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9 15: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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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龙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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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试读:

前言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是针对境外实施但是对境内市场产生实质性限制竞争效果的反竞争行为,依据国内反垄断法受理或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判决或处罚的制度。反垄断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时期,是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防止市场主体通过联合、共谋或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而实施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通过法治手段拯救逐步失去活力的资本主义制度,顺应经济发展需要而进行的立法。反垄断法产生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一直以规制国内市场的反竞争行为为己任,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带来了经济一体化和竞争全球化,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企业跨越国界的经营行为给主权国家的市场监管带来很大的困扰。企业从事的跨越国界的反竞争行为,对传统国际法中以属地管辖为主的管辖权原则构成重大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司法判决最早提出了标志着反垄断法管辖权发生重大变化的“效果原则”。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就是根据效果原则,将国内反垄断法适用于国外发生的反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

国际法中每一项原则的产生都经历了众多国家长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伴随着各种争议和冲突而不断发展。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同样如此,其一开始运用就招致以英联邦国家为首的抵制和抗议,并导致美欧两大司法辖区之间围绕个案进行的激烈对抗。由于反垄断法属于典型的公法系列,体现了一国竞争政策的方向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无法通过传统的司法协助和争端解决方式解决。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欧发达国家通过反垄断当局之间的双边执法合作来解决利益冲突,通过开展区域竞争政策合作替代成员国的单边反垄断法实施,并通过多边谈判探讨建立统一的国际竞争规则的可能性。可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普遍性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认可,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获得越来越广泛的共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也成为各国维护本国市场竞争秩序,捍卫本国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我们应当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产生的法律冲突,尊重各国依法维护本国市场竞争秩序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主权行为,并通过双边、区域和多边合作等多种途径寻求解决冲突的办法。

我国《反垄断法》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其域外适用制度。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处理了一系列有关跨国公司从事反竞争行为的案件,司法机关也受理审判了涉及境外企业涉嫌垄断的诉讼案件。但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尚短,相关配套制度仍处于建设过程中,我国社会缺乏反垄断的文化传统,企业和消费者运用反垄断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思想意识仍然薄弱,反垄断执法机关和法院也缺乏实施反垄断法律的经验和能力。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方面,我国需要加大和国外执法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发达国家在涉及管辖权、反竞争效果评估和进行经济分析等方面的经验,加强对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和市场转型国家,任何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不可能完全适用于中国,我国需要在研究和总结其他国家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主张,需要在国际上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新型理论和实践经验。

本书是作者积累多年反垄断法律研究和国际法研究成果的结晶,作者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经济分析、法理分析和比较研究等多种方法,从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的交叉角度,深入剖析了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产生、发展及其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所面临的问题,分析反垄断法域外管辖的法理基础以及主要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国际社会通过双边、区域和多边途径解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的可能性及其缺陷,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构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初步构想。本书中的很多观点和理论归纳都是作者首次提出的,不代表任何官方、组织机构或他人的主张。由于作者水平有限,其中的观点难免会有不恰当之处,欢迎学界同行和实务工作者批评、指正。第一章导论一、问题的提出

公元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1]《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改革开放近三十年后正式出台。反垄断法,这一被西方发达国家誉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经济宪法”和“经济法核心”的市场经济法律在中国诞生,表明中国政府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反垄断法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意志和决心。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受理和审查了一系列涉及违反《反垄断法》的案件,处罚了一批包括国内企业和跨国公司在内的经营者从事的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公布了二十余起涉及跨国公司参与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及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案例,在国际上引起广泛关注。反垄断法作为一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内经济法律,其本质是为了维持一国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作为一部国内经济立法,将其适用于跨国公司在境外从事的竞争行为,要求其符合国内市场竞争法律规范,这本身就蕴含着关于国内法的管辖权和域外适用效力等传统国际法所无法解决的诸多问题。

时光推至20世纪90年代,当美国两家航空公司——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决定实施并购时,欧盟委员会发起了对该起并购案件的调查,并警告称没有欧盟委员会的同意,两家美国航空公司不得进行并购。该警告引起轩然大波,美国反垄断当局发表强硬声明,指责欧盟委员会利用反垄断审查对欧盟境内的航空公司——空中客车实施保护。该起企业并购案还引发了政治争端,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以及法国总统克拉克都介入了这桩商业案件,克林顿总统甚至宣称要诉诸世[2]界贸易组织(WTO)发动报复关税。最后,欧盟委员会虽然同意了该并购案,但是波音公司也作出重要让步,承诺履行十年内保留麦道的独立法人地位、废除独家供货协议、允许竞争者订立非专有性的许[3]可协议,以及十年内定期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年度经营报告等义务。在稍后一个时期,同样是两家美国公司——通用电气公司和霍尼韦尔公司之间的并购交易,欧盟委员会依据其反垄断审查结果准备发布禁令,美国司法部强烈反对欧盟委员会的决定,指责其决定缺乏依据。[4]但欧盟委员会并不让步,最终,两家美国公司被迫放弃并购。[5]

时光继续倒推到20世纪中期,在“美国诉美国铝公司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汉德法官指出,如果外国企业在美国境外订立的协议“意图影响美国的出口,且事实上影响了对美国的出口”,得适用美国反垄断法。该案中汉德法官第一次提出了关于美国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效果原则:即便某种行为发生在国外,如果这种行为对国内市场产生实质性限制竞争的效果,可以适用国内相关法律。效果原则的提出遭到坚持传统属地主义管辖原则的英联邦国家的极力反对,并一度引发了对抗立法。在1947年,当美国政府试图从一个设在加拿大的美国公司的子公司手中获取和实施与反垄断法有关的文件时,加拿大的多伦多省与魁北克省通过颁布阻却法令,禁止向外国反垄断机关提供违反公共利益的文件和证据;1980年,英国颁布《贸易利益保护法》,授予在外国反垄断诉讼中被罚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被告企业向胜诉方索还超额赔偿金的权利,这被称为“赔偿金索还条款”;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相继颁布法律,禁止对外国政府的反垄断诉讼开示证

[6]据。

时光继续倒推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世界上真正拥有并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只有美国。美国于1890年和1914年分别制定了《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合称为反托拉斯法,即美国反垄断法。这一时期,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遵守国际法中的属地主义管辖原则,对于发生在境外的反竞争行为一般不予过问。在1909年的美国香蕉诉联合水果公司案中,法院明确地拒绝将《谢尔[7]曼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美国境外。这可以说是美国法院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最初限定。

美国是国际上反垄断法的始祖,其反垄断立法和法律实施一直是世界各国模仿和借鉴的主要对象,代表着国际社会反垄断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最高水平。从反垄断法实施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反垄断法最初的适用范围是局限在一国领土范围之内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法院最早提出了效果原则,将美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拓展至美国境外。虽然美国的做法遭到英联邦国家的抵制,并伴随着对抗甚至政治争端,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反竞争行为的发展,各国逐渐地接受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后半段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在立法上解决了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问题,表明我国采纳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效果原则。

但是,效果原则只解决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依据,并不能解决由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而产生的法律实施冲突。反垄断法本质上是国家对于市场竞争行为的干预,其立法目的是通过促进和维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本国的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基于经济立法的本质特征,反垄断法贯彻着国家为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干预经济行为的思想。这从内国法的立法宗旨来说毫无问题,但是当干预的对象是位于国外的企业或者是发生在境外的行为时,从传统的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国际管辖权原则出发,显然无法找到合适的实施管辖的法理基础。效果原则的提出很好地解决了国家进行域外管辖的法理问题,但仅凭境外企业的行为对境内市场产生所谓“反竞争效果”来对境外企业行为实施管辖,并不能得到境外企业所属国政府当局的认可。特别是,效果原则并不像传统属地管辖或属人管辖那样具有明确的识别标准,所谓“反竞争效果”更多地凭借一国反垄断当局的主观评估,而且这种评估无法排除反垄断当局维护本国利益的主权观念。因此,效果原则从一开始提出,人们对其就充满了争议。即便如此,效果原则仍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拥有反垄断法的国家都承认效果原则,并通过立法或者司法实践将其纳入本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管辖权原则。我国《反垄断法》作为国际反垄断法大家族中比较晚到的成员,通过立法形式将效果原则规定在法律条文中,顺应了时代潮流,体现了我国反垄断立法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

效果原则作为对于传统属地管辖以及属人管辖权的一种突破,固然扩大了一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提出效果原则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实施效果原则所凭据的“反竞争效果”如何确定?如何解决依据效果原则进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所产生的执法冲突?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法律冲突的根源何在?它本质上反映了什么问题?诸如此类的问题反映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是一个充满矛盾和冲突的命题,但同时又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

为了解决因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产生的法律冲突,国际社会尝试通过反垄断当局的双边执法合作、区域竞争政策合作以及在多边框架下制定统一的竞争规则等途径来解决。但是,到目前为止,反垄断双边执法合作只在少数发达国家的反垄断当局之间展开,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未真正地参与到发达国家主导的双边合作执法进程之中。区域性的竞争政策合作仅在欧盟以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两个发达区域内得以展开,即便是美国主导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也未将因竞争问题发生的争议置于自由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体制之内。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谈判,虽然很早就开始关注竞争问题,但时至今日仍未能就形成多边竞争规则达成一致。在这种背景下,反垄断法的单边域外适用仍然是主权国家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主要法律工具,国际社会到目前为止仍然没能够找到解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的根本方法。

就我国而言,自从2001年“入世”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已经深深地融入现有国际贸易体制之中,国际市场上的反竞争行为也对我国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严峻的挑战。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实施七年有余,但我国社会仍然缺乏反垄断的文化传统,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也缺乏《反垄断法》的执法经验和执法能力。如何加强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如何保障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如何强化与其他国家反垄断当局之间的双边合作,如何应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竞争政策合作和提升我国在多边竞争规则制定中的发言权,都是我国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在国内外都是一个前沿问题,国际上针对这个问题的专门研究并不算多,而国内基本上还不存在针对该问题的专题研究。反垄断法发端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扩展到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目前主要表现为西方发达国家针对境外的反竞争行为实施其反垄断法,广大发展中国家基本上尚缺乏在境外实施其反垄断法的能力。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从一开始就伴随着冲突,为了避免这种冲突,发达国家的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开展了各种理论和实践探讨。

最早专门针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进行分析的是艾利克·内瑞普[8](Erik Nerep)教授。在其1983年出版的《国际法下的竞争域外控制》一书中,艾利克·内瑞普教授对美国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深入探讨了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背景、原因以及域外适用产生的主权、平等等国家权力等问题。作者指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伴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在西方国家中经济、军事霸权地位的形成,美国需要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其国家利益,而传统的国际法原则却不足以实现美国利益的保护,因而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创设一种新原则的背景下产生。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虽然引起了各种争议,但是这些争议本身并不足以说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是不合理的,只是说明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平衡当事方国家间的利益。

理查德·艾普斯坦(Richard A.Epstein)和米契尔·戈瑞伍[9](Michael S.Greve)编著的《竞争法冲突》,反映了美国学界认识到随着反垄断法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大,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将变得不可避免的理论认识。该书的出版正值WTO多哈回合谈判中探讨是否需要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导入竞争规则之时,该书的多数作者认为目前在WTO多边贸易框架中导入竞争规则还不可行,相反应该通过世界范围内反垄断法的趋同来避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由于该书作者多是美国反垄断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以及政府官员,该书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美国政府对多边贸易框架下导入竞争规则的立场和观点。但是,其所谓反垄断法的趋同实质上是建立在美国反垄断法的正统理论之上,其他拥有反垄断法的国家都应该学习效仿美国反垄断法的先进理念和实践方法,认为如果所有国家都实施实体相同并且程序相近的反垄断法,那么所谓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因此,该书的主要观点认为应当通过反垄断法的趋同效果来加强法律实施,并缓解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产生的冲突问题。

马丁·泰勒(Martyn Taylor)教授写作的《国际竞争法:WTO的新纬度?》全面探讨了反垄断法和WTO法律原则的相同和相通之处,深入分析了能否在WTO多边框架下导入竞争规则的问题。该书的观点是,由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冲突是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实施其反垄断法所产生的,这种冲突只能通过国际法的调整才能加以解决。作者从ITO(国际贸易组织)到GATT(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再到WTO(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多边贸易规则的历史变化出发,阐述了这一进程中竞争议题一直是多边贸易谈判的关键话题。作者的立场是,应该通过在WTO框架下设立一个多边竞争协定来解决各国实施国内反垄断法产生的域外适用冲突问题,并且WTO多边框架下的竞争协定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针,按步骤地实现WTO多边竞争协定在世界各国的通过。

戴维·格伯尔(David J.Gerber)教授所著《全球竞争:法律、市[10]场和全球化》是一部探讨全球化竞争背景下反垄断法发展与实施所面临的问题的代表性著作。早在1998年,格伯尔教授就曾因一部[11]《二十世纪欧洲的法律与竞争》享誉国际反垄断法学界。格伯尔教授的这部新作再次强调了竞争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反垄断法在各国的普及,出现了各国反垄断法针对同一行为的管辖权叠加现象,并由此导致各国反垄断法实施的不确定性、不一致性以及对于企业而言的合规成本。虽然国际社会已经就全球竞争问题开展了各种形式的讨论,并试图在各种多边谈判中试图将其纳入统一的国际法框架内,但由于各国的经济实力大小以及利益冲突,到目前为止仍然无法形成统一的国际竞争规则。格伯尔教授也试图论述签署一个有关多边竞争协定的重要性,并分析论证了实现多边竞争协定的步骤和方法。

国际上还有其他涉及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问题的著作,如马赫·达[12]芭(Maher M.Dabbah)所著《国际比较竞争法》,克瑞斯·努南[13](Chris Noonan)所著《国际竞争法的显现原则》,艾那·俄郝杰与达美·杰拉丁(Einer Elhauge&Damien Geradin)教授所著《全球竞争[14]法和经济学》,克利夫德·约翰与松下满雄(Clifford A.Jones&Mitsuo Matsushita)教授编著《全球贸易体制下的竞争政

[15]策》中,都涉及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分析,但这些著作并未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更进一步的探讨。

国内学术界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进行比较全面的研究的是刘宁元教授,其最新出版的《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冲突及其国际协调机制[16]研究》,属于国内首次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的专著。此外,王晓晔教授也曾经对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进行了研[17]究,郑鹏程教授曾对美国等国家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进行过[18]探讨。作者本人曾经对日本和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进行过[19]初步的研究但是,以上各项研究都限于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初步探讨,并未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进行全面而综合的研究。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研究是一项比较新的课题,虽然国际上已经就该问题开展了相关研究,但是现有的研究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学者就其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进行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发达国家的学者从事该项研究的出发点在于如何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竞争协定来缓和目前由各国实施其反垄断法而导致的法律冲突,本质上是想建立一种发达国家之间的双赢合作体制。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的历史比较短,也缺乏实施反垄断法的经验和能力,更谈不上利用反垄断法来规制境外发生的反竞争行为,其在区域和多边贸易体制下主导竞争议题和规则制定的能力也比较弱。因此,发展中国家对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研究成果尚没有针对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实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深入研究,还缺乏就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进行综合性研究的力著。三、选题理由和研究重点

在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法被视为经济法的基本法,在其经济运行中发挥着国家干预市场行为的基础性作用。在我国,由于新中国成立以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市场的作用一直被忽视。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才逐渐认识到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性,认识到竞争对于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了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以及《反垄断法》在内的市场经济立法。由于我国仍然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而且我国的经济发展从一开始就被置于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之下,因而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仍然需要坚持发挥市场和政府两方面的作用,强调两者的相互补充和功能协调。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运用财政、金融杠杆来调控经济发展,运用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特定产业的发展,运用各种优惠政策来刺激和推动投资和贸易的发展。在各种政策措施中,竞争政策的重要性虽然不断地得到强化,但仍然没有上升到国家经济政策中的主导政策地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相当长时期内,竞争政策只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手段,甚至还不是主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所处的国际形势出发,提出了下一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确立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这一战略方针。这是一项关乎我国今后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方向的重大决定,意味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下一阶段改革的重点是要加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解决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各领域中政府干预过多、干预过滥的问题。强调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本质上就是要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发挥社会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观积极性和创新精神,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发展效率,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其重要作用就是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可以说,提高《反垄断法》的作用,加强《反垄断法》的实施,与党中央提出的“确立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这一战略方针相一致。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以及在全球化竞争背景下维护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我国消费者利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环节。

从国际上来看,反垄断法虽然以法律的形式出现,但反垄断法始终和一国的竞争政策密切相关,可以说,反垄断法是国家竞争政策的一部分,体现着政府在确立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方面的政策方向。在经济全球化和竞争国际化的背景下,一国的竞争政策与其他推动特定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以及保护本国贸易利益的贸易政策息息相关,探讨一国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不可避免地会触及该国的产业政策目标和贸易政策战略。本书认为,只有理解了一国竞争政策的主导方向,才能够看清该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动因;只有将竞争政策与该国的产业政策及贸易政策结合起来,才能判断一国在决定其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时的政策选择及其背景动机。

本书主要针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但本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构建符合我国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服务。我国《反垄断法》一方面具有和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相同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和保护竞争的功能;另一方面又担负着培育市场,预防因政府过度干预市场而形成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功能。反垄断法本质上倡导自由竞争、公平竞争,对于阻碍和限制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反竞争行为进行干预。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从开始就处于经济全球化时代,我国《反垄断法》还担负着有效抵制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在全球化竞争的大环境下培育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防范跨国公司实施反竞争行为限制我国企业发展的作用和功能。

鉴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目前所处的国际环境,可以说我国《反垄断法》担负着比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更多的功能。本书系统地研究国外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构建提供意见和建议。四、用词选择和本书结构

国际上各国关于反垄断法的说法各异,“反垄断法”是我国的特定说法,其对应的英语是“Antimonopoly Law”。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在欧盟被称为“竞争法”(Competition Law),在日本被称为“禁止独占法”,在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公平交易法”。我国关于“竞争法”的提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20]法”,而狭义的“竞争法”仅指“反垄断法”。本书立足于对狭义的“竞争法”,即反垄断法的研究,并采用我国的习惯提法,将各国竞争法律统称为“反垄断法”,对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称使用《反垄断法》这一用词。

本书的结构分为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理论探讨,结构上分为三章。第二章探讨竞争和垄断问题的起源与历史发展,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大,介绍和评价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制度特征,最后就针对跨国反竞争行为的国内法律规制的挑战进行分析。第三章着重探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法理问题,分析国际法中关于管辖权的传统理论及其局限,就效果原则的提出背景、考虑因素及评估方法等内容展开论述。第四章探讨国际法中的礼让原则的起源及意义,从积极礼让和消极礼让两个方面分别探讨其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作用及其不足。

第二部分是关于反垄断双边、区域与多边合作模式的探讨,结构上分为三章。第五章对反垄断双边合作执法的开展状况以及协定的内容进行评述,并以两次微软案、波音收购麦道公司案以及通用收购霍尼韦尔案为例,就反垄断双边合作执法的现状、问题展开讨论并进行评价。第六章主要探讨目前的区域竞争政策合作,以欧盟统一竞争法、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澳大利亚—新西兰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ANZCER)、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以及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为例,探讨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区域竞争问题的合作模式及其问题。第七章从多边框架下关于竞争和贸易问题的讨论出发,着重探讨以GATT/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框架下导入竞争规则的可行性及面临的挑战等问题。

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基本构想,结构上分为四章。第八章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涉外垄断案件和司法判决,并论述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所存在的问题。第九章分析了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实施体制,从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民事执法和刑事执法三个层面,对我国《反垄断法》今后的修订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章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规制三个方面,分析和论述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在三大规制方面应坚持区别对待和有所侧重的原则。第十一章论述了我国参与反垄断双边、区域以及多边合作的基本原则,阐述了我国政府在强化反垄断法实施的同时,着重加强反垄断法双边执法合作的选择性承诺,勇于在双边和多边合作中提出符合我国利益的竞争政策合作的基本立场和方法。

本书的最后结论部分,回顾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法律冲突的本质特征,总结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挑战以及面临的制度和体制上的问题,对今后的法律调整和域外适用的原则、立场进行综合性阐述。注释

[1]为了行文方便,本书以后涉及我国相关 法律时一概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直接称“某某法”。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 》、《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等。

[2]See Air Freight:Threat of aTrade War Over Boeing Reflects Antitrust Limitations,WALL ST.J.EUR.,Jule18,1997.Salli K.Mehra,Extraterritorial Antitrust Enforcement and the Myth of International Consensus,Duke Journal of Comparative&International Law,Vol.10:191,1999,pp.191- 221.

[3]See Commission Decision of30July1997,Declaring aConcentration Compatible with the Common Market and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EA Agreement,Case No IV/M.877-Boeing/McDonnell Douglas.

[4]See GE/Honeywell Case M.2220,Commission Decision of3July2001.参见[日]池田千鹤:《GE/Honeywell事件に関する欧盟委 员会の决定》,载日本《公正取引》,第624号,2003年1月。

[5]United States v.Aluminum Co.of America,148F.2d416,65U.S.P.Q6(2nd Cir.1945).

[6]See Joseph P.Griffin,Foreign Governmental Reactions to U.S.Assertions of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6GEO.Mason L.REV.505(1995).

[7]See American Banana v.United Fruit Co.213U.S.347,353).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A Three Ring Circus–Three Circuits,Three Interpretations,Delawar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Vol.28,2003,pp.980-1009.

[8]See Erik Nerep,Extraterritorial Control of Competition under International Law:With Special Regard to US Antitrust Law,PA Norstedt&Soners Forlag Stockholm,1983.

[9]See Richard A.Epstein and Michael S.Greve,Competition Laws in Conflict,NRI,2004.

[10]See David J.Gerber,Global Competition:Law,Markets,and Globaliz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该书的中文译本,参见[美]戴维·格伯尔:《全球竞争:法律、市场和全球化》,陈若鸿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11]See David J.Gerber,Law and Competition in Twentieth Century Europe:Protection Prometheu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该书中文译本参见[美]戴维·格伯尔:《二十世纪欧洲的法律与竞争》,冯克利、魏志梅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12]See Maher M.Dabbah,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Competition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

[13]See Chris Noonan,The Emerging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

[14]See Einer Elhauge&Damien Geradin,Global Competition Law and Economics,Hart Publishing,2007.

[15]See Clifford A.Jones&Mitsuo Matsushita,Competition Policy in the Global Trading System,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2.

[16]参见刘宁元:《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冲突及其国际协调机制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17]参见王晓晔:《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18]参见郑鹏程:《反垄断法专题研究》,254~29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9]参见戴龙:《日本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及对我国的借鉴价值》,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戴龙:《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初探》,载《法学家》,2010(5)。

[20]王晓晔:《反垄断法》,2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第一部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理论第二章竞争的全球化与反垄断法律规制

竞争必然产生垄断,垄断又反过来限制竞争,这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呈现出来的最鲜明特征。在全球化时代,竞争已经超越企业范畴,表现为国家之间的综合制度竞争。反垄断法是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过程中,应资本主义国家的需要,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对市场上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现在,反垄断法已经成为跨越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超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项共通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本章通过对竞争和垄断的历史发展、全球化时代竞争和垄断的基本特征的分析,探讨运用反垄断法规制跨国反竞争行为的现状,梳理各国在国家本位的利益推动下运用国内法规制跨国反竞争行为面临的经济、政策及法律冲突。第一节 竞争和垄断的历史发展一、竞争和垄断的起源“竞争”今天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一个现象,也是各种报刊中最常出现的概念之一。和“竞争”一词对应的英语是“competition”,意指“人或者组织为了获取某种任何其他不能拥有的[1]东西而进行角逐的状态”。在现代汉语中“竞争”是动词,是指[2]“为了自己方面的利益而跟人争胜”。从“竞争”的原意来看,竞争是人或者组织之间为了谋求自身利益而进行角逐的行为或者状态,其外延非常宽泛,可以延伸到自然界的各个领域。我国最早关于“竞[3]争”一词的记载出现在《庄子·齐物论》中,表述为“有竞有争”。不管是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由于可供利用的各种资源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总是有限的,各种主体为了争取有限的资源不可避免地要进行竞争。理论上说,竞争的最后可能只有一个胜利者,因为竞争对手之间的力量是不可能绝对相等的。所谓“两虎相争,必有一伤”,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与自然界的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相比较,人类是具有社会性的高级动物,人类社会的竞争要理性得多。因为人类在早期恶劣的生存环境下意识到彼此合作的重要性,人类的生存依赖于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协调发展。如果听任竞争无限制地进行下去的话,人类社会就会出现和动物界一样永远充满杀戮和无休止的竞争,而这样的社会绝不是人类追求的生活模式。当人类走出了为生存谋食的原始社会,当社会生产能够产生足够多的生活资料供人们共同生存时,人类社会分化出阶级和剥削,导致了国家的出现。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国家本质[4]上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人类社会的发展其实就是不同族群、不同国家的人们为了控制更多的资源不断竞争,并在竞争中推动了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历史。在这一进程中,人类逐渐走向理性,通过有意识地确立一定的竞争规范,在确保有能力的人享受更多社会资源的同时,让能力次一点的人拥有最起码的生活保障。正如哲学家本尼狄克特·斯宾诺萨所言:“在自然状态中,仇恨、妒忌和战争可以说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人会力图克服这种悲惨的状态……人之内在的理性力量会驱使他们放弃自然状态,并用一种和平且理性[5]的方式安排其生活”。

和“竞争”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垄断”。“垄断”一词相当于英语中的“monopoly”,来源于希腊语“monos”(单一)和“polein”(贩卖)的合成,原意是指“独自占有对某物的交易”,这和至今仍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反垄断法中使用的“独占”一词非常接近。任何社会主体一旦获取对于某种资源的支配之后,就会本能地排斥竞争,试图长期拥有这种资源,这就是谋求垄断。由于任何社会主体之间的实力不可能是完全相等的,如果任凭竞争自由进行,最后的胜出者只会有一个,这个最后的胜出者就是垄断者,而这个垄断者又会本能地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其他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抢夺自己的垄断果实。从这种意义上说,竞争的结果必然会导致垄断,而垄断又反过来限制竞争。竞争和垄断是一对孪生兄弟,相辅相成。正如马克思所言,“垄断产生着竞争,竞争产生着垄断。垄断者彼此竞争着,[6]竞争者变成了垄断者。”

人类历史上关于垄断的记载古已有之,并且从一开始就表现出对于垄断的厌恶,对谋求垄断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一点在东西方并没有差别。《孟子·公孙丑》中有“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的记载,指的就是一个商人站在集市的高地上操纵贸易,这个被季孙称为“贱丈夫”的商人因为谋求垄断被罚以重税,据[7]说对商人征税即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在西方,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也有关于垄断事件的记载。一件事是记载了有位西西里人,由于手头握有一笔存款,便把铁矿所有的铁全部买进,等到各地商人前来购买铁时,由于他垄断了铁的出售,不用费力地就获取了百分之二百的利润,后来国王狄奥尼修斯将这个商人流放。另一件事是天文学家泰利士研究天体,预测到当年的橄榄将会大丰收,于是他大量收购制作橄榄油的榨房,等到橄榄收获后,他又将低价收购的榨房用高[8]价出租,为此大赚了一笔。公元前5世纪,罗马帝国的《谷物法》中也记载了对于违反商品的自然流动,制订垄断价格或者人为地操纵价格行为的制裁。除了《谷物法》之外,罗马时代还存在其他一些专门禁止人为操纵粮食和日用品的价格,对违法商人进行罚款或者体罚的规定。但是,罗马帝国衰落后,欧洲进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期,商业活动萧条,关于垄断问题的历史记载也渐趋减少。

1215年,英国制定了有名的大宪章(Magna Carta),中间记载[9]有关于禁止垄断的规定。16世纪以后,在英国出现了新的反垄断潮流,集中表现为对国王专有权利的反对运动,其中代表性的判例是1602年的答西诉阿林一案。这一案件中,因为国王将制造扑克牌的专有权利赋予某大臣,该案在王座裁判所被正式审理,裁判所认为女王的专有权压制勤劳,造成扑克牌价格上升,违反了公共利益。最后,王座裁判所作出判决,女王不可以利用特权将垄断权赋予某一个人,[10]无论是谁都可以制造扑克牌。1624年,英国制定了最初的反垄断法(Statute of Monopolies),该法禁止国王的专有权,唯一许可的就是对发明专利的例外。英国是近代最早形成反垄断思想的国家,这其中既有罗马法的影响,又有市民权利意识的兴起,还有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带来的对于营业自由的要求。普通法中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习惯促进了后来英美法系关于禁止限制竞争的法统的形成,并对现代美国反垄断法的诞生产生了重要影响。除英国外,法国在18世纪末期的法国大革命前后,也出现了禁止垄断、废除身份拘禁以及保障选择职业和营业自由的法律,1810年拿破仑刑法典中就包含有禁止卡特尔行为的条款,并一直保留到现在。19世纪以前欧洲的反垄断法律,主要是禁止封建的、集团式的拘禁以及政治经济特权,保护个人的营业自由,这和早期罗马法中从保护消费者以及从社会公正立场禁止垄断的出发点已经有所不同。保护营业自由与消费者利益相关联,又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这和亚当·斯密的近代经济学的考虑方法已经比较接近,是资本主义的兴起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反映。二、资本主义的竞争和垄断

资本主义的兴起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一次解放,“资本主义从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变动的形式或方法,它从来不是,而且永远不可能是静止的。开动和保持资本主义发动机运动的根本推动力,来自资本主义企业创造的新消费品、新生产方式或运输方法、新市场、新产业组[11]织的新形式。”资本主义本质性的事实是一个“创造性破坏”的过程,它“不断地从内部使这个经济结构革命化,不断地破坏旧结构,[12]不断地创造新结构”。资本主义生产从简单再生产到扩大再生产,从产业资本、商业资本、股份资本到金融资本,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取得了联合起来的社会资本的形式,资本的职能和资本的所有权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地迈向更高形式。“在每个国家里,一定部门的大工业企业联合成一个卡特尔,以便调节生产。一个委员会确定每个企业的产量,并最后分配接到的订货单。在个别场合,甚至有时会成立国际卡特尔……各个公司的利益[13]的对立,过于频繁地破坏了它,并恢复竞争。”资本主义的兴起伴随着公司在全世界的成长与扩张,由于公司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和对立,为了能够在严酷的环境下生存下去,公司必须不断地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这种“创造性破坏”的过程既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也是推动生产力不断进步的内在动力。技术革新提高了生产效率,极大地丰富了各种生产和生活消费品,以至于这种消费品的增加转变为生产过剩,并引发周期性的生产过剩危机,而这一切正是“社会上[14]文明过度,生活资料太多,工业和商业太发达”的缘故。

如果说18世纪中叶英国发生的工业革命,标志着资本主义从工场手工业阶段进入到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的话,那么19世纪50、60年代,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发展到它的顶点。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转变,成为垄断资本主义。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说就自然而然地走到垄断。因为几十个大型企业之间容易达成协议;另一方面,正是企业的规模巨大造成了竞[15]争的困难,产生了垄断的趋势。托拉斯、卡特尔和辛迪加是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生产方式转变的具体形式。垄断组织的出现,当时人们还觉得是一种新现象,而现在社会上则普遍认为,经济生活的重大方[16]面通常不受自由竞争的支配,是一种不言而喻的事情了。随着竞争转化为垄断,生产的社会化有了巨大的进展,现在已经不是小企业同大企业、技术落后的企业同技术先进的企业进行竞争。现在已经是垄断者在扼杀那些不屈服于垄断、不屈服于垄断的压迫和摆布的企业

[17]了。垄断产生的各种矛盾已经动摇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在这一时期,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明确地将阻碍美国联邦各州之间以及与外国贸易,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或共谋行为宣布为非法,对其进行严厉惩罚。反垄断法的诞生是美国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之后,通过法律手段确立市场基本秩序,拯救垄断资本主义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同一时期,马克思主义则主张采用革命的暴力手段推翻资本主义制度,通[18]过建立无产阶级的革命政权,最终颠覆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可以说,马克思列宁主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是非常精到的,不过针对资本主义的弊病,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拥护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者们分别开出了不同的药方,前者主张用暴力手段推翻资本主义制度,而后者主张用法律或其他改良手段来拯救资本主义。

同以往的社会制度相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将市场的功效推高至无以复加的地位,认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不断地将资源配置到最合理的位置。所以,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正是通过企业之间的竞争,资本主义制度下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水平获得了巨大的进步。

正是由于人人都面临着竞争的威胁,公司时刻处于被淘汰的危机之中,所以资本主义制度下人类的智慧被最大限度地发掘,人类的欲望也被最大限度地刺激出来。由于人类天生就能力各异,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竞争必然是小部分人(资本家)获得竞争的胜利,而他们的富裕正是建立在绝大多数人贫困的基础之上的。无论如何,资本主义制度在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显示出巨大优势,人类迄今为止仍然还没有找到一种能够代替资本主义,并能产生比资本主义更富有效率的生产方式。马克思说,“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19]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时至今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拥抱的市场经济已成为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选择,仍然显示着强大的生命力。

资本主义带来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极大提高,同时也是生产社会化和竞争全球化的有力推手。马克思在一个多世纪前已经预见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决定了世界将被连接到全球化的竞争时代。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古老的民族工业被消灭了,并且每天都还在被消灭。它们被新的工业排挤掉了,新的工业的建立已经成为一切文明民族的生命攸关的问题;这些工业所加工的,已经不是本地的原料,而是来自极其遥远的地区的原料;它们的产品不仅供本国消费,而且同时供世界各地消费。旧的、靠本国产品来满足的需要,被新的、要靠极其遥远的国家和地带的产品来满足的需要所替代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20]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资本的本性就是永不满足地获取利润,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决定了资本总是要打破国家和民族的边境,将全世界卷进由资本主导的生产和消费的各个环节。正是资本主义,开启了经济全球化和竞争全球化时代的序幕,也是导致两次世界大战的根本经济原因。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划分成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国家阵营,两大阵营之间的制度竞争正式开始。受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影响,西方国家普遍强化国家对于经济发展的干预,进入“经济[21]国家主义”时代。“经济国家主义”的特点是,国家有了一种新的委任统治权,就是致力于经济增长,以此来开创更大的经济保障和机会。在这样的国家里,所有的人都将看到,他们名下的那片面包正[22]在增大,即使一些人比另一些人获得的还要多。

而社会主义国家则普遍实行政府高度管控下的计划经济,基本上否定了市场的作用。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人财产,它们已归全社会所有。社会的每个成员完成一定份额的社会必要劳动,就从社会领取一张凭证,证明他完成了多少劳动量。他根据这张凭证从消费品的社会储备中领取相当数量的产品。这样,扣除用作社会基金的那部[23]分劳动量,每个劳动者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里,看不到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本积累,也不存在社会成员进行竞争的市场,一切社会生产根据事先制订的计划按部就班地进行。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从生产方式上已经决定了其将来的命运。

我国学界将凯恩斯国家干预下的“经济国家主义”称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发展的一种新形式,它使资产阶级国家与垄断资本相结合,由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和调节,力求使垄断资本集团获得最大的利润,并保证资本主义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及其经济的稳定增长,从而维护资本主义的生存[24]与发展,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国家干预呈现出一些新特征,“首先,国家和资本的结合不再仅限于资本增值的某一方面,而是贯穿于资本增值的全过程,国家机构的经济活动已遍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再生产各环节,国家干预经济的规模和程度大大超过了战前。其次,国家和私人垄断资本的结合已不再是临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具有经常性、全面性和稳定性,成为当代资本主义经济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大的、乃至决定[25]性的作用”。事实上,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不过是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的实践运用,其本质正是吸取了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精神,在经济发展中更多地导入国家调节的元素,以避免完全由市场主导经济发展而带来的经济危机。三、全球化时代竞争和垄断的特点

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东欧剧变及苏联解体预示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资本主义及社会主义两大阵营的对垒告一段落,社会主义阵营中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国家也别无选择地拥抱市场经济制度。时至今日,可以说除了极少数游离于世界经济发展之外的个别国家,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我国的改革开放从一开始就置于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我国最终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伟目标。正如邓小平所言,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搞市场经济不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计划经[26]济和市场经济都是发展生产力的手段。对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都是发展生产力手段的认识,破除了传统认为社会主义只能搞计划经济、资本主义才能搞市场经济的意识形态局限性,是对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理论认识的全新升华。

原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使得全球经济发展和贸易往来不再受限于意识形态的束缚,大大推进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27]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跨洋交流的成本大为降低,现代交通运输技术的发展使得洲际间人员往来朝发夕至,计算机和网络通信的普及使得世界各地可以依赖信息传输工具达到高效的资源共享。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建立了迄今为止最为广泛、最有约束力的多边贸易规则,极大地降低了阻碍商品流动的各种国家间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及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达到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高度。社会主义国家向市场经济的转化加快了全球一体化的步伐,世界真正进入到全球化时代。因此,全球化其实是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本性使其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在全球范围内为了追逐利益而自由移动,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了全球化市场与全球化竞争的形成。

在全球化时代,国家不再固守“守夜人”的角色,而是广泛地介入到经济发展之中。全球化时代的竞争已经不再局限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制度竞争。国家通过扶持本国企业或资本的输出,依靠提高本国资本或企业在全球市场上所占据的地位而获得利益。为了维护本国企业或资本输出的竞争优势,国家通过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等手段来扶持本国企业或资本在国外的扩张,同时又通过优化本国内部各种市场条件,吸引并支持外国企业或资本进入本国市场,以便最大限度地收获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上的巨大利益。在全球化时代,“国家更多的是在本国范围内通过竞争创造财富的手段,而不是争夺对更多领土的统治地位,它们是将财富作为谋取统治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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