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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30 0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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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厦门大学财政系,厦门大学公共财政研究中心,厦门大学财政科学研究所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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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经济研究(2013年第1辑)

公共经济研究(2013年第1辑)试读:

卷首语

中国改革的实践、中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东西方思想的碰撞,使得中国经济学的发展正面临一次难得的机遇。

财政学研究在中国已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而新型的公共经济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以厦门大学财政学国家重点学科点为依托,由厦门大学财政系和公共财政研究中心主办的《公共经济研究》旨在给各界交流提供一个平台,推动中国公共经济学科的发展。《公共经济研究》倡导严谨、规范的学风和自由、平等的学术交流,以发表公共经济学及其相关问题研究的学术成果为主,特别鼓励发表针对中国公共部门制度转轨和发展研究的原创论文。

我们诚挚地期待学界同仁共襄盛举,共同为中国公共经济学的发展贡献力量!厦门大学财政系厦门大学公共财政研究中心厦门大学财政科学研究所

中国的税制结构与要素收入分配差距——基于省级动态面板数据模型的GMM分析

蔡翔 雷根强

摘要 本文在构建理论模型的基础上,利用1998~2009年中国27个省份的面板数据,运用系统GMM的方法实证考察了中国的税制结构对要素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我国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占税收总收入份额的提高均显著扩大了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占比的提高会缩小要素收入分配差距,但不显著。进一步的中国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的回归结果表明,中国的税制结构对要素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区域效应,但大体上与全国的结论保持一致,这也从侧面验证了全国回归结果的稳健性。笔者认为,我国应适当降低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税负,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改革,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比重,逐步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以提升中国税收调节要素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关键词 税制结构 要素收入分配 面板数据 系统GMM一、引言

我国于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经济迅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伴随着经济总量的高增长,中国经济也同样面临着许多问题,其中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我国收入分配恶化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大量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一般经济学研究的收入分配有两个层次:一是要素收入分配,也称功能收入分配,是指收入在资本、劳动和土地等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二是居民收入分配,也称规模收入分配,是指收入在居民个人之间的分配。要素收入分配与居民收入分配密切相关。一般而言,高收入者收入来源以资本要素收入为主,低收入者收入来源以劳动要素收入为主,当在国民收入中增加劳动要素收入份额时,会改善居民收入分配状况,而要素收入分配发生不利于劳动要素的变化时会恶化个人收入分配。近些年,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要素资源配置环节存在的扭曲是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源。因此,研究要素收入分配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居民收入分配,也有助于我们寻找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途径。

关于要素收入分配,在中国经济学界,对分税制改革以来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下降或者相比国际经验偏低这一事实已基本达成了共识。根据不同学者的测算,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的份额持续上升,从1978年的52.2%上升至1990年的72.2%,出现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的情况(李扬,1992)。戴园晨、黎汉明(1988)将其概括为“工资侵蚀利润”现象。然而,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又出现新的变化,由收入法GDP核算,劳动者报酬占GDP份额由1995年的51.9%下降到2007年的39.7%。与此对应,企业利润则稳步上升,资本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7年的34.9%上涨到2007年的46.1%(周明海、肖文、姚先国,2009)。这意味着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已从改革初期的“工资侵蚀利润”向现阶段“强资本和弱劳动”关系转化(姚先国,2005)。这一现象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有关要素收入分配差距产生的原因,国内外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解读。Blanchard和Giavazzi(2003)考察劳工的议价能力对工资份额的影响。Jaumotte和Tytell(2007)以及Lawless和Whelan(2007)分析了技术进步、全球化或者开放程度对于工资份额的影响。Diwan(1999)与Giammarioli等(2002)研究工资份额的周期性变化特征以及它与经济危机的关系。

对于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下降的原因,国内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解释。部分经济学家认为,由于垄断等制度性因素,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存在着利润侵蚀工资等的现象,由此造成工资性收入比例的降低。持此类观点的经济学家包括Kuijs(2005),王诚(2005),郑志国(2008)及白重恩、钱震杰、武康平(2008)等。罗长远、张军(2009)则从产业的视角来审视这一问题,他们认为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工资性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的下降主要与第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大幅下降有关。由于第一产业中劳动者收入所占比例较大,第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的下降导致劳动者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例的下降。从产业角度研究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的经济学家还包括徐现祥和王海港(2008)等。

林毅夫等认为劳动者报酬占比下降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过去30年的增长方式并没有完全遵循“比较优势”原则,即没有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创造更多地就业。显然,这样一种解释是把就业问题和收入分配问题联系在一起,即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原因是一大部分人(如农民)没有获得实质的就业。

此外,赵俊康(2006)和刘丽(2008)等则认为技术进步所导致的对劳动力需求的减少是造成工资份额下降的主要原因。罗长远、张军(2009)发现FDI、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民营化都不利于劳动收入占比的改善。龚刚和杨光(2010)认为中国二元经济结构下劳动力的无限供给是导致工资性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下降的主要原因。王云飞、朱钟棣(2009)从开放程度、劳动力市场扭曲等因素来分析要素分配的变化。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要素收入分配差距,学者们已经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解读。然而,上述研究的不足之处是没有考虑到税收的影响。

有关税收影响要素收入分配的研究,在国际学界,通常都集中于某个直接税种的效应分析,而国内研究税收收入分配效应的文献主要集中在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研究税收对要素收入分配影响的文献较为少见(郭庆旺、吕冰洋,2011)。李绍荣、耿莹(2005)认为一个国家的税收体制,会对社会的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程度产生影响,从而对生产要素产出弹性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要素收入分配。他们运用1997~2002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了中国的税制结构对经济增长与要素收入分配的影响,但其是在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的双重框架下考察税收的效应,研究的针对性和政策的导向性不强,此外各大税类的划分不尽合理且没有有效地处理解释变量的内生性问题。郭庆旺、吕冰洋(2011)认为要素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动与税收密切相关,税收可以通过税收的要素替代效应和税收的要素收入效应来影响要素收入分配,他们的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只考察了流转税、所得税对要素收入分配的影响,忽视了财产税、资源税等对要素收入分配的影响,即未充分考虑中国的税制结构对要素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此外,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的税制结构和要素收入分配情况有一定的差距,若采用全国省份面板数据考察税制结构对要素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可能会出现竞争对象范围选择方面的偏差。李绍荣、耿莹(2005),郭庆旺、吕冰洋(2011)的实证研究均没有考虑到税收对要素收入分配影响的区域效应,这也是现有研究的一个不足之处。

本文希冀弥补现有文献的缺陷,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基于要素产出弹性的视角,利用中国1998~2009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中国税制结构对要素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实证分析过程中采用动态面板数据的系统广义矩的估计方法,有效地处理解释变量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把中国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进一步研究税收影响要素收入分配的区域效应,旨在通过选用更小区域作为考察范围,以提高研究结论的准确性。二、理论分析与模型设定

从经济整体的角度,也就是宏观经济的角度看,经济增长是由各种生产要素通过社会的专业化和劳动分工体系,或经济制度组合在一起,生产出社会的总产出。在一定的生产资源条件下,比如在一定量的资本和劳动要素条件下,经济增长主要是由生产要素的产出弹性决定的,资本和劳动的产出弹性越高,经济的产出总量就越大;资本和劳动的产出弹性越低,经济的产出总量就越小。并且从宏微观经济理论我们可以得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完全是通过市场获取收入,那么决定要素收入分配份额的是其产出弹性,因此在既定的社会专业化和劳动分工体制中以及一定的生产要素总量下,生产要素所表现的产出弹性表明了生产要素的收入份额。而一个国家的税收体制,具体从数量上讲就是税收结构份额,会对社会的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程度产生影响,从而对生产要素产出弹性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要素收入分配格局。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如何影响要素的产出弹性呢?具体来说,流转税主要通过对经济中商品价格的作用来影响经济中的各种生产和消费活动;所得税主要通过对要素收入的作用来影响经济中的生产和消费活动;资源税本质上就是增加原材料使用成本,从而影响生产规模,进而影响经济中的生产和消费活动;财产税的经济作用涉及房地产持有、交易和使用的成本。这些税类通过对经济中各种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的影响,影响社会的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程度,进而影响生产要素的产出弹性和要素收入分配格局。

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借鉴了李绍荣、耿莹(2005)的研究框架,我们在研究中剔除了税制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集中研究中国税制结构对要素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我们将受税收结构影响的国家生产函数表示为如下Cobb-Douglas生产函数形式:

其中Y表示经济总产出,A表示技术进步,K表示资本,L表示劳i动,x表示第i类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1)式两边取对数,且加上扰动项,得到如下的回归模型:ii

其中log(A)为截距项,α,β,i=1,2,……n表示第i个税类的份额对资本和劳动要素产出弹性的影响。根据前文分析,某个税类资iiii本产出弹性(αx)等于资本收入份额,劳动产出弹性(βx)等于劳ii动收入份额。所以根据α、β的大小和符号,我们就可以判断某个税类占税收总收入的提高是扩大还是缩小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

现实经济增长是一个动态过程,经济总产出不仅取决于当前因素还与过去因素有关,即可能存在着数据动态结构所引发的内生性问题,这将导致参数估计的非一致性(Arellano and Bond,1991;Blundell and Bond,1998;Bond,2002)。另外,经济总产出与资本和劳动可能存在双向影响,即可能存在着解释变量的内生性问题,这同样会导致估算有偏。因此,我们采用动态面板数据模型来校正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具体而言,我们把上面的模型扩展为如下形式的动态面板数据模型。

我们将基于(3)做实证分析,由于流转税属于间接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有限,我们预测其比重上升会扩大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所得税和财产税属于直接税,我们预测其比重上升会缩小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当然确切的影响方向有赖于我们下文的实证检验。三、变量说明和数据来源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的实证分析基于(3)式,使用中国1998~2009年的省级面板数据。考虑到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并借鉴前人的一些研究,我们把Y用各地区国内生产总值来衡量,K用各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来衡量,L用各地区年末从业人员数来衡量,这三个变量的原始数据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由于2006年各地区年末从业人员数缺失,我们用2005年和2007年各地区年末从业人i员数的平均数来替代。x表示第i类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根据1999~2010年《中国税务年鉴》中的“全国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分地区分税种情况表”各个税种数据资料的完整情况,我们令(3)式i中n=4,x(i=1,2,3,4)分别表示流转税类收入、所得税类收入、财产税类收入、资源税类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其中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

本文的实证分析中剔除了北京、上海、天津、西藏。剔除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一方面是因为三大直辖市的总部经济比较发达,企业所得税集中缴纳现象明显,其税制结构与其他省份相比有一定差异;另一方面是因为三大直辖市在国内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都远远高于大多数省份,这可能使三大直辖市成为估计过程中的异常值;此外,上海的资源税数据、天津的土地增值税数据在很多年份存在缺失,这也会给我们的实证分析带来影响。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在实证分析中剔除了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剔除西藏是因为西藏的数据不完整。

因此,我们最终的实证分析是基于1999~2009年中国27个省份(不包括港澳台)的面板数据。四、实证分析(3)式是动态面板数据模型,由于因变量的滞后项出现在方程的右边,故会导致内生性问题,模型的其他解释变量也可能跟因变量之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这也会导致内生性问题。Holtz-Eakin,Newey and Rosen(1988)与Arellano and Bond(1991)通过一阶差分变换消除个体效应,并利用内生解释变量的一阶差分滞后项作为工具变量,通过GMM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因此这种方法也称为差分GMM(DIF-GMM)。可是,差分GMM也有一个明显缺陷,即内生解释变量如果具有显著的单位根特性,那么,基于这些变量一阶差分滞后项构造的工具变量会存在弱工具变量和有限样本偏差问题(Arellano and Bover,1995;Blundell and Bond,1998;Bond,2002)。为此,Arellano and Bover(1995)以及Blundell and Bond(1998)提出了系统GMM(SYS-GMM),即在一阶差分方程的基础上引入原始水平方程,构成一个方程系统,并将水平变量作为其一阶差分滞后项的工具变量,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弱工具变量问题。蒙特卡罗模拟实验表明,在有限样本下,系统GMM比差分GMM估计的偏差更小,有效性更高(Blundell,Bond & Windmeijer,2000)。由于系统GMM估计相对差分GMM估计有着更好的有限样本特性,且估计结果更加有效,因此我们在实证分析中主要使用系统GMM方法进行估计。对于工具变量是否有效地问题,我们将采用Sargan/Hansen检验及AR检验来进行判断,在Sargan/Hansen检验中,原假设为工具变量有效;在AR检验中,残差项允许存在一阶序列相关,但不允许存在二阶序列相关。

根据前文的分析,因变量的滞后项出现在方程的右边,其肯定是内生变量。而模型的其他解释变量可能与因变量存在双向因果关系,我们无法断定其他解释变量均为外生变量。因此,我们在运用系统GMM估计时,分两种情况考虑:一种情况将其他解释变量均视为外生变量,其估计结果见表1(1)列;另一种情况将其他解释变量均视为内生变量,其估计结果见表1(2)列。Bond(2002)和Roodman(2006)指出,内生性问题将导致OLS估算产生向上偏差,而固定效应估算会产生向下偏差,这意味着动态面板数据模型中滞后1期国内生产总值系数的真实值应该介于固定效应估计和OLS估计之间,我们也基于这个准则选择合适的回归结果。从表1可以看出,(2)列的滞后项系数符合这个准则,(1)列不符合这个准则,而且(2)列也顺利通过AR(2)和Hansen检验,这说明因变量和自变量之间确实存在双向因果关系。接下来我们选用(2)列的回归结果来解释模型。表1 全国面板数据回归结果续表1

从表1(2)列可以看出,流转税类占税收总收入的份额X每增加1%,会使资本要素的产出弹性提高0.1347%,其在1%水平上显著,会使劳动要素的产出弹性下降0.0362%,但其不显著。因此,流转税占税收收入份额的提高会显著扩大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差2距。所得税类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X每增加1%,会使资本要素的产出弹性提高0.2670%,其在1%水平上显著,会使劳动的产出弹性下降0.1628%,其在5%水平上显著。因此,所得税占税收收入份额的提高会显著扩大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财产税类占税3收总收入的比重X每提高1%,会使资本要素的产出弹性下降0.7970%,会使劳动要素的产出弹性增加0.8759%,但两个系数均不显著。因此,财产税占税收收入份额的提高会缩小资本要素和劳动要4素的收入分配差距,但不显著。资源税类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X每提高1%,会使资本要素的产出弹性下降0.6208%,但不显著,会使劳动要素的产出弹性增加0.5142%,同样不显著。因此,资源税占比提高会缩小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但不显著。

从上述的实证分析中,虽然还不能得出流转税是否具有累退性的特点,但是流转税类份额的提高确实显著扩大了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中国现行税制的格局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如2009年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份额为63.93%,大大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对于有效地取得财政收入非常有利。但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直接税有更大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降低流转税的比重来缩小要素收入分配差距。

所得税类属于直接税,履行的正是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但上面的实证分析表明,在中国的现行税制中,所得税类所起的作用恰好相反,这与我国目前所得税相比流转税占比偏低及所得税类税收制度不健全有关。以个人所得税为例,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有限。首先,从规模看,2009年个人所得税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仅为6.25%,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其次,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来看,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劳动要素征税,且主要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近几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拥有利息、股息、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收入的人群也大为增加。分类所得税制使得对这部分居民来自资本要素的所得征税较轻,此外由于征管漏洞的存在,也没有有效地对高收入阶层的资本性收入进行税收监管。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无法有效地遏制要素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

上述的实证分析还表明,财产税缩小了要素收入分配差距,但其作用不显著。财产税同样属于直接税,履行着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笔者认为我国财产税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财产税无法有效地调控收入分配差距。我国2009年财产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87%,处于近乎缺失状态,且财产税主体税种缺乏,现行财产税的主要课税对象是房地产等,在居民财产保有量中比重过小,财产税没有触及居民财富的主体部分,也尚未开征遗产税,致使财产税调控力度极为不足。五、进一步的区域分析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的税制结构和要素收入分配情况有一定的差距,若采用全部省份数据考察税制结构对要素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可能会出现竞争对象范围选择方面的偏差,我们进一步把中国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利用系统GMM方法实证分析税收影响要素收入分配的区域效应,旨在通过考察更小范围的区域,以保证研究结论的准确性。

从表2可以看出,流转税类占总税收收入份额的提高在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均显著扩大了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在中部地区影响不显著。所得税类占总税收收入份额的提高在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均显著扩大了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在西部地区影响不显著。财产税类占总税收收入份额的提高在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均显著缩小了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在西部地区影响不显著。资源税占总税收收入份额的提高在中部地区显著缩小了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在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影响不显著。表2 三大地区回归结果

从上述实证结果可以看出,中国的税制结构对要素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的确存在区域效应,在中国三大地区的影响有所差异,但大体上与全国范围内的结果保持一致,这也从侧面验证了全国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六、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在构建理论模型的基础上,利用1998~2009年中国27个省份的面板数据,运用系统GMM的方法实证考察了中国的税制结构对要素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我国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占税收总收入份额的提高均显著扩大了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占比的提高会缩小要素收入分配差距,但不显著。进一步的中国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的回归结果表明,中国的税制结构对要素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区域效应,但大体上与全国的结论保持一致。这也从侧面验证了全国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我们认为,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间接税占比偏高而直接税占比偏低,如2010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进口税这四种间接税占总税收收入69.5%,国内增值税占全部税收的29%,个人所得税仅占6.6%。直接税和间接税间的配置极不均衡,由于流转税属于中性税收,调节收入的作用有限,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虽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其比重又过低,且所得税、财产税存在税收制度不完善及改革滞后等诸多问题。因而,现行的税制结构难以发挥应有的调控职能,这也加剧了中国目前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局面。因此,基于缩小要素收入分配差距的视角,应适当降低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税负,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比重,逐步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以提升中国税收调节要素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具体的政策建议如下:(一)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

1.调整完善现行的增值税政策。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另有一档13% 的低税率,我国可考虑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并对一般生活日用品等实行更低的税率,或在最终环节予以免税或实行零税率。可以适当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的起征点。

2.调整完善现行营业税政策。适当降低一般服务业税率水平,对于大众性消费和与低收入群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予以免税或实行低税率。可以适当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企业营业税的起征点。

3.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2012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我国应在总结和评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改革试点的地区和行业范围,以解决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减少增值税、营业税总体税负,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二)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

为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需要对高收入阶层资本性收入及其他收入来源(如劳务报酬所得等)加强征管,防止其偷漏税,适当降低工资薪金所得的边际税率,适当提高资本所得的边际税率,并改进税制设计,逐步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最终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度,时机成熟时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提高所得税比重。(三)稳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完善财产税体系、调节收入分配

房产税改革在我国研究论证已久,并已进行了多年的物业税模拟评税空转试验,2011年1月28日起,重庆、上海两地正式启动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我国应认真总结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来说,我国可将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和某些合理的房地产方面的行政性收费整合,设立新的房产税制度,将单位、个人拥有或使用的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值确定计税依据,并采取差别征收的政策,对居民拥有的基本生活用房予以免税,对于改善性购房和正常的投资,房产税应保持中性,对于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应予以征收较高税率的房产税。(四)我国可在时机成熟时开征遗产税,进一步强化财产税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

我国由于遗产税的缺失,缺少专门针对“富有阶层”课征的税种,限制了税收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我国的财产税结构、扩展税基、进一步强化财产税对个人收入和财富的调节功能,开征遗产税应成为我国未来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选择。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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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周明海、肖文、姚先国:“中国经济非均衡增长和国民收入分配失衡”,《中国工业经济》2010(6)。

论我国政府预算的公共化改革——基于向传统预算和新绩效预算双进程演进的视角

陈工 陈伟明

摘要 本文认为我国的政府预算改革目前正处于向完善权力制约机制的传统预算和提高财政预算资金效率及有效性的新绩效预算同时演进的双进程之中。相比于西方国家由传统预算向新绩效预算单向演进的制度变迁路径而言,我国政府预算制度改革的双进程演进同时追求双重改革目标将面临着改革目标、约束条件等更多地矛盾和冲突。确保我国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双进程路径顺利演进的关键在于进行预算公共化改革,建立起适合民生财政和民主财政的预算管理制度。

关键词 预算改革 公共财政 传统预算 新绩效预算 双进程

自1999年我国启动政府预算改革以来,通过编制部门预算、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等一系列制度改革,我国初步建立了与公共财政改革相互适应的政府预算框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然而,当前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依然存在透明度不高、预算口径完整性欠缺、预算约束软化以及预算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诸多备受学界诟病问题。因此,我国政府预算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势在必行。因而,明晰我国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方向、正确处理我国政府预算制度变迁中可能存在的各种矛盾、确保我国政府预算制度的良性变迁就显得十分重要。一、从传统预算到新绩效预算:我国预算改革的双重目标确立

一个国家政府预算改革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当前本国政府预算所处的发展阶段和预算改革的基本目标。

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预算发展的路径来看,从传统预算发展到新绩效预算,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先后出现了传统行政预算制度、项目预算制度、功能预算制度、绩效预算制度、设计计划预算制度、零基预算制度、新绩效预算制度等多种预算制度。就其实质的预算发展方向而言,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预算改革走的基本上是一条从强调约束控制和投入为主导的传统预算向强调资金使用效率和结果产出为导向的新绩效预算的变迁路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预算产生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期,其产生的主要目的是方便新兴的市场和资本力量确保控制和决定政府收支活动。在此背景下产生的传统预算制度十分强调对政府投入的控制和权力的约束,通过加强议会和立法机关的权力监督和控制行政机构。这也是与当时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和“小政府大市场”、“夜警国家”等财政制度相适应的预算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政府干预经济思想的兴起,加强政府财政权力的现代财政制度改革不断展开。从项目预算到功能预算,从绩效预算到新绩效预算,一系列的政府预算改革虽然重点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均是行政机关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所要求不断增强自主性的过程。通过对传统预算制度的修正,新绩效预算制度完成了由投入转为导向、以控制约束为主向追求预算效率和以产出为导向的转变。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预算制度改革的单项演进给予了我们两点经验:首先,政府预算制度是演进的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演进的方向需要以发展阶段和经济、财政制度为基础,并和其相适应的。所以明确当前政府预算制度改革所处的阶段至关重要;其次,政府预算制度的研究方向大致可以分为以控制约束权力为导向的传统预算方向和以效率产出、绩效结果为导向的新绩效预算方向。二者并非相互对立或者替代关系,而是在不同发展阶段中强调不同的制度改革重点。

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在先后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既缺乏内部行政控制又缺乏外部政治控制的“前预算时代”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初期,逐步改革政府预算制度的“准预算时代”后,1999年的政府预算改革启动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预算改革逐步进入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公共财政制度相适应的制度框架的“预算时代”。然而,就当前我国政府预算制度所处阶段而言,虽然我国的预算制度改革进入了“预算时代”,但就目前特点而言,我国的预算制度还处于既缺乏完善的控制约束能力又缺乏较高的预算效率,欠缺绩效结果考量的“预算时代”初级阶段。当前我国政府预算存在的透明度不高、统计口径不完整以及预算软约束的问题均反映了政府预算权力约束机制的缺乏和监督控制力的不足,预算资金随便挪用、“三公”经费居高不下、财政资金浪费严重,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也反映了我国政府预算制度绩效评估和产出控制导向的欠缺。因此,权力约束不足和绩效低下的“预算时代”初级阶段是我国政府预算制度改革目前所处的位置。

就当前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改革目标而言,强化权力约束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注重绩效评估可以说均是十分重要的改革目标。我国的改革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推行的部门预算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及强化人大预算监督措施等改革都不断强化了我国政府预算的行政控制和立法机构控制力度,向着强调控制导向为主的传统预算目标改革而努力趋势明显。与此同时,通过项目预算绩效化改革、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等方式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建立绩效指标体系、实行绩效评估等方面的一系列尝试,我国的政府预算改革同时也在不断强调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对产出绩效结果给予更多地关注。所以,可以说我国政府预算向着强调绩效结果和产出为主的新绩效预算目标改革的信号也同样明显。因此,可以说从传统预算到新绩效预算均是当前我国政府预算制度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二、从理论融合到制度创新:我国预算改革的双进程演进

在明确了当前我国政府预算制度改革所处的阶段和改革目标之后,制度演进的方式成为了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考虑到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预算制度改革由传统预算向新绩效预算的单向演进具有其特殊的经济与政治制度背景,且其预算制度的一再变革同时包含了政权更迭和政治斗争的妥协,并非都是理性选择的产物,因此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未必需要严格遵循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模式的演进路径”。

由于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存在着传统预算和新绩效预算的两个改革目标,依据现实国情和背景选择改革的顺序成为了关注焦点。一种观点是先追求传统预算化的改革目标,在此基础上长期改革考虑新绩效预算的改革目标。以马骏(2005)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提出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建立以控制取向为目标的政府预算改革比较现实。而新绩效预算目前并不具备实行条件,仅是一种“非常理想”的预算。另外一种观点则以追求新绩效预算化改革目标为主。考虑到权力约束和控制为导向的传统预算化改革涉及政治制度改革问题,牵涉面较广且难以在短期内完成。部分学者从技术角度考虑,主张采取借鉴西方新绩效预算为代表的诸多现代预算模式,首先追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进行绩效评估为主的新绩效预算目标。可以说,两种观点基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政府预算改革路径做出不同的选择均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借鉴意义。然而,考虑到我国政府预算追求的双重目标在理论上具有交互的联系和现实中具有明显的互动。本文认为我国预算制度改革走双进程的演进道路,同时追求传统预算和新绩效预算的双重目标才是正确的改革路径。(一)就理论而言,公共财政建设要求我国预算制度改革走双进程的演进路径,同时追求传统预算和新绩效预算双重目标

1.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1998年至今我国基本构建了公共财政的初步框架。然而公共财政制度仍需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制度的进一步健全要求政府必须进一步转变职能,由生产建设型政府向提供公共服务型政府继续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我国政府预算制度改革的配合。一方面,转变政府职能理应限制政府过大的行政权力,防止政府通过行政权力侵入市场,依靠规则制定者和市场参与者双重身份的重合制造行政垄断,侵害市场经济。这就要求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必须限制和控制政府权力,防止政府通过不合理的财政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随意的财政支出妨害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尤其要严格控制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输送链条,进一步斩断二者之间由于身份模糊导致的利益输送,确保政府中立的市场经济规则制定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从政府预算制度的角度限制政府的权力,通过传统预算化的政府预算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另一方面,转变政府职能同样需要注重政府活动的产出结果和绩效评估。转变政府职能,促使政府退出竞争性领域,专心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就需要从政府的活动中进行合理的绩效评估,通过注重政府产出和结果的考量,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针对政府应有的职能进行考核,确保政府活动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市场所需要的,同时兼具效率和有效性。这就要求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必须考虑绩效和产出导向,通过政府预算的绩效考核评估,指导政府财政支出的方向,提高政府财政支出的效率。从政府预算制度的角度强调政府活动的绩效,通过新绩效预算化的政府预算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因此,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我国的政府预算改革走双进程的演进道路,同时追求双重改革任务。

2.改变政府理财模式的要求。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年均以2倍GDP的速度快速增加。政府在与企业和居民个人划分GDP中占据越来越大的份额。过去粗放式的政府理财不仅效率低下、浪费巨大,而且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增长起到了负面的影响。政府财政资金如何使用、使用效率如何直接关系到了经济能否持续增长和我国公共财政制度健全的成败。因此,健全公共财政制度要求改变政府理财模式,而改变政府理财模式要求我国政府预算制度相应变革。一方面,改变政府理财模式要求通过预算法治化和依法理财来限制政府权力。首先,改变过去财政投入的建设性偏好。将大量无序和粗放式投入“铁公基”项目的资金转变为投入社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公共民生领域。其次,控制政府财政支出和地方政府债务的过快增长。控制住政府“乱花钱”的冲动,防止地方政府债务进一步扩大。通过追求政府预算改革的传统预算原则,限制过度膨胀的政府行为和权力,进而改变政府的理财模式,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政府债务的适度规模;另一方面,改变政府理财模式要求改变过去粗放式的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强调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有效性,通过产出和结果考核来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合理的绩效评估,通过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的方式对财政资金进行精细化的理财和使用。这就要求政府预算制度改革通过追求新绩效预算化的原则,“从传统重收轻支的粗放模式转到重增收节支细化管理的模式上来”,通过追求政府预算改革的新绩效预算化原则,注重考核政府理财的绩效水平,促进政府理财模式的改变。因此,政府理财模式转变要求我国的政府预算改革走双进程的演进道路,同时追求双重改革任务。

3.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制度保障。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公共财政最为重要的职能。而作为公共财政制度的核心,政府预算制度就是政府为市场提供必要、充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制度保障。政府预算制度通过将政府行为目标与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相结合,以制度形式保障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进而确保财政的公共化方向。因此,一方面,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制度保障,政府预算制度需要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地限制和约束,确保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以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核心,防止政府行为失范,挤占公共民生领域的资金进行经济活动,防止不断扩大的预算资金变为官僚系统失衡的行政支出。所以政府预算制度改革通过追求传统预算化原则的目标,能够有效限制政府的行为,以制度形式保障政府对市场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另一方面,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制度保障,政府预算制度需要加强对政府收支活动结果的绩效考核,确保政府收支活动的效率和有效性。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加强对产出和结果的考评,防止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收费活动异化为无序的乱摊派、乱收费现象,防止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活动异化为无效率的乱投资,防止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异化为政绩工程、面子工程。所以政府预算制度改革通过追求新绩效预算化原则的目标,能够有效地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收支活动及结果进行绩效考评,以制度形式切实保障政府对市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是市场需要的和满意的。因此,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制度保障,我国的政府预算改革必须走双进程的演进道路,同时追求双重改革任务。(二)就预算改革实践而言,进行制度创新,走双进程演化路径,同时追求传统预算和新绩效预算的双重目标是我国政府预算改革的必然选择

1.政府预算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我国政府预算制度改革是在健全我国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考虑到我国从计划经济下国家财政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逐步转变的现实路径和当前改革中存在的权力制约失衡、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双进程的演化路径是我国政府预算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一方面,只有约束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才能够完全改变计划财政下政府行政权力边界缺失的局面,保障财政资金收支分配的客观、公正;另一方面,只有对政府财政活动进行绩效评估才能够改变现实中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局面。可以说,对政府权力的约束是进行新绩效预算改革的基础要求,而对预算进行绩效化改革则是约束政府权力的有效手段,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我国政府预算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二者缺一,都无法使我国政府预算制度实现真正的质的变革。

2.化解财政压力和困境的需求。我国的财政收入虽然近年来增长速度较快,但考虑到财政支出规模增长速度更快,财政赤字日益增大,我国财政的收支矛盾依然严峻。另外,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的比重有了很大的提升,财政情况较为充裕,然而目前我国的基层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处于捉襟见肘的局面,财政压力较大。因而在实践中如何依靠政府预算制度规范政府行为,约束政府权力,确保政府将有限的财政资金优先适用于公共民生领域,同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科学合理的预算安排,确保财政资金产出的高效,成为了我国化解财政压力和困境的现实需求。

因此,无论是理论的融合还是实践中的制度创新,我国政府预算改革走双进程的演化道路,同时追求传统预算和新绩效预算双重目标的改革方式是目前我国政府预算制度改革的最优选择。三、从现实冲突到矛盾化解:我国预算的公共化改革

走双进程的演化道路,同时追求传统预算原则和新绩效预算原则的双重目标是我国政府预算改革的最优路径,但是实践中这条最优路径并非一帆风顺,依然可能存在着重重矛盾。由于传统预算化的改革目标实质在于约束和限制政府行政部门的权力,通过立法机关对其约束,防止政府行政机关行为失范,因此限制政府行政机构的权力是改革的要求。而新绩效预算化的改革目标实质在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产出和结果的绩效,这就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政府行政部门一定的资金使用权和自由裁量权。从这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政府预算改革追求的双重目标似乎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和冲突,而走双进程的演化路径,同时追求双重改革目标无疑必须面对这一可能存在的冲突。

政府预算改革过程中同时追求双重改革目标可能存在的冲突表面上看是政府尤其是行政机构权力限制程度之间的矛盾和权衡。然而回到改革本源来看,政府预算改革无论是追求传统预算目标还是追求新绩效预算目标均是要建立健全与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相适应的政府预算体系,发挥政府预算在财政体制中的核心作用,确保我国财政“公共性”的发挥。因此,可以说我国政府预算改革追求的双重目标在公共财政基础上,在追求“公共性”和坚持“公共化”取向上是共同的。因此重新考虑政府预算改革的公共财政理论基础,从公共化的取向考虑问题,便可化解矛盾。

1.“公共化”取向要求政府预算以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目的,融合传统预算与新绩效预算的双重原则。公共财政以“公共化”取向为方向,要求为市场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公共财政核心的政府预算改革以“公共化”为核心价值,以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目的,是政府预算改革适应公共财政要求的必然选择。以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目的就要求政府预算制度改革一方面要通过预算法治化促进政府依法理财,限制现有政府过度膨胀的权力,改变过去政府挤占公共服务资金投入经济建设领域的情况,从权力约束的角度要求政府财政必须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限制政府挤占挪用公共资源的权力;另一方面以“公共化”为核心价值的政府预算改革同时要求追求财政的产出和绩效。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领域给予政府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资金支配权,便于政府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效率,通过结果导向的绩效评估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效率和有效性。所以,“公共化”的核心价值要求政府预算以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目的,既限制了政府将原本用于公共产品提供的资源转用于其他目的的权力又确保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必要的资金支配权,融合了传统预算与新绩效预算的双重原则。“公共化”取向以预算法治化约束政府权力,以预算公开透明确保政府“权为民所用”,赋予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领域的适度权力,确保二者的平衡。

2.“公共化”取向要求预算必须是“社会公众”的预算,必须是民主理财和民主预算,综合平衡传统预算和新绩效预算的双重任务。公共财政的“公共化”核心价值无疑更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社会公众是公共财政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和公共产品及服务的最终使用者。因此政府预算的“公共化”价值核心就必须坚持政府预算的服务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必须走民主理财和民主预算的道路。一方面,“公共化”的核心价值要求政府预算改革要确保“权为民所用”,政府权力必须为全体人民掌握。通过预算法治化促进政府依法理财,限制过度的权力,确保人民必要的监督权力;另一方面,“公共化”的核心价值要求政府预算改革要将财政资金用于民生领域,避免以往在经济建设领域或者行政开支领域浪费过多或者支出无度的情况,确保财政资金切实用于民生领域,从而提供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有效性,确保财政预算的绩效。因此,政府权力必须受到全体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控制,这才能够确保政府预算的民主性。通过预算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改革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收支全面公开的向社会公众汇报,切实保证预算的可监督性和民主性。总之,“公共化”的核心价值要求政府预算必须是“社会公众”的预算,既保证了社会公众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又保证了政府财政使用的民生性和高效性,综合平衡了传统预算和新绩效预算的双重任务。

因此,从现实可能存在的冲突到矛盾的化解,“公共化”的政府预算制度改革能够确保双进程同时追求双重任务的顺利推行。公共化是我国政府预算改革的核心价值。

综上所述,在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过程中,认清政府预算制度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改革任务,明晰改革的演变路径和方式,正确处理改革问题中的矛盾和冲突是政府预算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保障。因此,考虑到我国当前还处于“预算时代”的初级阶段,面临着传统预算和新绩效预算双重改革任务,走双进程的演化路径,同时追求双重任务,互助互进,以公共财政为基础,以公共化为取向,正确处理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坚持“以人为本”,为社会公众主体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将是我国政府预算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最优选择。参考文献

[1]马蔡琛:《政府预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马骏:“中国公共预算改革的目标选择: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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