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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9 21: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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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国政党制度研究中心

出版社:华文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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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研究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研究试读: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现状、问题、对策研究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困境的破解分析

常庆林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为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治监督,它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逐步推进的当下,民主党派如何履行好民主监督职能,强化监督实效,对于提升执政党的领导水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从广义维度分析,一切以民主为基础的监督都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

从广义上说,民主是专制的对立物,民主是集权、独裁的天敌。无民主则无监督,民主不够,则监督无力。从此维度分析,只要是运用民主思想所实施的监督行为,都可以理解为民主监督,民主监督可以涵盖现存监督体系中的大部分内容。即便是党内监督也可以理解为发扬党内民主,因为监督本身就包含了民主思想和成分在内。认为人大监督和行政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法律或权力监督,而不是民主监督是片面的。可以说每一种以民主为基础的监督都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

第二,从狭义维度分析,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规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因此,在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框架下,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特指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它的性质定位是非权力性的政治监督,功能定位是非竞争性的合作式监督。从“合作”的维度看,侧重于对执政党先进性、纯洁性方面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明确了民主监督的十种形式:“(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从民主监督的形式和“参政”的维度看,侧重于对执政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方面的监督。

一、新形势下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价值体现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党派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特有的政治优势。长期以来,我国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协商大政方针政策,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有利于提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是党执政兴国的必要条件。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需要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首先,在我国参政党与执政党是亲密友党,民主党派与共产党之间互相监督。与西方政党之间的对立关系不同,我国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之间是协商合作关系,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亲密友党。民主党派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下,通过提出善意性批评、友好性意见、建设性建议等方式进行的良性监督。其次,我国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利益一致。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民主党派也代表和反映各自所联系的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都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是为了执政党能更好地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推进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长期性和系统性。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推进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直接关系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首先,从历史视角看,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在不同历史时期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向前发展。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共同推翻三座大山,成立新中国;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完成民主革命并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动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次,从现实的视角看,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统一战线中的具体体现。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有利于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密切党委、政府同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克服执政党效率低下、不作为等弊端;有利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三)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有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

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体系,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反腐倡廉的必然趋势。首先,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文件)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监督体系中,民主监督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监督,不但监督层次高、内容重大,而且具有独特优势。加强民主监督实效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监督体系,促进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作用。其次,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具有独特优势。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指出的要“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可见民主监督在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在当前不断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时期,民主党派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职能,责任重大。参政党地位使其监督独立超脱,意见客观;参政党的智力优势使其监督有深度且科学、合理。因此不断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党派自身特点和优势,不仅有利于群众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更有利于中共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在实践过程中的局限

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在近七十年的实践中显示出了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也有了长足发展。但不可否认,在社会变革过程中,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民主监督的效能。(一)民主监督的环节有待完善

一是知情环节存在问题。知情渠道过窄、知情时间滞后、知情范围有限是民主党派开展民主监督遇到的困难。有些党委和政府与民主党派联系的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使民主党派信息获得有限;民主党派获得信息的方式方法单一,不适应当前形势,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民主党派的客观判断。二是沟通环节缺乏主动性和有效性。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沟通过程趋于柔和,针砭时弊少,表扬赞美多;主动讨论少,被动通报多;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动性、有效性和高层次性体现不够。三是反馈环节“反映容易反馈难”。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缺乏反馈和落实机制。除政协提案反馈制度之外无其他反馈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主党派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制约了民主监督效能。(二)民主监督的模式需要创新

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之间的相互结合度不够;民主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是通过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的监督,它有别于其他监督,它和法律监督不同,不具有内容强制力,这种特质使民主监督的效果在表象上明显弱于其他形式的监督;公众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认知度不够,一些群众对我国的政党制度不够了解,对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也不知晓,只知道民主党派会在“两会”期间参政议政。(三)民主监督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相关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特别是缺乏对民主监督的评价机制。民主监督评价机制的缺失难免让监督流于形式。在实践中民主监督虽为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责之一,却处于被忽视的境地,即使开展了民主监督工作,对其效果也难于评价,鲜有中共各级党委、政府或民主党派组织就其民主监督工作设立专门的评价机构或建立评价机制。对民主监督工作的效果缺乏评价,导致该工作“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好做坏一个样”;对民主党派组织是否履行民主监督职责,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否接受监督缺乏问责。

三、破解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局限的路径

新形势下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履行好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是各民主党派义不容辞的责任。破解新形势下民主党派履职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破解民主监督中的困境需要民主党派付出更多的勇气和智慧。(一)完善民主监督的环节,畅通民主监督渠道

建立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监督环节和畅通的监督渠道是落实民主监督制度的保证。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完善环节,优化程序,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可以从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入手。

首先,疏通知情渠道。获取信息是民主党派开展民主监督的首要工作。获得足够、真实、有效的信息是民主党派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关键。一是落实相关制度,保障民主党派的知情权。对口联系、重大情况通报和联系交友等制度将政府和民主党派之间联系变得紧密。制度的效果如何,关键在落实,要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的落实,及时深入地通报相关情况,确保民主党派及时有效获取信息。二是民主党派要创新信息收集方法。民主党派要不断完善信息获取渠道,同时探索新渠道。可尝试配置专职信息员,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等平台获取信息,并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处理,建立信息库供参考。

其次,强化沟通平台。民主党派与党委政府间的有效沟通是民主监督程序的核心。一是充分用好人民政协平台。要强化政协召开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座谈会,对集中讨论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汇总,将讨论结果报送相关领导,争取得到领导的重视。二是要不断强化听证会、座谈会等沟通制度。要丰富听证会、座谈会的内容,突出双向交流的特点,避免将听证会、座谈会开成通报会。民主党派要积极主动开展民主监督,选题确定后,主动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系召开会议。增加听证会、座谈会的次数,注重质量,认真调研,充分讨论,体现民主监督的有效性和高层次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真正让民主监督发挥作用。

最后,健全反馈制度。监督是一个主体和客体互动的过程。健全反馈制度能促使监督客体约束行为,虚心接受监督;能保证监督主体的监督实效,提高监督积极性。一是相关党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接办监督,对民主党派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也可定期通过网络、报纸等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监督意见和反馈意见,促使有关单位和部门重视意见。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督办制度。由党委、政府部门、政协组成联席会议负责督办,对不及时、不认真反馈监督意见的、拒不配合整改的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或追责。(二)创新民主监督模式,丰富民主监督手段

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多种监督形式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在当前将民主监督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或将获得更佳效果。

首先,探索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出台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这是探索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与中共党内监督相结合的政策依据。一是加强民主党派与各级纪检机关的联系。民主党派组织要注重同纪检、组织部门的配合,对影响地方稳定发展的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监督,为纪检等部门提供线索,同时针对纪检部门所披露的问题展开监督,将民主监督切实落到实处。二是充分发挥特约监督员的作用。要扩大对于特约监督员的聘任范围,可以尝试与中共各级党委、纪检和组织部门展开对口合作,协商确立监督的内容、范围等规范,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联合监督。

其次,尝试将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在当下“互联网+”的时代,传播技术和媒体行业的发展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条件,舆论监督的作用凸显。将民主党派的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可切实提升监督实效。一是利用媒体加大对我国政党制度的宣传。公众对我国政党制度的不了解是导致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被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各民主党派可尝试成立联合宣传小组,在各地影响较大的媒体开专栏,介绍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及多党合作历史,加大宣传扩大影响,使监督工作得到理论支撑。二是让公众融入民主监督全过程。民主党派通过媒体向公众征集问题,公布监督过程和监督结果,既让公众了解民主监督的全过程,也能迫使被监督者认真对待,更可以让公众的舆论监督融入整个民主监督,提高公众对民主监督的支持和认同。(三)建立健全民主监督评价机制,突出民主监督的实效

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能有效促进目标的行为实施和预期结果实现。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来说,建立完善民主监督评价机制是民主监督效能得到有效发挥的关键。

首先,评价民主监督过程要合理、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有利于培养民主党派在民主监督活动中的大局观和责任意识,有利于民主监督行为的有效实施。要强调对监督行为过程的评价,特别是民主监督的选题、意见、形式的评价。通过评价,提高民主监督行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激发监督活力,增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行为的积极有效开展。合理、科学的监督过程更有益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

其次,评价民主监督效果要客观、规范。对民主监督效果的评价和对民主监督过程的评价有所不同,前者主体是民主党派,强调过程的科学、合理,后者则既关系到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意见的提出,也关系到执政党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意见的接纳。对监督效果的评价,是对民主监督行为涉及执政党和参政党合作共事关系的考察,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执政党的定位。执政党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需要专门评价机构。可探索尝试在同级统战部门产生民主监督效果评价委员会等类似机构进行总体评价。民主监督的结果可作为重要指标考察执政党与参政党合作共事关系的优劣,也可作为重要依据警示或提醒各级党委要加强与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共同推动多党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作者单位:哈尔滨市社会主义学院)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张鹏立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我国政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民主监督包含广泛,下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成为民主监督的独立一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一种政党监督模式,是最高层次的政治监督,主要是指参政党对执政党的一种党际监督。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非权力性的监督,它不是法律监督,也不是行政监督,而是民主监督,其基本方式是提意见、做批评。这种监督是民主党派在政治参与和履行职能过程中,通过提出意见、批评的方式,对权力运行过程施加影响,以增强权力运行的正面效应,减少负面反应。近年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职能发挥成效明显,特别在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上,已经越来越多地参与和影响着国家决策。

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现状

(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范围有所扩大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覆盖面有所扩大,关注重心和监督重点有所发展,除了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之外,参政党开始更多地关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重要的民生问题、生态文明建设问题,司法公正、民主执政以及执政党腐败等领域的问题。民主党派通过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提出很多真知灼见,为国家大政方针的科学制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对很多民主问题、生态文明建设问题提出重要意见和建议。比如河南,对政府关切、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省政协组织开展视察和讨论,形成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落实。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点和要求,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和委员,深入调研,建言资政,提出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环境逐步改善

首先,民主党派参政渠道方式增多,知情程度不断加深。各地政府和政协组织全委会、常委会和专题议政会,注重主题的集中、程序的完善、党政领导与政协委员的沟通互动;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更加注重委员的参与面,工作的针对性,提出建议案和组织委员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从知情程度上来讲,目前政府部门已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行政运行的透明度越来越高。对于重大改革措施和监督项目,民主党派可通过人大、政协和统战部组织的各类视察、考察活动了解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各民主党派的知情权、参与权得到保证,许多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走上行政领导岗位,他们有职有权有责,直接行使监督权。一些地方中共党委还出台专门文件,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形式,以及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营造宽松的履职环境。

其次,执政党更加注重与民主党派沟通协商。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协、政府召开的各种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上,参政党各级领导同志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重大问题认真听取报告,积极发表意见、建议,协商、献策,认真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重大问题协商于决策之前,在协商中监督,在决策中监督。各级党委、政府积极为各民主党派开展民主监督提供政治保障,创造环境条件,发挥政协工作的整体优势,统筹各党派、各界别、各专委会和广大委员的力量,加强省市县政协组织的沟通联系,在组织开展重大活动中,上下联动,步调协调,扩大了活动影响力和覆盖面,增强了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最后,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积极性不断提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民主进程的推进,民主党派的政党意识和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民主党派逐渐走向成熟。各民主党派更加积极地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敢于发出不同声音,从而更加适应多党合作的需要。近年来,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实际,了解情况,针对经济、文化、社会等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向中共党委和政府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充分说明了民主党派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三)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渠道不断拓宽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渠道有所拓展。首先,各民主党派成员通过政协行使民主监督职能。政协吸纳民主党派政协委员参与民主评议、政务咨询、参观视察等活动,为民主党派行使民主监督职能提供了平台。其次,各民主党派成员越来越多地进入各级权力部门,通过与执政党的领导举办座谈会、谈心会,直接向各级机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同时,民主党派成员中的人大代表通过各级人大履行监督职能,更多的民主党派成员参与到了人大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最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聘请的特约检查员、监察员、督导员、监督员等各类特约人员,广泛参与教育、食品安全、环保、反腐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民主监督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并日益趋向规范,民主监督组织化的成效比较明显,逐步推进监督由被动向主动、分散向集中、个体向组织的转变,直接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了颇有成效的监督。民主党派通过人民政协的平台,发挥民主党派的整体优势,使得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效果越来越好。

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

随着近年来民主监督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民主党派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针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家重要事务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好影响。但由于思想、制度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意识较弱

民主党派是民主监督的主体,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民主党派自觉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意识不强,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一方面,认为自身是执政党的同盟者和政治合作者,职能的重点在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认为民主监督这项重要职能作用不大。另一方面,民主党派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想监督。造成这种监督意识不强的原因在于受我国传统政治文化思想中的臣民意识的影响。这种臣民意识在政治关系上的表现就是各级官员对皇权的崇拜与依附,下级对上级权力的崇拜和依附。有些民主党派成员怕越权越位,担心监督行为影响自己前程,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权力运行赞扬肯定的多,批评建议的少;讲社会现象的多,讲党政问题的少;监督基层单位多,监督领导机关少。(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法规制度保障不健全

首先,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缺乏制度法规保障。我国宪法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央相关文件也提供了政策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上缺乏刚性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在现代国家制度中,任何政治组织在国家权力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其自我定义都没有法定效力,这也正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软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受到法律保护,但直至目前仍没有关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具体法律规定。现有的执政党的党内文件、人民政协的内部文件,关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只是在总原则和监督内容上有相关的规定,却没有实施细则,缺少监督程序、监督职责等具操作性的规范与章程。(三)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组织保障不完善

民主党派的三项基本职能中,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工作开展相对民主监督工作而言要通畅得多,究其原因就在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有组织保障。很多民主党派组织中都设置了调研处、参政议政委员会,负责定期参政议政课题和提案准备工作,政协和人大中也都设置相关的工作委员会。而民主监督到现在仍没有建立以民主监督为基本任务的专门监督机构,也没有专职人员去处理民主党派提意见建议的相关事项,作为民主监督主要渠道的人民政协和人民代表大会中也没有设立专门行使监督的委员会。此外,特约监督人员是民主党派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另一重要途径,但特约监督人员的拟聘单位,也缺乏能够管理整合好特约监督人员的机构和相关部门,甚至有些部门直接聘任自己部门内部的民主党派成员为特约人员,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这些都使得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缺乏组织保障,从而使民主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四)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合力不足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缺乏与其他监督的结合,无法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可以通过人大、政协、各级政府部门等途径,对中国共产党和权力机关实施民主监督,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差距却很大。缺乏与人大、司法等权力性监督的结合,民主监督失去权力支撑,缺失刚性。与共产党党内监督结合不足,削弱了民主监督的政治性。与社会舆论监督结合不足,不能广泛地反映社情民意,失去了应有的社会影响力。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如果缺乏与权力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合作,就会直接影响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效能。(五)民主监督反馈机制不完善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属于非权力监督,缺乏制约力,各民主党派只能以发言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对党委政府履行监督职能。民主党派在行使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有时会受到党政部门的漠视而流于形式。比如民主党派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只有政协提案形式被确定为了明确的反馈机制,其他形式反映的意见、建议,仍缺乏有效的回复和反馈机制;许多问题提出后,得不到明确有效及时的回复,一些职能部门及领导出现置之不理,或拖着不办的情况,使监督得不到及时反馈和跟踪调查,监督最终只能不了了之,监督的实际效能由于缺乏具体机制保障而起不到原本应有的作用。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包括民主监督自身也需要监督,目前还没形成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效果和作用的评价标准,对监督绩效既没有外部评估,又没有内部考核,无法激发民主党派自身的监督积极性。(六)民主党派自身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首先,民主党派与执政党相对而言,力量比较弱,不论是从成员人数、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方面,还是各级组织机构建设方面,民主党派都存在相对滞后的现象。民主党派人员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与中国共产党相比较小,执政党的阶级构成和社会基础不断扩大,力量不断增强,而民主党派力量相对弱小,这影响到了民主党派所代表阶层的广泛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主党派利益表达以及监督职能的发挥。其次,从民主党派成员的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来看,民主党派成员的主体几乎都是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虽然在各自专业领域成绩显著,但缺乏必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对一部分民主党派成员来说有些业余。而目前年轻一代的民主党派成员,缺乏老一代民主党派成员的政治历练,在进行民主监督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遇到困难就知难而退,索性返回去做自己的本职工作,不愿为民主监督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的状况。最后,从民主党派的组织机构建设方面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基层组织处于较弱或涣散状态,组织活动缺少经费,活动内容单调,组织机关无专职领导,民主党派当前的组织还不够健全。

三、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有效对策

如何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在现有基础上积极拓展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方式方法,提出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一)提高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认识

一方面,民主党派要增强参政党的政党意识,要把民主监督作为自身重要职责来履行,正确认识自身在国家政权生活中的政治地位、政治权利、政治责任,从多重角度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民主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自觉履行作为参政党的各项职能,积极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对执政党的监督摆脱“不敢”“怕越位”的心理束缚,敢于坚持自己正确的意见。另一方面,执政党也要保护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权利,鼓励民主党派敢于讲实话,敢于提出不同意见。各级党委要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把广开言路、广纳群言做到位,在民主监督工作中,真正使民主党派成员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不断提高接受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完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机制

良好的民主监督机制,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保证,也是完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关键。在现有的监督制度框架下,进一步拓宽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渠道,充分挖掘和利用有限的监督资源,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民主监督形式,使各监督要素配套有效运转,更好地广泛和深入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制度问题是民主监督甚至是整个社会监督体系问题所在,为避免权力不受到监督而滥用,就需要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是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的重要保障。没有法律制度保障的民主监督很难长久,要保证民主监督的长效性,必须将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用制度和规范确立下来。制定保障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具体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民主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使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更加具体化、经常化,这对提高参政党民主监督水平非常重要。(三)健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组织机构

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过程或结果来看,都是以组织的名义实施更为顺利和有效。要建立民主党派内部专门行使民主监督职能的部门,虽然各民主党派相继制定了党内监督条例,但还未建立以民主监督为基本任务的专门机构,处理民主党派向执政党和政府进行民主监督的有关事宜。要履行好民主监督职能,各民主党派中央及省市各级组织应设立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负责民主监督组织领导工作,机关也应常设民主监督机构,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以组织名义和形式处理与被监督部门的联系、沟通,并实施监督各项事宜。在民主党派内部,通过组织工作交流会,定期出简报等方式互通信息,以提高监督水平。

在人民政协中,可以借鉴提案委的工作方法,设立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受理民主党派提出的民主监督意见和建议,负责沟通、协调、督办和反馈等工作,定期组织各民主党派以组织形式开展监督工作,为民主监督提供组织保障。特约监督员工作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各级党政部门应组织特约监督员开展执法检查、政风作风评议、信访接待等活动,拓宽民主监督渠道,丰富民主监督内容,加强特约监督员组织化建设,提高组织化程度,充分整合监督信息,利用组织渠道进行信息传递和沟通,增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影响力和有效性。(四)实现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的紧密结合

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属于非权力性的监督,本身缺乏刚性的约束力,要想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具有一定的监督力度和效能,就要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执政党党内监督等权力性监督的相互配合。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同其他监督形成合力,通常会起到单靠民主监督所达不到的效果。比如让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会增强民主监督的广泛性,减少监督盲区。将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会提高其时效性,扩大社会影响力。将民主监督同法律监督相结合,可以实现增强实效。因此,只有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和其他监督互相配合、补充,形成整个监督体系的合力,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网络,才能有效增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际效果和力度。(五)创造有利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良好环境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职能要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营造一种自由、民主、平等、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具备合理健全的政党政治、政策法规。民主党派通过各种合理渠道充分发表意见和批评,不仅有利于执政党和政府改进工作,也有利于了解和掌握各种社会心理和社会动态,以便及时有效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如果受政治环境影响,意见批评难以从正常渠道表达,长此以往就可能会造成社会矛盾,这样不利于社会稳定。我们要按照“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的要求,在统一战线乃至全社会范围内努力创造民主、团结、和谐的社会氛围,使民主党派能够广开言路、畅所欲言,使各种意见、建议和批评能够通过正常的民主渠道充分表达出来。(六)提升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和民主监督水平

作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体,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和民主监督水平必定会影响到监督作用的发挥,所以要完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必须要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和民主监督水平。一是加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是各级组织的领导核心,其工作能力、社会影响力直接决定了民主党派职能作用的发挥,所以建设高素质的领导班子至关重要。要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加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力度,为民主党派长远发展夯实基础。二是增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活力。重视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建设,调动各级党委成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使基层组织成为民主党派充分发挥各项职能的重要阵地。三是提高民主党派的政治把握力。民主党派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正确认识和把握时代发展的方向,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面前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四是提高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能力。民主党派要明确民主监督的性质、目的、原则和作用,从而坚定自觉监督的意识。要积极主动加强调查研究,做到对问题及时批评和揭露,要及时反映党派成员和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和批评。民主党派提出的各项意见建议和批评,都要有理有据,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水平。五是要提高民主党派的合作共事能力。合作共事能力主要指协商和团结能力,民主党派和执政党以民主协商的方式合作共事,合作共事既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又照顾到民主党派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民主党派与执政党要推心置腹地协商,提出自己的意见,交流沟通最终取得共识。大力提升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和民主监督水平,不仅是实现多党合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民主党派履行好参政党职能,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必然要求。(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主义学院)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闫社喜 王树臣 赵 妍

一、当前我国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状况

习近平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作为民主党派重要职能之一的民主监督,其制度形成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早在1989年颁布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又称14号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了民主监督的总原则,提出通过“加强与民主党派的合作与协商、发挥民主党派在人大中的作用、让更多民主党派成员担任领导职务、发挥民主党派在政协中的作用、支持民主党派自身建设”五个方面发挥民主党派参政与监督的作用,但没有明确提出民主监督的形式;200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一文中,强调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并将这种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执政党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进一步规定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形式;2015年5月18日,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召开,会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是我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统一战线的党内法规,对民主监督有了新的表述:“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同时,也进一步丰富了民主监督的形式:“在党委负责人召开的专口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建议;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提出建议”五项内容。2017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在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形式、工作程序、工作机制的同时,也为民主党派通过政协的履职平台落实好民主监督职能提供了操作指南。

虽然关于民主监督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出台、民主监督的内容从无到有、民主监督的形式逐渐丰富,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提供了合法性的理论依据,提高了民主监督的制度化水平,但与此同时,主客观条件和环境对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民主监督存在许多尴尬之处,导致民主监督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认识不到位

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政治制度的历史定位来看,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和主导地位,这种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效能。

1. 执政党方面,有部分领导干部不愿意、不配合、不支持监督

在一个历史时期内,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大环境下,中国共产党将更多的关注点,集中在各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参政议政和政治协商职能的发挥上,更多致力于与各民主党派构建团结合作关系。两相比较,对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则关注较少,一些党委、政府出现了不愿意接受监督、不配合监督、不支持监督等问题。

相当一部分党政领导干部,把民主监督简单错误地等同于“不信任”,觉得权力一旦受到监督就是对其不信任、不支持,不愿意接受民主监督;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认为,目前党内监督的纪律监督、法律监督形式已相当完备,从而也就漠视了民主监督的作用;还有的党政干部认为,我们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政党就只能接受领导,而不能监督。还有不少党政干部对民主党派的各类提案采取了“热反应冷处理”,致使“提案沦为形式,落实没有下文”,甚至某机关干部对向政协委员反映问题的当事人说:“我们对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也就是哄哄他们,最后还是要我们领导说了算……”通常将问题搁置起来,或只做书面答复,不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以搪塞的态度处理提案。

2. 民主党派方面,存不会、不敢、不愿监督问题(1)能力上不会监督。就宪法和法律而言,其中关于民主监督的内容规定多是一些模糊性的描述语言,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和针对性,让民主党派成员无所适从,不知从何下手。另外,从各民主党派成员自身素质的发展及党派建设来看,各民主党派成员在对自身作为党派成员的定位上、职责使命上有着模糊的认识,不知道、不清楚、不了解该监督什么,怎么监督。也正是由于政治素养、政治理论水平的不足与政治实践机会的缺少,使得他们缺乏能力进行监督。(2)思想上不敢监督。五号文件中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即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但这样的监督,特别对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批评、建议的少之又少。对于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能够起到影响的例子虽然较多,但对于共产党党委依法执政及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情况勇敢进行监督、批评、提意见的例子更为鲜见。总体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还处在不敢主动行使权利,畏首畏尾,患得患失,只敢提建议不敢提批评,避重就轻,逃避责任,不敢主动承担监督执政党的责任。(3)习惯上不愿监督。由于历史原因,不敢监督慢慢演变成一种常态、一种习惯,民主党派也就渐渐丧失了监督的意识。其敢于担当的优良传统没有继承好,责任感不足,安于现状,最终导致了反映在思想上的不愿监督现象。

3. 社会大环境方面,缺乏民主监督的舆论氛围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职能有效性发挥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权力制约和监督体制不完善的影响,而民主的发展是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制的一种重要支撑。由于受到封建专制政治的长期影响,我国民主制度尚不完善,民主观念尚未普及,公民对权力普遍有顶礼膜拜的心理。因此,“现有民主政治水平难以支持实效的政治监督,这是我国当前政治监督乏力、腐败现象严重蔓延的根本原因所在”。在监督氛围欠佳的社会环境中,民主党派民主监督难以有的放矢就可以理解了。(二)制度设计不完善

1. 从立论基础上看,民主监督理论建设滞后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风雨同舟过程中,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提出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新观点、新论断,在理论上推动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践活动。但是,由于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践经验总结不够、研究不够,没有形成现阶段完整系统的民主监督理论体系,进而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机制等研究得也不够深入,以至于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2. 从实践平台上看,民主监督缺乏活动平台

民主监督与民主党派的另一职能参政议政相比较而言,虽然都是民主党派向中共提出意见建议,但侧重点不同:参政议政侧重对具体政务的建议意见,民主监督侧重评判监督执政党的宏观决策。参政议政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如议政调研处和参政议政专门委员会,负责各种参政议政和课题调研工作。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专门机构和管理机构在中央层面虽然建立起来了,但大多数省市党派机关还没有建立。就连政协也只有提案工作委员会而没有民主监督委员会。建立常规化的监督领导机构,对监督工作或特约人员进行整合管理,会大大提升监督的效力,加强特约监督人员的监督作用,其效果是目前一年一次的专项检查或各种专项监督小组无法比拟的。(三)从实践操作上看,运行机制不健全

1. 运行程序不规范。民主监督虽然有总的原则,也有具体的途径和方式,但是缺少实施细则。民主监督在监督形式、监督程序、监督责任和反馈上,都没有相应的可操作的制度。民主监督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民主监督的成效甚至取决于当地党政“一把手”的“开明”程度。这充分说明了民主监督缺乏规范程序。

2. 监督、评估机制不健全。民主监督在执行上还不够具体,操作起来局限性大、随意性大,都直接妨碍了民主监督工作效能。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认为目前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不健全的占31.1%,认为比较健全的占56.3%,认为健全的占12.5%;关于现有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落实状况,51.2%的人认为只落实15%,30.9%认为只落实20%。例如,关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时,往往没有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原则性的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因此,民主监督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该监督的内容往往被忽略。再如,特约人员制度,对特约人员的聘任程序、管理办法、特约人员的职责、权利等,都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出现了聘任人情化,监督随意化的现象。(四)从监督形式上看,监督手段、方法相对单一

1. 民主监督的手段单一

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聘请特约监督员和对扶贫工作的监督方式进行。尽管它在民主监督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这些担任监督工作的特约人员,其身份多为被监督部门内部成员,等于是自己监督自己,“左手管右手”,导致他们缺乏公信力和党外监督应有的勇气和责任感。加之组织性不强,势必对民主监督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2. 监督力量分散,没有与其他监督形成合力

目前,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等,还没有形成一个协调配合的高层次、多角度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往往是各干各的,却又形不成合力。另外,民主党派的对扶贫工作的监督,仅限于提意见,缺乏与权力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的横向合作和制度保障,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方式,无法形成有效的制约,使得一些单位和个人采取敷衍应付的态度,造成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履行,很难发挥制约效力。

这些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值得我们认真探析和反思,以期对增强和提高民主监督功能和效果有所帮助。

三、完善我国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对策

(一)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民主监督意识

1. 执政党方面,自觉接受民主监督。2017年1月22日,习近平同党外人士共迎丁酉新春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中共各级党委要为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提供支持,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党外人士意见和建议,协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虚心公听,言无逆逊,唯是之从。’这是执政党应有的胸襟。”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接受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自觉性,重视和支持民主党派履职尽责,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一是要强化民主监督意识。事实上,民主党派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充分发表意见和批评,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反映了对我国政治制度和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认同,不仅有利于执政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纠正错误,也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其他渠道不易掌握的各种社会动向和潜在矛盾问题,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引导和处理。所以,广大党员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为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责创造条件。二是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座谈会或专题会,虚心征求和接受民主党派的合理批评和建议,切实克服对民主监督“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闻而不办,办而不实”的现象。

2. 参政党方面,加强自身建设。民主监督作为民主党派的重要职能之一,其作用的发挥,不仅取决于民主监督的外在环境和制度建设的情况,更主要的还是取决于民主党派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因此,民主党派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参政党意识,健全各级组织,提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能力,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一是民主党派要强化民主监督意识。民主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这种监督要求监督者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强烈的政党意识。民主党派成员要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认清民主党派肩负的责任,同时自觉抵制西方政党制度的影响下,对我国政党制度的模糊认识,树立明确的参政党意识,以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己任,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和善于对执政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二是重视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组织队伍建设。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政党行为,因此要特别重视发挥民主党派组织的作用,发挥组织的活力。这就要求加强民主党派的组织队伍建设,吸纳热心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事业的人才,做好后备干部工作,早发现,早培养,为民主监督储备人才。三是要强化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能力建设。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能力建设,要求不断加强政治把握能力,科学判断政治形势和准确把握政治方向;着眼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强参政议政能力建设;着眼于参政党自身优势的发挥,不断加强组织领导能力建设;着眼于多党合作政治格局的巩固,不断加强合作共事能力的建设。四是要积极探索在民主党派内部设置从事民主监督的工作机构。有了这样的机构,就能更好地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强化民主监督活动的组织协调,充分体现民主监督的组织性特征,提升民主监督的层次与权威。

3. 社会环境方面,营造宽松的民主监督环境。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创建畅所欲言的社会政治环境,畅通渠道,扩大参与,保障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的权力。只要不危害共产党、不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政权、不危害国家制度和法治、不损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都可以包容,这是我们的政治底线。其实对一些在原则问题上有错误观点的党外人士,只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应该平等地交换意见。实践证明,搞好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知情是前提,参与是基础。只有不断拓宽民主党派的知情范围,扩大民主党派的政治参与程度,畅通下情上达的渠道,才能让他们真正了解政情、社情、民情,并及时把他们的意见、批评、建议反映到监督对象那里,达到监督应有的目的和效果。(二)强化制度设计,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1956年“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初步提出之时,民盟章伯钧就针对民主党派如何监督共产党提出建议:民主监督有法律保障,民主党派有质询权;民主党派在人大中占有一定席位,有权单独发表政治主张;党政部门对民主党派的批评建议应建立反馈机制。这在今天看来,仍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2015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这种“自觉性”要求不能解决中国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随意性和不确定性问题,只有通过规范的法律制度、严格的运行程序才能予以保障。

1.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制度的根本性、长期性与稳定性可以为民主监督提供保障,制度不完善是当前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乏力的直接原因。只有推动立法,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运行程序才能建立健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制度。目前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做出明确规定的,有上文提到的1989年《意见》(14号文件)、2005年《意见》(5号文件)、人民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2015年《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这些文件只规定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总的原则、内容、形式及性质,没有提及监督的具体程序、监督结果和效力等。所以,目前当务之急应该出台相应的关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补充条例或补充办法,明确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权责,细化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范围、内容、形式及效力等,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提供可操作的行为规范,保证民主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同时,进一步修订《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党外人士的制度》《双月座谈会制度》等制度,增加如何做好政党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共产党主动接受监督并反馈监督的责任。

2. 建立专业化、专职化的民主监督机构。民主监督虽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之一,却相对薄弱。除应加强制度建设外,民主监督专职化也非常重要。第一,民主党派要在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增设监督处,负责本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对本党派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特约监督人员以及下一级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起到指导作用。民主监督具有严肃性和很强的政治性,需要民主党派组织对监督行为进行把关。第二,培养高质量的民主监督队伍。选拔有专业素质和参政热情的人员,一部分充实到特邀监督人员的队伍中去;另一部分充实到民主党派的监督机构中去。同时,加强机关专职人员的监督意识、进行理论培训,从思想上加强对民主监督的重视,从业务上加强民主监督的能力。

3. 规范民主监督运行程序。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运行程序是民主监督制度的载体和保证,一套完整严密、操作性强的民主监督工作程序,对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机制的完善,下情上达渠道的畅通,监督力度的加强都有重要作用。监督程序应当按照宪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对监督过程进行规范,使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有序开展。知情、沟通、反馈环环相扣,保证监督的完整性,缺一不可。一要规范知情环节,扩大民主党派的对政情、社情、民情的知情度。安排更多的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到国家政权当中,进行政务信息公开,以保证监督主体对决策内容和相关信息有更多了解。此外,民主党派可以通过调查、走访等形式创新获取信息的方法,拓宽知情领域,增强知情的主动性。二要规范沟通环节,为民主监督意见完整迅速传递给执政党提供切实保障。一方面,要加强人民政协的枢纽作用。人民政协出面组织民主评议会,针对社会上热议的难点、重点问题,由民主党派依据界别优势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通过政协这一高层的表达渠道,直接传达给政府有关部门,使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出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另一方面,民主党派要在听证会议中发挥作用。增加召开听证会议的频次,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当面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对问题做出说明并给予答复。三要规范反馈环节,增强民主监督的有效性。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处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意见,吸纳监督意见中的合理部分并切实改进,认真回复不能采纳的部分并说明原因,如果民主党派不满意回复,有关部门应作进一步说明。政府部门回复民主监督意见的行为要用制度来约束,有失职行为要受到责罚。反馈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增强民主监督的有效性,促进执政党回复工作的改进。同时,民主监督的反馈要接受社会的监督,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的情况包括监督的内容、程序、结果等要向社会公布。

4. 明确、细化民主监督的内容。《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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