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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2 17: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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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士斌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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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儿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农村妇女儿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试读:

前言

我们的社会提倡男女平等,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已经在广大妇女朋友们的努力下,成为了不争的事实。但是,在中国漫长的封建残余思想影响下,妇女的地位相较男人的差别还是很大,其中,尤其是农村妇女的状况令人担忧。

农村妇女由于教育与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生活环境相对封闭,所以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能力比较弱。尽管如此,在子女面前,母亲还是要显示出“强”的力量才能够保护孩子成长。我们期望编辑此书,让广大的农村女性不但能够了解到保护自身权益的知识,同时也能够为孩子提供权益保护支持。

中国农村问题复杂,一些基层工作中涉及的权益保护问题没处理好就会成为大问题。编者在为农民服务的过程中深深感觉到农民对村委会一级基层领导的信任,视其为“天”,如果在这里出了什么问题,农民朋友们往往觉得“天塌了”,从而做出一些极端的行为,本书亦针对于此,加强了对相关知识的普及。编者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第一章农村妇女儿童面临的主要权益问题第一节经济利益分配不均问题

农村的经济利益分配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国家的农业的补贴补助金、农村自有产业或者股份分红等方面。农村妇女,尤其是出嫁、离婚、丧偶的妇女,在此类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如下:一、土地承包权保障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增值,在土地承包及土地调整过程中,一些农村妇女,尤其是出嫁女不仅分不到新的土地而且过去分到的土地也被强行收回。

1.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但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其本人和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仍留在娘家,但娘家却拒绝给她承包土地,也不再能享受相关的土地权益。

2.嫁到外村的妇女,从该妇女嫁出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权,有些妇女两头都没有承包到土地,其丧失了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与土地权益有关的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等权益。

3.离婚妇女,她们不仅在娘家无地,而且婆家也收回了她们的土地。这种妇女是在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离婚后,其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

4.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属于“倒插门”的家庭,女方所在地认为该女已出嫁,根据“从夫居”的风俗,收回女方的土地承包权,更不可能给其丈夫及子女相应的土地权益。二、股份分红权保障问题

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集中开发使用程度日渐提高,加上城区周边地区土地开发、高速公路占地、飞机场征地增多,国家或地方建设的需要,对农村土地征用量逐年增加,一些原先以耕地为主要收入的农民,逐步转变为以股份分红为主要经济来源。

一些乡镇由于土地开发使用程度较高,实行了股份化改革。在改革中,村委会通常以村民自治和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为由,剥夺或限制一些农村妇女的股份分红权。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保障问题

在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上,虽然在农民享受国家补贴政策中明确规定要男女平等,但在实际操作中,总有各种原因,使农村妇女很难参与到经济利益分配中来。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担心在夫家没有相应的权益,所以嫁出去的妇女不愿迁出户口。而嫁人的妇女又不断增加,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与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发生矛盾。一些经济发达、地租相对较高的地方农村人地关系紧张,利益分配压力逐年加大。

2.由于城乡、地区户籍管理分割性,导致嫁入城镇的农村妇女不能随其夫户口迁往城镇。因此,村中出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嫁入村里妇女又在不断增加,在利益分配时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分割或者说抢走了,所以非常排斥出嫁女。

3.在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和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农民们普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女儿不能在娘家争土地。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事务完全被作为村民自治内部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处理。

所以,很多村规事实上是违法的。而法律对村规民约缺少监督、管理机制。

5.一些农村妇女生活出现了困难,找夫家解决不了,找娘家也解决不了。出现了经济利益分配不均的情况,法院限于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双重职能,作为民事案件,法院认为村委会与村民之间不是平等主体关系,不予受理;作为行政案件,村委会是自治组织,没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法院也不予受理。从而致使受害妇女告状无门,纠纷不断,使这类农村妇女权益案成为了上访的热点。第二节家庭地位不等问题

农村妇女在家庭中地位与男性不等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的打骂、侮辱、强奸、不让女童上学等。造成这类问题的原因直接来自家庭,但也有的是来自社会。一些村庄至今还存在“一言堂”,视妇女为奴,对妇女行家法等问题。这种家庭地位的不平等,使以下问题成为众多农村妇女的噩梦。

1.杀害妇女:家庭成员单独或者共同,用杀害的方式来结束妇女生命。包括溺死、抛弃女婴。

2.家庭暴力: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使用打、踢、烧烫、刺、戳、揪着妇女的头发撞墙等手段伤害妇女的身体和心理。

3.把妇女当商品:通过绑架妇女、拐卖、强迫妇女出卖身体为家庭挣钱、打通关系,或者以花钱买妇女当老婆等方式用妇女做交易。

4.性伤害:通过强奸妇女(尤其是奸淫幼女),强迫妇女卖淫等手段对妇女进行性伤害(家庭内的性伤害与家庭外的性伤害在法律上是同样认定有罪的)。

5.遗弃妇女:一夫多妻或者离婚后对有困难的妇女不负担相应的费用等。

6.不准离婚妇女再嫁,或者丧偶妇女带着财产改嫁。

7.强迫妇女多生育子女,或者不生出儿子就没有家庭地位。第三节自我保护能力与意识不足问题

大多数农村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后,习惯找亲友或干部调解,被丈夫打了就回娘家,让娘家人出面解决。在某民间组织对妇女“受到权益侵害后你会怎么办?”这样的问卷回收情况是:选择“以暴力相报复”的高达33%,而愿意到公安机关求助的只占7%。这一方面体现出农村妇女自我保护能力不足,没有预防侵害的措施。另一方面是体现出自我保护意识不足的问题。

城市妇女大多数人能从法制的角度来认识权益保护问题。但是,农村妇女大多数从理论承认自己是弱势的,吃点亏是应当的。如发生家庭暴力时也觉得是私事,不便与外人说。

大多数农村妇女在受到了非常严重的,甚至危及生命的权益侵害,也不采取到公安机关求助,或法律介入的办法,这除了法制意识淡薄之外,还与农村社区的环境有关。

我国在传统上是一个人情社会,村里某个有威望的人说句话也许就比法律管用。因此,妇女首先想到的是到当地有威望的人那里去“告状”,这种威望人群也有基层干部。而且,大多数农村偏远,求助公安机关或法律机构不像城市里那样方便快捷。妇女们受到伤害想到要花不少路费去城里,孩子又没人照看之类的顾虑,就忍下了。

如果农村妇女好不容易到了公安机关,可是工作人员的态度和工作效率不好,也会对农村妇女造成再次伤害。第四节儿童照料与成长问题

农村妇女承担其子女的照料与教育成长等问题,农村儿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由于贫困带来的营养不良与过早地体会到生活的辛酸和物质匮乏的压力。而拐卖农村儿童,教唆、胁迫、引诱农村儿童违法犯罪,故意残害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身体等权益缺少保护的问题也不少。尤其是一些父母外出打工的儿童,只能孤独寂寞地成长,享受不到来自父母的关爱和亲情。一些留守儿童一年甚至几年才能和父母见上一面,共处短暂的几天,性格上、心理上的发展都趋向不良。主要有以下一些权益保护问题:

1.家庭保护问题:教育与亲情的缺乏导致个性与人格塑造问题。

2.身体健康问题:儿童有吃饱饭的权益,不被虐打等。儿童对社会的认知,从小爱什么、恨什么、怎样与人交往都与照料、陪伴其成长的人有着直接的关系。

3.被拐卖问题:农村妇女儿童都有不被拐卖的权利,但是,公安机关调查表明,被拐卖儿童群体中居第一位的就是农村流动儿童,人贩子往往了解到哪些家庭孩子的父母到外地打工去了,家里只有老人和孩子的情况下,就前往拐卖儿童。有时甚至破门而入,抱起孩子就跑,而老人防范、防护能力弱,根本无法阻止。

4.缺乏儿童照料知识导致意外伤害与意外死亡问题。

5.外出打工的父母对子女学业期待过低导致的辍学、失学问题。很多农民工认为自己的孩子不聪明,将来不会有什么大出息,使儿童渐渐放弃了学习的权利。第二章在家务农妇女权益自我保护要点第一节政治权益方面

农村妇女的政治权益主要体现在参与村委会改选投票,妇女有权选择自己看好的领导,也可以被选,担任村干部。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男尊女卑”、“男强女弱”、“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深厚,严重影响着村民对妇女参政的看法。男人们认为妇女的分内事就是刷锅、洗碗、做饭、生孩子,当村干部管一村之事,妇女根本干不了。所以妇女不如男性那样容易获得村民的认可并获得广泛的支持,使妇女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如果说,完全是因为外部原因使妇女的政治权益得不到保障是不对的,妇女本身的参与意识与热情也很重要,要培养参与意识首先要意识到国家是支持妇女参政议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为了保障以上目标的实现,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在民主选举过程中,鼓励妇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规定,“要保证妇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使女性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占有适当名额。”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都为农村妇女参选参政、参与农村社会事务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妇女可以采取哪些方法保障自己的政治权益呢?

1.妇女主动了解参选投票的意义,改变“谁当官都一样”的想法,使用投票权可以保障大家选出真正能够为村里带来改变的领导。如果村长是女的,妇女们的问题她就会更加有体会,从而为整个村里的女性带来新的权力保障。

2.了解妇女参与竞选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需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上要求进步。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2)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能够明辨是非,为大家主持公道。(3)好学,能多方面汲取知识。识字,有一定的文化,最好是能够掌握一两门实用技术。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能够带领大家致富。(4)掌握一定的公共管理和法律知识,有较为良好的人际关系,能调解村民矛盾。(5)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工作能够坚持原则、公正无私。对自己严格要求,能与村民交流沟通。能与其他妇女们保持的团结,善于自我调适情绪,保持平和状态。

3.妇女参与竞选需要做的工作如下:村委会改组流程图(1)积极锻炼和展示自己的才能。利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展示自己的才能,宣传自己的主张,争取大家的认可。(2)勤动脑思考,学会分析、判断、总结、概括事件的方法。勇于创新,不因循守旧并提高组织能力,善于宣传、动员,把大家组织起来,为共同的目标奋斗。(3)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对村里的事务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参与民主决策和管理。积极参与民主监督、财务监督,参与对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并积极参加村里办的公益活动和文化活动。(4)选举过程中要注意实事求是地分析自己的长短处,分析周围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以便扬长避短,寻找赢点。分析包括与选举有关的各方面情况,如选举的规则是什么、竞争对手是谁、村里人心所向的情况、村里最需要的发展是什么。(5)寻求家人的支持、村民的支持、村级组织及上级部门的支持。(6)制定详细的参政计划。每一步的目标是什么?如何达到?要多与村里人商量。第二节家庭暴力权益方面一、法律规定

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应依法承担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受害方请求离婚的,应当允许。”

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家庭暴力的危害与预防

家庭暴力带给农村妇女儿童的不仅是身体的伤害,还会导致妇女自杀、施暴者或受虐者外遇和孩子孤僻。

忍耐家庭暴力的极限会使很多妇女产生报复心理,导致妇女产生极端的“同归于尽”的做法,自杀和伤害自己的丈夫、孩子。

孩子生活在这样的家庭,产生孤僻甚至于残酷的性格,不愿和别人交流沟通,不能健康地发展,无法适应外面的世界。

家庭暴力与家庭内的性侵害往往是同时发生的,一般是丈夫坚持要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妻子由于身体不适或者是被暴力虐待后不愿意与其发生关系,从而受到更大伤害。农村近年来出现的后父强奸未成年女儿的事件也不少,此时妻子应该及时保护孩子,预防家庭暴力与性侵害的方法有以下几点:

1.发生重大矛盾时不要单独在一起,脱离丈夫的势力范围,与双方父母、邻居、村委会人员一起共同商量解决。

2.当双方不愿说话,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交流,比如妻子做好饭端过去了,力求让对方接受到感情的信息,不要激化矛盾。

3.如果家里有孩子,可以从孩子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话题逐步地交流,达到沟通的畅通。

4.如果有两人都不愿提的话题,可以先暂时不说。先说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如果话不投机,妻子不要说“你打啊,你敢打?”之类的话。

5.妇女在丈夫的眼中一般来说都是弱者,如果之前感情很好,丈夫也有过保护妻子的想法。在发现丈夫有暴力倾向后,每天要求与他拥抱10分钟,时间长了感情会大有改观。

6.平时注意丈夫的饮酒习惯等,因为喝醉了很容易情绪失控造成家庭暴力。

7.如果是带着女儿改嫁的妇女,一定要注意减少丈夫与女儿单独相处的时间,如果发现情况不对,应该马上带女儿离开,去医院检查,提供及时的保护。出现严重情况,应该报警处理。三、发生家庭暴力后的处理

很多妇女第一次被打骂后,希望不会有第二次,但丈夫却越来越厉害的实施了家庭暴力,所以,一旦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应当求助有关的社会组织,防止人身两次受到伤害,避免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妇女可以采取以下的保护措施:

1.在被打或者被伤害过程中争取逃离,赶紧去请求村委员会予以劝阻。

2.在无法逃离的情况下拨打报警电话“110”,请求公安机关来制止与营救。警员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可以证实男方的暴力行为曾经发生。若女方的身体已遭到男方暴力伤害,一定要坚持要求公安部门开具验伤单,到指定的医院就诊,这样可以获得一些男方有家庭暴力倾向的证据。

3.请求村委员会以及施暴者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劝阻、调解与教育。村委会一般对于夫妻之间纠纷的调解具有相当的经验,同时,介入家庭纠纷处理后,村委会的人也是一个见证者与舆论导向者。

4.调解过程中,应尽量不要激化矛盾,挑起或深化双方的争端。

5.如果暴力情况难以控制,尽量选择分居。被虐妇女可以另行租住到他处,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离婚做准备,二来可以避免再次受伤。第三节农业生产方面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二、权益保护

由于大量壮劳力流向城市打工,农村妇女正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实践者、推动者和受益者,她们既主外又主内,承担着农村的生产生活、孩子教育、赡养老人等诸多工作。对在农村生产生活、操持家务的务农妇女,农业生产权益的保护除了土地承包权、各项国家财政补贴足额发放之外,国家也主张帮助妇女们通过其他生产方式逐步走出经济困境,增加她们的自信心也是很重要的。

很多农村女性希望能成为致富带头人,她们从事种植养殖业,可面临的最大困难是缺资金、缺技术。从自我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有相同愿望的妇女们应该组织起来,向村委会要求组织技能培训,同时多方积极寻找可用资源。农业生产方面的权益,可以按以下方法实施保护:

1.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多看电视新闻,掌握最新的政策与农业补贴项目等。

2.积极参与村委会选举与被选举活动,选出公正优秀的农业生产带头人。

3.出现农业生产方面的纠纷不要急躁,要尽量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哭闹打骂村领导,这样不利于事情的解决。

4.如果出现如扣压退耕还林款等重大问题,应该及时与发放方联系要求发放,多次要求未果,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

5.最后,可以选择上访,也就是用信访的方式将问题反映给上级政府,切不可私自群打群杀。附:信访有关规定

1.对信访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反映。

2.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3.通过书信反映问题,需要写明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告诉、申诉、控告、检举信,需要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事实和投诉要求。

4.通过走访反映问题,须到指定的接待室。除有特殊原因或者紧急情况外,应当先向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6.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7.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8.信访人应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9.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堵塞交通,不得拦截公务车辆。第四节生活救助方面

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简称,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救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以家庭为单位,只要人均收入低于最低标准,便可领取足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补助。这项制度采取普遍性的全面保障原则,不需要个人承担任何的缴费义务,体现的是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国家的当然责任和社会的文明进步。1999年,全国所有城市和有建制镇的县城均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年,中国政府正式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为城市贫困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经过不断摸索与完善,2007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国家决定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国家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同时,要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便,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要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要求(一)申请、审核和审批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二)民主公示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三)资金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要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地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附:生活求助申请书格式

农村妇女因家庭贫困需要申请补贴或者补助,可以给有关部门(如村委会)写申请书,格式如下:一、标题

这类申请书的标题一般也是写在第一行中间位置,以醒目的字体写出来。标题由文种和申请事由共同构成。如“困难补助申请”。也有的直接以“申请救济”作为标题的。二、称呼

称呼写在标题下一行,顶格,称呼后加冒号。所谓称呼即要写出所要申请的单位名称或领导的称呼。有的还要在名称前加上修饰语。如“尊敬的校学生处领导同志”等。三、正文

正文要求阐明自己申请的理由。写困难补助申请需将自己的生活情况、家庭负担、下岗情况等一些困难都写出来,该部分要有理有据地写。正文的最后还要写出自己的希望或写出“特此申请”字样。四、结尾

结尾即要写些表示敬意的话。如“此致——敬礼”等字样。五、落款

落款写在全文右下方,署上申请者的姓名并注上申请日期。第三章农村外出打工妇女权益自我保护要点第一节劳动权益方面一、农村妇女主要面临的劳动权益问题

1.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扣押进城就业者有效证件;

2.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妇女工资;

3.强行要求妇女加班加点,却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4.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妇女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劳动保护设施;

5.妇女患职业病、因工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

6.随意辞退或开除妇女。二、签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6.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1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8.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9.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须签2年。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算。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三、法律对妇女劳动休息权的保护规定

1.女工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休息90天;

2.难产(剖腹、三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休息30天;

3.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

4.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休息42天;

5.晚育增加休息15天;

6.产后办理独生子女证,休息35天;

7.一胞多胎,每多生一个小孩增加休息15天;

8.产后结扎输卵管,增加休息21天;

9.人工流产休息14天;

10.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 天;

11.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休息 51天;

12.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13.宫内放环,休息2天;

14.人工流产同时放环,休息16天;

15.人工流产同时结扎,休息35天;

16.取宫内放环器休息1 天;

17.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每天休息一个小时,算劳动时间。产后可申请假期至婴儿1周岁;

18.男方假期,女方生育期间男方看护假(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方可享受)休息10天;输精管结扎 7 天;

19.女工禁止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0.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1.孕期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3.哺乳期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4.每侵害一名女工劳动权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不依法给予女工产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每侵害一名女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该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造成工资损失按照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且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第二节人身安全方面一、农村妇女外出注意事项

1.给家人留下你要去的详细地址(没有地址,联系人说到了给他打电话的情况是很危险的)、联系方法和带走你的人的详细情况。

2.带足路费,钱和证件分开放在不同的地方,不要随身带大量现金。

3.外出路上要提高警觉,发现联系人改变了原定路线且限制你的人身自由等情况,要意识到自己可能受骗了,应想办法趁早脱身。

4.少带行李,被子之类的行李尽量不要带。

5.装行李的包要结实。如果是背着孩子出门,包孩子的布一定要结实,火车站人多,布带挤松了就很危险。

6.东西别多带,最好不要超过两个包。一个包放换洗的衣服,一个包放食品和常常要用的东西。

另外准备一个贴身小包放重要的小物件。切不可当着人数钱。

打包时,衣服叠放好之后,分别放入,按照顺序,内衣在下,外衣在上,御寒的衣服在最上面。拖鞋之类的放在最外面。

7.如果自己选择出门时间,一般不要选择在恶劣天气出门,也不要选择在寒暑假高峰期,或者春运期间出门,尽量躲过这个时间段。

8.如果有手机,出门之前,手机一定要充电,检查话费,和家人或者城里的联系人约好联系方式。

9.到达之后,要按约定的方式联系,不要随便更改,以免与联系人失散。

10.如果失散,马上找到警察说明情况,请求帮助,不要轻信路人的指点。

11.在车站之类的地方有人拉你去工作或者住宿,一定要注意,否则可能会上当受骗。

12.妇女单独出门或者带着孩子出门,发现有人一直跟着你,要提高警惕,不要单独留下孩子看行李,自己去上厕所。这样容易发生行李与孩子均被人带走的情况。二、遇到性骚扰情况的处理

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一般指男性老板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妇女。

性骚扰表现形式一般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三种方式。

口头方式,指用下流语言挑逗妇女,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之类的。

行动方式,指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妇女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设置环境,指让妇女看淫秽图片、电影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农村妇女在外打工遇到性骚扰的情况,一般可做以下处理:

1.保持头脑冷静镇定,劝告对方停止行为。

2.明确告诉对方的行为就是性骚扰,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3.用真诚的沟通让对方知道这种行为对自己内心带来的打击和对工作的影响。

4.做好自我保护,尽量不单独与男性老板共处一室,注意站立在门附近,防止门上锁。

5.寻求同事协助,共同想办法。

6.向信任的人倾诉,释放心中压力。

7.做好证据的搜集工作,比如短信、电话录音、人证等。

8.如果情节严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如果不予受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性骚扰法律法规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6.《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具体形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7.《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等。

8.《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背女性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三、遭遇强奸情况的处理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妇女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妇女自愿的,也属于强奸。

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

1.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

2.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强奸的。

3.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

4.男性必须将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才可以构成强奸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强奸罪,但属于强奸未遂。如一男性欲强奸一女性,将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将其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这时该男子就属于强奸未遂。

遭遇强奸情况的处理一般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留取罪证及时报警

如果证据确凿,警察会对受害者的身份保密,即便开庭审理也是不公开的。但是判决必须公开。

强奸案不能异地立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是案发地公安机关管辖,即便到外地报警,一样会被移送回案发地公安机关。

未婚的女性被强奸后,有的会发生处女膜破裂出血,幼女或生殖器官发育不全的女子,有时还会造成会阴断裂或阴道裂伤。

另外,罪犯留在阴道、外阴、大腿内侧的精液或衣裤上的精斑,甚至因极力反抗时罪犯留下的毛发、血渍、指纹和物品。都是协助破案的有力线索。

千万不要因为怕“丑事外扬”或“私了”而不去报案。因为精子检出率在12小时内为最高,3~5天仍可检出,个别在5天后还可检出,但历时越久,精子破坏越多,就越不易检出了。

公安人员在提取了这些证据后,就能够尽快缉拿犯罪嫌疑人。

2.阻止受孕意外生产

有的女性在受强奸时正值排卵期,容易受孕。因此,在被强暴72小时之内,应服用米非司酮,或配合服用米索列醇,以达到避孕效果。如果错过这个时期,月经逾期不至,以后又出现恶心、呕吐、食欲不振、乳胀、乏力等现象。应及时去医院妇产科检查,如证明怀孕,马上向医生讲明情况要求人工流产。

3.防止感染与性病传播

首先,在取证后要及时清洗阴部,以防感染。

其次,一些强奸者性伴侣杂乱,常染有多种性病。所以,遭强暴后一日内女性如出现阴部痒痛、皮疹、尿频、尿痛,白带增多等现象时,应及时去医院就诊,以便早期发现,早日根治。

目前常见的性病有淋病、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梅毒等,这些疾病对女性的身体健康和生理能力都有严重的损害。

4.做好自我心理调适

一般情况下,遇到如此大的伤害,女性都会哭泣不止,一些妇女选择对好友倾诉,这其实也是一种心理调适的方法。

有些妇女(尤其是未婚女性)在遭受强奸后往往感到无脸见人,对未来心存绝望,导致轻生。如果希望伤害深藏心底,不妨求助于处女膜修补术。

尽管处女膜不是女性“贞洁”的唯一标志,但一些男性却对此耿耿于怀。处女膜修补也许能让受伤者淡忘过去的痛苦,保留一份隐私。但要选择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不可相信电线杆上的小广告。附:强奸罪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四、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火灾等情况

农村妇女在城市中发生交通事故主要是对交通规则不熟悉,火灾的发生多与用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缺陷有关,比如使用易燃物仓库二楼做女工宿舍,锁上工厂大门防止工人外出造成火灾来临逃不去的惨案。所以妇女就业时要加强此方面的安全意识,发现厂门被锁一定要坚持抗议。

另一方面,对灭火器的使用要有一定的了解。

灭火器的种类很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化学反应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又可分为:泡沫、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酸碱、清水等。

最常见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适用火灾的类型及使用方法如下: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各种易燃、可燃液体和易燃、可燃气体火灾,以及电器设备火灾。

在距燃烧物5米左右处开启,具体方法是:先撕掉小铅块,拔出保险销,然后一手压下压把后提起灭火器;另一手握住喷嘴,将干粉射流喷向燃烧区即可。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在操作灭火时,要注意保持灭火器正立状态,并将干粉射流喷向燃烧的火焰根部。在室外使用时,要注意站在上风向喷射,并随着射程缩短,要逐渐接近燃烧区,以提高灭火效率。

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扑救如油制品、油脂等火灾;不能扑救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醚、酮等物质火灾;也不能扑救带电设备火灾。

使用时,手提筒体上部的提环,迅速奔赴火场。这时应注意不得使灭火器过分倾斜,更不可横拿或颠倒,以免两种药剂混合而提前喷出。

当距离着火点10米左右,即可将筒体颠倒过来,一只手紧握提环,另一只手扶住筒体的底圈,将射流对准燃烧物。在扑救可燃液体火灾时,如已呈流淌状燃烧,则将泡沫由远而近喷射,使泡沫完全覆盖在燃烧液面上;如在容器内燃烧,应将泡沫射向容器的内壁,使泡沫沿着内壁流淌,逐步覆盖着火液面。

切忌直接对准液面喷射,以免由于射流的冲击,反而将燃烧的液体冲散或冲出容器,扩大燃烧范围。在扑救固体物质火灾时,应将射流对准燃烧最猛烈处。灭火时随着有效喷射距离的缩短,使用者应逐渐向燃烧区靠近,并始终将泡沫喷在燃烧物上,直到扑灭。使用时,灭火器应始终保持倒置状态,否则会中断喷射。

手提式泡沫灭火器存放应选择干燥、阴凉、通风并取用方便之处,不可靠近高温或可能受到曝晒的地方,以防止碳酸分解而失效;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以防止冻结;并应经常擦除灰尘、疏通喷嘴,使之保持通畅。第三节卫生保健方面

农村妇女与城市妇女相比,对自己身体结构的了解、卫生习惯的形成、生理病的重视等方面的程度都很弱。尤其是到了城市里妇女们总想要节约看病钱,有生理、生殖问题总是忽略与忍耐。从这一点上说,农村妇女要对自己的身体更加珍视,相信每个女性都是鲜花,需要呵护。那么农村妇女在卫生与保健方面有哪些权益,又该如何保护呢?

1.要保证身体不被无证流医误诊。乡村医生很多是行医证件不全的,从农村来到城市打工应学习享受必要的公共卫生服务。比如通过医院开设的“农民工服务窗口”进行质量有保证,收费又很低廉的就医。

2.要养成好的卫生习惯。

3.不论未婚还是已婚妇女,发现自己会阴部有疼痛、痒等症状,可以先买一些正规洗液类药品消炎杀菌。严重者要去医院就医。

4.如果怀疑自己患上了性病,严重的如艾滋病,可以到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免费的检测,确诊后还能够免费领取药品,进行保密治疗。一、已婚妇女卫生保健注意事项(一)阴道炎

阴道炎可以引发子宫颈癌,要注重个人卫生习惯,戴安全套进行性行为,可预防子宫颈癌的发生。(二)月经综合症

经期前的综合症女性在月经前的5~7天内,流入骨盆的血液增加,有可能引起肿胀和痉挛,导致腹胀或腹痛。而性生活中的肌肉收缩运动,能促使血液加速流出骨盆区,进入血液总循环,减轻骨盆压力,从而减轻腹部不适。(三)避孕药

服用避孕药时并用某些抗菌素仍然导致怀孕的原因是,抗菌素抑制了肠道细菌群,从而影响了避孕药在大肠道内的吸收,使血液中避孕药浓度下降。如果服用长效避孕药,慎服与避孕药相斥的其他药物。(四)乳腺癌

性生活不和谐是乳腺增生的重要诱发因素。要常常检查乳房里是不是有硬块与疼痛感。(五)艾滋病

一般的接触并不能传染艾滋病,所以艾滋病患者在生活当中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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