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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2 0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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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应星 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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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与抗争政治: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稳定问题研究

“气”与抗争政治: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稳定问题研究试读:

出版说明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成立于1985年。三十年来,特别是1998年二次创业以来,秉持“创社科经典,出传世文献”的出版理念和“权威、前沿、原创”的产品定位,社科文献人以专业的精神、用心的态度,在学术出版领域辛勤耕耘,将一个员工不过二十、年最高出书百余种的小社,发展为员工超过三百人、年出书近两千种、广受业界和学界关注,并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专业学术出版机构。“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深思子自知。”经典是人类文化思想精粹的积淀,是文化思想传承的重要载体。作为出版者,也许最大的安慰和骄傲,就是经典能出自自己之手。早在201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成立二十五周年之际,我们就开始筹划出版社科文献学术文库,全面梳理已出版的学术著作,希望从中选出精品力作,纳入文库,以此回望我们走过的路,作为对自己成长历程的一种纪念。然工作启动后我们方知这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于文库入选图书的具体范围、入选标准以及文库的最终目标等,大家多有分歧,多次讨论也难以一致。慎重起见,我们放缓工作节奏,多方征求学界意见,走访业内同仁,围绕上述文库入选标准等反复研讨,终于达成以下共识:

一、社科文献学术文库是学术精品的传播平台。入选文库的图书必须是出版五年以上、对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得到学界广泛认可的精品力作。

二、社科文献学术文库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主要呈现社科文献出版社创立以来长期的学术出版积淀,是对我们以往学术出版发展历程与重要学术成果的集中展示。同时,文库也收录外社出版的学术精品。

三、社科文献学术文库遵从学界认识与判断。在遵循一般学术图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文库将严格以学术价值为取舍,以学界专家意见为准绳,入选文库的书目最终都须通过各该学术领域权威学者的审核。

四、社科文献学术文库遵循严格的学术规范。学术规范是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传播的基础,只有遵守共同的学术规范才能真正实现学术的交流与传播,学者也才能在此基础上切磋琢磨、砥砺学问,共同推动学术的进步。因而文库要在学术规范上从严要求。

根据以上共识,我们制定了文库操作方案,对入选范围、标准、程序、学术规范等一一做了规定。社科文献学术文库收录当代中国学者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原创理论著作,分为文史哲、社会政法、经济、国际问题、马克思主义等五个系列。文库以基础理论研究为主,包括专著和主题明确的文集,应用对策研究暂不列入。

多年来,海内外学界为社科文献出版社的成长提供了丰富营养,给予了鼎力支持。社科文献也在努力为学者、学界、学术贡献着力量。在此,学术出版者、学人、学界,已经成为一个学术共同体。我们恳切希望学界同仁和我们一道做好文库出版工作,让经典名篇,“传之其人,通邑大都”,启迪后学,薪火不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8月

作者简介

应星 厦门大学哲学学士、北京大学社会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村庄审判史中的道德与政治》等著作,在《社会学研究》《法学研究》《社会》《开放时代》等重要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研究领域为历史社会学、政治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教育社会史等。

内容提要

1990年代以后,维护社会稳定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中心性问题。本书通过几个案例的比较研究,以中国文化中“气”这个概念为视角,研究了中国乡村农民抗争政治的目标、动力和机制所发生的变化,分析了各级政府在维稳技术和策略上的变化,并探讨了这些变化所带来的复杂的社会和政治后果。作者试图以此来克服学界在抗争政治研究中理性与情感、权利与道义之间的对立,克服在中国农村研究中存在的移植派与乡土派的对立,从而推进抗争政治理论和乡村社会的研究。

Abstract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a high incidence of social conflicts since the 1990s,the author conducted in-depth comparative analyses of several cases to understand the changes in goals,driving forces,and operating systems in acts of contentious politics in rural China. The author also examined the changes in techniques and strategies of the government’s efforts to maintain stability,as well as the complicated social and political consequences brought about by these changes.

This book applies the concept of “qi” in the Chinese culture to understand contemporary rural contentious politics,in an attempt to overcome the oppositions between reason and emotions and between right and morality in studies of contentious politics. And such a perspective successfully overcomes the long-standing theoretical impasse in debates about how to explain the phenomenon. This work is an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oward research on contentious political theories and rural societies.

初版前言

自从博士论文选择当代中国乡村政治这个主题以来,我在这上面的研究已经延续了十多年,其间完成的三部著作反映了我从某些特定的角度对最近六十多年来中国乡村政治的思考。由于所选取的角度的敏感性,我从收集材料到研究写作再到出版发行,都困难重重。应该说,直面如此严峻而棘手的问题,是需要勇气的。然而,仅仅具有勇气是不够的。有的时候,这种勇气也可能沦落为伪神的煽动、韦伯所谓“徒具知识关怀的浪漫主义”甚或另一种政治投机。我自己希望能够追随韦伯的学术伦理,努力去展现那些对立场冲突的双方来说都“不舒服的”事实。但要真正做到“理智的正直诚实”是极其艰难的。这也是我这些研究中内在的困难所在。我期待诸位读者的批评,同时也要感谢各位同人在我内外交困的思想旅程中给予的各种帮助。

我要感谢法国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的伊沙贝尔(Isabelle Thireau)教授、香港中文大学的熊景明女士、西班牙Catalonia开放大学的卡斯特尔(Manuel Castells)教授及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的邢幼田教授和刘新教授给我提供的讲学、访学和研讨机会,使我得以在境外查找资料并与中国研究同行进行交流。

我在华北水城市的田野调查,一直是与中国政法大学的汪庆华博士共同进行的。我从与他多年的合作中受益良多。本书第七章的一部分脱胎于我们联名发表的一篇论文。我在西南天仙县的田野调查,得益于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候选人周雁女士的帮助,同时,我也要感谢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的陈健民教授与陶林博士,在同往该地调查中他们与我进行了很多讨论。

我非常感谢我的导师孙立平教授,他以敏锐的问题意识、深厚的现实感和广阔的视野使我受惠至深,本书尤其得益于他最近牵头成立,我也忝列其中的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本书在维稳问题上的许多认识直接吸纳了该课题组已发表的一项成果。我在与孙老师、沈原教授、郭于华教授、晋军博士、毕向阳博士和周飞舟博士的频繁讨论中受益甚深。我还要格外感谢亦师亦友的沈原教授在研究和工作上给我提供的各种无私的帮助。

我深深地感谢我在台湾的老师叶启政教授。叶老师是我一生为人、为学与为师的典范。他的人格境界以及他多年来对我的各种关怀都让我感动,他对社会科学本土化的独特洞察更直接影响了本书对“气”这个概念的采纳。

我也要感谢赵鼎新教授、李静君教授、李连江教授、范愉教授、单光鼐研究员、杨念群教授、于建嵘教授、罗琳副编审等人与我在各种场合的讨论中对我的启发。

在时下浮躁的学术环境中,我非常庆幸自己十多年来能够一直置身于一个真正以学术为业的共同体里,这个共同体不仅提升我的学养,而且滋养我的人格。尤其是在与渠敬东、周飞舟、李猛、毛亮、吴飞、吴增定、舒炜等人的交往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

我也要感谢在每周一次的读书会上我的研究生们与我的共同讨论。我时常能深切地体会到教学相长的乐趣。特别是本书第九章的一部分内容就从2007级硕士生吴长青的硕士论文那里受到了很多启发。

我还要感谢我的爱人何南宁。她不仅承担了所有的家务,实际上还作为我的学术助手,为我完成本书做了不少技术性的工作。

本书是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和教育部资助项目“弱势群体的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研究”的最终成果。本书同时也得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香港乐施会的支持。

本书的部分内容曾在《社会学研究》《法学研究》《洪范评论》《领导者》《政法论坛》《开放时代》上发表。在此对这些期刊一并表示感谢。

最后,我要感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及责任编辑童根兴为出版本书所做的种种努力。2011年1月

第一章 导论

一种社会冲突在什么程度上服从利益追求的逻辑,又在什么程度上服从道德反应的逻辑,这永远是个经验问题。尽管如此,社会理论扎根在利益维度上,这就彻底遮蔽了我们对道德情感的社会意义的认识,以至于现在的冲突承认理论模式不仅有扩展的必要,而且有矫正的可能。——〔德〕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

在中国传统社会,农民投入诉讼之战虽然并不一定都只是为了金钱利益,为了标的物本身,但他们也并不是(像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所说的)在为法治秩序下具有普遍性的权利而斗争,而是在为礼治和德治秩序下具有差序性的位置而战斗,为一张脸和一口气而战斗。——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

序曲一

1994年,在经历了18年的曲折经历后,西南地区平县山阳镇的大河电站移民的集体上访终于告一段落。

然而,仅仅过了三年,1997年,平县山阳镇再起波澜。平县山阳镇是三峡工程农村移民的重镇。由于山阳镇农民对三峡移民过程中种种问题的不满,他们又开始了新一波的集体上访,持续至今已达13年,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山阳镇三峡移民的代表大多并非原来的大河电站移民的代表,而且这些三峡移民代表在这十多年间也屡有变迁。从1997年到2001年,山阳镇的主要代表是周克旺等四人。2001年,周克旺等四人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县法院判刑。此后,山阳镇有九名上访代表被抓进监狱,数百位移民“钉子户”的房屋被扒。然而,山阳镇的移民上访浪潮始终没有停止,万人上书总是雪片式地飞往北京,千人呼号时常响彻政府门前。令我们感到困惑的是:山阳移民的上访行动为什么竟会如此执拗?为什么那些移民代表出狱后并不吸取教训,反而走上了以上访为业的不归路?为什么他们会自愿走到抗争队伍的最前沿?

序曲二

2008年6月21日下午6时多,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部分群众和中小学生,因不满公安机关对一名女中学生死因的鉴定结论,不断聚集到瓮安县公安局和县政府请愿。6月28日下午,围观群众骤然聚集达2万多人,极少数不法分子趁机鼓噪,甚至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地打砸抢烧。县公安局、县政府100多间办公室被烧,县委办公楼被烧毁,55台机动车被烧毁或被砸坏,数十台办公电脑被抢走,大量公文和办公用具被毁,150多人受伤。这就是震惊全国,甚至被认为注定要载入史册的瓮安“6·28事件”(刘子富,2009)。

令我们感到不解的是:为什么一名女中学生的死因鉴定问题最后会迅速演化成一起如此恶性和暴烈的群体性事件?为什么成千上万与这名女中学生之死毫无关联的群众会纷纷涌入围观行列?如果他们的围观仅仅是出于好奇的话,那他们为什么又会在6月28日那天骤然卷入骚乱?在这些平日普通、安分、守法的群众突然卷入骚乱的过程中,除了极少数不法分子的煽动因素外,究竟还存在什么样的深层影响因素?

一 社会稳定问题的突出

19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驶入了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国内生产总值(GDP)保持了持续的高速增长势头,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与此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也在不断积累和暴露,这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社会稳定问题。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贫富差距明显拉大,社会出现断裂和失衡现象

1980年代的经济改革尽管触及某些既得利益群体,但从总体上说带来的是社会大多数人的普遍受惠。而1990年代以后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的市场化改革大大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差别。我们可以从社会公平最重要的指标——基尼系数近三十年来的重要变化上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在改革开放初的1980年,中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33;1988年基尼系数上升到0.382;到1995年则高涨到了0.4577,超过了国际公认的社会警戒线——0.4;而到2002年,基尼系数继续上升到0.47的水平(世界银行,2006;赵人伟,1994,1999;李实,2008)。由于部分群体隐性福利以及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有专家认为中国居民收入的实际基尼系数在2000年初可能就已经超过0.5(陈宗胜等,2001)。此外,城乡之间的差距、地区之间的差距都越拉越大。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收入分配严重不平等的国家之一。

在社会财富日益集中于少数人群的同时,城市里的工人(包括农民工)和农村里的农民成为两个人数庞大的弱势群体。1990年代,城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人面临的主要困境是大量下岗或失业:1995年到2002年,国有和集体企业共精简职工6000多万人(宋晓梧,2006)。而这个时期农民所面临的主要困境是农产品价格持续下跌,收入增长缓慢,基层政府加在他们身上的税负却日益深重。根据政府公布的数据,2000年农民承担的税费总额1359亿元,比1990年增长了1.89倍,农民人均负担增长了2.01倍,农民税费负担占农民收入的比重在7%~12%。实际上,有专家估算,2000年农民承担的税费总额可能高达1809亿~2171亿元(陈锡文,2005)。

进入21世纪后,在城市,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就业形势有所好转,但劳动问题却日渐突出。据统计,1995年全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8万件,涉及争议人数12.2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2588件,涉及集体争议人数7.7万人。而2004年全国劳动争议受理总数比2003年增长了15.2%,已高达26万件,涉及争议人数76.5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比2003年[1]增长了72.7%,达到1.9万件,涉及集体争议人数为47.8万人。而在农村,尽管2006年的取消农业税使农民的税负问题得到解决,但对农民生计影响更为根本的土地征用不公平问题却越来越突出。据专家估算,计划经济时代的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让农民付出了6000亿~8000亿元的代价,而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0年代后期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土地这种新的土地“剪刀差”,至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陈锡文,2001)。

就此,孙立平(2003)提出自1990年代以来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即断裂的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出现失控趋势,在资源积聚背景下开始形成两极社会,上层强势群体出现了寡头化趋势,而底层弱势群体则呈现碎片化趋势,社会分层结构开始定型化。(二)贫富对立、干群对立的社会心态较为突出

市场体制本身会带来收入的分化和贫富的差距,这本来不足为怪。但中国市场转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于,资源向少数群体的高度积聚与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代后半期,仅仅由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税收流失性腐败和公共投资及公共支出性腐败这四类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占GDP的比重高达13.3%~16.9%(胡鞍钢,2001)。

腐败的严重性使贫富分化的现状在相当程度上被赋予了道德不义性,底层民众的社会心态严重失衡。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从1997年到2000年,群众都把腐败问题作为最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汝信等,2001,2002)。据2006年进行的一项全国性随机抽样调查,被调查者中认为穷人和富人之间差距最大的人最多(50.75%),但认为干部和群众之间最容易出现矛盾与冲突的人却最多,达28.3%。这与人们对致富的归因分析有关。该项调查显示,有71.4%的人认为近10年来国家干部是获利最多的群体;而在自认为是穷人的受访者对富人致富的归因中,选择“以不正当手段赚钱”的比例为51.2%,超过了选择“自身的努力拼搏”的比例(49.8%)(王俊秀,2006)。可见,在许多底层民众眼中,贫富差距与社会腐败之间存在正相关性。民众对社会不公的强烈不满集中表现在对干部作风、腐败现象的不满,表现在对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普遍的不信任上。(三)集体上访与群体性事件在规模和烈度上不断升级

更重要的是,民众对利益失衡和社会不公的不满并不仅仅是一种社会心态。利益失衡、分配不公、腐败盛行、失业恶化等社会问题日趋严重,这些问题自1990年代以来最后都汇聚成以“信访洪峰”和“群体性事件频发”为表征的社会稳定问题。

据披露,全国集体上访数量自1992年到2004年连续13年持续上升。1995年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受理信访总量为479万件,2000年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受理信访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人次)大关,达到1024万件(人次)。其中,集体上访量在2000年达到了24.58万批次、565万人次,分别是1995年的2.8倍和2.6倍。而中央信访机构受理的信访总量在2000年达到58.64万件,是1995年的1.46倍(周占顺,2001c)。2000年后全国信访总量继续猛增,2001年、2002年、2004年全国信访总量同比上升8.7%、2.9%和13.4%。上访的层级结构呈现为“倒金字塔”形。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上访量上升14%,省级只上升0.1%,地级上升0.3%,县级反而下降了2.4%;其中,进京集体上访上升势头迅猛,该年国家信访局受理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次同比分别上升41%和44.8%,集体上访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农村中土地征用和法律诉讼等问题(张修成,2007)。据权威人士的分析,涉及群众政治、经济、生活等切身利益的案件(如农民负担、土地纠纷、职工下岗、房屋拆迁补偿)不仅一直是信访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且也是近些年信访总量和集体上访量大幅度上升的重要原因(周占顺,2001b)。

更令人瞩目的是,群体性事件作为表征社会尖锐矛盾的敏感信号,近十多年来表现出了数量扩大、规模增加、行为激烈、诱发点多、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等特点。全国群体性事件从1993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4年的7.4万起;参与人数由73万多人增加到376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2005年全国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一度下降,但2006年又上升到6万多起,到2007年达到了8万多起,而在2008年更爆发了一些震惊全国的群体性事件(李培林等,2008;王东进,2004)。

有些学者将社会冲突分成三种形式:圆桌政治,即包括信访、人民调解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在内的合法解决利益冲突的渠道;夜晚政治,即包括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和腐败犯罪案件等在内的违法犯罪活动;聚众政治,即以群体性事件为标志的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抗争行动。这些学者按照这种分类,对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了定量分析。其结论是:从1994年到2004年,一方面,圆桌政治、夜晚政治和聚众政治的案件总数都在不断上升,但社会冲突总量中的相应比例发生了重要变化。圆桌政治案件在社会冲突总量中的比例从79.19%下降到70.62%,而夜晚政治的比例却从20.77%上升到了29.19%,聚众政治的比例则从0.04%猛升到了0.19%。这反映出社会冲突不但在数量上增多,而且在程度上加剧。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指数,圆桌政治指数、夜晚政治指数和聚众政治指数分别从1994年的100上升到了2004年的469.5、455.4和443.6,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6.7%、16.4%和16.1%,社会不稳定因素总指数的年均增长率在14.0%~16.7%,而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均增长率为8.7%(胡联合、胡鞍钢等,2009:26~66)。这意味着自1994年以来,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快速恶化,社会稳定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全局性问题。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社会稳定与政治稳定并不是一个概念。中国目前社会矛盾虽然非常突出,但政治仍保持基本稳定。这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因素(孙立平,2004):其一,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力的迅速增强使政府具有较强的解决突发事件的资源和能力;其二,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使中国社会矛盾的化解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其三,1990年代中期以来,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以及文化精英在相当程度上结成了联盟关系,这个掌控着社会绝大部分资源的精英联盟影响着政府决策和公共舆论,具有社会定型的强大力量;其四,市场体制具有使社会矛盾分散化的效应,各个社会群体在利益追求上具有较大差异,各种社会矛盾并不容易同时叠加在社会的基本安全线上发力,从而造成社会的崩溃。所有这些因素都构成了中国社会结构较大的弹性,中国近期发生政治动荡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我们不应对当前的社会稳定形势做过分严重的估计,尤其是不应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直接等同于政治不稳定来加以严防死守。我们的研究表明,僵硬的、以压制正当的利益表达为前提的维稳思路和模式常常会陷入“维稳的怪圈”——各级政府越是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在“维稳”上,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会越多,“维稳”成了制造不稳定因素的一个重要原因(孙立平、晋军、应星等,2010)。

当然,社会稳定问题处理不好,也可能转化为政治稳定问题。无论是社会稳定问题本身,还是社会稳定可能导致的政治稳定问题,都引起了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的高度重视。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在改革的战略与治理的技术上做出了重要的调整。

2003年,国家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2004年,国家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并开始大规模地治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8月,中央召开了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并召开了全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电视电话会议。200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公安机关随即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开门大接访活动。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进行了专题分析与部署。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同年,第六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召开。2008年7月,贵州瓮安事件发生一个月后,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8年11月,全国2000余名县委书记在五所国家级干部培训学校轮训,学习的重点内容是维持社会稳定及突发事件处理。2009年2月到6月,全国3000名县公安局局长和2000名县纪委书记进京轮训。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四个文件。2011年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社会管理创新被列为研讨班主题,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特别强调了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与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这一系列举措表明,社会稳定问题原来在1980年代的国家治理中还属于一个边缘性的问题,而今已经上升为一个压倒一切的中心问题。

我曾经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中对1980年代中国乡村的群体抗争及其治理问题做过专门的研究(应星,2001)。而本书接续该书的问题研究线索,在今天社会稳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影响中国社会转型的全局性问题和国家治理的中心性问题的情况下,去思考中国乡村群体抗争行动的目标、动力和机制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各级政府相应的治理方式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这些变化带来了怎样的社会和政治后果。

二 既有的研究

西方学术界关于革命、社会运动、集体行动或抗争政治的文献众多,其基本概念也纷繁复杂。本书采用“抗争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这个概念来统摄相关的概念。

本书为什么不用“革命”呢?这是因为“革命”这个概念的指涉非常明确,指的是高度组织化的、大规模人群参与的、旨在夺取国家政权并改变政权性质的政治行动。这种行动不曾见于1949年后的中[2]国社会。那为什么不用“社会运动”呢?这是因为“社会运动”这个概念一般强调的是西方民主政体下在相当程度上已被制度化的社会抗争方式,它不大适合中国社会的情况。我曾经用“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作为一个统摄概念(应星,2007c),这是基于这个概念的指涉较广,可以适用不同政体下的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社会抗争方式。不过,这个概念使用起来也有一些缺陷。它有时被混同于西方早期相关理论中的“集体行为”(collective behaviour)。比如,赵鼎新在他国内较有影响的一本教材——《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中就是这样定义的:“集体行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赵鼎新,2006:2)而有时这个概念又容易被引向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1995)对其所赋予的那种理性色彩过于浓厚、指涉过于广泛的含义。

相比之下,麦克亚当、塔罗和蒂利三位美国学者提出的“抗争政治”是一个既有较强的理论包含性,又具有较高的理论明晰性的概念。这三位学者对“抗争政治”所下的定义是:“诉求者和他们的诉求对象之间偶尔发生的、公共的、集体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发生在(a)至少某一政府是提出要求者或者被要求的对象,或是站在诉求者一方;(b)所提出的要求一旦实现,将会影响到诉求者中至[3]少一方的利益时。”(McAdam,Tarrow & Tilly,2001:7~8)在这个定义中,“偶尔发生的”一词的限定,将其与定期的、常规的政治活动(如投票)区分开来;“公共的”一词的限定,将其与教会或公司等特定组织的活动区分开来;“集体的”一词的限定,将群体性的抗争与个体性的抗争区分开来。而该定义中所说的对诉求者利益的影响,界定了诉求者与被诉求者之间属于冲突性的而非合作性的行动。当然,“抗争政治”又内含两个亚范畴——“有节制的抗争”和“逾越界限的抗争”,这实际上整合了制度化的抗争与非制度化的抗争、社会运动与革命这些以往更被强调差异性的概念。尽管中国社会在这方面的背景与西方社会有着巨大的差别,但在目前尚缺乏中国自己的社会理论体系特别是政治社会学体系的情况下,我认为可以在统摄概念的层面接受“抗争政治”这个概念。不过,我对这个概念的使用实际上具有某种权宜性。本书对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的挖掘和提炼,虽然尚不足以完全颠覆“抗争政治”这个概念,但至少已经构成了某种张力。

西方关于抗争政治的研究脉络简略地说有三条。

其一是阶级论的脉络。这是解释抗争政治最经典的理论脉络。它强调抗争政治不是偶然出现的暴力事件或社会冲突,而是以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为基础的政治运动。这些运动产生于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固有的、饱受冲突折磨的社会结构矛盾中。爆发革命的渊源即在于社会物质生产力与现存生产关系之间的断裂。马克思(1972,2001)首先开创了这一分析传统,后继者包括葛兰西(1983)、霍布斯鲍姆(1999)、波兰尼(2007)、汤普森(2001)等人。此外,摩尔(1995)、斯考切波(2007)和沃尔夫(Wolf,1969)等人对农民革命的结构性分析也受到马克思的影响。但阶级论的逻辑如何应用在现代西方社会的分析中,在西方主流学界还长期存在争议。

其二是情感论的脉络。在西方20世纪前半期的抗争政治理论中,情感论曾是主要范式,它主要是从人的情感或心理来理解抗争政治的起源。它或者强调诸如相对剥夺感、心理预期值的错位等心理挫折所带来的攻击性行为,或者强调群众现象的形成所影响的集体无理性行为,其代表人物有布林顿(Brinton,1934)、格尔(Gurr,1970)、勒庞(2007)、布鲁默(Blumer,1946)、斯梅尔塞(Smelser,1962)等。但自1960年代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兴起后,情感论因其看待社会运动整个过程的非理性和病态性而几乎被完全抛弃。近年来,西方抗争政治理论开始重新把情感视角带回来。[4]不过,与早年的情感理论不同的是,当代西方学界对社会运动中的情感的研究特点在于:情感不再被看作纯粹的心理范畴,而更多地被看作文化范畴。也就是说,情感并非只是个人的自然属性,而更多具有社会的建构特性;情感并非是排斥认知的,而是可以学习的;情感与理性并非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参见Jasper,1997,1998;Aminzade et al.,2001;Goodwin et al.,2001)。

西方学界早期情感论与近期情感论各有利弊。早期情感论的力量在于较为精妙地展示了情感在集体行为中的心理作用机制,斯梅尔塞更把微观的社会心理分析与宏观的社会结构分析结合在一起。但斯梅尔塞理论的不足在于:过于扩大了这种理论的适用边界,又简单排斥了理性在其中的作用,忽略了情感的文化特质。近期情感论的力量在于抓到了情感的文化属性,并看到了情感与理性的相通之处,但这种范式同样扩大了理论的适用边界。只不过,与斯梅尔塞用集体行为来统合社会运动和革命的做法正好相反,它是用社会运动和革命来统合集体行为。而且,这种范式常常只是强调情感在社会运动中的重要性及其表现,却疏于分析情感背后的宏观社会结构和微观心理机制。有批评者就指出,西方近期强调情感的文化属性固然是一个进步,但其对情感的具体作用机制的研究反而不如早期。集体行动的参与者都会表现出某些情感,但这些情感性行为是否会在运动中起主导作用,则取决于该运动的结构条件。比如,情感性行为在集体行为的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在社会运动中所起的作用更为关键;在威权社会中,社会运动的发展更有可能受情感而非理性的主导。但当代情感论却缺乏对这些问题的具体研究(赵鼎新,2006:71~72)。

其三是理性论的脉络。196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的民众抗争风起云涌、群情激荡,抗争政治原来被罩上的负面色彩被彻底摈弃。除马克思的阶级政治受到学界重新重视外,理性论也应运而生。在理性论者的眼中,抗争政治是底层民众反抗社会强权压制、不甘利益被剥夺的正常反应,其行动不仅有合法性,而且更依赖理性的组织和专业的动员。资源动员范式和政治过程范式强调相对剥夺感、怨恨感或利益冲突与抗争政治之间并不存在直线关系,抗争政治兴起的关键在于专业组织所能动员的关系网络、资源总量以及所能利用的政治机会、象征符号(McCarthy & Zald,1973,1977;Tilly,1978;塔罗,2005;麦克亚当等,2006)。在专业化的动员、机会的把握、得失的算计背后,贯穿着奥尔森(1995)式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这种行动虽谓集体行动,但骨子里却摆脱不了以个人为本位的理性选择色彩。

以上抗争政治的研究传统主要用在对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历史与现实分析上,因为许多人认为抗争者在西方民主体制下能找到更适宜的土壤。而对东方传统农业国家的抗争政治的研究则融汇在以不发达社会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农民学”传统中。农民学也有三个研究脉络,它与上述三个研究脉络是大体对应的。

在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中(马克思,1985),他对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以及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分析,尽管指出了东方国家的历史与革命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别之处,但其理论的基本逻辑依然贯穿着以阶级关系为核心的结构分析的思路。我们在米格代尔(1996)和佩奇(Paige,1975)关于第三世界农民革命的著作中就可以见到阶级论的影响。

斯科特的道义小农理论(斯科特,2001)强调小农经济行为的主导动机是“安全第一”和“避免风险”,传统的村庄共同体往往是互惠的道德共同体。农民抗争政治之出现,并非物质利益的直线反映,而是因为政府的某些行为背离了农民的基本生存伦理。也就是说,农民的政治行动不是要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确保“安全第一”的生存目标,是在传统的施恩者或保护者不再履行给他们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道德义务时的反应。斯科特的这种理论与前述情感论的研究脉络具有亲和性。

而波普金的理性小农理论(Popkin,1979),强调小农是在权衡各种利害得失后为追求最大利益而理性选择行动目标和手段的人,他们的政治抗争就犹如政治市场上的投资者充满了理性的算计和投机。显然,波普金的这种理论与前述理性论的研究是一脉相承的。

再具体到对当代中国乡村抗争政治的研究,我们同样能或隐或显地看到三条相应的线索。

由于马克思的阶级论主要指向的是革命或抗争政治范畴中“逾越界限的抗争”,而中国当代社会并不存在经典意义上的“革命”,同时也鉴于阶级论曾经在国外被视为意识形态而在国内又被滥用,所以,无论是在海外中国研究学界,还是在国内学界,长期以来都很少有人自觉地使用这一范式来分析当代中国乡村的抗争政治。但最近学界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李静君(2006)、沈原(2006)提出“把阶级分析带回分析的中心”,潘毅(2005)更用阶级分析的视角写出了关于中国工厂农民工的有影响的著作。

理性论的线索在当代中国乡村抗争政治的研究中最为集中,研究著述甚为丰富。不过,大多数人很少直接用“理性”这样的表述,而更常用“权利”“权益”或“维权”这样的表述。从欧博文与李连江(O’Brien & Li,2006)提出的“依法抗争”到于建嵘(2003)提出的“有组织的抗争”,从白思鼎和吕晓波(Bernstein & Lü,2003)所分析的农民“有缴税权无代表权”的困境到崔大伟(Zweig,2003)笔下“具有权利意识的农民”,从裴敏欣(Pei,2003)关于镇压减少与抗争兴起之间关联的研究到陈曦(Chen,2007)提出的“抗议的机会主义”,从裴宜理21世纪初主编的关于中国抗争政治的代表性文集(Perry,2003)再到欧博文和邢幼田等人分别于2008年及2010年主编的同类文集(O’Brien,2008;Hsing,2010),尽管在概念上多有变异,在分析上各有不同,但它们大体上都强调资源动员和政治机会与抗争政治兴起的直接关联,强调抗争者以权利为诉求、以利益为主导、以权衡为行动原则。但这些研究面临的问题是:在利益失衡严重、社会分配不公的情况下,在缺乏西方发达社会那种专业化动员的情况下,为什么有些利益冲突并未导致抗争政治行动,而有些利益冲突却导致了抗争政治行动?人们面对不满的行动选择通常包括:退出、忠诚、表达、忽略、投机(参见赫希曼,2001)。当利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常常既因为处于社会最底层而无从退出,又不甘心接受,却也畏于表达(Solomon,1971:105-134),所以,他们的常规反应不是忽略、忍耐,就是所谓的投机或“日常的抵抗”(斯科特,2007)。那么,农民为什么还会不时出现正面抗争这种非常规反应,有时甚至表现出法农(2005)所分析的那种激进、狂暴的行动倾向?

将道义论直接运用在当代中国乡村抗争政治中的情况尚不多见。曾有一些学者将这一范式应用在当代中国下岗工人的抗争政治中(Hurst & O’Brien,2002;Chen,2000;Cai,2002)。这也许是因为在改革前国有企业具有科尔奈(1986)所说的“父爱主义”,工人与工厂及国家之间存在一种所谓的“有组织的依附关系”(华尔德,1996)。不过,最近的趋势表明,斯科特的研究路数对中国国内乡村研究的影响正在增大(参见王晓毅、渠敬东,2009)。

显然,在当代中国乡村抗争政治分析的三条脉络中,理性论独占鳌头,异彩纷呈。从这一范式本身来说,其不断推进、相互对话的态势当然是可喜的。然而,换一个角度来看,中国研究学界在这个问题上所展现的“社会学的想象力”却可谓贫乏。就主要针对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社会运动理论而言,且不说阶级论脉络的沉浮,至少情感论与理性论这两条脉络就在不断对话,既相互批评,又相互融会。再就主要针对东方传统农业国家的农民学而言,阶级小农、理性小农与道义小农这三条线索之间的颉颃始终就没有停息过,而这三方面又早已被黄宗智(1986)称为小农这个统一体中三种不同面貌。相比之下,仍然停留在权利、理性、利益的面罩下开展当代中国乡村抗争政治的研究,不仅在理论上行之不远,也愧对我们这个大时代为理论的想象所开辟的广阔空间。

三 本书的视角

为此,本书采用了一种全新的研究视角——“气”。“气”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个内涵复杂的概念,它在本书的含义是:现实性社会冲突与非现实性社会冲突融合在一起的一种状态,是人对最初所遭受到的权利和利益侵害,而后这种侵害又上升为人格侵害时进行反击的驱动力,是人抗拒蔑视和羞辱、赢得承认和尊严的一种人格价值展现方式。关于“气”的概念演变及在本书的具体内涵,第二章将做详细的梳理和解释。我在这里仅简略解释为什么要以中国文化中“气”这个概念作为本书的研究视角。我的考虑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以“气”为研究视角,是为了克服在抗争政治研究中理性[5]与情感、权利与道义之间的对立。如前所述,理性论与情感论、权利论与道义论各有所偏,每一种视角都可以解释复杂的抗争政治的某一面向,但又难以将其他视角排斥在外。究其实,人本身就是理性与情感兼备、时而为利益所驱时而为道义所激的复杂动物,更何况,群体行动更增加了事情的复杂性。因此,我们需要一种综合的视角。而理性论、利益论独据中国当代农村抗争政治研究舞台的情况,更亟待纠偏。“气”介乎两者之间,又偏情感和道义一维,是推进该领域研究的一个恰切的概念。

其次,以“气”为研究视角,是为了克服中国社会研究中的两种时弊。当前,在中国社会研究中存在两种趋向:一种可称之为“移植派”,这些学者喜欢不加反思地把从研究西方社会中提炼出来的概念和方法直接用来研究中国社会;另一种可称之为“经验派”,这些学者强调不带任何理论地去做田野调查,而后根据自己随性的灵感和对中西方理论的凌乱解读来匆匆炮制自己的新概念,或者只是就乡村社会的现状说点情况。这两派的做法看似完全相对,但对中国学界来说是同样无益甚至危险的(应星,2005,2008b)。在我看来,作为一个中国社会的研究者,首先要把西方经典大家放在西方思想的整体脉络上进行有选择性的同时也是深入的研读,而后要对与自己研究领域相关的西方“中层理论”进行认真的、系统的梳理,再结合自己对中国文化的体味和在田野调查中的经验直觉及“厚描”(吉尔兹,1994),才有可能发现或发明对中国社会研究真正适当的概念。“气”不是一个西方概念,但也不是我自己发明的概念,而是一个早就蕴含在中国文化中,经我在田野中遭遇与发现,并通过与西方相关理论相比对而赋予其社会理论新内涵的概念。

四 抗争政治的类型

对抗争政治类型的划分可以选择不同的角度,角度的选择与研究者关心的问题有关。当代中国的抗争政治是在社会转型的整体框架下展开的,因此,有两个问题可谓焦点:一是转型社会为抗争政治的合法渠道提供了什么样的结构性规定与限制;二是在这种结构性条件的制约和刺激下,抗争政治的组织手段和动员方式有什么样的差异。我们据此可以确定对当代中国抗争政治进行分类的两个维度:行动的合[6]法化维度与组织化维度。

我们首先按照合法化维度,划分出当代中国抗争政治的三个大类七个小类。

第一个大类是依法抗争行动。这种类型的基本特点是人们以较为理性、合法的手段去向政府施压,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大类又可分为三个具体类型:群体性行政诉讼、集体上访与抗争性聚集。

具有最高合法性的抗争行动是群体性行政诉讼。以法律为武器,通过诉讼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在西方民主国家,还是在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都是制度允许甚至鼓励的。因此,诉讼一般都被看[7]作政治参与行为而非政治抗争行为。但在中国,群体性行政诉讼具有特殊的性质。这是因为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涉及民众群体与地方政[8]府的纠纷,被法院视为敏感性案件。由于中国的地方法院在很大程度上还要直接受制于当地党委和政府,所以,每当碰到群体性行政纠纷这样的敏感问题时,法院总是面临极大压力,处事异常小心。这是由中国特殊的“诉讼政治学”(应星、汪庆华,2006;应星,2008a)决定的。民众在提起群体性行政诉讼后,也就常常不会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他们在从争取立案到审理再到执行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借助相当的抗争性手段才能推进诉讼的进行。这样,法庭内外就构筑起了中国特殊的抗争政治的一个舞台(参见汪庆华,2007;黄家亮,2008)。

具有一定合法性的抗争行动是集体上访。集体上访是利益受害群体通过写信或到访的方式向上级政府提出对下级政府的指控。中国县级以上的党政机关、人大和法院,都设有专门的机构接待民众的上访。由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征,上访人群大量聚集在北京及省城这样的政治中心,他们希望通过上访,能够向高层领导直接表达诉愿、解决纠[9]纷和化解难题。而高层领导一旦接待了上访者或对他们的上访事由做出了处理意见,其效力可视同官方文件,甚至比司法文书更有效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信访制度的设计与运作,使中国1949年后的政治具有某种新的“双轨政治”(费孝通,2006)的性质。不过,上访权作为国家赋予民众的一种申诉权,其合法性往往是很含糊的。国家在什么情况下鼓励或容忍上访,在什么情况下又控制或限制上访——这是由国家和上访者之间推拉伸缩的权力实践来确定的。上访合法性的模糊程度与民众在上访实践中的“问题化”(应星,2001)策略有关。由于官僚机器惯有的特征,民众并非直接通过上访表达自身的诉求就可以使其问题得到解决。为了使国家真正重视其所反映的问题,民众不得不使用某些边缘化的越轨手段和特定的“问题化”技术(比如,进行抗争性聚集,在政府门前下跪甚至自杀),即把民众自身的利益困境问题建构为危及安定团结局面,因而是政府再也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既给政府带来了相当的麻烦,同时,民众又没有直接触犯法律的红线(参见O’Brien & Li,1995;郑欣,2005;许志永等,2006;董海军,2008)。

合法性较低但在某种程度上也为政府所容忍的抗争行动是抗争性聚集(contentious gatherings)。这个概念原是由蒂利(Tilly,1978:275)提出来的,它是指十人以上作为某个群体的代表,聚集在政府门外表达诉求的一种方式。但蒂利在提出这个概念时并没有区分这种聚集过程中是否出现暴力行为。鉴于这一点在中国对于分析抗争政治的性质非常重要,所以,我在这里对这个概念重新定义:某些群体代表用较为理性、节制的方式聚集在重要场合或者通过围困政府官员或就地动员宣传来表达诉求的方式。有的时候,利益受害群体是在当地自发地宣传中央有利于民众的政策以对抗地方政府的“土政策”,有的时候进行较为理性的群体示威或较为节制的骚扰,以此对基层政府施加压力(参见Bernstein & Lü,2003;O’Brien & Li,2006;吴毅,2007)。蒂利(2008)在后来的著作中用过另一个概念——“地方性报复”,其意与“抗争性聚集”较近,但后者的提法还是更准确些。

抗争政治的第二个大类是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合法性程度很低,政府容忍度也很低,但尚不构成对制度的直接挑战。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较多人自发参加的、主要针对政府的群体聚集事件,其间发生了比较明显的暴力冲突,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显然,群体性事件不同于依法抗争行动的特点在于,它具有较强的自发性、暴力性与违法性。群体性事件不同于革命、叛乱或暴动的特点在于,它尽管是制度外的群体政治行动,但并不旨在挑战社会基本制度本身的合法性,而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它不同于团伙犯罪的特点在于,它不是以哄抢财物、破坏秩序、伤害人身为直接目的的刑事犯罪,而是有着不失某种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行动渊源或背景,违法犯罪行为只是这种行动的“意外”后果。它不同于群体械斗的特点在于,它不是民间的群体性纠纷,不是纯粹的治安性案件,而是群众把目标指向政府、企业或社会其他管理者,由利益纠纷引发而又具有某种政治性质的群体行动。可以说,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利益矛盾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背景,行为违法是它的客观后果,但它真正的驱动力却是情感(参见李琼,2007;单光鼐等,2009;成伯清,2009a)。

群体性事件这个大类又可分成两种基本类型:以非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与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尽管都被称为群体性事件,但无论是在行动的目标还是在组织的机制上,这两者都存在重要的差别。而且,以非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的大规模上升正是1990年代后抗争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抗争政治的第三个大类是反叛。这类抗争政治完全不具有合法性,对制度构成了直接挑战。其具体又可分为叛乱与革命。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一个分类,当代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这一类型。保留这一分类,主要是在对照中可以让人们更好地认识依法抗争行动和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及其运作机制。

从组织化的维度来看,反叛的组织化程度最高,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程度最低,而依法抗争行动的组织化程度则居间。在反叛这一大类的内部,革命的组织化程度又明显高于叛乱。而在依法抗争行动与群体性事件这两类各自的内部,其抗争行动的组织化程度差别不太大。

因此,我根据合法化和组织化这两个维度,建立了一个当代中国抗争政治的分类图(见图1-1)。图1-1 当代中国抗争政治的类型

五 研究的方法和材料

本书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个案比较分析法,并以文献研究法来做补充。本书重点研究的五个个案分布在西南和华北的三个地方,分别代表了抗争政治的上述五种类型:集体上访、抗争性聚集、群体性行政诉讼、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以非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下面我对这五个个案的调查过程做一简要概括。

我于1997年7月到1998年7月在三峡库区的平县挂职锻炼,而后利用在这一年积累的田野资料完成了《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大河水电站的修建及其移民问题的出现发生在1970年代中期,但大河所在的山阳镇自1990年代后也成为三峡移民区。我在进行大河移民上访研究的同时就开始关注山阳三峡移民上访问题。此后十多年我一直在跟踪调查山阳移民上访的情况,其间曾数次回到大河地区进行实地调查。许多调查材料来自近十多年间上访者陆续给我寄送的大量材料、我与上访者的电话往来和我在北京对他们的访谈。山阳移民成了我持续研究上访问题的案例。这也是我所调查的案例中材料最为翔实、研究也最多的一个。2007年我到三峡移民区——峡州区进行实地调查时,还就峡州区在2004年发生过的一次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做了调查。峡州事件也成为我所要分析的抗争政治的一种类型:以非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

一个偶然的机会使我从2005年开始关注西南水电移民的抗争行动,并于当年5月到三门江边的天仙县银江镇调查了当地农民为反对修建水坝的抗争行动。这也成了我所分析的抗争性聚集个案。2006年3月21日,银江镇发生了上万人的群体性事件。我于2007年7月到银江镇,将此作为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为了了解行政诉讼法颁布对农民抗争行动的影响,我和合作者选取了华北水城市,2004年7月到2009年9月,多次进行实地访问,对相关人员做了大量访谈,收集了大量的文书档案。这些材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发生在水城市平西县青山村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这将作为我所要研究的群体性行政诉讼的个案。另一个是在当地极为活跃的一位“赤脚律师”,我将用关于他的田野调查材料来做诉讼与上访手段的对比研究。此外,我在华北的田野调查过程中也涉及一些集体上访的案例,我在分析中会把它们与平县的集体上访案例放在一起来分析。

按照研究惯例和学术依理,所有这些个案中涉及的人名和地名均为化名。

除了以这五个个案的比较调查为基本材料外,我在书中还使用了一部分二手文献。凡用到这些文献的地方,我在书中会一一注明,并在此一并致以谢意。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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