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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0 15: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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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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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生产资料的规定(消费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分配)

关于农业生产资料的规定(消费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分配)试读:

农户购到劣质种子,经营者应担责

——赵某等349农户诉农作物种子购销案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巢民二终字第23号。

【案情】

2005年4月22目,王某、费某(乙方)与四川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农作物种子销售代理合同,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在安徽省范围内油菜种子的总代理;油菜种子在安徽省的市场准入、引种、示范、审定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费某、王某收到某种业公司的油菜种子后,费某于2005年8月8日将油菜种子出售给张某5000公斤。2005年9月间,赵某等349人从张某处购买油菜种子2499公斤。后购种户依种子包装袋上的说明和要求,按照常规方法进行播种和田间管理,因出现开花结实异常现象,遂找王某、费某解决赔偿事宜。王某、费某遂于2006年4月20日向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申请对油菜进行田间现场鉴定,该站于同日出具一份鉴定书,结论是该油菜不适宜在安徽省的油菜主产区种植。2006年5月13日出具第二份鉴定书,结论是该油菜在安徽油菜主产区的产量显著低于当地种植的双低油菜品种。另查明,该品种油菜未经安徽省农业主管部门审定,也未经安徽省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赵某等349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种业公司与王某、费某承担出售未经检验的种子而导致生产损失的责任,赔偿购种价款19,992元,赔偿经济损失293,880元,两项合计313,872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等349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13,872元由某种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19,710.4元;王某、费某各承担12%的赔偿责任,即37,664.64元;张某承担6%的赔偿责任,即18,832.32元;某种业公司、王某、费某及张某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经二审后维持一审判决的结果。

【分析】

本案涉及销售者供应伪劣种子,导致农产品受损害而要求赔偿的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属于消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同时根据《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对种子质量负责,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配套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农业生产资料的参照执行】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参照适用的规定。

本条之所以规定参照执行而非直接适用,主要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是生活消费而非生产经营消费。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从性质上讲属于生产消费,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之时,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方面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的经济能力不高,另一方面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坑害农民的情况还很严重,农民受损害后又没有适当的途径寻求保护。为体现对农民权益的特殊保护,在维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不变的前提下,该法对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作了参照适用的规定。《农业法》

第七十六条 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种子法》

第四十一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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