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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3 08: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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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燕 臧政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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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与伦理:基本理论与实证研究(当代中国社会道德理论与实践研究丛书)

福利与伦理:基本理论与实证研究(当代中国社会道德理论与实践研究丛书)试读:

总序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凝聚道德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中心环节,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然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形成向上的力量、向善的力量。只要中华民族一代接着一代追求美好崇高的道德境界,我们的民族就永远充满希望。”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道德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先后通过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多篇文章中都强调加强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对道德建设做出了全面的论述和部署:“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要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激励人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忠于祖国、忠于人民。”道德的力量是国家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重要因素,思想道德建设解决的是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问题。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道德建设的保驾护航。当前中国的发展既面临机遇,也面临挑战。然而,在多元文化的冲击下,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正在不断发生变化,原先的道德基础受到严重冲击。在此情况下,道德建设需要全体国民集体参与,需要全体国民成为道德的守护者、监督者和表率。只有全面地了解、反映当代中国社会道德的现状以及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相关理论提出解决对策,才能真正提高全体国民的道德素质,才能不断改善社会和国家的道德环境,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道德建设是一个实践问题,更是一个理论问题。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新形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软实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地发挥作用。伦理学作为与人类道德发展密切相关的哲学分支学科,需要跟上时代进步的步伐,从理论上解决实践提出的问题。

为此,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宏观背景下,为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动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我们策划了“当代中国社会道德理论与实践研究丛书”。这套丛书是一套开放的丛书,首批出版10卷,集中研究当代中国社会最关切的伦理道德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陌生人之间的伦理、日常生活伦理、公务员道德建设、信息伦理和网络社会伦理、消费伦理、福利伦理、分配正义以及规范性和道德推理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与探讨。丛书的主要内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创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市场经济条件下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有哪些规律,人们日常生活伦理有哪些特点等,这套丛书首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其次,政德建设是当代中国最具先导性的道德建设领域之一,对全社会的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这套丛书不仅对公务员道德状况进行了研究概述,而且对中国特色政德建设的一般规律、重要问题进行了探究。

再次,当今时代,信息伦理和网络社会伦理的公德问题日益突出,这套丛书对数字化生存的道德空间、网络道德建设问题表达了重要关切,进行了深入探讨。

又次,消费、福利、分配是经济伦理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加快,人们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收入分配差距日渐拉大,经济领域中的消费、福利、分配问题日益成为伦理学研究和关注的对象。因此,这套丛书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最后,社会道德建设归根结底离不开道德规范的有效性和道德行为选择的理性化,这套丛书专门从伦理学基本原理研究角度选择了这两个与道德建设密切相关并具有一定学理深度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了规范性和道德推理问题。

这套丛书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的学术支持,得到了国家出版基金的资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学术出版中心的编辑为丛书的出版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在此一并致谢。书中难免存在疏漏,恳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期待这套丛书作者和编者的辛勤努力能够得到广大读者的理解与回应,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吴付来2018年9月15日

导论

一、为什么要研究福利伦理?(一)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福利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科学中的一大主题。它在19世纪就开始引起各学科的关注,二战之后逐渐成为理论热点问题。今天,无论是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还是哲学,都将福利视为本学科的一个核心论题。

从根本上说,福利伦理研究是从价值合理性的角度考量社会福利制度及其相关问题。西方国家很早就从这个角度来研究社会福利制度,并提出,各项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蕴涵着促进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我国的福利伦理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对社会福利的研究大多采取经济学、社会学或政治学的角度,很少从整体上和宏观上研究社会福利的伦理价值体系,更少从伦理的角度来具体分析我国各个领域、各种层面的社会福利问题。但就社会福利的研究而言,伦理学应该发挥为其他学科的研究提供价值导向的作用;对于应当如何建设和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伦理学如果不能提供一个基本的把握,那么其他学科的社会福利研究就缺乏明确的价值依据。

社会福利状况显示了一个国家的国民生活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从伦理角度看,社会福利状况是通过这样的过程而达成的结果:各国政府基于特定的分配正义原则,分配与调整社会总体利益,由此来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各种伦理关系。研究福利伦理问题,就是要分析和思考社会福利背后的价值支撑,进而形成合乎社会要求的福利伦理价值体系。我国正处于强调民生幸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分化问题日益凸显,提高社会福利的需求日益迫切。当务之急是,我们应该努力探索构建社会福利制度背后的伦理精神,初步形成福利伦理价值体系,由此来分析社会福利领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政府的相关决策和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提供理论参考和价值支持。

因此,对社会福利伦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既是伦理学本身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也是社会主义各项福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二)社会福利:民生幸福与社会和谐的核心论题

每个人都乐于以社会的方式生活,其目的无非有二:共同安全和每个人的特定幸福。但是,经济学家更多关注的是资源配置,多少忽视了人类的这些动机;社会学家更多关注的是福利结构与社会政策,同样缺乏对其伦理动机的深层思考。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指出,我们“有很好的理由不把手段与目的混为一谈,不把收入与财富本身看得很重要,而是出于它们能帮助人们达[1]成包括好生活与有价值的生活在内的目标,而予以有条件的重视”。收入、财富、社会福利及其政策制度虽然重要,但都仅仅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是人寻求安全保障与人生幸福的手段。我们在重视社会财富与社会福利的同时,还必须清楚其背后应该蕴涵着人类所珍视的更有价值的东西,如幸福、和谐等。平等与自由是社会福利所要保障的人的基本权利,而民生幸福与社会和谐则是社会福利需要实现的目标。对于个体而言,幸福便是与福利最直接相关的价值。

从古到今,人类一直将幸福视为一种生活目标。尽管人人都渴望幸福,但“幸福是什么”却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般而言,人们倾向于认为,获得自己想要得到的东西,过上自己希望过的生活,就可以算是幸福。由此,幸福这个概念便指向“人们欲想的和[2]值得欲想的一切”,即把幸福看作是人的欲望的满足。可是,人的欲望是多元的,且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欲望,这就使得人们对幸福的理解也趋向多元。有的人把幸福理解为物质上的满足,有的人理解为精神上的知足,“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也把它说成是不同的东西:在生病时说它是健康;在贫困时说它是财富;在感到了自己的无知时,[3]又对那些提出他无法理解的宏论的人无比崇拜”。这样一来,以欲望的满足来解释幸福就变得难以捕捉,因为人的欲望不仅多,而且处于不断的变化中。意识到人的欲望的这种特性后,柏拉图对幸福与欲望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理解,他不是将欲望的满足,而是将“目的之间的和谐”视为幸福。他认为,如果不将幸福表述为一种“和谐”,那就没有人能够明智地阐述它。在柏拉图的眼中,所谓非常幸福的人就是这样的:其所拥有的灵魂与个性,能够使自我内部的各个要素各司其职、各行其是。这样的人既完整又和谐,实现了他所说的“正义”[4]德性。柏拉图处理社会关系的方式亦是如此。城邦的各个组成部分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城邦就处于和谐之中,由和谐而生正义。

柏拉图的“和谐—幸福”思想对于我们理解社会福利非常有益。对于个人来说,在诸多的欲望中,到底满足哪些才能达成幸福,这是个需要思考的问题。如果个体不能很好地处理自己相互冲突的各种欲求,那他的人生便与幸福无缘;对于社会而言,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哪些人的哪些欲望应该得到满足,同样需要认真对待。一个社会如果因资源分配不公而导致少数人的绝大多数欲望都能得到满足,而绝大多数人的基本欲求都无法得到满足,那这并非一个幸福的社会。个人根据实际条件追求自己的理想,平衡自己的欲望,是个人实现幸福的方式。而社会根据现有的资源与文化条件,使经济财富增长并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这是社会促进民生幸福的基本途径。本书的主题是社会福利,因而我们更关注民生幸福。

人们一般倾向于认为,富裕国家的国民幸福程度高于贫穷国家的国民。其实这只是一种仅凭理论推想做出的预期,而非现实,因为一个国家的富裕程度不能与这个国家的国民幸福状况画上等号。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很高,但普通民众并没有分享到国家富裕的蛋糕,而是生活在贫富差距较大的背景中,那这个国家民众的幸福感与GDP之间就没有形成预期中的关系。美国哲学家玛莎·纳斯鲍姆(Martha C﹒Nussbaum)指出,一些经济学家与政府在解决贫困问题时总是试图让民众相信这样一种理念:“只有当一个国家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时,这个国家国民的生活质量才能提高。”在这种思想主导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全力以赴地投入经济建设,而没有[5]同时“关注本国穷人的生活水平,更没有处理医疗与教育等问题”。可是,无论是穷人的恶劣处境,还是国内的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问题,都不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而自然解决,它们需要政府通过设计制度与制定政策的积极方式予以改善。

我国自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来,依次提出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与民生幸福等社会发展目标。在我们看来,小康主要是靠社会的经济增长来实现,和谐针对的是社会关系,而民生幸福在很大程度上却靠社会福利体系的建设。这三者之间关系密切。没有小康的物质基础,就不可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福利);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那社会就不可能达到和谐。

和谐是指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关系的一种协调状态,而和谐社会指的是社会内部各要素(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等)之间处于协调稳[6]定的健康状态。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中,“各种材能、各种职业的人都有适当的位置,发挥适当的作用,人人都同样地感到满意,彼此没[7]有冲突”。人类自古就向往和谐社会,无论是柏拉图的“理想国”,还是我国史籍中的“大同社会”,都是对和谐社会的具体描述。“中和”甚至是我国儒家文化的一个核心价值。《中庸》讲:“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将由天地万物组成的理想宇宙秩序视为“中[8]和”状态。荀子认为,社会不和谐的原因在于“欲多而物寡”,应以制礼明分的方式调节人的欲望,让社会各阶层的人各安其分,各守其道,这样社会也就达到了和谐状态。

与传统社会的等级和谐思想不同,今天我们所追求的是以社会主义的平等与自由原则为基础,以民生幸福为目标的和谐社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明确指出:“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应该是:扩大社会中间层,减少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理顺收入分配秩序,严厉打击腐败和非法致富,加大政府转移支付的力度,把扩大就业作为发展的重要目标,努力改善社会关系和劳动关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为建立一个更加幸福、公正、[9]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全面小康社会而奋斗!”由此可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与缓和社会矛盾是理解和谐社会的关键。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效率优先原则的主导下,虽然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但贫富差距却不断拉大,2008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10]0﹒491。如前所述,贫困、教育、医疗等问题不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自发地解决。就人类现有的方法看,建立一整套由国家主导的社会保障体制,通过制度调节的途径来满足社会成员最基本的需要,是缩小社会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的最有效方法。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鲜有饥荒,不是因为这些国家不存在贫民,而是因为这些国家的社会福利体制能够为其国民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像英国和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今天如果没有社会保障体系,其贫困与失业状况会使许多人处于饥饿,甚至有可能发展成饥荒。为社会中处境最差的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是和谐社会的最低门槛。如果连这一底线都无法得到满足,那就根本谈不上所谓的社会平等。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经济的最终目标是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走向和谐构建社会主义福利体系的伦理价值所在。

2008年后,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已有长足进步,体现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已有所回落。这一结果与我国在社会福利上不断加大扶贫投入密不可分。“目前世界各大国中,美国、俄罗斯、印度等大国的[11]收入差距都在扩大,只有中国和巴西出现了转折。”虽然我国的现实经济状况还不足以使每一个国民都过上富足的生活,但是,对和谐社会的渴望与对民生幸福的追求会使我们不断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逐渐从不均衡、不和谐走向均衡与和谐。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一)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国内现在尚缺乏以“福利伦理”为主题的系统研究,与“福利伦理”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经济伦理研究方面的成果。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伦理学界出版了许多以“经济伦理”为主题的著作与文章,如万俊人所著《道德之维》(2000),章海山所著《经济伦理论: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思想研究》(2001),王福霖、刘可风所编《经济伦理学》(2001),王小锡、朱金瑞所著《中国经济伦理学20年》(2005),等等,这些著作或多或少探讨了福利伦理的一些相关内容。

第二,在研究西方福利伦理相关思想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近20年来,罗尔斯(John Rawls)、诺齐克(Robert Nozick)、德沃金(Ronald Dwor‐kin)、阿马蒂亚·森、玛莎·纳斯鲍姆以及一些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的著作逐渐被汉译,并且有许多学者对他们的思想进行了深入研究,如厉以宁的《西方福利经济学述评》(1984)、何怀宏的《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1993)等。值得一提的是,仅在这方面存在少量直接研究福利伦理的文章,主要有两方面:对阿马蒂亚·森福利伦理思想的研究以及对福利经济学中伦理思想的解析。

第三,对公平与效率问题的集中研究。从1986年左右开始,公平与效率问题就一直是我国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以“公平、效率”为主题的文章众多,而且已经出现了几十本以“公平、效率”为主题的著作,如忠东的《平等与效率的对话》(1993)等。但是我国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长期滞留在对公平与效率“是否统一”这个层面,而没有发展出关于“如何统一”的较全面的价值理论。

第四,对社会保障与分配正义问题的研究。相比前三项,伦理学领域中这部分成果最少。较有影响的是汪行福所著《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2003),该书系统梳理了社会保障产生以来的各种分配正义理论,分析了西方福利国家的得失,并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伦理的角度提出一定见解。在这方面,我国社会学领域的一些学者从社会学学科视角出发,在思考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模式选择时,涉及了一些福利伦理问题。如景天魁的《底线公平福利模式》(2013),提出了以最低生活保障、教育与医疗保障体系为基本内容的底线公平福利模式。

总体上看,尽管我国学术界近二十多年来在与福利伦理相关的理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研究成果大多停留在宏观层面或对西方道德原则与马克思主义道德原则进行分析论证方面,所聚焦的问题主要在于分配正义,而没有将福利伦理问题具体化并针对社会福利提出伦理原则。因此,相关研究存在理论基础薄弱和缺乏系统性这两方面的不足。(二)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福利伦理是涉及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研究领域的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非常丰富。

自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后,分配正义成为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寻求建立社会制度和分配社会资源的正义原则成为政治伦理和经济伦理研究的一大目标。罗尔斯在《正义论》及《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提出了平等、自由原则,这条原则基本成为当代西方学者的价值共识。但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后来却成为伦理学的理论争端之一。之后,诺齐克、德沃金等人在批判罗尔斯的基础上写了一系列著作,如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974)、德沃金的《至上的美德》(2000),分别提出持有正义原则和矫正原则以及平等的权利原则。尽管这些思想家并没有系统地论述福利伦理,但是,他们为建立正义的社会制度所解析的平等与自由的价值原则,却成为以后各学界解决福利伦理问题的理论标志,由此可区分出相异的理论取向。

近几十年来,对福利伦理问题的突破性研究应当归功于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阿马蒂亚·森以强调能力平等为目的,在其福利经济理论中表达了对人类生活的深切的伦理关怀。其诸多颇具影响的著作,如《贫困与饥荒》(1981)、《选择、福利与测量》(1982)、《论经济不平等》(1985)、《以自由看待发展》(1999)、《伦理学与经济学》(2000)、《正义的理念》(2009)等,无一不透露着对下层人民生活福利的伦理关怀,为各国解决福利伦理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模式。玛莎·纳斯鲍姆与阿马蒂亚·森一样致力于人的能力平等理论,她不仅从哲学的角度论证了能力理论,还将能力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范畴,并将其设定为解决国际贫困问题的准则。她的代表作有《正义的前沿》(2006)、《创造能力》(2011)等。除了阿马蒂亚·森与纳斯鲍姆之外,西方的一些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如G﹒A﹒柯亨(Gerald Allan Cohen,又译G﹒A.科恩、G﹒A﹒科亨)、约翰·罗默(John Roemer)、J﹒埃尔斯特(Jon Elster)、艾伦·伍德(Ellen Wood)等,对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进行了争论与分析,出版了一些颇有影响的著作,如柯亨的《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1995)、《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2000)、《拯救社会正义和平等》(2008)、《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2009),罗默的《社会主义的未来》(199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从边沁到西季威克——功利主义思想在经济学中的发展》(1995)、《分配正义论》(1996),埃尔斯特的《理解马克思》(1985),等等。

以平等为基本福利伦理原则,一些具体研究领域也发展出了许多颇有特色的相关理论研究。以女性主义为例,20世纪70年代以来,自由女性主义、激进女性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都从不同角度为争取女性的政治和经济平等地位、提高妇女福利待遇提出各自的观点。这个时期出现了大量相关著作,如沃尔夫(N﹒Wolf)的《火与火:新女性的权力与其对21世纪的变革》(1993)、海尔德(V﹒Held)的《正义与关怀》(1995)、萨菲奥蒂(Peggy Saffioti)的《女性权力和男性主宰:论性别不平等的起源》(1981)、纳斯鲍姆的《女性与人类发展》(2000)等。

近十几年来,国外有一批专门以“福利伦理学”为主题,对福利伦理问题直接进行研究的学者,而且出版了不少直接以福利和伦理为主要内容的著作,如萨姆纳(L﹒W﹒Sumner)的《福利、幸福与伦理》(1996)、泰勒(Taylor)和弗朗西斯(Francis)的《伦理学与社会福利》(2007)、哈特利·迪安(Hartley Dean)编著的《福利伦理学》(2004)、威廉·巴尼特(William A﹒Barnett)编的《社会选择、福利与伦理》(1995)等。可以说,西方的福利伦理研究业已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

三、主要观点与基本框架

本书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理论背景,以民生幸福为目标,在考察、分析、借鉴中西方传统福利制度及其伦理理念、现代社会的分配正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以马克思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通过比较和综合多种富有代表性的福利伦理理论,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相关的福利伦理准则,以作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福利制度的价值指导。

福利伦理应该成长为一门独立的应用伦理学科。对它的研究不应该停留在抽象地研究价值原则的层面,而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学调查成果,用价值原则直击中国福利领域突显出来的问题,为建立合乎伦理的现代社会福利制度提供理论资源。以此为目标,我们提出如下观点:

第一,马克思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为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建设指明了终极目标,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原则、阿马蒂亚·森与纳斯鲍姆的能力平等原则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对马克思这一思想的不同视角的阐发。将马克思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目标与他们的分配正义理论相结合,探讨和谐社会的福利伦理基本原则,为构建以民生幸福为目标的社会主义福利伦理制度提供价值指导,是一种很有意义的理论尝试。

第二,社会福利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社会公平,但是,社会公平作为价值目标既内含平等、效率、稳定等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价值,又高于这些基本价值。社会公平是动态与静态的统一状态,其实质就是在各个系统、各种价值之间维持一种道义上的均衡。

第三,我国弱势群体的福利状况不佳,其表层原因在于经济利益和能力培养得不到保障,其深层原因在于国民对“人”自身的价值缺乏自觉。因此,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在当下的福利制度建设中强调向弱势群体的利益倾斜,更重要的是要恰当理解西方启蒙运动以来形成的关于“人”的平等、自由的哲学理念,确认人的基本权利是福利伦理需要维护的核心价值,这是加速合乎伦理的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

本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框架分为两部分:基本理论与实证研究。

基本理论部分共四章。第一章主要辨析一些基本概念,提出福利伦理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二章具体梳理中西传统社会福利制度及其伦理观念。第三章主要阐释当代各种颇具影响力的分配正义理论,包括功利主义、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以及最新的能力理论。通过分析,我们确定了以马克思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为目标,吸取各种分配正义理论之精华的基本理论思路,希望为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提供伦理指导。第四章主要阐释伦理制度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关系,梳理当代西方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及其伦理观念,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及其伦理观念的演变,试图确立以民生幸福为目标的底线公平的福利伦理模式。

实证部分主要运用福利伦理基本价值,对我国社会福利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伦理分析。本部分嵌入了一个完整的以福利伦理问题为诉求的调查报告,试图运用实证分析的方式厘清中国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福利状况及其存在的伦理问题。通过对全国四个样本城市弱势群体和农民群体在“收入与分配公平”、“安全水平”、“社会保障水平”、“福利性公共服务与支出水平”和“发展公平与机会均等水平”五类指标的调查,将社会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质量前提下所提供的实现自身价值的机会和条件纳入对中国弱势群体社会福利水平的评估,进而对中国当下福利制度安排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伦理分析。注释[1]Amartya Sen.The Idea of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9:226.[2]Nicholas White.A Brief History of Happiness.London:Blackwell Publishing,2006:vii.[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9.[4]Nicholas White.A Brief History of Happiness.London:Blackwell Publishing,2006:19-20.[5]Martha C﹒Nussbaum.Creating Capabilities:The Human Development Approach.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1:preface.[6]陈燕.公平与效率:一种经济伦理的分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238.[7]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50-151.[8]荀子:富国.[9]http://www.china.org.cn/chinese/jingji/727598.htm.[10]201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http://webcast.china.com.cn/webcast/created/20288/152_1_0101_desc.htm.[11]同[10].

第一部分 基本理论

第一章 福利概念及其相关伦理问题

福利是常识道德的核心,也是所有伦理理论的基本问题。但不同的伦理理论赋予福利概念以不同的理解:有的理论视福利为唯一有终极价值之物,而有的理论将其视为众多价值中的一种;有些理论的福利保障对象为每一个人,而有些理论的福利保障对象却是某个种族或民族、某个团体或某个阶层;等等。可以说,在当前的伦理理论之中,很少有概念像“福利”一样表现出如此之多的含义分歧。第一节 三个易混淆的概念

在我国学术界,福利、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这三个概念之间经常混淆使用,很多时候,人们在使用“福利”这个概念时,指的其实是“社会福利”;而使用“社会福利”这个概念时,其内容说的又仅仅是“社会保障”。所以,在阐述福利伦理理论之前,有必要先对这三者做简要的区分。

一、福利

在日常生活中,福利是一个使用频率非常高的词。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非常清楚福利的内涵,恰恰相反,许多时候,不同的人往往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福利这一概念。这主要是因为福利这个概念具有高度的理论复杂性。理论上说,不同学科给福利所下的定义都不同,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得到各个学科公认的福利定义。

在历史上,福利被理解为一种个人或社会的道德选择,“并等同[1]于慈善、救济、施舍等观念”,其施与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在《大美百科全书》中,对福利的界定是:“最常指分门别类的制度与服务,其主要目的在维护和提高人们身体的、社会的、智力的或情感的福祉;同时亦指大学的、政府的或私人的方案,这些方案涉及社会[2]服务、社会工作和人群服务等领域以达到助人的专业目的。”在此,福利被直接理解为“社会福利”,指的是维护人们的福祉的制度与服务。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Arthur Cecil Pigou)将福利与效用相联系,将经济福利理解为“能与货币尺度建立联系的满足和不满足”[3]。维克·乔治(Vic George)和罗伯特·佩奇(Robert Page)认为:“福利在本质上是指个人的幸福或健康状态,在一般语言中,它首先[4]指个人需要的满足。”这两种理解应该说最接近福利的内涵。

从上面两位学者对福利的界定中,可以概括出福利的两层内涵:一是人的主观感受或满足度,二是人的物质生活状态。这两层内涵可以通过分析福利的英文字义来佐证。福利的英文是“welfare”,由“well”与“fare”这两个词组成,意为“过得好”或“活得好”。然而,“过得好”或“活得好”仍比较宽泛,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有的人物质生活得到满足,就觉得过得好;而有的人只有心灵上或道德上知足,才觉得快乐或幸福。这是由于价值观的不同,每个人往往是根据自己的价值观来判断自己过得好与不好。而这正是伦理学要关注的问题。

从伦理学的角度看,福利与善(good)相关。西方伦理思想史中,伦理学要回答的初始问题是苏格拉底所说的“人应该怎样生活”,而近代以来,又将所有规范伦理的问题概括为两个:活得尽可能好的条件是什么?我们必须做什么?前一个问题是关于“善”,后一个问[5]题是关于“正当”(right)。如何处理善与正当之间的关系,是近代西方规范伦理学聚讼纷纭的一个焦点问题。我们看到,福利是“活得好”,而善的问题是“活得尽可能好的条件”,那善与福利之间的关系可见一斑。

既然善与福利相关,那什么是善呢?孟子说,“可欲之谓善”,即值得欲想的就是善。值得欲想的对象从英文中与“善—福利”相关的概念中可以意会,“well‐being”(福祉)、“happiness”(幸福)、“interest”(爱好)、“benefit”(利益)、“profit”(获利)、“advantage”(有利)等词汇都与我们正在分析的福利概念密切相关。这些词汇的存在使我们界定福利变得简单。因为,虽然明确地定义福利这个概念不容易,但是要清楚福利包括什么却并不困难,只有满足了以上所有词汇涵盖之意才能说是满足了好生活的条件。因此,所谓福利,就是能使人活得好的各种条件。

其实,我们在此下的定义也并不具备普遍性,只是界定了诸多福利概念中的某种共性。原因很简单,一个概念虽然有其共性,然而,不同学科或不同理论在使用一个概念时,除了这些共性,还会加入满足自身体系需要的特性,这个概念的内涵也由此有了相对意义。要确定一个理论体系对一个概念的理解是否合理,需要进行一种全面考量,其目的在于弄清该概念共性之外的特性理解是否有助于理论体系的建立。所以,对于每一种福利伦理理论而言,预设一个什么样的福利概念非常重要,对这一概念的预设是展开整个理论的前提条件,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福利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福利理论。概念是否健全是理论是否合理的前提。正如学者萨姆纳在其《福利、幸福与伦理》一书中表达的那样:

福利这个概念与诸如福祉、利益、善、好处、收益、益处此类同宗概念及其各种反义词在分析上相联系。一种福利理论必须保持这一分析的关联网;如果它没能做到这点,那它就是一种某些其他概念的解释。因为存在许多这种联系,我们将会对一种候选理论进行许多替代测试。无疑我们的概念框架的各个条目之间存在差异,这将解释为何在某些事例中适用一些而非另一些。但只有当一个理论能够支持所[6]有这些同宗判断时,一般才会说它给了我们成真的条件。

正是因为学科与理论的特性,大多伦理理论在使用“福利”这个词时,与经济学将其理解成“效用”有些不同,它更多指的是“福祉”(well‐being),其指向的是幸福,甚或是至善。由此,达到幸福或至善的所有条件都成为福利伦理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社会福利

同福利概念一样,社会福利也是个复杂的概念。福利从最初的理解到后来的解释有一个明显的变化,起初是针对个人欲望的满足与人的生存状态,后来,随着福利国家的诞生,福利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在福利国家中,已经变成了社会工作,尤其是国家所提供的社会服务的代名词。不仅如此,“社会福利”这个概念还常常跟“福利国家”“福利政策”这些概念相混淆。事实上,这个时候人们所说的福利应该是特指社会福利。

那么,什么是社会福利?根据《中国百科大词典》,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增进与完善成员尤其是困难者的社会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旨在通过提供资金和服务,保证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水平并尽[7]可能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社会福利是从社会层面理解一个社会或一个国家的民众的生活状态。它被明示为国家采取一定的手段调节国民的生活水平,达至社会和谐。社会福利既是一种社会制度的选择,也是一个国家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关系的工具。如果说,福利本身泛指的是个人之善、个人幸福与社会之善、社会幸福的混杂,那社会福利就是为个人之善、个人幸福创造各种实现的条件,其指向的就是个人之善和个人幸福的总和,即社会之善与社会幸福。

按照庇古的观点,社会福利由非经济福利和经济福利两部分构成。他指出:“人类本身既是目的,也是生产工具。一方面,人被自然美或艺术美所熏陶……其本身即是现实世界伦理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感觉的方式和思想的方式实际上构成了福利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人能从事复杂的工业活动……因而是很适于生产物品的工具,其[8]使用产生福利。”前者提供的是非经济福利,而后者提供经济福利。非经济福利,指受人的认知、情感和欲望以及人类伦理价值影响的一些福利。比如人若生存于很差的环境中,认知、情感与欲望都会受到影响,最终影响的其实是人的福利状况。同样,若能够充分享有平等与自由,那就能获得主观上的满足,这种满足亦是一种福利状况的满足。因此,人的这些非经济福利无法以货币等经济工具来衡量。而能够直接或间接以货币方式测量的社会福利就是经济福利。但是,经济福利状况却对非经济福利有着重大的影响。一个社会在非经济福利与经济福利之间如何取舍,左右着这个社会的整体社会福利状况。如庇古所说,如果一个社会选择了集中致力于经济福利,就会不自觉[9]地牺牲非经济福利。如果相反,经济福利就会受挫。这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得到证实。自由主义经济将经济效率视为压倒一切的标准,资源的最佳配置方式是其最终目标,经济福利的多少完全通过国民生产总值(GNP)显现。这样一来,就会忽视分配,进而损害人的一些非经济福利。而将经济平等作为目标的平等主义立场又会损害社会的经济效率。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福利国家面临的困境恰恰说明了这点。在某种意义上,经济效率与社会平等之间的矛盾就是非经济福利与经济福利之间矛盾的一个焦点。就此而论,社会福利状况本质上就是政府介入社会分配,以某些伦理价值为依据,调和社会的非经济福利与经济福利之间矛盾的结果。

三、社会保障

在国内学术界,将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这并不准确。社会保障只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为保障国民或某些特定群体的基本权利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在《中国百科大词典》中,与社会保障相对应的是“狭义的社会福利”,指的是:“当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生理或心理缺陷而丧[10]失劳动能力,出现生活困难时所提供的服务措施。”《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在国际上,社会保障这一术语意味着所有已经为立法建立的集体措施,以便当个人或家庭的部分或全部收入来源受到损害或中伤时,或当他们有大笔的开支必须支付时(如抚养子女或支持医疗费用),维持他们的收入,或对他们提供收入。因此,社会保障可能是对病残、失业、作物歉收、丧偶、妊娠、抚养子女或退休的人提供现金待遇。对医疗、康复、家庭疾病护理、法律帮助和丧葬的[11]待遇可能以现金也可能以实物(服务)的形式提供。”

从以上定义中,可以看出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差异。如果将社会福利理解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那社会保障所涵盖的是后者,其外延要比社会福利小得多。可以说,社会保障是社会福利的底线,也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底线。从人的权利的角度看,社会保障维护的是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而社会福利不仅涵盖生存权,也包括了人的发展权。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体现出的伦理价值就是支撑社会保障的依据。他指出,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12]的最大利益。这里的“最少受惠者”就是社会弱势群体,即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所以,社会保障不能涵盖社会福利,却是社会福利的一个基础性的组成部分。可以说,衡量社会福利状况的晴雨表,应该是社会保障,而不是经济福利。社会保障是要保护社会成员的最基本的权利,其依据则往往源自与之相对应的底线伦理。第二节 福利伦理诸问题

庇古在叙述哲学家卡莱尔(Thomas Carlyle)的观点时,曾表达过这样一种观念:好奇是哲学的起点,但不是经济学的起点,经济学[13]的起点在于“对陋巷的厌恶以及对衰弱生命哀愁的社会热情”。然而,改变社会的贫困状态最多只能说是古典经济学或规范经济学的目标之一。自经济学家罗宾斯(Lionel Robbins)在20世纪30年代那场关于“经济学是否应该涉及价值判断”的争论中获胜之后,经济学家的研究已无庇古所说的那种“社会热情”,事关分配的贫困问题几乎已被踢出了主流经济学的研究领域,直至受到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的重新关注。而对于哲学尤其是道德哲学,好奇虽是学者们的研究动机之一,但其更大的动机却是找寻一种解释或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达到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对于福利或社会福利,主流经济学家关心的是稀缺性资源如何达到最有效的配置,而伦理学家更关心的是为什么要提供社会救助,谁应该成为社会福利的受益者,谁又应该成为社会福利的主导者,应该采取哪种道德原则对社会福利进行分配,等等。

一、社会福利的伦理依据:为什么要提供社会福利?

对于为何要提供社会福利这个问题,不同的福利理论与不同的福利制度体系的依据不同,支持与采取的福利政策也就不同。福利国家的倡导者认为,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由于市场机制运行的不可预测性,个人很难或无法控制其命运,因此,人人皆能自足的理想对于有些人、有些群体来说根本无法实现。而且,由于运气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人们不能,也不应该对自己的困境负责的情形。这样一来,为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国家就有必要干预市场分配,尽可能让更多的人享受经济繁荣的成果,将市场失灵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以这种思想为主导的国家,往往采取高福利政策,其国民的社会福利水平相对较好。而对于经济自由主义国家而言,市场就是社会福利的依据。一个国家国民福利的状况完全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即使贫富分化严重,也是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如果国家出面采取各种手段干预市场分配,就是对人的自由的干涉。在这种观念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其国民的福利状况相对较差;政府除了制定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政策之外,国民的福利状况都是由其参与市场竞争的结果决定的。

尽管这两种社会福利政策或制度所持的理由表面上截然不同,但有趣的是,支撑这些理由的伦理价值却是相同的,即对人的平等与自由权利的保障。之所以在福利政策或制度的选择上存在很大差异,是因为理解平等与自由的视角不同。

自文艺复兴以来,平等与自由已逐渐深入人心,成为民主国家的政治与经济制度的价值理念。人生而平等更是被许多国家写入宪章。尽管在人应该平等上已经达成共识,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何谓平等这个问题上也达成了共识。由于存在对平等的多种理解,而且平等有着多重面相,如何分配彼此的权重也成为平等实践的一个难题,由此使得多种平等的观念及其实践之间矛盾重重。道格拉斯·雷(Douglas Rae)在《诸平等》中认为:“在抵制平等方面,比秩序、效率或自[14]由更为强有力的是‘平等本身’。”具体地说,平等有机会平等、结果平等、起点平等与条件平等,这些平等观的支持者都固执己见,彼此反对,造成了平等的内部冲突。如,一些思想家所说的平等指的是机会均等,即每个人有同等的发展机会;而有些思想家主张只有结果平等才是平等的本质,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同等地享受社会财富。

虽然作为社会福利依据的平等本身存在混乱的一面,但这并不影响抽象的平等在社会福利理论与实践中的伦理地位。

经济学家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曾经说过:“前程为人才开放……出身、民族、肤色、信仰、性别或任何其他无关的特性都不[15]决定对一个人开放的机会,只有他的才能决定他所得到的机会。”然而,在主张机会均等的同时,他也认识到真正的机会均等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生而平等归根结底只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理想。在现实生活中,人从出生一刻起,天赋与家庭出身就存在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的能力发展不可能平等。以此作为平等的起点显然并不公平。因为即便市场真的向所有人开放,一个富人家庭的孩子与一个贫困家庭的孩子的人生际遇也根本无法同日而语,即使面对同一个机会,也无法被判定为真正的平等。需要注意的是,弗里德曼的机会均等思想与其在经济学领域广为人知的新自由主义主张是一致的,他和经济学家哈耶克(Hayek)都是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的坚定支持者。在自由至上主义者看来,个人主义是西方社会的根本价值,其核心要求就是自由。在市场经济下,只要人的行为不违犯法律,做什么都不应该受到干涉,即使是道德问题,也应该任由个人选择。自由是绝对优先的,每个人如何使用自由与他人和社会无关。以此为由,在面对各种福利诉求时,除了维系社会正常运行并保障人的基本安全之外,他们反对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至于个人的贫困,无论是其运气不好,还是家庭出身较差,都与社会无关,贫困只是个人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后果而已。同理,如果一个人在经济萧条时期失去了工作,与社会也无关,因为这是自由的代价。国家不应该采取社会保障制度的方式去干涉市场及其参与者的选择。弗里德曼和哈耶克等人的自由至上主义正是现在许多奉行低福利政策国家的伦理依据。

相对于机会均等,结果平等较为复杂。一些学者直接将结果平等理解为平均主义,即无论市场运行结果如何,为了体现人的平等权,应该平均分配财富。然而,这种平均主义因其不切实际,目前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践领域都鲜有人支持。现在学者所理解的结果平等主要是实现实质性的机会均等。这种结果平等的前提是人们的起点相对平等,即不会受天赋、出身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或者在赋予每个人平等的机会之前,社会已竭尽所能地弥补了人们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不平等,将各种影响机会平等因素的作用降到最低。这样一来,就达成了实质上的机会均等。满足了上述条件后,实质性机会均等所产生的任何结果相对而言都是公平的。

阿马蒂亚·森指出:“触动我们的不是认识到世界难以达到彻底的正义——很少有人有此期待,而是认识到身边存在我们想要消除[16]的、显然可矫正的不正义。”正是出于矫正不正义的目的,一些国家才会采取一些政策与手段去促成实质意义的机会均等,而这恰恰是二战后福利国家采取高福利政策的伦理依据,其所建立的福利制度以“‘损有余而补不足’的方式——如经济上的税收用作济贫或教育基金——来调节社会起点上的不公。借此缩小人际分配上的差距,达到结果上的相对公平,以纠正单纯形式上强调机会均等所造成的更大[17]的社会不公”。

二、社会福利的受众与施与者(一)社会福利的受众:谁应该成为社会福利的救助对象?

哪些人应该享有社会福利?对于他们接受社会福利的行为该如何进行道德判断:接受社会福利是其道德失败的结果,还是作为社会成员的道德权利?弄清这些问题是决定一个国家的福利政策与制度的前提,也是福利伦理学家立论的基础。

一般而言,社会福利的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全体社会成员,二是社会弱势群体。在此基础上可做进一步分类:依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可将社会福利分为救助型与保障型;而依其满足人需求层次的不同,又可将社会福利分为基本型与发展型。概括地看,这些分类的深层依据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人的基本权利,二是人的需求的满足。正是这两点决定了对“社会福利应该面向哪些人”这个问题的回答。

其实,解释社会福利的伦理依据已隐含了对社会福利接受者的部分认知。从人道主义的视角看,人生而平等,每个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为了实现人的这种平等,社会需要建立一套以人为中心的制度与体系,以落实关怀人、爱护人与尊重人的人道主义精神。与之相对应,政治上需要承认并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享有这些权利只需要一个条件:只要是人。尽管每个人生而不同,但生存权、人身平等、思想自由、收入与财产、自尊等权利是任何人都需要的。如果这些需要得不到满足,人就不能保持其尊严,维持最基本的体面生活。因此,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平等地予以分配。与之相应,社会福利应该首先满足人享有基本权利所需要的条件,这就是为什么要将社会全体成员确定为社会福利的接受对象,保障人权是社会福利分配的根本目的。可是,人的基本权利于社会福利而言毕竟较为抽象,要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最终还要落实为满足人的需求。

人有哪些需求?社会福利又应该满足其中哪些方面?马斯洛(Abra‐ham H﹒Maslow)的需求层次理论对此颇有启发。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需求按照由低到高的次序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其中,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属于生存层面的需求,是其他层次需求的基础;社交需求和尊重需求是人的情感与归属层面的需求;自我实现需求是发展层面的需求。这五种需求人人都有,但因迫切性不同而分高低。一般只有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才会考虑高层次的需求。比如,人的生理需求一般包括饮食、性欲等,安全需求包括人身安全,免于痛苦、威胁或疾病等。这两种需求都属于人的低层次需求,其中除性欲之外的生理需求更为根本,它的满足与人的生存息息相关。在人的生理需求得到满足之前,其他任何需求都是次要的。人类的道德观念在这个需求得到满足之前无法发挥作用。当人极度饥饿时,会采取各种手段去攫取食物,而不管这些手段是否合法或合乎道德。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就是这个道理。相对于生理需求与安全需求,社交需求与尊重需求层次较高,它们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在人际关系中寻找归属、肯定自我的需求,如果没有得到满足,就会觉得自我的存在没有价值,生命的意义便会大打折扣。自我实现需求,包括马斯洛提到的自我超越是最高层次的需求,它是在满足前四个需求的基础上衍生的。这一需求突显的是作为自我的人。如果说社交需求与尊重需求聚焦的是处于关系中的个人的存在感,那么自我实现需求无疑是在寻求对这种关系的突破,力图在关系中突显自我价值的独特性。

以上五个层次的需求是每个人都有的,所以一个社会或国家的社会福利应该尽可能地满足所有成员的这些需求,以保障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然而,正如人的需求有高低层次之分,社会福利对这些需求的满足也有第一层级与第二层级之分。社会福利的目标之一是维系社会稳定,人的最基本需要能否得到满足是社会能否稳定的基础性条件,因而社会福利首先应考虑满足人的生理需求与安全需求。这些需求是哲学家戴维·米勒(Da-vid Miller)所界定的能使人在社会中过上[18]一种体面生活所需要的最低条件。这些条件的满足属于社会福利的第一层级。至于社交需求、尊重需求与自我实现需求,作为体现幸福指数的需求,虽然也是社会福利应该满足的对象,可相对于生存层面的需求,它们属于社会福利的第二层级。社会福利两个层级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物质文化发展水平不同,社会福利分层的界限也将随之变动。具体来说,一个社会对其成员需求的满足水平与该社会的综合实力密切相关。一个经济发展状况与文化教育水平相对较高的社会,物质资源相对充足,其社会福利的供给绝不应该仅限于满足生存需求,而是要将社会成员较高层次的需求纳入必需的范围。由是,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应该以保障人的生存层面需求为主,发达国家则应该兼顾人的社交、尊重与自我实现等需求的满足。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总有一部分人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社会不予以一定的援助,其生理需求与安全需求就根本无法得到满足。因此,社会福利就有了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它以救助为目标,专门针对病残、年老、失业、子女教育、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提供经济援助。绝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满足的是人的底线福利,即满足人的生存层面的需求。

以上分析说明,社会福利的接受者是全体社会成员。在一个物质发达的社会,社会成员五个层次的需求在社会福利保障中都应该有所考虑。而在一个欠发展的社会,社会福利的保障底线应该是其成员的生存需求。由于社会物质财富分配不均,社会福利首先需要保护的是弱势群体的基本需求,即弱势群体在社会福利分配中具有优先性。从伦理角度看,作为社会福利的受众,无论是全体成员还是弱势群体,接受社会福利的行为都是道德的,他们是在享受人之为人的基本权[19]利,可以说是“得其所应得”,这是社会分配正义的体现,无损于福利接受者的道德人格。这一点可以借助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解释。罗尔斯的理论涉及分配正义,他把分配物品称为“基本善”,对应的是人的上述基本权利。其正义第一原则是这样表述的:

第一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所有人享有的类似[20]自由体系协调一致的、由平等的诸基本自由构成的最大总体系。

虽然罗尔斯的正义第一原则并没有直接考虑社会福利的分配问题,且该原则对于福利与效率具有优先性,但是,没有社会福利的支撑,正义第一原则的优先性就是无效的。因为平等的自由原则的优先[21]性是建立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之上的。在这种经济状况下,人们的基本需求已经得到满足,有能力平等地运用自己的基本自由。否则,即使规定了每个人的自由权利,一些人也无法有效地运用它。然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并不意味着其民众的基本需求都能得到满足。一个贫富差距很大、社会福利水平较低的国家无论有多富裕,平等的自由原则也根本无法实施。因此,为了保障平等的自由原则的有效性,社会福利需要以二次分配的方式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需求。这样一来,虽然平等的自由原则优先于福利与效率的考虑,但它却需要以社会福利为先决手段,社会福利是保障人的政治权利与自由真实有效的必要条件。从这个角度看,如果认可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等于承认了社会成员享有接受社会福利的道德权利。

然而,二战后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福利国家实施高福利政策以来产生的一些问题,使得一些人将接受社会福利的行为与接受者的道德品质联系起来,对福利接受者的道德品行提出了某些质疑。

二战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采取“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民福利制度,以满足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然而耗资巨大的高福利制度逐渐成为政府支出中的最大负担。20世纪70年代以来,福利国家的矛盾逐渐暴露,许多学者直接将福利国家经济衰退的原因归之于福利制度,要求政府紧缩开支、削减福利。不仅如此,许多人认为,福利的全面化和均等化造成了一批自愿失业、依靠社会福利的“懒汉”。一些有劳动能力的人不愿劳动,坐享纳税人的成果。这不仅挫伤了劳动者的工作热情,还破坏了人类的自立、自尊等道德价值观。从这个角度看,接受福利是“懒汉型”福利接受者道德失败的结果。正因如此,在一些福利状况较好的国家,比如英国、美国,公众对于福利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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