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教育?全国银行系统招聘考试专用教材:综合基础知识(2014)(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11 13: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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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教材编写组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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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教育?全国银行系统招聘考试专用教材:综合基础知识(2014)

天合教育?全国银行系统招聘考试专用教材:综合基础知识(2014)试读:

前言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不断改革与发展,近年来,全国各大、中、小银行的招聘活动逐年增加,招聘人数也在不断上升。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校园招聘的总人数就达到10000人以上,其他诸如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以及各私营银行等,更是常年招聘,笔试活动异常火爆。相对而言,对于即将毕业或者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以及条件合适的相关社会人员,在公务员招聘的职位外又增添了一类十分优越的选择性职位。

为了使全国各银行单位的招聘考试更加有序地发展,同时为了满足广大应聘考生的要求出版全国银行系统招聘考试统一教材及相关考试辅导用书,以便有效备考复习的需求,我们从服务考生、方便考生的基本宗旨出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会同全国各大、中、小银行招聘考试笔试试卷命题专家一起组成权威的辅导教材编写小组,精心编写了这套“2014全国银行系统招聘考试专用教材”。

本套教材共7册,分别为《综合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试》、《经济、金融、会计》、《综合基础知识应试指导及最新命题预测》、《经济、金融、会计应试指导及最新命题预测》、《全国银行校园招聘一本通关六合一》及《全国银行系统招聘考试历年真题汇编》,均由全国各银行招聘考试一线命题专家亲自操笔,完全按照银行招聘考试命题思想与最新命题趋势编撰。全套教材以简练的行文体例、实用的知识要点、精选的历年真题、权威的专家详解为基本特色,采用课堂式的讲解方式,教会考生获得高分的技巧。归结其主要特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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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套教材是由各银行招聘考试的一线命题专家综合近几年全国各大银行的招聘考试模式、命题规律的整体情况,在充分调研未来命题趋势以及考试发展方向的基础上精心编撰而成。教材讲解内容,权威精细;预测试题,严谨精确;应试指导,点石成金。

2.全面性

本套教材的知识结构与内容安排是在综合考量全国各大、中、小银行近几年命题情况后最终确定的。其从根本上区别于市场中同类图书杂乱无章、内容粗糙的现象,涵盖了全国银行系统招聘考试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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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套教材完全针对银行系统招聘考试,不管是在知识体系方面,还是在试题编排方面,均严格遵从近几年全国银行系统招聘考试笔试所涉及的内容和考试模式。有别于目前市场中那些套换内容,用其他金融考试类丛书内容拼凑组合而成的“标题党”教辅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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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套教材在深入调研全国银行招聘考试历年命题情况的基础上,总结规律,把握考点,权威预测2014年全国银行系统招聘考试的命题方向,具有很强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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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有部分银行单位进行上机考试的实际情况,本书特别附赠考生全国金融系统招聘考试智能软件光盘。其内含银行招聘考试必备知识手册、考试模拟系统、权威历年抽题题库。另外,购买本系列教材的考生可以随时关注我们的专业网站www.thjy888.com。我们的编写团队会根据考试的不断变化和知识的不断更新,及时在网站上对本系列丛书的陈旧内容进行修订与补充,并提供最新的考试信息,让考生花最少的钱,享受最超值的服务。

由于时间仓促,本书在编写过程中难免有不足之处,敬请广大读者、同人不吝指正。在此,我们也再次对在编写、审定和出版过程中,对本书给予大力支持和悉心指点的相关命题专家、考试组织及银行企业表示诚挚的感谢!全国银行系统招聘考试专用教材编写组2013年5月 北京第一编银行基础知识

本编考点解读

银行基础知识是银行招聘考试的心考内容。不管是在笔试内容方面,还是在面试内容方面,银行基础知识均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方面,银行招聘考试的性质决定了考生必须充分了解银行业的基本情况,一个连自己应聘的单位都不了解的考生,其应聘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另一方面,银行招聘考试毕竟是一类针对性很强的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其对考生的具体业务能力势必会有相关程度的要求。

鉴于上述内容,本编主要概括讲述了银行的基本概念、基本性质、基本发展历程、银行的具体类型及组织管理、银行的主要业务操作常识、银行财务基本知识等重要命题内容。在备考本部分知识内容时,考生应在理解的基础上,着重掌握银行储蓄、信贷、结算业务的基本常识和诸如会计、出纳及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相关知识要点。另外,对于银行的基本概念及其发展历程和组织管理等基本知识要点,考生应加强识记。第一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述第一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述(一)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一、政策性银行★★★

为促进“瓶颈”产业的发展,促进进出口贸易,支持农业生产优化,并促进国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化,1994年,我国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分别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融资、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和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任务。(一)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成立时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称为“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

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办理下述业务: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办理有关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集国际商业贷款等;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担保和咨询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特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4月,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办理下述业务:办理出口信贷(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贷款;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提供对外担保;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批准的代客外汇资金交易;办理与本行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和见证业务;经批准或受委托的其他业务。(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办理下述业务:办理由国务院确定的粮食、油料、棉花收购、储备、调销贷款;办理肉类、食糖、烟叶、羊毛等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中央财政对上述主要农产品补贴资金的拨付;为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办理拨付;办理粮食、棉花、油料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办理粮食、棉花、油料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和结汇售汇业务;办理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四)政策性银行的改革

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其次对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这为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二、大型商业银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分别简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逐步得以建立、恢复和发展,曾被称为四大专业银行,其分工是:工商银行专门经营工商信贷和个人储蓄业务,农业银行专门经营农村金融业务,中国银行专门经营外汇业务并管理国家外汇,建设银行专门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等长期信用业务。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四大银行的“专业”色彩越来越少,逐渐演变为综合类的商业银行,并合称“四大国有银行”或“四大行”。随着四家银行改制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交通银行的发展壮大,从同质、同类机构监管的角度,这五家银行统一归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并称为“大型商业银行”或“五大行”。(一)中国工商银行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建立中国工商银行(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ICBC),承办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成立。2005年10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二)中国农业银行

为了加强国家对支农资金的管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79年年初,中国农业银行(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ABC)得以恢复,成为专门负责农村金融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稳步有序地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和责任,实行整体改制,充分利用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服务。”这为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确定了方向和路径。(三)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Bank of China,BOC)于1912年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年间,曾先后为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并将分支机构拓展到海外。1979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6月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于2006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四)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CCB),原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10月1日正式成立,曾隶属财政部。1979年成为独立的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2004年9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五)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Bank of Communications,BOCOM),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2005年6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于2007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中小商业银行★★★★

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两大类。(一)股份制商业银行

截至2007年4月1日,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一大类别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12家商业银行,即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在国有银行陆续完成股份制改造、城市商业银行也按股份制原则进行组建并且逐步跨地区经营的背景下,继续运用“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个名词来特指上述12家银行,已经不再准确。但由于习惯,加上暂时没有别的名称来概括这类具有独特历史渊源的银行,因此,我们在这里仍然使用这一名称。

适应经济结构变化发展起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融资和储蓄业务需求,大大丰富了对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方便了百姓生活;另一方面,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局面,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带动了整体商业银行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时,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股份制原则建立和运行,在经营管理方面不断创新,是很多重大措施的“试验田”,从而大大推动了整个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二)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

1979年,第一家城市信用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其宗旨是为城市和街道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服务。1986年,城市信用社在大中城市正式推广,数量急剧增长。1986年年初还不到1000家,1988年年底已增加到了3265家,1994年年底进一步上升到了5200家。城市信用社的迅猛发展,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户难、结算难、借贷难”的矛盾,有力地促进了小企业发展和当地经济繁荣,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大多数城市信用社的组织体制和经营运行机制背离了信用合作制原则,成为面向全社会的小型商业银行。由于规模小、资金成本高、股权结构不合理、内控体制不健全等原因,其抗风险能力较弱的问题逐渐显现。

为了化解城市信用社的风险,同时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1994年,国务院决定通过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考虑到城市合作银行已经不具有“合作”性质,正式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近几年,城市商业银行呈现出三个新的发展趋势:一是引进战略投资者。截至2006年6月,已经有上海、南京、西安、济南、北京、杭州、南充、天津、宁波九家城市商业银行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引进资本的同时,引进了先进的银行管理经验和技术。二是跨区域经营。2006年4月26日,上海银行宁波分行开业,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第一家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2006年11月8日,北京银行天津分行开业,把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又往前推进了一步。三是联合重组。2005年11月28日,安徽省内的6家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在市场和自愿的基础上合并重组而成的徽商银行正式成立,拉开了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的序幕。2007年1月24日,由江苏省内无锡、苏州、南通、常州、淮安、徐州、扬州、镇江、盐城、连云港的十家城市商业银行根据公平自愿原则组建的江苏银行开业,标志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合并重组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第二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述(二)

一、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的,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2007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一)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中央推行合作化运动的指示,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社在农村迅速推开,到1957年年底,由农民“自愿入股”,全国共成立农村信用社8.8万多个,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20世纪70年代,国家决定把信用社交给国家银行管理,先是交给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后来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在国有银行的领导下,信用社的业务虽然得到了一些恢复,但作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信用社缺乏基本的自主权,实际上已经走上了“官办”的道路。

1984年,国务院提出要恢复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合称“三性”),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此后,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信用社开始了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要办成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并决定“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000年7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最先在江苏拉开,提出用三年至五年的时间使大部分农村信用社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组织。2001年11月29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2003年4月8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挂牌成立。

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共批准93家农村银行类机构开业,其中农村商业银行13家,农村合作银行80家。(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2007年1月29日,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依据这两个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2007年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在邮政储蓄的基础上组建的。我国邮政储蓄是在1986年经济出现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形势下开始恢复并开办的,当时的主要目的是回笼货币。最初的邮政储蓄业务实际上是邮政部门代理人民银行经办储蓄。

从发展规划来看,新成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继续依托邮政网络经营,按照公司治理架构和商业银行管理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进入新中国始于刚刚改革开放的1979年。当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这是我国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时间表,逐步开放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客户对象范围。

2006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结束,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简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银监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生效。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标志着中国正式全面开放银行业。

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按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外国银行分行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因此,外资银行若想与中资商业银行一样经营全面的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即享受国民待遇,必须设立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银行,即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6年12月末,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和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14家,下设19家分支行及附属机构;22个国家和地区的74家外国银行在中国25个城市设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42个国家和地区的186家外国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242家代表处。在华外资银行的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033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8%。此外,共有27家外资金融机构注资入股了我国的20家商业银行。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

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9年,我国为了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成立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自2000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第三条规定了其经营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已完成了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的任务,正在探索实行股份制改造及商业化经营。(二)信托公司

信托的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在信托投资公司发展最高峰的1988年年底,我国信托公司的数量达到1000多家。然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缺乏造成了信托业的先天不足,信托业一直陷于“发展—违规—整顿”的怪圈,已先后经过五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公司所应遵守的规范。(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依据2004年7月27日修订后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一种完全属于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仅限于企业集团成员,不允许从集团外吸收存款,为非成员单位提供服务。母公司有义务在所属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情况下,负责提供资金,满足支付需要。(四)金融租赁公司

依据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五)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依据自2003年10月3日起施行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等。(六)货币经纪公司

按照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我国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第二章 储蓄存款业务必备常识第一节 储蓄存款业务概述

一、储蓄的概念

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在我国银行内部,一般将公众的存款称为储蓄,将企事业单位的存款称为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二、储蓄机构

在我国,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有合法的储蓄机构可以开展储蓄业务,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一)储蓄机构的设置★★★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②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③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储蓄机构的业务范围★★★★★

储蓄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具体包括:①人民币储蓄业务;②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外币储蓄业务;③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④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⑤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可以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以及其他金融业务;⑥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三)储蓄机构储蓄业务原则★★★★★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四)储蓄机构的监管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五)储蓄机构的禁止事项★★★★

1.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2.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3.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六)储蓄代办点的设立★★★

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储蓄代办点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三、存款业务管理的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规范,是指全国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业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指导性工作目标开展存款业务活动。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负债管理部,分行负债业务部门依据本级职能承担相应的存款业务管理工作。分工协作,是指各级银行负债、信贷、结算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专业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的原则,做好组织资金工作。第二节 储蓄的种类

一、储蓄种类概述★★★★

依据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16、17条规定,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①活期储蓄存款;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③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④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⑤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⑥定活两便储蓄存款;⑦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⑧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①活期储蓄存款;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③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二、活期储蓄(一)活期储蓄概述

活期储蓄是一种不限存期,凭银行卡或存折及预留密码可在银行营业时间内,通过柜面或通过银行自助设备随时存取现金的服务。人民币活期存款1元起存,外币活期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二)活期储蓄的特点★★★★

1.通存通兑:客户凭银行卡可在全国工行网点和自助设备上存取人民币现金,预留密码的存折可在同城工行网点存取现金。同城也可办理无卡(折)的续存业务。

2.资金灵活:客户可随用随取,资金流动性强。

3.缴费方便:客户可将活期存款账户设置为缴费账户,由银行自动代缴各种日常费用。

三、定期储蓄★★★★(一)定期储蓄概述

定期储蓄,是指存款户在存款后的一个规定日期才能提取款项或者必须在准备提款前若干天通知储蓄机构的一种存款,期限可以从3个月到5年,10年以上不等。一般来说,存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传统的定期存款除了有存单形式外,也有存折形式,后者又称为存折定期存款,但其以90天为基本计息天数,90天以下不计息。与活期存款相比,定期存款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且营业成本较低,储蓄机构为此持有的存款准备金率也相应较低,因此,定期存款的资金利用率往往高于活期存款。定期储蓄又可细分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和定、活两便储蓄5种类型。(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以50元为起点,多存不限,一次存入,约定存期,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定期分为半年至5年若干个档次,利率根据存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的原则制定。如果储户需要办理提前支取时,储户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工作证、户口簿、退休证、身份证等)。提前支取时,可以支取全部存款或一部分存款,但一张存单以提前支取一次为限。

如果存款到约定的取款期限未取,也未续存,以后来取款的,利息仍应按照原存单金额和原定利率算至取款的前一天为止,过期的利息依活期储蓄利息计算,过期利息不计入本金,不计复利。

当遇调整利率的情形时,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的利率计算方法为:调整日之前依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算;从利率调整日起,按照新利率计算。(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是分次存储,一次提取本息,积零成整的一种定期储蓄。起存金额5元,存款金额由储户自定,存期分为1年、3年、5年。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四)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定活两便储蓄是以存单为取款凭证,存款时不约定存期,随时可以提取,利率随存期长短而变动的一种介于活期和定期之间的储蓄。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一般50元起存,存期不限,存期不满3个月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存期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3个月存款利率的6折计付利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的6折计付利息;存期在1年以上(含1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的6折计付利息。(五)存本取息定期储蓄

所谓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是指存入的本金不动,只按期支取利息。这种储蓄的利率与零存整取的利率相同,比整存整取低一档。开户时本金一次存入(一般5000元起存),由储户确定存期,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利息凭存单分期支取。可以一个月取利息一次,或者几个月取一次,如到取息日不去,以后随时可取,但不计复利。(六)整存零取定期储蓄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的利率及存期与存本取息相同。开户时,本金一次性存入(一般1000元起存),由储户确定存期和分次支取本金的期次,银行发给存单。以后可凭存单分期支取本金,支取期分1个月一次、3个月一次、半年一次,由储户确定,利息于期满结清支取。(七)教育储蓄存款

教育储蓄是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而开办的储蓄品种,它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1年、3年和6年。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1年期、3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6年期按开户日5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付利息。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凭“证明”享受优惠利率。凭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第三节 个人储蓄的办理

一、活期储蓄存款的办理(一)开户

在办理这类存款时,应先填写银行提供的“活期储蓄存款凭条”,填明存款日期、户名、金额、住址,选择凭预留印鉴支取的应盖上个人印章,选择凭密码支取的应输入密码。写完后连同现金一并交银行储蓄专柜办理存款手续,并声明要存折或存单,以及是否要通存通兑。手续办妥后,应妥善保管存折或存单。(二)续存

持存折存钱的储户,有钱需要续存时,应同开户一样填好“活期储蓄存款凭条”,连同现金、存折一并交银行储蓄专柜经办人员办理存款续存手续。(三)支取

存折户需要取款时,应填写“活期储蓄存款取款凭条”,连同存折一并交银行储蓄专柜经办人员办理取款手续。若是存单(所谓的“支票”)户,则将存单交银行储蓄专柜经办人员办理即可。凭印鉴支取的应盖上个人印章,凭密码支取或通存通兑的,要在银行提供的输入机上输入密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密码。钱取出后应小心保管。(四)销户

存折户如果不想在原开户金融机构存取款而销户时,应按存折上的余额填写取款凭条,连存折一起交银行经办人员办理销户手续。支票户只需将填好账户余额的支票交银行经办人员办理即可。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办理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开户、到期支取手续与活期储蓄的手续基本相同,只是填写的存款凭条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不同的是:定期储蓄存款过期支取,过期时间只能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定期储蓄存款未到期需提前支取时,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如不能提供,可在村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开具证明,方可提前支取。否则,银行将不予办理。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办理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开户、续存、到期支取和提前支取手续与活期储蓄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办理基本相同,只不过存款、取款时要填写“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每月必须存一次,且每月存款金额必须一样。如果有一个月漏存了,下一个月可以补存。如果漏存隔了月则可不补存,到期按实际存款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

四、其他储蓄存款的办理

其他储蓄存款如整存零取、存本取息、个人通知储蓄存款,均可参照上述活期、定期储蓄的手续办理。不同之处有:①存本取息储蓄存款,如果在取息日没有取息,则此次利息可以随时支取,但不计复利。如果储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就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有关手续办理,银行要扣回多支付的利息。②个人通知储蓄存款不得转让,也不得续存,如果想续存,必须重新开户。如果想取款,按存款时选择的品种提前通知原存款银行。通知储蓄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实际存款不足通知存款期限的;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存单(折)、印鉴挂失手续的办理

储户存单(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遗失,应该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到原存款银行申请挂失。记名式的存单(折)可挂失,不记名式的不可以挂失。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银行不负责任。挂失的方式主要有:(一)口头挂失

如储户出差在外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原存款银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可用电话、电报、信函或在通存通兑网点办理口头挂失,但必须在口头挂失5天之内补办书面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不再有效。(二)正式挂失

储户一旦发现存单(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遗失,不论存单是否到期,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到原存款银行申请挂失,并提供姓名、存款种类、存入日期、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填写挂失申请书,向原存款银行正式声明挂失止付。银行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可受理挂失手续。正式挂失7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代理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三)撤销挂失

储户办理了挂失申请后,又要求撤销挂失的,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挂失申请书的客户联到银行撤销挂失手续。(四)密码修改与取消

储户在出示本人身份证明与存单或存折,准确输入原密码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修改密码。储户遗忘密码,则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与存单(或存折),要视同存单(或存折)挂失处理。

如果不慎将凭印鉴支取储蓄存款的印章丢失,也应立即到银行申请挂失,注销原留印鉴,更换新印鉴。其挂失手续与存折(单)挂失基本相同。

六、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办理

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使各经办储蓄的网点之间相互连通,这样储户在所有连通的网点都可以办理储蓄存款的存款、取款业务。目前,银行开办的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比较广泛,有活期、定期、定活两便、零存整取等储蓄的开户、续存、支取、销户、挂失等业务。

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储蓄种类自由选择,办理手续与所选储种相同,只不过要向银行声明是办理通存通兑,并留下存取密码即可。开户后,就可以在任何一个与原开户银行联网的储蓄网点办理储蓄存款的存款、取款业务及销户手续。但是,如果存单(折)丢失或被盗、被毁,可先到就近储蓄网点口头挂失,并尽快到原开户储蓄机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在挂失前,存款若被冒领,银行不负责任。如果是定期储蓄存款,想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通存通兑网点是不能办理的,只能到原开户储蓄机构办理。

七、教育储蓄的办理

储户初次办理教育储蓄存款时,可以办理预存分期的存款。在办理时,要分笔进行,每笔金额相等,但预存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一)教育储蓄的办理方法

1.选择期限,一次全额办理

教育储蓄的期限可分为1年、3年、6年,以李某带现金5000元要求办理教育储蓄为例,若李某选择存期为1年时,应存12笔,每笔等额并不超过416.6元(5000元/12月)。初次办理时,可办理12笔手续,即将5000元分为12笔办理。

2.选择期限,多次办理

仍以李某带现金5000元要求办理教育储蓄为例,若其选择1年期,并承诺在1年内将存款总额达到2万元,那么在初次办理时,先办理3笔(1月、2月、3月),每笔1666元(5000元/12月),以后再按规定办理剩余9次存款(以后每月一次)。(二)教育储蓄的注意事项★★★★★

1.在约定的期限内,储户可以超过原定笔数存入教育储蓄存款,但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假如,某储户选择存期为1年的教育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100元,在第四次存款时,带现金1000元,要求办理教育储蓄存款。在办理时,可分为10笔存入该户名下,这样总笔数是13笔,超过了存期内约定的12笔。这样办理该账户总额没有超过教育储蓄存款限额2万元。

2.储户不能违约。所谓违约,是指教育储蓄在分月存入过程中,中途有漏存,次月又未补齐的情况。隔两个月以后的存款都按活期持牌利率计息,没有违约的部分按教育储蓄规定计息。假如,某储户在分期存入1年教育储蓄存款过程中,第七个月没有存入固定存额的100元,到第九个月存入3笔各100元,这样就形成违约。那么,前6个月按公告的1年定期储蓄存款计付利息,以后的存款都作为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若第八个月存入2笔各100元,这不是违约,到期后全部按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计息。(三)教育储蓄提前支取★★★

教育储蓄提前支取须在学校提供证明的前提下,凭存折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开户储蓄所办理提前支取(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除不满1年的按实际存期和活期利率计息外,3年期和6年期提前支取的,按实际存期达到的相应档次的1年、3年、整存整取利率计付利息。例如,某储户携带一张已存3年零8个月的6年期教育储蓄存折来办理提前支取,在计付利息时按实存积数和3年期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八、储蓄存款的继承与过户手续★★★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继承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书,储蓄机构凭继承权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在存款发生争执时,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则视同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3.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居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提取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签有双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4.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储蓄机构凭继承权书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友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继承权书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国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在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5.存款人死亡后,无法确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和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第四节 企业单位存款的办理

一、存款人的账户种类★★★★★

根据使用的需要,存款人在储蓄单位开设的储蓄账户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主要包括一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4种。(一)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①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②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二)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资金收付及其工资、资金和现金的支取。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三)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的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四)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二、活期存款的办理(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企事业单位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供企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提供从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代码证,送交盖有财务专用章和财会人员印鉴的卡片,填写开户申请书,经银行审核同意,出具证明,并凭此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开户许可证,然后才可到原经办银行开立账户。单位在银行存入一笔款项,即可从银行领到存折,或购买现金和转账支票后,就可开办现金存取和转账业务。

农村企业因经营需要也可到外地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同时,企业还可按照自己的需要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开办一般存款户和专用存款户。(二)存取款的办理

存折户存入现金,应先填好二联现金交款单,把日期、单位、账户、开户行、款项来源、金额(大小写)一一填写清楚,将券别明细表填写准确,经与现金核对无误后,将存折、现金、交款单一并交银行经办人员。银行经办人员收妥现金,退回回单、存折。这时企业财会人员应核对存折、回单,确认无误后,存款业务则办理完毕。

企业单位要支取现金,应先将“支取凭证”的单位名称、款项用途、支取日期、大小写金额一一填写完整、准确,然后连同存折一并交银行经办人员。银行经办人员付出现金、退回存折后,企业财会人员应不离柜台立即复点现金,确认无误后再离开。

支票户存入现金,应和存折户一样填好二联现金交款单,与现金核对无误后,交银行经办人员收款。银行经办人员收妥现金后,退回交款回单。这时企业财会人员应查看银行“现金收讫”章和经办人员名单是否盖齐,确认无误后,收妥回单用以记账。

支票户支取现金时,企业财务人员先要将现金支票上的日期(必须大写)、单位、账号、开户银行、取款金额大小写填写正确,不得涂改、刮擦,在支票正面盖齐预留印鉴,在背面盖上财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交银行经办人员取款。企业财务人员对所取现金要当面核点正确,以免发生损失。

三、定期存款的办理(一)定期存款存入

如果企业直接用现金办理定期存款,无论是一般定期还是大额可转让存单,或是通知存款,存折户先要填写现金交款单(存入金额),同时还要填写支款凭证,声明定期存款的种类和期限;如果是通知存款,还要提出开户申请,经银行同意后,签订通知存款协议书,然后连同存折、现金交银行经办人员办理,银行经办人员办妥后退回存折、回单、存单,企业财会人员一定要核对无误。

如果企业是支票户,财会人员则要填写一式两联进账单(存入金额),还要填写一张付款单位和收款单位都是本单位的转账支票,声明所存定期存款的种类和期限,其余参照存折户办理即可。

如果企业用基本存款户存款转存定期存款,存折户只需填写支款凭证,支票户只需开一张转账支票,其余手续可参照以现金存入方法办理。(二)定期存款支取

企业单位持到期、过期的一般定期存款和大额可转让存单到银行支取存款,银行经核对无误后,计算利息,填制利息清单,将本息转入单位结算存款户或存折户后,退回存折、利息清单或收账通知,企业财会人员一定要核对无误,不可马虎大意。

企业通知存款的支取。企业单位支取通知存款时,应在原协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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