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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2 10: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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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憬惺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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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技术(第3版)

输血技术(第3版)试读:

版权页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输血技术/王憬惺主编.—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

ISBN 978-7-117-17488-6

Ⅰ.①输… Ⅱ.①王… Ⅲ.①输血-技术-教材 Ⅳ.①R457.1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3)第111080号人卫智网 www.ipmph.com 医学教育、学术、考试、健康,购书智慧智能综合服务平台人卫官网 www.pmph.com 人卫官方资讯发布平台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输血技术第3版

主  编:王憬惺

出版发行: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       人民卫生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9号

邮  编:100021

E - mail:ipmph@pmph.com

制作单位:人民卫生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排  版:人民卫生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制作时间:2019年4月

版 本 号:V1.0

格  式:mobi

标准书号:ISBN 978-7-117-17488-6

策划编辑:张旭

责任编辑:张旭打击盗版举报电话:010-59787491 E-mail:WQ @ pmph.com注:本电子书不包含增值服务内容,如需阅览,可购买正版纸质图书。

中国输血协会教材编辑委员会

主任委员 朱庆生

委  员 孙绍忠 朱永明 裴雪涛 刘 江单藕琦 付涌水 郭永建 戴苏娜倪道明 严力行 王憬惺

秘  书 刘青宁全国高等医学院校输血系列教材(第3版)书目《输血技术》第3版 主  编 王憬惺

副主编 严力行《输血管理》第3版 主  编 刘 江

副主编 吕杭军 柳 堤 王鸿捷《血液制品》第3版 主  编 倪道明

副主编 朱 威《临床输血》第3版 主  编 付涌水

副主编 钱开诚 陆志刚序

中国输血协会组织编撰的输血医学系列教材于1998年首次出版,并于2002年再版,其对输血工作者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医学院校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第2版教材出版后,应用已十年余。近年来国内外输血医学发展迅猛,特别是我国自《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相关领域更是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血站的管理体系已由旧的有偿献血模式,发展为以无偿献血为主体的现代管理模式;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创新和进步,血液和血液制品的安全性显著提高,输血技术新成果层出不穷;国内外有关血液及其制品的政策、标准已有了诸多的修改、变化;经过输血界同仁的共同努力,我国在2010年前后已将输血技术资格(初级、中级和高级)考试纳入常规操作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尚缺乏系统、实用的参考资料。推陈出新,增添新知识、新进展,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中国输血协会将此工作纳入计划,组织多位专家,从2010年年底启动了本套教材的修改、再版工作。

本次再版工作,依据各书原有教材的各自特点,做了不同的处理。原教材体系中的《临床医学概要》因类似书籍较多,决定不再出版。同时,去除了其他四本教材书名中的“学”字。《输血管理》一书,由于我国血站系统的“硬件和软件”,以及血液政策、标准和管理体系的变化,该书改版内容多、任务重,是本套教材中字数最多、编者最众的。《血液制品》一书中新增安全性问题和基因重组技术制品等章节,世界卫生组织的专家也参加了本书的编写,使内容更为全面、丰富。《输血技术》和《临床输血》中,补充了大量新技术和新方法,突出了掌握科学输血和合理用血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内容。

总之,本版教材强调并注重了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是当今我国输血医学书籍中最为系统、完整和权威的高水平教学参考资料。

参加本套教材编写和审校的除国内采供血机构、血液制品和医院系统的专家外,还有来自科研、教学和国家检定机构的教授和专家,他们为再版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努力,各书的主编更是为本书的出版呕心沥血,人民卫生出版社也给予了鼎力支持,谨此一并致以衷心感谢。期望这套教材能在我国高等医学院校的输血医学教学中,在广大输血工作者的职业能力培训、提高以及输血技术资格晋升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输血协会理事长2013年2月第3版前言《输血技术学》第2版自2002年出版发行,迄今已逾10年。期间,输血技术有了飞速的发展,特别是分子生物学技术、细胞生物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长足进步,对输血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再版发行势在必行。

根据中国输血协会的安排,鉴于原编委中的不少专家因年事已高或工作调动陆续离开了原岗位,此次再版中对编委人员的组成做了较大的调整,除保留了仍活跃在第一线的部分老专家外,其他新增编委均为这10年来在输血技术各个领域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或开拓了前沿技术的新秀,希望能给本书注入新的思路和理念,予读者以新的体验。

本书除保留了第2版的系统构架外,对大部分章节做了较大调整、修改和补充(有的是重新撰写),并增加了“血液及血液成分的病原体去除/灭活技术”(第六章)、“红细胞血型基因检测技术”(第十六章)、“脐带血库技术”(第十八章)和“输血信息技术”(第十九章)等新的章节,个别章节仅作了文字校正和内容的少量增减。

由于本书在第2版的基础上有大量内容修改和重新撰写,成稿时间略感匆促,编者水平也有限,难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2012年12月于成都第一章 献血第一节 无偿献血发展概况一、国外无偿献血发展概况(一)全球血液管理发展历程概述

人类早期视为神物的血液,如今已成为各国政府共同关注的话题。17世纪,路易斯·希文利用小牛的血液为人治病,敞开了人们把血液当作药物的大门。20世纪初,一位维也纳年轻的研究者分离了血液。随后,一位纽约医生又发现了防止血液凝结的方法,从而为进一步输血创造了条件。在输血医学发展的近百年间,血液研究和使用的历史是人类医疗技术发展史的重要组成,也是有偿与无偿献血工作的发展史,更是人类控制经血传播疾病的发展史。

早在1975年5月第28届世界卫生大会上,世界卫生组织(WHO)第28.72号决议《血液及血液产品的使用与供应》就敦促各成员国开展自愿无偿献血工作。

1987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执行董事会(executive board)第79次会议决议EB79.R1《血液与血液产品》强调了制定国家层面的血液政策的重要性。

1995年世界卫生大会(WHA)48.27决议《巴黎艾滋病峰会》加强了国际合作。

2000年5月WHA53.14决议《HIV/艾滋病:面对流行》。确定当年的世界卫生日主题为血液安全以及全球血液安全四大战略。

2002年WHA55.13决议《医疗护理质量:患者安全》。

2005年WHA58.13决议通过设立6月14日为世界献血者日的建议。

2007年WHA60.18决议《疟疾,包括设立世界疟疾日的提案》旨在引起对疟疾流行的关注,提出疟疾防控措施和建议。

2007年WHA60.29决议《卫生科技》,即用已知的知识和技能发展设备、药物、疫苗、手术方法以及医疗体系,以解决健康问题、改善生命质量。要理解医疗设备中的医疗技术对大多数成员国来说不仅是技术上的挑战,更是经济上的挑战。要关注对医疗设备中的医疗技术的不合理投资所带来的资源浪费,这是一种与现有基础设施不匹配的、不合理或不正确使用的、未充分发挥作用的、未满足优先需求的投资。各成员国要通过合理的计划、评估、采购、管理以确保资源的有效使用。

2010年WHA63.12决议《血液产品的充足供应、安全和质量》,除特殊情况外,以自愿无偿献血为基础的血液的自给自足应是各成员国预防血液短缺、满足患者需求的重要的国家目标。

血液是国家的一种日益匮乏的资源。确保血液安全、充足供应并满足所有患者的需要是政府的职责。(二)全球血液供应情况

联合国计划开发署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健康水平、预期寿命、教育水平、成人识字率、大学入学率、经济水平和GDP等指标计算出的人类发展指数(HDI)与血液供应之间有密切的关系。HDI的总分为1分,高HDI为≥0.8分的情况,中HDI在0.5~0.79分之间,低HDI为≤0.50分的情况。

WHO发布的2006~2007年血液安全调查结果显示,全球血液安全性和可及性并不乐观。2007年共有178个国家参与调查,其中低HDI国家为36个,中HDI国家为88个,高HDI国家为54个。其血液供应情况如下:

1.根据162个国家的报告统计,2007年采集的各种类型献血者的血液共计8500多万单位。

2.其中65%(5525万单位)来自发达(高HDI)国家,其人口仅占到世界人口的25%。

3.发达国家平均献血率是38.1单位/1000人口;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转型期国家(transitional countries)是7.5单位/1000人口,发展中国家是2.3单位/1000人口。

4.8000多个采供血机构年平均采血量是9000单位(范围是20~499 212单位)。发达国家平均是13 600单位,转型期国家平均是6000单位,而发展中国家平均是2800单位。

5.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如果有1%~3%的人口献血,就能满足这个国家的血液需求。但是,有71个国家的献血率仍小于1%。当然,这71个国家要么是发展中国家,要么是转型期国家。(三)献血者情况

WHO发布的2006~2007年血液安全调查结果显示:

1.57个国家的临床用血已经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2004年是39个国家)。

2.自2004年庆祝第一个世界献血者日以来,111个国家的自愿献血数量上升,其中2/3的国家与2004年相比有成倍的增长,所有这32个国家都是发展中或转型期国家。

3.11个国家报告与2006年相比,2007年自愿无偿献血增长超过10%。

4.自愿无偿献血和以利他原因为动机的献血者比为家庭成员或以获利为目的献血者的HIV、肝炎及其他经血传播疾病的流行率低。

5.42个国家自愿无偿献血的血液占临床供血的25%以下。他们的血液供应仍以家庭或朋友替代献血及有偿献血为主。

6.发展中国家的31%、转型期国家的24%和发达国家的5%的血液来自家庭互助献血和有偿献血。

2007年仍有31个国家报告,采集有偿献血者的血液总量达100万单位。

估计全球80%的人口仅能得到全球20%的安全血液的供应。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缺少能稳定、无偿地提供血液的献血者以及对家庭和替代献血者的依赖。在人类发展指数(HDI)高的国家,每千人口的献血比率要比低HDI国家高出18倍。全世界的血液仅有16%来自中低HDI国家的无偿献血者。更重要的问题是,在这些国家中都存在着家庭互助献血与有偿献血的情况。全球血液安全数据库显示,发展中国家只有25%的血液来源于自愿无偿献血者,而发达国家是94%。无论怎样家庭互助/替代献血及有偿献血在血液安全方面仍存在着不可低估的隐患,对受血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四)每千人口献血率

自1999年WHO报告以来,2004~2005年监测到各个国家的每千人口献血率(即每千人口捐献的血液单位数)均出现下降。每千人口献血率高的国家是低的国家的15倍,平均范围在0.3~69.5之间。

高HDI国家的献血人次及献血率均明显高于低HDI及中HDI国家。低HDI国家的总献血人次为230万,中HDI国家的献血人次为2460万,而高HDI国家的献血人次为4930万,而他们的人口总数分别是6.5亿、40.41亿、10.57亿。2004~2005年,中、低HDI国家与以前相比,每千人口献血率均出现下降。很多国家已出现血液供应不足的现象,已引起关注。

临床血液需求与医疗卫生体系的发展水平和当地的疾病负担有关。适宜的血液采集水平会因国家、地区或城市的不同而不同。但是,不论患者的输血需求如何,每一个国家、地区或城市都必须确保有充足安全的血液和血液产品以满足所有的患者。(五)家庭互助献血的安全性

自愿无偿献血是WHO的核心战略,自愿无偿献血领域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从家庭成员或替代者中采集血液的安全性仍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建立一支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无论如何都是一件既花时间又花精力的事情。应该小心对待和处理自愿与有偿献血者之间的过渡或转化工作,以确保充足的血液供应能力的连续性。

虽然,WHO报告2004~2005年79%的血液来自自愿无偿献血,但是仍有1100多万单位的血液是采自家庭互助献血者,220多万采自有偿献血者,多数分布在中、低HDI国家。很多国家的患者或其家属要负责提供血液,这些国家鼓励有偿和家庭互助献血。众所周知,家庭互助献血包含了很多类型的献血者,包括纯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也包括以家庭成员或朋友的身份出现但是已经接受了报酬的献血者,其各自所占的比例无从得知,但可以认为,这部分事实上可能就是有偿献血或很容易演变成有偿献血。在绝大多数国家,保证安全、足量、可及的血液供应是国家医疗卫生体系的责任。从发展趋势上看,无论是低HDI还是中HDI国家,其家庭互助献血均呈明显下降趋势,自愿无偿献血均呈上升趋势。二、我国无偿献血发展概况(一)我国献血工作的发展历程

多年来,我国曾经先后存在三种献血形式,即个体供血、义务献血、无偿献血。

1.个体供血

是指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自身血液而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在较长的时期内,我国的医疗临床用血主要靠个体供血支撑。由于个体供血者受经济利益驱使,供血人员大量频繁抽血,血液质量不断下降,有的不法分子非法组织卖血队伍,到处流窜,互争地盘,各霸一方,从中盘剥渔利,严重干扰了献血管理工作,加上有的采供血机构检测手段落后,一些传染性疾病无法查出,由血液传播的疾病时有发生。其实质是有偿献血。

2.义务献血

是指通过政府献血领导小组或献血委员会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分配献血指标,下达献血任务,献血后给予献血者一定营养补助费的献血制度。我国1978年11月24日,国务院国发(242)号文件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开展了公民义务献血活动。

义务献血制度在当时的特定年代,是保证医疗、急救用血的一项根本办法,是输血工作的重要改革,该规定明确了参加义务献血是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献血者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对献血者除精神鼓励外,还按规定发给营养补助费,由各单位按计划、按部门组织参加献血。从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以来,我国的输血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相继有十多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了义务献血制度,全国公民义务献血的比例,由1988年的21.5%上升到1992年的45.4%,个体供血由78.5%下降到54.6%。据统计,上海、北京公民义务献血已分别达到医疗临床用血的70%和55%,义务献血对保障医疗临床用血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义务献血到后期已演变成了日益扭曲的计划献血,摊派指标、高补贴和长休假使得计划献血走入了死胡同。

3.无偿献血

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1998年颁布的献血法对无偿献血进行了如上的解释。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建议和提倡的。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从过去的有偿献血逐步向无偿献血过渡,最终实现了公民无偿献血。如德国、日本、瑞士、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先后全部或基本上实现了公民无偿献血。1984年,我国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全国倡导无偿献血,深圳市、海南省率先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了无偿献血制度。经过大力宣传,1996年深圳市无偿献血已达到医疗临床用血的42%。无偿献血是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一项制度。无偿献血是一个必然趋势,是我国血液事业发展的总方向。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已有了一定的基础,群众对献血工作已有一定的认识,而且,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规范献血活动,保障献血者的合法权益,使无偿献血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所有这些因素促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于1997年12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二)我国无偿献血的发展现状

199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献血法》确立了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标志着我国的无偿献血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多年来,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2011年2月22日召开的2008~2009年度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大会上,卫生部陈竺部长在讲话中谈到,13年来,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跨越式发展:全国年献血总量从1998年的近1000吨增加到2010年的3935吨,年无偿献血总人次更是从30余万增长到1180万,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的比例从5.47%上升到99%,稳步实现了由计划无偿献血到自愿无偿献血的转轨。此次荣获无偿献血奉献奖的个人总数已经突破11万,较上届增长了近1倍,无偿献血先进城市由上一届的185个增加到240个,有9个省份获得了先进省奖。

为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自愿无偿献血事业,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对1999年发布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12月28日以卫医政发〔2009〕128号文件形式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该办法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并承诺未来一年之内再次献血的。”

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11版测评操作手册(适用于地级城市)Ⅲ-53公益活动类的指标中也增加了与献血有关的规定,参评城市的“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或千人口献血人次>100”。

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取得的成绩也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赞赏,在其两年的年度报告中也可看出这一显著的进步。1998~1999年,我国无偿献血率在0%~25%范围内,而2004年,我国则跃升至90%~99.9%。在2008年公布的最新统计资料中,虽然分档标准略有调整,但我国仍稳定在90%~98.9%。

总之,我国无偿献血制度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逐步完善,已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我国无偿献血工作也存在着困难和不足,突出表现在:①血液供应的保障能力十分脆弱,极易受天气、大型活动等人流多寡的影响;②无偿献血的社会风尚尚未形成;③无偿献血的社会动员能力还有待提高;④无偿献血与用血的政策及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无偿献血作为一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公益事业,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医疗覆盖网络的扩大、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改善医疗卫生服务将会有更高的要求,我国的医疗临床用血需求也将随之增加,无偿献血工作面临着更为繁重的任务。第二节 无偿献血招募的基本原则一、自愿的原则

1991年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IFRCC)在布达佩斯的第七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对无偿献血者的定义。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Fact sheet EURO/05/05,p.5,Copenhagen,2005.6.10)再次强调自愿无偿献血(VNRD)是“献血者自愿捐献全血、血浆或其他血液成分,且不接受以现金形式或可视为现金的其他形式的报酬”。此定义强调了自愿和不收取任何现金或相当于现金的报酬。

献血的自愿原则是献血的根本原则之一。献血自愿无偿原则是在输血医学领域内贯彻尊重人和知情同意原则。供者献血是供者自愿行为,不受任何外来的强制或不正当的引诱。献血的自愿原则即是尊重献血者的自主性,贯彻知情同意原则。二、无偿的原则

无偿献血的无偿原则也是献血的一条根本原则。献血的无偿原则,反映了献血是一项崇高的利他主义行为。献血是为了救治他人生命,不是为自己谋利。而献血会给自己带来一些不便,或在献血过程可能遇到一些不适或风险,这种利他的精神值得表扬和发扬。而且,作为人体内的一部分组织的血液,虽然在每一个人体内,但它不是这个人的私有财产可以买卖的。人的血液(以及器官)等是人类数十万年进化的产物,流淌在每个人血管里的血液,不是像自己劳动所得的物品那样,有价格、可买卖。每个人的血液来自人类,又应归于人类。

对“无偿”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这与一个社会的经济、文化、价值观、宗教等息息相关。在进行招募、保留、激励、关爱献血者等活动设计时不应突破道德底线,不应使潜在献血者足以隐瞒自身的健康状态。三、安全的原则

安全原则是要求在招募献血者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献血招募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最小化,尽可能避免本来可以避免的风险,将不可避免的风险缩小到最低程度。所谓最低程度风险是指在日常生活或常规医疗中遇到的风险。

并不是所有的输血相关传染病的病原体都能检查出来,实验室无法检测出献血者近期感染的病原体,也就是医学检验比较棘手的“窗口期”问题。因此,献血招募的安全原则要求招募者具有识别高危行为、排除具有高危行为献血者的能力,要求大力开展无偿献血,引导并转化家庭互助献血,坚决禁止有偿献血。(一)识别高危行为

一些社会行为可能会使献血者有感染诸如HIV等输血相关传染病的危险,这些传染病会进一步通过输血传染给受血者。随着HIV等输血传播病毒感染者的增多,输血传播病毒的危险性会随之增大,献血者的危险行为应得到高度重视。识别高危行为的意义在于使潜在献血者能够对自我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做出延期献血或不参加献血的决定。

危险行为:

可使人暴露在感染经血传播疾病风险之中的行为。

自我延期:

潜在献血者做出的延期献血的决定,直至其不适合献血的情况消除之后。

自我排除:

潜在献血者做出的不能献血的决定,因为已有的危险行为或自身健康原因。

1.高危性行为

很多研究数据显示,某些性行为与经血传播疾病(HIV、HCV、HBV)传播的高风险直接相关。因此,血站识别并排除暴露感染风险的潜在献血者是十分必要的;包括近期暴露于感染和在献血筛查实验呈反应性之前处在窗口期内的那些人。这个规则要让献血者和工作人员简单易懂,这样才能真正使潜在的献血者可以进行自我排除或自我延期,而不必就他们的性生活进行更详细的询问。无论如何,进行献血前征询的员工需要接受教育和培训,在征询时使潜在献血者能够对他们的高危性行为持诚实和开放的态度。这需要一种灵活的、非审问式的方式,要对隐私绝对保密。献血的排除标准与性行为有关,而不是性取向,这一点很重要。

高危性行为包括接受金钱或药物进行性行为、男男性行为(MSM)、与MSM发生性行为的女性。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的HIV感染人群中,MSM是占比例最大的人群。一般情况下都建议,性行为有经血传播疾病高危风险的人,应该永远被延期献血,他们以前的性伙伴应被延期献血12个月。

MSM终身被排除献血的政策近期有争议。根据提高献血者筛选的灵敏度和可以采用的技术,这一政策被质疑有选择性歧视,并缺少科学性。然而,目前可得到的证据显示,这仍是一个最安全的选择。用数学模型预测缩短MSM延期时间至1年或5年的研究表明,已感染了HIV的血液能够进入血液供应的风险是很小的,但不是零。也有批评者认为,这种研究是依赖于一些研究假设,只适用于所研究的人群,检测方法学已过时等。无论如何,目前还没有其他可供比较研究的证据。因此,MSM永久被排除献血仍然是大家公认的。每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应确定自己对高危性行为的延期献血政策,并根据经血传播HIV的残余风险经常进行评估,要考虑疾病的流行病学、可用的检测技术和进行中的研究结果。

建议:①对MSM终身禁止献血的政策仍然是目前根据可获得的证据而做出的最安全的选择,是大家公认的;②还没有可用的献血者筛选标准(比如安全性行为),可以可靠地遴选出既是MSM,但又不具有HIV或其他传染病高危风险的人;③性工作者永久不能献血;④MSM或性工作者以前的异性性伙伴应该延期12个月;⑤与献血者筛选标准有关的信息,应该方便易得,使人们能够进行自我延期或自我排除;⑥进行献血前征询的工作人员需要接受教育和培训,使潜在的献血者在征询时可对其高危性行为持诚实且开放的态度。这需要一种灵活的、非审问式的方式,需要绝对的隐私保密。

2.娱乐性药物的使用(1)注射的娱乐性药物:

注射娱乐性药物,包括非处方的用于塑身的甾体类药物,经常与共用和重复使用针头这种不安全的行为有关。这是一种传播经血传播疾病HIV、HCV和HBV的高危行为。许多注射的娱乐性药物都具有成瘾性,使用也许是终身的。因此,最安全的政策是永久延期曾经注射娱乐性药物或增强表演效果的药物的人,即使是偶尔一次,虽然还没有证据支持这种终身禁止献血的决定。延期政策应该根据新的证据定期评估。建议:①有注射药物使用史的人,应永久延期献血。②下面情况应暂时延期:现在与注射药物使用者有性接触的人;以前有性接触的人,如果筛查实验阴性,延期12个月后也许可以接受。

在执行高危性行为延期献血政策时,应有公众教育相配合,并应用灵活的、非审问式的方式和绝对的隐私保密措施。(2)非注射的娱乐性药物和酒精:

娱乐性药物的使用在很多地方、很多文化背景下都是普遍存在的。明显处于兴奋状态的潜在献血者应延期献血,因为他们做出知情同意的能力很可能会受到影响。更深层次的考虑是,经常性地使用娱乐性药物,特别是成瘾性药物,是有其他高危行为的一种标志。吸入性可卡因的使用被认为是HCV的高危因素。尚无献血者使用娱乐性药物(比如卡瓦,kava)或酒精摄入对受血者引起伤害的证据。受血者接受的药物残余数量很小,由于稀释的缘故,不太可能有任何不良反应。(3)在监狱和处罚性机构内监禁:

在监狱和处罚性机构内监禁的囚犯不应献血,虽然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有较高的HIV、HCV和HBV的流行率。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种无形的强迫力,他们献血也许不是真正地出于自愿。有过监禁史的人是否能献血?这需要对他们的危险暴露因素进行评价。在接受他们献血前,要对包括药物滥用、有损伤的或不安全的性行为进行连续的、适当的延期观察。(4)美容治疗和宗教仪式:

任何穿透了皮肤的操作都有经血传播疾病的风险,特别是HIV、HBV和HCV,除非是在无菌条件下进行的。这些操作包括刺耳、文身、多次划皮疗法(scarification)、胶原蛋白或肉毒素注射、电蚀除瘤和半永久性美容。建议:对有任何皮肤穿刺史的潜在献血者延期献血,要根据何时、何地、由谁、怎样进行穿刺操作来评估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风险。血站应根据操作的无菌和安全程度规定延期的期限。如果对穿刺操作的无菌和安全性没有把握,献血者应延期12个月。如果有敏感性足够的筛选实验的话,这个延迟期也可以缩短。

目前,经血传播疾病多为乙肝、丙肝、艾滋、梅毒、疟疾等。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对当地法定传染病进行持续监测。可通过其监测报告了解当地经血传播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献血者筛选检测项目的选择提供依据,为医护人员对献血者的健康咨询和健康状态排查提供指导。(二)识别低危献血者

1.家庭或替代献血者

到目前为止,替代献血仍然是一些国家存在的一种献血形式。患者所需的血液是由一个或多个患者的家庭成员或社区成员提供的。在一些国家,医院要求患者家属献血,在另一些国家,医院规定每个患者在入院时提供一定数量的献血者。有时患者家属会付钱或付其他报酬来感谢献血者,血站和医院血库是不付钱给献血者的。在此献血者类型中有两种基本形式:①第一种是家庭成员捐献的血与患者输注的血等量,捐献的血液归入血库后,需要时供应临床,受血者输注的不是家庭成员所献的血液;②第二种形式是所谓的“定向献血”,献血者受特殊要求为指定的患者献血。由于亲属之间输血容易发生输血相关移植物抗宿主病,这种病的发生概率虽然很低,可一旦发生,死亡率可达90%以上。因此,WHO/GPA和世界血液安全机构强烈反对这种定向献血形式。WHO在1989年明确向血站提出要求:“如果采用家庭或替代献血形式,血液必须存入血站,不能直接给指定的患者输注。”

此类型献血者的优点:当无偿献血者数量不足时,家庭或替代献血者可以缓解供血不足的情况。另外,如果此类献血者意识到自己的血液可用来拯救患者的生命,他们将来就有可能变成固定的志愿献血者。

此类型献血者的主要缺点:增加了患者或亲属的压力和负担。家庭成员很可能明知自己不适合献血而迫于压力去献血,比如知道自己健康状况不佳或有经血传播传染病的危险。单纯的替代献血也会受到血型或数量等问题的限制而不能满足患者需求。如果家庭成员中没有合格的献血者或虽然有但不愿意献血,患者的亲属就可能会去寻找职业的有偿供血者。

在我国,《献血法》第十五条规定: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动员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的规定可以通过献血救人增进同志之间的感情,同时也可以为在全社会树立新风尚作表率。但要严格禁止个体卖血者利用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进行血液买卖。

2.有偿或职业供血者

有偿或职业供血者是指为了获得金钱或其他报酬而献血的供血者。他们定期献血,有的甚至同血站达成献血协议,有的可能为几个血站供血,有的会同患者家属联系作为替代献血者提供有偿服务。

有偿或职业供血者的动机是从所献出的血液中获利而并非帮助他人。然而,通过教育和动员,他们也有可能转变为无偿献血者,但必须仔细选择来确定他们是否符合低危献血者的要求。

有偿或职业供血者的主要缺点:付钱给供血者会破坏无偿献血和安全供血的体系。很多有偿或职业供血者来自贫穷地区,他们受金钱驱使而卖血,其健康状况可能不佳,存在输血传染病的危险,这将严重威胁受血者的健康。职业供血者可能受经济利益驱使而违规频繁献血,不但会危害自己的健康,而且可能提供不合格的血液,影响输血的安全和疗效。

3.志愿无偿献血者(简称无偿献血者)

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有关学者报告了关于输血传播肝炎的病例,人们开始意识到输血虽能挽救生命,却也能传播疾病。尤其是艾滋病的暴发,引起了全世界对输血传播疾病的极大关注。因此,全球发起了从“源头”解决安全血液问题的呼吁,提倡通过“无偿献血”解决临床用血的来源。

志愿无偿献血者指的是“出于自愿提供自身的血液、血浆或其他血液成分而不获取任何报酬的献血者”。也就是指为拯救他人生命,自愿捐献全血、血浆或其他血液成分而不收取钱或其他报酬的献血者。报酬不包括:①徽章、证书或无商业价值的小纪念品;②补偿献血者为献血支付的旅费;③献血过程中为献血者提供的餐点。

无偿献血的主要优点:由于此类献血者献血时没有任何压力,所以其所捐献出的血液可能更加安全。他们可能更愿意经常性献血,这对建立稳定的献血者队伍、保证充足的血液供应尤为重要。在我国,尤其是《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绝大部分地区都实现了无偿献血。2010年全国自愿无偿献血已达临床用血的99%。四、细分的原则

市场细分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的市场学家温德尔·史密斯(Wendell R Smith)于1956年提出的。市场细分是将具有相同需求的消费者划分为同一群体,以便确定营销战略。市场细分的概念同样适用于无偿献血招募工作,因为无偿献血招募工作的任务就是要改变人们的观念和行为,这些需要改变的群体在许多方面有共同的地方,如:需求、欲望、动机、价值观、生活方式等,如果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细分,则可以达到以下的效果:(一)使从事无偿献血招募工作的组织合理运用资源

任何一个组织的资源都是有限的,相比之下,从事无偿献血招募的组织更是如此。通过市场细分,无偿献血招募者可以把努力的目标分门别类管理,把有限的资源放在那些相对最容易开展无偿献血的群体,有效地提高资源的合理利用率。(二)以最大限度满足潜在献血者的需求

组织在进行市场细分后,经过对各细分市场的研究,可以充分了解潜在献血者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按照他们的需求来设计无偿献血招募工作,这将有助于他们接受无偿献血。(三)制订更有效的无偿献血招募策略

通过市场细分,组织对潜在献血者的需求有更深入的了解。在特定的细分市场,可以根据潜在献血者的需求特征,制订有针对性的招募策略,由于对目标市场需求的深入了解,招募策略将更细致、更有效。

无偿献血招募工作中细分变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行为变量、心理变量和统计变量。行为变量是指按照目标群体对行为的了解程度、对行为的感知和信念及追求行为改变的利益等将目标群体划分成更小的群体。心理变量是指按目标群体的生活方式、社会阶层和个性等特征来划分成不同的群体。所谓统计变量是指根据人口统计变量及人口地理分布将目标群体分成特征更趋一致的群体。

国内对献血者的研究,自2004年以来较为活跃。高东英综述了献血者的动机、激励措施和影响献血者行为的因素,夏咸权把献血的动机总结为5种类型:爱心型、被动型、好奇型、荣誉型、保险型及报销型。史唯唯等对影响北京市民无偿献血的心理因素进行分析认为,与非献血者相比,献血者在外向性、宜人性、审慎性、献血知识上的分比较高,在神经质上得分比较低。在4种无偿献血的动机中(慈善、利他、亲缘、享乐),慈善对献血意图的预测力最强。

人口统计变量包括: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家庭人口数量、收入、职业、教育等。基于以下三个原因,人口统计变量成为社会营销中最常用细分市场的变量:①人口统计变量通常是最普遍的预测目标群体需求、欲望和行为的指标;②相比其他变量如个性特征或态度,人口统计变量的信息更容易获得;③通过这些指标更容易描述和锁定目标群体,以此为基础来制订相应的无偿献血招募策略。

在细分目标市场时还可借鉴地理位置变量来进行划分,如省、市、区的行政区划,城市、郊区、农村的地理位置以及一些相关因素如:地区经济差异等。WHO公布的人类发展指数(HDI)与每千人口献血率的图表就是一项研究各个国家/地区的经济、文化等综合发展情况与每千人口献血数之间关系的指标。

在美国有许多参与献血的团体,而对这些献血团体的目标市场进行营销或宣传时,最好是先确定我们的公众。对个人进行献血重要性的教育没有捷径可循,为了收到教育成效,应先识别特定的团体或组织,然后制订一项适合每个团体的计划,以便产生献血者招募的预期效果或达到预期效果。Lorraine Kohr对该目标市场即“公众”这个定义进行了如下分类:①与商业/法人团体相关的组织;②医院/卫生医疗组织;③市民组织(如基瓦尼俱乐部、哥伦布骑士会等);④社团组织(例如在社区中心、商场进行献血动员活动等);⑤宗教组织;⑥军队机构;⑦大专院校;⑧高中。我们也可以借鉴以上细分方法,对团体献血的团体单位进行细分,分门别类地制订宣传教育招募策略。市场细分为实施招募和保留策略的多样性提供了可能。按市场细分的方法,献血者队伍至少可细分成如下类型:①新献血者:第一次参加献血的献血者;②固定献血者:《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中,定义我国的固定献血者是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并承诺未来一年之内再次献血的献血者;③流失的献血者(lapsed donor):在献血一次或几次后尽管要求他们再来却没有来献血的人;④延期献血者:由于各种原因而推迟献血的献血者;⑤成分献血者:利用血细胞单采设备捐献全血中的一部分成分的献血者;⑥稀有血型献血者:我国汉族人群中Rho(D)抗原阴性者约占0.4%,通常称为稀有血型。另外,其他低频率抗原者也称为稀有血型。稀有血型者必须输注同型献血者的血液,叫做稀有血型献血。除捐献Rh(+)ABO系统血液之外的献血者;⑦HLA同型献血:献血者与患者人类白细胞抗原(HLA)相合,所献血液专为此患者输血,称为HLA献血;⑧缺乏抗原献血:缺乏IgA抗原的人献血,专供IgA抗体阳性的患者输用,此为IgA献血;⑨试剂献血:献血者血液中红细胞具有特殊需要的血型抗原或血清中含有特殊的抗体,其红细胞或血清可用于制备试剂;⑩特异抗体献血:某些含有高效价特异抗体如麻疹、白喉、铜绿假单胞菌、乙肝、抗D抗体的献血者,其血浆可以制备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供临床治疗用;造血干细胞献血:分为捐献骨髓中的造血干细胞和通过血细胞分离机捐献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自体献血:在自身健康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集血液和血液成分,于4℃保存,在手术中或手术后需要时回输;或经生理盐水和甘油技术处理后在-65℃以下的条件保存,需要时再还输给原献血者,称为自体输血。自体输血是安全的输血形式,可以避免输血引起的传染病及同种免疫反应,同时节约用血。第三节 无偿献血招募的健康条件一、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制/修订情况

血液是一种特殊的宝贵资源,在科学技术尚不能人工合成和大规模体外培养的情况下,献血是为临床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及其成分的唯一来源。献血是一种救死扶伤、无私奉献的高尚行为,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敬。

就世界范围而言,献血可分为有偿献血、无偿献血和家庭或家庭替代献血三种。在我国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并于1998年10月1日实施,确定了“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标志着我国无偿献血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并对急救用血提出了建议和要求“为保证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以上无论哪种献血均应保证献血者的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0月22日发布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国家标准(GB18467-2001),规定了献血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并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血站(血库),并用于该机构的管理和评审。

我国自愿无偿献血比例从1998年的5.47%上升到2010年99%,献血形式从以计划献血为主发展到以个人无偿为主,团体无偿为辅的局面,从对献血者进行局限性的体检过渡到以健康征询为主,采血模式也从过去的体检化验和采血分两次进行的预检模式发展成现在的“体检-献血前化验-采血”一次完成的模式。《献血法》颁布十几年来,我国的无偿献血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社会环境所发生的巨大变化、血液安全所面临的新情况、血液需求的强劲增长和血液足量均衡供应所面临的问题都对《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进行修订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卫生部血液标准委员会于2008年启动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修订工作。修订工作历时3年。2011年12月30日修订后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颁布,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这次修订的宗旨是确保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安全,确保临床血液的足量供应,修订的主要目标是修改与无偿献血工作不适宜的内容、提高献血者的安全性、确保献血者的安全、提高血液供应量。

从标准修订的目标上看,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5个方面。

第一,修订了与无偿献血工作模式不适宜的内容,如预检。预检是对献血工作分两次进行,一次是抽标本化验,再择日献血。献血者为参加一次献血需要做两次准备,无论是在街头采血车的个人献血还是在单位的团体献血,这几乎都是不可行的。

第二,修订标准,以提高献血者的安全性。将原标准中对血液检测的具体要求调整到了其他标准中,重新划分了不同标准的界限范围,使血液检测这一专业内容在相应的更专业的标准中描述。

第三,修订标准,以提高排除不安全献血者的能力。增加了献血前教育、告知、知情同意的内容;系统梳理了不能献血的情况;增加了对生活方式的征询;增加了对旅行史的征询;完善了征询表的结构和问题设置方式。

第四,修订标准,以进一步保障献血者的健康。系统梳理了献血者暂缓献血的情况;调整了献血前血液检测的指标和数值。

第五,修订标准,以提高血液的供应量。修订了单采血小板的献血间隔、献血频次;修订了女性献血者的全血血红蛋白的献血标准。

从标准的结构上看,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9个方面:①标准的框架结构和强制性条款;②与不宜献血有关的条款;③与暂缓献血有关的条款;④与免疫接种后献血有关的条款;⑤与体检检查有关的条款;⑥与献血前血液检测有关的条款;⑦与献血量和献血间隔有关的条款;⑧捐献出的血液的检测条款;⑨附录的修订。二、《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12月30日发布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国家标准(GB18467-2011)。修订后的《GB14867-201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结构是:前言、正文及附录。正文包括10章,即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定义、总则、献血者知情同意、献血者健康征询、献血者一般检查、献血前血液检测、献血量及献血间隔及献血后血液检测;附录包括2个,均为资料性附录,即献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状况征询表、献血前检查及采血记录。除本标准的第4、5、9、10章,第8.2、8.3条款为强制性,其余均为推荐性。《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筛选条件的制订主要从保护献血者和受血者两个方面设计的,比如:从保护献血者的角度设计的筛选条件是年龄、体重、献血间隔、血压、血红蛋白、既往病史及是否妊娠等;从保护受血者的角度设计的筛选条件是经血传播疾病、旅行史、免疫接种、服用对血小板功能有抑制或延长半衰期的药物、肿瘤、接受血制品输注、克-雅病(CJD)家族史、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因素、疟疾及穿刺部位的条件等。

采集血液前应征得献血者的知情同意,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健康征询、一般检查和血液检测。书面记录文件参见附录A、附录B。献血者献血前的一般检查和血液检测应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14天。献血前健康检查结果只用于判断献血者是否适宜献血,不适用于献血者健康状态或疾病的诊断。对经健康检查不适宜献血的献血者,应给予适当解释,并注意保护其个人信息。

为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身体健康,在献血人群中必须确定和排除不宜献血者。不宜献血者包括:永久不宜献血者和暂缓不宜献血者。三、永久不宜献血的条件

教育并指导献血者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进行自我排查是献血者招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6.1条共23款规定了不能献血的情况。

制订献血者永久不宜献血的条件时,有的是从保护献血者健康的角度考虑,有的则是从保护受血者健康的角度,也有的是兼而有之。

比如,从保护献血者健康的角度考虑永久不宜献血的条件包括:①患有循环系统疾病者:有循环系统疾病的患者对血流动力学改变引起的心血管和脑血管紊乱的变化比较敏感,所以,患有心血管疾病的潜在献血者,除已完全治愈的先天性疾病之外,应永久不宜献血;②中枢神经系统疾病:一般情况下,这些疾病都是献血的禁忌证。这类患者对突然的血流动力学的改变比较敏感。有传染性的、病因不明的、或有明确证据的神经系统损害的情况都要排除在献血者之外,有严重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病史的必须永久延期献血;③抽搐病史:有癫痫病史者永久不宜献血(不包括小儿惊厥)。多次出现晕厥者也永久不宜献血;④消化系统疾病:主要是可能影响铁吸收或血液丢失而带来献血者铁的缺乏;⑤泌尿、血液、免疫、代谢、肾脏、呼吸系统疾病:患有这些疾病者,大多数疾病都比较严重。大多数有严重疾病病史的潜在献血者永久不宜献血;⑥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骨髓异常增生,这些都永久不宜献血,即使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得到成功的治疗。

从保护受血者的角度考虑,永久不宜献血的条件包括:①传染性疾病患者,如病毒性肝炎患者及感染者,如乙肝患者、丙肝患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及感染者,如梅毒患者、梅毒螺旋体感染者、淋病患者及尖锐湿疣患者等;人类嗜T细胞病毒(HTLV)Ⅰ型/Ⅱ型感染者;巴贝西虫病患者;黑热病(内脏利什曼病)患者;克鲁斯锥虫病(恰加斯病)患者等;②曾使受血者发生过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的献血者;③易感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吸毒史、男男性行为和多个性伴侣者等;④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生长激素是脑垂体分泌的一种激素,正常情况被应用于小儿发育不良,如侏儒症,而不当的使用生长激素可能会导致患上一种罕见的神经系统疾病——克雅病,是永久不宜献血的;⑤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⑥使用注射用药物(parenteral drug use):有应用非处方的静脉、肌肉、皮下毒麻药物史者,包括类固醇或激素,永久不宜献血;⑦性行为:有感染经血传播疾病高危性行为者永久不宜献血;⑧接受异体器官移植者:接受异体器官移植者及其配偶为永久不宜献血者。四、延期献血的条件

延期献血是潜在献血者根据《献血者健康体检要求》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自我排查或咨询医护人员后做出的暂缓献血的一种决定。暂缓献血的期限视具体情况而不同。《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第6.2、6.3条规定了暂缓献血的情况。

制订献血者暂缓献血的条件时,也是从保护献血者和受血者健康角度考虑的。

比如:从保护献血者健康的角度考虑暂缓献血的条件包括:妇女月经期、良性肿瘤、活动性或进展性眼科疾病病愈未满1周者;上呼吸道感染病愈未满1周者;肺炎病愈未满3个月者;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1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1个月者;急性肾盂肾炎病愈未满3个月者;泌尿系统结石发作期;伤口愈合或感染痊愈未满1周者;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1周者;皮肤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2周者;寄生虫病:蛔虫病、蛲虫病感染未完全康复者;急性风湿热病愈后未满两年或有后遗症者。

从保护受血者健康的角度考虑暂缓献血的条件包括:口腔护理后未满3天;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文身术后未满1年者;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者;1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性行为:曾与易感经血传播疾病高危风险者发生性行为未满1年者;旅行史:曾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或监测传染病疫区旅行史,入境时间未满疾病最长潜伏期者。相关部门应关注国内外传染病流行趋势和疫情报告,及时指导献血者的筛选工作。

接种疫苗后也应视具体情况延期献血,这既是从保护献血者健康、降低经血传播疾病风险的角度考虑,也是对献血者的关心和负责任的体现。延期献血的具体期限与有无暴露史以及疫苗的制备工艺有关。在无暴露史的免疫接种时,如接受灭活疫苗、重组DNA疫苗及类毒素注射而无病症或不良反应出现者,暂缓至接受疫苗24小时后献血;接受减毒活疫苗注射者,如接受麻疹、腮腺炎、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2周后,或风疹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等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方可献血;有暴露史的预防接种时,被动物咬伤后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者,最后一次免疫接种1年后方可献血。

接受生物制品治疗者,如接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注射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包括破伤风抗毒素、抗狂犬病血清等;接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注射者1年后方可献血;乙肝免疫球蛋白是在暴露后为避免感染而注射的药物,但不能保证每个注射者都不感染乙肝,所以应用乙肝免疫球蛋白1年后才可献血。

关于药物治疗期间的献血问题,英国及欧盟的相应技术规范等认为,大多数接受药物治疗的献血者是由于其疾病本身而不是服用的药物被延期献血的。例如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贫血和恶性肿瘤。一般来说,存在于血液和血液成分中的药物对患者来说是无害的,大多数人即使服用处方药物也是可以献血的,只要服用药物的病因是可以接受的。

使用抗生素治疗感染时,如果献血者的健康状态良好,完全康复后两周或停用抗生素后1周即可献血,以较长的时间为准,这是因为感染本身需要一个适当的康复期,而不是因为抗生素的原因。

若服用的药物被证明有潜在的致畸性,如维生素A衍生物,或者这些药物能够在体内长时间地蓄积,服用这些药物的献血者是不宜献血的。这类药物有的是被健康人服用,为了预防某种疾病发生。应该考虑某一具体药物的药代动力学以及药物的作用方式,以做出是否可以献血的判断。偶尔服用一些不影响献血的药物(如维生素、阿司匹林、安眠药物)是可以接受其献血的,只要献血者身体是健康的。如果献血者在近5天内服用了影响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阿司匹林,那么其血液就不能用于血小板制品的制备。总之,服用了药物就表明可能患有某种不适合献血的疾病,咨询者要进行细致的咨询。五、献血前体检和化验的条件(一)献血前的一般检查

献血前一般检查不同于常规意义上的临床体检。献血前健康检查结果只用于判断献血者是否适宜献血,不适用于献血者健康状态或疾病的诊断。

献血者一般检查条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护献血者健康,一般包括年龄、体重、血压、脉搏、体温、皮肤及巩膜无黄染;皮肤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四肢无重度及以上残疾;无严重功能障碍及关节无红肿;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1.年龄 献血者的年龄,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最低者为16岁,高龄可达65岁。我国献血法规定,提倡献血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2.体重 血液占体重的7%~8%,50kg体重的人约有总血量3750ml左右。英国和欧盟标准均认为,一次献血量不应超过人体全身血容量的13%。美国规定大于50kg的献血者,每次捐献血量不超过每千克体重10.5ml(含样品);若低于50kg体重时,其一次献血量可按公式计算,一般不应超过人体全身血容量的12%。所以,在我国,献血400ml对于50kg的人来说相当于全身血量的11%,对于45kg的人则相当于12%。低体重意味着可能没有足够的血容量,因此,体重要有一个最低限制,我国规定男性为50kg,女性为45kg。

3.血压  测量血压是为了避免高血压病患者或低血压的人献血。献血的规定是:收缩压90~140mmHg(12.0~18.7kPa),舒张压60~90mmHg(8.0~12.0kPa),脉压大于 30mmHg(4kPa)。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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