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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9 0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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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仇荣国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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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2版)

国际贸易实务(第2版)试读:

前言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发展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的关键环节,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到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在这一强劲号角的引领下,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必将蓬勃发展,职业教育的就业竞争力必将显著增强。

新的背景,要求我们必须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重点,必须改革和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必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必须有适应国内外不断变化的环境,及时将新知识、新方式、新手段引进来的新教材,以提高学生的适应力。这些都是对从事职业教育的工作者提出的新的教材编写使命,本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2011年1月,本书第1版面世,2012年被评为校级精品教材,目前,正在积极申报省级精品教材。自出版后,本书受到了数十所高职高专院校的青睐,被选用为国际贸易专业和相关专业的主讲教材。同时,作为本书的主编,经常收到来自全国各地同行老师的电子邮件,共同探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模式、方法和手段,并对本书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鉴于此,本人对第1版进行了修订,其中第1篇做了大幅度的修订,第2篇、第3篇和第4篇做了局部修订。本次修订摆脱了传统教材单一叙述型的编写模式,分为4篇,共11章。本书以进出口业务流程为主线,结合大量案例,分析研究国际贸易用的有关法律与惯例,以及国际货物交换过程的各种实际运作,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和吸收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习惯做法,使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人员既能正确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经营意图,确保最佳经济效益,又能按国际规范办事。

本书从高职院校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定位和目标出发,以“实操为主,理论够用”为特色,将理论与实训有机结合,突出对学生技能的培养,让学生通过实训学会“怎么做”、“如何做”等,使国际贸易专业的教学有了与企业需求对接的“媒介”,减少了学生毕业以后的职业磨合过程,实现零距离、零间隙和零过渡。

本书由全国商科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设计大赛一等奖获得者仇荣国老师担任主编,刘晓伟老师、张杰老师担任副主编。各章编写分工为:仇荣国编写第1、2、4、7、9~11章;张杰编写第3章;刘晓伟编写第5、6、8章。全书由仇荣国老师负责总纂、修改和定稿。参加本书编写的老师均为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长期从事企业实践和国贸教学的“双师型”教师,有着丰富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理论基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张建华教授在给本书的编写提供了许多建设性建议的同时,还担任本书的主审。

我们在编写本书的过程中,参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借鉴了不少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并且得到了苏州市进出口商会、苏州报关有限公司、苏州恒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伟中报关有限公司、苏州西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电子工业出版社的大力支持;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贸经系张立俊主任、蔡滟副主任、沈良生书记、彭田宝副书记和国贸教研室的全体同仁对本书的编写工作给予了热情的关心;另外,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苏州大学张丽老师的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编者受水平和时间的限制,书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专家、同仁和广大读者向我们提出宝贵建议。

愿每个外贸人在国际贸易市场中都能打出一片天地。

一苦一乐相磨炼,炼极而成福者其福始久;一疑一信相参勘,勘极而成知者其知始真。愿与有缘者共勉!

仇荣国

2014年2月于苏州半湖第1篇 国际贸易基本概念和贸易术语第1章 导论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国际贸易业务的一般程序和本课程的主要内容。1.1 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

1.1.1 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

1.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也称世界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或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活动。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

2.对外贸易

对外贸易也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换活动。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

1.1.2 对外贸易额、国际贸易额、贸易差额和对外贸易量

1.对外贸易额

对外贸易额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一年、一季或一月)内出口额和进口额的总和。它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贸易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计算一国的对外贸易额,一般采用本国货币或国际上通用的货币。目前,联合国和许多国家编制的对外贸易额以美元计算。

2.国际贸易额

国际贸易额又称国际贸易值,是用货币表示的反映一定时期内世界贸易规模的指标,是一定时期内世界各国(或地区)出口贸易额的总和。统计国际贸易额,必须把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出口额折算成同一货币后相加。同时要特别注意不能简单地把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对外贸易额相加,而是只能把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出口额相加。因为一个国家的出口就是另外一个国家的进口,如果把世界各国(或地区)的进出口额相加,就会造成重复计算。而且,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统计出口额以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FOB)价格计算,统计进口额以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CIF)价格计算,CIF价格比FOB价格多了运费和保险费,所以,以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出口额相加计算国际贸易额,能更确切地反映国际贸易的实际规模。

3.贸易差额

贸易差额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年、半年、一季、一月)出口总值与进口总值之间的差额。当出口总值与进口总值相等时,称为“贸易平衡”;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时,出现贸易盈余,称为“贸易顺差”或“出超”;当进口总值大于出口总值时,出现贸易赤字,称为“贸易逆差”或“入超”。通常,贸易顺差以正数表示,贸易逆差以负数表示。一国的进出口贸易收支是其国际收支中经常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影响一个国家国际收支的重要因素。

4.对外贸易量

对外贸易量是为剔除价格变动的影响,并能准确反映一国(或地区)对外贸易的实际数量而确立的一个指标,它能确切地反映一国(或地区)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对外贸易量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以固定年份为基期而确定的价格指数去除报告期的出口或进口总额,得到的是相当于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进口额或出口额,叫做报告期的对外贸易量。以货币所表示的对外贸易值经常受到价格变动的影响,因而不能准确地反映一国(或地区)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更不能使不同时期的对外贸易值直接相比较。而以一定时期为基期的贸易量指数同各个时期的贸易量指数相比较,就可以得出能比较准确地反映贸易实际规模变动的贸易量指数。

提醒 贸易量计算方法

由于国际市场上的物价经常发生变动,用价值表示的国际贸易额并不能真实地反映该国外贸的实际规模。如果用贸易量,即用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等来表示,则可以避免这种缺陷。就某一种商品来说,用计量单位表示十分容易,但就一个国家的全部进出口商品来说,就无法直接用计量单位表示,因为商品不同,计量单位也不同,难以直接相加。因此,应记住下面这个消除价格变动的贸易量计算公式:

例如,以2009年为基期,某国该年的进出口价格指数均定为100。2010年该国进口贸易额为1170亿美元,出口贸易额为1200亿美元。2010年该国出口产品价格平均下跌5%,出口价格指数为95;2010年该国进口产品价格平均上涨3%,进口价格指数为103。

把这些数值代入上面的公式,便可得出该国2010年剔除了价格变动因素后的贸易额,即实际的进出口贸易量:

可见,该国2010年的进口贸易额虽然达到1170亿美元,但剔除价格变动因素后的实际进口贸易量只有1135.9亿美元;而该国2010年的出口贸易额虽然只有1200亿美元,但剔除价格变动因素后的实际出口贸易量却高达1263.16亿美元。

1.1.3 有形贸易与无形贸易

1.有形贸易

有形贸易是指可以看得见的有形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中的有形商品种类繁多,为便于统计,联合国秘书处于1950年起草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把国际贸易商品分为10大类,分别为:食品和活动物(0);饮料及烟类(1);非食用粗原料(不包括燃料)(2);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3);动植物油、脂和蜡(4);未另列明的化学品和有关产品(5);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6);机械及运输设备(7);杂项制品(8);《国际贸易标准分类》未另分类的其他商品(9)。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把0—4类商品称为初级产品,把5—8类商品称为工业制品。

2.无形贸易

无形贸易是指劳务或其他非实物商品的进出口发生的收入与支出,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与商品进出口有关的一切从属费用的收支,如运输费、保险费、商品加工费、装卸费等。

2)与商品进出口无关的其他收支,如国际旅游费用、外交人员费用、侨民汇款、使用专利特许权的费用、国外投资汇回的股息和红利、公司或个人在国外服务的收支等。以上各项中的收入,称为“无形出口”;以上各项中的支出,称为“无形进口”。

有形贸易要办理海关手续,故其贸易金额显示在一国的海关统计上;无形贸易不经过海关办理手续,故其贸易金额不反映在海关统计上,但显示在一国国际收支表上。

1.1.4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异同

国际贸易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剩余的产品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二是商品交换要在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之间进行。没有剩余产品,没有阶级和国家(或独立的经济体),也就没有对外贸易。所以说,国际贸易是国内贸易跨国界的延伸,是国内贸易发展到一定程度、市场范围超越国家边界的结果。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无论在性质还是在业务上,均有共同点,也有一定的区别。

1.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共同点(1)基本内容都是商品或劳务的交换

国际贸易从事国家间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换;国内贸易是国内进行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换。(2)货物都是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

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虽然活动范围有所不同,但商品流通运动的方式完全一样。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都是类似的商业活动,处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中介地位。(3)进行交易的技术过程大同小异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基本职能一样,其本质都是交换活动,即做买卖。二者都包括交易准备、交易磋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主要环节,只是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在具体程序和细节上更为复杂。(4)经营目标均是通过交换取得更多的经营利润或经济利益

贸易或者流通都具有资源配置的功能,但在正常情形下,通过贸易配置资源必须以利润或利益为基础。

2.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区别(1)所处的条件不同

国际贸易是在经济结构、生产条件、生产力水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显著不同的国家间的商品交换。国际贸易是与外国商人做生意,因此必须克服语言障碍;世界各国的生活风俗习惯不同,宗教和信仰也有差别,这些都会导致消费习惯的差异。从事国际贸易必须随时掌握世界市场动态,了解贸易对象的资信状况,熟悉目标市场的法律制度和相关规则,收集和分析这些资料困难较大。而国内贸易则是在同一经济法律制度下一国内部的商品交换,贸易双方语言、风俗习惯的差异较小,在同一市场上了解各方面的信息都容易得多。(2)交易的复杂程度不同

各国各地市场商业习惯不同,对国际贸易中的规则与条例的理解也可能不一致,这些都需要交易双方进行沟通,求得一致,避免产生贸易纠纷;世界各国都设有海关,对于货物进出口都有许多规定,货物的进出口要履行报关手续,而且出口货物的种类、品质、规格、包装和商标也要符合相关国家的各种相关规定;跨国货物运输和保险、国际结算与汇兑也增加了国际贸易的复杂性。(3)受经济政策影响的程度不同

各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主要是为本国经济发展起作用的,但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际贸易的开展,且很多政策也会因不同的经济形势、不同的执政者而变化,包括金融政策、产业政策、进出口管理政策、关税政策等。从事国际商品交换活动必须研究这些政策。国际贸易要受到本国和外国的经济政策的影响,而国内贸易主要受本国经济政策的影响。(4)受货币制度的影响不同

各国货币制度的差异,增加了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清偿多以外汇支付。由于汇率波动大,计价货币的选择会影响交易者的利益,给交易定价带来复杂性。国际贸易的交易结算涉及多国的银行,还与各国外汇管理制度、汇率制度有关,增加了国际汇兑的复杂性,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的交易结算复杂得多。(5)商品和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存在差异

商品和生产要素的国际间移动相对不自由,国际间竞争不完全性相对较大;而国内则移动相对自由,竞争的不完全性相对较小。同时,国际间贸易受到的管制较多,各国往往采取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来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入,对国际贸易造成了许多障碍;国内贸易障碍相对较少。(6)涉及的当事人不同

国际贸易交易双方相隔遥远,交易过程中的中间环节多,涉及的面很广,除了双方当事人,还涉及中间商、代理商,以及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服务的行业和各国对进出口环节进行监管的部门,如商检、仓储、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海关等,任何一个部门、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国内贸易涉及的当事人则相对较少。(7)风险不同

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风险大。国际贸易的主要风险包括:一是信用风险,买卖双方分处不同国家,不容易了解对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同时,交易期间买卖双方的财务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双方都存在信用风险;二是商业风险,国际贸易中,因货样不符、交货期晚、单证不符等,进口商往往拒收货物,从而给出口商造成了商业风险,另外,国际市场的价格波动,也会造成其中一方的商业损失;三是汇兑风险,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至少有一方要以外币计价,从签约到结算时间较长,期间如果外汇汇率出现较大的变化,就会出现汇兑风险;四是运输风险,国际贸易货物运输里程一般超过国内贸易,有时需要经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比较大;五是政治风险,一些国家由于政治变动,导致贸易政策法令不断修改,常常使从事贸易的厂商承担很多由政治变动带来的风险。

上述不同点表明,从事国际贸易的要求比国内贸易更高,难度更大,加上国际市场广阔,从业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容易产生争议和欺诈活动,发生纠纷案件,从业人员稍有不慎,就可能上当受骗,甚至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外经贸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同时还应具备开拓创新的能力、驾驭市场的能力和善于应战与随机应变的能力。

1.1.5 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各高校的国际经贸类专业都把该课程作为一门必修的专业基础课。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直接参与国际贸易业务,熟悉国际贸易管理和法律规范、掌握从事国际贸易的基本技能已不仅仅是对专门从事国际贸易活动人员的要求,相关的经营管理决策者也必须熟悉该领域的基本知识。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的目的就是介绍国际贸易业务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1.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国际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3部分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1.2.1 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

1.合同

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以发生、变更或消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合同的主体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非法人组织,均可成为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的主体资格并约定好合同当事人条款,以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要求。

2.货物买卖合同

货物买卖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就指定的货物所有权,由卖方有偿地转让给买方而达成的协议。

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为买方和卖方。

货物买卖合同的客体(标的物)为货物。

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约定买卖双方主要的权利与义务,即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

1.2.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规定一方交付货物、另一方支付货款及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它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含有涉外因素,对合同双方意义重大。合同条款就是交易条件的具体化,包括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包装、价格、运输、保险、货款支付、检验、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内容。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这些交易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享受自己应得的权利。因此,订立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重要的环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其特点是其中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或受外国法律所支配的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客体是跨国运输的货物,其特点是货物的交付必须是从一国境内运往另一国境内或第三国境内。

1.2.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约首、正文和约尾3部分组成。

约首即合同的首部,一般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签订日期和地点、签约双方的名称和地址等;正文即合同的主体部分,一般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具体列出各项交易条件,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有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支付、运输、保险、争议处理等条款;约尾即合同的尾部,一般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及其效力、使用的文字、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适用的法律、签约双方当事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的签字等。

2.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有效成立是指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只有合法的、有效的合同才对买方和卖方产生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份有效的国际贸易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首先,交易双方在法律上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和资格;其次,签订合同的企业代表应有行为能力,即签字的自然人必须是企业授权的代表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合同当事人资格和能力的审核是确保合同有效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步骤。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合同必须是当事人按照自愿和真实的原则达成的协议,任何欺诈、胁迫、虚假等非自愿和不真实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且自始无效。

3)合同双方互为有偿。所谓互为有偿,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各自以有偿的权利为目的,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以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基础,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有向对方赔偿的责任,即法律中所说的“对价”或“约因”。如卖方交出一定数量货物的对价是买方付款;而买方付款的约因是卖方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标的和内容不能违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国际贸易中的法规、惯例。合同的标的应是政府允许交易的商品,若属政府管制的,应持有许可证;合同的内容不违背国家的法律和公共政策。

5)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定要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实际业务中,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合同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此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在获得批准时方为有效。

1.2.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1.适用当事人所在国国内的有关法律

进出口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分别遵循各自所在国国内的有关法律。由于进出口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制度不同,故对同一问题可能出现不同的法律规定。为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一般是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中,交易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准据法,其中,既可以选择买方或卖方所在国的法律,也可以选择买卖双方同意的第三国的法律或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公约。若买卖双方未在进出口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则由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合同项下的争议。

2.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指由国际组织或商业团体根据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贸易习惯做法而制定成文的国际贸易规则,它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惯例本身不是法律,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过各国的立法和国际立法可以赋予其法律效力。许多国家在国内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在国际立法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做了充分的肯定。该公约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被人们经常使用和反复遵守的惯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惯例,因而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当前国际货物贸易中,影响较大且适用范围广泛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国际商会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 2010》)及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等。我国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订立、履行进出口合同和处理贸易争议时,都广泛采用上述国际惯例。国内外许多法院和仲裁机构审理国际货物贸易争议案件及做出判决或裁决时,都参照和援引上述有关惯例。

3.适用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各国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为消除国际贸易障碍和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相继缔结和订立了一些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其中有些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且行之有效。因此,进出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合同争议的处理,还必须符合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多边或双边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如贸易协定、支付协定及有关国际贸易、运输、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仲裁等方面的条约或公约。

我国对外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方面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公约颇多,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及其附件所包括的各种协议。我国加入WTO后,《WTO协定》的有关规定和我国政府曾经做出的承诺是我们进行进出口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前面提到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们订立、履行进出口合同适用的法律密切相关。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曾对扩大该公约的适用范围提出了保留,只同意该公约的适用范围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如果合同争议双方都是该公约成员国,则解决其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就以该公约的规定为准。此外,我国还参加了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了解这一公约的内容,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地执行仲裁裁决和维护自身权益。

1.2.5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合同的内容必须体现我国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原则和有关方针政策,必须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2)合同条款应相互配合,协调一致。例如,单价与总价的货币名称要一致;价格条件的口岸与目的港要一致;价格条款与保险条款要一致;合同多次出现的货名要一致,等等。

3)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与双方通过发盘和接受所达成的协议一致。

4)合同条款要完整、肯定,防止错列或漏列主要事项;合同词句要准确、严谨,切忌模棱两可或含混不清,如“大约”、“可能”等词句不要使用。1.3 国际贸易业务流程

1.3.1 进口业务的一般流程

1.市场调查

为了保证进口商品有好的销路,前期的市场调查非常关键。

2.谈判、签约

通过谈判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采取书面形式把协议内容明确下来,这标志着进口业务的正式开始。

3.对外开立信用证

通过银行提供的信用保证,向贸易伙伴证明自己的资信和实力。

4.办理换单手续

提取进口货物之前,应先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结清运费及杂费。

5.申请进口商品检验

对于国家规定需要检查的商品及进口商需要商检机构提供检验证书的进口商品,进口商都要向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

6.办理进口货物通关手续

通过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情况并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税,进口商取得最终的进口许可。

7.办理进口商品检验手续

进口商提取货物以后,应及时抽取部分商品进行检验,取得检验证书。

8.对外付款

进口商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过银行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典型的进口业务是指按FOB术语成交,用信用证方式结算,采用海洋运输的进口业务。其流程如图1-1所示。

1.3.2 出口业务的一般流程

出口业务流程主要包括报价、签约、付款方式、备货、包装、报关、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1.报价

比较常用的报价形式有FOB、CFR、CIF、FCA、CPT、CIP等。

2.签约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

3.付款方式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3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汇付付款方式和托收付款方式。

4.备货

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处于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需按照合同逐一落实。

5.包装

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6.报关

办理出口货物报关一般需经过申报、查验、纳税和海关放行4个程序。

7.装船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来决定装船方式,并根据购货合同所定的险种来进行投保。

8.运输保险

通常合同双方在签订的购货合同中已事先约定运输保险的相关事项。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空邮货运输保险等。图1-1 典型的进口业务流程

9.提单

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公司签出的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的单据。

10.结汇

出口货物发出之后,出口商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典型的出口业务是指按CIF条件交易,用信用证方式结算,采用海洋运输的出口业务。其流程如图1-2所示。图1-2 典型的出口业务流程1.4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

1.4.1 国际贸易实务的课程内容与特点

1.课程主要内容(1)国际贸易惯例和贸易术语

国际货物贸易必须按照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法律与惯例进行,在洽谈交易、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处理货物贸易争议时,都离不开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和惯例,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INCOTERMS 2010》、《托收统一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些相关的法律和惯例,分别在后面有关章节中加以介绍和说明,它们是构成本课程的一项主要内容。(2)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在交接货物、收付货款和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和调整双方经济关系的法律文件。因此,研究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法律含义及其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本课程最基本的内容。(3)国际贸易合同的磋商和履行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函电或当面洽商,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订立合同的过程,一般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和接受等各环节。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就应该各自承担约定的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合同的履行,是实现货物和资金按约定方式转移的过程。在履约过程中,环节很多,程序复杂,稍有不慎,或某些环节出问题,或一方违约,都会影响合同的履行,甚至可能引起争议或法律纠纷。因此,介绍合同成立的法律步骤和履行合同的基本程序,以及如何处理履约当中的争议,掌握违约的救济办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本课程讲解的重要内容之一。(4)国际贸易方式

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日益密切和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的方式和渠道日益多样化和综合化。除传统的贸易方式外,还出现了融货物、技术、劳务、资本移动为一体的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除了常见的单边进口和单边出口外,国际贸易中还涉及包销、代理、寄售、展卖、期货等各种贸易方式。了解这些贸易方式的性质、特点、作用、做法,也是本课程的一个重要内容。

2.课程特点

1)实践性强,一切内容都围绕具体业务操作展开论述。

2)相关性强,各部分内容密切联系,相互影响。

3)利益性强,各项规定均涉及双方的利益,风险和法律责任。

4)规范性强,各项规定多数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约束,经常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全书分为4篇,共11章。第1篇介绍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和贸易术语,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适用的法律、国际惯例,进出口业务履行的流程,国际贸易术语。第2篇介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内容包括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第3篇介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第4篇介绍国际贸易方式。每章配有案例引导、小词典、小测试、复习与思考等,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有关章节后还附有有关国际贸易的部分单证、合同、票据等资料,供使用者参考。

1.4.2 讲授本课程应该注意的事项

1)在本课程的学习中,要使学生能将“国际贸易理论”、“经济学”和“市场营销”等先行课中的基础理论、基本政策在本学科中加以具体运用,以便理论与实践、政策与业务有效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由于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在教学中应重视案例分析,开展外贸实务模拟实训、现场教学活动,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以培养学生的业务素质和商务运作能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3)随着国际政策、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贸易和我国外贸工作的做法必然会随之变化。因此,在教学中必须紧密联系国际市场和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运行,及时了解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

4)各章安排及课时分配如表1-1所示。表1-1 各章安排及课时分配

以每周4课时,共19周计算,合计76课时,其中,讲授课程46课时,约占总课时的60%;实训课程28课时,约占总课时的40%。本课程以第2、3、5、7、8、10章为重点内容。全书以价格术语为主线,贯穿始终。第2章 贸易术语

学习目标

贸易术语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之一。通过本章学习,掌握《INCOTERMS 2010》中解释的11种贸易术语,特别是FOB、CFR、CIF、FCA、CPT和CIP的含义、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点、费用划分点、运输方式及其实际运用等。

案例引导

我国某出口企业与某美商按CIF纽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方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运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CIF贸易术语,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商品的价格由成本、费用和预期利润3部分构成。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每次都对有关费用问题(如费用由谁支付、风险由谁承担等)进行磋商,势必延长双方洽商交易的时间和合同的订立。因此,随着国际贸易和交通运输的发展,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缩短交易磋商的时间,减少交易磋商的费用和加快合同的订立,贸易术语应运而生。2.1 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2.1.1 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 Terms)也称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支付的费用及风险的转移界限等问题的专门术语。例如,同一批货物,按FOB条件成交与采用完税后交货(Delivered Duty Paid,DDP)条件成交,由于两者的交货条件不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也就不同。因为在FOB条件下,买方要负责派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并且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卖方只负责按时把约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在DDP条件下,却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并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同时要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手续。因此,买卖双方确定同一批次的商品的成交价格时,上述因素必然反映到商品的价格上,DDP价肯定比FOB价高。

综上所述,贸易术语的内涵包括交货地点,价格构成,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

2.1.2 贸易术语的作用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而且一些国际组织对各种贸易术语也做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并成为惯常奉行的做法或行为模式,因此买卖双方按商定的贸易术语成交时,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贸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因此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须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包含哪些附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关税、增值税和其他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3.有利于买卖双方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

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并被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所理解和接受,从而成为了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4.在一定条件下还决定着贸易合同的性质

由于贸易术语确定了买卖双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因此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时,采用了某种贸易术语就使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征,从而可把该合同称为“某某贸易术语合同”。例如,买卖双方商定采用FOB或CIF贸易术语订立合同时,可以分别称为“FOB合同”或“CIF合同”。2.2 涉及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始于19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贸易术语解释。但由于行业不同,各领域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也不同,出现了矛盾和分歧,在一定层面上对合同的商订起了反作用。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分歧,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等国际组织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在国际上广泛使用,从而形成了国际贸易惯例。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关于贸易术语的惯例有3个: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和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小词典 ICC

ICC是国际商会的英文名称缩写,它是为全球商业服务的组织,是世界上重要的民间经贸组织,成立于1919年,总部在巴黎。其宗旨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其工作方式为:制定国际经贸领域的规则、惯例并向全世界商界推广;与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对话,以求创造一个有利于自由企业、自由贸易、自由竞争的国际环境;促进会员之间的经贸合作,并向全世界商界提供实际的服务等。

ICC目前在83个国家设有国家委员会,拥有来自140个国家和地区的8000多家会员公司和会员协会。这些会员多是各国和地区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中坚企业和组织。

资料来源:国际商会网站,www.iccwbo.org.

2.2.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由国际法协会制定。该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又经过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该规则主要对CIF进行了解释,并具体规定了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这一规则至今仍在应用。

2.2.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19年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其后,因贸易习惯发生了诸多变化,在1940年举行的美国第二十七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其作了修订,于1941年7月31日经由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定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其主要贸易术语简单介绍如下:

● 产地交货——Ex(Point of Origin);

● 运输工具旁边交货——FAS(Free Along Side);

● 运输工具上交货——FOB(Free on Board),分为6种,其中有一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 成本加运费——CFR(Cost and Freight);

●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目的港码头交货——Ex Dock。

这6种贸易术语,除Ex(Point of Origin)、Ex Dock和FOB Vessel分别与《INCOTERMS 2000》、《INCOTERMS 2010》中的Ex Works、DEQ和FOB规定相似外,其他几种与《INCOTERMS 2000》和《INCOTERMS 2010》的解释有很大的差别。《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不仅在美国使用,在加拿大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也有较大影响。由于它在FOB术语的解释上与其他国际贸易惯例有所不同,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与美洲国家进行贸易时,尤其是采用FOB进口时应特别注意。

2.2.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于1936年在巴黎制定的,最初定名为《INCOTERMS 1936》,其副标题译作《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不断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对该通则做了4次修订和补充。为了保证EDI单据的提供和高级运输技术的实施,1989年7月国际商会又对《INCOTERMS 1980》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INCOTERMS 1990》。在该通则实施10年后,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国际商会在广泛征求该通则使用者意见的基础上,于1999年对《INCOTERMS 1990》进行了部分修改,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形成了《INCOTERMS 2000》。《INCOTERMS 2000》同样在经历了10年的广泛使用后,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INCOTERMS 2000》进行修订,于2011年1月1日实施《INCOTERMS 2010》。《INCOTERMS 2010》虽然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但是《INCOTERMS 2010》实施后并没有说明《INCOTERMS 2000》自动作废。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交易磋商和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仍然可以选用《INCOTERMS 2000》,甚至《INCOTERMS 1990》。鉴于此,本书将先介绍《INCOTERMS 2000》,然后再介绍《INCOTERMS 2010》,并说明两者之间的变化。

2.2.4《INCOTERMS 2000》《INCOTERMS 2000》共包括两大类(出口地交货术语8个和进口地交货术语5个)、4组(按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由小到大依次分为E组、F组、C组和D组)、13种贸易术语,如表2-1所示。

表2-1《INCOTERMS 2000》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

1)E组:卖方在其处所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任务,卖方承担的费用、风险最小。

2)F组:由买方签订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装上运输工具,即完成交货义务。

3)C组: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正常的运费,承担交货前的损失或灭失的风险,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CFR、CIF)或将货物交至承运人(CPT、CIP)即完成交货任务。

4)D组: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

根据《INCOTERMS 2000》规定,各组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关键点,即风险划分点和费用划分点。E组、F组和D组下各术语的风险划分点和费用划分点互相重合,其中E组和D组下,买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作调整;C组下各术语的风险划分点和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即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地),费用划分点在目的港(地)。

提醒《INCOTERMS 2000》“导言”中强调,该通则的范围只限于销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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