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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5 22: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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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浩然 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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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宗教文化与民族团结的关系研究

云南宗教文化与民族团结的关系研究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云南宗教文化与民族团结的关系研究作者:孙浩然[著]排版:辛萌哒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9-01ISBN:9787520110969本书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成果文库》编辑说明《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成果文库》是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项目。编辑出版《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成果文库》是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意见,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示范引领作用,为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服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2011年开始立项建设,在整合研究力量和出人才、出成果方面成效显著,产生了一批有学术分量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成果,2016年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决定组织编辑出版《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成果文库》。《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成果文库》从2016年开始编辑出版,拟用5年时间集中推出100本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研究成果。云南省社科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门成立了评审委员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了资格审查、初评、终评的遴选工作,按照“坚持正确导向,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原创性、开拓性、前沿性,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意义重大;符合学术规范,学风严谨、文风朴实”的标准,遴选出一批创新团队的优秀成果,根据“统一标识、统一封面、统一版式、统一标准”的总体要求,组织出版,以达到整理、总结、展示、交流,推动学术研究,促进云南社会科学学术建设与繁荣发展的目的。编委会2017年6月导论

随着全球化进程和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宗教的地缘作用进一步凸显。尤其在民族人口和宗教信徒分布相对集中的边疆地区,为了促进民族内和民族间的团结,维护国家安全,更不能忽视宗教文化的积极作用。宗教可以赋予人信仰身份,并与民族身份、文化身份、社会身份协调互动。如果信仰身份与其他身份发生冲突,则不利于民族团结。因此,我们应不断将社会共享的共有身份、价值规范、群体意识等赋予信徒,使其产生我是“某民族”、我属于“中华民族”的心理认同。促进民族团结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分裂因素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宗教同时作为价值性保障和工具性手段。在实现民族共同利益的过程中,应逐步消除宗教文化的对抗因素,使之作为虔诚信仰的催化剂,成为维系信仰家园的纽带。总之,我们可以从宗教信仰中寻找共同的文化因素,借助信仰力量促进个人对民族利益的文化认同。宗教是一把梳理社会的梳子,将人口按照信仰重新排序,并赋予人们“内外”“我他”等差异标签。宗教是一面反观社会的镜子,借此粉饰自我、消除异己。宗教还是一个动员社会的扩音器,在公共领域发出声音,宣传特定价值观念,引导特定社会行动。在现代社会中,宗教的影响虽然有所衰退,但其“梳子”“镜子”“扩音器”的功能仍然存在,而且日益成为一把“双刃剑”,既有正功能,又有负功能。我们应在共同利益的目标下,正确引导宗教的教理教义、仪式活动、情感价值、网络传播等,去伪存真、激浊扬清,推动和维系民族团结。

在当今世界,原教旨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宗教恐怖主义的阴影笼罩着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少学者开始从宗教的角度对当今世界冲突的根源、性质、趋势进行分析,并探寻民族和解、宗教和谐、世界和平的道路。国际社会对民族宗教问题的关注持续升温,亨廷顿的文明冲突理论、潘尼卡的宗教对话理论等,一经提出即引起各国学者的热烈评议。选择宗教与民族团结的辩证关系作为一条研究线索,可以将国际学术界诸多热点理论串接起来,从中得出有益的启示。民族团结是社会和谐、政治稳定、国家昌盛的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而宗教是影响民族团结的重要因素。在这一背景下,云南多民族、多宗教和谐共处的美好图景弥足珍贵,其经验教训值得我们系统总结,并提升到理论模型的高度。本书力求同时回答“何为民族团结、民族团结何为、为何民族团结、民族团结为何”等问题,系统分析云南宗教文化促进民族团结的本质特征、原因要素、过程路径、结构模式、功能作用等理论。研究不足之处,请专家不吝赐教。一、云南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的研究缘起

民族是特定人群形成的共同体。作为人群共同体并持续存在,关键是要找到将人群团结凝聚起来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层面,但最终可以分为工具性和价值性两大类型。共同体的存在最终都指向团结,如果人群不能团结起来,则不能形成共同体。此团结既有以较弱的经济纽带、情感纽带、文化纽带或者政治纽带将人群联系在一起,也有以较强的利益粘连、情感互动、文化交织、政治压力将人群凝聚在一起的情况,前者可定义为弱团结,后者可定义为强团结。团结包括作为一种手段促进更高层次、更大规模人群凝聚的工具性团结,也包括作为最终目标、最终结果存在的价值性团结。此外,根据团结呈现出来的本质内涵,我们也可以将之分为情感型团结和利益型团结、长久型团结和暂时型团结、政府主导型团结和民间生成型团结等不同类型。无论哪一种类型的团结,都是在特定的人口范围、文化背景、工具手段、价值目标中展现出来的。可以说,团结具有相对性和辩证性,此时是弱团结,彼时则是强团结,此时是工具性团结,彼时则是价值性团结,其他类型的团结同样如此。宗教与民族团结的关系,即可在此框架内认识。

宗教是民族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关于这一点国内外学术界已有很多阐释。但是关于宗教促进民族团结的具体机制和过程,则缺乏微观、细致、深入的研究。对民族而言,从氏族到部落再到族群发展的早期阶段,因为人口规模和地域活动范围较小,图腾崇拜和民族宗教是维系其内部团结的强势手段和重要工具。例如,怒族原来每一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图腾和相应的神山、神树,并集体祭祀祖先。后来,怒族两个或以上氏族构成胞族,怒语称之为“霍”,类似于部落或部落联盟。近代以来,民族具有的人口规模和地域范围较大,宗教作为维系人群的纽带作用减弱,民族表现为多元化因素建构的社会制度或“想象的共同体”。

除上文所述工具性团结与价值性团结、强团结与弱团结等,宗教与民族团结的关系,在功能上还体现为“正、负、显、隐”四类,即宗教促进民族团结的正功能、宗教阻碍民族团结的负功能、宗教促进或阻碍民族团结并已经呈现的显功能、宗教促进或阻碍民族团结尚未呈现的隐功能。从民族角度而言,还可分为宗教促进民族内部团结与宗教促进民族之间团结两种类型。马克思说:“要使各民族真正团结起来,他们就必须有共同的利益。”而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政治利益、社会利益乃至信仰利益等,宗教在促进民族共同利益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从经济利益角度分析,宗教并不是民族共同经济利益的代表,所以并不主要从经济方面促进民族团结。但宗教可以间接从经济利益的获得性,直接从民族情感的一致性、民族信仰的融通性、民族政治的建构性、民族社会的嵌入性、民族生活的结合性等方面,促进民族团结。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或社会情境中,宗教也能同民族经济发生直接联系。例如,原始宗教的价值观念有助于维持人人平等,但也能阻碍其商品经济意识发展;放弃特定的仪式就不用准备特定祭品,可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宗教改革推动了特定经济观念乃至社会制度的产生。历史上,早期基督教主张在教会内部平均财产。《圣经·使徒行传》说:“那许多信的人都是一心一意的,没有一个人说他的东西有一样是自己的,都是大家公用……人人将田产房屋都卖了,把所卖的价银拿来,放在使徒脚前,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给各人。”

宗教对于民族团结的作用,从原始社会直接的、几乎全面覆盖的影响,到现代社会间接的影响,呈现出一条清晰的时间线索和行动脉络。在行动脉络上,宗教对民族团结具有两面性,如果引导不当,则有可能导致民族对抗冲突乃至对立分裂。有时,宗教过度加强民族内部团结,却在民族之间引发冲突。有些民族的宗教禁忌不可触碰,有些民族就是因为信仰不同宗教逐渐从同一母体民族中分化演变而来。凡此种种,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的研究,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实践中,促进宗教关系更加和睦,民族关系更加团结。对信仰宗教仍然较深的云南少数民族,更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多元宗教的生成演化、宗教促进民族团结的功能路径、宗教引起民族冲突的现实表现、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引导宗教推动民族团结的重要经验、营造宗教和谐与民族团结局面的对策建议等,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

从某种意义上说,首先要有宗教和谐,然后才能促进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团结,然后才能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才能保障国家安全。宗教虽然不是维护民族团结的充分必要条件,但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历史上,发生在云南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极端事件,或多或少都与宗教有关。加强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研究,对云南多民族、多宗教和谐共处的相关经验进行系统总结与理论升华,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防范民族宗教恶性事件的发生,巩固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宗教和谐、民族团结的局面,推动云南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云南作为多民族共聚、多宗教共存的典型地区,对其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的研究在全国多民族地区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同时,对民族与宗教团结关系进行深入系统的专题研究,有助于形成深具发展潜力的学科研究方向,引导民族学、宗教学乃至政治学、社会学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化,推动“民族宗教学”这一新兴领域的发展。二、云南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的研究述评

我们可以从思想层面,为民族团结列出一个宗教思想的谱系,也可以从行动层面,为民族团结列出一个宗教关系的网络。宗教是传统社会凝聚力的重要基础和来源,关于这一点,很多学者都进行过论述,具体可以分为社会结构功能的分析、社会心理意识的分析、社会文化的分析、社会关系网络的分析四个方面的研究。

第一,社会结构功能的分析,代表人物有涂尔干、西美尔、吉登斯等社会学家,主要讨论宗教在促进社会团结中的功能与作用,其中也涉及宗教与民族团结的关系。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1858-1917)认为,宗教是后来一切道德、哲学、科学和法律观念的起源,但是宗教不必在现代社会中扮演与以往时代一样的角色,相反它必须越来越服从于自己衍生的新型社会形态。宗教在方法论上的本质是二分法,将一切事物分成善恶、圣俗等两类。涂尔干将图腾崇拜作为最基本、最简单的宗教形式,并以此展开分析,写出大名鼎鼎的著作《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图腾(totem)是北美印第安人奥吉布瓦方言的音译,意为“他的亲族”,原始社会人们将某种动物、植物作为自己的祖先和部落保护神加以崇拜。其实,我们可以进一步运用涂尔干的图腾理论分析云南少数民族的图腾崇拜。严复在《社会通诠》中为“图腾”添加按语说:“图腾者,蛮夷之徽帜,用以自别其众于余众者也。北美之赤狄,澳洲之土人,常画刻鸟兽虫鱼或草木之形,揭之为桓表;而台湾生番,亦有牡丹槟榔诸社名,皆图腾也。”这段按语表现出严复对图腾及其区分并团结族群功能的认知。云南众多民族或者民族支系,其自称或他称中仍可见图腾崇拜的内容。例如,古代羌人部落中的白马羌、牦牛种,当以白马或牦牛为图腾。氐羌族群中的彝族支系“罗罗”,其意为虎,他们认为虎是自己的祖先,人死后也会转化为虎;大人物死去之后还要裹虎皮下葬,民间祭祖时也要在大门上挂一个绘有虎头纹样的葫芦。彝族先民居住过的山川大河几乎都以虎命名,如澜沧江名“拉策江”,彝语“拉”即虎,“策”即是跃,“拉策江”意为猛虎跳跃的大江;哀牢山意为“大虎山”,彝语“哀”意为大,“牢”意为虎。此外还有很多类似的地名反映彝族先民虎图腾的宗教内涵。过去,怒族男孩名字中常有“腊”,女孩名字中常有“亚”,“腊”意为虎,“亚”意为鸡,当是怒族图腾崇拜之遗存。云南怒江傈僳族、白族支系巴尼人各个氏族都有自己祭祀的特殊鬼神如山羊、神鸟、蜜蜂等,外氏族并不祭祀这些鬼神,与孔子所说的“非其鬼而祭之,谄也”的精神不谋而合,这些鬼神显然也是从氏族崇拜的图腾演化而来。也可以说,图腾崇拜诞生于氏族,祖先崇拜诞生于部落,无论哪一类型的信仰形式都是适应社会发展阶段而形成、而发展的,其最初都发挥着整合团结特定人群共同体的作用。如果不同民族之间超越特定界限而凝聚团结,则可以融合为一个更大的民族共同体,例如中国56个民族紧密团结,形成中华民族。

德国社会学家西美尔(Georg Simmel,1858-1918)认为,“宗教在本质上表现为调控集体生活的形式和功能,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就是这些形式和功能的实质化”。涂尔干也认为宗教的意义是集体的,巫术是个体的、偶然的、短暂的活动,具有工具性的追求。巫术在本质上基本不存在凝聚团结人群的作用,即使偶然涉及,也是以宗教为名义和旗帜。更多时候,巫术尤其是黑巫术容易引起人们的恐慌,破坏社会安定团结。例如,美国哈佛大学的著名汉学家孔飞力(Philip Alden Kuhn,1933-2016)的代表作《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详细分析了乾隆盛世时,所谓的“叫魂”妖术如何在上至皇帝百官、下至平民百姓中引起恐慌。历史上,云南一些少数民族通过污名化的“放蛊”“杀魂”“琵琶鬼”“摸秋秋”等进行社会排斥、人身迫害,屡屡引起社会冲突,也可作为“巫术”破坏民族团结的例证。对此,需要通过政策和法律手段予以取缔或引导。清朝雍正年间,云南改土归流之后,昭通仍有个别地方的彝族“袭其椎髻裹毡之旧,巫蛊械斗之常”,因此官府制定政策禁止巫蛊迷信。民国时期,长期生活在丽江的洛克记载当时仍有纳西族群众相信巫盅,有些妇女会豢养“豹鬼虎鬼”害人,这些所谓“养鬼”的家庭会被社会排斥,子女很难成婚。

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Anthony Giddens,1938)通过解读马克思的经典文本指出,宗教在东方社会具有凝聚团结的意义。在宗教克里斯玛权威的感召下,在想象中部落神灵的指引下,公社将其部分剩余产品贡献给专制君主。但是,统治者与其臣民结合成为一个整体,并不是因为广泛的经济相互依赖而凝聚成整合的社会,它基本上仍然是一个由各个环节单元组成的社会,单元之间主要由对专制君主个人形成的宗教性依附关系而结合。在原始社会,部落首领同时也是最大祭司的情况不在少数。《史记》的开篇之作《五帝本纪》记载,黄帝、颛顼、帝喾、尧、舜五位上古圣王,都“生而神灵”,是神一般的领袖人物。翻开二十四史,几乎任何一位帝王的诞生都被赋予克里斯玛的神化描述。

第二,社会心理意识的分析,主要有冯特(Wilhelm Wundt,1832-1920)等人从社会心理与社会功能互动的角度,分析宗教如何促进社会团结。

冯特在其《伦理学》中认为,原始宗教包含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形而上学思考,以及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两种相互关联的现象。通过提供人们为之奋斗的理想,宗教成为一种社会团结的力量。宗教是原始社会中利他主义的重要源泉,宗教信仰和实践、宗教情感都控制利己主义行为,推动“人心系于他个人之外的事物,使人甘愿作出牺牲和公正无私”。可以说,宗教不仅提供了社会契约,也提供了一种集体承诺和利他主义精神,使社会成员在彼此信任的心理前提下紧密团结在一起。例如,完全陌生的穆斯林,见面时互道问候语“色俩目”(意为“愿真主赐予你平安”),就能迅速拉近彼此距离。美国学者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1842-1910)的宗教心理学名著《宗教经验之种种》,主要讨论个人的宗教体验,较少涉及宗教的集体心理,而宗教促进民族团结的心理机制,需要在集体心理层面发挥作用。

第三,社会文化的分析,主要以马林诺夫斯基(Malinowski,1884-1942)为代表,从宗教仪式、宗教节日、宗教民俗如何形成团结文化的角度,分析宗教如何促进民族社会的团结。

宗教是诸多文化的源头,其组织制度也是人类社会早期的重要制度之一,宗教不断传承、延续、发展了一类重要的社会文化现象。宗教是人类社会强有力的控制手段。在伦理道德方面,宗教通过禁忌、教规等影响人们的行为,使人们自觉遵守某些行为规范。在信仰方面,宗教给予人们强大的团结感和凝聚力,使人们感觉能够支配个体命运以克服自身不足。宗教在满足信众各种生活需求的前提下,提出人与人和谐相处的规范,帮助我们“诗意地”栖居在大地,赋予人类生活神圣使命。宗教确立的伦理道德、人际规范既在神圣之中也在世俗之中,对于形成民族团结的社会规范具有积极意义。很多世俗价值,最初都是从宗教之中引申出来的。马林诺夫斯基说:“宗教信仰及仪式使人生重要举动和社会契约公开化,传统标准化,并且加以超自然的裁认,于是增强了人类团结中的维系力”;“人生的各种圣礼将人们集合起来,不仅是为着举行非个人的仪式,并且是为着促进彼此的利益和保证彼此的责任,而唤起公共行动”。人类学家柯泽认为仪式具有五个方面的功能:满足组织的需求、为组织的活动提供合法性、为边缘群体提供团结的黏合剂、鼓励群众参与政治活动、培育特殊的认知能力和时代精神。可以说,宗教及其仪式训练了人们在共同体中生活的意识和能力,使社会团结成为现实。

第四,社会关系网络的分析,主要梳理宗教与民族的关系,分析宗教网络与民族网络重叠互构的过程,指出宗教如何促进民族团结,这是相当一部分国内学者的研究进路。

宗教推动民族团结的关键行动在于宗教通过自身的关系网络,在社会日常交往过程中使不同群体彼此接触,进而在宗教神灵的监督之下互助互动,形成紧密的人群共同体。如果是人口数量不同的两种民族,则可能在接触、互动之后,就开始出现涵化或融合关系,最终形成认同与团结。个体随之将团结规范内化,在社会行动中形成团结的良性循环。在宗教形成的信仰圈、文化圈及其所影响的民族圈中,个体与集体处于团结一致的行动脉络。例如,云南迪庆、丽江等地的藏传佛教文化圈和云南西双版纳、德宏等地的南传佛教文化圈,区域内各民族基本都能和谐共处。从整体结构看,宗教促进民族团结的关系属于中观目标,更高的目标还在于维护边疆稳定、社会和谐、国家富强,这一方面的研究属于宏观研究。国内学者如魏德东分析了宗教与民族认同的关联性等问题,张践分析了宗教在民族国家认同中的作用,指出宗教对于民族团结、国家稳定的影响。徐杰舜认为“各民族通过和亲通婚、怀柔教化、茶马互市、移民内徙、羁縻土司、朝贡赏赐、各教并存等形式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层面发生了广泛的互动、交往和认同”,将多元宗教和谐共存作为促进多民族和谐相处的重要因素进行考察。我们应从文化体系的角度、社会体系的角度和思想精神的角度,认真梳理宗教促进民族团结的实践路径和行动脉络。

总之,国内外关于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的理论研究,多作为宗教与社会团结关系的子类型展开,提出了众多有待深入分析探讨的问题。目前,国内有关民族宗教的论文、专著、科研项目、研究报告日渐增多,较有代表性的学者如牟钟鉴、龚学增、何光沪、张声作、何其敏、张践等,从民族学与宗教学交叉结合的视角对宗教与民族的区别与联系、宗教在民族形成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宗教的民族性和民族的宗教性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当前,云南学术界颇为关注的多元宗教和谐共处问题,其实质即是宗教与民族团结的关系问题。张桥贵、高志英等学者撰文探讨了云南多元宗教和谐共处的历史、现状及成因,为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提供了经验素材和理论向度。

整体而言,现有研究以概念澄清、理论建构、宏观描述为主,缺少对具体问题进行重点调查的实证性研究,对专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针对性不够,忽视了对多元宗教和谐共处的核心问题——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的研究。目前有关宗教与民族团结的文章,还有一部分是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或经验总结,仍有较大的理论提升空间。很多文件都将民族团结的重要性罗列,但是关于促进民族团结的具体路径仍然缺少研究。将民族宗教学的理论视野聚焦宗教与民族团结的关系研究,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学术发展的需要。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宗教有促进民族团结的积极方面,也有阻碍民族团结甚至造成民族分裂的消极作用。因而在学术研究中,我们应辩证分析宗教的社会功能。三、云南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的研究设计(一)研究思路

本研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宏观与微观、文献研究与实证分析有机结合的研究原则,综合运用宗教学、民族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诸多学科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如文献研究、参与观察、访谈、问卷调查等。在整合已有文献成果、分析调查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宗教与民族团结的互动关系设计研究框架。我们将研究云南宗教文化与民族团结关系的历史脉络、现实状况和未来走向,分析不同类型的宗教如何在不同类型的民族内、民族间推动交流、加强理解、促进团结,立足云南民族地区实际,提出将宗教作为社会性资源、精神性资源和行动性力量推动民族团结的对策建议。民族与宗教问题关乎民族团结与国家安全,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问题的研究尤其重要。我们拟从动态的角度,将宗教促进民族团结的过程视作信徒不断接触、认可良性宗教观念并不断内化、付诸实践,非信徒不断认可、尊重宗教信徒并与之和谐相处,国家与社会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并逐步形成良性宗教文化生态、良性宗教关系、政教关系与社会秩序的渐进叠加的过程。本书在结构上由理论研究、现实研究和对策研究三大部分组成。

首先,是理论研究。理论是理解现实世界复杂关系的钥匙,是对各种经验现象的归纳提升,是某一知识领域概念和原理的体系。本研究拟以宗教文化作为自变量,以民族团结作为因变量,寻求二者之间的规律性关系,因而涉猎时间、空间范围很广。本研究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重点从理论、现实、政策的维度,建构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的学说体系。一是对民族团结的一般理论进行系统分析,重点包括民族团结的概念、类型、结构、模式、要素、特征、功能等;二是从民族宗教学的高度探讨宗教与民族团结的互动关系,重点包括宗教四要素与民族四要素之间的关系,宗教与民族认同、民族凝聚力的关系,宗教促进民族团结的历史进程、现实表现、正负功能、内在规律、作用机制、具体路径等;三是系统整理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与民族团结的理论著述、经验教训,补充和完善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宗教观;四是评述中国古代的民族宗教政策,总结其在处理宗教事务、协调民族关系方面的经验教训。

其次,是现实研究。本书在探讨云南民族多元、宗教多样、文化多维的客观事实中,突出“问题意识”,试图从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的一系列现实事件及互动过程中建构并检验理论。一是对当前我国的民族宗教形势进行整体判断,系统分析云南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和谐共存的历史、现状及趋势,对影响云南民族团结的各类宗教因素如宗教渗透、邪教传播、宗教极端主义等问题予以重点调查研究,尤其是云南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南亚东南亚国际大通道、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以来,宗教对民族团结的现实影响;二是选取云南具有典型性的民族社区,从日常生活互动的层面,通过参与观察、问卷调查、个案访谈等技术方法,从宗教感情、宗教心理、宗教行为等角度,分析宗教对民族团结的具体影响。

最后,是对策研究。对于一项应用性研究来说,对策建议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本书坚持“宗教和谐、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社会发展”的原则,立足云南民族地区实际提出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一是明确政府、社会、宗教界以及普通群众等各类行为主体促进宗教和谐、民族团结的责任与义务;二是防范宗教破坏民族团结的恶性事件,建立处理宗教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三是促使宗教有益于民族团结的各种价值、行动、资源制度化、长期化、社会化,构筑宗教文化生态平衡系统,以宗教的健康、理性、和谐发展,推动民族内和民族间的团结。(二)研究假设

通过研究和反思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的正反两方面因素,本书提出以下四点认识。

第一,大多数云南少数民族群众信仰宗教,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心理、风俗习惯各方面都存在着深刻的宗教影响。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相交织,宗教问题处理不好,往往影响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祖国统一。

第二,宗教既可以承载和弘扬民族文化,整合凝聚各民族人民,加强彼此认同,从而促进民族团结,又可以冲破民族和国家的界限,挑战中华民族认同和社会主义制度认同,从而破坏民族团结。宗教自身很多变量既可以成为民族团结的因素,也可以成为民族分裂的因素,研究宗教与民族团结必须具备辩证思维。

第三,民族与宗教是特殊的社会现象,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是特殊的社会问题,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我们必须将其置于具体的社会场景中予以考察。

第四,宗教既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力量,我们必须在党的宗教政策指引下,挖掘宗教信仰、情感、价值、行动中蕴含的积极因素,引导宗教作为社会性资源、精神性力量和行动性工具推动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三)研究方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正确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深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基于云南宗教文化与民族团结关系的内在理路和客观事实,本书主要运用文献法、问卷法和访谈法收集整理资料,在相关理论指导下分析问题。

首先,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系统掌握民族宗教理论的基本脉络、深入了解宗教与民族团结的典型事件、基本政策、主要经验教训,提出自己在理论层面的思考。其次,选取云南边疆典型的民族社区,将宗教置于云南民族社会的具体场景之中予以考察。最后,设计民族社区宗教信徒、非信徒、基层干部问卷,通过对不同代表人群的问卷调查和访谈,了解人们对宗教与民族团结的态度、行为、认知、意愿以及建议等。四、云南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的研究创新

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研究是一项重大、复杂而又现实、敏感的课题,破坏民族团结的敏感事件如宗教渗透、邪教传播、宗教极端主义、宗教恐怖主义等,很难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获得第一手资料。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民族与宗教发生了诸多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族与宗教问题,关注宗教与民族团结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

本书的创新性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首次将宗教与民族团结的关系作为多宗教和谐共处的本质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在民族宗教学这一新兴学科领域凝练出一个具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方向。第二,首次提出一元中心、一元边缘、多元中心、多元边缘的宗教民族关系模型,从不同关系模型中解读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的不同内涵。第三,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尽可能多的文献资料,结合实地调查得来的第一手资料,对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宗教促进民族团结的具体过程与事件进行深描,使研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对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一章宗教与民族团结的理论阐释

从宗教信仰转化为实际行动,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宗教与文化衔接,与社会嵌构,与生活关联,形成与特定民族密切关联的整体制度,并逐步从精神文化领域突破,进入社会领域沟通整合人际关系。宗教是整合人群的重要推动力,因为面对自然与社会的压迫,人们可以在特定宗教信仰背景中形成集体合力以对抗和化解风险,将之确定一套技术手段和文化系统,将人群凝聚为共同体。宗教形成的固定生活方式,在时空循环之中型塑个体成员的文化习惯,从心理和行动各层面,推动民族团结并使之在现实社会中呈现。宗教对信教群众的团结与整合,对不信教群众也能形成一种压力。不信教群众需要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二者才能和谐相处,这在多民族多宗教并存的云南表现尤为突出。

学术界关于云南宗教民族关系的表述通常是“多民族多宗教和谐共处”,而本书思考的出发点是“多宗教多民族和谐共处”。从严格的学术意义分析,宗教在先还是民族在先,决定了哪个是自变量,哪个是因变量。本书将宗教作为自变量,分析宗教和谐促进民族团结的条件、机制、路径等问题。多元宗教是多元民族的重要文化情境,不同宗教信仰背景和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进行交往的前提条件往往是尊重对方的宗教信仰,在随之而来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日常生活互动中,逐渐形成恰切的沟通模式。本章主要对民族、宗教,以及民族团结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分析民族团结的具体表现、关系类型及其社会功能,确定衡量民族团结程度的主要指标,进而探讨宗教促进民族团结的动态过程。一、基本概念界定(一)民族

民族是具有特定关系的人群共同体,人们习惯从共同特征方面界定民族。早在古希腊的《荷马史诗》中,就出现了“民族”一词。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其著作中多次使用“民族”指称具有不同语言和风俗习惯的人群。过去,我国学术界普遍采用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民族五要素是血统、生活、语言、宗教、风俗习惯,比斯大林关于民族的经典定义多了宗教因素。1903年,梁启超介绍的德国学者布伦利奇(J.K.Bluntschli,1808-1881)的民族概念包括八要素:“其始也同居一地、其始也同一血统、同其肢体形状、同其语言、同其文字、同其宗教、同其风俗、同其生计”,也将共同宗教信仰作为民族的重要因素。德国学者斯宾格勒(Oswald Spengler,1880-1936)认为:“民族既不是语言的单位,也不是政治的单位,也不是动物学上的单位,而是精神上的单位。这便马上导致了文化前、文化中、文化后的民族之间的进一步区分。”当前,学术界则倾向从历史、文化、语言、宗教、行为、情感、意识、生物特征等更为多元的角度来研究民族。

无论何种定义,都强调民族就是具有某类或若干类文化特征的人口共同体。近代以来,民族不再是一个纯粹概念,各种利益和因素夹杂其间,使民族从一个实在的人口共同体逐渐成为一个观念的共同体。英国学者埃里克·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1917-2012)认为,先有民族主义,再有民族,民族是民族主义者为了动员群众而创造的概念,民族是“民族主义的原型”。美国著名学者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1936-2015)将民族及其相关现象看作“特殊的文化的人造物”,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先后识别了56个民族,云南有包括汉族在内的26个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世居民族。(二)宗教

宗教借助人与神之间的关系调节人与自身、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人类从远古一直延续至今的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至迟在距今10万年到4万年的“古人”时代,人类开始了穴居山洞的定居生活,出现了原始的氏族集团。出于对已故亲人的怀念,人们用特定仪式处理尸体,并出现了殉葬品,这一时期的人类可能产生了灵魂不死观念,并形成宗教最原始的萌芽。后来,宗教不断伴随并适应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演化出越来越复杂的信仰形态,在人类文明史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民族宗教还是世界宗教,均认为是神创造了人,然而实际上却是人创造了神。古希腊思想家克塞诺芬尼(Xenophanes,约公元前565-公元前473)观察到“埃塞俄比亚人说他们的神皮肤是黑的,鼻子是扁的;色雷斯人说他们的神是蓝眼睛、红头发的”,因而推理断定:“假如牛、马和狮子有手,并且能够像人一样用手作画和塑像的话,它们就会各自照着自己的模样,马塑出马形的神像,狮子画出和塑出狮形的神像了。”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1804-1872)认为:“人们的愿望是怎样的,他们的神就是怎样的。”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宗教神灵产生的心理机制:“正是这种人格化的欲望,到处创造了许多神。”根据宗教发展的阶段不同,可以分为自然宗教与人为宗教、民族宗教与世界宗教等类型;根据宗教的组织结构,有制度性宗教和弥散性宗教等类型;也可以根据其神灵体系分为一神教和多神教等类型,还可以根据其仪式内容分为图腾崇拜、自然崇拜、祖先崇拜、鬼神崇拜、生殖崇拜以及各类巫术。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因而,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要把宗教夺取的内容——人的内容,不是什么神的内容——归还给人,所谓归还就是唤起他的自觉”。我们对马克思“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论述耳熟能详,但马克思这段名言正是针对“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而言的。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宗教是人类表面上借助神灵、本质上运用自身力量追求成功、接近完美的特殊社会活动,在此过程中形成特定的思想、文化、制度等是宗教的直接外显。

需要指出的是,“公民宗教”对于理解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具有启示意义。20世纪60年代,贝拉(Robert Bellah,1927-2013)指出,在美国存在着一种与具体的教会宗教传统相关又与其相异的独特宗教形式——制度化的公民宗教,主要包括美国人民在经历共同历史的基础上所享有的一套观念和象征体系,如民主、自由等。公民宗教不具有一般宗教的形式,但与美国宗教传统尤其是基督新教传统密切相关。在宗教学意义上,公民宗教也有圣徒、圣地、崇拜场所、仪式、特殊历史事件等,有助于维系国家团结、培养公民道德以及维系公民社会本身团结。

在世俗化进程中,宗教的影响日趋衰弱,从最初的中心地位,逐渐衰退并被民族社会生活边缘化。马克思说:“在每一个民族中形成的神,都是民族的神。这些神的王国不越过它们所守护的民族领域。在这个界线以外,就由别的神无可争辩地统治了。”实际上,在民族与宗教相联系、身份相一致的传统社会,民族之间的争夺也是神灵之间的争夺,或者借助神灵名义展开的争夺。而神灵统治,有助于推动实际的民族统治。宗教信仰交流,也会伴随民族交流而进行。历史上,汉族儒教文化一般率先为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接受,然后自上而下、由内而外推广,形成一些脉络相对清晰的“文化圈层”,并进一步交织互构。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民族与宗教的对应关系,逐渐形成地域性宗教文化生态体系,在整体上形成特色鲜明的宗教文化圈。具体表现为以汉族为凝聚核心、各少数民族为组成单位的民族关系网络,在地缘、政缘、文缘、亲缘等方面紧密联系,呈现出多元性、立体性、周期性、整合性和螺旋性的中华民族团结特征。

本书中多次出现的云南民族民间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之外的云南各民族原始宗教和传统民间信仰,是在国家和社会之外的民间场域中存在和传播的一种信仰形式。(三)团结

在古汉语中,团结最初指唐代团练地方丁壮的武装组织,后引申动员、组织之意。《辞源》引《资治通鉴》二百二十五卷唐大历十二年“差点土人,春夏归农,秋冬追集,给身粮酱菜者,谓之团结。”在现代汉语中,团结是使用频率非常高的词语之一,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熟语”和政治生活中的“术语”。《现代汉语词典》对团结的解释是“为了集中力量实现共同理想或共同任务而联合或结合”。显然,这一定义更倾向于将团结作为一种手段,也揭示与团结相近的汉语词语还有联合、结合、整合等,表示至少两个以上主体之间存在的一致关系。在汉语语境中,“团”有圆形的意思,如“团扇”即是一种圆形的扇子,其他如蒲团、麻团等,都是圆形物品。这也寓意团结必须有一个核心力量,才能将其他力量联结在周围。作为专业“术语”,团结有着丰富的概念内涵和理论指向。最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当属西方社会学奠基人之一涂尔干有关“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的类型划分。机械团结建立在社会个人同质性基础之上,社会成员在信仰、情感、意愿等方面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例如,在原始社会,宗教作为共同的集体意识渗透整个社会,是维系团结的首要力量。社会分工导致个人差异扩大,有机团结随之出现,人们因社会分工而彼此依赖,社会分工取代传统社会宗教扮演“集体意识”的角色而将人们整合起来。涂尔干主要研究的是社会团结,但相关理论假设可以用来分析民族团结。团结并非僵化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其物质性基础和精神性保障都会相应发生改变,这就要求我们立足具体社会情境,在溯源历史、分析现实的基础上,深入探讨团结的理论与政策。(四)民族团结

提起民族团结,人们往往联想到我国56个民族身着节日盛装欢聚一堂的美好场景,也时常能从各种媒体上看到关于民族团结的政治话语以及宣传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将之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制定多项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也反复强调民族团结,普通中国公民对民族团结也都耳熟能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大团结的义务。”然而,要从学术上为民族团结做出明确的概念界定,却并非易事。目前,国内学术界主要从历史性视角、现实性视角、政策性视角对“民族团结”进行定义,笔者在此基础上主张综合的视角。

历史性定义侧重民族团结的过程分析,如徐杰舜提出的汉民族研究的“雪球”理论和中华民族团结研究的“磐石”理论,他认为“民族团结是一个历史范畴,是民族与民族之间在互动中认同的整合关系。民族团结的这个定义包含了三层意思:其一,民族团结是一个历史范畴;其二,民族团结是民族与民族在互动中的认同;其三,民族团结的实质是一种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整合关系。……其内涵就是互动、整合与和谐,即民族与民族在互动中整合,从而达到和谐的新境界”。

现实性定义侧重民族团结的社会关系分析,如金炳镐在《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概论》一书中认为:“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睦、友好和协调、联合。”

政策性定义侧重民族团结的客观效益分析,如《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民族理论学习纲要》一书指出,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平等相待、相互尊重、互助合作,共同致力于促进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共同发展,致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统一”。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编著的《中国民族指南》认为,民族团结的基本内容是:“各民族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实现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理想而团结合作,努力奋斗。”

本书尝试基于历史、现实、政策的视角,对民族团结做出综合性的定义:民族团结是特定时期和地域范围内,不同民族之间因共同理想和目标而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呈现的良性互动关系与友好相处状态。很显然,综合性的定义和其他定义一样,侧重民族之间的团结。民族内部的团结同样非常重要,但不是本研究讨论的重点。因为民族观念本身就包含了民族内部团结,只有在内部团结的基础上,才能形成特定民族的共同体。而本书的研究主题是宗教文化与民族团结的关系,主要分析宗教如何借助民族互动,实现民族关系的融洽与和谐。

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团结的分析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列宁视“同化”为民族主义的“吓人字眼”,从字面意义理解,同化即在民族交往过程中,受其他民族影响而逐渐丧失本民族性格,最终成为其他民族复制版的过程。民族被同化的关键在于没有形成民族文化自觉,在大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乃至宗教的影响下,本民族的文化特征逐渐消融。民族同化不等于民族融合,前者仍作为一个民族独立存在,后者则不再独立存在,与其他民族逐渐合为一体了。民族团结既可以指民族内部的团结,也可以指民族之间的团结,当然也包括大民族与小民族在彼此尊重与平等基础上的团结。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政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是政治团结、社会团结和国家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民族政策的角度分析,民族团结包含反对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和民族分裂,促进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进步、维护祖国统一等内容。

英国学者霍布斯鲍姆强调:“对‘民族主义原型’而言,宗教的影响力是相当复杂的,至于对近代民族主义,宗教有时反倒是持保留态度,甚至演变成质疑‘民族’是否有权论断所有国民忠诚的最佳利器。”在世界历史上,因宗教区分民族的例子非常多。例如,荷兰人和佛拉芒人族源相同、语言相近,由于前者信奉基督教加尔文派,后者信奉天主教而被看作两个不同的民族。塞尔维亚人和克罗地亚人也是如此,前者信奉东正教,后者信奉天主教。印度的锡克人本是旁遮普人的一支,原来信奉印度教,但自16世纪改信锡克教后逐渐在生活习俗和意识形态上与旁遮普人疏离,演化为独立的民族实体。一些阿拉伯国家将全国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当作一个民族,信奉其他宗教的人群当作少数民族。近代以来,殖民者用宗教为民族贴上标签,强行将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分为三个国家,造成了长久的动荡。在加拿大建国前期,宗教教派的分歧比种族血统的分歧更为严重,天主教和基督新教之间的对立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都有反映。可见,宗教既可以在民族内部形成对立,也可以在国家内部造成分裂,只是存在激烈冲突或者冷静处理等不同方式的差异。

中国历史上也有类似例子,由于宗教信仰改变,民族文化的内核也随之改变,民族面貌也呈现新的特征,于是被周围人起了新的族名,这些人群的民族认同也发生了改变。如“傣崩”实际上是德昂族,因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而融合为傣族;居住在萨尔温江东西两岸的“傣莱”,即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而被同化的佤族支系拉瓦人。梅烈部落在血缘上是佤族,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后,说傣语、用傣文、穿傣服,生活习俗也傣化了,被称为“傣莱”。掸拉佤、傣莱、傣崩等新族群名称,与傣族文化的影响力有关,但与血缘融合无关。当然,我们不能将是否信奉同一种宗教作为划分民族的唯一要素,但也不能忽视宗教在民族形成和民族团结中的重要作用。我们主张,如果涉及现实利益而出现民族宗教冲突,一定要将所谓“民族宗教问题”去政治化、去敏感化,将之作为社会问题或文化问题进行处理。

总之,我们研究宗教与民族团结的关系,应梳理宗教在民族内部信徒与非信徒、同一宗教信徒、不同宗教信徒之间促进团结,以及宗教在不同民族中信徒与非信徒、同一宗教信徒、不同宗教信徒之间促进团结等多种情境中的作用。从本质上说,“因为宗教”“为了宗教”“基于宗教”等不同情状导致的民族团结在规律上具有一定差异。宗教促进民族团结,并不总是具有必然性、直接性、及时性,尤其是当民族成分越来越复杂、民族人口越来越多、民族发展程度越来越高时,宗教也许仅作为促进民族团结诸多因素中的一个,间接地、渐进地推动民族团结。有时,宗教还会成为民族冲突的导火索,尤其在不同民族之间、信徒与非信徒之间,更容易因为触犯宗教禁忌发生冲突。因此,我们应看到宗教作用的差异性、两面性,对于宗教与民族团结的关系,我们应该多维度、辩证地进行分析,不能陷入专断论和决定论的误区,过于拔高宗教的作用和过于忽视宗教的作用都是错误的。二、民族团结的类型与维度

民族团结是民族关系的一种理想类型。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文化多样、民族众多,不同民族在长期交往中形成了多种类型。我们可以从不同视角和维度对民族团结的主要类型和衡量指标进行分析,以推进和深化相关认识。(一)民族团结的主要类型

第一,按照某一地域范围内民族关系的特点,将民族团结划分为单一中心民族和多元中心民族的团结模式。从历史时期进行审视,从全国范围来看,在中国传统社会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是以汉族为中心的各民族团结。而魏晋南北朝、宋辽金夏时期是以多元民族为中心的团结模式。从地域范围进行观察,全国存在汉族以外的地方大民族,例如,云南西双版纳和德宏地区的傣族,其宗教信仰和文化习俗影响了当地布朗族、佤族、拉祜族、德昂族、阿昌族的部分群众,形成特色鲜明的南传佛教文化圈,呈现一元中心或多元中心民族团结模式。

第二,按照民族的社会地位和权利是否平等可分为不平等的民族团结和平等的民族团结。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较长时期由汉族掌握国家政权,汉族以外的民族,其社会地位和权利由掌权者决定。封建社会的汉族统治者虽大体上能平等地对待少数民族,但受儒家“华夷之辨”思维的深刻影响,不可避免地对少数民族持一定程度的歧视态度。在一些少数民族当政的历史时期,如元朝将国内的民族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个分明的政治等级区别对待,即使民族间能够实现短暂的“团结”,也是在政权强压下的不平等团结。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实现了各民族的平等,才为民族团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按照各民族是否真正意义上拥有和其他民族同等的权利,可分为名义上的民族团结和实质上的民族团结。当民族之间不能平等对话时,民族团结只不过是一种权宜之策,这样的民族团结并不能持久。只有实质上的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的权利一致,符合各民族的真正利益,才能持久稳固。民族团结不能仅仅停留在政治口号上,而要化为实实在在的社会行动。

第四,按照社会的治理形式,可以分为传统社会中的民族团结和现代社会中的民族团结。传统社会以人治为中心,民族团结具有不稳定性,各民族经常因为利益发生冲突。以中国封建社会为例,多个民族处于同一个国家政权的统治之下,而当非统治民族的势力壮大之后,在某一社会精英的领导下,以谋求本民族利益为号召进行武装斗争,最终形成社会分裂的局面。现代社会以法治为特点,各民族利益诉求趋同,实现本民族利益的合法路径多元多样,尤其是各民族社会精英向上流动的机会增多,较少倾向采取越轨和冲突的方式实现自我要求。

第五,按照社会分工的程度,可分为机械的民族团结和有机的民族团结。这一划分受到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从社会整合角度论述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思想启发。机械的民族团结主要指向民族内部的团结,这与传统社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各民族拥有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基本能够实现自给自足,彼此互动交往的动力和需求不足。有机的民族团结主要指向民族之间的团结,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民族已经不能保持封闭的自我生活空间了,社会分工甚至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各民族之间相互依赖程度加深,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离不开我,我也离不开你”的“一体化”关系格局。我国新时期的民族团结关系即是建立在“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有机团结的基础之上。云南立体的自然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使居住在同一地域内坝区、山区、半山区不同民族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生活上相互帮助,经常互通有无、各取所需,谁也离不开谁,这些构成云南各民族团结天然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二)民族团结的衡量维度

民族团结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既是一个社会过程,又是一种社会状态。民族团结的主体从微观向宏观依次包括各民族成员、各民族团体、社会组织、政府相关部门。民族团结的客体包括相关的资源、价值、行动、政策。只有将有益于民族团结的政策措施、价值理念等内化并植入各民族成员,方能发挥实际的规范促进作用。换言之,民族团结是主观见之于客观而又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辩证过程,这一分析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这就要求各民族成员内化价值规范,在行动上成为促进民族团结的榜样。本书拟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境,从政治制度、经济互动、社会交往、文化生态以及思想观念五方面提出一组衡量民族团结程度的指标体系,以增加研究的应用性和可操作性。这一体系在学术界尚属首例,本书的研究仅仅具备大致轮廓,以期抛砖引玉。

第一,政治制度方面。良好的政治制度设计为民族团结提供了宏观背景和政策支持。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政治制度,如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使少数民族群众真正当家做主。然而在不同地区,民族政治制度的落实不尽相同。我们可以从民族工作专门机构的数量、有关工作人员的数量与业务素质、工作经费的投入与使用、有关民族优惠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制定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相关主题可以围绕促进民族团结的实际作用再进行细分。

第二,经济互动方面。经济交往是民族团结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之下,我国各民族都被纳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具体环节中,彼此往来进一步密切。从历史的角度看,经济交往是民族关系发生的自然起点,相邻或同一地域范围内的不同民族即是在互通有无的经济交往过程中逐步接触。如果能够通过经济互动解决各民族的不同需求,则不会诉诸武力,历史上茶马互市、边境贸易促进汉族与少数民族团结的例子便是其生动注脚。一旦经济互动链条断裂,则一方或双方倾向于动用武力掠夺自己想要的经济资源。历史上边疆少数民族屡次发动战争,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获取中原王朝的物产,尤其是饮食结构中不可缺少的茶叶。典型的例子如居住在怒江丙中洛山区半山区的民族与居住在江边河谷的民族结为“牛亲戚”,并世代友好。其中,一方有公牛,一方有母牛,双方自愿将公牛和母牛配对,由劳动力较多的一方喂养。“牛亲戚”并不局限在特定民族中,汉族、傈僳族、怒族、藏族、独龙族等不同民族之间时常相互搭成“牛亲戚”,各民族在生产生活上互助往来,有效促进了民族团结。总之,我们可以从各民族经济往来的频率解读他们之间关系和谐的程度。

第三,社会交往方面。社会交往包括很多内容,在同一地域场景中生存的不同少数民族越是能够在日常生活中相互帮助,在本民族传统节日和文娱活动中相互邀请,彼此接纳并相互通婚,则越容易实现团结和谐。2009年,笔者在西双版纳勐海县勐混镇实地调研期间,恰逢拉祜族的拉祜扩新年,当地拉祜族代表送请帖给乡镇干部邀请他们一同参加,乡镇干部随口问道:“傣族老大哥和哈尼族、布朗族兄弟都请了吗?”代表给出肯定的回答。在云南民族团结的典型地区,各民族在社会交往的广度和深度都比较好。西双版纳各民族一直都有通婚的习俗,从而通过血缘和亲缘的纽带加强了不同民族之间的联系与感情。在多民族地区,相互尊重对方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是民族正常交往的前提条件。尤其是族际通婚,可以将多宗教、多民族和谐共处植入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有助于维系民族团结。通婚是民族关系和谐的重要文化表征,族际通婚在云南民族地区普遍存在。云南省镇康县民间谚语说:“一家开出九门亲,九门说出九样音”,就是云南多民族地区民族通婚的生动写照。在通常情况下,某一地区因为多民族而拥有多宗教,进而相互影响形成宗教和谐、民族团结的局面。多元民族宗教和谐关系,对云南的整体文化结构影响深远。

第四,文化生态方面。文化生态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物质和精神现象的自身及其关联形式。文化生态具有历史性、现实性、整体性、延续性、实践性、多元性等特征。不同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态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关联度越高的民族文化生态,其交往的可能性就越大。例如,宗教在民族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作用,如果同一地域不同民族之间允许彼此神灵体系共享,宗教活动场所共用,信徒身份重叠,那么民族之间的关系就较和谐。例如在丽江地区,纳西族东巴教吸收了藏族苯教的不少仪轨,其传说中的创教始祖丁巴什罗的原型实际上为西藏象雄苯教创立者敦巴喜饶,而东巴教举行宗教仪式时所戴的“五佛冠”又具有藏传佛教的色彩,藏传佛教在丽江拥有部分纳西族、普米族信徒,纳西族支系摩梭人还有自己的活佛。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使各民族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联系更加紧密,民族文化生态亦随之不断发展改变。

第五,思想观念方面。民族团结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不同民族的个体成员在民族身份、国家政权、文化传统等方面具有认同感。不同民族之间必须将接纳、宽容、尊重、平等、互助、信任等基本观念内化为行为规范。实际上,这些观念也是现代社会应共同遵守的文化价值。围绕上述观念,我们可以结合少数民族地域社会设计出一套指标体系。例如,由高至低测量是否接纳省、市、县、生活社区有其他民族成员,是否愿意与其他民族通婚,是否信任其他民族成员,是否对其他民族文化感兴趣,是否信仰其他民族的宗教等。例如,在云南多民族团结、多宗教和谐、多文化交融的典型地区怒族自治县丙中洛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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