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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7 12: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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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骆威, 著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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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与现代中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高等教育立法

大学与现代中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高等教育立法试读:

大学与现代中国/朱庆葆主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高等教育立法骆威 著南京大学出版社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高等教育立法/骆威著.—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6.5(大学与现代中国/朱庆葆主编)ISBN 978-7-305-15892-6Ⅰ.①南… Ⅱ.①骆… Ⅲ.①高等教育法—立法—研究—中国—民国 Ⅳ.①D922.164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6)第077815号出版发行 南京大学出版社社  址 南京市汉口路22号邮  编 210093出 版 人 金鑫荣丛 书 名 大学与现代中国书  名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高等教育立法著  者 骆 威责任编辑 官欣欣 李鸿敏编辑热线 025-83593947照  排 南京南琳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印  刷 江苏凤凰通达印刷有限公司开  本 700×1000 1/16 印张 16.25 字数 220千版  次 2016年5月第1版 2016年5月第1次印刷ISBN 978-7-305-15892-6网址:http://www.njupco.com官方微博:http://weibo.com/njupco官方微信号:njupress销售咨询热线:(025)83594756*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凡购买南大版图书,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与所购图书销售部门联系调换序言朱庆葆

现代意义上的大学起源于欧洲。19世纪以来,随着西方文明在全球范围内的帝国主义化和殖民化,大学在全世界迅速扩展。著名的(1)比较高等教育学者许美德将这一进程称为“欧洲大学的凯旋”。是否是“凯旋”姑且不论,但大学的扩展给世界各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一)

中国传统意义上的高等教育机构源远流长。远者如起源于汉代的太学,鼎盛时期东汉太学生多达三万;近者如宋元以来的书院,讲学之风兴盛,一时蔚为风气。但现代大学在中国的出现,至今不过百余年的历史,梅贻琦便曾指出:“近日中国之大学教育,溯其源流,实(2)自西洋移植而来。”作为一种新兴的组织机构,中国大学自诞生之日便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现代中国波澜壮阔的变迁历程中,大学以及活跃于大学场域的社会群体,对中国的历史进步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广泛且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教育、学术和文化领域,而且触及政治的更替、民族的救亡和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变革。

首先,大学是推动中国学术独立和文化重建的中心。从根本上来说,大学是由学者组成的学术性组织,并以知识的生产和传播为本职。(3)蔡元培说:“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强调的就是大学以学术为本位的组织特征。近代以来,在现代西方学术和文化冲击下,中国传统的知识体系和价值观念分崩离析,如何构建现代中国的学术和知识体系,推动中华的文化重建,是大学不可替代的历史责任。罗家伦在就任清华大学校长时说:“要国家在国际间有独立自由平等的地(4)位,必须中国的学术在国际间也有独立自由平等。”并把追求学术独立作为新清华的使命。胡适在1915年留学美国时也说:“中国欲保全固有之文明而创造新文明,非有国家的大学不可。”学术独立和文(5)化重建,是百余年来大学孜孜以求的理想。

其次,大学成为新兴知识分子汇聚的舞台和社会流动的新阶梯。随着科举的废除和现代学校体系的建立,大学这种新兴的学术机构成为城市知识分子安身立命的新场域。知识阶层在从传统的“士人”向现代知识分子的转变中,学术成为一门职业,使他们在大学找到了施展抱负的舞台,并致力于构建“学术社会”的努力。而对于有着数千年以读书为进身之阶传统的中国社会,“上大学”也成为各个阶层谋求改变社会地位、实现人生理想的重要途径。大学成为社会晋升阶梯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再次,大学是政治变革的先导者和国家建设的担负者。大学还深度介入到现代中国的政治变革和国家建设之中。大学对政治和社会有着敏锐的洞察,并有着致力于国家政治建构的时代担当,屡屡成为政治变革的先导力量。正所谓“政治一日不入正轨,学子之心一日不能(6)安宁”,大学因其特殊地位和知识阶层汇聚的特征,成为近代政党鼓吹主义、发展组织、吸纳成员的重要场域。使得每一次政治变动,都在大学有着相应的呈现。同时大学作为国家培育人才之地,又是国家建设的砥柱中流。如何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应对政府的意志和需求,也深刻体现在大学的知识生产和人才培育之中。

最后,大学是推动中华民族救亡和复兴的先驱力量。在20世纪上半叶国难深重的时代环境中,大学体现出了沉毅的勇气和担当的精神,成为民族救亡的先驱。这不仅仅体现于五四运动、“一二·九”运动这些重大的爱国事件,也表现为大学为推动中华民族学术独立所做的不懈努力。而在当前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作为现代社会的“轴心机构”,大学是时代的引领者,也是社会进步最为重要的推动力量。(二)

由此看来,现代中国的大学早已不再是那种潜心于学术创获的“象牙之塔”,其“担负”是如此沉重,乃至难以承受。这也使得人人都在评论大学,但在如此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缠中难得要领。

在大学与外界复杂的互动中,大学与国家、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尤为引人注目。虽然在民国时期曾存在为数不少的私立大学(包括教会大学),但公立大学是现代中国大学的主体。在这种制度环境下,大学受国家政治变动和政策变化的影响更为直接、显著;而大学对外界政治的反应和参与也显得积极且主动,卷入的程度也更为深切。大学与国家、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对于理解学术与政治、知识与权力在现代中国大学场域的运作和交互影响提供了很好的视角。

在现代中国,大学是培养国家精英和社会栋梁之所,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有着重要的影响。曾任中央大学校长的罗家伦说过:“后十年国家的时事就是现在大学教育的反映,现在的大学教育好,将来的情形也就会好,现在的大学教育坏,将来的情形也就会坏。”(7)国家的命运和大学教育的得失成败密切相关。现代中国社会的精英阶层来自于大学,他们在大学中接受的知识训练、选择的政治立场和养成的文化主张,都深刻关系到国家和社会未来的发展方向。

国家和政府对大学的影响则显得直接且强烈。现代中国的大学是国家教育系统的组成部分,被纳入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进程,紧密服务于国家现代化建设和民族性知识生产的需要。国家意志和政府需求深刻影响着,乃至主导着大学的知识生产和传播。大学生产什么样的知识,怎样生产知识,培养何种人才,都紧密围绕国家的目标展开。这既有权力对知识的引导,也有大学对国家需求的主动适应。急国家之所急,想政府之所想,所谓“与民族共命运、与时代同步伐”,大学与民族国家的建构紧密结合在一起。

国家对大学的影响还突出体现在意识形态上的控制。无论是清末的忠君尊孔,还是国民政府时期的三民主义教育,抑或是此后的无产阶级专政,政府都把大学视为灌输主流意识形态、加强思想文化统治的主要场域。通过引导、规范乃至钳制大学的知识生产和传播,国家意志和党派观念对于大学学术自由和创造性的知识生产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三)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大学与现代中国”丛书。从宏观上来讲,该丛书的主旨有两个。

第一,以大学作为观察和认识现代中国社会变化的一个重要的着力点。著名教育学家弗莱克斯纳曾说过,大学“是时代的表现”,它(8)“处于特定时代总的社会结构之中而不是之外”。大学不是抽象的概念、结构和组织,大学是它所置身的社会环境的体现。对于大学的研究不能局限于大学本身,而要把它置于周遭复杂的社会、政治、文化环境之中,来展示大学对于更为广阔的历史发展和社会变迁的影响。现代中国的社会精英阶层绝大部分都在大学接受教育,他们的知识结构、政治主张、文化立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在大学中形成。通过培育社会的精英阶层,大学对于现代中国的历史发展和社会变迁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对中国社会变化的理解,难以绕开大学。不理解大学,不理解大学培养的社会精英,不理解大学在知识生产、社会流动、政治变革和社会变迁中的作用和影响,就很难对现代中国的历史发展和的社会变动给予深层次的阐释和解读。

第二,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建设道路提供鉴戒。当前,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民族文化的大学和高等教育体系已经成为国家的意志。这既需要有国际视野,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的办学经验;同时更需要有本土情怀,继承现代中国大学发展历程中积累的丰厚历史遗产。作为一种西方文明的产物,大学要植根中国大地,才能生根成长、枝繁叶茂。如何形成自身的大学理念、大学模式和学术文化传统,如何处理大学与国家、大学与社会的关系,近代以来的中国大学有着卓有成效的探索,并积累了很多经验,当然也有教训。这些在今天都需要给予认真的反思和总结,并根据时代环境的变化加以采择。

英国教育家阿什比曾说过:“任何类型的大学都是遗传与环境的(9)产物。”所遗传的是大学对于知识创获和文化传承的一贯责任,而面对的则是变动的历史环境和互异的文化土壤。希望“大学与现代中国”丛书能以大学作为切入点,加深对于现代中国的理解,加深对于大学的理解,加深对于现代中国大学的理解。(1) [加]许美德:《中国大学:1895-1995一个文化冲突的世纪》,许洁英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32页。(2) 梅贻琦:《中国人的教育》,中国工人出版社,2013年,第12页。(3) 高平叔编:《蔡元培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第5页。(4) 罗家伦先生文存编辑委员会:《罗家伦先生文存》第5册,台北“国史馆”,1988年,第18页。(5) 姜义华编:《胡适学术文集(教育)》,中华书局,1998年,第23页。(6) 刘伯明:《论学风》,《学衡》1923年第16期。(7)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教育(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287页。(8) [美]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现代大学论——美英德大学研究》,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页。(9) 杨东平编:《大学二十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74页。目录

序言

引言 一、问题缘起二、学术史回顾三、研究方法及写作视角

第一章 近代中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初期发展 第一节 近代中国高等教育制度的缘起 一、中国高等教育制度的起源二、近代高等教育制度的初期发展三、高等教育制度产生的意义第二节 民国初期高等教育立法概况 一、“壬子癸丑”学制二、“壬戌”学制第三节 民国初期高等教育发展进程 一、高等院校的实际办学状况二、民国初期高等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立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 高等教育立法的渊源 一、西方高等教育思想的移植与借鉴二、本土高等教育文化的传承与转型第二节 高等教育制度的主要立法机关 一、教育行政委员会二、大学院大学委员会三、行政院教育部第三节 高等教育立法的体系 一、根本法的宏观调控二、一般法的具体规范三、法规、法令的细化第四节 高等教育立法的重要补充——大学章程 一、大学章程的制定概况二、从三江师范学堂到国立中央大学的章程制定沿革三、从三江师范学堂到国立中央大学大学章程的特色与借鉴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立法的内容与结构 第一节 政府对高校的控制与管理 一、高等教育宗旨的确立二、高等教育的政府管理第二节 学校权力的组成与运行 一、高校的组织与行政二、高校的权力与决策三、高校的财政与经费第三节 教职人员的聘用及待遇 一、教职人员的资格及聘任二、高校教员的薪俸与待遇第四节 高校学生的录取与培养 一、高校招生规程二、学科建设与课程设置三、研究院所及研究生教育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立法的实效与评价 第一节 高校办学的实际效果 一、国立大学二、私立大学三、教会大学第二节 立法对教育制度的影响 一、政府通过立法加强对高等教育的控制二、大学注重自身独立精神的坚守与传承三、大学自治与政府集权之间的博弈分析第三节 高等教育立法的评价 一、确立了中国近代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二、奠定了中国现代高等教育思想基础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立法的现代性反省 第一节 注重通才教育、培养学生的全面自由发展 一、通才教育培养模式的沿革与发展二、高等教育应注重学生的全面培养第二节 建立知识集权、形成教授治校的管理模式 一、教授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实现二、建立起教授治校的民主办学机制第三节 以育人为本位、同时兼顾学术与科研工作 一、人才培养是高校办学的中心任务二、科研工作应与教学活动相辅相成三、建立现代化的教研结合培养机制

结语

附录1 民国时期(1912—1948)高等教育立法年表

附录2 民国时期重要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法令 教育部公布教育宗旨令教育部公布学校系统表令教育部公布专门学校令教育部公布大学令教育部公布私立大学规程令高等师范学校规程学校系统改革令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国民政府颁布大学组织法教育部公布大学规程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修正大学区组织条例学校系统原则、系统表及说明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大学院大学委员会组织条例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修正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国民政府颁布专科学校组织法教育部订定私立大学、专科学校奖励与取缔办法修正专科学校规程教育部颁发《施行学分制划一办法》教育部颁发专科以上学校组织职业介绍机关办法教育部关于专科学生或专科毕业生升学办法的训令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引言一、问题缘起(一)价值目标:大学之道的探寻与弘扬

教育是人类社会永恒的历史范畴,对任何一个人类文明而言,教育都可以说是一个族群或民族传递经验的必要手段。在世界文明中,中国的教育可以说发端较早。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教育一词最早见于《孟子·尽心上》中的“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说文解字》对“教育”一词的解释为:“教,上所施下所效”;“育,养子使作善也”,所谓“教育”就是教人仿效而从善的意思。西周时期,官府垄断了教育及学术文化,有“学在官府”之说,到了汉代,朝廷开始正式设立中央官学,即由中央政府直接举办和管辖,以及按照行政区划在地方所办的学校系统。到了唐代,中央官学逐渐发展到顶峰,至南宋以后开始走下坡路。明清时期,中央官学逐步衰败,慢慢转变成了科举制的附庸,名存实亡。及至清末变法时期,中国古代教育制度完全被西方近代教育制度所取代,而“高等教育”和“大学制度”,从根源上讲,更是西方近代教育文化的产物。

纵观中国的传统教育制度,涵盖的内容不可谓不广,主要包括以“礼、乐、射、御、书、数”为主要教育内容的“六艺”,以及追附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观,在整个教育过程中“把道德教育作为教育的中心,主张‘尊德性而道学问’,强调知识教学道德化,使知识教学与(1)道德教育有机地统一起来”;另外涵盖的制度体系也不可谓不庞杂,主要包括以“科举制”为代表的考试制度,以“太学”“国子学”“国子监”为代表的官方办学形式,最终走向了教育制度与选官制度的深度契合,“形成了一整套以选拔官吏为中心的人才建设体系,整(2)个教育制度遂围绕选官的制度而展开”。但如果论及教育的精神层面,恐怕多少有些不够丰富,甚至有些缺失。虽然春秋时期的孔子就已经阐发出“有教无类”的教育思想,《礼记·大学》记载的“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后被之为“大学之纲领”,以及朱熹倡导的学问相济、思辨结合的理念,至今仍对当代大学教育影响深远。但是中国传统教育的依附性过强,工具性的色彩过于浓厚,以及缺乏独立性、学术性、自主性等先天性缺陷,导致我国的传统教育中无法孕育出当代所普遍认同的教育精神,这一点也是我们在接纳西方教育模式的过程中所无法否认的。

在高等教育日渐普及的今天,我们应当再回过头来仔细分析一下,当我们接纳和引进现代教育制度的同时,有没有相应地塑造出这种制度所应当具有的精神空间?在高等教育层面,经过这么多年的探寻和摸索,我们是否真正找到了所谓的“大学之道”,使得当代的教育制度得到深层次的文化指引?从中国传统文化层面理解,“道”一直是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比如《礼记·大学》中所谓的“大学之道”,在我国的传统教育制度中实际上就涵盖了包括传统教育的基本理念、终极目标等几个层面,更重要的是“大学之道”很深刻地与当时的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儒家思想”契合,最终形成了一整套与社会紧密融合的制度体系。那么当代“大学之道”应当如何定义?同时它的内涵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笔者认为,目前值得探索的“大学之道”可以包括以下四点:一、必须是良好法治环境下的产物,因此“道”必须包含系统的规范以及良性的引导;二、必须与当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甚至对社会核心价值观有修正及导向的作用;三、必须指明当代大学的使命与责任,对大学存在的必要性及社会价值给出一个完美的诠释;四、必须阐明“教育”这一永恒的历史命题的意义,以及“大学精神”的实质与内涵。

基于以上的理解与定位,我们可以把“大学之道”看作:一、大学本身的运作模式以及围绕大学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二、大学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三、“大学精神”的构建。其中,“大学精神”是核心,是“大学之道”的根本所在。

就制度体系而言,自清末变法以来,以“科举制”为核心的传统教育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西方近代教育制度。中国逐步开始仿效西方,从办学模式、课程体系、考试制度等方面建立新的教育体制。另外,辛亥革命的爆发也使得中国学人两千年来以忠君为取向的精神根基发生了动摇,进而确立了民主、科学的理念。因此在民国初年,教育部就颁布了《大学令》《大学规程》《专门学校令》《公立私立专门学校规程》等一系列法令,初步确立了我国近代的大学制度。虽然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已日趋完善,但是研究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立法仍然有助于我们探寻该制度产生的源流与演变历程,并且对探寻近代“大学精神”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就大学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而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大学角色定位的不断变化,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微妙的改变。在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效益的提升依赖于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分工密度的增大对人才专业的细分也提出了要求,为了适应这种需求的变化,大学无论是从学科门类还是课程设置的数量都进行了革新,以确(3)保培养出的人才是社会所需的”。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大学的使命和责任也相应地在不断增加,同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也在逐渐增强,因此“德国大学的‘教学+科研’发展模式和美国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模式之所以能成为世界(4)上大学的主流发展模式,也正是因为它们具有的开放和包容性”。同时这种开放和包容性,也使得大学绝不再仅仅是一个固步自封的教学机构。

随着大学使命与责任的不断增强,“大学精神”的构建在当今社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大学不仅是一种物质的存在,更是一种精神的存在。因此,是否具有独立的“精神”,也是大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标志。20世纪初,民国肇造,在这样一个破除旧制、政治涤荡的特殊时期,很多像蔡元培、叶圣陶这样的教育家却能够用毕生精力,探索并弘扬了中国近代的“大学精神”,培养出了一批杰出的实用人才及学问大家,留下了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可令人担忧的是,当代大学教育功利化、市场化、专业化等特点越来越突出,“往昔的大学精神已经渐行渐远,而如今匮乏的大学精神又尚未建立,也因此,回望过去,重构中国大学精神的实质与内涵,将会是我们一代(5)代人去努力并为之而行的事情”。随着“大学精神”的日益淡化和衰弱,大学的价值定位日益模糊,这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反思大学存在的意义和使命,也不得不重新回过头来探索究竟什么才是“大学精神”。

当大学这片潜心治学的圣地逐步被功利主义、实用主义所异化的时候,大量的学者和知识分子开始摒弃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把教学、科研与现实利益挂钩,使得原本圣洁的“大学精神”被污染,这使得大学的本质开始遭受社会的质疑。但是,“只要人类还存在着实现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上升与飞跃的光荣和梦想,还希望以其创造性和超越性从狭隘的生存状态和各种自然的、社会的、思想的异己力量(6)中解放出来实现自身的价值,人类就必须拥有大学”,就必须不断探索与弘扬“大学之道”。(二)制度背景: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建设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建国初期,由于“高校人才培养的规模不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求。全国高等学校仅227所,大学教师近19500人。按照当时的高校人才培养规模,在‘一五’计划期间只能向国家培养输送4万人,这距离各行业的整体需要(约30万人)以及工业行业的需要(约18(7)万人)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当时国家与高校之间的关系仿效的是“苏联模式”,而且是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的调控模式,并以此来解决经济建设需要与人才培养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

1950年,在全国第一次高等教育会议上,教育部提出院系调整计划,并要求高校对人才的培养模式从“通才教育”转换为“专才教育”。1952年5月,教育部对全国高校院系调整工作提出原则指导和具体计划,调整的方针是“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8)专门院校,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最终经过五年左右的时间按计划完成了全国性的院系调整工作,实质上就是按照国家发展规划以及区域经济建设的需要将原有的院系设置打散,再按照国家认可的人才培养模式重新整合。由此可见,在建国初期,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基本上是行政指令式的、计划性的,并且主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导致高校缺少应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这样一种制度设置的模式下,我国高等教育制度长期处于一种特殊的局面:“高等学校办学的主体是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高等学校隶属于政府,高等学校的建立、经费来源、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教学过程、科学研究、毕业分配、基本建设、后勤服务等等方面,都遵循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指令办事,形(9)成了一种以单一的行政配置机制为主要内涵的运行机制。”

经过二十余年的尝试,国家逐渐认识到“苏联模式”教育体制存在的一些弊端。1985年,党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指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弊端主要是:“在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是对高等学校统得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而政府应该加以管理的事情,又没有很(10)好地管起来。”这个决定说明国家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步开始厘清政府与高校之间的角色定位,并且重新确定了当时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强高等学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使高等学校具有主动(11)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性和能力”。这一决定,一是有助于改变以往大学的行政附属地位,提高了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二是有助于在新形势下重新对大学的功能进行定位,明确了大学的科研任务和社会服务任务;三是有助于建立一套有利于高校良性发展的高等教育制度体系。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制定,进一步为高等教育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在政府与大学的权责关系上,提出“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实体”。同时又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提高大学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提出“学校要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起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在这样的指导原则之下,我国高等教育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如“高校办学权力的下放,高校间的联合、兼并,原来部委院校办学自主权的地方化,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等”,这一系列的深入改革,使得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建设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12)时期。

1998年8月,我国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这使得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建设正式被纳入了法治进程,并且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规定大学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享有的七项自主权利:

1.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2.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3.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4.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5.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6.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7.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13)财产挪作他用。《高等教育法》的公布,构建了我国当代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它不仅以法律形式规范了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和宗旨、基本制度,还规范了高校的设立及基本权利义务,以及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另外还确立了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的行政领导方式,即“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正式发布,明确提出了高等教育的发展任务是:“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优化结构办出特色。”确定的高等教育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建成一批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学校,若干所大学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大学水平,高等教(14)育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从该纲要的主要内容来看,可以说是对高等教育制度的建设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规范政府对大学的指导和管理,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职责,避免大学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二是增强大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使大学在教学科研、招生和学生管理、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等方面有更多的自主权;三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从而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倡导优良学风,弘扬大学精神。

随着各项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建设迈入了一个崭新的台阶,并且不断地朝着法制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这些与时俱进的进步与突破,都有利于我们对当代“大学之道”的探索与弘扬。(三)现实困境:体制与精神的难以统一

随着以《高等教育法》为核心的一系列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发展逐渐步入法制轨道,而高等教育立法,也逐步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所谓高等教育立法,就是“通过立法程序,把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目标,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调整高等教育内部和外部各行为主体的关系,使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有法可依,保持高等教育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

(15)性”。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确立高等教育制度,具有稳定性高、可诉性强等特点,更加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建设向着规范性、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以《高等教育法》为代表的高等教育立法属于行政管理法,“是国家管理各类高等教育的法律依据,用于调整和约束政府、社会、学校、特别是管理者、举办者、办学者的行为及其相互关

(16)系”。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利于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发展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很多之前依靠政策、命令解决的问题也逐渐开始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但是,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立法起步较晚、底子较为薄弱,因此在整个制度建设上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高等教育的体制建设层面与预期的精神层面难以做到真正统一,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首先,立法的整体结构不合理,导致与高等教育发展的不同步。

从我国高等教育立法的结构和层次来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只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为数不多的几部,而其他高等教育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占绝大多数,这与前文提到的大学之道所应当具备的“系统的规范以及良性的引导”不相符合。

一个良性的法治环境,应当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作为主导,以立法层次较低、效力较为有限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补充。反之的话,必然会导致整个制度稳定性及可诉性的降低。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制度“部分法规不够规范。政策性、行政性的通知和决定较多,条文化、规范化、权威性的法律较少;试行性、暂行性的规范性文件较多”,以及有的法律法规“适应性差、无实施细则,导致在日常的(17)教育管理和司法环节中难以操作”。再加上教育部和各地教育厅依然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命令来管理和指导高校工作,高校也依然习惯按照上级指令办事的这一现状,导致我国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之间、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法厘清,纠纷难以解决。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应当尽快优化当前的高等教育立法体制:一是适时通过立法程序,修订高等教育法律,并出台配套的法规、规章,增强可操作性与可诉性;二是“加强法律责任和程序性条款的制定。在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中,涉及法律责任的往往参照其他法律规定进行,或是只进行原则性的规定,这无形中扩大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18)权力,限制并弱化了高校的权力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只有逐步加强“法律责任和程序性条款的制定”,才能使得大量与高等教育相关的体制问题、管理问题、纠纷问题都能通过法律途径得以解决。

其次,高校的实际主体地位不清晰,难以独立享受权利、承担责任。

1998年8月29日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通过法律明确了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关于法人地位,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也做了相关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我国高校属于法人,是法人分类中的非企业法人,是非企业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民法通则》及《高等教育法》对高校法人主体地位所做的规定,在立法上使我国的高校明确了法人的主体地位,使其依法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但是在实际的实施与执行过程中,我国高校是否真正具备了法人地位,这依然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因为“我国的行政文化传统以及长期运行的行政管理体制,造成的政府在履行高等教育管理职能时的‘越位’现象以及高校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倾向,都不利于高校法人地位的落实,进而影响了(19)高校法人权利的行使以及责任的担当”。

一个良好的高等教育法律环境,不仅需要在立法上确立、规范高校的法人主体地位,更需要在实际的实施与执行过程中真正体现出其主体地位。我国目前就亟须立足于高校的法人地位,合理区分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之间的管理权限,真正探寻出一条可以做到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的制度体系。就以往的高等教育制度来看,“由于政府集举办权、管理权和办学权于一身,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代替高校成为高等教育活动的行为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自然成为了高等教育制度(20)创新的主体”。在这样一种政府主导、高校普遍缺乏独立性的体制之下,“高等学校由于缺乏退出和不接受效率低下的制度安排的选择权和另择的自由,这意味着高等学校缺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意味着不存在不同效率水平的高等学校之间的竞争和与这种(21)竞争相联系的筛选机制”,高校想要获得主体地位,真正体现大学在社会中的创造性价值以及实现独立的大学精神,是非常困难的。

再次,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不够灵活,缺乏创造“大学精神”的能动性。

探寻“大学之道”、孕育“大学精神”,不仅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氛围,同时也需要高校内部具有创新性、成长性、革命性的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一个僵化的、保守的,依靠行政命令来运转的高校,不仅无法孕育出“大学精神”、无法引领社会和民族的意识形态,甚至不能称之为现代意义上的“大学”。

诚然,探寻“大学之道”、孕育“大学精神”,无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抑或是对于每个大学个体本身而言,都将是一个漫长而系统的摸索过程,绝不会一蹴而就。在我国高等学校产生的初期,通过借鉴西方近代大学制度,“在蔡元培、梅贻琦等教育家的努力下,逐渐确立了中国的大学理念,如研究高深学问,思想自由,兼容并包,教育独立,教授治校,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加强通识教育等等,(22)并形成了北大精神、清华精神等中国的大学精神”。这其中实际上涵盖了包括大学的决策机制、财务运作、人事制度、学生培养模式等一系列涉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问题,如果认识不清、把握不好,极易产生负面的效果。因此,当代教育者若想探寻和弘扬“大学之道”,就不能不把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当作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来研究。

就高校学生的培养模式而言,我国在建国初期按照国家发展规划以及区域经济建设的需要将原有的院系设置打散,再按照国家认可的人才培养模式重新整合,实际上就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在学科设置和人才培养路径上,把“通才教育”转变为“专才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当时政策设置的时代性弊端逐渐凸显,把学生固定在某个狭窄专业区域内的人才培养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人才培养的需求。笔者作为南京大学2009年启动的“三三制”本科教学改革的参与者和见证者,深刻体会到了“三三制”本科教学改革,就是要力求打破我国长期以来标准化、单一化的本科生培养模式,以及过于狭窄的专业教育模式,强调从学生的个性、兴趣和全面发展的需要出发,为学生设计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课程体系,让学生在四年的本科学习时间里有多次选择机会,尽可能地实现因材施教、适应个性发展的教育目标。我们可以发现,“从人的全面发展来看,单纯的技能训练与专业培养都把人视为‘工具’性存在而忽略了人之为人的本质存在;只(23)有致力于人格完善的通识教育才符合大学的理想”。

就我国高校的决策机制和组织结构而言,“我国大学的内部组织制度是模仿行政组织,围绕行政权力建立起来的,科层化特征比较突

(24)出”。而就大学的本质和价值目标而言,却是单纯的行政命令所远远不能达到的,因为行政组织有与生俱来的保守性、被动性、指令性等特点,均与现代“大学之道”背道而驰,极易导致“政府仍然集权过多,大学与行政级别挂钩越挂越紧,大学内部的运行机制几乎完(25)全行政化,大学至今缺乏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活力”。由此可见,大学的内部管理体制的合理设置,是孕育现代“大学精神”的重要内因,是大学焕发活力,为社会创造经济、文化价值的内在动力。二、学术史回顾(一)关于近代高等教育制度和理论的研究

关于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制度和理论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教育学和教育史学研究的范畴,目前学界的著作、论文对此多有论述。如复旦大学夏兰的博士学位论文《民国时期现代大学制度演变研究》(2012年)一文,主要研究的是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起源和演变,同时从内在和外在两个层面展开对民国时期大学制度的研究,包括大学的内部办学机制,以及大学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山东大学王言法的博士论文《近代中国高等教育与社会的嬗变》(2011年)一文,论述了近代中国高等教育与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关系,并论证了高等教育对于社会发展的先导作用;华东师范大学荀渊的博士论文《中国高等教育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对1901—1936年间中国高等教育变革的考察》(2002年)一文,主要论述了在近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的中国高等教育,尽管过程和目标都以西方现代高等教育为蓝本,但前提却是以对传统高等教育的改造和继承为基础,因而不能完全说是移植的结果。

关于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史方面的论著,学界也有很多代表性的成果。例如:熊安明1988年主编的《中国高等教育史》,对于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产生及发展,思想的源流及演变,机构的创设及发展,学科的设置及演变,以及自清末至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发展历程,都有着较为全面的介绍和分析,对于研究近代高等教育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郑登云1994年编撰的《中国高等教育史》,也是一部全面介绍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的重要著作,对其他学者的研究提供了很大的帮助;朱先奇等2006年编著的《制度创新与中国高等教育》,以本土高等教育制度的借鉴与创新为视角,阐述了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制度产生的背景与现状,并通过借鉴西方国家的现代高等教育制度,提出了对策与建议;由陈元晖任总主编,1997年出版的十册《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汇总了包括中国近代教育思想家的言论、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大学章程,以及大量的数据统计等原始材料,为其他相关学者的研究提供了较为丰富全面的史料;值得关注的还有朱国仁1996年编著的《西学东渐与中国高等教育近代化》一书,对于近代各个时期教育思想的源流演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各个时期高等教育的目标,教学方式与方法的改革和革新,均做出了专门的论述;此外,霍益萍1999年编著的《中国近代高等教育》,高奇2001年编著的《中国高等教育思想史》,以及金以林2000年编著的《近代中国大学研究1895—1949》等著作都以不同的视角论及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制度及思想,为学者在此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大量史料。

除了以上学者的著述之外,民国时期许多近代著名大学的校史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史料依据,如:《从清华学堂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校史1898—1949》《南开大学校史(1919—1949)》《北洋大学—天津大学校史》《南大百年实录(上卷)·中央大学史料选1902—1949》《中山大学校史(1924—2004)》等众多近代中国著名大学的校史。以及包括《基督教高等教育在中国1880—1950》《燕京大学》《沪江大学》《齐鲁大学》《圣约翰大学》《福建协和大学》等十余所教会大学的校史,均为后世学者研究近代高等教育发展提供了内容详实的历史资料,也为研究中国近代大学提供了直接的史料依据。

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制度及思想等方面的诸多论著,都是与本命题密切相关的重要资料来源,这些著作比较全面和系统地论述了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发展轨迹和变迁过程,为笔者在研究近代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高等教育发展概况、高等教育思想等方面,提供了比较详尽的基础资料。从而对于研究中国近代的高等教育立法,有着很高的参考价值。(二)关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立法的研究

关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立法,目前学界的系统研究还比较少,博士学位论文中鲜有类似题目。硕士学位论文中略有论述,如陕西师范大学任艳红的《民国高等教育立法与现代大学制度的形成》(2006年),分析了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立法在现代大学制度中的作用,对当代大学制度的制定、效果及社会影响进行了宏观分析与评述;西南政法大学胡仁智的《南京国民政府前期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2002年)一文,将南京国民政府前期(1927—1937年间)的教育立法,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放入近代中西方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发展中进行研究。不仅从宏观上考察了南京国民政府教育立法的动因、法规体系、法律原则,而且从微观上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育法律制度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寻求一些对当代高等教育立法可供借鉴的内容;东北师范大学高志刚的《民国前期教育立法研究》(2007年)一文,阐述了民国前期我国教育立法和谐发展、效仿欧美的立法原则,政府主导、多方推动的立法主体,以及中央为主、多级并存的立法权限和科学民主、有序可循的立法程序等基本特色。

此外,学界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高等教育立法也有一些相关研究,如:陈鹏、苏华锋撰写的《略论民国高等教育立法的特点》(《理论导刊》1999年第6期,第46-47页),阐述了民国高等教育立法的概况以及高等教育立法的特点,论述了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立法就法规内容本身而言,体系的完整性、内容的全面性以及法律的稳定性,对于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李罡撰写的《略论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高等教育立法》(《清华大学教育研究》1997年第2期,第93-97页),主要阐述了从1927—1937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制定和颁布的各种有关高等教育法律的基本内容,并力求吸取这一时期高等教育立法的法制经验,为当前高等教育的立法提供借鉴;戴显红、侯强撰写的《民国高校自主办学教育改革立法及其历史启示》(《现代教育科学》2007年第9期,第59-62页),主要从民国高校自主办学教育改革立法的演进、自主办学教育改革立法内容的特点以及自主办学教育改革立法的历史启示等三个方面,总结了民国高校自主办学教育改革立法所提供的一些经验和教训。这些文章都紧扣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立法的特点、历史意义及当代价值,但缺乏系统、完整的阐释,难以对整个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高等教育立法做出一个梳理性的归纳,因此也难以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

关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法令的史料整理,民国时期及当代都有一些比较有价值的成果。如商务印书馆1912年出版的《中华民国教育新法令》、1925年出版的《教育法令选》,以及中华书局1947年出版的《教育法令》等法律法规汇编,全面系统地整理了民国时期自1912年至1949年间大部分教育立法方面的重要史料;再如商务印书馆编订的《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及《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系统地记叙了国民政府自成立以来的教育发展及立法实况,为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立法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史实依据;还有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出版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教育编,也提供了很多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重要的教育立法资料。此外,还有宋恩荣等选编的《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收集了自1912年至1949年间的教育法规条文,不仅着眼于有关教育法规的历史作用,同时也兼顾了其对现实教育改革的借鉴作用,便于人们了解民国时期的教育政策的全貌。三、研究方法及写作视角(一)相关概念

1.大学之道

从中国传统文化层面理解,“道”一直是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比如《礼记·大学》中所谓的“大学之道”,在我国的传统教育制度中实际上涵盖了包括传统教育的基本理念、终极目标等几个层面,更重要的是“大学之道”深刻地与当时的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儒家思想”相契合,最终形成了一整套与社会紧密融合的制度体系。那么当代“大学之道”应当如何定义?同时它的内涵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笔者认为,目前值得探索的“大学之道”可以包括以下四点:一、必须是良好法治环境下的产物,因此“道”必须包含系统的规范以及良性的引导;二、必须与当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甚至对社会核心价值观有修正及导向的作用;三、必须指明当代大学的使命与责任,对大学存在的必要性及社会价值做出一个完美的诠释;四、必须阐明“教育”这一永恒的历史命题的意义,以及“大学精神”的实质与内涵。

基于以上的理解与定位,我们可以把“大学之道”看作:一、大学本身的运作模式以及围绕大学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二、大学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三、“大学精神”的构建。其中,“大学精神”是核心,是“大学之道”的根本所在。

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立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1927年,蒋介石在南京召开会议,决定定都南京。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举行成立典礼。1928年12月29日,张学良宣布“东北易帜”,接受南京国民政府领导。31日,国民政府任命张学良为东北边防军司令长官。至此,南京国民政府成为得到国际承认、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这个政权一直持续到1949年10月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政府开始加强对高等教育内部的调整和宏观控制,除了强调以“三民主义”思想为一切活动的主旨外,更以不断加强立法的形式来加强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总的来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高等教育法律,已经逐渐形成体系,从宪法到各种法律、法规、法令,以至高等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地方性教育法规等各个立法层面,都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对高等教育进行了诠释和约束,使高等教育向法制化管理迈进了一大步。(二)研究方法

总的来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立法,已经逐渐形成体系,从宪法到各种法律、法规、法令,以至高等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地方性教育法规等各个立法层面,都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对高等教育进行了诠释和约束,使我国的高等教育向法制化管理迈进。本书共分为五个章节,先后运用了历史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高等教育立法展开论述。

首先,作者以历史分析方法,阐述了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制度的缘起与初期发展,以及民国初期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初步确立过程中高校的发展状况与亟须解决的制度性问题。近代中国在鸦片战争之后开始反思落后的根源传统的教育体制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新式人才的需求;民国初年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相关法律及教育法令,相继形成了1912—1913年的“壬子癸丑”学制和1922年的“壬戌”学制,从根本上改变了清末教育法规“钦定”或“奏定”的状况,使中国的高等教育体制向近代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其次,作者运用逻辑分析方法,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立法的本体与内涵进行剖析,包括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立法的思想及文化基础、制定主体与效力、法律体系与结构等几个部分。在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直接搬入和逐渐移植西方先进的教育法律体系与制度,成为这一时期中国教育立法的主旋律。同时,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高等教育立法,已经逐渐形成了体系,从宪法到各种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法令,到高等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地方性教育法规等都逐步系统和规范,使高等教育向法制化管理迈进。

再次,作者主要以实证分析方法,论证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校基于高等教育立法的实效,包括国立大学、私立大学、教会大学等各类高校在高等教育法制下的实际发展状况及法律实施情况;同时论证了高等教育立法的历史意义,即通过法律移植和借鉴确立了中国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以及通过制度的构建奠定了中国现代高等教育精神和理念。

最后,作者主要以价值分析方法,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立法的深度解读,以期进一步透析中国大学之道,并为当代中国高等教育制度建设提供理论借鉴。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注重通才教育、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二、建立知识集权、形成教授治校的高校管理模式;三、以育人为本位、兼顾学术与科研工作。(三)创新之处

本书创新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指出了当代高等教育立法的内在需要和现实困境;二、界定了中国“大学之道”的定义,并从制度层面和精神层面对我国“大学之道”的内涵进行分析;三、梳理了近代以来中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历史发展,总结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四、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的方法,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并对法律体系各个组成部分的逻辑关系进行深层次解读;五、从法理、历史、文化三个层面分析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立法的意义,并对当代中国高等教育立法提供了理论借鉴和立法建议;六、总结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的立法经验,通过价值分析的方法,将近代中国的大学发展理念与精神归纳为三个方面,并对当代中国高等教育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1) 周菲:《论中国古代教育思维方式》,《社会科学辑刊》1993年第5期,总第88期,第111-112页。(2) 沈骊天:《中国古代教育制度的历史反思》,《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第173页。(3) 汤雯:《解读大学精神——组织文化的视角》,《改革与开放》2009年第10期,第201页。(4) 齐志凯:《大学精神的培养和现实意义》,《前沿》2010年第12期,第167页。(5) 宋文生:《浅谈大学精神的演变与重构》,《改革与开放》2011年12期,第113页。(6) 余凯:《大众高等教育时代大学的理想》,《高等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7页。(7) 郑璐:《建国初期高校院系调整的评价与反思》,《教育评论》2011年第6期,第145页。(8) 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海南出版社,1998年,第376页。(9) 毛亚庆:《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创新乏力分析》,《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总第148期,第14页。(10) 张应强、程瑛:《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30年的回顾与展望》,《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8年第6期,第33页。(11) 郭齐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书》,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69页。(12) 王宝玺:《改革开放三十年高等教育制度变迁分析》,《黑龙江高教研究》2008年第12期,总第176期,第6页。(1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典(注释法典18)》,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01页。(14) 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gov.cn/jrzg/2010-07/29/content_1667143.htm.(15) 王昆:《高等教育立法与高等教育改革》,《辽宁高等教育研究》1994年第4期,第52页。(16) 同上。(17) 刘淑华:《试论我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完善》,《教育与职业》2010年第9期,第172页。(18) 同上。(19) 史万兵:《我国高校法人地位及其内部治理结构研究》,《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8期,第45页。(20) 王宝玺:《改革开放三十年高等教育制度变迁分析》,《黑龙江高教研究》2008年第12期,总第176期,第6页。(21) 毛亚庆:《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创新乏力分析》,《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总第148期,第18页。(22) 刘涛:《论大学精神失落的理论根源》,《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第179页。(23) 刘涛:《论大学精神失落的理论根源》,《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第179页。(24) 马廷奇:《大学管理的科层化及其实践困境》,《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1期,第33页。(25) 王冀生:《文化个性与争创一流》,《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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