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的缴纳二(五险一金之养老保险)(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30 01: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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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缴纳二(五险一金之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缴纳二(五险一金之养老保险)试读:

【解决路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关系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的处理主要依据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保障制度的规定,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方式一般包括举报、投诉、调解、仲裁、诉讼。

1.举报、投诉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劳动者因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和监督还是相当有效的。对于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解决,这种解决方式和途径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利器。那么发生争议,如何进行举报和投诉呢?

劳动者对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监察部门申诉。申诉时要注意提供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资料,一般而言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投诉申请书一份,须写清楚以下内容:(1)企业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姓名、投诉人的具体请求、双方联系方式。(2)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与本争议有关的证据复印件一份。

2.调解

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或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有异议,一方面可以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面还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仲裁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只受理当事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所以,诉讼对于解决社会保险争议而言,是最后的一道防线,也是最严厉的手段。

1.代垫的养老保险费应该返还吗?

【分析解答】

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规定实质上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基本案情】

王年福系瑞丰公司的职工,曾先后担任瑞丰公司彩色制版车间的副主任、主任职务。1991年,瑞丰公司因故处于半停产状态。同年9月5日,王年福与瑞丰公司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停薪留职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停薪留职的期限为3年(自1991年9月6日始至1994年9月5日止);王年福每年应于12月31日前向瑞丰公司交纳统筹金220元人民币,超过15天不交纳作自动离职处理等。停薪留职协议签订时,王年福一次性向瑞丰公司交纳了三年的统筹金660元人民币。但自1991年10月起,瑞丰公司却停交了王年福的养老保险金。1994年9月16日,因停薪留职期满,王年福找到瑞丰公司的领导,要求公司为其安排工作。公司领导当即告知王年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尚未研究,并让其回家等公司通知。

此后,瑞丰公司未再通知其上班。1995年6月7日,王年福的年龄满60周岁。次日,王年福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同年6月15日,瑞丰公司出具了请市社保局准予办理补交养老保险金及退休手续的意见。同日,市社保局函告瑞丰公司,要求其在当月30日前补交统筹金6078元人民币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考虑到瑞丰公司无意交纳统筹金,6月30日,王年福自己向市社保局交纳了统筹金6078元人民币。之后,王年福分别于10月6日、11月20日向公司索要代垫的统筹金,均未得到解决。12月8日,王年福以要求返还代垫的养老统筹金为由,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为由通知不予受理。王年福接着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瑞丰公司返还代垫的养老统筹金。

经过开庭审理,市法院认为:原告王年福是瑞丰公司的职工,现已退休,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其应有权利,其养老金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单位及个人按规定缴纳。其个人应缴纳的统筹金已交纳给了被告,而被告应缴纳的养老统筹金已由原告代垫,被告有义务返还原告为其代垫的养老保险金。1996年1月23日,市法院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判令被告人瑞丰公司给付原告人王年福已垫交的养老统筹金6078元人民币。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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