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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6 0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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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建平,李平,高晓杰,武晓峰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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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选编(2015)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选编(2015)试读:

内容简介

本书为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和优质资源共享系统(英文缩写为CERS)管理中心收集并评审推荐的相关规章制度汇编。CERS管理中心在68所承担CERS项目的“985工程”、“211工程”高校中收集了193项规章制度,并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汇总的规章制度进行了严格的筛选和细致认真的评议,推荐了7个类型82项规章制度,将其编辑成册,形成此书。序

仪器设备是高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条件,开放共享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效益的有效手段。许多高校在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工作中总结经验教训,潜心研究机制、办法,不断实践和改进,形成了一批适应学校实际情况,体现学校文化特色和管理水平的规章制度。制度的形成和有效实施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了学校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广泛了解、比较和借鉴不同学校的规章制度,取长补短,是迅速提高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有效途径,受到大家的普遍重视。

在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的大力支持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和优质资源共享系统”(英文缩写为CERS)二期建设得以实施,目前正在进行之中。参与其中的各高校在建设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体系的同时,还在不断地完善学校的各项相关制度。CERS管理中心在此基础上提出收集68所承担CERS项目的“985工程”、“211工程”高校的制度,以优秀制度选编的形式向全国高校推荐,供大家学习参考,共同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此想法一经提出就得到了CERS专家委员会成员们的肯定和热情支持。CERS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管理工作分会的主要负责同志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汇总的规章制度进行了两轮严格的筛选和细致认真的评议。提供制度的高校也对送审的制度反复推敲,力求客观、充分地体现本校开放共享工作的理念和措施。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选编的内容、文字等各个方面体现出较高的水准。

每一所学校的制度都有其自身特点,是该校特定环境和特定时期的产物。因此,本次选编工作并不完全从评优的角度进行评价,而是充分考虑各项制度的特点,力图将各种类型的有特色的优秀制度展示给大家。

评选工作依据以下规范:(1)分类评选。将所有制度分为7个类型,分类进行评选,以便于比较和评价;(2)综合评价,选择优秀和有参考价值的制度。主要从制度内容的合理性及其预期效果,措施的可操作性,结构的完整性,行文的规范性,制度的特色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3)为了控制选编的篇幅,进行了总量控制,入选制度控制在送审总数的40%左右。

2014年10月,评审委员会完成了第一轮评选,结果得到了CERS专家委员会会议的认定。会议特别指出,选编工作要在CERS建设期间持续进行,要鼓励各高校在加强日常工作的同时做好规章制度的建设和优化工作,积极参加评审。此外,已入选的制度还可以继续修订提高。2015年3月,评审委员会完成了第二轮评选,并对部分第一轮已入选制度的修订版进行了审核,评选结果增补到选编中。两轮评审工作中共收集到规章制度193项,共有7个类型83项规章制度经评审推荐列入本选编中。

在清华大学出版社的帮助下,选编得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编辑,正式出版。在此对选编的出版表示祝贺,并对为选编工作做出贡献的高校、评审专家和编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2015年5月31日第一篇开放共享综合制度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高水平大学建设至关重要的技术支撑。在着力强化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形势下,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已经成为促进学校科技协作、有效支撑协同创新的基本途径。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有效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和资源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我校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资源化运行管理。在用于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必须通过开放共享的校内外技术服务,实现仪器设备的资源化利用,切实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通过技术协作产生合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除涉密设备外,单台(套)价值40万元及以上的入网大型仪器设备或机组,全部纳入开放共享技术服务的范围,按照本办法执行开放服务管理。鼓励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具备开放共享服务条件的仪器设备或机组对外开展开放实验技术服务,按照本办法执行相关管理。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开放服务采取申报核准制度。凡具备开放服务条件的学校各级实验室、具备对外服务功能的单台套仪器设备或机组,均可申报开放服务业务。优先采取以实验室为单位进行申报核准。经核准登记后按照本办法之规定执行开放服务的业务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实行校、院、室三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组织管理机构,代表学校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仪器设备的开放服务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开放服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健全完善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

2.负责建设和运行管理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平台;

3.审核纳入开放服务平台管理的服务主体(实验室或设备机组)资质条件,发布开放服务信息;

4.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绩效考核工作;

5.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使用管理;

6.负责对开放服务主体所取得开放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院是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责任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所辖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在统筹安排所辖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督促实验室或设备机组全面开展对外开放技术服务工作;并对实验室取得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级实验室是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主体,需要按照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建立本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的业务规范,包括对外技术服务项目、协作要求、收费标准、实验记录、成果形式、知识产权、保密规则等。合理配备实验技术人员,加强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切实保证开放服务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按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开放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逐步完善实验室开放服务资金独立核算和合理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我校各级实验室开放服务的相关信息。申请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的实验室或设备机组,填写“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准后通过开放共享平台向校内外及时公布。

第十条 凡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的实验室或设备机组,通过“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独立核算账户申请表”的方式,经由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在财务处建立开放服务独立核算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 为了切实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促进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学校设立“北京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专门用于资助教师及学生开展实验研究、仪器设备功能开发与技能培训、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及改造更新等业务。第三章 开放服务资金的独立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我校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按照技术协作的业务性质实行有偿服务管理。开放服务主体根据核准备案的开放服务功能和委托方的技术协作要求,向委托方提供实验技术服务(统称),并按照核定的费用标准向委托方收取技术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我校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经费内部独立核算的管理目标,是发挥仪器设备的资源效益,通过仪器设备对校内外的开放服务取得收入,满足仪器设备在运行保障、维修维护、功能开发和更新改造等方面的经费需求,保证设备机组或实验室的良性运行,促进我校实验技术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第十四条 开放服务的费用标准,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直接成本原则核定。其中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依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同类设备技术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既缺乏标准又无可参照的,按照以下直接成本要素核定仪器设备的开放服务费用标准。

1.实验材料费用;

2.实验用水电气等消耗费用;

3.设备折旧耗损费用,按照设备原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计算;

4.设备设施维修费用,按照设备原值/年额定机时数×(3~5)%计算;

5.房屋占用等公共保障分摊费用;

6.技术人员劳务费用;

7.其他技术服务性费用。

第十五条 开放服务的费用标准,由开放服务主体依据技术服务的具体成本情况自主申报,经由所在学院3~5位专家审查确定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并通过校园网公示。未经审批备案,开放服务主体不得自行确定或擅自改变费用标准。

第十六条 为了促进校内科技协作,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费用标准应当根据服务于校内、校外不同的成本情况,参照同类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适度体现对校内开放实验服务的费用优惠。

第十七条 为了规范仪器设备开放服务业务及其费用往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制订统一的开放实验技术服务协议(合同)文本。开放服务主体开展相关的开放实验技术服务,一律采用该协议文本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和技术服务费用。协议(合同)文本经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签后生效。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签开放实验技术服务协议的同时,为开放服务主体出具“仪器设备开放服务费用入账通知单”。技术服务任务完成后,开放服务主体依据技术服务协议和“仪器设备开放服务费用入账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费用入账会计业务。

第十九条 对于校内协作的开放实验技术服务,通过校内转账的方式办理费用收付业务。针对校外开展的技术服务,采取对外技术服务的方式收取费用,由财务处统一开具技术服务票据,按规定代扣相关税费。

第二十条 通过开放服务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由学校财务处进行收入结算和分配。以税后收入额为基数,85%作为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直接成本,归入开放服务主体的独立核算账户;3%作为所在学院的实验室发展基金,用于学院对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统筹保障;5%作为学校的事业基金,统筹用于学校实验室的发展建设事务;2%作为实验室开放服务基金,用于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绩效考评、管理信息维护等开支;5%作为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用于资助教师、学生开展实验研究、功能开发、仪器设备维护与技能培训等专项事务,以及部分贵重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补助。

第二十一条 归入开放服务主体独立核算账户的直接成本经费,其开支内容必须围绕开放实验服务的实际需要,用于实验材料及能源消耗、设备设施维修维护、公摊成本及技术人员酬金等方面的保障费用。实验室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开放实验技术服务的成本分担机制,合理支出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种费用,确保设备设施的良性运行。在绩效考核周期内,专项核算资金账户不得形成较大的经费结余。

第二十二条 归入开放服务主体独立核算账户的直接成本经费,用于实验技术人员的酬金性费用,除开放服务年度绩效考评成绩为优良者,一般不得超过20%。为了激励实验技术人员对外开放服务的积极性,结合上一年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绩效考核的结果,上浮本年度可使用人员酬金的比例上限。其中,考评结果为优者,人员酬金可使用比例放宽至30%;考评结果为良者,人员酬金可使用比例放宽至25%。

第二十三条 为了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尤其是吸引高精尖仪器设备的管理技术人才,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人事部门认定后,可将独立核算账户资金用作专门人才聘用经费的来源之一。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或机组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免技术服务费用,不得以私下现金交易方式收取技术服务费用。校内人员不得利用校内优惠政策为校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开放服务,牟取费用价差。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收费管理与使用,体现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核算经费。第四章 开放共享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执行绩效考核制度。依据《北京理工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指标体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全校分析测试类设备及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状况、人才培养和科研成果情况,开放共享的服务质量、开放服务的有效机时、经费收入、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开放服务主体通过开放实验技术服务取得收入,以进入学校财务的收入额,参照横向科研项目计算工作量。对开放共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参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在开放基金申请、设备购置及实验室建设经费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绩效考评中有效机时连续三年不能达到定额机时的,或者有条件实施但未执行开放服务,仪器设备利用率又很低的实验室或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予以通报,并在专项投资建设方面核减所在学院的投资额度。

第二十九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对于因实验技术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质量和操作水平等问题影响开放共享工作的,学院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和帮助,使其尽快达到要求或对人员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开放共享使用机时及收入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取消其开放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后果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原《北京理工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独立户管理办法》(〔1990〕实字04号)文件同时废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四川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川大实〔2014〕3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改革发展需要,构建实验仪器设备综合效益最大化的长效管理运行机制,更好地为科学研究、为学生尤其是本科生尽早“进实验室,进科研团队,进课题组”(简称“三进”)创造更多的实验设备等实践创新资源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纳入学校设备资产建账管理系统的所有科研与教学实验设备(含软件);以单台套设备原值20万元及以上的实验设备为重点;试行期以单台套原值40万元及以上的实验设备为重点。

第三条 共享定义。设备使用权和使用机会向机组以外用户开放提供。

第四条 基本原则。符合法规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有偿服务;学校和二级单位与设备机组三级负责、统一管理;设备与用户分类管理;激励与约束措施并重。

第五条 设备分类。按购置经费来源分为A、B两类。A类:由学校或国家批准投入的各种国家专项经费购置的软硬件实验设备、以学校名义接受的捐赠设备(即B类以外的所有设备);B类:由教职工非本校立项的纵向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软硬件实验设备。

第六条 用户分类。分为教学、科研、校外三类用户。Ⅰ类用户:教学型用户,以完成学校认可的学生实验教学任务为目的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实验指导教师。Ⅱ类用户:科研型用户,实施科研项目任务的校内教职工和研究生、本科生。Ⅲ类用户:校外用户。第二章 管理运行机制

第七条 三级分工统一管理。全校统筹管理,学校、二级单位、机组三级分工负责。

第八条 学校统筹。1.设立专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实验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组”,由分管实验设备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学、科研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挂靠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工作组负责相关政策文件的拟定与宏观协调;办公室牵头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2.设立“实验设备开放共享专家组”,在相关政策、经费使用以及大型设备购置必要性论证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3.以“虚拟大型设备管理中心”(VEMC)提供设备信息和服务平台保障。4.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政策、人员及专项经费等条件支持。5.对二级单位开放共享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第九条 二级单位负责对各机组的统筹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日常工作负责人;纳入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和党政联席会重要议事日程;建章立制;配置岗位和人员;狠抓工作落实;执行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对机组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条 以机组为单元负责具体实施。机组是具体实施实验测试、设备操作培训、办理相关经费手续的实质性基本单元。其构成方式包括:校级公共服务平台、有建制的科研平台、专业实验室、课题组。由各二级单位决定其机组总个数、各机组负责人与成员名单,组织填报“机组登记表”报学校备案,机组信息录入学校VEMC网络平台。

第十一条 预约制主要流程。按照“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手册”办理。主要环节包括:用户在VEMC网上预约;机组网上确认;职能部门网上审核确认;用户和机组办理财务手续。

第十二条 大精设备操作人员资格。机组负责人同意的本组专门技术人员,或由机组负责人书面授权具有操作资质的用户。

第十三条 操作技能培训。由各二级单位和机组负责,面向在校师生和用户开展大型设备操作技能培训,对考核合格者颁发证书。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设备共享基金”。学校在2015年专列预算5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通过多途径提供基金的维持补充经费:实验服务费提留、学校年度预算补充、从单台套原值100万元及以上的A类设备购置经费中收取1%(不含捐赠设备;B类设备:根据有关规定免收)、争取社会资源补充等;以“实验设备共享基金”专项经费卡方式,按照“实验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对该基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1.共享设备的维护维修补贴(校级基础实验教学平台除外);2.对校内部分用户的实验服务费补贴;3.共享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十五条 按不同用户类型收取实验直接成本费和实验服务费。具体按照“共享实验设备收费标准和流程”(简称“收费标准”)执行,其中:1.对I类用户(即校内教学型),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免收实验服务费和用户个人的实验直接成本费,履行培养人才的基本职责。2.对Ⅱ类用户(即校内科研型),实验直接成本费:课题组自行承担。实验服务费:机组对学生课题组免收,学校按程序可适当补贴;对教师课题组按“收费标准”收取。3.对Ⅲ类用户(即校外用户),机组在优先满足校内用户需求的情况下,实行全成本核算的有偿服务。4.学校通过专用邮箱等渠道,受理对相关经费的咨询与投诉。

第十六条 实验服务费的收支管理。按照财务规定,实行三级专项经费卡制度:学校设立1个“实验服务费专用卡”,各二级单位设立1个“实验服务费总卡”,经认可的每个机组设立1个“实验服务费子卡”。经费卡由财务处、设备处统筹办理,其使用办法按照“共享实验设备收费标准和流程”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服务费的分配与决算。A、B两类设备的实验服务费分别按40%、30%纳入学校“实验服务费专用卡”,用于共享基金的补充和部分校内用户实验服务费的适当补贴。余下部分由二级单位统筹管理分配,主要用于奖励机组人员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以外的补贴、共享设备运行和维修等。以年度为单位,学校对各二级单位核算,各二级单位对各机组核算,各机组按责任与绩效对其成员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共享设备的维护维修经费。来源:机组自行负担为主,“设备共享基金”提供适当补贴为辅。程序:由机组向学校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该设备的共享业绩和专家评审意见决定补贴数额。具体按“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手册”执行。

第十九条 多渠道争取经费支持。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和机组,多形式、多渠道为设备共享工作提供经费支持。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措施

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考核奖惩等激励约束机制。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按“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考核奖惩规定”(简称“考核规定”),对二级单位和机组进行年度考核;机组接受学校和二级单位双重考核;以“考核规定”对二级单位、教职工、机组设备利用率等进行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为学生尤其是本科生提供更多的实践创新机会和条件,促进设备共享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更好成效。

第二十一条 设备利用率考核与新购必要性论证(有保密要求的设备除外)。1.凡单台套原值40万元及以上的大精设备,二级单位和机组与学校签订“共享协议”作为新购与财务报销的必要条件。2.按照“考核规定”进行年度利用率(年使用机时数)考核。(1)A类大精设备的合格标准为≥800机时/每年(占年使用效益考评权重的70%),其中,每年向学生优先提供原则上不少于150个共享保障机时。(2)B类大精设备的合格标准为≥400机时/每年(占年使用效益考评权重的60%),其中,在满足机组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每年向学生优先提供原则上不少于80个共享保障机时。学校以季度为单位进行机组的机时公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设备,按“考核规定”对机组采取通报、收取闲置费、资源占用费、变更设备依托单位等措施。3.新购单台套原值12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按共享工作手册组织专家论证(适当简化B类论证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二级单位的激励约束。学校根据与二级单位签订的目标任务书和“考核规定”进行设备共享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使用:纳入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内容;以年度绩效奖和专项突出贡献奖的方式,对二级单位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进行奖励;对连续两年获得全校设备共享工作先进的二级单位(每年10个),学校在实验室建设等专项经费投入和实验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适当倾斜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单位,扣减次年经费投入和新进人员数等。

第二十三条 对机组及其成员的激励约束。学校和二级单位按照“考核规定”,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机组(每年30个),在设备维修维护费、实验服务费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组成员和相关教职工(每年100个),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绩效奖励、评优评先、学校经费科研项目的申报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机组,学校和二级单位扣减机组的相关经费,并要求机组及时整改。机组负责人不参加当年评优评先,其绩效奖励由二级单位扣减。

第二十四条 为学生“三进”提供更好的实践创新政策与设备资源环境。学校、二级单位和机组按照“考核规定”,通过以下七项措施对在校学生尤其是本科生参与设备共享进行特别支持和鼓励,更好地开展“323+X”等各项创新人才培养工作。

1.为学生提供更多大精实验设备使用机会。全校科研和教学的实验设备,要主动向学生开放并尽量优先提供机时。VEMC平台向学生开放。原值40万元及以上的A类设备,根据学生需求,原则上每年优先提供不少于150个共享保障机时。逐步完善推广各级各类实验室“一卡通”门禁管理系统,为学生使用实验仪器设备提供最大方便。

2.强化学生的设备操作技能培训。由二级单位和机组负责开展大精设备的操作培训,加强视频培训课件建设,根据考核成绩颁发操作技能证书(合格、优秀)。

3.学校设置“实验室学生助教岗”。让具备条件的学生操作大精设备、参与实验室管理。相关经费按学校助教或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4.增加学生实践创新的渠道和经费。(1)学校为学生个人和学术型学生社团,新设“学生实验方法与设备功能创新及科学探索项目”,每年从共享基金提供不低于20万元支持立项100个。(2)支持鼓励学生成立仪器设备类的学术社团。(3)对本科生个人和学术型学生社团自主立项负责的创新创业实验项目,按程序免收实验服务费。(4)原有各级各类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继续支持。(5)二级单位和机组支持。

5.给予创新教育学分奖励。按学校创新教育学分奖励相关办法,对于依托共享实验设备完成实践创新活动的本科生,给予相应创新教育学分奖励。

6.实施“三证一奖”制度,给予学生实践创新荣誉奖励。按“考核规定”,向具备条件的学生颁发“三证一奖”:大精设备操作技能合格证书;大精设备操作技能优秀证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优秀证书;大学生创新实验成果专项奖(每年100名)。

7.学生实践创新业绩与其自身成长发展挂钩。对获得三证一奖单项或多项的学生,学校在推免保研、奖学金评定、出国选拔、实验室学生助教选聘、实验室教辅人员选聘等方面给予适当权重的加分或优先考虑,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完善相关实施细则。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配套文件资料另行公布。配套文件包括实验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共享实验设备收费标准和流程、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考核奖惩规定、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手册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同济大学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社会科技创新服务的能力,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等文件精神,根据《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济大学所属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一定价值限额以上,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活动的单台(套)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同济大学所属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向全校及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的行为。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资产处、能源管理中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的直接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学校共享服务平台)。学校共享服务平台向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同济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并积极推进有关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 学校共享服务平台根据国家和地方总体布局的需要,积极参与上海市及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网络建设。第三章 购置管理

第六条 以学校各类经费出资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的,学校经费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及设备管理部门应当从经费申请及立项阶段开始加强论证。对于学校已有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提供的共享服务可以满足需要的,不予批准其新购、新建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 经论证获准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的,学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或设施在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活动需要的同时,向校内其他单位及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相关要求。第四章 共享平台管理

第八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进入学校共享平台:

1.单价在20万元(含)以上;

2.性能指标良好、运行正常;

3.有专职人员管理、使用、维护。

第九条 单价2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由院(系)实验室负责管理,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措施,积极促进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共享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登录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填报设备的使用信息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测试信息、开放信息等,完成设备共享注册工作。

第十一条 注册进入共享平台的设备,如果故障率高、性能指标落后,实验室应及时维修、维护、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 实验室收到仪器设备使用预约申请后应及时回复,合理编制测试计划,优先安排校内纵向项目及基础研究项目的测试任务。

实验室拒绝仪器设备使用申请时,须将理由及评审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运行管理机制和技术审核程序,通过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不断提升实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鼓励引进国际先进的测试技术,鼓励开展高水平的实验合作与交流。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使用仪器设备的程序

本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按照培养计划执行,实验室负责人登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备案教学实验测试内容及机时数。

第十五条 科研工作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程序

1.申请人登录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向实验室提交“预约测试登记表”及实验研究大纲附件,预约申请使用相关的大型仪器设备;预约通过后按计划完成测试任务;

2.测试完成后,实验室网上提交“测试结算表”及测试费清单附件,由申请人确认并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工作使用一般仪器的程序

申请人与仪器所在实验室预约并提交“委托测试登记表”;测试完成后,实验室提交“测试结算表”及测试费清单附件,经申请人确认并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执行。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合理的仪器设备运行成本补偿及可持续发展原则,进入共享平台的各类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实行收费管理。校内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需要,各院(系)可根据教学、科研计划事先确定实验室每年或每学期为本学校本院(系)服务的任务量或机时数。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仪器设备对社会开放,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本校本科生、研究生按教学计划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使用费;本校科研工作及校外单位使用仪器设备,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

第十九条 校内用户使用仪器设备收费包含实验测试和实验分析的成本,实验测试部分收费包括模型、样品制作,水、电、耗材,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场地等;实验分析部分收费包括模型设计、实验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

第二十条 校外用户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应包括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费、适当考虑仪器设备折旧费等。对加入上海市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院(系)实验室负责制定本单位管理仪器设备使用收费具体标准及经费结算;项目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使用费的预算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的90%拨付院(系)实验室,10%留存学校。

拨付给院(系)实验室的费用主要用于:实验人员加班费、外聘人员酬金等,比例不超过15%;实验人员学习培训、参加会议、发表论文等,比例不超过20%;实验室运行的耗材、水电、场地等;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新、校验等;实验室环境改善。

留存学校的费用主要用于:学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更新改造,实验耗材,优秀实验室的奖励金、共享基金等。

第二十三条 完成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注册的院(系)实验室,一般以院(系)、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为单位申请仪器设备测试费卡。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应成立由学术专家、设备专家、用户、单位领导等组成的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对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仪器管理人员聘用等进行审查、管理。

对于价值特别高、对学科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各院(系)可针对该仪器单独成立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由实验室负责人编制“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申请表”,由院(系、所)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对收费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第七章 共享基金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开放测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共享基金)。

第二十七条 共享基金作为校内参加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实验测试(制备、上机等)费用。通过课题申请、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资助有研究价值且测试费不足的课题。

第二十八条 凡是学校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研究生及本科生均有资格申请。大型仪器设备所在的实验室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基金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基金来源:学校每年拨专款,开放测试基金余额与设备维修维护基金余额统筹使用。

第三十条 仪器选择:利用共享基金进行实验测试,可选择学校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注册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一条 配套经费:为扩大受益面,保证共享基金的使用效益,凡被批准获得资助的课题,其测试费中的1/2~2/3由本基金资助,1/2~1/3由课题自筹。

第三十二条 共享基金每年实施一期,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根据共享基金发展情况,评审频度可以适当调整。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每期只能提交一份申请,并只能申请使用本研究课题相关的1~2台大型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须在申请时说明理由。

学生申请课题,必须有导师的推荐意见和签名并负责交纳仪器设备使用费中的自筹部分。经批准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更换,如遇特殊情况(如仪器发生故障等)需要更换的,须事先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下载、填报基金申请表(内容复杂的可另附实验大纲等资料)。经交纳仪器设备使用费自筹部分的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学院审核,汇总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基金申请表,组织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成员包括相关实验室的专家,评审结果网上公示一周。

第三十六条 共享基金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获得资助的申请人交纳自筹经费部分后,领取批准额度的“开放测试基金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时向实验室签发“仪器使用通知单”。

第三十七条 获得基金资助的申请人根据“开放测试基金卡”的经费额度,参照《同济大学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基金使用期限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经审核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实存在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须在申请时说明情况。如遇仪器设备更新,将把基金转到相应的新仪器上使用。

第三十九条 基金使用完毕,获资助的申请人根据课题的完成情况、开放实验室运行管理情况写出总结报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总结报告的递交时间一般在基金使用完毕后的3个月内。

第四十条 基金使用完毕后,实验室网上提交仪器设备使用费结算单,经申请人确认后,基金才能作为仪器设备使用费进行分配使用。仪器设备使用费的使用参照《同济大学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当期基金使用过程中,如果由于实验室的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工作状况不正常以及服务质量差,用户反映强烈的,将停止该实验室参加开放,并将用户的基金额度转到其他实验室。

第四十二条 共享基金使用的考核和奖惩

1.凡得到开放测试基金资助的申请人在相应成果上须注明:“同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资助”及其编号。

2.凡使用开放测试基金进行科研试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的申请人,或发表公认高水平论文的申请人,继续申请使用基金时,可优先考虑。

3.凡未按时交纳自筹经费,未按规定交总结报告的申请人,将不予受理下一次的基金申请。对未按计划实施测试的申请人,学校将收回其基金卡,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停止其后期基金的申请等。

4.因实验室原因未完成测试任务的,停止该实验室使用基金。经考核,对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差的实验室,进行整顿、调整。第八章 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学校仪器设备使用及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综合考虑实验室的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开放服务、功能开发、更新改造、维护运行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考核结果提交相关的领导和部门,为学校学科和实验室建设规划、各单位的综合绩效评估提供参考依据。

2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数据来源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相关信息,20万元以下一般仪器设备的考核数据来源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的相关信息以及各单位提供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对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及设施共享工作考核优秀的实验室,进行表彰和给予奖励。在学校各类计划中,优先考虑其后期设备的更新、维修费用;优先推荐申报学校、上海市及教育部、科技部的有关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差的实验室,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相应减少后期设备的更新、维修等费用。

对于未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私自承接测试任务,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的实验室,学校将依据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实验室无故拒绝校内各单位的测试申请,学校将根据情况,批评、通报甚至调整实验室管理人员;

申请人无故未按约定计划完成测试,将进入共用平台信息栏黑名单,根据情况暂停其仪器设备使用测试申请。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3年7月11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同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济大学仪器设备使用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清华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2014—2015学年度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0月29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资源是我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物质基础与条件保障。开放共享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支持高水平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有效手段。统筹资源、分类规划、顶层设计、开放共享是我校仪器设备资源建设的重要目标。

第二条 为促进我校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我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除涉密设备外,凡属我校固定资产、单台(套)建账价值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一定的共性需求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鼓励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我校仪器设备资源按照统管(在校级和院系级科研条件平台统一管理)和专管(在研究团队中专人管理)两种方式,以及优先满足校内需要,积极开展对校外服务的原则实施开放共享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我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体系由实体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实体平台)和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两部分构成,实体平台分为校级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校级平台)、院系级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院系平台)和独立机组三种类型。实体平台是开放共享的主体,共享系统是开放共享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第五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行学校、院系、实验室(实体平台)三级管理,三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服务的各项工作。

1.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负责校级平台的规划建设、共享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开放共享服务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与校级平台所在院系共同组织开展考核评价与激励工作,维护其独立运行。

2.院系对依托本单位建设的校级平台的规划建设拥有优先建议权,对校级平台及其技术人员的工作表现行使监督考核权。院系独立开展本单位院系平台的规划建设,提出技术队伍的规划建设方案,建立并不断完善院系平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持续建设和优化配置资源,支持平台独立运行,并对平台实施监督、考核和奖惩。院系对校级和院系平台技术人员的聘用拥有选择、审核与推荐权。

学校鼓励院系整合仪器设备资源建设院系平台,鼓励院系平台对全校和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在管理机制建设、技术队伍建设、开放共享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3.实验室(实体平台)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服务主体,开展分析测试、加工制备和设计计算等技术服务工作,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技术人员的组织管理,独立的经费核算,以及用户培训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其中:(1)校级平台须为学校的建制实验室,定位于为全校各学科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由依托院系和实验室与设备处共同管理。校级平台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建议,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认定;(2)院系平台须为学校的建制实验室,定位于为本院系的学科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由院系自主管理。学校鼓励院系平台积极为校内其他院系和校外开展开放共享服务,院系平台由院系建议,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认定。学校鼓励基础条件好、共性需求多的院系平台积极申请发展成为校级平台;(3)独立机组是学校各类建制实验室、课题组实验室的研究团队在科研活动中建设并能够独立、稳定地开展共享服务的仪器设备资源组合体。独立机组的开放服务由各机组自主申请,院系审核,实验室与设备处认定。

第六条 共享系统具备开放服务信息的维护、发布、查询,预约、授权使用及使用记录,测试扣款及结算,服务汇总及统计,测试数据传输等功能,信息公开透明,方便校内外各类用户使用。共享系统实现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以提高服务、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清华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是我校仪器设备资源开放服务的统一窗口,是用户使用仪器设备资源的统一入口。

第七条 各类平台和机组中具有开放价值、配备较高水平技术人员的仪器设备可申请加入开放共享系统。申请加入的仪器设备需要填写开放服务登记表,经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通过后加入系统对外开放服务。共享系统中的仪器设备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吸纳具备开放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加入。

第八条 学校鼓励研究团队将具有一定共享需求的专管仪器设备通过托管到校级和院系平台或者自主加入共享系统的方式开放服务。对于托管到校级平台、院系平台的专管仪器设备,托管者可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一定的优惠,具体内容由各托管平台和托管者协商确定。

第九条 为了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节约人力资源成本,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自主研究能力,实验室与设备处组织院系及实验室共同建设技能培训体系,开展仪器设备使用技能培训,帮助学生自主使用仪器。为了保障仪器设备和学生的安全,学校支持各院系(实验室)建设一支仪器设备操作培训教师队伍,由各院系(实验室)确认培训教师后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只有经过学校备案的教师才有资格开展相应仪器设备的操作培训工作。只有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独立使用得到授权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处和参加培训的院系、实验室统一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证书或记录入库,在共享系统中授权操作仪器设备。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为保证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开放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不高于成本水平。

第十一条 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牵头,邀请相关部处、院系、实体平台负责人和用户代表组成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各单位的开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审核。该工作委员会中各机构负责人为席位制,随人员的岗位变动调整。其余成员每三年一个任期,可连任。委员会名单需报主管副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的申报、审查、审核、公示、审批与备案:

1.申报。实体平台经所在院系提交收费标准和成本核算依据;

2.审查。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进行初步审查;

3.审核。由收费标准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与审核;

4.公示。审核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

5.审批。对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收费标准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6.备案。经主管副校长审批通过后的收费标准,在财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

开放共享服务的实体平台应根据审核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测试和技术服务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测试收费遵循校内外有别、校内优惠的原则。

第十三条 校内开放共享服务采取先服务后收费的方式,即开放共享服务的实验室或机组先为校内用户提供服务,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服务记录的统计情况定期结算收费(月结或季结)。实验室处和财务处向各用户收取服务费用,并按期拨付给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实体平台。对校外开放共享服务可采取预收费或按次收费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财务处依据《清华大学财经管理办法》共同制定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细则和比例。开放服务收入用于实验室运行、设备维护与更新升级、实验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实验技术人员奖酬金、开放共享系统运行维护、对学校和院系间接费补偿等。第四章 考核激励

第十五条 由院系对院系平台和独立机组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实施奖惩。由院系与实验室与设备处共同对校级平台的开放共享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评价。鼓励校级平台和能力、水平较高的院系平台参加学校公共服务类一级实验室评估,持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组织对全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价,并组织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奖评选,实行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积极填报效益评价表并申报效益奖。效益评价工作与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开放共享的监督管理,接受和处理投诉意见。

1.接受实体平台的投诉,拖欠服务费用的用户将无法继续使用共享系统,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建立用户诚信体系,对不诚信的用户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

2.接受用户的投诉,对开放共享服务存在问题的实体平台要求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者,将在年度考核等工作中进行处罚,并不得申报当年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奖。

3.在开放共享服务中发生责任事故,由过失方承担责任,并酌情赔偿损失。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科学配置资源,推进资源共享,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界定范围是: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定为应当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上述大型仪器设备不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均应列入可开放共享范围。

第三条 参加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首批(试点)开放共享的设备由学校统一普查、遴选后确定,未列入首批开放共享范围的,可由实验中心(室)提出申请、院(系)审定、学校批准后列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四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将经过试点后逐步展开,本办法目前主要适用于对校内开放共享的管理,对校外开放可暂参考此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发展计划处等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负责开放共享设备的定价审批、收费和开放基金管理;由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 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公布开放共享设备名称、功能、收费标准及使用预约情况等服务信息。

第八条 各实验中心(室)及其所在院(系)要充分重视开放共享工作,为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要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要建立开放服务与使用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第九条 参加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所在的实验中心(室),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在开放服务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他账户。第三章 开放基金管理

第十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开放共享基金”(简称开放基金),每年保证基金额度100万元(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支出情况补足当年的基金),开放基金用于鼓励和资助校内开放共享工作。

第十一条 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技术人员和研究生,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使用校内参加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时,即可得到开放基金资助。开放基金对我校承担的基础研究类(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市基金、博士点基金、武器装备预研基金等)项目资助70%机时使用费,对非基础研究类项目且设备所在实验中心(室)以外的校内使用者资助40%机时使用费,其余部分机时使用费由使用者通过项目或其他经费渠道自筹。

第十二条 对设备所在实验中心(室)内部的共享使用,开放基金不予资助,但使用费可以优惠,具体优惠比例由实验中心(室)自行协商制定并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由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开放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核,财务处负责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实验中心(室)要共同加强对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套取开放基金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通报批评和教育,严重者停止开放基金资助并严肃处理。第四章 服务收费及管理

第十五条 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逐步实现以机养机。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同类设备市场价格或以下要素制定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标准:

1.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

2.水、电、气、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参照标准:1元/(天·平方米));

3.实验耗材费;

4.人工费:参照现行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5.维修费:设备值×6%÷年额定机时数;

6.微额利润(不超过以上成本的10%)。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的审批程序为:

1.设备所在实验中心(室)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拟定收费标准,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1);

2.实验中心(室)所在院(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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