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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7 18: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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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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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股东的知情权?

如何维护股东的知情权?试读:

【解决路径】

①协商。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依照双方最初订立的合同中关于知情权方面的规定来进行协商,从而化解纠纷,既可节省双方时间,也可保全公司和股东间的关系。

②诉讼。当事人对股东的知情权产生争议并且协商无果的,可以上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相关公司文件来进行判定,并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判定,最终确定当事人的知情权是否受到了侵害。

1.股东未向公司主张知情权的,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解答】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上述有关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知情权是股东充分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也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监督公司管理人员的重要途径。《公司法》第34条对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知情权行使的方式与限制等作了规定。股东的知情权之诉本质上是侵权之诉,股东只有在其知情权受侵害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诉讼。股东不得在向公司主张知情权之前,直接以诉讼的方式实现知情权。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少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佳诚时空品牌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佳诚时空中心)

原告潘少华诉称:2006年12月,潘少华与佳诚时空中心法定代表人杨荣坚共同出资成为佳诚时空中心的两个股东,潘少华持有30%的股份,杨荣坚持有70%的股份。但自出资后,佳诚时空中心始终未向潘少华提供过任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致使潘少华无法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潘少华多次请求查阅,于2009年3月5日向佳诚时空中心邮寄一封《请求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函》,均被拒绝,故起诉请求判令佳诚时空中心向潘少华提供2007年1月至2009年8月的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佳诚时空中心辩称:潘少华在2006年年底就离开了公司,把公司一些工作人员和业务都带走了,并且始终联系不上潘少华,潘少华没有向佳诚时空中心提出过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

经法院查证,潘少华提出的曾于2009年3月5日向佳诚时空中心邮寄《请求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函》,在物流快运单上并没有邮件内容的记载,亦无收件人的签字,故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潘少华曾向佳诚时空中心提出过查阅会计账簿的要求,对该证据法院不予认可。法院认为,潘少华作为佳诚时空中心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向佳诚时空中心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在公司拒绝其查阅后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故法院判决驳回潘少华的诉讼请求。

原告潘少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佳诚时空中心在一审庭审中已经作出同意向潘少华提供公司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意思表示,所以,潘少华曾向佳诚时空中心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要求这一事实已经由佳诚时空中心以事实行为加以认可。一审裁定认定的“不能证明潘少华曾向佳诚时空中心提出过查阅会计账簿的要求”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佳诚时空中心诉讼中同意其股东潘少华行使知情权,但公司的同意行为并不构成《公司法》第34条有关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要件,故潘少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潘少华是否享有诉权。需要解决的问题有:

1原告股东在何种情况下有权提起知情权之诉?

知情权是股东权,股东权只能向公司主张。知情权之诉本质上是侵权之诉,原告股东起诉的前提是其知情权受到侵害。因此,只有当公司拒绝股东的知情权请求,或者对股东的知情权请求故意拖延、置之不理,侵害了股东知情权的情况下,股东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情权侵权之诉。如果原告股东在起诉前没有向公司主张知情权并遭拒绝,不存在知情权损害的事实,则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二审中,潘少华认为被告公司在一审庭审期间同意其行使知情权,所以请求法院支持其主张。但同意的行为非侵权行为,不构成其起诉的理由,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2原告股东如何主张知情权?

知情权的客体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这些信息通常体现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相关文件中。依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请求查阅、复印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的,只需提出口头要求;但是请求查阅、复印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在诉讼中,原告主张知情权,有义务举证证明知情权受损害的事实。因此,原告应证明存在向公司主张知情权的事实以及公司拒绝的事实。本案中,潘少华在一审中举证曾于2009年3月5日向佳诚时空中心邮寄《请求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函》,但是法院认为在物流快运单上并没有邮件内容的记载,亦无收件人的签字,故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潘少华曾向佳诚时空中心提出过查阅会计账簿的要求,对该证据法院不予认可。而潘少华又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明曾存在主张知情权的事实。所以一审法院认为潘少华首先应当向公司提出主张,只有在公司拒绝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诉讼。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关联法条】

《公司法》第34条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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