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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0 11: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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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芳

出版社: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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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票据业务

图解票据业务试读:

前言

票据业务是指信用机构按照一定的方式和要求,为票据的设立、转移和偿付进行的日常营业性业务活动,主要包括票据的承兑、贴现和票据抵押放款业务。

本书通过对实务进行整理,以图解的形式有的放矢地集管理原则、业务流程、操作要点、案例分析于一身,从操作层面解答票据业务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并将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对企业票据业务往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实践意义。全书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内容新颖,首次以图解的形式对票据业务操作过程进行了全面的描述,使票据业务从业人员能够迅速了解和掌握业务操作的技术要点;二是结构新颖,按照票据业务的操作规则,全方位地阐述了票据业务的操作要点;三是通俗易懂,本书力求将复杂的票据业务分为一个个模块,用最浅显的语言进行精确的表达,便于广大从业人员走近票据业务、精通票据业务。

全书一共分为9章,基本内容为:票据记载事项、票据当事人、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及债务解除、票据丧失、支票、本票、汇票和其他结算方式。在讲解票据业务基本知识同时,还融入了有趣的漫画,让漫画与故事合二为一,专业知识与生活常识合二为一,让读过本书的朋友感到轻松愉快,更重要的是能从中对票据业务有一个全方位立体式的认识。

另外,本书采用了全图解的形式,是票据业务图书在形式上的首次创新,不同于其他常规的教科书。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朋友们批评指正。第1章票据记载事项1.1 票据记载事项的分类现场直播票据记载事项的分类详述

票据是一份委托付款或者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票据区别于其他书面文件的原因是,票据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应确保票据的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也应该检查票据的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

本章主要内容

1.1 票据记载事项的分类

1.2 出票人签章

1.3 无条件支付

1.4 确定金额

1.5 收款人

1.6 付款人名称

1.7 付款日期

1.8 出票日期

1.9 付款地

1.10 出票地1.2 出票人签章

尽管不同票据行为的内容不同,但“签章”是《票据法》对每一种票据行为所作的共同的强制性要求,票据签章是各种票据行为生效的必备要件。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文义性,依法承担票据义务的人必须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签章是确定票据义务人的最基本的要素,只有签章才能确定票据行为人为票据债务人,并依其签章时的票载文义承担票据义务。

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签字,签字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同意按照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的意思表示。

小吴举例威临进出口公司诉A银行票据承兑纠纷案

威临进出口公司诉A银行案中,出票人在交付之前遗失汇票原件。出票人交给收款人的是遗失汇票第一联的复印件,上面没有出票人的签字,只加盖了被告银行的汇票专用章。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向被告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付。一审法院认为,出票人虽然签发并经被告银行承兑了汇票,但是汇票在向原告交付之前即被出票人遗失,故出票人并未完成出票的票据行为,原告收款人也未实际持有汇票。原告据以主张票据权利的,只是出票人交给它的汇票第一联复印件。该复印件上虽然有“汇票”字样、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等复印内容,但是没有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所以复印件上虽然有付款银行加盖的汇票专用章,也不能作为有效的汇票使用。原告持此复印件请求行使票据权利,不符合《票据法》规定,应当驳回。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1.3 无条件支付现场直播

票据责任的内容是付款。票据是出票人做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意思必须明确,毫不含糊。如文件上记载的是一项付款授权,而不是付款委托,则该文件不是汇票,除非同时委托得到授权的人进行付款。

票据出票人做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以某一事件的发生或某些情况的出现或某一行为的做出作为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票据上的付款委托和付款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票据上不得记载任何付款条件。记载付款条件的“票据”将不再是票据。票据债务人除了付款以外,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1.4 确定金额

票据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未记载金额或者记载金额不确定的票据,属于无效票据。

如果票据的金额不确定,票据的权利义务无从谈起。同时,票据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利息

支付票据金额时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应视票据记载而定。我国《票据法》没有票据利息的有关规定。一般而言,利息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如果没有记载利息,票据金额是不含利息的。如果记载利息,应在支付票据金额的同时支付利息。支票是见票即付的,法律不承认支票上有关利息的记载。票据上可以直接记载利息金额,也可以记载利息的计算方法。计算记载利息时,需要记载利息的起止期间和利率。如果没有记载利息的起止期间,利息的起息日一般从出票日起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外币

票据金额可以用本币表示,也可以用外币表示。如果用外币表示,可以直接用外币支付,也可以于付款日在付款地银行按购买本币的即期汇率折算成本币支付。数码和文字

票据金额必须以数码和中文大写同时记载。这样记载的目的:一是出于谨慎,防止记载错误;二是用于防伪。

以数码和中文大写同时记载的票据金额,两者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支票补记金额

在支票实务中,出票人在出票时不记载支票金额,而是授权他人补记支票金额。有时,出票人还在支票上记载补记的支票金额限额。

票据金额属于必要记载事项。授权补记的支票,在补记之前,因缺乏票据金额而无效。补记以后,如果补记金额在授权补记的金额限额之内,支票金额按照实际补记的金额确定。如果补记金额超出授权补记的限额,支票表面记载的金额出现矛盾。这里包括如下两种解释。1.5 收款人现场直播收款人的记载方式

我国《票据法》原则上只承认记名票据,至于无记名票据,《票据法》只承认无记名支票,不承认无记名的汇票和本票。两个以上收款人1.6 付款人名称付款人

付款人是汇票和支票上载明的受出票人委托付款的人,付款人名称是必要记载事项。

小吴举例

付款人名称是任意记载事项,如果票据未记载,则以出票人为付款人。出票人可以记载自己为付款人,这时持票人可将汇票视为本票。付款人是否可以不止一人?这种情况应视记载情形分析:(1)重叠的记载(如甲和乙,或甲乙并列),则有效;(2)选择的记载(如甲或乙),亦可有效;(3)顺序的记载(如先向甲后向乙),则应认为先者为付款人,后者为预备付款人;(4)分担的记载(如甲付一部分,乙付一部分),则应属无效。付款代理人

汇票有时记载代理付款人的名称。代理付款人是受付款人委托支付票据的人。汇票付款人一般不会自行保存将来支付票据的现金,出票人一般指定付款人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代理人。我国《票据法》没有付款代理人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票据法》的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付款代理人是指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付款代理人的记载,与票据付款直接有关,应视为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

付款代理人不是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应向付款代理人提示。如果付款代理人拒绝付款,与付款人自行拒绝付款有相同效力。1.7 付款日期现场直播记载方式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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