板对企业的盈利能力等没有要求。另外,新三板不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做出评价和背书,而是鼓励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都来挂牌,把判断企业好坏或者是否值得投资的权力完全交给投资者,让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投资。

既然这样,那么投资者获得企业的信息主要还是依靠企业在新三板市场上披露的信息,这就决定了信息披露在新三板中的重要性。此外,其他相关的新三板法律制度,如新三板的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做市商制度、监管法律制度等同样重要。2.1 新三板信息披露制度

在新三板上,不确定性和风险是影响挂牌公司股票价格的重要因素。由于获取的信息可以改变投资者对证券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评价,所以信息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的价格发现和价格均衡具有直接作用和决定性意义。2.1.1 信息披露的功能与作用

从本质上看,新三板是一个信息市场。市场的运作过程也是信息的处理过程,正是信息在指引着资金流向挂牌公司和各经济实体部门,从而实现新三板的资源配置功能。市场效率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提高信息的充分性、准确性和对称性。

一个成功的新三板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依赖于市场对投资者利益的切实保护和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因此政府必须强制性地要求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将所有相关信息公之于众,以应对新三板中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等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改善市场中客观存在的不公平竞争状态。

可见,无论是从理论的角度还是实践的层面,信息在新三板运作和功能发挥的过程中都处于关键地位,信息披露的充分与否、及时与否、准确与否直接决定了市场的有效性。因此,正确认识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与新三板发展之间的关系,是正确理解和把握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前提。2.1.2 新三板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

2013年2月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发布施行。该《细则》为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做出了较为详尽和可具操作性的规定。新三板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如图2.1所示。图2.1 新三板信息披露制度流程图

新三板信息披露制度要点如下所示。2.1.3 一般性规定解读

制定该《细则》的目的和依据。目的:规范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

适用的范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挂牌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披露的种类。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的5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的5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主办券商审查义务、督促责任和披露时间。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的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的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被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应该披露的其他信息。挂牌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或者本《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1.4 定期报告制度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时,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挂牌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顺序。公司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时,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1.年度报告格式的重点要求,可以通过模块化处理和对比性分析增加年度报告的可读性和实用性。可以参照图2.2所示的年度报告格式的重点要求。图2.2 新三板年度报告格式的重点要求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要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挂牌公司的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的定期报告能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时,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则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及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1)公司基本情况;(2)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年度内的主要经营情况,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对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或目标进行说明;(4)重要事项。本年度内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本年度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合同,股权激励计划,关联交易,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的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5)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情况;(7)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8)财务报告;(9)备查文件目录。

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时,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1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2.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所依据的材料;(2)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3)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4)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3.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细则》第十七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2)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3)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规定。

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的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主办券商应当在公司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进行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

4.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的基本原则与关注要点:(1)创新披露格式,以标准化表格为主,为电子化报送打下基础;(2)体现了强制性/自主性信息、通用/个性信息等不同披露层次的结合;(3)半年度报告可以不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挂牌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4)对于指引中列示的情况进行选择时,如果存在则须填列详情,如果不存在则不用填列详情;(5)应重点围绕商业模式、行业及季节性、周期性各因素展示经营成果;(6)比较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或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的,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变动原因。

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可以参照表2.1所示的半年度报告格式重点。表2.1 半年度报告披露格式重点表2.1.5 临时报告制度

1.一般规定

临时报告是指挂牌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意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做出决议时;(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2.对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

正处于筹划阶段的可能对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理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挂牌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的格式指引予以披露。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项尚未发生,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消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3.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时,公司应当在决议后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遗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的见证意见。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挂牌公司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时,挂牌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4.关联交易

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其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总金额,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4)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5.其他重大事件

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牌的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实施公告。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才能恢复转让。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的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限令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在挂牌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时,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做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4)任一股东所占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7)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8)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9)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10)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到授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行政处罚、新三板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12)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公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2.1.6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律师、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2.1.7 新三板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

2013年7月1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服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发布并施行。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1.挂牌公司准备披露文件并报主办券商审查(1)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定期报告格式指引和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规定编写公告文稿,并准备备查文件。临时公告格式里没有明确给出格式的公告类型,由挂牌公司自行编制。(2)挂牌公司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力券商。(3)挂牌公司在遇到可能涉及暂停与恢复转让的事宜时,应提前告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在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同时,应当协助挂牌公司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执行。(4)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挂牌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应于原预约披露日5个转让日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后方可变更。在5个转让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主办券商协助挂牌公司发布《关于变更XX年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的提示性公告》后方可变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披露时间,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布预计披露日期、变更情况及最终披露日期。(5)挂牌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豁免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应于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申请;豁免临时公告披露的,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6)进行临时报告披露的,应按照《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之后的2个转让日内发布临时公告。

2.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并提交信息公司(1)主办券商对拟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信息披露文件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不相符合的,主办券商应与挂牌公司沟通,了解相关情况,督导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直至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拟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及时改正,挂牌公司拒不改正的,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2)主办券商事前审查无异议后,应最迟于T日(T日为公告披露日,且需为转让日)20点前将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的《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以下简称“流转表”)传真至信息公司,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或PDF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信息公司业务平台或发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ssi@cninfo.com.cn),并与信息公司电话确认收悉。若T+1为非转让日,则T日下午收市后披露T+1公告;若流转表无法传真送达信息公司,可以将已盖章流转表的影印电子版随公告电子文档上传至业务平台或送至邮箱。

3.信息公司公告处理及披露

信息公司对披露资料采编整理完成后,于T日非股票转让时段上载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布。披露完成后,信息公司回传流转表给主办券商作为回执。

4.公告披露后的事后处理(1)更正或补充公告的处理

公告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后,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如发现有重大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挂牌公司需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公告。原已披露的公告不做撤销。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监管人员在信息披露平台审阅挂牌公司公告,若发现公告不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或公告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的,应通知主办券商,督促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处理。(2)撤销或替换公告的处理

一经披露的公告不得随意被撤销或替换。

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确有理由认为已披露的信息需要被撤销或者全文替换的,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递交盖有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公章的书面申请,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后,可联系信息公司撤销或替换。(3)补发公告的处理

挂牌公司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披露公告,或发现存在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公告的,挂牌公司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披露文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若发现挂牌公司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公告的,应通知主办券商督促挂牌公司补发公告处理。2.2 新三板交易主体制度

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的目的是促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依据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该《细则》从新三板投资者的资格以及主办券商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2.2.1 投资者的资格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投资者分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两大类。

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机构投资者有:

①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②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也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①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②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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