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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0 12: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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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编写组

出版社: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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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作者:《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编写组排版:昀赛出版社:新华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12-01ISBN:9787516621479本书由新华出版社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认真学习贯彻两项法规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

做客本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

2015-11-18 08:30:00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走进这一期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习贯彻落实两项法规的重要指示,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使广大党员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规范和党的纪律要求,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树起来、立起来,执行到位。今天我们专门邀请到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做客演播室。张书记,欢迎您!

2015-11-18 08:31:00张军: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2015-11-18 08:32:00主持人:张书记,首先想请您给我们解读一下,两项法规是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的?

2015-11-18 08:33:00张军:新修订的两项法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更加注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两项法规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执政党特色,坚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结合起来,是管党治党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两项法规不求全求大,重在符合实际、务实管用,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准则要求、纪律条文,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既树立了高标准、又规定了不可逾越的底线,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2015-11-18 08:35:00主持人:下面想请您给我们具体讲一讲这两项法规是如何来体现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的?

2015-11-18 08:36:10张军:我们知道,道德是使人向善的,是纪律严格执行必要的前提和基础;而纪律要用来纠错,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有道德规范才能激发人们内在的自律,有党纪约束才能明确行为的边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来都讲德法相依、德主刑辅。我们套用这句话,实际上就是“德主纪辅”。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线上,党员也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我们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紧密结合,这个“德”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和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到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党纪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相关要求具体化为六大纪律,就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两项法规同步修订、颁布,形象地说,就像一套组合拳,既明确崇德向善的高标准,又划出不可触碰的底线;既秉持“思想建党”的传统,又确立“制度治党”的规矩,他律与自律互补、守底线与高标准兼顾、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结合,体现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认识,更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行止划定了新标准、提出了新要求。两者一高一低、一正一反,相互配合、相互衔接也相得益彰。

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革命理想高于天,纪律是力量所在。对执政党而言,纪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纪律。纪律不可能覆盖所有领域、一切方面,只有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才能强化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从根本上杜绝腐朽思想的滋生。只有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的纪律戒尺,守住“底线”,勇攀“高标准”,从点滴做起,积小成为大成,才能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兑现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2015-11-18 08:37:33主持人:张书记讲得非常具体。我们也了解到,尊崇党章、将党章的规定具体化,是这次修订后的两项法规一个重要的特点。那么在《廉洁自律准则》中有哪些具体的体现呢?

2015-11-18 08:38:01张军: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以更高的标准践行党章的要求。这次修订两项法规,我们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和纪律要求,把这些要求具体化到《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当中,把党章中的有关要点突出出来,是对党章的具体化。《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追根溯源,在党章中都能找到相关依据或者原则要求。比方说,“必须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就源于党章总纲规定的“党的最高理想和最高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章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党章第二条的明确规定。再比如,“八条规范”中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这是党章第三条规定的所有党员义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则是党章第三十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条件。

2015-11-18 08:40:55主持人:刚才您提到党章要求的具体化,在《党纪处分条例》当中又有哪些具体的体现?

2015-11-18 08:42:53张军: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33条,其中,这次修订新增42条,占全部条款近三分之一;有重大实质性修改57条,占整个《条例》五分之二强。新增和这些重要修改条款,充分体现了“尊崇党章,将党章规定具体化”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总则中强调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维护党章权威。在总则第三条中开宗明义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是重新划定了纪律分类。修订中,我们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等6类,使《党纪处分条例》的内容体现党的纪律特色,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三是与时俱进,充实和完善了分则各章的内容。比如: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条例》增加规定了“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处分条款;再比如:根据党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这样一项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相应规定了“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纪律处分条款;还比如:根据党章第十条关于“四个服从”要求,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完善了违反“四个服从”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等等。

2015-11-18 08:44:43主持人:张书记刚才给我们解读了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在两项法规当中具体的体现,现在我们一直都在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我想请问您,在《党纪处分条例》当中,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两点有什么具体的体现和要求?

2015-11-18 08:45:39张军:我们说讲纪律、守规矩,一定要不忘讲的是我们执政党的纪律,守的是我们执政党的规矩。《条例》分则六章共85条规定的各项纪律,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是破坏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因此,修订后《党纪处分条例》更加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是严肃违纪行为归类。对原《党纪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全部违纪行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将其他章节中本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内容划到修订后的政治纪律之中。比如:原《条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中规定“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显然应归入政治纪律。二是充实和完善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条款。主要是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中的突出表现,在政治纪律中新增了一些违纪条款。比如:对抗组织审查,这就是对党不忠诚;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等。三是更加强调要严格遵守政治规矩。这次明确将“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作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分种类和量纪幅度。

2015-11-18 08:48:13主持人:书记,我们也了解到,原《党纪处分条例》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纪法不分,那么相应的,纪法分开也是我们这一次修订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想请问您修订之后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如何来体现纪法分开这个原则的?

2015-11-18 08:50:25张军:原《党纪处分条例》确实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这就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也不能充分体现党纪的特色。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删除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比如:《刑法》中规定的投敌叛变、走私、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财产,甚至贩毒这样的条款。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的行为底线要求更加严格、明确。我们在这里特别要指出,删除原有的刑法已有规定的条款,绝不是说今后对这些刑法等都规定了的行为,党纪就不再过问了,仍然要管,而且党纪要管的范围更宽,实际上也更严了。

按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也要给予纪律处分。比方说受贿500元,贪污1000元,国法不管,但是党纪要给予处分;甚至违反国家民法、商法、行政等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也都要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把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党章中的要求,通过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的规定具体化落实了。

2015-11-18 08:51:13主持人:张书记,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在执行过程当中的原则是什么?如何来体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2015-11-18 08:54:04张军: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在总则第四条特别明确了党纪处分工作五条原则,包括“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肃正确执行党纪,必须全面、准确把这五项原则理解贯彻执行到位。要切实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纪律检查机构、执纪人员的教育培训,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五项执纪工作原则,不仅规定了各级党组织严肃执纪的责任,也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执纪实践中,并非只要违反党的纪律,就一律必须“绳之以纪”,而应“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这是在总则中做了明确规定的。实际也是我们形象具体指出的,要在具体执纪过程中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打“组合拳”,从而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结果。那些只属于一般、轻微违纪,这种行为也要有人问、组织也要管,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是对大多数违纪党员所适用的处理方式,对那些严重违纪的重处分、降职降级的成为少数,那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

2015-11-18 08:55:32主持人:刚才您给我们介绍了《党纪处分条例》当中一些很具体的内容。两项法规当中,《廉洁自律准则》的内容是非常的简洁,具体规定也是很原则,那么在执行当中应该如何去执行和落实?

2015-11-18 08:56:44张军:我们法规的执行从来是一靠自觉,二靠监督。《廉洁自律准则》作为党内的法规,是没有罚则的,都是正面的倡导,全部是正面要求,广大领导干部、党员要促进他们努力身体力行,去自觉做到。这从它的题目“自律”也能够看出来,《准则》的执行更主要还是靠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自觉、自律、自我约束去落实;但是,任何法规的执行,包括这个《准则》,与单纯的道德规范不同,离不开有约束力的纪律和惩戒机制来督促、保障执行。也就是说,《廉洁自律准则》也必须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肃的惩戒机制,来保证其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审议两项法规时强调,“我们把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这些手段给了大家,该用的都要坚决用起来”。实际上,《廉洁自律准则》的每一条正面要求,反过来看,背后都有惩戒制约机制提供保证,关键还是在执纪。比如《准则》第一条规定“坚持公私分明”、第五条“廉洁从政”、第六条“廉洁用权”的规定,违反了,都能在《条例》的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等具体规定中找到处分的依据。这一点我们在学习中一定要讲清楚、弄明白,不做违规触纪的糊涂人。

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要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在具体执纪过程中,要坚持把《廉洁自律准则》与《党纪处分条例》的执行结合起来,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违纪必究。要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结合巡视工作,加强对《廉洁自律准则》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反《准则》要求的行为及时提醒、加以纠正,必要时应当辅以严肃查处、纪律追究。

2015-11-18 08:59:40主持人:刚才您提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一些具体要求,我们知道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想请您来谈一谈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对管党治党失职和渎职行为都作了哪些处分规定。

2015-11-18 09:00:28张军:全面从严治党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能不能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当前,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确实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两项法规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了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这在《条例》第十章有三方面规定:一是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或者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了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处分。

二是增加了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如果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就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是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了对党组织不按规定作出或者执行党纪处分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具体包括这样三种情形: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也就是不愿意得罪人;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等等。

各级党组织、党的纪检机构及其负责同志,都应该深刻理解以上规定,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中,不当“甩手掌柜”,切实抓住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个“牛鼻子”,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2015-11-18 09:01:29主持人:我们知道,两项法规出台之后受到了非常大的关注,我们整理了一些网友们的问题,有一些非常有代表性,在这里想请您一并做一些解读和回答。

首先我们注意到,在修订之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当中,删除了有关超计划生育的一些处分条款,我们想请您来解读一下,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对党员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要求是松绑了,是不是要求更松了呢?

2015-11-18 09:02:11张军: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广大党员都应自觉遵守、执行。在刚刚召开的党的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将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若做了相应修改,一对夫妇两个孩子也是“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也要严肃执行。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删除了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主要是我们前面讲到的要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既然国法有规定,党员就应当模范遵守。《党纪处分条例》不再重复规定,绝不意味着是对党员在遵守国法、计划生育方面的松绑。如果党员违反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仍然要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予以纪律处分。

2015-11-18 09:03:56主持人:《条例》中有17处提及了“党员领导干部”,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条例》通篇是对所有党员的纪律的要求,那么,这17处写到“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特定主体规定的条文?

2015-11-18 09:04:35张军: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这一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对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2015-11-18 09:05:37主持人:《条例》的第83条和第84条,提到一点也是比较受人关注的,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这个“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定义应该是什么?我们知道,比如说在东部的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的不发达地区,这个“正常的礼尚往来”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这个标准能不能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2015-11-18 09:06:14张军: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问题确实比较突出,这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也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确实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这个“情况”就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所谓“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第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就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2015-11-18 09:07:25主持人:再来看一下我们整理的网友的第四个问题,《条例》当中的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我们很想请您来解读一下,“生活奢靡”和“贪图享乐”的定义是什么?比如说,有党员或者领导干部用自己家的合法收入来购买豪车或者名表,如果有这样的行为会不会被群众举报,会不会受到处分?

2015-11-18 09:08:11张军:《条例》第126条规定了党员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其中,“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

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2015-11-18 09:09:42主持人:张书记,还有最后一个问题。两项法规颁布之后,贯彻落实是关键,请您谈谈对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有哪些具体要求?

2015-11-18 09:11:53张军:立规易,执纪难。《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颁布后,要在贯彻实施上下更大功夫,绝不能只是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

各级党委(党组)一定要按照中央通知要求,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按照两项法规去抓落实。一是要坚持以党章为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要通过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纪戒尺,把两项法规,特别是党章要求真正刻印在心上。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放在首位。始终把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三是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决纠正实践中存在的纪法不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等问题。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实抓早抓小,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绝不允许突破纪律“底线”。

各级纪委(纪检组)一定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以修订后的两项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解决好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不同的手段,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这里我还想特别谈到,两项法规颁布后,中央主要媒体,包括“新闻联播”“焦点访谈”都多次做了专题介绍,广大人民群众比以往更加了解、关注这两项重要党内法规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监督从来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力量源泉。执行好这两部重要党内法规,同样离不开人民的支持、群众的监督。身边的党员、干部违背了《廉洁自律准则》要求,违反了纪律处分条款,群众严肃指出、给予批评,或者积极向党组织反映,确实是对党员干部的最大爱护,是对永远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我们执政党的最大支持。我们衷心欢迎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关注,促进我们把两项法规严肃贯彻落实执行好!第一章 什么是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第一节 党的纪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

党的纪律从内容上可分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和宣传纪律等。

党的政治纪律,是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确定的基本规范,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要立场坚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要坚定不移。我们讲政治纪律,首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员对于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也可以保留,但必须在行动上服从,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决策,只有努力学习、正确理解、认真执行、坚决维护并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加以贯彻的义务,绝对没有不执行或随意变更的权力。十八大报告严肃指出要“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认真处理,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

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循的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根本的组织纪律。违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违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都是违犯组织纪律的行为。所有的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切实做到党章所规定的“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决不允许把自己管理的地方、部门或单位搞成不听中央统一指挥、不受党组织约束和党员监督的“领地”。各级党委都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工作规则,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不论什么人,不管其职位高低,都不允许搞独断专行,或者拒绝组织的调遣和监督,把自己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共产党员无论担负什么工作,都是党组织的一员,个人的进步和取得的工作成绩,都不可能离开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帮助。要坚决反对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严肃党的组织纪律,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来进行,坚持做到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核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干部提拔任用时多数人不同意的不通过。对那些不按党的原则办事,在选人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对于跑官要官的,不仅不给,还要严肃批评,由此得到提拔任用的要坚决撤下来。对于买官卖官的,发现一件认真查处一件,并坚决绳之以党纪国法。对于骗官当的,要从严惩处,并且一定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党的群众工作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在群众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党的群众工作纪律,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保证。它要求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什么时候群众工作纪律执行得好,党群关系就密切,我们的事业就顺利发展;什么时候群众工作纪律执行得不好,党群关系就受到损害,我们的事业就遭受挫折。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动员和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更加需要严格执行党的群众工作纪律,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把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把维护群众的利益作为思考问题、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绝不能与民争利、以权谋私、侵犯群众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和单位,领导干部更要与群众同甘共苦,团结群众同心同德,共渡难关。对于群众中出现的对党的一些政策措施暂时不理解的问题,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耐心地引导和帮助,力戒简单生硬。对于那些骑在群众头上称王称霸、欺压群众的党员和干部,必须严肃惩处。

党的经济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在经济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经济工作纪律特别是财政金融工作纪律显得越来越重要。能否不断健全和切实执行各项经济规章制度和纪律规范,不仅关系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经济工作,而且还会影响到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所有从事经济工作的党员和干部都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经济工作制度特别是财政金融工作制度,不得超越职权规定插手这些工作。要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关键是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有规范作用、制约作用和威慑作用。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无论哪一个领导班子,哪一个干部,不遵守经济工作纪律,都要追究责任。对于负有检查监督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如果不去检查,监督不力,出了问题也要追究责任。

党的保密工作纪律就是保守党的国家秘密的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决保卫党和国家利益,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对违反党和国家保密规定的党员、干部要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除此以外,还有党的宣传纪律、外事纪律、人事纪律等。

作为全党行动的准则,我们党的纪律有着鲜明的工人阶级政党特征,具体讲有五大特征:

第一,党的纪律是为中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的纪律。任何违背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行为,都是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第二,党的纪律是统一的平等的纪律。在党内不论职位高低、资历长短、功劳大小,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党员及其代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的,集中了全党的意志。同时在我们党内,党员有着共同的思想基础和政治目的,深深懂得严格的纪律对保证事业成功的必要性。因此,对党的纪律的维护,要靠党员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靠党员对党的事业的忠诚。

第四,党的纪律是科学的纪律。党的纪律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以这一科学理论为指导产生的党的纪律,是完全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同时,党的纪律也是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一定的民主程序,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党的会议讨论通过而产生的。因此,党的纪律是唯一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保护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民主、科学的纪律。

第五,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铁的纪律指的是党的纪律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的特征。我们党之所以有力量,就在于有严密而统一的组织,而这种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则有赖于在党的内部实行极严格的铁的纪律。当某种建议和意见一经在党的会议上讨论通过,形成了决议时,便对整个党组织和党员都适用,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党的每个组织和每个党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否则,就要受到纪律的制裁。第二节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性一、严明党的纪律在管党治党中的重要作用“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党的纪律决不允许以“对策”“落实”政策,更不允许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大行其道。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要严明纪律。”认真学习这一重要论述,结合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深刻理解和把握严明党的纪律、加强纪律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在管党治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严明党的纪律、强化纪律约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组织起来就有力量。”习近平总书记也曾指出:“我们党有八千五百万党员,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不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党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在这个总体布局中,全面从严治党是顺利推进各项工作、实现各项目标的根本保证。从当前形势看,严明党的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一是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是我们党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变了原有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组织管理模式,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一些党员干部头脑里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等错误思想也随之滋生发展起来,加之社会上各种复杂利益关系对党内生活的影响,以及有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疏于管理,缺乏严肃认真的组织生活,使得党内一些党员目无组织、口无遮拦,对组织决定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把分管工作当成自己的禁脔各自为政,拉帮结派等种种问题日渐严重起来,纪律被当作“软约束”而束之高阁,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二是大量腐败案件一再表明,党员干部出问题大多始于破坏党的规矩。而这些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后,党组织又没有能够及时严肃党的纪律,致使他们的小错误演变成大错误进而违反国家法律,跌入腐败的深渊。三是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必然导致党内的正气上不来、邪气压不住,导致令不行、禁不止,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其结果必然使党丧失战斗力和凝聚力,必然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尖锐的现实问题,要求我们必须把严明党的纪律放在突出的位置,挺在前、立起来,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抓手,将全面从严治党扎扎实实地推向深入。

严明党的纪律是维护和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

列宁曾经指出,无产阶级的统一是这个阶级取得胜利的必要条件;而无产阶级政党不统一,无产阶级也就不可能统一。那么,党的团结统一靠什么来保证呢?习近平总书记讲了四个方面,即要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还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这里所讲的“纪律和规矩”,最重要的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同党中央保持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是要求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始终站在重大政治立场和根本政治原则的高度看待同中央保持一致的问题,在涉及大是大非问题面前旗帜鲜明,态度坚定。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二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大局与小局的关系、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整体与个体的关系,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鲜明地指出:“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这就要求在贯彻中央精神和决策部署上,既要反对照搬照抄,照葫芦画瓢,机械生硬地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搞形式、走过场,更要防止有的地方或部门借口所谓的“地方特点”、“部门特色”的幌子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变相地不执行、不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而另搞一套。党的纪律决不允许以“对策”“落实”政策,更不允许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大行其道。

强化党的纪律约束是增强党员干部党性原则和组织观念的重要方式

党的纪律作为政党成员的行为规范,贯穿着党的立场和原则,体现着党的宗旨和奋斗目标,体现着先进的工人阶级政党对其成员的先进性要求和基本标准。加入党组织的党员必须能够坚持党性原则,具有组织观念。列宁之所以曾经与马尔托夫等人围绕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章第一条,即关于党员是否加入党的一个组织的问题进行激烈争论,其要害就在于强调工人阶级政党的党员是一个先进组织整体中的一员,“一定程度的组织性”是入党的必要条件。中国共产党是按照列宁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党章第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加入党组织的先进分子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作为自愿加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成员,就必须自觉自愿地接受党组织的要求、管理和监督,自觉自愿地遵守党组织的规章和纪律,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具有组织纪律性;就不能淡薄甚至丢弃党性原则和组织观念,更不能目无组织,视纪律而不见,甚至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习近平总书记说,“坚持了党性原则,就不会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或者使自己游离于组织之外”。还强调指出:“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加强纪律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就是要求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组织意识,强化纪律观念,该向组织请示的必须请示,该向组织报告的必须报告,不能我行我素而游离于组织之外。习近平总书记说,“领导干部独来独往、天马行空,迟早会出问题”。这应当成为领导干部的箴言。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规范健全党内关系、严肃党内生活、明确党组织基本职责的重要载体

党的纪律既包括党章、党内规章制度、规范性要求及各类行为规则,也包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不成文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规范和处理党内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关系的基本依据。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就是依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和规矩,规范党员与党组织之间、党员干部与党组织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一般党员与党员干部之间、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之间、同级各组织之间、党内组织与党外组织之间等各种关系,明确定位和职责要求,增强党组织的整体性、有序性,更好地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一是要求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四个服从”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明确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规范性关系。二是要求各级党组织按照党章和政治准则的规定,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和严肃性,切实履行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基本职责,使党内生活成为锻炼、提高党员的重要平台。三是要求加强党组织的责任机制建设,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健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强化责任机制,就是要求党委负责同志明确认识到,管党治党绝不是场面上的事,不是软任务、空头衔,更不能视为分外的、可有可无之事。管党治党是任何一个党组织的第一责任和第一职权,不履职、不尽职就是失职、渎职,就要承担责任。党的组织特别是负责人必须种好、管好自己的“责任田”。

扎实推进党的思想教育和作风建设需要强化纪律约束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是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使党员干部“不想腐”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但思想教育不能放空炮、走大套路。无的放矢、超越当下的思想教育,不仅不能使教育入脑入心,甚至还会沦为腐败分子装点门面、粉饰“廉洁”的工具。一度出现的“台上大讲反腐败,台下继续搞腐败”等现象说明了这个问题。解决思想教育空洞乏力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多样的措施增强思想教育的现实针对性和有效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道理重复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严明党的纪律、强化纪律约束,才能够有效地将从严教育与从严管理结合起来,促使党员干部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认真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作风背后反映的是纪律问题。正风必须肃纪。加强作风建设,必须严肃执纪,坚决查处对作风建设的制度规定置若罔闻、毫无顾忌,甚至顶风违纪的行为和现象,坚决纠正和整治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没有执行纪律的惩治,作风建设就正不到位,歪风邪气就刹不住,清风正气就难形成。因此,只有严明党纪,才能为扶正祛邪、激浊扬清、以优良的党风带社风民风提供有力保证。二、纪律建设是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只有进行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十二五”即将收官、“十三五”大幕将启的重要节点上,《准则》和《条例》的修订完善和贯彻落实,又一次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号角,必将为党的建设注入强大正能量。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人们记得,习近平总书记一句“全党必须警醒起来”,何其振聋发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之作为从严治党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到加大反腐惩恶力度,从强化巡视监督,到狠抓执纪问责,一系列扎实有力的举措,刷新了党风政风,赢得了人民群众普遍赞誉。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正如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的,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管党治党的丰富实践启示我们,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律严明、执纪有力,教育才有说服力、制度才有约束力、监督才有制衡力,才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反之,一些党员干部党员出问题,一些地方政治生态之所以变坏,往往都是从不守纪律、破坏规矩开始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准则》和《条例》的修订,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就是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这体现了我们党对新形势下从严治党规律、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从理论到实践的一次重大突破。

把纪律建设作为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首先就要尊崇党章。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不可触碰的底线。这两项法规,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破与立相结合。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这两项法规,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的纪律戒尺,就能把党章意识树起来、把党章权威立起来。

把纪律建设作为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就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纲举而目张,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打头的、管总的,可谓政治方向的导航标、言论和行为的衡量尺,是最为根本的纪律。大量反面案例也警示我们,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党的政治纪律。严明党的纪律,首先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只有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才能真正做政治的明白人。

把纪律建设作为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就要不折不扣抓好制度落实。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纪党规不能挂在墙上、说在嘴上。贯彻《准则》和《条例》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求各级党委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格按党规党纪办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心上,也要求领导干部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要求各级纪委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不断传导倒逼压力。多管齐下、层层落实,才能令行禁止,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

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从“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著名论断,到“进京赶考”前定下的“六条规矩”,从“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的经验总结,到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实践探索,党始终重视纪律建设,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成为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新征程上,以贯彻《准则》和《条例》为契机,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就一定能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锻造更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延伸阅读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以严的纪律、严的规矩要求全党,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也反复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把纪律挺在前面,是党中央、中央纪委站在新的时代高度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提出的新论断、新要求,体现了党中央与时俱进、不断将党的建设引向深入的高瞻远瞩和深谋远虑。我们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落到实处。一、强化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越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用铁的纪律、严的要求管党治党。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严明纪律抓起。管党治党靠什么?靠依规治党、严明纪律。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之所以能从弱到强,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靠的就是铁的纪律做保证。如果管党不严、治党不力,纪律松弛、规矩不彰,党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失去凝聚力和战斗力。强化纪律建设,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才能确保全党形成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确保党发挥坚强领导核心作用。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用纪律管全体。从严治党,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没有例外。全面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体,否则就不可能做到“全面”。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腐败案件查了不少,但政治生态没有根本改观。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管党治党混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只管了贪腐的少数,放过了其他多数。全面从严治党,针对的不只是少数“烂树”,而是整个“森林”;瞄准的不只是少数“老虎”、“苍蝇”,而是党员全体;医治的不只是“大病”、“重病”,而是包括“小病”、“病菌”在内的所有病症;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防病于未发、治病于初萌。只有进一步强化整体思维、全局意识,靠纪律全覆盖地管、全方位地治,才能使党的整个“森林”枝繁叶茂。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充分发挥纪律建设的治本功能。腐败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的。党员干部最终出“大”问题,往往始于破坏“小”规矩,把纪律和规矩当成随意拉扯的“橡皮筋”、随意拿捏的“橡皮泥”。只有加强纪律建设,做到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避免更多党员干部从违纪走向违法,才能有效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如果在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问题时猛击一掌、大喝一声,也许就会使他们悬崖勒马、幡然醒悟,避免在违纪违规的歧路上越走越远,最终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各级党组织只有把纪律和规矩管到位、严到份,真正加强党员干部纪律教育和日常监管,才能实现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的跃升,最终实现廉洁政治的目标。二、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

把纪律挺在前面,是党中央、中央纪委着眼全面从严治党,在对党风廉政建设规律和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准确把握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部署。只有牢牢抓住纪律建设不放,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才能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把纪律挺在前面,首要的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任何一名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都必须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纪红线不可逾越,政治底线不可触碰。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始终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坚决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要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表率,做政治上的清醒人、明白人,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凡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都要严肃查处。唯有如此,才能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守规矩的现象,有效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始终保持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把纪律挺在管党治党最前沿。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底线。要用纪律这把尺子去衡量、规范、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一把尺子量到底。要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来维护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建强党的组织、严肃党内生活、改进党的作风、纯洁党的队伍,把严明纪律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融入党的肌体细胞之中,落实到对每一名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之中,使我们党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

把纪律挺在国家法律前头。凡“破法”者,莫不从“破纪”始。对党员干部而言,不仅要守住国法底线,而且要守住党纪红线。严守纪律红线,要做到“纪”在“法”前,党纪严于国法。党纪是在法律底线之前设下的一道防线,决不能把党章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降低到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把纪律挺在国家法律前面,就是要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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