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26 00:02:51

点击下载

作者:张建松,李玉明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国家税收

国家税收试读:

前言

《国家税收》是适应高等职业学校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精神而编写的主干专业课教材,适于高等职业学校会计专业和财经类其他专业教学使用,也可供纳税单位和个人、财会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税务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人员学习和参考。

本书基本上包括了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法律、各税种的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本书突出了职业教育的特点,以培养第一线应用型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为目标,注重知识的实用性、内容的简洁性和体例的新颖性。具体特点为:

1.理论阐述力求少而精。在讲清税收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避免对概念、发展历史、原则、意义、作用及某些内容的争论等方面的过多叙述,直接展现现行税制的实践,侧重于阐述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等税制基本要素,特别突出了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并加入了大量实例,以案例辅助教学,使学生掌握税收运用的基本技能。

2.语言简洁、通俗、清晰明白。本书在编写过程中,严格控制篇幅,力求用简明的语言说明税收的基本知识,避免冗长的句子和晦涩难懂的语言表达。

3.体例上具有新颖性。每章开篇以“内容提示”和“案例导入”的方式引入正文,对启发学生思维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有着良好的效果;文中恰当插入“知识窗”、“请注意”、“趣味阅读”等内容,可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章后的“本章小结”、“主要名词(中英文对照)”和“复习思考题”再一次帮助学生加深了对书本知识的理解。

本书共十三章,具体编写分工为:焦作大学张建松教授编写第一、二章,嘉兴职业技术学院李玉明教授编写第三、十二、十三章,铜陵学院马克和教授编写第四、八、九章,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康建军教授编写第六、十一章,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杨则文教授编写第五章,河北省旅游职业学院杨国清教授编写第七、十章。

由于对高等职业教育教材的定位和难度把握方面还有很多问题有待研究,加之时间仓促,教材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读者赐教,以便不断修改完善。编者2015年5月1 第一章税收基础知识

内容提示

本章阐述了税收的基本知识,包括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收的职能、税收的原则、税收的要素和税收的分类等。这些内容是学习税收理论、开展税收工作的前提,也是进一步学习税收知识的基础。导入案例隆丰化工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企业。某日,当地税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来到该企业,要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公司胡老板一听,顿时火冒三丈:“本公司刚刚交过污水处理税、残疾人保障税、堤防维护税……怎么还要缴税?到底有完没完?”请问:胡老板的说法对吗?他所说的污水处理税、残疾人保障税、堤防维护税等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税种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学习税收的有关政策规定。这样,你就可以给胡老板一个满意的答复。第一节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是一个最古老的财政范畴。早在奴隶制社会,伴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出现,税收就已经产生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制度和国家形态的变迁,税收分配的形式、内容和性质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经济活动,从事工业生产、商业经营要缴税,个人所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也要缴税。我们日常见到的所有商品的价格中,交通部门的车船票中,邮政、电讯、饮食、旅游、建筑、装饰等各种服务业的收费中,几乎都包含了税收。税收可谓无处不在,正像西方流传的一句话:人的一生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

税收不仅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最主要的形式,是国家机器和社会公共活动的经济基础,还是政府干预和调控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因此,正确地理解和把握税收的概念,对于认识税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范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活动。(一)税收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职能

由于税收分配的依据是政治权力,所以征税权力只属于国家。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的集中性分配。

国家利用税收这一分配方式取得财政收入,其目的是满足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即社会公共需要。社会公共需要是指由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安全、秩序、公民基本权利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等方面的需要。如国防、外交、公安、司法、行政管理、基础教育、基础科学研究、卫生保健、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等,这些保证国家行使政权职能和社会职能的需要,都是典型的社会公共需要。

由于社会公共需要与微观经济主体(个人、企业和单位)的个别需要相比,其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非排他性和价值难以通过市场交换得到补偿的特点,因此,市场机制不能提供为满足上述公共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以,政府必须担负起弥补市场机制不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缺陷的职责,通过征税集中起来的财政收入来保证全体国民对于各类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知识窗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宣布不论公田和私田,一律课征田赋。“初税亩”是我国历史明文记载中最早出现的“税”字,也是我国最早的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在中国大地上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被彻底废止。(二)税收体现着国家与社会成员间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

政府通过征税,无偿地占有社会成员的一部分社会产品,改变了政府与社会成员、社会成员内部之间的社会产品占有量和占有比例。税收属于分配的范畴,但税收同劳动工资、地租、商业利润、资本利息等一般意义上的分配不一样,它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马克思指出:“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利:一种是财产权利,也就是所有者权利;另一种是政治权利,即国家的权利。”凭借对生产要素的占有和支配权所进行的分配是一般分配或经济分配,例如企业所有者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获得的利润,工人凭借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取得的工资,金融业主凭借对借贷资本的所有权分得的利息等。而税收与这些分配形式不同,它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是超经济的分配或特定分配,这是由国家的非生产性质决定的。(三)税收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主要的和最好的方式

从历史上看,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都采用多种方式取得财政收入。奴隶制国家有王室土地收入;封建制国家有官产收入、特权收入、专卖收入;资本主义国家有债务收入和纸币发行收入;社会主义国家有国有企业利润收入等。

除这些财政收入方式外,各个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都普遍采用税收方式取得财政收入,而且一般均以税收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马克思说:“赋税是国家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税收在各个时期的国家财政收入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税收不仅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还是最好的方式。这是因为,运用税收来筹集财政收入具有其他财政收入形式不可比拟的稳定而又可靠的优点。就现代社会而言,政府可以通过举债和纸币发行来取得财政收入,但是,政府举债终究是要还本付息的,还本付息的压力制约着政府债务收入的规模;政府也可以通过纸币发行来增加财政收入,但过量的纸币发行会造成通货膨胀,极不利于经济的稳定。相比之下,政府运用税收取得财政收入,这意味着社会产品的所有权无偿地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手中,这既不需要政府付出任何代价,增加偿债负担,又不会引起通货膨胀和经济不稳定。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总是保持稳定增长,因而可为政府支出提供充足的经费来源。(四)税收是政府干预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税收不仅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还是政府干预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源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受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关系机制的作用,市场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增长方面的确具有较高的效率。

市场机制并不是完美无缺和无所不包的,市场机制在资源合理配置、收入公平分配和经济稳定增长等方面还存在种种缺陷,因而,客观上需要政府借助于税收这一重要经济杠杆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例如,运用税收手段来筹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要的资源,并间接地引导非政府部门的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运用税收来调节经济组织和国民个人之间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差距,以实现公平分配的社会目标;运用税收来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是国家普遍采用的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它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形式特征,习惯上称之为“三性”。(一)强制性请注意税收与公债、公共收费、货币发行、罚没收入的区别。

税收分配是不依纳税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依法计征,违法必究,是其主要表现形式。强制性是人们感觉到的税收最明显的特征,是税收同公债收入、规费收入、公有财产收入等财政收入形式的最显著的区别。

1.纳税人一旦发生应税行为(如销售应税产品、获得利润、个人取得应税收入等),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当然,同其他分配范畴一样,税收分配也是由两种社会主体即纳税人和征税人共同参与构成的分配过程,但税收同一般分配过程相区别之处主要在于,征纳双方在税收分配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权利不一样。国家作为征税一方,总是处于主导地位,税收分配诸要素,如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违章处理等,都由国家依法定程序而制定,纳税人基本上处于从属地位。

2.征纳双方的分配关系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和制约。税收的强制性,不只是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对征税机关来说,税收也是强制的,如不依法征税,无论是多征了,还是少征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1.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不具有直接偿还性。税收的无偿性表明税收是价值的单方面运动,纳税人在纳税的时候,不能取得任何等价物,正如列宁所说: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出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的东西。

2.税收相对于具体的纳税人有间接的偿还性。国家征税虽然不对具体的纳税人进行直接偿还,但由于纳税人可以享有国家用税收兴办的各项公共事业,此时在量上可能不存在直接对等的关系,但是税收的间接偿还已得到了体现。

税收的无偿性与间接的有偿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税收的无偿性是针对具体的纳税人而言的,但从整个社会来看,国家的一些社会活动,改善了人们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共同外部环境,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了各种服务,所以说税收是有偿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知识窗美国税收一向以高税率著称,惹得不少纳税人愤愤不已。有的纳税人纳税时甚至寄给税务局T恤衫,意在“除了身上穿的,已一无所有”。虽然纳税人对税率居高不下十分不满,但真正公然抗税者寥寥无几。(三)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在征税之前,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的方法和标准。

1.税收法律法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征纳双方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国家在开征某一税种之前,有关该税种的征税对象、税目、税率、减免规定、纳税环节、处罚办法等,都要预先以法律、法令形式颁布,而且要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避免税收分配出现随意性。这样做,既可以规范征税机关的行为,也可以规范纳税人的行为。

2.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的。固定性仅具有相对稳定的意义,人们不可能要求税收制度一成不变,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税收制度也应当作适当变化,这样才能对经济的发展发挥有效调节和促进作用。

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统一体,是税收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一切税收的共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标志。无偿性是税收分配的核心特征,强制性和固定性是对无偿性的保证和约束。正是这三个基本特征,才使得税收成为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第二节税收的职能

税收的职能是指税收作为一种分配范畴本身所固有的能够长期发挥作用的功能,它是税收本质的具体体现,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一般来说,税收具有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一、财政职能

税收从根本上来说,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的一种分配方式。因此,组织收入是税收原生的最基本的职能。如前所述,政府聚财有各种手段,而其中税收是最主要的手段。它适用范围最广、存在时间最长,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这是因为:它凭借的是政府的公共权力,凌驾于各种所有制之上,对各种所有者都适用;它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是取得收入的一种可靠形式;它具有固定性,征收是连续进行的,保证了财政收入的及时和源源不断;它又是无偿征收的,最适合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开支。因此,税收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支柱。

税收作为收入手段时,就发生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方面,因为征税的结果直接减少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政府多征收,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就少;反之,政府少征收,纳税人可支配的收入相对就多,这种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政府征税切切实实用于公共需要,使国民从中获得实惠,那么,这种矛盾就可以基本得到统一;如果政府征税的相当部分用于满足本阶级或小集团的私利,那么,这种矛盾就会扩大和激化。运用税收收入职能,先要处理好这两方面的利益关系。

若从收入的物质内容看,税收又是对现有的有限资源在政府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首先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分配,政府征税将一部分剩余产品价值集中到自己手中,实际上就是将本来由企业和个人支配的一部分生产资源(也是可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的一部分资源)转归政府支配。因此,运用税收收入职能,还要进一步考虑资源的有效配置,正确确定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公共需要的量,不能认为满足公共需要越多越好,或者把一些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办的事也集中由政府来办,这样势必导致资源利用效率整体下降。二、经济职能

税收的经济职能,也称调节经济职能,它是指税收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影响和调控作用。社会主义税收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过程中,客观上具有调节经济运行、协调经济结构、刺激经济效率、服务于特定经济目标的重要调节功能。

税收调节职能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税收调节包括直接调节和间接调节。直接调节是指税收可以直接改变国民收入分配比例,比如,通过税收分配,可以调整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等。税收间接调节是指利用税收分配,通过影响纳税人或负税人的经济利益,以诱导其生产经营活动向国家要求的方向发展。狭义的税收调节仅指税收间接调节。请注意当今社会,环境恶化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可持续发展是新世纪人类面临的重要问题。“环保税”可能会在不久出现,并成为一个重要税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的调节职能越来越处于重要地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运行主要是靠市场机制来调节。比如,在资源配置方面,主要是运用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关系机制来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协调发展。但是,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还需要国家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就是说,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管理经济的方式要由过去的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为主转化,要充分利用各种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的间接调控作用。税收是政府手中所掌握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是国家间接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使其在税收职能体系中处于突出的地位。

税收调节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远非其他经济杠杆形式所能比。它能覆盖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无论是城市,农村,还是各种经济成分,税收都可以深入其中,发挥着特有的调节作用。

税收调节经济职能发挥作用的直接依据是国家确定的一定时期的经济计划目标,主要有产业政策、分配政策、各经济成分发展政策、消费政策、技术改造政策、投资政策、价格政策等。然而,决定调节功能发挥作用的最终依据是各种经济规律,尤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为主。由此不难理解,一定时期税收调节功能发挥得究竟如何,是积极作用为主,还是消极作用为主,主要决定于国家确定的各项政策和计划目标是否与客观经济规律相符合。符合者,可以为税收调节设定出正确的调节方向,这就为税收调节职能的正确发挥提供了前提;反之,不与经济规律相符合的目标体系,从根本上决定税收调节功能不可能正确发挥。当然,税收与其他经济调节手段的结合程度、人们自觉利用税收调节的水平等,也会影响到税收调节的效果。三、社会职能

税收的社会职能,也称贯彻社会政策职能,是指税收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过程中,客观上具有调节社会各集团、各阶层、各成员收入水平,消除或缓解收入差距过大,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目标的功能。

税收在发挥社会职能时,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意义。从直接意义上看,税收分配可以直接调节人们可支配收入水平。如果不考虑其他收入渠道(如财政转移支付等),人们可支配收入等于其原始收入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之差。因此,为了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政府在设计个人所得税时,通过对不同收入阶层的纳税人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使其承受的税负与其收入水平相适应,即可实现收入的再分配。所以,累进税制对于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实现税收社会职能的重要途径。从间接意义上看,为了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国家可以运用税收杠杆,对不同性质的消费品规定高低不同的税负,以引起价格结构的变动,进而调节人们的收入和消费水平。比如,对人们日用生活必需品,可实行低税和免税;对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可实行不同幅度的高税政策。

税收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政策手段。在今天,关税是发展中国家维护本国利益,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斗争的重要手段。它一方面用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尤其是幼稚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引导国外商品的进口和外商投资的方向;同时,它也是反对贸易歧视,争取国际经济交往中平等地位的斗争手段。

以上三项职能,从税收的产生看,财政职能是原生的,其他两项职能是派生的。但三者又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因为无论是对经济活动(指物质资料再生产活动)的调节,还是对生产关系的调整,都与如何运用税收手段相关,即征或不征、多征或少征。而运用税收手段,也往往不是单纯地为收而收,它总是包含着对经济的调节或对生产关系的调整。第三节税收制度的原则

税收原则是确立税收征纳关系的准则。它既是政府在设计税制、实施税法过程中所遵循的理论准则,也是评价税收好坏、鉴别税收制度优劣、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一、税收的财政原则

税收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国家征税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财政的支出,而要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就必须考虑税收的充裕性和富有弹性。知识窗周代是我国工商税收的萌芽时期,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狩猎、捕鱼、制盐等征收“山泽之赋”。这是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一)充裕原则

充裕原则是指税收收入应满足国家经常性支出的需要。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必须要有充裕的财政收入,保障其各项职能的实现。当然,税收收入要求充裕,并非多多益善,而是相对于政府的经常性支出而言的。要取得充裕的税收,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首先税源应充沛,要选择那些收入确实、可靠的税种作为主体税;其次税基应拓宽,在税收优惠措施上要谨慎,避免由于减免税措施不当,缩小税基,从而造成税收收入的损失。(二)弹性原则

弹性原则是指税收收入应能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从社会发展史来看,世界上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财政支出都逐年上升,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公共需要,政府就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劳务。因而,税收作为国家的基本财力保障,其收入必须具有一定的弹性,即在现有的税制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经济增长变动而引起的税收收入变化的比率。税收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税收收入弹性。它是指在现行税制要素不变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变化的百分比与国内生产总值(GDP)变化的百分比或国民收入变化的百分比之间的比例关系。换言之,是指因经济增长变动而引起的税收收入变化的比率。

2.税率弹性。它是指税收收入变化的百分比与税率变化的百分比之间的比例关系。它说明税收与税率之间的数量关系,从而衡量税收收入对税率变动的反映程度。

影响税收弹性的核心问题是经济效益的变化。经济效益提高,经济规模增大,经济发展速度加快,税收收入弹性也会提高,反之弹性会减弱。二、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又称为公平税负原则,它是指国家征税时,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纳税能力相适应,税收负担应公平合理地分配于社会成员之间。(一)普遍原则

除特殊情况外,税收应由本国全体公民共同负担。在纳税问题上,不允许任何阶级、阶层,任何经济成分,任何个人或法人享有免税特权。当然,基于某种经济和社会原因或依据国际惯例,应予以免税的除外。(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税收负担要公平合理地分配于社会各成员身上。现代社会的公平原则主要指平等原则,该原则具体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税收负担的横向公平,即纳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等量税额,它反映了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平等权利,它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所以,国家在设计税收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把横向公平置于重要位置。

2.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又称垂直公平,即纳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额。富裕阶层收入较多,纳税能力较强,应承受较重的税收负担;低收入人群收入低,纳税能力弱,当然应承受较轻的税负,甚至不纳税。三、税收的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制的建立应有利于促进宏观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税收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一)税收经济效率原则

经济效率是指资源的有效利用。国家征税,使社会资源发生转移,必然会对整个经济活动产生影响。税收的效率原则要求国家征税给经济造成的额外负担最小化,额外收益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降低税收额外负担的有效途径是保持税收中性,即国家征税应避免给纳税人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或负担,避免对市场机制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资源配置和经营决策的扭曲。其实,绝对与安全的税收中性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税收中性的意义在于提示国家征税应尽量减少纳税人的额外负担和对市场机制的干扰。(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

税收行政效率即税收本身的效率,是指国家应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税收成本是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税收征收费用和纳税费用两个方面。征税费用是指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纳税费用是指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办理纳税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一方面需要采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消耗和占用,从技术上和工作作风上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征管费用;另一方面需要简化税制,使纳税人易于理解和掌握,并在税务机构设置和纳税方法上给纳税人以便利,从而降低纳税费用。四、税收的法制原则

在现代社会中,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要采取法律的形式,税收制度的落实要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通过法的实施来实现。有税必有法,可以说税收法律规范构成了税收制度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税收制度是通过税法体现的。

良好的税法是依法治税的前提。良好的税法首先要具备合宪性和公正性,其次要具备规范性和可行性,最后要具备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税法的严格执行和普遍遵守则是税收法制的关键。税法的严格执行是指国家机关或授权单位(或个人)在征收管理过程中依法办事、按率计征、十足收齐。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税收法规或有关法律处理违法或税务纠纷案件活动中,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税法的普遍遵守是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都要遵守税法而无例外。请注意为了保证税法制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在各地区都能贯彻执行,税收的原则性与灵活性要有机结合起来。

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税与法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税收分配关系总是通过法的形式来规范和体现的。税收的财政原则、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运用寓于税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之中。税收离开法制原则,则寸步难行。我国几千年来支配人们行为的不重法治而重人治的观念根深蒂固,税收法制不健全,税收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仍相当普遍,自觉守法的观念仍很淡薄。尽管近年来我国的税收立法有一定的进展,但所出台的税收法规档次不高,法律严肃性不强,随意性较大,缺乏相对稳定性。因此,依照税收法制原则,加强税法建设,完善税法体系是今后一项重要工作。第四节税制构成要素与税收分类一、税制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是国家规定的税收法令、条例和征收办法的总称。税收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对什么征税、对谁征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应受何种处罚等,这些基本问题构成了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如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等。(一)征税对象

所谓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的客体。它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同时规定了不同税种的基本征税范围。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征税对象,例如,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按行业分类,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的经营业务收入;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征税,其征税对象就是消费品,具体如烟、酒、化妆品等;房产税是对房屋征税,其征税对象就是房屋。

与征税对象相关的还有税源、税本等概念。税源是指税收的来源或税收的源泉。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其税源只能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已经形成的各项收入。再进一步说,它只能来源于社会剩余产品价值。它与课税对象是有区别的,多数情况下两者不一致。比如,对工商企业的课税,税源是企业所创造的纯收入,征税对象则可以是企业的商品销售额,也可以是企业的利润额。

税本是指税收来源的根本。税收的来源是剩余产品的价值,剩余产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创造出来的。可见,生产者和生产资料才是税收来源的根本,即税本。它与税源、税收收入的关系是:税本是基础,税源是税本产生的效益,而税收收入来自收益,所以税本是支付税收收入的根本。将税本比喻为苹果树,苹果即为税源,从苹果中取出若干交给国家,则为税收收入。由此可见,在税收征纳活动中,税本至关重要,国家征税要征之有度,不可伤及税本。(二)纳税人

纳税人也叫纳税义务人,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也是纳税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谓自然人,是指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的个人;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是法律上的用语,通常习惯称之为纳税单位和个人。

扣缴税款义务人,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目的是为了实行源泉控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扣缴税款义务人直接负有税款的扣缴义务,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按期、足额地解缴入库。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应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完成扣缴义务的,也有按规定取得一定比例手续费的权利。

同纳税人相联系的还有负税人,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有的税种,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如各种所得税;但有的税种的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不一致的,如各种流转税,这种不一致主要是由税负转嫁造成的。(三)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法定比例。它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征税的深度。税率的高低,一方面反映国家政策的要求,另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水平。因而,税率是税法构成的中心环节。我国现行税率主要有三种形式。请注意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共同点和不同之处。

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就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的大小,只规定一个统一比例的税率。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又可分为三种形式:(1)产品比例税率。即一种或一类产品采用一个税率,如消费税的税率。(2)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的情况,采用不同的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幅度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在这个幅度内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税率,如契税采用3%~5%的幅度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的增大,而逐级提高税率的一种递增等级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征税级距,规定若干个高低不同的等级税率。征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越大,规定的等级税率越高,反之,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等几种。其中使用时间较长和应用较多的是超额累进税率。(1)全额累进税率。它是指按征税对象的绝对数额划分征税级距,就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全部数额按与之相适应的级距税率计征的一种累进税率。即一定征税对象的数额只适用一个等级的税率。(2)超额累进税率。它是指按征税对象的绝对数额划分征税级距,就纳税人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符合不同级距部分的数额,分别按与之相适应的各级距税率计征的一种累进税率。即一定征税对象的数额会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的就是超额累进税率。

表1-1是一张简化了的累进税率表。表1-1 全额或超额累进税率表【例1-1】纳税人甲某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乙某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元,计算甲乙二人各自应纳税额。

解:(1)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甲:10000×10%=1000(元)

乙:10001×20%=2000.2(元)(2)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甲:5000×5%+(10000-5000)×10%=750(元)

为了简化超额累进的计算,可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应纳税额。则:

甲:10000×10%-250=750(元)

乙:10001×20%-1250=750.2(元)

由上可见,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相比有如下特点:第一,计算简便;第二,国家取得收入较多,亦即纳税人负担较重;第三,负担不尽合理,在两个等级的临界点,会出现税负陡增的不合理现象。所以,现在通常使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按照征税对象的一定的计量单位,直接确定一个固定的应纳税额,故又称“固定税额”。定额税率的高低,不受征税对象数量多少的影响,它可视为比例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与比例税率的区别主要在于计税依据不同,比例税率一般适用于从价计征,定额税率则适用于从量计征。定额税率计算简便,税额不受物价变动的影响,但价格提高,税负相应减轻;价格降低,税负相应提高。

现行税收制度中的定额税率可分为如下几种: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如资源税;幅度定额税率,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税率,如车船税对船舶税额采用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固定税额。(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商品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从广义上来讲,一种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过产制、批发和零售三个环节,如工业品一般要经过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和商品零售;农产品一般要经过农业生产、商业采购、商业批发和商业零售。根据各种商品的不同特征及征税的目的,现行税收制度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1.单一环节征税。它是指同一种税,在商品生产流转各环节只确定一个环节课税,也称为“一次课征制”。如消费税纳税环节主要是在消费品的产制环节。

2.多环节征税。它是指在商品生产的每一个流转环节都要征税,也称“多次课征制”或“道道征税”。如现行增值税在生产、批发和零售各个环节均征收。(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它是税收强制性和固定性特征在征收时间上的重要体现。纳税期限有两层含义:一是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也称结算期限,是指结算一次应纳税额的时间跨度。如按月结算、按年结算等。二是缴纳税款的期限,也称缴款期限,是指在结算应纳税款后应在多少天内缴纳税款。如次月10日之前缴纳、30天之内缴纳等。(六)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是税法的原则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包括减税免税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

1.减税和免税。它是指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或全部免税。减免税的类型有:有关税法、税收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减免税;有关税法已明确可以减免,但需要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批的减免税;纳税人由于客观性原因造成暂时性困难,不具备缴纳全部税款或部分税款的能力,需按税收管理体制申报批准的减免税。

2.起征点。它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开始征税的起点。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的给予免税,达到起征点以后,就要按征税对象的全额征税。如营业税和增值税中就规定了起征点。

3.免征额。它是指税法规定的课征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凡实行免征额的,不论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多大,都要先扣除免征额后征税。(七)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所作的处罚。它是维护国家税法严肃性的一种必要措施,也是税收强制性的一种具体体现。纳税人的违章行为通常包括偷税、抗税、欠税、骗税以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

违章处理的方式主要有: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通知银行扣款、吊销税务登记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二、税收分类

税收分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复杂的税制和税种所进行的归类。科学合理的税收分类,既有助于分析各种税制的结构,研究各类税种的特点、性质、作用和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又有助于分析税源的分布和税收负担的状况以及税收对经济的影响,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税收制度和相应的征收管理制度提供依据。(一)按课税对象分类

这是税收分类的最主要的方法,是设计合理的税制结构、制定可行的征收管理办法、正确处理分配关系的必要前提。按征税对象分类,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大类。

1.流转税类。对流转额的课税简称流转税,或商品和劳务税。它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类税收。

流转税的特点是:与商品或劳务的交换相联系,商品无处不在,又处于不断流动之中,这决定了流转税的征税范围十分广泛;流转税的计征,只看有无收入,而不管经营好坏、成本高低、利润大小;流转税都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计算简便,易于征收;流转税形式上由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缴纳,但其税款常附着于卖价,易转嫁给消费者负担,而消费者却不直接感到税负的压力。

由于以上这些原因,流转税对保证国家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它对调节生产、消费也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流转税一直是我国的主体税种。

2.所得税类。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税法规定的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的合法收入总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当前我国开征的所得税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类。资源税是对开发、利用和占有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数量而征收的一类税。我国对资源的征税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4.财产税类。财产税是以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我国对财产的征税主要有: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

5.行为税类。行为税是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税收。我国对行为的征税主要有: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想一想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多少种税?(二)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不同分类

以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为标准,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这是在分级财政体制下的一种重要的分类方法。通过这种划分,可以使各级财政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和一定范围的税收管理权限,从而有利于调动各级财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一级财政的任务。一般的做法是,将税源集中、收入大、涉及面广、且由全国统一立法和统一管理的税种,划作中央税;一些与地方经济联系紧密、税源比较分散的税种,列为地方税;一些既能兼顾中央和地方经济利益,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积极性的税种,列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当前我国的中央税主要有关税、消费税等;地方税主要有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三)按计税依据为标准分类

以计税依据为标准,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以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叫从价税,如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等。以课税对象的重量、容积、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的税叫从量税,如我国的资源税等。在实际运用时,同一税种,也可以同时采用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方法。如我国的消费税以从价计征为主,但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实行从量征收。(四)按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请注意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税负转嫁的方法有前转、后转、旁转和消转等。

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这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收分类方法,源远流长,对现代各国税制影响也很大。所谓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之后,通过种种途径将所缴税款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负担的经济现象和过程,它表现为纳税人与负税人的非一致性。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即税负不能转嫁的税收叫直接税,如遗产税和各种所得税。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即纳税人能采用一定的方法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收叫间接税,如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五)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划分,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与商品、劳务或财产的价格有着密切的关系,对商品和劳务课征的税收既可以包含于价格之中也可以在价格之外。凡税收作为价格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内税,凡税收是价格之外的附加额的称为价外税。前者,其价格=成本+利润+税金,后者其价格=成本+利润。价内税有利于国家通过对税负的调整,直接调节生产和消费,但往往容易造成对价格的扭曲;价外税与企业的成本核算和利润、价格没有直接联系,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不会因征税而影响公平竞争。同时,价外税不干扰价格对市场供求状况的正确反映,因此,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税收还有其他一些分类方法:例如按课税权的行使有无连续性为标准,可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按课税的着眼点为标准,可以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按税收缴纳形式为标准,可分为力役税、实物税和货币税。趣味阅读 唐诗一句值“千税”提起葡萄酒,人们自然会想到法国。法国是世界上盛产葡萄酒的“王国”,有较高的酿制葡萄酒技术和鉴别能力。外国的葡萄酒想打入法国市场是很难的。我国四川农学院留法研究生李华博士经过几年的刻苦努力,终于使中国的葡萄酒奇迹般地打入了法国市场。可当葡萄酒从香港转口时,港方却说:中国的葡萄酒属于洋酒,而洋酒要征300%的关税,若按土酒(本国产的酒)只征80%的关税。在这关键时刻,李华博士吟出一句唐诗:“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并解释说:“这说明早在中国唐朝就能酿制葡萄酒了,唐朝距今已有1000多年的历史。而法国生产葡萄酒的历史恐怕要比中国晚几个世纪吧?”李华博士用一首唐诗驳得港方无言以对,只好承认中国的葡萄酒属于土酒。这样,我方只缴纳了80%的关税,真可谓唐诗一句值“千税”!本章小节

1.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形式特征,习惯上称之为“三性”。

2.税收的职能是税收本质的具体体现。税收具有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

3.税收制度原则有税收财政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法制原则。

4.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和违章处理等。主要名词(中英文对照)

税收(Tax revenue)

纳税人(Taxpayer)

税率(Tax rate)

税收职能(Function of the tax revenue)复习思考题

1.税收有哪些特征?

2.什么是税收的职能?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税收制度的原则有哪些?2 第二章增值税

内容提示

本章阐述了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计算、征收特点。包括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免)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等。增值税是流转税中最为重要的税种,也是本书中内容最丰富、重点和难点最多的一章,是我们必须学习和掌握的一个税种。案例导入某电视机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向各大商场销售电视机3000台,每台售价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电视机的送货运输收入11700元,开具普通发票;购入原材料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零售价为2.808万元的电视机作为礼品送给了学校;购进车床1台,价值5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应怎样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多少?税率怎样确定?购进的车床可以扣税吗?要回答这些问题,就要了解税法中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相信您通过本章的学习会有一个准确的答案。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种,目前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并将其作为主要税种。我国从1979年起对部分行业和产品进行增值税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征税范围。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这是我国增值税从初步实施到深化,再到完善的过程,增值税成为我国财政收入比例最大的税种。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当时出台的一些税收政策自然无法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增值税转型改革迫在眉睫。增值税转型,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提振内需,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配合中国经济的结构转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纳入试点行业,即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下新增广播影视服务。2013年12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增值税有如下特点:

1.增值税突出的优点是避免了重复征税,有利于生产向专业化协作方向发展。现代生产发展的趋势是专业化协作,以实现高精尖、大批量、低成本、低消耗的生产目标,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增值税把道道征税的普遍性,与按增值额征税的合理性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解决了阶梯式流转税影响专业化协作生产发展的问题。

2.增值税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一种商品从制造、批发到零售的各个环节,只要有增值因素,每经过一道环节就征一道税,具有征收上的普遍性和连续性;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在征收上却以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只要经营收入已实现,应征税款即可入库,具有征收上的及时性;增值税从制度上有效地控制了税源,使得税收的征收管理更加严密,从而有利于堵塞偷逃税的漏洞,具有征税的稳定性。所以增值税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3.增值税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各国在商品输出时,为了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实行彻底的出口退税。对进口商品按进口金额的全值征收增值税,使进口商品和国产商品在平等条件下进行竞争,更好地维护了进口国的经济利益,保护国内产品的生产。第一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一、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这里的“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等不动产以外的各种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对进口货物征税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必须首先看其是否有报关进口手续。一般来说,境外产品输入境内,都必须向我国海关申报进口,并办理有关报关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其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的货物,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知识窗1954年,法国对原有的营业税税制进行了改革,正式推行增值税。20世纪60年代,增值税开始被欧共体国家采纳。迄今为止,国际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

2.视同销售。(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货物的重要标志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会出现转让货物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或不是以直接有偿形式进行,这些形式的货物转移行为都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的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行为。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等征收范围的劳务。如某矿山机器厂向一煤矿销售一批机器,价格500万元,同时代客户安装,在货物价格外收取安装费10万元。由于该货物的销售同安装业务同时发生,该安装业务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这项销售活动,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又如,某歌舞厅在从事娱乐业经营的过程中,同时取得酒水饮料的销售收入。这项业务活动中,歌舞厅销售酒水饮料是销售货物的行为,从事娱乐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也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而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上例中,对矿山机器厂的混合销售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歌舞厅的混合销售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

上述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议一议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不同之处。

4.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是指纳税人一方面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比如,某建筑装饰材料商店,从事建筑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属于增值税业务,有时也对外承揽安装、装饰工程,属于营业税劳务。对这种行为,要求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由上述可见,“混合销售”与“兼营”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涉及两种税,而后者是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涉及两种税。(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偿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所谓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所谓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三)提供应税服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包括: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服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税服务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1.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1)陆路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其中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和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