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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2 02: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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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捷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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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精选

税务稽查案例精选试读:

前言

税务稽查案例分析,是辽宁省国税局加强稽查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构建现代税务稽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2006年6月20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例分析工作制度》印发,以此为起点,经过八年实践,实现了稽查案例分析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自2007年起,辽宁国税局每年开展“百佳”稽查案例评选活动,对当年查结案件进行遴选,评定“精品稽查案例”或“优秀稽查案例”。持续开展的案例评选活动,有力地促进了稽查人员办案能力和办案质量的提高。

2011年,辽宁国税局又对稽查案例利用作了新的尝试。在当年选评的精品稽查案例中,从选案分析、检查方法、法律适用、执行经验等视角,再度进行深度挖掘,从中精挑细选出6个典型案例,采取“送教上门”方式,在全省13个市81个稽查机构进行了案例巡讲,取得显著效果。之后,巡讲内容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制成《国税系统稽查案例“送教上门”培训讲座》光盘在全国发行……

就案例分析范围而言,分析案例包括省内典型个案、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案例、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案例及全国性(外省)典型案例,以此指导和引领稽查工作实践。

就案例分析形式而言,包括专刊(专栏)、例会、年度报告等形式。专刊(专栏)刊发个案案情、问题、特征、成因和建议;例会用于研究涉税违法案件动态、剖析典型案例、部署打击和防范涉税违法行为措施;年度报告全面评价全年稽查案例分析总体情况。

就案例分析意义而言,研究涉税违法行为的发案规律、作案特点和手段,扩大决策理性,辅助稽查选案、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反馈征管质量,引导监管方向等,将持续“堆积”如沉埋矿藏的税务稽查案件数据信息转化为具有规律性和较高价值的信息。

历时八年积累的财富,亦是智慧与汗水的结晶。在八年来查办的大量案件的基础上,十几名一线稽查人员聚集在一起,从中精选出91个案例,包括偷税、虚开发票、少缴税款和查补税款执行入库四个方面,从而形成了《税务稽查案例精选》,并将一些工作体会和启示与同行们共同交流,希冀能引发争鸣,促进稽查查办案件水平的不断提升。

谨借本书出版之机,向奋斗在稽查一线的同仁表示敬意!本书编委会2014年10月20日

第一篇 偷税案例

1-1 隐匿收入偷税案例

【案例1-1-1】 某食品有限公司少计经营收入偷税案基本案情:本案纳税人采用少计经营收入、不申报纳税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因该公司不能提供准确计税依据,稽查部门依法核定其在所属期间少计的收入1,236.07万元,查补增值税210.13万元。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来源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06年5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偷税问题,稽查局决定指派人员实施专案稽查。(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成立,主营食品批发及零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2.纳税申报情况

2004年1月—12月向国税机关申报销售收入964.16万元,缴纳增值税13.41万元;

2005年1月—4月向国税机关申报销售收入304.47万元,缴纳增值税4.87万元,账面无欠税。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初查显疑点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检查人员经法定程序对该公司以出纳员名义开办的银行卡账号进行了查询,结果发现了大量存取款业务。同时通过走访得知,日均销货数量达两个集装箱,涉及收入远远大于企业向国税机关申报的销售收入。这些情况表明该公司存在隐瞒经营收入的重大嫌疑。稽查局立即提请公安经侦部门进行联合调查。(二)调查取证

检查中,联合调查组在该公司库房发现了大量商品出库单。经统计,2004年1月—2005年4月出库商品金额合计6,059.40万元。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该金额含某副食品公司(与某食品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已另案处理)的出库部分。经核实两公司实际上共用同一库房,工作人员也相同,出入库手续不作区分,这使征纳双方均无法对出库金额准确划分。为了获取准确计税依据,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进货情况展开异地调查,分别从广东、安徽、上海、浙江四地供货商处取得了该公司进货记录等证据资料。经统计,该公司2004年1月—2005年4月,从上述供货商处共计进货4,070.14万元。(三)核定计税依据

取证后,检查人员使用以下公式核定了该公司的销售额:(实际进货金额-实际库存商品金额)×(1+成本利润率)。其中,实际进货额为异地调查确认的数据。由于该公司以批发为主,存货周转率极高,日常库存量较小,检查人员对该公司2005年5月份库存商品量进行了盘点,对库存金额在两公司之间进行了合理分摊,取得了实际库存商品金额,成本利润率为该公司同期账面商品利润率。核定后,检查人员将结果告知该公司,同时告知其对核定结果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应提供相关证据。该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

2004年1月—2005年4月,该企业从广东、安徽、上海、浙江四地供货商共计进货4,070.14万元,检查人员盘点库存后核定该企业少列收入1,236.07万元,少缴增值税210.13万元。(二)处理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已废止)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38号,已废止)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账外隐匿的经营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核定该公司账外经营收入,应缴增值税210.13万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1,236.07万元,少缴增值税210.13万元,其行为构成偷税,决定追缴其少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加收滞纳金。

3.该公司涉嫌偷税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四、案件分析

核定应纳税额是税务机关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体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其在保障国家税款、规范纳税行为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税法对税务机关行使这一权力的严格限制,使之成为一种操作较为复杂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对税务稽查部门而言,需要核定的往往是以前纳税期的应纳税额,操作的难度相对更大。这就需要稽查审理环节对此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一)工作启示

本案审理人员在对案件定性之前与检查人员积极配合,对整个税额核定过程进行了缜密的审查,多次提出补征意见。通过本案可以总结出以下三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1.核定条件

核定应纳税额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税法规定的需要核定的情形。本案无论是银行卡中的现金收入还是出库单的出库金额均无法在两公司间准确划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中描述的情况,稽查案卷中对此附有专门的说明和证据。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审理人员应要求检查人员在检查报告中对为何适用核定的情形详细描述,并以书证及证人证言加以确认。

2.核定程序(1)确定适用依据是核定的基础,核定税额各税法、法规中所列举的方法、公式也各不相同。本案检查人员最初,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规定的“纳税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加以核定。但审理人员经过仔细推敲,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核定税额。这首先是因为本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所述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的情形,而是销售额与关联方无法准确划分,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更为准确;其次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法律层级更高,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官在依据审查中可以直接采用。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有关于纳税人对核定税额提出异议并举证,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可调整应纳税额的规定,这更加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2)收集必要证据是实施的关键,与一般征税行为相比,核定税额的征收及相关处罚导致行政争讼的可能性更大。本案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表述为:“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但这里的“合理”并非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而是核定方法必须具有法定的合理性,要求基础数据真实,计算过程符合会计原理和自然定理,核定方法具有充分的说服力,核定结果贴近实际。核定征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必然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稽查人员应注意对每一核定步骤合理性的取证。本案核定税额计算公式中确定实际进货额、实际库存商品余额及成本利润率时,采集的主要证据分别为:供货方提供的销售资料,该公司当期库存盘点表和账面商品的核算成本利润类账簿、会计报表等,以及与之相关的多份询问笔录。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以证据审查作为核心,要求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体系和链条,稽查案卷中应为这一过程制作证据分组说明。(3)履行相关义务是必经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实践中,本案审理人员参考听证程序,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的权利和举证责任,充分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核定方法

核定税额的方法比较灵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列明的几种方法没有顺序且可以交叉使用,其他实体法的规定各有特点,可以从成本、收入、同行业比较角度入手进行核定。但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审理人员均应注意计算原理以及核定方法的正确合理性,并要求稽查案卷中列有与之有关的详细解释。(二)工作建议

实践中,对核定税额是否认定偷税存有争议。本案审理人员支持定性偷税的法理分析有以下三点,可以作为此类案件定性的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列举法描述了偷税的手段,其中在纳税人使用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和在账簿上少列、不列收入以及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手段偷税时,其造成的不缴或少缴税款不可避免地会有需要核定税额的情况,其中“擅自销毁账簿”更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描述完全重合,如果核定出的税额不能定性偷税,这种立法则丧失了意义。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体系上看,纳税人义务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律直接确定;二是特定条件下授权税务机关依法确定,如确定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纳税申报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税款缴纳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税额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等。从行政法理论上看,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纳税人义务的行为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一旦确定首先被推定为合法,纳税人必须遵守或服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因此,对税务机关核定的不缴少缴税额,纳税人有法定的纳税义务,可以作为定性偷税的结果要件。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中的规定,肯定了核定税额作为确定偷税数额的合法性。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案审理人员认为该公司销售货物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实施了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偷税手段,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后果,账外经营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性也毋庸置疑,因此偷税构成的要件已经齐全。

当然,稽查局采取用核定方法查补税款的案件,由于全案事实并非通过证据直接证明,部分事实采用了推定的方法,如果查明事实和证据比较单薄,在核定补税之外,是否进一步认定偷税并实施处罚,应当慎重。【案例1-1-2】 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取得收入不入账偷税案基本案情:经查发现,被查企业采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手段进行偷税。同时,采取以稻壳装袋充当产品的手段,制造库存商品账实相符的假象,企图在税务机关检查时蒙混过关,最终被检查人员识破。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来源

2006年3月,某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省局稽查局分级分类稽查工作要求,通过计算机选案将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确定为检查对象。(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破乳剂、聚丙烯酰胺和水处理助剂等化学助剂的生产和销售,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辖。

2.纳税申报情况

200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6,983.42万元,已纳增值税税额241.17万元,税负为3.45%;

200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8,363.99万元,已纳增值税税额243.39万元,税负为2.91%;

200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492.18万元,已纳增值税税额63.8万元,税负为2.56%。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

检查人员在检查前通过对该公司三年的日常征管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存在以下异常情况:

1.主营业务收入异常:2005年锐减。

2.税收负担率异常:逐渐下降。

3.库存商品余额异常:库存商品余额逐年增加,不符合营业常规,且2005年库存商品余额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明显异常。

通过分析,检查人员认为纳税人可能存在虚假购货、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隐瞒收入问题。

针对疑点,检查人员制定了检查方案,准备从两个方面进行重点检查。一是外购货物的检查。重点检查原材料以及生产成本中的外购项目,结合生产工艺流程审核原材料领用存情况,核实是否存在虚假购货、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二是主营业务收入方面。首先检查该公司三年来的销售对象有何变化,是否存在固定客户,特别是2005年客户有无异常,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周期是否过长。然后针对预收账款、应付款,核实是否存在跨年度或余额过大不及时结算情况。最后盘点库存,核实是否存在实现销售收入不入账也不结转库存的问题。(二)检查实施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该公司实施账面检查。通过检查,检查人员没有发现任何问题,该公司账面核算正常。该公司的供货商比较集中,并且都是正规企业。原材料投入产出各月比例基本相同,没有特别异常月份,各年原材料库存余额不大,不存在大额应付款未付情况。因此,未发现虚假购货多抵进项的现象。在销售方面,该纳税人销售对象特别固定,就是将产品销售给L油田,没有第二个客户,应收账款没有跨年结算情况,年终无余额。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也不存在长期挂账不及时结算及余额过大的情况。对于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减少的原因,会计人员解释为L油田井上使用新型产品,该公司产品计划减少,导致营业额减少。对于库存余额过大,会计人员解释为L油田对产品要求严格,有部分产品没有达到L油田要求标准,再加上L油田市场逐渐减小,造成库存商品积压。账面处理与会计人员解释相吻合,除库存没有实际盘点外,没有发现问题。

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对L油田经营状况的了解,检查人员感觉其中一定有问题。经过请示领导,决定到本市同类行业进行外调。为了不引起企业注意,部分检查人员继续对账面进行检查,同时局领导安排其他人员进行外调。经过外调了解到,该公司的原材料投入产出比基本符合行业标准。2005年L油田井上使用新型产品替代了部分老产品,的确导致同类行业对油田的销售相对减少。但是外调人员收集到一条重要信息,L油田使用的化工产品基本都是为采油井服务的,采油井的产量基本固定,所以耗用的化工产品也是基本固定的,供货商一般都是以销定产,所以不会有太多库存,并且此类化工产品有严格的保质期限,不可能长期大量积压,而该公司的账面库存金额一直很大,因此盘点库存显得至关重要。于是检查人员决定对该公司的销售部门和库存保管部门进行突击检查和实际盘点库存。

盘点库存前,检查人员直接对销售部门和库存保管部门进行监控,要求两部门分别提供销售明细和库存保管账,并切断销售部门、保管部门与财务的联系。由于该公司销售部门没有完整的销售明细,检查人员没有取得有利证据,库存保管部门提供截至当天的保管账,并且告知该公司库房就在厂内,没有其他库房。检查人员随保管员来到库房发现,库房很大,堆满了几万袋化工产品。由于无法进行具体详细盘点,检查人员只好爬上货堆从上到下,按列估算,最后框算出库存商品大约6万袋,基本与库存账面相符,盘点未发现问题。该公司既然能够实现以销定产,为何还留这么多库存,这严重违反经营常规,让检查人员生疑。检查人员决定对库存商品进行第二次盘点。在盘点过程中检查人员爬上货堆,从外向里一袋一袋地点,只要手能碰到的都用手去摸一下。当检查人员盘点到中间时,明显感觉踩在脚下包装袋有些发软,形状也发鼓,用手一拎很轻。检查人员将包装袋打开,哪里是化工产品,原来是一整袋的稻壳,货堆中间的包装袋大部分装的都是稻壳。

检查人员立刻对保管员、法定代表人进行依法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铁证面前,终于如实交代了三年来针对L油田以外销售产品不开发票不入账的违法事实。保管员也交出了真实保管账。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

经核实,该公司设置真假两本保管账,隐匿对L油田以外单位销售的产品收入(不开发票部分)。2003年少计收入82.59万元,2004年少计收入165.04万元,2005年少计收入44.87万元。三年共计少计收入292.5万元,少缴增值税42.5万元。(二)定性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追缴其少缴税款42.5万元,并处偷税数额一倍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四、案件分析(一)工作启示

无数的案例证明:对企业相关信息不加以综合分析、就账查账,将很难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本案检查人员则是通过外围调查获得纳税人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从而推测企业积压大量存货必有问题,而后一路追查取得战果。(二)工作建议

检查应当注重掌握信息,通过信息比对分析,寻找疑点,通过内查外调获取证据予以确认或排除。取证要及时,检查人员应行动迅速,对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内进行询问,获取企业真实保管账,固定证据。【案例1-1-3】 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收入长期零申报偷税案基本案情:本案企业在稽查所属期间,采取原料实际已消耗而账面不结转、出口货物已销售不及时提取销项税等手段,共计少缴增值税96万元。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来源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某企业分析选案时发现,该企业成立两年多来,年平均销售额在500万元左右,增值税缴纳情况始终为零,纳税情况异常,于是责成该市第一稽查局对该企业实施纳税检查。(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003年11月开始正式生产,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210万美元,实缴资金146万美元,主要生产日用橡胶制品及橡胶鞋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所得税均属国税部门管辖,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

2.纳税申报情况

2004年度账记产品销售收入361.16万元,全年未缴纳增值税,年末留抵增值税34.52万元,会计利润为-56.47万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6.79万元。

2005年度账记产品销售收入596.8万元,全年未缴纳增值税,年末留抵增值税69.32万元,会计利润为-13.12万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9.17万元,全部用于弥补了上年度亏损;2005年年末,企业申报所得额为亏损17.62万元。

2006年1月—6月未缴纳增值税,期末留抵增值税49.36万元,利润50.69万元。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案头分析,外围调查

为了搞好此次检查,检查人员首先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了案头分析并对其外围情况进行了暗访,初步了解该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产品根据质量等级不同分为A、B、C三个品种,自投产以来销路一直很好,原料橡胶主要来自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产品既有出口也有内销,业务相对复杂。(二)细致分析,发现疑点

2006年7月4日,检查人员向企业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始对企业实施纳税检查。进入企业后,检查人员发现,这是一个家族式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生产主任等重要职位都由外国人担任,内部一律使用外语交流。检查人员向其送达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后,企业会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不在或自己有事等为由迟迟不提供纳税资料。这种表现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怀疑,即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提供纳税资料。企业在两周之后,把账簿和80多本出入库单等资料送到了第一稽查局。

面对比较“工整”的账簿和大量的出入库单,检查人员通过仔细查看和认真分析了解到:该企业2004年度账记产品销售收入361.16万元,年末留抵增值税34.52万元;2005年度账记产品销售收入596.8万元,年末留抵增值税69.32万元。从账记资料的对应关系难以发现问题。而从企业资金结构方面分析,检查人员发现了疑点。在前述经营状况下,2004年末企业产成品余额为438.89万元,2005年年末为760.21万元。对于一个实缴资本不到1,2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除去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等项目的占用,有如此大的库存金额是不正常的,而且企业预收账款贷方余额又较大,这两者之间是否隐藏着什么关系呢?检查人员准备从这两个异常的财务科目入手,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与此同时,从海关取得的证据证实了检查人员的判断。海关报关资料显示,该企业2004年6月曾有一笔进料加工手套110,000副的业务,但企业的销售账上却没有记载。检查人员果断决定,从企业的库存入手,寻找线索,再顺藤摸瓜打开突破口。(三)多路出击,打开突破口

为了突破本案,该局聘请了外语翻译,集中人力,兵分三路对企业进行了同步检查询问。一路与该单位仓库保管员和生产部门负责人一起实地盘点库存,制作询问笔录;一路负责检查企业电脑存储资料;一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询问,了解了企业的生产流程和销售过程,得知企业只有一个产成品库,产成品均入库管理,数量相对真实。检查人员依法定程序调取了企业当年的账簿,通过对投料生产、成品入库、产品销售三个环节的数据进行比对,查实2006年6月末企业实际结存A产品257,900副,按最高销售单价核算也只有60余万元,与账记库存700余万元相差悬殊。由此扩展,检查人员进一步对企业的原材料盘点也发现了账实不符问题,存在103吨原料亏空问题,保管人员和生产主任无法说明其去向,但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的询问笔录均否认原材料有非正常损失和对外捐赠等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形。检查人员由此认定亏空的原材料也用在了生产上,初步判断企业账实不符的主要原因是有销售产品未计收入。与此同时,检查人员从企业的电子资料中发现,该企业2005年实际销售金额远远大于账记金额。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企业会计不得不承认,该企业由于对中国的税法不了解,存在货物实现销售而未及时记入销售账,部分挂在往来账上未提销项税的事实,案情终于水落石出。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

至2006年6月末,该企业销售货物预收账款合计951.37万元,记入往来账,少计提销项税额138.23万元。其他项目多抵扣进项税额应补增值税13.96万元,扣除期末留抵税额49.36万元后,合计应补缴增值税96万元。另外检查人员还查实了该企业由于上述问题涉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不合理列支等企业所得税问题,重新调整了该企业的亏损额。(二)定性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应补缴增值税税款96万元,并处偷税数额50%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已废止)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2005年起,该单位外资企业所得税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对2004年、2005年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2万元罚款。四、案件分析(一)工作启示

觅蛛丝马迹,事实终显现。本案检查人员充分利用了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各种信息,结合企业各项财务会计指标的逻辑分析,为查实企业的违法行为找准了突破口。在调查取证阶段,该局采取了集中力量,调取证据,以已掌握的证据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一步一步将事实真相还原,掌握了检查工作的主动权,企业不得不承认其存在涉税违法问题。(二)工作建议

沉着应对,严谨执法。多数检查人员在工作中常会遇到类似本案企业,想尽各种办法拖延时间不配合……此时,检查人员应不急不躁,巧妙周旋,沉着应对,履行法定程序,确保执法的严谨性。【案例1-1-4】 某选矿厂账外经营隐瞒收入偷税案基本案情:2004年8月—2005年12月,本案被查企业采用账外经营,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手段进行偷税,共计隐瞒销售收入666万元,少缴增值税69万元。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来源

2006年6月,B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对辖区内铁矿采选行业实施税收专项检查。该局选案部门从电力部门取得辖区内10个铁矿采选企业2004—2005年购买电量情况,从征管部门取得铁矿采选企业以上年度产成品数量。选案人员根据取得数据对各企业产量电耗比进行了计算,结果显示采、选联合生产的企业指标均值为12.33吨/千度、单独选矿企业指标均值为14.54吨/千度。经筛选发现,某选矿厂该两项指标两年度均偏低,分别为7.80吨/千度和8.88吨/千度。由于该企业在本地区铁矿采选企业中规模较小,2005年未被列为被查对象。据此,选案部门决定将该企业列为重点被查对象,交实施部门对其2004—2005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某选矿厂,私营独资企业,主营铁矿粉,自身无主体矿山,以外购铁矿石为主要原料,经磨碎后加工为铁精粉。2004年3月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2.纳税申报情况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评估分析

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进行了计算分析,发现了以下疑点:

1.该企业2004年、2005年增值税税负率分别为3.8%和2.5%,明显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5.3%。

2.在近年铁精粉完全为卖方市场的情况下,该企业不足两年间竟出现了7个月的纳税零申报,且零申报月份相互间隔,不存在连续3个月的情况。

检查人员怀疑企业间隔月份零申报系为逃避税务机关监管而有意为之。检查人员决定,以企业原料、动力与产量的产耗比为切入点,对该企业进行检查。(二)全面检查

进入企业后,检查人员首先实施了账面检查,结果发现其账务处理清晰,销售铁精粉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成本项目均凭合法凭证入账,矿石与铁精粉产耗比基本固定。检查人员就企业电耗大、产量偏低和零申报月份多的疑点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对方以矿石品位低、机器故障多、电力供应不稳等理由作出了解释,应对非常自如。虽然各纳税疑点没有得到确认,但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外购矿石来源复杂、矿石列支凭证均为税务所代开发票,销售渠道不固定,账外经营的空间较大。

检查人员分析认为,在账簿查无问题、账外经营空间较大的情况下,设法获取企业真实经营证据是查明案情唯一的突破口。根据以往经验,账外经营的真实记录一般保存在企业某些特定人员手中,办案难点在于既要找到获取证据的有效途径,又要防止企业警觉之下隐匿、销毁证据。为此,局领导对检查工作作出了部署,要求检查人员对办案情况严格保密,暂停对企业的正面检查,同时着力进行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检查企业银行账户,查实资金的来源及流向;二是走访附近居民,了解企业生产销售情况;三是了解同行业生产经营流程。

根据上述安排,检查人员首先到企业开户银行进行了调查,发现入账资金与其收入数额基本相符,资金流中未发现线索。经走访企业附近居民,检查人员得知,该企业一直持续生产经营,进出的运输车辆从未间断。检查人员又对本地同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进行了调查,了解到铁矿企业均设有检斤部门,所有购销业务中的运输车辆均要经过该部门称重,以确认货物数量。通常情况下,检斤后应制作内部凭证并将其中一联传递到财务部门,作为记账原始凭证。据检查人员回忆,在该选矿厂账簿中从未发现过这种原始凭证。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局领导另行安排人员到该厂进行暗访。两名同志以推销铁球的名义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业务商谈。另一名同志以司机身份到检斤房附近观察,经过一段时间等待,终于发现一辆运输车来称重。经观察发现,检斤员称重后打开房间内一个保险柜,从中取出一本资料在上面作记录。根据暗访人员反馈的信息,检查人员认为案件前期工作没有打草惊蛇,检斤部门很可能存有重要涉案证据,于是果断决定提请公安机关介入。

为使企业完全放松戒备,在经过一段办案“停顿”期后,公安人员与检查人员共同对企业检斤房进行了突击检查,从其保险柜中取得了2004年8月—2005年12月销售铁矿粉的检斤记录,记录上详细记载了每批发出货物的重量、购货人、交易金额和运输车辆车牌号等信息。检斤记录所载产品销售数量远远超过账簿记载销售数量。检查人员立即根据检斤记录中所载的购货人,赴D市、F市等地核实取证,取证后确认检斤记录中所记载的销售情况属实。在大量证据面前,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认了账外经营的违法事实。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

该企业成立之初就为偷税进行了精心的策划,在财务账簿上同时少列成本、少计收入,并做到数额配比无误,账簿中没有明显漏洞。企业真实生产经营情况在账外记录,相关数据、资料并不传递到财务部门。月末结账前,法定代表人仅将需要开具发票的金额告知财务人员用以核算收入,再根据这一收入确定入账的铁矿石数量并向供货方索取发票,对其他销售收入则予以隐匿。共隐瞒收入666万元,少缴增值税69万元。

具体过程是,企业销售铁粉出厂时均由检斤员对运输车辆进行称重,确定并记录销售数量和金额,向法定代表人汇报。法定代表人根据检斤记录与购货方结算。销售价格与对方是否索取发票有关,如果需要开具发票,则收取价税合计款项,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如不需要开具发票,则售价稍低,购货方将资金打入法定代表人的银行卡中。(二)定性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企业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追缴其少缴税款69万元,并处偷税数额一倍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3.该企业涉嫌偷税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8月,B县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判处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30万元人民币。四、案件分析(一)工作体会

1.本案涉税违法行为具有明显早期筹划特征。涉税违法分子为避免引起税务机关怀疑,在账上少计收入的同时还少计生产成本,制造出购销配比合理的假象。对这种违法手段,就账查账只能徒劳无功,检查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稽查能力,积极探索新的检查思路和方法。

2.从此案的查处过程可以看出,涉税违法企业与税务稽查部门在偷税与反偷税的博弈中各自具有优势和劣势。偷税企业掌控其真实经营信息,但为了对生产经营进行控制管理,在账簿上造假的同时又必然要对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建立严格的记录、传递和保管制度,殊不知这种做法反倒留下了证据。税务稽查部门熟谙税法、财务制度规定,具有相当的稽查经验,但其取证手段较为有限。此类偷税案件中,企业的真实经营信息往往隐匿在违法者个人或其近亲属手中,单凭检查人员的力量很难取得。

3.掌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真实生产经营资料,是本案查处的关键,也是税务稽查部门与偷税企业博弈的关键。能否取得上述信息,决定着税务稽查部门在这场较量中的成败。(二)工作建议

1.拓展稽查信息来源。偷税企业账证、报表数据与其真实生产经营情况往往相距甚远。对此,稽查人员在选案、预案、检查环节中应注重对第三方信息的取得和利用,着力对企业生产、仓储、运输、检测等重要环节进行调查了解,掌握企业实际内部控制信息。本案中,到电力公司取得购电数据、了解同行业业务流程、走访附近居民、暗访检斤房这些“账外功夫”均对案件告破发挥了重要作用。

2.强化税警协作。账外经营偷税案件中,税务稽查部门往往因受到取证手段的局限,难以取得证实涉税违法行为的关键证据。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适时提请公安机关介入、税警协作办案,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完成案件取证工作。但这种配合并不仅仅是简单的移送,稽查部门应当做好前期工作,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对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问题作出准确判断,为公安机关的介入提供有效的信息、渠道以及时机和方式,税警协作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协作办案中,采取每一步行动都要深入分析、严密计划,应做好保密工作,一个环节的失误就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失败。本案为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良好配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案例1-1-5】 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隐瞒收入偷税案基本案情:本案被查企业于2007—2008年间,采取销售铁精粉账面不作出库核算、银行收到货款挂往来、不记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等手段,大肆偷逃国家税款,最终被税务机关查获,查补总额达387.79万元。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来源

2009年3月13日,某市公安局“1·03”专案组在侦办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违法违纪问题时,发现某县几户铁矿石生产企业与某商贸公司业务往来频繁,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等涉税违法嫌疑,随即向县政府报告了这一线索。县政府立即发函,要求县国税局对涉案企业展开全面检查。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即为上述几户涉案企业之一。(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刘某,主要经营铁矿石开采、加工和铁精粉销售。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细致分析,周密预案

检查人员通过“一户式”查询系统及对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发现,该企业2007年增值税税负8.88%,2008年增值税税负7.3%,税负同比下降了1.58%。检查人员将检查企业是否有隐匿销售收入及是否有多抵扣进项税额作为检查的主要方向。为此,作出如下预案:

一是重点对生产车间、存货场地进行检查,了解企业的生产能力、工艺流程和实际库存。二是检查企业的重点部门如财务室、货物检斤等部门,获取其货物过磅销售的真实数据,通过与入账的销售收入、数量等的明细账逐笔核对,力求从中发现销售不入账的线索。三是全面核实货物发出流向和款项收取情况,以求案件突破。(二)快速出击,准确切入

检查人员按照稽查预案,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实施突击检查,分成三个小组同时进入企业的财务科、生产车间和库存场地、检斤房,分别调取了2007年度和2008年度的各类报表、账簿、凭证以及各类协议合同,并对库存产品进行了盘点。在检斤房将电脑中的铁精粉的检斤汇总数据全部拷贝,进行打印,并由企业具体负责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并制作现场笔录,固定电子证据。(三)全面检查,水落石出

检查人员将取得的资料进行全面核实,把企业的销售环节作为稽查重点。

首先,从企业的货物流程入手,缜密分析获得的企业出库铁精粉和入库铁矿石的检斤单等资料,并对检斤房电脑中获取的铁精粉出库检斤汇总数据进行了分类整理,与企业的产品出库明细账进行比对审核。结果发现,企业2007—2008年两年账面产品出库数量小于检斤单汇总销售数据1.25万吨。而检查人员对企业实际库存盘点的结果是,至2009年3月末,企业账面结存大于实际库存约1.15万吨,账实差额与账单差额基本一致,说明企业产品已出库而产品账上却没作记载。

其次,对企业购销合同进行检查。通过查阅购销合同,并逐笔与已执行合同的发货、开票情况进行核对,发现:企业2007年11月—2008年11月份,与某商贸有限公司、刘某(个人)、某贸易有限公司、某原料厂签订合计13,700吨铁精粉购销合同,期间出库铁精粉合计12,619.2吨,均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提销项税金。这与检查人员核查的铁精粉出库的检斤数量基本吻合。

再次,核实企业的资金流向。检查人员在检查账簿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其他应收款”账户借方余额和“预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巨大,且往来频繁。为了弄清资金的具体流向,检查人员立即到开户银行查询企业的存款账户,终于查明了几家公司、个人上述购销业务与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至此固定了资金流向方面的证据。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

经查,2007年11月—2008年12月,该企业采取销售铁精粉账面不作出库核算、银行收到货款挂往来、不记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等手段,大肆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210.1万元。

另外根据预案,检查人员又分析查找增值税进项方面的疑点,着重对企业的单位能耗、投入产出比例进行纵向比对分析、横向比对分析,结果发现以下问题。

1.2008年度吨铁精粉耗电及吨铁精粉进项税额较上年明显偏高,而企业财务人员对此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检查人员检查账簿、凭证,审核进项发票,发现:企业2007年1月—4月份取得11组汇总填开的运输发票未附运输清单,抵扣进项税额19.49万元;2008年在建工程耗用电费、领用原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9.45万元。

2.2007年度生产吨铁精粉耗用96度电、8.9升柴油,明显高于同行业产出吨铁精粉大约70度电、5升柴油的耗费。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各类协议合同进行了全面审核,发现企业将其自己的主体矿山承包给他人,并向承包人按购进原价收取电费款和柴油款,而未提取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36.5万元。(二)定性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税字第38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该企业2007年11月—2008年12月份,销售铁精粉未记销售收入,应补缴增值税163.85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已废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已废止)第十一条规定,该企业2007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6.22万元(企业2008年汇算清缴尚未结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部分失效)第七条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汇总填开的运输发票未附运输清单,应补缴增值税19.49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3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销售柴油、电等未记收入应补缴增值税12.56万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企业销售柴油、电等未记收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4万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38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耗用电费不得抵扣进项税,应补缴增值税9.45万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查补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05.35万元,企业所得税70.22万元。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销售铁精粉在账簿上少记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其中:增值税163.85万元,企业所得税46.22万元),并处偷税数额50%的罚款,即105.03万元。四、案件分析(一)工作启示

检查人员深入细致地了解企业的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生产工艺流程,对企业财务数据纵向比较分析、同行业同规模企业横向比较分析;对税负、投入产出率等指标进行分析比较,有针对性地做好详细的检查预案工作;结合检查企业的购销合同,围绕疑点问题检查货物流向和资金流向,获取证据资料,锁定违法事实。(二)工作建议

检查人员要树立办案理念,拓宽稽查思路,改变“就账查账”的固有模式。密切与公安和银行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为收集证据、查清案情提供有力保证。【案例1-1-6】 某工业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基本案情:本案被查企业在2007年1月—2009年9月期间,销售专用设备、下脚料、配件等少计收入,少缴增值税571万元;2007年度少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9万元;200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04万元。合计少缴税款680.9万元。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来源

2009年10月,某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涉嫌存在隐匿工程收入、房屋出租收入及废铁屑收入不入账,大肆偷逃国家税款等诸多违法问题。(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某工业有限公司是成立于1999年的中港合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许某,主营业务:专用设备制造,主要生产环冷机、石灰生产线等大型机器设备。该单位2003年度为获利年度,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政策。

2.纳税申报情况

2007年度缴纳增值税2,479,282.81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25,205.03元;

2008年度缴纳增值税956,939.56元,企业所得税888,756.17元。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暗访调查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检查人员初步确定举报资料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先期走访调查发现,企业厂区周围有两排门市房,是一些经营石材的加工店。为摸清事实,由两名检查人员着便装陆续走访了这些加工店,了解到这些店面都是从某公司租来的,租金每年8,000.00~30,000.00元不等,合同一年一签。

检查人员还根据该企业经营特点,通过互联网对企业信息进行搜索。结果发现,为了展示实力,该企业的门户网站制作非常精细,其中在“工程案例”品目下,详细登录了举报人举报的工程项目案例,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全部的工程项目案例进行登记。(二)突击检查

2009年10月15日,检查人员决定进驻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设备过程中产生大量的钢片废料及钢材等边角料,但在财务账簿中却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边角料入账。检查人员用从销售部门取回的销售资料、财务资料与检查组先前从网络中获得的企业近年销售业绩做比较,发现企业所宣传的销售业绩要远远大于企业账载的金额。另外,企业财务部门登记的租金收入与检查组暗访中粗略估算的租金收入相去甚远。面对上述情况,企业的相关人员互相推诿,整个检查工作进入到了瓶颈期,案情难以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三)外调取证

为了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检查组对前期资料进一步整理分析,发现网站记录与财务账簿明显不符,网站显示销售800T水泥回转窑3台,600T水泥回转窑2台,按市场价估算销售额应为7,000多万元,而财务账簿中只记录了有1台800T水泥回转窑,1台600T水泥回转窑,账面金额共计为3,000多万元,有近4,000万元的缺口。检查组果断决定,立即对吉林市某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河北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某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等近两年大型的活性石灰生产线承包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异地调查取证。调查发现,该企业共收到货款7,050万元,而账面只计收入3,083万元,尚有3,867万元未计收入。(四)二次突击

就在案件展开秘密调查的同时,检查组又接到来信举报称,该企业下一年的租金已收取完毕。检查人员立刻组织精干力量再度出击,对该企业进行严密的二次现场检查,收集证据。在该企业的办公室有了重大突破,发现了大量的房屋租金收据及销售边角料的收款凭据,检查人员迅速固定了证据。(五)案情大白

面对检查组取得的大量有效证据,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某承认其违法事实。为了少缴税款,企业在销售环节采取分开签订合同,分别计价的方法,把主要设备的销售和安装工程分别处理,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行交易,开具给购货方的发票为主要设备,而设备的安装费部分就不开发票。由于该企业没有建筑业资质,该项业务不符合兼营的条件,应按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而企业每月进行纳税申报时,只以开具了发票的销售收入入账计提税额,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就被隐匿起来,从而偷逃了国家税款。另外,企业的边角料收入和房租收入多数是现金交易,对方也不需要发票,再加上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所收入的现金都存在了企业“小金库”中,用以支付日常开销,使国家税款遭受巨额损失。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1)截至2009年9月30日,该公司向沧州某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市某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两家企业销售机械设备,少计销售收入38,670,000.00元(含税),少提销项税5,618,717.95元。(2)该公司2007—2008年度销售下脚料未计收入,少提销项税额40,861.17元。(3)该公司2008年,销售给河北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少计销售收入173,143.38元,少提销项税29,434.37元。(4)该公司2009年度购进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转出22,157.26元。

以上四项合计应补增值税5,711,170.75元。

2.所得税

2007年度(1)该公司2007年出租房屋租金未计收入209,5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9,025.00元。(2)该公司2007年销售下脚料未计收入191,271.00元(含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3,479.49元。

以上两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2,504.49元,应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9,813.24元。

2008年度(1)该公司2008年出租房屋租金未计收入310,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4,500.00元。(2)该公司2008年销售下脚料未计收入89,950.00元(含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6,880.34元。(3)该公司2008年销售给河北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配件,未计销售收入173,143.38元,成本121,200.37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943.01元。(4)2008年该公司与沧州某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土建合同3,970万元,该公司2008年完成30%土建工程1191万元,扣除成本8,449,786.81元、各项税费95,4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64,813.19元。(5)该公司2008年向吉林市某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销售机械设备,少计收入3,800,000.00元(含税),其成本为2,614,529.9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3,333.30元。

以上2008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21,469.84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105,367.46元。(二)处理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和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已废止)之规定,该公司2007—2008年销售下脚料、2008年向河北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配件、2008—2009年9月向吉林市某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沧州某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销售机械设备存在少计、未计收入问题,追缴增值税5,689,013.49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公司2009年购进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抵扣进项税,追缴增值税22,157.26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该公司2007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2,504.49元,该公司属于所得税减半期,应补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9,813.24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八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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