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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5 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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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杰

出版社: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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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监狱制度研究

汉代监狱制度研究试读:

前言

在古代中国的历史演变过程里,秦汉时期是一个重要的阶段。秦始皇兼并天下,结束了诸侯割据的政治分裂状态,建立了第一个多民族的统一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整齐法令风俗,对封建社会后来的发展起到了深远而重要的影响。秦朝被农民大起义推翻之后,继之而来的西汉和东汉巩固并扩张了统一帝国的版图,社会的生产力、农业、手工业、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思想文化都有长足的进步,出现了繁荣鼎盛局面。但是,在它兴盛、发展的过程里也存在着许多严重的社会矛盾和尖锐问题,各个阶级、阶层及政治集团之间的对立、敌视状况以及由此引起的激烈斗争与犯罪活动的剧增,远远超过了前代。农民群众遭遇的剥削压迫往往超出了承受的最低限度,致使他们摒弃法令的约束,经常亡命他乡,铤而走险;或偷盗抢劫,甚至举行暴动起义。官吏豪强相互勾结,欺上瞒下,盘剥百姓,中饱私囊。王侯贵族蔑视礼教,不赴国难,且多有叛乱谋逆之举发生,往往因此酿成政治上的动乱。另外,在功利主义、拜金主义思潮泛滥的情况下,工商业者违法经营,囤积居奇,侵害百姓并扰乱市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以上种种情况,都对统一政权的稳定起到消极的破坏影响。

秦汉时代犯罪活动的普遍出现,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春秋战国之际,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制度发生了巨变,至秦汉时基本结束,新生的封建社会进入统一、安定的发展阶段;这个时期出现了犯罪活动的高潮,其种类、规模和参与的主体与影响都远远超过了变革前的周代,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上层建筑的演变滞后于经济基础,其表现主要有二:一是旧的礼教制度崩溃瓦解后,缺乏新的道德规范来引导、制约人们的行为。如顾炎武《日知录·周末风俗》所言:“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宗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汉代仍受其余波影响,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增长又激发了统治集团和民众的贪欲,以至于惟利是图,风俗败坏,诱发了大量的犯罪活动。如《汉书·礼乐志》刘向所言:“自京师有悖逆不顺之子孙,至于陷大辟受刑戮者不绝,繇不习五常之道也。夫承千岁之衰周,继暴秦之余敝,民渐渍恶俗,贪饕险诐,不闲义理。”二是社会在经历了根本变革和多年战乱后元气大伤,秩序混乱,急需整顿和休养生息;而秦朝和汉初的许多法令政策不适应变革后的经济关系,促进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与犯罪活动的剧增。为了维护统治秩序,两汉政府曾在上层建筑领域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来保障和促进封建社会的巩固发展。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时也以新的面貌出现在天下的百郡千县当中,并对犯罪活动发挥了有力的镇压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才从旧时代的躯壳中蜕变出来,秦汉社会的上层建筑领域里不可避免地保留了某些过去的痕迹,监狱制度也存在着新旧交融的情况,这是社会变革的过渡阶段刚刚结束时的必然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兴的封建政权会逐步发展完备并逐渐清除掉自己身上残存的上古烙痕。由于汉代狱制及其鲜明特点的重要影响,它曾引起了许多史家的关注。较早如南宋学者洪迈,他曾在《容斋续笔》卷1《汉狱名》中指出汉代监狱种类之繁,是后世远远不及的。元代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63《刑考二·两汉狱名》、清代纪昀等纂《钦定历代职官表》卷13《刑部·历代建置·汉》都对汉朝监狱的复杂种类与内容进行了考述。尤其是清末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的《狱考》和《汉律摭遗·囚律》对两汉监狱的名目、管理法规及建置的演变做了追本溯源的考证。现代学者对汉代监狱的研讨多为法制断代史和通史著作的某个组成部分,代表有张景贤著《汉代法制研究》第八章《汉代的司法制度·三·监狱制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二卷《战国秦汉》第十九章《两汉时期的监狱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万安中著《中国监狱史》第二章《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的监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有关领域的专题论文数量较少,代表有余行迈:《西汉诏狱探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沈刚:《汉代监狱设置与管理述略》(《金景芳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等。由于资料的零散难觅,近世和当今学者对汉代狱制的探讨基本属于概论性质的著述,缺乏详细、深入的专题分类研究,以及对其源流、演变、作用和历史特点等问题的归纳性论证,因此有必要就这一课题重新进行系统、深刻的分析和研讨。

自春秋战国到秦汉,是我国古代历史上完成社会转型过渡的重要时期,经济、政治、法律、文化领域相继发生了巨大变革,为此后延续两千余年的封建制度奠定了基础。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监狱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哪些变化?其具体原因何在?它对当时和后世的政治生活起到了什么影响?具备何种时代特点?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讨,会帮助我们对这一时段的历史进程和社会发展规律产生更为全面、深刻的认识。《汉代监狱制度研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全书共有十七个部分,每个部分又是一篇相对独立的学术论文。其具体的研究内容包括:(一)详细阐述两汉中央政府各部门与京师、郡县地方政府所辖各种类型的监狱,剖析其源流、名称含义与性质的区别,说明它们的囚禁对象和狱所容量之不同,以及监狱系统的管理组织与相关规定,还有它们发展演变的情况,监狱设置与国家司法制度及社会政治斗争的联系等等。(二)周密考察汉代监狱内各种罪犯的生活状况,例如他们的囚禁、劳作活动,监狱部门施行的拘禁法规,犯人享有的一些权益,对不同身份、罪行的囚犯所实施的各种刑具拘系制度与押解制度等。(三)归纳分析两汉监狱制度的时代特征,将汉代监狱制度与先秦(主要为周代)监狱的设置范围、种类、职能、规模、监禁对象与狱内生活、管理状况及政治作用加以比较,就其差异与产生的原因、历史演变及社会影响进行阐述。

秦汉文献缺乏对监狱制度集中、详细的记载,有关史料往往散见于各种著述之内,或是在后代类书中被分散辑录的佚书片段,或是在铜器石刻上的铭文,以及近世各地出土的简牍帛书文字,搜集起来有相当的难度。此项课题通过全面细致的耙梳,找到必要的史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相关资料分布零散的困难,为各部分研究的创新论证提供了史实依据。汉代的监狱制度相当繁琐,中央与地方政府往往设狱过滥,而史籍对此又多语焉不详,以致对各种监狱的名称、所属部门、管理权限、设置容量、相互关系和演变情况没有明确的记载,需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考证工作,才能对其进行揭示和说明。本书经过艰苦的努力,对汉代京师、中都官、郡国县乡和军队中的各种监狱组织及其职能、管理情况及历史渊源与演变做了仔细地考察和论证,以期还原历史真实,并在考证的基础上进行了综合分析,初步总结出了汉代监狱制度的历史特征与发展演变的某些规律。例如当时监狱的普遍设置与规范化,其种类的复杂性,监狱功能的混杂性与“诏狱”设置的随意性等等(详见后文)。完成这项工作不仅揭示和说明了汉代监狱的复杂类型与各自的职能,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及社会影响,使我们对相关领域的了解更为清晰和深入,还可以通过分析两汉狱政的利弊得失,总结其经验教训,为今天国家制订有关法规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这也是它的意义所在。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得到了王子今、宋超、孙家洲、彭卫、杨振红等先生的热情帮助,笔者在此一并致以衷心的感谢。

汉代的廷尉狱

秦汉时期是我国专制集权政体巩固发展的历史阶段,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统治集团在京师和郡县建立了各级拘禁和审判机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监狱系统。廷尉作为国家最高的专职司法长官,其治下的监狱——廷尉狱在政治生活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对其建制、职能、地位和管理情况做一番探讨。

一、廷尉狱的“诏狱”性质

(一)廷尉狱属于“诏狱”

两汉国家的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廷尉府内设有监狱,称做“廷尉狱”,囚禁犯罪的公卿与地方长吏。如《史记》卷53《萧相国世家》载刘邦“乃下相国廷尉,械系之”。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狱考》言道:“廷尉有狱,汉时大臣多下廷尉。如《周勃传》:‘下廷尉,逮捕勃治之。’《周亚夫传》:‘召诣廷尉。’《赵广汉传》:‘下广汉廷尉狱。’《王章传》:‘果下廷尉狱。’皆是。”这所监狱不同于普通监狱,而是特殊的“诏狱”,在两汉史籍中又称为“廷尉诏狱”。“诏狱”一词有歧义,这是因为古代“狱”字有两说,一种指案件或诉讼,另一种指监狱。亦见沈家本《狱考》:“狱有二义。《国语·周语》:‘夫君臣无狱。’注:‘《左传》襄十年传:坐狱于王庭。’注并云,狱,讼也。《周礼·大司寇》注:‘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左传》僖二十八年注:‘狱讼皆争罪之事也。’《淮南·氾论》:‘有狱讼者。’注:‘狱亦讼。……以上诸说,谓狱即讼也。”又云:“《荀子》:‘狱行不治。’《韩诗》曰:‘朝廷曰狱。’《独断》曰:‘汉曰狱。’《说文》之义亦以为拘罪之处。《郑驳异义》谓即周之圜土。《释名》又谓之牢。以上诸说,以狱为罪人之牢,此一义也。”由此衍生而来,汉代史籍中“诏狱”一词也有两种含义,其一是以皇帝名义下诏要求查办的诉讼案件,如《汉书》卷53《景十三王传》载江都王建谓近臣曰:“我为王,诏狱岁至,生又无欢怡日。”王先谦《汉书补注》卷53引周寿昌语:“凡奉诏治狱谓之诏狱。”这类案件通常是危及社稷或君主安全的重案要案,如谋反大逆、不道、祝诅、巨赃,或对皇帝不敬、罔上、非所宜言等等。拘捕或通缉此类案犯的诏书中写出犯人姓名,称为“诏所名捕”,或简称为“名捕”。

另有一些案件可能性质并不严重,但是罪犯属于统治阶级的上层人物,如贵族官僚等,身份比较特殊。按照汉代的法律制度,“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这些人如果犯下罪行,司法部门必须先向朝廷上奏,待皇帝下诏批准后才能立案查讯。这是“诏狱”案件收审罪犯的必要程序,否则属于违法,当事人要受到惩处。如西汉地节三年七月中,京兆尹赵广汉怀疑丞相夫人杀害侍婢,“遂自将吏卒入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辞,收奴婢十余人去,责以杀婢事”。结果被大臣劾奏,“宣帝恶之,下广汉廷尉狱”。东汉太尉庞参夫人“疾前妻子,投于井而杀之。参素与洛阳令祝良不平,良闻之,率吏卒入太尉府案实其事,乃上参罪,遂因灾异策免。有司以良不先闻奏,辄折辱宰相,坐系诏狱”。“诏狱”的第二种含义是奉诏囚禁人犯的监狱,即关押皇帝下诏收审案犯的监狱。如《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伍被语:“大王之群臣近幸素能使众者,皆前系诏狱,余无可用者。”《汉书》卷81《匡衡传》曰:“衡子昌为越骑校尉,醉杀人,系诏狱。”由于主要关押重要案犯,因此“诏狱”在汉朝监狱体系中的等级地位比较高,位于郡县普通监狱之上。据《后汉书·百官志二》记载,汉武帝以降京师各政府机构设置的监狱统称为“中都官狱”,亦属于“诏狱”。如后宫的掖庭狱亦曰“掖庭诏狱”,见《汉书》卷77《刘辅传》注引《汉书旧仪》;暴室狱亦作“暴室诏狱”,见《太平御览》卷137引司马彪《续汉书》;若卢狱亦称“若卢诏狱”,见《汉书》卷82《王商传》。东汉的黄门北寺狱亦称“北寺诏狱”,见《后汉书》卷50《陈愍王宠传》。在通常情况下,某某诏狱可以简称为某某狱,“廷尉诏狱”和“廷尉狱”也可以互称,但是在某些场合其含义却有所区别,笔者将在下文予以详述。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人犯在逮捕之前并未有诏书下达,但是他们所犯的罪行比较严重,按照法律规定,普通的地方监狱没有资格对这种案犯进行收审,司法或行政官员可以直接把他们送往级别较高的常设“诏狱”囚禁,然后再上奏请旨处置。例如《汉书》卷71《隽不疑传》载始元五年有人诣北阙,自称卫太子,“丞相、御史、中二千石至者立莫敢发言。京兆尹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遂送诏狱”。张璠《后汉纪》载桓帝建和元年正月,“百官朝贺毕,虎贲当陛置弓于地,谓群僚曰:‘此天子弓,谁敢干越?’百僚皆回避,不敢当。(朱)穆乃呵之曰:‘天子弓,当载之于肩首之上,乃敢置地,大不谨不敬。’即收虎贲,付诏狱治罪”。(二)廷尉诏狱囚犯的身份“诏狱”案件当中的涉案罪犯身份相当复杂,包括社会许多阶层。有些学者对此作过一番探讨,如余行迈先生指出:“这种特别案件处理的对象主要是统治集团中的上层人物,大致可分为四类,即:(1)诸侯王及其家属、幸臣,(2)宫廷妇女与宗亲外戚,(3)公卿大臣,(4)地方大吏。”在上述案犯当中,除了犯罪的宫廷妇女须由掖庭狱或暴室狱拘禁,其他身份的人犯都有在廷尉狱囚禁审讯的记载。徐世虹等则强调廷尉主要负责审判公卿和守相、刺史、高级军官的违法罪案,“廷尉掌管京师的监狱,犯罪的官员一旦交由廷尉审理,就意味着要关押在监狱中,接受刑讯。所以,汉代人所说的‘下廷尉狱’或‘诣廷尉’,表达的是同样的意思,即案件交由廷尉审理。可以说,廷尉府是公卿特别是守、相、刺史罪案的特别法庭”。不过,汉代对于犯罪三公九卿的审理,可以是廷尉,也可以是其他官员,“并没有固定的司法机构,主要视皇帝的态度而定。对于犯罪的守、相、刺史,则基本上都由廷尉负责审理”。

沈刚同志对此问题则做了进一步的研究。他强调廷尉所审讯的案犯中除了公卿大臣、守相刺史、京畿县令和诸侯王之外,也包括一部分平民,如《史记》卷102《张释之列传》所载危及皇帝安全和盗窃宗庙器物的两个案例。此外还有犯有谋反、大逆无道等重罪的庶人(免官者),如西汉杨恽、东汉翟酺等。笔者基本赞同上述学者的意见,但想就有关问题再做一些补充或商榷。内容如下:1.西汉廷尉狱并非只收审三辅、三河等重要地区的郡守

沈刚同志根据《汉书》中明确记载廷尉狱收审郡守的三个例证:魏相(河南太守)、赵广汉、王章(京兆尹),认为“西汉廷尉对涉及郡太守一级的案件的处理似乎只限于三河与三辅等重要地区,……到了东汉,廷尉对郡国长吏刑狱的处理又扩大到一般的地方二千石的官员”。笔者认为此种看法值得进一步探讨,从史书记载来看,东汉郡国守相犯罪被征诣廷尉关押受审的例子连篇累牍,不胜枚举,而西汉此类记载甚少。《史记》、《汉书》中提到郡国守相因有罪过而被免职或判刑的事例虽然很多,但是往往没有明确地记载他们是在哪个机构接受审讯判决的。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史料反映出西汉廷尉也负有对三辅、三河外的郡国长吏进行逮捕拘审的职责。下面举例言之:(1)关于廷尉狱关押“二千石”的记载。前引《汉书》卷60《杜周传》曰:“至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余人。郡吏大府举之廷尉,一岁至千余章。”注引如淳曰:“郡吏,太守也。”文颖曰:“大府,公府也。”孟康曰:“举之廷尉,以章劾付廷尉治之也。”西汉司法权力较为分散,对于地方长吏犯法行为的劾奏审讯,除了廷尉之外,还有丞相府和御史府等机构负责。上述史料说明武帝时廷尉的司法权力有扩大的表现,对涉及地方长吏违法行为的举劾,丞相府和御史府都转交给廷尉去处理,所以廷尉诏狱关押的“二千石”长吏人数剧增,而杜周任廷尉时所拘系的百余名“二千石”,其中大部分应是司隶校尉所部之外的郡国长吏,因为京城和近畿秩位在二千石的官员数量有限,就是把在职者全部加在一起也不过百余人。(2)关于廷尉审治王国相的记载。《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曰:“淮南相怒寿春丞留太子逮不遣,劾不敬。王以请相,相弗听。王使人上书告相,事下廷尉治。踪迹连王,王使人候伺汉公卿,公卿请逮捕治王。”《汉书》卷44《淮南王安传》记此事略同,颜师古注“王使人候司”句曰:“入京师候司其事。”可见淮南国相是被廷尉逮捕到长安入狱审讯的,其地域范围即在三辅、三河之外。《汉书》卷64上《主父偃传》载主父偃为齐国相,“及齐王以自杀闻,上大怒,以为偃劫其王令自杀,乃征下吏治。偃服受诸侯之金,实不劫齐王令自杀”。有些学者认为两汉史籍中的“下吏”一词,“意指‘下廷尉狱’,即将案件移送廷尉审理”。他们还对《史记》卷102《冯唐列传》的有关记载作出分析,指出“皇帝将云中太守魏尚‘下吏’,只能是下廷尉狱,而不会下于别的机构。另外,从《史》、《汉》中出现的别的‘下吏’时间看,也应指下廷尉狱”。这两个例证中的官员也都是在三辅、三河之外任职。(3)郡守赴任前向廷尉辞行。汉代文献所载,朝廷官员在离京上任或公干之前,往往进行告别活动,称为“谒辞”,即谒见辞行。这种礼仪可以分为公私两类,前者是按照制度规定到有关部门去道别,称做“公辞”。见《汉书》卷77《盖宽饶传》:“卫尉私使宽饶出,宽饶以令诣官府门上谒辞。尚书责问卫尉,由是卫官不复私使候、司马。”注引文颖曰:“私见使而公辞尚书也。”后者是“私谒”,即按个人意愿到亲友或有权势者的府上辞行,例如《后汉书》卷37《丁鸿传》曰:“‘窦宪兄弟各擅威权,鸿上封事曰:‘大将军虽欲敕身自约,不敢僭差,然而天下远近皆惶怖承旨。刺史二千石初除谒辞,求通待报,虽奉符玺,受台敕,不敢便去,久者至数十日。’”又见《后汉书》卷34《梁冀传》:“冀爱监奴秦宫,官至太仓令,威权大震,刺史二千石皆谒辞之。”

而西汉史书有畿外郡守赴任前向廷尉当面辞行的记载,称为“过辞”。例如《汉书》卷76《尹翁归传》:征拜东海太守,过辞廷尉于定国。定国家在东海,欲属托邑子两人,令坐后堂待见。定国与翁归语终日,不敢见其邑子。既去,定国乃谓邑子曰:“此贤将,汝不任事也,又不可干以私。”《汉书》卷77《何并传》:徙颍川太守,代阳陵严诩。……是时颍川钟元为尚书令,领廷尉,用事有权。弟威为郡掾,臧千金。并为太守,过辞钟廷尉,廷尉免冠为弟请一等之罪,愿蚤就髡钳。并曰:“罪在弟身与君律,不在于太守。”元惧,驰遣人呼弟。

上述“过辞”是不是朝廷规定的制度,因为现存资料太少而无法证实。如果属于“公辞”,可能就是由于郡国守相的犯罪案件通常归属廷尉审理,所以朝廷要求他们在赴任去拜访廷尉,提醒其注意到任后要廉洁自律,守法奉公,以免被“召诣廷尉”。如果是“私谒”,也许是缘于这些地方长官和廷尉之间有着司法监督审察方面的联系,故出于礼节前去辞别,当是不成文的惯例。总之,它反映出廷尉与畿外郡守之间的关系非同一般,值得进一步进行研究。

笔者认为,如果说西汉廷尉对地方长吏违法行为的审判权限仅在三辅、三河范围之内,可能有一些保守。根据上述几方面的史料来看,西汉廷尉应该也负有对京畿之外郡国守相犯罪案件进行审理的职责,只不过没有东汉时期那样普遍罢了。2.被收审的官员有秩二千石以下者

廷尉府所审讯和囚禁的犯罪官员,并非都是秩位在二千石以上,其中亦有地位略低者。中央官吏如“坐漏泄省中语下狱”的御史中丞陈咸,秩千石,见《汉书》卷83《朱博传》;有守丞相长史黄霸,亦秩千石,见《汉书》卷89《循吏传》;有“与兄龛并为尚书郎”的张俊,见《后汉书》卷45《张俊传》。东汉顺帝时,李固“乃复与光禄勋刘宣上言:‘自顷选举牧守,多非其人,至行无道,侵害百姓。又宜止盘游,专心庶政。’帝纳其言,于是下诏诸州劾奏守令以下,政有乖枉,遇人无惠者,免所居官;其奸秽重罪,收付诏狱”。自此以后,廷尉狱收审犯罪官员的级别被明显地降低了。3.东汉廷尉狱收审宦官

东汉自和帝以降,宫廷斗争日趋激烈,皇帝多次倚靠宦官集团来发动政变,消灭专擅朝政的外戚势力。而阉宦从介入政事到“手握王爵,口含天宪”,所拥有的权力和地位也在逐渐提升。例如,以传达政令和掌握文书为职事的中常侍,东汉初年秩位不过千石,“后增秩比二千石”。其编制也有所增加,明帝时“始置员数,中常侍四人,小黄门十人”,而到殇帝时“委用渐大,而其员稍增。中常侍至有十人,小黄门二十人,改以金珰右貂,兼领卿署之职”。此外,和帝死后即位者皆未冠之少主(最长为桓帝刘志,15岁),按例由太后临朝听政,所居宫殿又任宦官为长乐少府、长乐卫尉、长乐太仆,“皆二千石,在少府上”。这样,宦官秩位较尊者就跃升到朝廷高级官吏的队伍里,如李固对顺帝所言:“今与陛下共理天下者,外则公卿尚书,内则常侍黄门,譬犹一门之内,一家之事,安则共其福庆,危则通其祸败。”

政治趋势的这一演变,对司法审判领域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宫内宦官秩位较低者,若有犯罪则按旧时规定,由主官黄门令进行审讯处置。但是在和帝以后,品秩较高的宦官犯罪者开始和朝内的公卿大臣一样,到廷尉府去接受囚禁和审讯。例如《后汉书》卷78《宦者传》载蔡伦任长乐太仆,“及太后崩,安帝始亲万机,敕使自致廷尉。伦耻受辱,乃沐浴整衣冠,饮药而死”。曹腾为中常侍,“时蜀郡太守因计吏赂遗于腾,益州刺史种皓于斜谷关搜得其书,上奏太守,并以劾腾,请下廷尉案罪。帝曰:‘书自外来,非腾之过。’遂寝皓奏”。又载中常侍具瑗之兄沛相具恭犯有臧罪,为司隶校尉韩演劾奏,“征诣廷尉。瑗诣狱谢,上还东武侯印绶。诏贬为都乡侯,卒于家”。

不过,从史料记载来看,东汉后期的高级宦官也有到洛阳诏狱、黄门北寺狱就审的。如《后汉书》卷55《勃海王悝传》载:“中常侍郑飒、中黄门董腾并任侠通剽轻,数与悝交通。王甫司察,以为有奸,密告司隶校尉段颎。熹平元年,遂收飒送北寺狱。”《后汉书》卷77《酷吏传》载司隶校尉阳球“奏收甫及中常侍淳于登、袁赦、封習、中黄门刘毅、小黄门庞训、朱禹、齐盛等,及子弟为守令者,奸猾纵恣,罪合灭族。……于是悉收甫、熲等送洛阳狱”。这要看当时的政治形势和皇帝的命令,非有固定之规。4.廷尉犯罪不在廷尉狱囚禁审讯

另外一个问题是,汉中央政府的最高司法长官——廷尉如果被劾有罪,应该由哪个司法机构、哪座监狱收容审判?是不是和其他犯罪的公卿与郡国长吏一样,也被关押在廷尉狱里呢?汉代廷尉下狱之事例甚少,《汉书》卷19下《百官公卿表下》载西汉廷尉下狱死者仅有三例,为始元元年李仲“坐诬罔下狱弃市”,始元五年刘平“坐纵道匿谋反者下狱弃市”,元凤五年朱寿“坐侍中邢元下狱风吏杀元弃市”。但皆未说明是在哪座监狱。根据东汉的某些史料记载来看,当时廷尉若有犯罪,是被送交洛阳诏狱,由京师地区的行政长官河南尹审理。参见《后汉书·百官志二》刘昭注引蔡质《汉仪》:“正月旦,百官朝贺,光禄勋刘嘉、廷尉赵世各辞不能朝。高赐举奏:‘皆以被病笃困,空文武之位,阙上卿之赞,既无忠信断金之用,而有败礼伤化之尤,不谨不敬!请廷尉治嘉罪,河南尹治世罪。’”蔡质对此解释道:“议以世掌廷尉,故转属他官。”即由于赵世此前担任过廷尉,他犯下罪愆后不便在自己原来的官署里囚禁受审,故采取回避措施,转到河南尹属下的洛阳狱接受处治。官员接受回避审判应该是朝廷的定制,上述西汉廷尉犯罪的同类案例可能也是照此处理。

二、“廷尉诏狱”之另解

前文所述,廷尉狱属于“诏狱”,囚禁的犯人皆为奉诏收捕,以故亦称“廷尉诏狱”,史籍多有记载,但是相关资料之中又有一些令人费解的事例。现列举如下:

其一,绛侯周勃入狱之事。《汉书》卷4《文帝纪》载四年九月,“绛侯周勃有罪,逮诣廷尉诏狱”。而另一些史料却称周勃是被囚入请(清)室。例如:《史记》卷101《袁盎晁错列传》曰:“及绛侯免相之国,国人上书告以为反,征系清室,宗室诸公莫敢为言,唯袁盎明绛侯无罪。”裴骃《集解》注曰:“《汉书》作‘请室’。”又引应劭曰:“‘请室’,请罪之室,若今钟下也。”引如淳曰:“请室,狱也,若古刑于甸师氏也。”又见《汉书》卷49《爰盎传》:“及绛侯就国,人上书告以为反,征系请室,诸公莫敢为言,唯盎明绛侯无罪。”颜师古注曰:“请室,狱也,解在《贾谊传》。”另外,《汉书》卷62《司马迁传》载《报任少卿书》曾列举西汉王侯将相被囚事例,说周勃“囚于请室”,并非廷尉狱。所谓“请室”原是周代贵族大臣犯法后入宫向君主请罪待罚的场所。笔者曾做过考证,汉代请室在皇宫之内正殿东西两侧的厢房,悬有铜钟之类的乐器,以故又被称为“钟室”或“钟下”,并非正式的监狱,属于临时拘禁的囚室。为什么《汉书·文帝纪》写周勃“逮诣廷尉诏狱”,而另外几种记载却说他是被囚于“请室”呢?

其二,丞相王嘉入狱之事。《汉书》卷86《王嘉传》载哀帝时大臣孔光劾奏丞相王嘉“迷国罔上不道,请与廷尉杂治”,得到皇帝的批准,“有诏假谒者节,召丞相诣廷尉诏狱”。但是随后的逮捕入狱过程却有些奇怪。王嘉“见使者再拜受诏,乘吏小车,去盖不冠,随使者诣廷尉。廷尉收嘉丞相新甫侯印绶,缚嘉载致都船诏狱”。按都船诏狱即都船狱。西汉负责京师地区治安的军事长官是中尉,《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中尉,秦官,掌徼循京师,有两丞、候、司马、千人。”后更名为执金吾,其属下有三处监狱,即寺互(工)狱、都船狱、北军狱。《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载中尉“属官有中垒、寺互、武库、都船四令丞”,注:“如淳曰:《汉仪注》有寺互、都船狱令,治水官也。”沈家本按:“寺互、都船,二署也,当各有狱。王温舒为中尉,奸猾穷治,大氐尽靡烂狱中,见《温舒传》。当即用此二狱。”《汉书》卷83《薛宣传》曰:“少为廷尉书佐、都船狱史。”亦谈到都船令官署有狱。这里的问题是:如果“廷尉诏狱”即“廷尉狱”,那么就会使人产生疑问,既然皇帝已经命令让王嘉“诣廷尉诏狱”,廷尉怎么敢违抗圣命,将其关入都船狱呢?

对皇帝有诏“诣廷尉”、或“诣廷尉诏狱”,而犯人却被关押到其他监狱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来分析:(一)“诏狱”的另义——审讯机构“诏狱”一词,如按沈家本对“狱”字的考证,有两种含义,即诉讼(案件)和牢狱。但是据有关学者的研究,它还具有第三种含义,即审讯机构。余行迈曾经明确指出“诏狱”一词具有三种含义:“所谓诏狱除了指收系‘诏所名捕’某种罪犯的特殊监狱之外,又是奉诏审理那种罪犯的特别法庭和特别案件。”如果仔细推敲词义,可以看出这种“诏狱”概念在史籍中的应用。例如《汉书》卷23《刑法志》曰:“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这里的“诏狱”就不是“监狱”或“案件”的含义,似应理解为审讯机构。《汉书》卷45《伍被传》曰:“又伪为左右都司空上林中都官诏狱书,逮诸侯太子及幸臣。”文中的“诏狱书”当是指法庭传讯逮捕罪犯的文书。另如《后汉书》卷28上《桓谭传》:“后(董)贤果风太医令真钦,使求傅氏罪过,遂逮后弟侍中喜,诏狱无所得,乃解,故傅氏终全于哀帝之时。”这里所说的“诏狱”也应是指审讯机构。“诏狱无所得”,则是说法庭没有得到相关的证词。

由此可见,史籍中的“廷尉诏狱”可以表示廷尉府内的监狱,也可以是指由廷尉负责或参与审判工作的法庭。如果按照后一种含义来理解前述周勃和王嘉入狱的各种记载,可能就不会出现认识上的矛盾了。《汉书》所言周勃和王嘉之“诣廷尉诏狱”,或是指接受廷尉主持的审讯,如周勃;或是指有廷尉参与的公卿“杂治”,如王嘉;至于囚禁则可以不在廷尉府内的监狱。“诣廷尉诏狱”的犯人囚禁在哪所监狱,往往要取决于复杂的因素。或根据犯人的特殊身份地位而分别关押在专门的监狱,如将相大臣入若卢狱,宗室外戚入内官狱、都司空狱,后妃宫女入掖庭狱、暴室狱等。或根据皇帝的意愿以及当时的政治形势等而被遣送某座诏狱。所以前面提到汉代所谓“诣廷尉”、“下廷尉”、“召致廷尉”等法律用语,只是在一般意义上表示罪犯进入廷尉府的监狱受审。而在某些特殊的个案当中,犯人有可能被关进别的监狱,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所谓“廷尉诏狱”如果是表示审讯机构,犯人大致会有以下三种情况:1.由廷尉主持审判,犯人的囚禁和审讯都是在廷尉府内

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廷尉所处置的日常案件当中,如对违法的朝内公卿、郡国守相的审判,像前引周亚夫、魏相、赵广汉、萧望之、王章等案件。或是性质恶劣、但政治影响不大的刑事案件,如前述张释之所审民犯跸惊乘舆马案、盗高庙座前玉环案;东汉张楷被诬传授妖术,“坐系廷尉诏狱”案。审判过程都由廷尉主持,仅在立案逮捕和结案定罪判刑时上报皇帝批准,犯人亦就近关押在廷尉狱内。2.案件由公卿或其他官员“杂治”、“杂考”,犯人的囚禁和审讯或不在廷尉府内

此种情况下,廷尉参与案件审理的司法过程,但不是主持者。此类犯人往往具有特殊的尊贵身份地位,如关入都船狱的丞相王嘉,哀帝“使将军以下与五二千石杂治”。或是低级官吏犯有特殊性质的罪行,如白马县令李云上书抨击朝政,“(桓)帝得奏震怒,下有司逮云,诏尚书都护剑戟送黄门北寺狱,使中常侍管霸与御史、廷尉杂考之。时弘农五官掾杜众伤云以忠谏获罪,上书愿与云同日死。帝愈怒,遂并下廷尉”。这一案件的主审官员并非廷尉,而是权宦管霸,所以最后是由他向皇帝汇报审理情况和拟判罪名。“时帝在濯龙池,管霸奏云等事。霸跪言曰:‘李云野泽愚儒,杜众郡中小吏,出于狂戆,不足加罪。’帝谓霸曰:‘帝欲不谛,是何等语,而常侍欲原之邪?’顾使小黄门可其奏,云、众皆死狱中。”上述史实反映罪犯或是只到廷尉府登记,然后即转送宫内诏狱,如王嘉。或是直接被送往其他诏狱,如李云、杜众,史籍所言之“并下廷尉”可能只是将与二人有关的起诉文书送往廷尉府建档备案,而他们本人并没有前往;李云、杜众的审讯和囚禁应该都是在黄门北寺狱内进行的。在这两个案例当中,罪犯本人或有关案卷被送到廷尉府注册备案,仅仅是为了完成应有的司法审判启动程序,廷尉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并不是主角,犯人也可以不在他的官署里囚禁和受审。3.廷尉不参与案件的审讯拟罪,犯人的囚禁亦可不在廷尉府内

在此类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所谓“廷尉诏狱”只不过是徒具形式,司法审判工作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审讯、对狱内犯人的监护和拟罪定刑,都是皇帝指定的其他官员来负责,他们往往挂着“使者”头衔,握有节杖,直接代表天子来主持案件的审理。如前引《汉书》卷68《霍光传》载昌邑王废黜时,其旧臣被收缚二百余人,“皆送廷尉诏狱”。而据《汉书》卷88《儒林传》记载,王式为昌邑王贺之师,而刘贺废黜后,“式系狱当死,治事使者责问曰:‘师何以亡谏书?’式对曰:‘臣以《诗》三百五篇朝夕授王,至于忠臣孝子之篇,未尝不为王反复诵之也;至于危亡失道之君,未尝不流涕为王深陈之也。臣以三百五篇谏,是以亡谏书。’使者以闻,亦得减死论,归家不教授”。可见对王式的审问和拟罪上报即是由使者而不是廷尉来负责的。廖伯源先生曾云:“皇帝之命令超越法律,使者奉诏,既可以指挥司法官,又可亲自调查、拘拿人犯、判决人犯、重审理囚、释囚,乃至可以指挥诛杀。使者干预之案件,多为皇帝关心,或政治性之案件,乃遣使者依其旨意处理。”又云:“使者出使,是奉诏行事,凡使者所治狱,皆得称诏狱,召犯官诣廷尉诏狱,其例在两汉书中多见,散见前后文所引诸例。既称诏狱,当遣使者主审,廷尉并不必然为审判官。若诏不指定由廷尉治狱,廷尉不得预其事。”此类犯人亦或入廷尉狱,或入其他监狱,均依当时的政治形势而定。

由此可见,“廷尉诏狱”这个用词有多种含义,或可表示审讯机构,不一定确指廷尉府内的监狱——“廷尉狱”。所以史籍中的“诣廷尉”、“下廷尉”,有时并非将罪犯囚入廷尉狱,也许是被关押在其他的中都官诏狱。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何在?为什么要把应由廷尉府审讯监禁的案犯遣送到其他监狱中去?笔者认为,廷尉狱虽然是最高司法审判机构的监狱,但是种种条件所囿,它存在着若干局限性,在某些情况下不能满足朝廷、皇帝对犯人的囚禁及案件审讯的要求,所以会把一些特殊重要的罪犯或身份地位不高的从犯、证人转移到其他监狱收审。试述如下。(二)廷尉狱的局限性

廷尉狱的局限性,笔者分析大致有以下几点:1.容量有限

按前引《后汉书·百官志二》“廷尉”条本注记载,汉武帝时期中都官狱纷纷升为“诏狱”,《史记》、《汉书》中亦屡屡提到当时中都官诏狱相当活跃,大量收容京师和郡国送来的重要案犯,而以前这些监狱通常只关押本部门或专门管辖范围之内的犯罪人员。在这一历史阶段,随着专制皇权的强化,朝廷内外的政治斗争日趋激烈,涉及宗室、外戚、公卿等统治集团上层人士的重大案件频频发生,逮捕、牵连而处死的人犯甚至数以万计。例如《史记》卷30《平准书》曰:淮南、衡山、江都王谋反迹见,而公卿寻端治之,竟其党与,而坐死者数万人,长吏益惨急而法令明察。《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曰:吏因捕太子、王后,围王宫,尽求捕王所与谋反宾客在国中者,索得反具以闻。上下公卿治,所连引与淮南王谋反列侯二千石豪杰数千人,皆以罪轻重受诛。《汉书》卷45《江充传》曰:于是上以充为使者治巫蛊。充将胡巫掘地求偶人,捕蛊及夜祠,视鬼,染污令有处,辄收捕验治,烧铁钳灼,强服之。民转相诬以巫蛊,吏辄劾以大逆亡道,坐而死者前后数万人。

这样多的被捕人犯,是无法全部押到首都来就审的,所以朝廷采取了不同的处置办法:

其一,就地建立“诏狱”收审。例如发生在关东地区的一些大案,距离京师很远,又有山水之阻,往来不便。为了迅速办案,以避免耽误时间或是在犯人押送途中发生意外,西汉政府将有关罪犯在案发地点就近拘捕监禁,再派遣使臣前往审理。如《汉书》卷27上《五行志上》曰:“上思(董)仲舒前言,使仲舒弟子吕步舒持斧钺治淮南狱,以《春秋》谊颛断于外,不请。既还奏事,上皆是之。”颜师古注:“颛,与专同。不请者,不奏待报。”又《汉书》卷53《景十三王传》:“(赵)太子丹与其女弟及同产姊奸。江充告丹淫乱,又使人椎埋攻剽,为奸甚众。武帝遣使者发吏卒捕丹,下魏郡诏狱,治罪至死。”史籍所载,西汉中后期关东曾设有洛阳、魏郡、钜鹿三座诏狱,可参见《汉书》卷97下《外戚传·孝元冯昭仪》,《汉书》卷53《广川王去传》,《汉书》卷45《息夫躬传》,《汉书》卷93《佞幸传·淳于长》。

其二,另一部分案件的主犯、要犯及从犯、人证被押解进京审讯,他们的人数也相当可观。据《汉书》卷60《杜周传》所载,当时“郡吏大府举之廷尉,一岁至千余章。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里,近者数百里。……大氐尽诋以不道,以上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有余万”。颜师古注:“……狱辞所及,追考问者六七万人也。”“吏又于此外以文致之,更增加也。”面对如此庞大的罪犯群体,廷尉狱的规模较小、牢房有限,根本无法容纳,所以只得将其分散到附近的中都官诸狱。如《汉书》卷59《张汤传》载赵王上告张汤与其属吏鲁谒居勾结为奸,“事下廷尉。谒居病死,事连其弟,弟系导官”。颜师古注:“时或以诸狱皆满,故权寄在此署系之,非本狱所也。”又如《汉书》卷8《宣帝纪》曰:“曾孙虽在襁褓,犹坐系郡邸狱。”颜师古注:“据《汉旧仪》:‘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此盖巫蛊狱繁,收系者众,故曾孙寄在郡邸狱。”2.监管并非甚严

汉代的监狱均有吏卒守护,以防止囚犯与外界互通声气、传递违禁物品,并保护其在狱内的安全。在对犯人的监护方面,中都官狱由于多设在皇宫或禁苑之内,如少府属下的若卢、居室、掖庭、暴室、导官与左右司空诸狱、以及上林诏狱,距离皇帝及其亲属的生活区域较近,所以戒备极为森严。皇宫不仅筑有高墙重门,还由几个治安机构分别负责警卫事务,有关的安检制度十分严密。如《汉旧仪》卷上曰:皇帝起居仪宫司马[门]内,百官案籍出入,营卫周庐,昼夜谁何。殿外门署属卫尉,殿内郎署属光禄勋,黄门、钩盾署属少府。

囚犯若想越狱或与外界联系非常困难,其安全可靠程度甚高。廷尉府设在宫外,虽然也有吏卒守卫,但是据史书记载,其监护防范措施并非十分严密,屡有违反狱规的现象发生,甚至非常严重。例如有伺机溜进廷尉府刺探案情、并化装为医生入狱与囚犯联系者。见《汉书》卷83《朱博传》:而陈咸为御史中丞,坐漏泄省中语下狱。博去吏,间步至廷尉中,候司咸事。咸掠治困笃,博诈得为医入狱,得见咸,具知其所坐罪。博出狱,又变姓名,为咸验治数百,卒免咸死罪。颜师古注:“间步,谓步行而伺间隙以去。”

有冒名顶替、充当狱卒而服侍囚犯者。见《后汉书》卷31《廉范传》:永平初,陇西太守邓融备礼谒范为功曹,会融为州所举案,范知事谴难解,欲以权相济,乃托病求去,融不达其意,大恨之。范于是东至洛阳,变名姓,求代廷尉狱卒。居无几,融果征下狱,范遂得卫侍左右,尽心勤劳。

还有诈死越狱隐居者。如公孙敖和匈奴作战失败,被囚禁在廷尉狱治罪。但是他居然在牢内伪装死亡,得以出狱隐藏起来,逃脱了死刑判决。见《史记》卷111《卫将军骠骑列传》:“(公孙敖)复以因杅将军再出击匈奴,至余吾,亡士卒多,下吏,当斩,诈死,亡居民间五六岁。后发觉,复系。”此举如果没有狱内的吏卒协助策划,并为其遮掩,显然是无法取得成功的。

据两汉史籍所载,这所监狱的主官——廷尉也有不守法令、虐待囚犯的事例。如《汉书》卷19下《百官公卿表下》载昭帝元凤五年“巨鹿太守淮阳朱寿少乐为廷尉,坐侍中邢元下狱,风吏杀元,弃市”。此人身为朝廷的最高司法长官,竟然目无纲纪,指使属吏杀害诏狱囚犯,猖獗到何种地步!又如东汉和帝时陈宠为廷尉,“会坐诏狱吏与囚交通抵罪。诏特免刑,拜为尚书”。因为他受宠于皇帝,才得以免究罪责,调职另用。桓帝时廷尉冯绲非法用刑,“时山阳太守单迁以罪系狱,绲考致其死”。

廷尉狱之所以出现上述种种违法事例,一方面由于犯人多是高官贵戚,本人的地位既相当尊贵,背后又有某种势力支持,所以能够对监狱的管理者施加影响。另一方面,两汉的官场相当腐败,多有行贿私求之举,廷尉府亦不能免,所谓得人钱财,与人消灾。故汉时谚语曰:“廷尉狱,平如砥。有钱生,无钱死。”《史记》卷57《绛侯世家》载周勃因人诬告,“下廷尉。廷尉下其事长安,逮捕勃治之。勃恐,不知置辞。吏稍侵辱之。勃以千金与狱吏,狱吏乃书牍背示之。曰‘以公主为证’”。即为典型的例证。西汉时曾有规定,宗室或将相重臣犯罪囚禁在宫内中都官的某些诏狱,而不入廷尉狱。如《汉旧仪补遗》卷上曰:“司空诏狱,治列侯、二千石,属宗正。”《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少府属官”条注:“《汉仪注》有若卢狱令,主治库兵、将相大臣。”可能就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3.廷尉对案件的处置或不能使皇帝满意

秦汉时期,我国建立了统一的专制集权王朝,皇帝虽然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在处理某些案件的时候,廷尉可能会受到司法审判程序和律令条文的制约,所拟定的罪名和刑罚未必能符合皇帝的意愿。例如,文帝出行时有人在中渭桥惊乘舆马而被捕,廷尉张释之奏当罚金。“文帝怒曰:‘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其后又有人因盗高庙座前玉环被捕,张释之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之无道,乃盗先帝庙器!吾属廷尉者,欲致族之,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久之,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汉书》卷66《田千秋传》载汉武帝报群臣奏书曰:“巫蛊始发,诏丞相、御史督二千石求捕,廷尉治,未闻九卿廷尉有所鞫也。”是说“巫蛊之祸”初起时,汉武帝曾命令廷尉审理有关案件,但是廷尉及其他中都官署皆采取拖延对策,可能是不愿得罪某些贵族与官僚势力,引起了武帝的不满,于是任命江充为绣衣直指使者来经办此案。江充领会武帝的意图,故诬陷外戚卫氏亲族,予以穷治。“丞相公孙贺父子、阳石、诸邑公主,及皇后弟子长平侯卫伉皆坐诛。”又对太子栽赃陷害,“充典治巫蛊,既知上意,白言宫中有蛊气,入宫至省中,坏御座掘地。上使按道侯韩说、御史章赣、黄门苏文等助充。充遂至太子宫掘蛊,得桐木人”。致使逼迫太子起兵造反而被诛。

廖伯源先生曾云:“或有某些特殊之事件,为便于控制,贯彻其个人之意志,皇帝不欲行政机关插手,而特遣使者办理。是皆皇帝防间政府官员,集中权力,加强其个人统治之手段。”其言甚当。综上所述,汉武帝于中都官诸署增设诏狱,将原来归廷尉负责审讯和拘禁的一部分案犯转移到那里,派遣使者来掌管某些案件的立案起诉、逮捕审讯,甚至住进狱内对囚犯进行监护,是企图直接控制这些案件的整个司法审判过程,这样更为容易实现皇帝自己的政治意图,而不为行政机构和专职司法官员所掣肘。

三、廷尉狱的管理制度与囚犯生活

(一)刑具拘系

汉朝法律规定官府捕获罪犯之后,在司法处理程序的不同阶段,通常要用各种刑具将其束缚起来。如逮捕后尚未入狱时,通常以绳索捆绑罪犯,称为“缚系”,押送前往监狱称“缚诣”。入狱后则换上木制的桎梏,称为“械系”。如果犯人入狱后未能立即“著械”、戴上桎梏,那么就属于违反法规,发现后会受到严惩。如汉末曹操为丞相,曾逮捕幕僚贾逵。“狱吏以逵主簿也,不即著械。谓狱吏曰:‘促械我。尊者且疑我在近职,求缓于卿,今将遣人来察我。’逵著械适讫,而太祖果遣家中人就狱视逵。”若在狱内私自为囚犯解脱刑具,就要处以和犯人罪名相同的刑罚。如《汉书》卷90《酷吏传》曰:“定襄吏民乱败,于是徙(义)纵为定襄太守。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二百余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者亦二百余人。纵壹切捕鞠,曰‘为死罪解脱’。是日皆报杀四百余人。”注引孟康曰:“壹切皆捕之也。《律》,诸囚徒私解脱桎梏钳赭,加罪一等;为人解脱,与同罪。纵鞠相赂饷者二百人以为解脱死罪,尽杀之。”

另外,按照汉朝的法令,不仅罪犯本人进狱要著械,重罪犯人连坐的妻子家属也不能幸免。如《汉书》卷76《王章传》载其获罪下廷尉狱,“妻子皆收系”。又《后汉书》卷66《陈蕃传》载“蕃友人陈留朱震,时为銍令,闻而弃官哭之,收葬蕃尸,匿其子逸于甘陵界中。事觉系狱,合门桎梏”。《后汉书·五行志一》亦曰:“到(延熹)九年,党事始发,传黄门北寺,临时惶惑,不能信天任命,多有逃走不就考者,九族拘系,及所过历,长少妇女皆被桎梏,应木屐之象也。”《汉书》卷2《惠帝纪》载惠帝即位诏书曰:“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是说高爵、长吏及皇帝的故旧下属可以享受优待,即使犯罪被捕也免受刑具拘系。但是从两汉史籍记载来看,被捕的贵族、官员是否受到刑具束缚,还要视其罪行轻重以及朝廷在逮捕他时所下的指令。入廷尉狱者亦多有被“械系”者,如前引之萧何、王章等例。《太平御览》卷643《刑法部九》引《会稽典录》载陇西太守邓融以赃罪征诣廷尉,明帝遣盛吉考问。“吉到诏狱,但勅主者供汤沐饮食,不去问事。明日复往,解融桎梏,徐问以情实。”可见廷尉狱中许多囚犯仍是佩带刑具的,所以史书中通常用“系廷尉”来表示囚禁在廷尉狱。例如《后汉书》卷36《郑众传》载明帝“诏切责众,追还系廷尉,会赦归家”。《太平御览》卷542引华峤《汉后书》:“郑众使匈奴,欲令众拜,不为屈。朝议复欲遣众,众曰:‘今往匈奴,必恐取胜于臣,臣不忍持大汉节,对毡裘跪拜。’明帝收系廷尉狱。”《后汉纪》卷10《明帝下》永平八年曰:“(郑)众既西,道路间连续上书固争,上大怒,追还,系廷尉狱,会赦,归家。”而官吏到廷尉狱自首被囚则称为“自系廷尉”。前文所述,在某些情况下,汉代史籍所言之“诣廷尉”、“下廷尉”、“召致廷尉”的罪犯并不是囚禁在廷尉狱,而是被遣送到中都官的其他监狱里。但是“系廷尉”的概念却和以上法律用语有所区别,笔者认为它应该是明确地表示了犯人囚禁在廷尉狱,而且被戴上了束缚他们的刑具。(二)夜晚阅囚

在廷尉狱内存在着“呼囚”制度,见前引《汉书·王章传》:“章小女年可十二,夜起号哭曰:‘平生狱上呼囚,数常至九,今八而止。我君素刚,先死者必君。’明日问之,章果死。”张晏注:“狱卒夜阅囚时有九人,常呼问九人。今八人便止,知一人死也。”此条记载表明狱吏每夜都要点名查阅在牢内关押的囚犯,与簿册勘合,可能是为了及时发现犯人是否发生急症、猝死及逃亡的情况。《后汉书》卷84《列女传》曰:“犍为盛道妻者,同郡赵氏之女也,字媛姜。建安五年,益部乱,道聚众起兵,事败,夫妻执系,当死。媛姜夜中告道曰:‘法有常刑,必无生望,君可速潜逃,建立门户,妾自留狱,代君塞咎。’道依违未从。媛姜便解道桎梏,为赍粮货。子翔时年五岁,使道携持而走。媛姜代道持夜,应对不失。度道已远,乃以实告吏,应时见杀。”由此看来,“呼囚”应是汉代中央与地方监狱统一执行的管理法规。(三)禁止囚犯与外界交通“交通”也是汉代的一个法律用语,特指不正常的的私下交往。或用于贵族官吏之间,例如:《汉书》卷63《武五子传》曰:“(燕王)旦姊鄂邑盖长公主、左将军上官桀父子与霍光争权有隙,皆知旦怨光,即私与燕交通。旦遣孙纵之等前后十余辈,多赍金宝走马,赂遗盖主。上官桀及御史大夫桑弘羊等皆与交通,数记疏光过失与旦,令上疏告之。”或指与某些不法之徒者来往,如灌夫“不喜文学,好任侠,已然诺。诸所与交通,无非豪杰大猾”。窦融“在宿卫十余年,年老,子孙纵诞,多不法。穆等遂交通轻薄,属托郡县,干乱政事”。汉朝政府曾规定,太常推举五经博士为祭酒,必须“身无金痍痼疾,世六属不与妖恶交通、王侯赏赐”。

另外,若是双方不亲自见面,仅以书信往来,亦属于“交通”。见《汉书》卷7《昭帝纪》元凤元年十月诏曰:“燕王遣寿西长、孙纵之等赂遗长公主、丁外人、谒者杜延年、大将军长史公孙遗等,交通私书,共谋令长公主置酒,伏兵杀大将军光,征立燕王为天子,大逆毋道。……”《后汉书》卷66《王允传》载其“于贼中得中常侍张让宾客书疏,与黄巾交通,允具发其奸,以状闻”。

与人非法交通者,朝廷按照其罪行轻重处以不同的刑罚。或处以夺爵迁徙,如《汉书》卷47《文三王传》曰:“元始中,(梁王)立坐与平帝外家中山卫氏交通,新都侯王莽奏废立为庶人,徙汉中。”或处以免官,见《后汉书》卷82上《方术传》:“(李郃)行至扶风,而(窦)宪就国自杀,支党悉伏其诛,凡交通宪者,皆为免官,唯汉中太守不豫焉。”或处以徒刑,见《汉书》卷67《朱云传》:“丞相部吏考立其杀人罪,云亡入长安,复与咸计议。丞相具发其事,奏‘咸宿卫执法之臣,幸得进见,漏泄所闻,以私语云,为定奏草,欲令自下治,后知云亡命罪人,而与交通,云以故不得。’上于是下咸、云狱,减死为城旦。”或处以死刑,见《后汉书》卷77《酷吏传》:“(董)宣以(公孙)丹前附王莽,虑交通海贼,乃悉收系剧狱,使门下书佐水丘岑尽杀之。”《后汉书》卷72《董卓传》:“卓乃使人诬卫尉张温与袁术交通,遂笞温于市,杀之,以塞天变。”《史记》卷122《酷吏列传》载张汤属吏鲁谒居被捕后病死,“事连其弟,弟系导官。汤亦治他囚导官,见谒居弟,欲阴为之,而详不省。谒居弟弗知,怨汤,使人上书告汤与谒居谋,共变告李文”。张汤因此被赐死。实际上,张汤入狱见到鲁谒居之弟后,应是慑于禁止交通囚犯的法律规定而不敢和他私下谈话,害怕被人抓住把柄。

监狱的管理人员如果和囚犯私下来往,传递信息禁物,亦会受到惩罚。例如,前引《后汉书》卷81《独行传》载会稽陆续逮入洛阳诏狱受审,门卒为其母传递馈食,“续虽见考苦毒,而辞色慷慨,未尝易容,唯对食悲泣,不能自胜。使者怪而问其故。续曰:‘母来不得相见,故泣耳。’使者大怒,以为门卒通传意气,召将案之”。后来经过陆续的说明,门卒才得以免遭处分。廷尉狱内亦能见到此种事例,如《汉书》卷19下《百官公卿表下》载太常靳石“坐为谒问囚故太仆(公孙)敬声,乱尊卑,免”。按汉代法律规定不得私入牢狱探视囚犯,《汉书》卷53《常山宪王舜传》即载其太子刘勃在父王病时犯有多款罪行,包括“私奸、饮酒、博戏、击筑,与女子载驰,环城过市,入狱视囚”。靳石则是身为九卿私自到诏狱中去探望死罪囚犯,因而被罢免。甚至有时连廷尉都参与此种活动,如前引《后汉书》卷46《陈宠传》言其“会坐诏狱吏与囚交通抵罪”。(四)狱囚或久系不决

汉代政府对于廷尉狱内犯人审讯结案的时间似乎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往往依照皇帝的意志或是根据当时的政治形势而定。因为这所监狱囚禁的多是高官显爵之人,审讯拟判往往要进行“杂治”、“杂议”的繁琐过程,朝廷难以迅速定罪。或是由于案情重大,关系复杂,涉及方方面面,需要连逮追捕,审判工作因而会延续得很长时间。犯人不肯招供认罪,或定罪上报后皇帝拖延不予准奏,也会出现狱内的犯人“久系不决”的现象。另外,廷尉也可以利用其司法职权,加速或延缓案件审判的进度。例如《史记》卷122《酷吏列传》曰:“(杜)周为廷尉,其治大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

据史籍所载,廷尉狱内的犯人有被囚禁一年以上者,如:《汉书》卷74《魏相传》:“大将军用武库令事,遂下相廷尉狱。久系逾冬,会赦出。”《后汉书》卷33《郑弘传》:“弘师同郡河东太守焦贶。楚王英谋反发觉,以疏引贶,贶被收捕,疾病于道亡没,妻子闭系诏狱,掠考连年。”前引《太平御览》卷643引《会稽典录》亦曰:“时陇西太守邓融以赃罪征诣廷尉,前后考验,历岁不服。”

还有关押二年以上者,如张楷。见《后汉书》卷36《张霸附子楷传》:“桓帝即位,(裴)优遂行雾作贼,事觉被考,引楷言从学术,楷坐系廷尉诏狱,积二年,……后以事无验,见原还家。”甚至有长达三年者,见《汉书》卷89《循吏传》:“(黄霸)守丞相长史,坐公卿大议庭中,知长信少府夏侯胜非议诏书大不敬,霸阿从不举劾,皆下廷尉,系狱当死。霸因从胜受《尚书》狱中,再隃冬,积三岁乃出。”(五)狱内囚犯享有的各项权利

廷尉狱内吏卒颐指气使,犯人在审讯和囚禁时往往受到种种虐待,即所谓“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棰”。多有在狱中被虐待致死者。沈家本在《狱考》中曾列举多起汉代诏狱中迫害罪囚的现象,亦云:“临江王以故太子迫而自杀,周勃、周亚夫以丞相之贵见辱于狱吏。以贵宠体貌之大臣,小吏得施其詈骂榜笞,积威之渐,子长言之可云痛心。”但是另一方面,廷尉狱内的多数囚犯原来具有尊贵的地位,所以受到的某些待遇会高于普通身份的罪犯。除了定时供给的“汤沐饮食”,朝廷还为他们提供了一些优待条件。试述如下:1.允许僮仆侍卒赡护

廷尉诏狱囚禁的高爵厚禄者,平时四体不勤,并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仆人服侍。朝廷因此允许他们身边保留一些奴仆、侍卒,可以随行入狱,或由监狱安排,料理其饮食起居。这既是对特权阶层的某种照顾,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如《史记》卷89《张耳陈余列传》载汉九年逮捕赵王张敖,“乃槛车胶致,与王诣长安,治张敖之罪,上乃诏赵群臣宾客有敢从王皆族。贯高与客孟舒等十余人,皆自髡钳,为王家奴,从来”。《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亦云:“诏敢有随王,罪三族。郎中田叔、孟舒等十人自髡钳为王家奴,从王就狱。”东汉事例如河东太守史弼,“及下廷尉诏狱,平原吏人奔走诣阙讼之。又前孝廉魏劭毁变形服,诈为家僮,瞻护于弼”。又如廉范“求代廷尉狱卒。居无几,融果征下狱,范遂得卫侍左右,尽心勤劳”。《后汉书》卷73《公孙瓒传》曰:“(辽西)太守刘君坐事槛车征,官法不听吏下亲近,瓒乃改容服,诈称侍卒,身执徒养,御车到洛阳。”

上述记载表明,犯罪的王侯官员之僚属与门客是具有自由身份的人,他们不能随行入狱;但是犯人身边允许有奴仆、侍卒以“赡护”其生活,表明政府对此类犯人在押解途中和狱内的生活待遇较为宽厚,这是普通罪犯完全享受不到的。2.上书自讼

诏狱的囚犯有权向朝廷上书讼冤申辩,或举奏他事。如《汉书》卷66《公孙贺传》曰:“是时,诏捕阳陵朱安世不能得,上求之急,贺自请逐捕安世以赎敬声罪。上许之。后果得安世。……安世遂从狱中上书,告敬声与阳石公主私通,及使人巫祭祠诅上,且上甘泉当驰道埋偶人,祝诅有恶言。下有司案验贺,穷治所犯,遂父子死狱中,家族。”又《后汉书》卷45《袁安传》载张俊、张龛兄弟并为尚书郎,犯罪“皆下狱,当死。俊自狱中占狱吏上书自讼,书奏而俊狱已报。廷尉将出谷门,临行刑,邓太后诏驰骑以减死论”。李贤注:“占谓口授也。”甚至能够在狱中向皇帝呈献文辞,《后汉书》卷80上《文苑传》载杜笃得罪官宦,“收笃送京师。会大司马吴汉薨,光武诏诸儒诔之,笃于狱中为诔,辞最高,帝美之,赐帛免刑”。一旦囚犯被判处徒刑,在服役期间则是不准上书的。如张俊遇赦减死后假名上书谢恩曰:“臣俊徒也,不得上书;不胜去死就生,惊喜踊跃,触冒拜章。”左校令庞参坐法输作若卢。“永初元年,凉州先零种羌反畔,遣车骑将军邓骘讨之。参于徒中使其子俊上书……”也是由于他属于刑徒身份,无法上书,故使其子代为转奏。

廷尉诏狱的囚犯在被捕后可以拥有笔砚簿册等书写工具,以供上奏之需。不过他们的这项权利有时会受到监护官吏的违规禁止,从而无法实施。如《史记》卷122《酷吏列传》曰:“临江王征诣中尉府对簿,临江王欲得刀笔为书谢上,而(郅)都禁吏不予。魏其侯使人以间与临江王。临江王既为书谢上,因自杀。窦太后闻之,怒,以危法中都,都免归家。”《后汉书》卷38《杨琁(璇)传》载其为零陵太守,平叛有功。“荆州刺史赵凯诬奏琁实非身破贼,而妄有其功。琁与相章奏,凯有党助,遂槛车征琁。防禁严密,无由自讼,乃噬臂出血,书衣为章,具陈破贼形势,及言凯所诬状,潜令亲属诣阙通之。诏书原琁,拜议郎,凯反受诬人之罪。”关于此事,谢承《后汉书》载杨璇,“为荆州刺史赵凯横奏,槛车徵之。仍夺其笔砚,乃啮臂出血,以簿中白毛笔染血以书帛上,具陈破贼形势,及言为凯所诬,以付子弟,诣阙自讼。诏原之”。可见尽管押送官吏违反规定,夺走了杨璇的墨笔和砚台,禁止其上诉,但是他身边还有白毛笔和簿册,并能在严密监视下与亲属联系,递交诉状,得以伸冤成功。3.携带经籍

廷尉狱中的犯人还可以随身携带儒家经典著作,进行阅读和研究,甚至在牢内讲学教授,这是朝廷允许特殊囚犯从事的文化活动,也是两汉政府尊儒重教政策的体现之一。如《汉书》卷89《循吏传》载黄霸与夏侯胜“皆下廷尉,系狱当死。霸因从胜受《尚书》狱中”。同书卷75《夏侯胜传》曰:“胜、霸既久系,霸欲从胜受经,胜辞以罪死。霸曰:‘朝闻道,夕死可矣’。胜贤其言,遂授之。系再更冬,讲论不怠。”又董宣迁北海相,“坐征诣廷尉。在狱,晨夜讽诵,无忧色”。张楷“坐系廷尉诏狱,积二年,恒讽诵经籍,作《尚书注》”。都是此类例证。(六)并非定期录囚“录囚”是汉朝政府派遣官吏视察监狱、纠正冤案的一项制度。《后汉书·百官志五》曰:“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注引胡广曰:“县邑囚徒,皆阅录视,参考辞状,实其真伪。有侵冤者,即时平理也。”而朝廷政要亦不时到京师监狱进行录囚,若发现冤情,即追究主管官员的罪责。如《后汉书》卷41《寒朗传》载明帝“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后汉书》卷4《和帝纪》载永元六年七月,“丁巳,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收洛阳令下狱抵罪”。《后汉书》卷10上《和熹邓皇后纪》载永初二年夏,“京师旱,亲幸洛阳寺录冤狱。有囚实不杀人而被考自诬。……太后察视觉之,即呼还问状,具得枉实,即时收洛阳令下狱抵罪”。永初六年,“久旱,太后比三日幸洛阳,录囚徒,理出死罪三十六人,耐罪八十人,其余减罪死右趾已下至司寇”。

值得注意的是,两汉朝廷政要到廷尉府录囚的史料甚少,这大概是因为廷尉狱容量有限,关押犯人不多,所以未能引起朝廷重视的缘故。史书所载,仅有明帝时一例。见《后汉书》卷41《第五伦传》载其为会稽太守,“永平五年,坐法征,……及诣廷尉,吏民上书守阙者千余人。是时显宗方案梁松事,亦多为松讼者。帝患之,诏公车诸为梁氏及会稽太守上书者勿复受。会帝幸廷尉录囚徒,得免归田里”。另外,《后汉书》卷5《安帝纪》载永初二年五月丙寅,“皇太后幸洛阳寺及若卢狱,录囚徒,赐河南尹、廷尉卿及官属以下各有差,即日降雨”。沈家本按:“洛阳寺属河南尹,若卢属廷尉卿,故皆获赐也。”这也是和“廷尉诏狱”司法系统有关的一次“录囚”活动。

四、结语

汉代的监狱已有“贵人之牢”和“贱人之牢”的区分,廷尉狱属于前者。如果考察它的历史渊源,则会发现战国以前罕见有类似的机构。周代贵族在司法领域享有许多优待的特权,故有“刑不上大夫”之称,这些特权在他们犯罪后的拘禁场所和束缚手段上也能表现出来。据贾谊所言,周代公卿大臣犯罪后待罚于“请室”,并不加以刑具束缚。见《汉书》卷48《贾谊传》:“故贵大臣定有其罪矣,犹未斥然正以呼之也,尚迁就而为之讳也。故在其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系引而行也。”前文已述,据笔者考证,“请室”又称“清室”,是宫内临时拘禁犯罪大臣的囚室,而非正式的监狱。此种制度由来已久,据张华《博物志》所言,先秦监狱有“念室”之称。《尚书·康诰》云:“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反映它有可能是关押要犯的场所。类似“请室”的囚室,楚国称为“法室”,吴国称为“石室”;越国则称为“谢室”,见贾谊《新书》卷7《耳痹篇》:“事济功成,范蠡负室而归五湖,大夫种系领谢室。”卢文弨曰:“即请室。”史籍所载长期拘禁诸侯、贵族的场所,如桀囚汤之“夏台”,伊尹放太甲之“桐宫”,皆为都城之外的行宫,不像是专门的监狱。纣拘文王之“羑里”,实为地名,其狱名有记载亦称“石室”,见《吴越春秋·勾践入臣外传》大夫扶同曰:“昔汤系于夏台,伊尹不离其侧;文王囚于石室,太公不弃其国。”应劭认为它们只是散禁的场所,“夏曰夏台,言不害人,若游观之台,桀拘汤是也。殷曰羑里,言不害人,若于闾里,纣拘文王是也”。而非正式的监狱。

随着秦汉统一王朝的建立,皇帝的专制统治逐步加强,官僚制、郡县制取代了世袭制和分封制。上层建筑领域出现的这些重要变化,使贵族大臣们在司法方面享受的优待明显减少了,由此产生了关押高级官员的监狱,犯人开始在狱中受到种种虐待。如:“李斯拘执束缚,居囹圄中。”“淮阴,王也,受械于陈;彭越、张敖南乡称孤,系狱具罪;绛侯诛诸吕,权顷五伯,囚于请室”。贾谊因而上奏曰:“夫尝已在贵宠之位,天子改容而体貌之矣,吏民尝俯伏以敬畏之矣,今而有过,帝令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系绁之,输之司空,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另外,帝国疆域和人口的扩大,亦使中央与地方的官僚队伍迅速膨胀,犯罪行为明显增多,这也是朝廷为囚禁此类犯人建立常设的专门监狱之原因。廷尉狱的设置可以看作是战国以来君臣关系、政府与官员之间关系发生变革的结果,它对于秦汉专制皇权的巩固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汉代后宫的监狱

秦汉时期,随着统一王朝的确立和专制集权制度的发展,封建政权组建了遍及京师郡县的各级监狱机构,借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统治;甚至在皇帝妃妾居住的后宫(永巷及后来的掖庭)也建立了一些特殊的囚室或秘密监狱,其设置情况、起源及演变过程见如下考述。

一、西汉前期的永巷囚室

(一)“永巷”的初义

汉代典籍中的“永巷”一称,最初的本义是指帝王宫内联结殿舍的长巷。颜师古注《汉书·高后纪》“永巷”一词曰:“永,长也,本谓宫中之长巷。”此种建筑形式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周代,《诗·小雅》有《巷伯》一首,《诗序》云:“巷伯,刺幽王也。寺人伤于谗,故作是诗也。”孔颖达疏曰:《释宫》云:“宫中巷谓之壶。”孙炎曰:“巷,舍间道也。”……伯,长也,主宫内道官之长。人主于群臣贵者亲近,贱者疏远。主宫内者皆奄人,奄人之中,此官最近人主,故谓之巷伯也。

是讲周代宫中居舍之间的狭窄道路称为“巷”,有宦者把守。清儒顾栋高在《毛诗类释》卷12《释宫室》中对此考证道:“谨案天子有六寝,路寝一,在前;小寝五,在后。路寝以听政,小寝以燕息。六寝之北有六宫,后、夫人与嫔御居之。从后宫达寝有永巷,宫中之长巷也。后、夫人由此以进御于君,质明告去。众妾则见星而往,见星而还。寺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诗》所称巷伯,是寺人之长。伯,长也。”

顾氏认为后宫和天子寝所之间有长巷相连,西周“六寝”、“六宫”之制,见于《周礼》和《礼记》等晚出的著作,其实际情况已难以详考。西汉刘向《列女传》曾提到周代天子、诸侯宫内有“永巷”,例如卷四《楚平伯嬴》讲吴王阖闾在伯莒(柏举)之战中打败楚国,攻入郢都,“尽妻其后宫”,但是遭到楚昭王母后伯嬴的坚决拒绝,甚至以死相抗。“于是吴王惭,遂退舍。伯嬴与其保阿闭永巷之门,皆不释兵。三旬,秦救至,昭王乃复矣”。也是说出入后宫须经过永巷之门。由于《列女传》的成书时代比较晚,部分学者对其中周代“永巷”的记载持怀疑态度。不过,据《史记》卷79《范睢列传》所言,范雎曾于离宫觐见秦昭王,“详[佯]为不知永巷而入其中。王来而宦者怒,逐之”。可见至少在战国时期,秦国宫廷之内已有宦者把守的永巷,其渊源应是上继西周春秋的。

另外,从西汉长安皇宫遗址的发掘情况来看,“未央宫总体规划仍是传统的‘前朝后寝’——前部安排朝廷前殿,后部布置后、妃的寝宫。前朝的主体建筑,汉朝称为‘前殿’”。“前殿”为一群组,它既包括前朝的大殿,又包括其后部的皇帝寝宫。“考古发现在前殿之后(北)350米处,又有一组台榭建筑群,应该就是后宫(《周礼》将后宫部分称‘北宫’)区域,它包括皇后所居的椒房殿和14位被称做‘昭仪’、‘婕妤’的嫔妃们居住的14处寝宫——掖庭。”这反映出西汉宫廷建筑大体上延续了周代宫室的基本布局,后妃姬妾的寝所确实在皇帝所居前殿之北。当时的前朝与后宫之间有交通的巷道,即上文所称“永巷”,参见《史记》卷125《佞幸列传》:“(韩)嫣侍上,出入永巷不禁,以奸闻皇太后。皇太后怒,使使赐嫣死。”而诸侯王宫中后妃居住的寝室也设置在永巷之内,如《汉书》卷53《广川王去传》曰:“令昭信声鼓为节,以教诸姬歌之,歌罢辄归永巷,封门。”按照礼制规定,汉朝皇帝召幸妃妾时,是命令永巷(后改称掖庭)官吏把入选者送进自己居住的“禁中(前殿)”。参见《汉官旧仪》卷下:掖庭令昼漏未尽八刻,庐监以茵次上婕妤以下至后庭,访白录所录,所推当御见。刻尽,去簪珥,蒙被入禁中,五刻罢,即留。女御长入,扶以出。御幸赐银镮,令书得镮数,计月日无子,罢废不得复御。

如顾栋高《毛诗类释》卷1《释天文》所言:“凡进御天子、诸侯,无往就之理,虽后、夫人亦由永巷入御于君,但早晚之时异耳。”由此看来,西汉帝王宫中存在着以长巷联接前殿与后寝的建筑形式,它有可能继承了周代的某种历史传统。(二)“永巷”的另义“永巷”又是汉代皇帝及诸侯王妻妾所居后宫的别称。例如,《史记索隐·吕太后本纪》曰:“永巷,别宫名,有长巷,故名之也。”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永巷”的含义已然发生了变化,它指的是某所宫殿,而不仅是其中的长巷,后者只是这所宫殿的某个组成部分以及这一名称的来源。如王肃所言:“今后宫称永巷,(原)是宫内道名也。”永巷作为皇帝、诸侯王后宫的代称,可参见《史记》卷125《佞幸列传》:“(李)延年坐法腐,给事狗中。而平阳公主言延年女弟善舞,上见,心说之。及入永巷,而召贵延年。”此处所说李延年之妹“入永巷”即是被纳进后宫,同类情况还参见《汉书》卷53《广川王去传》:“幸姬陶望卿为修靡夫人,主缯帛;崔修成为明贞夫人,主永巷。”这里的“永巷”也是后宫的意思。

汉初高帝居长乐宫,并开始对未央宫的扩建。自惠帝起,帝、后移到未央宫内住宿。考古发掘表明,皇帝所居之前殿在未央宫中部,后宫则在前殿之北。据文献记载,西汉的后宫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皇后所居之椒房殿;二是妃妾居住的东西永巷,自武帝始改称掖庭,如卫宏《汉官旧仪》卷下曰:“婕妤以下皆居掖庭。”所谓“后宫”,是由这两组建筑合起来构成的。参见《汉书》卷97下《外戚传下》曰:皇太后及帝诸舅忧上无继嗣,时又数有灾异,刘向、谷永等皆陈其咎在于后宫。上然其言。于是省减椒房、掖廷用度。颜师古注:“椒房殿,皇后所居。”《后汉书》卷40上《班固传》载《西都赋》曰:后宫则有掖庭、椒房,后妃之室。

在后宫之内,又将众多殿舍划分为若干所区域。如《汉书》卷97下《外戚传下》载成帝班婕妤,“始为少使,蛾而大幸,为倢伃,居增成舍。”应劭注:“后宫有八区,增成第三也”。《三辅黄图》卷3《未央宫》亦曰:“椒房殿,在未央宫,以椒和泥涂,取其温而芬芳也。武帝时后宫八区,有昭阳、飞翔、增成、合欢、兰林、披香、凤皇、鸳鸾等殿。后又增修安处、常宁、茝若、椒风、发越、蕙草等殿,为十四位。”皇后的椒房殿位置居中,故又称为“中宫”,亦作为两汉皇后的代称。参见前引《汉官旧仪》卷下:“皇后称中宫。……皇后五日一上食,食赐上左右酒肉,留宿,明日平旦归中宫。”《汉书》卷68《霍光传》亦曰:“及(上官桀)父子并为将军,有椒房中宫之重。”

据《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记载,中宫的内部事务由詹事(后为大长秋)属下的永巷令管辖,这一官职在东汉改称为“中宫永巷令”。而妃妾所居后宫的事务则由少府属下的永巷令丞管辖。妃妾所居的八区(后为十四区),因为排列在椒房殿的左右并延伸到殿后,又被称为东西永巷,各自开门,即“掖门”。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将妃妾居住的永巷改称掖庭,据《史记索隐·吕太后本纪》引韦昭注解,就是因其位置在后宫的掖门、即中宫两旁侧门之内而得名。“以为在掖门内,故谓之掖庭也。”孙星衍辑本《三辅黄图》卷3《未央宫》亦言:“掖庭宫,在天子左右,如肘腋。”据文献记载,掖庭的这两组宫室在武帝以后还保留着“东(西)永巷”的传统名称。参见《汉书》卷99下《王莽传下》地皇元年七月:又以皇后被疾,(王)临且去本就舍,妃妾在东永巷。壬午,列风毁王路西厢及后阁更衣中室。昭宁堂池东南榆树大十围,东僵,击东阁,阁即东永巷之西垣也。

颜师古注:“言(王)临侍疾,故去其本所居,而来就此止息,是以妃妾在东永巷也。”是说王莽的皇后生病,太子王临遵父命入椒房殿侍奉,其妃妾亦随住在未央宫的东永巷(即掖庭东部)之内。东汉时则称东、西永巷为东、西掖庭,可参见《后汉书》卷8《灵帝纪》光和四年,“闰月辛酉,北宫东掖庭永巷署灾”。(三)汉初的永巷囚室

在帝王后宫囚禁要犯的情况,据刘向《列女传》卷二所言,西周时,“宣王尝早卧晏起,后夫人不出房。姜后脱簪珥,待罪于永巷”。似乎当时就有“永巷”之称,为后妃待罪之所。但是这段故事和“永巷”之名未见证于西周的其他史料,《列女传》又乃晚出之作品,故难予确认。另外,《初学记》卷20“永巷”条引《春秋后语》曰:“秦穆公将兄三人囚于内宫。”把此事作为后宫囚禁犯罪贵族的初始。但据《史记》卷5《秦本纪》所载,秦穆公长兄宣公在位12年,次兄成公在位4年,他是按照兄终弟及的制度继承君位。另,《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载二世谋害诸兄,“公子将闾昆弟三人囚于内宫”,并迫其自杀,与《春秋后语》所言之事相类;因此后者的可靠性存在着很大疑问。

将犯罪嫔妃或男性要犯集中囚禁于后宫的现象,则发生在西汉初年。自高祖去世、惠帝即位后起,吕太后开始在其居住的长乐宫中利用“永巷”的屋舍来囚禁她妒恨的嫔妃,甚至关押过废黜的皇帝。例如《史记》卷9《吕太后本纪》:吕后最怨戚夫人及其子赵王,乃令永巷囚戚夫人,而召赵王。《史记》卷49《外戚世家》:高祖崩,诸御幸姬戚夫人之属,吕太后怒,皆幽之,不得出宫。《汉书》卷3《高后纪》:四年夏,少帝自知非皇后子,出怨言,皇太后幽之永巷。

汉初的永巷囚室有以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首先,君王后宫被关押的囚犯,最初可能只是犯有罪孽或过失的宫女。《三辅黄图》卷6《杂录》曰:“永巷,永,长也。宫中之长巷,幽闭宫女之有罪者。”一般来说,宫女犯罪是偶发的,人数较少,又没有外界营救或越狱的可能,无须多人看守,故囚室所占面积应该有限。但是汉初永巷的囚禁对象则扩大到嫔妃和废帝,文献记载反映,三代君主对不便处以死刑和流放的男性要犯,往往囚禁于都城之外的宫室或监狱。如夏桀“乃召汤而囚之于夏台”。商朝初年,太甲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商末纣王则囚西伯于羑里,未见将这类罪犯囚于自己后宫之事。这可能是由于当时经济落后,城市和宫室建设规划不发达,导致宫城狭小的缘故。因为宫城面积不大,如果在后宫设置专门的囚室或监狱来关押要犯,加上警卫人员,就会占据宫内有限的空间,给后妃姬妾的居住生活造成不便。春秋以来,我国进入了铁器时代,经济发展出现了质的飞跃,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也得到了确立;这两个因素促使战国秦汉的都市、宫室建设和以前相比有了天壤之别的变化。像西汉长安诸宫中,“长乐宫的围墙全长在10000米左右,合汉代二十余里;宫的全部面积约6平方公里,占长安城总面积约六分之一”。未央宫“四周围墙的长度,东墙和西墙各为2150米,南墙和北墙各为2250米,周围全长8800米,合汉代二十一里;全宫面积约5平方公里,占长安城总面积约七分之一”。宫内领域相当广阔,后妃姬妾居住的后宫——椒房和永巷(掖庭)多有殿堂馆舍。如《西京杂记》卷1载:“未央宫周回二十二里九十五步五尺,街道周回七十里。台殿四十三,其三十二在外,其十一在后宫。池十三,山六,池一、山一亦在后宫。门闼凡九十五。”又称:“汉掖庭有月影台、云光殿、九华殿、鸣鸾殿、开襟阁、临池观,不在簿籍,皆繁华窈窕之所栖宿焉。”宫室扩大后,后宫具有足够的空间和屋舍,客观上为设置囚室乃至后来的监狱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不会由此影响妃妾宫女们的正常生活。

另外,永巷设有严格的警卫制度。长安各座皇宫内外,皆有南军属下的卫士昼夜守护,并在墙垣之下直宿。妃妾居住的后宫之内也设有宦者直宿的庐舍,由“庐监”进行管辖,“永巷仆射”负责宫内的安全。永巷(掖庭)门口则派遣卫兵看守,称“掖庭户卫”,归郎中令(后改为光禄勋)属下的户将、户郎统率,禁止外人阑入,违者即获重罪。前述韩嫣恃宠,“出入永巷不禁”,即被王太后处死,武帝为他求情也未能豁免。如上所言,后宫基本上是一个与世隔绝的天地,警卫森严,难以逾越,所以在这里设置秘密囚室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其次,永巷囚禁的犯人多受虐待致死。如《汉书》卷97上《外戚传上》载:“高祖崩,惠帝立,吕后为皇太后,乃令永巷囚戚夫人,髡钳衣赭衣,令舂。”按照秦汉制度,囚犯在未予定罪判刑之前,应佩带桎梏,被关押在牢房之内,并不外出参加劳动,贵族和六百石以上的官吏可以免受拘系。只是在判处重徒刑“城旦舂”之后,为了行动方便才改用较轻的铁钳束缚,出狱劳作。而戚夫人被囚后并没有经过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就按照吕后的旨意被罚为刑徒,服作苦役,这样做是有悖于典制的,属于少见的例外现象。所以班固在此处刻意着墨,要凸现戚夫人所受的残害,以反映吕后的暴虐淫威。同传又曰:“太后遂断戚夫人手足,去眼熏耳,饮瘖药,使居鞠域中,名曰‘人彘’。”依照三代礼法,“刑不上大夫”,贵族即使犯有不赦之重罪,通常也不受肉刑,只是流放或赐死而已;天子或诸侯的妻妾亦属于贵族阶层,通常是异性诸侯国君或大臣之女,这种结姻往往带有维系政治联盟的纽带作用,所以少见先秦君主对后妃姬妾进行肉体惩罚的事例。但是春秋以来,随着我国专制集权制度逐渐发展,君主权力不断增强,而后妃姬妾的出身和地位则明显下降;只要皇帝喜欢,歌妓舞女、家人之子都可以立为贵妃或是皇后。另一方面,她们如果触怒了帝王,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包括肉刑甚至死刑。如《战国策·楚策》载楚怀王听信郑袖的谗言,将宫中美人劓鼻之事。吕后对戚夫人的残害,也是这一政治态势的反映。《汉书》卷97上《外戚传上》载少帝被囚于永巷之后,“太后下诏废之,语在《高后纪》,遂幽死”。吕后是如何将其害死的,史书未有明确记载。《汉书》卷27《五行志下之上》曰:“吕太后幽杀三赵王。”参照其情况,“幽杀”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囚禁后断绝食物将其饿死,如赵幽王友;二是下毒致死,如赵隐王如意;三是迫使其自杀,如赵共王恢。少帝幽死的途径不外乎上述几种,都属于暗杀而不是正典明罚,结合戚姬非刑受害的史实,可以看到永巷囚室的隐秘性质和君主法外施刑的无上权力。

再次,设置(或改建)了某些特殊的囚室。前引《汉书·外戚传上》,载戚夫人被囚于“鞠域”,颜师古注曰:“鞠域,如蹋鞠之域,谓窟室也。”是说牢房像蹴鞠(原始足球)的场所。《史记》卷111《卫将军骠骑列传》载霍去病“其在塞外,卒乏粮,或不能自振,而骠骑尚穿域蹋鞠”。《史记集解》徐广曰:“穿地为营域。”《史记索隐》则曰:“今之鞠戏,以皮为之,中实以毛,蹴蹋为戏。”是说蹴鞠的露天球场是挖陷在地下的,四面有墙,这样设计可能是为了踢球时不至于出界,类似现在有挡板的室内足球场。荀悦《汉纪》卷5《惠帝元年》载此事曰:“吕后乃断戚夫人手足,去眼熏耳,饮以喑药,使居鞠室中,名曰人豕。”“鞠室”应该是有屋顶的房间,此种游戏场所在汉魏宫内亦有,见《乐府诗集》卷33陆机《鞠歌行·序》:“按汉宫阁有含章鞠室、灵芝鞠室。”又见《三国志》卷3《明帝纪》青龙元年:“六月,洛阳宫鞠室灾。”《资治通鉴》卷72魏明帝青龙元年六月条胡三省注曰:“鞠室者,画地为域以蹴鞠,因以名室。”关押戚夫人的“鞠域”或“鞠室”也可能是利用了原来宫内蹴鞠游戏的馆舍,所以沿用了旧名。

不过,汉初虽然出现了吕后在永巷囚禁戚夫人、少帝的情况,可是史籍中始终未称其为“狱”。前引《三辅黄图》卷6《杂录》也说永巷“武帝时改为掖庭,置狱焉”。这表明当时的永巷囚室只是后来掖庭设狱的先声,而非正式的监狱。如果在性质上属于监狱,按照国家制度就应该设有狱吏、狱卒和专门构造的牢房,依法实行监狱的各项管理规定。而永巷犯人在被捕、受刑和处置过程各方面均背离了应有的法律程序,他们被关押的时间并不长,牢房或许是暂时利用的其他屋舍,所受的种种待遇也根本不依法度,完全根据君主的个人意愿来决定,这些迹象都表明它属于临时性质的拘押场所,并非常设的监狱。

二、西汉中后期的掖庭狱

(一)掖庭狱的设立

汉武帝在位时广建宫苑殿馆,安置美女。史载:“高祖帷薄不修,孝文衽席无辩。然而选纳尚简,饰玩少华。自武、元之后,世增淫费,至乃掖庭三千,增级十四。”《太平御览》卷173引《汉武故事》曰:“凡诸宫美人可取七、八千。建章、未央、长乐三宫皆辇道相属,悬栋飞阁,不由径路。”太初元年(前104),妃妾居住的永巷改称“掖廷(庭)”,由于宫人数量剧增,事务繁杂,其管理机构也得到了显著的扩充,掖庭令属下的佐官增至为八丞,并开始在后宫正式设置监狱。如前引《三辅黄图》卷6《杂录》所言永巷,“武帝时改为掖庭,置狱焉”。此狱称为“掖庭狱”,见《史记》卷49《外戚世家》。又称“掖庭诏狱”,囚禁犯罪的嫔妃宫女,“主理妇人女官也”。它还收系奉皇帝诏命逮捕的大臣,即作为设置于宫禁之内的“秘狱”。《汉书旧仪》曰:“掖庭诏狱令丞,宦者为之。”是说该狱主官为狱令,佐官为狱丞。但从《汉书》卷97下《外戚传下》所载来看,掖庭狱的主吏乃狱丞,直接听命于皇帝,负责狱内人犯的转移、处决等诸项事务(详说见后文)。《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曰:“县令、长,……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狱丞与县丞、县尉同秩,如敦煌悬泉汉简即有“出钱万八千,以给丞、狱丞、尉三人,秩各二百石,十月尽十二月积九月奉”。汉朝号称“百郡千县”,各县通常不设狱丞,刑狱讼事多以县丞领之。如严耕望先生所言:“县丞之职,《续百官志本注》云:‘丞署文书,典知仓狱。’而《居延汉简释文》卷一第三叶简文有禄福狱丞,第四十二叶简文有阳翟狱丞。则或特置狱丞,专典讼狱。”据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所载,西汉后期郡府不设监狱,而各县均有狱,狱吏有牢监、狱史等,郡治所在之县监狱规模较大,故设置“狱丞一人,秩二百石”。(二)掖庭狱的囚禁对象

掖庭狱拘押的男女犯人,多涉及有关宫中隐秘之事的案件,统治者不愿将其交付普通司法机构去囚禁审理,原因是这样可以避免案情的泄露,有利于保存朝廷的体面。例如,成帝时谏大夫刘辅上奏劝阻立赵飞燕为皇后,被关进掖庭秘狱。大臣辛庆忌、廉褒、师丹、谷永等上书进谏,奏章里谈到掖庭狱关押的犯人,往往是由于“所坐不著,天下不可户晓”的罪行而被捕入狱的。刘辅因为具备宗室的特殊身份,享有进言匡正的权利和义务,即使词句过激,触及天子的隐私忌讳,也应该受到优待,不宜收系掖庭秘狱。刘辅后来被转移到其他监狱,而辛庆忌等人的上奏证实了掖庭狱拘系的罪犯多与宫闱秘事有关,犯人则不限于宫内宫外和男女性别。涉及宫廷隐私的一些案件,往往由掖庭令来主持或参与审理。如《汉书》卷74《丙吉传》载地节三年,“掖庭宫婢则令民夫上书,自陈尝有阿保之功。章下掖庭令考问,则辞引使者丙吉知状”。此案关联巫蛊之祸及宣帝幼时在狱内情况,不宜公开,故朝廷交给掖庭令审问。又成帝猝死后,“皇太后诏大司马莽、丞相大司空曰:‘皇帝暴崩,群众讙哗怪之。掖庭令辅等在后庭左右,侍燕迫近,杂与御史、丞相、廷尉治问皇帝起居发病状。’赵昭仪自杀”。也是因为事关天子与后妃之间的隐秘,故由掖庭令与公卿杂治。

汉成帝在位之时,赵飞燕姊妹与李平大受宠幸,赵、李两家外戚也因此而骄横跋扈,其党羽把持了掖庭狱,滥捕良善,以致民怨沸腾。谷永曾为此上书批评成帝,“骄其亲属,假之威权,从横乱政,刺举之吏,莫敢奉宪。又以掖庭狱大为乱阱,榜箠于炮格,绝灭人命,主为赵、李报德复怨,反除白罪,建治正吏,多系无辜,掠立迫恐,至为人起责,分利受谢。生入死出者,不可胜数。是以日食再既,以昭其辜”,并建议成帝“抑损椒房玉堂之盛宠,毋听后宫之请谒,除掖庭之乱狱,去炮格之陷阱,诛戮邪佞之臣及左右执左道以事上者,以塞天下之望”。从谷永所言可见,这一时期的掖庭狱制度混乱,由宫廷审理隐秘案件的特殊监狱变成了私家报复恩怨的大牢,被捕者多是无辜之人,在狱内遭到了严刑逼供,敲诈勒索,常有迫害致死的现象;而罪行昭著明白的囚犯反被开释,秉公断案的官吏也受到了劾治,是非颠倒;因此被谷永称为“乱狱”。(三)掖庭狱中的设施与酷刑

前引谷永上奏及其他记载,反映出当时掖庭狱在设施和刑罚上发生了下列变化:1.地牢的出现

颜师古注上文“又以掖庭狱大为乱阱”句曰:“穿地为坑阱以拘系人也。乱者,言其非正而又多也。”是说掖庭狱内挖掘了许多深坑陷阱,且是不依法度而滥设的。这种设施本来是猎人捕兽的地穴,汉代的监狱里却用它来做囚禁犯人的牢房。狱中的地牢或称为“深阱”,见《潜夫论》卷3《忠贵篇》:“或捕格斩首,或拉髆掣胸,掊死深阱,衔刀都市,僵尸破家,覆宗灭族者,皆无功于民氓者也。”它和汉初永巷中囚禁戚夫人的“鞠域(室)”有所不同,首先,据李尤《鞠室铭》所言:“圆鞠方墙,放象阴阳;法月冲对,二六相当。”是说它的面积可以供两队十二个人比赛的需要,因此空间较大,以致吕后可以召来惠帝等众入室观看“人彘”。而地牢的空间相对狭窄,其深度却应该超过了鞠室。如《汉书》卷90《酷吏传》载尹赏任长安令,“修治长安狱,穿地方深各数丈,致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

其次,“深阱”的生活条件比起“鞠室”要更为恶劣,因为阱内纵深狭小,空气污浊,暗无天日。若《潜夫论》卷1《赞学篇》所言:“中阱深室,幽黑无见。”被囚禁者的身体很容易受到摧残,他们甚至被断绝饮食,以至饥饿而死。如前引《汉书·酷吏传》载尹赏收捕长安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数百人。“赏亲阅,见十置一,其余尽以次内虎穴中,百人为辈,覆以大石。数日一发视,皆相枕藉死。”因此后人形容酷吏之暴,常用“积骸满阱,漂血十里”的典故。2.笞刑的滥用

前引谷永奏章还提到掖庭狱内“榜箠于炮格”,说的是鞭笞的实施。西汉文帝十三年(前167)下诏废除肉刑,将斩左右趾和劓刑均改为受笞,其刑具为箠(竹鞭),以图减轻对犯人的残害。据《汉书》卷23《刑法志》记载,由于狱卒施刑仍然太重,多有笞死者,“幸而不死,不可为人”。景帝在中元六年(前144)五月曾下令规范其制度,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拟订制度为:“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不过,后来滥施笞刑的现象仍然存在,而且在审讯时也多采用鞭笞来拷问,所谓“关木索、被箠楚”。谷永指出掖庭狱中使用的笞刑没有遵守有关规定,以致“绝灭人命”,其残酷的程度甚至超过了商纣王著名的酷刑“炮格”,因此请求予以取消。3.狱楼的设置

另据史籍所载,掖庭狱中还增设了狱楼之类的建筑。《汉书》卷97下《外戚传下》载成帝与赵昭仪在饰室害死了许美人所生婴儿,遣中黄门吴恭将盛有尸体的箱箧交付掖庭狱丞籍武,告之曰:“‘箧中有死儿,埋屏处,勿令人知。’武穿狱楼垣下为坎,埋其中。”表明掖庭之狱建有楼阁,四周还修筑垣墙以隔绝交通。

三、西汉后期的暴室狱

汉代掖庭之内设有“暴室”,《后汉书·百官志三》载掖庭令属下有:“左右丞、暴室丞各一人。”《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西汉掖庭令属官虽然未见有暴室机构,但是《外戚传》中提到“暴室啬夫”与“暴室狱”,沈家本因而认为西汉掖庭已有暴室。见《历代刑法考·狱考》:“按《汉书·百官公卿表》有东织、西织,河平元年省东织,更名西织为织室,而无暴室。《许后传》言许广汉为暴室啬夫时,宣帝养于掖庭,与广汉同寺居。颜注:‘寺者掖庭之官舍。’是暴室属掖庭,《表》不具耳。《续志》暴室属掖庭,尚仍西京旧制。”徐天麟《西汉会要》卷31亦持相同看法,认为当时掖庭令属下应设有暴室丞一职。(一)暴室的功用

关于暴室的职能功用,根据史籍记载大致有以下三种:1.曝晒洗染织物

暴室是掖庭内洗染晾晒布帛的场所,《三辅黄图》卷3《未央宫》曰:“暴室,主掖庭织作染练之署,谓之暴室,取暴晒为名耳,有啬夫官属。”东汉亦称为“薄室”,见《汉书》卷8《宣帝纪》应劭注。颜师古同注曰:“或云薄室者,薄亦暴也。今俗语亦云薄晒。”此处之“暴”、“薄”即“曝”,为露天曝晒之意。参见《孟子·滕文公上》:“江汉以濯之,秋阳以暴之。”2.治疗宫中妇女疾病《后汉书·百官志三》掖庭令属下“左右丞、暴室丞”条本注曰:“宦者。暴室丞主中妇人疾病者,就此室治。”又,《后汉书》卷10下《桓帝邓皇后纪》注引《汉官仪》亦曰:“暴室在掖庭内,丞一人,主宫中妇人疾病者。”按暴室因是晾晒布帛的场所,阳光充足,有利于疾病的疗养恢复。此外,患病妇女到暴室治疗,将其和永巷、掖庭殿舍中的健康者相隔离,还能起到防止疾病传染扩散的作用。3.囚禁犯人

史籍记载西汉有暴室狱,见《汉书·外戚传下》。另见《汉书》卷8《宣帝纪》曰:“(刘病已)既壮,为取暴室啬夫许广汉女。”应劭注:“暴室,宫人狱也,今曰薄室。”史书中关于西汉暴室狱的记录很少,仅限于前引《汉书·外戚传》所载成帝时一例。看来它建立得比较晚,有可能是在太初元年(前104)永巷改称掖庭并置狱之后才出现的。按掖庭内妃妾宫女人数众多,会有大量的衣物需要洗涤晾晒;此外,宫内还有织室作坊纺绩布帛,产品也要加工洗染,看来这是它的主要功用。据颜师古所言,暴室本为曝晒洗染织物的场所,但因主管的部门和人员繁杂,所以后来附设了监狱,拘押和审理本部门犯罪的妇女,而它起初并不是监狱。“盖暴室职务既多,因为置狱,主治其罪人,故往往云暴室狱耳。然本非狱名,应说失之矣。”(二)掖庭狱和暴室狱的关系

掖庭狱和暴室狱是同一座监狱,还是两座不同的狱所,学术界亦有两种观点。安作璋、熊铁基先生认为后宫的监狱可能就是暴室狱,“所谓‘幽之永巷’,永巷是后宫的总名,具体地点也许就在暴室”。而张景贤先生根据应劭《汉官仪》“其皇后、贵人有罪,亦就此室也”的记载,认为暴室除了具有曝晒布帛、治疗宫中患病妇女的职能之外,也是专门囚禁犯罪后妃的狱所,“掖庭狱和暴室狱当是设于宫禁之中的两个狱所,不应混为一谈”。笔者认为,这两种看法的论述过于简略,未能深究,皆有值得商榷之处,所以对此问题重新进行一番探讨。分述如下:1.掖庭在暴室狱外另有监狱

据《汉书》卷97下《外戚传下》记载司隶解光的奏章所言,掖庭狱丞籍武供称,成帝时女官曹宫怀孕分娩,宦者送来皇帝的诏记,命令籍武将婴儿和侍奉曹宫的婢女六人押走,“尽置暴室狱,毋问儿男女,谁儿也”,将她们与曹宫隔离。分别时曹宫还嘱咐籍武藏好婴儿的胎衣,以作证据。六日后,成帝又遣使者送来诏记和毒药,命令籍武监督狱内的曹宫自杀,“告武以箧中物书予狱中妇人,武自临饮之”。可见曹宫被囚禁在暴室狱外的另一座监狱里,说明掖庭之内设狱不止一处。

暴室虽然也在后宫,归属掖庭官署管辖,但是它的位置却不在嫔妃姬妾居住的掖庭八区(后为十四区)殿舍之内。据《汉书》卷93《佞幸传》所言,暴室的位置处在后宫的北端,临近未央宫北阙,与宫外的贵族宅第几乎只有一墙之隔。汉哀帝“诏将作大匠为(董)贤起大第北阙下,重殿洞门,木土之功穷极技巧,柱槛衣以绨锦”,而董贤还嫌宅第狭小,居然拆毁了邻近宫中的暴室来扩大面积,此事招致了大臣们的激烈指责。参见《汉书》卷72《鲍宣传》:“侍中驸马都尉董贤本无葭莩之亲,但以令色谀言自进,赏赐亡度,竭尽府藏,并合三第尚以为小,复坏暴室。”颜师古注曰:“时以三第总为一第赐贤,犹嫌狭小,复取暴室之地以增益之也。”

由此可见,暴室和妃妾居住的东西永巷、囚禁犯人的鞠室不在一处,分别属于后宫之内不同的区域,应该是各立监狱。可以参考史念海先生主编的《西安历史地图集》,其中《西汉未央宫平面图》即显示暴室在后宫的正北部,靠近宫城北墙。2.掖庭狱亦非未央宫内一处

从史籍所载的情况来看,西汉的“掖庭狱”也不是仅在未央宫内。长安附近多有离宫别馆,皇帝曾广选美女充实其中,如甘泉宫、池阳宫、长杨宫、五柞宫等。这些宫殿的建筑格局与未央宫大致相同,妃妾使女的居住场所也叫掖庭。如《三辅黄图》卷6《陵墓》所言,西汉帝陵宫城之中亦有掖庭,住有先帝的妃妾宫人。由于掖庭有多处,所以皇帝所居正宫内的掖庭又被称为“中掖庭”,以表示区别。如《汉书》卷65《东方朔传》载馆陶公主邀请汉武帝驾幸其家园,即称:“愿陛下时忘万事,养精游神,从中掖庭回舆,枉路临妾山林,得献觞上寿,娱乐左右。如是而死,何恨之有!”

这些宫殿中的后宫事务统一归属掖庭令管辖,别宫之内的妃妾如果犯罪,则可能就近遣送所在宫殿掖庭之狱室,不一定被押送到未央宫里监禁。如汉武帝晚年处死钩弋夫人一事,《史记》卷49《外戚世家》曰:“上居甘泉宫,召画工图画周公负成王也,于是左右群臣知武帝意欲立少子也。后数日,帝谴责钩弋夫人。夫人脱簪珥叩头。帝曰:‘引持去,送掖庭狱!’夫人还顾,帝曰:‘趣行!女不得活!’夫人死云阳宫。”《史记正义》引《括地志》云:“云阳宫,秦之甘泉宫,在雍州云阳县西北八十里。秦始皇作甘泉宫,去长安三百里,黄帝以来祭圜丘处也。”《汉书》卷97上《外戚传上》所载略同,都反映钩弋夫人被捕及处死皆在甘泉宫,未曾押回长安,说明掖庭狱在甘泉宫中亦有,并非只设在未央宫内,更不能等同于暴室狱。从文献记载来看,掖庭中的暴室狱和其他监狱似乎都由掖庭狱丞来管辖(其说见后),笔者认为掖庭狱应该是一个总称,它可能包括未央宫及长安附近诸宫掖庭中的多座监狱,并非仅有一所,暴室狱只是其中的一处而已。3.西汉暴室狱不拘禁后妃

据前引史料反映,在曹宫一案中被关入暴室狱的只是婴儿和婢女,身为女官的曹宫则留在了掖庭中另外的监狱。另据《汉书·外戚传》所载,西汉时期犯罪被谪废或囚禁的皇后妃妾并未进入暴室狱。例如废贬的皇后、昭仪均置于别宫,如孝惠张皇后“废处北宫”,孝武陈皇后“罢退居长门宫”,孝宣霍皇后“废处昭台宫”,孝成许皇后“废处昭台宫”,孝成赵皇后“徙居北宫”,孝哀傅皇后退就桂宫,“后月余,复与孝成赵皇后俱废为庶人,就其园,自杀”。孝元冯昭仪“废为庶人,徙云阳宫”。

昭仪以下妃妾,如有罪被囚,或如戚夫人幽于永巷;或如赵婕妤送掖庭狱,亦不入暴室。《汉官仪》记载暴室专门囚禁有罪的后妃,而西汉无一例可证。结合《后汉书》等史实记载来看,应劭《汉官仪》所言皇后、贵人有罪谪居暴室的情况,指的只是东汉制度,而《汉书·外戚传》的记载则反映西汉的暴室狱仅关押地位较低的宫女,皇后、昭仪有罪废居别宫,婕妤以下妃妾犯罪则被拘禁在永巷之内的囚室或掖庭的其他监狱。4.掖庭狱的规模和监禁对象更为广泛

从以上史籍记载来看,西汉未央宫掖庭之中包括诸多狱所,除了狱楼和暴室、东西永巷的各种囚室,还有谷永所言“大为乱阱”的地牢,“生入死出者,不可胜数”,可见其拘押人数之众。文献所载西汉暴室狱只收纳犯罪的宫女和婴儿,未见拘押过成年男性罪犯。而所谓“掖庭秘狱”及其前身永巷囚室除了收监女犯之外,还囚禁过不少男犯,例如被废的少帝、大臣刘辅;还有谷永上书所奏的“多系无辜,掠立迫恐,至为人起责,分利受谢”之情况,不仅反映了狱内男女罪犯兼容,而且多有宫外之人。

综上所述,掖庭狱可能是一个泛称,它包括多所监狱,暴室狱是其中的一座。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联系,但是它们的含义是不对等的,在规模、数量、监押对象、位置地点上都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三)司隶解光奏书中所反映的暴室狱

西汉暴室狱和掖庭狱的管理情况,史家疏于记录,但是《汉书》卷97下《外戚传下》却有一段珍贵的记载。汉哀帝在即位之初,曾命令司隶解光调查成帝时许美人、女官曹宫产子被害的事件。解光回报奏书内容甚为详细,对暴室狱的情况多有披露,可以根据这篇文献来进行分析。

首先,暴室狱的事务由掖庭狱丞主管。如曹宫在掖庭的牛官令舍产子后,狱丞籍武接到成帝的诏记,即将服侍她的婢女六人、婴儿逮捕,“尽置暴室狱”。三日后,成帝又遣宦者持诏记来询问:“儿死未?手书对牍背。”籍武即在简牍背面书写回答:“儿见在,未死。”事后籍武又奉诏将婴儿抱出暴室狱,于约定时间和地点交给指定的来人。“今夜漏上五刻,持儿与舜,会东交掖门。”三日后,他又奉诏将成帝的书信和毒药交给被拘于掖庭其他狱所中的曹宫,迫令她自杀。服侍曹宫的六名婢女应赵昭仪的召见,被带出暴室狱接受询问,返回监狱后,籍武又遵照指示监督了她们的死刑(自缢),并上表报告执行情况。许美人的婴儿被赵昭仪害死后,成帝将其尸体置于箧中,命令宦者交付籍武,“告武:箧中有死儿,埋屏处,勿令人知”。籍武即将尸体埋在掖庭狱楼的墙下。上述史实反映出掖庭狱(包括暴室狱)内犯人的出入转移、秘密处决与尸体安置、以及对皇帝命令的执行报告,是由掖庭狱丞负责。由此可见其职权甚重,而对狱内事务负有全责。

其次,如前引《汉书旧仪》所载,掖庭狱属于“诏狱”,即关押皇帝诏命审理的重案人犯之监狱。西汉时期,首都长安的皇宫与九卿官署里此类监狱很多,史书所载有廷尉诏狱,少府的若卢、上林诏狱,中尉的都船诏狱,宗正的(都)司空诏狱等等。掖庭诏狱(包括暴室狱)的犯人往往是由皇帝亲自下令逮捕囚禁的,如史籍所载钩弋夫人之入狱,曹宫婢女、婴儿之入狱。前引谷永的奏书中也提到希望成帝“毋听后宫之请谒,除掖庭之乱狱”,说明赵、李两家外戚是通过请求皇帝颁发命令,才得以把自己的仇家逮捕并关进掖庭狱的。但是掖庭(暴室)狱由于人犯涉及的案情多涉及宫闱秘事,不宜公开,所以具有隐秘的性质,在管理上有自己的特点。分述如下:1.皇帝直接下命令给监狱主吏,不经过该部门的行政长官

解光奏书中值得注意的内容是,狱丞籍武虽然是掖庭令的佐官,但是他直接听命于皇帝,遵照其指示来处置狱内的人犯,这类命令并不经过少府和掖庭令来传达,而是由皇帝派遣使者(中黄门)将书面指示转交给掖庭狱丞。掖庭狱丞也不需要向掖庭令通报此事,只是在执行诏令后通过使者向皇帝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实施这样的制度,而不采取逐级传达的程序,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有利于保密和迅速处置案件。皇帝直接给主管狱吏下指示的做法也实行于其他诏狱。例如《汉书》卷74《丙吉传》载:“后元二年,武帝疾,往来长杨、五柞宫,望气者言长安狱中有天子气,于是上遣使者分条中都官诏狱系者,亡轻重一切皆杀之。内谒者令郭穰夜到郡邸狱……”郡邸狱附属于大鸿胪属下的郡邸长丞官署,而武帝的指示并没有传达给这两个机构,是直接派遣使者到监狱,命令主管官吏执行的。2.根据皇帝亲自颁发的指示处置犯人,带有隐秘性

汉代诏狱关押的犯人,往往都涉及朝廷下令查办的重大案件,皇帝在诏书中要写出被捕或通缉主犯、要犯的姓名,称为“名捕”、“诏所名捕”。而掖庭狱(暴室狱)被囚禁的犯人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犯有过失或普通罪行的宫女,她们与诏狱案件无关,入狱也不用皇帝下诏。另一类是触怒龙颜的妃妾以及相关联的宫女,这些人犯的被捕必须由皇帝亲自下令,据史籍所载,或者是根据口头命令,如逮捕钩弋夫人。或者是传达书面指示,如诏记;但是往往不书姓名。如曹宫案件,诏记只书写逮捕入狱的对象为“牛官令舍妇人新产儿,婢六人”,而不提她们的姓名。给狱丞籍武迫令曹宫自杀的诏记只是写:“告伟能:努力饮此药,不可复入。”也仅仅提到了犯人的表字,这和前述“诏所名捕”的情况有明显区别。可能是此类案件涉及宫闱隐私,所以皇帝在书面指示中不愿把某些人犯的姓名写出来。3.使用诏记而非正式的诏书

在曹宫案件的处置过程中,成帝先后发给掖庭狱丞籍武四次书面命令,其形式都是“诏记”,而非正式的诏书。王先谦《汉书补注·外戚传下》引胡三省注:“诏记与诏书有别。诏记,后世谓之手记,出于上手,故曰诏记。若诏书,则下为之,以玺为信也。”诏记为皇帝手写的便笺,汉代的书信即称为“书记”。如果是正式的诏书,应该由尚书代为书写,并且加上皇帝的玺封,在尚书台存有副本。而诏记既没有天子的印信为凭,也不留存档,实际上是为了办事隐秘,不给外界留下皇帝参与案件的任何证据。另外,这四次传达诏记都是由中黄门田客转交的,看来成帝不愿扩大案件知情者的范围,所以前后皆由田客一人来经手此事。4.御史中丞参知其事

值得注意的是,皇帝颁给掖庭狱丞的诏记和缄封盛物的密箧上,都加封有御史中丞的印信。如逮捕曹宫婢女和婴儿入暴室狱时,“中黄门田客持诏记,盛绿绨方底,封御史中丞印,予武”。成帝与赵昭仪害死许美人所产婴儿后,“使缄封箧及绿绨方底,推置屏风东。(吴)恭受诏,持箧方底予武,皆封以御史中丞印”。汉代屡有诈作诏书、假传圣旨之事,诏记为皇帝手写便笺,上面没有玺印;若无其他凭据,受诏之人难免会对其真伪有所怀疑,加封御史中丞印信即起到有官方机构作为凭证的作用。两汉皇帝的制诏策命,除了封有天子印玺之外,还按照其不同性质,加上各种官员的印信,称为“重封”。宋人林虑、楼昉所著《两汉诏令·序》曰:“故制诏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唯赦、赎令司徒印,露布州郡;诏记绿绨方底,用御史中丞印。”秦汉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之佐官,秩千石,其职权颇重。《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载其“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汉官仪》亦曰:“御史中丞二人,本御史大夫之丞。其一别在殿中,兼典兰台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受公卿章奏,纠察百寮。”御史中丞还杂治诏狱,监管宫内事务,所以皇帝给掖庭狱丞的诏记要加上他的印封。王先谦《汉书补注·外戚传下》曰:“盖汉宫中事,皆御史中丞所掌,故用其印封。”

综上所述,从解光所奏曹宫、许美人婴儿被害案件的经过可以看出,掖庭狱(包括暴室狱)是直接听命于皇帝本人的,犯人的被捕、转移和处决往往不通过有关的法律程序,甚至不加审问、定罪、宣判就被施以死刑。监狱对犯人的处置或是仅凭皇帝的口头指示,或是根据他的便笺来执行。这些情况反映出掖庭(暴室)狱虽然也属于国家设置的司法机构,但是更像是皇帝私家的牢房,天子颐指气使,为所欲为,专制君主的权力在这里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这或许是由于案犯多为后宫的妃妾婢女,所犯的罪行在形式上是天子的家事、而非国事的缘故。

四、东汉掖庭的监狱和囚室

(一)东汉初年后宫制度的变革

光武帝刘秀建国之后,逐步恢复汉家制度。但因百废待兴,财力有限,故多有简约。后宫制度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首先是对嫔妃员数和等级的并省。西汉自武帝以后妃妾宫女众多纷杂,“至乃掖庭三千,增级十四”。东汉初年则多所削减,“及光武中兴,斫彫为朴,六宫称号,唯皇后、贵人。贵人金印紫绶,奉不过粟数十斛。又置美人、宫人、采女三等,并无爵秩,岁时赏赐充给而已”。其次是对首都监狱实行裁撤。西汉中央政府曾在京师滥设狱所,而刘秀定都洛阳后对这些机构多加废除。《后汉书·百官志二》“廷尉”条本注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雒阳有诏狱。”据此看来,皇宫之内的掖庭(暴室)狱也在撤消之列。

随着国内政局的稳定和经济复兴,东汉的后宫逐渐发生了以下变化:1.宫室的扩建

洛阳旧有南北二宫,战乱期间多受破坏。刘秀在建武元年(25)十月癸丑进入洛阳,“幸南宫却非殿,遂定都焉”。但是直到建武十四年正月,才“起南宫前殿”,进行大规模的修复工作。汉明帝永平三年(60)又“起北宫及诸官府”。至八年冬十月,“北宫成”。此后,皇帝和后妃姬妾主要居住在北宫,皇后居长秋宫,并以宫名为号,仍称“中宫”。洛阳南北二宫之内都有掖庭,继续采用东西并峙的建筑格局。皇帝的生活渐渐恢复了奢华,身边的妃妾宫女越来越多。如汉和帝延平元年(106)六月丁卯诏所言:“自建武之初以至于今,八十余年,宫人岁增,房御弥广。”到东汉后期,即接近了西汉武帝时期的繁盛规模。如《后汉书》卷10下《桓帝邓皇后纪》曰:“帝多内幸,博采宫女至五六千人,及驱役从使,复兼倍于此。”2.管理机构的分置

东汉政府将管理嫔妃后宫的机构增置为两个,一名永巷,一名掖庭。《后汉书》卷78《宦者传》称当时的宦官,“手握王爵,口含天宪,非复掖廷永巷之职,闺牖房闼之任也”。李贤注:“永巷及掖廷,并署名也。”这两个部门各有分工,永巷官署掌管后宫婢女的日常劳动事务。《后汉书·百官志三》曰:“永巷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典官婢侍使。”而皇后宫中的同类官吏则称为“中宫永巷令”,以示区别。掖庭官署主要负责宫内人事方面的事务,管辖的范围较广。例如,后宫妇女的簿籍(档案)归掖庭令掌握,《后汉书·百官志三》曰:“掖庭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掌后宫贵人采女事。”即承担挑选妃妾宫女入侍的任务。宫人到一定年龄放遣出宫,甚至后宫妇女尸体的迁出安葬,也由这一机构负责。如《后汉书》卷55《清河孝王庆传》载宋贵人姊妹饮药自杀,“(章)帝犹伤之,敕掖庭令葬于樊濯聚”。

掖庭官署还抚养宫中的婴幼儿,一类是妃妾宫女所生的皇子,如司马彪《续汉书》载献帝母王美人:“(光和)四年三月癸巳生上。庚子,渴饮米粥,遂暴薨。上归掖庭,暴室啬夫朱直拥养,独择乳母。”此类情况还可参见西汉掖庭养育皇孙刘病已的事例。另一类是由于犯罪(连坐)被籍没入宫的幼年奴婢,这些人长大以后,经过采选可以留在掖庭中做宫女,或者被赐给诸藩。例如《后汉书》卷55《清河孝王庆传》载:“(安)帝所生母左姬,字小娥,小娥姊字大娥,犍为人也。初,伯父圣坐妖言伏诛,家属没官。二娥数岁入掖庭,及长,并有才色。小娥善史书,喜辞赋。和帝赐诸王宫人,因入清河第。”此外,后宫器物设备的修造以及相关的工程,有时也由掖庭官署来监管。如汉灵帝“又使掖庭令毕岚铸铜人四列于仓龙、玄武阙。又铸四钟,皆受二千斛,悬于玉堂及云台殿前”。

综上所述,掖庭官署承担的管理工作要比永巷署繁重得多,所以尽管永巷令与掖庭令同秩,皆为六百石,但是两人手下的属吏数量却大有区别,相差有四五倍之多。参见《后汉书·百官志三》注引《汉官》曰掖庭令,“吏从官百六十七人,待诏五人,员吏十人”,而永巷令属下“员吏六人,吏从官三十四人”。(二)掖庭监狱、囚室的复置

光武帝虽然在建武年间裁撤了掖庭等狱,但是由于宫廷斗争愈演愈烈,如外戚与宦官竞相控制朝政,后妃姬妾之间夺嫡争宠,有关的大小案件层出不穷,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设施来处治,因此后宫附设的监狱不久又得到了恢复。东汉时期,在洛阳皇宫掖庭(后宫)设置的监狱或囚室,史籍所见名号主要有三种:1.掖庭狱

掖庭设狱是有其缘由的,后宫妃妾宫女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其颁布、检查是由掖庭官署执行。例如永初三年(109)秋,邓太后患病,“左右忧惶,祷请祝辞,愿得代命。太后闻之,即谴怒,切敕掖庭令以下,但使谢过祈福,不得妄生不祥之言”。关于宫内人众违反法纪行为的举报亦由掖庭令负责,如章帝窦皇后诬陷宋贵人作蛊道祝诅,“日夜毁谮,贵人母子遂渐见疏。庆出居承禄观。数月,窦后讽掖庭令诬奏前事,请加验实。(建初)七年,帝遂废太子庆而立皇太子肇”。另外,和后妃姬妾及宫内隐秘之事有关的各种案件也由掖庭令来主持或参与审理。如永元九年(97)梁嫕上奏鸣冤,并揭露和帝生母即为其妹梁贵人,受窦氏诬陷致死。“帝览章感悟,乃下中常侍、掖庭令验问之。嫕辞证明审,遂得引见,具陈其状。”因为掖庭官署有上述职责,故得以复置监狱。东汉掖庭狱的记载最早见于和帝时期,《后汉书》卷10上《和帝阴皇后纪》曰:自和熹邓后入宫,爱宠稍衰,数有恚恨。后外祖母邓朱出入宫掖。(永元)十四年夏,有言后与朱共挟巫蛊道,事发觉,帝遂使中常侍张慎与尚书陈褒于掖庭狱杂考案之。朱及二子奉、毅与后弟轶、辅、敞辞语相连及,以为祠祭祝诅,大逆无道。奉、毅、辅考死狱中。

又安帝时邓太后执政,原和帝宠妃被人诬陷以巫蛊罪名,逮捕审讯亦在掖庭狱。见《后汉书》卷10上《和熹邓皇后纪》:“又和帝幸人吉成,御者共枉吉成以巫蛊事,遂下掖庭考讯,辞证明白。太后以先帝左右,待之有恩,平日尚无恶言,今反若此,不合人情,更自呼见实核,果御者所为。莫不叹服,以为圣明。”

后宫发生的普通案件,如失盗等,也在掖庭狱进行审问处理。如《太平御览》卷137引《东观汉记》曰:“和熹(邓)后时,新遭大忧,法禁未设,宫中亡大珠一箧,主名不立。太后念欲下掖庭考问之,恐有无辜僵仆者,乃亲自临见宫人,一一阅问,察其颜色,开示恩信。宫人盗者,即时其服,不加鞭棰,不敢隐情,宫人惊,咸称神明。”可见掖庭狱审理后宫之内的各类大小案件,男女犯人兼收,其身份从贵戚到宫女奴婢都有,刑讯逼供相当严重,常有屈打成招者。2.暴室狱

东汉暴室仍属于掖庭官署,《后汉书·百官志三》载掖庭令下有:“左右丞、暴室丞各一人。本注曰:宦者。暴室丞主中妇人疾病者,就此室治;其皇后、贵人有罪,亦就此室。”又见应劭《汉官仪》:“暴室在掖庭内,丞一人,主宫中妇人疾病者。其皇后、贵人有罪,亦就此室也。”

暴室拘系后妃之事,东汉始见于章帝时。如《后汉书》卷55《清河王庆传》载建初七年(82)六月帝废太子庆而立刘肇为嗣,曰:“遂出(宋)贵人姊妹置丙舍,使小黄门蔡伦考实之,皆承讽旨傅致其事,乃载送暴室。二贵人同时饮药自杀。”其后亦多见此类事迹,如汉桓帝延熹八年(165)二月癸亥下诏废邓皇后,“送暴室,以忧死。立七年。葬于北邙。从父河南尹万世及会皆下狱死。统等亦系暴室,免官爵,归本郡,财物没入县官”。《后汉书·天文志下》亦载其事,“宗亲侍中沘阳侯邓康、河南尹邓万(世)、越骑校尉邓弼、虎贲中郎将安阳侯邓会、侍中监羽林左骑邓德、右骑邓寿、昆阳侯邓统、淯阳侯邓秉、议郎邓循皆系暴室,万(世)、会死,康等免官”。《后汉书·五行志六》则记载邓皇后是被迫自杀的,“邓皇后坐酗,上送暴室,令自杀,家属被诛”。

灵帝宋皇后被诸幸姬与宦官王甫等诬以挟左道祝诅,“帝信之,光和元年,遂策收玺绶。后自致暴室,以忧死。在位八年。父及兄弟并被诛”。汉献帝建安十九年(214),曹操逼迫献帝下诏废伏皇后,“遂将后下暴室,以幽崩。所生二皇子,皆鸩杀之。后在位二十年,兄弟及宗族死者百余人,母盈等十九人徙涿郡”。但是此暴室应在许都。

按前引《后汉书》仅言被黜之后妃遣送“暴室”,并不称其为“狱”。东汉暴室称“狱”者见于《太平御览》卷137引司马彪《续汉书》两例:孝灵宋皇后,[章]帝敬[隐]宋贵人之从孙,执金吾酆之女。无宠,而久当正位。后宫幸姬众共谮恶,诬以祝诅。上信之,遂策收玺绶。后自致暴室狱,以忧死,父、兄弟皆被诛。孝献伏皇后,琅邪东武人,侍中辅国将军不其侯完女也。后坐与父完谋为奸书,诈罔不道。上收后下暴室诏狱,忧死,兄弟皆伏诛。

从上述史料反映的情况来看,两汉的暴室狱具有明显区别,西汉文献中不见犯罪后妃囚禁于暴室的记载,而东汉暴室只囚禁后妃,宫女犯罪则下掖庭狱考问,这和前引《后汉书·百官志三》及《汉官仪》所言“其皇后、贵人有罪,亦就此室”的制度记载相合。另外,东汉与后妃犯罪案件有牵连的男性贵族、官僚也被拘禁在暴室,而西汉则未见有同类罪犯被关押在暴室狱的记录,这表明暴室狱在东汉的职能发生了一些变化,拘禁的对象有所改变,以致被称为“诏狱”,反映出它的地位也有所提升,其原有的隐秘性被削弱了,因为后妃废黜入狱是要下诏书对外界宣布的,这和西汉皇帝仅凭手记遣送女犯入暴室狱的情况有明显区别。如前所述,西汉暴室狱及掖庭的其他监狱皆由掖庭狱丞主管,而东汉史籍中则缺乏这方面的记载,难以作出认定。3.钟下囚室

西汉文献曾提到古代与当时的宫中设有拘禁犯罪大臣的场所,称为“请室”。如《汉书》卷48《贾谊传》曰:“故贵大臣定有其罪矣,犹未斥然正以呼之也,尚迁就而为之讳也。故在其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汉书》卷49《爰盎传》亦载:“及绛侯就国,人上书告以为反,征系请室。”《史记》卷101《袁盎晁错列传》此处则写作“征系清室”,旧注家认为“清室”即“请室”。此事又见于《汉书》卷62《司马迁传》:“绛侯诛诸吕,权倾五伯,囚于请室。”关于它的性质,学界历来有两种看法。其一认为,“请室”是贵族大臣请罪待罚的临时拘禁之所。见应劭注《汉书·贾谊传》:“请室,请罪之室。”其二认为,“请室”是请室令属下的监狱。见《汉书·贾谊传》苏林注:“胡公《汉官》:车驾出有请室令在前先驱,此官有别狱也。”《汉书·爰盎传》颜师古注也持同样观点:“请室,狱也,解在《贾谊传》。”另外,《史记集解·袁盎晁错列传》亦引如淳曰:“请室,狱也,若古刑于甸师氏也。”《周礼·秋官司寇》有“掌囚”一职,“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关于上述分歧,清代学者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狱考》中对请室有狱表示质疑,认为当从应劭所言,请室只是大臣请罪之室,并非监狱。“贾谊所言乃古制,非汉制也。《周勃传》言下廷尉,亦无请室之文。然则请室当如应劭之说。《汉官》有请室令,不言别有狱,苏林之说恐非。”而张景贤先生反对沈氏的观点,主张诸家旧注实际上没有区别,请罪之室也是监狱。笔者认为,仅仅围绕旧注家的简略释文进行争论,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应该进一步挖掘史料,深入探究,才有可能取得新的进展。试做分析如下:《史记·袁盎晁错列传》所言之“清室”,《史记集解》注释曰:“《汉书》作‘请室’。应劭曰:‘请室,请罪之室,若今钟下也。’”应劭熟悉汉朝制度,他指出西汉的“请室”相当于当时的“钟下”,史籍对东汉后宫内的“钟下”有所记载。例如,汉安帝曾在延光三年(124)九月废黜太子刘保,贬为济阴王,将其幽禁于西钟下。见袁宏《后汉纪》卷17《安帝纪下》:“初,太子之废,居于德阳殿西钟下。”德阳殿是洛阳北宫里最大的主殿,“南北行七丈,东西行三十七丈四尺”。其庭院可容纳万人,是正旦朝会天子的驾临之所。从《洛阳古城图》所绘情况来看,北宫的建筑格局与长安未央宫略有区别,它由东面正中的苍龙门往西有一条道路,穿过数座宫门后至白虎门出宫,将北宫分为两区,其南为前朝,其北为后寝。后宫正南的大门称德阳门,进门穿越庭院即至德阳殿,这所宫殿坐落在后宫、即掖庭之中。可参见《后汉书》卷7《桓帝纪》建和二年:“五月癸丑,北宫掖廷中德阳殿及左掖门火,车驾移幸南宫。”德阳殿东西两侧的厢房悬有铜钟之类的乐器,以故被称为东西钟下。见清代学者所著《御批历代通鉴辑览》卷24:“……遂废太子为济阴王,居德阳殿西钟下。”注曰:“德阳殿,章怀注在北宫掖庭中。西钟下,西厢下悬钟之所也。”《后汉书》卷6《顺帝纪》则较为详细地记载了刘保受外戚阎氏及阉宦等势力迫害被黜的经过,其文曰:“母李氏,为阎皇后所害。永宁元年,立为皇太子。延光三年,安帝乳母王圣、大长秋江京、中常侍樊丰谮太子乳母王男、厨监邴吉,杀之,太子数为叹息。王圣等惧有后祸,遂与丰、京共抅陷太子,太子坐废为济阴王。”安帝随即立北乡侯刘懿为嗣,并将刘保幽禁于西钟下。次年三月安帝驾崩,刘懿即位,而刘保由于被囚,“不得上殿亲临梓宫,悲号不食,内外群僚莫不哀之”。十月,少帝刘懿又因病去世,宦官孙程等人暗地与刘保联系,图谋政变。“至十一月二日,程遂与王康等十八人聚谋于西钟下。皆截单衣为誓。四日夜,程等共会崇德殿上,因入章台门。”并杀死大长秋江京与中常侍陈达、刘安,控制了宫中的省(禁)门,“以李闰权势积为省内所服”,胁迫他参与解救刘保的行动,“俱于西钟下迎济阴王立之,是为顺帝。召尚书令、仆射以下,从辇幸南宫云台,程等留守省门,遮捍内外”。政变成功后,顺帝诛戮阎显兄弟,流放其家属,迁太后于离宫,并封孙程等十九人为侯。

由此可见“西钟下”为后宫的秘密囚室,外有高墙重门,卫士巡行,若想逃脱实属不易。所以后来大臣周举称赞孙程等人拥立顺帝之举是盖世奇功:“朝廷在西钟下时,非孙程等岂立?虽韩、彭、吴、贾之功何以加诸!”此囚室以悬钟而得名,而西汉宫中亦有类似的场所,如长乐宫的“钟室”。汉初韩信即被吕后、萧何等人骗进宫内,拘押在此后处死。参见《史记》卷92《淮阴侯列传》:“信入,吕后使武士缚信,斩之长乐钟室。”《史记正义》注曰:“长乐宫悬钟之室。”如上所言,则西汉长乐宫中的“钟室”可能就是囚禁犯罪大臣的“请室”,惠帝以后应移到未央宫内,至东汉时更名为“钟下”。

汉末董卓焚毁洛阳宫室,魏明帝时又进行重建,在德阳殿旧址上立太极殿。西晋时,洛阳北宫的建筑格局大体如故。太极殿两侧仍建有东西钟下,并继续作为临时拘禁犯罪大臣的囚室,这也是延续东汉的旧制。例如永康元年(300)四月癸巳,赵王司马伦、大臣孙秀等发动政变,清除外戚贾氏集团。《晋朝杂事》写道:“夜遣通事令史张林、黄门令史骆休开神虎门迎故太傅赵王至太极殿前,召收中书监张华、侍中贾谧、尚书裴頠、解结,侍郎杜斌等,斩之于东钟下。”关于此事的经过,《晋书》的记载略有不同,其卷40《贾谧传》曰:“及赵王伦废后,以诏召谧于殿前,将戮之。走入西钟下,呼曰:‘阿后救我!’乃就斩之。”是说贾谧是由太极殿前逃进西钟下后被杀的。而《晋书》卷36《张华传》则曰:“是夜难作,诈称诏召华,遂与裴頠俱被收。……遂害之于前殿马道南。”不过,张华等人也许是先被囚禁于东钟下,后又押出室外执行死刑的。

从上述史料的内容来看,东汉的“钟下”应是软禁的囚室,并没有像正式的监狱那样,派遣狱吏、狱卒,设置牢房、刑具。刘保当年被囚时只有十岁,未犯重罪,阎氏将其置于钟下只是在宫内散禁,担心他就国后会被别人利用。西钟下对刘保的监视看守可能是由宦官负责的,因此孙程能伺机邀集众人到那里谋议,并一起盟誓。再者,如果在朝会正殿两侧的厢房设立监狱,刑讯拷问,号泣外闻,那又成何体统?所以,笔者认为应劭和沈家本对于“请室”的解释应该是正确的,它是大臣、贵族拘禁或请罪待罚的场所,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监狱。“请室”是否设有官员管理,《汉书·百官公卿表》无载。《后汉书·百官志二》本注载西汉光禄勋属下“有请室令,车驾出,在前请所幸,徼车迎白,示重慎”。与前引胡广所著《汉官》所言相同,此官或曰“静室令”,职责是在皇帝出宫之前清道,入宫或出殿之前清宫。光禄勋,秦及汉初曰郎中令,掌管宫门与宫中的守卫工作,率领郎官侍从皇帝左右,负责保护其人身安全。《初学记》卷12引《齐职仪》曰:“秦置郎中令,掌宫殿门户,及主诸郎之在殿中侍卫,故曰郎中令。”因其居于禁中,接近皇帝,可以说是宫内的总管,所以地位非常重要。秦二世时赵高为郎中令,就是利用这种特殊地位左右朝政,逐渐篡夺了大权。朝廷的一些重要案犯,即由他来逮捕审理,其官署有狱以关押犯人。如《史记》卷87《李斯列传》记载:“于是二世曰:‘其以李斯属郎中令!’赵高案治李斯。李斯拘执束缚,居囹圄中……”秦制多被汉朝继承,但西汉郎中令属下是否有狱,史无明文记载,“请室”可能与其有些联系。东汉撤消了“请室令”,天子出行时任命郎官临时担负其原来清宫、清道的职责,“中兴但以郎兼,事讫罢”。这或许是东汉文献中不见“请室”,但言“钟下”的缘故。

五、结语

为了维护专制皇权,巩固统治,汉朝政府从京师到地方郡县兴建了数以千百的大小监狱,后宫之内的狱所也逐步扩充规模,由临时性的永巷囚室发展到常设的掖庭(暴室)诏狱,主要拘禁对象则从普通宫人扩大到废黜后妃以及失势的外戚家族成员。这一变化也反映出两汉的宫廷矛盾日益激化,后妃姬妾及其背后各种势力之间的斗争非常剧烈,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西汉一代,“外戚后庭色宠著闻二十有余人,然其保位全家者,唯文、景、武帝太后及邛成后四人而已”,“其余大者夷灭,小者放流”;东汉“临朝者六后,莫不定策帷帟,委事父兄,贪孩童以久其政,抑明贤以专其威”。但是结局都以覆亡告终,“身犯雾露于云台之上,家婴缧绁于圄犴之下。湮灭连踵,倾輈继路”。掖庭(暴室)狱是宫闱斗争失败者的归宿之地,它的发展过程可以说是汉代宫廷政治演变趋势的一个缩影,表现了统治集团逐渐加剧的内部矛盾。

西汉的中都官狱

秦汉时期,为了巩固统一帝国的社会秩序,政府设立了遍及各地的监狱设施,对犯罪者实行囚禁和惩罚。《汉书》卷23《刑法志》曰:“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在众多监狱当中,西汉武帝以降的“中都官狱”名目繁杂,但是存在的时间不长,到东汉初年几乎全被废除,因此引起了历代学者们的关注。如南宋洪迈在《容斋续笔》卷一《汉狱名》中提到:汉以廷尉主刑狱,而中都他狱亦不一。宗正属官有左右都司空,鸿胪有别火令丞、郡邸狱,少府有若卢狱令、考工、共工狱,执金吾有寺互、都船狱,又有上林诏狱、水司空、掖庭秘狱,暴室、请室、居室、徒官之名。《张汤传》苏林曰:“《汉仪注》狱二十六所。”《东汉志》云:“孝武帝所置,世祖皆省之。”东汉洎唐,虽鞫囚非一处,然不至如是其多。

此后,元代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卷163《刑考二》、清代纪昀等撰《钦定历代职官表》卷13《刑部》均对西汉中都官狱有所考证,然而集狱制探究之大成者则为清末的沈家本。沈氏在其《历代刑法考》之《狱考》、《汉律摭遗》卷六中对两汉监狱设置与相关律令做了详细研究,直到今天,沈氏著作的成就仍然受到有关学者的重视,被作为研究汉代监狱问题的基础和出发点。由于岁月久远,史料阙如,西汉中都官狱的许多情况或隐或显,给学界的探讨带来了很多困难,在一些问题上存在着争议。笔者不揣冒昧,对“中都官狱”的含义、具体名称、特点及演变情况进行考述分析,详述如下。

一、对“中都官狱”概念的辨析

西汉的中都官狱指的是哪些监狱?南宋学者章若愚认为应当是京师中央各官署的监狱,但不包括廷尉狱在内。纪昀等人的意见与之相同,甚至认为廷尉属下没有设置监狱。沈家本之《狱考》确认廷尉有狱,中都官狱隶属于中央机构,京师地方政权(三辅)管辖的监狱则不在其内,但其中个别监狱有可能是例外。如他对《汉书·张敞传》所言收系贼捕掾絮舜事评论道:“敞时为京兆尹,此狱当为京兆之狱,不在中都官狱之数。其东、西市狱虽分属于京兆尹、左冯翊,自有市官主之,或仍为中都官也。”又按《汉书》卷90《酷吏传》载尹赏修治长安狱事曰:“此长安县狱也,当亦不在中都官狱之数。”另外,他也倾向于中都官狱不包括廷尉狱的观点,并举《汉书》中例来证明。“《杜周传》:‘至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又云:‘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是凡下廷尉者并谓之诏狱。而廷尉之狱又别于中都官诸狱之外,似不在二十六所之数。”又言中都官狱名“可考者凡十九。廷尉诏狱不在此数”。

当代学者对于“中都官狱”概念的认识则分为两派意见,一派基本赞同沈家本的看法,将其理解为汉代中央机构的监狱,不过应该把廷尉狱包括进去。另一派看法则认为“中都官”应是京师地方和中央机构所有监狱的总称,如张景贤先生说:“据颜师古的解释,‘中都官,凡京师诸官府也。’即凡设于京师的官府,统称中都官,京师诸官府的监狱统称中都官狱。据此,则廷尉狱、长安县狱、京兆之狱均应包括在中都官狱之中。”对于上述争议,笔者拟做以下辨析。(一)从对“中都官”一词的解释来判断

考察西汉“中都官狱”包括哪些监狱,应该先对“中都官”这个用语的含义进行分析。旧注家对此有分歧,如《汉书》卷8《宣帝纪》本始元年五月条注中,如淳曰:“中都官、宦吏,奄人为吏者也。”晋灼曰:“凡职在京师者也。”颜师古曰:“二说皆非也。中都官,谓在京师诸官也。宦吏,诸奄官也。”后人虽多从颜师古之说,但若仔细推敲,他的解释仍有含混之处,即未能明确说出“中都官”究竟是指京师的那些政府机构,是所有的部门还是某一部分官署。云梦秦简释文公布以后,其中关于“都官”的许多记载引起了学者们的瞩目,通过研究对其含义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例如高恒先生指出:“秦汉时,都官一词,是指朝廷列卿(汉时也指诸王国的列卿)所属的诸官署。”“都官”机构有设在京师者,亦有设于郡国者。于豪亮先生认为,“中央一级机关在京师的称为‘中都官’,不在京师的则只称都官”。王辉先生结合文献与考古资料,亦认为“颜师古注《汉书》说‘都官’为‘京师诸官府’,亦即直属朝廷的机构,同秦简所反映的秦代‘都官’的实际是一致的,也说明秦、汉两代的‘都官’是一脉相承的”。上述观念多被学界人士接受,因此从逻辑上判断,既然“中都官”表示在京的中央机构,那么“中都官狱”也应该是朝廷列卿属下的监狱,恐怕不宜把京师地方政权所辖的监狱(如长安县狱、京兆府狱)包括进去。(二)从史书关于“中都官”、“三辅”司法系统的分别记载来分析

在史书记述当中,西汉长安县狱、京兆府狱所在的三辅郡县是否和“中都官”同属一个司法系统?依据文献所录来看,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曹魏王朗所上《节省奏》中提到西汉“长安城内治民为政者三千,中二千石蔽罪断刑者二十有五狱。政充事猥,威仪繁富,隆于三代,近过礼中”,这条史料清晰地表明了朝廷列卿“中二千石”所辖的众多监狱自成一个系统,与京师地方政权的监狱有所区别。另外,《汉书》的诸多记载反映,当时国内的行政组织基本上分为三大体系,即中都官、三辅和郡国,代表中央各官署、首都特别行政区和地方行政部门,它们各有自己的司法机构,分别管辖属下的监狱和囚犯,朝廷诏书和史籍叙事提到它们的时候,往往冠以不同的名称,以便有所区别。例如在对囚犯实行赦免和充军时,如果同时包括中都官与三辅或长安县的犯人,则将其分别列出,以表示他们隶属于不同的行政司法系统。例如《汉书》卷8《宣帝纪》载神爵元年,“西羌反,发三辅、中都官徒弛刑,及应募、佽飞射士、羽林孤儿、胡越骑,……诣金城”。又如《汉书》卷7《昭帝纪》元凤元年春,“武都氐人反,遣执金吾马适建、龙雒侯韩增、大鸿胪广明将三辅、太常徒,皆免刑击之”。《汉书》卷10《成帝纪》建始二年正月,“赦奉郊县长安、长陵及中都官耐罪徒。减天下赋钱,算四十”。沈家本曾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点,他评论说:“三辅与中都官,史每分别言之,如中都官徒、三辅徒不相混也。”直到东汉初年,朝廷还沿袭着划分这种体系的制度。例如《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上》载建武五年五月丙子诏:“其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见徒免为庶人。”建武七年正月丙申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至明帝时才有所改变。从上述史料记载可以明确地看出囚犯所属司法系统的区别,“中都官狱”只是中央各机构所辖的监狱,而不应包括三辅地区京兆尹、长安县统属的监狱。(三)“中都官狱”及“诏狱”概念所具有的不同含义

主张廷尉狱包括在中都官狱之内的观点,亦有问题值得商榷;因为章若愚和沈家本认为廷尉狱有别于中都官狱的看法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史料为凭的。笔者试对其主要依据做如下分析:

其一,《后汉书·百官志二》“廷尉”条本注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雒阳有诏狱。”这段文字值得注意的内容有三点。首先,文中说东汉初年将武帝以降所置的中都官狱“皆省”,即全部撤消了,而廷尉狱却得到保留,说明它不在“二十六所”的范围之内。其次,文中又说中都官狱“各令长名”,即表示这些监狱不是以朝廷列卿的机构命名,而是以其下属的“令”、“长”所辖官署来命名的。如少府所辖之若卢、掖庭、导官、考工,宗正所辖之内官、都司空,大鸿胪所辖之别火、郡邸等等。汉制令、长秩奉为千石、六百石至三百石不等,而廷尉狱则是以廷尉卿(秩中二千石)来命名,亦与前述“中都官狱”不符。再次,文中提到光武帝废除中都官狱之后,只有廷尉府和洛阳寺设有诏狱,这表明原来的“中都官狱二十六所”也是诏狱,而非普通的监狱。

其二,《史记》卷122《酷吏列传》载杜周为廷尉时,“狱久者至更数赦十有余岁而相告言,大抵尽诋以不道以上。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万余人”。《汉书》卷90《杜周传》文字与之略同。上述记载提到当时各地告劾重罪的文书分别送往廷尉诏狱和中都官诏狱,也反映出它们是两个不同的司法审判机构,前者亦与后者有别。由此可见,章、沈二人提出(或怀疑)廷尉狱在二十六所中都官狱之外,应该说是有一定根据的,恐怕不能忽视和轻易否定。

如此看来,“中都官狱”这一概念在学界人士的理论分析和史籍的有关表述中存在着矛盾。按照逻辑推理来判断,“中都官”既然是朝廷列卿官署的总称,那么“中都官狱”就应当包括廷尉狱在内。但是从以上两条史料的记载来看却并非如此,其中的抵触应该如何解释呢?笔者认为,在不同的时间与场合之下,“中都官狱”的含义是有区别的,因此它所包括的内容(监狱或司法审判机构)也不尽一致。它有时泛指中央机构的监狱,即包括廷尉狱。有时则专指特定时期的“诏狱”,即某种司法审判组织;若是此种概念,则不包括廷尉狱在内。下面分别予以论述:1.代表监狱的“中都官狱”

秦汉时代上层建筑领域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司法权力的分散,政府的许多部门都有拘禁审判罪犯的职能。再有就是行政、司法权力不分,各级行政长官兼掌刑狱事务。如沈家本所言:“汉代刑官,在内惟廷尉卿一人,张释之所谓天下之平也,是其权固有统一之象。然其时天下之狱不皆之廷尉,匪独在外之郡国也,即京师之内,三辅分治之,其讼狱自论决之,不之廷尉也。……在外之狱,郡县则守令主之,侯王国其始内史主之,后属于相。三辅及守令、相皆有专杀之权。”上述特点在西汉中央机构的主要表现,则为朝廷列卿对本部门人员或专管领域的犯罪行为负有纠察审判的责任。如《汉官旧仪》卷上载少府、光禄勋、执金吾、卫尉四官,“奉宿卫,各领其属,断其狱”。即在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掌管刑狱事务,对于本部门或相关领域中的违法人员拥有司法审判权力。沈家本评论道:“据此条,则四官之属有狱事即自断之,不皆之廷尉也。汉法之简易如此。”另外就是各在自己或下属的官寺内设置监狱,囚禁专管领域内的罪犯。例如《汉旧仪》曰:“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未央厩狱,主理大厩、三署郎,属太仆、光禄勋。”上林苑水衡都尉属下亦有狱,“主治苑中禽兽宫馆事”。《汉仪注》曰典客(大鸿胪)属下有“别火狱令官,主治改火之事”。《汉书》卷8《宣帝纪》应劭注曰:“暴室,宫人狱也,今曰薄室。”前引王朗《节省奏》所言西汉“中二千石蔽罪断刑者二十有五狱,政充事猥,威仪繁富”,就是对上述情况的一个总结概括。笔者认为,文中提到的“二十五狱”应该包括廷尉所辖之狱。另外,《汉书》卷8《宣帝纪》曰:“巫蛊事连岁不决。至后元二年,武帝疾,往来长杨、五柞宫,望气者言长安狱中有天子气,上遣使者分条中都官狱系者,轻重皆杀之。”巫蛊之祸为重大案件,“坐而死者前后数万人”,牵连被捕者甚众,当时分散关押在多所监狱里。此处所称的“中都官狱”,亦应泛指中央机构内囚禁有关案犯的各所监狱,作为最高司法部门监狱的廷尉诏狱亦应包括在内。很难设想,通常拘押重犯、要犯的廷尉狱会被武帝排除在执行这次死刑命令的范围之外。所以笔者判断,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中都官狱”表示朝廷列卿属下的各所监狱,廷尉狱应是其中之一。2.代表“诏狱”的“中都官狱”

前引《后汉书·百官志二》与《史记·酷吏列传》所言之中都官狱,则含义有所不同,它们所说的都是特定时间范围内(武帝以降)的“诏狱”。“诏狱”一词有歧义,这是因为古代“狱”字有两说,一种指案件或诉讼,另一种指监狱,可参见沈家本《狱考》。由此衍生而来,汉代史籍中“诏狱”一词也有多种含义,其一是指以皇帝名义下诏要求查办的诉讼案件,通常是危及社稷或君主安全的重案要案,或案情虽不严重、但涉及统治阶级的上层人物。例如刘德“昭帝初,为宗正丞,杂治刘泽诏狱”,江都王刘建谓近臣曰:“我为王,诏狱岁至,生又无欢怡日,……”所言“诏狱”皆表示案件。其二是奉诏囚禁人犯的狱所,即关押皇帝下令收审之重要案犯的监狱。如《汉书》卷81《匡衡传》曰:“衡子昌为越骑校尉,醉杀人,系诏狱。”与此相联系,属于这种含义的“中都官诏狱”一词,即泛指朝廷列卿所辖的特别监狱。如《汉书》卷74《丙吉传》曰:“望气者言长安狱中有天子气,于是上遣使者分条中都官诏狱系者,亡轻重一切皆杀之。”文中的“中都官诏狱”和前引《汉书·宣帝纪》所言的“中都官狱”含义相同,可以认为其中也包括了廷尉狱。

但是,史籍所载的“诏狱”还有别的含义,即司法审判机构。余行迈先生曾经指出“诏狱”一词具有三种含义:“所谓诏狱除了指收系‘诏所名捕’某种罪犯的特殊监狱之外,又是指奉诏审理那种罪犯的特别法庭和特别案件。”其言甚当。例如《汉书》卷23《刑法志》曰:“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这里的“诏狱”就不好用“案件”或“监狱”来解释,应当理解为法庭。另如《后汉书》卷28上《桓谭传》曰:“后(董)贤果风太医令真钦,使求傅氏罪过,遂逮后弟侍中喜,诏狱无所得,乃解,故傅氏终全于哀帝之时。”文中的“诏狱”也应是指审讯机构;“诏狱无所得”,是说法庭没有获得相关的证词。属于这种含义的“中都官诏狱”一词在史籍里也能见到,如《汉书》卷45《伍被传》载其向淮南王刘安建议,“又伪为左右都司空、上林中都官诏狱书,逮诸侯太子及幸臣”,即伪造京师左右司空狱、都司空狱和上林狱等“中都官诏狱”颁发的逮捕文书,来缉拿诸侯太子与亲近臣属。此处所言的“诏狱”并非仅是关押罪犯的机构,因为一般的监狱只负有囚禁犯人的责任,没有权力发布逮捕令。从历史记载来看,此类“中都官诏狱”是具备了完整审判职能的司法组织,可以执行有关诉讼过程的各道程序,从接受起诉文书、上奏立案、传捕、拘禁罪犯和证人直到审讯、拟罪上报,甚至包括对部分囚犯的处决。详述如下:3.“中都官诏狱”的司法审判职能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项:(1)接受告劾、上奏立案。西汉设立廷尉为国家最高专职法官,受理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皇帝交办的特别案件。另外,丞相和御史大夫也具备司法方面的权力,有时亦处理一些重要案件。据《史记》卷122《酷吏列传》和《汉书》卷60《杜周传》记载,自武帝时起,朝廷司法审判系统的结构和职能发生了若干变化。首先是重案要案明显增加,原来由各郡太守及丞相、御史大夫处治的许多告劾奏章被转交到廷尉那里,由后者负责立案审理。“至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余人。郡吏大府举之廷尉,一岁至千余章。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里,近者数百里。”如淳注:“郡吏,太守也。”颜师古注:“举,皆也。言郡吏大府狱事皆归廷尉也。大府,丞相、御史之府也。”其次是由于告讦之风愈演愈烈,大狱屡兴,需要逮捕的人众数以万计。在此种局势之下朝廷建立了中都官诏狱,它与廷尉诏狱同样有权接受各地的告劾奏章,将起诉文书转呈皇帝,批准后即可立案并逮捕人犯。“狱久者至更数赦十有余岁而相告言,大抵尽诋以不道以上。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万余人。”(2)发递“逮书”,传捕罪犯和证人。按照秦汉的诉讼程序,审判机构在立案之后即有权颁发公文给罪犯所在地的司法部门,要求捉拿案犯和传讯证人,将其押送到有关法庭所属的监狱。这一行为称做“逮”,相关文书称为“逮书”,见《汉书》卷44《淮南王安传》如淳注。对普通案件的罪犯和人证,县廷即可传逮。如《史记》卷7《项羽本纪》曰:“项梁尝有栎阳逮,乃请蕲狱掾曹咎书抵栎阳狱掾司马欣,以故事得已。”《索隐》按:“逮训及。谓有罪相连及,为栎阳县所逮录也。故汉世每制狱皆有逮捕也。”事关公卿大臣或宗室贵族的重要案件,须上奏朝廷,待皇帝批准后,通常由“廷尉诏狱”来发布逮书,传捕犯人归案后审讯。如《汉书》卷4《文帝纪》四年九月,“绛侯周勃有罪,逮诣廷尉诏狱”。《史记》卷57《绛侯世家》亦曰:“其后人有上书告勃欲反,下廷尉。廷尉下其事长安,逮捕勃治之。”郡国发生的重案要案,有时因牵涉诸侯及其亲属,辗转赴京多有不便,朝廷或在相邻的郡治设立法庭,派遣大臣前往,就近进行传讯。如《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载雷被上书告发淮南太子,“诏下其事廷尉、河南。河南治,逮淮南太子”。《正义》曰:“雷被告章下廷尉及河南共治之。”“逮,谓追赴河南也。”即由廷尉与河南郡守共同审理此案,审讯机构设在该郡首府洛阳,由太守发文传逮淮南太子。因为寿春的地方官员没有执行命令,结果受到淮南相的起诉。“当是时,淮南相怒寿春丞留太子逮不遣,劾不敬。”《集解》引如淳曰:“丞主刑狱囚徒,丞顺王意,不遣太子应逮书。”又据《汉书》卷53《景十三王传》、卷93《佞幸传》所载,西汉中后期曾在关东设立魏郡诏狱、钜鹿诏狱、洛阳诏狱等特别法庭,收审诸侯王亲属与贵族官员。

中都官的各所“诏狱”也有权传逮人犯,如《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载伍被向淮南王刘安献策,“又伪为左右都司空上林中都官诏狱书,逮诸侯太子幸臣,如此则民怨,诸侯惧”。即反映了当时左右司空(属少府)、都司空(属宗正)、上林苑(属水衡都尉)内皆设有中都官诏狱,有权发布逮书,传捕诸侯亲属与臣僚。所以伍被建议刘安仿造并颁发这些机构的逮捕命令,以此来煽动叛乱。《汉书》卷60《杜周传》曰:“狱久者至更数赦十余岁而相告言,大氐尽诋以不道,以上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有余万。”也说明“中都官诏狱”具备了与廷尉诏狱相同的司法审判职能,它们都有权力签发“逮书”,传捕人犯。(3)收审案犯和证人。“中都官诏狱”分设在朝廷列卿属下的各座官署,案犯及人证传抵后囚禁于署内的监狱里。如纪昀等撰《钦定历代职官表》卷13《刑部》所言:“宗正所属有都司空狱、内官狱,少府所属有导官狱、若卢狱、考工狱、居室狱、掖庭狱、暴室狱,中尉所属有都船狱,鸿胪所属有别火狱、郡邸狱,当时皆谓之诏狱,各置令丞等官。其罪人就系者,则谓之中都官囚徒。”“诏狱”机构同时负责对嫌疑犯、证人的拘禁与审讯,案件的主办者并无一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甲、使者治狱。由皇帝特别委任的“使者”进驻诏狱,主持对犯人的审讯。廖伯源先生曾言:“对于某些涉及皇后、后宫、宗室诸侯王及丞相等大臣之大狱,皇帝往往特别派遣使者审理之,此乃所谓‘诏狱’。《汉书补注》引周寿昌曰:‘凡遣官治狱曰诏狱,谓奉诏治狱也。’”如《汉书》卷74《丙吉传》载其“坐法失官,归为州从事。武帝末,巫蛊事起,吉以故廷尉监征,诏治巫蛊郡邸狱”。又引长安士伍尊上书言:“是时治狱使者丙吉见皇曾孙遭离无辜,吉仁心感动,涕泣凄恻。”再如武帝元光五年,陈皇后挟妇人媚道,“上遂穷治之,女子楚服等坐为皇后巫蛊祠祭祝诅,大逆无道,相连及诛者三百余人”。这一案件牵涉后宫人众,按例在掖庭诏狱审理,皇帝派遣了亲信张汤为治狱使者。见《史记》卷122《酷吏列传》,张汤“补御史,使案事。治陈皇后蛊狱,深竟党与”。汉代使者相当于后世的钦差,权力甚重,职责范围之内无所不纠,甚至可以代表天子便宜行事,中都官诏狱的使者亦然。举丙吉为例,他不仅主持案件的审理工作,还负责对犯人生活起居的监护,有权指挥狱内的官吏和服役罪犯。当时宣帝尚幼,“(丙)吉择谨厚女徒,令保养曾孙,置闲燥处。……曾孙病,几不全者数焉,吉数敕保养乳母加致医药,视遇甚有恩惠,以私财物给其衣食”。他又命令郡邸小吏尊“侍卧庭上”,颜师古注曰:“郡邸之庭也。侍,谓参省之也。时皇孙孩弱,常在襁褓,故指言卧也。”乳母胡组服刑期满后应当出狱,但“皇孙思慕,吉以私钱顾组,令留与郭徵卿并养数月,乃遣组去”,可见使者能够自行决定在诏狱中守护要犯的人选。后元二年(前87),武帝下诏尽杀中都官诏狱系者,“内谒者令郭穰夜至郡邸狱,吉拒闭,使者不得入,曾孙赖吉得全”。丙吉此举和汉代丞相、尚书封还诏书的行为相似,由此亦可见其特殊权力。若逢赦除,使者还负责处理狱内犯人的遣返事务。如武帝诏赦天下之后,丙吉即命令狱官撰写公文,将皇曾孙病已遣送京兆府,遭到拒绝后又改送至其祖母史良娣家。见《汉书》卷74《丙吉传》:“吉谓守丞谁如,皇孙不当在官,使谁如移书京兆尹,遣与胡组俱送京兆尹,不受,复还。”颜师古注:“守丞者,守狱官之丞耳,非郡丞也。谁如者,其人名,不作谯字,言姓,又非也。”又《汉书》卷97《外戚传上》曰:“治狱使者邴吉怜皇曾孙无所归,载以付史恭。恭母贞君年老,见孙孤,甚哀之,自养视焉。”总的来说,进驻“诏狱”的使者职权范围甚广,主管案件司法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能够干预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

乙、部门行政官员治狱。即由“诏狱”所在官署的行政长官负责案件的审理。如汉代宗正“掌亲属”,是管理皇族和外戚事务的大臣。宗室犯罪应处髡刑以上者,地方司法机构不能过问,必须上报宗正,由宗正根据案情奏报皇帝决定。见《后汉书·百官志三》:“郡国岁因(上)计上宗室名籍。若有犯法当髡以上,先上诸宗正,宗正以闻,乃报决。”宗正属下的内官、都司空官署皆设有诏狱,囚禁有关案犯。如隆虑公主子昭平君,“醉杀主傅,狱系内官”。都司空狱又称为“司空诏狱”,见《汉旧仪》:“司空诏狱,治列侯、二千石,属宗正。”魏其侯窦婴因为灌夫辨罪,“劾系都司空”。这所监狱所在官署的行政长官为都司空令,亦负责相关事务。《史记索隐》案:“《百官公卿表》宗正属官,主诏狱也。”另外,《汉书》卷74《丙吉传》曰:“及霍氏诛,上躬亲政,省尚书事。是时,掖庭宫婢则令民夫上书,自陈尝有阿保之功。章下掖庭令考问,则辞引使者丙吉知状。掖庭令将则诣御史府以视吉。”可见这一案件是在掖庭诏狱进行处治的,主持审讯者也是掖庭官署的行政官员,即掖庭令。

丙、监狱主官治狱。如前所述,汉代中都官各机构或郡县通常是由行政官员兼领刑讼事务,但每所监狱又设有专门的狱官,掌管牢内囚犯拘禁的各项具体工作。如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所载,郡中各县均有狱,狱吏有牢监、狱史等,郡治所在之县监狱规模较大,故置“狱丞一人,秩二百石”。居延汉简中亦可见阳翟狱丞、禄福狱丞等例。狱丞与县丞、县尉同秩,如敦煌悬泉汉简即有“出钱万八千,以给丞、狱丞、尉三人,秩各二百石,十月尽十二月积九月奉”,中都官诏狱内也设有狱官,史书所载为“狱令”、或“狱丞”,某些诏狱案犯可以由他们负责审讯。如《汉书》卷77《刘辅传》注引《汉书旧仪》曰:“掖庭诏狱令丞,宦者为之,主理妇人女官也。”《汉旧仪补遗》卷上曰:“若卢狱令,主治库兵、将相大臣。”此条又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如淳注引《汉仪注》。陕西省博物馆藏汉印有“大厩狱丞”,《三辅黄图》卷6曰:“未央大厩,在长安故城中。《汉官仪》曰:‘未央宫六厩,长乐、承华等厩令,皆秩六百石。’”何清谷先生注云:“大厩当是较早的一个名称,可能开始养马不多,只有一个大厩。以后增设了各种名称的厩,但大厩之名未废。”据此,“大厩狱”很有可能是“未央厩狱”的前身。参见《汉旧仪》:“未央廐狱,主理大廐、三署郎,属太仆、光禄勋。”另据《汉书·外戚传下》所载司隶解光奏书来看,掖庭狱的主吏乃狱丞,直接听命于皇帝,负责狱内人犯的转移、处决等事务。这类命令并不经过少府和掖庭令来传达,而是由皇帝派遣使者(中黄门)将书面指示转交给掖庭狱丞。掖庭狱丞也不需要向掖庭令通报,只是在事后通过使者向皇帝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丁、诸官杂治。若是特殊案件,或嫌疑犯涉及诸侯、后妃、公卿重臣,朝廷往往派遣几位官员共同审理案件,以示慎重,称为“杂治”、“杂考”、“杂案”等。如《汉书》卷36《楚元王传》载刘德,“昭帝初,为宗正丞,杂治刘泽诏狱。父为宗正,徙大鸿胪丞,迁太中大夫,后复为宗正,杂案上官氏、盖主事”。颜师古注:“杂,谓以他官共治之也。”丞相王嘉获罪入都船诏狱,成帝“使将军以下与五二千石杂治”。又《汉书》卷97下《外戚传下》载成帝猝死,“民间归罪赵昭仪”,太后即命令在掖庭诏狱审理,由掖庭令与大臣杂治。下诏曰:“皇帝暴崩,群众讙哗怪之。掖庭令辅等在后庭左右,侍燕迫近,杂与御史、丞相、廷尉治问皇帝起居发病状。”需要注意的是,“中都官诏狱”的审讯不论是由部门行政官员或狱官来主持,或是另外遣官杂治,都应经过皇帝的专门任命或特别指示,这样案件的主办者也就具备了相当于“使者”的身份和权力。(4)拟奏判决意见。经过审问之后,使者或其他治狱官员即将犯人口供、审讯经过和拟定判处的意见上报皇帝,等候旨意。“诏狱”官员的报告往往是天子最终裁决的依据,其影响甚为重要。如前述宫婢则上书自称早年抚养宣帝有功一案,朝廷即根据掖庭令的上奏来处理。“是时,章下掖庭令考问,则辞引使者丙吉知状。掖庭令将则诣御史府以视吉。吉识,谓则曰:‘汝尝坐养皇曾孙不谨督笞,汝安得有功?独渭城胡组、淮阳郭徵卿有恩耳。’分别奏组等共养劳苦状。诏吉求组、徵卿,已死,有子孙,皆受厚赏。诏免则为庶人,赐钱十万。”又《汉书》卷88《儒林传》载昌邑王刘贺嗣立为帝后被废,其师王式“系狱当死,治事使者责问曰:‘师何以亡谏书?’式对曰:‘臣以《诗》三百五篇朝夕授王,至于忠臣孝子之篇,未尝不为王反复诵之也;至于危亡失道之君,未尝不流涕为王深陈之也。臣以三百五篇谏,是以亡谏书。’使者以闻,亦得减死论,归家不教授”。廖伯源先生指出,《后汉书·独行列传》所载陆续事与此类似,“两例皆可见使者之报告可左右最后之判决”。汉成帝时,赵飞燕姊妹与李平大受宠幸,经常奏请天子将其仇家逮入掖庭诏狱。治狱官吏“绝灭人命,主为赵、李报德复怨”,又滥捕良善,敲诈勒索。如谷永上书所言:“多系无辜,掠立迫恐,至为人起责,分利受谢。生入死出者,不可胜数”。此例亦能反映中都官诏狱官员之权力,他们能够以种种借口将清白之人收捕入狱,还可以在审讯拟罪时上下其手,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5)秘密处决人犯。汉代国家对罪犯的处死分为公开执行和秘密执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犯人不宜押赴闹市刑场予以处决。他们或为地位尊贵、功勋卓著的公卿大臣,或是与皇帝有亲属关系的宗室、外戚和后妃,或其罪行涉及帝室隐私,“所坐不著,天下不可户晓”。这类犯人如果昭示案情、公开处死可能会引起舆论的非议,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所以朝廷对他们多采取在狱内秘密处决的做法,史籍称为“下狱死”。此类罪犯基本上都被关押在“诏狱”,由狱吏狱卒来执行死刑。处决的方法不一,有笞死。如《汉书》卷10《成帝纪》载绥和元年十一月,“定陵侯淳于长大逆不道,下狱死”。同书卷86《王嘉传》曰:“宠臣淳于长、张放、史育,育数贬退,家资不满千万,放斥逐就国,长榜死于狱。”颜师古注:“榜,笞击也,音彭。”还有毒杀。如《汉书》卷12《平帝纪》元始三年夏,“安汉公世子(王)宇与帝外家卫氏有谋。宇下狱死,诛卫氏”。同书卷99《王莽传上》曰:“(王)宇即使(吕)宽夜持血洒莽第,门吏发觉之,莽执宇送狱,饮药死。”

西汉“中都官诏狱”实行秘密处决的案例可见《汉书》卷97下《外戚传下》所载司隶解光奏书,成帝时女官曹宫产子后受到皇后、昭仪赵氏姊妹的妒忌,指使皇帝下诏将曹宫及服侍她的婢女六人逮捕,分别囚入暴室狱和掖庭其他狱所。随后命令掖庭狱丞籍武逼迫曹宫服毒自杀,并在监督六名婢女的死刑(自缢)之后,上表报告执行情况。又一例为元寿元年丞相王嘉被捕后关押在都船诏狱,《汉书》本传载其“系狱二十余日,不食欧血而死”。其事颇有可疑之处,因为王嘉捕前自认为无罪,拒绝在府内自杀以保全名节,情愿入狱接受审判以便洗清冤枉,为什么又改变初衷绝食而死呢?同书的其他记载则表明他是在狱内被迫害而亡的。如《汉书》卷19下《百官公卿表下》载哀帝元寿元年(前2),“三月丙午,丞相嘉下狱死”。同书卷18《外戚恩泽侯表》载新甫侯王嘉,“元寿元年,罔上,下狱瘐死”。文中所言“瘐死”并非自杀,而是因为监狱管理方面虐待囚犯导致其死亡。参见《汉书》卷8《宣帝纪》地节四年(前66)九月诏:“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注引苏林曰:“瘐,病也。囚徒病,律名为瘐。”如淳曰:“律,囚以饥寒而死曰瘐。”结合本传的记载来看,很可能是狱吏秉承旨意,未能给王嘉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致使其饥饿而死。此种秘密处决的手段在战国秦汉历史上屡屡可见,如赵主父被公子成、李兑禁闭,“欲出不得,又不得食,探爵鷇而食之,三月余而饿死沙丘宫”。西汉赵幽王友得罪吕后,“太后怒,以故召赵王。赵王至,置邸不见,令卫围守之,不得食。其群臣或窃馈之,辄捕论之。赵王饿,……遂幽死”。

从上述情况来看,武帝时期“中都官诏狱”的出现是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变革。在此之前,皇帝审批的重要案件通常是由国家最高法庭——廷尉诏狱来审理,有关案犯也关押在廷尉府的监狱里。丞相和御史大夫虽然有时也处治一些重要案件,但这并非他们的专门职责;在相府和御史府内并未设置监狱,即表明这两个机构只是兼理部分刑狱事务,并不是常设的“诏狱”。在廷尉狱之外,列卿管辖的各所中都官狱地位较低,不过是本部门的监狱,仅仅收押属下或专管领域之内的犯罪者,或为“司空”、即刑徒拘禁和服役劳作的场所,没有资格收审朝廷重大案件的要犯。武帝将“中都官”的许多监狱升级为“诏狱”,致使其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它们不再是单纯拘禁犯人的囚牢,已经演变为负有处治重案要案职责的审判机构,从接受告章、上奏立案,发布“逮书”、传捕罪犯和证人,到进行囚禁审讯、拟定判处意见上报和秘密处决囚犯,能够全面执行诉讼过程的各项程序,因而在许多方面具备了与廷尉诏狱相同的地位和权力。这一变革的实质,是在原来国家常设的最高法庭——廷尉诏狱之外,另建一套由皇帝直接操纵的特别司法审判组织,即中都官诏狱,它与廷尉诏狱之间的关系是并列的,前者并不包括后者。北宋学者张方平曾评论汉唐两朝的类似措施,称其为“旁开诏狱”,“官有二辟”,即准确地表明了这一点。基于以上原因,前引《史记·酷吏列传》与《汉书·杜周传》所言“中都官”之“诏狱”,以及《后汉书·百官志二》提到的二十六所“中都官狱”,均非仅指中央各机构囚禁人犯的监狱,而是含有特别法庭的内容,因此和廷尉诏狱有别。后世亦多有学者对此表示关注,并提到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司法审判系统。如《汉书》卷4《文帝纪》四年九月,“绛侯周勃有罪,逮诣廷尉诏狱”。邱浚按:“诏狱之名始于此,然其狱犹属之廷尉,则典其狱者犹刑官也。其后乃有上林诏狱,则是置狱于苑囿中。若卢诏狱,则是置狱于少府之属,不复典于刑官矣。”林駉亦曰:“汉自武帝意在理财,则司农增均输平准,郡国增盐铁等官。意在用兵,则内有八校尉,征伐有将军。意在用刑,则置中都官狱三[二]十六所。汉官何繁耶?然财官虽多而无计会之司,兵官虽増而无统隶之长,刑官虽众不属廷尉。”

综上所述,西汉“中都官狱”的含义在各个历史阶段和不同场合之下有所区别,这一概念或是泛指中央机构囚禁犯人的各种监狱,或是代表武帝以降设立的二十六所兼有司法审判职能的“诏狱”。如果是前者,“中都官狱”可以包括廷尉狱在内;若是后者,即与“廷尉诏狱”有别,即分别属于两个相对独立的司法审判系统。

二、对“中都官狱”具体名称的增补

西汉“中都官狱”是由多所监狱组成的,关于它的数目,史籍所载很有限,而且数据也不一致。沈家本共搜集了四条资料,分别为“二十六所”、“三十六所”、“二十四所”三种。沈氏认为“二十六所”之说为长,“《张汤传》及《续志》并称二十六所,《宣纪》注云三十六所,疑‘三’字误也。《黄图》言二十四,与三书皆乖异”。现代学者多从其说,而前引王朗的《节省奏》则提供了一条新的数据,“中二千石蔽罪断刑者二十有五狱”,对探究此问题很有帮助。关于“中都官狱”的具体名称,沈家本曾在《狱考》中分别进行考述,最后总结为19处,但不包括廷尉狱、振贲狱和请室。“二十六所之名:曰郡邸,曰暴室,曰上林,曰左右都司空,曰居室,曰京兆尹,曰掖庭,曰共工,曰导官,曰若庐,曰都船,曰寺互,曰内官,曰别火,曰太子家令,曰未央厩,曰北军,曰东市,曰西市,可考者凡十九。廷尉诏狱不在此数。《北堂书钞》振贲狱不能明,亦不数请室,则非汉狱名。”当代学者近年以来对此问题亦多有补充研究,如张景贤认为太常掌握一定的司法审判之权,亦有所辖之狱所。何清谷据《三辅黄图》卷5《太学》条引《三辅旧事》“汉太学中有市有狱”进行考证,谈到“此狱当属长安的二十四狱之一”。徐世虹则指出西汉左右司空为少府属官,与宗正属官都司空无涉,应是分别立狱。黄盛璋根据秦汉出土器物上有关“寺工”的铭文,判断《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中尉(执金吾)属官“寺互”应是“寺工”之讹。因此“寺互狱”应更作“寺工狱”。笔者梳理史料,对西汉中都官狱名称所做的增补如下:(一)蚕室

秦汉皆有割除男子生殖器官的腐刑,或称宫刑。汉文帝除肉刑时,腐刑亦被取消,但后来又屡次作为死刑的替代刑罚而施用。如马端临所言:“至景帝中元年,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而武帝时李延年、司马迁、张安世兄贺皆坐腐刑,则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后宫刑复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轻者,不常用也。”西汉对腐刑犯人实施囚禁和行刑的监狱称为“蚕室”,如《三辅黄图》卷六《杂录》曰:“蚕室,行腐刑之所也,司马迁下蚕室。”又见李贤注《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二十八年十月癸酉条:“蚕室,宫刑狱名。”《汉书》中频频可见死刑犯因减罪而“下蚕室”的记载。关于这所监狱的名称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蚕室”一词的本义并非关押腐刑犯人的监狱,而是帝王宫苑之内养蚕及祭祀蚕神的场所,其初可以追溯到周代。受古礼的传承,西汉朝廷在上林苑内也设有蚕室,养蚕取茧,以供织作,并置蚕官令、丞以司其职,监督妇女和被遣送来的各地犯罪官吏在此劳动。皇室的后妃每年春季要到蚕室祭祀,称为“先蚕”礼,以表示对农桑之事的重视。参见《汉旧仪》卷下:皇后春桑,皆衣青,手采桑,以缫三盆茧,示群臣妾从。春桑生而皇后亲桑,于苑中蚕室养蚕千薄以上。祠以中牢羊豕,祭蚕神曰苑窳妇人、寓氏公主,凡二神。群臣妾从桑还,献于茧观,皆赐从采桑者乐,皇后自行。……置蚕官令、丞,诸天下官下法皆诣蚕室,与妇人从事,故旧有东西织室作治。

初受腐刑的犯人身体虚弱,畏惧风寒阳光,需要在温暖阴暗的房间内休养百日,这与养蚕场所的环境很相似,所以此类监狱亦被称做“蚕室”。不过,这一名称是后来借用的。参见《汉书》卷59《张安世传》颜师古注:“凡养蚕者,欲其温而早成,故为密室蓄火以置之。而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须入密室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又李贤注《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二十八年十月“蚕室”条亦曰:“宫刑者畏风须暖,作窨室蓄火如蚕室,因以名焉。”

其次,西汉初年执行腐刑和囚禁此类罪犯的机构并非称做“蚕室”,而是“内官”。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有罪当府(腐)者,移内官,内官府(腐)之。”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所言,“内官”原为秦朝所设,有长、丞;汉朝沿置,“初,内官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宗正”。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中提到内官令秩六百石。“内官”这一机构的职掌不很清晰,据《汉书》卷21《律历志上》所言尺寸丈引等度量制度,“职在内官,廷尉掌之。”颜师古注曰:“内官,署名也。”但未见其他史料为证。周雪东先生根据出土西汉景帝时“阳信家”诸铜器铭文等材料,指出汉初内官是隶属于少府的手工业机构,负责制造皇室的日用器物。笔者怀疑秦及汉初之“内官”可能包括宫内之“隐官”;它既是手工工场,又是实施肉刑和受刑者治疗的场所。《史记》卷87《李斯列传》载赵高曰:“高固内官之厮役也,幸得以刀笔之文进入秦宫,……”而《史记》卷88《蒙恬列传》又言赵高兄弟数人,“皆生隐宫,其母被刑僇,世世卑贱”。两处所说的“内官”和“隐宫”似属同一机构。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后,学界多认为“隐宫”为《秦律十八种·军爵律》及《法律答问》中“隐官”之误写,“隐官”是官府的手工作坊,专门收容肢体残缺的受刑者进行劳动。马非百先生云:“如此,则所谓‘赵高昆弟数人皆生隐宫’,其母被刑戮,世世卑贱。是说高母曾受刑戮,后因获释,得处隐官,故高兄弟皆能相继出生于隐官。”秦代及汉初普遍推行肉刑(黥、劓、刖、腐),而施刑之后需要犯人康复并可以从事相关劳动,不应因伤致死。所以从医学的角度来看,当时斩人肢体与伤口的处治、恢复需要专门的技术与护理措施,必定有一批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机构组织来执行刑罚,并且在行刑后对犯人予以治疗和养复。对照前引《史记》所言,赵高服役过的“内官”与其出生的宫内“隐官”或许属于同一部门,它有工匠和部分受刑者居住工作,也是宫内执行肉刑(包括腐刑)并予以疗伤的机构。“内官”既负责生产又掌管专门领域的刑狱事务,此类情况在西汉及后代中央政府一些部门的官署里亦可见到。如纪昀所言,“是一官而兼两职”。

汉文帝除肉刑之后,内官所属的机构频频更改,其职能也发生了变动。《史记》卷11《孝景本纪》载中六年四月,“以大内为二千石,置左右内官,属大内”。《集解》引韦昭曰:“大内,京师府藏。”此事为《汉书·百官公卿表》所未载,李光军等先生认为:“疑大内设置后为时不久,旋即罢废。故内官又隶属主爵,最后则隶属宗正。”其说可从。内官从此迁出了皇宫,它在改属宗正之后仍附设有监狱,囚禁贵戚,但是已经和腐刑犯的行刑与监禁没有任何关系。从《史记》、《汉书》的有关记载来看,腐刑犯“下蚕室”的事例最早出现在武帝后期,如司马迁、张贺、许广汉、楼兰王子等。这一专设监狱继续留在宫内,称为“未央蚕室”。它仍然是在少府属下,不过改置于若卢(庐)官署之中。见《汉旧仪》注:“少府若庐狱有蚕室。”史书所载“蚕室”囚禁的犯人虽然没有二千石以上的高官,但像太史令、楼兰王子这样的官员和贵族,若没有皇帝的诏令,当局也是不敢对其实施腐刑的,因此这所监狱也应具有“诏狱”的性质。太史令尽管职位不高,可是由于其“掌天时星历”的特殊身份,犯罪后并非囚入普通监狱,而是关进“诏狱”。可参见《艺文类聚》卷92《鸟部下》引《陈留耆旧传》曰:“圉人魏尚,髙帝时为太史。有罪系诏狱。”

再次,“蚕室”狱出现后,上林苑中养蚕与祭祀蚕神场所的名称随即发生变化,以示与其互相区别。据史书所言,武帝时苑内养蚕之所仍名为“蚕室”。见《汉书》卷90《酷吏传·咸宣》:“中废为右扶风,坐怒其吏成信,信亡藏上林中,宣使郿令将吏卒,阑入上林中蚕室门攻亭格杀信,射中苑门。”但是它在西汉后期开始被称为“茧馆(观)”,不再名为“蚕室”。可参见《汉书》卷98《元后传》:“(王莽)乃令太后四时车驾巡狩四郊,存见孤寡贞妇。春幸茧馆,率皇后列侯夫人桑,遵霸水而祓除。”《三辅黄图》卷6《杂录》则曰:“茧馆,《汉宫阙疏》云:上林苑有茧馆,盖蚕茧之所也。蚕室,行腐刑之所也,司马迁下蚕室。”更是明确地用不同的名称来介绍这两个机构,以免发生混淆,使读者产生错误的认识。东汉皇家苑内养蚕与祠祭先蚕之处也称为“蚕宫”和“茧馆”,亦有别于监狱“蚕室”。(二)光禄外部《汉官旧仪》卷上曰:“黄门冗从持兵,无数,宣通内外。宦者署、尚书皆属少府。殿中诸署、五郎将属光禄勋。宫司马、诸队都候领督盗贼,属执金吾。司马掖门殿门屯卫士,皆属卫尉。右中二千石、二千石四官,奉宿卫,各领其属,断其狱。”孙星衍按:“少府、光禄勋、执金吾、卫尉四官,《续汉志》皆中二千石。此云中二千石、二千石者,盖西汉时初制。”《汉旧仪》卷上亦有此条,内容基本相同。它们概要地叙述了西汉中央政府四个部门对皇宫内外警备工作的分工,上述两条史料都提到这四位官员“各领其属,断其狱”,即在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掌管刑狱事务,对于本部门或相关领域中的违法人员拥有司法审判权力。

沈家本所考证之“中都官狱”十九所内,属于少府治下的有六座,为暴室狱、掖庭狱、居室(保宫)狱、共(考)工狱、导官狱、若卢狱;执金吾(中尉)属下有三座,为都船狱、寺互(工)狱、北军狱;而光禄勋和卫尉所辖之狱未见。按光禄勋在秦代为郎中令,治下即有监狱。如《史记》卷87《李斯列传》载二世即位后任命赵高为郎中令,掌管宫内安全事务。丞相李斯进谏触怒胡亥,“于是二世曰:‘其以李斯属郎中令!’赵高案治李斯。李斯拘执束缚,居囹圄中,仰天而叹曰:“嗟乎,悲夫!不道之君,何可为计哉!……”西汉沿用郎中令一职,至武帝时更名光禄勋,延续到东汉。这一部门的监狱是否得到保留?《史记》、《汉书》无载,但在其他史书中却有所记录。例如《宋书》卷39《百官志上》“光禄勋”条:秦曰郎中令,汉因之。汉武太初元年,更名光禄勋。掌三署郎,郎执戟卫宫殿门户。光禄勋居禁中如御史,有狱在殿门外,谓之光禄外部。

又见《通典》卷25《职官七·诸卿上》:秦有郎中令,掌宫殿掖门户,汉因之。至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光禄勋。后汉曰光禄勋,所掌同。典三署郎更直执戟宿卫,考其德行而进退之。郊祀之事,掌三献。光禄勋居禁中。(杜佑注:如宋之殿中御史。)有狱在殿门外,谓之光禄外部。

可见两汉光禄勋治下皆有监狱,当是延续秦代制度而来。

西汉皇帝所居之未央宫,共有三重围墙拱卫,其外层为宫城,门曰“宫门”或“(宫)司马门”,由卫尉所辖卫士把守;其中层围墙所开门户曰“殿门”,由郎中令—光禄勋所辖郎官监护;其内层围墙之门曰“黄门”,里面是皇帝、后妃起居的“禁中”与后宫,由少府之属官及其他中官宿卫。参见《汉旧仪》卷上:“皇帝起居仪宫司马(门)内,百官案籍出入,营卫周庐,昼夜谁何。殿外门署属卫尉,殿内郎署属光禄勋,黄门、钩盾署属少府。”郎中令—光禄勋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守卫殿门,防止“阑入”、“阑出”,即非法出入宫殿内外。因为殿内为朝廷要地,涉及国家机密与皇帝大臣的安全保证,必须凭借“门籍”(通行证)进出。汉法对私自入殿者处罚极为严酷,其罪致诛。如“(上官)桀妻父所幸充国为太医监,阑入殿中,下狱当死”。又“成帝绥和二年八月庚申,郑通里男子王褒衣绛衣小冠,带剑入北司马门殿东门,上前殿。……(前殿署长)业等收缚考问,褒故公车大谁卒,病狂易,不自知入宫状,下狱死”。守卫殿门者若有失职亦要治罪,如《汉书》卷86《王嘉传》载其“以明经射策甲科为郎,坐户殿门失阑免”。颜师古注:“户,止也。嘉掌守殿门,止不当入者而失阑入之,故坐免也。”如果使有罪之人得以“阑入”宫殿内,那么负相关责任者依律也要处以死刑。如《汉书》卷90《酷吏传》载严延年劾奏大司农触犯刑律,“事下御史中丞,谴责延年何以不移书宫殿门禁止大司农,而令得出入宫。于是覆劾延年阑内罪人,法至死”。如此看来,光禄勋所属监狱设在殿门之外,很可能是为了就近拘押“阑入”或“阑出”的有关罪犯。

光禄勋一职在魏晋南朝仍在沿用,而其属下的监狱“光禄外部”也得到了保留,继续收审有关罪犯或特殊要犯。例如,“晋成帝咸康四年十一月辛丑,有何一人诣南止车门,自列为圣人所使。录付光禄外部检问,是东海郯县吕畅,辞语落漠,髡鞭三百,遣”。刘宋时大臣阮佃夫与朱幼、申伯宗等图谋废掉皇帝刘昱,被人告发,“帝乃收佃夫、幼、伯宗于光禄外部,赐死”。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前述《后汉书·百官志二》本注提到武帝以降所立二十六所中都官狱“各令长名”,而“光禄外部”则是以列卿官职命名,与之不合,应该如何解释?鉴于史料缺少,难以深究,笔者只能做如下推测。西汉前期究竟有多少座“中都官狱”,目前无法弄清,有可能数量较多,武帝时仅从其中挑选了一部分提升为“诏狱”,光禄外部或不在其内,它仍然保持着原来部门囚牢及专管领域监狱的性质,因此“各令长名”的诏狱当中没有这所监狱,至东汉初年也未被废除而得到保留,一直延续到南朝。(三)大匠官司空“大匠官司空”,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其官秩六百石,相当于县令。整理小组认为:“大匠官职掌似与后来的将作大匠相同,吕后时疑属少府令,大匠官司空似亦属少府令。”据《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所言,此官秦时称做将作少府,景帝中六年更名将作大匠。但《汉官旧仪补遗》曰:“将作大匠,改作少府。景帝中六年更名。”是说秦及汉初称做将作大匠,景帝时改称将作少府,与《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所言不合。刘瑞先生曾根据有关陶文和封泥文字进行考证,认为将作大匠本为秦官,汉初仍名,景帝中六年改为将作少府,约在武帝太初元年复称将作大匠。

汉代将作大匠主管帝室各种土木修建工程,《后汉书·百官志二》曰:“掌修作宗庙、路寝、宫室、陵园木土之功,并树桐梓之类列于道侧。”有时也受皇帝派遣,为近臣贵戚修建宅第冢茔。“大匠”是将作大匠的简称,而大匠官司空则为其属下的官员及机构。秦汉各级政府机构中有“司空”一官,负责监管刑徒劳作,兴建土木水利等。段玉裁曰:“《儒林列传》太后怒曰,安得司空、城旦书乎?徐广曰,司空,掌刑徒之官也。如淳说,都司空主罪人。应劭《汉官仪》曰,绥和元年,罢御史大夫官,法周制,初置司空。议者又以县道官有狱司空,故覆加大为大司空。是则汉时有都司空,有狱司空,皆主罪人,皆有治狱之责。”看来,大匠官司空应是率领刑徒劳动的职官,兼有司法审判职能。从文献记载来看,将作大匠属下的劳动者既有服徭役的“更卒”,又有刑徒。如《汉书》卷70《陈汤传》载解万年督作昌陵,“兴卒暴之作,卒徒蒙辜,死者连属”。司空所辖之犯人昼出劳作,夜归休息,所在官署须设牢狱安置监管。像前文所述宗正之都司空、上林水衡都尉之水司空,均有狱所,不仅容纳服役之刑徒,还拘禁一些未决之罪囚,而大匠官司空亦属此类机构,故应列入“中都官狱”之内。

从《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的记载来看,秦代将作之官属下“有两丞、左右中候”。景帝以后其“属官有石库、东园主章、左右前后中校七令丞,又主章长丞”。其中石库令丞与东园主章令丞、主章长丞分别负责石材和木材的保管加工,左右前后中五校官署则分辖各部施工的工匠、更卒和刑徒。《后汉书》卷5《安帝纪》延光三年,“秋七月丁酉,初复右校令、左校丞官”。李贤注:“《续汉志》曰:‘将作大匠属官有左、右校,皆有令、丞。’中兴未置,今始复。”又《后汉书·百官志四》载将作大匠属官有左、右校令,皆六百石。掌左、右工徒。李贤注曰:“安帝复也。”是说西汉时将作大匠属下曾设左右校令丞,掌管刑徒劳作事务。东汉初年减省,至安帝时予以恢复。劳动组织以诸“校”为名,也是借用了军队的编制,这样便于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大匠官司空”后来不见于史书记载,有可能是被并入到左右前后中五校之内了。(四)对“振贲狱”的推测

前引《汉官旧仪》卷上与《汉旧仪》卷上的史料均提到西汉卫尉负责宫门、宫墙以及宫内殿门以外区域的保卫事务,亦握有司法审判的权力,“领其属,断其狱”。两汉史籍并未明确记载卫尉属下是否设置监狱,而《北堂书钞》卷45《刑法部·狱刑十一》言西汉有“振贲狱”,还说“《汉书》云贲于治水事,属水衡(都)尉也”。但是今本《汉书》中不见这段文字,亦无相关记载。沈家本认为《北堂书钞》此处可能有误,“《百官公卿表》水衡都尉属官无‘振贲’之文,此条当有讹夺”。所以他在考证“中都官狱”时没有把这座监狱列入“二十六所之数”,并说“振贲不得其解,但附存其名”。

笔者认为,《北堂书钞》所载之“振贲狱”可能是“旅贲狱”传写之讹。《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记卫尉“属官有公车司马、卫士、旅贲三令丞”。颜师古注曰:“旅,众也。贲与奔同,言为奔走之任也。”至东汉初旅贲令一职被废。旅贲令所辖之事务,于汉代史籍未见记录。周代天子侍从之官有“旅贲氏”,见《周礼·夏官司马》:“旅贲氏中士二人,下士十有六人,史二人,徒八人。”又言:“旅贲氏掌执戈盾,夹王车而趋。左八人,右八人,车止则持轮。凡祭祀会同宾客,则服而趋。丧纪,则衰葛执戈盾。军旅,则介而趋。”看来其职责是在君主乘车外出和出席祭祀活动时担任警备保护。这一官职在诸侯国中亦有设置,例如《国语》卷5《鲁语下》穆子曰:“诸侯有旅贲,御灾害也。”韦昭注:“旅贲掌执戈盾,夹车而趋,车止则持轮,所以备非常,禁灾害也。”在行程之中,君主要听从旅贲的规谏,以保证安全。见《国语》卷17《楚语下》载卫武公箴曰:“在舆有旅贲之规,位宁有官师之典,倚几有诵训之谏,居寝有亵御之箴,临事有瞽史之导,宴居有师工之诵。”东汉崔骃《车右铭》也曾提到旅贲氏的这一责任,“惟贤是師,惟道是式。箴闕旅贲,内顾自敕”。据此,钱文子在《补汉兵志》中认为卫尉属下的旅贲令亦应负责保卫皇帝,“旅贲令,盖主卫士之骁勇者,以备非常”。又注云:“案《周官》旅贲氏中士二人,下士十有六人,徒八人,掌执戈盾,夹王车而趋。汉仿此名,以卫士为之。中兴以公车司马卫,故省之欤。”这一机构亦有可能设置监狱,拘禁相关犯罪者。或由于岁月久远,史实湮没,而“旅”、“振”又字形相近,以致后世发生传抄之讹,将“旅贲狱”写成“振贲狱”。鉴于史料缺乏,笔者此说仅是推测,还望有识之士指教。

三、中都官狱与朝内各审判机构的联系

在西汉的诸多监狱里,中都官狱具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与多种司法组织有隶属关系。前文已述,中都官狱自武帝时起,既有皇帝委任的使者来独立进行审判,主持对狱内“诏狱”案犯的监护考讯,又延续了由监狱所属官署的行政长官来处治本部门或专管领域案犯的职能。此外,它们还经常与别的审判机构发生联系,即有时只承担囚禁案犯的任务,而传逮、审讯和拟罪上奏等诉讼事项则由朝内其他部门的长官来负责。例如西汉的丞相、御史大夫亦掌握司法权力,由他们所辖之“两府”提出起诉和收审的犯人有些是被关押在列卿治下的中都官狱所里。如《史记》卷107《魏其武安侯列传》载丞相田蚡“乃麾骑缚(灌)夫置传舍,召长史曰:‘今日召宗室,有诏。’劾灌夫骂坐不敬,系居室。遂按其前事,遣吏分曹逐捕诸灌氏支属,皆得弃市罪”。是将灌夫关押在少府属下的居室狱。《史记》卷122《酷吏列传》载张汤属吏鲁谒居被劾奏,“事连其弟,弟系导官。汤亦治他囚导官,见谒居弟,欲阴为之,而详不省”。张汤时为御史大夫,而少府属下的导官狱内也拘押着由他审讯的案犯。

另据史籍所载,廷尉审治的犯人亦多有囚禁在中都官狱者。如《汉书》卷65《东方朔传》曰:“隆虑公主子昭平君尚帝女夷安公主,隆虑主病困,以金千斤钱千万为昭平君豫赎死罪,上许之。隆虑主卒,昭平君日骄,醉杀主傅,狱系内官。以公主子,廷尉上请请论。”昭平君为贵戚,因此犯罪后被关押在宗正属下的内官狱。而此案是由廷尉主审,并将议罪结果向皇帝呈报,请求批准。又如前引《史记》卷122《酷吏列传》载鲁谒居弟系导官狱事。“赵国以冶铸为业,王数讼铁官事,(张)汤常排赵王。赵王求汤阴事。谒居尝案赵王,赵王怨之,并上书告:‘汤大臣也,史谒居有病,汤至为摩足,疑与为大奸。’事下廷尉。谒居病死,事连其弟,弟系导官。”这一案件也是由廷尉负责审讯,但是受连逮的主犯之弟却被关押在导官狱。

再如西汉朝廷允许吏民到京师未央宫北阙上书言事或鸣冤,上书之人有触犯法律者,则被押送到附近北军营垒狱内监禁,由北军尉审判。见《汉书》卷36《楚元王附刘向传》:“今贤不肖浑淆,白黑不分,邪正杂糅,忠谗并进。章交公车,人满北军。”如淳注引《汉仪注》曰:“中垒校尉主北军垒门内,尉一人,主上书者狱。上章于公车有不如法者,以付北军尉,北军尉以法治之。杨恽上书,遂幽北阙。北阙,公车所在。”但据史书所言,其中亦多有廷尉审判定罪者。如《汉书》卷67《梅福传》曰:“间者愚民上疏,多触不急之法,或下廷尉,而死者众。自阳朔以来,天下以言为讳,朝廷尤甚,群臣皆承顺上指,莫有执正。何以明其然也?取民所上书,陛下之所善,试下之廷尉,廷尉必曰‘非所宜言,大不敬’。”廷尉审判上书不如法者的案例还可参见《汉书》卷75《眭弘传》:“(眭)孟使友人内官长赐上此书。时昭帝幼,大将军霍光秉政,恶之,下其书廷尉。奏赐、孟妄设妖言惑众,大逆不道,皆伏诛。”

另如,哀帝时大臣孔光劾奏丞相王嘉“迷国罔上不道,请与廷尉杂治”,得到皇帝的批准,“有诏假谒者节,召丞相诣廷尉诏狱”,王嘉“见使者再拜受诏,乘吏小车,去盖不冠,随使者诣廷尉。廷尉收嘉丞相新甫侯印绶,缚嘉载致都船诏狱”。亦谈到王嘉被捕至廷尉府后,廷尉将其转送至执金吾所辖的都船狱。

按汉代通例,中央百官和郡国长吏犯罪逮捕后一般送交廷尉府囚禁审判,因此“下廷尉”、“诣廷尉”、或“召致廷尉”成了朝廷下令逮捕官员的习惯用语。可是为什么其中有些犯人并未囚禁在廷尉府内,而是另被关入其他中都官狱呢?笔者分析,可能有以下诸种原因。首先,中都官狱升级为诏狱之后,虽然可以自己独立审判重大案件,可是从史籍所载来看,它们和廷尉府之间的关系相当密切,有时亦作为后者的附属监狱。如纪昀等撰《钦定历代职官表》卷13《刑部》条对此曾有论述,其文如下:《后汉志》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今以纪传核之,其可考见者:如宗正所属有都司空狱、内官狱,少府所属有导官狱、若卢狱、考工狱、居室狱、掖庭狱、暴室狱,中尉所属有都船狱,鸿胪所属有别火狱、郡邸狱,当时皆谓之诏狱,各置令丞等官。其罪人就系者,则谓之中都官囚徒。而廷尉专掌刑法,独不闻有狱官。考《王嘉传》:嘉得罪,有诏假谒者节,召丞相诣廷尉诏狱。嘉随使者诣廷尉,廷尉收嘉丞相新甫侯印绶,缚嘉载尽都船诏狱。是嘉当下廷尉诏狱,而廷尉乃缚送都船。足知当日中都官诸狱皆以系廷尉罪人,故本署转无专狱。《薛宣传》载宣为廷尉书佐、都船狱吏。亦可见诸狱皆属廷尉,故吏职得互相迁补也。后汉惟廷尉及雒阳有狱,而和帝复置若卢狱官,不言所属。考《安帝纪》永初二年皇太后幸雒阳寺及若卢狱录囚徒,赐河南尹、廷尉卿及官属有差。雒阳属河南,则若卢亦当属廷尉矣。

上述观点有错误之处,即认为廷尉府内未设监狱。沈家本对此已有详论,见其《狱考》:“廷尉有狱,汉时大臣多下廷尉。如《周勃传》:‘下廷尉,逮捕勃治之。’《周亚夫传》:‘召诣廷尉。’《赵广汉传》:‘下广汉廷尉狱。’《王章传》:‘果下廷尉狱。’皆是。”但纪昀指出廷尉与中都官诸狱之间具有司法业务联系以及人事、行政方面的隶属关系,则甚为精辟。朝廷命令廷尉单独或参与审判工作的各种案件,廷尉可以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或置于府内的监狱,即廷尉狱,或转送到中都官其他狱所,后者则接受它的统筹调度,如前引王嘉、鲁谒居弟及昭平君等案。《后汉书·百官志二》注引《汉仪》曰:“宫中诸有劾奏罪,左都候执戟戏车缚送付诏狱,在官大小各付所属。”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另一方面,廷尉既然是最高司法长官,职掌“平天下狱”,国内发生的重大案件理应在其府内登记存档。即使有些“诏狱”案件不由廷尉处置,或案犯囚禁在别的监狱,可能也要到其官署注册备案,这一法律程序或亦称为“送(诣)廷尉诏狱”或“下廷尉”。例如《汉书》卷68《霍光传》载昌邑王刘贺即帝位后废黜时,其旧臣被收缚二百余人,“皆送廷尉诏狱”。而刘贺之师傅王式“系狱当死”,因对治事使者说明曾以《诗》三百五篇进谏于刘贺,“使者以闻,亦得减死论,归家不教授”,可见对王式的审问和拟罪上报即是由使者而不是廷尉来负责的。又如《汉书》卷4《文帝纪》载四年九月,“绛侯周勃有罪,逮诣廷尉诏狱。”《史记》卷57《绛侯世家》曰:“其后人有上书告(周)勃欲反,下廷尉。廷尉下其事长安,逮捕勃治之。”而另有诸种史料记载周勃是被囚入宫内的请(清)室。如《史记》卷101《袁盎晁错列传》曰:“及绛侯免相之国,国人上书告以为反,征系清室,宗室诸公莫敢为言,唯袁盎明绛侯无罪。”裴骃《集解》注曰:“《汉书》作‘请室’。应劭曰:请室,请罪之室,若今钟下也。”又见《汉书》卷49《爰盎传》:“及绛侯就国,人上书告以为反,征系请室,诸公莫敢为言,唯盎明绛侯无罪。”司马迁《报任少卿书》亦列举西汉王侯将相被囚事曰:“绛侯诛诸吕,权倾五伯,囚于请室。”笔者曾做过考证,汉代请室在皇宫之内正殿东西两侧悬有铜钟的厢房,又称“钟室”或“钟下”,属于临时拘禁的囚牢。周勃属于元勋重臣,其逮捕文书必须经过廷尉转发,而关押在“请室”或许是因为宫内的牢房更加安全隐秘。

朝廷命令“下廷尉”或“诣廷尉”,而犯人被关进其他中都官狱的情况在东汉亦能见到。例如《后汉书》卷57《李云传》载白马县令李云上书批评朝政,“帝得奏震怒,下有司逮云,诏尚书都护剑戟送黄门北寺狱,……时弘农五官掾杜众伤云以忠谏获罪,上书愿与云同日死。帝愈怒,遂并下廷尉”。实际上李、杜二人是被囚进黄门北寺狱,由宦官监管并主持审讯,并在狱中将其害死。又如《后汉书》卷65《段熲传》曰:“光和二年,复代桥玄为太尉。在位月余,会日食自劾,有司举奏,诏收印绶,诣廷尉。时司隶校尉阳球奏诛王甫,并及熲,就狱中诘责之,遂饮鸩死,家属徙边。”而《后汉书》卷77《酷吏传》则载阳球“奏收甫及中常侍淳于登、袁赦、封習、中黄门刘毅、小黄门庞训、朱禹、齐盛等,及子弟为守令者,奸猾纵恣,罪合灭族。太尉段熲谄附佞幸,宜并诛戮。于是悉收甫、熲等送洛阳狱,及甫子永乐少府萌、沛相吉。球自临考甫等,五毒备极。……(王甫)父子悉死杖下。熲亦自杀”。当时士大夫与宦官集团斗争激烈,阳球任司隶校尉,背后有刘郃、陈球等大臣支持,所以把政敌王甫、段熲等人囚入他所主管的洛阳诏狱,以便将其拷打或逼迫致死。

以上诸多案例反映出汉代廷尉府(及相府、御史府)与中都官狱之间存在着司法诉讼方面的业务联系,但是其形式比较复杂。此种联系有时相当密切,即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性质;由廷尉(或丞相、御史大夫)分派犯人到中都官各所监狱囚禁,并主持对该案件的审理;如前引周勃、鲁谒居、灌夫等案。有时则相当松散,犯人来廷尉府报到后即转送给其他监狱,朝廷专门委派使者进行监护审讯,廷尉对其并不负责,或是只作为配角来参与诉讼过程。如王嘉被捕后送都船狱,成帝“使将军以下与五二千石杂治”,廷尉并不是主审官员,所谓“逮诣廷尉诏狱”不过是犯人到廷尉府走个过场,完成应有的司法审判启动程序。而前述东汉的李云、杜众案及王甫、段熲案,皇帝虽然命令将犯人“下廷尉”、或“诣廷尉”,实际上案犯逮捕后被直接押送到黄门北寺狱和洛阳狱,连去廷尉府报到的形式也没有了。此处的“下廷尉”、或“诣廷尉”,可能仅仅是把有关案件的文书资料送到廷尉府备档而已。

其次,廷尉狱虽然是最高司法审判部门的监狱,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而具有许多局限性,在某些情况下不能满足朝廷对犯人的圈禁及案件审讯的特殊需要。中都官狱却具备了廷尉狱所欠缺的许多条件,因此颇受皇帝的青睐,会把一些重要的罪犯或大量的从犯、证人送到其中收审,这也是它升为诏狱的重要原因。试析如下。(一)部分狱所的容量较大

从史籍当中有关记述来看,西汉廷尉狱容纳的人数较少。如京兆尹王章“下廷尉狱,妻子皆收系。章小女年可十二,夜起号哭曰:‘平生狱上呼囚,数常至九,今八而止。我君素刚,先死者必君。’明日问之,章果死”。这条史料反映廷尉狱内的牢房不多,囚禁的罪犯人数有限,当时男犯总数也不过只有八九名。由于公卿大臣和郡国守相的犯罪案件通常在廷尉府审理,犯人原来的秩位多在二千石以上。而据有关研究统计,京师大臣秩位在二千石左右者不超过百人。汉朝号称“百郡千县”,地方二千石守相亦为百余人,这样看来,朝廷内外的高级官员总数不过二百余人,其中犯罪被捕者毕竟只是少数,所以廷尉狱设置的牢房数量不多。《史记》卷122《酷吏列传》载武帝时杜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余人”。显然司马迁认为这个数据已经是廷尉狱的反常超高记录了。

汉武帝时期专制集权统治逐步强化,朝野上下的政治斗争日趋激烈,涉及宗室、外戚、公卿等高官贵族的重大案件屡屡发生,因而逮捕入狱者数量剧增。据《汉书》卷60《杜周传》所载,当时“郡吏大府举之廷尉,一岁至千余章。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里,近者数百里。……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有余万”。廷尉狱的牢房有限,根本无力收容,将其分散拘押在附近的中都官诸狱则是一个实施便利的解决方法。如前引《汉书》卷59《张汤传》载鲁谒居一案事下廷尉,而其弟拘系导官之事。颜师古注曰:“时或以诸狱皆满,故权寄在此署系之,非本狱所也。”又如《汉书》卷8《宣帝纪》曰:“曾孙虽在襁褓,犹坐收系郡邸狱。”颜师古注:“此盖巫蛊狱繁,收系者众,故曾孙寄在郡邸狱。”尤其是诸侯王谋逆的重大案件,往往牵涉甚众。如《史记》卷30《平准书》曰:“淮南、衡山、江都王谋反迹见,而公卿寻端治之,竟其党与,而坐死者数万人,长吏益惨急而法令明察。”面对如此庞大的罪犯群体,普通中都官署的监狱亦难以接纳。《汉书》卷45《伍被传》载其向淮南王刘安献策曰:“又伪为左右都司空上林中都官诏狱书,逮诸侯太子及幸臣。如此,则民怨,诸侯惧”。说明此时少府所属左右司空、宗正所属都司空以及上林苑内皆设有中都官诏狱,专门收审有关诸侯谋反案件连逮被捕的众多人犯,所以伍被建议伪造这几所诏狱的逮书,企图以此掀起动乱。据现代学者考证,西汉左右司空、都司空均是制造砖瓦的大型工场,以供建筑皇宫、帝陵和京师官署之需,其占地面积较广,使用刑徒甚众,故应多有牢房。上林诏狱所在的上林苑领域宏阔。如《汉书》卷87上《扬雄传上》曰:“武帝广开上林,南至宜春、鼎胡、御宿、昆吾,旁南山而西,至长杨、五柞,北绕黄山,濒渭而东,周袤数百里。”《汉旧仪》曰:“上林苑中,天子遇秋冬射猎,取禽兽无数实其中。离宫观七十所,皆容千乘万骑。”因此有条件囚禁数量繁众的犯人。另外,苑内的钟官、技巧、辩铜官署负责铸钱,史称“上林三官”,其规模巨大,亦多囚禁役使刑徒。后至王莽时百姓犯法,“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其男子槛车,儿女子步,以铁锁琅当其颈,传诣钟官,以十万数”。还可以看到上林苑内监禁罪犯的巨大容量。这应该是朝廷在上述机构设立诏狱,收审和诸侯王案件有关人犯的缘故。(二)监护更为安全

西汉的中都官狱多设置在皇宫或禁苑之内,戒备极为森严。如宫室往往设有多道宫墙和警卫,安检措施十分严密。如《汉旧仪》所言:“皇帝起居仪宫司马[门]内,百官案籍出入,营卫周庐,昼夜谁何。”王朗亦曰:“夫帝王之居,外则饰周卫,内则重禁门,将行则设兵而后出幄,称警而后践墀,张弧而后登舆,清道而后奉引,遮列而后转毂,静室而后息驾,皆所以显至尊,务戒慎,垂法教也。”为了保证天子后妃的人身安全,入内侍奉的臣子禁止携带兵器。“故司马殿省门闼,至五六重,周卫击刁斗,近臣侍侧,尚不得着钩带入房。”只有极少数经过皇帝特许的重臣,像萧何等人,才得以“剑履上殿”。皇帝游玩射猎的苑囿也是警卫重重,不得擅入,违者即处以重罪。如右扶风咸宣,“使郿令将吏卒,阑入上林中蚕室门攻亭格杀信,射中苑门,宣下吏,为大逆当族,自杀”。因此在京师诸狱当中,中都官狱的安全可靠程度最高,囚犯若想越狱或与外界互通声气则非常困难。

廷尉府设在宫外,尽管也有吏卒守护,但是防范措施较为松弛,故屡有私下入狱与囚犯联络者。如御史中丞陈咸下廷尉狱,朱博“间步至廷尉中,候司咸事。咸掠治困笃,博诈得为医入狱,得见咸,具知其所坐罪。博出狱,又变姓名,为咸验治数百,卒免咸死罪”;又廉范“变名姓,求代廷尉狱卒。居无几,(邓)融果征下狱,范遂得卫侍左右,尽心勤劳”。还有诈死越狱隐居者。如公孙敖率军征匈奴失利,被囚禁在廷尉狱治罪。因为“亡士卒多,下吏当斩,诈死,亡居民间五六岁。后发觉,复系”,此举应是与狱中吏卒内外勾结、沆瀣一气,才得以成功的。西汉时曾规定贵戚及将相重臣犯罪囚禁在中都官的某些诏狱,很可能也是出于安全方面原因的考虑。(三)办案过程隐秘,便于皇帝直接控制

从秦汉监狱制度的演变来看,汉武帝时期建立中都官诏狱不是一个孤立和突发的事件,此前的中都官狱曾经历了由临时“诏狱”过渡到常设“诏狱”的发展过程。按照秦朝及西汉前期的制度,只有廷尉府属于常设的“诏狱”。在一般情况下,犯罪的贵族及高级官吏通常由廷尉府囚禁和审判,而其他列卿所辖的中都官狱则审理本部门或专管领域内的普通案件,与“诏狱”无涉。不过,由于受到诉讼程序和相关法规的制约,廷尉对各种案件的处理未必都能符合皇帝的意愿。例如汉文帝出行中渭桥时,有人惊驾被捕,廷尉张释之奏当罚金,引起了文帝的愤怒。“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这一案例说明尽管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在当时任意处治罪犯;但是如果交付廷尉审理案件,则应该尊重他的意见。另外,就朝廷的政治需要而言,某些性质特殊的案件不宜公开审判,案情也不便晓之于众。如果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在廷尉府收审犯人,或许会受到社会舆论和朝野政治势力的干扰,影响办案进程。而将罪犯移至宫苑之内或附近较为隐秘的中都官狱,由天子亲信负责监管审讯,与外界基本隔绝,不仅对案情的保密有利,也便于皇帝直接操纵审判进程。如廖伯源先生所言:“或有某些特殊之事件,为便于控制、贯彻其个人之意志,皇帝不欲行政机关插手,而特遣使者办理。是皆皇帝防间政府官员,集中权力,加强其个人统治之手段。”基于这种考虑,秦代及西汉前期即屡屡出现将特殊要犯囚入宫内或交付宠臣所辖的中都官狱拘禁审讯的情况。如秦二世胡亥即位之后,把“公子将闾昆弟三人囚于内宫”,派遣使者传令:“公子不臣,罪当死,吏致法焉。”逼迫他们自杀。另如丞相李斯被二世怀疑有谋反企图,将其逮捕后送入亲信郎中令赵高所辖之狱,“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致使遭到灭族之祸。汉初案例可见前引文帝时绛侯周勃受诬告被拘于宫内请室之事;又如《汉书》卷5《景帝纪》中二年三月,废太子临江王刘荣“坐侵太宗庙地,征诣中尉”。当时景帝召刘荣进京治罪,是为了给将要继承帝位的刘彻扫清障碍,必欲置之于死地,而顾忌其背后有窦太后、窦婴为首的外戚集团支持,所以未交付廷尉或宗正审判,而是将其安排在心腹近臣中尉郅都所辖的监狱来处治,最终迫使刘荣自尽。这些案例都是后来正式建立中都官诏狱的先声和前奏。

综上所述,自西汉武帝时起中都官诸署增设诏狱、囚禁重要案犯,其诉讼审判工作或由丞相、御史大夫及廷尉来负责,或是皇帝临时派遣使者来主持,同时还保留了过去中都官狱收审本部门或专管领域案犯的职能,由所在官署的行政长官来处治。因此,这些监狱的管理组织相当复杂,与其有司法业务联系的审判机构为数甚多,这是它有别于汉朝其他监狱的一个显著特点。

四、结语

西汉中都官狱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盛入衰的演变过程。武帝时在中央各官署遍设诏狱,广纳系囚,反映了当时统治阶级内部冲突激烈的社会背景。朝廷为了巩固皇权,对待贵族豪强、公卿重臣采取了屡兴大狱、根除党羽的强制镇压措施,中都官诏狱的滥觞则是迎和了此刻的政治需要。但是到了宣元之后,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移和外戚豪族势力的膨胀,封建国家的统治政策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即更多地强调缓和、实施所谓“仁政”,如停徙郡国豪强以奉陵园,频频下诏假民公田、借贷种食、减轻租赋等举措。在这种形势的影响之下,中都官狱也相应地出现了萎缩。例如汉成帝即位之初“罢上林诏狱”,取消了中都官诸狱规模最大的一所,并实行大赦。从成帝事后颁布的诏书内容来看,采取上述措施的目的是“崇宽大,长和睦,凡事恕己,毋行苛刻”,即认为此类监狱的设置是前代的弊政,故予以裁撤。至东汉初年,光武帝则把其余的中都官狱尽行废除,仅在京师的廷尉府和洛阳县寺保留两所诏狱。对于西汉中都官诏狱的社会影响,后世学者均无好评。他们纷纷指出,最高统治者在专设的司法机构之外另立诏狱,进行审讯和判决时又经常无视正常的诉讼程序和有关规定,这实际上是专制君主实施淫威,为了满足私欲而破坏国家法度的一种政治手段。其结果会造成奸臣弄权舞弊,滥杀无辜,以至于失民心,危社稷。如北宋张方平在《诏狱之弊》中论曰:立官选才,蔽要处当,两造备具,五辞简孚,小大之情,鳏寡无盖,一成之法,三尺具存;而舞文巧诋之人,曲致希合之吏,犹或高下其手,轻重在心,钩摭锻磨,罔用灵制。又况多张网穽,旁开诏狱,理官不得而议,廷臣不闻其辨。事成近习之手,法有二三之门哉!是人主示天下以私,而大柄所以失于下,乱所由生也。

沈家本亦称:“武帝时酷吏用事,政急刑繁,故中都官置狱遂多。建武之世,一律停设,而事亦无不举,可见狱多之无益于政治也。”其中明朝邱浚的抨击最为激烈:“夫人君奉天讨以诛有罪,乃承天意以安生人,非一己之私也。有罪者,当与众弃之。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焉。何至别为诏狱以系罪人哉!后世因之,往往于法狱之外,别为诏狱,加罪人以非法之刑,非天讨之公矣。亦岂所谓与众弃之者哉?”又云:“臣按国家置为刑狱,有一定之名,有一定之所。祖宗成法,子孙当遵守之,不敢有加焉可也。汉唐以来,乃有诏狱之名,及有起大狱者,是于常宪之外而更为之异名,以罗人于死地,所以张奸臣之威,失天下之心,皆由乎此。后世人臣,有请于祖宗常狱之外别起狱者,必奸邪也,人主宜痛斥之。”

值得注意的是,光武帝尽罢中都官狱后不久,东汉政府又逐步恢复了其中的几所。例如《后汉书》卷4《和帝纪》永元九年十二月己丑,“复置若卢狱官”。李贤注:“《前书》曰,若卢狱属少府。《汉旧仪》曰:‘主鞫将相大臣’也。”《后汉书》卷5《安帝纪》永初二年五月丙寅,“皇太后幸洛阳寺及若卢狱,录囚徒,赐河南尹、廷尉卿及官属以下各有差”。沈家本认为此条史料反映若卢狱和廷尉府有隶属关系,“观赐河南尹、廷尉卿,洛阳寺属河南尹,若庐属廷尉,故皆获赐也”。还有掖庭狱和暴室狱,囚禁审讯犯罪的后妃宫人以及外戚亲属等。另外,《后汉书》卷69《窦武传》曾提到当时还有都内狱。李贤注曰:“都内,主藏官名。《前书》有都内令丞,属大司农也。”沈家本按:“都内狱仅见此《传》,而《续志》大司农属官无都内之名。疑西京原有此狱,建武中废,此时复设,若庐是其比也。”从其社会背景来看,东汉王朝建立后日趋巩固,而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斗争有所发展,如明帝晚年的楚王英谋反案,“自京师亲戚诸侯、州郡豪桀及考案吏,阿附相陷,坐死徙者以千数”。当时章帝、和帝与外戚窦氏、阴氏的冲突等等,案件的性质与情节复杂,往往牵涉到皇室的隐私;罪犯的人数繁众,又有贵族、重臣,仅仅依靠廷尉狱和洛阳狱来囚禁审讯会有许多不便,因此朝廷有限地复设了几座中都官狱,作为对前两所诏狱的补充。这表明在两汉时期的政治环境下,政府有必要于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和京师地方司法组织之外设立专门的监狱和法庭,来满足审理某些重要案件和囚禁相关人犯的特殊要求。也就是说,西汉的中都官诏狱尽管设置过滥,曾带来种种弊病与危害,但是它的存在仍有一定的合理性、即必然性,其中包含有某些便利朝廷司法审判活动运行的积极因素。光武帝将其全部废除属于矫枉过正之举,后来东汉政府给予其部分的恢复则较为适当。由此看来,在评价中都官诏狱的历史作用时,如果采取完全否定的观点,笔者认为是有欠公允的。

西汉长安的监狱

古籍中屡屡出现关于西汉京师长安诸狱的记载,其引人注目的特点是数量众多,但莫衷一是。例如《汉仪注》言:“长安中诸官狱三十六所。”又《三辅黄图》曰:“长安城中,有狱二十四所。”这些监狱的具体名称是什么?能够分为几类?主管部门有哪些?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什么作用?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笔者下面结合相关史料对其进行分析。

一、中都官狱

西汉史籍提到过的“长安狱”一词,就其概念的内涵而言可以划为两种,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它们在当时司法系统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也有所不同。属于广义概念的“长安狱”,通常泛指京师的“中都官狱”,即在朝廷九卿属下的各种监狱。如《汉书》卷8《宣帝纪》曰:“巫蛊事连岁不决。至后元二年,武帝疾,往来长杨、五柞宫,望气者言长安狱中有天子气,上遣使者分条中都官狱系者,轻重皆杀之。内谒者令郭穰夜至郡邸狱,(丙)吉拒闭,使者不得入,曾孙赖吉得全。”郡邸是汉代各郡在京师的邸宅,供当地官员进京公干时住宿。《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记载,秦及西汉初年朝廷九卿中设“典客”一职,掌管涉外事务及京师诸郡邸,景帝中六年改称“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又改为“大鸿胪”,“属官有行人、译官、别火三令丞及郡邸长丞”。上文所言之“郡邸狱”设于郡邸长丞的官署,平常专门关押郡国进京汇报“上计”官吏中的的犯法者。如果遇到奉诏查办的重大案件,牵涉人犯甚多,朝廷的最高司法机构——廷尉府之监狱收容不下,往往分别转移到九卿所辖的其他监狱临时拘禁,如颜师古注《汉书·宣帝纪》曰:“据《汉旧仪》,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此盖巫蛊狱繁,收系者众,故曾孙寄在郡邸狱。”沈家本《汉律摭遗》卷6亦曰:“郡邸狱专收系上计者,曾孙乃偶然寄狱。”又《汉书》卷59《张汤传》载鲁谒居一案,事下廷尉,“谒居病死,事连其弟,弟系导官”,即关押在少府所属之“导官狱”。颜师古注曰:“时或以诸狱皆满,故权寄在此署系之,非本狱所也。”

另外,《汉书》卷48《贾谊传》曰:“是时丞相绛侯周勃免就国,人有告勃谋反,逮系长安狱治,卒亡事,复爵邑,故贾谊以此讥上。”周勃被诬告谋反一案,是由最高司法长官“廷尉”负责审理。如《汉书》卷4《文帝纪》载四年九月,“绛侯周勃有罪,逮诣廷尉诏狱”。《史记》卷57《绛侯世家》曰:“其后人有上书告(周)勃欲反,下廷尉。廷尉下其事长安,逮捕勃治之。”而另有诸种史料记载周勃是被囚入宫内的请(清)室。笔者曾做过考证,汉代请室在皇宫之内正殿东西两侧悬有铜钟的厢房,又称“钟室”或“钟下”,属于临时拘禁的囚牢。可见此处“长安狱”指廷尉府中之狱或是宫内的秘密牢房。

西汉京师的“中都官狱”,据《后汉书·百官志二》“廷尉”条本注记载有二十六所,因为有时附设法庭审理皇帝下诏专办的重要案件,故又称为“中都官诏狱”。如《汉书》卷74《丙吉传》载其救皇曾孙一事云:“望气者言长安狱中有天子气,于是上遣使者分条中都官诏狱系者,亡轻重一切皆杀之。内者令郭穰夜到郡邸狱,吉闭门拒使者不纳,……”“诏狱”一词,或表示案件,如江都王刘建谓近臣曰:“我为王,诏狱岁至,生又无欢怡日。”或表示法庭,如“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再如董贤怨傅皇后,“使求傅氏罪过,遂逮后弟侍中喜,诏狱无所得,乃解”。或表示监狱,则专指某种特殊的高级监狱,有权收审身份高贵及案情重要而为皇帝特别下诏批准逮捕的罪犯。例如,昭帝时有人冒充卫太子刘据诣北阙,“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右将军勒兵阙下,以备非常。丞相、御史、中二千石至者立莫敢发言。京兆尹(隽)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遂送诏狱”。又阳球“为司隶校尉,诣阙谢恩,表言常侍王甫罪过,奔车收送诏狱”。西汉的诏狱大多数集中在京师的中都官狱,纪昀等撰《钦定历代职官表》卷13《刑部》条对此曾有论述,其文如下:《后汉志》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今以纪传核之,其可考见者:如宗正所属有都司空狱、内官狱,少府所属有导官狱、若卢狱、考工狱、居室狱、掖庭狱、暴室狱,中尉所属有都船狱,鸿胪所属有别火狱、郡邸狱,当时皆谓之诏狱,各置令丞等官。其罪人就系者,则谓之中都官囚徒。

以上所述之中都官狱,即属于广义概念的“长安狱”。关于它的具体数量,文献记载并不一致,除了前述“二十六狱”和本文篇首所提到的“三十六狱”、“二十四狱”之外,还有曹魏王朗所上《节省奏》中所言西汉“长安城内治民为政者三千,中二千石蔽罪断刑者二十有五狱。政充事猥,威仪繁富,隆于三代,近过礼中”。这些记录的数量差别也可能是由于中都官狱在西汉不同历史阶段有所增损而造成的,有关中都官狱的详细考证请参见本书之前篇,即笔者的专门研究。

二、长安县狱

西汉文献中所言之狭义概念的“长安狱”,是指京师地方行政机构——长安县所属监狱,见于《汉书》卷90《酷吏传》:“(尹)赏以三辅高第选守长安令,得壹切便宜从事。赏至,修治长安狱,……”沈家本《狱考》曰:“此长安县狱也,当亦不在中都官狱之数。”据《汉书》的诸多记载反映,当时国内的行政组织基本上分为三大体系,即中都官、三辅和郡国,代表中央各官署、首都特别行政区和地方行政部门,它们各有自己的司法机构,分别管辖属下的监狱和囚犯,朝廷诏书和史籍叙事提到它们的时候,往往冠以不同的名称,以便有所区别。在对囚犯实行赦免和充军时,如果同时包括中都官与长安县或三辅地区的犯人,则将其分别列出,以表示他们隶属于不同的行政司法系统。例如《汉书》卷10《成帝纪》建始二年正月,“赦奉郊县长安、长陵及中都官耐罪徒。减天下赋钱,算四十”。《汉书》卷8《宣帝纪》载神爵元年,“西羌反,发三辅、中都官徒弛刑,及应募、佽飞射士、羽林孤儿、胡越骑,……诣金城”。又如《汉书》卷7《昭帝纪》元凤元年春,“武都氐人反,遣执金吾马适建、龙雒侯韩增、大鸿胪广明将三辅、太常徒,皆免刑击之”。沈家本曾指出:“三辅与中都官,史每分别言之,如中都官徒、三辅徒不相混也。”从上述史料记载可以看出,京师三辅(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及长安县等地方政权的监狱自成系统,与朝廷列卿所辖的众多“中都官狱”监狱有所区别。

长安县狱在设置和管理方面的内容,史籍所言甚少,仅在《汉书》卷90《酷吏传》对尹赏出任长安令后修治该狱和收捕囚禁罪犯的史实略有记载,能够反映这所监狱的一些情况。分述如下:(一)长安狱归长安令统辖

西汉的都城长安面积巨大,人口众多,城内的各种地方行政事务归属长安县管理,由主官长安令负责。见《汉旧仪》卷下:“长安城方六十里,经纬各十五里,十二城门,积九百七十三顷,百二十亭。长安城方六十里,中皆属长安令。”京师是帝室所居之处,安全问题尤为重要,除了统率近侍郎官的光禄勋(郎中令)和分掌南北军的卫尉、执金吾(中尉)承担宫殿宿卫和京师警备工作之外,地方行政组织的长官京兆尹和长安令也有守土护驾之责。像皇帝出宫时,他们必须在队伍中作前导。如《汉官仪》云:“天子卤簿有大驾、法驾、小驾。大驾公卿奉引,大将军参乘,属车八十一乘。法驾公卿不在卤簿中,惟京兆尹、执金吾、长安令奉引,侍中参乘,属车三十六乘。”

另外,长安由于是都城,为贵戚大臣与各地迁徙来的富豪所聚居,这些人往往依仗权力财势而目无法纪,横行作恶于街市闾里,地方官员难以管束,社会治安因此经常出现失控的状况。如《汉书》卷28下《地理志下》言京师“五方杂厝,风俗不纯。其世家则好礼文,富人则商贾为利,豪桀则游侠通奸。濒南山,近夏阳,多阻险轻薄,易为盗贼,常为天下剧。又郡国辐凑,浮食者多,民去本就末,列侯贵人车服僭上,众庶放效,羞不相及,嫁娶尤崇侈靡,送死过度”。《汉书》卷76《张敞传》亦称:“长安中浩穰,于三辅尤为剧。”在这种情况下,朝廷对长安令一职的人选非常重视,通常要委派政绩卓著、尤其是在治安管理方面具有超群能力和突出表现的县令上任。例如义纵,“补上党郡中令,治敢行,少蕴藉,县无逋事,举为第一。迁为长陵及长安令,直法行治,不避贵戚。以捕案太后外孙修成君子仲,上以为能,迁为河内都尉”。薛宣“为宛句令。大将军王凤闻其能,荐宣为长安令,治果有名”。朱博先任栎阳令,“徙云阳、平陵三县,以高弟入为长安令。京师治理,迁冀州刺史”。再如辕丰,“为长安令,治有能名,擢拜司隶”。又贾捐之曾上书举荐杨兴曰:窃见长安令兴,幸得以知名数召见。兴事父母有曾氏之孝,事师有颜、闵之材,荣名闻于四方。明诏举茂材,列侯以为首。为长安令,吏民敬乡,道路皆称能。观其下笔属文,则董仲舒;进谈动辞,则东方生;置之争臣,则汲直;用之介胄,则冠军侯;施之治民,则赵广汉;抱公绝私,则尹翁归。兴兼此六人而有之,守道坚固,执义不回,临大节而不可夺,国之良臣也,可试守京兆尹。

而冯野王亦因自视才高,“年十八,上书愿试守长安令。宣帝奇其志”。

成帝后期,京师的社会秩序非常混乱,屡屡发生各种恶性案件,尹赏也是因为担任郑县县令政绩突出而被委任为长安令的。《汉书》卷90《酷吏传》云:“永始、元延间,上怠于政,贵戚骄恣,红阳长仲兄弟交通轻侠,臧匿亡命。而北地大豪浩商等报怨,杀义渠长妻子六人,往来长安中。丞相御史遣掾求逐党与,诏书召捕,久之乃得。长安中奸猾浸多,闾里少年群辈杀吏,受赇报仇,相与探丸为弹,得赤丸者斫武吏,得黑者斫文吏,白者主治丧;城中薄暮尘起,剽劫行者,死伤横道,桴鼓不绝。赏以三辅高第选守长安令,得壹切便宜从事。”

长安狱是县属监狱,故接受行政长官县令的全面管辖,据《汉书》卷90《酷吏传》的记载,长安令对这所监狱的统治权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权对监狱设施进行添加改造

尹赏到任之后,即下令“修治长安狱”,主要是在原有的牢房之外增筑地牢。“穿地方深各数丈,致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地牢源于原始民族捕获野兽的陷阱,后被用来囚禁重要犯人。汉代监狱中的地牢根据深度不同而称为“中阱”和“深阱”,见王符《潜夫论》卷1《赞学篇》:“中阱深室,幽黑无见。”又同书卷3《忠贵篇》曰:“或捕格斩首,或拉髆掣胸,掊死深阱,衔刀都市。”尹赏在长安狱内设置的“虎穴”则为“方深各数丈”的大型地牢,可容纳上百名罪犯,其规模非同一般。2.有权确定逮捕罪犯入狱

长安狱中的“虎穴”修筑完毕,尹赏便命令部下与各乡及闾里的治安吏员调查统计有作案嫌疑的人犯,并进行部署安排,命令属吏在同一时间对其进行逮捕并投入长安狱。“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捍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赏一朝会长安吏,车数百两,分行收捕,皆劾以为通行饮食群盗。”3.有权决定狱内犯人的生死处置

犯人被捕后,尹赏亲自提审考讯,将其中的十分之一当场释放。“赏亲阅,见十置一”,颜师古注曰:“置,放也。”而剩下的大多数犯人则被关入长安狱内的地牢,并断绝饮食,使他们饥渴而死。“其余尽以次内虎穴中,百人为辈,覆以大石。数日壹发视,皆相枕藉死,便舆出,瘗寺门桓东,楬著其姓名,百日后,乃令死者家各自发取其尸。亲属号哭,道路皆歔欷。”由此可见长安令对狱内的在押犯人掌握着生杀大权。

上述事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其一是尹赏如此滥杀,是由于他在上任前曾得到朝廷临时授予的特殊权力,“得壹切便宜从事”。所以对普通案犯可以先斩后奏。其二是秦汉时期,专制集权政体刚刚建立,不够成熟完备,因此带来上层建筑领域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司法权力的分散,以及行政、司法权力不分;政府的许多部门都有拘禁审判罪犯的职能,各级行政长官兼掌刑狱事务。郡县守相令长负责裁决辖区内的各种刑事、民事案件,权力极重,甚至于“刺史守令杀人不待奏”。沈家本认为,汉代“在外之狱,郡县则守令主之,侯王国其始内史主之,后属于相。三辅及守令、相皆有专杀之权”。如魏相“为茂陵令。顷之,御史大夫桑弘羊客诈称御史止传,丞不以时谒,客怒缚丞。相疑其有奸,收捕,案致其罪,论弃客市,茂陵大治”。王尊“转守槐里,兼行美阳令事。春正月,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妒笞我。’尊闻之,遣吏收捕验问,辞服。尊曰:‘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县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吏民惊骇”。这些都是县令有权处死犯人之例证。(二)长安狱的地址和规模《汉书》卷90《酷吏传》载尹赏于长安狱地牢中将罪犯囚瘐致死后,“便舆出,瘗寺门桓东,楬著其姓名,百日后,乃令死者家各自发取其尸”。如淳注曰:“瘗,埋也。旧亭传于四角面百步筑土四方,上有屋,屋上有柱出,高丈余,有大板贯柱四出,名曰桓表。悬所治夹两边各一桓。陈宋之俗言桓声如和,今犹谓之和表。”颜师古注:“即华表也。”是说该狱在寺门之内,囚犯死亡后被埋在门外华表以东。两汉郡国守相的办公机构称为“府”,而县道之令、长的官署则称为“廷”,或称“寺”,如县寺、官寺。如《汉书》卷84《翟方进附子义传》曰:“三辅闻翟义起,自茂陵以西至汧二十三县盗贼并发,赵明、霍鸿等自称将军,攻烧官寺。”《后汉书》卷43《乐恢传》曰:“京兆长陵人也。父亲为县吏,得罪于令,收将杀之。恢年十一,常俯伏寺门,昼夜号泣。”前文已述,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密切结合是汉朝政治制度的时代特点之一,地方长官兼理刑狱,所以监狱往往置于行政官署之中,而未能单独设立;长安狱亦同此制,也是建在县寺门内。另外,从东汉史籍记载来看,当时京师的洛阳狱亦设在洛阳县令的官署里。《后汉书》卷41《寒朗传》载明帝时审理楚王英谋逆案,“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而《后汉纪》卷10永平十四年亦载明帝“自幸洛阳寺,出者千余人”。可见洛阳狱也在洛阳县寺之内,与长安狱的设置情况相类。

长安狱的规模大小,文献当中没有明确的记述。从《汉书》卷90《酷吏传》所载尹赏捕盗事迹来看,仅仅在新筑的地牢“虎穴”里就囚禁了数百人,如果加上原有的狱所,那么它的容量相当可观,可能会超过千人。据《尉缭子·将理》所言,战国时的监狱可以根据收容囚犯的数量差别而分成小中大三等。“今夫系者,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秦汉时期的监狱规模大致与其相类,地方各县道的人口不多,平常为万户左右,所属监狱通常相当于上述的“小圄”。如《后汉书》卷48《应奉传》载其“为(汝南)郡决曹史,行部四十二县,录囚徒数百千人”。即检阅囚犯总数为千余人,平均每县监狱囚禁数十人。《东观汉记》卷17曰崔篆为王莽建新大尹,“所至之县,狱犴填满。篆垂涕曰:‘嗟乎!刑罚不中,乃陷民于阱。此皆何罪,而至于是乎!’遂平理,所出二千余人”。新莽建新即西汉之千乘郡,有15县,在关押囚犯饱和的情况下,崔篆释放也不过两千余人,平均每县百余人。而长安“户八万八百,口二十四万六千二百”,超过一般县道人口数倍。另外,其治安状况通常又很恶劣,案件高发时,“及长安系者三月间千人以上”。所以这座监狱的规模较大,当在情理之中。

三、京兆尹所治之狱

长安城中还有当地郡级行政长官京兆尹所辖之狱。西汉地方实行郡国统辖县道的二级行政组织管理制度,首都长安所在关中地区又称“三辅”,由京兆、冯翊、扶风等郡构成。《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曰:“主爵中尉,秦官,掌列侯。景帝中六年更名都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右扶风,治内史右地。……与左冯翊、京兆尹是为三辅,皆有两丞。”三郡长官均负责辖区之内的民政刑狱,治所都在京城之内,《三辅黄图》卷1《三辅治所》曰:“京兆,在故城南尚冠里。冯翊,在故城北太上皇庙西南。扶风,在夕阴街北。”其中长安县上属的京兆府地位最高,号称天下第一要郡。西汉俗称:“京兆郡国首,尚书百官本。”其主官京兆尹的地位尤为重要,他的秩俸为中二千石,与九卿相等,并有权参加公卿的廷议。见《汉书》卷76《张敞传》:“敞为京兆,朝廷每有大议,引古今,处便宜,公卿皆服,天子数从之。”长安境内的治安事务归京兆尹和长安令共同负责,岁末由丞相府进行考课。如丙吉所言:“民斗相杀伤,长安令、京兆尹职所当禁备逐捕,岁竟丞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而已。”长安县的日常刑事案件由本县司法人员自行逮捕案犯、进行审判,遇到突发的恶性案件,有时则由京兆府和长安县的官吏一起侦破处治。如《汉书》卷76《赵广汉传》载:“富人苏回为郎,二人劫之。有顷,广汉将吏到家,自立庭下,使长安丞龚奢叩堂户晓贼,曰:‘京兆尹赵君谢两卿,无得杀质,此宿卫臣也。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二人惊愕,又素闻广汉名,即开户出,下堂叩头。”而长安地区负责治安逮捕工作的郡县属吏,也都在京兆尹的管辖之下。亦见《汉书》卷76《赵广汉传》:“广汉奏请,令长安游徼狱吏秩百石,其后百石吏皆差自重,不敢枉法妄系留人。京兆政清,吏民称之不容口。”

京兆尹统辖长安附近十二县,职位较高,又是长安令的上级,所以他在京师地区掌握的司法权力要远远超过长安令。若是各县棘手的疑难案件,依照律令需要送交京兆尹处置,称为“谳狱”。京兆尹每年还要巡视境内长安等属县的监狱,进行“录囚”、即考讯查验在押的罪犯,并有权决定其去留,此举称为“行县”。如隽不疑“擢为京兆尹,赐钱百万。京师吏民敬其威信。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问不疑:‘有所平反,活几何人?’即不疑多有所平反,母喜笑,为饮食言语异于他时;或亡所出,母怒,为之不食。故不疑为吏,严而不残”。又《汉书》卷36《楚元王传》曰:“(刘)德宽厚,好施生,每行京兆尹事,多所平反罪人。”如果遇到职位较高、权势逼人的官僚豪强,长安令因为职位较低而不便出面,往往由京兆尹负责逮捕审讯。如赵广汉“守京兆尹。会昭帝崩,而新丰杜建为京兆掾,护作平陵方上。建素豪侠,宾客为奸利,广汉闻之,先风告。不改,于是收案致法。中贵人豪长者为请无不至,终无所听”。再如“地节三年七月中,丞相傅婢有过,自绞死。广汉闻之,疑丞相夫人妒杀之府舍。……即上书告丞相罪。制曰:‘下京兆尹治。’广汉知事迫切,遂自将吏卒入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辞,收奴婢十余人去,责以杀婢事”。京兆尹的司法管辖范围超出长安城外,如湖县三老等上书称颂王尊治理之功效曰:往者南山盗贼阻山横行,剽劫良民,杀奉法吏,道路不通,城门至以警戒。步兵校尉使逐捕,暴师露众,旷日烦费,不能禽制。二卿坐黜,群盗浸强,吏气伤沮,流闻四方,为国家忧。当此之时,有能捕斩,不爱金爵重赏。关内侯宽中使问所征故司隶校尉王尊捕群盗方略,拜为谏大夫,守京辅都尉,行京兆尹事。尊尽节劳心,夙夜思职,卑体下士,厉奔北之吏,起沮伤之气,二旬之间,大党震坏,渠率效首。贼乱蠲除,民反农业,拊循贫弱,锄耘豪强。

按照史籍所载,京兆尹治下亦设有监狱,收容其下令逮捕的各种罪犯。如前引《汉书》卷76《赵广汉传》载郎官苏回被劫质一案,“二人惊愕,又素闻广汉名,即开户出,下堂叩头,广汉跪谢曰:‘幸全活郎,甚厚!’送狱,敕吏谨遇,给酒肉。至冬当出死,豫为调棺,给敛葬具,告语之,皆曰:‘死无所恨’”。《汉书》卷76《张敞传》:“敞使贼捕掾絮舜有所案验。舜以敞劾奏当免,不肯为敞竟事,私归其家。人或谏舜,舜曰:‘吾为是公尽力多矣,今五日京兆耳,安能复案事?’敞闻舜语,即部吏收舜系狱。是时冬月未尽数日,案事吏昼夜验治舜,竟致其死事。”沈家本《汉律摭遗》卷6按:“敞时为京兆尹,此狱当是京兆尹之狱。赵广汉为京兆尹,亦有捕治送狱之事,见《广汉传》,此京兆自有狱之证。三辅职同,京兆尹有狱,左冯翊、右扶风亦必各有狱矣。”沈氏在《狱考》一文中亦言:“敞时为京兆尹,此狱当为京兆之狱。不在中都官狱之数。”并举出《汉书》卷90《酷吏传》中义纵、严延年传所载“定襄狱”和涿郡狱为例,说明汉代郡县各自设狱,“观此二《传》,郡亦有狱,史不具也。此说亦为现代学者所接受,认为汉代郡有郡狱,县有县狱,为学术界流行之传统观点。不过,京兆尹所治之狱的名称是什么?文献中缺乏明确的记载。仅仅是在《后汉书》卷40上《班固传》里提到“京兆狱”,文字如下:“既而有人上书显宗,告固私改作国史者,有诏下郡,收固系京兆狱,尽取其家书。”由此推断,西汉京兆尹直接管辖的监狱也有可能称做“京兆狱”。

1997年在江苏连云港出土的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与前述汉代郡县监狱设置的传统观点发生了矛盾。它的记载表明,西汉后期东海郡府不置监狱,其所辖诸县都有监狱,簿中记录太守属下吏员27人、都尉吏员12人,皆不置狱吏;而治下38县之属吏职务与监狱相关者,有狱史与牢监,狱史各县人数多者为2人,少者为1人,有一县不置;最多为郡治所在的郯县,共5人。牢监除五县不置外,其他各县皆置1人。廖伯源先生对此解释道:“《汉书·地理志》:东海郡之首书县为郯县(28上/1588),乃郡太守治所所在。各县之重案尚须呈报郡府,郡府或案验重审,为提问嫌犯方便,于郯置较大之监狱。然郯狱丞为郯县之官员,非郡吏,郯狱丞管理之监狱属郯县,郡府不设监狱。”

上述《东海郡吏员簿》的有关记载表明两汉郡县分别置狱的流行看法可能存在着谬误。参照其他史料来看,汉代太守直接统辖之狱冠以郡名者较少,仅有前引《汉书》卷90《酷吏传·义纵》所言之“定襄狱”,《后汉书》卷40上《班固传》记载之“京兆狱”,以及《华阳国志》卷10所载之“河南狱”。而冠以郡治所在之县名者则较为多见。如谢承《后汉书》卷3所言齐国相桥玄所领之临淄狱,同书卷4记载南阳太守成瑨管辖之宛狱,《决录注》所载汉中太守丁邯所辖之南郑狱,司马彪《续汉书》卷四载河东太守史弼所辖之安邑狱等等。这些现象似乎反映了汉代郡府虽然有直接逮捕审判案犯的职能,却不一定单独置狱。所谓“郡狱”很可能与《东海郡吏员簿》所载的情况相同,是附于郡治所在之县的监狱。郡府和该县分别拘捕的人犯关押在同一所监狱之内(或许分设牢房),所以郡治所在的县狱一般规模较大,狱吏较多,主管官吏为“狱丞”,秩位也高于普通县狱的“牢监”和“狱史”。笔者认为,由于这种监狱同时隶属于太守和县令,里面关押着郡县两级司法机构收捕的人犯,所以既可以用县名来称呼它,亦可以用郡名来表示。不过,因为它毕竟是设置在县令的官寺之内,所以习惯上冠以县名者居多。前引史书中提到的汉代“郡狱”,如“定襄狱”,“河南狱”,以及西汉京兆尹下令囚禁犯人之狱,或许与尹湾汉简所载东海郡监狱设置的情况相似,也是处于郡治所在之县狱内,而并非由郡府另外设狱。不过,因为关于西汉京兆尹所治狱名的直接史料太少,尚难以对此作出定论,姑且存疑,以待将来解决。

四、长安市场的监狱

西汉各县均有官府开设之市,市内亦有设置监狱者,称为“市狱”。见司马彪《续汉书》:“世祖微时,系南鸣市狱,市吏以一笥饭与之。”而《后汉书》卷77《酷吏传·樊晔》曰:“初,光武微时,尝以事拘于新野,晔为市吏,馈饵一笥,帝德之不忘,仍赐晔御食,及乘舆服物。因戏之曰:‘一笥饵得都尉,何如?’晔顿首辞谢。”上述两书所载有可能是同一件事,反映市内之狱由市吏管辖。汉代市场百贾聚居,交易有无,其中多有欺诈、抢劫、斗殴、偷盗等不法现象发生,故市吏除了收税和维持贸易秩序、按时开闭市场之外,还有负责治安、镇压打击违法乱纪行为的职责。如《汉书》卷76《尹翁归传》曰:“是时大将军霍光秉政,诸霍在平阳,奴客持刀兵入市斗变,吏不能禁,及翁归为市吏,莫敢犯者。”长安为万邦辐辏,商业繁华,城中开设市场甚多。《三辅黄图》卷2引《庙记》云:“长安市有九,各方二百六十六步。六市在道西,三市在道东。凡四里为一市。致九州之人在突门。夹横桥大道,市楼皆重屋。”由于诸市财物充盈,收益丰厚,往往有豪强奸邪纵横其间以图获利,以致屡次严重影响首都社会的安定,甚至会引起皇帝的关注,所以有时由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京兆尹来直接干预。如宣帝时张敞守京兆尹,“长安市偷盗尤多,百贾苦之。上以问敞,敞以为可禁。敞既视事,求问长安父老,偷盗酋长数人,居皆温厚,出从童骑,闾里以为长者。敞皆召见责问,因贳其罪,把其宿负,令致诸偷以自赎。偷长曰:‘今一旦召诣府,恐诸偷惊骇,愿壹切受署。’敞皆以为吏,遣归休。置酒,小偷悉来贺,且饮醉,偷长以赭污其衣裾。吏坐里闾阅出者,污赭辄收缚之,一日捕得数百人。穷治所犯,或一人百余发,尽行法罚。由是枹鼓稀鸣,市无偷盗,天子嘉之”。湖县三老等上书称颂京兆尹王尊政绩时亦云:“长安宿豪大猾东市贾万、城西萭章、翦张禁、酒赵放、杜陵杨章等皆通邪结党,挟养奸轨,上干王法,下乱吏治,并兼役使,侵渔小民,为百姓豺狼。更数二千石,二十年莫能禽,尊以正法案诛,皆伏其辜。奸邪销释,吏民说服。”

据文献记载,在长安诸多市场当中,规模最大的东市和西市分别设有监狱,称为“东市狱”和“西市狱”,分别由京兆尹和左冯翊管辖,而并非统属于长安令。见《汉旧仪补遗》卷上:“东市狱属京兆尹,西市狱属左冯翊。”这两所监狱的功能,除了用于囚禁市内被捕的各类罪犯。可能还有其他的特殊作用。两汉市场兼作公开处决死刑犯的刑场,执行死刑称做“弃市”。这是因为市场来往行人繁众,在此地处死罪犯容易起到杀一警百的功效。尤其是长安的市场,“都人士女,殊异乎五方,游士拟于公侯,列肆侈于姬、姜”,以至于“人不得顾,车不得旋”。所以朝廷处决重要案犯常常在规模最大的东市执行。例如御史大夫晁错,“衣朝衣斩东市”。丞相刘屈氂,“要斩东市,妻子枭首华阳街”。夏阳人成方遂冒充太子刘据,“坐诬罔不道,要斩东市”。吴章与王莽子宇伪造鬼神之戒,“事发觉,莽杀宇,诛灭卫氏,谋所联及,死者百余人。章坐要斩,磔尸东市门”。由此看来,在市场设置监狱或许还有另外的目的,即兼作死刑犯人处决之前临时的监禁场所。而东市由于最为繁华,聚集的人众较多,因此被用作处死要犯的刑场,这里的监狱也由京兆尹直接管辖。

东汉的洛阳狱

一、洛阳狱的管辖机构

(一)洛阳令与洛阳狱

洛阳在西汉为河南郡治,所设之狱即称“洛阳狱”。东汉王朝建立之初,光武帝刘秀曾大量裁减政府机构,京师的监狱亦多被撤消。据《后汉书·百官志二》“廷尉”条本注所言,西汉时长安的监狱有二十余座,而东汉初年首都仅保留了廷尉狱和洛阳狱。沈家本对此评论道:“世祖省并官寺,狱存二所,而时无废事,因由天下初平,亦政治清明之效。”从史籍的记载来看,洛阳狱设在洛阳县令的官署之内。《后汉书》卷41《寒朗传》载明帝时审理楚王英谋逆案,“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而《后汉纪》卷10永平十四年亦载明帝“自幸洛阳寺,出者千余人”。可见洛阳狱就在洛阳寺内。汉朝地方郡守所居官署曰“府”,县令、县长的办公机构则称“廷”,或称为“寺”,如县寺、官寺。如《汉书》卷12《平帝纪》载元始二年四月,“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后汉书》卷27《张湛传》曰:“后告归平陵,望寺门而步。”李贤注:“寺门即平陵县门也。”因此,洛阳寺即洛阳县令之官署,而洛阳狱设在其中。“录囚”是汉朝政府派遣官吏视察地方监狱、纠正冤案的一项制度。《后汉书·百官志五》曰:“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注引胡广曰:“县邑囚徒,皆阅录视,参考辞状,实其真伪。有侵冤者,即时平理也。”而朝廷政要到京师监狱录囚则是因旱灾采取的临时措施,企图以“恤民”之举来感动上苍,解除灾情。由于洛阳令是洛阳狱的主管官员,如果犯人的收审监管出现重大过失,首先要追究他的罪责。所以史书中常见在洛阳寺录囚时发现冤情、即将县令逮捕治罪的事例。如《后汉书》卷4《和帝纪》载永元六年七月,“丁巳,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收洛阳令下狱抵罪”。《后汉书》卷10上《和熹邓皇后纪》载永初二年夏,“京师旱,亲幸洛阳寺录冤狱。有囚实不杀人而被考自诬。……太后察视觉之,即呼还问状,具得枉实,即时收洛阳令下狱抵罪”。《后汉书》卷35《张纯附子奋传》亦载:“和帝召太尉、司徒幸洛阳狱,录囚徒,收洛阳令陈歆,即大雨三日。”

汉代各县令、长为当地行政长官,“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每年考课的内容为户口、垦田、刑狱、钱谷等项,其中包括社会治安和日常案件的处置。洛阳豪贵云集,号为难理,又是天子驻跸之地,治安问题尤为重要,以致朝廷在评价洛阳令政绩时往往将它置于首位。如《后汉书》卷76《循吏传》载王涣为洛阳令,以平审疑狱闻名,“又能以谲数发擿奸伏。京师称叹,以为涣有神算”。又称,“自涣卒后,连诏三公特选洛阳令,皆不称职”。都是因为打击犯罪行为不力的缘故。直到永和年间任峻出任洛阳令后,“纠剔奸盗,不得旋踵”,才有所改观。(二)河南尹与洛阳狱

汉代以郡统县,东汉京畿设河南郡,行政长官为河南尹,治下有二十一城,二十余万户,百余万口。按照汉朝制度,郡府为地方最高的行政、司法和治安机构,当地的普通案件一般由各县自行处理,但是遇到疑难案件时需要上报到太守、王国相那里解决,称为“谳狱”。《后汉书·百官志五》注引《汉官》记载,河南尹属下有“案狱仁恕三人”,又称“仁恕掾”,负责审理河南郡即京畿境内的重案疑案,并能代表河南尹巡视所辖诸县。对于危及地方安全的重大案件,郡府则直接立案逮捕人犯并进行审判,两汉史籍中多有太守诛戮当地豪强的事例,河南尹这方面的职责与郡国守相基本相同。

洛阳狱虽然设在洛阳令的官署,但因河南尹是其直接上司,又有统领全郡政务和刑狱的职责,所以洛阳狱也在其管辖范围之内。如《后汉书》卷5《安帝纪》载永初二年五月丙寅,“皇太后幸洛阳寺及若卢狱,录囚徒,赐河南尹、廷尉卿及官属以下各有差,即日降雨”。沈家本按:“洛阳寺属河南尹,若卢属廷尉卿,故皆获赐也。”因此,河南尹也有权力拘捕犯人送入洛阳狱或将狱内囚犯释放。参见《后汉书》卷78《宦者传》:“单超、左悺前诣河南尹(梁)不疑,礼敬小简,不疑收其兄弟送洛阳狱,二人诣门谢,乃得解。”如果这所监狱的管理发生事故,朝廷也要追究他的责任。如桓帝时杨秉为河南尹,“常侍单超弟匡赂客任方,刺杀兖州从事卫羽,秉捕方系洛阳狱,正其罪”。而单匡“密令(任)方等得突狱亡走。尚书召秉诘责,……而秉竟坐输作左校,以久旱赦出”。

东汉京城之内除了洛阳狱,是否另有一座由河南尹直辖的“河南狱”?这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学术界的流行观点认为,汉代监狱是按照郡县两级机构分别设置,郡有郡狱,县有县狱。这种看法可以追溯到清代,纪昀等人曾根据《资治通鉴》卷83晋惠帝永康元年正月条的记载,推论东汉京城应分别设有河南(郡)狱和洛阳(县)狱,由河南尹与洛阳令各自管辖。见《钦定历代职官表》卷32《顺天府表》:谨案晋依汉魏之制,置河南尹、洛阳令于都城。按之职制,自当以郡统县。然观《资治通鉴》载惠帝废愍怀太子,故臣冒禁拜辞,司隶校尉满奋收缚送狱,河南尹乐广即便解遣,而系洛阳狱者犹未释,都官从事孙琰说贾谧令释之。胡三省注曰:“付郡者,河南尹得解遣之;系洛阳狱者,尹不得与,故未释。”据此,则河南、洛阳各有狱,其在洛阳者,皆令自决遣,并不关白于尹。疑当时洛阳实主诏狱,故其权独重也。

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狱考》中亦举《汉书·酷吏传·义纵》所言“定襄狱”为例,指出郡自有狱。又在同书《汉律摭遗》卷6中说:“东京之洛阳狱,即西京之长安狱也。”认为两者性质相同,而西汉长安令的上级京兆尹在其府内另有监狱。据《汉书》卷76《张敞传》所载,张敞曾令部下收捕属吏絮舜入狱,并将其处死。沈家本按:“敞时为京兆尹,此狱当是京兆尹之狱。赵广汉为京兆尹,亦有捕治送狱之事,见《广汉传》,此京兆自有狱之证。三辅职同,京兆尹有狱,左冯翊、右扶风亦必各有狱矣。”又云:“东京之河南府与西京之三辅同,自有狱。”但是明确记载东汉有“河南狱”的史料仅见于《华阳国志》卷10中:“宁叔字茂泰,广汉人,与友人张昌共受业太学。昌为河南大豪吕条所杀,叔杀条,自拘河南狱,顺帝义而赦之。”

对东汉河南郡与洛阳县分别置狱之说,笔者存有几处疑问,提出来与诸位师友进行探讨。首先,为什么记述东汉故事的诸家正史著作(如范晔《后汉书》、袁宏《后汉纪》,以及八家《后汉书》等)关于洛阳狱记载甚众,却未尝提到当时还有“河南狱”呢?其次,史籍记载两汉郡太守所直辖的监狱,以郡名为名称者甚少,但是以其郡治所在之县为名称者较多,略举东汉数例如下。司马彪《续汉书》卷四:史弼迁河东太守,断绝书属。中常侍侯览遣诸生赍书请之,并求假盐税。弼大怒,乃付安邑狱,拷杀之。

谢承《后汉书》卷三:桥玄迁齐国相。郡有孝子为父报仇,系临淄狱。《后汉书》卷30下《襄楷传》注引谢承《后汉书》:成瑨字幼平,弘农人。迁南阳太守,时桓帝美人外亲张子禁怙恃荣贵,不畏法网,瑨与功曹岑眰捕子禁付宛狱,笞杀之。《后汉书·百官志三》注引《决录注》:(丁邯)迁汉中太守。妻弟为公孙述将,收妻送南郑狱,免冠徒跣自陈。诏曰:“汉中太守妻乃系南郑狱,谁当搔其背垢者?悬牛头,卖马脯,盗跖行,孔子语。以邯服罪,且邯一妻,冠履勿谢。”

为什么汉代郡府直辖的监狱多以县名称呼,这种看起来矛盾的现象应该如何解释呢?1997年在江苏连云港出土的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为回答这个疑问提供了资料依据。它的记载表明,西汉后期东海郡府不置监狱,其所辖诸县都有监狱,簿中记录太守属下吏员27人、都尉吏员12人,皆不置狱吏;而治下38县之属吏职务与监狱相关者,有狱史与牢监,狱史各县人数多者为2人,少者为1人,有一县不置;最多为郡治所在的郯县,共5人。牢监除五县不置外,其他各县皆置1人。廖伯源先生据此论述道:郯县属吏不但狱史人数为各县之最,郯县之吏员尚有“狱丞一人,秩二百石”(79—6),盖朝廷命官,且东海郡38县中,仅郯县有狱丞。《汉书·地理志》:东海郡之首书县为郯县(28上/1588),乃郡太守治所所在。各县之重案尚须呈报郡府,郡府或案验重审,为提问嫌犯方便,于郯置较大之监狱。然郯狱丞为郯县之官员,非郡吏,郯狱丞管理之监狱属郯县,郡府不设监狱。此亦秦及汉初郡县之行政重心在县不在郡之证据。《东海郡吏员簿》的发现,可以合理地解释汉代“郡狱”多以县名称呼的矛盾现象,它表明两汉郡县分别置狱的传统观点可能存在着谬误。结合各种史料来看,笔者认为汉代郡府虽然有直接逮捕审判案犯的职能,却不单独置狱;在通常情况下,所谓“郡狱”应该是附于郡治所在之县的监狱。郡府和该县分别拘捕的人犯关押在同一所监狱之内(或许分设牢房),所以郡治所在的县狱一般规模较大,狱吏较多,主管官吏为“狱丞”,秩位也高于普通县狱的“牢监”和“狱史”。郡府尽管不承担此类牢狱的具体管理事务,但也派遣属吏进驻其内,代表上级施行监察。如《汉书》卷76《王尊传》曰:“给事太守府,问诏书行事,尊无不对。太守奇之,除补书佐,署守属监狱。”颜师古注:“署为守属,令监狱主囚也。”东汉河南郡的监狱设置应与《东海郡吏员簿》记载的情况相似,即郡府不另设监狱,京城之内的地方监狱只有洛阳县寺中的洛阳狱这一座,郡府与县廷收捕的罪犯皆由这所监狱的狱吏、狱卒管辖;河南尹和洛阳令各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立案并拘捕罪犯,分别进行审讯和处置。如前述梁不疑对宦官子弟的收捕与放纵,还有《后汉书》卷77《酷吏传》中所载董宣、周纡等人捕杀贵戚不法奴客之事,都可以作为例证。

能够支持笔者此说的还有以下论据,现存史籍记载和学术界的有关研究表明,两汉政府在县级行政机构里设有负责管理监狱的狱吏,如狱丞、狱史、牢监等;而郡太守的僚属中却没有发现负有这类职能的掾吏,只有担任缉捕、审讯任务的贼曹、决曹。这种情况所反映的也应该是当时的郡府不设狱,而县置监狱。另据《后汉书·百官志五》注引《汉官》记载,东汉河南尹与洛阳令的僚属设置情况也是如此。河南尹员吏927人,其中只有负责调查审讯的“案狱仁恕三人”,并无监管囚犯的狱吏。而洛阳令员吏796人,其中“乡有秩、狱史五十六人”。也表明河南郡不单独设狱,而洛阳县置有大狱,故有狱史多名。

由于这种监狱同时隶属于太守和县令,里面关押着郡县两级司法机构收捕的人犯,因此既可以用县名来称呼它,亦可以用郡名来表示。不过,因为它毕竟是设置在县令的官寺之内,所以习惯上冠以县名者居多。前引史书中提到的汉代“郡狱”,如“定襄狱”,“河南狱”,以及西汉京兆尹下令囚禁犯人之狱,很可能与尹湾汉简所反映东海郡监狱设置的情况相似,实际上也是处于郡治所在之县狱内,而并非由郡府另外设狱。

汉代郡国不单独置狱的另一个例证,就是有时因为地方政区建制发生变更,所谓“郡(国)狱”附设于守相治所以外之其他县狱。例如《后汉书》卷44《张禹传》载其任下邳相,“功曹史戴闰,故太尉掾也,权动郡内。有小谴,禹令自致徐狱,然后正其法。自长史以下,莫不震肃”。李贤注曰:“徐,县名也。《东观记》曰:‘闰当从行县,从书佐假车马什物。禹闻知,令直符责问,闰具以实对。禹以宰士惶恐首实,令自致徐狱’也。”徐县为西汉及东汉初年临淮郡治所在地,其狱兼为“郡狱”。东汉永平十五年以旧东海郡之下邳数县为王国,封皇子刘衍。《后汉书》卷50《孝明八王传·下邳惠王衍》载建初四年又“以临淮郡及九江之钟离、当涂、东城、历阳、全椒合十七县益下邳国”。从前引《张禹传》所载情况来看,下邳国扩疆后,其“郡(国)狱”并未设在国相治所的下邳县,而是置于徐县监狱。该狱虽然距离下邳较远,但它原是临淮郡治的县狱,规模应较下邳县狱为大,能够安置更多的囚犯,而且地点在该国境内居中,交通便利,所以仍被兼作“郡(国)狱”,张禹因此将位居郡吏之首的功曹遣往该狱受审。如果郡国单独置狱,那么应该设在守相治所的官署附近,张禹就没有必要舍近求远,让功曹前往徐县听候处治。这条史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当时的郡国不另置狱,而是利用辖区之内条件最适合的属县监狱。(三)司隶校尉与洛阳狱

东汉的司隶校尉也对洛阳狱拥有管辖权力,《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载此官初设于武帝征和四年,“持节,从中都官徒千二百人,捕巫蛊,督大奸猾”。后被罢兵,去节,一度废置。但在东汉时期,司隶校尉的地位获得显著提高,廷议时座次在九卿之上,并设有专席,“每会,后到先去”。从其职权来看,首先,它负责的监察工作范围极广,既针对朝中的公卿百僚,又包括畿内河南、河内、右扶风、左冯翊、京兆、河东、弘农七郡,相当于一州之域,亦称“司州”。蔡质《汉仪》言其“职在典京师,外部诸郡,无所不纠”。其次,东汉司隶校尉的职责又有类似各州刺史之处,即不仅限于监察,也兼理地方庶务。《后汉书·百官志四》载其属下有十二从事史,分管辖区内的监察、选举、经济及军事等政务。再次,它掌握京师地区的最高治安权力,有权纠举逮捕辖区之内的巨奸大恶和违法官员;拘捕任务由其属下的都官从事(又称洛阳都官)来负责,《通典》卷32言都官从事史“至为雄剧,主察百官之犯法者”。他们收捕罪犯之事例可见《后汉书》卷30下《郎顗传》:立春以来,未见朝廷赏录有功,表显有德,存问孤寡,赈恤贫弱,而但见洛阳都官奔车东西,收系纤介,牢狱充盈。《后汉书》卷63《杜乔传》:乔故掾陈留杨匡闻之,号泣星行到洛阳,乃著故赤帻,托为夏门亭吏,守卫尸丧,驱护蝇虫,积十二日,都官从事执之以闻。《后汉书》卷77《酷吏传·阳球》:球既诛(王)甫,复欲以次表曹节等,乃敕中都官从事曰:“且先去大猾,当次案豪右。”权门闻之,莫不屏气。

京师地区的司法治安和监察事务,按照常制来说,中央有执金吾、卫尉和御史台、廷尉等部门负责,地方上则由郡县长官分别管辖。但是皇帝深居禁中,对外臣存有疑心,因此特设司隶校尉一职,由其亲信出任,专办重案要案,以便自己直接控制。由于这个缘故,司隶校尉具有代表皇帝执行公务的特殊身份,能够行使专断之权,被称为“使者”、“使臣”,即后代所谓“钦差”。如蔡质《汉仪》言司隶校尉“入宫,开中道,称使者”。《后汉书》卷45《张酺传》李贤注:“司隶校尉督大奸猾,无所不察,故曰使臣也。”

司隶校尉虽然开府理事,但是其官署之内并未设置监狱,它所逮捕的人犯也是投入洛阳狱。如《后汉书》卷30下《襄楷传》载尚书劾奏襄楷“伪托神灵,造合私意,诬上罔事。请下司隶,正楷罪法,收送洛阳狱”。同书卷67《党锢传》载李膺搜捕逃犯张朔后,“付洛阳狱”。同书卷77《酷吏传》载阳球迁司隶校尉,即劾奏王甫、段熲,“于是悉收甫、熲等送洛阳狱”。司隶校尉对洛阳狱也负有重要责任,如果监狱的管理出现重大过失,或是洛阳令在治安方面犯有罪愆,司隶校尉和河南尹作为上级长官也要受到牵连;朝廷除了对洛阳令治罪之外,还要给予这两位官员惩处。例如,《后汉书》卷77《酷吏传》载周纡任洛阳令夜巡时,辱骂犯禁的外戚窦笃,“笃以表闻,诏召司隶校尉、河南尹诣尚书谴问”。周纡后任司隶校尉,“(永元)六年夏旱,车驾自幸洛阳(寺)录囚徒,二人被掠生虫,坐左转骑都尉”。《后汉书》卷4《和帝纪》永元六年亦载其事,“(七月)丁巳,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收洛阳令下狱抵罪,司隶校尉、河南尹皆左降”。

如上所述,东汉的司隶校尉、河南尹和洛阳令都对洛阳狱和京师治安拥有管辖权力,它们分别代表司州和郡、县的司法机构,各自行使职权,并有连带责任关系。京师如果发生了重大案件,经常看到三位官员同时出动办案,而以职位最高的司隶校尉为首。例如寇荣以擅去边郡获罪,桓帝下诏缉捕。“司隶校尉应奉、河南尹何豹、洛阳令袁腾并驱争先,若赴仇敌,罚及死没,髡剔坟墓,但未掘圹出尸,剖棺露胔耳。”故太尉桥玄“少子十岁,独游门次,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入舍登楼,就玄求货,玄不与。有顷,司隶校尉阳球率河南尹、洛阳令围守玄家。……”不过,若是隐蔽操作的案件侦破或突击逮捕行动,皇帝往往责成其心腹司隶校尉去办理。例如《后汉书》卷45《周荣附景传》注引蔡质《汉仪》曰:“延熹中,京师游侠有盗发顺帝陵,卖御物于市,市长追捕不得。周景以尺一诏召司隶校尉左雄诣台对诘,雄伏于廷答对,景使虎贲左骏顿头,血出覆面,与三日期,贼便擒也。”《后汉书》卷7《桓帝纪》载延熹二年,“大将军梁冀谋为乱。八月丁丑,帝御前殿,诏司隶校尉张彪将兵围冀第,收大将军印绶,冀与妻皆自杀”。

二、洛阳狱的“诏狱”性质

洛阳狱虽然设在当地县令的官寺之内,受郡县行政长官统辖,但是它和东汉一般的地方监狱有许多区别,最明显的差异就是洛阳狱属于“诏狱”,而其他郡县监狱则不具备这种性质。何谓“诏狱”?在汉代的习惯用语中,“狱”有二义,其一为案件,如《汉书》卷23《刑法志》载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悬)石之一”。其二为监狱,如史籍中的“长安狱”、“洛阳狱”等。与此相关,“诏狱”之名亦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皇帝下诏批准办理的重大案件。参见《汉书》卷40《楚元王附刘德传》:昭帝初,为宗正丞,杂治刘泽诏狱。《汉书》卷53《景十三王传》载江都王建曰:我为王,诏狱岁至,生又无欢怡日,壮士不坐死,欲为人所不能为耳。《后汉书·百官志二》廷尉“左平一人”条本注曰:掌平决诏狱。

拘捕或通缉此类案犯的诏书中写出犯人的姓名,称为“诏所名捕”,居延汉简中屡见此类简文,或简称为“名捕”。与“诏狱”相对的名词则是“庶狱”,即普通的刑事、民事案件。参见《后汉书》卷6《顺帝纪》永建四年正月丙寅诏曰:“朕托王公之上,涉道日寡,政失厥中,阴阳气隔,寇盗肆暴,庶狱弥繁,忧悴永叹,疢如疾首。”又见《后汉书》卷46《陈宠传》:“周公作戒,‘勿误庶狱’。”李贤注:“《尚书·立政》之辞也。言文子文孙,从今以往,惟以正道理众狱,勿误也。”“诏狱”一词的第二种含义是奉诏关押要犯之监狱,这类罪犯往往涉及谋反、祝诅、巨赃、危害社稷等重大案件,由皇帝亲自下诏责令逮捕审理。另有一些案件可能并不严重,但是罪犯属于统治阶级的上层人物,如贵族官僚等,身份比较特殊。按照东汉的法律制度,“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这些人如果犯下罪行,司法部门必须先向朝廷上奏,待皇帝下诏批准后才能立案查讯。这是“诏狱”收审罪犯的必要程序,否则属于违法,当事人要受到惩处。如太尉庞参夫人“疾前妻子,投于井而杀之。参素与洛阳令祝良不平,良闻之,率吏卒入太尉府案实其事,乃上参罪,遂因灾异策免。有司以良不先闻奏,辄折辱宰相,坐系诏狱”。

囚禁奉诏收捕之案犯的监狱即称为“诏狱”,它在汉朝监狱体系中的等级地位较高,在郡县的普通监狱之上。东汉京师各政府机构设置的监狱统称为“中都官狱”,即属于“诏狱”。史书所载有廷尉狱,亦称“廷尉诏狱”,见《后汉书》卷30下《襄楷传》、同书卷64《史弼传》等。有后宫的掖庭狱,见《后汉书》卷10上《和帝阴皇后纪》,亦曰“掖庭诏狱”。有暴室狱,亦作“暴室诏狱”。西汉曾有若卢狱,东汉和帝永元九年复置,《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注引服虔曰:“若卢,诏狱也。”桓帝时设黄门北寺狱,亦称“北寺诏狱”,见《后汉书》卷50《孝明八王传·陈愍王宠》。还有都内狱,见《后汉书》卷69《窦武传》,具体情况不详。

洛阳狱也属于“诏狱”,收押朝廷下诏收捕的犯人。参见《后汉书·百官志二》“廷尉”条本注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雒阳有诏狱。”即廷尉狱和洛阳狱,后者亦称“洛阳诏狱”。如顺帝时宋光被捕入狱之事,《后汉书》卷48《霍谞传》曰:“有人诬谞舅宋光于大将军梁商者,以为妄刊章文,坐系洛阳诏狱,掠考困极。”而袁宏《后汉纪》卷18顺帝阳嘉四年正月条则记载为:“时魏郡霍谞舅宋光为人所诬引刊定诏书,系洛阳狱,考讯楚毒。”又灵帝时蔡邕入狱一案,《后汉书》卷60下《蔡邕传》曰:“于是下邕、质于洛阳狱,劾以仇怨奉公,议害大臣,大不敬,弃市。”李贤注引《蔡邕集》则曰:“光和元年,都官从事张恕以辛卯诏书,收邕送雒阳诏狱。”另《后汉书》卷77《酷吏传》载阳球光和二年任司隶校尉,“于是悉收(王)甫、(段)熲等送洛阳狱”。司马彪《续汉书》卷五则曰:“(王)甫时休下在舍,(阳球)悉表甫罪,奔车收送洛阳诏狱,自临拷之。”可见“洛阳狱”和“洛阳诏狱”这两个狱名在当时能够互相通用,所表示的应是同一座监狱。

王先谦《汉书补注》卷53引周寿昌曰:“凡遣官治狱谓之诏狱,谓奉诏治狱也。”是说“诏狱”犯人往往由皇帝特遣官员来审理,或称“治狱使者”,见《汉书》卷97上《外戚传上·卫太子史良娣》;“治事使者”,见《汉书》卷88《儒林传·王式》。廖伯源先生曾云:“召犯官诣廷尉诏狱,其例在两汉书中多见,……既称诏狱,当遣使者主审,廷尉并不必然为审判官。若诏不指定由廷尉治狱,廷尉不得预其事。”前文已述,洛阳狱的三位主管官员当中,司隶校尉具有“使者”身份,在得到诏令的情况下可以审理和监管“诏狱”案犯。但有时皇帝亦会派遣使者进驻洛阳狱,主持某些特殊案件的审讯和监禁事务。例如《后汉书》卷81《独行传》载永平年间会稽太守尹兴属吏陆续等人因受楚王英谋逆案牵连,“诣洛阳诏狱就考”。续母至京无法探监,“但作馈食,付门卒以进之。续虽见考苦毒,而辞色慷慨,未尝易容,唯对食悲泣,不能自胜。使者怪而问其故。续曰:‘母来不得相见,故泣耳。’使者大怒,以为门卒通传意气,召将案之。续曰:‘因食饷羹,识母所自调和,故知来耳,非人告也。’……使者问诸谒舍,续母果来,于是阴嘉之,上书说续行状。帝即赦兴等事,还乡里”。此案是少有的“大狱”,“连年不断,囚相证引,坐系者甚众”。被连逮入牢者很多,故朝廷派驻洛阳狱的使者也不止一人。《后汉书》卷41《寒朗传》亦载:“永平中,以谒者守侍御史,与三府掾属共考案楚狱(笔者注:楚王英案)颜忠、王平等,辞连及隧乡侯耿建、朗陵侯臧信、护泽侯邓鲤、曲成侯刘建。……朗知其诈,乃上言建等无奸,专为忠、平所诬。”明帝召寒朗讯问,“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后平、忠死狱中,朗乃自系。会赦,免官”。以上二例可见狱中此类案件的涉嫌人犯皆由使者审讯监护,他有权调查处罚狱内吏卒在管理上的失误,其奏状能够影响皇帝的最终判决,并对各种事故(如犯人意外死亡)负责;而洛阳狱的常设官员则未能主持这一案件的审理工作。

从东汉洛阳诏狱的设置情况来看,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首先,从制度的渊源来说,洛阳狱的前身是西汉京师的长安狱,但当时长安狱只是一座地方监狱,不属于“诏狱”。西汉首都的诏狱是廷尉狱和“中都官狱”,如《史记》卷122《酷吏列传》所言,“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万余人”。后者是在中央九卿所辖各种官署之内建立的诏狱,见《汉书》卷45《伍被传》曰:“又伪为左右都司空上林中都官诏狱书,逮诸侯太子幸臣。”颜师古注:“中都官,京师诸官府。”而京兆尹与长安令所辖监狱,通常只收审畿内郡县的普通刑事、民事罪犯,如窃贼、豪强、违法属吏等等,并不拘押诏令收捕的案犯及朝廷命官。据《汉书》卷71《隽不疑传》记载,始元五年有人冒充卫太子诣北阙,京兆尹隽不疑“叱从吏收缚。或曰:‘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辄距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廷尉)诏狱”。这就是因为京兆尹所辖监狱并非“诏狱”,不具备囚禁审讯此类重要罪犯的资格,必须移交给廷尉诏狱监押审理。所以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狱考》中认为西汉京师地方监狱不属于“中都官”的诏狱系统。如《汉书》卷76《张敞传》提到收其属吏絮舜系狱之事,沈氏按:“敞时为京兆尹,此狱当为京兆之狱,不在中都官狱之数。”又同书卷90《尹赏传》载其出任长安令,“赏至,修治长安狱,穿地方深各数丈,致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沈氏按:“此长安县狱也,当亦不在中都官狱之数。三辅与中都官,史每分别言之,如中都官徒、三辅徒、郡国徒不相混也。”

沈家本此说甚为精辟,但需要补充的是,史载西汉皇帝诏令内除了中都官徒、三辅徒、郡国徒之外,还有“太常徒”、即太常卿属下诸陵县狱所囚之服刑罪犯,可见当时全国的监狱组织划为四个分支系统。西汉成帝时改制,太常只管理宗庙祭祀等事务,诸陵县划归三辅管理。这样就压缩为中都官狱、三辅狱和郡国狱三个分支系统,并一直延续到东汉初年。光武帝在位时仍然按照这种方法来划分监狱体系。参见《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上》建武五年五月丙子诏:“其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见徒免为庶人。”同书卷1下载:“(建武)七年春正月丙申,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明帝时将三辅划入“郡国”范围,此后各位皇帝的诏书中只提到“中都官”和“郡国”两类监狱系统,前者是诏狱,后者则是普通监狱,而洛阳狱被纳入中都官狱,属于“诏狱”系统,其地位和性质与西汉的长安狱相比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其次,东汉诏狱皆在京师,不闻郡国有诏狱,而西汉时期却并非如此。当时郡国发生的重大案件,朝廷下诏责办之后,涉案的主犯通常要押送到京师长安来受审。如高帝九年下令捕赵王及群臣反者,“是时汉下诏书:‘赵有敢随王者罪三族。’唯孟舒、田叔等十余人赭衣自髡钳,称王家奴,随赵王敖至长安”。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但是关东和关中距离太远,又有山水之阻,往来不便。为了迅速办案,以避免耽误时间或是在途中发生意外,西汉政府在关东地区的几个郡治也设置了“诏狱”,将当地的一些涉嫌案犯就近拘捕到这种监狱,再派遣使臣前往审理。如《汉书》卷97下《外戚传下》曰:“(中郎谒者张由)因诬言中山太后祝诅上及太后。太后即傅昭仪也,素常怨冯太后,因是遣御史丁玄案验,尽收御者官吏及冯氏昆弟在国者百余人,分系洛阳、魏郡、钜鹿。”这三个郡的治所在西汉中后期皆设有“诏狱”,参见《汉书》卷53《景十三王传》:久之,(赵)太子丹与其女弟及同产姊奸。江充告丹淫乱,又使人椎埋攻剽,为奸甚众。武帝遣使者发吏卒捕丹,下魏郡诏狱,治罪至死。……本始三年,相、内史奏状,具言赦前所犯。天子遣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廷尉正杂治钜鹿诏狱,奏请逮捕(广川王)去及后昭信。“洛阳诏狱”则参见《汉书》卷45《息夫躬传》:“上遣侍御史、廷尉监逮躬,系雒阳诏狱。”又见《汉书》卷93《佞幸传·淳于长》:“上愈疑其有大奸,遂逮长系洛阳诏狱穷治。”

东汉王朝建立之初,取消了魏郡、钜鹿等地的诏狱,只在京师建立“廷尉诏狱”和“洛阳诏狱”。究其原因,可能是都城移至洛阳,位居天下之中,关东各地押解要犯进京的路程由此得到缩短,不必花费原来那么多时间。另外,在京师审理要案便于朝廷直接控制,可以及时了解司法审讯的进展情况和下达指令。此后郡县设置的监狱,平常只关押普通案犯;若有“诏狱”案件,一般是将犯人逮捕后送交京师去审讯处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东汉的郡县监狱也关押审讯过皇帝下诏责办的重案之人犯。例如,《后汉书》卷45《袁安传》载永平十四年(71)楚郡曾收审过数百家与原楚王刘英谋反案件牵连的犯人。如前文所述,楚王英案件的许多涉嫌人犯被押送到首都,分别囚禁在廷尉诏狱和洛阳诏狱。但楚郡是案发地,牵涉的人众数以千计,如果全部押解到京师,一来兴师动众,过于耗费劳务财力;二来洛阳的两座诏狱也难以容纳,所以只得将重要案犯解送京城,其余人众就留在当地审理。又《后汉书》卷67《党锢传》载,“熹平五年,永昌太守曹鸾上书大讼党人,言甚方切。帝省奏大怒,即诏司隶、益州槛车收鸾,送槐里狱掠杀之”。这实际上是命令将曹鸾审讯后秘密处死,但是既不便在当地执行,又没有必要跋涉千里送到洛阳,于是采取了押解到关中槐里狱处置的折中办法。此类案件都是偶然出现的,并非经常发生,朝廷遣官治狱也只是临时性的措施,所以这些地方监狱没有必要改为常设的“诏狱”机构。

三、洛阳狱的主要特点

洛阳狱属于“诏狱”系统,但和京师的其他诏狱相比较,它在机构设置、职能、收容范围和规模等许多方面具有鲜明特征,值得关注。试析如下:(一)管辖机构众多,能参与和控制司法审判的完整过程

在洛阳狱之外,京师其他诏狱的共同特点是常设管理部门的单一化。例如廷尉狱是由廷尉府来治理,若卢狱在少府属下的若卢官署,《汉仪注》曰:“有若卢狱令,主治库兵将相大臣。”黄门北寺狱设在北宫禁内的黄门官署,由宦官担任的黄门令主管。掖庭狱见《后汉书》卷10上《和帝阴皇后纪》,在后宫少府属下的掖庭官署,长官为掖庭令;暴室是掖庭的分属部门,有丞,“其皇后、贵人有罪,亦就此室也”。若依据《汉书》卷97下《外戚传下》所载司隶解光奏书的内容来看,这两所监狱皆由掖庭狱丞管辖,直接奉皇帝的密诏来处治人犯。上述诸座“诏狱”的监管事务或由监狱所在官署的长吏负责,如廷尉、黄门令;或由专设的狱令、狱丞负责,如若卢狱令、掖庭狱丞,但都是只有一个常设管理机构,不像洛阳狱那样由司隶校尉、河南尹与洛阳令分头治理,政出多门。

另外,上述京师诏狱官员的管辖范围比较狭窄,就完整的司法诉讼程序而言,他们仅仅从事其中的一部分工作,并非介入每个环节。像廷尉负责对狱内案犯的审讯和监护,却无权处治,只能提出拟判意见,请皇帝裁决。中都官诸狱令、狱丞专管案犯的囚禁,审理工作则由皇帝派遣的使者来主持。上述监狱的官员及管理机构大多没有掌握劾奏立案、逮捕以及对案犯实行终审判决与执行的权力(黄门令只对本部门的违法宦官负有举奏和拘捕的职责)。而洛阳狱的情况则明显不同,河南尹与洛阳令是京畿郡县的行政长官,司隶校尉监察七郡、“并领一州”,他们都要对各自辖区的治安状况负责,所以被朝廷赋予的权力极重,以致在很多情况下能够参与和控制案件的全部司法审判过程。例如他们统领着武装吏卒、监狱和府寺的列曹,除了少数“诏狱”案件之外,可以在管辖范围内(司州、郡、县)自行决定起诉、立案,对犯人进行逮捕、审讯和判决。汉代地方长官在特殊情况下拥有专断诛杀之权,如赵翼《陔余丛考》卷16所言:“刺史守令杀人不待奏。”洛阳狱的三位主官也是如此。像史籍所载洛阳令董宣捕杀湖阳公主家奴,祝良杀中常侍樊丰之妻。《后汉纪》卷20质帝本初元年载梁冀之妻孙寿妒恨美人友通期,“使其子河南尹彻灭友氏家”。同书卷22桓帝延熹九年曰:“李膺初为河南尹,收(阳翟令张)舆考杀之。”又言:“河内张成,道术士也,知当大赦,使女杀人。李膺为司隶,收成杀之。”

综上所述,洛阳狱同时从属于司州、河南郡及洛阳县三级司法组织,间或还有皇帝派遣的使者来监管和审讯“诏狱”案犯,其管理机构是京师诸座诏狱中最为复杂的。司隶校尉、河南尹与洛阳令由于兼领监察或行政职务,负有治安责任,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掌握广泛的司法权力,且能独断刑杀,这一权势也是其他诏狱官员所不具备的。(二)兼容“诏狱”和“庶狱”案犯

东汉中都官其他监狱所具有的另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诏狱”的性质比较纯粹,不收容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罪犯。例如廷尉狱只监禁高级官吏,若卢狱、黄门北寺狱、掖庭狱和暴室狱设在宫内,被囚禁者都具有尊贵地位或特殊身份(如宫女),因此需要皇帝下诏准许才能立案,进行逮捕审讯;这是“诏狱”的基本特点。但是洛阳狱的情况有所不同,由于它兼属司州和郡县司法机构,在接受“诏所名捕”的案犯之外,还关押着大量民间平常案件的罪犯,即所谓涉及“庶狱”的犯人。这可以从朝廷政要遇到旱灾时亲临洛阳狱“录囚”的措施当中表现出来。如永元六年七月丁巳,和帝“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未及还宫而澍雨”。沈家本按:“不幸廷尉而但幸洛阳寺,殆寻常狱讼皆归洛阳,不之廷尉也。”《艺文类聚》卷100引《东观汉记》曰:“永初二年三月,京师旱,至五月朔。(邓)太后幸雒阳寺,省庶狱,举冤囚。”这两条史料都反映出和帝与邓太后只是审查了洛阳狱内的普通案卷,将有冤情的犯人释放,而不包括罪行严重的“诏狱”案犯。由于洛阳狱同时具备中央“诏狱”和司州郡县地方监狱的多种职能,收容的犯人是通过不同司法机构的几条渠道而被送进来的,既有朝廷直接下诏收捕的罪犯,又有司隶校尉治下三辅、三河、弘农七郡的“大奸猾”,河南尹所辖郡内的重要案犯,还包括洛阳县境中“寻常狱讼”的普通案犯。洛阳狱内鱼龙混杂,因此它所具有的“诏狱”性质,就不像京师其他监狱那么纯粹。(三)囚犯的身份复杂

东汉京师其他诏狱所具有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分别以某个特殊的犯罪群体为主要囚禁对象。一般来说,廷尉狱专门收容朝内大臣和郡国守相,黄门北寺狱通常拘禁“党人”,即反对宦官专权的官僚士大夫,掖庭狱收审有犯罪嫌疑的宫人,暴室狱则关押贬斥的后妃及其亲属。若卢狱据前引《汉仪注》所载,也是以监禁将相大臣为主。洛阳狱的情况则与之不同,由于它的管辖机构较多,犯人入狱来源于多种途径,既涉及民间的“庶狱”、州郡的要案,又包括皇帝交办的各类重大案件,所以拘禁的罪犯身份相当复杂,上至贵戚高官,下至贩夫走卒,不像其他诏狱的囚犯那样简单而又集中在某个特定的社会领域。洛阳狱的囚犯除了“编户齐民”之外,还有不少统治集团的上层人物。例如:1.朝内百官与列侯

即在中央政府任职的公卿大臣,以及有侯爵身份的贵族。蔡质《汉仪》言司隶校尉纠察“封侯、外戚、三公以下,无尊卑”,而实际上东汉司隶校尉拥有劾奏三公的职权。例如太尉庞参“以所举用忤帝旨,司隶承风案之”,因此被免职为庶人。虞诩任司隶校尉,“数月间,奏太傅冯石、太尉刘熹”。灵帝时太尉段熲,“为司隶校尉阳球所见诬胁,一身既毙,而妻子远播”。司隶宣播“以灾异奏免(太尉黄)琬、(司徒杨)彪等”。司隶校尉也能奉诏拘捕审讯将相大臣,《后汉书》记载曾在洛阳狱被囚的公卿有太尉段熲,见卷77《酷吏传·阳球》;卫尉蔡质,见卷60下《蔡邕传》;卫尉阳球,见卷77《酷吏传·阳球》;太傅袁隗、太仆袁基,见卷74上《袁绍传》。桓帝诛除梁冀时亦逮捕其宗亲入洛阳狱,其中担任朝廷要职者甚多。如《后汉书》卷34《梁冀传》所载:“悉收子河南尹胤、叔父屯骑校尉让,及亲从卫尉淑、越骑校尉忠、长水校尉戟等。”

按照汉朝制度,朝内百官犯罪的案件应由廷尉审理,犯人通常被拘禁在廷尉狱,因此公卿下狱被称为“诣廷尉”或“下廷尉”,东汉中央政府的犯罪官员通常是按这一司法程序处治的。但是如上所述,还有不少犯罪的公卿在洛阳狱被囚禁审讯,这是由于洛阳狱也属于“诏狱”,司隶校尉拥有代表皇帝的“使者”身份,具备审理此类案件的资格。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东汉中央政府的最高司法长官——廷尉如果被控有罪,也要被送交洛阳狱,由河南尹审理。参见《后汉书·百官志二》李贤注引《汉仪》:“正月旦,百官朝贺,光禄勋刘嘉、廷尉赵世各辞不能朝。高赐举奏:‘皆以被病笃困,空文武之位,阙上卿之赞,既无忠信断金之用,而有败礼伤化之尤,不谨不敬!请廷尉治嘉罪,河南尹治世罪。’”蔡质对此解释道:“议以世掌廷尉,故转属他官。”即因为赵世先前担任过廷尉,他犯下罪愆后不便在自己原来的官署里囚禁受审,故采取回避措施,转到河南尹属下的洛阳狱接受处治。

这所监狱囚禁列侯的事例,可参见前述《后汉书》卷41《寒朗传》所载隧乡侯耿建、朗陵侯臧信、护泽侯邓鲤、曲成侯刘建受楚王英案件牵连入狱的情况。2.地方长吏

司隶校尉的监察职责相当于刺史,对三辅、三河、弘农七郡的太守“以六条问事”。如有触犯相关法令者,即向朝廷劾奏,按照通例是征入廷尉狱,和犯罪的郡国长吏相同。如《后汉书》卷64《史弼传》载其任河东太守,得罪权宦侯览,“遂诈作飞章下司隶,诬弼诽谤,槛车征。……及下廷尉诏狱,平原吏人奔走诣阙讼之”。不过遇到特殊案件,报奏皇帝批准,即使是司州治外的郡国守相也有可能被收入洛阳狱,由司隶校尉审讯。例如《后汉书》卷77《酷吏传》载权宦王甫之子王吉“以父秉权宠,年二十余,为沛相。……及阳球奏甫,乃就收执,死于洛阳狱”。若是治内的县级长吏违法乱纪,司隶校尉则有权直接将其收捕,关进洛阳狱。《后汉书》卷67《党锢列传》载李膺“复拜司隶校尉。时张让弟朔为野王令,贪残无道,……膺知其状,率将吏卒破柱取朔,付洛阳狱”。 3.外戚

东汉制度,后妃有罪要被皇帝贬入内宫的暴室狱。《后汉书·百官志三》载掖庭令属下有暴室丞,本注曰:“宦者。暴室丞主中妇人疾病者,就此室治;其皇后、贵人有罪,亦就此室。”有时他们的亲属也被拘禁在这所监狱。如汉桓帝延熹八年(165)二月癸亥下诏废邓皇后,“(邓)统等亦系暴室,免官爵,归本郡,财物没入县官”。但是此类事例甚少。东汉自明帝以后,屡次出现外戚把持朝政的局面。如章帝、和帝时之窦氏,安帝、顺帝之际的阎氏,及顺帝至桓帝时的梁氏等。由于他们“专擅威柄,凶恣日积”,皇帝若想剪除其势力,需要精心策划,甚至冒险发动政变才能成功。这种行动往往离不开京师治安官员的参与和支持,所以拘捕的外戚多被关进洛阳狱来接受审讯。例如《后汉书》卷23《窦融传》载章帝免除窦穆兄弟官职,“谒者奏穆父子自失势,数出怨望语,帝令将家属归本郡,唯(窦)勋以沘阳主婿留京师。穆坐赂遗小吏,郡捕系,与子宣俱死平陵狱,勋亦死洛阳狱”。和帝逮捕窦宪兄弟,其宾客党羽亦在洛阳狱收审。可参见《后汉书》卷40下《班固传》:“初,洛阳令种兢尝行,固奴干其车骑,吏椎呼之,奴醉骂,兢大怒,畏宪不敢发,心衔之。及窦氏宾客皆逮考,兢因此捕系固,遂死狱中。”刘保被宦官孙程等人拥立为帝并收捕外戚阎氏亲属,“诏司隶校尉:‘惟阎显、江京近亲当伏辜诛,其余务崇宽贷。’”也反映了他们被关在司隶属下的洛阳狱。桓帝与宦官单超等谋诛梁冀,曾遣“黄门令(具)瑗将虎贲士千人,与司隶共捕冀宗亲洛阳狱,无少长皆诛之”。4.宦官

东汉中后期,宦官势力在政治舞台上举足轻重,其担任高级职务犯有罪过者,通常也是由司隶校尉来向朝廷劾奏。例如虞诩永建元年任司隶校尉,遂纠举“中常侍程璜、陈秉、孟生、李闰等,百官侧目”。《后汉书》卷78《宦者传》载桓帝时中常侍左悺、其兄太仆左称聚敛为奸,被司隶校尉韩演举奏,“悺、称皆自杀”。《后汉书》卷54《杨彪传》亦曰:“光和中,黄门令王甫使门生于郡界辜榷官财物七千余万,彪发其奸,言之司隶。司隶校尉阳球因此奏诛甫,天下莫不惬心。”犯罪的权宦如被批准逮捕,也是送入司隶校尉管辖的洛阳狱。如《后汉书》卷77《酷吏传》载阳球“奏收甫及中常侍淳于登、袁赦、封習、中黄门刘毅、小黄门庞训、朱禹、齐盛等,及子弟为守令者,奸猾纵恣,罪合灭族。太尉段熲谄附佞幸,宜并诛戮。于是悉收甫、熲等送洛阳狱”。

桓帝时朝政为宦官集团所操纵,他们在宫内建立了黄门北寺狱,也关押过一些犯罪的宦官,如《后汉书》卷55《勃海王悝传》所载郑飒、董腾等人。但是,北寺狱不仅设置的时间较晚,拘留宦官的事例也很少,主要还是囚禁反对宦官专权的“党人”。《后汉书》卷78《宦者传》言黄巾起义爆发后,中郎将张钧上奏请斩十常侍以谢百姓。“天子以钧章示(张)让等,皆免冠徒跣顿首,乞自致洛阳诏狱,并出家财以助军费。”此事又见《后汉纪》卷24灵帝中平元年:“上以章示十常侍,皆免冠顿首,乞自致雒阳狱,家财助军粮,子弟为前锋。”这也反映了宦官犯罪入洛阳狱受审是国家的常制,所以张让等人表示愿意遵守通例,依法接受朝廷的处治,而不请求特殊照顾。

综上所述,东汉洛阳狱收容囚犯的范围很广。从史籍记载来看,除了皇帝的近亲(如犯罪的诸侯王、后妃),以及服侍天子亲眷的宫女,这所监狱几乎可以拘押来自任何社会阶层的犯人,贵族官僚、宦官权豪无所不笼。囚犯身份地位的异常复杂,反映出洛阳狱在监禁对象方面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同时包含了京师其他诏狱的多种职能,这使它在当时的政治司法领域能够发挥出非同寻常的作用。(四)规模巨大

在京师诸座诏狱当中,洛阳狱的规模引人注目。例如楚王英谋逆案的审理过程中,有许多嫌疑犯与亲属、证人被押送到洛阳狱。如《后汉书》卷81《独行传》载会稽太守尹兴及属吏陆续等人因受此案牵连,朝廷“乃征兴诣廷尉狱。续与主簿梁宏、功曹史驷勋及掾史五百余人诣洛阳诏狱就考。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

汉代廷尉狱的级别较高,不关押爵秩低微之人,所以只收容了尹兴,而其他连逮的众多郡吏则被关进了洛阳狱。当时京师只有这两座诏狱,其他如若卢狱、黄门北寺狱尚未建立。另据《后汉纪》卷12章帝元和三年曰:“楚王英之谋反,诬天下知名者,(焦)贶为河东太守,及楚事遇疫病,道死,妻子闭诏狱,考掠连年。”表明刘英在案发之后诬陷国内的知名人士,故意扩大事态,搅乱局面。《后汉书》卷42《光武十王传》曰:“楚狱遂至累年,其辞语相连,自京师亲戚诸侯、州郡豪桀及考案吏,阿附相陷,坐死徙者以千数。”因尹兴一人牵涉被捕入洛阳狱的就有五百余众,而同时遭到诬陷的还有许多名士,那么洛阳狱由此而收容的连逮人犯总数又会有多少呢?尽管缺乏具体的记载,但是管中窥豹,通过此例也能看出这所监狱的容量应该是相当庞大的。《后汉纪》卷10明帝永平十四年记载此案曰:“初,英狱起,内及京师诸侯,外连州郡豪杰,坐死及徙者以千数,而系狱者尚数千人。”御史寒朗奏请明帝核实案情,“上深纳朗言,自幸洛阳寺,出者千余人”。此事又见《后汉书》卷41《寒朗传》:“后二日,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上述史料说明当时尚有涉嫌楚王英案件的几千人被囚禁在洛阳狱中,尚未判决。最后明帝亲临录囚,从中释放了一千余人。以上记载还反映出下列情况:首先,此时楚王英案件的审理工作到了后期,已然有不少人被处死或流放,离开了洛阳狱。也就是说,在此之前这所监狱关押的涉案人犯要比现在等待判决的数千囚徒更多。其次,当时在洛阳狱里关押的囚犯,除了楚王英案的涉嫌人众,还应有司隶校尉、河南尹和洛阳令所审理日常案件的其他犯人。例如洛阳境内的普通刑事、民事案犯,京畿和司隶治下七郡的其他重大案犯。如果要估算洛阳狱的容量,应该把他们和因楚王英案而系狱的数千人犯汇集在一起来统计。虽然史籍对这所监狱能够囚禁多少犯人没有明确的记载,但是从上述史料来看,至少也会有几千人。

战国以来,由于中央集权国家的逐步形成和社会矛盾的激化,政府所设监狱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得到了迅速发展。据《越绝书》卷三记载,楚国春申君曾在吴地置大狱,其狱庭“周三里”。另据《尉缭子·将理》所言,当时的监狱规模有小中大之分,“今夫系者,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汉代史籍所载的有关情况与此相近,如《后汉书》卷48《应奉传》载其“为(汝南)郡决曹史,行部四十二县,录囚徒数百千人”,即平均每县监狱囚禁数十人,相当于上述的“小圄”。《史记》卷122《酷吏列传》载义纵任定襄太守,“掩定襄狱中重罪轻系二百余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亦二百余人。纵一捕鞠,曰‘为死罪解脱’。是日皆报杀四百余人”。反映这一郡治所在的监狱能够容纳数百人,当属于“中圄”的规模。如前所述,洛阳狱至少能够关押数千人,应该是前引《尉缭子》所说的“大圄”了。

另外,从狱吏人数的情况来看,汉代普通郡县的监狱容量有限,需要的管理人员也不多。据前引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所载,该郡所属各县监狱的狱吏——“狱史”,每县多者为2人,少者为1人;郡治所在的郯县监狱为5人。东汉洛阳狱由于是京师的诏狱,兼理地方寻常狱讼,囚犯众多,故狱中吏员为数十人。见《后汉书·百官志五》注引《汉官》曰:“雒阳令秩千石。”属下有“乡有秩、狱史五十六人”。这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它的宏大规模。

东汉京师其他诏狱受所在地点环境与囚禁对象范围较为狭窄的影响,收容罪犯的数量有限。如廷尉狱只囚禁秩位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员,朝内此等公卿大臣不过百余人;两汉十三州号称“百郡千县”,郡国守相亦为百余人,与前者相加、总数也只有数百人,其中犯罪被捕者毕竟是少数,因此廷尉狱没有必要设置很多牢房。《史记》卷122《酷吏列传》载武帝时,“至(杜)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余人”。司马迁显然认为这个拘押数目对于廷尉狱来说,已经是反常的最高记录了。

若卢狱、掖庭狱、暴室狱和黄门北寺狱都设置在宫内,规模亦不会很大。史书所载,黄门北寺狱囚禁罪犯最多的时候,也不过容纳数百人。如《后汉书》卷7《桓帝纪》延熹九年(166)十二月载首次党锢之祸,“司隶校尉李膺等二百余人受诬为党人,并坐下狱”。同书卷8《灵帝纪》建宁二年(169)十月,朝廷再次钩党,“下狱死者百余人”。《后汉书》卷67《党锢列传》亦说到这一案件先后被判决的人员总数,“其死徙废禁者,六七百人”。在京师容纳囚犯数以千计的大型监狱,应该仅有洛阳狱这一所,它可能是全国规模最大的监狱。

东汉洛阳狱之所以拥有巨大的容量,和光武帝刘秀对监狱制度进行的改革有关。前文已述,西汉京师的诏狱甚多,武帝时中都官狱曾达到二十六所,此外还在关东的洛阳、魏郡、钜鹿设置诏狱。京兆尹和长安令所辖的“长安狱”则是一座纯粹的地方性监狱,只收押“庶狱”案犯。因为京师和关东数郡共有几十所“诏狱”,足以囚禁大量朝廷要犯,无须“长安狱”来协助拘押。而光武帝即位后削减监狱机构,关东的魏郡、钜鹿诏狱被取消,京师的诏狱只剩下廷尉狱和洛阳狱两座。如果发生重大案件,廷尉狱仅收容少数高官显爵之人,而那些原来可以被诸多诏狱容纳的人犯,就只能转移到洛阳狱,这应是导致它在东汉时期规模膨胀的主要原因。

通过以上的探讨,可知洛阳狱兼有中央政府的“诏狱”和地方郡县监狱的多种职能,犯人的身份庞杂,除了平民百姓,还有公卿列侯、郡国守相、外戚宦官等统治阶级的上层人物。所以其规模宏大,囚禁的对象范围最广,人数最多;因此对京师安全乃至朝廷的政局影响甚重。

四、洛阳狱和东汉后期的政坛斗争

东汉时的洛阳狱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引起朝内各股势力的重视。尤其是汉末的桓、灵二代,皇帝、宦官、外戚、士大夫之间的矛盾激化,在宫廷内外血雨腥风的斗争中,众所瞩目的焦点之一就是对洛阳狱管辖权力的争夺。从当时政坛风云的演变情况来看,控制了洛阳狱的统治机构,就可以运用这一利器来重创对手,造成对自己有利的局面。详述如下:

首先,可利用其职权来劾奏、拘捕政敌。如前所述,洛阳狱的管辖机构同时掌握首都的治安权力,其负责官员——司隶校尉、河南尹和洛阳令控制着京师地区不同层次的司法部门,有权纠举和逮捕各种人犯,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局的起伏。特别是司隶校尉权势极重,朝廷内外无所不纠;又拥有武装吏卒,以致被称为“州将”。这些兵士平时由都官从事率领缉拿罪犯,遇到紧急情况,则由司隶校尉直接统率出动。例如李膺“率将吏卒破柱取(张)朔”。桥玄少子被人劫持,司隶校尉阳球等率士众前来相救,“促令兵进。于是攻之,玄子亦死”。既有在京师地区立案、逮捕犯人之权柄,又手握一支军队,故史家称担任司隶就能“虎视帝宇”,“四方是则”。河南尹上能入朝议政,下可临郡治民,其权势虽稍逊于司隶校尉,但亦在伯仲之间。对于那些爵秩较低的仇敌,司隶校尉与河南尹几乎能够任意将其拘捕入狱,甚至先斩后奏。如段熲为司隶校尉,“以礼辟(苏)不韦,不韦惧之,称病不诣”。遂使人诬告其聚众劫夺,“即时收执,并其一门六十余人尽诛灭之”。权宦单超、左悺“前诣河南尹(梁)不疑,礼敬小简,不疑收其兄弟送洛阳狱,二人诣门谢,乃得解”。即使是地位尊贵、不能随意逮捕的高官显宦,他们也可以利用职权向朝廷伺机举奏,将其收捕归狱。如首次“党锢之祸”后,中常侍王甫等人依仗权势,气焰熏天。“(阳)球常唾手拊髀曰:‘阳球作司隶,此曹子何得尔邪?’寻为司隶,明日诣阙谢恩,甫时休下在舍。悉表甫罪,奔车收送洛阳诏狱,自临拷之。”

其次,可利用管辖之便在狱内消灭政敌。参与统治集团上层斗争的各派人物,大多具有贵族、官员、名士、阉宦等特殊身份以及复杂背景,或为天子所宠幸,或有同党为后援,对他们起诉治罪会遇到上下各方的有力阻挠。如《后汉书》卷78《宦者传》载郎中张钧上表请尽除不法宦官,“(灵)帝怒钧曰:‘此真狂子也。十常侍固当有一人善者不?’钧复重上,犹如前章,辄寝不报”。《后汉书》卷43《朱穆传》载其收捕宦官赵忠家属,“(桓)帝闻大怒,征穆诣廷尉,输作左校。太学书生刘陶等数千人诣阙上书”,为朱穆申冤,朝廷被迫将其释放。皇甫规得罪宦官,“坐系廷尉,论输左校。诸公及太学生张凤等三百余人诣阙讼之”,亦迫使灵帝赦免。

此外,如果是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来处理,其过程相当繁琐,会旷日持久。若是重案、要案,皇帝经常命公卿大臣介入审判,实行“杂治”、“朝议”。高级官员涉嫌犯罪的案件除了经过廷尉审理之外,还要由太尉、司徒、司空的“三府”进行覆议案验,然后把拟判意见上报皇帝审批。冗长的审判过程不仅拖延时间,而且可能中途生变,使犯人逃脱刑戮,甚至被无罪开释。首次党锢之祸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后汉书》卷67《党锢传》载:“及遭党事,当考实(李)膺等。案经三府,太尉陈蕃却之。曰:‘今所考案,皆海内人誉,忧国忠公之臣。此等犹将十世宥也,岂有罪名不章而致收掠者乎?’不肯平署。”桓帝听从宦官的意见,坚持把党人投入监狱。“太尉陈蕃争之不能得,朝廷寒心,莫敢复言。”而在野的士人贾彪闻讯入京,“说城门校尉窦武、尚书霍諝,武等讼之,桓帝以此大赦党人。李膺出,曰:‘吾得免此,贾生之谋也。’”

但是如果控制了京师的诏狱,就可以避开审讯、覆议的诉讼程序,不等到定罪判决,即在狱中暗下黑手,对政敌实施暗杀或将其拷打致死。东汉洛阳狱内曾多次发生过这类事例,参见《后汉书》卷34《梁冀传》:延熹元年,太史令陈授因小黄门徐璜,陈灾异日食之变,咎在大将军。冀闻之,讽洛阳令收考授,死于狱。

袁山松《后汉书》卷三:苏谦字仲让,为郡督邮。李暠为美阳令,贪暴,谦案得其赃。谦迁金城太守,治有异迹。延熹九年至京师,暠时为司隶,收谦,诬陷之,死狱中。《后汉书》卷67《党锢传》:(李膺)复拜司隶校尉。时张让弟朔为野王令,贪残无道,至乃杀孕妇,闻膺厉威严,惧罪逃还京师,因匿兄让弟舍,藏于合柱中。膺知其状,率将吏卒破柱取朔,付洛阳狱。受辞毕,即杀之。《后汉书》卷77《酷吏传》载阳球光和二年任司隶校尉:于是悉收(王)甫、(段)熲等送洛阳狱,及甫子永乐少府萌、沛相吉。球自临考甫等,五毒备极。……球使以土窒萌口,棰朴交至,父子悉死杖下。熲亦自杀。

采取这种手段来消灭政敌是非常迅速和致命的,甚至连一个说情、遇赦的机会都不留给对方,将其暗杀后可以宣布死者是暴病而终,或是受刑不过而亡,狱外之人很难确认其真正的死因,监狱的管理者也就不会因此而承受严厉的惩处。

综上所述,洛阳狱的管辖权与京师地区的司法治安权力密切相连,由于它兼容各种身份的囚犯,其统治机构又有劾奏、逮捕和审判处治的职责,控制了这所监狱就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政治斗争的主动权,会给对手带来灾难。因此司隶校尉、河南尹与洛阳令的职位颇受东汉后期政坛的关注,在几场政治事变当中,各派势力都想让自己的代表出任这三个要职,而捷足先登者往往会处于有利的地位。笔者分述如下:(一)桓帝诛除梁冀和宦官“五侯”集团

桓帝即位时存在的外戚擅政局面,是东汉一朝登峰造极的。梁冀一门“尚公主者三人,其余卿、将、尹、校五十七人。在位二十余年,穷极满盛,威行内外”,给皇权造成严重的威胁。桓帝与宦官单超等人谋诛梁氏,其中一项关键步骤,就是任命张彪为司隶校尉,掌握京师的最高治安权力,来保障政变计划的完成。《后汉书》卷7《桓帝纪》载延熹二年,“八月丁丑,帝御前殿,诏司隶校尉张彪将兵围冀第,收大将军印绶,冀与妻皆自杀。卫尉梁淑、河南尹梁胤、屯骑校尉梁让、越骑校尉梁忠、长水校尉梁戟等,及中外宗亲数十人,皆伏诛”。可见他在这场政变中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逼迫梁氏俯首就擒的兵力,主要是依靠司隶校尉的武装吏卒和宫内拼凑起来的千余禁军。见《后汉书》卷34《梁冀传》:“(桓帝)使黄门令具瑗将左右厩驺、虎贲、羽林、都候剑戟士,合千余人,与司隶校尉张彪共围冀第。”张彪是何许人?以往史家少有关注,笔者注意到有两段史料能够说明这个问题。参见《后汉纪》卷21桓帝延熹三年五月甲戌诏:“汝南太守张彪、故河南尹鲍吉与朕有潜龙之旧,皆封列侯。”又《后汉书》卷54《杨秉传》曰:“(延熹)七年,南巡园陵,特诏秉从。南阳太守张彪与帝微时有旧恩,以车驾当至,因傍发调,多以入私。”表明张彪曾是桓帝的故交,关系亲密,因此在政变之前被安排在这个重要职位上,借以保证逮捕行动的成功。

梁冀被诛后,单超等“五侯”擅权专横,引起桓帝的不满,他又起用韩寅(演)为司隶校尉来削除其势力。《后汉书·五行志一》曰:“时中常侍单超、左悺、徐璜、具瑗、唐衡在帝左右,纵其奸匿。海内愠曰:一将军死,五将军出。家有数侯,子弟列布州郡,宾客杂袭腾翥,上短下长,与梁冀同占。到其八年,桓帝因日蚀之变,乃拜故司徒韩寅为司隶校尉,以次诛鉏,京都正清。”又见《后汉书》卷78《宦者传》:“司隶校尉韩演因奏悺罪恶,及其兄太仆南乡侯称请托州郡,聚敛为奸,宾客放纵,侵犯吏民。悺、称皆自杀。演又奏瑗兄沛相恭臧罪,征诣廷尉。瑗诣狱谢,上还东武侯印绶,诏贬为都乡侯,卒于家。超及璜、衡袭封者,并降为乡侯,租入岁皆三百万,子弟分封者,悉夺爵土。”(二)首次“党锢之祸”

东汉中叶以后,朝内先后有邓氏、阎氏、梁氏等外戚擅权跋扈,与官僚士大夫形成了很深的矛盾。尤其是梁冀当政时侈暴滋甚,多次杀戮异己,甚至包括名臣李固、杜乔。而桓帝诛除梁氏之后,由于宦官权位陡升,外戚与士大夫相形见绌,为局势所迫,两股势力不得不结盟与之斗争。因此桓帝时窦武尽力请赦“党人”,灵帝时先后有窦武、何进与士族官僚联手图谋以消灭阉宦。他们在与宦官集团斗争时也采取了争取出任司隶校尉和河南尹的策略,以便凭借洛阳狱和京师的治安机构来打击强悍的政敌。如韩寅(演)消灭“五侯”势力之后,士大夫集团中威望最高的李膺相继出任了河南尹与司隶校尉,屡屡捕杀宦官党羽。前文已述,东汉宦官有罪通常是被关进洛阳狱接受审讯。在洛阳狱的管辖机构当中,司隶校尉的职位最高,又有劾奏与逮捕宦官的权力,这一官职若由政敌担任,就会成为阉宦的梦魇。如《后汉书》卷67《党锢传》载李膺任司隶校尉,“自此诸黄门常侍皆鞠躬屏气,休沐不敢复出宫省。帝怪问其故,并叩头泣曰:‘畏李校尉。’”

在左绾、具瑗等人遭到制裁后,宦官集团调整了政治斗争的策略,其中有几项内容值得注意。分述如下:第一,建立由阉宦直接控制的监狱。东汉后期,宦官虽然“手握王爵,口含天宪”,但是只能在宫内侍奉君主,无法出任公职。如李固所言:“今与陛下共理天下者,外则公卿尚书,内则常侍黄门。”司隶校尉由于职权甚重,一直受到外戚和官僚士大夫们的觊觎,自东汉和帝依倚郑众诛灭窦氏至党锢之祸以前,尽管宦官势力在不断壮大,但是却无法出任这一职务,也未能将司隶校尉或河南尹掌握在自己亲信手里。洛阳狱又设在宫外,离宦官的巢穴“禁中”相距甚远,不便操纵刑讯和了解信息。如果能在宫中就近设置一所诏狱,由他们直接管理,则不受旁人掣肘,更容易贯彻自己的意志。出于这种目的,桓帝时在宫内宦官治事的官署建立了黄门北寺狱,将反对阉宦专权的重要犯人囚禁于此。这所监狱设立后,宦官集团亲自把持了一部分司法机构和审判权力,从而在与政敌的激烈交锋中占据了有利地位。如马端临所言:“汉自桓灵以来,有黄门北寺狱,是宦者得以专刑也。故穷捕钩党,剿戮名士,皆黄门北寺狱之所为也。”在北寺狱被害而死的“清流”士大夫甚多,著名者就有陈蕃、李膺、杜放、向栩、刘陶等人。

第二,尽力将政敌逐出京师的司法治安机构,以减少自己受到起诉、逮捕和在洛阳狱中被害的可能性。如李膺任司隶校尉后捕杀宦官党羽术士张成,侯览等人即指使其弟子上书诬告:“司隶李膺,御史中丞陈翔、汝南范滂、颍川杜密、南阳岑晊等相与结为党,诽谤朝廷,迫胁公卿,自相荐举。”唆使桓帝将其撤职下狱,由此掀起了逮捕党人的恶风。另外,自安帝开始,执政的外戚往往将河南尹一职掌握在自己家族手里。如安帝时邓太后临朝,即任命堂弟邓豹为河南尹。顺帝时梁商为大将军,其子梁冀任河南尹,并先后以门客吕放、吕禹兄弟为洛阳令。梁商死后梁冀任大将军,又陆续由其弟梁不疑、其子梁胤为河南尹,前后长达23年。桓帝立邓氏为皇后,其从父邓万世随即出任河南尹。延熹八年(166)桓帝废邓皇后,将邓万世等下狱处死后,河南尹职位不再由外戚担任。从当时桓帝对宦官集团的信从来看,这项政策的出台可能也有他们在幕后唆使的缘故。

第三,设法使自己的爪牙出任司隶校尉,借以控制洛阳狱和京师的司法治安机构。首次党锢之祸爆发后,随着李膺的罢官入狱,司隶校尉一职开始为阉宦的亲属和爪牙陆续担任。如《后汉书·五行志一》载“桓帝之末,……于时中常侍管霸、苏康憎疾海内英哲,与长乐少府刘嚣、太常许咏、尚书柳分、寻穆、史佟、司隶唐珍等,代作唇齿”。《三国志》卷6《魏书·董卓传》注引《续汉书》曰:“唐珍,中常侍唐衡弟。”此后这一职务又由阉党史佟继任。见《后汉书·五行志一》李贤注:“(史)佟后亦为司隶。应劭曰:史佟,左官媮进者也。”桓帝末年,他们又把宦官曹腾的养子曹嵩推上了这一职位。见《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注引《续汉书》:“嵩字臣高。质性敦慎,所在忠孝。为司隶校尉。灵帝擢拜大司农、大鸿胪,代崔烈为太尉。”(三)宦官谋诛窦武、陈蕃与二次党锢之祸

灵帝即位后任命窦武为大将军,他在建宁元年(168年)与太傅陈蕃等联合士大夫集团谋诛宦官,所采取的重要方略有二,其一是打入宦官集团内部,控制黄门官署和北寺狱。东汉后期宦官擅政,黄门令的权力也明显扩大。由于它统领禁内宦者,有权举奏和缉拿其中的不法之徒。如桓帝与单超等谋诛梁冀时,“冀心疑超等,乃使中黄门张恽入省宿,以防其变。(黄门令)具瑗敕吏收恽,以辄从外入,欲图不轨”。宦官集团内部亦有尖锐的矛盾,外戚、士大夫们则利用了这一点,对其进行分化拉拢,努力使附己之人担任黄门令,以便掌握北寺狱和黄门官署,再争取用它来对付那些敌视自己的宦官。如窦武、陈蕃谋诛阉宦时,即“奏免黄门令魏彪,以所亲小黄门山冰代之。使冰奏素狡猾尤无状者长乐尚书郑飒,送北寺狱”。而曹节、朱瑀等人发动政变时,也是首先更换黄门北寺的主官,重新控制这所监狱。“拜王甫为黄门令,持节至北寺狱收尹勋、山冰。冰疑,不受诏,甫格杀之。遂害勋,出郑飒。还共劫太后,夺玺书。令中谒者守南宫,闭门,绝复道。使郑飒等持节,及侍御史、谒者捕收(窦)武等”。

其二是窦武、陈蕃“以朱寓为司隶校尉,刘祐为河南尹,虞祁为洛阳令”,藉此控制京城,但因计划泄露被宦官挫败了。曹节、王甫等权宦抢先发动政变,其重要举措之一,就是立即更换外戚、官僚士大夫们安插的京师治安、行政长官。见《后汉纪》卷23灵帝建宁元年:“九月辛亥,(曹)节请帝御前殿,召公卿百官,易拜司隶校尉、河南尹,遣中谒者分守南、北宫。”杀死窦武、陈蕃之后,宦官又发动了第二次党锢之祸,将他们在士大夫集团中的死敌网罗殆尽。此后一段时间内,阉宦势力控制了司隶校尉这一职务,得以把持京师治安机构的权力。二次党锢之祸以后出任此职的宦官党羽则有王寓,见《后汉书》卷65《张奂传》:“司隶校尉王寓,出于宦官,欲借宠公卿,以求荐举,百僚畏惮,莫不许诺,唯奂独拒之。”还有段熲和刘嚣。见《后汉书》卷65《段熲传》:“再迁司隶校尉。熲曲意宦官,故得保其富贵。”《三国志》卷6《魏书·董卓传》注引《风俗通义》曰:“司隶刘嚣,以党诸常侍,致位公辅。”由于得到宦官集团的强力支持,段熲是桓、灵二代出任司隶校尉时间最长的一位,他在熹平元年继刘猛担任此职后,于次年升任太尉,“其冬病罢,复为司隶校尉”,前后共达四年之久。这些人为宦官效忠,尽力清除异己、逮捕政敌。如《后汉书·五行志一》曰:“桓帝之末,……是时御史刘倏建议立灵帝,以倏为侍中,中常侯览畏其亲近,必当间己,白拜倏泰山太守,因令司隶迫促杀之。”《后汉书》卷78《宦者传》记载熹平元年窦太后猝死,有人在朱雀阙上题书斥责宦官,“于是诏司隶校尉刘猛逐捕,十日一会。猛以诽书言直,不肯急捕,月余,主名不立。猛坐左转谏议大夫,以御史中丞段熲代猛,乃四处逐捕,及太学游生,系者千余人”。《后汉书》卷65《段熲传》亦载其“遂党中常侍王甫,枉诛中常侍郑飒、董腾等,增封四千户,并前万四千户”。(四)灵帝诛灭权宦王甫

迫于当时的政治环境,桓、灵二帝在朝内各股势力当中更多地依赖宦官集团。但是正如徐难于先生所言,他们并非“白痴”般的政治低能儿,被权宦任意玩弄于股掌之间。即便是口称“张常侍是我公,赵常侍是我母”的汉灵帝,对宦官实行的也是一种“既倚重又限制”的权术,“一直努力使官僚、外戚、宦官三股重要政治势力互相制衡以巩固皇权”。如果任何一方的力量过于强横,使皇帝的统治地位受到影响,他就会联合其他派别对其进行制裁。二次“党锢之祸”以后,中常侍王甫等人奸虐弄权,扰乱朝政。灵帝也是通过任命酷吏阳球为司隶校尉,对其实行诛灭。徐氏认为:“阳球在此时出任司隶校尉决不是凑巧,他一贯的铁腕作风,证明了他具有治邪恶,除奸猾的才能。从熹平六年(177年)灵帝亲自免阳球的罪,到光和二年(179年)任他为司隶校尉,当出于灵帝对他有某种需要。”

灵帝抑制部分权宦的策略,得到了朝内一些大臣的支持。两次“党锢之祸”以后,尽管当时外戚与“党人”势力大衰,仍有刘郃等人企图再次诛灭宦官,其手段也是力争出任司隶校尉和控制洛阳狱,再藉此收捕阉宦。如陈球向刘郃建议:“今曹节等放纵为害,而久在左右,又公兄侍中受害节等,永乐太后所亲知也。今可表徙卫尉阳球为司隶校尉,以次收节等诛之。政出圣主,天下太平,可翘足而待也。”阳球升迁司隶校尉后,随即劾奏权宦王甫父子,获准后将其送洛阳狱拷打致死。曹节因此告诫诸阉出宫时注意防备缉捕,不要回归私宅。“语诸常侍,今且俱入,勿过里舍也。”宦官集团的反击策略也是先唆使灵帝把阳球从这一关键职位上调走。《后汉书》卷77《酷吏传》曰:“(曹)节直入省,白帝曰:‘阳球故酷暴吏,前三府奏当免官,以九江微功,复见擢用。愆过之人,好为妄作,不宜使在司隶,以骋毒虐。’帝乃徙球为卫尉。”阳球深知此举将使他们消灭宦官的图谋无法实现,故竭尽全力予以抵制。“时(阳)球出谒陵,节敕尚书令召拜,不得稽留尺一。球被召急,因求见帝,叩头曰:‘臣无清高之行,横蒙鹰犬之任。前虽纠诛王甫段熲,盖简落狐狸,未足宣示天下。愿假臣一月,必令豺狼鸱枭,各服其辜。’叩头流血。殿上呵叱曰:‘卫尉捍诏邪?’至于再三,乃受拜。”将其调离后,曹节等人又控告阳球与刘郃、刘纳、陈球等“交通书疏,谋议不轨”,把他们下狱诛死。光和年间还有许永出任司隶校尉,“是时阉侍在内,贵幸用势,永举法无所回避,捕治阉侍,京师号曰‘许永光日’”,结果亦遭到诬陷而撤职入狱,“遂仰药而死”。(五)何进、袁绍与宦官集团的最后斗争

黄巾起义爆发后,朝内的政治形势逐渐有利于外戚、士大夫集团,皇后之父何进出任大将军,其弟何苗担任了河南尹。他们在士族官僚袁绍等人的支持下,又在着手做消灭宦官集团的准备。灵帝死后,统领禁军的权宦蹇硕疑不自安,欲发动政变诛灭何进兄弟。而中常侍郭胜“亲信何氏,遂共赵忠等议,不从硕计,而以其书示进。进乃使黄门令收硕,诛之,因领其屯兵”。致使蹇硕的阴谋破产。需要注意的是,在这次事变里,黄门令这一官职已为外戚所控制,所以能够听从何进的命令来逮捕蹇硕。此后朝内两大政治派别的冲突迅速激化,何进与士族官僚谋诛宦官的重要策略之一,仍是保举其得力干将担任京师的最高治安、行政长官,“以(袁)绍为司隶校尉,假节,专命击断;从事中郎王允为河南尹”,积极准备发动政变,拘捕阉宦。但事机败露,张让等宦官诱杀何进后进行反扑的一项重要措施,又是伪造诏书,任命自己的亲信来担任这两个官职。“以故太尉樊陵为司隶校尉,少府许相为河南尹”,最后双方兵戎相见,袁绍等人率众攻进皇宫,剿灭群宦及其党羽。《后汉书》卷8《灵帝纪》记载了这场决战的情况,“司隶校尉袁绍勒兵收伪司隶校尉樊陵、河南尹许相及诸阉人,无少长皆斩之”。从中可见这两大阵营对京师诏狱和治安权力的激烈争夺,这场斗争一直持续到外戚与宦官集团灭亡的最后时刻。

东汉的黄门北寺狱

东汉后期,宦官势力把持了朝廷的中枢机构,在与外戚、士大夫的斗争中频频获胜。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们充分运用了所控制的各种政治工具,来镇压、打击对手。设立在宫禁之内的黄门北寺狱就是阉宦肆虐的利器,也是当时朝政昏暗的反映。如北宋张方平所言:“汉有乱政,而立黄门北寺之狱。唐有乱政,而立神策北军之狱。二辟之兴,皆弊世也。”本文考察的内容,就是这所监狱的设置情况及在政治生活里发挥的作用。

一、汉代的“黄门”诸义

“黄门”一词,最初是表示宫廷中的禁门。如《通典》卷21《职官三》所言:“凡禁门黄闼,故号黄门。”秦汉皇宫往往采取大小宫城内外相套的建筑布局,其核心区域是皇帝、皇后居住的“禁中”,戒备森严,不得擅入。如《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曰:“于是二世常居禁中,与(赵)高决诸事。”裴骃《集解》引蔡邕曰:“禁中者,门户有禁,非侍御者不得入,故曰禁中。”“禁中”又称“省中”,《史记》卷58《梁孝王世家》载诸侯王朝见天子,“始到,入小见。……小见者,燕见于禁门内,饮于省中,非士人所得入也”。《汉书》卷7《昭帝纪》注引伏俨曰:“本为禁中,……孝元皇后父名禁,避之,故曰省中。”

董巴《舆服志》曰:“禁门曰黄闼,中人主之。”或曰“禁闼”、“省闼”。“闼”是小门的意思,参见《汉书》卷41《樊哙传》:“高帝尝病恶见人,卧禁中,诏户者无得入群臣。群臣绛、灌等莫敢入。十余日,哙乃排闼直入,大臣随之。”颜师古注曰:“闼,宫中小门也。”由其初义引申,“黄门”一词又泛指禁中即宫省禁地之内。如《汉书》卷96下《西域传下》曰:“薄梢、龙文、鱼目、汗血之马充于黄门,巨象、师子、猛犬、大雀之群食于外囿。”此处所说的“黄门”就是指的禁内,那里有御用的马厩。如《汉书》卷68《金日磾传》载其“以父不降见杀,与母阏氏、弟伦俱没入官,输黄门养马”。“武帝游宴见马,后宫满侧。(金)日磾等数十人牵马过殿下,莫不窃视,至日磾独不敢。”即反映了他在禁中服务的情况。

由于“黄门”表示禁中,所以在禁内服务的各种官吏均可加上这种称号,泛称“黄门之官”。如驸马都尉又称为“黄门驸马”,见《汉书》卷51《苏武传》:“孺卿从祠河东后土,宦骑与黄门驸马争船,推堕驸马河中溺死。”颜师古注曰:“黄门驸马,天子驸马之在黄门者。驸,副也。”给事禁中的郎官称做“黄门郎”,或称“黄门侍郎”、“给事黄门侍郎”。如《通典》卷21《职官三》“黄门侍郎”条所言:“其官给事于黄闼之内,故曰黄门侍郎。”马防为执金吾,得入禁内参医药事,因此被章帝称做“黄门舅”。在禁中听候皇帝差遣的文士、匠师、倡优等人则名为“待诏黄门”,禁内的皇家乐队叫做“黄门鼓吹”。

此外,汉代宫禁之内服侍皇帝起居的主要是宦官和宫人,宦官的职务有中黄门、小黄门、黄门冗从、黄门常侍(或称中常侍)等等,并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其主官为黄门令。《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载少府属下有“中书谒者、黄门、钩盾、尚方、御府、永巷、内者、宦者八官令丞。诸仆射、署长、中黄门皆属焉”。《后汉书·百官志三》亦载少府属下有“黄门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主省中诸宦者。丞、从丞各一人”。李贤注引《汉官》曰黄门令有“员吏十八人”。因此,两汉“黄门”一词有时又专指禁中的宦官。如《汉书》卷63《戾太子刘据传》曰:“(江)充典治巫蛊,既知上意,白言宫中有蛊气,入宫至省中,坏御座掘地。上使按道侯韩说、御史章赣、黄门苏文等助充。充遂至太子宫掘蛊,得桐木人。”《后汉书》卷56《王龚传》曰:“龚深疾宦官专权,志在匡正,乃上书极言其状,请加放斥。诸黄门恐惧。各使宾客诬奏龚罪,顺帝命亟自实。”

上述“黄门”诸称,尽管内容颇为繁杂,但都是和皇帝、皇后居住的禁中重地有着直接的联系。

二、黄门北寺的由来

东汉的“黄门北寺狱”或简称“北寺狱”。李贤注《后汉书》卷55《勃海王悝传》曰:“北寺,狱名,属黄门署。”前文已述,汉代宫禁之内管理宦者的官员为黄门令、丞,其办公机构即称为“黄门署”。可见《汉官旧仪》卷上:“皇帝起居仪宫司马内,百官案籍出入,营卫周庐,昼夜谁何。殿外门署属卫尉,殿内郎署属光禄勋,黄门、钩盾署属少府。”《后汉书·百官志三》载宫内有黄门署长一人,秩四百石,黄绶。黄门令管辖禁内的众多事务,除黄门署外,还有其他分支机构。如《汉官仪》卷上曰:“黄门有画室署,玉堂署,各有长一人。”“黄门署”又称为“黄门寺”,两汉县级以上的官署别称为“寺”,应劭《风俗通义》云:“寺,司也,庭有法度,令官所止,皆曰寺。”《释名》卷5《释宫室》亦云:“寺,嗣也,治事者相嗣续于其中也。”因此,郡县官府或称为“官寺”。参见《汉书》卷76《张敞传》:“伏闻胶东、勃海左右郡岁数不登,盗贼并起,至攻官寺,篡囚徒,搜市朝,劫列侯。吏失纲纪,奸轨不禁。”《后汉书》卷38《法雄传》载永初四年海贼张伯路等,“攻厌次城,杀长吏,转入高唐,烧官寺,出系囚,渠帅皆称‘将军’,共朝谒伯路”。

宫中官员的办事机构亦称“官寺”,见《后汉书·百官志一》注引《汉官仪》:“明帝以为司马、司空府已荣,欲复更太尉府。时公赵憙也。西曹掾安众郑均,素好名节,以为朝廷新造北宫,整饬官寺,旱魃为虐,民不堪命。”《汉旧仪》卷上曰:“御史、卫尉寺在宫中,亦不鼓。”“寺”与“署”同义,可以互用,如《后汉书》卷60下《蔡邕传》所言:“今灾眚之发,不于它所,远则门垣,近在寺署。”故黄门令之官署亦可称做“黄门寺”。

洛阳旧有南北二宫,《史记》卷8《高祖本纪》载刘邦五年正月,“即皇帝位氾水之阳”。至五月,又“置酒雒阳南宫”。《史记正义》引《括地志》云:“南宫在雒州雒阳县东北二十六里洛阳故城中。《舆地志》云秦时已有南北宫。”绿林军攻占洛阳后,更始帝刘玄曾在南宫居住,并接受赤眉将领樊崇等人的朝见。后来他移驾长安时,“初发,李松奉引,马惊奔,触北宫铁柱,三马皆死”。刘秀在建武元年(25)六月即皇帝位于鄗南,“冬十月癸丑,车驾入洛阳,幸南宫却非殿,遂定都焉”。由于受战乱破坏,两宫均有颓败,建武十四年(38)正月,曾“起南宫前殿”。《后汉书》卷2《明帝纪》载永平三年(60),“起北宫及诸官府”。永平八年(65)十月,“北宫成”。宫中的‘德阳殿’是后来天子正旦朝会的场所,“周旋容万人,陛高二丈”。这两座宫殿之间有复道相连,以供乘舆往来,东汉皇帝或居南宫,或居北宫,两处皆有禁中及黄门官署。如应劭《风俗通义》曰:“光和四年四月,南宫中黄门寺有一男子,长九尺,服白衣。中黄门解步呵问:‘汝何等人?白衣妄入宫掖。’”《后汉书·五行志二》载桓帝延熹八年,“十一月壬子,德阳前殿西阁及黄门北寺火,杀人”。按德阳殿在北宫,故此处之黄门北寺显然是指北宫中的黄门官署。

黄门北寺在宫中的具体位置,史籍当中未有明言,但是可以根据文献记载作些推测。《后汉书》卷7《桓帝纪》载延熹八年十一月壬子,“德阳殿西阁、黄门北寺火,延及广义、神虎门,烧杀人”。李贤注曰:“广义、神虎,洛阳宫西门也,在金商门外。”德阳殿位于北宫宫城正中,其西阁即西侧的小门。按上述史料所言,此次火灾发生在北宫的西部,火势从德阳殿西的小门向西蔓延,经过了黄门北寺、广义门和神虎门。据元《河南志》中的《后汉京城图》所绘,北宫西门为白虎门,入门后向东行再过神虎门、金商门后,才到德阳殿。可见黄门北寺的地点是在北宫中部德阳殿的西阁稍西,应在禁门(金商门)附近。

三、北寺狱的设置情况

沈家本《汉律摭遗》卷6曰:“黄门北寺狱,西汉所无。盖自宦竖用事始设此狱,疑在安帝之后也。”按史籍所载,黄门北寺出现监狱最早见于延熹二年(169),白马县令李云露布上书,批评桓帝对宦官滥封爵禄,败坏制度。“帝得奏震怒,下有司逮云,诏尚书都护剑戟送黄门北寺狱,使中常侍管霸与御史廷尉杂考之。”从当时的历史背景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是宦官的势力壮大,开始独掌朝政。当年八月,桓帝依靠宦者单超等人,诛灭了外戚梁冀集团,“而中常侍单超等五人皆以诛冀功并封列侯,专权选举”。这一事件改变了东汉朝内的政治格局,“自是权归宦官,朝廷日乱矣”。黄门北寺是阉宦集团处理公务的官署,也是他们在宫中盘踞的巢穴。在此地设置监狱,便于自己控制,对镇压打击他们的政治对手比较有利。其二是北宫的政治地位及作用有所提升。洛阳两宫皆有黄门寺,为什么宦官控制的监狱要设在北寺?这和当时皇帝常驻在北宫有重要关系。东汉自延光四年(126)宦官孙程等在北宫西钟下发动政变,拥立顺帝刘保之后,天子乘舆常驻南宫,如顺、冲、质三帝驾崩皆在南宫的玉堂前殿。桓帝在本初元年(146)入南宫即位,不久就移居北宫。《后汉书》卷7《桓帝纪》载建和二年(148)五月癸丑,“北宫掖廷中德阳殿及左掖门火,车驾移幸南宫”。但是只过了岁余,在和平元年(150)三月又返回北宫,直至去世。这样一来,皇后嫔妃、众多宦官宫女、收发章奏诏令的尚书官吏以及宫禁戍卫自然随驾北徙。所以桓帝一朝,北宫是中枢权力机构之所在,也是朝廷政治活动的中心,其地位、影响远胜于南宫,这是黄门官署的监狱设在北寺的主要缘故。

北寺狱的规模相当可观,它在两次党锢之祸期间关押了大批囚犯。桓帝延熹九年(166)十二月,“司隶校尉李膺等二百余人受诬为党人,并坐下狱”。当时被捕入狱的还包括党人连坐的亲属,《风俗通义》曰:“延熹中,京师长者皆着木屐。妇女始嫁,至作漆画屐,五色采为系。谨按党事始发,传诣黄门北寺,临时惶恐,不能信天任命,多有逃亡不就栲者,九族拘系,及所过历,长幼妇女,皆被桎梏,应木屐之像矣。”因此狱内囚犯还应有显著增加。灵帝建宁二年(169)十月,朝廷再次钩党,“下狱死者百余人,妻子徙边,诸附从者锢及五属”。《后汉书》卷67《党锢传》亦曰:“自此诸为怨隙者,因相陷害,睚眦之忿,滥入党中。又州郡承旨,或有未尝交关,亦离祸毒。其死徙废禁者,六七百人。”由此可见黄门北寺狱的规模不小,能够同时容纳数百名犯人。

东汉时期,封建政权建立了庞大的国家机器,包括为数众多的监狱。据班固所言:“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那么,黄门北寺狱算是其中何种性质的监狱呢?据史书所载,它属于特殊的类型,即所谓“诏狱”。参见《后汉书》卷50《陈敬王羡附宠传》:熹平二年,国相师迁追奏前相魏愔与宠共祭天神,希幸非冀,罪至不道。有司奏遣使者案验。是时新诛勃海王悝,灵帝不忍复加法,诏槛车传送愔、迁诣北寺诏狱,使中常侍王酺与尚书令、侍御史杂考。《后汉书》卷67《党锢传》载乡人劝李膺避祸逃亡,遭到他的拒绝,“乃诣诏狱。考死,妻子徙边,门生、故吏及其父兄,并被禁锢”。《资治通鉴》卷55延熹九年亦云:“帝愈怒,遂下膺等黄门北寺狱。”胡三省注:“时宦官专权,置黄门北寺狱,自武帝以来中都官诏狱所未有也。”“诏狱”即奉皇帝诏令关押犯人之监狱,这类罪犯多涉及谋反、大逆不道、危害社稷等重大案件,由皇帝亲自下诏责令办理,诏书中写出要缉拿的主犯、要犯姓名,称为“名捕”、“诏所名捕”。如《汉书》卷92《游侠传·楼护》:“(吕)宽至广汉过护,不以事实语也。到数日,名捕宽诏书至,护执宽。”颜师古曰:“举姓名而捕之也。”《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上》建武三年七月庚辰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李贤注:“诏书有名而特捕者。”囚禁此类重要案犯的监狱即称为“诏狱”,如《汉官仪》曰:“宫中诸有劾奏罪,左都候执戟戏车缚送付诏狱,在官大小各付所属。”《后汉书》卷57《李云传》载其被捕时,也是桓帝“诏尚书都护剑戟送黄门北寺狱”。从囚禁的对象来看,如果除去连坐的犯人亲属,北寺狱收监的囚犯基本有以下三种身份:

首先是在任官员,以中央的官吏为主。史籍所载被捕入北寺狱者有位列上公的太傅陈蕃,属于九卿的太仆杜密,秩比二千石的司隶校尉李膺、侍中向栩,虎贲中郎将刘淑,以及御史中丞陈翔,谏议大夫刘陶,太尉掾范滂等等。被收捕者还有一些地方郡国的官吏,如陈国相师迁、白马县令李云和弘农五官掾杜众。

其次是名士,即所谓“党人”。他们多数是地方郡县的在野士大夫,品学兼优,享有很高的声望。“时党人狱所染逮者,皆天下名贤。”《后汉书·五行志一》载桓帝之末,“中常侍管霸、苏康憎疾海内英哲,与长乐少府刘嚣、太常许咏、尚书柳分、司隶唐珍等,代作唇齿。河内牢川诣阙上书:‘汝、颍、南阳,上采虚誉,专作威福;甘陵有南北二部,三辅尤甚。’由是传考黄门北寺,始见废阁”。永昌太守曹鸾亦曰:“夫党人者,或耆年渊德,或衣冠英贤,皆宜股肱王室,左右大猷者也。而久被禁锢,辱在泥涂。”另外,这些人多数为免职的朝廷、郡国官员,例如建宁二年再次逮捕党人时,“灵帝诏刊章捕俭等。大长秋曹节因此讽有司奏捕前党故司空虞放、太仆杜密、长乐少府李膺、司隶校尉朱寓、颍川太守巴肃、沛相荀翌、河内太守魏朗、山阳太守翟超、任城相刘儒、太尉掾范滂等百余人”。他们虽已罢职,但凭借着旧的社会关系以及反对宦官的鲜明政治立场而获得广泛支持。党人被捕前后,在京师有公卿大臣为之请求赦免,地方上则有官吏对其表示同情甚至放纵,可见其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和影响,不同于普通的乡里文士。

再次是禁内的宦官。例如灵帝建宁元年(168)窦武、陈蕃等谋除宦竖,“乃奏免黄门令魏彪,以所亲小黄门山冰代之。使冰奏素狡猾尤无状者长乐尚书郑飒,送北寺狱”。郑飒为宦者,胡三省注《资治通鉴》卷48曰:“长乐尚书,盖以太后临朝置之,以掌奏下外朝文书众事也。”依照汉朝制度,禁内宦官有犯法者通常由黄门令审理,因此被囚入北寺狱。如延光四年(133)孙程等宦者在北宫西钟下政变,中黄门苗光未曾随入禁中。《东观汉记》载:“诏书封(苗)光东阿侯,食邑四千户,未受符策,光心不自安,诣黄门令自告。有司奏(王)康、光欺诈主上,诏书勿问。”胡三省注《资治通鉴》卷43记此事曰:“黄门令,主省中诸宦者,故诣之自告。”《后汉书》卷69《何进传》亦载宦官蹇硕图谋作乱,“(何)进乃使黄门令收硕,诛之,因领其屯兵”。也说明黄门令及其官署具有处置犯罪宦者的职责。

宦官入北寺狱的另例,见《后汉书》卷55《勃海王悝传》:“初,迎立灵帝,道路流言悝恨不得立,欲钞征书,而中常侍郑飒、中黄门董腾并任侠通剽轻,数与悝交通。王甫司察,以为有奸,密告司隶校尉段颎。熹平元年,遂收飒送北寺狱。”《后汉书》卷65《段颎传》亦载此事曰:“颎曲意宦官,故得保其富贵,遂党中常侍王甫,枉诛中常侍郑飒、董腾等,增封四千户,并前万四千户。”不过,北寺狱收捕宦官的事例很少,囚犯的身份以朝廷的现任官员和在野的“清流”士大夫为主,属于汉代统治阶级的上层。按照汉朝的法律规定,他们即使有罪,司法部门也不得擅自拘捕审讯,必须“先请”,即奏请皇帝决定。如西汉宣帝黄龙元年(前46)四月诏曾提到,“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东汉初年又将这一优待标准降低到秩三、四百石,《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三年(27)七月庚辰诏曰:“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李贤注引《续汉志》曰:“县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长,四百石;小者三百石。侯国之相亦如之。”对以经学著称的名士,汉朝政府也往往予以宽待。如九江太守戴圣,“行治多不法,前刺史以其大儒,优容之”。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如果被指控犯罪,必须先由有关部门向朝廷提交奏章,进行请示,经过皇帝审察后下诏批准,才可以拘捕审讯,这也就是“诏狱”名称的来历。

有些史家认为北寺狱和“主鞫将相大臣”的若卢狱性质相同,甚至以为它就是若卢狱。例如《汉书·王商传》曾谈到西汉成帝时师丹等人劾奏丞相王商,“臣请诏谒者召商诣若卢诏狱”。孟康对此注曰:“若卢,狱名,属少府,黄门北寺是也。”又见《后汉书·勃海王悝传》“遂收飒送北寺狱”条李贤注:“北寺,狱名,属黄门署。《前书音义》曰即若卢狱也。”关于这个问题,沈家本在《狱考》中已作过论辨,指出北寺狱和若卢狱不能混为一谈:孟康谓北寺即若卢。若卢在西京,原属少府,建武中省,永元中复置,是否仍属少府,史无明文。《安纪》录囚之赐,有廷尉而无少府,似未必仍属少府。邓展又谓洛阳两狱,一名若卢,似又属河南尹矣。北寺、若卢实非一狱,《后书·窦武传》自黄门北寺、若卢、都内诸狱系囚,以北寺与若卢并言,此其证也。宋张方平上论谓汉有乱政,而立黄门北寺之狱。若卢复置于和帝时,汉政尚清明,盖亦以黄门北寺自为一狱,由于党事之起也。

笔者以为,这两座监狱的区别非常明显,孟康等人应该能够分辨,不至于混为一谈。他们所讲的北寺狱即若卢狱,可能是指两狱在性质上基本相同,都是用来囚禁高级官吏的。但是这样类比不太准确,因为北寺狱收捕的对象较杂,除了在任的官员,还有许多在野的士人,甚至宦官,有异于若卢狱的情况。

四、黄门北寺狱的特点

黄门北寺狱设立之前,京师洛阳已经有了好几座诏狱。例如早在东汉初年,光武帝刘秀曾建立了廷尉诏狱和洛阳诏狱,参见《后汉书·百官志二》“廷尉”条本注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雒阳有诏狱。”汉和帝永元十年(98)“复置若卢狱官”,又在后宫恢复了掖庭狱和暴室狱,囚禁犯罪的后妃宫人以及外戚亲属。这里出现了另一个重要问题,和其他诏狱相比,黄门北寺狱具有哪些自己的特点?或者进一步讨论,既然京师已经存在了几座诏狱,东汉政府为什么还要再建立黄门北寺狱呢?笔者拟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一)设置于禁内

黄门北寺狱的位置相当特殊,在京师诸狱当中,廷尉诏狱、即“廷尉狱”在本官府内;洛阳诏狱亦称“洛阳狱”,归司隶校尉、河南尹和洛阳令管辖,设置在洛阳县令的官寺之中;都内狱则在大司农寺的都内官署里。这三所监狱都位于宫外。若卢狱在少府属下的若卢官署,掖庭狱和暴室狱位于嫔妃居住的后宫,这两座监狱设在宫内,安全保卫措施要比前者严密得多,但是由于它们处在禁外,其防范戒备仍然不如禁中的黄门北寺。按照汉家制度,皇宫设有多道宫墙和警卫,禁中、即省中处在最里边。如王朗所称:“夫帝王之居,外则饰周卫,内则重禁门,将行则设兵而后出幄,称警而后践墀,张弧而后登舆,清道而后奉引,遮列而后转毂,静室而后息驾,皆所以显至尊,务戒慎,垂法教也。”为了保证天子的人身安全,入内的侍臣必须拥有符牌之类的“门籍”以表明身份,而且不允许携带兵器。如《汉名臣奏》薛宣曰:“故司马殿省门闼,至五六重,周卫击刁斗,近臣近侍,而不着钩带入房。”《后汉书》卷36《张陵传》亦载:“元嘉中,岁首朝贺,大将军梁冀带剑入省,陵呵叱令出,敕羽林、虎贲夺冀剑。冀跪谢,陵不应,即劾奏冀,请廷尉论罪,有诏以一岁俸赎,而百僚肃然。”只有极少数经过皇帝特许的重臣,如萧何、董卓等,才得以“剑履上殿”。因此,郎顗曾曰:“宫禁严密,私曲之意,羌不得通,偏党之恩,或无所用。”邓后言于和帝:“宫禁至重,而使外舍久在内省,上令陛下有幸私之讥,下使贱妾获不知足之谤。上下交损,诚不愿也。”北寺狱设在皇帝卧榻之侧,警卫森严,显然是京师诸狱中最为安全的。

另外,东汉后期的禁中已然成为宦官势力的控制范围。《后汉书》卷78《宦者传》曾叙述道:“中兴之初,宦官悉用阉人,不复杂调它士。至永平中,始置员数,中常侍四人,小黄门十人。和帝即祚幼弱,而窦宪兄弟专总权威,内外臣僚,莫由亲接,所与居者,唯阉宦而已。故郑众得专谋禁中,终除大憝,遂享分土之封,超登宫卿之位。于是中官始盛焉。自明帝以后,迄乎延平,委用渐大,而其员稍增。中常侍至有十人,小黄门二十人,改以金珰右貂,兼领卿署之职。邓后以女主临政,而万机殷远,朝臣国议,无由参断帷幄,称制下令,不出房闱之间,不得不委用刑人,寄之国命。手握王爵,口含天宪,非复掖廷永巷之职,闺牖房闼之任也。

杨鸿年先生亦考证云:“中常侍、大长秋、中谒者,汉初虽或兼用士人,以后则皆改用宦官;侍中虽然仍用士人,但亦不与中官共止禁中。从而两汉省中士人,就一天一天地减少下来。”禁内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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