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与实务(第3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09 03: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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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昆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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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与实务(第3版)

保险基础与实务(第3版)试读:

内容提要

本书针对高职高专教学特点编写,内容涵盖保险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大纲及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实务的要求。

本书主要对风险与保险、保险原则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经营与管理、保险监管、保险营销等内容进行阐述,重点对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两大业务类别的应用及其特殊规律进行分析,针对人身保险在保险理财方面的应用展开实证分析。为培养读者的实际应用能力,本书还设置了保险理财、保险营销、人身保险实训、财产保险实训等内容。

本书配有课程标准、教学任务书及考核标准、课程总体设计、电子课件、习题答案、实训指导手册(教师用)、实训项目答案、补充题库及答案、视频和文字教学案例、模拟试卷及其他补充材料等,索取方式参见“更新勘误表和配套资料索取示意图”,也可通过编辑QQ(602983359)进行咨询。

本书可作为高职高专院校金融类、经济贸易类、旅游类和市场营销类相关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市场企划人员和培训人员的指导用书。

第3版前言

本书第1版出版于2011年,2013年入选“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书第2版出版以后被更多学校选用;据用书老师和学生反馈,本书最满意之处是使用本书后学生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率得到了大幅提升。这些成果坚定了本书编写团队持续不断地对本书进行修订、改版的信心,以更好地适应新的教学需要。

编者试图将本书打造成一本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为一体的校企合作教材,内容涉及保险理论、实务、实训、运用,以体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职业性的特点。本书全面涵盖保险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内容,结合最新保险理论、保险实务运用技巧,突出业务流程与实训,以达到促进全面素质教育、提升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具有较强的职业迁移能力人才的目标。

本书分为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两部分。理论教学以职业能力为目标,定位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采用启发、讨论、仿真等多种教学方法;实训教学实行任务驱动导向,结合保险业务流程各环节中的典型工作任务设计实训项目,采取条款分析、填写单证、理赔案例讨论、制定理财规划等“做中学、做中教”的教学模式,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一体化”。

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来自于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建议和编写队伍数十年来的教学体会,为突出难点重点、提高读者的阅读兴趣、增强读者的自学能力,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新设置了“思考讨论”“问与答”“知识点滴”“示例”“相关案例”“课外实践”等栏目,更新并补充了部分案例(包括以二维码链接的视频案例),丰富了实训中的训练内容,依据监管要求更新了部分内容,解决了第2版教材中已发现的问题。

本次修订再版,我们在各项配套教学资源的完善上下了更大的功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开通远程教学/学习平台(爱课程)。(2)进一步完善配套教学资源,完善后的资源主要包括课程标准、教学任务书及考核标准、课程总体设计、电子课件、习题答案、实训指导手册(教师用)、实训项目答案、补充题库及答案、视频和文字教学案例、模拟试卷及其他补充材料等,索取方式参见“更新勘误表和配套资料索取示意图”,也可通过编辑QQ(602983359)进行咨询。(3)进一步完善配套学习资源,完善后的资源主要包括习题答案、实训指导手册(学生用)和其他补充材料等,索取方式参见“配套资料索取示意图”。

徐昆(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投资理财教学部主任)担任了本次修订的主编,金夕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培训部经理)提供了大力支持,本书在编写过程中还得到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持和协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不足,请读者继续批评指正(见“更新勘误表”)。编者2018年5月

第1版前言

随着中国保险行业的全面开放,诞生了众多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人们对保险的认知与理解不断加深,保险市场也在发生着改变:保险产品已从原来单纯的风险保障发展成为保障加理财的综合性产品;保险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使得对保险应用的研究成为热点问题;国家对保险行业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和规范,特别是2009年10月实施的新《保险法》对许多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了规范;保险行业成为吸纳就业人口的重要服务性行业,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加入到保险行业中,使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

随着保险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高校开设了保险类的课程,急需涵盖保险理论、保险实务、保险应用、保险管理与监管、保险实训的低起点高水准的综合性教材。

本书正是在此背景下,将保险理论、保险实务、保险理财、保险经营管理与监管、保险实训集于一身,以保险的应用实务为主线,涵盖最新的保险理财方法,从宏观上说明保险行业的特点及经营方式,从微观上说明该如何选择保险产品,内容深入浅出,体系完整,注重应用。

为帮助读者能够达到在保险行业从业的水平,本书还将最新保险法的内容与保险从业资格的考试内容一并编入,所有实务章节均配有实训内容。

本书包括保险基础、保险实务、保险实训三部分。保险基础包括第一、二章,主要介绍保险的基本原理及保险合同;保险实务包括第三~八章,主要介绍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险理财、保险公司经营与管理、保险监管和保险营销;保险实训包括人身保险实训与财产保险实训,主要进行保险实务训练。

本书配有电子课件、电子教案、案例分析、保险单据、保险条款、习题答案、模拟试卷、保险实训等配套资料,索取方式参见“配套资料索取示意图”。

本书由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投资理财教学部主任徐昆副教授主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培训部经理金夕宁主审。具体分工如下:第一章、第七章由金夕宁编写,第二章由南京正德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系副主任王燕与南京河海大学彭劼副教授共同编写,第四章由南京审计学院保险系副主任唐汇龙副教授编写,第五章由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金嵩编写,第三章、第六章、第三篇的实训一至实训四由徐昆编写,第三篇实训五至实训九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纪军编写。全书由徐昆负责构思并组织编写,金夕宁对本书进行了审核修改。希望通过学习本书,能对准备从事保险工作的人员有所帮助。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不足,请读者多提宝贵意见。编者2011年5月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学习目标】

学会分析社会中存在的风险,掌握风险管理的方法及种类,理解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掌握保险的概念、特征和职能。【案例导入】

某人的邻居家中被盗,他很担心自己家是否也会遇到同样的风险,针对这一风险他有以下选择:①购买一个难以撬开的防盗门;②给窗户安装防护栏;③购买家庭财产保险;④雇佣保镖;⑤养一条狗看门;⑥家中准备防护用具;⑦将贵重物品存入银行保险箱;⑧购买保险箱。

问题:上述防范措施需要花费成本吗?上述方法能有效阻止损失的发生吗?要是发生损失,上述方法中哪一种可以对损失进行补偿呢?

点评:上述防范措施均需花费成本,没有一种方法可以完全阻止损失的发生,只有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才可在损失发生后获得经济补偿。

风险对于群体而言是概率事件,一旦落到某个个体上,则会变成现实的灾难。风险管理的目的是降低灾难造成的损失,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第一节 风险与风险管理

本节简要介绍风险与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及其与保险的关系。一、风险与保险

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包括:是否发生?何时发生?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从广义上讲,只要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该事件就会被认为存在风险。从保险实务的角度来说,当被保险人到保险公司理赔时,首先看到的是风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而保险公司需要对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进行确认和定损,所以要找出风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一)风险构成三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是构成风险的三要素。

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风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可能导致损失。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在保险实务中,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风险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本身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引起的其他损失,包括收入损失、责任损失等。有时间接损失额会超过直接损失额。【示例】我国四川省汶川地区处于地震板块上,具有明显的风险因素。以前该地区从未发生过造成损失的大地震,仅仅是小震级的地震,但是在2008年5月12日却发生了大地震,即发生了风险事故,造成了巨灾和损失。人身与财产的损失是直接损失,而由此导致的家庭收入减少、企业利润降低都属于间接损失。(二)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

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或使这种可能性增加的条件。风险因素并不直接导致损失,而是通过发生风险事故才导致损失。【示例】酒后驾驶车辆是风险因素,引起的车祸是风险事故,造成的车毁人亡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结果才是损失。知识点滴风险构成三要素的辩证关系

从保险角度来说,损失的产生一定是发生了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的发生一定是有风险因素的存在,但风险因素不一定会造成风险事故,风险事故也不一定会造成损失。(三)风险的分类

风险多种多样,可以根据不同方法进行分类。下面简单介绍几种常用的分类方法。

1.依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风险依据产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因自然的不规则变化给人类和社会造成的风险。例如地震、海啸、洪水、泥石流、高温、旱灾、冰雹灾害、瘟疫等自然现象对人类造成的伤害。自然风险有不可控性、周期性、广泛性、变化性等特征。由于发生自然风险的范围极其广泛,自然风险成为保险公司承保最多的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组织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人类和社会造成的风险。它包括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当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风险。例如盗窃、抢劫、玩忽职守对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伤害。

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是指由于一国政局变化、政策调整、战争等引发的经济动荡、贸易混乱、投资受限等个人或组织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风险。例如:由于一国贸易管制,造成货物不能正常进出口;因为战争,无法将货物送抵所在国等。一般保险公司不承保政治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供求关系、贸易条件等经济因素发生变化而与预期前景出现偏差导致的风险。例如,经营决策失误、价格涨落造成的经营亏损。

技术风险是指由于科学技术发展和生产方式的改变对人类生产、生活造成的风险。例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噪声等。

2.依据风险标的分类

风险依据标的可分为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对人的生命或身体造成的风险。例如人的生、老、病、死、残等。

财产风险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切有形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贬值的风险。例如自然灾害导致房屋、设备的损毁,海上船舶运输的货物被海盗劫持造成的灭失。

责任风险是指因个人或组织的疏忽或过失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或契约应承担的风险。例如医生玩忽职守造成病人死亡、建筑师设计错误造成房屋倒塌等责任事故所致人身死亡和财产损失。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买方违约不付款、卖方收款不发货等。

3.依据风险性质分类

风险依据性质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资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例如汽车在路上行驶面临的碰撞、人们衰老后造成的收入减少等。

投资风险是指既有收益机会又有损失机会的风险。例如买卖股票可能损失也可能赢利,购买体育彩票可能中奖也可能不中奖。(四)风险的特征

风险具有以下五个特征。(1)不确定性。包括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产生怎样的后果,这些都不能事先确定。(2)客观性。风险的发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自然规律也是社会规律。(3)普遍性。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的发生都是普遍存在的,总是和人类历史相伴。(4)可测定性。虽然风险的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它是有规律可循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预测的。(5)发展性。风险也在不断发展,原来不存在的风险今天也许会出现,如艾滋病、甲型HINI流感等。二、风险管理与保险

虽然我们很难阻止风险的发生,但可以采取防范措施,通过有效的办法避免损失或减少损失。

1.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认识与衡量,以及选择和执行合适的处理方法,以求用最小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包括对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的估计(最大损失、最大可能损失)。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计划、风险融资和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2.风险的处理方法

风险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四种。(1)回避。回避是指对即将到来的风险采取放弃的措施,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此方法不会发生防灾费用,但可能会面临更大的损失。例如当预测到将面临大的洪水或地震时,逃离风险场所以规避风险的方法。(2)防损与减损。防损与减损是指对即将发生的风险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将预期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此方法会发生费用和成本,并且难以确定后果。(3)自留。自留是指自建预防灾害基金,当风险发生时使用。此方法的防损防灾效果限于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大灾害造成的损失。(4)转移。转移是指通过购买保险的形式将风险转移给专业的商业保险公司,当发生风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此方法将产生保险费的成本,但遭受损失后将获得损失补偿。【问与答】

问:保险是什么?

答:保险是风险管理中风险转移的方法。在诸多风险管理方法中,只有保险能够使人们在遭遇风险后获得损失补偿。保险是以风险的存在作为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人们应对风险的一种手段。

3.风险管理的目标与作用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其具体目标可分为损失前目标和损失后目标。

损失前目标包括: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以经济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减少忧虑和烦恼,维护正常生活和经营等。损失后目标包括:降低损失的危害程度,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以利于恢复生产和生活。

对企业来说,风险管理可起到预防风险发生、提高企业绩效、间接改善企业利润的作用,有时甚至能决定企业经营成败。对家庭来说,风险管理可起到减少支出、获得保障、保证生活等作用。对社会来说,风险管理可起到安定社会生活、增进福利的作用。

4.风险管理的程序

对风险进行管理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人们对尚未发生但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判断的过程,即了解有没有风险。(2)风险评估。在确认有可能发生风险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造成的损失结果进行测评和估计,即确认风险可能在何时何地发生并可能产生何种后果。例如在预测近期将发生地震灾害的基础上,确认地震可能发生的最大级别,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和程度。(3)风险计划。根据风险性质、风险频率、损失程度和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制订具体计划。(4)风险融资。根据制订的风险控制计划进行财务安排。(5)风险控制。对整个风险管理过程进行组织、协调、控制、评估的过程。第二节 保险概述

本节简要介绍保险的概念、特征、功能与作用。一、保险的概念

从法律角度来说,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财务角度来说,保险是指依据科学计算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多数人的集体力量补偿少数社会成员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死亡、伤残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制度。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被保险承保,而是必须要满足以下五个基本要素。(1)可保风险的存在。可保风险应具有以下条件:①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即风险一旦发生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②风险应当是意外的,即风险的发生不能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也不可能预知;③风险必须可预测。(2)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保险需要满足赔付支出和保费收入的大体平衡,在不考虑保险经营成本的条件下,需满足以下公式:

N·P=R·Z

式中,N为参保人数;P为人均保费;R为理赔人数;Z为赔付保险金。风险的存在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但不能使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知识点滴

保险具有以下特点:①保险是对风险的转移和分摊;②保险人与投保人均可能在保险中获利;③当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获得补偿;④保险范围覆盖了人的生、老、病、死、残和财产损失的风险;⑤保险是互济互助的行为;⑥保险责任是由合同来约定的。(3)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保险费占保险金额的比例,通常表示为保险产品的价格。保险费率的下限受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生命表等成本因素影响,上限受市场需求约束。(4)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基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或给付义务而从保险费中预先计提的责任准备金。(5)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保险是以保险合同形式成立的有偿双务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互相均有权利和义务,并且受法律保护。二、保险的特征、功能和作用

1.特征

思考讨论:保险与赌博、储蓄、救济有何异同?你认同表1.1中的分析吗?

保险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①经济性,保险属于经济活动;②互助性,保险是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方式;③契约性,保险是合同行为;④科学性,保险需经过数理统计、精算,并运用概率论与大数法则理论进行计算。表1.1 保险与赌博、储蓄和救济的异同

2.保险的功能

保险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经济补偿功能。当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给予经济补偿,即实现保险金的给付。例如老年风险(收入中断)、生育风险(孕期收入中断)、疾病风险(收入受损、开销增加)、工伤风险(身体受到损伤)、失业风险(失去收入来源)、死亡风险(给家人带来的困难)。(2)风险分摊功能。保险是将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在有共同风险的投保人之间平均化了,是少数人的经济损失由所有的投保人分担,从而使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3)减灾防损功能。为防止风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会帮助被保险人积极做好预防损失发生和减少灾害的准备。(4)积累资金功能。投保人积存一笔资金以备未来的养老或医疗之用,可以选择购买保险的形式,定期交纳保费给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进行资金营运。这样可在退休后获得养老和医疗保障。(5)社会管理功能。保险通过分散风险及提供经济补偿,建立完善的经济保障制度,对全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3.保险的作用

从微观角度来说,保险可起到转移风险、获得经济保障、获得投资收益等作用。转移风险,是指人们可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获得经济保障,是指人们可通过保险获得养老、医疗、残疾的保障,获得财产损失的经济补偿。获得投资收益,是指人们可通过购买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投资类保险产品获得投资收益。

从宏观角度来说,保险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广,有利于贸易与经济交往。通过保险这一保障机制,不仅能补偿投保人的损失,在被保险人遭受灾害后保障生产正常进行,还可在保险期间,向投保人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当个人及家庭遭受风险事故后,能够从保险中获得补偿,进行灾后恢复,从而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面对高新技术的高风险,一方面保险能够对高新技术的风险起到保障作用,从而推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高新技术能够提高防范新风险的能力。信用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运输工具保险为内外贸易提供了风险保障,有力地促进了贸易的发展。相关案例

丰城电厂在建冷却塔施工平台倒塌事故人身伤亡联合理赔案

2016年11月24日7点左右,江西省宜春市丰城电厂三期在建项目冷却塔施工平台倒塌。截至当日22时,事故造成74人遇难,2人受伤。获悉该事故后,保险行业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响应程序,成立应急小组,主动展开事故者信息排查工作,以及协助开展人员救治,开通绿色通道,以人为本做好家属安抚和理赔工作。根据涉及的人身险公司数据统计,幸福人寿、农银人寿、新华保险、合众人寿、长城人寿、阳光人寿几家公司合计赔付2268.94万元。(来源: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7年3月14日联合共同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最具代表性十大风险管理案例(人身险)”)【点评】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保险行业多家保险公司联动,以实现快速理赔,并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以实际行动兑现了保险的保障功能,也体现了在重大事故面前,保险业主动承担风险的社会责任感。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一、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根据经营方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国民生、老、病、死、残或失业、丧失劳动能力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相比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具有广覆盖、低标准、强制、满足社会公平性要求、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

商业保险是通过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签订保险合同方式,以满足被保险人风险保障需求为目的,由专门的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相对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具有不满足社会的公平性要求、自愿、谁投保谁受益、商业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相关案例商业保险人身意外险能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王某在某公司担任会计已经有五六年了,但是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办理社保及缴纳工伤保险等。王某向公司老板提出质询,公司老板当场答复说,公司已经为所有员工统一办理了人身意外保险,而统一办理的人身意外保险已经替代了工伤保险,所以公司无须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了。【点评】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见,任何用人单位,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及理由,均不得免除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险种。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是非强制性保险,具有自愿性。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单位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这只能算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综上所述,王某所在企业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行为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只能算是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二、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根据保险保障对象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1.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保由于人的生、老、病、死、残带来的风险。

人身保险主要有以下险别:①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②健康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患病所产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③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相关案例

观看安徽卫视2012年3月5日新闻视频“面包车撞上劳斯莱斯,保险起了大作用”,请问:如果面包车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保险会怎么样?

2.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农业保险。(1)财产损失保险包括普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等,普通财产保险又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等。普通财产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各种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运输过程中货物遭受损失的一种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是以各种合格的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等。工程保险是以各项工程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在建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船舶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是以企业遭受灾害事故并导致正常生产或营业中断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在此期间支付的必要费用等间接损失为赔偿项目的一种保险。(2)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为赔偿责任的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3)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知识点滴保险业务的分类

在中国保险业实务中,将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类,使得财产保险涵盖了众多的保险分类。而在国外,习惯将保险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大类。目前,中国许多保险业务正从财产保险中分立出来,如信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纷纷成立。(4)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要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5)农业保险是以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对象或生产资料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相关案例新疆喀什“2.24”重大交通事故案

2015年2月24日,被保险人所有的某大客车行驶至未开通运营的G3012线阿喀高速公路时,因车辆左前轮爆胎导致侧翻,造成22人遇难、38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组调查,该车驾驶员明知该公路尚未开通,为抄近道仍冒险驶入该路导致爆胎,本起事故被认定为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因运营车辆所属公司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发生后,中华财险第一时间成立理赔小组赶赴现场,并在出险后3天内预付赔款1300万元,体现了保险企业服务社会,为企业经营、人民生活保驾护航的社会责任感。(来源: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7年3月14日联合共同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最具代表性十大风险管理案例(人身险)”)【点评】本案对道路运输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带来了启示。

面对造成重大伤亡的突发交通事故,保险机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快速处理机制,积极发挥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和损失补偿功能,有利于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安定,减轻政府的救助负担。同时通过对事故责任的剖析,强化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探索建立区域协调联动的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三、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双方自愿订立的保险合同。自愿保险投保人可随时退保,变更有关事项。

强制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保险。强制保险具有指定的保险公司、统一险种和价格的特点,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旅行社责任险。实行强制保险的主要目的:一是该保险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开办此险种有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国家为了便于某项政策的实施。四、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

根据承保风险的不同,保险可分为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

单一风险保险是仅对某一可保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如地震保险仅对特大地震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综合风险保险是对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保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通常是以基本险加附加险的方式出现的。当前的保险险种基本上都具有综合风险保险的性质,如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洪水等。五、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根据承保方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在原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将保险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赔偿或保险金给付。

再保险是保险人(分出人)将其承保的风险责任通过签订合同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分入人)。

保险法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签订同一份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保险损失发生时,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损失。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都存在多个保险人,但共同保险只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高于保险价值,而重复保险则签订多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

思考讨论: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有何不同?六、主险和附加险

根据保险单的独立性不同,保险可分为主险和附加险。

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和承保的保险,一般保险期限较长。

附加险是必须依附于主险才可生效的保险,一般保险期限较短。当主险失去效力,附加险也一并失去效力。在保险实务中,通常会依据主险的保险金额而确定附加险的最高限额。附加险常设计为保障单一风险的产品。七、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根据被保险人的数量不同,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是一张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投保团体保险的团体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参保人数必须达到团体人数的75%以上,最小的团体不得少于3人,被保险人必须是能参加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团体不得是为取得保险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团体等。团体保险由于营销费用和管理费用较低,所以保险费低于个人保险。

个人保险是一张保险单只承保个人或家庭成员的保险。习题一、单项选择题

1.风险是指某一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A.损失

B.赢利

C.结果

D.经济

2.保险理论中的风险是指()。

A.某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B.某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C.某事件发生的不稳定性

D.某损失发生的不稳定性

3.下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是()。

A.集邮

B.购买彩票

C.摔断胳膊

D.买卖股票

4.风险评估需通过对()的估测。

A.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

B.损失频率和损失机会

C.损失程度和损失强度

D.损失频率和风险程度

5.不属于风险转移的风险管理技术方法是()。

A.保险

B.出售

C.规避

D.分包

6.可保风险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

A.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B.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必然

C.少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必然

D.少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7.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属于()。

A.转移风险

B.规避风险

C.控制风险

D.自留风险

8.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

A.合同行为

B.财务行为

C.经济互助行为

D.风险处置行为

9.保险基金是通过商业手段建立起来的后备基金,()是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A.保险责任准备金

B.保险人的资本金

C.保险人的总准备金

D.保险投资赢利

10.以数学和统计学为基础建立保险基金,提存和使用各项责任准备金,这体现了保险的()。

A.经济性

B.科学性

C.契约性

D.互助性

11.王某买了一辆价值30万元的新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25万车损险和三责险,又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车损险和三责险。从承保方式看,这种保险属于()。

A.再保险

B.复合保险

C.重复保险

D.共同保险

12.发生造成损失的风险事故,一定存在()。

A.灾害

B.风险因素

C.意外

D.违章

13.()方式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A.回避

B.防损

C.保险

D.自留

14.保险是当()发生的时候,被保险人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或给付的方式。

A.灾害

B.事故

C.合同约定的事项

D.损失

15.保险费率受()制约。

A.管理费用

B.成本

C.市场

D.成本和市场需求

16.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赔付时,按比例分摊的保险是()。

A.重复保险

B.再保险

C.共同保险

D.联合保险二、多项选择题

1.风险评估人员为了风险管理的目的可将损失频率分为()。

A.几乎不会发生

B.几乎会发生

C.不太可能发生

D.频率适中

E.肯定发生

2.由风险管理的定义可知,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分为()。

A.风险识别

B.避免风险

C.自留风险

D.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E.风险评估

3.风险管理技术的方法有()。

A.转移

B.保险

C.自留

D.设定目标

E.风险效果评价

4.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有()等。

A.可保风险必须是意外非故意的

B.风险损失不能是巨灾损失

C.风险必须是动态风险

D.风险必须具有现实可测性

E.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5.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有()。

A.产成品

B.预期利益

C.权益

D.心理

E.精神

6.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它的主要险种包括()。

A.人身伤害责任保险

B.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C.疾病保险

D.人寿保险

E.健康保险三、简答题

1.试述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

2.人类面临哪些风险?

3.风险管理有哪些方法?

4.试述风险管理的程序。

5.什么是保险?保险有哪些基本要素?

6.保险有哪些分类?  第二章 保险原则与保险合同【学习目标】

掌握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运用,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熟悉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与终止的基本规定,掌握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规定。【案例导入】

2016年8月11日,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综合个人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约定,张某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为张某的妻子刘女士,基本保额为20万元,合同期限为1年,保险的生效日为2016年8月20日0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该合同还规定,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并因该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致残疾或者身故的,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017年4月26日,张某因触电身亡。5月10日,公安部门认定张某为触电身亡。刘女士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6月20日保险公司向刘女士发出《不予赔偿告知书》,以张某未告知曾患有高血压为由拒绝赔偿,并称解除保险合同,退还张某所缴纳的保险费。《不予赔偿告知书》未对张某死亡原因提出异议。

刘女士遂向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保险公司为证实张某的未告知义务,出具了《个人意外与健康保险投保单》一份、张某的病历复印件1份。投保书显示“是否患有心脏疾病、高血压,或者其他血管疾病”的问题答复为“否”,病例显示张某曾因高血压于2016年1月住院治疗。刘女士对两份证据未提出异议。

点评: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在保险期内因触电身亡,受益人刘某依照保险合同要求支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未能证明张某患有高血压与张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也非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保险公司抗辩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导入案例中法院对该案的判决遵循了保险的基本原则,本章将讲述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保险合同的基础知识。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作为一项社会性的服务,保险运行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否则会损害社会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是保险运行的四大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反之,当保险标的受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1.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保险利益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要为法律所承认,因为只有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由于保险保障是通过货币形式的经济补偿或给付来实现其职能的,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用货币计量,保险人的承保和补偿就难以进行。因此,不能用货币计量价值的利益也就不能成为保险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之所以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1)可以划清保险和赌博的界限。保险与赌博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保险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2)可以限定保险赔偿的额度。保险利益是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害的最高限额。保险的本意在于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他们通过保险增加额外财富,因此,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人赔付的上限是合理的。(3)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如果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一些不法分子就可能为骗取保险金,为没有保险利益的机动车辆投保,随后采取不正当手段使投保标的灭失或损坏,并以此向保险人索赔。避免这种道德风险的根本措施就在于,法律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相关案例不是为谁都可以买保险

2016年9月25日,王某为庆祝女友贺某的生日,偷偷为贺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指定自己为受益人。2017年6月26日,贺某在某市不幸溺水身亡。王某作为受益人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该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得知投保时贺某对保险一事并不知情,于是委托该市公安局做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投保单上的签名不是贺某本人所签。后保险公司以王某为贺某投保未征得贺某同意,王某对贺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王某不服,于是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投诉。【点评】本案是因保险利益(可保利益)所引起的合同是否有效的投诉和争议。王某与贺某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成为本案的争论焦点。在本案中,王某与贺某之间并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只是男女朋友关系,因此王某对贺某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为不属于投保范围的人购买保险,由于不具有保险利益,因而法律对其效力给予了否定的评价,使投保人购买保险所要达到的目标难以实现,合同即使订立也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在本案中,王某为贺某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包含死亡责任,并未征得贺某同意,这不仅违反了法律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死亡保险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也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由此遭受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例如,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有关保险标的的详细情况、危险因素及变化情况、以往的损失赔付情况以及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事实等。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具体如下。

1.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告知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1)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2)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特别是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各种事实证明。(4)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告知保险人。

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以下两种。(1)无限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只要是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有义务告知保险人。(2)询问回答告知。即告知的内容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须告知。

无限告知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较高,法国、比利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均采用无限告知的形式。但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是采用询问告知的形式,我国就是采用这一形式。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如此告知。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正确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国要求保险人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方式,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进行说明。

2.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根据不同的划分方法可以将保证分为以下几种。(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做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做保证。例如,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当时健康状况良好,但不保证今后也一定如此。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做保证。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品;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时,保证家中无人时,门窗一定要关好、上锁。这些都属于承诺保证。(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即为明示保证。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比较多。例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第一,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第二,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第三,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这种权利,今后就不得反悔,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此条主要用以约束保险人。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例如,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轮船改变航道而未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要赔偿。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情况主要产生于保险代理活动,他们在业务活动中可能会受利益驱动而不按保险单的承保条件招揽业务,即放弃保险人可以主张的权利,保险合同一旦生效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解除保险合同。相关案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周某于2015年8月1日为自己投保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合同生效日期2015年8月21日,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2016年7月27日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称其于2016年4月20日发现甲状腺肿物到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6年4月22日被诊断为甲状腺滤泡型乳头状癌,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鉴于周某患病时间距离投保时间较短,为了排除投保人逆选择风险,公司理赔人员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周某于2016年4月20日到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耳鼻喉科住院治疗的入院记录中记载:“现病史:患者一年多前发现颈前肿物,于当地医院进行检查,不伴有发热,局部无红肿、疼痛,无声音嘶哑、进食水呛咳、呼吸困难及吞咽困难,也无多汗、易激怒及顽固性腹泻等症。8个月前就诊于我科,行颈部超声提示甲状腺肿物,建议手术治疗。未行治疗。1天前患者为行手术治疗而来我院,遂收入院。”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投保人周某的未如实告知行为,做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赔核定,并向其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和拒付保险金通知书。周某对此理赔核定不予认可,并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周某在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的入院记录(2016年4月20日),可以证实周某就诊前一年多已发现颈前肿物,并且8个月前就诊时医生建议其手术治疗。足以证实周某在投保前对于其甲状腺肿物的事实是了解的,周某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这一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的事实,保险公司要求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请求成立。(来源:《中国保险报》2017年1月12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点评】投保时对投保单询问事项进行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诚信守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最终实现预期保障的根本所在,切不可因一时的侥幸心理,隐瞒自身状况,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得不偿失。如果履行了该义务,保险公司将会对告知事项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被保险人仍可以获得相应的风险保障,但若投保时故意隐瞒不告知,在之后的理赔中不仅会造成被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后果,有的甚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损失补偿原则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内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补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前提。(2)保险人补偿的数额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以其财产足额投保的,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获得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数额,仅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能够保全其应得的经济利益或使受损标的迅速恢复到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任何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补偿,都会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这就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概念可知,对于被保险人的补偿数额有严格的限制,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限制。

1.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状态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既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也包括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和诉讼费用。因此,在保险赔付中应包含这两部分金额。这样,保险赔偿才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同时不会获得额外利益。

在补偿性的合同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全部损失时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时部分赔偿,只在重置价值保险中存在例外。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来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其目的在于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下,保险人按重置或重建费用赔付时,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

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应高于保险金额。

3.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和最高限额,即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以其对受损标的的保险利益为最高限额。如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受损时被保险人的财产权益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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