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8 07:18:17

点击下载

作者:杨应杰、张旭、张俊霞(主编)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税法

税法试读:

前言

为了适应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改革与调整的需要,在充分借鉴和吸收相关教学单位和广大读者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税法》一书,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本教材具有以下特点:

1.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新颖性。本书根据最新修订的《资源税法》《消费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税收法律法规,对教材内容进行组织编写。教材内容涵盖了17个税(费)种及税收征管方面的法规,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完整性。

2.税收法律、法规与规章应用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本书将企业所涉及的有关税种通过税收法规概述、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与缴纳等环节,把税收实体法律、法规和规章近几年的调整精神准确表达出来,特别强调了在具体岗位上如何将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起来,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3.编写体例的新颖性和实用性。本书在体例设计上,本着“必需够用、精讲多练”的原则,兼顾不同企业和不同税种,突出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核心内容,通过大量的案例处理将理论知识消化运用在实践之中。在编写体例上,教材编写分项目组织教学内容,每个项目下设计相应的工作任务进行编写,融教、学、做一体化。每一项目分“知识目标”“技能目标”“学习思路图”“引导案例”“案例分析”“项目小结”“知识训练”等内容组织安排教材内容,大大增强了教材的新颖性、可读性与实用性。

4.学习方法的引导性和学习结果的检测性。本书各项目学习目标明确,重点、难点突出,知识归纳和总结精炼,配备了与教材内容高度吻合的《税法技能实训》,以使学生能够及时进行各种类型的应用和练习,使其在学中练、在练中学,这样不仅能有效地评估和检测教学效果和学习状况,而且还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和效果。

5.与会计职称考试内容紧密融合。把初级会计实务职称考试内容《经济法基础》及会计职业资格考证内容融合于教材,不仅教材中有相关题例,而且运用二维码技术把《经济法基础》及会计职业资格考证题隐于书中,迎合了学生用手机上网的心理,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以服务学生为宗旨,紧密围绕高职高专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做到难度适中,深入浅出,适应专业教学的要求。以就业为导向,以应用为主旨构建课程内容体系,做到基础知识描述充分,理论阐述精简够用,应用技能详尽具体,使教材内容符合高职高专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要求。

本教材由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杨应杰、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张旭、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张俊霞担任主编,焦作大学苗娟、河南农业职业学院易颖俐、杨久慧、王竞担任副主编,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尚慧、冷雪蕊、闫妍、李真参与编写。项目一由闫妍和李真执笔;项目二由杨应杰执笔;项目三由尚慧和冷雪蕊执笔;项目四、项目八由苗娟执笔;项目五由张俊霞执笔;项目六由张旭执笔;项目七由杨久慧执笔;项目九由王竞执笔;项目十由易颖俐执笔。本教材由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姚爱科审稿。最后,由主编对全书作了修改和完善。

由于水平有限,书中难免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编者2016年5月项目一税法概论知识目标

•知晓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

•知晓税收的特征与职能。

•熟悉税收法律关系。

•熟悉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掌握税法的构成要素。技能目标

•会对我国主要税种的构成要素分析。

•懂我国主要税种的法律关系。

•能对我国现行税种进行准确归类。学习思路图

学习思路图见图1-1。图1-1 学习思路图

西方有一句家喻户晓的名言:“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逃避不掉的,一是死亡,二是纳税”。在现代税收国家,税和老百姓总是形影相随的。我们每个人既离不开税,也逃避不了税,是因为我们享受的一切公共物品都来自税,没有税,我们就很难看到警察和公路,也很难得到秩序与安全。之所以逃避不了税,是因为我们取得的大部分所得、拥有的大部分财产都需要纳税,一个人只要吃饭穿衣就逃避不了纳税。所以税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比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离不开税收,就普通老百姓而言,我们的吃(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穿(增值税、消费税)、住(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用(增值税、营业税)、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都有税收的影子。可以说税收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也逐渐成为我们一生所不可避免的“两件事”之一。引导案例

孙莹2015年6月毕业,所学专业是护理,响应国家号召与几位同学一起创业,忙着准备开办一家养老院。试问,孙莹开办养老院要不要向国家交税?是否要办理税务登记?

要回答引导案例中问题,就需要了解税法的相关知识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税务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当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整个税收征管过程的起点,纳税人一经办理税务登记,就被纳入了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纳税人就能得到税务机关的管理服务,享受税收优惠。因此,了解税法知识,熟悉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对纳税人来说是十分必要的。任务一 认知税法

任务描述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较,税收具有强制性、非直接偿还性和规范性三个基本特征。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征纳双方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即享有各自的权利,也须承担各自的义务,它们共同构成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征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直接体现为征税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须承担纳税义务,但也仍然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税法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税法起到两个方面作用:规范作用与经济作用。

任务导入

某企业随着职工收入的逐年增加,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越来越多,职工对此颇有怨言。单位领导指示财务处想法让职工少缴点税。2016年初该企业所在地地税进行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时,查出了这个企业2015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24万元,已向企业下达了一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少扣的38.24万元个人所得税处以一倍的罚款。

为职工做了好事却要受到处罚,企业领导对此很不理解,认为税务部门应当按月直接向每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应该让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本企业财务处的工作负担,关键是企业职工也不会对此有意见。那么企业有义务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知识引入一、认知税收

1.税收的概念

税收亦称赋税、捐税或税。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在中国古代,既有“税”字,也有“收”字,但却未有“税收”一词。“税”字由“禾”字和“兑”字组成。“禾”指谷物,泛指农产品;“兑”字有送达的意思。因此,“税”字的本义就是指社会成员向国家缴纳一部分农产品,或者说国家向社会成员取得一部分农产品。“收”字的意思为获取自己有权取得的东西,或者是获得经济利益。“税收”一词的最初含义是税的收入。其中,“税”指社会产品中归国家支配的那一部分,“收”是收入的意思。所谓“税收”,就是国家向社会成员取得社会产品所形成的收入。随着实践的发展,“税收”一词的含义有了新的变化,主要表示税的课征或征收,与“课税”、“征税”或“收税”具有相同的含义。其中,“税”字仍指一部分社会产品,“收”字则表示国家对这部分社会产品的课征或征收。“税收”就是国家向社会成员取得一部分社会产品。

关于税收的概念,古今中外的学者给出了许多不同的表述,这些不同的表述除了对税收理解的角度不同以外,主要是由于税收本身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因此,不同时期的学者对税收的认识和理解自然就有差异。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些共性的认识,概括如下。(1)国家征税是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任何国家,履行公共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构成国家存在的客观基础。对外有国防和外交等,对内要维护社会秩序,进行经济建设,提供交通、通讯、文化、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服务。国家在履行社会公共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过程中,必然要有相应的财力、物力消耗。因此,国家征税是保证这种财力、物力需要的基本来源。

但是国家本身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也不直接从事物质生产活动,那么国家实现其职能所需要的一部分社会产品从何而来?只有凭借其拥有的政治权力,向社会成员手中强制地、无偿地征收一部分社会产品,以满足其履行职能各方面支出的公共需要。(2)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征税。社会产品分配总要以一定的权力为依托,或依托政治权力或者行政管理权力,或依托生产资料占有权或者所有权,或两者兼而有之。由于国家一般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从事物质产品生产,因此,国家课税必须以政治权力为依据。(3)税收征收必须有法可依。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强制性地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调整相比较,法律调整具有强制性、公正性和普遍适用性的特点。由于政府征税涉及社会各阶级、阶层、集团的经济利益,税收负担轻重关系着社会经济发展乃至社会安定,因而决定了税收的征收与调节必须借助于法律形式进行。各国政府都通过立法和执法程序使税收制度和征管制度法律化,以便把整个税收活动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4)税收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税收课征的对象是社会产品,但不是全部社会产品,而只是社会产品扣除补偿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价值部分以后的余额,即社会新创造的国民收入。税收课征的对象无论是当年生产的国民收入,如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等的课征;还是过去年度累积下来的国民收入,如各种财产税、遗产税等的课征,都属于税收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5)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公共商品必须由国家通过财政支出的形式来提供,因此,税收首先体现为国家为提供公共商品而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从古至今,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多种多样,但使用时间最长、使用范围最广、积累财政资金最为有效的当属税收。税收是当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筹集财政资金,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多年来,我国的税收收入一直占财政收入总额的90%以上。税收在各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调控手段作用。

综上所述,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的产生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本质联系的一个分配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1)税收产生的条件

①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本质联系的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从税收和国家的关系看,税收的产生同国家的产生具有本质的联系。首先,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必须建立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专政机构和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为了满足这种需要,就需要征集一定量的社会财富。其次,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任何私人对社会产品的分配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权力。只有产生了国家和公共权力,才使税收的产生成为可能。

②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是私有制的存在。在私有制中,社会产品的分配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依据,即以财产权力进行分配。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的分配。也就是说,当社会存在着私有制,国家动用政治权力将一部分属于私人所有的社会产品转变为国家所有的时候,税收这种分配形式就产生了。因此,国家征税实际上是对私有财产的占有。

综上所述,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税收的产生,取决于相互制约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建立,二是私有制的出现。税收是国家公共权力与私有制存在的必然产物。(2)我国税收发展的历史过程

①夏、商、周时候的“贡、助、彻”。夏、商、周时代的贡、助、彻,是我国税收的雏形阶段。早在夏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助法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所谓彻法,就是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量交纳给王室,即“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

②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春秋之前,没有土地私有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增加收入,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即“履亩十取一也”。“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除上述农业赋税外,早在商代,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的赋税。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并讥而不征。”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这是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

3.税收的特征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较,税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强制性、非直接偿还性和规范性。(1)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税收以法律形式规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税收强制性的力量源于国家政治权力。因为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必须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在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不掌握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国家必须运用政治权力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的分配。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征税的强制性,在现代社会具体表现为法律的约束性,即表现为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达到其目的。各国宪法均规定公民在纳税方面的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各国的税法,在规定了各种税的纳税人、税率等征税要素之外,还明确规定了有关的罚则。纳税义务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2)非直接偿还性 所谓非直接偿还性,是指税收虽然最终用之于民,但政府征税与具体纳税单位和个人受益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等的交换关系。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①税收是有偿的,而不是无偿的;②税收是整体有偿,而不是个别有偿;③税收有偿是非直接意义上的,不存在一一对应的直接偿还关系。在大多数教材中,税收的非直接偿还性仍习惯于被称为“无偿性”,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两个角度来分析,税收不是无偿的,只不过是非直接偿还,税收依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形式,它来源于企业、家庭及个人,亦用于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必需的公共商品的提供,因此,税收是有偿的。但是,税收的这种有偿性是就整体而言的,而不是指个别有偿性。所以,税收的有偿性是非直接意义上的,政府征税与纳税人受益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直接偿还关系。尽管税收最终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但国家征税时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税款征收入库之后也不再返还给纳税人本人。(3)规范性(固定性) 税收的规范性,在大多数教科书中被称为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课征的依据是税法,国家在征税之前,就通过法律形式,把应开征的税种、征税范围、纳税人、征收比例及违法处罚标准等规定下来,由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税收的规范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税收活动的进行不是随意的,而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二是税收征纳及其他一切税收关系的处理原则和标准都应该被预先规定。

税收的规范性与税收的非直接偿还性和强制性之间有着内在联系。税收的征收非直接偿还性,必须依靠国家政治权力,实行强制征收。但是要保证这种分配活动的有效和有序,维护国家和纳税人双方正当的利益,就有必要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通过法律形式预先确定各项征收数额和征税方法,这样既有利于纳税人合理安排生产与投资、储蓄与消费,又有利于国家合理安排各项支出,更好地实现其承担的各项政治经济职责。

上述税收的三个形式特征,是一切税收的共性,它们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基本标志。

4.税收的职能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客观存在的固有职责和功能。它是由税收本质决定的。税收具有财政收入职能、经济调节职能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职能。(1)财政收入职能 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亦称筹集资金或组织收入的职能。它是国家对税收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税收最重要的职能目标。因为国家它不直接占有物质资料进行生产活动,它只是消费而不能创造物质财富,政府提供的绝大部分公共商品和劳务,国家机器运作所需的绝大部分财政资金,通常都来源于税收。所以,税收为政府活动筹集和提供资金,一直具有下列特点。

①适用范围的广泛性。由于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向纳税人进行的强制征收,因此从纳税人看,包括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企业、单位和个人,没有所有制、行业、地区、部门的限制。从征税对象看,征收范围也十分广泛,既包括流转额、所得额,也包括财产额,还包括对某些特定目的和行为的征税。

②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性。税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成立的时间和纳税期限,从而保证了税收收入及时、均衡地入库。如流转税以纳税人实现销售收入为纳税义务成立时间,纳税人只要实现销售收入,不论盈亏与否都要依法纳税。又如纳税结算期和缴款期限的规定,对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给予了严格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国家及时取得财政收入,保证预算资金的正常安排。

③征收数额上的稳定性。由于税法明确规定了各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并且由于征税的固定性,使税收在征收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可以保证稳定地取得国家财政收入。(2)经济调节职能 从历史角度看,税收的经济调节职能是派生职能。政府在运用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筹集资金的过程中,不同的征税选择形成不同的税收政策,必然会改变国民收入在政府与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及在社会的各阶级、阶层、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分配状况,改变资源在不同行业、地区、企业之间的配置状况,从而引导和调节纳税主体的经济行为。在现代社会,税收的经济调节职能不论是在理论、实践方面,还是在广度、深度上都得到了巨大发展。目前,税收制度已经成为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

一般说来,现代税收主要有以下三大经济调节职能。

①促进资源有效配置。资源配置是指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经济资源的分配与使用。在市场经济中,一方面,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运行失调或存在某种缺陷时,政府课税能矫正失调或弥补缺陷,有利于改善资源配置状况,产生增进社会福利的正效应。

②调节收入分配。从经济角度看,一国谋求经济发展,不仅指经济产出总量的增长,还包括经济、社会结构变化、分配状况改善等较为复杂的内容。如果一国GNP(即国民生产总值)获得了较大增长,但收入分配状况恶化了,就会出现有增长无发展的情况。因此,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既是税收的一个重要经济职能,又是各国经济社会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③保持经济稳定增长。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调节社会的供给和需求的。然而,价格调节往往具有盲目性、滞后性和自发性。而且,市场的自发力并不能经常保证总供求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水平上实现均衡,因而通货膨胀、失业、贸易失衡、增长波动等顽症会周期性地困扰社会发展。税收作为政府直接掌握的经济工具,在平抑经济波动、体现政府政策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税收对宏观经济稳定的调节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税收自动稳定机制。所谓税收的自动稳定机制,也称“内在稳定器”,是指政府税收规模随经济景气状况而自动进行增减调整,从而“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一种税收宏观调节机制。这种机制主要是通过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表现出来的。二是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所谓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经济景气状况,有选择地交替采取减税和增税措施,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调控政策。(3)监督社会经济活动职能 税收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能是指税收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对社会产品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进行制约和控制。

税收政策体现着国家的意志,税收制度是纳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绳,它约束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使之符合国家的政治要求。因此,税收成为国家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强有力工具。税收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广泛性与深入性,是随商品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程度而发展的。一般地说,商品经济越发达,经济生活越复杂,国家干预或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必要性就越强烈,税收监督也就越广泛而深入。

监督职能是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来实现的,通过税收监督,一方面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以保证国家履行其职能的物质需要;另一方面,对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制止、纠正经济运行中的违法现象,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保证税收分配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是基本的,是经济调节的职能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两项职能的基础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调节与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二、税法的概念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等。狭义的税法指的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本书所指税法是指广义税法。

税法调整对象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其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因税收管理权限而划分的税收征管权责关系;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实施税收活动的程序规范产生的各种程序关系。

2.税法与税收关系

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与区别。(1)二者的区别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于解决分配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则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2)二者的联系 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制度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三、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概述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收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1)征税主体 征税主体是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国家税收征管职权和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即税务主管机关,具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纳税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房产税征纳关系中的房屋、所得税征纳关系中的所得等。【例1-1】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指的是( )。

A.纳税义务

B.征税对象

C.纳税义务人

D.税收法律事实【解析】参考答案:B。(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征纳双方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即享有各自的权利,也须承担各自的义务,它们共同构成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1.征税主体的职权

征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直接体现为征税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征税主体作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享有税务行政管理权。征税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包括参与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关于税收征管的部门规章等。(2)税务管理权 税收管理权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3)税款征收权 税款征收权是征税主体享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职权。税款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4)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5)税务行政处罚权 税务行政处罚权是对税收违法行为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行政制裁的职权,如罚款等。(6)其他职权 如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对纳税人的减、免、退、延期缴纳的申请予以审批的权利;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利;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利;上诉权等。【例1-2】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有( )。

A.税务管理权

B.税款征收权

C.税务检查权

D.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知情权【解析】参考答案:AB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和税务检查权是税务机关的职权,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知情权是纳税主体的权利。

2.征税主体的义务

征税机关和征税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也要履行相应的职责。(1)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2)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为检举违反税法行为者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4)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5)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6)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法人代表、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例1-3】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 )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关系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D.近姻亲关系【解析】参考答案:ABCD。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亲关系;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7)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例1-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机关权利的是( )。

A.税务管理

B.税务检查

C.税款征收

D.宣传税法【解析】参考答案:D。选项D属于税务机关的义务。

3.纳税主体的权利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须承担纳税义务,但也仍然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纳税主体享有以下的权利。(1)知情权。(2)要求保密权。(3)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4)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5)申请延期申报权。(6)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7)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8)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9)委托税务代理权。(10)陈述权、申辩权。(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12)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13)税收法律救济权。(14)税收监督权。【例1-5】《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包括( )。

A.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待

B.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财务情况保守秘密

C.依法申请退回多缴的税款

D.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为不当,纳税人有权拒绝履行义务【解析】参考答案:ABC。选项D不对,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具有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4.纳税主体的义务

纳税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5)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6)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8)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等。(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等。【例1-6】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义务的是( )。

A.纳税宣传

B.定期办理纳税申报

C.保密义务

D.进行回避义务【解析】参考答案:B。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确定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界定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四、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税制的基本要素。(一)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无论征收什么税,其税负总要由有关的纳税人来承担。每一种税都有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通过规定纳税义务人落实税收任务和法律责任。

在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几个概念。(1)代扣代缴义务人 是指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纳税人一般是应纳税款的缴纳者,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纳税人并不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而是按税法规定由代扣代缴人代为缴纳。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目的在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防止税款的流失,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取得,并简化征税手续,方便纳税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2)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如受托加工单位。(3)代征代缴义务人 代征代缴义务人是指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我国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征代缴。(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或课税客体,是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税收制度的首要因素,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与纳税人、税率等共同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它决定纳税人与税率,不同征税对象又构成不同税种。【例1-7】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是( )。

A.纳税义务人

B.征税对象

C.税目

D.纳税环节【解析】参考答案为B。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减免税等,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最基本的三个要素,它们解决的是对谁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的问题。征税对象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四)税目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了具体的征税范围,体现了征税的广度。在税法中,为了具体计算税额,还必须对征税对象作出具体规定,同一课税对象的这种具体化就是税目。确定税目的作用在于:一是可以明确征税对象的征免界限,凡列入税目的征税,反之则不征税;二是便于依据不同项目设计使用差别税率,体现国家政策。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15个税目。(五)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体现着国家的政策要求,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关系到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因此,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必须科学合理设计和正确选用。我国目前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其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比例税率可以分为统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两类。统一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只设一个比例税率,所有的纳税人都按同一税率纳税。差别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比例税率。

在现行的税制中,差别比例税率有四种类型。(1)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即对不同产品规定不同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税率。如消费税就是采用产品差别比例税率。(2)行业差别比例税率 即按照应税产品或经营项目所归属的行业设计税率,盈利水平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比例税率,如营改增中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等就是按照不同行业分别设计比例税率。(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即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税率,如城建税(7%、5%、1%)。(4)幅度差别比例税率 即中央只规定一个幅度税率,各地可在此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一个比例作为本地适用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的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具体内容如下。(1)全额累进税率 即把不同纳税人的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不同等级,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则按其所属等级,适用一个税率。全额累进税率因其违反公平原则,一般已不采用。(2)全率累进税率 它与全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同。全额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全率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如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3)超额累进税率 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级的税率计税。(4)超率累进税率 它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例1-8】目前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是( )。

A.个人所得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土地增值税

D.契税【解析】参考答案为C。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目前,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只有土地增值税。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单位税额或固定税额,是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车船税等。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以下几种。(1)地区差别税额 即为了照顾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生产水平和盈利水平的差别,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的不同税额。(2)幅度税额 即中央只规定一个税额幅度,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中央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一个执行数额。(3)分类分级税额 把课税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和等级,对各类各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额,等级高的税额高,等级低的税额低,具有累进税的性质。【例1-9】我国税法是由一系列要素构成的,其中最基本的要素是指( )。

A.纳税义务人、税率、违章处理

B.纳税义务人、税目、减免税

C.纳税义务人、税率、征税对象

D.纳税义务人、税率、纳税期限【解析】参考答案:C。税法最基本的要素是纳税义务人、税率、征税对象。(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例如,资源税分布在生产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等。狭义的纳税环节是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具体指每一种税的纳税环节。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保证财政收入的作用,以及便于征收管理,国家对不同的商品课税往往确定不同的纳税环节。(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税法对各税种都明确规定有缴纳税款的期限,这是税收固定性的客观要求。不同性质的税种以及不同情况的纳税人,其纳税期限也不相同。纳税期限形式和长短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①税种的性质。不同性质的税种,其纳税期限也不同。如所得课税,据以征税的是企业利润和个人的工资、奖金等各项所得。企业利润通过年终决算才能确定,个人所得一般是按月或按次计算。因此,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按月或按次征收。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应纳税额的大小。同一种税,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大,应纳税额多的,纳税期限短;反之,则纳税期限长。

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包括以下三种。(1)按期纳税 即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时间作为纳税期限。例如,我国的增值税、消费税规定是1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按次纳税 即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例如,我国对个人的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都规定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次缴纳。(3)按年纳税 即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以一个年度为纳税期限。例如,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由于不同税种的纳税环节不同,各个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也不尽一致,因此,税法本着方便征纳、有利于对税款源泉控管的原则,通常要在各税种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九)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免除规定,如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等。税收减免,或称减免税,其中,减税是指对某一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应纳税额少征收一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某一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应纳税额全部予以免征。

减税免税之所以成为一个税制构成要素,是因为国家需要用减税免税这种特殊调节手段来体现国家政策,照顾一部分困难的或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实施减税免税是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更好地贯彻税收政策。

减免税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直接减免

直接减免,即税法直接规定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减免,如困难性减免、照顾性减免、补贴性减免、鼓励性减免等各种减免税规定。

2.规定起征点

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开始征税的临界点,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予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如我国增值税就规定有起征点。

3.规定免征额

免征额或称免税额,是指征税对象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扣除的部分。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的3500元扣除,即为免征额的规定。(十)罚则

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所作的处罚。它是维护国家税法严肃性的必要措施,也是税收强制性的一种具体体现。按照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通知银行扣款、吊销税务登记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十一)附则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如该法的解释权等。

任务实施

对本任务导入的任务进行解析。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纳税人一般是应纳税款的缴纳者,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纳税人并不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而是按税法规定由代扣代缴人代为缴纳。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目的在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防止税款的流失,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取得,并简化征税手续,方便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本节导入任务中该企业有义务为本单位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任务二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任务描述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划分为宪法性税收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等,我国税法以从实际出发、既能体现公平又能兼顾效率、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连续性相结合为立法原则;税法的实施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任务导入

小王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到A企业应聘报税员,A企业给他们的应聘题目:一般企业通常情况下缴纳哪些税?并说明理由。请阐述你的观点,并给予解释。

知识引入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

税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体制下,由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规范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统一整体。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法律效力的不同对税法进行分类是税法体系最基本的构成方式。因此,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按照这一标准,可以划分为宪法性税收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等。

现行税收实体法一共有17个。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简称《车船税法》)是以国家以法律形式发布实施的;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根据“一税一法”原则,按照各个税种相应制定的税种法是构成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体部分的税收实体法。中国现行税法体系按征收管理机关的不同分为如下几类。(一)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

由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按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五类。

1.流转税类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所得税类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资源税类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财产和行为税类

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特定目的税类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增值税等,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作用。(二)由海关征收的税

由海关征收的关税类:包括关税(同时代征进口增值税与消费税)、船舶吨税。(三)由财政机关征收的税

由财政机关征收的税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例1-10】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机关包括( )。

A.税务机关

B.工商管理机关

C.海关

D.财政机关【解析】参考答案:ACD。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二、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一)我国税法的制定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全国人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我国税收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其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由于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国家最重要的税法基本原则,因而税收法律应该成为税法最主要的渊源。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包括专门的税收法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涉及税收活动的有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的“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等。

小贴士

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以国家法律形式发布实施的税种有:税收实体法有3个,即《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简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程序法有1个,即《税收征收管理法》。【例1-11】在现行税法体系中,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是( )。

A.增值税法

B.企业所得税法

C.税收征收管理法

D.个人所得税法【解析】参考答案为BD。《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程序法。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国务院制定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暂行条例。授权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急需法律保障的当务之急。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如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属于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职能部门(部、委员会、直属局)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目前,我国的税收规章的制定主体主要是国务院的各个职能部门,如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为税收法律、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其制定规章的范围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税收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地方性规章也叫政府规章,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和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内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制定税收规章,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例1-12】有权制定税收法律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C.国务院

D.税务总局【解析】参考答案为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确定了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二)税法实施

税法的实施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两方面。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税收法律,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另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严格遵守税收法律。税法的实施原则如下。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不同层次税法之间在立法、执法、司法中的越权或空位也就更容易出现,因此,界定不同层次税法的效力关系十分必要。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由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组成。这些法规按照其效力从高到低组成了一个金字塔形的法律体系。税法作为与经济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部门,大量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规定都是由低级的法规制定。不同层级的税法规范之间可能存在相互矛盾,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明确了这种法律冲突时适用法律的原则,即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无效。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指两部法律对同一事项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该原则的功能主要在于处理税法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避免效力上的冲突。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重新作出特别规定,但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以通过形式予以规定。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但这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仍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级别较高的税法。

3.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