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试用期与服务期制度)(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20 15: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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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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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试用期与服务期制度)

试用期延长(试用期与服务期制度)试读:

1.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2011年6月28日,某公司录用了安某某,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4年6月2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11年8月27日。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2011年8月26日,双方协商延长试用期一个月。之后,双方再次协商延长试用期至2011年10月27日。期满后,某公司向安某某发出转岗通知,安某某于2011年12月1日至新岗位就职。2011年12月6日,某公司以安某某不服从转岗安排为由,通知安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安某某与某公司遂发生纠纷。

2012年1月31日,安某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某公司延长试用期违法,确认2011年8月27日试用期就已届满,同时要求裁决某公司支付2011年8月28日至2011年10月27日工资差额2000元。仲裁委认为,安某某与某公司双方经协商,两次延长试用期至2011年10月27日止,试用期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协议合法有效。仲裁委裁决驳回安某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点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安某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安某某的试用期最长可达到6个月。林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林某某的试用期为两个月,之后双方经协商,两次延长试用期至2011年10月27日止,试用期共计4个月,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可以认定林某某的试用期为2011年6月28日至2011年10月28日。安某某主张支付工资差的请求缺乏依据。

【HR实务指引】

企业延长试用期时应当着重注意:

1.如需延长试用期,要在试用期届满前与员工达成一致。

2.注意不可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

3.签好确认文件,并妥善保存。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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