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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7 09: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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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贵平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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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必读

危险废物管理必读试读:

贵知重行 防微杜渐——《危险废物管理必读》序言

南京危险废物的处置和管理在全国起步较早。上世纪70年代中期,我市部分石化企业对有毒有害废物采取了焚烧等方式处置,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大部分难以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仍以堆存为主。上世纪90年代之后,在科技进步和政策法规的推动下,我市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得到快速发展。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市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转移及处置的能力和规范得到进一步加强。2002年,南京市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管理办法》;2009年,南京市在全国城市中第一个出台施行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其中对危险废物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我市先后新建、升级改造了三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建成国内一流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中心一期工程。预计到2015年,全市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能力将达到6万吨,可基本满足就地安全处置的要求。

危险废物绝大部分来源于企业,根据产废者负责的通行法则,危险废物处置的责任主体,不是政府,而是企业。危险废物由于毒性危害大、风险潜伏长、污染时间久等特点,其处置的要求高、专业性强,处置不当极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产生直接危害。公众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问题又极敏感。近年来,全国各地由危险废物引发的环境公共安全事件频发,一些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个别人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这与一些企业在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自律意识缺乏、责任意识薄弱、安全意识淡薄有着直接关系。因此,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管理当事人的环保知识水平,已是企业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的重中之重。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把构建生态安全格局作为城市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科学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我们每个企业、每位从业人员义不容辞的神圣责任。

陶行知先生讲过“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危险废物科学管理的能力与水平,让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入脑入心,让防微杜渐、安全防范落实在行动中——这是一项很重要、很有意义的事情。

我的同事们,立足危险废物管理与控制的全过程,从实用角度出发,以通俗易懂的形式,编写了这一本《危险废物管理必读》,主要包括知识问答100题和十大典型案件剖析等。希望能对相关从业者今后的工作,产生一些启发,提供一些借鉴。

以此为序。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包洪新2013年4月10日

第一章 固体废物管理必备知识和法律常识

1.1 常识部分

1.涉及固体废物的主要法律和标准规范有哪些?

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本书简称《固体废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标准规范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HJ557—2010)、《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 15555.1~11—1995)、《固体废物 腐蚀性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15555.12—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等。

2.哪些污染环境的行为是触犯刑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的相关规定,对接报的下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公安机关将立案侦查:(1)环保部门移送处理的;(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3)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5)因环境污染影响社会稳定的;(6)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4)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并且5人以上轻伤的;(5)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的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6)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违反国家规定,实施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1)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3)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3.固体废物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谁来举证?

固体废物污染损害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其不同主要表现在:其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之中,实行的是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过错,没有过错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而造成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或者说是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也就是说,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的,不论其是否有过错,只要在客观上造成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后果,使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二,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被侵权人在要求赔偿时,还要承担证明加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无需对排污者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相反,应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固体废物法》第八十六条对在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予以了肯定。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之所以确立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因为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这种影响直接威胁着人类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应当由污染者对自己的污染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风险责任,而不能让这种风险由社会公众承担。上述原则有利于促使污染者努力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同时与国际上通行的有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也是一致的。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应如何理解?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首先是实行减量化。固体废物减量化,是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其次是推进资源化。固体废物资源化,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交换等方式,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使之转化为可利用的二次原料或再生资源。

第三是力保无害化。固体废物无害化,是指对不能再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5.为何有些液态、气态的废物也属于“固体”废物?

根据字面意思的理解,固体废物当然应该是固态的,可是实际环境管理当中许多液态、气态的废物也属于固体废物。

根据《固体废物法》,具备以下几个特点的属于固体废物:(1)它产生于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2)它是固态、半固态(液态)或置于容器中的气态。(3)它应当是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因此,液态废物如废油、废酸等,属于固体废物,适用《固体废物法》。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分别对防止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损害、放射性污染防治作了规定。因此,有关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放射性污染的防治问题,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从产生源可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从对人的危害程度可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体废物。

6.固体废物和副产品有什么区别?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评价一个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应按照以下条件审核:(1)满足市场需求,具有经济价值,属于正常的商品循环或使用链的一部分;(2)有质量控制,满足国家或国际承认的规范/标准;(3)和同类初级产品相比,没有对环境或人体健康有害的成分;(4)无需进一步加工或仅仅需要很小的修复就可投入使用。上述四点全符合的,不属于固体废物,只要有一点不符合的,即属于固体废物。

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有何区别?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没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如矿山企业产生的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交通运输制造业产生的废旧轮胎、橡胶,印刷企业产生的废纸,服装加工业产生的边角废料、皮革边等等。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如化工行业的废酸、废碱,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等。

8.危险废物的法定定义是什么?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对危险废物的含义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危险废物不是一般的从公共安全角度说的危险物品,即它不是易燃、易爆、有毒的应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物品。但它又不能排除有毒、有害的成分。(2)危险废物是用名录来控制的,凡列入国家的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种类都是危险废物,要有特殊的防治措施和管理办法。(3)虽没有列入国家的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但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如该废物中某有害、有毒成分含量标准而认定的危险废物。(4)危险废物的形态不限于固态,也有液态的,如废酸、废碱、废油等。由于危险废物具有急性毒性、毒性、腐蚀性、感染性、易燃易爆性,它的危害性大,需要进行特殊的管理。

9.危险废物和危化品有什么区别?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化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物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保护的物品。危化品虽然也有危险特性,但是有使用价值的危化品不属于危险废物,如工厂的生产原料,实验室的化学试剂等。废弃的危化品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弃的放射性物质不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10.为何有些不具明显危险特征的废物也列入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名录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按危害性质进行分类并按种类、名称汇集,制定目录,予以公布实施的管理措施,凡列入名录的废物,即属于应予以严格控制和重点管理的危险废物。名录管理比较正规、严肃、简便,种类较为具体,范围较明确,有较大的可靠性,使用较方便,因而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和欢迎。我国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列入名录:(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因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比较宽泛,只要不排除危险特性的均列入名录中。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外的固体废物是不是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外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的鉴别标准,对其性质进行分析、测试,以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相关标准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HJ557—2010)、《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1—1995)、《固体废物 腐蚀性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15555.12—1995)等。

根据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中第十五条的要求:“加快建立我省危险废物鉴定机制,依托省固体废物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加入司法鉴定体系。”现阶段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的程序只有向省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书面申请。

12.环保执法过程中如何区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在环保执法过程中,经常难以辨别企业产生的废物是属于一般固体废物还是危险废物,这时应按照以下步骤审核:首先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如果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废物性质和处置途径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中未明确或未提及的,应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名录中明确是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名录中未明确的,上报危险废物鉴别机构进行界定。

13.某些已经质监部门备案企业标准的副产品,为何认定为危险废物?

有的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自行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经质监部门备案后,就作为副产品销售,这是错误的。根据危险废物认定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中明确为危险废物的,则属于废物范畴,不属于产品范畴,不可以“副产品”名义逃避环保监管。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七十五条,将危险废物作为副产品销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的,处两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14.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电池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性电池。废旧一次性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旧一次性电池。

15.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日光灯管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六条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根据此条例的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在没有分类收集的情况下,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但工业企业产生的废旧日光灯管仍属于危险废物。

16.什么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无组织排放,应如何防治?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英文缩写是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其不通过排气筒直接挥发排放的方式称为无组织排放。化工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来源于以下方面:原料贮存库、生产车间内物料转移、易逸散废气的生产工艺、污水处理设施和危险废物堆场。危险废物贮存、运输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十分普遍,是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企业应当尽量采取措施将无组织废气控制在密闭空间中,转移为有组织废气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17.什么是初期雨水,为何要收集处理初期雨水?

初期雨水,顾名思义就是降雨初期的雨水。由于降雨初期,雨水溶解了空气中的大量酸性气体、汽车尾气、工厂废气等污染性气体,降落地面后,又冲刷了受污染的地面,使得前期雨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病原体、重金属、油脂、悬浮固体等污染物质,因此前期雨水的污染程度较高,通常超过了普通的城市污水的污染程度。如果将前期雨水直接排入自然承受水体,将会对水体造成非常严重的污染。企业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雨污切换装置,将降雨初期雨水分流至污水管道,降雨后期污染程度较轻的雨水经过预处理截留水中的悬浮物、固体颗粒杂质后,可以直接排入自然承受水体,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自然水体环境。

18.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利用的法定定义是什么?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根据这一规定贮存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临时性的活动,即只能将固体废物临时放置,不能长期存放。(2)它是将固体废物置于特定设施或场所中的活动,也就是说不能随意放置。(3)它是对固体废物进行管理活动中的环节之一。

处理:用改变固体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如挤压、化合,利用固体废物作原料投入生产环节等方法来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其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在实践中称为处理,也就是说,这种活动达到的目的不是将固体废物置于环境之中不再回取,而是一个前期的过程。

处置:将固体废物最终放在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活动就是处置。处置往往是带有最终结局性质的,如焚烧和填埋。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从利用的角度看,固体废物是被放错地点的资源。

19.危险废物处置为何要采取“集中就近”的原则?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实行集中就近原则。”许多企业生产规模小,产品种类多,因此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颇多,但每一种类的产生量却并不大;有的企业规模虽大,但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却不大,或者绝对总量较多而各个具体种类的数量却有较大差异等。凡此种种,如果机械、简单的不加区别的要求所有产生者都自行处置其产生的所有废物,则会造成重复建设,资金浪费,也会使各产生者的处置设施因接纳的废物数量有限而造成设备闲置。为切实解决危险废物处置问题,鼓励少数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园区、企业自行处置,对于大多数危险废物产量相对较少的企业,将危险废物集中于某一区域或专业性的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中予以处置。比如就南京市范围来说,根据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及南京市环保局《加强全市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的纲要》(宁环委〔2011〕43号)的要求,同一区县(园区)内所有工业企业累计产生需焚烧处置危险废物量在5000吨以上的,必须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焚烧能力不低于2万吨/年;需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的工业园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对产生需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量大于2000吨的建设项目,必须就近配套建设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以减少转移过程的环境风险。

根据江苏省环保厅相关要求,对省辖市内相应利用处置能力充足的,引导和鼓励辖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就近转移利用处置,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对于省辖市内相应利用处置能力缺乏的,可在确保环境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跨行政区域转移,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资源共享。

20.危险废物标志制度是什么,设置规范有哪些?

危险废物不同于一般的固体废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要对危险废物实行重点控制和严格管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是指用文字、图像、色彩等综合形式,表明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以便于识别和分类管制的制度。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生、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及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附录A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志。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七十五条,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有哪些要求?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需满足以下要求:(1)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围堰和收集池),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处置)。(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5)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6)设有防风、防雨、防火、防雷电、防扬尘装置,并且有进出库记录簿,用于记录危险废物进出情况,建立好台账资料。

22.为何危险废物需要分类贮存?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依其危险特性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毒害性(含急性毒性、浸出毒性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传染性、化学易反应性等。因此,对于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必须根据其特性,实施适合其特性的污染防治要求,采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措施,即采取“因废制宜,分类控制”的污染防治原则。如果对性质相异的各类危险废物均采取相同的污染防治措施,则不仅不能有效控制污染,反而可能会扩大或加重污染危害。

违反该条款的,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七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危险废物的分类贮存方法有哪些?

危险废物的分类贮存通常有三种方法:一是按危险废物有害特性分类,可分六种: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爆炸性、浸出毒性及急性毒性。二是按废物有害成分的分子内部结构分类。通常危险废物可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有机物中同系物或衍生物,可分成一类,原因是它们的处置方法可能相似。无机废物可以分为单质(废物主体为单质)和化合物(废物主体为化合物)两类。三是按照酸碱性分为酸性危险废物和碱性危险废物。

24.除分类贮存外,危险废物贮存还有哪些要求?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五十八条,除分类贮存外,危险废物贮存还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要求。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实质上是采取稀释的方式贮存危险废物,其结果是非但未减少或减轻废物的危险性质、数量、体积,反倒会使非危险废物转化为危险废物,从而增加了危险废物的数量、增大了其体积,使污染防治工作更为复杂和困难,并未达到污染防治的目的。因此,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实际情况中,产废单位经常会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七十五条,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5.危险废物贮存容器有哪些要求?

对危险废物贮存容器有如下要求:(1)包装材质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发生化学反应),可根据废物特性选择钢、铝、塑料等材质。(2)性质类似的危险废物可收集到同一容器中,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可混合包装。(3)危险废物包装应能有效隔断危险废物迁移扩散途径,并达到防渗、防漏要求。(4)包装好的危险废物应设置相应的标签,标签信息应填写翔实完整。

因贮存、包装不当,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6.危险废物贮存的期限是多长时间,超过期限该怎么办?

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7.一般固体废物转移需要上报审批吗?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可见只有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且目的是贮存、处置的才需上报审批,申请程序是直接向省级环保部门报告。一般固体废物省内转移或者转移目的是综合利用的,均不适用本条款。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六十八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8.危险废物转移需要审批吗,哪些情况需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江苏省范围内,根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1)不同单位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2)跨县(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经审批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9.申请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江苏省范围内,根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申请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2)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运输单位有危险品运输资质;(3)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4)产废企业已完成该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5)省内跨市转移的,需征得接受地环保部门同意。

30.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转移申请,环保部门承担哪些审批责任?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办理批准文件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如何填写和报告?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接受单位经核实后,分别按要求填写转移联单。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联单全部填写完毕后,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方便企业,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南京市环保局开发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网上备案系统,产废单位只需将转移联单二日内网上备案,纸质联单定期报送。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未按规定填写或报备转移联单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报环保部门后,企业留存联是否可以销毁?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联单的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联单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33.有的危险废物不在危险货物名录中,为何运输时还需危险品车辆运输?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要遵守以下要求:(1)必须采取各种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到无害环境的运输。(2)必须将所运输的危险废物作为危险货物对待,使用和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3)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款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4.盛装过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可否直接转作他用?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六十一条,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所使用的装载、盛放、堆置、输送、容纳或包装过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装置、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因直接与危险废物接触,故已受到了危险废物的污染,实际已成为具有危险性质的污染物,其在转作他用之前,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方式,经过消除污染的安全性处理,以避免和防止二次污染。如未作安全性处理消除污染的,则不得转作他用。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5.危险废物经固化处理后是否仍属于危险废物?

经固化处理的危险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固化只是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前的预处理方法,是危险废物处置过程的一个中间环节。

36.除转移危险废物外,为何还需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只是因为危险废物与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不同,其污染事故的特点也不相同。一般而言,危险废物的污染事故不像废气、废水污染事件那样是突发性事件,而大多是先出现事故隐患,由于对事故隐患防范不当或不力所造成的。而且,危险废物污染事故一旦发生,其控制、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的工作确实难度极大且复杂。因此,有必要强调危险废物污染事件的防范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款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7.如何预防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应符合哪些要求,如何报备?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所涉及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和收集、运输、利用、贮存、处置情况,预先制定在可能发生意外事故时所拟采取的应急措施方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并予以落实。防范措施一般包括建立健全事故防范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事故发生时拟采取的应急方案和措施,配备控制、减轻或消除污染所需的设备、器材等。应急预案应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报备,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演练有哪些要求?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演练,应有演练计划和记录,其中演练记录应包括演练人员签到表及图片或视频资料。

39.发现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后,政府部门如何处理的?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发生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后,环保部门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若一时无法找到事故责任方,由政府代处置,处置费用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垫付;查明原因后,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处置责任和费用。事故责任方拒不处置其倾倒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0.企业员工能否举报本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政府部门对造成污染的行为要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员。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发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单位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六十三条,发生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包括对已发生的污染立即采取减轻或消除的措施,防止污染危害进一步扩大。这里的“立即”是指时间上的要求,一旦发现事故,就必须马上采取措施,不允许有时间上的延误,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必须将污染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可以使他们在第一时间了解危害的程度,能够有充足的时间采取转移、躲避、防御和救护等措施,保证他们的生命健康,避免和减少因污染危害造成的损失。(3)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重大或特大的环境污染事故要在发生事故后算起的48小时以内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型、发生的时间、地点、排污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情况等。事故查清后要进一步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的潜在危害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的问题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报告。报告单位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报告单位应当立即纠正并上报。

42.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可否得到法律援助?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固体废物法》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的援助纳入法律援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纠纷往往涉及的受害人较多,且多为老百姓,如果以个人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无法进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纠纷诉讼的。如果受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就得不到惩治,社会公平与正义就得不到实现。因此,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在内的法律服务机构都应当积极地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43.企业能否按成本最小化的原则,将危险废物转移至任何合法的接受单位?如何理解“集中就近转移”和“企业自主经营”二者的关系?

根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危险废物以利用为目的跨区域转移的,如果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可允许其跨区域转移;严格控制江苏省以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境内贮存或处置。

危险废物跨地转移路途遥远、环境风险大,因此,对相应利用处置能力充足的,引导和鼓励本地产生的危险废物就近转移利用处置,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对于本地相应利用处置能力缺乏的,可在确保环境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跨行政区域转移。每个人和单位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应在经济利益最大化和防范环境风险中找到平衡点。固体废物管理部门也应“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做好服务企业的同时,保障环境安全。

44.产废企业搬迁后,遗留固体废物和污染场地如何处理?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三十五条,产废企业搬迁、终止的,按照不同的终止原因,既可以在清算开始之前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作出安排,也可以在开始清算后,由清算组织根据该单位现有的财产状况和权利义务关系完成这一工作。具体应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如对被污染土壤进行修复等。二是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可以将这部分工业固体废物运送至其他贮存、处置设施、场所进行贮存或处置,不可自行违反有关标准的规定,随意处置,污染环境。

拒不履行遗留固体废物处置义务的,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七十六条,由当地人民政府代为处置,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处置费用,并处处置费用一至三倍罚款;产废企业破产后无经济能力处置的,处置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45.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变更,变更后的单位对遗留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是否可以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固体废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变更后的单位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处置;二是要采取措施保证原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安全运行。

但是,当事人之间可以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行约定。这里所指的另行约定,就是原单位和变更后的单位以及其他当事人(如上级主管机关等)达成一致协议。按照这一协议,变更后的单位无须依照上述有关规定承担原单位防治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污染环境的责任,由谁来承担,由协议另行约定。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往往希望收购其他企业的设备、土地等有价值的资产,对遗留的工业固体废物却不愿意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如果双方可以达成协议,由原单位或第三方对该废物及其处置、贮存场所、设施出资进行妥善安排,这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自主决定的范畴,法律没有禁止。这里所说的另行约定虽然具有免除义务的法律效力,但是,对这一约定是有严格限制的。约定可以免除的是变更后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原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这两项污染防治责任,绝不等于免除当事人所有的污染防治义务。换言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所针对的只是变更后的单位对原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至于原单位其他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义务、变更后单位自身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以及其他当事人依照本法规定必须承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均不得通过约定来免除。

46.哪些企业属于危险废物重点源,如何划分的?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要纳入国家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年产生危险废物10~ 100吨的单位以及由省环保厅颁发经营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纳入省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年产生危险废物1~10吨的单位、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以及由市、县环保部门颁发经营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纳入市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

47.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台账资料应如何编制?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台账资料应编制成册,清晰明了。如江苏省内,根据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做好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资料制作和汇总上报的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目录准备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制作统一的封面(封面名称:某某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资料),根据目录分类装订整齐后采用档案盒包装。档案资料应整洁、美观,便于查阅,一厂一档。档案资料应同时提交至管辖地环保部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档案资料按顺序应包括以下材料:企业概况,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监测、验收材料,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材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至少最近两年的联单),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的相关合同,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环保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台账,职工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档案资料按顺序应包括以下材料:企业概况,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监测、验收材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年度环境监测报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材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至少最近两年的联单),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的相关合同,接受单位资质材料,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环保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危险废物贮存一年以上审批材料,危险废物入场分析记录,设备、设施检查和维护记录,职工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环境污染事故记录。

48.危险废物信息是否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

根据相关要求,环保部门每年发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告,定期更新发布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信息。

国家和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企业应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受理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暂停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49.企业办公中产生的废电脑、废打印机等电子办公用品应如何处理?

根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产生单位应当将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进行拆解、利用或者处置。但属于危险废物类别的电子废物,如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应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理。

50.固体废物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设备,企业有无自主处置权?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固体废物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危险废物的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1.矿业企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有什么要求?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三十六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谓封场,是指将矿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予以封闭,停止其使用,并禁止人员等随意进入。封场要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得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52.企业可否采用“宁可接受低额罚则,也不支付高额处置成本”的危险废物管理策略?

根据《固体废物法》相关规定,对于产废企业拒不处置危险废物的,由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代处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若产废企业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和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可达一百万元。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可见,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产废企业切不可因一时的蝇头小利和侥幸心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53.产废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废物产量与实际生产过程中产量不符,存在较大差异的,怎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因此危险废物产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产量严重不符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54.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危险废物的描述经常存在种类、数量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甚至遗漏部分危险废物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固体废物管理部门有什么作用?

这是一个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目前,江苏采取的办法是省级环保部门将制定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加强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时应详细审核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对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时应征求同级固体废物管理部门的意见;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征求同级固体废物管理部门的意见,同时将产废项目审批文件及时抄送同级固体废物管理部门。

55.危险废物是否需缴纳排污费?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56.企业落后的设备淘汰后,是否可以转移到欠发达地区继续使用?

根据《固体废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对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实行名录制度,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凡是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和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采用,不得继续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也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违反此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7.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什么,国家对此有何污染防治措施?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简称POPs)指的是持久存在于环境中,具有很长的半衰期,且能通过食物网积聚,并对人类健康及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有机化学物质。

目前国家每年对铁矿石烧结、炼钢、废弃物焚烧等重点POPs排放行业进行统计调查。要求各排放企业升级改造,使用先进工艺,更新除尘设施,以减少POPs的排放。

58.医疗废物的法定定义是什么?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五类: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和药物性废物。

59.医疗废物的运输与危险废物相比有什么区别?

医疗废物属于HW01类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但是由于医疗废物的特殊性,在医疗废物的运输上与危险废物有区别: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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