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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7 05: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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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章节题库+模拟试题】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李章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428分)。5年的法律学习,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对于司法考试和人大法学考研有自己独到的理解。狂热的喜爱诉讼法学,并且热衷于法学公益实践活动,教学培训经验丰富。法律人必备三“子”——脑瓜子,笔杆子,嘴皮子。

授课特点:从考生的角度出发,通过知识体系的梳理,以点带面。授课层次清晰,条理分明,通俗易懂。

张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曾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立法评估研究”课题组成员之一,现为人大法学院《朝阳法律评论》学生编委。主讲风格偏重严谨,好为发散性思维分析,重在史论结合、以加深对问题的探讨。

授课特点:基本理论的讲授深入浅出,对于基本理论思想的阐发尤为精到,深受学生欢迎。

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四部分 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破产财团

2.商业银行

3.产品质量

4.政府采购

二、简答题(10分)

1.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四部分 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破产财团

答:破产财团,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依破产法的规定,在宣告破产时,为了清偿破产债权的需要而组织起来管理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破产财团的目的在于公平清偿债务以满足破产债权人的清偿要求,破产财团是独立于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能较好地解决破产财产的归属、财团债务的消极主体归属等问题。

2.商业银行

答: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最主要也是最为重要的金融机构,具有营利性特征,并且能够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广泛,有全能银行或“百货公司式银行”之称。商业银行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最主要也是最为重要的金融机构。

3.产品质量

答: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包括实物产品和无形产品质量,即服务产品质量。具有使用性能、安全、可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特征属性。

4.政府采购

答: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等公共主体就其需要从市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法定的程序和监督,主要以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法律制度。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是否存在公开竞争,可以将政府采购方式分为竞争性采购和非竞争性采购。前者包括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后者包括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自营工程等。

二、简答题(10分)

1.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上。(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联系

从宏观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属于经济法的独立的重要法律部门,对于维护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繁荣和人民富裕的最终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而言:

①两部法律都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宏观经济背景的产物。

②两部法律在立法目的上具有相同点:均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立法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地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在其立法目的之中。

③两部法律都采用取了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式。

④从两部法律的内容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消费者权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⑤两部法律规定了共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区别:

①调整对象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是经营者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即市场经济中不正当或不适当的竞争关系,与反垄断法构成竞争法的性质不同的两个部分。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调整的则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具体表现为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调整方法不同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竞争秩序的干预和维护,国家有关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担主要职责;而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则更多的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群众组织的监督以及司法救济来实现。

③立法目的不同

不正当竞争法为了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和宗旨在于充分揭示和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招生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比较法学。

第四部分 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外资企业

2.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3.存款准备金

4.政府采购

二、简答题(10分)

简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的具体形式。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招生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比较法学。

第四部分 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外资企业【分析】该题是对我国企业类型的考查,对于考生来说并不陌生。答题时要明确我国外资企业的三种类型,强调其外资成分。复习时一并记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答: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类型。

2.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分析】该题是对我国消费者权利的考查,是一个基础考点。考生在答题时应首先明确该权利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之一。复习时要对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有系统的把握,如:安全保障全、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消费知识权。

答: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是我国消费者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九项权利之一,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存款准备金【分析】该题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保护的考查,对于考生来讲耳熟能详。答题时要对超额存款准备金有所提及,复习过程中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及基本原则,存款人的保护有所了解,以备不时之需。

答: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被称为存款准备金率。超额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央银行、超出存款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交存存款准备金实际上是对存款人的保护。

4.政府采购【分析】该题考的是经济法的合同制度,属于送分题。答题时不要漏掉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并明确我国的法律规定。复习时还要记忆招标投标、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答: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二、简答题(10分)

简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的具体形式。【分析】该题属于教材中反垄断法的考点,这个知识点对考生而言并不陌生。答题时一定要把两种垄断协议相关的知识点层次写全,提醒:并不是所有的垄断协议都为法律所禁止。复习时还要关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

答:(1)垄断协议的概念

垄断协议,是指企业之间的联合协议或协同一致行为,也称联合行为。其通常是协议各方共同对商品的价格、数量、地区等进行限制,会阻碍、扭曲正常的市场竞争和交易。(2)垄断协议的具体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具体形式。

①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具体表现为:a.固定价格行为,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从而减弱或消除竞争的行为。b.限制产量行为,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共谋限定商品的生产或供应数量的行为。c.划分市场行为,即竞争者之间分割地区、客户或者产品市场的行为。d.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即多个竞争者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行为。

②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环节而存在交易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包括: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在概括地禁止垄断协议的同时,也允许乃至鼓励某些垄断协议的存在。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报考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

第四部分 经济法学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市场准入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营业税

4.再贴现

二、简答题(1×10=10分)

简述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报考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

第四部分 经济法学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市场准入【分析】该题考查的是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考生来讲难度不大。答题过程中应当注意对“市场准入”中的市场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概念作一个简单区分。复习时一并记忆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设定市场准入的原则,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答: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市场准入之“市场”,是指具体的市场,包括特定的产品、服务、项目等。市场准入通常是指企业的市场准入,但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政府等的准入。与政府规制相比,市场准入是一种市场壁垒,其具有消极性和“门槛性”。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分析】该题考查的是《产品质量法》中的质量认证制度,比较简单。答题时注意首先明确该制度是《产品质量法》两种认证制度之一即可。复习时一并掌握: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质量抽查、产品召回制度。

答: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两种认证制度之一。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

3.营业税【分析】该题是对流转税中营业税这一类型的考查,对于考生来说是送分题。答题时要明确营业税的纳税人范围。复习时不仅要了解08年营业税改革所涉及到的四个方面的有关内容,还要记忆重要的关联知识点: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等。

答: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于2008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凡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低,档次较少、计税简便。  4.再贴现【分析】此题考查的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由于教材当中对再贴现只有简单的提及,所以对于考生来讲难度较高。复习过程中要注意全面把握中国人民银行主要的业务以及货币政策。

答:再贴现是中国人民银行一项非常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所做的票据转让,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渡的活动(实质上就是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提供了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为已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二、简答题(1×10=10分)

简述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分析】该题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查,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含义和认定是考生比较熟悉的考点,因此本题难度不大。答题时注意分层次列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的三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复习时一并记忆:侵犯标志权和名称权的行为,误导性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诽谤,传销行为等。

答:(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概念

不正当有奖销售,又称不正当奖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不仅会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危害公序良俗。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加以禁止。(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

不正当有奖销售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欺诈式的有奖销售、不当推销的有奖销售和高额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具体表现形式:

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此外,立法应当对实践中存在的非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行为作适当限制。

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四部分 经济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反倾销

2.预算

3.政府指导价

4.内幕交易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审查经营者集中时考虑的因素。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四部分 经济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反倾销

答:反倾销(Anti-Dumping)指一国政府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倾销一般包括,反倾销调查,实施反倾销措施等内容。

2.预算

答:预算,即国家预算,它是依照法定程序编制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资金,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财政手段。它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国家预算一般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但是,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也有允许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赤字财政。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组成。

3.政府指导价

答: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4.内幕交易

答:(1)内幕交易的概念

内幕交易指掌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内幕交易的获利手段是事先获得公众尚不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待该信息公开后,再进行相反的买卖,从而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由于内幕信息的获得是基于职务、业务或控制等方面的地位或便利条件,利用因此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状况进行交易,因此内幕交易具有实质上的不平等性和不公正性,属于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而为证券法所禁止。(2)内幕交易具有以下表现:

①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②知情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③非知情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④其他具有内幕交易性质的行为。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审查经营者集中时考虑的因素。

答:经营者集中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取得财产、股份、联营或者其他方式,对另一个经营者施加支配性影响。经营者集中的方式除了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以外,还包括经营者之间通过收购股份、联营、人员兼任等方式实现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应当考虑下列的因素:(1)审查期限。反垄断机关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宣布结果,以保证审查不至于过分冗长而影响经济效益。(2)审查内容。事前审查是为了在经营者集中之前使反垄断机关了解并掌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并以该信息为基础作出是否准予集中的决定。是否准予集中的判断标准是该项集中是否有可能显著妨害有效竞争或实质减少竞争。因此,审查的内容一般涉及集中各当事人的情况、企业与市场的关系、集中的理由等,具体包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职工人数、资产状况、上一年度的市场营销额、利税情况、参与集中当事人的市场占有率等。(3)检查。在审查期问,反垄断机关有权对参与集中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检查,包括:①进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办公场所、交通工具;②检查、复制相关的账簿、记录;③查封经营场所、账簿或记录;④对经营者的任何代表或雇员进行询问,要求其对与检查的内容和日的相关的事实或文件进行解释,并记录其回答。(4)反垄断机关在行使检查权时,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详细说明检查的内容、目的、法律依据及经营者所享有的权利。

2014年中山大学632经济法学(A卷)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山大学

二O一四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代码:632

科目名称:经济法学A卷

一、简要解释下列名词:(30分)

1.法律部门

2.Global corporate citizens

3.村民委员会

4.违宪审查

5.限制性商业做法

6.犯罪的间接故意

二、论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控告、检举权利。30分

三、结合实例,分析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30分

四、法律的一般解释方法有哪些?举两实例阐述之。30分

五、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B公司拟在广州黄埔开发区设立C公司。经投资双方多轮谈判,初步达成如下意向:(1)拟设立的C公司应当具备法人资格。(2)C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A公司投资占70%,其中,50%为货币出资,20%为技术折价出资。B公司投资占30%,全部由土地使用权折价出资。(3)C公司经营期限初定8年。前5年由A公司全部享有公司利润,后3年按A:B=2:8比例分配给公司利润。但公司经营期限届满,由B公司象征性地付给A公司1美元后,C公司固定资产全部归B公司所有。(4)C公司设立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委托第三方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问:30分

1.按照国际投资的一般实践,上述(2)所表述的出资形式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2.拟设立的C公司属于哪一种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国际私人投资的何种企业组织形式?

3.如果要满足上述(3)的要求,有关税收和风险承担方面应当注意什么事项?

参考答案

中山大学

二O一四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代码:632

科目名称:经济法学A卷

一、简要解释下列名词:(30分)

1.法律部门

答: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特征包括:①法律部门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基本要素。②某一法律部门可以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为若干个独立的子部门。③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是法律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④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具有多来源性和总和性,反之,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2.Global corporate citizens

答: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企业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因此,它会全面考虑公司对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影响,包括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和自然环境。企业公民理念倡导,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以地球环境和人类福祉为出发点,按照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满意服务为基本原则,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线性发展。

3.村民委员会

答: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或镇所辖行政村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4.违宪审查

答: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一般认为,这种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违宪审查的特征包括:①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②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③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④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5.限制性商业做法

答:限制性商业做法,又称限制商业行为,是指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施加于其他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是双方协议的某些做法,这些做法将形成某种垄断或将阻碍自由贸易和正当的竞争,以及歧视性的不对等条件,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这是不允许的,即使双方已签订协议或合同也是无效的,甚至当事人将受到制裁或惩罚。一般而言,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可分为三类:①实行垄断支配地位;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实行不公平及歧视性的做法。其特征包括:①行为主体一般是企业;②限制性商业做法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有在法律(或国际条约)有相应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根据这些相应的规定,来确定一定的做法是否是限制性商业做法;③限制性商业做法是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行为;④限制性商业做法是通过滥用或谋取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或者通过企业间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进行的;⑤其结果是限制了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以其他不适当方式限制了竞争。

6.犯罪的间接故意

答: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放任发生”。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论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控告、检举权利。30分

答: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1)公民控告权和检举权的定义

①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②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2)公民检举权和控告权的联系与区别,具体表现为:

①二者的联系:检举权与控告权一样,都是同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②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a.控告人是受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不法侵害的人,而检举人一般与事件无直接关系。

b.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依法处理,而检举一般是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3)我国公民的控告权和检举权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行使:

①对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提出。

②对违反政纪的行为向主管单位、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单位提出。

③对国家机关中党组织或党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同级或上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4)我国公民的控告权和检举权的法律保障

①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的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②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公民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权利也必须实事求是,绝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④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时负有赔偿的责任。《民法通则》对此也作出了若干相关规定。

三、结合实例,分析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30分

答:(1)案例:某日,被告人张某躲在某纺织厂女厕所内,伺机强奸前来如厕的女职工。当纺织厂女工赵某进入厕所后,张某悄悄将厕所的门从里面反锁,然后将自己的裤子拉至膝盖部蹑手蹑脚向正在如厕的赵某走去,趁赵某不备,突然将其推倒在地,并趴在赵某身上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赵某大声呼喊并反抗,有几个同事顺着呼救声赶到厕所门外,但门被反锁始终未能打开。张某听到外面有脚步声即松开赵某,赵某从里面将门打开冲了出去。张某在准备从厕所的窗户逃离时被前来救援的同事当场抓住。(2)分歧

对于本案中张某的强奸行为究竟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有两种不同意见。

①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尽管出现其罪行被人发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但救援人员被挡在门外并不能立即进入室内,在客观上并不能实际阻止其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张某实际上也认识到可以继续实施强奸行为,但因害怕被当场抓住而自动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其行为应当属于犯罪中止。

②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大声呼救引来众人前来救援,尽管救援人员暂时被门挡在外面,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这种情况对行为人足以产生强制性影响,张某在此时实际上已经不能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张某放弃犯罪意图是由于张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其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3)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①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b.犯罪未得逞;c.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②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b.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c.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③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

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概言之,判断二者的基准是“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

结合本案来看,张某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大声呼救引来众人前来救援,尽管救援人员暂时被挡在门外,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这种情形对一般人足以产生强制性影响,从而使其认识到实际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张某的智力水平与一般人无异。因此,即使张某自以为众人堵在门外在客观上并不能实际阻止其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自己是因担心被当场抓获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的,但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同时考虑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基础上,张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强奸未遂。

四、法律的一般解释方法有哪些?举两实例阐述之。30分

答: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为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各种说明。

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语义解释和论理解释两大类:(2)语义解释

语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包括字义解释和语法解释,是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的解释。这种解释按照法律条文的语言表述的字义、语法和通用的表达方式,以及逻辑规律进行解释,目的在于使人们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立法者的意志。

①字义解释根据解释的尺度的不同,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a.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字面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它能够准确地表达立法者的意图,以符合立法的原意。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b.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通常是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大于立法原意之时需要进行这种解释。例如,《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前一个“子女”是指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后一个“子女”则是指成年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对此作出限制性解释。

c.扩充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通常是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窄于立法原意之时需要进行这种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所说的‘合同争议’应作广义的理解。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应包括在内。”

②语法解释,又称文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便理解和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与含义。在解释中特别需要说明法律用语和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的区别。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2)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指斟酌法律理由,以一定的方法或标准进行推理论证来确定和阐明法律本意的解释方法。其特点是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以法律的整体结构、效力等级、历史渊源、法律的目的以及社会效果和发展等因素作为法律解释的依据,不仅能够更深刻地解释立法者的原意,而且可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甚至创制新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解释方法在学理解释中经常使用,在当代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不同程度地得到承认和应用。

论理解释按照解释的方法的不同,可分为:

①系统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和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便系统地理解和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与含义,确定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和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联系。其作用在于以法律体系整体为参照,保证法律体系内在的统一性,把握法律原则的精神所在。

②历史解释,是对法律规范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材料进行研究,或将某一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如对修改前后的法律文本加以对照,以便更准确地把握立法者的原意,理解法律的情势、文化内涵以及价值取向的发展变迁,更好地理解和阐明法律的主旨与目的。

③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来解释法律。法律的目的通常是指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试图达到的目标,以及法律的精神和指导思想等。在社会发生重大变动时,还需要对法律目的与当前社会需要之间的关系作出相应的解释。

④社会学解释,是指着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利益的衡量,根据各种社会因素对法律规范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效益进行解释,以更深刻地理解法律的社会内容和利益所在,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使法律适用符合社会政策。

⑤比较法解释,是指通过比较外国的立法和判例及其原则、经验和效果,对本国法律进行解释。其不仅有助于在法的适用中准确理解立法原意,同时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

五、案例分析

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B公司拟在广州黄埔开发区设立C公司。经投资双方多轮谈判,初步达成如下意向:(1)拟设立的C公司应当具备法人资格。(2)C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A公司投资占70%,其中,50%为货币出资,20%为技术折价出资。B公司投资占30%,全部由土地使用权折价出资。(3)C公司经营期限初定8年。前5年由A公司全部享有公司利润,后3年按A:B=2:8比例分配给公司利润。但公司经营期限届满,由B公司象征性地付给A公司1美元后,C公司固定资产全部归B公司所有。(4)C公司设立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委托第三方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问:30分

1.按照国际投资的一般实践,上述(2)所表述的出资形式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答:(1)上述(2)中的出资形式不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出资的规定,不存在问题。(2)我国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本案中,C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A公司投资占70%,其中,50%为货币出资,20%为技术折价出资,B公司投资占30%,全部由土地使用权折价出资。其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问题。

2.拟设立的C公司属于哪一种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国际私人投资的何种企业组织形式?

答:(1)C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国际直接投资中的非股权参与式投资企业中的合作经营企业(2)理由如下:

①外商投资中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也称为股权式合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的企业。

②国际非股权参与式投资中的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以实物出资或者提供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合作条件的,一般不折价,不计算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外方没有出资比例的法定要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收益分配、风险债务的分担,以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企业均由合作双方在合作合同中约定,一般不与各方的出资比例直接相联系,不采取股权的方式计算合作企业各方合作者的投资、收益分配及风险债务的分担。合作者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与出资无关。

中外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是多样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很可能在选择分配方式上有较大的差异。有的企业的收益分配是在税后进行的,有的企业则在税前直接分配产品或者营业收入。不管哪种分配方式,都是由合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3.如果要满足上述(3)的要求,有关税收和风险承担方面应当注意什么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中外合作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第三款还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第十三条规定,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上述(3)的要求,A、B约定C公司经营期限初定8年。前5年由A公司全部享有公司利润,后3年按A:B=2:8比例分配给公司利润。但公司经营期限届满,由B公司象征性地付给A公司1美元后,C公司固定资产全部归B公司所有。(1)在税收方面

C公司前5年的所得税应由A承担,后3年的所得税由A、B按约定的所得比例承担。(2)在风险承担

C公司前5年的风险和亏损应由A承担,后3年的风险和亏损由A、B按约定的所得比例承担。所以,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B公司应该在合营企业合同和合营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双方约定的税收和风险负担的内容。

2014年中山大学825经济法学(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山大学

二O一四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代码:825

科目名称:经济法学B卷

一、名词解释(每个7分,共35分)

1.经营者集中

2.资本充足率

3.内幕交易

4.中央银行

5.侵权行为

二、论述题(40分)

试论税收法定主义与契约自由的关系。

三、阐述题(35分)

试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及其立法新问题。

四、立法评析题(40)

2013年3月l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这是深圳在我国试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成果。该规定中有以下内容为立法亮点:(1)商事登记机关只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2)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3)投资人不需要提供验资证明;(4)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除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即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请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上述内容进行评析。

参考答案

中山大学

二O一四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代码:825

科目名称:经济法学B卷

一、名词解释(每个7分,共35分)

1.经营者集中

答: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①经营者合并;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资本充足率

答: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又叫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当局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以衡量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自1988年被写入《巴塞尔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已成为衡量银行运营稳健性的公认的国际标准。国家调控者跟踪一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资本充足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3.内幕交易

答: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我国《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76条第3款则进一步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中央银行

答: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中央银行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银行四大职能。

5.侵权行为

答: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无论有无过错,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类。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二、论述题(40分)

试论税收法定主义与契约自由的关系。

答:(1)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又称为税收法律主义、税捐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等,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内容归纳为如下三个部分:

①税种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税种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一个税种必相对应于一部税种法律;非经税种法律规定,征税主体没有征收权利(力),纳税主体不负缴纳义务。这是发生税收关系的法律前提,是税收法定主义的首要内容。

②税收要素确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税收要素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税收要素是税收(法律)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各税收要素对应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各环节,是其得以全面展开的法律依据,故税收要素确定原则构成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内容。税法要素具体包括:税种、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和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

③程序法定原则。该原则侧重于程序。其基本含义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性要素须经法律规定,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税收程序法定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a.税种及税收要素均须经法定程序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b.非经法定程序并以法律形式,不得对已为法定之税种及税收要素作出任何变更;c.在税收活动中,征税主体及纳税主体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以上三部分内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程序法定原则的完整内容。(2)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是指个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组织的非法干预。契约自由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之上,排除了当时封建身份关系及各种法律对个人的束缚,对于维护个人自由与尊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契约自由原则强调国家应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范围和权力界限,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私法范围内,个人能够自主地参与经济活动,自由处分其私有财产,进而促进市场交易,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政府作为私有财产的守护神,实行不干涉主义,承认并且保障私有权利的实现。因此,各国民法都强调个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效益公平,以避免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契约自由主要在于使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行使税收筹划权利,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基于对税收筹划利益的追求(少交税或不缴税)而生的税收自由化导向,使税收筹划工作得到了广泛开展并日趋繁荣。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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